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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100(164508)

国富100: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426号文核准,机构部函 [2015]248号文确认。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证券投 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从 本基金所分离出来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 相对稳定的特征;国富中证100 B份额均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 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 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和投资股指 期货的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本 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全 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 中证100 B 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国富中证100 份额。


3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 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 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8 第六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3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发售与认购................................................................................................... 3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第九部分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 .................................. 4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财产估值.......................................................................................................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6 第十七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折算................................................................................... 90 第十八部分


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 10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5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6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11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2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124 第二十四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44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5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8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159


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包括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形成的富兰克林国海 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6 额注册登记、清算、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 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 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 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7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 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 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 内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8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标的指数 中证 100指数;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 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 易业务的场所; 国富中证 100份额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 购、申购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基 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国富中证 100 份 额将进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 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 国富中证 100 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规 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 国富中证 100 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规 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 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而言,指 1.00 元;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 期内包括国富中证 100份额、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 9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 额的行为及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买卖富兰克林国海 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行 为;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以及《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自动分离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份国富中证 100份额在发 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 1份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行为; 配对转换 指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与国富 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 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基金份额折算日 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所规 定的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 份额折算)确定; 分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 份额申请转换成 1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与 1份国富 中证 100 B份额的行为; 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 1 份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申请转换成 2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10 分级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分级运作期 到期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 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约 定年收益率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同期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是指当年 1月 1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率,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同期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率为准。每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年基准 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 不承诺或保证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 益,如在分级运作期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 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的风险甚至 损失本金的风险;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约 定收益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依据约定年收益率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应 得资产及收益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份 额转换 基金份额转换日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本金 及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本基金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份额转换规则,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 证 100 B 份额以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为基础,按照国 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 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转换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即分级运 作期到期日同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到下一工作日。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11 直销机构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 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本基金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投 资者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 证券投资基金帐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 数;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已实现的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合法收 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以及以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2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后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以及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等。


1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一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沈增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 副董事长阮博文(William Y. Yun)先生,工商管理硕士,CFA。阮先生担 任Franklin Resources, Inc.的管理人员,亦是该公司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委员 会成员。他也是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Fiduciary Trust」)的 董事会成员,于1992年加入Fiduciary Trust 担任基金经理8年,之后成为执行副 14 总裁,负责Fiduciary Trust的全球权益类部门,并在2000年至2005年期间担任 Fiduciary Trust的总裁。他于2002年又担任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的总 裁,负责富兰克林邓普顿全球业务发展团队的机构业务,其职责还包括负责富 兰克林邓普顿养老金固定收益计划和投资固定缴款业务,以及负责Franklin Templeton Portfolio Advisors通过投资顾问和咨询人员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专 户管理。在2008年,他开始担任目前于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的职务。现任 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执行副总裁,并负责特定和另类投资团队,同时兼任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雅锋女士,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厅副 处长、处长,广西凭祥市委副书记,广西商业大厦副总经理,广西南方商业集 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证券办发行部主任,中 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副主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筹备组组长,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国海良时 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西北部湾股权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硕士学位以及法学博士学位。 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资 深律师。现任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同时 担任多个富兰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其中包括: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卢森堡),富兰克林 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邓普顿资产管理公司(新加坡), 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兰)以及Franklin Templeton Asset Strategies, Inc.(美国)。麦敬 恩先生于 1986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并担任Templeton Global Advisors Limited (巴哈马)执行副总裁。


15 董事何春梅,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五 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财务部 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 机关党委书记。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裁、党委副书记,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胡德忠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经济师。历任广西区人民银行 计划处科员,广西证券公司国债交易部办事员,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 南中路证券营业部出市代表、清算部经理、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广西证券(2011年10月增资扩股并更名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常务副总裁。现任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西北 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 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 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意志银行(香港)副总 裁。2000年7月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 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香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大中华 区总监及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广 西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 长、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享受 正厅级待遇),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陈伟力女士,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中 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 记,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16 独立董事洪荣光先生,MBA商学硕士。历任台湾亚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及第一大股东(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 H&Q (Hambrecht & Quist Group)汉茂风险投资公司董事,越南国家投资基金公司 董事,邓普顿新兴市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邓普顿开发中国投资信托基金 (卢森堡)董事,台股指数基金公司(英国)董事,菲律宾信安银行董事,富 兰克林邓普顿国际基金董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兴亚置业 集团(中国)董事长,亚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长,菲律宾信安银行独 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 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 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 司总经济师。现任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总经理董事毕国强(BI GUOQIANG)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加拿 大约克大学舒力克(Schulich)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大连理工大学船 舶工程工学学士。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广州文冲船厂项目经理、科长,美 国景顺集团(Invesco Ltd.)加拿大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Invesco Trimark Investments)分析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调研员、调研 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长。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 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 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 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17 监事刘俊红女士,硕士研究生,律师。历任太原师范学校教师,太原市人 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法律顾问,中国证监会 南宁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主任科员,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 事会办公室主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督察长、督察长,国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国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合规总监,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广西北部 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中 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 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 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 事。 职工监事戴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专业会计硕士, FRM、CFA。历任重 庆工程建设总公司预算管理部助理工程师,韩国三星集团上海代表处建设项目 投资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风险管理部总监、职工监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风控与信息技术总监兼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毕国强(BI GUOQIANG)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加拿大 约克大学舒力克(Schulich)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大连理工大学船 舶工程工学学士。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广州文冲船厂项目经理、科长,美 国景顺集团(Invesco Ltd.)加拿大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Invesco Trimark Investments)分析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调研员、调研 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长。


18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基金和国 富研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李彪先生,硕士研究生,副研究员。历任内蒙古大学经济系讲 师、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处处长、证券机构监管处处长、 稽查处处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助理、督察长。现任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胡昕彦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科科 员,汇丰数据处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基金部高级专员,2004年加入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 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硕士。历任上 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 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自2006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基金经理 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中国科学技 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师,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 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 19 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毕国强先生(总经理、董事);徐荔蓉 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刁晖宇先 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与指 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戴刚先生(风控与 信息技术总监兼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权益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0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 的原因。


21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 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 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 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22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 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 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 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 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 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 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 《销售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 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 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 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据基 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 基金投资人。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 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 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 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 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 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 投资决策审批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 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 23 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 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 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 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 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 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 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 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24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 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 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 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 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 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 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 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 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 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 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 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 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 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 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 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5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07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282 只,QDII 基金 2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27 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 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 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年,中国 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2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一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蓉婕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3、其他代销机构及其基本信息详见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29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人:陈文祥 联系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联系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电话:021-6123 8888 传真:021-6123 8800


30 第六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基础份额(即“国富中证 100 份额”)、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 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富兰 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国富 中证 100 B 份额”)。其中,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按 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


根据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国富中 证 100 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 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 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 赎回。








投资者可选择在场外或场内申购和赎回国富中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的投 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国富中证 10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投资者可选择 将其场内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 中证 100 B 份额,也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 证 100 B份额申请合并为国富中证100份额后赎回。


31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国富中证 100 份 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按 1: 1的比例分拆为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


三、基金的分级运作期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为五年(含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 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期到 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分级运作期满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以各自的份额净值 为基础,按照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净值(NAV)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名称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四、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 算规则如下:


1.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 准,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 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 准。国富中证1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分别进行计算,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32 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本金及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约定收益;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为 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约定收益按依据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 率和截至计算日国富中证100 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确定; 3.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 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在净值 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 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 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4.每 2 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5.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 定收益,如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内,场内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六、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按照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结 束后本基金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净 值计算公式与国富中证100份额相同。


33 1. 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 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当年实际天数 国富中证 t N A V ? ? ? R 1 100A 0.5 * 0.5 - 100A 100 100B 国富中证 国富中证 国富中证 N A V N A V N A V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1,2,3……N;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 折算日至 T 日}; 100 国富中证 N A V 为T日每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A 国富中证 N A V 为 T 日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00B 国富中证 N A V 为 T 日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约 定年收益率。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34 T 日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提前终止运作 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可申请提前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 中证100 B份额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3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经 2012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426号文件核准、机构部函[2015]248 号文确认。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 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 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参与本基金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开立的 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发售时间


36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国富中证100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一)认购时间安排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 定,并在发售公告中列明。


(二)认购原则 ①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 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②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③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④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认购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直 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首次认购 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 (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投资者进行场外认购时,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 为1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本基 37 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 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限制。 (四)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发售期间,场外销售机构 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 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定。 (五)认购费率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计算认购费,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 率。 基金认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计算


38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 为国富中证 100 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 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费率为0.6%,认购期间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6%)=994,035.79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4,035.79 = 5,964.21元 认购份额=(994,035.79+50.00)/1.00=994,085.7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得到994,085.79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认购份额为整数。 本基金场内认购金额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 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39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 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国富中证100 A 份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 ?0.5 国富中证100 B份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 ?0.5 其中,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 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二: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份,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若深交 所会员单位认定的投资者场内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80.0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得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 ?(1+1.0%) ?100,000=1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 ?100,000 ?1.0%=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80.00/1.00=8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80=100,080份 经 确 认 的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 = 经 确 认 的 国 富 中 证 100 B 份 额 =100,080 ?0.5=50,040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元,若利息折算 的份额为80份,总共可得到100,08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 确认的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50,040份。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 40 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4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或因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42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 3、基金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其自行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43 第九部分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 请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分别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交易所规则转换为国富中证 100 份额,本基金转型为富兰 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的地 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 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份额将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 30 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44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所分离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 富中证 100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 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 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 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上市首日 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分级运作期届满 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也实行 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买入申报 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申报价格 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6、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及分级运 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45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与分级运作期 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 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 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 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停复 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4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与赎回;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 两种方式对国富中证1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除特别说明外,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申购赎回规则与本部分约定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相 同。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 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国富中 证100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者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47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 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 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规定期限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国富中证100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国富中证10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国富中证 100 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8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国富中证 100 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份额登记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登记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结束前撤销; 5、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国富中证 100 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国富中证 100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投资 49 者在 T 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含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所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成功与否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通过 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在 T+7(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分级运作期内,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 电话交易进行场外申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5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含申购费)。直 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 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的规定高于此限额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50 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50,000 元(含申购 费),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 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申购时,每笔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 500 元(含申购 费)。直销柜台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 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 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的规定高于此限额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办理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申购 时,每笔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 500 元(含申购费),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 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外赎回国富中证 100 份额或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级运作期满后),每笔赎回申请的最 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内赎回国富中证 100 份额或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级运作期满后),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单笔交易类业务(如 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 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51 3、投资者将场外申购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分级运作期满后)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或富兰克林国海中 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级运作期满后)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规 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 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 费率。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赎回费 持有时间(年)


赎回费率 1年以下














0.5% 1年(含1年)至2年














0.25% 2年(含2年)以上

















0 场内赎回费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 率。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52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 赎回金额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与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与相应的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并按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并另行公告。 8、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1)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1.5%的赎 回费; (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0.75%的 赎回费。


53 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开始收取短期赎回费时,基 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国富中证100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国富中证100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 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地费用 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一: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国富中证100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国富中证 100 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 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54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22=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60=46,610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从场内申购国富中证 100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国 富中证100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 46,610份国富中证100份额。 例二: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国富中证100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国富中证 100 份额,其对应的场外申 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额=49,40.71/1.060=4,661.05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从场外申购国富中证 100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国 富中证100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 4,661.05份国富中证100份额。 2、本基金国富中证1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国富中证 100 份额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55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国富中证1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 某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国富中证 100 份额 10,000 份,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 ?0.5%=57.4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11,422.60元 即: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国富中证 100 份额 1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 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例四:国富中证1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 某投资者赎回国富中证 100 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一年三个月后从场外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元。


56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为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 5、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57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 内包括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相 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 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国富中证 100 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国富中证 100 份额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8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财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 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5)项情形的除外)。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59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财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国富中证 100 份额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 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60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分级运作期内,场外认购或申 购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申购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深圳证券 账户下;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场外申购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分级运作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可以直 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 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国富中证 100 份额后再申请场 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既可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 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须办理已持有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场内赎回或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 富中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61 (2)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 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 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在分级运作期内持有的国富 中证 100 份额或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注册登 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或者以 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 62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解冻与冻结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如无法律 明确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 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基金份额质押及其他基金业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 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 请转换成一份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一份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每一份国 富中证100 B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 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 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64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 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托管为国富 中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 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 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65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 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通过量化风险管理方法,控制基金投资组 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偏差,同时采取适当的增强策略,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风 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 值。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 票资产净值的 80%;债券、现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被动复制的指数化投资方法,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 上,适度运用资产配置调整、行业配置调整、指数成份股权重优化等主动增强 策略,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67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指数增强策略。为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风险,本基金的资产配 置将保持与业绩比较基准基本一致,只在股票、债券(主要是国债)、现金等 各大类资产间进行小幅度的主动调整,追求适度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目 标。 本基金在投资范围内进行资产配置小幅主动调整的主要投资决策依据是对 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资产估值水平、市场投资者情绪等因素 及其对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影响的分析和判断。此外,在实际投资管理过 程中,由于受市场价格波动、市场流动性限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因素的影 响,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也可能发生小幅波动,基金经理将对此进行密切监 控,必要时进行及时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为严格控制跟踪误差风险,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被动复制跟踪标的指数为 主,辅以适度的增强策略。 (1)指数复制策略 ① 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定期调整,及时对股票投资 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以控制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偏离,从而实现对跟踪 误差风险的控制。 ②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 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临时调整方 案,及时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以控制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偏 离,从而实现对跟踪误差风险的控制。 ③ 特殊情形下的调整 如有标的指数成份股由于停牌、市场流动性、法律法规等原因的限制,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依照标的指数权重买入该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从上市公 68 司的行业归属、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特征、股票风格特征、股票价格收益率的相 关性、市场流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寻找合适的替代股票进行投资。选择 替代股票将遵循以下原则: ? 替代股票优先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中挑选,如不能在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中挑选出较合适的替代股票,再考虑从非指数成 份股中选择; ? 替代股票的上市公司应与被替代股票上市公司属于同一行业,经营业务 相似度较高; ? 替代股票应与被替代股票的市值规模等风格特征差异较小; ? 替代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代股票在考察期内收益率序列的相关度较 高,二者表现出类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替代股票应具有较好的市场流动性; ? 进行股票替代后,被替代成份股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 应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重基本一致; ? 如在同行业中无法找到替代股票或者同行业的替代股票无法配置到应有 权重,本基金将通过优化方法选择其他替代股票或股票组合,以控制股 票组合的跟踪偏离和跟踪误差风险。 (2)增强策略 本基金在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上进行适度增强的主要依据是国内股票市场的 非完全有效性和指数编制及其调整方法的局限性。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 差风险的基础上,采取调整股票仓位、行业配置、个股权重等方法力求获取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① 股票仓位调整 当结合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资产估值水平、市场投资者 情绪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比较明确地判断市场将经历一段较长时间的下跌过程 时,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下调股票投资仓位,以适度规避股票 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② 行业配置调整 通过比较不同行业的景气周期、盈利增长、相对估值和市场价格变化特 征,在严格控制基金组合跟踪偏离和跟踪误差的基础上,适度超配具有较高投 69 资价值的行业,低配投资吸引力较低的行业,以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③ 个股权重调整 本基金基于对个股的深入研究,结合量化风险管理方法,在严格控制投资 组合跟踪偏离和跟踪误差的基础上,适度调整个股在股票投资组合中的配置比 例。通过比较同一行业内不同上市公司的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成长性、估 值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特征等因素,判断个股的投资价值,适度超配投资价值 较高的个股、低配投资价值较低的个股,优化投资组合的收益风险特征,力求 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剔除或者低配具备以下特征的标的指数成份股: ? 上市公司基本面恶化,经营业绩严重下滑; ? 股价涨幅已严重透支其现有业绩或未来成长性的股票; ? 本基金将定期评估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市场流动性,剔除或者低配流动性 较差的个股; ? 存在其他严重负面因素的成份股。例如发生严重生产事故的上市公司个 股、面临重大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的上市公司个股、市场价格被 操纵的个股等。 ④ 其它辅助增强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跟踪误差风险的前提下,适度运用其它增强策 略,力求获取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 分析指数调整期间的调入调出个股的市场价格特征,在控制跟踪误差风 险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选择基金组合调整时机,以获取超额收益; ? 选择替代股票时,考查替代股票的投资价值。在满足作为替代股票的标 准的前提下,选择具备较高投资价值的个股; ? 适当参与新股发行、增发或配股在内的具有良好投资机会的股票,增强 基金的投资收益; ? 运用股指期货等工具管理基金投资组合的股票仓位和现金头寸,避免由 于应对频繁申购赎回产生交易费用,降低基金的管理成本。 3、债券投资策略


70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 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的政府债券、金融 债、企业债等。 本基金在进行债券组合管理中,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家财政 货币政策动向、市场资金流动性等方面的分析,对利率、信用利差变化的趋势 进行判断,综合考察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等因素,构建和调整债券投资组 合。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提高投资管理 效率,降低跟踪误差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合约,以高效调 整股票仓位。此外,在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额分红等情形发生时,本基金可 以通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进行有效的现金头寸管理,同时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 数的目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本基金管 理人制定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事前将交易方案提交本基金管 理人的股指期货投资决策小组审核通过,在股指期货投资决策小组核定的范围 内进行。 四、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100指数。 中证 100 指数是从沪深 300 指数样本股中挑选规模最大的 100 只股票组 成样本股,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 体状况。中证 100 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好、历史业绩表现突出、编制规则透明 度高、流动性强、市场认知程度高、指数运作体系完备等综合优势。 如果中证 1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1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100 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 71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 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在正 式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1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 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 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证券 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从本基金所分离出来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 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 特征;国富中证100 B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① 承销证券;


②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72 ⑤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⑥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⑦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③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④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⑤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⑥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73 ⑦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 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 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⑧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⑨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 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股东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74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 他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7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 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7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77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78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 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 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79 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 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并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按照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下列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国富 中证100 A 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80 1. 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本 基金转为LOF的净值计算公式与下述国富中证 100份额相同: 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 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参考净值的计算 当年实际天数 国富中证 t N A V ? ? ? R 1 100A 0.5 * 0.5 - 100A 100 100B 国富中证 国富中证 国富中证 N A V N A V N A V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1,2,3……N;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 折算日至 T 日}; 100 国富中证 N A V 为T日每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100A 国富中证 N A V 为 T 日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00B 国富中证 N A V 为 T 日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国富 100 中证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81 T 日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82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83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五年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对于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账户下的份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对于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深圳证券账户下的份额,其分红方式仅为现金红利一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85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8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 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 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8、基金所用证券账户的开户费用及银行账户的维护费;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1.0%年费率 计提。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基金管理费调整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85%年费率计提。


8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在分 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托管费调整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许 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基金合同生效前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是许可使 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 88 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是指数许可使用 基点费,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基金设立当年,不足一个季度 的,按照一个季度收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伍万元 (5 万元)(即不足人民币 5 万元时按照人民币 5 万元收取)。指数许可使用 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的年费率每日计 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照双方确 认的金额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 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89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90 第十七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折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 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 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份 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除非定期折算期间时同时满足不定 期折算的条件。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分 类与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 期份额折算,每 2 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将按 1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获得约定 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对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期末的约定收益,即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国 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国富 中证 100 份额分配给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 2 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将按 1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获得新增国富中证 91 10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 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分配。经过 上述份额计算,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计算。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 额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0元。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 值 份额上年度期末资产净 (每份国富中证 份额的资产净值 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100 100 NUM NUM 000 . 1 100A 5 . 0 - 100 ? ? ? ? N A V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的份额数 = 后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100 100A 100A ) 000 . 1 ( N A V N A V N UM ? ? 其中: 后 国富中证100 N A V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份额净值 前 国富中证100 N U M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A 100 N U M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份额数 2、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折算


92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及其 份额数。 3、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折算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 值 份额上年度期末资产净 (每份国富中证 份额的资产净值 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100 100 NUM NUM 000 . 1 100A 5 . 0 - 100 ? ? ? ? N A V 国富中证 1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富中证 100份额 = 后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国富中证 100 100 000 . 1 100A 2 N A V N UM ? ? 其中: 后 国富中证100 N A V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份额净值 前 国富中证100 N U M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份额数 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 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持有人新 增的国富中证 100份额数。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不 足 1 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计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二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360 元。当天场外国富中证 100 份额、 93 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基金份额 的份额数分别为 20亿份、5亿份、10亿份、10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国 富中证 100 A 份额资产净值为 1.068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 国富中证 100份额,即 10亿份和 25亿份。 (2)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持有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





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10亿份





? 后 国富中证100 N A V ) 000 . 1 - (NAV 0.5 - 100A 100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 N A V =1.360-0.5 ?(1.068-1.000)=1.326元 新 增 的 场 内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后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100 100A 100A ) 000 . 1 ( N A V N A V N UM ? ? =1,000,000,000 ?(1.068-1)/1.326=51,282,051.28份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 算(最小单位为 1 份),新增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为 51,282,051 份;持有的国富 中证 100 A 份额为 10亿份。 (3) 国富中证 100份额持有人 场外新增的国富中证 100份额= 后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100 100A 100 000 . 1 2 N A V N A V N UM ? ? =2,000,000,000/2 ?(1.068-1)/1.326=51,282,051.28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国富 中 证 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场 外 新 增 的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2,000,000,000+51,282,051.28=2,051,282,051.28份


94 场 内 新 增 的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 后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100 100A 100 000 . 1 2 N A V N A V N UM ? ? =500,000,000/2 ? (1.068- 1.000)/1.326=12,820,512.82,取整后为 12,820,512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国富 中 证 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场 内 新 增 的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500,000,000+12,820,512=512,820,512份 (五)基金份额折算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 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 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 算。 二、 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还将在发生以下两种情况 的任一种情况时进行份额折算,即:当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95 或等于 2.000 元;当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元。 (一)当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 元时,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和国富中证10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 元时,本基金将在 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 中证 100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将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 以及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折算为国富中证 100 份额分别分配给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 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持有人。 当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 元时,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 份额折算:


96 (1)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国富中证 100份额。 前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A 100 A 100 N U M N U M ?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000 . 1 000 . 1 A 100 A 100 ) (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 ? N A V N U M 其中: 前 国富中证 A 100 N U 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国富中证 A 100 N 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A 100 N A 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2)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与新增场内国富中证 100份额。 后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A 100 B 100 N UM N UM ?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份额数 = 000 . 1 000 . 1 B 100 B 100 ) (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 ? N A V N U M


97 其中: 后 国富中证 B 100 N 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份额数 后 国富中证 A 100 N 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B 100 N U 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B 100 N A 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参考净值 (3) 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国富中证 100 份 额,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 额。 000 . 1 100 100 100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N U M N A V N U M ? ? 其中: 后 国富中证100 N 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100 N A 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份额净值 前 国富中证100 N U 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份额数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不 足 1 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计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净值,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98 (4)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 10,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 下表所示,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 国富中证100份额 2.020元 10,000份 1.000元 20,200 份国富中证 100 份 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 1.050元 10,000份 1.000元 10,000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新增 500 份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 3.010元 10,000份 1.000元 10,000 份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新增 20,100 份国富 中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 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当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元时,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99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国富中证10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后,本基 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和国 富中证 10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以及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 份额数将得到相应的缩减。 (1)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 . 1 B 100 B 100 B 100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N A V N U M N U M ? ? 其中: 后 国富中证 B 100 N 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份额数


100 前 国富中证 B 100 N U 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B 100 N A 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参考净值 (2)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 保持 1:1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新增场内国富中证 100份额。 后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B 100 A 100 N UM N UM ? 000 . 1 000 . 1 A 100 A 100 A 100 100 ? ? ? ? 后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场内 国富中证 N U M N A V N U M N U M 其中: 后 国富中证 A 100 N 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国富中证 B 100 N 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 国富中证100 N U 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 有的新增的场内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A 100 N U 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A 100 N A 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3) 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 的资产净值相等。


101 000 . 1 100 100 100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N A V N U M N U M ? ? 其中: 后 国富中证100 N 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100 N U 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100 N A 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份额净值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不 足 1 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计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 10,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 下表所示,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国富中证100 B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 国富中证100 份额 0.627元 10,000份 1.000元 6,270份国富中证100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1.036元 10,000份 1.000元 2,180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新增 8,180 份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102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 0.218元 10,000份 1.000元 2,180 份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 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3 第十八部分


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 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 称改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础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1、分级运作期末转换日的确定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分级运作期末转换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五年的对应日,即为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转换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 理人公告。 2、分级运作期届满时份额转换方式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末的转换日日终,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按届时各自份额参考净值与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国富中证 100 基金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转换后的国富中证 100 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数×T 日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 值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转换后的国富中证 100 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数×T 日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参考净值)/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 值 其中,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转换后的国富中证 100 基金份额数,场内份额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不足 1 份的零碎 104 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计增 1 份,直 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3、基金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全部转换为场内国富中证100 基金份额后,本基金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本基金将在转换期间暂停申购、赎回。份额转换日及后续本基金开放 份额申购、赎回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在转换日后,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动,投资者 申购、赎回价格将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的具体操作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三、分级运作期届满的公告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 基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 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终止运 作日前 2 日,就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级运 作期届满及份额转换事宜,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届满份额转换 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 变。 五、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费率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的申购、赎 回费率不变,管理费率调整为0.85%,托管费率调整为0.15%。


10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106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107 五、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一)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国富 中证100 A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国 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 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国 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参 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财产净 值、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二)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108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股指期货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投资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09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1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国富中证100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上市交易; 30、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 31、分级运作期届满时依据本基金合同应予公告的事项; 3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1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12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 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并采取适度增强 的投资策略,同时适度参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 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113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发生变化, 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则 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能所投资的股票 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而相应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 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 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 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 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 长。 (二)信用风险


114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 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 足,将会导致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 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 到不利影响。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决策等 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 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115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中证 100 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 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标的指数下跌风险


本基金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净值将用于跟踪标的指数,业绩表现将会随 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 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 指数增强效果不佳的风险 本基金的指数增强策略可能出现阶段性失效甚至整体失当,导致指数增强 组合的累计收益率低于标的指数的累计收益率。 (3)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 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 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 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 率: ① 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 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 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 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 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 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116 ④ 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 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 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 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 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⑥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 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特有风险 (1) 上市交易风险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国富 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 对手不足导致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 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 相对稳定的特征;国富中证100 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净值 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国富中证 100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 即国富中证100 B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 折/溢价交易风险


117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 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 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 证 100 B 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 存在。 (4)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 时 后,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持 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因此原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将会 获得一定比例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因此,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在会计年度初,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国富中 证 100 份额的设计,使原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将获得一定比例的国富中 证 100 份额,因此,原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 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 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或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 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 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者通 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或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并不能被赎回。 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或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通过转托管 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产生的风险


118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 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之间的份额 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的办理可能改变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 中证 100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 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 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的 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和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 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 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 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 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八)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股指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 性风险。 2、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金账户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 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 期日风险。 3、持仓组合品种变现时,由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 导致未在合理价位成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4、股指期货设置了涨跌停板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可能无法平 仓,存在流动性风险。 5、交易所设置了持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超过限制比例,会被 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119 6、交易所设置了强制减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符合交易所强制 减仓范围的,存在强制减仓的风险。 7、基金托管人调拨资金不及时,无法向期货公司缴足交易保证金,会被期 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九)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 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 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2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21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122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如基金合同于分级运作期内终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分别计算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所持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如基金合同于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为 LOF 后终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123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2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5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6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27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28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29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0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分 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 益;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每一份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份额拥有同等的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31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132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分 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 益;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每一份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份额拥有同等的权益。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133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134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 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 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 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135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开会方式


13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以及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 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 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本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 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 自份额均不少于各自类别总份额的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分级运作期内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均不少于各自类别总份额的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137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 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138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 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 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 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分级运作期内需经参加大会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139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分级运作期内需经参加大会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 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50%以上通过)。 除上述(1)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 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 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140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若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监督 人为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监督人为基金管理人)派出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 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141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142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43 如基金合同于分级运作期内终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分别计算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所持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如基金合同于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为 LOF 后终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144 第二十四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 C-6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年11 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5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10 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145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 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于每月将 本基金的股票库以及中证 100 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的股票库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 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146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 票资产净值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和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行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147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相 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 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 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148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49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150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151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152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 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 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 达到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 到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 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153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154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55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资料寄送


1、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询交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本公司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基金投资者也可 选择按季度或年度发送。我司将在每期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投资者发 送基金账户对账单或其他重要资料。本公司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 的基金投资者,须在开户成功后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免 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 021-38789555),我们在核对基金投资者 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基金投资者保留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方式。纸质对账 单的寄送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同频率选择(季度、年度),为每期内有交 易的基金投资者寄送。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 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三、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提醒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可预留手机号码,由此可获得本公司 手机短信提醒服务。内容包括基金新产品、基金新服务、基金资讯信息及交易 确认情况等。 2、信息定制服务


156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 金管理公司通过 E-MAIL、手机短信等定期或不定期的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 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交易确认、定期账户余额及损益、最近季度的基金投 资组合、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等。业务开通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四、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采用恒生呼叫中心系统,为投资者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投资者 可以通过该方式了解公司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基金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 额等信息,并提出建议或投诉。 客服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 021-3878 9555,按“0”可转人工坐席。 客服传真:021-6887 0708/6888 3069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基金账户查询”功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资讯服务以及相 互交流的平台。通过本基金公司的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方便快捷地查询 个人信息,及时详细地了解各类公告信息。登录网站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 以查询基金账户资料、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等信息,变更 查询密码,提出投诉和建议,定制信息服务,与客服人员时时交流咨询或给客 服人员留言、浏览基金经理报告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 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157 六、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 021- 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158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