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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黄金(518800)

国泰黄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一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截 止日 :二 ○ 一 五年 一月 十八 日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013]770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黄 金现货 合约 , 预 期风 险收 益水平 与黄 金资 产相 似, 不同于 股票
基金、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投 资人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对 认购 、 申 购或 二级市 场买 入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获得 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整体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黄金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 流 动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
特定风 险等 等。 
只有申 购赎 回授 权参 与人 可以参 与本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业务 , 因 此, 除 申购 赎回 授权参 与
人以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认购 或者上 市交 易买 入的 本基 金份额 , 只 能通 过上 市交 易卖出 , 而 不能
赎回。 
本基金 采用 黄金 合约 申购 赎回和 现金 申购 赎回 两种 方式。 
黄金合 约申 购赎 回通 过上 海黄金 交易 所办 理 , 以 黄金 现货合 约为 主要 对价 进行 申购赎 回 。
合约申 赎参 与人 应同 时具 有证券 账户 和黄 金账 户 , 并 在办理 申购 赎回 业务 前完 成账户 备案 手
续。 
现金申 购赎 回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办 理, 以现 金替 代为主 要对 价进 行申 购赎 回。 现 金申
赎参与 人使 用证 券账 户进 行申购 赎回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认购 、 申 购或 二级 市场买 入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1 月 18
日,投 资组 合报 告为2014 年4 季度报 告,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5 年 12 月
31 日。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2 
目


录 重要提 示........................................................................................................................................... 1 目


录 .............................................................................................................................................. 2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7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1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3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4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与 变更登 记 ........................................................................................... 24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 24 第十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26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3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4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3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3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47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48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0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0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风险 揭 示 ....................................................................................................... 56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59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要 ............................................................................................... 60 第二十 二部 分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要 ............................................................................................... 72 第二十 三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83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的事项 ............................................................................................... 84 第二十 五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84 第二十 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 84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销 售办法》 )和 其他法 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以及《 国泰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如 本招募 说明 书内容 与基金 合同有 冲突 或不一 致之处 , 均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泰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国 泰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国泰 黄金交 易型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国 泰黄 金交 易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国泰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指《 国泰黄金 交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 书》 9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4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并 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市 场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2 、 合 约申 赎参 与人: 指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可参 与本 基金黄 金合 约申 购赎 回业 务的投 资 人 23 、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指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可 参与 本基金 现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投资 人 24 、申 购赎 回授 权参 与人 :指合 约申 赎参 与人 和现 金申赎 参与 人 25 、 联 接基 金: 指将 其绝 大部分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相似 , 紧 密跟踪 黄金 资产 的表 现, 追求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采 用开放 式运 作方 式的 基金 26 、 销售 机构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和/ 或 本基 金代销 机构 , 包括 发售 代 理机构 和/ 或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27 、发 售代 理机 构: 指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 理 本基 金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28 、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办理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机构 29 、 登记 结算 业务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关 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5 放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则 》 以 及相 关业 务规 则定义 的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存管 和结 算及 相关业 务 30 、登 记机 构: 指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31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的共同 交易 日 35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申购 赎回 授权 参与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 以申购 赎回 清单 规定 的申 购对价 向基 金管 理人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申 购赎 回授权 参与 人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对价 资产 的行为 42 、 黄金 合约 申购赎 回 : 指以黄 金现 货合 约为 主要 对价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业 务, 仅接 受 合约申 赎参 与人 的申 请 43 、 现金 申购 赎回 : 指 以 现金替 代为 主要 对价 办理 申购或 赎回 的业 务, 仅接 受现金 申赎 参与人 的申 请 44 、 申购 赎回 清单 : 指 由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 告申购 对价 、 赎回对 价等 信息的 文 件 45 、 申购 对价 : 指 申购 赎 回授权 参与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应交付 的黄 金现 货合 约、 现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价 46 、 赎回 对价 : 指 申购 赎 回授权 参与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应交 付给 赎回 人的黄 金现 货合 约、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47 、 黄 金现 货合 约: 指 《上 海黄金 交易 所现 货交 易规 则》 以 及相 关业 务规 则中 规定的 黄 金现货 实盘 合约 、黄 金现 货延期 交收 合约 ,及 其不 时修订 规定 的其 他黄 金现 货合约


48 、 现 金替 代: 指 申购、 赎 回过程 中, 现金 申赎 参与 人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 用于替 代部 分或 全部 黄金 现货合 约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49 、现 金差 额: 指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资产 净值 与按 T 日收 盘价 计算 的最 小申购 、 赎回单 位的 黄金 现货 合约 市值之 差 50 、 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 指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 赎 回份额 的最 低数 量, 申购 赎回授 权参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6 与人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应为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整 数倍 51 、预 估现 金部 分: 指由 基金管 理人 估计 并在 T 日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 日现金 差 额的估 计值 ,预 估现 金部 分由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预 先冻结 52 、 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 值: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机构 在交 易时 间内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计 算文 件 、 黄 金现货 合约 最新 成交 价格 计算并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发布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简 称 IOPV 53 、 基 金份 额折 算: 指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进 行变更 登记 的行 为 54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55 、元 :指 人民 币元 56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57 、 收 益评 价日: 指基 金管 理人计 算本 基金 净 值 增长 率与业 绩比 较基 准增 长率 差额之 基 准日 58 、 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指收 益评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与 基金上 市前 一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之比 减 去 100% (期 间如 发生基 金份 额折 算, 则以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计 算) 59 、 业 绩比 较基 准同 期增 长率: 指收 益评 价日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盘值 与基 金上 市前一 工作 日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盘 值之 比减 去 100% ( 期间 如发 生 基金份 额折 算 , 则 以基 金 份额折 算日 为 初始日 重新 计算 ) 6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4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5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7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 (021 )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 截至 2015 年 1 月 18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49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鹰 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龙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包 括2 只 子基 金 , 分别 为国 泰金龙 行业 精 选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金龙 债券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马稳 健回报 证券投 资基 金、国 泰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鹿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金 鹏蓝 筹价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金鼎价 值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由金鼎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 金 牛创新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沪 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国泰 金象保 本增 值混 合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国泰 双利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区 位优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中小 盘成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 由金盛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 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价 值经典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上证180 金 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上 证180 金 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事件 驱动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信用 互利 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中小 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国 泰成长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大 宗商品配 置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国泰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现 金管 理货币市 场基 金、国 泰金泰 平衡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金 泰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来 ) 、国 泰民安 增利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行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估值 优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 国泰估 值优 势可 分离 交易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届满 转换 而 来) 、 上证 5 年期 国债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泰上 证 5 年期 国债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纳 斯达 克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国 企业 境外高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黄 金交 易型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国 泰美国 房地 产开 发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国 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淘金 互联 网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聚信价 值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民益灵 活配 置混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8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国 泰国 策驱 动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浓益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安康 养老 定期 支付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结 构转型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金鑫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 金鑫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 泰新经 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国证 食品饮 料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创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国泰 6 个月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 国泰 策 略 收 益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国 泰 目标 收 益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转 型而 来) 。 另 外 , 本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04 年 获得 全国 社会 保 障基金 理事 会社 保基 金资 产管理 人资 格, 目前受 托管 理全 国社 保基 金多个 投资 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获得 企业 年 金投资 管理 人资 格。2008 年2 月14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 业务( 专户 理财 )的 基金 公司之 一, 并于3 月 24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获 得合 格境内 机构 投 资者(QDII)资 格, 成为 目前业内 少数 拥有“ 全牌 照”的基 金公 司之一 ,囊 括了公募 基金、 社保、 年金 、专 户理 财 和QDII 等管 理业 务资 格。 三、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23 年 证券从 业 经 历。1982 年 起 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 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 任综 合计 划处、 资金 处副 处长 、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1992 年 起 任国泰 证券 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 理助理 兼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1998 年 3 月起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长 ,2014 年 12 月 11 日起 代任 公司总 经理 。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权管 理部 业务 副经 理、 业务经 理, 资本 市场 部业 务经理 , 策 略投 资部 助理 投资经 理, 公开 市 场 投 资 部 助理 投 资 经理, 战 略 发 展部 业 务 经理 、组 负 责 人 ,现 任 战 略发 展部 处 长 。2014 年 5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陈川, 董事, 博士 研究 生 , 经济 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 工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资银 行部 、公 司业 务部 业务副 经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投 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务 部业 务 经理、 高级 副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中投 证券 资本 市场 部担 任执行 总经 理。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 高级经 理、 投资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管 理部高 级经 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 建投 科信科 技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 中 建投 租赁 有限 责任 公 司纪委 书记 、 副总经 理。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长 期股 权投资 部总 经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9 理。现 任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战略 发展 部业 务总监 。2014 年 5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 硕 士研究 生 。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 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融 部助 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 融 分 析 师 ;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 股票 保 险研究 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 伙人;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 副总 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 究员/ 基金 经 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 总监 。 2013 年 6 月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 理。2013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 )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 任中 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总公 司营 业部 助理 经理 ;1994 年 起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股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 ;1996 年起 任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 英国 分公司 再保 险 承保人 ;1998 年 起任 忠利 亚洲中 国地 区总 经理 。2002 年 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 限公司 董事 。 2007 年 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 侯文捷 ,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 。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 券部 项目经 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副经 理, 天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任、 首席信 息师 、 华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士 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起 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学 法律 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师 、 副 教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任国 务院 学位 委员会 第六 届学 科评 议组 法学组 成员 、 全 国法 律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国际 贸易和 金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 国法 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教育研 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新加 坡国 际仲 裁中 心仲裁 员 、 北 京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大连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等 职。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 立董事 ,大 学 学历, 高级 经济师 。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白 县马 鹿 沟乡党 委 书记 ;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5 年 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 常 务副 县 长; 1989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1995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 记;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独立 董事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10 韩少华 ,独 立董事 ,大 学 专科, 高级 会计师 。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银 行河 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长; 南阳 市分行 行长 、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 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常瑞明,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在工 商银 行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北沧 州市 支行 主任 、 副 行长; 河北 省分 行办 公室 副主任 、 信 息处 处长 、 副 处长; 河北 保定 市分行行 长、 党组副 书记 、书记; 河北 省分行 副行 长、行长 、党 委书记 ;2004 年起任 工商 银行山西 省分 行行长 、党 委书记;2007 年起 任工商 银行工会 工作 委员会 常务 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 北京 银泉 大 厦董事 长。2014 年 10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2 、监 事会 成员 梁凤玉 , 监 事会 主席, 硕 士研究 生, 高级 会计 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后 建 设银行 辽宁分 行国际 业务 部、人 力资源 部、葫 芦岛 市分行 城内支 行、葫 芦岛 市分行 计财部 、 葫芦岛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建设 银行 辽宁 分行 计划 财务部 工作 , 任 业务 经理 、 副行 长、 副总 经理等 职。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工作 。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 在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计 部任 高级 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 建投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会 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 事, 大 学本 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 司秘 书及 法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 合规 部主管 、公 司秘 书兼 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 部副 总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及 合规 部主 管。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 及南 亚合 规部 主管 。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 席执 行 官。 刘顺君 ,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 。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 在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 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 起在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工 作,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组 成员、 纪检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主 任,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 4 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 乔巍,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职 于泰 康人 寿保 险公 司,2001 年 8 月至 2001 年 9 月 任职 于上海 明诚 投资 咨询 公司 ,2001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 职于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013 年 8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2013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11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职工 监事 。 李辉,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 于上 海远 洋运 输公 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中 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 职于 海 康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团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职于 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财 富大学 负责 人、 总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 。 现 任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及 财富 大学负 责人 。 2013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职 工 监事。 束琴, 监事, 大专 学历 。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 和工商 银行 安康 地区 分行 , 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 任职于 陕西 省住 房资 金管 理中心 。 2008 年 8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 先 后担 任行 政 管理部 主管 、 总监 助理 。 现任公 司行 政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及代 任总 经理, 简历 情况 见董 事会 成员介 绍。 巴立康 ,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会计 师 ,21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 。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历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 司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 12 月 起担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周向勇 , 硕士 研究 生,18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贺燕萍 ,硕 士,16 年 证券 业从业 经历 。1998 年 2 月至 2007 年 8 月在 中信 建 投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原 华夏 证券 有 限公司) 研 究所 和机 构业 务 部任总 经理 助理 ;2007 年 8 月至 2013 年 8 月历 任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销 售交 易部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和 光大 证券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总经 理;2013 年 8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林海中 ,硕 士研 究生 ,12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中国 证 监会信 息中 心工 作, 历任 专业助 理、 主任 科员;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监管 部工 作, 历任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2012 年 6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12 年 8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 长。 4 、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艾小军 , 硕士 研究生 , 14 年基金 业从 业经 历, 2001 年 5 月至 2006 年 9 月在 华 安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任量 化分 析师 ; 2006 年 9 月至 2007 年 8 月在汇 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应 用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12 分析师 ;2007 年 9 月至 2007 年 10 月 在平 安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任量 化分 析师 ;2007 年 10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金 融工程 分析 师、 高级 产品 经理和 基金 经理助 理 。 2014 年 1 月 起任 国泰 黄金 交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泰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 7 月 18 日至 2014 年 1 月 12 日 ,由 杨旭 蔚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 1 月 13 日起 至 2014 年 8 月 7 日由 杨旭 蔚和 艾小 军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至 今由 艾小 军担 任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5 、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其成 员在 公司分 管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 绝 对 收益 投资(事业) 部、 权益投资( 事业) 部、量化 投资(事 业)部等 相关人员 中产生 。公司总 经 理可以 推荐 上述 人员 以外 的投资 管理 相关 人员 担任 成员 , 督 察长 和运 营体 系负 责人列 席公 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 公 司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审议 并决 策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出 的公司 整体 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周向勇 :副 总经 理 黄焱: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总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 部总经 理 乔巍: 总经 理助 理兼 绝对 收益投 资( 事业 )部 总经 理 沙骎: 量化 投资 (事 业) 部总经 理 张玮: 权益 投资 总监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部 总监 助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对 价;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13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并 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14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 证经营 活动 的合 法合 规和 有效开 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 理方法 、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 施,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的 内部 控制体 系。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制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 司运 营的各 个方 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公司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 察部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形 成一 种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 )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 地位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在 风险 控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 风 险控制 指标 体系,使 风险 控制更 具客 观性和 操 作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根据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和财务 会计 准则的 要求 ,建立了 完善 的内部 会计 控制制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 了一 整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 容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 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15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过 这些 控制 制度 和流 程, 对 公司 面临 的投 资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通过 对稽 核监 察部 充分授 权, 对公 司执 行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以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确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立 了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 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委 员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督 ; 2 )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分 管领 导议事 会议 、总经理 办公 会议、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时 公司 各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 既 相互独 立 ,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形 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 )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投 资人服务 的道 德观和 稳健 经营的管 理理 念。在 员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 )公司 稽核监 察部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营 活动进 行独 立监察稽 核的 权限, 并对 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 )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 有关 会计 制度 和准 则,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司 财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以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营 的核算 工作 ,真实 、完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 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与 记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 保在 基金 核算 和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 关功 能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16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执行 严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 证各 部门 的相 对独 立性, 公司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 易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权 制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行 集中交 易, 以及稽 核监察 部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等 , 加强投 资管理 控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独 立、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保证 信息披 露的 及 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风险 控制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特 点,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 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 点是 业务 活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 确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现 有内 部控制 制度 实施情况 的基 础上, 公司 会根据新 业务 开展和 市场 变化情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 应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17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通 过督 察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 实 、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蒋松云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4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7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18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07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5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 六次 顺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威 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 审 阅后 ,2013 年 中国 工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第 七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获得 无保 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际 大型 托 管银行 接轨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个 运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部 门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19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 时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 内控优 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墙 隔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 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 控防 线 ” 、 “ 监 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 化,增强员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的 业务与 职业 道 德 培训、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 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从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20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 线。 五、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和 有关基 金法 规的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的三 个月 开始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管 协议或 有 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21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1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区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 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22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7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23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魏佳亮 联系人 :魏 佳亮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 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3]770 号文 ( 《 关于核 准国 泰黄 金交 易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及 联接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核准 募集 。


二、基 金类 型和 存续 期限 1 、基 金类 型: 黄金 证券 投 资基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式 3 、基 金的 存续 期限 :不 定 期 三、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3]770 号 文核 准, 自 2013 年 6 月 24 日 起向 社会公 开 募集, 于 2013 年 7 月 12 日 结束募 集。 经普 华永 道中 天 会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 通 合 伙) 验 资, 本次募 集的 净认 购金 额为 410,325,000.00 元人 民币 , 折合基 金份 额 410,325,000.00 份, 认购 资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银 行利息 共 计 11,800.00 元 人 民币 , 折 合基 金份 额 11,800.00 份 , 已分 别计入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账 户, 归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上述 资金 总额已 于 2013 年 7 月 18 日全 额划 入本 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 基金托 管专 户。 按照每份 基金份 额面值 人 民币 1.00 元 计算, 本基 金募集期 间含本 息共募 集 410,336,800.00 份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3,767 户。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24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 同于2013 年7 月18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折 算 与 变 更 登记 一、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逐步 调整 实际 组合 直至达 到投 资比 例限 制的 要求, 此过 程为基 金建 仓。 基金 建仓 期不超 过 3 个月 。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可 向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基金 份额 折算 与变 更登 记。 本 基金 进行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基 金管理 人确 定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并提 前公 告。 二、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原则 基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向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 , 并 由登记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 记。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比例 和具体 安排 请详 见届 时披 露的份 额折 算公 告。 折算日 折算 后的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将 与 0.01 克 黄金 现货合 约 Au99.99 的 价值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将 按照 份额 折算 日黄金 现货 合 约Au99.99 的收盘 价 , 确 定折 算日 折算 后的每 份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每 份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黄金现 货合 约克 数, 并提 前进行 公告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发 生 调整,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 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不 发生变 化。 基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按照 折算后 的基 金份 额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三、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方法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方法 在份额 折算 公告 中列 示。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一、基 金份 额上 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具 备下 列条件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 金 上市规 则》 以及 相关 业务 规则,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申请上 市: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25 1 、基金 募集金 额(含 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 认购所 募集 的黄金现 货实 盘合约 市值 )不低 于 2 亿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以及 相关业 务规 则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基金份 额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签订上 市协 议书 。 基 金份 额获准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日前至 少 3 个工 作日 发布 基金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


本基金 于 2013 年 7 月 29 日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二级 市场 交易 简称 为 “国 泰黄 金” , 二级 市场 交易 代码 为 “518800 ” 。 本 基金 上市 交 易首日 上市 交易 的份 额是 本基金 折算 后 的基金 份额 , 即 155,219,865.00 份 。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以 2013 年 7 月 25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作 为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 考价 。 二、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 交易 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 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黄金 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通知 、指 南等有 关规 定。


三、终 止上 市交 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一 款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上 海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若因上 述 1 、4 项 等原 因使 本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 本 基 金 将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由 交 易 型 开放 式 基 金 变更 为 投 资 于 黄金 现 货 合 约的 非 上 市 的开 放式基 金,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IOPV ) 的计 算与 公告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26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 开放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市前 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提 供当 日 的 计 算文件 , 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在开 市后 根据 计算 文件 和黄金 现货 合约 最新 成交 价格计 算, 并通 过上海证 券交 易所发 布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IOPV ) , 供投资人 交易 、申购 、赎 回基金份 额时 参考。


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 中黄 金现 货合约 数量× 最新 成交 价+ 预估现 金 ) /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对应 的基金 份额 。 2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方法 ,并予 以公 告。 第十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金 现采 用黄 金合 约申 购赎回 和现 金申 购赎 回两 种方式 。 黄金 合约 申购 赎回 通过上 海 黄金交 易所 办理 ,现 金申 购赎回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办理 。 一、黄 金合 约申 购赎 回 黄金合 约申 购赎 回是 指以 黄金现 货合 约为 主要 对价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的业 务 , 仅 接受合 约 申赎参 与人 的申 请。 (一) 合约 申赎 参与 人 可参与 本基 金黄 金现 货合 约申购 赎回 业务 的投 资人 为合约 申赎 参与 人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指定以 黄金 现货 合约 进行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的投 资人 类型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业务前 公告 合约 申赎 参与 人类型 , 并可 依据实 际情 况增加 、 变更 合约申 赎参 与人类 型 , 并 应 提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只有合 约申 赎参 与人 可以 参与本 基金 的黄 金合 约申 购赎回 , 除合 约申 赎参 与人 以外的 其 他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 市交 易买卖 本基 金份 额或 其他 方式申 购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 (二)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合约申 赎参 与人 应当 在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申 购 赎回代 理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 或 者按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黄 金 合约申 购与 赎回 。 合 约申 赎参与 人与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可 以为 同一 人。 本基 金的联 接基 金作 为申购 赎回 授权 参与 人之 一按照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认 可的方 式进 行申 购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开始 办理 黄金合 约申 购、 赎回 业务 前公告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的名单 , 并 可依据 实际 情况 增减 、 变更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 基 金管 理人增 减 、 变 更申 购赎 回代 理机构 时, 应提 前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27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黄 金合 约申购 赎回 的开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上海 黄金 交易所 的共 同交易日 , 具体的 开放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的共 同交 易日 的共 同交 易时间 , 合约 申 赎参与 人应 在开 放日 的开 放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黄 金合约 申购 与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或上 海黄 金交 易所的 交易 日及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 的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3 年7 月29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 、本 基金 的黄 金合 约申 购 赎回对 价为 黄金 现货 合约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3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申 请 提交后 不得 撤销 ; 4 、本基 金申购 、赎回 应遵 守上海黄 金交 易所、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登记机 构的 相关业 务 规则、 通知 或指 南等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合约申 赎参 与人 必须 根据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或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认 可的方 式 , 在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内 提出 黄 金 合约 申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合约申 赎参 与人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备足 申购 对价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必须 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 金,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无效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合约申 赎参 与人 申购 、 赎 回申请 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 合约 申赎 参与 人未 能提供 符合 要求的 申购 对价 , 则 申购 申请失 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额 不足 或未 能根据 要求 准备 足额 的现 金,则 赎回 申请 失败 。 合约申 赎参 与人 可在 申请 当日通 过其 办理 申购 、 赎回 的代理 机构 查询 有关 申请 的确认 情 况。 合约 申赎 参与人 应及 时查 询 有关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否则 , 如 因申 请未 得 到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由合 约申 赎参 与人 自行承 担。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受 理申 购、 赎 回申 请并 不代 表该 申购、 赎回 申请 一定 成功 。 申购 、 赎 回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28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合约申 赎参 与 人T 日 申购 、 赎回 成功 后, 登 记机 构 在 T 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收 市后为 其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上海 黄金交 易所 在 T 日办 理黄 金现货 合约 的清 算交 收, 并于 T+1 日 办理 现金差 额的 交收 。 如果在 清算 交收 时发 现不 能正常 履约 的情 形, 则依 据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海 黄金交 易所 和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进行 处理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机 构和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可因 包括但 不限 于技 术系 统等 情况, 对清 算交收 与登 记的 办理 时间 、 方式 等进 行调 整。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实施 日 前3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合约申赎参与人应按 照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 购赎 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 时足 额支付应 付的现 金差 额。 因合 约申 赎参与 人原 因导 致现 金差 额未能 按时 足额 交收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为 基 金 的 利 益向 该 合 约 申赎 参 与 人 追 偿并 要 求 其 承担 由 此 导 致 的其 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合 约申 赎参 与人 申购 、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需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 2 、 本 基金 黄金 合约 申购 赎 回的最 小申 购 、 赎回 单位 为 30 万份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其 进 行更改 。 3 、基金 管理人 调整申 购和 赎回的数 额限 制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 调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 、基金 管理人 可设定 申购 份额上限 和赎 回份额 上限 ,以对当 日的 申购总 规模 或赎回 总 规模进 行控 制, 并在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告 。 (七) 申购 、赎 回对 价及 费用 1 、本 基金 黄金 合约 申购 赎 回对价 为黄 金现 货合 约、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2 、申购 对价、 赎回对 价根 据申购赎 回清 单和合 约申 赎参与人 申购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数 额确定 。 申购赎 回清 单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T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在 当日 开市 前公 告。 3 、合 约申 赎参 与人 在申 购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无 申购和 赎回 费用 。 4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计算 公 式为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如 遇特 殊情 况,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八)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 内容与 格式 1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所对 应的 黄金 数量 、 可 用于申 购 赎回的 黄金 现货 合约 品种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T-1 日现金 差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申 购赎 回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29 份额上 限及 其他 相关 内容 。 2 、可 用于 申购 赎回 的黄 金 现货合 约品 种 可用于 申购 赎回 的黄 金现 货合约 品种 为 Au99.95 合 约和 Au99.99 合 约。 若以后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挂 盘交 易的黄 金现 货合 约发 生变 更或增 减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实际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可用 于申 购赎回 的黄 金现 货合 约品 种。 届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实 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公 告。 3 、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估现金 部分 是指由 基金 管理人估 计并 在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 布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 估计值 ,预 估现 金部 分由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预 先冻 结。预 估现 金包 括每1000 克 Au99.95 合 约预估 现金 ,以 及每1000 克 Au99.99 合约 预估 现金 。若可 用于 申购 赎回 的黄 金现货 合约 品 种发生 变更 ,则 相应 计算 用于申 购赎 回的 每一 黄金 现货合 约的 每1000 克预 估 现金。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其 计算公 式为 : 每 1000 克Au99.99 合约 的 预估现 金=[ (T-1 日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所 对应 的黄 金数量 (单 位: 克) ×T-1 日 黄金 现货 合约 Au99.99 收 盘价 )/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 所对 应的 黄金数 量( 单位 :克 ) ] × 1000 每 1000 克Au99.95 合约 的 预估现 金= 每 1000 克 Au99.99 合 约的 预估 现金+调 整 金额 , 其 中调整 金额 为1000 克Au99.99 合约 与1000 克Au99.95 合 约的 收盘 价格 差。 另外, 若 T 日为 基金 分红 除息日 ,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 “T-1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需 扣减 相应 的收 益分配 数额 。预 估现 金部 分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负 或为零 。 4 、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1 日 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现金差 额包 括 每 1000 克 Au99.95 合 约现金 差额 ,以 及每1000 克 Au99.99 合约 现金 差额 。若可 用于 申购 赎回 的黄 金现货 合约 品 种发生 变更 ,则 相应 计算 用于申 购赎 回的 每一 黄金 现货合 约的 每1000 克现 金 差额。 现金差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每 1000 克Au99.99 合约 的 现金差 额=[ (T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 所对 应的 黄金 数量( 单位 :克 )×T 日 黄金现 货合 约 Au99.99 的 收盘价 )/ 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所 对应 的黄 金数量 (单 位: 克) ]×1 0 00 每1000 克Au99.95 合约 的 现金差 额=Au99.99 现 金差 额+调 整金 额, 其 中调 整金 额为1000 克Au99.99 合约 与1000 克 Au99.95 合约 的收 盘价 格差。 T 日合 约申 赎参 与人 申购、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需 按 T+1 日公 告的T 日 现金 差额 及合约 申 赎参与 人T 日 申购赎 回记 录中的Au99.95 合约 的数 量及Au99.99 合约的 数量 明细记 录进 行 清 算交收 。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负或 为零 。 在合 约申 赎参 与人申 购时 , 如现 金差 额为 正数, 则合约 申赎 参与 人应 根据 其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 应的现 金,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合 约申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30 赎参与 人将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在合 约申 赎参 与人 赎回 时,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数 ,则合 约申赎 参与 人将根 据其赎 回的基 金份 额获得 相应的 现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数 , 则合约 申赎 参与 人应 根据 其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 应的现 金。 5 、申 购份 额上 限和 赎回 份 额上限 申购份 额上 限是 指当 日可 接受的 黄金 合约 申购 总份 额。 如果 合约 申赎 参与 人的 申购申 请 接受后 将使 当日 黄金 合约 申购总 份额 超过 黄金 合约 申购份 额上 限 , 则 合约 申赎 参与人 的申 购 申请失 败。 赎回份 额上 限是 指当 日可 接受的 黄金 合约 赎回 总份 额。 如果 合约 申赎 参与 人的 赎回申 请 接受后 将使 当日 黄金 合约 赎回总 份额 超过 黄金 合约 赎回份 额上 限 , 则 合约 申赎 参与人 的赎 回 申请失 败。 6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列 举如下 :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5-01-16 基金名 称 国泰黄 金 ETF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名称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代 码 518800 T-1 日信息 内容


Au99.95 现金 差额 (单 位: 元/kg )


-1974.74 Au99.99 现金 差额 (单 位: 元/kg )


-1844.74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单 位:元)


729495.79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2.4317 T 日信 息内 容


Au99.95 预估 现金 (单 位: 元/kg ) -1974.74 Au99.99 预估 现金 (单 位: 元/kg ) -1844.74 申购上 限( 单位: 份) 1000000000 赎回上 限( 单位: 份) 1000000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是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300000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31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允许申 购和 赎回


黄金现 货合 约信 息内 容


黄金现 货合 约


黄金数 量( 克)


Au99.99 合约 和/ 或 Au99.95 合约 3000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合 约申赎 参与 人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因上 海证券 交易所 、上 海黄金交 易所 、申购 赎回 代理机构 、登 记机构 等的 异常情 况 无法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 包 括但不 限于 系统 故障 、 网 络故障 、 通 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据 错误 等。 4 、基 金管 理人 在开 市前 未 能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 5 、作 为申 购赎 回对 价的 黄 金现货 合约 暂停 或临 时暂 停交易 。 6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7 、法律 法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规定 、上 海黄金 交易 所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黄 金合 约申购 或赎 回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公 告 。 被 拒绝 的申 购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退还 申购对 价, 已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足 额支付 赎回 对价。 在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 集合 申购 与其 他服 务 在条件 允许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开 放集 合申 购业 务, 即允许 多个 合约 申赎 参与 人集合 其持 有的黄 金现 货合 约共 同构 成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或 其 整数倍 进行 申购 。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制 定集 合申 购业 务的相 关规 则。 在条件 允许 时, 本基 金也 可采取 其他 合理 的申 购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新的 申购方 式开 始执行 前予 以公 告。 二、现 金申 购赎 回 现金申 购赎 回是 指以 现金 替代为 主要 对价 办理 申购 或赎回 的业 务 , 仅 接受 现金 申赎参 与 人的申 请。 (一) 现金 申赎 参与 人 可参与 本基 金现 金申 购赎 回业务 的投 资人 为现 金申 赎参与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指定以 现 金替代 进行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投 资人 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业务前 公告 现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32 金申赎 参与 人类 型, 并可 依据实 际情 况增 加、 变更 现金申 赎参 与人 类型 , 并 应提 前2 日在指 定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只有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可以 参与本 基金 的现 金申 购赎 回, 除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以外 的其他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上 市交 易买 卖本基 金份 额或 其他 方式 申购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 (二)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现金申 赎参 与人 应当 在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申 购 赎回代 理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 或 者按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现 金 申购与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开始 办理 现金申 购、 赎回 业务 前公 告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的名 单, 并 可依 据 实际 情况 增减 、 变 更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增 减、 变更 申购 赎回 代理机 构时 , 应 提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3 年7 月29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本基金 现采 用黄 金合 约申 购赎回 和现 金申 购赎 回两 种方式 。 黄金 合约 申购 赎回 通过上 海 黄金交 易所 办理 ,现 金申 购赎回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办理 。 2、现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 现金申 购赎 回是 指以 现金 替代为 主要 对价 办理 申购 或赎回 的业 务 , 仅 接受 现金 申赎参 与 人的申 请。 (1) 日常 现金 申购 赎回 业 务的参 与人 参与人 可以 参与 本基 金的 现金申 购赎 回 , 除 现金 申赎 参与人 以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可以通 过 上市交 易买 卖本 基金 份额 或其他 方式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份额 。


目前, 本基 金现 金申 赎参 与人类 型为 :


①全国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 金、 企 业年金 、 信托 资金 、 资产管 理计 划、QFII 、 金融投 资公 司等专 业机 构投 资者 ;


②本基 金申 购赎 回代 办证 券公司 及其 资格 客户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实 际情 况增加 、 变 更现 金申 赎参 与人类 型, 并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2) 日常 现金 申购 赎回 业 务的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现金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的共 同交 易日 , 具 体 的开放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 即: 上午9 :30-11 :30 ; 下 午13 :00-15:00。现 金申赎 参与 人应 在开 放日 的开放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3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或上 海黄 金交 易所的 交易 日及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 的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 、本 基金 的现 金申 购赎 回 对价为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 3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申 请 提交后 不得 撤销 ; 4 、本基 金现金 申购赎 回的 申购、赎 回价 格依据 招募 说明书约 定的 代理买 卖原 则确定 , 与受理 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或有 不同 ; 5 、本基 金现金 申购赎 回应 遵守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 海黄金交 易所 和登记 机构 的相关 业 务规则 、通 知或 指南 等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现金申 赎参 与人 必须 根据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或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可的方 式 , 在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内 提出 现金 申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现金申 赎参 与人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备足 申购 对价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 必须 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 金, 否则 所提 交的现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现金申 赎参 与人 申购 、 赎 回申请 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 现金 申赎 参与 人未 能提供 符合 要求的 申购 对价 , 则 申购 申请失 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额 不足 或未 能根据 要求 准备 足额 的现 金,则 赎回 申请 失败 。 现金申 赎参 与人 可在 申请 当日通 过其 办理 申购 、 赎回 的代理 机构 查询 有关 申请 的确认 情 况。 现金 申赎 参与人 应及 时查询 有关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否则 , 如 因申 请未 得 到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由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自行承 担。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受 理申 购、 赎 回申 请并 不代 表该 申购、 赎回 申请 一定 成功 。 申购 、 赎 回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现金申 赎参 与 人T 日 申购 成功后 , 登记 机构 在 T 日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收 市后 为其 办理基 金 份额和 现金 替代 的交 收。 基金管 理人 在 T+1 日 办理 现金差 额的 清算 , 在T+2 日办理 现金 差额 的交收 。 现金申 赎参 与 人T 日 赎回 成功后 , 登记 机构 在 T 日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收 市后 为其 办理基 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34 份额的 交收 。 基金管 理人 在 T+1 日办 理现 金差 额的 清算 , 在 T+2 日办理 现金 差额的 交收 。 正 常情况 下, 赎回 现金 替代 金额的 清算 交收 于 T+2 日 内办理 。 但 如果 出现 基金 投资市 场交 易清 算规则 发生 较大 变化 、 基金 赎回数 额较 大或 组合 内黄 金现货 合约 流动 性不 足等 原因导 致无 法 足额卖 出等 情况 ,则 赎回 款项的 清算 交收 可延 迟办 理。 对于因 申购 赎 回 代理 机构 交收资 金不 足, 导致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申购 失败 的情 形, 按 照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的相 关规 则处理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机 构和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可因 包括但 不限 于技 术系 统等 情况, 对清 算交收 与登 记的 办理 时间 、 方式 等进 行调 整。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实施 日 前3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如果登 记机 构在 清算 交收 时发现 不能 正常 履约 的情 形, 则 依据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关 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以及 相关业 务规 则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处理 。 现金申赎参与人应按 照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 购赎 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 时足 额支付应 付的现 金差 额和 现金 替代 退补款 。 因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原因导 致现 金差 额或 现金 替代退 补款 未 能按时 足额 交收 的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该现金 申赎 参与 人追 偿并 要求其 承担 由 此导致 的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申购 、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需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 2 、 本 基金 现金 申购 赎回 的 最小申 购 、 赎 回单位 为 30 万份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其进行 更 改。 3 、基金 管理人 调整申 购和 赎回的数 额限 制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 调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 、基金 管理人 可设定 申购 份额上限 和赎 回份额 上限 ,以对当 日的 申购总 规模 或赎回 总 规模进 行控 制, 并在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告 。 (七) 申购 、赎 回对 价及 费用 1 、本 基金 的现 金申 购赎 回 对价为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 2 、申购 对价、 赎回对 价根 据申购赎 回清 单和现 金申 赎参与人 申购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数 额确定 。 申购赎 回清 单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T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在 当日 开市 前公 告。 3 、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在申 购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无 申购和 赎回 费用 。 4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计算 公 式为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如 遇特 殊情 况,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35 (八)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 内容与 格式 1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所对 应的 黄金 数量 、 可 用于申 购 赎回的 黄金 现货 合约 品种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T-1 日现金 差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申 购赎 回 份额上 限及 其他 相关 内容 。 2 、可 用于 申购 赎回 的黄 金 现货合 约品 种 可用于 申购 赎回 的黄 金现 货合约 品种 为 Au99.95 合 约和 Au99.99 合 约。 若以后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挂 盘交 易的黄 金现 货合 约发 生变 更或增 减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实际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可用 于申 购赎回 的黄 金现 货合 约品 种。 届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实 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公 告。 3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 用 于替代 部分 或全 部黄 金现 货合约 的一 定数 量的 现金 。 (1) 现金 替代 的类 型为 退 补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退补 ”)。 退补现 金替 代是 指当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 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黄金 现 货合约 的替 代,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申购 赎回 清单 要求 , 代理 现金 申赎 参与 人买 入或卖 出黄 金现 货合约 ,并 与现 金申 赎参 与人进 行相 应结 算。 (2) 退补 现金 替代 1 )适用 情形: 退补现 金替 代的黄金 现货 合约是 指基 金管理人 认为 需要在 现金 申赎参 与 人申购 或赎 回时 代其 买入 或卖出 的黄 金现 货合 约。 2 )申购 现金替 代保证 金: 对于退补 现金 替代的 黄金 现货合约 ,申 购现金 替代 保证金 的 计算公 式为 : 替代金 额= 替代 黄金 现货 合 约数量 (克 ) × 该黄 金现 货合 约 T-1 日收 盘价 申购现 金替 代保 证金=替 代 金额 × (1+ 现金 替代 溢价 比例) 收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 是, 基 金管 理人 需要 在收 到申购 确认 信息 后, 在上 海黄金 交易 所市场 买入 黄金 现货 合约 , 实 际购 入成 本与替 代金 额可能 有所 差异 。 为 便于 操作 , 基 金管 理 人在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预先 确定现 金替 代溢 价比 率, 并据此 收取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金 。 如 果预 先收取 的申 购现 金替 代保 证金高 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黄金现 货合 约的 实际 成本 , 则基金 管理 人 将退还 多收 取的 差额 ; 如果 预先收 取的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金 低于 基金 购入 该部 分黄金 现货 合 约的实 际成 本,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向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收取欠 缺的 差额 。 3 )申 购现 金替 代保 证金 的 处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率, 并据 此收 取申 购现金 替 代保证 金。 对于确 认成 功 的T 日 申购 申请,T+1 日 日终 , 基 金管 理人若 已购 入全 部被 替代 的黄金 现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36 货合约 , 则以 申购现 金替 代保证 金与 被替 代黄 金现 货合约 的实 际购 入成 本 ( 注, 含交 易等 各 项费用 ) 的差 额, 确定 基 金应退 还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或现金 申赎 参与 人应 补交 的款项 ; 若未 能 购入全 部被 替代 黄金 现货 合约 , 则 以申 购现 金替 代保 证金与 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黄金 现货 合 约实际购 入成 本加上 按照 T+1 日 的收盘 价计算 的未 购入的部 分被 替代黄 金现 货合约市 值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现 金申赎 参与 人或 现金 申赎 参与人 应补 交的 款项 。 T+1 日 后第1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理 人将 应退 款和 补款 与相关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办理交 收。 若发生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交收 日期 进行 相应调 整。 4 )赎 回对 应的 现金 替代 金 额 赎回时 , 对 于退 补现 金替 代的黄 金现 货合 约, 现金 替代金 额为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黄 金现 货合约 的卖 出金 额。 5 )赎 回对 应的 现金 替代 金 额处理 程序 对于确 认成 功的T 日 赎回 申请,T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卖出黄 金现 货合 约。T 日 日终, 基金 管理人 若已 卖出 全部 被替 代的黄 金现 货合 约 , 则 以被 替代黄 金现 货合 约的 实际 卖出金 额 (注 , 扣除交 易等各 项费用 ) ,确 定基金 应支付 的现金 替代 金额; 若未能 卖出全 部被 替代黄 金现货 合约, 则以 已卖 出部 分的 被替代 黄金 现货 合约 实际 卖出金 额 ( 注, 扣除 交易 等各项 费用 ) 加 上按 照T 日 的收 盘价 计算 的未卖 出部 分的 被替 代黄 金现货 合约 市值 , 确定 基金 应支付 的现 金 替代金 额。 正常情 况下 , 赎 回现 金替 代金额 的清 算交 收 于T+2 日内办 理。 但如 果出 现基 金投资 市场 交易清 算规 则发 生较 大变 化、 基金 赎回 数额 较大 或组 合内黄 金现 货合 约流 动性 不足等 原因 导 致无法 足 额 卖出 等情 况, 则赎回 款项 的清 算交 收可 延迟办 理。 6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机构和上 海黄 金交易 所可 因包括但 不限 于技术 系统 等情况 , 对清算 交收 与登 记的 办理 时间、 方式 等进 行调 整。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据届 时的 相关调 整进 行 现金替 代相 关内 容的 清算 交收办 理时 间、 方式 的调 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实 施日 前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4 、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估现金 部分 是指由 基金 管理人估 计并 在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 布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 估计值 ,预 估现 金部 分由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预 先冻 结。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申购 、 赎回 清单 中退补 现 金替代 黄金 现货 合约 的数 量(单 位: 克) 与 其T-1 日收盘 价的 乘积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37 另外, 若 T 日为 基金 分红 除息日 ,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 “T-1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基 金资 产净值 ”需 扣减 相应 的收 益分配 数额 。预 估现 金部 分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负 或为零 。 5 、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1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现金差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申 购 、 赎 回清 单中 退补 现金替 代 黄金现 货合 约的 数量 (单 位:克 )与 其T 日收 盘 价 的乘积 T 日现 金申 赎授 权参 与人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需按 T+1 日 公告 的T 日现 金差额 进行 交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负或 为零 。 在现 金申 赎参 与人申 购时 , 如现 金差 额为 正数, 则现金 申赎 参与 人应 根据 其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 应的现 金,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现 金申 赎参与 人将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在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赎回 时,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数 ,则现 金申赎 参与 人将根 据其赎 回的基 金份 额获得 相应的 现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数 , 则现金 申赎 参与 人应 根据 其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 应的现 金。 6 、申 购份 额上 限和 赎回 份 额上限 申购份 额上 限是 指当 日可 接受的 现金 申购 总份 额 。 如 果现金 申赎 参与 人的 申购 申请接 受 后将使 当日 现金 申购 总份 额超过 现金 申购 份额 上限 ,则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的申 购申请 失败 。 赎回份 额上 限是 指当 日可 接受的 现金 赎回 总份 额 。 如 果现金 申赎 参与 人的 赎回 申请接 受 后将使 当日 现金 赎回 总份 额超过 现金 赎回 份额 上限 ,则现 金申 赎参 与人 的赎 回申请 失败 。 7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5-01-16 基金名 称


国泰黄 金 ETF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名称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8801


2014-07-17 日信息 内容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现 金差 额


-5534.21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单 位:元)


729495.79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38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2.4317 2014-07-18 日信息 内容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预 估现 金部分 (单 位:元)


-5534.21 现金替 代比 例


100%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300000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允许申 购和 赎回


申购份 额上 限( 单位 :份 ) 无 赎回份 额上 限( 单位 :份 ) 1000000 黄金现 货合 约信 息内 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量(克)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替代金额 Au99.99 黄金 9999


3000 退补 10% 735030.000 (九) 拒绝 或暂 停现 金申 购、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的现 金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因上 海证券 交易所 、上 海黄金交 易所 、申购 赎回 代理机构 、登 记机构 等的 异常情 况 无法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 包 括但不 限于 系统 故障 、 网 络故障 、 通 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据 错误 等。 4 、基 金管 理人 在开 市前 未 能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 5 、作 为基 金主 要投 资品 种 的黄金 现货 合约 暂停 或临 时暂停 交易 。 6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7 、法律 法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规定 、上 海黄金 交易 所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现 金申 购或赎 回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告 。 被 拒绝 的申 购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退 还申购 对价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足 额支 付赎 回对 价。 在 暂停 申购 、 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三、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和解 冻等 其他业 务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 业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等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39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四、其 他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实质 利益 的前提下 , 对上述 申购和 赎回的 安排 进行补 充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 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紧密跟 踪黄 金资 产的 价格 变化, 追求 跟踪 误差 的最 小化。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在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挂盘 交易 的黄 金现 货合约 、 债券 、 回 购、 货币 市场工 具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持有 的黄 金现 货合 约的价 值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 取被 动式管 理策 略。为更 好地 实现投 资目 标,紧密 跟踪 黄金资 产的 价格变化 , 本基金 可从 事黄 金租 赁业 务、 黄 金互 换业 务及 投资 于黄金 现货 延期 交收 合约 等, 以 期降 低基 金运营 费用 的拖 累, 降低 跟踪误 差水 平。 本基 金进 行保证 金交 易只 能用 于风 险管理 或提 高资 产配置 效率 。 正常市 场情 况下 , 本基 金 的风险 管理 目标 是追 求日 均跟踪 偏离 度不 超 过 0.35% , 年 化跟 踪误差 不超 过 4% 。 当 基金 跟踪误 差超 过了 上述 范围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施 , 避 免 跟踪误 差的 进一 步扩 大。 四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的 黄金 现 货合约 的价 值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2)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因市场波动等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40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办理 黄金 实物 的出 、 入库业 务; (9)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挂盘 交易 的 Au99.99 合 约。 如果由 于市 场原 因, 该品 种的黄 金现 货合 约流 动性 发生重 大改 变, 或该 品种 的黄金 现货 合约不 再挂 盘交 易, 则基 金管理 人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 有 权变更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黄 金现货 合约 , 预 期风 险收 益水平 与黄 金资 产相 似, 不同于 股票 基金、 混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41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51,101,316.00 99.63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2,764.65 0.1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06,206.16 0.21 8 合计 51,290,286.81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六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序号 贵金属 代码 贵金属 名称 数量( 克)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AU9999 AU9999 212,400.00 51,101,316.00 99.94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42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 不能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 不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 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6,206.1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6,206.16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4 年12 月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43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 7 月18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11.10% 0.93% -8.77% 0.97% -2.33% -0.04% 2014 年度 1.58% 0.87% 1.75% 0.87% -0.17% 0.00% 2013 年 7 月18 日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9.70% 0.89% -7.18% 0.90% -2.52% -0.01%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 是指本 基金 拥有的黄 金现 货合约 、各 类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 、 基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黄金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或由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保 管黄金 现货 合约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 构、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44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黄金 现货 合约及 其他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估 值 方法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按 估值 日其所 在交 易所 的当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 收盘价 估值 。 2 、黄 金现 货延 期交 收合 约 估值方 法 黄金现 货延 期交 收合 约按 估值日 其所 在交 易所 的当 日结算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以 最近结 算价 估值 。 3 、交 易所 上市 债券 的估 值 (1)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45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 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损方 ” )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46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和 超 过 其 实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 付 给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47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黄 金现货 合约 涉及的上 海黄 金交易 所遇 法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 时; 2 、基金 投资证 券所涉 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 因不可 抗力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无 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 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上市 费及 年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金 的黄金 现货合 约交 易手续费 、延 期费、 过户 费、仓储 费、 登记费 等上 海黄金 交 易所相 关规 则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发 布服 务费 用;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5%÷ 当年 天数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48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1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11 项 费用 ”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49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当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 业绩比 较基 准同 期增 长率 达到 1% 以 上, 可进 行收 益 分配; 4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4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根据 以下 原则 确定 : 使收益 分配 后基 金净 值增 长率尽 可能 贴近 业绩 比较 基准同 期增 长 率。 基于 本基 金的性 质和 特点 ,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不 须以弥 补浮 动亏 损为 前提 , 收 益分 配后 可 能使除 息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低于 面值 ; 5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基 金收 益分 配数 额的 确定 1 、在收 益评价 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基金 净值增 长率 和业绩比 较基 准同期 增长 率,并 计 算基金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基准 同期 增长率 的差 额,当差 额超 过 1% 时,基 金管理人 有权 进行收 益分 配。 2 、基金 净值增 长率为 收益 评价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与基 金上市前 一工 作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之 比减 去 1 乘以 100% ( 期间 如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则 以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新 计算 )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同 期 增 长 率为 收 益 评 价 日业 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盘 值 与 基金 上 市 前 一工 作 日 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盘 值之 比减 去 1 乘以 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 金份额 折算 ,则 以基 金份 额折算 日为 初 始日重 新计 算) 。精 确到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 后2 位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四 舍五入 。 3 、根据 前述收 益分配 原则 确定收益 评价 日本基 金的 可分配收 益、 收益分 配比 例及收 益 分配数 额。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50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51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 文 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52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次 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四)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 并提 前将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公告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及网 站 上。 基金份 额进 行折 算并 由登 记机构 完成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记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基 金份额 折 算结果 公告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及网 站上 。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 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 申购 赎回 清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 通 过网站 、 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或其 他媒 介公告 当日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或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5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八)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对价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申购赎 回授 权参 与人 能够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九)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十)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54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和 终止上 市; 2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55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七、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56 八、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 金的 风 险 揭 示 一、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挂盘 的 Au99.99 合约 价格 与国 际金价 偏离 的风 险


由于受 政治 、 经 济、 文化 、 市场 参与 者、 汇率 等因 素不同 的影 响,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挂盘 的Au99.99 合约 价格 与国 际金价 的价 格走 势可 能存 在偏离 。 二、黄 金价 格波 动的 风险


黄金价 格可 能受 到国 际黄 金存量 、 黄金 生产国 的政 治、 军事 和经 济的变 动状 况、 各国 央 行的黄 金储 备政 策 、 黄金 的工业 及首 饰加 工业 的需 求、 黄金 的保 值需求 、 主 要国家 的货 币政 策、美 元汇 率等 因素 的影 响而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平 发生 变化 ,产 生风 险。 三、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挂盘 的 Au99.99 合约 价格 偏离 的风 险


因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运作 费用的 支出 及黄 金租 借业 务产生 的收 益等 因素 的影 响, 基 金投 资组合 回报 与上 海黄 金交 易所挂 盘 的Au99.99 合约 价格存 在偏 离的 风险 。 四、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 效的 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 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 价控 制在一定 范围内 , 但 基金 份额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价格 受诸 多因素 影响 , 可 能会 高于 (称为 溢价 ) 或 低于( 称为 折价 )基 金份 额净值 ,即 存在 价格 折溢 价的风 险。 五、参 考IOPV 决策 和 IOPV 计算 错误 的风 险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开市 后 , 根 据当 日的计 算文 件和 黄金 现货 合约最 新 成交价 格计 算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并 将计 算结 果向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发送 , 由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对外发布 ,仅 供投资 人交 易、申购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参考。IOPV 与实 时的基 金份额净 值可 能存在 差异 ,IOPV 计 算可 能出现 错误 , 投 资人 若参 考 IOPV 进 行投 资决 策可 能 导致损 失, 需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六、退 市风 险


因本基 金不 再符 合证 券交 易所上 市条 件被 终止 上市 , 或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提 前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57 终止上 市,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风 险。


七、申 购赎 回授 权参 与人 申购、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1 、申购 赎回授 权参与 人提 交申购申 请时 ,可能 因为 不具有足 额的 申购对 价等 原因而 导 致申购 申请 失败 。 申 购赎 回授权 参与 人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如果 持有 的符 合要 求的基 金份 额不 足或未 能根 据要 求准 备足 额的现 金, 则赎 回申 请可 能失败 。 2 、本基 金可能 在 申购 赎回 清单中设 定申 购份额 上限 和赎回份 额上 限,如 果申 购赎回 授 权 参 与 人 的 申购 或 赎 回 申请 接 受 后 将 使当 日 申 购 或赎 回 总 份 额 超过 申 购 份 额上 限 或 赎 回份 额上限 ,则 申购 赎回 授权 参与人 的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可能失 败。 3 、在现 金申购 赎回方 式下 ,登记机 构将 按照现 金申 赎参与人 申报 时间先 后顺 序逐笔 检 查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的资 金是否 足额 并相 应确 认申 购份额 , 如果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交 收资 金 不足, 对于 后申 购的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不论 是否 备足 资金, 都可 能面 临申 购失 败的风 险。 4 、在黄 金合约 申购赎 回方 式下,合 约申 赎参与 人在 办理黄金 合约 申购赎 回业 务前, 应 按照规 定 的 程序 办理 证券 账户和 黄金 账户 的账 户备 案手续 。 若 账户 备案 失败, 则合约 申赎 参 与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失败 ; 若 账户 备案 虽然成 功 , 但在申 购赎 回申 请时 账户 状态不 正常 ( 如 账户处 于注销 状态等 ) ,或 者交易 单元号 码错误 ,则 合约申 赎参与 人的申 购赎 回申请 或二级 市场卖 出交 易申 请失 败。 八、无 法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1 、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指定参与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的投资人 类型 ,并可 依据 实际情 况 增加、 变更 申购 赎回 授权 参与人 类型 。 只 有申 购赎 回授权 参与 人可 以参 与本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 因 此 , 除 申购 赎回 授 权参与 人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认购 或者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本 基 金份 额, 只能通 过上 市交 易卖 出, 而不能 赎回 。 2 、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调整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由此导 致申 购赎回 授权 参与人 按 原最小 申购 、 赎回单 位申 购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可 能无法 按照 调整 后的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 全部赎 回, 而只 能在 二级 市场卖 出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3 、当发 生不可 抗力、 上海 黄金交易 所非 正常停 市或 其他异常 情况 时,本 基金 可能暂 停 办理赎 回, 申购 赎回 授权 参与人 面临 无法 及时 赎回 的风险 。 九、基 金份 额赎 回对 价的 变现风 险


在黄金 合约 申购 赎回 方式 下, 本 基金 赎回 对价 主要 为黄金 现货 合约 。 在 上海 黄金交 易所 进行黄 金现 货合 约的 变现 过程中 , 由于 市场变 化 、 流动性 等因 素 , 导致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变现 后的价 值与 赎回 时赎 回对 价的价 值有 差异 ,存 在变 现风险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58 十、现 金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风险 在现金 申购 赎回 方式 下, 现金申 赎参 与人 的申 购、 赎回价 格依 据招 募说 明书 约定的 代理 买卖原 则确 定 , 可能 受资 金交收 效率 、 黄金现 货合 约买卖 价格 等的 影响 , 与 申请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或 有不 同,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须承 担其 中的 交易费 用和 冲击 成本 等, 也可能 因买 卖期 间的市 场波 动遭 遇损 失。 十一、 账户 备案 差错 风险 目前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校 验、 匹 配合 约申 赎参 与人 账户备 案信 息, 并确 保绑 定的每 对证 券账户 和黄 金账 户属 同一 投资人 。 在 账户 匹配 过程 中, 如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系 统或流 程出 现问 题,或 配对 校验 信息 出现 错误等 情况 ,可 能导 致账 户备案 差错 风险 。 十二、 第三 方机 构服 务的 风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 、申购 赎回代 理机构 因多 种原因( 包括 但不限 于技 术故障、 资格 丧失、 额度 限制等 原 因) , 导致 申购 、赎 回业 务 受到限 制、 暂停 或终 止, 由此影 响申 购赎 回服 务的 风险。 2 、登记 机构可 能调整 结算 制度,此 调整 可能给 投资 人带来交 易方 式调整 的风 险。同 样 的风险 还可 能来 自于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及 其他 代理 机构 。 3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机构 、基金托 管人 、申购 赎回 代理机构 及其 他机构 可能 违约, 导 致基金 或投 资人 利益 受损 的风险 。 十三、 管理 风险 与操 作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等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 人 员配 备、 管理 水 平与内 部控 制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因 业务 扩张过 快 、 行业内 过度 竞争 、 对 主要 业务人 员过 度依 赖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 者利益 的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风险 , 例 如, 申购、 赎 回清单 编制 错误 、 越 权违 规交易 、 欺 诈行 为及交 易错 误等 风险 。


十四、 技术 风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 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 能因 为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登 记机构 及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等。


十五、 政策 变更 风险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59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人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 法规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 基 金管 理人为 调整 投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等。 十六、 不可 抗力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 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 登 记机 构和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等可 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项 业务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60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61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发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海 黄金交易 所及 登记机 构相 关业务 规 则、 通 知、 指南 的规 定以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的 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费 率和 管 理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7)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8)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9)选 择、更 换基金 申购 赎回代理 机构 ,对基 金申 购赎回代 理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 督和处 理;


(10)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构 , 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1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2)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62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对价 ,编 制申 购赎 回清单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价格 、申购对 价、 赎回对 价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 按 规定 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申购 赎回 授权 参与 人申 购的基 金份 额或赎 回的 对价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5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1)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3)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4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63 托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2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和 黄金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黄 金现货 合约 、证 券交 易资 金清算 。 (5)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负责基 金 投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6)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黄金账户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64 (8)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对价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依 法转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授 权参 与人还可 以申 请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65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缴 纳基金 认购款 项和 黄金现货 实盘 合约、 应付 申购对价 和赎 回对价 及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 接基金(即 “ 国泰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 , 以下简 称 “ 联接 基金 ” ) 的 相关性 ,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 的联接 基金 的份 额直接 参加 或者 委派 代表 参加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并 表决 。 在计 算参 会份额 和计 票 时, 联 接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享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数 和表 决票 数为 : 在本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联 接基 金持 有本 基金 份额的 总数 乘以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 有的联 接基 金份 额占 联接 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 保 留到整 数 位 。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不 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 代表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 但 可接 受联接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委 托 以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理 人的 身 份 出 席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并 参 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代 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须 先遵 照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由 联接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二)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66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 终 止基 金上 市 , 但 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在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条 件下 调整收 费方 式; (4)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上海证券 交易 所、上 海黄 金交易所 、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业务 规 则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进 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6)基 金管理 人、上 海证 券交易所 、上 海黄金 交易 所和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则 ; (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三)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67 议。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 召集人负 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68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69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 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 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七)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70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71 力。 (十)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的 规定,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凡 与该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或 将来 颁布的 其他 涉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规 定的法 律法 规不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相 关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72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 处理 和使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73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在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挂盘 交易 的黄 金现 货合约 、 债券 、 回 购、 货币 市场工 具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74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持有 的黄 金现 货合 约的价 值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持 有的 黄金 现 货合约 的价 值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2)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因市场 波动 等因 素导 致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办理 黄金 实物 的出 、 入库业 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75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 交易 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 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证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76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黄金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77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黄金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认购 所募 集的 黄金现 货实 盘 合约由 上海黄 金交易 所根 据认购 数据过 户至专 门 账 户。上 述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理 。 基金募 集期 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金募 集金 额 ( 含黄 金现 货实盘 合约 认购所 募集 的 黄 金现货 实盘合 约市值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中 , 将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全部 过户至 本基 金的 黄金 账户 中。 基 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由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协助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相 关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的退 还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78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 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依据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的相 关规定 开立 黄金 账户 。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79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80 由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 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三)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 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81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 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82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83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第 二十 三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不断完 善并 增加 、修 改这 些服务 项目: 一、客 户服 务专 线 1 、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 、全 天候 的 7×24 小 时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 3 、7×24 小时 留言信 箱。 若不在人 工服 务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留 言,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在 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邮 、 传 真等 方式 提出 咨询、 建议 、 投 诉等 需求 , 基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短 信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值 、 交易 确认 、 手 机月 度对 账单、 生日 节日 祝福 、 相 关基金 资讯 信息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84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四 、电 子邮 件电 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订制 邮件 服务 的投 资人发 送电 子资 讯和 电子 月度交 易对 账 单等。 五 、联 系基 金管 理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变 更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4/8/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离任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9/2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变 更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12/13 第 二十 五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基金 托管 人所在 地 , 供 公众查 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投资 人也 可在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第 二十 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国 泰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一号) 85 (二) 《国 泰黄 金交 易型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国 泰黄 金交 易型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五年三月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