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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现金B(000665)

博时现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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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博时 现 金 收益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2 重要提示 博时现金收 益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经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于 2003 年 12 月 5 日证 监基金字 〔2003〕134 号文 批准公开 发 行。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于 2004 年 1 月 16 日正式 生效。本 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 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风险 。 投资者在办 理基金业 务时提交 的资料信 息须真实、 有 效。 于交易日 (T 日) 提交的申 请,投资者 应在 T+2 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 或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者提交 的申请经 登记机构 确认(或 不被确认 )的 后果由投资 者承担。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过 往业绩并 不代表 将来业绩。 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 成新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前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 基金招募说 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每6 个月更 新 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后 的 45 日内公 告,更新 内容截至 每 6 个月 的最后1 日。 本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所载内容 截止日 为 2015 年1 月16 日 ,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 根据基金管 理人 2014 年 5 月 29 日发布 的 《博 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博 时现金收 益 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以及调整收益结转方 式的公告》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 基金自2014 年6 月3 日实 施基金份 额分类以 及调整收 益结转方式, 具体内容 请查阅 指 定报 刊上 的各项 相关 公告 。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3 目


录 重 重 要 要 提 提 示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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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


绪 绪 言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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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 .


释 释 义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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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三. .


基 基 金 金 管 管 理 理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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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四 . . 基 基 金 金 托 托 管 管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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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 0


五 五. . 相 相 关 关 服 服 务 务 机 机 构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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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3 3


六 六. .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的 的 分 分 类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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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七.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募 募 集 集 与 与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生 生 效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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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八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申 申 购 购 与 与 赎 赎 回 回 和 和 转 转 换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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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九.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非 非 交 交 易 易 过 过 户 户 与 与 转 转 托 托 管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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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十.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投 投 资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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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一) )


投 投 资 资 目 目 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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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二) )


投 投 资 资 方 方 向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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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三) )


业 业 绩 绩 比 比 较 较 基 基 准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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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四) )


投 投 资 资 策 策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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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五) )


投 投 资 资 限 限 制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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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 六) )


基 基 金 金 管 管 理 理 人 人 代 代 表 表 基 基 金 金 行 行 使 使 债 债 务 务 权 权 利 利 的 的 处 处 理 理 原 原 则 则 及 及 方 方 法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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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 七) )


基 基 金 金 投 投 资 资 组 组 合 合 报 报 告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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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十 一 一.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业 业 绩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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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十 二 二.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财 财 产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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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十 三 三. . 基 基 金 金 资 资 产 产 计 计 价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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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十 四 四. . 基 基 金 金 收 收 益 益 与 与 分 分 配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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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十 五 五.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费 费 用 用 与 与 税 税 收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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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十 六 六.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会 会 计 计 与 与 审 审 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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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十 七 七.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信 信 息 息 披 披 露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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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十 八 八. . 风 风 险 险 揭 揭 示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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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十 九 九.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终 终 止 止 与 与 清 清 算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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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 十 十.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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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 十 十 一 一. . 托 托 管 管 协 协 议 议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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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 十 十 二 二. . 对 对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持 持 有 有 人 人 的 的 服 服 务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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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 二 十 十 三 三. . 其 其 它 它 应 应 披 披 露 露 的 的 事 事 项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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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 十 十 四 四. . 招 招 募 募 说 说 明 明 书 书 的 的 存 存 放 放 及 及 查 查 阅 阅 方 方 式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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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 十 十 五 五. . 备 备 查 查 文 文 件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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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 一. .


绪言 博时现金收 益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由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 “ 本基 金管理人” 或 “管理人” ) 依照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发布 的有关规 定以及 《博 时现金收益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 它有关规 定发起 设立 。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信 息披露办 法》 ) 、 《 基金 合同》及其 它有关规 定等编写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 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并 对其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 资料申 请募集的 。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是 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6 二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博时现金 收益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博 时现金收 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根据 最新法律 法规,原基金契约均改称为基金合同,但是在对基金 合同的摘 要中仍根据 原文摘录 托管协议 指《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协议当 事人对其 不时作出的 补充及修 订 招募说明书 指 《博时 现金收益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招 募说 明书是基 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 募说明书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每 6 个月更 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 更新内 容截至每6 个 月的最后 1 日 发行公告 指《博时现 金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 发行公 告》 《证券法》 指2005 年10 月27 日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修 订并于 2006 年1 月1 日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由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 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 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7 日 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销售管理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10 日颁布 、 同年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7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 金交易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登记、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机 构,本基 金的登记机 构 指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销售 机构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代 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 机构 投资 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 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 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以 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 规定的 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 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 司、证券 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管 理机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法或依 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取得 基金份额 的投 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 成立条件 后,基金 管理人宣 布基金成 立的 日期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并 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终 止基金合 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 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 确认的投 资者 有效 申请工作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 T 日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 销售机构 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8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 基金份额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 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 日本基金总 份额 10% 的情形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的操作 销售与服务 费 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 佣金、以 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 人服务费 等,该笔费 用从基金 资产中扣 除,属于 基金的营 运费 用。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 及实物券 调拨等指 令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合 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值 当前累计收 益 指投资人交 易账户中 尚未结转 份额的收 益 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 存续期内 摊销,每 日计提损 益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 金份额的 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 益率(%) 指以最近七 日(含节 假日)收 益所折算 的年资产 收益 率 基金账户 指基金登记机构 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时开放 式基金的 基金份额及 其变更情 况的账 户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 卖博时开 放式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份额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 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9 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 的发生; 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 常工作; 战争或动乱 等 三 三. .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洪小源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沈康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 批准设立。 目 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持有股份 49% ; 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 司,持有股份 25% ;天津 港(集 团)有限 公司,持 有 股份 6%;璟安 股权投资 有限公 司, 持有股份 12 %; 上海盛业 股权投资 基金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份 6%; 广厦 建设集团 有限责任 公司,持有 股份 2% 。 注册资本 为 2.5 亿 元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定 基本的 投资策略和 投资组合 的原则。 公司下设三 大总部和 十三个直 属部门 , 分别是 : 权 益 投资总部 、 固定收 益总部 、 市场 销售总部以 及宏观策 略部、 交易 部、 指数投资 部、 产 品规划部、 互联 网金融部、 董事长办 公室、 总 裁办公室 、 人力 资源部 、 财务部 、 信息 技术 部、 基金 运作部、 风险管 理部和监 察 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 权益投 资总部下 设 股 票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 、特定资产管理部、 研究部和国际组。股票投资部负责进 行股票选择 和组合管 理。 特定资 产管理部 负责特定 资 产的管理和 客户咨询 服务。 研究 部负 责完成对宏 观经济 、 投资 策略、 行业上 市公司及 市场 的研究。 国际组负 责公司 海外投资 业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10 务中与权益 类资产管 理和研究 相关的工 作。 固 定收益 总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固 定收益 投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 固定 收益总部 下设现金 管理组 、 公募基 金组、 专户组 、 国际 组和研 究组, 分别负责 各类固定 收益资 产的研究 和投资工 作 。 市场销售总部 负责公司 全国范 围内 的客户、 销售和服 务工作 。 市场 销售总 部下设机 构与 零售两大业 务线和营 销服务部 。 机 构 业务线含战 略客户部、 机构-上海、 机构-南 方三大区 域和养老金 部、 券商业 务部两个 部门。 战 略 客户 部负 责 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 财政 部直 接管辖 企 业以 及该 区 域机 构客 户的 销售 与 服务工作。 机构-上海和 机构-南 方分别主 要负责华 东 地区、 华南地区 以及其他 指定区 域的 机构客户销 售与服务 工作 。 养老金 业务部负 责养老金 业务的研究 、 拓展 和服务 等工作 。 券 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业务 线含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 南方三大区 域, 以 及客户 服务中心 。 其 中, 零 售三大 区域负责公 司全国范 围内零售 客户的 渠 道销售和 服务。 客户服 务中心 负责零售 客户的服 务 和咨询工作。 营 销服务部 负责营 销策 划、总行渠 道维护和 销售支持 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 交易 部负 责执行基金 经理的交 易指令并 进行交易 分析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投资部负 责公司各 类指数投 资产品的研 究和投资 管理工作 。 产 品规划部 负责新产 品设计、 新产品报 批、 主管部门 沟通 维护、 产品维护 以及年金 方案设 计等工作。 互 联网金 融部负责公 司互联网 金融战略 规划的 设计和实施 , 公司 互联网 金融的平 台建设 、 业务 拓展 和客户运营 , 推动 公司相 关业务在 互 联网平台的 整合 与创 新。 董事长办 公室专门 负责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及 董事会各 专业 委员会各项 会务工作; 股 东关系 管理与董、 监 事的联 络、 沟通及服务; 基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理、 战略发展 研究 ; 与公司 治理及 发展战略 等相 关的重大信 息披露管 理; 政府公共 关 系管理; 党务工作 ; 博 时慈善基 金会的 管理及运 营等 。 总裁办 公室负责 公司的 战略规划 研 究、 行政 后勤支持 、 会议 及文件管 理、 公 司文化建 设 、 品牌传 播、 对外 媒体宣 传、 外 事活 动管理、 档案 管理及工 会工作等。 人力资源 部负责 公 司的人员招 聘、 培训发 展、 薪酬福 利、 绩效评估、 员工 沟通、 人力 资源信息 管理工作。 财务 部负责公司 预算管理、 财 务核算、 成 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 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 全及数据备 份等工作。 基 金运作 部负责基 金会计和 基 金注册登记 等业务。 风险 管理部 负责 建立和完善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制度与流 程,组织 实施 公司投资风 险管理与 绩效分析 工作, 确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督与 控制。 监察 法 律部负责对 公司投资 决策、 基金运 作、 内部管理 、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 向公司管 理 层和有关机 构提供独 立、 客 观、 公正 的意见和建 议。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11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沈阳分公 司 、 郑 州分 公司 和成都 分公司 , 分别负 责对 驻京、 沪 、 沈阳 、 郑州 和成都 人员日常 行政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和 郑州处理 公务人员 给予协助 。 此外 ,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 公司, 以 及境外子 公司博时 基金 ( 国 际)有限公 司。 截止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总人 数为 389 人, 其中研究员 和基金经 理超过 94% 拥有硕士及 以上学位 。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 险控制制 度、 内 部监察制度 、 财务 管理制度 、 人 事管理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和 员工行为 准则等公 司管 理制度体系 。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成 员 洪小源先生,双硕士,董事长。1988 年以来曾就职 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综合 规划司, 后历任 深圳龙蕃 实业股 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 工业区有 限公司总 经理助 理、 招商 局地产控 股股份 有限公司 总经理 , 招商 局科 技集团有限 公司总经 理、 招商局蛇 口 工业区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曾任 中诚信托 有限责任 公 司董事、 摩根士 丹利华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董事、 招 商昆仑股 权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 招商海达保 险顾问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商局保险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招 商局中国 投资管理 有 限公司董事 长。 现任招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总经理 助理、 招商局 金融集团 有限公司 总经理 、 招商局中國 基金有限 公司董事 长; 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兼风 险管理委 员会 主任 、 招 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兼风 险及资 本管理委员 会主任 。 2014 年 11 月起 , 任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暨法 定代表人 。 2015 年 1 月起, 兼任博时 基金(国 际)有限 公司董事 、董 事会主席。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副董事长。1993 年起历任山 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副 总经理、 泰安营业 部副总 经理, 中经信 投资公司 总经 理助理、 中经证券 有限公 司筹备组 组 长, 永汇 信用担保 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总 经理, 中国华 融资产管理 公司投资 事业部总 经理助 理、 副总经理, 中 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投资投 行事业 部副总经理、 总 经理。 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 事会董事 。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副 董事长 。2014 年11 月起 , 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 事会副 董事长。 熊剑涛先生, 硕 士, 工程师, 董 事。1992 年5 月至 1993 年4 月任 职于深 圳山星电 子 有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 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电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2004 年 1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12 月至 2004 年 10 月,被中国 证监会借 调至南方 证券行 政接管组任 接管组成 员;2005 年 12 月起任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现分管经 纪业 务、资产管 理业务、 信息技术 中心, 兼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 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 任博时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六届董 事会 董事。 吴姚东先生 ,博士, 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 学院 EMBA , 董 事。2002 年进 入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历任 国际业务 部分析 师、 招商证券 武汉营 业部总经理、 招 商证券 (香 港) 公司 总经理兼国际业务部董事、总裁办公室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13 年 5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 总经理、 董 事, 博时基金 (国 际) 有限公 司董事 会副主席 兼 总裁、博 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兼总 经理。2013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第五届 、第六届 董事会董 事。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 济大学数 学系工作 , 任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 招商证券 ,先后任 上海澳 门路营业部 总经理、 上海地区 总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 、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 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 部总经理 ( 现更名为 机构业务 总部) 、 机构业务 董事总 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7 月,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第二 届、第三 届监事会 监事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第 四届至第 六届董事 会董事。 杨林峰先生 ,硕士, 高级经济 师,董事 。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 家纺织工 业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华 源集团有 限公司 ,先后任华 源发展股 份有限公 司(上 海证交所上 市公司) 董秘、副 总经理、 常务副总 经理 等职。2006 年 7 月就职于 上海市国 资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 司, 任战略 投资部副 总 经理。2007 年10 月至 今, 出任上 海 盛业股权投 资基金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 总 经理。2011 年 7 月至2013 年8 月, 任博时 基金 管理有公司 第五届监 事会监事 。2013 年 8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第五届 、第六 届董事会董 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 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 城区电子仪 器一厂 、 中共北 京市委党 校、 社科院美 国 研究所、 加州大学 伯克利分 校、 布鲁 津斯学会、 标准国际 投资管理 公司工作 。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 银投资银 行副主席 。2008 年 1 月, 何迪先生 建立了 资助、 支持中 国经济 、 社会 与国际关系 领域中长 期问题研 究的非 营利公益组 织 “博源 基金会 ” ,并担任 该基金会 总干 事。2012 年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五届、 第六届董 事会独立 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 年起先后在中 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13 川大学经济 系、中国 人民银行 、深圳国 际信托投 资公 司、华润深 国投信托 有限公司 工作, 历任中国人 民银行总 行金融研 究所研究 院、 深圳特 区 人行办公室 主任, 深圳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副总经 理、 总经 理、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华润深国 投信托有限 公司总经 理、 副董 事长。 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董事长。2010 年退 休。2013 年 8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五届 、第六届 董事 会独立董事 。 顾立基先生, 硕 士, 独立董 事。1968 年至 1978 年 就 职于上海印 染机械修 配厂, 任共 青团总支书记 ;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 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 商局蛇口工 业区免税 品有限公 司董事总 经理; 中国国 际海运集装 箱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 招商局 蛇口工业 区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 国际招 商局贸易 投资有 限公司董 事 副总经理; 蛇口 招商港务 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 工业区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 理; 香港 海通有限 公司董 事总经理 ; 招 商局科技 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 招 商局蛇口 工 业区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 至今,任清 华大学深 圳研究生 院兼职 教授;2008 年11 月至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 商局科 技集团有限 公司执行 董事;2009 年6 月至今,兼 任中国平 安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外 部监事、监 事会主席 ;2011 年 3 月 至今, 兼任湘 电集团有 限公司外 部董事;2013 年5 月至 2014 年8 月, 兼任德 华安顾 人寿 保险有限公 司(ECNL )董事;2013 年 6 月至今,兼 任深圳市昌 红科技股 份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2014 年 12 月至今 ,兼任 深圳市创 鑫激光股 份 有限公司董 事。2014 年 11 月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 立董事。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院助教、 讲师、珠海 证券有限公 司经理、 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 行 总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财务管 理董事总 经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四至六届 监事会 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 任中国 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 贷处科员 、 副处长 ,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 开发信贷 部扶 贫信贷处处 长, 中 国农业 银行信贷 管 理三部扶贫 贷款管理 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 行总行项 目 评估部副总 经理、 金桥金 融咨询 公司 副总经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 国长城 资产管理公 司工作, 先后任评 估咨询 部副总经理,债权管理 部(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 南宁办事处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 监察审计部 ( 纪委办公 室) 总经理 。2007 年12 月至 今兼任新疆 长城金融 租赁有限 公司监 事会主席。2011 年 1 月至今任 中国长 城 资产管理 公司 控股子公司 专职监事 (总经理 级)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14 2011 年7 月 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五至 六届 监事会监事 。 赵兴利先生 ,硕士, 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 就职于 天津港务局 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天 津港货运公 司会计主 管、华夏 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津港 财务有限 公司 常务副总经 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 津港( 集团) 有限公 司金融事 业部 ,2011 年11 月至 今任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司 金融事 业部副部长 。2013 年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第五至六 届监事会 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工 作。现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 资源 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四至六届 监事会监 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北京 万豪力霸电 子科技公 司任技术 经理、 博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MIS 系统分析 员、 东方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 理、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 息 技术部副总 经理。 现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 总经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四至六 届监事 会监事。 赵卫平先生, 硕 士, 监事。1996 年起先后 在山东 国际 信托投资公 司、 大鹏证券 公司、 北京证券公 司、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工作。现 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交易部总 经理。 2013 年8 月 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五至 六届 监事会监事 。 3、高级管理 人员 洪小源先生 ,简历同 上。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 在北京 清华计算机 公司 任开 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 份公司 CAD 与信息 事业部任 总工程师 。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行政管 理部副经 理, 电 脑部副经 理 、 信息技术 部 总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 兼 任博 时基金(国 际)有限 公司董事 、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 ,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 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 上海投资公 司、 融 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从事投资 管理工作 。2005 年 2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历任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 资经理 , 研 究部总经理 兼特定资 产 高级投 资经理 、 社保 股票基金 经理、 特 定资产管 理部总 经理。 现任 公司副总经 理 兼高级 投资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兼任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司董 事、 博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15 邵凯先生, 经 济学硕士, 副总经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 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 理、债 券组合经理 、 社保 债券 基 金基金经 理、 固定收益 部副 总经理兼社 保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固 定收益部总 经理、 固定收 益投资总 监。 现任公司 副总 经理兼社保 组合投资 经理 、 兼任博 时 基金(国际 )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 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监 察法律部 法律顾问 、监 察法律部总 经理。现 任公司督 察长 , 兼任 博时基 金(国际 )有限公 司董事 、 博时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张勇先生,学士。2001 年毕业于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2001 年至 2002 年于南京 市商业银 行北清支 行任信贷 员。2002 年至 2003 年, 于南京市 商业银 行资金营运 中心任债 券交易员 。2003 年 12 月 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历任 债券交易 员、 债券 交易员兼 任博时 现金收益 货币基金 经理助理 、 固定收 益部副总 经理 、 博时稳 定价 值债券基金 经理 (2010 年 8 月 3 日至2014 年2 月13 日) 。 现任 固定收益 总部现金 管理组 投资总监, 兼任 博时现金 收益货币 (2006 年7 月至今 ) 、 博时策略混 合 (2009 年 08 月 11 日至今) 、博 时安盈债 券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3 年 04 月 23 日 至今) 、 博时宏观 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4 年 2 月 13 日至今 ) 、博时天天 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08 月 25 日至今) 、 博时月月盈短 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4 年 09 月 22 日至今) 、 博时 现金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09 月 22 日至今) 、博 时保证金实 时交易型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11 月 25 日至今)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 芮颖 女士,2004 年 01 月 16 日至 2006 年 7 月任本基 金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委员:吴姚 东、董良 泓、邵凯 、万定山 、黄健斌 、魏 凤春、李权 胜。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万定山先生 , 硕士 。1999 至2000 年曾在 海尔集团 工 作。2004 年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研究 员、 研 究员兼基 金经理 助理、 年金 账户基金经 理、 特 定资产管 理部副总 经理。现任 权益投资 总部董事 总经理兼 特定资产 管理 部总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黄健斌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公 司、广发 基金管理 有 限责任公司 投资管理 部、中银 国际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部 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公 司, 历 任固定 收益部基 金经理 、 博时 平衡 配置混合型 基金基金 经理 、 固定收 益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16 部副总经理 、 社保 组合投 资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理 。 现任固 定收益总 部董事 总经理兼 社 保组合投资 经理、高 级投资经 理。 魏凤春先生 ,经济学 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 山 东经 济学院、江 南证券、 清华大学 、 江南证券、中信 建投证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 宏观策略 部总经理兼 投资经理 。 李权胜先生, 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 证券、 银华 基金工作。2006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研究 员、 研究员兼 基金经理 助 理、 特定 资产投资 经理、 特定资 产管 理部副总经 理、 博 时医疗 保健行业 股票基金 基金经理 、 股票投 资部副总 经理 。 现任股 票投 资部总经理 兼成长组 投资总监 、博时精 选股票基 金基 金经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6、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收益 ;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8、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 告; 9、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开 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2、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严格按 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规定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 代表基 金签订的 重大合同 及其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17 他相关资料 ; 17、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8、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19、 组织并 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偿 ;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证 券法》行 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下列 行为的发 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 反基金合 同行为的 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 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 5、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其他 法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受 雇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 的原则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18 (1)全面性 原 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独立性 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对 公司各部 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 行稽核和 检查。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 立不同岗 位之 间的制衡体 系。 (4)定性和 定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体 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 最高管理 层对风 险管理负最 终责任, 各个 业务部 门负责本 部门的风 险 评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管理措 施的执行 。具体而 言,包括 如下组成 部分 :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风险管 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 即负责确保 每一个部 门都有合 适的系统 来识别、 评 定 和监控该部 门的风险,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门的风 险级别。 负责解决 重大的突 发的风险 。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责; 按季 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 报告和风险 管理建议 。 (4)监察法 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 并为 每一个部 门的 风险管理系 统的发展 提供协助 ,使公司 在一种风 险管 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 标。 (5)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 织实施公 司投资风 险管 理与绩效分 析工作, 确保公司 各类投资 风险得到 良好 监督与控制 。 (6)业务部 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履行公司 的风险管 理程序, 负 责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 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 护, 用于识 别、 监控和降 低 风险。 3 、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的 措施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19 (1)建立内 控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 健全了 内控结 构, 高 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 确保各 项业务 活动有 恰当的组织 和授权, 确 保监察活 动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管人员的 支持, 同时 置备操作 手册, 并定期更新 。 (2)建立相 互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了各 项制度, 做 到基金经 理分开, 投 资决 策分开, 基金交 易集中, 形 成不 同部门,不 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 机制,从 制度上减 少和 防范风险。 (3)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 责, 并 及时将 各 自工作 领域中的风 险隐患上 报,以防 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 险分类、 识别、评 估、报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 使用适 合的程序 ,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 公 司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 风险报告 程序, 对风 险隐患进 行 层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 最快速度 作出决策 。 (5)建立有 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 有效 的内部监 控系统 ,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 控系统 , 对可能 出现的 各种风险进 行全面和 实时的监 控。 (6)使用数 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 采取数量化 、 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手 段, 建立数量 化的 风险管理模 型, 用 以提示 指数趋 势、行业及 个股的风 险,以便 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 的措 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 、控制和 规避, 尽可能地减 少损失。 (7)提供足 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 为所有员 工提供足 够和适 当 的培训, 使员工 明确其职 责所在, 控制风险。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20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 托管人概 况 公司法定中 文名称: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 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 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 银 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 嵩 彥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 建于1908 年,是中 国历史最 悠久的银 行之 一,也是近 代中国发 钞行之一 。 交通银行先 后于2005 年6月和2007 年5月 在香港联 交所 、 上交所挂牌上 市, 是中国2010年上 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交通银行连续五年跻身《财富》(FORTUNE) 世界 500 强 ,营业收入排名第243位 ,较上年提升83位 ;列《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 最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23位,较上年提升7位。2014 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 “最佳资产 托管奖” 。 截至2014 年9 月30 日 , 交通 银行 资产总额达 到人民币6.21 万亿 元 , 实 现净利润人 民币515.22 亿元。 交通银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部 。 现有 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 、 证券和 银行的从 业经验 , 具备 基金从业资 格 , 以 及 经济师 、 会 计师、 工程师和 律师 等中高级 专 业技术 职 称, 员 工的学历 层次较高, 专业 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 优良, 职业 道德 素质过硬, 是一 支诚实勤 勉、 积极进 取、开拓创 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 托管从 业人员队 伍。 (二)主要 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 ,董事长 、执行董 事。 牛先生2013 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本行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 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21 先生1983年 毕业于中 央财经大 学金融系, 获学士学 位 ,1997年毕业于 哈尔滨工 业大学 管理 学院技术经 济专业, 获硕士学 位,1999 年享受国 务院 颁发的政府 特殊津贴 。 彭纯先生, 副董事长 、执行董 事、行长 。 彭先生2013 年11 月起 任 本行 副 董事 长 、 执行 董 事,2013 年10 月起 任 本 行 行 长;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任 中国 投资 有限 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兼 中央 汇金 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2005年8 月至2010年4 月任 本行 执 行董 事 、副 行 长;2004年9 月至2005年8 月 任 本行 副 行长 ;2004 年6月至2004 年9月 任本 行 董事 、 行长 助 理;2001年9 月至2004年6 月任本行行 长助理; 1994 年至2001 年历任 本行乌鲁 木 齐分行副行 长、 行长, 南 宁分行行 长, 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 生1986 年 于中国人 民银行研 究生 部获经济学 硕士学位 。 钱文挥先生 ,执行董 事、副行 长。 钱先生2007 年8 月起任 本行执 行 董事、 副行 长,2004 年10月至2007 年8月任本 行副行长 (其中:2005 年7月至2006 年11月 兼任本行 上海分行 行 长) 。 钱先生1998 年于上 海财经大 学 获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 。 刘树军先生 ,资产托 管部总经 理。 刘先生2012 年5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 年10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 经理, 2011年10 月前历任 中国农业 银行长春 分行办 公 室主任、 农行总 行办公室 正处级秘 书, 农行总行信 贷部工业 信贷处处 长, 农行总 行托管部 及 养老金中心 副总经理, 本 行内蒙 古分 行副行长。 刘先生管 理学硕士 ,高级经 济师。 (三)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情况 截止2014 年 四季度末 ,交通银 行共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 116 只。 此外,还 托管了全 国 社会保障基 金、保险 资产、企 业年金、QFII 、QDII 、 信托计划、 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 计划、 ABS 、产业基 金、专户 理财等 12 类产品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严 格 遵守 国 家法 律 法规 、行 业 规章 及行 内 相关 管理规 定 ,加 强 内部 管 理, 保证 资 产 托 管 部业 务规 章 的健 全和 各项 规章 的 贯彻 执行 ,通过 对 各种 风险 的 梳理 、评 估、 监控 , 有 效 地实 现对 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 和 管理 ,确 保业务 稳 健运 行, 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二)内部 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22 覆 盖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透 到决策 、 执行 、监 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 节,建立全 面的风险 管理监督 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 的自有资 产相互独 立, 对不同 的受托基 金 分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 和各岗位权 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 有效的相 互制 衡措施消除 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 4、有效性原 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 理的内部控 制决策机 制、 执 行机制和 监督机制 , 通 过 行之有效的 控制流程 、 控制 措施 , 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保障内控 管理的有 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 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 经营运作 成本,以 合理的控 制成 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 制目标。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根据 《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 业银 行法》 等 法律法规 , 基金托 管人 制 定 了一 整套 严 密、 高效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管理规章 制度 ,确 保 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的 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管 理暂行办法 》 、 《交通 银行资产 托管 部 业务风险 管理暂行 办法 》 、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 部 项目开发管 理办法 》 、 《 交通银 行资 产托管部信 息披露制 度》 、 《交 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 保 密工作制度 》 、 《交通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从业人 员守则 》 、 《交通银 行资产 托管部业 务资 料管理制度 》 等, 并根据 市场变化 和 基 金 业务 的发 展 不断 加以 完善 。做 到 业务 分工 合理,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业 务管 理制 度 化,核心作 业区实行 封闭管理 ,有关信 息披露由 专人 负责。


基 金 托管 人 通过 基 金托 管业 务 各环 节风 险 的事 前揭示 、 事中 控 制和 事 后稽 核的 动 态 管 理 过程 来实 施 内部 风险 控制 ,为 了 保障 内控 管理的 有 效执 行,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 事 务所对基金 托管业务 运行进行 内部控制 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和 有关证券 法规 的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 象、 基金 资产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基 金管 理人 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 基金 托管 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 的申 购 资 金 的到 账 与 赎回 资金 的 划付 、基 金收益 分 配等 行为 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 监督和核查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23 作管理办法 》 等有关 证券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行为, 应当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予以 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 知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及 时纠 正的 , 基金托管人 须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 为, 须立即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 近 一年 内 交通 银 行及 其负 责 资产 托管 业 务的 高级管 理 人员 无 重大 违 法违 规行 为 , 未 受 到中 国人 民 银行 、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 银监 会及其 他 有关 机关 的 处罚 。负 责基 金托 管 业务的高级 管理人员 在基金管 理公司无 兼职的情 况。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洪小源 成立日期: 1998年7月13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 字【1998 】26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实收资本:





2.5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话 费) 公司电话 : 0755-83169999 公司传真 : 0755-83195270 (二 ) 注册登记人 名称: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18 号恒基 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洪小源 电话:








010-65171166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24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 ) 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 文 名称: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简称 :交通银 行) 公司法定英 文名 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法定代表人 :


牛锡明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邮编: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188 号 200120 注册时间:




















1987年3月30 日 注册资本:





618.85 亿元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 (1998 )25 号 联系人:





裴学敏 电话:





021-32169999 (四 )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联系 人: 杨菲 传真 : 010 -661079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6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蒋超 良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网址 :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田国 立 联系 人: 高越 电话 : 010-66594973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2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网址 : http://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洪 章 联系 人: 张静 传真 : 010 -66275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牛锡 明


联系 人: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建 红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 代表 人: 孔丹 联系 人: 丰靖 传真 : 010 -6555082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689 号 东银 大厦25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吴斌 电话 : 021 -61618888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26 传真 : 021 -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9) 中国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 地址 : 北 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 代表 人: 唐双 宁 联系 人: 朱红 电话 : 010 -63636153


传真 : 010 -636361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5 网址 : http://www.cebbank.com (10) 中国 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文 标 联系 人: 董云 巍 电话 : 010 -58560666 传真 : 010 -570926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11) 北京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 号首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丙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闫冰 竹 联系 人: 谢小 华 电话 : 010 -66223587 传真 : 010 -662260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6 网址 :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华夏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2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22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建 联系 人: 郑鹏 电话 : 010 -85238667 传真 : 010 -8523868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7 网址 : http://www.hxb.com.cn/ (13) 上海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27 法定 代表 人: 范一 飞 联系 人: 汤征 程 电话 : 021-68475521 传真 : 021-6847649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5594 网址 : 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14) 广发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83 号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83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建 岳 联系 人: 李静 筠 电话 : 020 -38321739 传真 : 020 -8731178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08003 网址 : http://www.cgbchina.com.cn/ (15) 平安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办公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建 一 联系 人: 张莉 电话 : 021-38637673 传真 : 021-509795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1-3 网址 : http://bank.pingan.com (16) 宁波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华 裕 联系 人: 胡技 勋 电话 : 0574-89068340 传真 : 0574-870500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528 (上 海、 北京 地区962528 ) 网址 : http://www.nbcb.com.cn (17) 上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 代表 人: 胡平 西 联系 人: 施传 荣 电话 : 021 -38576666 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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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8)北京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 大街410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9 号 金融 街中心B 座 法定 代表 人: 乔瑞 联系 人: 王薇 娜 电话 : 010-63229475 传真 : 010-632294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98 网址 : http://www.bjrcb.com (19) 青岛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郭少 泉 联系 人: 谭长 臻 电话 : 0532-85709732 传真 : 0532-8570972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 : http://www.qdccb.com (20) 徽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 办公 地址 :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晓 昕 联系 人: 叶卓 伟 电话 : 0551-2667635 传真 : 0551-26678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588( 安 徽省 外) 、96588( 安徽 省内) 网址 : http://www.hsbank.com.cn (21) 浙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达 洋 联系 人: 毛真 海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真 : 0571-8765918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7 网址 : http://www.czbank.com (22) 东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 号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廖玉 林 联系 人: 巫渝 峰 电话 : 0769 -22119061 传真 : 0769 -22117730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2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 http://www.dongguanbank.cn (23) 杭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太 普 联系 人: 严峻 电话 : 0571 -85108195 传真 : 0571 -851065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 http://www.hzbank.com.cn (24) 南京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路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林复 联系 人: 刘晔 电话 : 025 -86775335 传真 : 025 -867753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400 网址 : http://www.njcb.com.cn (25) 温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温州 市车 站大道196 号 办公 地址 : 温州 市车 站 大道196 号 法定 代表 人: 邢增 福 联系 人: 林波 电话 : 0577-88990082 传真 : 0577-8899521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7 )96699 网址 : http://www.wzbank.cn (26) 汉口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陈新 民 联系 人: 王磊 电话 : 027-82656867 传真 : 027-826562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7-96558 (武 汉);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 : http://www.hkbchina.com (27) 江苏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洪 武北路55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洪 武北路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黄志 伟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30 联系 人: 田春 慧 电话 : 025-58587018 传真 : 025-585870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098 ,400-86-96098 网址 : http://www.jsbchina.cn (28) 渤海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宝 凤 联系 人: 王宏 电话 : 022-58316666 传真 : 022-583165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1 网址 : http://www.cbhb.com.cn (29) 江苏 张家港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66 号 办公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6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自 忠 联系 人: 孙瑜 电话 : 0512-58236370 传真 : 0512-582363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065 网址 : http://www.zrcbank.com (30) 深圳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伟 联系 人: 宋永 成 电话 : 0755-25188266 传真 : 0755-251887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200 ,4001961200 网址 : http://www.4001961200.com (31) 洛阳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 道与 通济 街交 叉口 办公 地址 :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 大道2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建 甫 联系 人: 董鹏 程 电话 : 0379-65921977 传真 : 0379-659218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9-96699 网址 :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32) 烟台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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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25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2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叶文 君 联系 人: 王淑 华 电话 : 0535-6699660 传真 : 0535-669988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11-777 网址 : http://www.yantaibank.net/ (33) 齐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路105 号 办公 地址 :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路105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杲传 勇 联系 人: 肖 斌 电话 : 0533-2178888 传真 : 0533-21803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33-96588 网址 : http://www.qsbank.cc (34) 大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49 楼 办公 地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9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占 维 联系 人: 李格 格 电话 : 0411-823566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40099 网址 : http://www.bankofdl.com (35) 哈尔 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160 号 办公 地址 :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16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郭志 文 联系 人: 遇玺 电话 : 0451-86779018 传真 : 0451-8677921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7 网址 : http://www.hrbb.com.cn (36) 重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路153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路153 号 法定 代表 人: 马千 真 联系 人: 孔文 超 电话 : 023- 63792212 传真 : 023- 637924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899 (重 庆) 、400-70-96899 ( 其他 地区 )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32 网址 : http://www.cqcbank.com (37) 浙江 稠州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 路义 乌乐 园东 侧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 路义 乌乐 园东 侧 法定 代表 人: 金子 军 联系 人: 董晓 岚 电话 : 0571-87117617 传真 : 0571-8711761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527、(0571 )96527 网址 : http://www.czcb.com.cn (38) 东莞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何沛 良 联系 人: 何茂 才 电话 : 0769-22866255 传真 : 0769-2232089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ttp://www.drcbank.com/ (39) 河北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乔志 强 联系 人: 王栋 电话 : 0311-88627522 传真 : 0311-886270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9999 网址 : http://www.hebbank.com (40) 嘉兴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嘉兴 市建 国南路409 号 办公 地址 : 嘉兴 市建 国南路40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许洪 明 联系 人: 顾晓 光 电话 : 0573-82099660 传真 : 0573-820996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3-96528 网址 : http://www.bojx.com (41) 江苏 常熟农 村商业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 纪大道5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 纪大道5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建 亚 联系 人: 马勋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33 电话 : 0512-52909125 传真 : 0512-529091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2000 网址 : http://www.csrcbank.com (42) 重庆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 东路10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 东路10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忠 联系 人: 范亮 电话 : 023-676379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6866 网址 : www.cqrcb.com (43) 金华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金 华市 光南路668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金 华市 光南路6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徐雅 清 联系 人: 徐晓 峰 电话 : 0579-83207775 传真 : 0579-821783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1-6668 网址 : http://www.jhccb.com.cn (44) 江苏 江南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常州 市延 陵中路668 号 办公 地址 : 常州 市延 陵中路6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向 阳 联系 人: 包静 电话 : 0519-89995066 传真 : 0519-899951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9-96005 网址 : http://www.jnbank.cc (45) 江苏 江阴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江 阴市 澄江 中路1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江 阴市 澄江 中路1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仁 法 联系 人: 陆建 生 电话 : 0510-86823403 传真 : 0510-868058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0-96078 网址 : http://www.jybank.com.cn/ (46) 吉林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开 区东 南湖 大路1817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开 区东 南湖 大路1817 号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34 法定 代表 人: 唐国 兴 联系 人: 孙琦 电话 : 0431-84999543 传真 : 0431-8499954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666 网址 : http://www.jlbank.com.cn (47) 威海 市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办公 地址 :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谭先 国 联系 人: 李智 颖 电话 : 0631-5208116 传真 : 0631-520811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636 (省 内) 、40000-96636 ( 境内 ) 网址 : http://www.whccb.com 、http://www.whccb.com.cn (48) 南充 市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南 充市 顺庆 区涪 江路1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南 充市 滨江 中路 一段97 号26 栋泰 和 尚 渡南 充市 商业 银 行 法定 代表 人: 黄光 伟 联系 人: 李俊 辉 电话 : 0817-7118079 传真 : 0817-71183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6-96869 网址 : http://www.cgnb.cn (49) 渣打 银行( 中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201 号 渣打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201 号 渣打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林清 德 联系 人: 郑毓 栋 电话 : 021-38513988 传真 : 021-58769989 客户 服 务 电话 : 800-820-8088 网址 : https://www.sc.com/cn (50) 晋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 林区 长风 西街 一号 丽华 大厦 办公 地址 :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 林区 长风 西街 一号 丽华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上官 永清 联系 人: 董嘉 文 电话 : 0351-6819579 传真 : 0351-68199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10-5588 网址 : http://www.jsh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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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51) 无锡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无锡 市解 放北 路一 号 办公 地址 : 无锡 市解 放北 路一 号 法定 代表 人: 华瑞 其 联系 人: 平佳 新 电话 : 0510-82830530 、0510-82830557 传真 : 0510-828305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0-96058 网址 : http://www.wrcb.com.cn (52) 天相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 口外 大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林义 相 联系 人: 尹伶 电话 : 010-66045529 传真 : 010 -660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http://www.txsec.com (53) 深圳 市新兰 德证券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 赛格 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企 大厦C 座9 层 法定 代表 人: 马令 海 联系 人: 邓洁 电话 : 010-58321105 传真 : 010-5832528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66-1188 网址 : http://8.jrj.com.cn (54) 和讯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莉 联系 人: 李延 鹏 电话 :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 0755-820290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200022 网址 : http://Licaike.hexun.com (55) 厦门 市鑫鼎 盛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 号厦 门第 一广场1501-1504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 号厦 门第 一广场1501-1504 法定 代表 人: 林松 联系 人: 徐明 静 电话 : 0592-3122716 传真 : 0592-8060771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92-3122731 网址 : http://www.dkhs.com/ (56) 诺亚 正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 镇漕 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8 楼8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汪静 波 联系 人: 方成 电话 : 021-38602377 传真 : 021-3850977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1-5399 网址 : http://www.noah-fund.com (57) 深圳 众禄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 人: 张玉 静 电话 : 0755-33227953 传真 : 0755-820807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788-887 网址 :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8) 上海 天天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其实 联系 人: 潘世 友 电话 : 021-54509998 传真 : 021-6438530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18-188 网址 : http://www.1234567.com.cn (59) 上海 好买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 代表 人: 杨文 斌 联系 人: 蒋章 电话 : 021-588700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00-9665 网址 : http://www.ehowbuy.com (60) 杭州 数米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 海曙 路东2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3588 号 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柏 青 联系 人: 周嬿旻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37 电话 :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 0571-2669853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766-123 网址 : http://www.fund123.cn (61) 上海 长量基 金销售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跃 伟 联系 人: 敖玲 电话 : 021-58788678-8201 传真 : 021 —587876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89-1289 网址 : http://www.erichfund.com (62) 浙江 同花顺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 元茂 大厦903 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 人: 杨翼 电话 : 0571-88911818 传真 : 0571-8680042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88920897 、4008-773-776 网址 : http://www.5ifund.com (63)北京 展恒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 门外 华严 北里2 号 民建 大厦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闫振 杰 联系 人: 焦琳 电话 : 010--62020088-8288 传真 : 010 —62020088-88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6661 网址 : http://www.myfund.com (64) 中期 时代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光华路16 号1 幢11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光华路16 号1 幢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路瑶 联系 人: 朱剑 林 电话 : 010-59539866 传真 : 010-5953986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162 ,4008888160 ,010-65807110 网址 : http://www.cifcofund.com/ (65) 泛华 普益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9 号 高地 中心1101 室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38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9 号 高地 中心11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于海 锋 联系 人: 邓鹏 电话 : 028-66980977 传真 : 028-82000996-8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8-82000996 网址 : http://www.pyfund.cn (66) 宜信 普泽投 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 代表 人: 沈伟 桦 联系 人: 王巨 明 电话 : 010-52858244 传真 : 010-858942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99-500 网址 : http://www.yixinfund.com (67) 万银 财富(北京)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 代表 人: 王斐 联系 人: 陶翰 辰 电话 : 010-53696059 传真 : 010-593930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80069 网址 : http://www.wy-fund.com (68) 北京 增财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 代表 人: 王昌 庆 联系 人: 罗细 安 电话 : 010-67000988 传真 : 010-67000988-60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01-8811 网址 : http://www.zcvc.com.cn (69) 北京 恒天明 泽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宏达 北路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路20 号乐 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永 伟 联系 人: 杨宇 电话 : 010-56810777 传真 : 010-577561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56810777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39 网址 : http://www.chtfund.com (70) 北京 晟视天 下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 河证 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甲6 号万 通中心D 座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蒋煜 联系 人: 徐长 征 电话 : 010-58170900 传真 : 010-581708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8-8866 网址 : http://shengshiview.com/


(71) 一路 财富( 北京)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9 号院5 号楼70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外 大街2 号 万通 新世界A 座2208 法定 代表 人: 吴雪 秀 联系 人: 段京 璐 电话 : 010-88312877 传真 : 010-883120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01-1566 网址 : http://www.yilucaifu.com (72) 北京 唐鼎耀 华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 经济 开发 区百 泉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 桥路甲40 号二 十一 世纪 大厦A303 法定 代表 人: 王岩 联系 人: 胡明 会 电话 : 010-59200888 传真 : 010-592008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99868 网址 : http://www.tdyhfund.com (73) 北京 植信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 南路8 号院2 号楼106-67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华 南路6 号 卓明 大厦2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继 峰 联系 人: 叶航 电话 : 010-65166112 传真 : 010-65166001 客户 服务 电话 : 65166168 网址 : http://www.web.zhixin-inv.com (74) 中经 北证( 北京)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4 号北 礼士 路甲12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徐福 星 联系 人: 陈莹 莹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40 电话 : 010-68998820-8306 传真 : 010-8838155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0030 网址 : www.bzfunds.com (75) 中国 国际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光华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 店西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兵 联系 人: 赵森 电话 : 010-5953986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 http://www.cifco.net (76) 国泰 君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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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如 联系 人: 齐晓 燕 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真 : 0755 -8213395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6 网址 : http://www.guosen.com.cn/ (79) 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A 座38 -45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A 座38 -45 层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41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联系 人: 林生 迎 电话 : 0755-82960223 传真 : 0755 -829436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 http://www.newone.com.cn/ (80) 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5 、18 、19、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 代表 人: 孙树 明 联系 人: 黄岚 电话 : 020 -87555888 传真 : 020 -875553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网址 : http://www.gf.com.cn/ (81) 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A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 人: 陈忠 电话 : 010 -84588888 传真 : 010-848655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4588888 网址 : http://www.cs.ecitic.com/ (82) 中国 银河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2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有 安 联系 人: 田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真 : 010-665689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83) 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9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联系 人: 李笑 鸣 电话 : 4008888001 传真 : 021 -636027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http://www.htsec.com/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42 (84) 申银 万国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5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储晓 明 联系 人: 黄维 琳、 曹晔 电话 : 021-962505 传真 : 021-333882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 http://www.sywg.com/ (85) 兴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兰荣 联系 人: 谢高 得 电话 : 021 -38565785 传真 : 021 -385657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http://www.xyzq.com.cn/ (86) 长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胡运 钊 联系 人: 李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4008-888-999 网址 : http://www.95579.com/ (87) 安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联系 人: 陈剑 虹 电话 : 0755 -82825551 传真 : 0755 -825583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1001 网址 : http://www.essences.com.cn (88) 西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余维 佳 联系 人: 张煜


电话 : 023-63786633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43 传真 : 023-637862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址 : http://www.swsc.com.cn (89) 中信 证券( 浙江)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 迪凯 银座22 、23 层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 迪凯 银座22 、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沈强 联系 人: 姚锋 电话 : 0571-86087713 传真 : 0571-85783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5548 网址 : http://www.bigsun.com.cn/ (90) 湘财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 楼 办公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林俊 波 联系 人: 钟康 莺 电话 :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 021 -688659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1551 网址 : http://www.xcsc.com/ (91) 万联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 18 、19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 18 、1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建 军 联系 人: 刘世 验 电话 : 020-38286686 传真 :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http://www.wlzq.com.cn (92) 国元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凤良 志 联系 人: 李蔡 电话 : 0551 -2272101 传真 : 0551 -2272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热线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线96888 网址 : http://www.gyzq.com.cn (93) 渤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42 号 写字楼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8 号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44 法定 代表 人: 杜庆 平 联系 人: 胡天 彤 电话 : 022 -28451861 传真 : 022 -2845189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http://www.bhzq.com (94) 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万 善 联系 人: 庞晓 芸 电话 : 025 -84457777 传真 : 025 -8457976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7 网址 : http://www.htsc.com.cn/ (95) 山西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联系 人 : 郭熠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http://www.i618.com.cn/ (96)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宝 林 联系 人: 吴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48 网址 : http://www.citicssd.com (97) 东兴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勇 力 联系 人: 汤漫 川 电话 : 010-66555316 传真 : 010-6655524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93 网址 : http://www.dxzq.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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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98) 东吴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翠园路181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星阳街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传真 : 0512 -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601555 网址 : http://www.dwjq.com.cn (99) 信达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静 电话 : 010 -63080985 传真 : 010 -630809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8899 网址 : http://www.cindasc.com (100) 东方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潘鑫 军 联系 人: 胡月 茹 电话 : 021 -63325888 传真 : 021 -6332672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03 网址 : http://www.dfzq.com.cn (101) 方正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办公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 人: 郭军 瑞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真 : 0731-858322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1 网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102) 长城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6 、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耀华 联系 人: 高峰 电话 : 0755 -83516094 传真 : 0755 -83515567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4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6888 网址 : http://www.cgws.com (103) 光大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 人: 刘晨 电话 : 021 -22169081 传真 : 021 -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 http://www.ebscn.com/ (104) 广州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邱三 发 联系 人: 林洁 茹 电话 : 020 -88836999 传真 : 020 -88836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http://www.gzs.com.cn (105) 东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矫正 中 联系 人: 潘锴 电话 : 4006-000-686 传真 : 0431-850967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31-85096709 网址 : http://www.nesc.cn (106) 南京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步国 旬 联系 人: 潘月 电话 : 025 -52310569 传真 : 025 -5231058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85888 网址 : http://www.njzq.com.cn (107)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336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336 号 法定 代表 人: 龚德 雄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47 联系 人: 张瑾 电话 : 021-53519888 传真 : 021-636088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 www.962518.com (108) 新时 代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孙恺 电话 : 010-83561000 传真 : 010-8356100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989898 网址 : www.xsdzq.cn (109) 大同 证券经 纪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长 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 代表 人: 董祥 联系 人: 薛津 电话 : 0351 -4130322 传真 : 0351 -41928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21212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110) 国联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东街16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 新城 金融 一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7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范炎 联系 人: 沈刚 电话 : 0510 -82831662 传真 : 0510 -828301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5288 ( 全国 ),0510-82588168 (无 锡) 网址 : http://www.glsc.com.cn (111) 浙商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承 根 联系 人: 张智 电话 : 021-64718888 传真 : 0571 -879019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7777 网址 : http://www.stocke.com.cn/ (112) 平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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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宇 翔 联系 人: 郑舒 丽 电话 : 0755 -22626172 传真 : 0755 -824008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16168 网址 : http://www.pingan.com/ (113) 华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路198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环959 号 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65161821 传真 : 0551 -6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 http://www.hazq.com/ (114) 国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大厦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联系 人: 武斌 电话 : 0755 -83707413 传真 : 0755 -837002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广 西) 网址 : http://www.ghzq.com.cn (115) 财富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26 楼 办公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蔡一 兵 联系 人: 郭磊 电话 : 0731-84403319 传真 : 0731-844034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31-84403360 网址 : http://www.cfzq.com/ (116) 东莞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运 勇 联系 人: 张巧 玲 电话 : 0769-22116572 传真 : 0769-22116999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69-961130 网址 : http://www.dgzq.com.cn (117) 中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 号 办公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 号


法定 代表 人: 菅明 军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 : 0371 —65585670 传真 : 0371--6558566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 http://www.ccnew.com/ (118) 东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18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朱科 敏 联系 人: 王一 彦 电话 : 021-20333333 传真 : 021-5049882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 http://www.longone.com.cn (119) 中银 国际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许刚 联系 人: 王炜 哲 电话 : 021 -68604866 传真 : 021 -503724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 http://www.bocichina.com (120) 恒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111 号 办公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11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张同 亮 电话 : 0471 -4913998 传真 : 0471 -49307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http://www.cnht.com.cn/ (121) 国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 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裘强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50 联系 人: 周欣 玲 电话 : 0791 -6285337 传真 : 0791 -62893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91-96168 网址 : http://www.gsstock.com/ (122) 华西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炯 阳 联系 人: 张曼 电话 : 010-68716150 传真 : 028-861500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址 : http://www.hx168.com.cn (123) 宏源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233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1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汤世 生 联系 人: 李巍 电话 : 010 -88085338 传真 : 010 -880852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http://www.hysec.com (124) 齐鲁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联系 人: 吴阳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真 : 0531 -81283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http://www.qlzq.com.cn/ (125) 世纪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 -42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姜昧 军 联系 人: 袁媛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真 : 0755 -831995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3199599 网址 : http://www.csco.com.cn/ (126) 第一 创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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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注册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1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 人: 毛诗 莉 电话 : 0755-25831754 传真 : 0755-2383875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5832852 网址 : www.fcsc.com (127) 中航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291 号 办公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29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宜 四 联系 人: 余雅 娜 电话 : 0791-6768763 传真 : 0791-67894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http://www.avicsec.com/ (128) 华林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楼 法定 代表 人: 薛荣 年 联系 人: 杨玲 电话 : 0755 -82707855 传真 : 0755 -236137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客服 热线4001883888 全国 统一 电话 委 托号 码 4008802888 网址 : http://www.chinalions.com/ (129) 德邦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 南半幢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方加 春 联系 人: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http://www.tebon.com.cn (130) 西部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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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2 网址 : http://www.westsecu.com/ (131) 华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金 琳 联系 人: 张腾 电话 : 0591 -87383623 传真 : 0591 -8738361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0591 ) 网址 : http://www.hfzq.com.cn (132) 华龙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晓 安 联系 人: 李昕 田 电话 : 0931 -8888088 传真 : 0931 -48905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133) 中国 国际金 融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剑 阁 联系 人: 王雪 筠 电话 : 010 -65051166 传真 : 010 -650511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 http://www.cicc.com.cn/ (134) 财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16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沈继 宁 联系 人: 董卿 电话 : 0571 -87822359 传真 : 0571 -87925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36 (上 海地区962336 ) 网址 : http://www.ctsec.com (135) 五矿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47 层01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47-4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永 衡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53 联系 人: 赖君 伟 电话 : 0755-23902400 传真 : 0755-825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40028 网址 : http://www.wkzq.com.cn (136) 华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法定 代表 人: 洪家 新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 021-64316642 传真 : 021-643330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 http://www.cfsc.com.cn (137) 瑞银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程宜 荪 联系 人: 牟冲 电话 : 010-5832 8112 传真 : 010-5832 874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78827 网址 :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38) 中国 中投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龙增 来 联系 人: 刘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真 : 0755-820265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http://www.cjis.cn/ (139) 中山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7 层、8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7 层、8 层 法定 代表 人: 吴泳 良 联系 人: 罗艺 琳 电话 : 0755-8257058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022011 网址 : http://www.zs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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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40) 日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1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楼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孔佑 杰 联系 人: 陈韦 杉 电话 : 010-88086830 传真 : 010-6641253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413306 网址 : http://www.rxzq.com.cn (141) 联讯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法定 代表 人: 徐刚 联系 人: 陈思 电话 : 021-33606736 传真 : 021-336067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4 网址 : http://www.lxzq.com.cn (142) 江海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名 扬 联系 人: 张背 北 电话 : 0451-85863696 传真 : 0451 -822872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 http://www.jhzq.com.cn (143) 天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路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民 田路 新华 保险 大厦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裴东 平 联系 人: 关键 电话 : 0755-33331188 传真 : 0755-333298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43218 网址 : http://www.tyzq.com.cn (144) 国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95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9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冉云 联系 人: 刘一 宏 电话 : 028-86690070 传真 : 028-86690126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00109 网址 : http://www.gjzq.com.cn (145) 中国 民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A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A 座613 法定 代表 人: 赵大 建 联系 人: 李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真 : 010-665537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5618 网址 : http://www.e5618.com (146) 华宝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联系 人: 刘闻 川 电话 : 021-68777222


传真 : 021 -687778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147) 厦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傅毅 辉 联系 人: 卢金 文 电话 : 0592 -5161816 传真 : 0592 -51611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http://www.xmzq.cn (148) 爱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758 号23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宫龙 云 联系 人: 戴莉 丽 电话 : 021 -32229888 传真 : 021- 687287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63340678 网址 : http://www.ajzq.com (149) 英大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 代表 人: 吴骏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56 联系 人: 吴尔 晖 电话 : 0755-83007159 传真 : 0755-830070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188-688 网址 : http://www.ydsc.com.cn (150) 财达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23 至26 层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23 至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翟建 强 联系 人: 刘亚 静 电话 : 0311-66006393 传真 : 0311-660062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8888 网址 : http://www.S10000.com (151) 大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人 民路24 号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路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于宏 民 联系 人: 谢立 军 电话 : 0411-39673202 传真 : 0411-396732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69169 网址 : http://www.daton.com.cn (152) 太平 洋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路389 号 志远 大厦18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 北街 九号 华远 企业号D 座三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李长 伟 联系 人: 陈征 电话 : 0871-68885858 传真 : 0871-68898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5-0999 网址 : http://www.tpyzq.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 (五) 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同上 ) (六)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国浩律师集 团(北京 )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北路 38 号 泰康金融 大厦 9 层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北路 38 号 泰康金融 大厦 9 层 负责人 :


王卫东 电话: 010-65171188 传真:


021-65176800 联系人:





黄伟民 经办律师: 黄伟民、陈周 (七)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薛竞、 沈兆 杰 六. 基金份额的分 类 (一 )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 投资者申 购本基金 的金额 , 对投资 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 的费率计 提 销售服务费 用, 因 此形成 不同的基 金份额类 别。 本基 金将设 A 级和 B 级两 类基金份 额, 两 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 ,并分别 公布每万 份基 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 收益率。 本基金A 级基 金份额和B 级基金 份额的限 制如下: 表 1: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A级基金份额 B级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率(年费 率) 0.25% 0.01% 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 自2014 年7月9日起本 基金A类份 额 不对单笔最 低申购金 额及交易 账户 最低持有份 额进行限 制,各销 售机 构可以根据 业务情况 规定本基 金A 类份额的单 笔最低申 购金额及 最低 持有份额。 投资人在 销售机构 办理 本基金A类份 额的相关 业务时 , 需遵 500 万元 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 1000 元 账户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 500万份(按 基金 账户统计)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58 循销售机构 的相关约 定。目前 通过 直销机构购 买的,首 次购买基 金份 额的最低金 额为100 元 , 追 加购买最 低金额为100 元。


(二 ) 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 1、份额升降 级适用投 资者在同 时销售本 基金A级和B 级基金份额 的销售机 构的交易 账 户下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即在 计算持 有 人各交易 账户持 有的份额总 数以确定 是否符合 升降级 标准时, 仅统计 投资者在 此类销 售机构的 交易账户 下 的份额, 份额升 降级仅针 对投资 者此 类交易账户 下的份额 。 2、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单个基金 账户内A 级与B级 基金 份额合计达 到或超过500 万份时 ,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自 动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相关交 易账 户 (指同 时销售本 基金A类和B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 机构的交 易账户) 下A 级基金份 额升级为B 级基金份额; 若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单 个基金账户 内A级与B 级基金份 额合计低 于500 万 份时 ,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 自动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相关 交易账户 (指同时 销售本基 金A 类和B 类基 金份额的销 售机构的 交易账户 )下B 级基金份额 降级为A 级 基金份额 。 3、投资者需 注意,若 销售机构 仅销售A 级或B级 基金 份额,则投 资者在该 机构内的 基 金份额不参 与升降级 的判断和 处理。 (三 ) 重要提示 1、投资者实 际获得的 基金份额 类别以本 基金的 登记 机构根据上 述业务规 则确认的 基 金份额类别 为准。 2、本基金A 级、B级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代码 不同, 投资 者在提交赎 回等交易 申请时, 应 正确填写基 金份额的 代码, 因错误填 写基金代 码所造 成的赎回等 交易申请 确认失败 的后果 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3、若本基金 的登记机 构在某一 开放日对 投资者 持有 的基金份额 进行了升 降级处理 , 则投资者在 该日对升 降级前的 基金份额 提交的转 换转 出及转托管 等申请确 认失败。 (四)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的 情况下 , 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 别, 或者调 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 设置及各 类别的费 率水平、 数 额 限制、 相关规则 和各类基 金份额 的具 体销售机构, 或 者停止现 有基金 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 并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 公告中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59 披露。”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并 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 金字 ?2003 ? 第 134 号《关 于同意 博时现金 收 益证券投 资基金设 立的批 复》核准 募集发售。募集期从 2003 年 12 月 16 日至 2004 年 1 月 14 日止,共募集 6,284,562,041.32 份 基金份额 ,有效认 购户数 为 72,988 户。 (二 )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04 年 1 月 16 日正式生 效。 八.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和转换 (一 ) 投资者范围 指 个 人投 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 (二 ) 申购、赎回和转换场所 投 资 人可 在 销售 机 构 销 售网 点 申购 、赎 回 和转 换基金 份 额, 也 可通 过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 的 申购、 赎回和转 换。 直销及代销 机构的名 称\住所请 见本招募 说明书 。 (三 )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可于 基金开放 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和 转换。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60 1. 基金开放日 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2. 基 金 合同 生 效以 后 ,若 出现 新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其 他 特 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进行 相应 的调整并公 告。 3. 申购、赎回 和转换业 务的办理 时间为每 交易日的15 :00 以前,15:00 以后提 交的申 请,按下一 交易日申 请处理。 (四 )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1. 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转换基 金的份 额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和转换”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 、赎回和 转换申请 可以在基 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以前 撤销。 4. 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全 部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时 ,其 未结转收益 将被一并 赎回; 5. 当基金份额 持有人部 分赎回其 持有的 B 级基金 份额, 导致基金账 户剩余份 额(含 未结转收益)低于基金账户最低持有限 制时,剩余份 额将被降级处理;当基金份 额持有人部 分赎回其 持有的 A 级基金 份额,导 致交易 账户剩余份 额(含未 结转收 益)低于交 易账户最 低持有限 额时,剩 余份额将 被一 并 赎回; 6. 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负时,若投资 者部分赎回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交易账户 剩余份额须弥补未结转的负收益,否则 登记机构可对 赎回份额进行部分确认以弥 补届时的负 收益。 基 金 管理 人 在不 损 害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权 益 的情 况下可 更 改上 述 原则 。 在变 更上 述 原 则时,基金 管理人必 须最迟在 新规则实 施日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61 (五 )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A 级基金份额 :自 2014 年7 月 9 日 起本基金 A 类份额 不对单笔最 低申购金 额及交 易账户最低 持有份额 进行限制 ,各销售 机构可以 根据 业务情况规 定本基 金 A 类份 额的单笔最 低申购金 额及最低 持有 份额 。投资人 在销 售机构办理 本基金 A 类份额 的相关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 约定。 目前通 过直销机构购买的,首次购 买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 额为 100 元,追加 购买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2. B 级基金份额:首 次购买基 金份额 的最低金 额为 500 万元,追加 购买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 各销售机 构可根据 自己的情 况调整首 次最低 申购金额和 最低追加 申购金 额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 情况,调整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在调 整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六 )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 据销售机构规 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 2.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必须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款项,申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2 日( 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 款 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 金合 同有关条款 处理。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62 3. T 日的基金收益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不迟于 T+1 日 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可以 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4.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 以交易时间结束 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七 ) 申购、赎回和转换 的费用 本基金 A 级 份额和 B 级份额均 不收取申购 费 和赎 回费 。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 由申购费补差和 转出 基金 赎回费两 部分构成, 其中,申购费补 差具体收取情况 , 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 基金 的 费率的 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 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八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基金单位 面值 例: 某投资 者用 5 万 元申购本 基金,则 可得到 50000/1.00 =50000 份基金 单位。 2. 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 赎 回 金额 为 按实 际 确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面 值,赎 回 金额 单 位为 元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第三位四 舍五入。 赎回金额 = 基金单位 面值×赎 回份额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单 位 , 则 其 可 得 到 赎 回 金 额 10000 ×1.00 = 10000 元。 3. 申购和赎回 的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 成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权益, 投资者在T+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投资 者赎回基 金成功 后,基金 登 记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者 扣除权益。 (九 )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 暂停申购的 情形和处 理 出现如下情 形,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基金投资 者的 申购申请。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63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4) 法律、法规 、规章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 基金 合 同或 招 募说 明书 中 未予 载明 的 事项 ,但基 金 管理 人 有正 当 理由 认为 需 要 暂 停 基金 申购 ,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经批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清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2. 暂停赎回的 情形和处 理 出现如下情 形,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基金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 (1)不可抗 力;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连续两 个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4)法律、 法规、规 章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形。 发 生 上述 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日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已 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人应 足额按时 支付。 发 生 基金 合 同或 招 募说 明书 中 未予 载明 的 事项 ,但基 金 管理 人 有正 当 理由 认为 需 要 暂 停 基金 赎回 ,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经批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暂停赎回 公 告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解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十 ) 巨额赎回的处理 指在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基 金净赎回 申请份额 (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 中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超 过上一开放 日本基金 总份额 10% 的情形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全部 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份额收益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 , 可对 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 回申请 总 量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 赎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的 , 当 日未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64 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 收益为 基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资 者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基 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十 一)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 同时在 指定 媒体上刊登 公告。 (十 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发 生 上述 暂 停申 购 或赎 回情 况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立即 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应在 规 定 期限内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 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 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 布最近一 个开 放日的基金 收益 。 2.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日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 1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收益 。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将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 月一次。暂 停结束 ,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 提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 收益 。 (十 三) 基金转换 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购 费补差具 体收 取情况, 视每次 转换时的 两只基 金的申购 费率的差 异 情况而定。 基金 转换费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担。 2. 其他与转换 相关的事 项 1)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 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 构进行 。 转换的 两只基 金必须都是 该销售机 构代理的 同 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在同一 登记机构 处注册登 记的 基金。


②前端收费 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能转换 到前端收 费模 式的其它基 金 (申 购费为零 的基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65 金视同为 前端收费模式) ,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 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 金,非 QDII 基金不能与 QDII 基金进行互转。 ③基金转换 的目标基 金份额按 新交易计 算持有时 间。 基金转出视 为赎回, 转入 视为申 购。基金转 换后可赎 回的时间 为 T +2 日。 ④本基金收 益结转份 额可在 T +2 日提 交基金转 换申 请。 ⑤基金转换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 投 资者采用 “份额转 换” 的原则提 交申请。转 出基金份 额必须是 可用份额 ,并遵循 “先 进先出”的 原则。


4)暂停基金 转换的情 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 同为转出 基金的赎 回和转入 基金的申 购, 因此有关转 出 基金和 转入基金 暂 停或拒绝申 购、暂停 赎回的有 关规定适 用于基金 转换 。 出现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 的其它情 形或其它 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已 载明 并获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特殊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暂停基金转 换业务。 5)重要提示 ①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两只以上(含两只) ,且基金登 记机构为同 一机构的 博时旗下 基金的销 售机构。 ②转换业务 的收费计 算公式及 举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 公司网 站的 《 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 告》 。 ③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 的解释权归 本公司 。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 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 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况下, 接受 划转的主 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 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 承 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 法人 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 求 提供的相关 资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 收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 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 管费。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低风 险和高流 动性的前 提下获得 高于投资 基准 的回报。 ( 二) 投资方向 1. 到期期限在 一年以内 的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AAA 级企业债等 短期债 券; 2. 债券回购; 3. 同业存款; 4. 证 监 会、 人 民银 行 等部 门批 准 基金 投资 的 商业 票据及 其 他流 动 性良 好 的短 期金 融 工 具。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66 ( 三)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成立 于 2004 年 1 月16 日, 业绩 比较基准 是一 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 税后)。 自2009 年7 月 1 日起 ,本基金 的业绩比 较基准 变更 为:活期存 款利率( 税后)。 如 果 今后 市 场出 现 更具 代表 性 的业 绩比 较 基准 ,在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本 基 金管理人可 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调 整或变更 业绩 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 ( 四)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根 据 短期 利 率的 变动 和 市场 格局 的 变化 ,积极 主 动地 在 债券 资 产和 回购 资 产 之间进行动 态地资产 配置。 通过对中长期回购利率波动规律的把握对回 购资产 进行时间方向上的动态配置策 略 。 同时 根据 回 购利 差进 行回 购品 种 的配 置比 例调整 。 同时 ,把 握 大盘 新股 发行 、季 节 因 素 、日 历效 应 等, 捕捉 回购 利率 的 高点 。对 银行间 市 场和 交易 所 市场 出现 的跨 市场 套 利 机 会, 进行 跨 市场 套利 。对 于跨 期 限套 利, 进行严 格 的实 证检 验 ,在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 上 进 行操 作。 在 短期 债券 的个 券选 择 上利 用收 益率利 差 策略 、收 益 率曲 线策 略以 及含 权 债券价值变 动策略选 择收益高 或价值低 估的短期 债券 ,进行投资 决策。 为 控 制风 险 、保 证 流动 性, 根 据持 有人 的 平均 持有期 限 确定 组 合的 平 均持 有期 限 。 组合久期控制在 180 天以内,并通过控制同业存款 的比例、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 均安排回购 到 期期限 ,保证基 金的高流 动性。 本基金的目 标资产配 置比例如 下: 投资品种 计划配置比 例 短期债券 20%-95% 债券回购 0%-75% 同业存款/现金 5%-80% 注: 市场利率低 于同业存 款利率 时, 本基金可 将除国 债头寸以外 的资金全 部存放同 业 1. 投资决策依 据 (1) 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 (2) 宏观经济发 展环境、 微观企业 经济运行 态势和证 券市 场走势。 2. 投资决策机 制 (1) 本基金的投 资决策机 制为投资 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 的基 金经理负责 制。 (2)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 面的整体战略 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 产 配置和调整 计划;审 定基金季 度投资检 讨报告; 决定 基金禁止的 投资事项 等。 (3) 基金经理- 负责资产 配置、个 债配置、 投资组合 的构 建和日常管 理。 3. 投资决策程 序 (1) 由基金经理 或者组合 经理对宏 观经济和 市场状况 进行 考察, 进行 经济与 政策研究; (2) 数量化投资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 种风险监控指 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投资 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分析报 告;市场部每 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 分析报告, 供基金经 理决策参 考;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67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设 计;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 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 如遇重大事项 , 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 临时会议做 出决策; (4) 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建 议,基金经理 或者组合经理根据市场状况 进行投资组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 调整计划,进 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 理; (5) 进行投资组 合的敏感 性分析; (6) 对投资方案进行合约性检查,重点检查 是否满足基金 合同规定和各项法律法规的 规定; (7) 基金经理或者组合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 实施,设定或 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 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中央交 易员;交易部 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 交易策略 , 通过交易 系统执行 投资组合 的买卖。 交易 情况及时反 馈到基金 经理。 4. 投资组合评 价 风 险 控制 委 员会 根 据市 场变 化 对投 资组 合 的资 产配置 和 调整 提 出风 险 防范 建议 ; 风 险 管 理小 组对 投 资组 合进 行评 估, 并 对风 险隐 患提出 预 警; 监察 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执行 过 程 进 行 实 时 风 险 监 控 ;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情 况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 金在 投 资策 略 上兼 顾投 资 原则 以及 开 放式 基金的 固 有特 点 ,通 过 分散 投资 降 低 基金资产的 非系统性 风险,保 持基金组 合良好的 流动 性。根据中 国证监会2005 年3 月25 日颁布的证 监基金字[2005]41 号 《关 于货币市 场基金 投资等相关 问题的通 知》 的 规定,本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并 按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义务; (2)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3)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在 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4) 持有的剩余 期限不超 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 摊余成 本总计不得 超过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5) 不得投资于 以定期存 款为基准 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 券; (6) 买断式回购 融入基础 债券的剩 余期限不 得超过 397 天 ; (7) 投资于同一 公司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8) 可投资于信 用等级为 AAA 级商 业银行次 级债,但 该次 级债的剩余 期限应当在 397 天内,且投 资于同一 商业银行 发行的次 级债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68 (9) 存放在具有 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存放在不具 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 款,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10)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 制。 由于基金规 模或市场 的变化导 致的投资 组合超过 上述 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 之内。 2. 禁止行为 根据相关法 律规定, 本基金禁 止从事下 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 基金; (2) 以基金的名 义使用不 属于基金 名下的资 金买卖证 券; (3) 动用银行信 贷资金从 事证券买 卖; (4) 将基金资产 用于担保 、资金拆 借或者贷 款; (5) 从事证券信 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 进行房地 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 基金资产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8) 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9) 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 行为 来操纵和扰 乱市场价 格 ; (10)进行高位接 盘、利益 输送等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行为; (11)证券法规规 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 行为。 ( 六)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务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不谋求对所 投资企业 的控制或 者进行管 理; 依照 《民法通则》 、 《民事诉 讼法》 、 《企业 破产法 》 (试行)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 有 关规定行使 债权人的 有关权利 。 ( 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 时 基金 管 理人 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保 证本 报 告所 载资料 不 存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 述 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 基 金 托管 人 交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根据 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复 核 了本 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收益 表现 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 存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 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 审 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 资 14,098,214,171.50 44.27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69 其中:债券 14,098,214,171.50 44.27








资产 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938,601,927.90 2.95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6,277,768,891.66 51.12 4 其他资产 528,005,140.92 1.66 5 合计 31,842,590,131.98 100.00 2 报告期债 券回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报告期内债 券回购融 资余额 10.29 其中:买断 式回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 2 报告期末债 券回购融 资余额 2,250,195,964.70 7.61 其中:买断 式回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债券 回购融资 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报告期 内每个交 易日融资 余 额占资产净 值比例的 简单平均 值。 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的说 明 在本报告期 内本货币 市场基金 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 未超过资产 净值的 20% 。 3 基金投资 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


89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高值 136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低值 89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超过 180 天情况 说明 本报告期 内 本货币市 场基金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未 超过 180 天。 3.2 报告期 末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分 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 限 各期限资产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 各期限负债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 1 30天以内 26.69 7.61 其中: 剩余 存续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利 率债 0.69 - 2 30天(含) —60 天 15.83 - 其中: 剩余 存续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利 率债 - - 3 60天(含) —90 天 20.21 - 其中: 剩余 存续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利 - -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70 率债 4 90天(含) —180 天 29.83 - 其中: 剩余 存续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利 率债 - - 5 180天(含)—397天( 含) 13.36 - 其中: 剩余 存续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5.91 7.61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319,821,579.89 7.85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2,319,821,579.89 7.85 4 企业债 券 253,731,246.84 0.86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11,524,661,344.77 38.98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14,098,214,171.50 47.68 9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 203,992,954.82 0.69 5 报告期末 按摊余成 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140436 14农发36 3,300,000 330,151,669.42 1.12 2 140218 14国开18 3,200,000 319,793,748.87 1.08 3 140223 14国开23 3,000,000 300,285,266.53 1.02 4 140212 14国开12 3,000,000 299,974,137.87 1.01 5 140204 14国开04 2,900,000 290,046,462.40 0.98 6 0980147 09中航工债 浮 2,000,000 203,992,954.82 0.69 7 041461005 14西基投CP001 2,000,000 200,872,392.50 0.68 8 041461029 14滨建投CP002 2,000,000 200,553,002.90 0.68 9 140443 14农发43 2,000,000 199,739,321.46 0.68 10 140213 14国开13 1,500,000 149,848,418.96 0.51 6“影子定价 ”与“摊 余成本法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绝 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36 次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高值 0.37%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低值 0.10% 报告期内每 个交易日 偏离度的 绝对值的 简单平均 值 0.26%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71 7 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大 小排名 的 前十 名 资产 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8.1 基金计 价方法说 明 本基金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价, 即 计价对象 以买入成 本 列示, 按实际利 率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 折价, 在其剩余 期限内摊 销, 每日计提 收 益。 本基 金采用固 定份额净 值, 基金 账面份额净 值始终保 持 1.00 元。 2 本基金在 报告期内 不存在持 有剩余期 限小 于397 天 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397 天 的浮息 债的摊余成 本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20%的 情况。 8.3 报告期 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 8.4 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息 501,911,657.80 4 应收申购款 25,998,483.12 5 其他应收款 95,000.00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28,005,140.92 8.5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往 业 绩并 不代 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 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明书 。 博时现金收 益货币 A: 期 间 ①基金收益 率 ②基金收益 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04.1.16-2004.12.31 2.2053% 0.0014% 1.5568% 0.0002% 0.6485% 0.0012% 2005.1.1-2005.12.31 2.4124% 0.0038% 1.8000% 0.0000% 0.6124% 0.0038% 2006.1.1-2006.12.31 1.9918% 0.0022% 1.8799% 0.0003% 0.1119% 0.0019% 2007.1.1-2007.12.31 2.9637% 0.0036% 2.7850% 0.0019% 0.1787% 0.0017%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72 2008.1.1-2008.12.31 4.2949% 0.0110% 3.7617% 0.0012% 0.5332% 0.0098% 2009.1.1-2009.12.31 1.6750% 0.0054% 1.2998% 0.0026% 0.3752% 0.0028% 2010.1.1-2010.12.31 2.1389% 0.0090% 0.3650% 0.0000% 1.7739% 0.0090% 2011.1.1-2011.12.31 3.9174% 0.0035% 0.4762% 0.0001% 3.4412% 0.0034% 2012.1.1-2012.12.31 4.4004% 0.0052% 0.4246% 0.0002% 3.9758% 0.0050% 2013.1.1-2013.12.31 4.0138% 0.0028% 0.3549% 0.0000% 3.6589% 0.0028% 2014.1.1-2014.12.31 4.7308% 0.0033% 0.3549% 0.0000% 4.3759% 0.0033% 2004.1.16-2014.12.31 40.7354% 0.0061% 15.0586% 0.0032% 25.6768% 0.0029% 博时现金收 益货币 B: 期 间 ①基金收益 率 ②基金收益 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4.6.4-2014.12.31 2.6526% 0.0038% 0.2051% 0.0000% 2.4475% 0.0038% 重要说明: 本基金采 取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 净值交易 方式,自 基 金合同生效 日起,每 日将基金 净收益 (或 净损 失) 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当日收 益参与 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并定期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 通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 的收 益支 付 方式 为按 日结转 , 对于 目前 暂 不支 持按 日结 转的 销 售 机 构, 仍保 留 按月 结转 的方 式。 不 论何 种支 付方式 , 当日 收益 均 参与 下一 日的 收益 分 配。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 基金财产的构成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债 券 利息 以 及其 他 资产 的价 值 总 和。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 代表 基 金, 以托 管 人和 基金 联 名的 方式开 设 的证 券 账 户 、 以基 金名 义 开 立 的 银行 账户 ,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 服务 代理 人 、 登 记机 构 自 有资 产 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 独立。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固有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本 基金财产 归入其固 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本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用 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 入 本基金 财产。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73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 本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4. 非因 本基金 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 本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计价 (一)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 (二) 基 金 资产 的计 价目 的是 客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的 价 值。 依据 经基 金资 产 计 价 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出 基金 收益 。本 基金采 用 固定 份额 净值 ,基 金 账 面份额净 值始终保持 1.00 元。 计价日 基金成立后 ,每日对 基金资产 进行计价 。 (三) 计价对象 基金依法持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 (四) 计价方法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 折价, 在其剩 余存续期 内摊销 , 每日 计提 损益。 本 基金的债 券和票 据按摊余 成 本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 本基金目前 投资工具 的计价方 法: (1) 基金持有 的债券、 票 据采用溢 折价摊销 后的成 本 列示, 按票面 利率计提 应收利息。 (2)债券回 购以成本 列示,按 协议利率 在实际 持有 期间内逐日 计提利息 。 (3)银行存 款以本金 列示,按 银行适用 利率逐 日计 提利息。 2 、 由 于 按摊 余成 本 法计 价可 能 会出 现被 计价 对 象的 其他 可 参考 公允 价 值指 标和 摊 余成 本之间的偏 离, 为 消除或减 少因基金 份额净值 的背离 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稀 释或其 他不公平的 结果, 在实际 操作中,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定 期计算投 资组合摊 余成本 与其他可参 考公允价 值指标之 间的偏离 程度, 并定期 测试其他可 参考公允 价值 指标 确定方 法的有效性 。 当投 资组合的 摊余成本 与其他可 参考公 允价值指标 产生偏离 达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上 报证监会 ; 偏离 达到 0.50%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公告并 及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按照其它可 参考公允 价值指标 对组合的 账面价值 进行 调整, 使 基金资产 净值更能 公允地反 映基金资产 价值, 确保以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不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实质 性的损害。 3.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规定 不能客观 反映基金 资产 公允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况 , 在与基 金托管 人商议后 , 按 最能反映 基金 资产公允价 值的方法 计价 。 即使存 在 上述情况, 基 金管理 人若采用 上述 1—4 规定 的方法 为基金资产 进行了计 价,仍应 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计价方 法。 4. 国家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规定 进行计价 。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74 (五) 计价程序 基金的日常 计价由基 金管理人 进行。 基金管理 人完成 计价后将计 价结果以 书面形式 报 送基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计 价方法、 时间与程 序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签 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年末计 价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 行。 (六) 暂停公告基金收益的情形 (1)基金投 资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停 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 (七) 基金收益计算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差错处理的 原则和方 法如下: (1)基金收益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 0.25 % 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上报 证监会, 错 误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 净值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 备案 。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误导致基 金收益计算 错误, 从而给 基金或 基金投资 人造成损 失 的, 由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共同 承担赔 偿; (4)基金管 理人具有 向当事人 追偿不当 利得的 权利 。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处理。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按 上述 计 价方法进 行计价时 ,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资 产净值错 误 处理;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 误, 或由于战争、 火灾、 地震、 洪水 等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计 价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以 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 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 十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基金投资所 得债券利 息; 2. 银行存款利 息; 3. 买卖证券差 价; 4.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 5. 因运用基金 资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 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75 基 金 净收 益 为基 金 收益 扣除 按 照国 家有 关 规定 和基金 合 同中 的 有关 规 定可 以在 基 金 收益中扣除 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采用1.00 元 固定份额 净值交易 方式,自 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每日将 基金净 收益(或净损失)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收益 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并 定期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通常情况 下,本基金的 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日结转, 对于目前暂不支持按日结转的销售机构 ,仍保留按月 结转的方式。不论何种支付 方式,当日 收益均参 与下一日 的收益分 配。 。 2. 每一基金单 位享有同 等分配权 。 3. 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在收 益结转日,如 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 正,则为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如投资者 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负,则 不对基本余额进行减少的处理,负数部 分依旧体现为 未结转收益,直至累计未结 转收益为正 。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酌情调整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如因其他事 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为确 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体 现其持有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将于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当日统 一为所有渠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结转相应 的基金份额 。


(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 本基金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 和管理人网站 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 日 披露 节假日期间 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节假 日最后一 日的7 日年化收 益率(%) , 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 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基 金收益公 告由基 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 基金托管 人核实后 确定。 2. 日每 万份基 金净收益 =当日基 金净收益/ 当 日基金份 额 总额×10000 ; 期间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 ? ? n w w w S r 1 ) / ( ×10000 ; 其中,r1 为期间 首日基金 净收益,S1 为期间首日 基 金份额总额 ,rw 为第w 日基金净 收益,Sw 为第w 日基金份 额总额,rn 为 期间最后 一 日基金净收 益,Sn 为期间 最后一日 基 金份额总额 。 按日结转份 额的 7 日 年化收益 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其中,Ri 为最近 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 当日)的 每 万份基金净 收益。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76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应保 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3. 本基金每日 例行对上 一日实现 的收益进 行收益结 转” ; 4. 本基金对每 日例行的 收益结转 不再另行 公告。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与 基 金运 作 有关 的 费用 包括 : 基金 管理 人 的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 人的 托 管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的与 基 金相 关的 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费 用; 基金 的证 券 交易 费用 ;以及 其 它按 照国 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 资产中列支 的其它费 用。 1 、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以基金资 产净值的0.33%年 费率 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2 、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按不高于 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10% 的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 法如下: H=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基 金托 管人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因 未 履行 或未 完 全履 行义务 导 致的 费 用支 出 或基 金资 产 的 损失,以及 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 用等 不列入基金 费用。 (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 申购和赎 回费


本基金不 收取申购 费和赎回 费。 2 、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77 取情况, 视每次 转换时的 两只基 金的申购 费率的差 异 情况而定 。 基金 转换费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担。 3 、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A 级基 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 为0.25% ,本 基金B级基金 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0.01% 。 各类别基金 份额的基 金销售服 务费计提 的计算公 式如 下: H=E×R/ 当年 天数 H为各类别基 金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基金销 售费 E为各类别基 金份额前 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R为各类别基 金份额适 用的基金 销售服务 费率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基 金托管人 于次 月前3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销 售机构, 由 注册登记 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 构收到后 按相关合 同规定 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 三) 其他费用 1 、 其它与基金运 作有关的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 付,列入当 期基金费 用。 2 、 基金管理 费、托管 费和销售 服务费的 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销 售机 构 可 以 协商 调低基 金 管理 费 、基 金 托管 费和 销 售 服 务 费, 前述 费 率下 调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 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 体上刊登公 告。 3 、 基金费用 种类的调 整 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照国 家的有 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 用 。 如本 基金 仅 对新 发行 的基 金单 位 适用 新的 基金费 用 种类 ,不 涉 及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四) 基金税收 根据财政部 财税[2004]7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 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 要求,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证 券投资基 金(封 闭式证券投 资基金,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 金买卖股 票、债券 的差价收 入, 继续免征营 业税和企 业所得税 。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的 各类纳税 主体,依 照国家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 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 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78 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 成立少于3 个月, 可以并入 下一 个会计年度 ; 2. 基金核算以 人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 单位; 3. 会计制度执 行国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 4. 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5.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7. 基金的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也可以 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基金会计,但 担任基金会计责任人的会计 师事务所不 能同时从 事本基金 的审计业 务。 (二) 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 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对基 金年度财 务报表进 行 审计 ; 2. 会计师事务 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 计师,须 事先征得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 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 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 以更换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在 5 个 工作日 内公告。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 信息披露 办法 》 及其实 施准 则、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编 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 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 别规定>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通 过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以 及本公司网 站 (www.bosera.com)进 行公告。 (一 )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招募说 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每6 个月更 新 一次,并于 每6 个月结束 之日后 的 45 日内公 告,更新 内容截至 每 6 个月 的最后1 日。 基金管理人 按照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及其实施准 则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 内容与格 式》、基 金合同编 制并公告 招募 说明书。 (二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 (三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 议是约定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权 利、 义务的法律 文件。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79 (四 )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 收益公告 1. 基金年度报 告经注册 会计师审 计后在基 金会计年 度结 束后的 90 日 内公告。 2. 基金中期报 告在基金 会计年度 前 6 个月 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3. 基金季度报 告每季度 一次,于 每季度结 束后的 15 个 工作日内公 告。 4.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本基金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披 露开放 日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 益、节假 日最后一 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 ,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 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5.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 告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 个市 场交易 日 基金 日 收益 和 基金 七日 收 益 率(%)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述 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日收 益和基 金七日 收益率(%) 等信息 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五 )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发生 如下 可 能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权 益 产生 重 大影 响 的事 件时 , 将 按照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报告并 公告: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 同; 3.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 理人、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 管费等费 用计提标 准、计提 方式和费 率发 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错 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0.5% ; 18. 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 所; 19. 变更基金份 额发售机 构; 20. 基金更换注 册登记机 构; 21. 基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 基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购、 赎回 ; 26.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事项。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80 (六 )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期限 内 ,公 共媒 体 中出 现或 市 场上 流传的 消 息可 能 对 基 金 收益 产生 误 导 性 影 响或 引起 较 大的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知 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 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七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 基 金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年 度报 告、 中 期报 告及其 摘 要、 基 金收 益 公告 和基 金 投 资 组 合公 告等 文 本文 档将 存放 于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和 销售 代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投 资 者 可在 办公 时 间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 印件 。对 投 资者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www.bosera.com) 的网站查阅 和下载上 述文件。 十八.风险揭示 相 比 其它 基 金产 品 ,虽 然本 基 金风 险较 低 ,但 投资人 仍 有可 能 承担 一 定的 风险 。 包 括: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 政治 因素 、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而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 信用风险 金 融 债 和企 业 债的 发 行人 不 能按 期 还 本付 息 和回 购交 易 中 交易 对 手在 回 购到 期 交割责任时 ,不能偿 还全部或 部分证券 或价款, 造成 本基金的信 用风险。 (2) 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的 利率调整 和市场利 率的波动 构成本基 金的 利率风险。 由于利 率 波动, 基金投资人 会面临投 资现金收 益基金的 收益率没 有存 款利率高的 风险。 (3) 再投资风险 债 券 偿 付本 息 后以 及 回购 到 期后 可 能 由于 市 场利 率的 下 降 面临 资 金再 投 资的 收 益率低于原 来利率, 由此本基 金面临再 投资风险 。 (4) 通货膨胀风 险 如果中国今 后出现物 价水平持 续上涨 , 通货 膨胀率提 高, 现金 收益基 金的投资 价 值会因此降 低。 (5) 政策风险 国家政策发 生不利于 基金投资 人的变化 , 构成 本基金 的政策风险 。 另外 , 如果 国 家对同业存 款利率下 调, 会 使基金 的现金投 资收益减 少, 也是 本基金的 政策风险 。 (6) 策略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 债券基金,对流动 性要 求较高,这种确保高流 动性的投资 策略有可 能造成投 资收益的 减少。 2、管理风险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81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置不 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 公 司内部失控 而可能产 生的损失 。管理风 险包括: (1) 决 策风险 : 指基 金投资的 投资策略 制定 、 投资决 策执行和投 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 程中, 由于决策失 误而给基 金资产造 成的可能 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 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 致的损失 ; (3)技术风 险:是指 公司管理 信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 因素而可能 造成的损 失。 3、流动性风 险 在开放式 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生巨 额赎回的 情 形。 巨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 基金仓 位调整的困 难,导致 流动性风 险,甚至 影响基金 份额 净值。 4、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 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 一些特殊 的风险。 (2)因技术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 靠产生的风 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 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5)对主要 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 理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 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 致的风险 。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 终止 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的 ,基金合 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而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 管理 人承接其原 有职责的 ; 3.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而六个 月内没有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其原有 职责的; 4. 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情况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 它情 况。 ( 二)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 终止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清算小组必 须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 督下进行基 金 清算。 2. 基金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由基 金管理人选 定的律师 事务所 、 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事务所以 及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以 及上 述 会计 师事 务 所和 律师事 务 所应 在 基金 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聘请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资产后, 负责基金 资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82 ( 三)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清 算公告; 2. 基金清算小 组统一接 管基金资 产; 3. 对基金资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价 ; 5. 对基金资产 进行变现 ; 6. 将基金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7. 以自身名义 参加与基 金有关的 民事诉讼 ; 8. 公布基金清 算结果公 告; 9. 进行基金剩 余资产的 分配。 (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 指清 算 小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中 发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清 算小组优先 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 ( 五) 基金资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基金资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 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 给下一顺序 权利人。 ( 六) 基金清算的 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 关 重大 事项 将 及时 公告 ;基 金清 算 结果 公告 由基金 清 算小 组经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在 3 个工作日内 公告。 ( 七) 基金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 册及有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 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 之日起, 依法并依 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 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金


资产; (2) 依照基金合 同获得基 金管理费 及其他约 定和法定 的收 入; (3)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 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基金合 同或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致 使 基金资 产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产生 重大 损失的,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 行,必要时 应采取 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83 (4) 销售基金单 位; (5) 提议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 于其他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7) 担任 登记机 构 或委托 其他机构 担任 登记 机构 或更 换 登 记机构 ; (8) 委托和更换 销售服务 代理人, 并对其销 售服务代 理行 为进行监督 ; (9) 在基金合同 规定的情 形出现时 ,决定暂 停受理基 金单 位的申购、 暂停 受理基金单 位的赎回 ; (10) 决定基金收 益的分配 方案; (11)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12) 组建或参加 基金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资 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3) 有关法律、 法规、规 章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 同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依 法管 理并运用基 金的全部 资产;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资产 ; (3) 配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开放 式基金的 登记业务 或委 托其他机构 办理该业 务;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 购、申购、赎 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 构代理该项 业务;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 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 互独立,确保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 作、财务管 理等方面 相互独立 ; (6) 除法律、 法规 、 规章和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转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资产 ; (7) 接受基金托 管人的依 法监督; (8) 按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收益; (9) 依法履行与 基金有关 的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 章及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1)按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 (12)按规定受理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及时、足 额支付赎 回、 分红款项; (13)不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 控股和直 接管理; (14)按有关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保 存基金的 会计账册 、报 表、记录 15 年以上; (15)依照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84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 的时间发出;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 (17)参加基金清 算小组, 参加基金 资产的保 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 管人接管其资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 托 管人; (19)因过错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过 错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0)基金托管人 因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托管人 追偿; (21)有关法律、 法规、规 章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 保管基金 资产; (2) 获取基金托 管费; (3) 监督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4) 监督基金管 理人,如 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 反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5) 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时 ,提名新 任基金管 理人; (6)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 约;


(2)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依法安全 保管基金 的全 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专职人员 ,从事基 金资产托 管事宜;


(4)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 基金联名的方 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行 账户等基 金资产账 户, 严格执 行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指 令, 认真办理 基金投 资的 证券的清算 交割及基 金名下的 资金往来 ;


(5) 按规定出具 基金业绩 和基金托 管情况的 报告,并 报中 国人民银行 和中国证 监会;


(6) 计算并与基 金管理 人 核对基金 资产净值 或基金单 位收 益及相应的 收益率;


(7) 按有关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保 存基金的 会计账册 、报 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8)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资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 资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资产相互 独立; 对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 , 独立核 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 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9) 除法律、 法规 、 规章及 基金契约 另有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85 不得转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


(10)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证;


(11)建立并保存 基金持有 人名册;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 章及本契约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 认购、申购、 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 有关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4)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 用以处理基金 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的方法符 合基金契 约等有关 法律文件 的规定;


(15)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 融资的条件符 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 的规定;


(16)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说明基金 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 基金契约 的规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 未执行基金 契约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 基金持有人的 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 专用账户;


(18)参加基金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资产的保 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 管人接管其资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民 银行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20)因过错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过 错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基金管理人 因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基 金当事人 利益的活 动;


(23)有关法律、 法规、规 章和基金 契约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1) 按 照基金契 约的规定 提议召开 或自行召 开及出席 或者 委派代表出 席基


金持有人大 会,并行 使表决权 ;


(2) 取得基金收 益;


(3) 监督基金运 作情况; (4) 按照基金契 约的规定 查询或者 获取公开 的基金业 务和 基金财务状 况资 料; (5) 按照基金契 约的规定 申购、赎 回或转让 基金单位 ; (6) 参与基金清 算后剩余 资产的分 配; (7) 要求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履行基 金 契约规定 的义 务; (8) 因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注册登记 机构、销 售机 构的过错导 致利 益受到损害 ,有权要 求赔偿; (9) 法律、法规 、规章和 基金契约 规定的其 他权利。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86 2 、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 遵守基金合 同; (2) 按照规定支 付相应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 金单位范 围内,承 担基金亏 损或者终 止的 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基金其 他当事人 利益的活 动; (5) 返还持有基 金过程中 获得的不 当得利; (6) 法律、法规 、规章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 2.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经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修改基金合 同,但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2) 终止基金合 同; (3) 基金管理人 的更换; (4)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 (5) 提高基金管 理费或托 管费的收 费比例。 但根据届 时有 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 提高; (6) 与其他基金 合并; (7) 转换基金类 型; (8)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 3. 召集方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在其 发出或收 到基 金合同第五 ( 二) 条所述提 议之日起 60 日内 召集,开 会的具体 时间、地 点、方 式、权益登 记日由基 金管理人 决 定。 (2) 如基金管理 人在前款 规定期限 内未行使 召集权 , 基金 托管人有权 在前款规 定期限 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应予 以配合。 (3)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 未在规定 期限内行 使召 集权, 提 议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在前款 所述期限 届满 之日起 60 日内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应予以配 合 。 如果提议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在本 款规 定期 限内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视为其 已经 撤销了召开 该大会的 提议。 4. 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最迟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20 日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通 知 方式 可以 为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和 召集人 认 为合 适的 其 他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通 知须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87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席 方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3) 有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达的 期限、地 点; (5) 投票表决截 止时间( 一般适用 通讯开会 情况) ; (6) 会务联系人 姓名、电 话及其他 联系方式 ; (7)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 的手续; (8)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5. 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a a.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b b.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委托 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 c c. .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以通讯 的书 面方式进行 表决; d d.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 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 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条件 a a. .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 合以下条 件时,现 场会议方 可举行: i i. .


到会的人数 不少于 10 人; i ii i. .


亲 自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 人 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计不 少 于50 人; i ii ii i. .


会议召开时 间后 30 分 钟内, 对到 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 持 有基金单位 的统计显 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低 于代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25% ; i iv v. .


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持有 基金单位 的凭 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 托人持有基 金单位的 凭证及授 权委托代 理手续完 备, 到会者出具 的相关文 件符 合有关法律、 法 规和规章、 基 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单位的 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未能达到上 述条件, 但同时符 合以下条 件时,也 可以 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i i. .


到会人数不 少于 7 人, 其 中持有 50 万份以 下基金单 位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 理人不少于3 人; i ii i. .


会议召开时 间后 30 分 钟内, 对到 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 持 有基金单位 的统计显 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低 于代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30% ; i ii ii i. .


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持有 基金单位 的凭 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 托人持有基 金单位的 凭证及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 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 述 (a) 的条件 的情况下 ,则召集 人可另 行 确定并公告 重新开会 的时间 (至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88 少应在 1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但 确定有权 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 益登记 日不变。重新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再 次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i i. .


到会人数不 少于 5 人; i ii i. .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单位 的凭证、 代理 人 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单位 的凭 证及授权委 托书均符 合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和 会议 通知的规定 ; i ii ii i. .


会议召开时 间后 30 分 钟内, 对到 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 持 有基金单位 的统计显 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低 于代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20% 。 b b. .


通讯方式开 会 必须同时符 合以下条 件时,通 讯会议方 可 举行: i i.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少 于50 人, 代表 权益登记 日基金份 额 25%以上(含 25%)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在表决 截止日前( 含当日) 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 决 (以收到书面 表决材料 的日 期为准) 。 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少于 50 人, 而其所出 具有效书面 意见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不少 于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的 30%。对 于通讯开会 方式的表 决, 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表面符 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 效的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 不清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效表 决。 代理人 在通讯方 式 开会中进行 表决时, 应 向 召集人同时 提交有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具的有效 的授 权委托书; i ii i. .


参 加表 决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 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单位的 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 明、 委托人持 有基金单 位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 完备并符合 有关法律、 法 规和规章、 基 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 金单位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 人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 符; i ii ii i. .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 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i iv v. .


会议通知公 布前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 后),但 确定有权 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 益登记 日不变。重新 以 通讯开 会 方 式 再 次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i i.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少 于 25 人,并且所有 出具有效 书面意见 所代表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 或 者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少于 25 人, 并 且 所有 出具 有效 书面 意见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 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25%; i ii i. .


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持有 基金单位 的凭 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 托人持有基 金单位的 凭证及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 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 、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89 i ii ii i. .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 示性 公告; i iv v. .


召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 v v. .


会议通知公 布前已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6. 议事内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议事内容仅 限于基金 合同本条 第(二) 款所述事 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持 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10%或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在大 会召 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 提 案, 也可 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最 迟应 当在 大 会召开日 前15 日提交召 集人;召 集人对于 临时提案 应 当最迟在大 会召开日 前10 日公告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果 需 要对 原 有提 案进 行 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 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 期。 (2) 议事程序 a a. .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开 会 的方 式 下, 首先 由 大会 主持 人 按照 规定程 序 宣布 会 议议 事 程序 及注 意 事 项 ,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经具 有证 券 从业律师资 格的律师 见证后形 成大会决 议。 大 会 由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主 持。 在基 金 管理 人授权 代 表未 能 主持 大 会的 情况 下 , 由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 上多数( 不含 50%) 选举 产生一 名代表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召 集 人应 当 制作 出 席会 议人 员 的签 名册 。 签名 册载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 位 名 称) 、身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 决 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 名称)等事 项。 b b. .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由 召集人在 会议通知 中提 前 2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日 期第二日 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构 监督下形成 决议。 7.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单位享有 一票表决 权。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及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50% 以上 (不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 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90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代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50%以上(不 含 50% )的 持有 人 或 代理 人通 过 方可 作出 。涉 及基 金 管理 人更 换、基 金 托管 人更 换 、基 金终 止等 重大 事 项以及有关 重大事项 的契约修 改必须以 特别决议 的方 式通过方为 有效。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4) 对于通讯开 会方式的 表决,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 效的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 视为无效 表决。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会 a a. .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 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 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三名代 表担任监 票人 。 b b.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c c. .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 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 点结果。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 通 讯方 式 开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集 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基 金 托 管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 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9. 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作 出之日起 生效 , 但其中 需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 有权机 构批准的, 自批准之 日或相关 批准另行 确定的日 期起 生效 。 (2)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均有法律 约束力。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 告。 10. 争议的解决 对 于 因本 协 议的 订 立、 内容 、 履行 和解 释 或与 本协议 有 关的 争 议, 本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尽量 通过 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深圳分 会 ,按 照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仲 裁裁决是 终局 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91 (五) 基金合同的效力 1. 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批 准并公告 之日。


2. 基金契约自 生效之日 对基金契 约当事人 具有法律 约束 力。


3. 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其余 报送中国证 监会和中 国人民银 行各两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法律效 力。


4. 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理人和 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 契约正本为 准。


(六) 基金合 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的 ,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后 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 ,基金持 有人数量 连续 60 个 工作日达 不 到 100 人,或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 人将 宣布本基金 终止; 2. 基金持有人 大会表决 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 行为,基 金被中国 证监会责 令终止的 ;


4. 基 金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无 其 他适当的基 金管理公 司承受其 原有权利 及义务;


5. 基 金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无 其 他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 受其原有 权利及 义 务;


6. 由于投资方 向变更引 起的基金 合并、撤 销;


7. 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 程序未能 在 60 日内 产生新 的基 金管理人; 8. 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 它情形。


(七) 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基金终止后, 应 当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 定对基金进 行清算。 基金 合同于 中国证监会 批准基金 清算结果 并予以公 告之日终 止。


二十一.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 )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 :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洪小源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92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 【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 金、基金 管理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a)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胡怀邦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 30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字【1998 】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 币存款; 发放短 期 、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据贴 现; 发行金融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 提 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 ; 代理 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 险业务 ; 提供保 管箱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 票据的承 兑和 贴现、 外 汇借款 、 外汇担 保; 发行和代 理发行股 票以 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 ; 买卖和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买卖; 代理外汇 买卖; 代理国 外信用卡 的发行和 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见 证业务; 基金托管 业务;经 中国 人民银行批 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与核查 1.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 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 基 金资产的投 资比例、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 基 金收益分 配等行 为的合法 性、合 规性进行 监督和 核查 。对基金 管理人 因以 上 方 面的过错 导致基 金资产灭 失、减 损或处于 危险状 态等 ,基金托 管人应 立即 以 书面方式要 求基金管 理人予以 纠正和采 取必要的 补救 措施。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93 (2)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行为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有 权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在限 期内, 基金 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督 促基金管 理人 改正。 (3)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2.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 务监督、 核查 (1)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是 否执行 以 下职能进 行监督 :及时执 行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 妥善 保管 基金的 全部 资 产 、按时将 赎回资 金和分配 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收 益划 入专用账 户、对 基金 资 产 实行分账 管理、 不擅自动 用基金 资产等。 当基金 托管 人因上述 过错导 致基 金 资 产灭失、 减损或 处于危险 状态时 ,基金管 理人应 立即 以书面方 式要求 基金 托 管人予以纠 正和采取 必要的补 救措施。 (2)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 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 监会。 (3)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在业 务监督、 核查中的 配合 、协助 基 金 托管 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有 义 务配 合和 协 助对 方依照 本 协议 对 基金 业 务执 行监 督 、 核 查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 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 ) 基金资 产保管 1. 基金资产保 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 依法持有 并安全保 管基金的 全部资产 。 (2) 基 金资产应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所有 或管 理的其他 资产。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为 基金设 立独立账 户,本 基金资产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它 资产或 其它 业 务以及其它 基金的资 产应当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 (3) 基 金托管人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 分、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资 产。 2. 基金成立时 募集资金 的验证 基 金 募集 期 满,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所 进 行 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 。验资报 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 名 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属 于基 金资 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入 基金托 管 人以 基 金名 义 开立 的银 行 账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94 户中,验资 报告出具 后,基金 成立。 若 基 金未 达 到规 定 的募 集额 度 则基 金不 能 成立 。在此 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当按 照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 3. 投资人申购 资金和赎 回资金的 收付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及 时查 收申 购 资金 是否 到 达基 金账户 , 对于 未 准时 到 账的 资金 , 要 立 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核 实资 金划 拨 情况 ;对 于赎回 资 金, 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登记 机 构 发送的完 整的清算 数据和基 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 款指 令后及时进 行支付。 基金连续 两 个开 放 日以 上 发 生 巨额 赎回 的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 为 有必 要 , 可 暂停 接 受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 期支付赎 回款 项,但不得 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 工 作 日, 并应 当 在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 体上 公告 。 在延 期 支付 时间 内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基 金 管理人的指 令进行支 付。 4. 基金的银行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1) 基金的银行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 (2) 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并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令办 理资金 收付。本 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 用并 承 担相应的责 任。基金 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均须 通过 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 (3) 基 金的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开 展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假 借基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 账 户进行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4) 基金的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中国人民 银行的有 关规 定。 5.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中 国证 监会 和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 司 的有 关 规定 ,以 托 管 人 和 基金 联名 形 式代 理基 金开 立证 券 账户 。以 托管人 自 身名 义为 所 有托 管的 基金 开立 清 算 备 付金 账户 。 由托 管人 为所 托管 的 各个 基金 分别进 行 二级 清算 ,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基金二级清 算账户资 金余额对 账单。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 运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基 金 业务 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出借 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 账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根 据 业务 发 展需 要 ,经 双方 协 商同 意, 基 金托 管人还 可 根据 有 关规 定 开立 其他 投 资 品种的账户 。 6. 基金资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的保管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以基 金 名义 存放 于 基金 托管人 的 保管 库 、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公 司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或其 他 有权 办理 存管业 务 的机 构的 保 管库 中; 保管 凭证 由 基金托管人 保存。实 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 7. 和基金资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保管 合同原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保管期限15 年以 上。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95 (四 ) 基金资产计价、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 计价 (1) 计价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债券 等有价证 券。 (2) 计价方法 a. 本基金计价 采用摊余 成本法, 即 计价对象 以买入成 本 列示, 按实际利 率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 折价, 在其剩 余存续期 内平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益 。 本基金 的债券 和票据 按摊余成本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 b. 基金持有的 债券、票 据采用溢 折价摊销 后的成本 列示 ,按票面利 率计提应 收利息 ; c. 债券回购以 成本列示 ,按协议 利率在实 际持有期 间内 逐日计提利 息; d. 银行存款以 本金列示 ,按银行 适用利率 逐日计提 利息; e. 由 于 按摊 余 成本 法 计价 可能 会 出现 被计 价 对象 的其他 可 参考 公 允价 值 指标 和摊 余 成 本之间的偏 离, 为 消除或减 少因基金 份额净值 的背离 导致基金持 有人权益 的稀释或 其 他不公平的 结果, 在实际 操作中,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定 期计算投 资组合摊 余 成本与其他 可参考公 允价值指 标之间的 偏离程度 , 并 定期测试其 他可参考 公允价值 指 标确定方法 的有效性 。 当投 资组合的 摊余成本 与其他 可参考公允 价值指标 产生偏离 达 到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上 报证监会 ; 偏离达 到 0.50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公告并及 时 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 按照其它 可参考公 允价值指 标对 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 调整, 使基 金资产净值 更能公允 地反映基 金资产价 值, 确 保 以摊 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不 会对基金持 有人造成 实质性的 损害; f. 如按上述规 定不能客 观反映基 金资产公 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 在与 基金托管人 商议后, 按最能反 映基金资 产公允价 值的 方法计价。 即使存在 上述情况 , 基金管理人 若采用上 述 (1) — (5 ) 规定 的方法为 基 金资产进行 了计价, 仍应 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计价方 法; g. 国家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规定 进行计价 。 (3) 计价程序 基金的日常 计价由基 金管理人 进行。 基金管理 人完成 计价后将计 价结果以 书面形式 报 送基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计 价方法、 时间与程 序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签 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年末计 价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 行。 (4) 暂停公告基 金收益的 情形 a. 基金投资涉 及的证券 交易所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 他原 因停市时; b.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5) 基金收益的 确认及错 误的处理 方式 差错处理的 原则和方 法如下: a. 基金收益 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 扩大; b.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上报证 监会,错误偏差达到 基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96 金份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 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备案 ; c.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规定 进行账务 处理 , 但计算 过程有误 导致基金 收益 计算错误, 从而 给基金或 基金投 资人造成 损失的, 由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共同 承 担赔偿; d. 基金管理人 具有向当 事人追偿 不当利得 的权利。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处理。 (6) 特殊情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 按 上述 计 价方法进 行计价时 ,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资 产净值错 误 处理;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 误, 或由于战争、 火灾、 地 震、 洪水 等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计 价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以 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 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2 、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与完成的 时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余 额。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万 份收益和 七日 年化收益率 ,并按规 定公告 。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计 价后, 将基 金 资产净值、 基金 万份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托管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计 价方法 、 时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 签章 并以加密 传真 方式传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 理 人对外公布 。 3 、 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 的会计制 度执行。 4 、 基金账册 的建立和 基金账册 的定期核 对 (1) 基金账册的 建立 基 金 会计 核 算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 按双方 约 定的 同 一记 账 方法 和会 计 处 理 原 则, 独立 地 设置 、记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用于 对基 金 会计 的复 核。 双方 应 指 定 经办 基金 的 财务 会计 人员 负责 编 制、 保管 基金的 会 计账 册; 双 方管 理或 托管 的不 同 基金的会计 账册,应 完全分开 ,分别编 制和保管 。 (2) 凭证保管及 核对 证券交易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分别保 管并 据此建账。 基金管理人 按日编制 基金估值 表,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 ,从而核对 证券交易 账目。 基 金 托管 人 办理 基 金的 资金 收 付、 证券 实 物出 入库所 获 得的 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原件并记 账,每月 附指令回 执和单据 复印件交 基金 管理人核实 。 基 金 托管 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账 册每 月 核对 一次。 经 对账 发 现双 方 的账 目存 在 不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97 符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持 双 方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5 、 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基 金 财务 报 表由 基 金托 管人 与 基金 管理 人 每月 分别独 立 编制 。 月度 报 表的 编制 , 应 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基金投 资组合公 告 在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 内公告; 招 募说明书在 本基金成 立后每六 个月公告 一次,于 截止 日后 45 日内公告 。中期报 告在基金 会计年度前 六个月结 束后 60 日 内公告; 年度报 告在 基金会计年 度结束后90 日内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对报表加盖 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 内 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 中期 报告 内容 截止 日 后30 日内完成 报告的编 制,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后20 日 内 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 年度 报告 内容 截止 日 后50 日内完成 报告的编 制,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后30 日 内 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 的 报 表存 在不 符 时,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 金管 理人 应共同 查 明原 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国 家 有 关 规定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基 金管理 人 提供 的报 告 上加 盖公 章, 双方 各 留存一份。 基 金 托管 人 在对 中 期报 告或 年 度报 告复 核 完毕 后,需 出 具相 应 的复 核 确认 书, 以 备 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 审核时提 示。 若因特殊原 因上述报 告的制作 和复核需 提前完成 时, 托管人应予 以配合。 (五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登记机构 负 责编制和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按 国 家法 律 法规 及证 券 监 督管理部门 的要求执 行。 (六 ) 争议的解决 1. 因本协议产 生的争议 ,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 商途径解 决。 协商 不成的 , 任何 一方均可 将该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 分会 , 按照申 请仲裁时 该会现行 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 ,对双 方均 有拘束力。 2.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职 责, 继续忠实 、 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3. 在争议解决 期间,除 争议所涉 部分外, 本协议其 余部 分应继续履 行。 (七 )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 的新协议 ,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修 改后的新 协议 ,报中国证 监会批准 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 基金或《基 金合同》 终止; (2) 因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其他事 由造 成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98 (3) 因基金管理 人解 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其他事 由造 成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 发生《基金 法》或其 他法律法 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如 下服 务,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正常开放期,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T+1个工作日后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 快e 通 网 上 服 务 手 段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交 易 确 认 单 。 2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纸 质 对 账 单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 个 工 作 日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寄送纸质 对 账 单 。 3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对账单。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e 通 ”系统 网 上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阅电子对账单 ” 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博 时 一 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网上 理财服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如 下 服 务 :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资者 使 用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 安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商银行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盈账户、 支 付 宝 基 金 专 户 均 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2 、 查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 时 可 以 修 改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等 基 本 资 料 。 3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 热 点 问 题 等 。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 网 站 首 页 “ 在 线 客 服 ”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互 动 。 也 可 以 在 “ 您问我答 ” 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 议 。 三、短信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订 制 短 信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相 应 短 信 服 务 。 四、电子邮件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业 务 咨 询 、 投 诉 受 理 、 基金份额净值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99 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手 机 登 陆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m.bosera.com ) 、 手 机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wap.bosera.com )和博时App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享 受 基 金 理 财 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服 务 等 功 能 。 六、信息订阅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博 时 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电话理财 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免长途 话 费) 可享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 、自 助 语音服务: 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投 资者 可 以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净 值 等 信 息 , 也 可 以 进 行 直 销 交 易 、 密 码 修 改 、 传 真 索 取 等 操 作 。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本 公 司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办 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在 线 完 成 认/ 申 购 款 项 的 自 动 划 付 。 3 、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 投资者 可 以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 息 订 制 、 电 话 交 易 人 工 服 务 、 账 户 诊 断 等服务 。 4 、 电 话 留 言 服 务 : 非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或 线 路 繁 忙 时 , 投 资 者 可 进 行 电 话 留 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地 址 及 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二十三. 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一)2015 年01 月12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 时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重庆农商 行为 代销机构的 公告》; (二)2014 年12 月29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增加中经北 证 (北 京) 资产管理 有限 公 司为代销 机构并参 加其网上 交易申购 业务及定 期定 额申购业务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三)2014 年12 月26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博时现 金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恢复大 额申购、 转换 转入和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 告》;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100 (四)2014 年12 月25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现 金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 B 类新 增山西 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 (五)2014 年12 月24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博时现 金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 元旦假 期前 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 公告》; (六)2014 年12 月17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现 金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 B 类新 增宏源 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 (七)2014 年12 月17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现 金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 B 类新 增国信 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 (八)2014 年11 月29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 博时现金 收益证券 投资基 金 B 类新增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的公 告》; (九)2014 年11 月07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 增加厦门市 鑫鼎盛控 股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构并参 加其网上 交易申购 业务及定 期定额申 购业 务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十)2014 年10 月27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博时现 金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十一)2014 年 09 月 25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 金增加一 路财富 (北京 ) 信 息科技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参加其 网上交易申 购业务及 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十二)2014 年 09 月 24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关于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暂不 代理销售博 时开放式 基金的公 告》; (十三)2014 年 09 月 24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 现金收益 基金 “ 国 庆节 ”假 期前暂停 申购 、转换转入 公告》; (十四)2014 年 09 月 22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部分 基金增加 中经北证 为代销机 构并参加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十五)2014 年 09 月 19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关 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 金增加吉林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101 (十六)2014 年 09 月 09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关 于博时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增加中国 国际期 货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并参加 其网上 交易申购及 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十七)2014 年 08 月 28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 现金收益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半年 度报 告(摘要) 》; (十八) 2014 年 08 月 20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 告了 《关 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 金增加新时 代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 告》; (十九) 2014 年 08 月 14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 告了《关于 博时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晋商银 行为 代销机构的 公告》; (二十) 2014 年 07 月 31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 告了 《关 于博时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增加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公司 为代销机 构并参 加 其网上 交易申购及 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二十一) 2014 年07 月31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 公告了 《关于博 时现金收 益证券投 资基金 A 类新增 植 信基金销售 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 (二十二) 2014 年07 月21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 公告了《关 于博时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太 平洋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 (二十三) 2014 年07 月21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 公告了 《 关于博时 现金收益 证券投资 基金 B 级 新增上 海天天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 的公告》; (二十四) 2014 年07 月18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 公告了《博 时现金收 益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第2 季 度报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博 时 现 金 收 益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设 立 的 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