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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100(164508)

国富100: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 二月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2 四、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14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8 六、基金的备案 .......................................................................................................................... 20 七、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 ...................................................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5 九、基金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33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36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6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54 十四、基金的托管 ...................................................................................................................... 57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58 十六、基金的投资 ...................................................................................................................... 60 十七、基金的财产 ...................................................................................................................... 67 十八、基金财产的估值............................................................................................................... 68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75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78 二十一、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折算 ........................................................................................ 80 二十二、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 89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1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92 二十五、


基金的业务规则 ........................................................................................................ 97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8 二十七、违约责任 .................................................................................................................... 101 二十八、争议的处理 ................................................................................................................ 102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 103 三十、其他事项 ........................................................................................................................ 104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一、前言 (一)订立《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包 括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形成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 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照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注 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 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 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标的指数 中证 100 指数;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 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购、申购 的国富中证 1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基金份额分拆;投资 者在场内认购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将进行基金份额的自动 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可选择进行 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 国富中证 100 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国富中证 100 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本 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而 言,指 1.00 元;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全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国富中证 100份额、国 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 10%时的情 形;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本系统;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行为 及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买卖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以及《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自动分离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份国富中证 100份额在发售结束 后按 1:1比例自动转换为 1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 1 份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行为; 配对转换 指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 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基金份额折算日 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所规定的份额 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确定。 分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 2 份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与 1份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行为; 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 1 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与 1 份国富中证 100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B份额申请转换成 2份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分级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 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约定年 收益率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以是指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但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的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 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每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年基准收益 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 证国富中证 100 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分级运作期 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 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约定 收益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依据约定年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 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应得资 产及收益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份额 转换 基金份额转换日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 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本基金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 转换规则,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以各 自的份额参考净值为基础, 按照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转换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同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直销机构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本基金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投资者开 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 帐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指投 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已实现的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 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公众通讯设 备或互联网络故障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为LOF 后,名 称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通过量化风险管理方法,控制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 构成的偏差,同时采取适当的增强策略,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使基 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 不超过 7.75%。 (五)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内认购的全部国富中证 100 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 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 证100 B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国富中证 100 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国富中证1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


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不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 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 国富中证100 B 份额。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内,场内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 证 100 B 份额将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的分级运作期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为五年(含五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止,如 果该对应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分级运作期满后, 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净值(NAV)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为“富兰克林国海中 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九)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四、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即“国富中证 100份额” )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 收益类份额 (即“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与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国富中证 100 B份额” ) 。其中,国富中证 100 A份额、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国富中证 100份额按照1:1 的比例 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根据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 中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国富中证 100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 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选择在场外或场内申购和赎回国富中证100 份额, 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可将其持 有的场外国富中证 10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也可按 1:1 的配比 将其持有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国富中证 100 份额后赎 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 十七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 ,其所产生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 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 证 100 B 份额。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三)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 规则。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税后)+3.5%”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 月 1 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同期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 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分别进行计算,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 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本金及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约定收益;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 在优先确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约定收益按依据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 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确定; 3.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 若未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按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 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4.每 2 份国富中证 10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 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 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5.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如 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 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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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6 (四)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内,场内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 证 100 B 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按照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 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日国富中证 100份额净值、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参 考净值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参考净值:


1. 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


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富中证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份额 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当年实际天数 国富中证 t N A V ? ? ? R 1 100A 0.5 * 0.5 - 100A 100 100B 国富中证 国富中证 国富中证 N A V N A V N A V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 T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日}; 100 国富中证 N A V 为T日每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A 国富中证 N A V 为 T 日国富中证 100 A 份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00B 国富中证 N A V 为 T 日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日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提前终止运作 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 中证 100 B 份额可申请提前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 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富中证 100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富中证 100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表决权的2/3 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 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 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参与本基金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开立的基金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开立的深圳证券账 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 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法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部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它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它相关公告。 (八)国富中证 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照 1:1 的比 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 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六、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 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具备上 述基金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不能满 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或因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 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税后) 。 3、基金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七、国富中证 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及深圳交易所规则转换为国富中证 100份额, 本基金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将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30 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所分离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 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份额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2、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 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 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也实行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 或其整数倍;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民币;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6、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及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 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与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 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国富中证 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国富中证 10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除特别说明外,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申购赎回规则与本部分约定的国富中证 100份额相同。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 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富中证100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国富中证100份额场外申购、赎 回业务。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开放时间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期限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国富中证100 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国富中证 10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国富中证 100 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国富中证 100 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份额登记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份额登记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结束前 撤销; 5、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国富中证100 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国富中证 100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投资者在 T 日开放时间结束前 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日后(含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所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成功与否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通过注册登记机构 及相关销售机构在 T+7(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1、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如有此规定,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为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国富中证 100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场外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国富中证 100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 比例见招募说明书)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与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在与相应的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并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可以对基金 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5、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全部 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相应规则进行处 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 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国富中证 100 份额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6)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的除外) 。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 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3、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国富中证 100 份额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国 富中证 100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 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九、基金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分级运作期内,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国富中 证 100 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国富中 证 100 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深圳证券账户下;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场外申购的富兰克林国 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分级运作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 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 富中证 100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 申请合并为国富中证100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既可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在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本基金分级 运作期内的国富中证100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富中证100 份额 场内赎回或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兰克 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场内赎回或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在分级运作期内持有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或分 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 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2、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3、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如无法律明确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明 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四)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二) 、 (三)规则等相应进行调整。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 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一份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每一份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场内 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必须同 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托管为国富中证 1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 正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佣金,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6 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 11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本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1983 年 10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 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 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每一份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份额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本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 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每一份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拥有同等的权益。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份额、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份额、国 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金份额 (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份额、 国富中证100 A份额、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以及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本基金 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各自份额均不少于各自类别总份额的 50%)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 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各自份额均不少于各自类别总份额 的 50%) ;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 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分级运作期内需经参加大会的国富中证 100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各自份额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通过(分级运作期内需经参加大会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 中证 100 B份额各自份额 50%以上通过) 。 除上述(1)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份额、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若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监督人为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监督人为基金管理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十四、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 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十六、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通过量化风险管理方法,控制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 构成的偏差,同时采取适当的增强策略,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使基 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 不超过 7.7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于 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 80%;债券、现金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被动复制的指数化投资方法,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适度运用 资产配置调整、行业配置调整、指数成份股权重优化等主动增强策略,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指数增强策略。为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风险,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将保持与业 绩比较基准基本一致,只在股票、债券(主要是国债)、现金等各大类资产间进行小幅度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主动调整,追求适度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目标。本基金在投资范围内进行资产配置小幅 主动调整的主要投资决策依据是对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资产估值水平、市 场投资者情绪等因素及其对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影响的分析和判断。此外,在实际投资 管理过程中,由于受市场价格波动、市场流动性限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因素的影响,基 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也可能发生小幅波动,基金经理将对此进行密切监控,必要时进行及时调 整。 2、股票投资策略 为严格控制跟踪误差风险,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被动复制跟踪标的指数为主,辅以适度 的增强策略。 (1)指数复制策略 ① 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定期调整,及时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 应调整,以控制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偏离,从而实现对跟踪误差风险的控制。 ②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 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临时调整方案,及时对股票投资组合进 行相应调整,以控制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偏离,从而实现对跟踪误差风险的控制。 ③ 特殊情形下的调整 如有标的指数成份股由于停牌、市场流动性、法律法规等原因的限制,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依照标的指数权重买入该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从上市公司的行业归属、上市公司的 基本面特征、股票风格特征、股票价格收益率的相关性、市场流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寻找合适的替代股票进行投资。选择替代股票将遵循以下原则: ? 替代股票优先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中挑选,如不能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中挑选出较合适的替代股票,再考虑从非指数成份股中选择; ? 替代股票的上市公司应与被替代股票上市公司属于同一行业,经营业务相似度较 高; ? 替代股票应与被替代股票的市值规模等风格特征差异较小; ? 替代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代股票在考察期内收益率序列的相关度较高,二者表现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出类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替代股票应具有较好的市场流动性; ? 进行股票替代后,被替代成份股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应与标的指 数中该行业权重基本一致; ? 如在同行业中无法找到替代股票或者同行业的替代股票无法配置到应有权重,本基 金将通过优化方法选择其他替代股票或股票组合,以控制股票组合的跟踪偏离和跟 踪误差风险。 (2)增强策略 本基金在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上进行适度增强的主要依据是国内股票市场的非完全有效 性和指数编制及其调整方法的局限性。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采取调 整股票仓位、行业配置、个股权重等方法力求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① 股票仓位调整 当结合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资产估值水平、市场投资者情绪等因素的 综合分析,比较明确地判断市场将经历一段较长时间的下跌过程时,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内下调股票投资仓位,以适度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② 行业配置调整 通过比较不同行业的景气周期、盈利增长、相对估值和市场价格变化特征,在严格控制 基金组合跟踪偏离和跟踪误差的基础上,适度超配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行业,低配投资吸引 力较低的行业,以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③ 个股权重调整 本基金基于对个股的深入研究,结合量化风险管理方法,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跟踪偏离 和跟踪误差的基础上,适度调整个股在股票投资组合中的配置比例。通过比较同一行业内不 同上市公司的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成长性、估值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特征等因素,判断 个股的投资价值,适度超配投资价值较高的个股、低配投资价值较低的个股,优化投资组合 的收益风险特征,力求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剔除或者低配具备以下特征的标的指数成份股: ? 上市公司基本面恶化,经营业绩严重下滑; ? 股价涨幅已严重透支其现有业绩或未来成长性的股票; ? 本基金将定期评估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市场流动性,剔除或者低配流动性较差的个 股;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 存在其他严重负面因素的成份股。例如发生严重生产事故的上市公司个股、面临重 大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的上市公司个股、市场价格被操纵的个股等。 ④ 其它辅助增强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跟踪误差风险的前提下,适度运用其它增强策略,力求获取 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 分析指数调整期间的调入调出个股的市场价格特征,在控制跟踪误差风险的前提 下,有针对性地选择基金组合调整时机,以获取超额收益; ? 选择替代股票时, 考查替代股票的投资价值。 在满足作为替代股票的标准的前提下, 选择具备较高投资价值的个股; ? 适当参与新股发行、增发或配股在内的具有良好投资机会的股票,增强基金的投资 收益; ? 运用股指期货等工具管理基金投资组合的股票仓位和现金头寸,避免由于应对频繁 申购赎回产生交易费用,降低基金的管理成本。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 益。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的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等。 本基金在进行债券组合管理中, 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动向、 市场资金流动性等方面的分析,对利率、信用利差变化的趋势进行判断,综合考察债券的投 资价值和流动性等因素,构建和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提高投资管理效率,降低跟踪误差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合约,以高效调整股票仓位。 此外,在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额分红等情形发生时,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进 行有效的现金头寸管理,同时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本基金管理人制定的相 关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事前将交易方案提交本基金管理人的股指期货投资决策小 组审核通过,在股指期货投资决策小组核定的范围内进行。 (四)业绩比较基准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100指数。 中证 100 指数是从沪深 300 指数样本股中挑选规模最大的 10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 以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中证 100 指数具 有市场代表性好、历史业绩表现突出、编制规则透明度高、流动性强、市场认知程度高、指 数运作体系完备等综合优势。 如果中证 1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1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 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1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 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 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在正式实施前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1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证券投资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从本基金所分离出来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 的安排,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国富中证 100 B份额 则表现出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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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5 ① 承销证券;


②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⑥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③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④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90%-95%,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 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⑤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⑥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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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6 ⑦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⑧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⑨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 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十七、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十八、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并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按照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规则依据下列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国富中证 100份额净值、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参考净值和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参考净值。 1. 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转为 LOF 的净值计算公式与下述国富中证 100份额相同: 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


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富中证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份额 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当年实际天数 国富中证 t N A V ? ? ? R 1 100A 0.5 * 0.5 - 100A 100 100B 国富中证 国富中证 国富中证 N A V N A V N A V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T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日}; 100 国富中证 N A V 为T日每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A 国富中证 N A V 为 T 日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00B 国富中证 N A V 为 T 日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为国富中证1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日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8、基金所用证券账户的开户费用及银行账户的维护费;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在分级运作期届满 后,基金管理费调整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在分级运作期届满 后,基金托管费调整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 基点费。基金合同生效前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是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 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是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基金设立当年,不足 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收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伍万元(5 万元) (即不足人民币5 万元时按照人民币 5 万元收取) 。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的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照双方确认的金额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 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五年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国富中证 100份额、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 中证 100 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对于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账户下的份额,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对于登记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深圳证券账户下的份额, 其分红方式仅为现金红利一 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二十一、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折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 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除非定期折算期间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算的条件。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按照本合同“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 则”进行净值计算,对国富中证100 A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将按 1 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 持 1:1 的比例。 对于国富中证 100 A份额期末的约定收益,即每个会计年度12 月31 日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国富中证 100份额分配给国富中 证 100 A份额持有人。国富中证 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国富中证 100份额将按 1 份国 富中证 100 A份额获得新增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 份额计算,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 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国富中证 100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计算。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额定期份额折 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 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1.000元。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 值 份额上年度期末资产净 (每份国富中证 份额的资产净值 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100 100 NUM NUM 000 . 1 100A 5 . 0 - 100 ? ? ? ? N A V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的份额数 = 后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100 100A 100A ) 000 . 1 ( N A V N A V N UM ? ? 其中: 后 国富中证100 N A V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份额净值 前 国富中证100 N U M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A 100 N U M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份额数 (2)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折算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 值 份额上年度期末资产净 (每份国富中证 份额的资产净值 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100 100 NUM NUM 000 . 1 100A 5 . 0 - 100 ? ? ? ? N A V





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富中证 100份额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 后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国富中证 100 100 000 . 1 100A 2 N A V N UM ? ? 其中: 后 国富中证100 N A V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份额净值 前 国富中证100 N U M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份额数 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 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份额数 + 国富中证 1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 数。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 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 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 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还将在发生以下两种情况的任一种情况 时进行份额折算,即:当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元;当国富中 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元。 1、 当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份额折算。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 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 日分别对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 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 算后将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和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以及国富中证 100 A份额、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折算为国富中证 100份额分别分配给国富中证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持有人。 1)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份 额数相等; ②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 元以上的净 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前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A 100 A 100 N U M N U M ? 国 富 中证 100 A 份 额 持有 人新 增 的场 内国富 中 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 数 = 000 . 1 000 . 1 A 100 A 100 ) (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 ? N A V N U M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其中: 前 国富中证 A 100 N U 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份额数 后 国富 A 100 N 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A 100 N A 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参考净值 2)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资 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国富中证 100 B份额 与新增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后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A 100 B 100 N UM N UM ?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份额数 = 000 . 1 000 . 1 B 100 B 100 ) (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 ? N A V N U M 其中: 后 国富中证 B 100 N 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份额数 后 国富中证 A 100 N 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B 100 N U 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B 100 N A 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参考净值 3) 国富中证 100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国富中证 100份额, 场内国富中 证 1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000 . 1 100 100 100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N U M N A V N U M ? ? 其中: 后 国富中证100 N 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100 N A 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 前 国富中证100 N U 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当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 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 元后,本基金将在基金份 额折算日分别对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份额进行份额折 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100 份额净值以及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 元。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份额数将得到相应的缩减。 1)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资产净 值相等。 000 . 1 B 100 B 100 B 100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N A V N U M N U M ? ? 其中: 后 国富中证 B 100 N 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B 100 N U 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B 100 N A 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参考净值 2)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后国富中证 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资 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与新增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后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B 100 A 100 N UM N UM ? 000 . 1 000 . 1 A 100 A 100 A 100 100 ? ? ? ? 后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场内 国富中证 N U M N A V N U M N U M 其中: 后 国富中证 A 100 N 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份额数 后 国富中证 B 100 N 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 国富中证100 N U 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 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A 100 N U 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A 100 N A 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参考净值 3) 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100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100份额的资产净值相 等。 000 . 1 100 100 100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N A V N U M N U M ? ? 其中: 后 国富中证100 N 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100 N U 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100 N A 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二十二、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改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将以各 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础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业务。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1、分级运作期末转换日的确定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分级运作期末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五年的对应日,即为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 到下一工作日。转换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分级运作期届满时份额转换方式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末的转换日日终,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按届时 各自份额参考净值与国富中证100 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国富中证 100份额。 无论基金份额持 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 金份额的费用。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转换后的国富中证 100基金份额数 =(转换前国富中证100 A份 额数×T 日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参考净值)/T 日国富中证100 份额净值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转换后的国富中证 100 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数×T 日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参考净值)/T 日国富中证100 份额净值 其中,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 份额转换后的国富中证 100基金份额数, 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基金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全部转换为场内国富中证100 基金份额后, 本基金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将在转换期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间暂停申购、赎回。份额转换日及后续本基金开放份额申购、赎回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 公告。





在转换日后,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动,投资者申购、赎回 价格将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具体操作办法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三)分级运作期届满的公告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 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 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转换 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终止运作日前 2 日, 就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届满及份额转换事宜,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届满份额转换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 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五)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费率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不变, 管理费率调整为 0.85%,托管费率调整为0.15%。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五)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国富中证 100份额净值、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参考净值和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参考净值。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在开始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财产净值、国富中证 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股指期货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投资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国富中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上市交易; 30、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分级运作期届满时依据本基金合同应予公告的事项;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3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二十五、


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 易及业务规则。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如基金合同于分级运作期内终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富 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所 持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如基金合同于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为 LOF 后终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二十七、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二十八、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 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三十、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