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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转型成长(000935)

汇金转型成长: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浙 商汇 金转 型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重 要提 示 
 
1、 浙商 汇金转 型成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的发售
已 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 准予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册 的批复 》 (证监 许可[2014]1271 号) 准予注 册 。中 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
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3、本基 金的管 理人和 注册登记 机构为 浙江浙 商证券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本公司 ”), 基金托管 人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 中国 银
行 ”)。 
4、本基 金的发 售对象 为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5、本基金自 2014 年 12 月 10 日起至 2014 年12 月 24 日通过各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
起计算。 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6、 本基 金的销 售机构 包括各代 销机构 的销售 网点。代 销机构 包括 浙 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 认购等业
务的网点、 日期、 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
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7、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


2 8、 本基 金认购 以金额 申请。投 资者认 购基金 份额时, 需按销 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 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代 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投资 者欲购 买本基 金,需开 立本公 司基金 账户,每 个投资 者仅允 许开立 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 账户) , 已经开立 浙江 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 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 申请。 发售期内各代销网 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 但认 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 请投资者注意, 如同日在不同销售 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 为准。认购申请一经 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 ,不得撤销。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同时刊登在 2014 年12 月6 日 《上海证券报》 上的 《 浙商 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及本公告 将同时 发布 在本公 司网 站(www.stocke.com.cn )。 投资 者亦可 通过 本公司 网站 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 、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967777 垂询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 较高风险 和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 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股指期货投资 3 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 承受 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


15、本 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4 一 、本 次发售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汇金转型成长 基金代码:000935 (二) 基金类型 和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六) 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14 年12 月10 日至2014 年 12 月24 日。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 但最迟不得超过 3 个月的基金募 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七)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募集期限届满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并 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5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 效 ;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募集验资账户 ,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 3 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 本 基金管理人 应以其固 有财产 承担因 募集行为 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用, 在基金 募集期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6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一) 本公司代销网点 在发售期内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售本基金。





(二) 最低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代销机 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三) 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 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 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 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 1.0% 50 万≤M<200 万 0.6% 200 万≤M<500 万 0.2%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7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0% , 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 份


8 三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代销机构 (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7 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 电话: (0571)87901963 传真: (0571)87901955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9 四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 开立基金账 户和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0 五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各代销网点认购。 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 规定为准。


11 六 、清 算与交 割 (一)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将 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 募集验资账户中, 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 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 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二)本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由 基金登记机构(浙江 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在发行结束后完成。


12 七 、基 金资产 的验 资与基 金合 同生效 (一)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 同》 生效;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13 八 、本 次募集 有关 当事人 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C 座1106 室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51 联系人: 高存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联系人: 王永民 (三)销售机构


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四) 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72 传真:(0571)87902581 联系人: 翁富国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城路 889 号香榭商务大厦6J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城路 889 号香榭商务大厦 6J 室 负责人:李东升


14 电话:(0571)89971196 传真:(0571)87971190 联系人:杨霖 经办律师:杨霖、方建江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2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2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全洲 电话:(010)82250666 联系人:张庆栾 经办会计师:张庆栾、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