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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保本(290012)

泰信保本: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泰信行 业 精选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五年 三 月 二日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 提示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基金根据 《泰信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由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届满后 转型而来。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根据2011 年10 月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 于核准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1598 号) 和2011 年12 月29 日 《关于泰信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 [2011]1026 号) 的核准,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 于 2012 年 2 月22 日获书面确认,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2015 年2 月22 日,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 鉴于 2015 年 2 月 22 日至 2015 年 2 月 24 日为非工作日,因此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 2015 年 2 月 25 日。由 于不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根据 《泰信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保本周期届满后,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对 《泰 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根据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由泰信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 转型而来。 本基金作为 混合型基金, 将会有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 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风险等。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基 金管理 人 .......................................................... 9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7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1 六 、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 37 七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 ..................................................... 38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 39 九 、基 金的投 资 ......................................................... 47 十 、基 金的财 产 ......................................................... 57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9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64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6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8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9 十 六、 风险揭 示 ......................................................... 74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7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9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02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13 二 十一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18 二 十二 、备查 文件 ...................................................... 119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格式>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以 及 《 泰信行 业 精 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资者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二、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本 基 金由泰 信 保 本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泰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 同 : 指 《 泰 信 行 业精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 》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 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订之《泰信 行 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信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 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 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 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 自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 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 指 泰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 泰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 指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变更:指根 据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 泰信 保本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后 转型 为 “ 泰 信 行 业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转型的 内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名称 、 基金 投 资 目 标 、 投资 范 围、 投 资 理 念 、 投 资 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分红条款、基金费率等事项 28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 日, 《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29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泰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37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38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巨额赎回:指本 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 、元:指人民币元 44 、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 、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 、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0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1 、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三 、 基金 管 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人 概 况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 大厦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23 日 法定代表人: 王小林 总经理: 葛航 电话: (021)20899188 传真: (021)20899008 联系人: 庄严 发展沿革: 泰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 ,Ltd. ) 是 山 东 省 国 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现更名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于 2002 年 9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正式筹建,2003 年5 月8 日获准开业, 是以信托投资公司 为主发起人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设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部、 营销部 (分华东、 华北、 华南三大 营 销 中 心 ) 、 理财 顾 问部 、 深 圳 分 公 司、 北 京分 公 司 、 电 子 商务 部 、客 服 中 心 、 基 金 投 资部、 研究部、 专户投资部、 清算会计部、 集中交易部、 计划财务部、 信息技术部、 风 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综合管理部。 截至 2015 年 2 月底, 公司有正式员工 104 人,多 数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历 。 所 有 人 员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均 未 受 到 所 在 单 位 及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的 处 罚。 ( 二 ) 注 册 资 本、 股 权 结 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 币。其中,山东省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出资9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000 万元, 占公司总股本的30%;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 5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股 东单 位名称


现 金出 资金额


股 权比 例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 三 ) 主 要 人 员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小林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 总部副总经理, 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拟任) , 中国银监会国际部副主任 (挂职) ; 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宏强, 董事, 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租赁部项目经理, 南京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综合计划部科长, 江苏省 国际集团综合计划部科长、 副总经理 , 南京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江苏省国信集团 发展规划部副总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财务部总经理。 葛航先生, 董事, 总经理, 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学士;1989 年7 月加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徐国君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曾任北京林业管理干部学院 助教, 青岛大学副教授、 教授, 中国海洋大学教授、 校长助理; 现任青岛国信集团副总 经理。 俞二牛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法硕士; 曾任西藏军区第二通信总站政治处主任, 财 政部人事教育司司长, 中央汇金公司派任中国银行董事、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主席, 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干部,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人力资源部总监、 党委组织部部 长、工会主席;现任中央汇金公司派任光大银行董事。 王川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管理学大专, 高级经济师; 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干 部、省委办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 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务部主任、吉林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兼纪检组组长、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9000 万元


45%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000 万元


30%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


5000 万元


25%


合计


2 亿元


100%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副 行 长 兼 党 组 成员 ( 党委 委 员 ) 、 副 行长 兼 党委 副 书 记 , 中 国光 大 (集 团 ) 总 公 司 副 董 事长、 党委副书记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 行长,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 党委 委员、中信(金融)控股总裁。 丁玮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学士; 曾任世界银行华盛顿总部经济学家、 项目经理、 部门主管, 德意志银行中国区总裁,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投行业务负责 人,淡马锡投资控股高级董事总经理、中国区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刘晓东先生, 监事会主席, 金融学学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 资金调度员、 信贷员, 青岛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科长、 副处长,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经理,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张牧农先生, 监事, 工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 副经理、 项目评审部副经理, 青岛华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 法国巴黎鲁新公司副总 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理; 现任山东鲁信投资控股公司投资管理部 高级业务经理。 戴平先生, 监事, 大专文化, 工程师; 曾任江苏省投资公司科长, 江苏省计划干部 培训中心办公室副主任, 中外合资东西方投资咨询公司副总经理, 江苏省机电轻纺投资 公司投资部经理, 江苏省投资管理公司工业部副经理,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 合投资部副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投资部总经理。 唐光杰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2007 年1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工会主席。 董山青先生, 职工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对公 业务业务经理; 2004 年8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基金投资部总监助理、 泰信保本混合基金 经理。 周向光先生,职工监事,本科。2002 年 12 月 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综合管理部副经理、 北京办事处主任、 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问部业务副总监, 现任董 监事工作部主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林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 总部副总经理, 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主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拟任) , 中国银监会国际部副主任 (挂职) ; 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葛航先生, 董事, 总经理, 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学士;1989 年7 月加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任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吴胜光先生, 督察长, 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任、 江 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二部经理、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 桑维英女士,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 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硕士; 2002 年 10 月加入泰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监察稽核部负责 人兼营销策划部负责人、行政总监、第一届及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 韩波先生, 副总经理, 大学本科; 曾先后任山 东国投上海证券部财务经理, 鲁信投 资有限公司财务、 投资管理部门经理。2002 年10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历 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董山青先生, 香港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CFA, 证券从业经历 10 年。 曾就职于中国银 行上海分行;2004 年 8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清算会计部、研究部、 投资部任职, 曾任泰信 优势增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自 2012 年2 月22 日起担任 泰信保本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现同时担任基金投资部总监助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韩波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 朱志权先生, 基金投资部总监兼投资总监, 泰信先行策略混合基金、 泰信优势增长 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柳菁女士, 研究部总监兼研究总监, 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基金、 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 基金的基金经理; 梁剑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兼研究副总监; 何俊春女士, 基金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基金、 泰信债券增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强收益基金、泰信债券周期回报基金、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另外,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及相关基金经理列席会议。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四 )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承 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 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 、 基金合同和 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 法律法 规,建立 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 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 、暗示他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 金管理人 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涉及上述事项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4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 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 章、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 监会的有关 规 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 )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 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 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 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 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重要性原则。公 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 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 础上,内部风 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 审计、 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等, 负 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 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 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 风险管理 部和内部 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 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 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 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 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 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 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 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 制定严格的检查、 复核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设置风 险管理部, 分析和监控 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 和风险管理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内部稽 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 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四 、 基金 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 、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 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 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 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8 月, 正式更名 “中 信银行”。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 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 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行(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中 信银行在上海交易 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 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 公司 (简称: 中信国金)70.32%股权。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 实 力 最 雄 厚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是 一 家 快 速 增 长 并 具 有 强 大 综 合 竞 争 力 的 全 国 性 商 业 银 行。 2009 年, 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 的 SAS70 审订 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 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 二 ) 主 要 人 员情 况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济师。1984 年8 月至 2007 年1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国际业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 年1 月至2008 年12 月, 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9 年 1 月至2009 年5 月,任中国农业银 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2009 年5 月至2013 年9 月, 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13 年9 月至2014 年7 月, 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信银行行长。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 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 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 公厅副主任、 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 1997 年6 月开始担任中信集团董事长 秘书。1991 年 8 月至 1993 年 10 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1993 年 10 至 1997 年 5 月在 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 年1 月至1997 年1 月,在瑞士银行SBC 和瑞士联合银行 UBS 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 学博士。1996 年8 月进入本行工作, 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 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 总行资产保 全部主管、 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三 ) 基 金 托 管业 务 经 营 情 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切 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信银行已托管 52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信托 产 品、企业年金、股权 基 金、QDII 等 其 他 托 管资 产 , 托 管 总 规 模 3.5 万亿元人民币。 ( 四 ) 托 管 业 务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 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 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 控制和避免风险, 确保基金财 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托管 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 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 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 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 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 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 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 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 区, 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 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 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五 ) 托 管 人 对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运作、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 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1、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总经理:葛航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郅齐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 4 号院1 号楼305 、306 室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林洁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 1310 室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史明伟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朱义明、方 韡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李飒 电话:0579-82178322 传真:025-84544129 客服电话:400-7116668


0579-2178322 网址:www.jhccb.com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www.gtja.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8)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A 座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孙恺 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璐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20)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 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cn (21)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2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100007 ) 法定代表人:常 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01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4)中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2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金春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陈康 菲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2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0)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谢立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3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32)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1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 0931-96668、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3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联系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market.fund123.cn (3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近田东路)195 号3C 幢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www.1234567.com.cn (36)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2 号楼 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3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3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qlzq.com.cn (3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1901 室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宏宇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热线: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4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4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小林 总经理: 葛航 成立日期:2003年5 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韩波 网址:www.ftfund.com ( 三 ) 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务 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 四 ) 审 计 基 金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傅琛慧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傅琛慧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六、基金 的 基本 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 金 的 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 金 的 投资 目 标 积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 和行业景气轮换中蕴含 的投资机会,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 基 金 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七、基金 的 历史 沿 革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由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 转型而来。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1 】1598 号文核准,自 2012 年1 月 9 日至2012 年2 月17 日期间公 开募集。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975 户, 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 221,971,641.04 元,折合基金份额 221,971,641.04 份。 基金管理人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于 2012 年 2 月22 日获书面确认,《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2015 年2 月22 日,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 鉴于 2015 年 2 月 22 日至 2015 年 2 月 24 日为非工作日,因此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 2015 年 2 月 25 日。根 据《 泰信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保本周期届满后,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自 《泰信行业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同日失效。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八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 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 购 与 赎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 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 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三 ) 申 购 与 赎回 的 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资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次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 申 购 与 赎回 的 程 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程序,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 金销售机构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 缴款方式 ,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T+7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 购 与 赎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销 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5 万元 (含申购 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 投 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 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 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 可将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 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 请赎回份额精 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 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六 ) 申 购 费 与赎 回 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按照 《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 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 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5%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365 天 0.5% 365 天≤T<730 天 0.25% T≥7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30 天(含 30 天)但少于 90 天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75%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90 天(含 90 天)但少 于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50% 归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180 天 (含180 天)但少于 7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25%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730 天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并在调整实施 日前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 额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算 方 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例如:某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并假定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 元。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0 /(1+1.5%)=98,522.17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0-98,522.17=1,477.83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98,522.17 /1.062 =92,770.4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 元, 则可得 到92,770.4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其中, 赎回 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总额×赎回费率 净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 1 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062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10,620 赎回费 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10,620×0.5%=53.10 元 赎回金额=10,620-53.10=10,566.9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基金份额 1 万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10,566.9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5、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 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额时收取。 所收取赎回费中 扣除应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八 ) 申 购 与 赎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九) 拒 绝 或 暂停 申 购 的 情 形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 申购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投 资 者 。发 生 上 述1 到4 、6 项 暂停 申 购 情 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至少 一 家指定媒 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 停 赎 回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 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5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已接收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但 延期支付 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公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 十 一 )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中,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资者的 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付 投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 过指定媒 介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公告。 (十二) 暂 停 申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提 前2个 工 作日 ,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九 、 基金 的 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 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运行趋势, 在经济发展以及市场运行的不同阶段所蕴含的 行业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 二 ) 投资理念 紧密跟踪中国经济动向, 把握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趋势和周期变动特征, 挖掘不同 发展阶段下的行业投资机会, 综合运用主题投资、 行业轮动等投资策略, 追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持续增值。 ( 三 )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15%-6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 “自上而下” 的资产配置策略和 “自下而上” 的个券精选策略, 同时 考虑组合品种的估值风险和大类资产的系统风险, 通过品种和仓位的动态调整降低资产 的波动风险。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自 己 开 发 的 分 析 工 具 和 模 型 来 综 合 分 析 和 动 态 跟 踪 影 响 各 大 类 资产风险收益的因素, 制定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调整原 则和调整范围。主要的分析工具和模型包括基本面周期指数模型和均值反转模型等。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1 ) 基 本 面 周 期 指数模 型 。 我 们 参 照 国 外的投 资 时 钟 模 型 , 运 用经济 周 期 理 论 , 对中国近十多年的经济周期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和研究, 从周期观点出发, 构建基于 不同周期阶段的基本面周期指数模型, 同时根据周期不断重复运转的原理, 应用周期时 空映射方法, 对基本面指数进行外推预测, 从而起到对资本市场未来走势预判的实际效 用。 根据对我国经济周期的经验研究结果我们将经济周期划分为四个大阶段和六个子阶 段 (具体划分标准见下表) 。 本基金在投资时间中将参考模型的预测结果, 优化资产配 置。 表


经济周期和资产配置 周期 状态 经济增 长状 态 物价状 态 流动性 最优资 产 衰退 衰退初 期 下降 下降/ 震 荡 下降 债券 衰退后 期 上升 下降 下降/ 上升 股票 复苏 复苏前 期 上升 震荡 上升/ 下降 股票/ 商品 繁荣 经济繁 荣 上升 上升 上升 股票/ 商品 滞胀 滞涨前 期 下降 震荡/ 上 升 上升 债券/ 现金/ 商品 滞涨后 期 下降 上升 下降 债券 资料来源:泰信基金 (2 ) 均 值 反 转 模 型。实 证 研 究 发 现 我 国 证券市 场 存 在 显 著 的 均 值反转 的 现 象 , 基 于此我们开发了 A 股市场的均值反转模型,根据 A 股市场的估值指标(PE 和 PB)的周 期特征来判断市场的机会和风险。 另外, 利用 “均值反转” 的基本思想, 对 A 股市场各 行业的相对估值指标 (如行业 PB/市场PB, 行业PE/ 市场PE, 或称为行业估值溢/折价) 进行统计, 并以此作为寻找相对收益机会的依据。 当某些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较过往历 史已接近或达到极值状态 (最高或最低) , 往 往存在 “价值回归” 型 的投资机会; 对于 那些估值水平处于相对高位, 而基本面或政策预期又可 能出现不利变化的行业, 则应及 时回避风险。 通过运用上述的工具和模型, 研究部的策略小组将提供资产配置的建议, 提交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交由基金经理执行。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行业精选和个股精选相结合, 在宏观策略研究的基础上优选特 定经济周期阶段下的优势行业,在优势行业中发掘具备投资价值的优势个股。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1)行业精选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 依据行业周期轮动特 征以及行业相对投资价值评估结果, 精选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看好且 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行业进行重点 配置。 ① 定 性 分 析 方 面 ,以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和 经 济景气 周 期 监 测 为 基 础 ,结合 对 我 国 行 业 周期轮动特征的考察, 从经济周期因素、 行业发展政策因素、 产业结构变化趋势因素以 及行业自身景气周期因素等多个指标把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业绩增长趋势。 本基金重点关注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良好的优势行业。 ② 定量分析方面, 主要依据行业相对估值水平 (行业估值/市场估值) 、 行业相对 利润增长率(行业利润增长率/市场利润增长率)、行业 PEG(行业估值/行业利润增长 率)三项指标进行筛选。 (2)个股选择 本基金重点关注优势行业中获益程度最高的优势个股。优势个股的评价标准包括: ①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鲜明, 行 业 地 位 突 出 , 具体的 考 察 指 标 包 括 公 司的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不低于行业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高于 50%等。 ②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良好, 盈 利 能 力 较 强 且 资产质 量 较 好 , 具 体 的 考察指 标 包 括 成 长 性指标 (收入增长率、 息税折旧前利润增长率等) 、 盈利指标 (净资 产收益率、 投资回 报率等)。 ③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规范, 管 理 水 平 较 高 , 拥有市 场 自 主 品 牌 并 具 有较强 的 自 主 创 新 和市场拓展能力。 ④ 公司的预期股息回报率高于行业平均和预期动态市盈率低于行业平均。 3 、债券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债券投资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发挥在研究方面的专 业化优势,采 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中长期的经济周期、 宏观 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 资收益。 通过确定债券组合久期、 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和挑选个券等三个步骤构 建债券组 合,尽可能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1)确定组合久期 主动式投资策略通过积 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 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 债券组合的久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期配置, 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特性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的目的。 本 基金在进行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及市场利率波动预测的基础上, 结合本基金债券组合的利 率弹性特征,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2)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了本基金债券组 合的久期后,本基金主 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 策略决定组合 的期限结构配置。 所谓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 预期变化, 寻求在一定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而产生的超 额 收 益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是 市 场 对 当 前 经 济 状 况 及 对 未 来 经 济 走 势 预 测 充 分 反 应 的 结 果。 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 不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 而且能通 过收益率曲线隐含的远期利率, 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 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 走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建过 程中,收益率曲线分析 策略将根据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动、各 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分析,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 并结合 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 形成具体的收益率曲线组合策略, 从而确定本基金债券 组合中不同期限结构券种的配置。 (3)选择个券,构建组合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 结构后,本基金将主要 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 略,通过对不 同类别债券收益率基差的分析, 预测其变动趋势, 及时发现因基 (利) 差超出债券内在 价值差异而产生的投资机会, 发掘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 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 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特 征最匹配的券种, 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在具体运用收益率基差 分析策略中,本基金还 将采用换券利差交易策 略、凸性套利 交易策略以及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等交易策略。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 主要为有利于基金资产 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 风险控制。本 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 系、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 杠杆交易策略、 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 对冲策略 等。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 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辅助采用蒙特 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 五 )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沪深300 指数由中国A 股各行业上市公司中最具流动性的300 家公司 编制而成, 能 够全面反映股票市场的波动, 是股票市场中风险收益特征较好的指数之一。 上证国债指 数样本涵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的国债品种, 交易所的国债交易市 场具有参与主体丰 富、 竞价交易连续的特性, 能反映出市场利率的瞬息变化, 也使得上证国债指数能真实 地标示出利率市场整体的收益风险度。因此本基金选取的基准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 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 风 险 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 ( 七 ) 投资限制 1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 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 其规定; (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全部卖出; (6)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 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所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 投 资 操 作程 序 和 投 资 组 合的 实 施 方 案 1 、 投 资操作 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 操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 :投资决策委员会、基 金投资部、研 究部以及风险管理部, 投资操作包括投资准备、 投资决策、 投资执行和投资评估等四个 程序。 (1)投资准备程序 1) 债券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 研究员根据基金合同中 的规定及市场状况,初 选出符合本基金投资策 略的债券,建 立备选库,并定期进行维护。 2)债券核心库的建立与维护 研究部与投资部综合分 析各类债券的信用状况 、收益率水平、风险特 征、流动性、 久期、利息税务处理等因素,精选债券,建立债券核心库,并动态进行维护。 3)股票库的建立与维护 研究员根据基 金合同中 的规定,初选出符合本 基金投资策略的证券备 选库。研究部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与基金投资部确定具有良好投资回报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 并对个股深入调研, 精选股 票。 (2)投资决策程序 1)基金经理构造投资组合计划; 2)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进行风险收益分析, 提出修正意见; 研究部策略研究 员通过宏观、中观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意见; 3) 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月度、 季度、 年度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对基金配置的组合方案 进行审议和确定。 (3)投资执行程序 基金经理通过交易室对投资组合方案进行实施。 (4)投资评估程序 1)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 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按照风险大小, 定 期 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2) 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决策 的程序,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2 、 投 资组合 方案 的贯彻 实施 本公司建立了一整套完 善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和相应的投资管理流程 ,确保投资组 合方案的贯彻实施。投资组合方案的执行过程如下图所示: 图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执行流程图 资料来源:泰信基金;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① 基金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由基金经 理根据授权具体承担执行。基金经理可配若干名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其工作。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 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实行 授权制,授权的具体权 限由投资决策 委员会根据每只基金的规模、 风格具体确定, 也可以在投资组合方案中临时确定、 调整。 基金投资总监、基金经 理分别在授权的范围内 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决定 投资的具体执 行。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可以直接下达交易指令; 超出基金经理授 权权限但是在基金投资总监授权权限范围内的, 经投资总监审批后, 由基金经理下达 交 易指令; 超出基金投资总监权限的,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 由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 令。 ②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到达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后, 交易主管再分配给各交易 员。交易主管应尽量平均分配各交易员的工作量。 交易指令全部以电脑下 单方式完成。在电脑发 生故障等意外情况时, 交易指令可以 录音电话或书面方式下达,禁止以非录音或口头方式下达。 ③ 交易员在确认指令无误后, 根据指令的要求, 结合自身的操作经验合理地完成交 易。 ④ 交易员应及时将交易情况反馈给交易主管、基金经理和清算会计部。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 十 ) 基 金 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十 、 基金 的 财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金融衍生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1 、其他资产等。 ( 二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的 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的 保 管 与 处 分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产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财产 ,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管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形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和基金销 售 机 构以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范围。 5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运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债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产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十一 、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 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等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实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存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有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 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 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金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 审 查 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 六 ) 暂 停 估 值的 情 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重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人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 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 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 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时;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计 算 和 估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存在差错的责任人( “差错责任方” )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 售 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责任方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但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时协 调 各 方 , 及 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责 任 方 对可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直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接损 失 负 责 , 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及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利 益 损 失( “ 受损方” ) , 则 差 错责 任 方 应 赔 偿受 损 方 的损 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绝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基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 失 时 ,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损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据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 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事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的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的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据的 , 由 基 金 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特 殊 情 形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十二 、基 金 的收 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 益 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 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方 案 的 确 定 、 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根据法律法规相关 规定备案和公告。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日。 ( 六 ) 收 益 分 配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十三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基 金 费 用计 提 方 法 、 计 提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 效 前的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限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律师 费 、 信 息 披 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 金 管 理费 、 基 金 托 管 费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十四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 一 ) 基 金 的 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 管 人 应 各自保 留 完整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进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 的 年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 会 计 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十五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媒介 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 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 转 型生效前,将本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 》摘要登载在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指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金合同是 界定基金合同当 事 人 的 各项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是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管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登 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 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理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 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 所, 投资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 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 人 为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 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 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 资产的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十六、风 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政策等的变化会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从而导致债券 和股票市场 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产生投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 上 市公司 股票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 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股票 和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 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 使其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 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 、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 不 断提高, 我 国 上 市公司 在 发 展 过 程 中 必 将面临 来 自 国 际 市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场上具有同类技术、 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 争而导致业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二)管理风险 虽然基金管理人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 以应有 的职业道德勤勉尽 职地为 投资者服务, 但是仍可能因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研究、 管理、 判断、 决策 、 技能 以 及 信 息 占 有 不 全 面 和 具 体 操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失 误 等 因 素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平。 ( 三 ) 流 动 性 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 赎回的风险。 1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如果基 金 持 有 的 某 些 投 资品种 的 流 动 性 不 佳 、 交易量 不 足 , 将 会 导致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 相应的数量, 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股价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 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2 、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 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若由于 基金投资者 的连续大量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 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 值受到不利影响。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 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保证完 全避免此类风险。 ( 四 ) 本 基 金 特有 的 风 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 占基金资产的 30%-80%,因此本基金 需承担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债券, 故而也需承担债券 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 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 但 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 五 )其他风险 1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发展 ,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员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等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生的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各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系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场的 运 行 , 可 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行业 竞 争 、 销 售 机 构 违约、 托 管 人 违 约 等 超 出基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5 、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人员( 如 基 金 经 理 ) 的 离职可 能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影响 工 作 的 连 续 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6 、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面的 原 因 , 某 些 市 场 行为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正常 执 行 , 导 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十七、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应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二) 基 金 合 同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3) 项规 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情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十八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 一)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权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收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委 托 、更换 基 金 销售机 构 , 对基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 关 行为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基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的 义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赎 回和 登 记 事 宜; 如认 为 基金 销售 机 构 违 反基 金 合同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和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公 平 对 待 所 管理的 不 同 基 金 和 受 托 资产,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本基金 财 产 和 其 他 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收益;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 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5)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权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 自 基 金 合 同 和《托 管 协 议 》 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 《 托 管 协 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托 管 协 议 》 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反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 的 约定 , 应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司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在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托管 账 户 , 负 责 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 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1)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14)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包 括 但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还 在 基 金 交 易过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及 销售机构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与 规则 ( 一)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的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 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基金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 二) 召集人 和召 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 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内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于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限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 讯 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 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开。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通讯 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 以书面形式或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合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 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 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 话等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采用网 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1 ) 关 联 性 。 大 会召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项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 序 性 。 大 会召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的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证 号 码、 住 所 地 址 、 持有 或 代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金 份 额、 委 托 人 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 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 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于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 决议 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原则 和执 行方式 ( 一)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根据法律法规相关 规定备案和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四)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承担。 3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 其他手 续 费 用 时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1.5%÷当年天数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 相关费用,包括但不 限 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 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 一) 投资目 标 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运行趋势, 在经济发展以及市场运行的不同阶段所蕴含的 行业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15%-65%; 权证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 其规定; (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全部卖出; (6)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 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 一) 基金资 产的 计算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实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存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有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 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 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金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 审 查 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公 告方 式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三个月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 一)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基金 财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五)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出现基 金合同终止情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六) 基金 财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十九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当 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小林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庄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 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 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 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10-65558888 ,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联系人:雷云、方 韡 ( 二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核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建立 相 关 的 技 术 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15%-6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融资比例根据下述标准进行监督 : 1)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 其规定; 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全部卖出; 6)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所 申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本 基 金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本 基 金 运 用 基金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股东 、 实 际 控 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对手 库 , 交 易 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 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 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反 《 基金 合 同 》 、 本 协议 约 定的 , 应 当 立 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但不 限 于 : 在 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 三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业 务 核 查 1 、 在 本 协 议 的 有 效期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合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金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实行 分 账 管 理 、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 监会。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查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四 ) 基 金 财 产的 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经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规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所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分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立。 (5 ) 除 依 据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 募 集 期 满或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 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 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将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人处 为 本 基 金 开 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本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金的 银 行 账 户 。 本 基 金的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账户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满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需要 。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 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5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基 金托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方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 基 金 证 券 账户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满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自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4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生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允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投 资 业 务 的 ,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使用的 规定。 6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9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 管至少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 的合同传真件 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 五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 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是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负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每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财 产估 值。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基金 合 同 》 、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 相 关 法 律 法规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的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映基 金 财 产 公 允 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明的 估 值 方 法 、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 行协商和纠正。 (5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估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小数 点 后 三 位 内 发 生 差错时 , 视 为 基 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6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对 外 公 布 的 任 何 基 金净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基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 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 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 配。 (7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所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送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理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异, 且 双 方 经 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 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应按 照双 方 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 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六个月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 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 备案。 ( 六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 保管费给予补偿。 ( 七 ) 适 用 法 律与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产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的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八 ) 托 管 协 议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2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 产进行清算。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 “专业、 效率、 真 诚、 超越 ” 。 为保证泰信 行业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顺利推出, 为投资者提供安全、 高效、 方便的服务, 本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 主要通过柜台直销、 电话、 传真、 网络等方式 及销 售机构为投 资者提供服务。 ( 一 ) 为 投 资 者服 务 的 种 类 1 、柜台服务 代 销 机 构 和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将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柜 台 服 务 。 为 方 便 直 销 投 资 者 , 本 公司在上海建立了直销柜台。具体内容包括 : 类别 直 销柜 台 代 销柜 台 办理交易等业务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个人帐务查询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解答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2 、Call Center服务 本 公 司 的 呼 叫 中 心 和 各 代 销 机 构 的Call Center 共 同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投 资 者 服 务 。 本 公 司 的 呼 叫 中 心 设 备 完 善 , 目 前 拥 有6 名 坐 席 、60 条 中 继 线 , 提 供5*12 小 时 的 人 工 座 席 服 务 及7*24 小 时 的 自 动 语 音 服 务 , 能 够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要 求 在3 个 工 作 日内得到答复。


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如下 : 类别 泰 信 基 金 的CALL-CENTER 代 销 机 构 的 CALL-CENTER 个人帐务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交易确认短信 提供手机号码的投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 受 代 销 投 资 者 投 诉 泰信基金的Call Center 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 功能 IVR(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 人 工 坐 席 服 务 系 统 公共信息查询 公司简介 基金产品简介 基金费率 基金分红 销售机构热线 基金信息 公司信息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常 识 解答 政策法规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基金经理信息 每日NAV公告 直销投资者帐 务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帐单查询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问题咨询与投 诉 以人工座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 受理、 处理、 回复投 资者的投诉与建议 3 、公司网站 本公司的网站经过版本更新之后, 包括泰信之窗、 旗下基金、 网上交 易、 活动专区、 基金学院、客户服务及泰友会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功能 内容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NAV公告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宏观经济 热点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 投资者帐户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账户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网上交易 基金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定投 基金转换 基金赎回 修改分红方式 帐户业务及个人资料修改 信息定制 短信服务 电子邮件服务 投诉 实现方式:邮件、网站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信函、电话 4 、资料寄送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资 料 类 型 投 资 者 类 型 寄 送 方 式 寄 送 人 交易确认单 直销投资 者 代销投资 者 自助打印(T+2个工作日开始)


基金帐户开 户确认书 直销投资 者 代销投资 者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一 起 为 新 开 户 客 户寄送客户开户确认书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交易对帐单 直销投资 者 代销投资 者 公 司 可 提 供 电 子 及 纸 质 两 种 对 账 单 形 式 供 客 户选 择 , 对于 定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客户 , 公 司不 再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纸 质 对 账单 每 年 度 寄 送 一 次 , 寄送 时 间 为每 年 一 月 10 号后10 个 工作 日 内 对本 年 度 有 交易的客户寄送交易对账单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泰信通讯》 及其他投资 理财咨询材 料 部分 直销投资 者 代销投资 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定期寄送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5 、一对一服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服务内容 (包括电话查询、 信息查询、 资料寄送、 基金经 理报告会、 咨讯服务等) 之外, 还将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 度身定制一对一的、 个 性化的增值服务, 包括指定机构理财经理、 上门服务、 充分的信息交流等。 公司制定了 规范的机构投资者访问制度、 服务流程和行为准则, 并对机构投资者服务人员进行专业 知识的培训。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 二 ) 投 诉 人 处理 方 式 本公司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 由于呼叫中心将成为 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象, 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 我们设置了完善的投诉处 理流程, 这是一个闭环流程, 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 同时我 们将销 售机构也纳入了这一系统,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三)联络信息 1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厦银行大厦 36、37 层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郭大海 2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 4 号院1 号楼305 、306 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田正国 3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 1310 室 电话: 0755-33988759 传真: 0755-33981702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联系人:何明清 4.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 信箱:service@ftfund.com 5 、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 或021-38784566 ,该电话为24 小时语音服务电话, 在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二十一 、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 放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基金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法律文件。





















































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二十二 、 备 查文 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 售机构申请 查阅以下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泰信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