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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易支付A(161608)

融通易支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基金 管 理人 : 融通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日


期: 二○一 五 年 二月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 重 要提 示 融 通 易 支 付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195 号文 核准 募集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于 2006 年 1 月 19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投 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 等于 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 在银 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证 投 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除特别 说明 外 , 本 招募 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5 年1 月 19 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截 止 日为2014 年 12 月31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4 四、基金托管人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 3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和转换 ........................................... 35 十、基金的投资 .......................................................... 4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 57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 配 .................................................... 6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5 十八、风险揭示 .......................................................... 68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8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9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9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9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7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 一、绪言 《融通 易支 付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 以下 简称 “本 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 货币市 场基金管 理暂 行规定 》 、 《关 于货 币市 场 基金投 资等 相关 问题 的通 知》 ( 以下 简称 《 通知》 ) 、 《 货币市 场基 金 信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以 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 《 融通 易支 付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融通 易支 付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简 称: 融通 易支付 货币 )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融通 易支 付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 融通 易支 付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金 管理 人 对其定 期作 出的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融 通易 支付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行公 告》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 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 施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 《运作 办法 》 : 指2014 年3 月10 日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第29 次 主席 办公 会计审 议通 过 , 2014 年 7 月 7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令 第 104 号公布 、 同年8 月8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以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2013 年 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证券 法》 : 指1998 年12 月 29 日经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第 九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六 次会 议通 过并颁 布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 : 指2005 年3 月 25 日中 国证监 会发 布, 并 于 2005 年4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编 报规 则 第5 号《 货 币市场 基金 信 息披露 特别 规定 》, 及有 权机关 对其 作出 之修 订与 补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法 或依 据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取得 和持 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的机 构;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受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办 理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规定的 条件 ,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 场 ,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额 度批准 的中 国境 外基 金管 理机构 、 保险 公司 、 证 券公 司以及 其他 资 产管理 机构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并 达到 成立条 件 ,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金 合同 备 案手续 后,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之日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 的申请 日; T+n 日 : 指自T 日起 第n个 工作 日( 不包括T日 ); 元: 指人民 币元 ; 申购: 指基金 存续 期间 投资 者通 过销售 机构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申 请购 买 本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通过 销售 机构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 申请卖 出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将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额 转换 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不 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非交易 过户 :


指不采 用申 购 、 赎 回等 基 金交易 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 的基金 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账 户转移 到其 他账 户的 行为 ; 销售服 务费 用: 指本基 金用 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笔 费用 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属 于基 金的营 运费 用;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本基 金根 据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的金 额等 级 , 对 投资 者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 因此 形成 的不 同的基 金份 额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 类别 。 各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 设置基 金代 码 , 并 单独 公 布各类 基金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升级 指当投 资者 在基 金账 户保 留的某 级基 金份 额类 别之 和达到 上一 级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最低 份额 要求时 ,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动 将投 资 者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该级基 金份 额类 别全 部升 级为上 一级 基 金份额 类别 ” ;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降级 指当投 资者 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留 的某 级基 金份 额类 别之和 不能 满 足该级 基金 份额 类别 最低 份额限 制时 ,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自动 将 投资者 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该 级基 金份 额类 别全 部降级 为下 一 级基金 份额 类别 ” 固定基 金份 额净 值交 易: 指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无论 基金投 资是 否盈 利或 亏损 ,投资 者申 购 、 赎回本 基金 份额 , 均适 用 固定基 金份 额净 值进 行交 易。 本基 金的 固 定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0 元; 日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指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以最 近七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收益分 配:





“每日 分配 收益 , 按月 结 转份额 ” 。 本基 金收 益根 据 每日基 金收 益 公告 , 以 每万 份基 金单 位 收益为 基准 , 为投 资者 每 日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配 , 每月 集中 以分 红 再投资 方式 支付 收益 。 投 资者当 日收 益的 精确度 为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点 后三 位采 用去 尾的 方式 , 因 去尾 形 成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无 法克 服、 无法 避免 的事件 或因 素 , 包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 地 震 及其它 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 灾、 政 府征用 、 没 收、 证券 交易 场 所非正 常停 市、 相关 法律 、 法规、 规章 、 政策及 行政 命令 的颁 布或 变更或 其它 突发 事件 ;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用 于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纸 、 互 联 网站等 媒体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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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1 号) 5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14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14层


电话: (0755 )26948070


联系人 :敖 敬东


目前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有 限 公 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现 任董 事情 况 董事长 田德 军先 生 , 经 济 学博士 ,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历 任 中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业务 主管 ; 上 海远 东证 券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新 时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2010 年3 月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独立董 事杜 婕女 士 , 民 进 会员 , 注 册会 计师 , 现 任 吉林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历任电 力部 第一工 程局 一处 主管 会计 ,吉林 大学 教师 、讲 师、 教授。2011 年 1 月 至今 , 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独立董 事田 利辉 先生 ,金 融学博 士后 、执 业律 师, 现任南 开大 学金 融发 展研 究院教 授 。 历任密 歇根 大学 戴维 德森 研究所 博士 后研 究员 ;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南开 大学 金 融发展 研究 院教 授。2011 年 1 月 至今 ,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独立董 事施 天涛 先生 , 法 学博士 , 现任 清华 大学 法 学院教 授 、 法 学院 副院 长 、 博 士研 究 生导师 、中 国证 券法 学研 究会和 中国 保 险 法学 研究 会副会 长。2012 年 1 月 至 今,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董事马 金声 先生 , 高级 经 济师 , 现 任新 时代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名誉 董事 长 。 历任中 国人 民银行 办公 厅副 主任 、 主 任, 金银 管理 司司 长; 中 国农业 发展 银 行 副行 长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党委书 记兼副 董事长;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党 委书记。2007 年 至今,任 公司 董事。 董事黄 庆华 先生 , 工科 学士 , 现 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 历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新 时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经 纪事业 部综 合 管理处 主管 。2015 年 2 月 起 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 董事Frederick Reidenbach ( 弗 莱德)先 生, 毕业 于 美国宾 夕法 尼亚 州斯 克兰 顿大学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 注册会 计师 , 现任 日兴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副总 裁兼首 席财 务官 和首 席营 运官 。 历 任日 本 富达投 资首 席行 政官 ;富 达投资 (Fidelity Investment ) 旗下 子公 司 KVH 电 信的首 席执 行 长和首 席营 运官 ;日 本Aon Risk Service 的 首席 财 务官和 首席 营运 官。2010 年 3 月 至今 , 任公司 董事 。 董事Blair Pickerell ( 裴 布雷)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 现 任日 兴资 产管 理香 港有限 公 司亚洲区 总裁及全 球首席 营销总监 。历任摩 根士丹 利亚洲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 理。2012 年 1 月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 董事孟 朝霞 女士 , 经济 学 硕士 , 现 任融 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任 新 华人寿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企 业年 金管 理中心 总经 理 、 泰 康养 老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富国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5 年2 月起 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3、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总经理 孟朝 霞女 士 , 经 济 学 硕士 。 历任 新华 人寿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企业 年金 管理中 心总 经理,泰 康养老保 险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富国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2014 年 9 月至今 任公 司总 经理 。 常务副总经 理颜锡 廉(Allen Yan ) 先生,工 商管理 硕士。历任 美国富 达投资 公司财务 分析员 、 日本 富达 投资 公 司财务 经理 , 日兴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企划 与分 析部部 长 。2011 年至今 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督察长 涂卫 东先 生, 法学 硕士。 历任 国务 院法 制办 公室( 原 国务 院法 制局) 财金 司公务 员, 曾在中国证监会 法律部和 基金监管部工 作,曾是中 国证监会公职 律师。2011 年至今任公 司 督察长 。 4、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蔡奕奕 女士 , 管理 学硕 士, 9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2006 年3 月至 2006 年11 月, 就职 于万 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交易 员 职务 , 从 事股票 债券 交易 工 作; 2006 年 12 月至 2008 年 8 月, 就 职于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交 易员 职务 ,从 事债券 交易 工 作;2008 年9 月至 今, 就 职于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交 易员 、 行 业研 究员职 务。 现 同时任 融通 易支 付货 币 、 融通四 季添 利债 券 、 融 通 岁岁添 利债 券和 融通 月月 添利债 券基 金经 理。 王涛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11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2003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 ,在 中国 工商 银行 深圳市 分行 工作 ,任 外汇 及衍生 交易 交易 员;2007 年 7 月至 2013 年1 月 , 在招 商银 行总 行 工作 , 从 事固 定收 益证 券 投资管 理 、 理 财产 品开 发 及相关 本 、 外 币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 衍生交 易等 工作 , 担 任交 易员职 务;2013 年1 月至2014 年 9 月, 在 东莞 证券 工作, 任固 定 收益类 产品 投资 经理 ;2014 年 9 月, 加入 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债券 研究员 职务 。 现同时 任融 通易 支付 货币 和融通 七天 理财 债券 基金 经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自本基 金 合 同生 效起 至2008 年3 月 30 日 ,由 陶武 彬先生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08 年3 月31 日至 2011 年 10 月12 日, 由乔 羽 夫先生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0 年10 月 13 日至2011 年 11 月 3 日, 由乔 羽 夫先生 和 蔡 奕奕 女士 共同 担任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11 年11 月4 日至2015 年1 月5 日 ,由 蔡奕 奕女士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5 年1 月6 日 至今 , 由蔡奕 奕女 士和 王涛 先生 共同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5、固 定收 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 公司固 定收 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由 孟朝 霞女 士 , 常务 副总经 理颜 锡廉 (Allen Yan ) 先 生,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 韩海 平 先 生, 基金 蔡奕 奕女士 等 四 人组 成。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资 产分别设 账、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编制财务 会计报 告及基 金 报告。 5、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6、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基金 份额的认 购、申购 、赎回 和其他 业 务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务 ; 7、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


8、除依据 《基金法 》等相 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9、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11、按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 12、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15、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 回款项 ;


17、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8、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9、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上 ; 20、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发出 ; 保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21、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2、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3、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4、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的 内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 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立健 全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提供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者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不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机 构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 操作 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 理 方法 、 操 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对各 项基 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 科学 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立 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机 构 、 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司 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 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应 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 部门 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 运用科 学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 效 果 。 3、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 企业 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会计核 算 业 务 指引 》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 公 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职 责,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核 制度 、 账 务 处理程 序 、 基 金估 值制 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 则、 风险 控制 的机 构设 置 、 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险 控制 的 主要措 施 、 风 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 财 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 岗 位职 责 、 反 馈制度 、 保密 制度 、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 察稽核 工作 , 督察 长由 总 经理 提 名 , 经 董事 会 聘 任 , 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任 何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 评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监 察稽核 管理 办法 、 内部 监 察稽核 工作 准则 等 。 通 过 这些制 度的 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 业务 部 门和人 员遵 守有 关法 律 、 法规和 规章 的有 关情 况 ; 检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和 人员 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规章 的情 况。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赵 天杰 中国民 生银 行 于1996 年1 月 12 日在 北京 正式 成立, 是我国 首家 主要 由非 公有 制企业 入 股的全 国性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同时 又是 严格 按照 《 公司法 》 和 《商 业银 行法 》 建 立的 规范 的 股份制 金融 企业 。 多种 经 济成份 在中 国金 融业 的涉 足和实 现规 范的 现 代 企业 制度 , 使 中国 民 生银行 有别 于国 有银 行和 其他商 业银 行 , 而 为国 内 外经济 界 、 金 融界 所关 注 。 中 国民 生银 行 成立十 余年 来, 业务 不断 拓展, 规模 不断 扩大 ,效 益逐年 递增 ,并 保持 了良 好的资 产 质 量 。 2000 年12 月19 日, 中 国民 生银 行A 股股 票 (600016 )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国 民生 银 行 40 亿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在 上交所 正式 挂牌 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中 国民 生银 行通 过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功发 行了 58 亿元 人民 币次 级债 券, 成为中 国第 一 家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 券的 商业银 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 生 银 行成功 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 成 为国 内首 家完 成股 权 分置改 革的 商业 银行 , 为 中国资 本市 场股 权分置 改革 提供 了成 功范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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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1 号) 13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 按 照 “ 团结 奋进 , 开 拓 创新 , 培 育人 才; 严格 管 理, 规范 行 为, 敬业 守法 ; 讲 究质 量 , 提 高效 益, 健康 发展 ” 的经营 发展 方针 , 在改 革 发展与 管理 等方 面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 推出了 “大 集中” 科技 平 台、 “两 率” 考 核机 制、 “ 三卡” 工程、 独 立评审 制度 、 八大 基础 管 理系统 、 集中 处理 商业 模 式及事 业部 改革 等制 度创 新, 实现 了低 风 险、快 增长 、高 效益 的战 略目标 ,树 立了 充满 生机 与活力 的崭 新的 商业 银行 形象。 2007 年 11 月 ,民 生银 行 获得 2007 第 一财 经金 融品 牌价值 榜十 佳中 资银 行称 号,同 时 荣获《21 世纪 经济 报道 》 等机构 评选 的“ 最佳 贸易 融资银 行奖 ” 。 2007 年 12 月, 民生 银行 荣 获 《 福布 斯》 颁发 的第 三 届 “ 亚太 地区 最大 规模 上 市企 业 50 强”奖 项。 2008 年 7 月, 民生 银行 荣 获“2008 年中 国最 具生 命 力百强 企业 ”第 三名


在《2008 中国 商业 银行 竞 争力评 价报 告》 中民 生银 行核心 竞争 力排 名 第 6 位 ,在公 司 治理和 流程 银行 两个 单项 评价中 位列 第一 。 2009 年6 月 ,民 生银 行在 “2009 年 中国 本土 银行 网站竞 争力 评测 活动 ”中 获 2009 年 中国本 土银 行网 站“ 最佳 服务质 量奖 ” 。 2009 年9 月 , 在 大连 召开 的 第二届 中国 中小 企业 融资 论坛上 , 中 国民 生银 行被 评 为 “2009 中国中小 企业金融 服务十 佳机构” 。 在“第 十届中国 优秀财经 证券网站 评选” 中,民生 银 行 荣膺“ 最佳 安全 性能 奖” 和“2009 年度 最佳 银行 网 站”两 项大 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 在 第 四届 “21 世纪 亚洲 金融 年 会” 上 , 民 生银 行被 评为 “2009 年 ?亚洲 最佳 风险 管理 银行” 。 2009 年 12 月9 日, 在由 《 理财周 报》 主办 的 “2009 年第二 届最 受尊 敬银 行评 选暨 2009 年第三届 中国最佳 银行理 财产品评 选”中, 民生银 行获得了 “2009 年中 国最 受尊敬银 行” 、 “最佳 服务 私人 银行 ” 、 “2009 年 最佳 零售 银行 ”多 个奖项 。 2010 年 2 月 3 日, 在 “ 卓 越 2009 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 榜” 评 选活 动中, 中国 民 生银行 一 流的电 子银 行产 品和 服务 获得了 专业 评测 公司 、网 友和专 家的 一致 好评 ,荣 获卓越 2009 年 度金融 理财 排行 榜“ 十佳 电子银 行” 奖。 2010 年 10 月, 在经 济观 察 报主办 的 “2009 年 度中 国 最佳银 行评 选 ” 中 , 民 生 银行获 得 评委会奖 ——“中 国银行 业十年改 革创新奖 ” 。这一 奖项是评 委会为表 彰在公 司治理、 激 励 机制 、 风 险管 理、 产品 创 新、 管理 架构 、 商 业模 式 六个方 面创 新表 现卓 著的 银行而 特别 设立 的。 2011 年 12 月, 在由 中国 金 融认证 中心 (CFCA ) 联合 近 40 家成 员行 共同 举办 的 2011 中 国电子银行 年会上 ,民生 银行荣获“2011 年中国 网 上银行最佳 网银安 全奖” 。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 获“中国 网 上银行最 佳网银安 全奖” 后,民生 银行第三 次获此 殊荣,是 第三 方权威 安全 认证 机构 对民 生银行 网上 银行 安全 性的 高度肯 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 国 际经济 高峰 论坛 上, 民生 银 行贸易 金融 业务 以其 2011-2012 年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 度的出色 业绩和产 品创新 最终荣获 “2012 年中国 卓 越贸易金 融银行” 奖项。 这也是民 生银 行继2010 年荣 获英 国 《 金 融时报 》 “ 中国 银行 业成 就 奖 —最 佳贸 易金 融银 行奖 ” 之 后第 三次 获此殊 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生 银行在 《The Asset 》杂 志 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 家 奖项评 选中获 得“ 中国 最佳 银行- 新秀奖 ” 。 2013 年度, 民 生 银 行 荣 获中 国 投 资 协 会 股 权 和 创 业 投 资 专 业 委 员 会 年 度 中 国 优 秀 股 权 和创业 投资 中介 机构 “ 最 佳资金 托管 银行 ” 及由21 世纪传 媒颁 发 的 2013 年PE/VC 最佳 金融 服务托 管银 行奖 。 2013 年荣 获中 国内 部审 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在第八 届 “21 世 纪亚 洲金 融年会 ” 上, 民生 银行 荣 获 “2013 ?亚 洲最 佳投 资金 融服务 银 行”大 奖。 在“2013 第 五届 卓越 竞争 力金融 机构 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3 卓 越竞 争力品 牌 建设银 行” 奖。 在中国社科 院发布 的《中 国企业社会 责任蓝 皮书(2013 ) 》中, 民生银 行荣获 “中国企 业上市 公司 社会 责任 指数 第一名 ” 、 “中 国民 营企 业 社会责 任指 数第 一名 ” 、 “ 中国银 行业 社会 责任指 数第 一名 ” 。 在2013 年 第十 届中 国最 佳 企业公 民评 选中 , 民生 银 行荣获 “2013 年度 中国 最 佳企业 公 民大奖 ” 。


2013 年还 获得 年度 品牌 金 博奖“ 品牌 贡献 奖”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春萍: 女,北京 大学本 科、硕士 。资产托 管部副 总经理( 主持工作) 。曾就 职于中 国 投资银 行总 行, 意大 利联 合信贷 银行 北京 代表 处, 中国民 生银 行金 融市 场部 和资产 托管 部 。 历任中 国投 资银 行总 行业 务经理 , 意大 利联 合信 贷 银行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中 国民生 银行 金融 市场部 处长 、 资产 托管 部 总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理 、 副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等 职务 。 具 有近 三 十年的 金融 从业 经历 ,丰 富的外 资银 行工 作经 验, 具有广 阔的 视野 和前 瞻性 的战略 眼光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 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颁布 后首家 获批 从事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银行 。 为了 更好 地发 挥后发 优势 , 大力发 展托 管业 务,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伊 始就 本着 充分保 护基 金 持有人 的利 益 、 为 客户 提 供高品 质托 管服 务的 原则 , 高 起点 地建 立系 统、 完 善制度 、 组织 人 员。 资产 托管 部目 前共 有 员工 57 人 , 平 均年 龄 36 岁,100% 员工 拥有 大学 本 科以上 学历 ,80% 以上员 工具 有硕 士以 上文 凭。基 金业 务人 员100% 都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截止 到2014 年12 月 31 日 , 本 行共 托管 基金33 只, 分别为 天治 品质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 融通 易支 付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 方 精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天治 天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5 得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 东 方 金账簿 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 信增利 动态 策略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商领 先 企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华 商策 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光 大 保德信 信用 添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添 颐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信 深证 基本 面 6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建 信深 证基 本 面6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国投 瑞银 瑞源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浙商聚 潮新 思维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银 瑞信 睿智 深 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农 银汇 理 行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月 盈安 心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美 丽中 国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 消 费升级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摩根 士丹 利 华鑫纯 债稳 定增 利 18 个 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信 安心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德邦 德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 添福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银中 高等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全 额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金 通用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兴 业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 摩 根士 丹 利华鑫 纯债 稳定 添利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方双 债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建 信稳 定 得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765.27 亿元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 保 障国 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证 自 觉合规 依法 经营 ,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障 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稽 核部 、 资产 托 管部内 设稽 核监 督处 及资 产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 行稽 核 部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 、 监 督。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独 立 、 专 职 的内部 监督 稽核 处, 负责 拟定 托管 业务 风 险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织 、 指导 、 协 调 、 监 督各业 务处 室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 业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面性 原则: 风险控 制 必须覆盖资 产托管 部的所 有处室和岗 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险 控制 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位 员工 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立性 原则: 资产托 管 部设立独立 的稽核 监督处 ,该处室保 持高度 的独立 性和权威 性,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 相互制 约原则 :各处 室 在内部组织 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成一种 相互制 约的机 制,建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性和 定量相 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 的风险 管理指 标体系,使 风险管 理更具 客观性和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6 操作性 。 (5) 防 火墙 原则 : 托管 部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管 业务 日常 操作 部 门与行 政、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4.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1) 制度建 设:建 立了明 确 的岗位职责 、科学 的业务 流程、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险识 别与评 估:稽 核 监督处指导 业务处 室进行 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 实施风险 控制措 施。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员管 理:进 行定期 的 业务与职业 道德培 训,使 员工树立风 险防范 与控制 理念,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 急预 案 : 制 定完 备的 《应 急预 案》 ,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演 练 ; 建 立异 地灾 备 中心 ,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5.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控 制环 境 、 风 险评 估 、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 监 控等五 个 方面构 建了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体 系。 (1) 坚持风 险管理 与业务 发 展同等重要 的理念 。托管 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 兴的中 间业务,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 题新 情况 不断 出 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2) 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完 善的风险管 理体系 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 员工的 共同参 与,只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 施才会 全面 、 有效 。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风 险控 制 责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处室 和业务 岗位 , 每位 员工 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3) 建立分 工明确 、相互 牵 制的风险控 制组织 结构。 托管部通过 建立纵 向双人 制,横向 多处室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处室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 以制度 建设作 为风险 管 理的核心。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视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业 务管 理 办法 、 内 部控 制 制度 、 员 工行 为规 范、 岗 位职责 及涵 括所 有后 台运 作环节 的操 作手 册 。 以 上 制度随 着外 部环 境和业 务的 发展 还会 不断 增加和 完善 。 (5) 制度的 执行和 监督是 风 险控制的关 键。制 度执行 比编写制度 更重要 ,制度 落实检查 是风险 控制 管理 的有 力保 证。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督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7 处,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每两个 月对 业务 的运 行进 行一次 稽核 检查 。 总行 稽 核部也 不定 期对 资产托 管部 进行 稽核 检查 。 (6) 将先进 的技术 手段运 用 于风险控制 中。在 风险管 理中,技术 控制风 险比制 度控制风 险更加 可靠 , 可将 人为 不 确定因 素降 至最 低 。 托 管 业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而 且从 风险 控制方 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 证,托 管业 务技 术系 统具 有较强 的自 动风 险控 制功 能。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基金 合同和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基 金的投 资对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申 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违反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机构 理财 部机 构销 售及 服务深 圳小 组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 陈 思辰 电话: (0755 )26948034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 ( 免长 途通 话费 用 ) 、 (0755 )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机构 理财 部机 构销 售及 服务北 京小 组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 码:100140 联系人 : 吴 娜娜 电话: (010 )66190993 (3)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机构 理财 部机 构销 售及 服务上 海小 组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 大楼 6 楼601 -602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居 雯莉 联系电 话: (021 )38424888-4984 (4) 融通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刘 晶 联系电 话: (0755 )26948105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崎 联系人 :李群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电话: (010 )58351666 传真: (010 )83914283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秦晓 联系人 :朱 虹 刘薇 电话: (0755 )83195834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服电 话:95555 (3)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 芮 敏琪 传真: (021 )38676767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9 (4)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 许 梦园 电话: (010 )85130236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 —26 层 法定代 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 婵君 电话: (0755 )82960167 客服电 话:95565 (7)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张 霞 电话: (0755 )21516897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8)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 方 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0 (9)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 (020 )87555888 转83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10)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有 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 (010 )6656845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8 (11)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12)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 (021 )50367888 客服热 线:95503 (1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 (021 )23219275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1 (14)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 (021 )54033888 客服电 话:4008895523 (15)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 夏 中苏 电话: (021 )38281963 客服电 话:95562 (1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丁 梅 电话: (021 )22169130 客服电 话:95525 (17)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 (0755 )22626391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18)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 )6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2 (19)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 (20)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 (0755 )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21)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 (0431 )85096517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22)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人代 表: 步国 旬 联系人 :徐 翔 电话: (025 )83367888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23)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 明 电话: (0791 )86281305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3 (24)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 毛 诗莉 电话: (0755 )25831754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25)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 (010 )88085858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26)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马 瑾 电话: (021 )68604866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27)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陶 仲伟 联系电 话: (010 )66107900


联系人 :田 耕 (28)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95533 (29)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30)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 (0931 )8490208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31)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 刘 汝军 联络人 :卢珊 电话: (010 )83561072 客服电 话:400698989 (32)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梅 文烨 电话: (0755 )82558336 客服热 线:4008001001 (33)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95595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5 (34)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刘 莹 电话: (029 )87406649 客服电 话:95582 (35) 深圳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南 中 路 1099 号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霍 兆龙 电话: (0755 )25859591 (36)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刘 丹 电话: (0731 )85832463 客服电 话:95571 (37)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 邓 轼坡 电话:95577 (38)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龚 德雄 联系人 :王 伟力 电话: (021 )62470304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39)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6 法定代 表人 :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 (010 )66045577 (4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 鹿 馨方 电话: (010 )63080994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41)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客服电 话:0591-96326 (42)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 (022 )58316666 (4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 侯 艳红 电话: (010 )60838995 客服电 话:4008895548 (45)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解放 东 路 29 号迪 凯 银座 22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李珊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7 电话: (0571 )85776114 客服电 话:96598 (46)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杨 鹏军 电话: (0551 )2207966 客服电 话:95578 (47)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春峰 联系人 :胡 天彤 电话: (022 )28451709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48)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49)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夏 雪 电话: (021 )68475888 (50)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8 电话: (0532 )85022326 客服电 话:95548 (51)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吕 慧 电话:021-58788678-8816 传真:021-58788678-8101 (52)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联系人 :蒋 章 电话:(021)58870011 (53)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5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55)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9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汤 素娅 电话: (0755 )33227950 (5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5 号 3 号楼 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联系人 :练 兰兰


电话:(021)54509998 (5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贾 雅楠 电话: (021 )38509630 (58)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客服热 线:400-8888-999 、95579 (59)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 (0471 )4974437 客服电 话: (0471 )4961259 (60) 和讯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0 联系人 :李 延鹏 电话:0755-82721122-862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61)中 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京)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 1 幢11 层 法人代 表: 路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 :朱 剑林 (62)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王 婉秋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63)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卓 紘畾


联系人 :王 娓萍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 话:4006-877-899 (64)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人代 表: 罗细 安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联系人 :孙 晋峰 (6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1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胡 璇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66)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息 科技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室 法定代表 人 :吴 雪秀 传真:010-88312885 联系人 :苏 昊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67)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 京市 朝 阳区建 国路 91 号 金地 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68)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2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69)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70)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人代 表: 李长 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客服热 线:0871-68898130 (71)恒 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法人代 表: 蔡国 华


联系人 : 甘 学芳


电话:0535-2118050 客服热 线:400-813-8888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 名称: 融通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电话: (0755 )26948075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3 传真: (0755 )26935011 联系人 :杜 嘉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嘉得 信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2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201 法定代 表人 :闵 齐双 联系人 : 尹小 胜 经办律 师: 闵 齐双


刘 少华


尹 小胜


崔 卫群 电话:075533382888 (总 机)


075533033020 ( 直 线) 15302728596 传真:075533033086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233 号汇 亚 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邮 编:200021 )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薛 竞、 刘莉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王灵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和基金 合同 等有关 规定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5 年12 月 15 日证 监 基金字[2005]195 号 文批 准募集 。 (二) 基金 存续 期间 及基 金类型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三) 基金 募集 的基 本信 息 1、募 集方 式 直销及 代销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4 2、募 集期 限 本基金 自2005 年 12 月 28 日至 2006 年 1 月 16 日进 行发售 。 3、募 集对 象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 法律 、 法 规和 有关 规定 禁 止购买 者除 外)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及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其 它所 有投资 者 。 4、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办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的网 点或其 他方 式公 开发 售 。 5、基 金的 面值 每基金 份额 的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本 基金 募集 期 间按面 值发 售。 本基金 募集 期 满 共募 集 2,823,218,174.33 份 基金 份 额,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4,277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于2006 年1 月 19 日 正式 生效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起 ,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限 制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在基金 存续 期间 内, 如果 有效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60 个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宣布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法 律、 法规或 证券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 自2012 年 5 月2 日 起实施 基金 份额 分类 ,具 体如下 : (1)本 基 金分 类后 ,设 两 类基金 份额 :A 类 基金 份 额和 B 类基 金份 额。 其中 原基金 代 码161608 作为A 类 基金 代 码, 新增161615 为 B 类基 金代码 , 两类 基金 份额 单 独公布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2) 基金 份额 分类 后, 在 基金存 续期 内的 任何 一个 开放日 ,若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单个基 金帐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达 到或 超 过500 万份 时,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 自动将 其在 该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5 基金帐 户持 有 的A 类 基金 份额升 级 为 B 类 基金 份额 , 并于升 级当 日适 用B 类基 金份额 的相 关 费率。 (3) 基金 份额 分类 后, 在 基金存 续期 内的 任何 一个 开放日 ,若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单个基 金帐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低 于 500 万 份时 , 本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该 基金 帐 户持有 的B 类基 金份 额降 级为 A 类基 金份 额, 并于 降级当 日适 用A 类基 金份 额的相 关 费 率 。 如果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于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某一 开放日 (T 日 ) 对投 资者 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进 行了 升降 级处 理 , 那么投 资者 在该 日对 升降 级前的 基金 份额 提交 的赎 回、 基金 转换 转 出、 转托 管等 申请 将确 认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一切 损失 ; 投资 者可 于 T+1 日 就升级 或降 级后 的基 金份 额提交 赎回 、基 金转 换转 出及转 托管 申请 。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和转换 (一) 基金 投 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 法律 、 法 规和 有关 规定 禁 止购买 者除 外)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及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其 他所 有投资 者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1、基 金管 理人 的 直 销机 构 及 基金 管理 人 的 网站 (www.rtfund.com); 2、受本公 司委托、 具备销 售基金资 格的 基金 销售机构 (具体 名单 详见 本招募 说明书 第 五部分 )的 代销 网点 。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 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 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 件下减少 销售代 理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的代销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同 时考 虑, 在适当 的时 候 ,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或者指 定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进行电 话、 传真 或 互 联网 等形式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的 开放 日是 指为 投资 者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证 券交易 所 交易日( 基金管理 人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由基金 管理人与 代 销 机构约 定。 投资 者如 果在 开放日 规定 时间 之外 提出 申请的 ,其 申请 为下 一开 放日的 申请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此 项调 整不 应对 投 资者利 益造 成 实质性 影响 , 基金 管理 人 将有关 调整 的公 告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 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6 本基金 已 于2006 年2 月8 日开放 申购 、 赎回 业务 。 本 基金 自2012 年5 月2 日 起 实施基 金份额 分类, 其 中原 基金 代码 161608 作为 A 类基 金 份额代 码, 新增 161615 为B 类基 金份 额 代码,B 类 基金 份额 于2012 年5 月2 日开 放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业务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固 定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基 金份 额价 格 以1.00 元人 民币 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一经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确 认即不 可撤 销; 4、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可以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 5、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该赎 回份额 对应的待 支付收益 将与赎 回款项 一 起结算 并支 付 。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况下 可更改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 人最迟 于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投 资 者T 日提 交的 申 请, 正 常情 况下 可于T+2 日到其 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询 确 认情况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方 式与 时间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赎回款 项将 在 T +1 日从 基金托 管专 户中 划出 , 通 过各销 售代 理人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定的 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约定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7 投资者 通过 代理 销售 机构 申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 元,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10 元; 投资 者通过 本 公司 网 上 直销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 单笔 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0.01 元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0.01 元;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 司直销 柜台 申 购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单笔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1 万 元,追加 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1 万元 。 投资者通过 代理销 售机构 或 本公司直 销机构 申购本 基金 B 类 基金份 额,单 笔 最低申购 金额 为500 万 元, 追加 申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 元。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A 类、B 类基 金份 额赎回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设 最低持 有份 额限 制,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持 有份额 为500 万份 。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份 额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1.00 元 确 定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0.01 份)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归 基金 资产 。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1.00 元 再加 计对 应的 待支 付收益 予 以 计算 , 并 保留 到 小 数点 后两位 (0.01 元 ) ,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归 该基 金账 户。 5、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调整 前 3 个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的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七) 申购 、赎 回价 格和 费用 无论本 基金 财产 投资 盈亏 ,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价 格根据 固定 基金 份额 净 值1.00 元进 行计算 。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赎 回费。 1、申 购数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份 额及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的申 购份 额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除 以1 元确 定, 保留 至0.01 份; 赎回金 额的 处 理 方式 : 本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 1 元计算 并 保留 到0.01 元。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基 金份额 净值 例1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购 融通 易支 付货 币基 金,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 额为: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8 申购金 额10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1.00 元( 保持 为面 值1 元) ; 申购费 用0 元( 无申 购费 用) ; 净申购 金 额10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1.00 =100,000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1.00 元 +对 应的 待支 付收 益 例2 某投 资者 赎回1 万 份 融通易 支付 货币 市场 基金 , 如 对应 的待 支付 收益 为 18 元 ,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份 额10,000 份;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1.00 元( 保持 为面 值1 元) ; 赎回费 用0 元( 无赎 回费 用) ; 赎回金 额=10,000 ×1.00 +18=10,018 元。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注 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2 日 (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投 资 者 T 日 赎回基 金成 功 后,注 册登 记人 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 于实施 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登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可 能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3、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停 市 ; 4、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暂 停申购 情形 ; 5、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某笔 申购 申请 会影响到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可 拒绝该 笔 申购申 请。 发生上 述1 到4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 告;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9 发生上 述 第5 项 拒绝 申购 情形时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 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 基金申 购 , 应 当报 中国 证 监会批 准 ; 经 批准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续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本基金 必须 保持 足够 的现 金或者 政府 债券 , 以备 支 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款项 。 但 是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停 市 或其它 情形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基 金赎 回行 为; 5、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已 接受 的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足 额兑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兑付 , 可 兑付 部分 按单 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兑付 部分 由基 金 管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日 予以 兑 付, 并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 投 资 者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 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 基金赎 回 , 应 当报 中国 证 监会批 准 ; 经 批准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十一 )巨 额 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 本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该 基 金赎回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请 总份 额之余 额 ) 与 净转 出申 请 份额 (该 基金 转出 申请 总 份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 之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10% 的 情形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兑 付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0 接受赎 回比 例 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可 延迟 至 下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 转 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优先 权并 以该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 但 投资 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 生巨额赎 回并部分 延期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应通过 指定报 刊 和网站 在3 个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内刊 登公 告,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当发生巨 额赎回时 , 基金 转出与基 金赎回具 有相同 的优先级 ,基金转 换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业 务公 告中说 明。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进行 公告 。 (十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暂 停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布最 新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及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将 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调 整为 每月一 次 。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和 网 站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新的 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 及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基金转 换的计算 采用“ 未知价” 原则,即 基金转 换价格以 受理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 的转出 及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采 用份 额转 换的 方式 , 即基金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基 金转 换无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限制 ; 4)基 金转 换收 取适 当的 基 金转换 费和 补差 费;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1 5)基金转 换转出的 基金在 申请日有 权益,确 认日开 始无权益 ;基金转 换转入 的基金 在 申请日 无权 益, 确认 日开 始记权 益; 6)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 之 前已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按 其初 始持 有时 间连 续计算 。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 《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费用管 理规 定 》 的 要求 , 于2010 年3 月 15 日 起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时 间自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确 认之 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7) 在 发生 基金 转换 时 , 转 出基金 必须 为允 许赎 回状 态, 转入 基金 必须 为允 许 申购状 态 ; 8)在发生 限制申购 或巨额 赎回的情 况下,所 涉及到 的基金转 换按比例 确认。 如果发 生 连续巨 额赎 回, 基金 转换 不顺延 ; 9)转 换费 按照 转出 基金 正 常赎回 时的 赎回 费率 收取 ;


10) 对于 缴纳 前端 认购 ( 申购 ) 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 或认 购 ) 费 率高 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 或 认 购 ) 费 率时 , 补差 费为0 ; 转 出基金 的申 购 (或 认购 ) 费率低 于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或 认购 )费 率时, 按申 购( 或认 购) 费率的 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11) 对于 缴纳 后端 认购 ( 申购 ) 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 在基金 转换 时 , 补差 费 按 照转出 基金 正常赎 回时 的后 端申 (认 )购费 率收 取 ; 12) 基金 份额 记录 其历 史 转换情 况 , 对 于缴 纳前 端 认购 (申 购 ) 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 从 低 费率基 金转 入高 费率 基金 时, 基金 补差 费的 收取 应以 该基金 份额 曾经 有过 的最 高申购 ( 认购 ) 费率为 基础 计算 ,累 计不 超过最 高申 购( 认购 )费 率与最 低申 购( 认购 )费 率的差 额; 13)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须于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披刊 上 公 告 。 2、适 用基 金范 围 本基金 于2006 年 2 月27 日开通 与融 通债 券基 金 、 融通深 证100 指 数基 金 、 融通蓝 筹成 长混合基金和和融通 行业 景气混合基金等实行 前端 收费模式基金之间的 基金 转换业务,于 2006 年11 月21 日开 通与 融通新 蓝筹 混合 基金 实行 前端收 费模 式基 金之 间的 基金转 换 业 务 。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于 2012 年5 月 2 日开 通与 融通 新蓝筹 混合 基金 、融 通债 券基金 、 融通深 证100 指 数基 金、 融 通蓝筹 成长 混合 基金 和融 通行业 景气 混合 基金 等实 行前端 收费 模 式基金 之间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本基金 ( 含A 类、B 类基 金 份额) 于2013 年 6 月 18 日在本 公司 直销 机构 开通 与融通 动 力先锋 股票 基金 、 融通 内 需驱动 股票 基金 、 融通 深 证成份 指数 基金 、 融通 医 疗保健 股票 基金 和融通 标普 中国 可转 债指 数基金 等实 行前 端收 费模 式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本基金 ( 含A 类、B 类基 金 份额) 于2014 年 5 月 23 日开通 与融 通通 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2 投资基 金的 前端 收费 模式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 本基金 ( 含A 类、B 类基 金 份额) 于2014 年 5 月 27 日在本 公司 直销 机构 开通 与融通 创 业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前端 收费 模式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本基金 ( 含A 类、B 类基 金 份额) 于2014 年 11 月 7 日在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开通 与 融通 新 蓝筹证 券投 资基 金 、 融通 债券投 资基 金 、 融通 深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通蓝 筹成 长 证券投 资基 金 、 融 通行 业 景气证 券投 资基 金 、 融 通 动力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 通内 需 驱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 通深 证成 份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融 通创 业板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融 通医 疗保 健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后端收 费模 式之间 的 基金 转换业 务。 本基 金A 类、B 类基 金份 额之间 不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 3、业 务办 理机 构


开放本基金转换业务的销 售机构为同时代理销售转 出和转入基金的代销机构 网点以及 本公司 直销 网点 。 4、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转换 份 额为 0.01 份基 金份 额; 2)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对以 上限制 进 行调整 ,最 迟于 调整 生效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5、转 入情况 的 计算 转换金 额= 转出 份数 ×T 日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转 换金 额 × 转换 费率 转入份 数= (转 换金 额- 转换费 )/T 日 转入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份 额份 数以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归 基金 资产 。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换申 请人 承担 , 其 中 25% 归 转出 基金 基金财 产 , 其 余作 为注 册 登记费 和 相关的 手续 费。 例3 : 某 投资 者转 换 1 万份 基金A 至融 通易 支付 货币 基金 , 则 其可 得到 转换 入 的融通 易 支付货 币基 金份 额为 : 基金A 转换 份 额10,000 份; 基金A 转换 申请 日份 额净 值(NAV )1.20 元; 融通易 支付 货币 市场 基金 份额净 值(NAV )1.00 元 (保持 为面 值 1 元) ; 假设基 金A 的转 换费 率 0.3 %( 等同 于基 金A 赎回 费 率) ; 转换金 额=10,000 ×1.20 =12,000 元;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3 转换费 =12,000 ×0.3%=36 元; 转入份 数= (12,000 -36 )/1=11,964 份。 6、转 出情 况的 计算 转换金 额= 转换 份额 ×货 币基金 份额 净值 +对 应的 待支付 收益 补差费 =[ 转换 份额/(1+ 补 差费率)]× 补差 费率 转入份 额=(转 换金 额- 补 差费)/ 转入 基金 转换 申请 日的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份 数以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归 基金 资产 。 基金补 差费 由转 换申 请人 承担, 作为 相关 的手 续费 。 例 4 :某 投资 者转 换 1 万 份融通 易支 付货 币基 金至 基金 A, 如对 应的 融通 易 支付货 币基 金的待 支付 收益 为 18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转 换入 的基 金 A 份 额为 : 易支付 货币 基金 转换 份 额10,000 份; 基金A 转换 申请 日份 额净 值(NAV )1.20 元; 融通易 支付 货币 市场 基金 份额净 值(NAV )1.00 元 (保持 为面 值 1 元) ; 假设基 金A 的补 差费 率 1.5 %( 等同 于基 金A 申购 费 率) ; 转换金 额=10,000 ×1+18 =10,018 元; 补差费 =[10,000/(1 +1.5 %)]×1.5 %=147.78 元; 转入基 金A 的份 数= (10,018 -147.78 )/1.2 =8,225.18 份。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 时 , 销 售机构 ( 网 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 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内 可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管 。 具体 办 理方法 参照 《 融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管理 规则 》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的 业务 规则 。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购 、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 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 份额按 照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中 继 承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只受 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 法执 行是 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它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它组 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 供相关 资料 。 符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4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按 《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管理 规则 》 的有 关规定 办 理 。 (十六 ) 基金 的冻 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 受理国家有权机关 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 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十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适 时推 出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具 体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 发布 公告或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 投资者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 每 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目前, 本基 金已 开通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的销 售机 构名 单及其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的 业 务规定 的具 体情 况, 请参 阅基金 管理 人已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十八 )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升级和 降级 在基金存续 期内的 任何一 个开放日, 单个基 金账户 内保留的本 基金份 额超过 500 万份 (包含 500 万 份)时, 本 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自动 将其单个 基金账户 内持有 的可用基 金份 额升级 为 B 类 基金 份额 , 并于升 级当 日适 用 B 类 基 金份额 的相 关费 率。 在基金存续 期内的 任何一 个开放日, 单个基 金账户 内保留的本 基金份 额低于 500 万份 (不 含500 万 份) , 本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单个基 金账 户内 持有 的可 用基金 份额 降 级为 A 类 基金 份额 ,并 于 降级当 日适 用 A 类 基金 份 额的相 关费 率。 在投资者 持有的基 金份额 类别满足 升降级条 件后, 基 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 自动为 其办理 升 降级业务, 投资者 持有的基 金份额类 别在升降 级业务 办理后的 当日按照 新的基 金份额等 级 享 有基金 收益 。 基金份 额升 降级 的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制定 。 (十九 ) “ 易支 付” 服务 “易支 付 ” 是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中 国民 生银 行通 过共 同合作 开发 技术 平台 , 在 民生银 行渠 道实现 的一 种个 人金 融理 财创新 服务 。 具体 服务 内 容包括 自动 申购 、 自动 赎 回、 自动 赎回 还 款等。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 , 可以选 择与 民生 银行 签订 自动申 购 、 自 动赎 回、 自 动赎回 还款 等服务 协议 。 自动 申购 协 议签订 后 , 投 资者 可在 约 定的时 间自 动申 购本 基金 ; 自 动赎 回协 议 签订后 , 投资 者可 在在 约定 的时间 自动 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金 份额 ; 自动 赎回 还款 协议签 订后 , 投资者可 从基金账 户自动 赎回所持 有的本基 金份额 ,用于其 民生银行 信用卡 自动还款; “ 易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5 支付” 服务 首次 实现 了方 便投资 者将 基金 份额 转化 为还款 账户 资金 进行 支付 的服务 功能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强调 本金 安全 性、 资产 充分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追 求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具 , 包括 : 现 金、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三 百 九十七 天以 内( 含三 百九 十 七天) 的债 券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债券回 购、期 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 年)的中 央银行 票据,以及 经中国 证监会 、 中国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并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三) 投资 策略 1、利 率预 期和 资产 配置 策 略 根据宏 观经 济指 标 (如 利 率水平 、CPI 指标、GDP 增 长率 、 货 币供 应量 、 汇 率 等) , 重点 关注利 率变 化趋 势 , 决 定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 根 据各 大类 属资 产 的收益 水平 、 平 均剩余 期限 、 流动 性特 征 (如 平均 日交 易量 、 交易 场所 、 机 构投 资者 持仓 情 况、 回购 抵押 情 况等) ,决 定基 金投 资组 合 中各类 属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2、估 值策 略 建立不 同品 种的 收益 率曲 线预测 模型 , 并通 过这 些 模型进 行估 值 , 确 定价 格 中枢的 变动 趋势 。 根 据收 益率 、 流 动 性、 风险 匹配 原则 以及 债 券的估 值原 则构 建投 资组 合, 合理 选择 不 同市场 中有 投资 价值 的券 种,并 根据 投资 环境 的变 化相机 调整 。 3、久 期控 制和 流动 性管 理 策略 为控制 风险 、 保证 流动 性 , 根 据持 有人 的平 均持 有 期限确 定组 合的 平均 持有 期限 。 组 合 久期控 制 在180 天以 内 , 并通过 控制 同业 存款 的比 例、 保留 充足 的可 变现 资 产和平 均安 排回 购到期 期限 ,保 证组 合的 一定流 动性 4、选 时与 套利 策略 市场和 品种 的多 样性 以及 风险收 益差 异提 供了 丰富 的无风 险套 利机 会, 比如 : (1)分析 市场变动 趋势, 把握回购 利率波动 规律, 对回购资 产进行时 间方向 上的动 态 配置策 略。 根据 回购 利差 进行回 购品 种的 配置 比例 调整。 (2)把握 大盘新股 发行、 季节因素 、日历效 应等, 捕捉回购 利率的高 点。对 银行间 市 场和交 易所 市场 出现 的跨 市场套 利机 会, 进行 跨市 场套利 。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6 (3)对于 跨期限套 利,进 行严格的 实证检验 ,在控 制风险的 基础上进 行操作 。在短 期 债券的 单个 债券 选择 上利 用收益 率利 差策 略、 收益 率 曲线策 略以 及含 权债 券价 值变动 策略 选 择收益 率高 或价 值被 低估 的短期 债券 ,进 行投 资决 策。 (四) 基金 投资 组合 管理 办法 1、投 资组 合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是追 求收 益性 、 流 动性 和安 全性 的 有机结 合 。 本 基金 通过 投 资于货 币市 场工具 , 在保 持基 金资 产 流动性 的条 件下 , 获取 稳 定的收 益 。 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必须 符合 以下 规定: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本基 金与由 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它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短期 企业债 券,不 得 超过该 短期 企业 债券 的 10% ; (3 )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4)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80 天; (5)本基 金不得与 基金管 理人的股 东进行交 易,不 得通过交 易上的安 排人为 降低剩 余 期限的 真实 天数 ; (6)除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 形外,本 基金的投 资组合 中,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余 额在每 个 交易日 均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因发 生巨 额 赎回致 使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 的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 基金不 得投 资于 以定 期存 款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8)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9 )本基金 应 当 保 持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公司发 行的 短期 融资 券及 短期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 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因市 场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 符合上 述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调整完 毕。 (11)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含397 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7 A、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B、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C、与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它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D、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E、因市场 波动、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不 符合上 述 第B 项和 第D 项 规定的 比例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10 交 易日 内调 整完 毕 。 F、投资的 资产支持 证券须 具有评级 资质的资 信评级 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 评级。 本基金 金 投资的资产 支持证 券的信 用评级,应 不低于 国内信 用评级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 用级 别。 G、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2) 遵守 中国 人民 银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13)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对 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应 从其 规定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导 致投资 组合 超出 上 述 1-3 项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上 述标 准。 2、投 资组 合构 建和 调整 方 法 (1)判断 利率走势 和决定 资产配置 :本基金 投资团 队依据对 宏观经济 以及货 币、利 率 政策的 研究 和预 期提 出资 产配置 方案 , 设定 投资 组 合的期 限 , 将 利率 风险 控 制在一 定的 范围 之内。 (2)综合 投资价值 分析和 品种选择 :将资产 配置方 案落实在 具体的投 资品种 上。具 体 将通过 综合 考虑 流动 性风 险约束 条件 、 信用 风险 约 束条件 , 使用 定性 和定 量 相结合 的方 法构 建优化 投资 组合 。 其中 , 投资组 合优 化的 操作 方法 是, 在确 定投 资组 合的 久 期之后 , 综合 考 虑利率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信用风 险约 束条 件, 利用 优 化技术 对组 合约 束比 例进 行单独 优化 , 之后再 综合 各个 约束 条件 确定投 资组 合的 比例 构成 并进行 收益 率优 化, 决定 明 细投资 品种 以 及投资 数量 ,形 成投 资组 合的完 整方 案。 (3)投资 组合的动 态调整 :本基金 的投资组 合包括 核心投资 组合、流 动性投 资组合 以 及同业 存款/现 金。 核心投 资组 合以 获取 收益 为目的 , 以 397 天 内到 期 的债券 、 央行 票据 以及 中 长期回 购为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8 主; 流动 性组 合以 保证 流 动性并 灵活 获取 一定 收益 为目的 , 以短 期回 购品 种 为主 ; 同 业存 款 /现金 主要 是以 保障 经常 性 赎回为 目的 ,可 以即 时支 付的资 产。 如果预 测短 期货 币市 场利 率将上 升 , 则 适当 增加 流 动性投 资组 合的 比例 ; 如 预测短 期货 币市场 利率 将下 降, 则适 当增加 核心 投资 组合 的比 例。 3、投 资决 策及 操作 (1) 确定 投资 策略 基金经 理在 宏观 、 货 币市 场 以及金 融工 程研 究员 提供 的研究 报告 基础 上完 成投 资策略 报 告,并 上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批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修改批 准后 ,由 基金 经理 进行具 体实 施 , 并交由 监察 稽核 部备 案监 督。 (2) 进行 资产 配置 基金经 理根 据上 述研 究报 告设计 合理 的久 期, 对基 金资产 在每 个市 场进 行合 理地配 置 , 并根据 市场 的流 动性 状况 对资产 配置 进行 调整 。 (3) 建立 投资 组合 运用组 合优 化模 型构 建初 始比例 , 然后 根据 市场 的 变动情 况及 时对 组合 进行 调整 。 但 是 调整的 幅度 不得 超越 整体 的投资 策略 和资 产配 置策 略。 (4)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组合监 控与 调整 的理 由主 要来自 于两 个方 面 , 一 是 可能出 现市 场失 效 , 例 如 出现了 极具 吸引力 的短 线买 入或 者卖 出机会 ; 二是 基于 风险 控 制的需 要 , 由 专门 的风 险 管理小 组对 持仓 和交易 进行 监控 , 基金 经 理或者 风险 管理 小组 发现 组合局 部或 者整 体风 险超 标时 , 基 金经 理 应立即 对组 合进 行调 整。 (5) 风险 报告 与业 绩分 析 风险管 理小 组每 日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 , 出 具 风险管 理报 告 , 同 时还 将 定期对 基金 业绩进 行归 因分 析, 为基 金管理 提供 客观 依据 。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程 序作 出调 整。 (6)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投 资 策略及 风险 控制 措施 A、投 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与 基金 投资目 标相 一致 的前 提下 , 可 本着 谨慎 和风 险可 控 的原则 , 为 取得与 承担 风险 相称 的收 益,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 a、买 入持 有策 略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9 基金可 在与 投资 目标 一致 的前提 下 , 买 入并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 , 以 获取 相应 的利 息收 入 。 b、利 率预 期策 略 根据对 利率 趋势 、 提前 还 款率等 的预 期 , 预 测资 产 支持证 券收 益率 的变 化趋 势, 从而 决 定对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买入 或卖出 。 c、信 用利 差策 略 通过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信 用评估 , 分析 预期 违约 率 和违约 损失 率的 变化 趋势 , 评 估其 信 用利差 是否 合理 ,并 预测 其 变化 趋势 ,通 过其 信用 质量的 改善 和信 用利 差的 缩小获 利。 d、相 对价 值策 略 通过计 算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名义利 差 、 静 态利 差及 期 权调整 利差 等指 标 , 将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收益 风险 特征 与其 他资 产类别 和债 券的 收益 风险 比较 , 确 定其 是否 具有 相 对价值 , 从而 决 定对其 整体 或个 券的 买入 和卖出 。 B、风 险控 制措 施 a、通过严 格的投资 流程控 制投资风 险,基金 经理及 有关人员 必须严格 执行公 司投资 授 权制度 。 b、在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时 ,首先应 由固定收 益研究 员提出资 产支持证 券产品 的风险 收 益报告 和投 资建 议 , 基 金 经理根 据公 司投 委会 决定 的资产 配置 计划 和相 应的 投资权 限 , 参 考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风 险收 益报 告, 充分评 估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 确定具 体投 资方 案,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谨 慎进行 投资 。 c、交易部 负责具体 的交易 执行,同 时履行一 线监控 的职责, 监控内容 包括基 金资产 支 持证券 投资 比例 及交 易对 手风险 控制 等。 d、固定收 益小组对 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进行风 险和绩 效评估, 密切跟踪 影响基 金所投 资 资产支 持证 券信 用质 量变 化的各 种因 素 , 并 在投 资中 进行相 应操 作 , 以 规避 信用 风险的 上 升 。 e、固定收 益小组负 责不断 完善资产 支持证券 定价模 型,并评 估模型风 险。密 切跟踪 影 响资产 支持 证券 收 益 率变 化的各 种因 素 , 并 评估 其 对资产 支持 证券 持有 期收 益的影 响 , 并 进 行相应 的投 资操 作。 f、基金经 理在投资 决策时 将评估资 产支持证 券的上 市等流动 性安排, 并考虑 其对基 金 资产流 动性 的影 响, 分散 投资, 确保 所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具 有适 当的 流动 性。 g、基金经 理将密切 关注影 响债务人 提前偿还 的各种 因素,并 评估其对 资产支 持证券 投 资价值 的影 响, 并进 行相 应的投 资决 策。 h、本公司 将不断完 善内部 控制制度 及相应技 术手段 ,使基金 相关操作 以谨慎 安全的 方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0 式进行 ,确 保基 金及 持有 人利益 得到 保障 。 i、本公司 将严格审 查所投 资资产支 持证券的 法律文 件,确保 各业务环 节都有 适当的 法 律保障 。 4、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的计算 (1) 本基 金采 用如 下公 式 计算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 平均剩 余期 限( 天)=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资产 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 含银行 存款 、 清算 备付 金 、 交 易保 证金、 证券清算 款、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 一年以 内(含一 年)的银 行定期存 款、大 额存单、 剩 余 期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逆回 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中 央银 行票据 、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 的待回 购债 券 、 中 国证 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正 回购 、 买 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 值 和折 溢价 ; 贴现 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的 剩 余期限 的计 算标 准 ①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 0 天;证 券清 算款 的剩 余期限 以 计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 易日天 数计 算; 买断 式回 购 履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② 一年以 内(含一 年)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 单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③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下 情 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 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 算。


④ 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 回购)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 数 计算。


⑤ 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⑥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⑦ 买断式 回购产 生的待 返 售债券的剩 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天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1 数计算 。 ⑧ 短 期融 资券 的剩 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 期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以货 币市 场工 具为 投资对 象 , 因 此, 本基 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 银 行 活期存 款利 率(税 后) (即 银行 活期 存 款利率 ×( 1- 利息 税率 ) ) 。


基于本基金作为日常 现 金管 理 工 具 的定位,为 使本 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 具 有 更强 的 可 比 性 ,经 本公 司与 基金 托管 人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协 商一 致, 决定 自 2011 年 1 月1 日 起,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由 “银 行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利 率” 变更 为 “ 银行 活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 (即 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1 -利 息税 率) ) ” 。 详 见基金 管理 人于2010 年 12 月 31 日在 《上海 证券 报 》 上 发布 的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 于变更 融通 易支 付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并相 应修 改基金 合同 的公 告》。 在合理 的市 场化 利率 基准 推出的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 确 定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 及时公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 业 绩 的选择 标准 需要 合理 、 透 明, 为广 大投 资者 所接 受 。 本 基金 业 绩基准 是投 资者 最熟 知、 最容易 获得 的低 风险 收益 率。 (六) 投资 限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以下 金 融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 过 397 天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 投 资于 以定 期存 款 利率为 基准 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 但市 场条 件发 生 变化后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6)在有 关法律法 规允许 交易所短 期债券可 以采用 摊余成本 法前,本 基金暂 不投资 于 交易所 短期 债券 。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2、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本 基金 的基 金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提 供贷 款或 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2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但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规 定禁止 的其他 投 资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发生 变更, 上述 禁止 行为 应相 应变更 。 3、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 或相 当 于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2)根据 有关规定 予以豁 免信用评 级的短期 融资券 ,其发行 人最近三 年的信 用 评级 和 跟踪评 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若 中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 则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个 级别 的 为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二十 个交 易日 内予以 全部 减持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 (八)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4 年2 月17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期 为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3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160,045,032.78 22.08 其中: 债券 1,160,045,032.78 22.08 资产支 持证 券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42,184,923.28 16.0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3,165,806,747.61 60.24 4 其他资 产 86,856,769.14 1.65 5 合计 5,254,893,472.81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5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3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2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3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未超 过 180 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1 30 天 以内 66.92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76


2 30 天( 含)-60 天 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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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1 号) 54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3 60 天( 含)-90 天 7.90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94


4 90 天( 含)-180 天 13.15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1.34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合计 98.45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69,383,376.39 7.0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69,383,376.39 7.0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90,661,656.39 15.06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1,160,045,032.78 22.10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89,109,699.37 1.70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00236 10 国开 36 1,500,000 150,199,484.54 2.86 2 011461009 14 五 矿股SCP009 1,000,000 100,000,098.45 1.90 3 041452020 14 南 方水 泥CP002 800,000 80,160,705.44 1.53 4 140204 14 国开 04 700,000 70,015,671.23 1.33 5 041456014 14 中 铝业CP002 500,000 50,155,518.73 0.96 6 011437006 14 中 建材SCP006 500,000 50,040,797.42 0.95 7 011428009 14 北车 SCP009 500,000 50,013,891.69 0.95 8 011475002 14 中 信股SCP002 500,000 50,008,529.88 0.95 9 011419007 14 国电 SCP007 500,000 50,006,041.77 0.95 10 011422003 14 神华 SCP003 500,000 50,000,146.28 0.95 6、 “ 影子定价”与“摊 余成本法 ” 确定的基 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3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4213%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5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588%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2487%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 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价,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 成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 或 协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和折 价,在 其剩 余期 限内 按照 实 际利率 法每 日计 提收 益。 8.2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没 有出现 持有 剩余 期限 小 于397 天但 剩余 存续期 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的摊 余成 本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20% 的情 况。 8.3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报告 期内 没有 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 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9,216,261.62 4 应收申 购款 57,623,857.52 5 其他应 收款 16,650.00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86,856,769.14





十一、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无持 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金 的各 项费 用。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按月 结转 份额 。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4 年12 月31 日。 融通易 支付 货 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1 月 19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至2006 年 12 月31 日 1.8386% 0.0045% 1.7911% 0.0003% 0.0475% 0.0042% 2007 年度 3.1399% 0.0061% 2.7850% 0.0019% 0.3549% 0.0042% 2008 年度 3.4600% 0.0070% 3.7621% 0.0012% -0.3021% 0.0058%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6 2009 年度 1.6362% 0.0061% 2.2470% 0.0000% -0.6108% 0.0061% 2010 年度 1.8616% 0.0049% 2.3041% 0.0003 -0.4425% -0.0046 2011 年度 3.6992% 0.0044% 0.4697% 0.0001% 3.2295% 0.0034% 2012 年度 4.2803% 0.0110% 0.4190% 0.0002% 3.8613% 0.0108% 2013 年度 3.9221% 0.0034% 0.3500% 0.0000% 3.5721% 0.0034% 2014 年度 4.7420% 0.0074% 0.3500% 0.0000% 4.3920% 0.0074% 融通易 支付 货 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5 月 2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2.7671% 0.0131% 0.2523% 0.0001% 2.5148% 0.0130% 2013 年度 4.2112% 0.0034% 0.3500% 0.0000% 3.8612% 0.0034% 2014 年度 5.0187% 0.0075% 0.3500% 0.0000% 4.6687% 0.0075%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该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 应收的 申 购基金 款、 保证 金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资产 价值 总和。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财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相关 规定 为基金 开立 基金 资金 账户 、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银行 间债 券托管 帐 户,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 独立。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入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4、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二) 估值 方法 1、本 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 估值: (1)债券 (包括票 据)采 用摊余成 本法,即 估值对 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 ,按票 面利率 或 商定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 余 期限内 按照 实际 利率 法每 日计提 收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交易 所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估值 前, 本基 金暂 不 投资于 交 易所短 期债 券。 (2) 债券 回购 按成 本法 估 值。 (3)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以本金 列示 ,按 商定 利率 逐日计 提利 息。 2、为了避 免采用摊 余成本 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 市价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 从而对 基金 持有 人的 利益 产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定期计算 货币市场 基金投 资组合摊 余成本与 其他可 参考公允 价值指标 (即“ 影子定价” ) 之 间的偏 离程 度 , 并 定期 测 试其他 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确定 方法 的有 效性 。 投 资组合 的摊 余成 本与其 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产 生重 大偏 离的 , 应 按 其他公 允价 值指 标对 组合 的账面 价值 进 行调整 , 调整 差额 确认 为 “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益 ” , 并按其 他公 允价 值指 标进 行后续 计量 。 如 基金份 额净 值恢 复 至1 元 ,可恢 复使 用摊 余成 本法 估算公 允价 值。 3、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4、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运用基 金资 产所 购买 的一 切有价 证券 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在估值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完 成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 盖业务 公章 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国家 及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有 关估 值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加 盖业 务公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8 (五) 估值 错误 的确 认与 处理 本基金 采用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保 留至小 数点 后四 位 , 基 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三位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当基 金的 估值 导致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小数点 后四 位或 基金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小数 点后 三位 以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估 值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和及 时性 。 当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已经 发生 估值错 误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 错 原则向 过错 人追 偿, 本合 同的当 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 、 或 代理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 导 致其 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并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 , 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差 错责任 方 不 就扩 大的 损失 承担责 任 , 而 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 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 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9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 “ 受损 方” ) 的 利益 损 失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管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资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方 追偿 ;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本基 金 合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 , 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 需要修 改注册与 过户登 记人的交 易数据的 ,由注 册与过 户 登记人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基金资 产净值 估值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计 算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资产 净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及 处理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投资 者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0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果出 现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件的 任何情 况,会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 或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 5、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 理人按上 述估值 方法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净 值错误 处 理; 2、由于本 基金所投 资的各 个市场及 其登记结 算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债 券利 息、 票据投 资收 益 、 买 卖证 券 差价 、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 其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日分 配收益 ,按月 结转份额” 。本基 金收益根 据每日基 金收益公 告,以 每万份 基 金份额 收益 为基 准 , 每 日 为投资 者计 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 每 月集 中支 付收 益 。 收 益分 配计 算 结果计 算至 小数 点后 第二 位,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的 精 确度为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第三 位 截 位 ,因 截位 形成 的余 额 按 截位尾 数大 小排 序依 次分 配 0.01 元 ,直 至实 际分 配 收益与 当日 基 金总收 益一 致, 如果 尾数 相同则 由注 册登 记系 统随 机分配 。 2、本基金 根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当 日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净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 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者 记 负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 等 于零时 , 当日 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3、本基金 每日收益 计算并 分配时, 以人民币 元方式 簿记,每 月累计收 益只采 用红利 再 投资 (即 红利 转基 金份 额 ) 方 式, 投资 者可 通过 赎 回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 收益 ; 若 投资 者在 每 月累计 收益 支付 时, 其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则将 缩减 投资者 基金 份额 。 4、本基金 收益每月 集中结 转一次。 基金管理 人正式 运作基金 财产不满 一个月 的,不 结 转。 每月 结转 日, 若投 资 者账户 的当 前累 计收 益为 正收益 , 则该 投资 者账 户 的本基 金份 额体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1 现为增 加; 反之 ,则 该投 资者账 户的 本基 金份 额体 现为减 少; 除了 每月 的例 行收益 结转 外 , 每天对 涉及 有赎 回 、 转 换 等交 易 的帐 户进 行提 前收 益支付 , 将赎回 或 转换 的 基金 份 额对 应的 待支付 收益 提前 支付 给投 资者。 5、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 有基金 的分配权 益;当日 赎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酌 情调整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式,此 项调 整并 不需 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按日 分配 收益 ,基 金管理 人不 另行 公告 。 基金收 益计 算方 法为 : 1、日 每万 份 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净 收益/当 日基 金 份额总 额] ×10000 ;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0.0001 元, 第五 位采 用四 舍五 入 的方式 。


2、期 间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10000 ) / ( 1 ? ? ? n w w w S r ; 其中,r1 为期 间首 日基 金 净收益 ,S1 为 期间 首日 基 金份额 总额 ,rw 为第 w 日 基金净 收益,Sw 为第w 日 基金 份 额总额 ,rn 为 期间 最后 一 日基金 净收 益,Sn 为期 间 最后一 日基 金份额 总额 。 3、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100 10000 / 365 7 / 7 1 ? ? ? ? ? ? ? ? ? ? ? ? ? ? ? ? i Ri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7 日年化 收益 率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3 位。 4、 本基 金收 益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分配 原则 进行 分配 , 收 益公 告由 基金 管 理人编 制,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每 开 放日公 告一 次 , 披 露公 告 截止日 前一 个开 放日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一 日 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 日的每 万份 基 金净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对上 述事 项 , 法律法 规有 新的 规定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新的 规定 作出调 整。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与 律师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资产 总值 中扣 除。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管 理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33%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每月 前 5 个工 作 日内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上月基 金管理费 划付指 令,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1% 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每月 前 5 个工 作 日内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上月基金 托管费划 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 财产中一 次性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3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售 服务 费,A 类 基 金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 按照 前一 日基 金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 提,B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按照 前一 日基金 净值 的0.01% 年费 率计提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E×R÷ 当年 天数 H 为各 级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级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该 级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费 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每月 前5 个 工作日 内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上 月基金销 售服务 费划付指 令,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日起 2 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 延。 (4) 其他 费用 上述“1、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4) 到(9) 项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其它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 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所产 生的 费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 费用。 其他具 体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执行 。 (二) 基金 费率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或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等相关 费率 。 调高 基金 管 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等费率 ,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低 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 率或基 金销 售费 服务费 等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三)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基 金认 购费 、申 购 费和赎 回费 为零 。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4 (2) 基金 转换 费用 包括 转 换费和 补差 费。 转换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补差费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认购费 率) 之间 的差 额收 取补差 费 。 提出转 换申 请的 基 金 份额 所对应 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 或认 购费 率 ) 低 于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或认 购费 率) 的, 补 差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或认 购 费率 ) 差 额; 提 出转换 申请 的基 金份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或 认购 费率 ) 高于 转入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或认 购费 率) 的, 补差 费为零 。 基金补 差费 的收 取以 该基 金份额 曾经 有过 的最 高申 (认 ) 购 费率 为基 础计 算 , 累计不 超 过最高 认购 (申 购) 费率 与最低 认购 (申 购) 费率 的差额 。 基 金补 差费 由转 换申请 人承 担 , 作为相 关的 手续 费。 目前参 与本 基金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各开 放式 基金 的前 端申购 费率 ( 和前 端认 购 费率 ) 详 见 相关基 金最 新招 募说 明书 或公告 的约 定。 具体计 算方 法见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 。 (四) 基金 的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8、上述规 定因国家 法律、 法规或政 策变化而 发生调 整时,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后公告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5 1、本基金 管理人 应 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相独立、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 会计 师,应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在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事项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 通过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等 媒介 披露,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 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募集 情况 及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募集情 况及基金 合同生 效的 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7 日年 化( 含节 假日 )收 益率或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当日 , 在 中国证 监会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6 指定的 全国 性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截 止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 合同生 效至 前 一日期 间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 益、 前一 日 的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于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在 指定报 刊 和管理 人网 站上 披露 开放 日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应于 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节 假日 期间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的首个 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价 格固 定 按1 元 计算,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及赎回 费用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七)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7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 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投资 者 的行为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基金 规模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 悉后应 当立 即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8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十) 其他 应披 露信 息。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 《 管 理规定 》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要求进 行披 露的 其他 信息 。 (十一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 年 度报 告 、 半 年报 告、 季度 报告 、 基 金收益 公 告、 临时 公告 等文 本存 放 在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的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 资人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是 利率风 险 、 信 用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 、 经 济周 期风 险 、 再 投资 风 险、政 策风 险等 。 (一) 利率 风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基 金 主要投 资方 向包 括债券 、票 据和 银行 存款 ,其收 益水 平直 接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票 据 发行主 体信 用状 况可 能恶 化而可 能产 生的 到期 不能 兑付的 风 险。 如果 把国 债的 信用 风 险定义 为零 , 那么 金融 债 将有较 低的 信用 风险 , 而 企业债 如果 有银 行的担 保, 那么 可以 视为 金融债 的风 险, 否则 企业 债的信 用风 险就 相对 较高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是指 由于 发行规 模 、 交 易规 模、 市 场参与 主体 、 市场 结构 等 原因导 致基 金资产 不能 按照 市场 价格 及时地 买入 或者 卖出 的风 险, 这在 当前 的短 期债 品 种、 回购 市场 期 限结构 、 票据 市场 上表 现 得较为 突出 。 一般 而言 , 成交金 额小 、 换手 率低 都 是流动 性风 险的 具体表 现。 (四)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的 周期 性变 化 , 国家经 济和 各个 行业 也呈 周期性 变化 , 从而 影响 到 证券市 场和 短期资 金市 场的 走势 ,给 本基金 的投 资收 益带 来风 险。 (五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 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 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 水平和再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9 投资的 策略 。因 未来 市场 利率的 变化 而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率 的不 确定 性为 再投 资风险 。 (六) 政策 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国家 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 动导致货币市场波动所引 发本基金 收益产 生损 失的 风险 。 (七) 其他 风险 除上面 提到 的风 险外 , 本 基金还 存在 其他 风险 , 如 投资操 作风 险 、 技 术风 险 、 不 可抗 拒 力风险 等等 。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终止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清 算小 组的 成立 时 间、组 成及 职责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清算 小组 必须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清算 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资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变 现 ;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0 (5)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4、基 金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5、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由清算 小组 公告 。 6、清 算的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融通 易支 付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并 公布 有关 基金 募 集、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 、基 金转换 、收 益分 配、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等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4)根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决定本 基金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收 费方式 ,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 从 基金 财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及其 它事先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或公告 的合 理 费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它费 用; 5)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销售 基金 份额 ; 6)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了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对基 金财 产 、 其 它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 , 应 及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1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 采取 其 它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选 择、更换 基金销售 代理人 并有权依 照代理销 售协议 对基金 销 售代理 人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8)自行担 任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或选 择、更换 基金注 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与 过户登 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9)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1)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决 定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2)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提 议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 关费率 ; 16)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设 账、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编制财务 会计报 告及基 金 报告; 4)充分考 虑本基金 的特点 ,并配备 具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基金 份额的认 购、申购 、赎回 或委托 其 他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6)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员和 相应的 技术设施 进行基金 的注册 与过户 登 记工作 或委 托其 它机 构代 理该项 业务 ; 7)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8)除依据 《基金法 》等相 关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2 产为自 己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外 的任 何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9)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管理 、运 作基 金财 产; 10)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11)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及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 率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告义 务; 14)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及时 、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5)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16) 保守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向 他人 泄 露。 但因 遵守 和 服从司 法机 构 、 中 国证 监 会或其 它监 管机 构的 判决 、 裁 决、 决定 、 命 令而 作出 的披露 或为 了 基金审 计目 的而 作出 的披 露不应 视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保 密义 务; 17)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3)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 内发 出 ;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查阅 到与 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 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24)负 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师 和律 师; 25)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3 26)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按规定 退还 所募 集资 金本 息,并 承担 发行 费用 ; 27)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 防止 在不 同基 金 间进行 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行为及 进行 不公 平的 资源 分配; 28)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本基 金其他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2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财产 ; 2)依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其 他法定 收入和其 他法律法 规允许 或监管 部 门批准 的约 定收 入; 3)监督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违 反基金合 同或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 且投 资指 令未 生 效的 , 不 予执 行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及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若 投资 指 令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且投 资指 令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生效 的 ,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如认为 基金管 理人违 反 了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 采取 其他 必 要措施 以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7)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依 法持 有基 金财 产; 3)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4)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有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4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7)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按照相 关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银行 间债券托 管帐户 ,负责 基 金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 交割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并负 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资 金 往 来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11) 采用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本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转换 等事 项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用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 算本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 基金转 换的 方法 符合 本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3) 采用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14)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有关 规定 出具 基金 托管人 报告 ; 16)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7) 按有 关规 定, 建立 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和 记录 15 年 以上 ; 18)依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 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20)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22)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 基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5 时,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5)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6)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分 享 基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转让 或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并 在规定的 时间内 取得有 效 赎回的 款项 ; 4)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就 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查 阅 或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料 ; 7)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及时 行使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义务 ; 9)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 、注册登 记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提 起诉 讼并 要求 予以 赔偿;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等 事宜 涉及 的款 项及 规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本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返 还持 有基 金过 程中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7)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6 本部分 所涉 及数 字 , 含 有 “以 上” 表述 的 , 均 不包 括该数 字在 内 ; 含 有 “ 不 少于 ” 表 述 的,均 包含 该数 字在 内。 1、召 开事 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或 持 有 10% 以上基 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提议时 , 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 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9)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它 有关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事项。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变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本 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变 更; (4)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它情 形。 2、召 集人 和 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另有规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日 、 开会 时间 、 地 点 由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 在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定 召集 或不 能召 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7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自 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至少 一 种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会议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将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时 间、 地点 、 方式; 2)会 议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 序、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代 理投 票委 托书 送达 时 间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6)其 他注 意事 项。 (2)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8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应当 出席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召集 人确定。 但决定基 金管理 人更换或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事宜 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开条 件 1)现 场开 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A、对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 计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 应当不 少于在 代 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B、到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 续 完备 , 到 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1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A、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B、召集人 在公证机 关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C、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D、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其它 代表, 同 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如表决截 止日前( 含当日) 未达到上 述要求, 则召集人 可另行确 定并公告 重新表 决的时 间 (至少 应在15 个 工作 日后) ,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5、议 事内 容 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9 1)议事内 容仅限于 本基金 合同第 七 部分“一 、召开 事由 ”中 所指的关 系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持有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 出会 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4)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在 公 证机构 的监 督下 形成大 会决 议。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大会 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大 会 时, 由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召 集大 会时 , 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 所 通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日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0 6、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 决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得 就 未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 A、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及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B、特 别决 议 : 特别 决议 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通过 方可 作出 。 涉及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 、 基 金托 管 人更换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终止 基金 合 同的合 同变 更必 须以 特别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 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对于通 讯开会方 式的表 决,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无 效表 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2) 计票 1)现 场开 会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 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三名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果大 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没有 怀疑 , 而 出席 会议 的 其他人 员 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1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7、公告 时 间与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 两 个 工 作 日内 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 一 种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 力。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内容 发生 如 下情形 变更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3)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以上 基金 合同 变更 , 召集人 应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核 准或 备案 ,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无 异议的 ,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确 认无 异议 之日起 生效 。 (2) 除上 述第 (1 ) 条 规定 的情形 外 , 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可 对基 金合同 进 行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进行变 更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按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2 (1) 出现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将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公 告并 组织 清算组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清算 小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清算 小组 必须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资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资产 ; 2)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价 ; 4)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变现 ; 5)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6)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进 行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5)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3 清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由清算 小组 公告 。 (6)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 的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15 年以 上。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基金合 同产生 的或与本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争议可 首 先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 60 日 内如 果争 议 未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仲 裁各 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仲 裁的 争议 之外, 各方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规定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 投资者作 为一方当 事人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一方 或 数方作 为另 一方 当事 人之 间发生 争议 , 首先 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自一 方书 面 要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 60 日 内如 果争 议 未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向 有管 辖权 的人民 法院 起 诉,也 可将 事后 达成 的仲 裁协议 向仲 裁机 构申 请仲 裁。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 对外公开散发或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营业场所 供投资 者免 费查 阅 ; 投 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同 印制 件或 复印 件 ; 如涉及 争议 事项 需协商 、仲 裁或 诉讼 的,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融通 易支 付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融 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田 德军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2 日 注册资 本:125,000,000 元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4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崎 成立时 间: 1996 年2 月7 日 注册资 本:26,714,732,987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运作 的监 督 (1) 监督 内容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 组合比 例 、 基 金财 产的 核 算、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 基 金管 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费用 的支 付 、 基 金申 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的融 资等 行为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投资组 合比 例监 控内 容如 下: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的 短期 企业 债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2)本基金 与由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它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券 ,不得 超 过该短 期企 业债 券 的10% ; 3)存放在 具有基金 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4)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80 天; 5)本基金 不得与基 金管理 人的股东 进行交易 ,不得 通过交易 上的安排 人为降 低剩余 期 限的真 实天 数; 6)除发生 巨额赎回 的情形 外,本基 金的投资 组合中 ,债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额 在每个 交 易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因 发生 巨额 赎 回致使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20%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5 7)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的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本 基 金不得 投资 于以 定期 存款 利率为 基准 利 率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8)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9)遵 守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应从 其规 定。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导 致投资 组合 超出 上 述1-3 项比例 限制 的,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 (2) 监督 标准 1)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行为是否 符合《基 金法》 及其配套 法规、基 金合同 、本托 管 协议及 其它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相关 规定 ; 2) 基 金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组 合比例 等内 容是 否符 合 《 基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它有 关法 律法规 的相 关规 定。 (3) 监督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或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组 合比 例等 内 容违反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 暂 行规 定 》 、 《 管 理规 定》 、 《 通 知 》 、 《信息披 露特别规 定》 、基 金合同、 本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应当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 确 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业务 的核 查 根 据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销 售 办 法 》 、 《暂 行 规定 》 、 《 通 知 》 、 《信息披 露特别规 定》 、基 金合同、 本托管协 议及其 它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就 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 执行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划 款指令、是否妥善保 管所 托管的基金财 产、 是 否及 时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向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支 付赎 回和 分红 款项 等履行 托管 职 责的情 况, 对基 金托 管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销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6 售办法》 、 《 暂行规 定》 、基 金合同、 本托管 协议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应及时以 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3、基 金托 管人 与管 理人 在 业务监 督、 核查 中的 配合 、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 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督、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依 法持 有并安 全保 管基 金的 全部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规 定为基金 开立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本 基金财 产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财产 及其他 基金 的财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 独立 。


(4)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令, 基金托管 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 的任 何 财产。


(5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应收 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 基金 托管人 不对 此承 担任 何责 任。


(7)对于 基金申购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资产,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应收 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 基金 托管人 不对 此承 担任 何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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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1 号) 87 2、基 金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1)基金 募集期间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基 金托管 人的营业 机构开立 并管理 “基金 募 集专户 ” 。 (2)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 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应 及时 将属 于基 金资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的银 行账户 中。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的 当日 出具基 金财 产到 账证 明。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办理 退款 事宜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负 责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 立基金的 银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基金 银行帐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合《 银行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条 例》 、 《 中国人 民 银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 的通知 》 、 《支 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中 国人 民银行 的其 他规 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以 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形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分 别为 本基金 开立 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管 理和运 用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 (4)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除 非法 规另 有规 定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8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代表 基金向 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 人民银 行申请 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场 进行 交易 。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开设同 业拆 借 市场交 易账 户 , 由 基金 托 管人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负 责债 券的 过户 及资 金的结 算。


(2)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 签订全 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 回购主 协议,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协 议正 本,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协议 副本 。 6、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 以托管 人的名 义 开立证 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 的基金 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积极 协助。 (2)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按 规 定开立 、管 理和 使用 。 7、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开立 的其 他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经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同意 ,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 新 账户 按有 关法 规使 用 并管理 。 相关 法 律、法 规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 规定 办理 。 8、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公 司 、 交 易所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其他 由托管 人选 定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存 。 实 物证 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实 物证 券保管 费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9、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各自 保管 一份 。 除 协议 另有 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合同 原件 。 如上 述合 同 只有一 份正 本且 该正本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取 得,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保 管期 限按 照 国家有 关规 定执 行。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与 复核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9 (1) 估值 对象 运用基 金资 产所 购买 的一 切有价 证券 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 保 证金 、 应 收款 项 、 其它投 资 等资产 。 (2) 估值 方法 A、本 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 估值: (a)债券 (包括票 据)采 用摊余成 本法,即 估值对 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 ,按票 面利率 或 商定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按照 实际 利率 法每 日计提 收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交易 所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估值 前, 本基 金暂 不 投资于 交 易所短 期债 券。 (b) 债券 回购 按成 本法 估 值。 (c)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以本金 列示 ,按 商定 利率 逐日计 提利 息。 B、为了避 免采用摊 余成本 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 市价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 从而对 基金 持有 人的 利益 产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定期计算 货币市场 基金投 资组合摊 余成本与 其他可 参考公允 价值指标 (即“ 影子定价” ) 之 间的偏 离程 度 , 并 定期 测 试其他 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确定 方法 的有 效性 。 投 资组合 的摊 余成 本与其 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产 生重 大偏 离的 , 应 按 其他公 允价 值指 标对 组合 的账面 价值 进 行调整 , 调整 差额 确认 为 “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益 ” , 并按其 他公 允价 值指 标进 行后续 计量 。 如 基金份 额净 值恢 复 至1 元 ,可恢 复使 用摊 余成 本法 估算公 允价 值。 C、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 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D、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估 值。 (3) 估值 程序 在估值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完 成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 盖业务 公章 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国家 及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有 关估 值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加 盖业 务公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4)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a)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 证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b)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0 (c)占基 金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 变,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d)如果 出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于 紧急事件 的任何 情况,会 导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 售 或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e)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形 。 2、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财产 负债 后的余 额。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通过 每日 计算 收益 并 分配的 方式 , 使每 份基 金 份额净 值始 终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复核 时间 及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估 值结果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盖章并 以加 密 传真或 双方 协商 一致 的方 式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采用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保 留至小 数点 后四 位 , 基 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三位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当基 金的 估值 导致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小数点 后四 位或 基金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小数 点后 三位 以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估 值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和及 时性 。 当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已经 发生 估值错 误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 错 原则向 过错 人追 偿, 本合 同的当 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 、 或 代理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 导 致其 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并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1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 , 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差 错责任 方 不 就扩 大的 损失 承担责 任 , 而 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 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 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 “ 受损 方” ) 的 利益 损 失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管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资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方 追偿 ;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本基 金 合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2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 , 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 需要修 改注册与 过户登 记人的交 易数据的 ,由注 册与过 户 登记人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基金资 产净值 估值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计 算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资产 净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和核 对 (1)基 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也 应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双 方管 理或 托管 的不 同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 应完 全 分开 , 单 独编 制 和保管 。 (2) 凭证 保管 及核 对 证券交 易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分别 保管 并据此 建账 。 基金管 理人 按日 编制 基金 估值表 ,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从 而核 对证 券交 易账 目。 基金托 管人 办理 基金 的资 金收付 、 证券 实物 出入 库 所获得 的凭 证 ,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原 件并记 账。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 存在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保 持双 方的 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1)基金 财务报表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独立 编制。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编 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的 复核 。核 对不 符时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查 出原 因 , 进行调 整 , 直 至双 方数 据 完全一 致 。 核 对无 误后 , 在核对 过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上加盖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各 留存一 份。 (2)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时间安 排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3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月度报 表的 编制 ,应 于每 月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在 每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并 公告 ; 半年度 报告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 并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并 公 告。 (3)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复 核 安排 基金管 理人 应完 成报 表编 制, 加盖 公章 后 , 以 加密 传 真或双 方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将有关 报 表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5 个 工 作日内 立即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 后 15 日内 进行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25 日内复 核,并 将复核 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相 关各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以 相关 各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公 章 , 相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4)基金 托管人在 对中报 或年报复 核完毕后 ,需 出 具相应的 复核确认 书,以 备有权 机 构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月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过户 与注 册登记 人负 责制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负 保管 义务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 通过友好 协商解 决, 自一 方书 面要 求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如 果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 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并根据提交仲裁 时该 会的仲裁规则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4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 效, 须经 中国 证 监会批 准 的 ,经 其批 准后 生效。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人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被 依法宣 告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 金财产 ; (3)基金 管理人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被 依法宣 告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托管协 议终 止的 其他 情形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 订制 服务 持有人 可以 登陆 公司 网站 (http://www.rtfund.com)或 拨打 客户 热 线400-883-8088 (免 长途通 话费 用) 、 (0755 )26948088 转 人工 订制 以下 服务 : 1、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对账 单 服务 本公司 将向 持有 人寄 送的 对账单 ( 需持 有人 订制 ) 包括季 度对 账单 和年 度对 账单 :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后的 10 个工 作 日内向 当季 有交 易的 持有 人寄送 开放 式基 金季 度对 账单 ; 在每 年 度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向 所有持 有人 寄送 开放 式基 金年度 对账 单 。 对新开立 基金账户 的 持有 人(无需 订制) ,留 有电子 邮箱的寄送 电子版 “开户 及交易 明 细通知 书” ;仅 留有 通讯 地 址的, 寄送 纸质 版 “ 开户 及交易 明细 通知 书” 。 2、电 子邮 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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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1 号) 95 本公司 免费 提供 电子 邮件 服务( 均需 持有 人订 制) , 包括: (1) 电子 对账 单 ; (2) 证券 市场 大幅 波动 报 告 等投 资理 财资 讯 ; (3)基金 公告(包 括 基金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 、更新招 募说明 书等定 期 报告、 分红 预告 及分 红公 告、以 及其 他不 定期 公告)。 3、手 机短 信服 务 融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将 通过 手机短 信 ,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免 费 提 供 (需 持有 人 订 制 ) 基 金 份额净 值、 交易 确认 信息 、基金 分红 信息 等短 信服 务。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利 用销 售网 点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的 服务 , 通过 定期 投 资计划 , 投 资者可 利用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具体实 施方 法见 有关 公告 。 (三)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客 户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所有融 通开 放式 基金 的持 有人均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实 现 账户 信息 查询 、 交易 明 细查询 、 收 益分配 查询 、联 系方 式更 改等等 。 2、信 息资 讯服 务 客户可 以利 用公 司网 站获 取基金 和公 司的 各类 信息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文 件、 业绩报 告 、 临时公 告 及 公司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网 上交 易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供开 放式 基金网 上直 销服 务。 凡持 有 工商 银行 、建 设银 行、 招商银 行 、 农业银 行 、 民 生银 行 、 交 通银行 、 中国 银行 和 通 过 银联转 账系 统的 兴业 银行 、 浦 发银 行 、 中 信银行 、光 大银 行等 的投 资者均 可直 接登 录本 公司 网站办 理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 。 具体详 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关 公告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有基 金网 上交易 服务 的解 释权 。 (四) 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额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1、可 拨打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客户 服务 热线 : 400-883-8088 ( 免长 途电 话费) 、0755-26948088 2、可 登陆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互联 网站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6 公司网 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 发送 信函 至: 深圳 市南 山区华 侨城 汉唐 大 厦 13 楼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中 心(邮 编:518053)。 (五) 客户 投诉 与建 议受 理服 务 持有人 可以 通过 我们 的客 户服务 中心 服务 热线 、 电 子邮件 、 短信 、 传真 、 网 络、 信函 及 其他 方 式, 将投 诉与 建议 反馈给 我们 ,我 们将 及时 答复。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方 式 披露日 期 融通易 支付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增 聘 公告 上海证券 报、管 理人网 站 2015-1-6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在 中 国农业 银行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管 理人网 站 2014-12-30 融通基 金关 于新 增恒 丰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 机构及 参加 其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管 理人网 站 2014-12-29 融通基 金关 于调 整基 金转 换业务 的转 换份 额下 限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管理 人网站 2014-11-20 融通基 金关 于网 上直 销开 通货币 基金 与开 放式 基 金后端 收费 模式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中 国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证 券日报 、 管 理 人网站 2014-11-7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代为 履行 基金 经理 职 责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管 理人网 站 2014-10-11 融通易 支付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2014 年 国庆 节 假期暂 停申 购( 含转 换转 入、定 期定 额投 资) 公 告 上海证券 报、管 理人网 站 2014-9-18 关于融 通基 金代 销机 构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调整 融通 易支 付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 金A 类申 购金额 下限 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管 理人网 站 2014-8-2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7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融 通易支 付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融 通易 支付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融 通易 支付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它文 件。 上述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 投资 者 可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