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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优选(161903)

万家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501




































































1 万 家行 业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 :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万家行 业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由 万家 公 用事业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变更投 资范 围及 其相 关事 宜而来 。 《关 于修 改万 家 公用事 业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经2013 年7 月11 日万 家公 用 事业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并于2013 年8 月28 日通 过 并完成 向中 国证 监会 的备 案。自2013 年8 月 28日起 , 由 《万家 公用 事业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合 同》 修订 而成的 《 万家 行业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原 《万家 公用 事业 行业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 金合 同》 同日 起 失效。 【重要提 示】 投资有 风险,投 资人 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摘要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编 写, 并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合 同是 约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本 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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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5年1月15日,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 2014年12月31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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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 、基 金管 理人 ............................................................................................................................................ 5 四 、基 金托 管人 ...........................................................................................................................................13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16 六 、基 金的 历史沿 革和 存续 .......................................................................................................................25 七 、基 金份 额的交 易 ...................................................................................................................................26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28 九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统 转登 记 ...........................................................................37 十 、基 金的 投资 ...........................................................................................................................................37 十 一、 基金 的业绩 .......................................................................................................................................49 十 二、 基金 的财产 .......................................................................................................................................50 十 三、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51 十 四、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56 十 五、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57 十 六、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59 十 七、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60 十八 、 风险 揭示与 管理 ...............................................................................................................................63 十 九、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64 二 十、 基金 合同内 容摘 要 ...........................................................................................................................67 二 十一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87 二 十二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99 二 十三 、其 他事项 .....................................................................................................................................100 二十 四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101 二十 五 、备 查文件 .....................................................................................................................................102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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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绪 言


万家行 业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由 万家 公 用事业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变更投资范围及其 相关事 宜而来。 《关于修改 万家公 用事业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经 2013 年7 月11 日 万家 公用事 业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并 于2013 年 8 月28 日通过并完 成向 中国 证监 会 的备 案。 自 2013 年8 月 28 日起, 由 《万 家 公用事 业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 修订而 成的 《万 家行业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生效 , 原 《万 家公 用事 业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同日起 失效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通 过并 完成向中国证监会 的 备案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 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 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市 场风险 、 信用 风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风险、 管理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等等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 收益特征,充分考 虑投资 人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 申 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 决策。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投 资 运作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责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 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 策 后,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 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 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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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万家 行业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原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本基金的前身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指《万家 行业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对 本合 同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 万家 行业 优选 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托管协议 》及协 议当 事人 对本 协议 的任 何修订 和补 充 《证券 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 第九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六 次会 议通 过并 于 1999 年 7 月 1 日颁 布实 施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及有 权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由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开 始实 施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运作 管理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管理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业务 规则 》 指 2004 年 8 月 17 日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并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起施 行的 《深 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招募说 明书 指《 万家行业 优选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 招募 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 律文件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每6 个月 更 新一次 ,并 于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后的 45 日内 公告 , 更新内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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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容截至 每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指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法 或依 本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取得 并持 有本 基金任 何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 交 易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人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人是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销售服 务代 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销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 售服 务业 务的 机构, 简 称销售 代理 人 销售人 指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和代销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公 民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规定的 条件 ,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 且 其投资额度已经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 管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 机构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企 业法人 、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以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本基 金募 集符 合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 并且 本基 金的备 案 材料及本基金的认购资金验资报告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 序并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的日期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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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开放日 指销售 人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巨额赎 回 指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到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之 间的 时间段 , 最长不 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人确 认的 投资 者有 效申请 工作 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通过 销售 人向 基金 管理 人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交 易场所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场外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外 的销售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的 场所 场内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的会员 单位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上 市交易 的场 所 发售 指场外 认购 和场 内认 购 场外认 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场内认 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日常交 易 指申购 、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上市交 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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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跨系统 转登 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总 值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基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万家 开放式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及其 变更 情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万家 开 放式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站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不能 避 免、 无法 克服 的事 件或 因 素, 包括: 相关法 律、 法 规或 规章 的 变更; 国际、 国内金 融市 场风险 事 故的发 生; 自然 或无 人为 破坏造 成的 交易 系统 或交 易场所 无 法正常 工作 、战 争、 动乱 或瘟疫 等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电 路360 号 8 层 (名 义楼 层 9 层)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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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电 路360 号 8 层 (名 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玉国 总经理 :方一天 成立日 期:2002 年8 月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4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2002年8 月23 日正 式成 立, 注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目 前管理 十九 只开放 式基 金, 分别为 万家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万 家行 业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万家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和谐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万 家双 引擎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万 家稳 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中证 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万 家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 万家 中证 创业 成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信用 恒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万 家日日 薪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万 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万家强 化 收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 上证38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市政 纯 债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万 家城 市建 设主 题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万 家现 金宝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股权结 构: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49% 新疆国 际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40% 山东省 国有 资产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





11% (二) 主要 成员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董事长 毕玉 国先 生, 中共 党员, 博士 研究 生 学 历, 高级会 计师 ,注 册企 业风 险管理 师。 历 任莱钢 股份 公司 炼铁 厂财 务科科 长, 莱钢 股份 公司 财务处 成本 科科 长, 莱钢 集团财 务部 副部 长, 莱钢驻 日照 钢铁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齐鲁 证券 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 齐鲁 证券 副总经 理兼 财务 负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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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责人等 职。 现任齐 鲁证 券有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经理兼财 务负 责人 。2011 年3 月起任 本公 司董 事 长。 董事马 永春 先生 ,政 治经 济学硕 士学 位, 曾任 新疆 自治区 党委 政策 研究 室科 长,新 疆通 宝 投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新 疆对外 经贸 集团 总经 理, 新疆天 山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现 任新 疆国 际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 董事吕 祥友 先生 ,中 共党 员,大 学本 科, 硕士 学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 莱芜 钢铁集 团有 限 公司财 务处 科长 、鲁 银投 资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主任 兼董 事会 秘书 、天 同证券 风险 处置 工 作小组 托管 组成 员, 现任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合 规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党 委组 织部 部 长、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鲁证期 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董事方 一天 先生 , 大学 本 科, 学士 学位 , 先 后在 上 海财政 证券 公司 、 中国 证 监会系 统任 职, 2013年3月至2014年9 月任 上证所 信息 网络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2014 年10 月加 入万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4 年12 月起 任公司董 事,2015年2月起任 公司总 经理 , 现兼 任万 家共赢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注: 不在 万家共 赢领 取薪 水) 独立董 事陈 增敬 先生 , 中国民主 建国 会 成 员, 博士 研究生 ,教 授, 曾任 山东 大学数 学院 讲 师兼副 教授 ,法 国国 家信 息与自 动化 研究 所博 士后 ,加拿 大西 安大 略大 学保 险系访 问学 者、 兼 职教授 ,山 东大 学金 融研 究院( 现更 名为 山东 大学 齐鲁证 券金 融研 究院 )常 务副院 长兼 教授 , 现任山 东大 学齐 鲁证 券金 融研究 院院 长兼 数学 院副 院长、 教授 。 独立董 事骆 玉鼎 先生 ,中 共党员 ,研 究生 ,经 济学 博士, 副教 授, 曾任 上海 财经大 学金 融 学院银 行系 讲师 , 上 海财 经大学 证券 期货 学院 副教 授、 副 院长 , 美 国国 际管 理研究 生院 (雷 鸟) 访问研 究员 ,上 海财 经大 学证券 期货 学院 副院 长兼 副教授 ,新 疆财 经大 学金融系支 教教 师, 上 海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 副院 长、常 务副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学 金融 学院 副教 授, 现任上 海财 经大 学 商学院 副院 长。 独立董 事黄 磊先 生, 中国 民主建 国会 成员 ,经 济学 博士, 教授 ,曾 任贵 州财 经学院 财政 金 融系教 师、 山东 财经 大学 金融学 院院 长、 山东 省政 协常委 ,现 任山 东财 经大 学资本 市场 研究 中 心主任 、山 东金 融产 业优 化与区 域管 理协 同创 新中 心副主 任、 山东 省人 大常 委、山 东省 人大 财 经委员 会委 员、 教育 部高 校金融 类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监事会 主席 李润 起先 生, 硕士学 位, 经济 师。 曾任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文 艺路营业部 客 户主管 、公 司投 行部 项目 经理, 新疆 国际 实业 股份 有限公 司证 券事 务代 表, 现任新 疆国 际实 业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兼副总 经理 。 监事张 浩先 生, 中共 党员 ,现任 山东 省国 有资 产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综合 部( 党委办 公室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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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部长( 主任 )。 监事兰 剑先 生, 法学 硕士 ,律师 、注 册会 计师 ,曾 在江苏 淮安 知源 律师 事务 所、上 海和 华 利盛律 师事 务所 从事 律师 工作, 现为 本公 司信 息披 露负责 人、 合规 稽核 部总 监。 监事李 丽女 士, 中共 党员 ,硕士 ,中 级讲 师, 先后 任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济南 分行、 济南 卓 越外语 学校 、山 东中 医药 大学。2008 年3 月起 加入 本 公司, 现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总监 。 监事蔡 鹏鹏 女士 ,本 科, 先后任 职于 北京 幸福 之光 商贸有 限公 司、 北方 之星 数码技 术( 北 京)有 限公 司、 路通 资讯 香港有 限公 司,2007 年4 月起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机构理 财部 总监。 3、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董事长 :毕 玉国 先生 (简 介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 总经理 :方 一天 先生 (简 介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 副总经 理: 李杰 先生 , 硕 士研究 生。1994 年至2003 年任职 于国 泰君 安证 券, 从事行 政管 理、 机构客 户开 发等 工作 ;2003 年至2007 年任 职于 兴安 证 券,从 事营 销管 理工 作;2007年至2011年 任职于 齐鲁 证券 , 任营业 部高级 经理 、 总经理 等职 。2011 年加 入本 公司 , 曾 任综合 管理 部总 监、 董事会 秘书 、总 经理 助理 ,2013 年4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2014 年10 月至2015 年2月代 任公司 总 经理。 副总经 理兼 代督 察长 : 詹志令先 生, 大学本 科, 学士学位 。1997 年至2004 年任职于 国泰 君 安证券 从事 证券 营销 管理 工作; 2004 年至2005 年任 职于中银 国际 证券 , 任营业 部副总经 理; 2005 年至2009年任职 于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直 销部 副总监 等职 ;2009年至2011 年任 职于 天弘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机构 理财部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 司总经 理;2011 年加 入本 公司, 任机 构理 财 部总监 、 总经理 助理 。 2013 年4月起任 本公 司副 总经 理, 2014 年10 月起 代为 履行 公司督 察长 职责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朱颖, 中国 科技 大学 硕士 。2006 年加 入万 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担任行 业分 析师,基金经 理 助理等 职务 。 现 任万 家双 引擎混 合基 金基 金经 理、 万家行 业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基 金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吴印,2011 年7 月至2014 年10月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马云飞 ,2012年2月至2013 年5月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蔡立辉 ,本 基金 成立 时起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2007 年1月离职 。 张珣,2006 年6 月起 与蔡 立 辉共同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2007年10月离职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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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欧庆铃 ,2007年10月至2008 年9月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鞠英利 ,2008年9月至2011 年7月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会 主席 :李 杰 委员: 吴涛 、华光磊 、孙 驰、刘 荆 李杰先 生,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吴涛先 生, 量化 投资 部总 监、万 家180 基 金基 金经 理 、万家 中证 红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万家 中证创 业成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和万 家上 证380ETF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华光磊 先生 , 权益 投资 部副总监 、 万家 和谐 基金 基金经理 、 万家 双引 擎基 金基金经 理、 万 家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孙驰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万 家货 币基 金基 金经 理、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万家强 化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万 家日 日薪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万 家 岁得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和万 家现金 宝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荆先 生, 研究 部副 总监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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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12、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 13、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人 的承 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以及 其它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应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规 行为 的发 生。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得 从事 以下违反《证券法 》 《 基金 法》以及其它国家 法律法 规的行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资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和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的规 定, 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4、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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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投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它 任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 人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履行 诚 信义务 ,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披 露内 容。


(五)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规章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 面、 审慎、适时”的要求 ,为 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 方向 、投资策略以 及基金组织方式和 运作方 式,坚持基金运作 “安全 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 统一的经营理念 , 公司内 部风 险控 制必 须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 须渗 透到 公司 的不 同决策 和管 理层 次, 贯穿 于各项 业务 过 程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 所有的 部门 、工 作岗 位和 风险点 ,不 能存 在制 度上 的盲点 。 (2)有效性 原则 。 各种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必 须符 合国 家和监 管部 门的 法律 、 法规及规 章, 必 须具有高度的权威 性,成 为全体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 动指南;任何人不 得拥有 超越制度或违反 规 章的权 力。 公司 的经 营运 作要真 正做 到有 章必 循, 违章必 究。 (3)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固有 财产、 基金 财 产及其 他财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4)相 互制 约原 则。 各项 制 度必须 体现 公司 关键 的业 务部门 之间 和关 键的 工作 岗位之 间的 相 互制约、相互制衡 的原则 ,合规稽核部门具 有其独 立性,必须与执行 部门分 开,业务操作人 员 与控制人员必须适 当分开 ,并向不同的管理 人员负 责;在存在管理人 员职责 交叉的情况下, 要 为负责 监控 的人 员提 供可 以直接 向最 高管 理层 报告 的渠道 。 (5)多重风 险监 管原 则。 公司为了 充分 防范 各种 风险 , 做好事 前风 险控 制, 建立了多 重风 险 监控架构。即由各 机构及 业务职能部门进行 自我风 险控制的第一层级 的控制 ;由合规稽核部 及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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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组成 的公 司监察 系统 的第 二层 级的 风险控 制。 (6) 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 形成 一套 比较 完备 的制 度体系 和量 化指 标体 系, 使风险 控制 工 作更具 科学 性和 可操 作性 。 2.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1)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 遵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自觉 形成 守法经 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2)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确保 经营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受 托资产 的安 全 完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 稳定、 健康 发展 。 (3)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3.内部 控制 的防 线体 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 织的 风险控制,公司设立 “权 责统一、严密有效、 顺序 递进”的四道 内控防 线: (1)建立一 线岗 位的 第一 道内控防 线。 属于单 人、 单岗处理 业务 的, 必须有 相应的后 续监 督 机制,各岗位应当 职责明 确,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各岗 位人员 在上岗前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 建 立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约 的工 作程序 作为 第二 道内 控防 线。 建 立重 要 业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制 度, 明确 业务 文件 签字的 授权 。 (3) 成 立独 立的 风险 控制 部 门, 从 而形 成第 三道 内控 防线。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合规稽 核部 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总 体执行 情况,各职能部门 、岗位 的业务执行情况 实 施严格 的检 查和 反馈 。 (4)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定期或不 定期 地对 公司 整体 运营情 况进 行检 查, 并提出 指导性 的意 见,形 成第 四道 内控 防线 。 4.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环境风 险控 制 1)制 度风 险—— 对于公 司组织结 构不 清晰 、制 度不 健全带 来的 风险 控制 ; 2)道 德风 险—— 由 于职 员 个人利 益冲 突带 来的 风险 控制。 (2)业务风 险控 制


1)前 台业 务风 险的 控制 ; 2)后 台业 务风 险的 控制 。 5.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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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汤嵩彥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 建于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 行之一 。交 通 银行先 后于2005 年6 月和2007 年5 月在 香港 联交 所、 上交所挂 牌上 市, 是中 国2010 年上 海世 博会 唯一的 商业 银行 全球 合作 伙伴。 交通 银行 连续 五年 跻身 《 财富 》(FORTUNE)世界500 强 ,营业 收 入排名 第243 位 ,较 上年 提升83 位 ;列 《银 行家 》杂志全 球1,000 家最 大银 行 一级资 本排 名第 23位, 较上年 提升7位。2014 年荣 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志评 选的 “最佳 资产 托管奖 ” 。 截至2014 年9月30 日,交 通银 行资 产总额达 到人 民币6.21 万亿 元 ,实现净 利润 人民 币515.22亿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现 有员 工具 有多 年基 金、证 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具 备基 金 从业资 格, 以及 经济 师、 会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 师等 中高级 专业 技术 职称 , 员 工的学 历层 次较 高, 专业分 布合 理, 职业 技能 优良, 职业 道德 素质 过硬 ,是一 支诚 实勤 勉、 积极 进取、 开拓 创新 、 奋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队 伍。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生2013 年10 月至 今任 本行董 事长 、执 行董 事,2013年5 月至2013 年10 月任 本行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行长,2009 年12 月至2013 年5月 任本 行副 董事长 、 执行 董事 、 行长。 牛先生1983 年毕 业于中 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 获学 士学 位,1997年 毕业 于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管 理学 院技术 经济 专业 , 获硕士 学位 ,1999年 享受 国务院 颁发 的政 府特 殊津 贴。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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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彭先生2013 年11 月起 任本 行副董 事长 、 执行 董事 ,2013年10 月起任 本行 行长 ;2010年4月至 2013年9月 任中 国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中央 汇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执 行董事 、总 经理 ; 2005年8月至2010年4 月任 本行执 行董 事、 副行 长;2004年9 月至2005 年8 月任 本 行副行 长;2004 年6月至2004年9 月任 本行 董事、 行长 助理 ;2001年9 月至2004年6月任本 行行 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年 历任 本行 乌鲁 木齐 分行副 行长 、行 长, 南宁 分行行 长, 广州 分行 行长 。彭先 生1986年于 中国人 民银 行研 究生 部获 经济学 硕士 学位 。 钱文挥 先生 ,执 行董 事、 副行长 。 钱先生2007 年8 月起 任本 行 执行董 事、 副行 长,2004 年10月至2007年8月任本 行副行长 (其 中:2005 年7 月至2006 年11 月兼任 本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 。 钱 先生1998 年于 上海 财经大 学获 工商 管 理硕士 学位 。 刘树军 先生 ,资 产托 管部 总经理 。 刘先生2012 年5 月起 任本 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2011 年10月起任 本行 资产 托管 部副总 经理 , 2011年10月 前历 任中 国农 业银行 长春 分行 办公 室主 任、农 行总 行办 公室 正处 级秘书 ,农 行总 行 信贷部 工业 信贷 处处 长, 农行总 行托 管部 及养 老金 中心副 总经 理, 本行 内蒙 古分行 副行 长。 刘 先生管 理学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2014年 四季度末 , 交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116 只。 此外, 还托管 了全国社 会保 障 基金 、 保险资 产、 企业年 金、QFII 、QDII 、 信托 计划 、 证券公 司集 合资 产计 划、ABS 、 产业 基金 、 专户理 财等12类产品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保 证资产 托管 部 业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 项规 章的贯 彻执 行, 通过 对各 种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 控,有 效地 实现 对 各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 和管 理,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 保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通 过各 个 处室自 我监 控和 专门 内控 处室的 风险 监控 的内 部控 制机制 覆盖 各 项业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并渗 透到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节 ,建 立全 面 的风险 管理 监督 机制 。 2、 独立 性原 则: 交通银 行资产托 管部 独立 负责 受托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 保证 基金资产 与交 通 银行的 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不 同的 受托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 3、 制 衡性 原则: 贯彻 适当 授权、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从组织 结构 的设 置上 确保 各处室 和各 岗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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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位权责 分明 、相 互牵 制, 并通过 有效 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 4、 有 效性 原则: 在岗 位、 处室和 内控 处室 三级 内控 管理模 式的 基础 上, 形成 科学合 理的 内 部控制 决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通过 行之 有效的 控制 流程 、控 制措 施,建 立合 理的 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5、 效益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与 基金 托管 规模 、 业务 范 围和业 务运 作环 节的 风险 控制要 求相 适 应,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 本,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实 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目 标。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行法 》等 法律 法规 ,基 金托管 人制 定 了一整 套严 密、 高效的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行的 规范 、 安全 、 高效, 包括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管理 暂行 办法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业务 风险 管理 暂 行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信息披 露制 度》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作 制度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从业 人员 守则》 、《 交通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业 务资 料管 理制度 》等 ,并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基金 业务 的发 展不 断加以 完善 。做 到 业务分 工合 理, 技术 系统 完整独 立, 业务 管理 制度 化,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 管理, 有关 信息 披 露由专 人负 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事 中控 制和 事后 稽核 的动态 管理 过 程来实 施内 部风 险控 制, 为了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 执行, 聘请 国际 著名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托 管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 控制 评审。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和 有关 证券法 规的 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托 管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的 到账与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行 为, 应当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进行 调整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及时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须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四、其 他事 项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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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受 到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国 证监 会、中 国银 监会 及其 他有 关机关 的处 罚。 负责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高级 管 理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 兼职的 情况 。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电 路 360 号 陆家 嘴投 资大 厦 9 层 电话:021 -3861998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转6 ;400-888-0800 ;021 -68644599 传真:021 -38909798 联系人 :李忆莎 网址:www.wjasset.com 2、代 销机 构


(1)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2)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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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95533(或拨 打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 公司网 站:www.ccb.com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 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邮编:100032 (5)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abchina.com.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6)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站:www.psbc.com.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131 号


邮编:100808 (7)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邮编:518040 (8)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95577(或拨 打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 公司网 站:www.hxb.com.cn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电 话: (021 )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10)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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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1)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公司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12)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95558(或拨 打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 公司网 站:http://bank.ecitic.com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13)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128 号 电话:0531-2024147 0531-2024184 传真:0531-2024197


公司网 址:http://www.qlzq.com.cn/ (14)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594566


客服电 话:962503


公司网 址:http://www.htsec.com


(15)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联系电 话:010-66568613 ,66568587


传真电 话:010-55458569


客服电 话:010-68016655


公司网 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6)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电话:021-6258081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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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传真:021-62583439


客服电 话:021-962588


公司网 址:http://www.gtja.com


(17)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东大 道 720 号 20 楼 电话:021-62476600 传真:021-62569651 客户服 务热 线:021-962506 东方证 券网 站:www.dfzq.com.cn (18)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十 梓街298 号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19)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0)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0731-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21)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99 号标力 大厦 电话:021-68419974 客户服 务热 线:021-68419974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22) 国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26 楼 邮政编码:518001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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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电 话:0755-82130833-2181 传 真:0755-82133302 (23)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九 江路111 号 联系电 话:021-65081434 传真:021-65213164


网址:http://www.962518.com (24)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成立日 期:1993 年5 月21 日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020 )87555888 转各营 业网 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20 )87557985 公司网 站:http://www.gf.com.cn (25)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外大 街 16 号中国 人寿 大厦 1901 室 邮政编 码: 100020 联系电 话:010-85252605 传真电 话:010-85252655 客服电 话: 0371-67639999 公司网 址: www.mszq.com (26)江海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7)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咨询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28)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666-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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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9)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热 线: 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0)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服电 话:96326(福建省 外请先 拨 0591)





网址:www.gfhfzq.com.cn (31) 中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公司网 址:http://www.avicsec.com (32)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3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统一客 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地 址:http://www.citics.com (34)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3 楼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5) 五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6)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37)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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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8)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40)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服电 话: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1)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021-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42)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原中 信金 通证券 )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43)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44)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45)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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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6)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7)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8)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 ehowbuy.com (49)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50)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1)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2)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53)和讯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54)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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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2 公司网 站:http://www.china-invs.cn/ (55)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228


公司网 站: www.jyzq.cn (56)万银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808-0069 公司网 站:www.wy-fund.com (57)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二) 注册登 记人 注册登 记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6 亿元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长期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834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 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批准,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 的中国唯一的证券 登记结 算机构。由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 易 所共同 出资 组建 ,公 司设 在北京 ,下 设 上海分 公司 和深圳 分公 司。 公司经 营范 围: 1) 证券账 户和 结算 账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2) 证券登 记与 过户 ; 3) 证券托 管与 转托 管; 4) 证券和 资金 的清 算与 交收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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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5) 受发行 人委 托办 理证 券权 益分配 等代 理人 服务 ; 6)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三)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 楼16 层( 邮编:100738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0 楼(邮编:200120 )


联系电 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徐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汤骏 (四)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大 成律 师事 务所上 海分所 地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24 层 电话: (021 )38722416 联系人 :华 涛 六 、基 金的 历史沿 革和 存续 (一) 基金的 历史 沿革 万家行 业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由 万家 公 用事业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通过基 金合 同修 订变 更而 来。 万家公 用事 业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原名为 “天同 公用 事业 行业 股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 基金字[2005]83 号文核准 募集,基金管理人为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为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自2005 年 5 月 26 日至2005 年 7 月 8 日向全 社会 公 开募集。经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 《天同公用事业 行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05 年7 月 15 日生 效。2005 年8 月15 日起, 天同 公用 事业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在 深圳 交易 所 上市。


2013 年7 月11 日万 家公 用事业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以通讯 方式 召开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审议 通过了 《关 于修 改万 家公 用事业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基 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 ,同 意万家公用事业行 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 更投资范围及 其 相关事 宜 , 将万家 公用 事业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变更 为万 家行 业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允 许本基 金主要投资景气行 业或预 期景气度向好的行 业股票 ,并基于上述投 资 范围的变更,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对本基金的 名称、 投资和估值、基 金 的费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及 其他 部分 条款 进行 相应修 改。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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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上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事 项已 于 2013 年 8 月 28 日完 成并 通过 了向 中国证监 会 的 备 案, 自该 日起, 《万 家行 业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生效 , 并取代 原 《万家 公用事业行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 ,万家 公用事业行 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正式变更 为万家行 业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基金, 本基金当 事人将按照《 万 家行业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 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 原 《万 家公 用事 业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同日 起失 效。


(二) 基金份 额的 变更登 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 更名 以及必要信息 的变更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限 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方 案。 存续 期内,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60 个工作 日达 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依法 终止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法律、 法规 或证 券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基 金份 额的交 易


投资者 除了 可以 申购 、赎 回本基 金外 ,也 可以 在场内买入 、卖 出本 基金 。


(一) 上市交 易的 时间和 地点








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深 证上 【2005】66 号 核准 , 原基金 于 2005 年 8 月 15 日起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上市交易,基金 简称 :万家公用,交易代 码:161903。因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申请原 基金 自 2013 年 7 月 11 日开始 持续 停牌 。2013 年 8 月 29 日,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申请 ,本 基金 复牌 。本基 金的 上市 首日 仍按 2005 年 8 月 15 日 计算。





投 资者 在深 交所 各会 员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 与本基 金证 券交 易。 (二 )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1)本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 前一 交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2)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幅限制 ,涨 跌幅 比例 为 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3)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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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5)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及 《业 务规 则》 的相 关规定 。


(三 )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比 照封闭 式基 金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四 ) 上市交 易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 挂牌 交易,交易行情通过 行情 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 基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五 ) 上市交 易的 停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业 务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六)暂停上 市的 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1000 人;


(2)基金 总份 额连 续 20 个工作 日低 于2 亿份 ;


(3) 违反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被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上 市;


(4)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须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 深圳 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 即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上市 公告 。


(七 ) 恢复上 市的 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 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 券交 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 请, 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核 准后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市 ,并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 恢复 上市公 告。


(八 ) 终止上 市的 情形和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 年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2)基金 合同 终止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 市;


(4)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须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报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 基金 的上市,并在 至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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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申购、 赎回 是指 投资 者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购 入或卖 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一) 申购 、赎回 的办 理 时间


原基金 自2005年8月15 日起开始办 理日 常申 购赎 回业 务。 原基金 变更 不影 响本 基金 的场内 场外 正常 申赎 。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 交易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 暂停 申购、赎回时 除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间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 项调整不应对投资 者利益 造成实质影响并应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 在 实施 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 、赎回申请的,其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二) 申购、 赎回 的场所


1、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及 网站; 2、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具 有销售 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或 其它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3、有 网上 交易 功能 的销 售机构的 网站 。 上述直销和销售代理 人的 名称、住所等详细信 息参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 构(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三) 申购、 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有效 申请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投资者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者交 付款 项后 , 申购申请 方为 有 效。


4、 在分 级申 购限 制的 情况 下, 申 购费 用按 单笔 申购 申请金 额对 应的 费率 乘以 单笔确 认的 申 购金额 计算 。 5、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应当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之 前提 出,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 定 的时间 以前 撤销 。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 可更改上述原则。在 变更 上述原则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在新 规则实 施日 前3 个工 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赎回 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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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它方 式。 2、 投资 者在 提交 申购 本基 金的申 请时 , 须按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账户中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 而 不予成 交。 3、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与 通知: 投资者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本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人 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对该 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或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情况 。 4、 申购、 赎回款 项支 付: 基金投 资人 申购 时, 采用全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未全额到 账则 申 购无效,基金管理 人将申 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确认 后,赎回款项将 在 T+7 日内划往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人)账 户。发 生延期赎回的情形 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赎回 的限制


1、申 购、 赎回 的限 制 基金名 称 最低申 购额( 元) 最低赎 回份额 (份 ) 万家行业优 选 股票型 投资 证券 基金 1000 0 2、投 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 金收益 再投 资时 ,不 受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3、本 基金 不设 最低 保留 基金 份额 限制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在 调整 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六) 申购份 额、 赎回价 格的计 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总 金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日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第三 位四 舍五入 。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 赎回 当日 该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率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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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赎回金 额 = 赎回当 日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 回份 额– 赎回费 3、 申购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第三 位四 舍五 入。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第 三位四 舍五 入。 5、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闭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 位,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基 金 份额净 值,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七) 申购、 赎回 的费用 自 2013 年 4 月 15 日起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渠 道申 购、赎 回的 养老 金客 户与 除此之 外的 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 、赎回费率。养老 金客户 指基本养老基金与 依法成 立的养老计划筹 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 形成的补充养老基 金,包 括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可 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 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 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 基金监 管部门认可的新 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时 或发布临时公告将 其纳入 养老金客户范围 , 并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 老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 1、投 资者 的申 购费 用, 由基金管 理人 及销 售代 理人 收取。 赎回 费的 25%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2、申 购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渠 道的养 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特定申 购费 率 M<50 万 0.15% 50万≤M<500 万 0.08% M≥500 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 其他 投资 者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M (含 申购 费) 适用的 申购 费率 M<50 万 1.50% 5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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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 赎回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渠 道的养 老金 客户 赎回 费率 见下表 : 持有时 间( 自然 日) 特定赎 回费 率 T<365 天 0.125% 365天 ≤T<730 天 0.0625% T≥730 天 0% 对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赎 回费率 而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归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其他 投资 者的 赎回 费率具 体为 :


基金份 额在 开放 式基 金帐户 中连 续持 有期 限





(日历 日)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T<365 天 0.50% 365 天≤T <730 天 0.25% T≥730 天 0 注: (1)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的 起始 日为 申购 的注 册登记 日, 截 止日 为赎 回的 注册登 记日 。 投资人在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前连续持有原 基金直 至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赎回,该投资人 的 持有期 将按 原基 金持 有期 加上本 基金 持有 期合 并计 算。 (2) 投资 人对 本基金 连续 持有期 限超 过2 年, 赎回 费率为 零, 期间 如进 行赎 回, 持 有期 限 需重新 计算 ,不 予累 计。 (3)网上 直销 、定 期定 额投资计 划等 特殊 申购 业务 规则另 见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4 ) 上述申 购、 赎回费 率自公布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后开始 执行 。 在该 执行 日 之前的 相关 费 率仍然 按照 原有 的标准执 行。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更 新或新法律法规的颁 布施 行导致本基金的申购 或赎 回费率与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 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 准,及时作出相 应 的变更 或调 整, 同时 就该 等变更 或调 整进 行公 告。 (八) 申购、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自 动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在 T+2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自动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但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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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九)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赎回的 情形和 处理 方式 1、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 和处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或 拒绝 接受基 金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券 交易 场所 正常 交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3 )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 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或注册登 记机 构的 技术 保障 或人员 支持 等 不充分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暂停 申购情 形; (6)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申购 申请 会影 响到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可拒绝 该笔 申 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1)至(5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在 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发生上 述第 (6 )项 拒绝 申 购情形 时,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还 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某个或 某数 个 工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 说明 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 金申购,应当报中 国证监 会批准;经批准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在 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 公告。 2、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和 处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1)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正常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难; (4)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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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已接 受的 申请, 基金 管理人 足额 兑 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兑付 ,可兑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量占该 基金已接受赎回 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未兑付部 分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 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 法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兑付 ,并以该开放日当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 回金额。投资者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 说明 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 金赎回 ,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 经批 准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暂停期间,每两周 至少刊 登提示性公告一次 ,暂停 期间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 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该 基金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时,即 认为 该基 金发 生了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全额 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资产变 现可能对基金的资 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 回 申请,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投资者未 能 赎回部分,除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明确 作出不 参加顺延下一个开 放日赎 回的表示外,自 动 转为下一个开放日 赎回处 理。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的 赎回申请不享有优 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3) 巨额 赎回 的公告 :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指 定媒体 、 基 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销售 代理人 的网 点在 3 个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日内 刊登 公告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 方法。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 放日 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该基 金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时 间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公 告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的 公告 1、 基金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应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第二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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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体上刊 登该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情 况。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1 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刊 登该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该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连续 刊登该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在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场内 申购 、赎回 本基金 可以 在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办理场 内申购和 赎回 。 (十三) 基金 转换 目前本基金在本公司 直销 中心、直销网上交易 和直 销电话委托 等渠道开 通与 万家双引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简称 : 万家引 擎, 基金代 码:519183) 、 万家增强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简 称: 万家债 券, 基金代 码: 161902) 、 万 家中 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简称 : 万家 红利 , 基金代 码 :161907 ) 与 万 家稳健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简称: 万家稳 增, 基金 代码 :A 类:519186 ,C 类:519187) 、万 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简 称: 万家 精选 , 基金 代码 :519185 ) 、 万家货 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简称: 万家货 币, 基金 代码:A 类 519508,B 类 519507)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前端 收费模 式) (基金 简称: 万家 和谐 ( 前) , 基 金代码 :519181)、 万家 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简称: 万家 180 指数,基金代码:519180 )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万家 添利 :161908)、 万家 中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基 金 (万家中 创, 代码:161910;万家 创 A , 代码:150090;万家 创 B,代 码: 150091 ) 、 万家信 用恒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恒 A, 代码: 519188; 万家恒 C, 代码: 519189) 、 万家日日薪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简称 :万 家日 日薪A ,基 金代 码:519511;万 家 日日薪 B, 基金代 码:519512)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在代销 渠道 ,在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登 记( 中登 上海 TA和 中登 深圳 TA 不属 于同一 注册 登 记机构 ) , 由同 一销 售机 构销售 的 、 使 用同 一个 交 易账户 的由 本公 司管 理的 基金可 以互 相转 换。 开通转 换的 具体 代销 机构 名称和 在该 机构 开通 的可 转换基 金的 名称 ,参 见基 金管理 人公 告。 Ⅰ、基 金转 换费 用及 基金 转换份 额 本公司 所有 基金 间转 换费 用的计 算规 则统 一如 下: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加 上转 出与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补 差两 部分构 成, 具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 转换时 两只基金的申购费 差异情 况和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而 定。基金转换费 用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1 ) 基金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 按照转 入基 金与 转出 基金的申 购费 率的 差额 收取 补差费 。 转出 基金金额所对应的 转出基 金申购费率低于转 入基金 的申购费率的,补 差费率 为转入基金的申 购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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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费率和转出基金的 申购费 率之差额;转出基 金金额 所对应的转出基金 申购费 率高于转入基金 的 申购费 率的 ,补 差费 为零 。 (2)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按 转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率 收取 费用 , 赎回 费 的25% 归入 转 出基金 资产 。 2、 本公 司对 通过 直销 网上 交易和 电话 委托 进行 的基 金转换 申购 补差 费实 施优 惠, 详情 如 下 : (1) 由零申 购 费 率基 金转 换为非 零申 购费 率基 金时 ,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标准 申购 费 率的四 折。 但转入 基金 标准申购 费率 高于 0.6%时, 优惠后 申购 补差 费率 不低 于 0.6% ; 转入 基金 标准申 购费 率低 于0.6% 时 ,申购 补差 费率 按转 入基 金标准 申购 费率 执行 。 (2) 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低 于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时, 按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优 惠费 率 之差的 四折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3)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 于或等 于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时, 申购 费补 差为 零。 3、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公式





A=[B×C×(1-D)/(1+H)+G]/E





F=B ×C ×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





C 为转 换当 日转 出基 金 份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率 ;





E 为转 换当 日转 入基 金 份额净 值;





F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





G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对 应的未支 付收 益 ( 仅限 转出 基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时) ;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时 ,则H=0 ;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具体转入份额以注册 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转 入份 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 入保 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转换费用的计算 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Ⅱ、转 换业 务规 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转 换的 两只基 金必 须都 是由 同一 销售机 构销 售的 、 使 用同 一个交 易账 户 的、 且由 本公 司管 理的 基 金。 若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不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登记 (中 登上 海TA 和中 登深圳 TA 不 属于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 ,则 应在 提交 转 换申请 之前 在对 应销 售机 构的同 一交 易账 户下开 立转 入基 金所 在的 注册登 记机 构对 应的 基金 账户。 特别提示:若通过本 公司 直销中心、直销网上 交易 和直销电话委托发起 基金 转换申请,如 果转出基金份额对 应的交 易账号没有关联上 转入基 金所需的基金账户 ,系统 会自动增开基金 账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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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无需 另外提 交开 户申 请。 2、 单笔 基金 转换 的最 低申 请份额 为500 份, 单笔转 换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 最低 申购数 额和 转 出基金 最低 赎回 数额 限制 。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 单位 进行申请。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理基金转换业 务时,转 出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赎回状 态,转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 于可申 购状态。如果涉及 转换的 基金有一只不处 于 开放日 ,基 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失 败。 4、 基金 转换 采取 未知 价法 , 即以申 请受 理当 日各 转出 、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 进 行计算 。 5、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T+1 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T 日的基 金转 换业 务申请 进行 有 效性确 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转换 基金 成功 的,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办理 转出基金 的权 益扣 除 以及转 入基 金的 权益 登记 。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向 销售 机构查 询基 金转 换 业务的 确认 情况 ,并 有权 转换或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6、 单 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份额及 基金 转换 中净 转出 申请份 额之 和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情况 ,为巨额赎 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 组合情况,决定 全 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 对于基金转出和基 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 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得 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 延。 7、 转换 后,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自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登记于 注册 登记 系统 之日 起开始 计 算 。 8、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全额或 部分 转出 其持 有的 万家货 币基 金余 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自 动按比例结转账户 当前累 计未付收益。若账 户当前 累计未付收益为负 时,该 收益将一并计入 转 入基金 份额 。 9、 转 换业 务遵 循 “先 进先 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首 先 转换持 有时 间最 长的 基金 份额 , 如 果转 换申请 当日 ,同 时有 赎回 申请的 情况 下, 则遵 循先 赎回后 转换 的处 理原 则。 Ⅲ、本公司可以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 业务 规则及有关限制,但 最迟 应在调整生效 前 3 日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为方便投资者,在销 售机 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 者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具体 开始 时间 及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的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确定 。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该 等每期扣款金额 不 得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购 金额 。 新增加的开通定期定 额投 资的代销机构,基金 管理 人将随时进行公告, 具体 可到基金管理 人网站 查询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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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九 、基 金份 额的 登 记、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登 记


(一)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 系统 登记的原则。场外认 购或 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 统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 下;场内认购或上 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持 有人证 券账 户下 。


(二) 系统内 转托 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 间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会 员单 位( 席位 )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份 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 网点 ) 时,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3、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位 ( 席位 ) 时,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三) 跨系统 转登 记


1、 跨 系统 转登 记是 指持 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之间 进 行转登 记的 行为 。


2、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登记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在投资运作 上保 持独立性,遵守法规 规定 的投资限制和 禁止性 规定 。 (一) 投资 理念


在合理控制风险和保 持资 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 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 ,并 通过积极主动 的股票投资和债券 投资, 以景气行业或预期 景气度 向好的行业中的优 势上市 公司为主要投资 对 象,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持续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景气 行业 或预期景气度向好的 行业 股票,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追求 超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三) 业绩 比较基 准


80%×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20% ×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率 沪深 300 指 数是 沪深 证券 交易所 第一 次联 合发 布的 反映 A 股市 场整 体走 势的 指数, 由中 证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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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指数公 司编 制和 维护 , 是 在上海 和深 圳证 券市 场中 选取 300 只 A 股 作为 样本 编制而 成的 , 指数 样本覆 盖了 沪深 市场 六成 左右的 市值 ,具 有良 好的 市场代 表性 。此 外, 沪深 300 指数引 进国 际 指数编制和管理的 经验, 编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 独立性和良好的市 场流动 性;与市场整体 表 现具有较高的相关 度,且 指数历史表现强于 市场平 均收益水平。上证 国债指 数是以上海证券 交 易所上市的所有固 定利率 国债为样本,是上 证指数 系列的第一只债券 指数, 是我国债券市场 价 格变动 的“ 指示 器” 。 根据本 基金 设定 的投 资范 围,基 金管 理人 以 80 %的沪深 300 指数 和 20 %的 上证国 债指 数 构建的复合指数作 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与本 基金的投资风格基 本一致 ,可以用来客观 公 正地衡 量本 基金 的主 动管 理收益 水平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基准 的指数时,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四)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风 险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 属于较 高风 险、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五)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60%-95% ; 债券、 现金类资产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5%-40% , 其中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3%。 本基金 将依 据证 券市 场的 阶段性 变化 ,动 态调 整基 金财产 在股 票、 债券 和现 金类资 产的 配 置比例 。 (六)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优选 行业 和精 选个股 相结 合的 主动 投资 管理方 式, 并适 度动 态配 置大类 资产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 层面,本 基金主要通过宏 观经济因 素分析、经济政 策分析、 资本市场因 素 分析,对股票市场 和债券 市场的运行趋势做 出全面 的评估。随着市场 风险相 对变化趋势,及 时 调整大 类资 产的 比例 ,实 现投资 组合 动态 管理 最优 化。 (1)宏观 经济 因素 分析 根据各项反映宏 观经济的 指标,如:GDP 增长率及 构成、利率水平 、消费价 格水平、消 费 者信心指数、消费 品零售 总额增长速度、工 业增加 值、工业品价格指 数、进 出口数据、货币 信 贷数据、居民收入 水平、 居民储蓄率等指标 判断当 前宏观经济所处的 周期, 并根据具体情况 配 置相应的资产类别 。本基 金管理人凭借实力 雄厚的 宏观经济研究团队 ,将根 据各项宏观经济 指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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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标及其 发展 变动 趋势 ,对 宏观经 济的 未来 走向 做出 判断, 指导 本基 金的 大类 资产配 置策 略。 (2)国家 经济 政策 分析 经济政 策体 现了 国家 对宏 观经济 的调 控作 用和 指导 方向。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从 国 家货币 政策 、 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和市 场监管政策着手, 对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进行 分析和 研究,以便对宏 观 经济的未来走向做 出分析 判断,从而指导本 基金大 类资产的配置。其 中货币 政策由信贷、利 率 等政策组成,具体 包括调 整法定存款准备金 率、变 更再贴现率和公开 市场操 作业务等;财政 政 策由财政收入政策 和财政 支出政策组成,主 要目的 在于调节总供给与 总需求 的平衡,具体包 括 税收、预算、国债 、购买 性支出和财政转移 支付等 手段;产业政策是 国家根 据未来经济发展 的 需要,促进各产业 部门均 衡发展而采取的政 策措施 ,具体包括产业布 局、产 业结构、产业技 术 等政策 。 2、行 业配 置策 略 由于不同行业在 不同的经 济周期中表现出 不同的运 行态势,本基金 将结合宏 观经济分析 结 果,运用行业评价 体系对 相关经济指标进行 定性和 定量分析,以选择 在不同 经济环境下景气 度 较高的 行业 作为 股票 资产 配置的 重点 。 (1)以投 资时 钟为 核心 进行行业 选择 本基金 将基 于美 林 “投 资 时钟理 论” , 根据 产出 缺口 和通货 膨胀 的变 化将 经济 周期划 分为 四 个阶段 :衰 退、 复苏 、过 热和滞 涨。 经济周 期阶 段


经济特 征


行业配 置方 向


衰退


市场需求不足 ,产出负缺 口;宽松货 币政策 和积 极财 政政 策 配置防 御成 长性 行业


复苏


通货膨胀下降 ,企业盈利 增加,企业 产能逐 步增 加 配置周 期成 长性 行业


过热


市场需求旺盛 ,产出正缺 口扩大;通 胀上升 、货 币政 策开 始逐 步趋紧 配置周 期价 值类 行业


滞涨


产出正 缺口 逐渐 减小 , 资 源 价格高 企, 通胀和利率均 处在高位, 企业成本上 升,盈 利下 降 配置防 御价 值类 行业


(2)行业 配置 权重 的确 定 对行业 配置 权重 的确 定或 调整从 以下 几个 方面 考虑 : 1) 行业基 本面 比较 。 行业 比较包 括两 个层 面, 行业生命周 期和 行业 景气 。 行业生命 周期 由 行业自身发展规律 决定, 主要受产业链、行 业竞争 结构等因素的影响 ;行业 景气受宏观经济 环 境影响 而表 现不 同, 主要分析指 标包 括收 入、 利润、 价格、 产量 、 产能 利用 率、 销量 及增 速等。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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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 行业市 场估 值比 较。 估值体现 市场 预期 , 行业 间估值排 序、 行业自 身估 值水平都 影响 行 业在市场中的表现 。因此 ,运用行业估值模 型分析 行业投资机会是行 之有效 的手段,具体指 标 包括行 业间 估值 比较 、行 业估值 水平 、行 业的 盈利 调整等 。 3) 在上述 初步 筛选 的基 础上, 结合 产业 政策 , 从全球产业 格局 变迁 、 国内 经济增长 驱动 等 角度, 寻求 符合 国际 经济 发展趋 势和 国内 经济 结构 转型主 题、 估值 合理 的优 势行业 。 3、个 股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优选行 业的基础 上,将秉承价值 投资理念 ,通过扎实深入 的公司研 究,发掘价 值 被市场低估的优势 企业进 行重点投资,将中 国经济 长期增长的潜力最 大程度 地转化为投资者 的 长期稳 定收 益。 本基 金坚 持以研 究支 持决 策的 原则 ,精选 价值 成长 兼具 型股 票构建 投资 组合 。 (1)个股 行业 属性 界定 本基金的个股投 资是以行 业优选策略的配 置建议为 前提,因此在个 股投资之 前将首先对 股 票的行业属性进行 界定。 本基金对个股行业 的界定 以申银万国的行业 分类为 参考,辅以行业 研 究员从上市公司的 主营业 务收入构成、主营 业务增 长率、主营利润构 成、主 营利润增长率等 指 标进行 再确 认。 (2)行业 优势 企业 选择 在景气行业评价 的基础上 ,本基金以主营 业务收入 行业占比指标作 为确定景 气行业的优 势 企业的主要指标。 主营业 务收入不仅反映了 企业产 品的市场接受度, 也从一 定程度上反映了 企 业规模 。 在 此基 础上 , 本 基金兼 顾不 同行 业的 特点 , 考察 净利 润行 业占 比、 产品市 场份 额占 比、 企业的盈利能力、 分红派 现能力、品牌价值 、财务 稳健等指标,并对 企业基 本面其他方面进 行 深入研究,选取目 前位于 行业前列的公司和 能快速 成为未来行业内领 先的优 势公司,作为景 气 行业优 势企 业。 (3)个股 的估 值分 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企业 所处的行业,选 择适当的 估值方法,对所 筛选出来 的财务状况 和 成长性 良好 的上 市公 司的 股票价 值进 行动 态评 估 , 分 析该公 司的 股价 是否 处于 合理的 估值 区间 , 以规避 股票 价值 被过 分高 估所隐 含的 投资 风险 。 本基金在进行个 股筛选时 ,主要从定性和 定量两个 角度对行业内上 市公司的 投资价值进 行 综合评 价, 精选 具有 较高 投资价 值的 优质 上市 公司 。 1)定 量筛 选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以下 两步对 上市 公司 股票 进行 筛选, 建立 本基 金的 股票 备选库 。 A. 在市场 所有 A 股中, 剔除 ST 、*ST 及公 司认 为的 其他高 风险 品种 股票 。 B. 在 上一 步的 基础 上, 重 点考察 盈利 能力 、 估 值等 指标, 并根 据这 些指 标综 合排序 、 筛 选, 形成股 票备 选库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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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盈利能力指标: 盈利能力 是指企业获取利 润的能力 ,利润是经营者 经营业绩 和管理效能 的 集中体现。企业的 盈利能 力指标是本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运作过程中重 点关注 的因素。本基金 选 取净资产收益率(ROE ) 、 总资产报酬率(ROA ) 、主 营业务收入同比增 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同 比 增长率 等指 标作 为衡 量标 准。 估值指标:企业 的估值水 平在一定程度上 反应了其 未来成长性以及 当前投资 的安全性。 估 值合理将是本基金 选股的 一个重要条件。本 基金采 用市盈率(P/E ) 、市净率 (P/B ) 、市盈率 相 对盈利 增长 比例 (PEG ) 等 估值指 标, 并参 考国 际估 值分析 方法 、 结 合国 内市 场特征 对入 选的 上 市公司 股票 进行 综合 评估 入选, 选取 估值 合理 的个 股。 2)定 性分 析 从以下 几个 方面 对股 票备 选库中 的股 票进 行定 性分 析: 行业发展前景及 地位:公 司所在行业发展 趋势良好 ,具有良好的行 业成长性 ;公司在行 业 中处于领先地位, 或者在 生产、技术、市场 等一个 或多个方面具有行 业内领 先地位,并在短 时 间内难以被行业内 的其他 竞争对手超越,在 未来的 发展中,其在行业 或者细 分行业中的地位 预 期会有 较大 的上 升。 治理结构:公司 治理结构 良好,管理规范 ,已建立 起市场化经营机 制、决策 效率高、对 市 场变化反应灵敏并 内控有 力。主要考核指标 :财务 信息质量、所有权 结构、 独立董事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等等 。 营运状况:公司 营运状况 良好,股东和管 理层结构 稳定;各项财务 指标状况 良好;公司 具 有清晰的发 展战 略等 。 核心竞争力:公 司主营业 务可持续发展能 力强,在 行业中处于领先 地位,具 备核心竞争 优 势,比 如专 利技 术、 资源 独占、 销售 网络 垄断 、独 特的市 场形 象、 较高 的品 牌认知 度等 。 风险因素考察: 公司在技 术、营销、内部 控制等方 面不存在较大风 险,同时 公司具备与 规 模扩张 匹配 的较 强的 管理 能力。 (4)新股 申购 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 次发行股 票及增发新股的 上市公司 基本面因素,根 据股票市 场整体定价 水 平,估计新股上市 交易的 合理价格,同时参 考一级 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制定 最终的新股申购 策 略,力 求获 取超 额收 益。 4、债 券投 资策 略 (1) 利率 预期 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 债券价格 的最重要的因素 ,利率预 期策略是本基金 的基本投 资策略。本 基 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金融 政策、市场供需、 市场结 构变化等因素的分 析,采 用定性分析与定 量 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形成 对未来利率走势的 判断, 并在此基础上对债 券组合 的久期结构进行 有 效配置 ,以 达到 降低 组合 利率风 险, 获取 较高 投资 收益的 目的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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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2)属类 配置 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 在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 风险上存 在差异,债券资 产有必要 配置于不同 类 型的债券品种以及 在不同 市场上进行配置, 以寻求 收益性、流动性和 信用风 险补偿间的最佳 平 衡点。本基金将综 合信用 分析、流动性分析 、税收 及市场结构等因素 分析的 结果来决定投资 组 合的类 别资 产配 置策 略。 (3)债券 品种 选择 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 策略的基 础上,本基金对 个券进行 定价,充分评估 其到期收 益率、流动 性 溢价、 信用 风险 补偿 、税 收、含 权等 因素 ,选 择那 些定价 合理 或价 值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 投资 。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将是本 基金 债券 投资重点 关注 的对 象: A. 符合前 述投 资策 略; B. 短期内 价值 被低 估的 品种 ; C. 具有套 利空 间的 品种 ; D. 符合风 险管 理指 标; E. 双边报 价债 券品 种; F. 市场流 动性 高的 债券 品种 。 (4)套利 策略 市场波 动可 能导 致噪 声交 易、非 理性 交易 甚至 错误 交易, 使套 利机 会出 现。 套利策 略包 括 跨市场 回购 套利 、跨 市场 债券套 利、 结合 远期 的债 券跨期 限套 利、 可转 债套 利等。 (5)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 将综合运用久期 管理、收 益率曲线、个券 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 机 会等积极策略,在 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基 础上,通过信用研 究和流 动性管理,选择 经 风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 得长期 稳定 收益 。 (6)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可转债 同时 具有 债券 、股 票和期 权的 相关 特性 ,结 合了股 票的 长期 增长 潜力 和债券 的相 对 安全、 收益 固定 的优 势, 并有利 于从 资产 整体 配置 上分散 利率 风险 并提 高收 益水平 。本 基金 将 重点从 可转 债的 内在 债券 价值 (如 票面 利息 、 利息 补偿及 无条 件回 售价 格) 、 保护条 款的 适用 范 围、期 权价 值的 大小 、基 础股票 的质 地和 成长 性、 基础股 票的 流通 性等 方面 进行研 究, 在公 司 自行开 发的 可转 债定 价分 析系统 的支 持下 ,充 分发 掘投资 价值 ,并 积极 寻找 各种套 利机 会, 以 获取更 高的 投资 收益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 以价值分 析为基础,在采 用权证定 价模型分析其合 理定价的 基础上,充 分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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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考量可投权证品种 的收益 率、流动性及风险 收益特 征,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 与类属选择,力 求 规避投 资风 险、 追求 稳定 的风险 调整 后收 益。 6、其 他衍 生工 具的 投资 策略 对于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 等新型金融工具或衍 生金 融工具,如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允许基 金投资,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本 基金对 衍生金融工具的 投 资主要以套期保值 或无风 险套利为主要目的 。将在 届时相应法律法规 的框架 内,制订符合本 基 金投资目标的投资 策略, 同时结合对衍生工 具的研 究,在充分考虑衍 生产品 风险和收益特征 的 前提下 ,谨 慎进 行投 资。 (七) 投资 决策程 序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监管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 (2) 宏观 经济 、 微观 经济 运行状 况, 货币政 策和 财政政策 执行 状况 , 货币 市场和证 券市 场 运行状 况; (3) 投研 团队 提供 的宏 观经济分 析报 告、 策略分 析报告 、 行业分 析报 告、 上市公司 分析 报 告、固定收 益 类债券 分析 报告 、 风险 测算 报告 等 。 2.决 策程 序


(1)基金 经理 拟定 基金 总体投资 计划 基金总体投资计 划的拟定 ,由基金经理根 据公司投 研团队撰写的宏 观经济、 行业、上市 公 司分析 报告 、策 略研 究报 告、债 券研 究报 告等 拟定 。 该基金总体投资 计划包括 资产配置方案( 即投资组 合中股票、债券 和现金类 资产的配置 比 例) 、 债券 组合 久期 等。 如果基金经理认 为影响市场 的因素产生了 重大变化 ,还可以临时提 出新的总 体投资计划 , 并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2)投资 决策 会委 员会 审议决定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公司 投研团队撰写的 宏观经济 、行业、上市公 司分析报 告、策略研 究 报告、债券研究报 告、基 金经理拟定的基金 总体投 资计划、合规稽核 部提供 的风险分析报告 和 绩效评 估报 告等 ,审 议并 决定基 金总 体投 资计 划。 (3) 基金 经理 执行 基金 总 体投资 计划 ,并 构建 具体 的投资 组合 1)基 金经 理严 格执 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资 产配 置方案 ; 2)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基金经理在投资 决策委员 会确定的资产配 置方案内 ,通过对市场估 值水平的 分析,结合 公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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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司投研团队对行业 景气度 、行业发展趋势的 研究, 充分权衡行业集中 度、资 产流动性等多种 因 素对投资组合风险 收益水 平的影响,审慎精 选,在 本基金股票备选库 的范围 内构建本基金的 股 票组合 。 3)构 建债 券投 资组 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确定的债券 组合久期 ,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债 券投资原则 , 构建债 券投 资组 合。 (4) 投资 指令 的下 达与 执行及反 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组 合方 案制订 具体 的操 作计 划, 并 以投资 指令 的形 式下 达至 集中交 易室 。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 资指令 具体执行股票和债 券买卖 操作,并将指令的 执行情 况反馈给基金经 理 并提供 建议 ,以便基 金经 理及时 调整 交易 策略 。 (5)投资 组合 监控 与评 估 合规稽核部对基 金总体投 资计划的执行进 行日常监 督和实时风险控 制,并定 期或不定期 的 提供风险分析报告 。公司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 据市场 变化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 风险评估,提出 风 险防范 措施 。 合规稽核部定期 对基金投 资组合进行投资 绩效评估 ,研究在一段时 期内基金 投资组合的 变 化及由此带来的收 益与损 失,并对基金业绩 进行有 效分解,以便能更 好地评 估资产配置、个 股 选择各自对基金业 绩的贡 献度,并对基金经 风险调 整后的业绩进行评 估,定 期或不定期地提 供 绩效评 估报 告。 (6)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进 行调整 基金经 理根 据证 券市 场变 化、 基 金申 购、 赎回 现金 流情况 , 以 及风 险监 控和 风险评 估结 果 、 绩效评 估报 告对 组合 进行 动态调 整。 (八) 投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 兼顾 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 基金 的固有特点,通过分 散投 资降低基金资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 该证券的 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 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4)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60%-95%;债券、现 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产 的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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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5) 本基金 投资 于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政 府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12)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14) 不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等约 定; 15)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调整完 毕。 2、建 仓期


根据有 关基 金管 理规 定, 本基金 建仓 时间 为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和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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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 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 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东权 利处 理原则 和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利 益。 (十) 投资组 合报 告 万家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会 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原 基金 合同 规定, 已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 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并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42,167,319.21 77.19 其中: 股票


242,167,319.21 77.1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7,470,950.82 15.13 7 其他资 产


24,090,264.08 7.68 8 合计





313,728,534.11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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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B 采矿业 8,337,000.00 2.81 C 制造业 149,630,803.77 50.51 D 电力 、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22,080,000.00 7.4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4,772,765.44 8.3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8,736,000.00 2.9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和 信息 技术服务 业 2,667,000.00 0.9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0,095,000.00 3.4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5,848,750.00 5.3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2,167,319.21 81.74





3、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572 索菲亚 710,000 15,194,000.00 5.13 2 600521 华海药 业 1,000,000 14,540,000.00 4.91 3 002589 瑞康医 药 359,968 11,637,765.44 3.93 4 601390 中国中 铁 1,200,000 11,160,000.00 3.77 5 000596 古井贡 酒 300,000 11,085,000.00 3.74 6 601668 中国建 筑 1,500,000 10,920,000.00 3.69 7 000718 苏宁环 球 1,500,000 10,095,000.00 3.41 8 600855 航天长 峰 350,000 9,716,000.00 3.28 9 601989 中国重 工 1,000,000 9,210,000.00 3.11 10 002678 珠江钢 琴 680,000 8,982,800.00 3.03





4、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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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5、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本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债 券。


6、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贵 金属 投资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贵 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暂 不 可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10、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根据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暂 不 可投资 于国 债期 货。 11、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 期内,本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不 存在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也 不存 在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不存在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15,256.3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3,628,786.0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024.20 5 应收申 购款 134,197.5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090,264.08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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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 基金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十 一、 基金 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4年12 月31 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基金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列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标准 差 (4) (1)-(3) (2)-(4) 2014年 2.69% 1.13% 41.16% 0.97% -38.47% 0.16% 2013年 -1.06% 1.08% -2.90% 1.00% 1.84% 0.08% 2012年 -3.47% 1.07% -0.57% 1.00% -2.90% 0.07% 2011年 -28.14% 1.19% -19.04% 1.09% -9.10% 0.10% 2010年 -3.57% 1.58% -8.71% 1.36% 5.14% 0.22% 2009年


66.52% 1.90% 61.55% 1.69% 4.97% 0.21% 2008年 -50.42% 2.35% -54.51% 2.35% 4.09% 0.00% 2007年 116.80% 1.81% 108.85% 1.99% 7.95% -0.18% 2006年 55.11% 1.13% 54.08% 1.08% 1.03% 0.05%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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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005.7.15—12.31 -1.85% 0.32% 1.86% 0.76% -3.71% -0.4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4.12.31 85.19% 1.51% 142.61% 1.45% -57.42% 0.06% 本基金 于2013年8月28 日修改合同 ,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由原 来的 “80% ×巨潮 公共服务 指数 收益率 +20% ×同业 存款 利率”变 更为 “80%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20% ×上 证国债指 数收 益 率”。 2、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从成 立日 至2014 年12 月31日 )


注:基 金成 立于2005 年7 月15日, 于2013年8月28 日修改基金 合同 后 建仓期 为半 年。 十 二、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 产的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债券 利息 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 和基 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 券账 户、以基金名义开立 银行 账户。前述证 券账户和银行账户 应当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注 册登记 人自有资产账户 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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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 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4、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 三、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 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 的价值。依据经基金 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交 易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 的,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的,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 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 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地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 发行 的股票,按估值日证 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估 值日 证券交易所上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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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4)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时,应 采用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作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价 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 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 始取得成本时 应按下 列公 式确 定估 值日 该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价值 : FV=C+(P-C) ×(Dl-Dr)/Dl (FV 为估值 日该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的价 值;C 为该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 业务导致市场价格 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其 初始取 得的成本作相应 调 整) ; P 为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市价 ;Dl 为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锁定 期所 含 的交易 所的 交易 天数 ;Dr 为估值 日剩 余锁 定期 , 即 估值日 至锁 定期 结束 所含 的交易 所的 交易 天 数,不 含估 值日 当天)。 (3)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的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但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 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 不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应 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的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 ,但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的,按 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 应收利 息后的净价进行 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将 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 市价 (净 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价 (净 价) ,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如有 充足证据表明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净价)不 能真实 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 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 价(净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3)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根 据行 业协 会指 导的处 理标 准或 意见 并综 合考虑 市场 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 及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 确定 其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5)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 估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 的,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的,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 易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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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 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 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地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停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证, 以配股 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若收盘价高 于配 股 价,则 按收 盘价 和配 股价 的差额 进行 估值 ,若 收盘 价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5)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法 (1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根 据行 业协会 指导 的处 理标 准或 意见并 综合 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3)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2008 年 9 月 16 日, 基金 管理人 发布 《关 于调 整旗 下基金 估值 原则 的公 告》 , 自 2008 年 9 月16 日起, 对原 基金 持有 的长期 停牌 股票 等没 有市 价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将根 据 “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 规定的 原则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并参 考 《中国 证券业协会基金估 值小组 关于停牌股票估值 的参考 方法》中的 “指数 收益法 ”进行估值,指 数 选用证 券交 易所 公开 发布 的行业 分类 指数 。 6、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估值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上述 估值方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 人在综合考虑市场 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发现方应 及时通 知对方,以约定 的 方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根据 《 基金 法》 ,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 照其对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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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五) 估值程 序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传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六) 暂停估 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暂 停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它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如果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 基金资 产的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估值,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以元 为单位,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4 位。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八)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内 (含第4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2、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注册 登记 人、 或代理销 售机 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 错造成 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 遭受损失的当事 人( “受损 方” ) 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 则”承担赔偿责 任。上述 差错的主要类 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 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 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若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 避免、无法抗拒 , 则属不可抗力。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 不对其他当事人承 担赔偿 责任,但因该差 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3、差 错处 理原 则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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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 生的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由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 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 责任方承担;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差错 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 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 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除基 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 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 失,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 行 政法规 、 本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 管理人自行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 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出现过 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与 过户登记 人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 注册 与 过户登 记人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 0.5%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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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四) 估值 方法 的第 6 条 规定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 或由于 战争 、 火 灾、 地震 、 洪水 等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 查,仍未能发现错 误,由 此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 造成的 影响 。 十 四 、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名 称 基金收 益的构 成 万家行 业优 选 股票型 基金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利 息;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5.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 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可以 在基金收益中 扣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三) 收益 分配原 则


基金名称 收益分 配原则 万家行 业优 选 股票型 基金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2.场 外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现 金分红 或红 利再 投资 ;场 内投 资者只 能选 择现 金分 红; 本 基金分 红的 默认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基金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4. 基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前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 益分配 ;


5.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每 年至 少分配 一次 ,最 多6 次, 基 金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最低 不低 于已实 现收 益的60%,但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则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6.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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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后在指定媒 体公 告,并在公告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 投资 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 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 行转 账等手续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 不足以支付基金收 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该投 资者 选择红 利再 投资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 十 五、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费 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上 市费 用 4、基 金证 券交 易费 用;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披露费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资 产中列 支的 其它 费用 。


(二) 基金运作 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 基金 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 以相 应的管理费年费率来 计算 。本基金管理 费率 为 1.3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 月支付,于次月前两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计算公 式如 下: 每日应 计提 基金 管理 费 =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管理费 率÷ 当年 实际 天数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 基金 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 相应 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 算。 本基金托管费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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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率为0.20%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 月支付,于次月前两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计算公 式如 下: 每日应 计提 基金 托管 费 =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托管费 率÷ 当年 实际 天数


3、其 他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后,证 券交 易费用、基金信息披 露费 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费用、会计师 费、律师费、基金 上市费 用等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 议的规 定,列入当期基 金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基金 管理费 和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 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四 )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投 资者 的申 购费 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及代 销机 构收 取。赎 回费 的25 %归基 金资产所 有。 2、申 购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渠 道的养 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特定申 购费 率 M<50 万 0.15% 50万≤M<500 万 0.08% M≥500 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 其他 投资 者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适用的 申购 费率 M<50 万 1.50% 5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3、赎 回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渠 道的养 老金 客户 赎回 费率 见下表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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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持有时 间( 自然 日) 特定赎 回费 率 T<365 天 0.125% 365天 ≤T<730 天 0.0625% T≥730 天 0% 对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赎 回费率 而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归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其他 投资 者的 赎回 费率具 体为 : 连续持 有期 限





(日历 日)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T<365 天 0.50% 365 天≤T <730 天 0.25% T≥730 天 0 注: (1 )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的 起始 日为 申购 的注 册登记 日, 截止日 为赎 回、 转换的 注册 登记日。投资人在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前连 续持有 原基金直至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后赎回, 该 投资人 的持 有期 将按 原基 金持有 期加 上本 基金 持有 期合并 计算 。 (2) 投资 人对 本基金 连续 持有期 限超 过2 年, 赎回 费率为 零, 期间 如进 行赎 回或转 换, 持 有期限 需重 新计 算, 不予 累计。 (3) 网上 直销 、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等 特殊 申购 业务 规则另 见已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4 ) 上述申 购、 赎回费 率自公布 之日 起三 个工 作日 后开始 执行 。 在该 执行 日之前的 相关 费 率仍然 按照 原有 的标 准执 行。 (五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 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 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资产的 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 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的各 类纳 税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六、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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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 原 则:如 果基 金合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 ;


4、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5、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 制基 金 会计报 表;


6、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且具 有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及其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 须事 先征 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认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两日内 编制更 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十 七、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管 理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和 格式准 则》 、 《业 务规 则》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本基 金合同 办理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事项 须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一)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前,将 基金 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二)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三) 基金募 集情 况公告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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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 金募 集情况公告,并在募 集期 结束的次日登 载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四)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五) 基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 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 日的次日,将前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七)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 信息资 料。 (八) 基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 束之日起90日内,编 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 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 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九)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 时,将按照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公 告: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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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 事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人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十)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公共 媒体中出现或市场上 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引起较大的 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 将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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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一 ) 本基 金同 时遵循 《业务 规则》 中有 关信息 披露的 规定。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年 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基 金份 额净值公告和基金季 度报 告等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成后,将 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和销售代理人的办 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 公 时间查 阅。 上市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的 住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资者按上述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wjasset.com)查 阅和 下载 上述 文件。 十 八、 风险 揭示与 管理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而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政 策、 地区发 展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 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 金 投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 率,影 响着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 润。基金投资于国 债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理 能力 、 财务状 况、 市 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 素质等,这些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 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的 利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金 可能 因为 通货膨胀 的影 响 而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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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 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 平与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 此本基 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 理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 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 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 赎回。由于开放式 基金在 国内发展历史不长 ,应对 基金赎回的经验不 足,加 之中国股票市场 波 动性较大,在市场 下跌时 经常出现交易量急 剧减少 的情况,如果在这 时出现 较大数额的基金 赎 回申请 ,则 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四 ) 上市交 易的 风险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 挂牌上市,由于上市 期间 可能因信息 披露导致 基金 停牌,投资者 在停牌 期间 不能 买卖 基金 , 产生风 险; 同时, 可能因 上市后 交易 对手 不足 导致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 另外,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份额转向场外交 易后导 致场内的基金份额 或持有 人数不满足上市 条 件时, 本基 金存 在暂 停上 市或终 止上 市的 可能 。


(五) 其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 险;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从而 带来 风 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 九、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以 下基 金合 同变 更事 项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1)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 基金扩 募或 者延 长基 金合同 期限 ;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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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6)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变更 的情 形, 或 者基 金 合同的变更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 合同的 变更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而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4、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 况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它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的 组成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 清算 小组 必须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由 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 师事 务所、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事务所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以及上述会 计师事 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应在基 金合同终止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内将本方 参 加清算 小组 的具 体人 员名 单函告 其他 各方 。基 金清 算小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 金财 产后,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 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的 职责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金 清算 公告 ;


(2)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 财产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保 管、清理 和确 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5)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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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6)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7) 以自 身名 义参 加与 基 金有关 的民 事诉 讼以 及其 他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8)公布 基金 清算 结果 公告;


(9)进行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配。


(四 ) 清算 程序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7)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五)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 ) 基金清 算剩 余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按 前款 1-4 项 规 定依顺 序清 偿, 在上 一顺 序权利 人未 得以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下 一 顺序权 利人 。


(七 )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八 ) 基金 清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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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十 五年 以上。 二十 、 基金 合同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电 路360 号 8 层(名 义楼 层 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电 路360 号 8 层(名 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玉国 总经理 :吕宜振 成立日 期:2002 年8 月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4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LTD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仙 霞路18 号 邮政编 码:20033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 本:742.63 亿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国发 (1986)字 第 81 号文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银发[1987]40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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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号文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 和长 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 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外汇借款;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现;自 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买卖 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发 行 或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币 兑换; 外汇担保;外汇租 赁;贸 易、非贸易结算 ;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以及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在依法并 依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取得 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期间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 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二) 基金当 事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享有 以下 权利 :


(1)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规定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产 ;


(2)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及其 它约定 和法 定的 收入 ;


(3) 代表 基金 对其 所投 资 的企业 依法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产生 的权 利;


(4)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5)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它法 律行为 ; (6)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7)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履行 以下 义务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依 法管 理并 运用 基金资 产;


(3) 配备足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专业 人 员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赎回业务或 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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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项业务 ;


(5) 配备足够的专业 人 员和相应的技术设 施进行 基金的登记业务或 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


(6)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确保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 证 券投资 ;


(7) 除法 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 益,不 得转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依法监督 ;


(9)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并按有关规定计 算和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 回 的价格 ;


(10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办理与 基金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11)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12)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披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法 律法 规、规章及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4)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申 购、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7) 按有 关规 定制 作和 保存基 金管 理业 务相 关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


(18)确保需要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随 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 料 的复印 件;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面临解散、依 法被 撤销、破产或者由接 管人 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1)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应承担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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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22) 基金 托管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代 表基 金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3)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实 施其它法律行 为;


(2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26) 有关 法律 、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享有 以下 权利 :


(1)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获 取基 金托 管费 ;


(2 ) 依法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发现 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法 违规 、 违反基 金合 同的, 不予 执行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3)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以下 义务 :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独立 ;


(4 )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金 管理 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 定,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5)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6) 按照有 关规 定制 作相 关账册 、 报表、 记录和 其他 相关材 料,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核对;


(7)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8)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9)除《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10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11)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 告、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各主要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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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执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纠正 其违 反基 金合同 的行 为;


(12)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3)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将基 金收 益和赎 回款 项划 向本 基金 清算账 户;


(14)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5)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6)面临解散、依 法被 撤销、破产或者由接 管人 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7)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过错 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19)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20 )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22) 有关 法律 、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享有 以下 权利: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3)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4)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5)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出 席或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7)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10)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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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履行 以下 义务:


(1)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按照 规定 支付 相应 费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返还 持有 基金 份额 过程中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定 ; (7)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 权利 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 依据 ,不因基金资产账户 名称 的改变而有所 改变。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权 代表共 同组成 。


(二) 召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 时,应当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或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5)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7) 代表 10% 以 上(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9)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


(10)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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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它 情形 。


(三) 召集方 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者 不能 召集, 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并 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阻碍 、 干扰。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四) 通知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最迟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出 席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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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会议 形式 ;


(4)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登记 日;


(5 ) 授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等)、送 达的期 限、 地点 ;


(6)表决 方式 ;


(7)会务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及其 他联 系方 式;


(8)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9)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 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式 ,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五) 召开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 人出 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3) 通 讯方 式开 会应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但决定更 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条件


(1) 现场开 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对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代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含 50%) ;


2) 到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人 身份 证明 、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授权委 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 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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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重 新开 会的 时间,召集人应当 提前 30 日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时间 、 会议形 式、 审议事 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上( 含 50%) ;


4)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它 代表 , 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六)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内容为 关系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内的 重大事项,如法律 法规规 定的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人、与 其 它基金 合并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它 事项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 10%或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 时提案,召集人对 于临时 提案应当最迟在 大 会召开 日前 30 日公 告;


(4)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原 则对 提 案进行 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涉及 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 可以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案 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 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 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 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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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 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 表主持。在基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 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主 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 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含 50 %)多 数选 举产生 一名 代表 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签名册。签 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 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者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 提前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第2 日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七)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 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作出。涉及基 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 方 式、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特 别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方为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 对于 通讯 开会 方式 的表 决,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律 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 无 效表决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 决。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则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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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2 名代表 与大 会召 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3 名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大会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重新 清点;如果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 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者代理人 对大会 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 结果有异议,有权 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重新 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 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九) 生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2 日内 ,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召集人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通讯方式表决的, 应当将 公证机关的名称 、 公证员 的姓 名和 公证 全文 一同公 告。 三、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名 称 基金收 益的构 成 万家行 业优 选 股票型 基金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利 息;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5.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 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可以 在基金收益中 扣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三) 收益 分配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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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基金名 称 收益分 配 原则 万家行 业优 选 股票型 基金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2.场 外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现 金分红 或红 利再 投资 ;场 内投 资者只 能选 择现 金分 红; 本 基金分 红的 默认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基金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4. 基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前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 益分配 ;


5.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每 年至 少分配 一次 ,最 多6 次, 基 金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最低 不低 于已实 现收 益的60% ,但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个月则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6.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后在指定媒 体公 告,并在公告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 投资 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 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 行转 账等手续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 不足以支付基金收 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该投 资者 选择红 利再 投资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





四、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关 费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证 券交 易费 用;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披露费 ; 7、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它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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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的管理费按该基 金前 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 相应 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 算。 本基金管理费 率为 1.3%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两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计算公 式如 下: 每日应 计提 基金 管理 费 =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管理费 率÷ 当年 实际 天数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 基金 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 相应 的托管费年费 率来计 算。 本基金托管费 率为 0.20%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计算公 式如 下: 每日应 计提 基金 托管 费 =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托管费 率÷ 当年 实际 天数 3、其 他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后,证 券交 易费用、基金信息披 露费 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费用、会计师 费、律师费、基金 上市费 用等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 议的规 定,列入当期基 金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得 超过 5% 。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限 制内 ,基金 管理 人可决定实际执行 的申购 、赎回费率,并在 《招募 说明书》中进行公 告。基 金管理人认为需 要 调整费 率时 ,应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公告 。 2、 投资者 的申 购费用 , 由基金管 理人 及代 销机 构收 取。 赎回费 在扣 除手 续费 后, 余额不 得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百分之 二十五,并应当归 入基金 财产。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 产的比例在《招 募 说明书 》 中进 行公 告。 基金管理人 认为 需 要调整 这一 比例时 , 应最 迟于 新的 比例 开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网 站公 告。 五、基 金财产 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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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60%-95% ;债 券、 现 金类资 产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5%-40%, 其中, 现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权证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 。 本基金 将依 据证 券市 场的 阶段性 变化 ,动 态调 整基 金财产 在股 票、 债券 和现 金类资 产的 配 置比例 。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 兼顾 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 基金 的固有特点,通过分 散投 资降低基金资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4) 本基金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 的 60%-95% ; 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产 的 5%-40% ; 5) 本基金 投资 于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政 府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8)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 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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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4) 不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等约 定; 15)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 毕。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事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和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 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 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六、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 公告方式 (一)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交 易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三)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的,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 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 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地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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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1)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股 等方式发行的股 票,按估 值日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 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证券 交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4)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时,应 采用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作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价 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 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 始取得成本时 应按下 列公 式确 定估 值日 该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价值 : FV=C+(P-C) ×(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的 价值 ;C 为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 业务导致市场价格 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其 初始取 得的成本作相应 调 整);P 为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Dl 为该 非公 开发行股 票锁 定期 所 含的交 易所 的交 易天 数;Dr 为估值 日剩 余锁 定期 , 即 估值日 至锁 定期 结束 所含 的交易 所的 交易 天数, 不含 估值 日当 天) 。 (3)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的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但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 交 易,且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 不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应 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的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 ,但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的,按 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 应收利 息后的净价进行 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将 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 市价(净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净价),确 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 近交易 日收盘价(净价) 不能真 实地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 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 盘价(净价) 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3)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根 据行 业协 会指 导的处 理标 准或 意见 并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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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交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 及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 确定 其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5)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上市流 通权证按 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的,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 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 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地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首次发 行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停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证, 以配股 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若收盘价高 于配 股 价,则 按收 盘价 和配 股价 的差额 进行 估值 ,若 收盘 价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5)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法 (1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根 据行 业协会 指导 的处 理标 准或 意见并 综合 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3)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6、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估值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上述 估值方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 人在综合考虑市场 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发现方应 及时通 知对方,以约定 的 方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根据《基金法》,本 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 权 按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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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四) 估值程 序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传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五)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估值,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以元 为单位,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 4 位。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 暂停估 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暂 停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它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果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 基金资 产的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的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 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 日的次日,将前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 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 日的次日,将前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七、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以 下基 金合 同变 更事 项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1)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 基金扩 募或 者延 长基 金合同 期限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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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6)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变更 的情 形, 或 者基 金 合同的变更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 合同的 变更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4、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 况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它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的 组成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 清算 小组 必须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由 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 师事 务所、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事务所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以及上述会 计师事 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应在基 金合同终止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内将本方 参 加清算 小组 的具 体人 员名 单函告 其他 各方 。基 金清 算小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 金财 产后,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 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的 职责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金 清算 公告 ;


(2)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 财产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保 管、清理 和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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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5)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6)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7) 以自 身名 义参 加与 基 金有关 的民 事诉 讼以 及其 他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8)公布 基金 清算 结果 公告;


(9)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四) 清算 程序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7)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五)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 基金财 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按 前款 1-4 项 规 定依顺 序清 偿, 在上 一顺 序权利 人未 得以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下 一 顺序权利人 。


(七)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 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八) 基金 清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十 五年 以上。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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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八、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 立、 内容、履行和解释或 与本 合同有关的争议,本 合同 当事人应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 委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 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基 金合同 存放 及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是规范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及义 务的 法律文件。基金合同 的有 效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之 日止 。 基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具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 4 份,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有 1 份,其 余报 送中 国证监 会和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各1 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销售代理 人和 注册登记人办 公场所查阅;投资 者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基金 合同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 式所获 得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保 证与所公告的内 容 完全一 致。


二十 一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电 路360 号 8 层(名 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玉国 注册资 本:1 亿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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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LTD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仙 霞路18 号 邮政编 码:20033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 本:742.63 亿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国发 (1986)字 第 81 号文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 和长 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 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外汇借款;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现;自 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买卖 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发 行 或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币 兑换; 外汇担保;外汇租 赁;贸 易、非贸易结算 ;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以及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 股票、债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60%-95%;债券、 现 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5%-40% , 其中, 现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权 证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本基金将依据证券市 场的 阶段性变化,动态调 整基 金财产在股票、债券 和现 金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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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 券、 现金类 资产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5%-40% , 2.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3.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所申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5.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6.在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 保留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8.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本公司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其他 权证 投资 比例 ,遵从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定 。 9.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 证券。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公司管理的全 部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 除外。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 资 标准, 将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 知》 (证监 基金 字[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11.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工作 日内 进行调整 。 法律法 规 或监管部门修改或 取消上 述限制规定时,本 基金不 受上述投资组合限 制并相 应修改其投资组 合 限制规定。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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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6.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 , 对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督 。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 手的名单。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 电话 或回 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定 期和 不定 期 对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 单自基金托管人确 认当日 生效。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 有责 任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 人追偿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 , 对 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 银行的 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 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议 ,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 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 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 到 期兑付、文件保管 以及存 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 利、义 务和职责,以确 保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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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3. 基金托 管人 应加强 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 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 职责 。 4.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6)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 受限 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 司 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 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首次 执行 投资 指 令之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资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 面或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 认收到 上述 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 面信息,包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文 件、 发行证 券数 量、 发行价 格、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已持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市 值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审 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 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权 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应及时 上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如果基金 托管 人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则不承担任 何责 任。 (7)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资 其他方 面进行 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认、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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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经基金托 管 人的审核擅自将不 实的业 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 介材 料上,则基金 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 任,并 有权在 发现 后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三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在 规定时 间 内答复 并改正 ,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规 定的行为,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 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 式向基 金托管人反馈,说 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 ,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 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三、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 查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履 行托管职责的情况 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 立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 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 照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 定期 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 的基 金资产进行核查。基 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 分账 管理、擅自挪用基金 资产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 本 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的,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 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基 金管理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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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 人在限 期内 纠正 。 四 、基金 财 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资产 。 2、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立 。 5、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和基 金申 购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 没有到 达基金银行存款 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的,基金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存 款账 户, 并根 据中国 人民 银 行规定 计息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制作、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益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存款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银 行存 款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活动 。 4、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申 请开通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企业网 上银 行业 务进 行资 金支付 , 并 使 用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称 “交 通银 行网 银” ) 办理托 管资 产的 资金 结算 汇划业 务。 5、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管 理应符 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票据 法》 、 《人 民币 银行 账户结 算管 理 办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 例实施 细则 》 、 《 人民 币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 (三)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金 交收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证 券 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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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不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即 资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 交易资 金的 结算 。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 管人处 开立 基金 的 证券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二级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 (四)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 及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向人 民银 行进 行报备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进 行 交易,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外汇 交易 中心 开设 同业 拆借市 场交 易账 户。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协 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协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 (五)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 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使 用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六)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定 期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本基 金资 产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七)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 人保管 ,相 关业 务程 序另 有限制 除外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基金 签署 与基 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 能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合 同 传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件 不得 转移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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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五、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估 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 》 、 《 关 于证券投资基 金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估 值业务及份额净 值计价有 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以 约定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将 复核结 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 份额净 值予 以公 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但最近 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 交 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如有 充足证 据表明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 公 允价值 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进 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估 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以第1)条 确定 的估 值价 格进 行 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 发行 的股票,按估值日该 上市 公司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 流通 股票 以第1 )条 确定 的估 值价 格进行 估值 。 ④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A、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1 )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低于 非公开 发行 股 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时,应 采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 易的同一股票以 第 1)条 确 定的估值价格 作 为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价 值; B、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1 )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高于 非公开 发行 股 票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应 按下列 公式 确定 估值 日该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FV=C+(P-C) ×(Dl-Dr)/Dl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价 值;C 为该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 业务导致市场价格 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其 初始取 得的成本作相应 调 整) ; P 为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市价 ;Dl 为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锁定 期所 含 的交易 所的 交易 天数 ;Dr 为估值 日剩 余锁 定期 , 即 估值日 至锁 定期 结束 所含 的交易 所的 交易 天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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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数,不 含估 值日 当天 。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2)债券 估值 方法 1)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的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 的,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不能 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交易的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但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 重大变 化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所含 的最 近交易 日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 (净价 )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净 价) ,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如有 充足 证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净价 )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允 价值 的, 应对最 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净 价)进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 3)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的债券 根据 行业 协会 指导 的处理 标准 或意 见并 综合 考虑市 场成 交 价、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及 收益率 曲线 等因 素确 定其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C.权证 估值 方法 (1 ) 上市流 通权 证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的,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 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 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地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证,以配股除 权日 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 盘价高于配股 价,则 按收 盘价 和配 股价 的差额 进行 估值 ,若 收盘 价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d.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估 值方 法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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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1)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全国银行间 市场交易 的资产支持证券,根 据行 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 准或 意见并综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e.其他 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f.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 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上述 估值方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 人在综合考虑市场 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 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先行 支付赔偿金。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 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 八章 (一) “ 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与复核 ”中估值方 法的第(1)-(5) 进行 处理时,若基金 管理人净 值计算出错,基 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没 有 发现,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 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由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2)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对 ,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 免不能按时公布基 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 而 引起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基 金托 管人 不负赔 偿责 任;


(3)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按股票估值方 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有 关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降低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 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 新的 规定,则按新的规定 执行 ;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且不损害投资 者利益 的前提下,双方应 本着平 等和保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 新协 商确定 处理 原则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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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三) 基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四 )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 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 别独立 地设置、登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册,对 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 督,以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 对账 目,如发现双方的账 目存 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若 当日核 对不符,暂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六)基金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每月 终了 后 5 日内 完成 。 定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公告 。 季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 每季 度终 了后1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6 个 月公 告一 次, 于截 止日后 的45 日内公 告。半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度 前 6 个月 结束 后的 60 日内 公告 ;年 度报 告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对报表加盖 公章 后,以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2 个工作日 内 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 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人在更新招 募说明 书完成当日,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15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 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后 20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 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 相关各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 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相 关各方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基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 对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 报表 、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 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 可以出具复核 确认书 (盖 章) 或以 其他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确认 ,以 备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检查 。 五、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记 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权益登记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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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每月最后一 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过户与 注册登 记人负责制定。基 金过户 与注册登记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负 保管 义务。 六、争 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 意,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 与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 调 解解决。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不愿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 或者协商、调解不 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 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 裁 的地点 在上 海,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 关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勤勉、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七、托 管协议 的变更 和终 止 1、本 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 管协 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 《基 金法》 、 《销售办法 》 、 《运作 办法 》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二十 二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以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 容,基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 交易确 认服 务 登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应根 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交成交确认 单。 基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 在其 网点进 行交 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提 交成 交确 认单 。 (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记录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 查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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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对账单 寄送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对账 单包括 季度 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单 。 季度 对账 单在 每 季度结 束 后10 个工作 日内 向本 季度 有交 易的投 资人 寄送 ; 年度 对账 单在每 年度 结束 后20 个工作日内 向所 有持 有本基 金份 额或 本年 度内 有交易 的投 资人 寄送 。 (四)信息订 制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www.wjasset.com) 、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订制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订 制的信 息。 可订 制的 内容 如下: 1.电子 邮件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每日 净值 播报 等。 2.手机短信:短信对 账单 、账户交易确认、基 金交 易确认、所有基金周 末净 值、持有基金 周末净 值、 生日 祝福 等。 (五)资讯服 务 1.客户 服务 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 电话 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 工座 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 户信息查询、 传真对 账单 、建 议投 诉等 全面的 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0800,95538 转 6 客户服 务传 真:021 -38909778 2.公司 网站 :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www.wjasset.com


基金管 理人 的电 子信 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基金 管理 人网站,在"客户服务"->" 网上客服"->"客 户留言"栏目中,直接提 出有关 本基 金的 问题 和建 议。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 下载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 资者 提供了账户查询、基 金信 息查询、投诉建议、 在线 咨询等服务栏 目,力 争为 投资 者提 供全 方位的 专业 服务 。 二 十三 、其 他事项 1、2014 年8 月27 日, 我公司在《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家 行业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2014 年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2、2014 年8 月27 日, 我公司在《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家 行业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2014 年 半年 度报告”。 3、2014 年8 月28 日, 我公司在《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家 行业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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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4、2014 年8 月28 日 , 我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家 行业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5、2014 年10 月8 日 , 我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万家 行业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 理变 更公告”。 6、2014 年 10 月 25 日 , 我公司 在《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发 布“ 万 家行业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2014 年第 3 季度报 告。” 7、2014 年12 月8 日, 我公司在《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家 基金旗下部 分基 金 开通申 银万国 证券 基金 费 率 优惠 业务的 公告 ” 。 8、2014 年7 月21 日, 我公司在《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家 行业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2014 年第4 季 度报告”。 二十 四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代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投资者在 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 印件。对投资者 按 此种方式所获得的 文件及 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文 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 容 完全一 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wjasset.com) 查阅 和下 载招 募说明 书。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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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二十 五 、备 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基金监 管部 《关于万家公用事业 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备案 的回 函》 ( 基金 部函[2013]753 号) 2、 《万家 行业优选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原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3、 《万家 行业优选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原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 议》


4、法律意 见书 5、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营 业执 照 6、基金托 管人 业 务资格 批件、营 业执 照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于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办公 场所,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万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