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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纯债(000497)

财通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财通纯债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财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财通纯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2013 年12 月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9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4 年1 月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 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 品种, 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 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纯债 A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纯债 B 具 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日 为2015 年1 月17 日,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4 年12 月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目








4 第一部 分


绪言


6 第二部 分


释义


7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12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20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25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28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32 第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34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35 第十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50 第十一 部分


分级运 作期 届满时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


52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5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6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68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73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75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7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79 第二十 部分


风险揭 示


85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终 止与清 算


90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93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109 第二十 四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121 第二十 五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24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 六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126 第二十 七部 分


备查 文件


127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财 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财 通纯债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财 通纯 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指《财 通纯 债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财通 纯债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分级运作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分级运作期届满日的期间 22、 分级运作期届满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2 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3、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纯债 A 、纯债 B 两级份额, 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24、纯债 A :指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 A 份额。纯债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3 个月开放一 次(纯债 A 第八次开放时,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25、纯债 B : 指财通纯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 B 份额。 本 基金在 扣除纯债 A 的本金及 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纯债 B 享有,亏损以纯债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纯债 B 承担;纯债 B 在 分级运作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 易,封闭期为 2 年 26、纯债 A 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每满 3 个 月的对应 日, 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纯债 A 每次开放日为一个工作日 27、纯债 A 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每满 3 个月 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 少的行为,纯债 A 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纯债 A 的开放日为同一日 28、纯债 B 的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纯债 B 的封闭期同本基金的 分级运作期 29、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转 换为不 分级 的开放 式债 券型基 金, 转换后 的基 金名称 变更 为“ 财通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 销售机构: 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4、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4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 业务规 则》 :指 《 财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纯债 A 的单个开放日, 经过申 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纯债 A 的净赎回金额(纯债 A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额净值之和) 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时的情形; 也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后,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0、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设立日期: 2011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1】84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88 6666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 例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万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6000 万 30%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限公司 6000 万 30%














合 计


20,000 万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阮琪先生,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综合计划处副处长, 处长兼杭州市财政局国债服务部主任, 社会保障处处长, 现 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未先生, 董事, 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19年的证券从业经历, 历任财通证 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 总经理, 原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筹建部负责 人,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司总经理。 骆旭升先生, 董事, 技术经济及管理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历任杭州武林实 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杭州轻工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科技处副处长, 原杭州市工 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现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总 经理。 吴梦根先生, 董事,EMBA , 高级经济师。 历任湖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副主任, 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副董事长,现任 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升华集团德清 华源颜料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朱颖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会计师, 复旦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学历。 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专家库专家, 上海市徐汇区金融办上市专家顾问,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等。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姚先国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浙江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学院、 经 济学院教授、 常务副院长,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院长, 浙江大学公共政 策研究院院长。 朱洪超先生,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历任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 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 仲裁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 2、职工监事 杨铁军先生, 职工监事, 监察稽核部总监、 法 学硕士。 执业律师, 历 任金元 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经营管理层 刘未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家俊先生, 副总经理、 市场营销部总监, 中山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14 年的金融、 证券、 基金从业经历, 历任东方证券遵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 汇添 富基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 南方分公司总经理、 全国渠道销售总监 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监。 4、督察长 黄惠女士, 督察长, 工 商管理硕士、EMBA 。 历任张家界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董事会秘书,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主任,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工会委员会主席。 5、基金经理 邵骏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厦门大学 硕士 。10 年证 券从业 经验 。曾任 职于 海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历 任发行承销经理、投资经理等职务,具备丰富的研究与投资经验。2013 年 8 月 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就职于固定收益部,任部门副总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未先生,总经理; 吴成勇先生,投资总监兼专户投资部总监; 邵骏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赵艰申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向禹辰先生,研究部副总监。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足 额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遵守 现行 有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8)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勤勉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岗 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四)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五)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 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 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风险控制优先、 风险控制人人有责、 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 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 决议的执行中,“ 执行—复核” 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 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关部门、 相关 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法律法规培训、 制度教育、 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 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 规与监管部门规定, 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 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的业务风险、 人员风险、 法律风 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通过科学的风险 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 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 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 台。由风险管理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 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 防止超 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 道内控防线, 以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 以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 各部门、 各 岗位、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 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 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 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改 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全公司所有业务环节, 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平台, 从 事前、 事中、 事后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 事前风险管理主要通过风险管 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 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访谈的方式, 不 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 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 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制、 业务操作规范化、 精细 化来进行; 事后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总结来开展。 公司层面的 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 业务风险、 操作风险、 信息系统风险、 法律 风险、 合规风险的系统评估, 对公司层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 对发现的问题 和风险, 及时进行解决。 在投资风险环节, 针对不同产品所具有的特定投资风险 进行量化研究和分析, 超过阀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 并根据风险 管理制度的规定, 报告相关责任人; 在业务风险环节, 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研究 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 部门进行沟通和了解, 切实解决实际业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在操作风险环 节,对公司层面的制度、流程、系统和项目等方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发现和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 险。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 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 运营部门。 风险报告 由风险管理 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观公正。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 管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制 度是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将根据 市场 环境变 化及 公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制度。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第 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7 人,平均 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4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407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英国《 全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资》 、美国 《 环球金 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 阅后,2013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 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 部、 内部审 计局)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的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都 必须 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经营 活动必 须在 发生时 能准 确及时 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 各项业 务经 营活动 必须 防范风 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原则 。内 控制度 应根 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专门 履行 托管人 职责 的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 的隔离 制度 。资产 托管 业务与 传统 业务实 行严 格分离 ,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 检查。 主管 行领导 与部 门高级 管理 层作为 工行 托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 制。 资产 托管部 严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建立“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4) 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制定计 划、 编制预 算等 方法开 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险管 理。 资产托 管部 通过稽 核监 察、风 险评 估等方 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全控 制。 我们通 过业 务操作 区相 对独立 、数 据和传 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备与 响应 。资产 托管 业务建 立专 门的灾 难恢 复中心 ,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随机 演练” 。从 演练 结果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能 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部 内部 设置专 职稽 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 组织结 构, 实施全 员风 险管理 。完 善的风 险管 理体系 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 健全规 章制 度。资 产托 管部十 分重 视内控 制度 的建设 ,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第 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阮琪 电话:021-6888 6666 传真:021-6888 8321 联系人:刘未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淘宝旗舰店:http://ctfund.taobao.com/ 网上交易网址:https://ec.ctfund.com 2、销售机构


(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阮琪 电话:021-6888 6666 传真:021-6888 8321 联系人:薛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公司电话:(021)2228 8888 公司传真:(021)2228 0000 签章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业务联系人:蒋燕华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第 六部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级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纯债 A 、纯债 B 两级份 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纯债 A 、纯债 B 的份 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 A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每满 3 个月开 放一次 (纯债 A 第八次开放时, 只开放赎回, 不开放 申购) ,纯债 B 封闭运作, 且不上 市交易。在纯债 A 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纯债 A 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 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纯债 A 份额数 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因此, 在纯债 A 的单 个开放日, 如果纯债 A 未发生赎回 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纯债 A 、纯债 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 现大于 7∶3 的情形;如纯债 A 发生的净赎 回份额较多,纯债 A 、纯债 B 在该 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二、纯债 A 的运作 1、约定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重新设定一次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计算公式为: 纯债 A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2.5% 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纯债 A 的每 个开放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在基金 合同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纯债 A 的首 次年基准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纯 债 A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最初 3 个月的年收益率 ,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 第 1 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纯债 A 的每个开放日(第八个开放日除外)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纯债 A 的年基准收益率 ,该收益率即为纯债 A 接下来 3 个 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纯债 A 的本金安 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 情况下, 纯债 A 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开放日 纯债 A 的第一次开放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次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 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个月、6 个月、9 个月的对应日分别为 2014 年 2 月 11 日、2014 年 5 月 11 日、2014 年 8 月 11 日,以此类推。假定 2014 年 5 月 11 日为非工作日, 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 2014 年 5 月 12 日, 则第二次开放 日为 2014 年 5 月 12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规模限制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纯债 A 的份额余额 原则上不得超过 7/3 倍纯债 B 的份额余额。 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3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 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与纯债 A 的开放日 为同一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纯债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纯债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具体折算方式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三、纯债 B 的运作 1、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纯债 B 封闭运作 , 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申请,且不上市交易。 纯债 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的期 间。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本基金在扣除纯债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纯债 B 享有, 亏损以纯债 B 的资产净 值为限由纯债 B 承担。 四、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 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纯债 A 份额和纯债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纯债 A 的开放日计算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分别计算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 A 的估值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 B 的估值日(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min{a , b} 为最小值函数,这里是指取 a 与 b 之间的最小值 S 为本基金总份额数 S A 为纯债A 的总份额数 S B 为纯债B 的总份额数 N AV T 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第T 个自然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t 为自纯债 A 上一个开放日(纯债 A 尚未开放的,则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的自然日的天数 N AV A 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第T 个自然日的纯债A 基金份额净值 N AV B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第T 个自然日的纯债B 基金份额净值 R F 为纯债A 的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纯债 A 、纯债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T 日的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前,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 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 计算并公告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其中, 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纯债 A 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是 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 值。 纯债 A 的估值日(T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纯债 B 的估值日(T 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 min{a , b} 为最小值函数,这里是指取 a 与 b 之间的最小值 S 为本基金总份额数 S A 为纯债A 的总份额数 S B 为纯债B 的总份额数 N AV T 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第T 个自然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t 为自纯债 A 上一个开放日(纯债 A 尚未开放的,则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的自然日的天数 N AV A 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第T 个自然日的纯债A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 AV B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第T 个自然日的纯债B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R F 为纯债A 的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纯债 A 、纯债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第 七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经 2013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9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纯债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3 个月开放一次, 纯债 B 封闭运作,且 不上市交易;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 放式债券型基金。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纯债 A 、纯债 B 两级份 额, 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纯债 A 和纯债 B 的收益计算 与运作方式 不同,其中,纯债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 3 个月开放一次;纯债 B 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封闭期为 2 年, 本基金在扣除纯债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纯债 B 享有,亏损 以纯债 B 的资产净值为 限由纯债 B 承担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纯债 A 、纯债 B 将分 别通过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各自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期限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4 年 1 月 8 日至 2014 年 1 月 15 日。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八)募集结果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基金募集期的有效认购 总户数为 19,037 户,净认购金额为 215,629,255.22 元人民币,其中财通纯债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 A 为 150,629,255.22 元人民币,财通纯债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 B 为 65,000,000.00 元人民币。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215,629,255.22 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 10,432.89 份, 两项合计共 215,639,688.11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第 八部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第 九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投资人可在纯债 A 的开放日对纯债 A 进行申购和 赎回,纯债 B 在分级 运作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且不上市交易;本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投资者可对 本基金进行申购和赎回。 (一)分级运作期内纯债 A 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纯债 A 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 2、纯债 A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纯债 A 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满 3 个月开放一次(纯债 A 第八次开 放时,只 开放赎回, 不开放申购) , 投资人可在纯债 A 的 开放日办理纯债 A 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 纯债 A 的运作” 的相关内 容。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纯债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纯债 A 的开放日以及 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已于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 年 1 月 17 日)每满 3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开放财通纯债分级债券 A 的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纯债 A 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 即纯债 A 申购、 赎回价 格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 份额登记日期 先后次序 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申购纯债 A 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 申购申请方为成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在纯债 A 每一个开放日, 本基金以纯债 B 的份 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 7/3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倍纯债 B 的份额余额范 围内对纯债 A 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纯债 A 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纯债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 交确认。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时, 按照本 部分“10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 式” 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纯债 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纯债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纯债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纯债 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 经确认有效的 纯债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纯债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纯债 A 的份 额余额大于 7/3 倍纯债 B 的份额余额,则 在经确认后的纯 债 A 份额余额不超过 7/3 倍纯债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 比例进行成交确认。纯债 A 每次开放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纯债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纯债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纯债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还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 户,但在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 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投资人办理纯债 A 的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通过 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纯债 A 时,每笔赎回申请不 得低于 5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纯债 A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5 份。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因赎 回、 转换 等原因 导致其 单个 基金 账户内 剩余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5 份 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市 场情 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纯债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为 1.000 元。纯债 A 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纯债 A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纯债 A 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 1.000 元,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纯债 A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申购纯债 A 10,000 元,则可获 得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即:该投资者申购纯债 A 10,000 元,可得 到 10,000.00 份基金份额。 (2)纯债 A 赎回金额的计算: 纯债 A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0 元,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1.000 上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例: 某投资者赎回纯债 A 10,000 份,则可获 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纯债 A 10,000 份,可得到 赎回金额 10,000.00 元。 8、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纯债 A 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纯债 A 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因特 殊原因 (包 括但不 限于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或 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第(4)项 除外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因特 殊原因 (包 括但不 限于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或 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纯债 A 的单个开放 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 交确认后,纯债 A 的净赎回金额(纯债 A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所代表的份额净值之和) 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净值的 10% 时,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及时支付全额赎回款项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纯债 A 的赎回价格 均以一元为 准。 1)及 时支 付全额 赎回 款项: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 期支 付赎回 款项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净赎回金额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纯 债 A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自 转换为 不分 级的 开放式 债券型 基金 之日起 不超 过 30 日内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 先后次序 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 项,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 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 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办理申购时,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通 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含申购费) 。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 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5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5 份。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因赎 回、 转换 等原因 导致其 单个 基金 账户内 剩余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5 份 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200 万 0.50% 200 万≤ M < 500 万 0.30% M ≥ 500 万 1000 元/ 笔 (2)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1% N ≥1 年 0 由纯债 A 和纯债 B 转 换而来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按照纯债 A 和纯债 B 的认购或申购确认日开始计算。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5)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金额、 份额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0.8% ,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 元


申购份额=4,960.32/1.028=4,825.21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8 元,则可得到 4,825.2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个月后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48=10,480 元


赎回费用=10,480×0.1%=10.48 元


净赎回金额=10,480-10.48=10,469.52 元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个月后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69.52 元。 8、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因特 殊原因 (包 括但不 限于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或 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因特 殊原因 (包 括但不 限于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或 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第 十部分


基金份额 折算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纯债 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纯债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3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即与纯债 A 的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 分中“ 纯债 A 的运作” 的相关内容。但是,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纯债 A 不 进行份额折算。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纯债 A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3 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 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纯债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纯债 A 的基金份额折 算公式如下: 纯债 A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纯债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纯债 A 的份额数× 纯债 A 的折算比 例 纯债 A 份额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计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 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 本基金已于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 年 1 月 17 日) 每满 3 个月的对应日 (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对 财通纯债 分级债券 A 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结果请查阅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公告。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第 十一 部分


分级运作期 届满 时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一)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要求, 在满足基金合同约 定的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不分级的开 放式债券型基金, 基金名称变更为“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在份额转换 基准日日终, 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纯债 A 和纯债 B 将 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并在自份额转 换基准日起的 30 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份额转换前纯债 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 A 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 持有的纯债 A 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若不赎回,其持有的纯债 A 将在份额转换 基准日被默认为转入“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就接受纯债 A 赎回申请的时间 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三)基金份额转换的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份额转换基准日为分级运作期届满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纯 债 A 和纯债 B 按照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纯债 A (或纯债 B ) 的 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纯债 A (或纯债 B)的基 金份额净值/1.000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纯债 A (或纯债 B )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纯债 A (或纯债 B ) 的份额数× 纯债 A ( 或纯债 B ) 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纯债 A (或纯债 B ) 的转换比率、 纯债 A ( 或纯债 B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本基金将在份额转换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的时 间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份额转 换后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 分级 运作期 届满 时,本 基金 将转换 为不 分级的 开放 式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 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 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纯债 A 和纯 债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 动的投资管理,力争持续稳定地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组合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纯债 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的前 10 个工作 日和后 10 个 工作日及开放日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纯债 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在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可转换债券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的新股、可转换债券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 通货膨胀、 利率 走势和货币政策四个方面的分 析和预测, 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 信用趋势和风险的潜在影响。 在封闭期内, 主要以久期匹配、 精选个券、 适度分散、 买入持有等为基本投资策 略, 获取长期、 稳定的收益; 辅以杠杆操作, 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资产的投资为 增强投资策略, 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额收益。 分级运作期结束后, 将更加注重组 合的流动性, 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市场利率走势、 信用利差状 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 自上而下确定大类债券资产配置和信用 债券类属配置, 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信用债券的结构, 依然坚持自下而上精选个 券的策略,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基础上,优化组合的流动性。 分级运作期内的投资策略如下: 1、久期匹配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 满足转换后的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将采用适当的期限匹 配策略,以降低利率波动对组合收益率的影响。 2、精选个券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分析系统, 针对发债主体和具体债券项目的 信用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 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管理水平和公司财务状 况、 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地位及竞争情况, 并结合债券担保条款、 抵押品 估值、 选择权条款及债券其他要素, 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和债券的信用级别进 行细致调研, 并做出综合评价, 着重挑选信用评级被低估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良好, 信用评级有可能被上调的券种。 3、分散投资策略 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 以降低个券和行业的信用事件给组 合带来的冲击。 4、买入持有策略 在精选个券的基础上,以买入持有策略为主,获取债券的持有期收益。 5、杠杆策略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在综合考虑债券品种的票息收入和融资成本后, 在控制组合整体风险的基础 上,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通过正回 购融资操作来博取超额收益,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分级运作期结束后的投资策略如下: 1、久期调整策略 期满转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基金后,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 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未来的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 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以 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除了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 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 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趋势的预测, 据此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策略;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将采用哑铃型策略。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在投资市场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 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变化、 流动性情况和市场规 模等,相机调整不同市场的信用债券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平的 变化特征、 宏观经济预测分析和信用债券供求关系分析等, 综合考虑流动性、 绝 对收益率等因素, 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 在各种不同信用级别的 信用债券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4、精选个券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分析系统, 针对发债主体和具体债券项目的 信用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 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管理水平和公司财务状 况、 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地位及竞争情况, 并结合债券担保条款、 抵押品 估值、 选择权条款及债券其他要素, 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和债券的信用级别进 行细致调研, 并做出综合评价, 着重挑选信用评级被低估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良好, 信用评级有可能被上调的券种。 5、杠杆策略 在综合考虑债券品种的票息收入和融资成本后, 在控制组合整体风险的基础 上,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通过正回 购融资操作来博取超额收益,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样本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 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等) , 是中国 目前最权威, 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综合指数反映了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 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 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纯债 A 具有低 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纯债 B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 债 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及开放日不受前述投 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换债券申购或增发新股;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纯债 A 份额的 每个开放日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1月 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5,642,478.50 92.16 其中:债券 145,642,478.50 86.24








资产支持证券 10,000,000.00 5.92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715,343.22 5.16 8 其他资产 4,530,643.24 2.68 9 合计 168,888,464.96 100.00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45,642,478.50 113.2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45,642,478.50 113.2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2077 12化机债 112,627 11,409,115.10 8.87 2 124842 14神木债 100,000 10,800,000.00 8.40 3 112220 14福星01 100,000 10,789,800.00 8.39 4 122310 13苏新城 100,000 10,600,000.00 8.24 5 124789 14海东投 100,000 10,500,000.00 8.1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9082 海印01 100,000 10,000,000.00 7.77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6,583.4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514,059.8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30,643.2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 尾差。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一) 基金 净值表 现 1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较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年1月17日-2014 年3月31日 1.10% 0.04% 1.44% 0.09% -0.34% -0.05% 2014年4月1日-2014年 6月30日 1.37% 0.04% 2.42% 0.09% -1.05% -0.05% 2014年7月1日-2014年 9月30日 1.37% 0.04% 0.70% 0.07% 0.67% -0.03% 2014年10月1日-2014 年12月31日 1.39% 0.05% 1.66% 0.17% -0.27% -0.12% 2014年1月17日-2014 年12月31日 5.33% 0.04% 6.35% 0.11% -1.02% -0.07%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B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年1月17日-2014 年3月31日 -0.50% 0.57% 1.44% 0.09% -1.94% 0.48%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2014年4月1日-2014年 6月30日 5.33% 0.31% 2.42% 0.09% 2.91% 0.22% 2014年7月1日-2014年 9月30日 6.68% 0.22% 0.70% 0.07% 5.98% 0.15% 2014年10月1日-2014 年12月31日 7.07% 0.38% 1.66% 0.17% 5.41% 0.21% 2014年1月17日-2014 年12月31日 19.70% 0.38% 6.35% 0.11% 13.35% 0.27% 注:(1) 上述 基金 业绩 指 标不包 括持 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金 的各 项费 用, 计入 费用后 实际 收 益水平 要低 于所 列数 字; (2)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中 债综 合( 全价 )指 数收益 率。 ( 二)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财通纯债 分级债 券A 累计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 比 较基准收 益率历 史走势 对 比图 (2014年1 月17日-2014年12月31日 )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 A 基准 2014-01-17 2014-03-12 2014-04-30 2014-06-17 2014-08-04 2014-09-19 2014-11-13 2014-12-31 7% 6% 5% 4% 3% 2% 1% 0% 注:(1)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4 年1 月17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起至 披露 时点 不满 一年;


(2) 在本基 金的 分级 运作 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于债券的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 ≥ 80 % , 但在本 基金A 份额的 每个 开放 日的 前后 各10个工作 日内 不受 前述 投资组 合比 例的 限制 ; 本基金不直 接从 二 级市场 买入 股票 、 权 证、 可转换 债券 等, 也不 参与 一级市 场的 新股 、 可 转债 券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本 基金 在分 级运 作期 内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 例不受 限制 , 但在纯 债A 份 额的每 个开 放日 本基 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其 它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为2014年1 月17日至2014年7月17 日 ; 截至建 仓期 末和 本报 告期 末, 基金 的资 产配置 符合 基金 契约 的相 关要求 。 财通纯债 分级债 券B 累计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 比 较基准收 益率历 史走势 对 比图 (2014年1 月17日-2014年12月31日 )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 B 基准 2014-01-17 2014-03-12 2014-04-30 2014-06-17 2014-08-04 2014-09-19 2014-11-13 2014-12-31 24% 22% 20% 18% 16% 14% 12% 10% 8% 6% 4% 2% 0% -2% 注:(1)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4 年1 月17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起至 披露 时点 不满 一年;


(2) 在本基 金的 分级 运作 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 80 % , 但在本 基金A 份额的 每个 开放 日的 前后 各10个工作 日内 不受 前述 投资组 合比 例的 限制 ; 本基金不直 接从 二 级市场 买入 股票 、 权 证、 可转换 债券 等, 也不 参与 一级市 场的 新股 、 可 转债 券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本 基金 在分 级运 作期 内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 例不受 限制 , 但在纯 债A 份 额的每 个开 放日 本基 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其 它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为2014年1 月17日至2014年7月17 日 ; 截至建 仓期 末和 本报 告期 末, 基金 的资 产配置 符合 基金 契约 的相 关要求 。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基 金所 持有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按成 本估 值。国 家有 最新规 定的 ,按其 规定进行估值。 5、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纯债 A、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纯债 A 、纯债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分级运作期内,包括纯债 A 、 纯债 B 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纯债 A 、纯债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 A、纯债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二分之一;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分级运作期内纯债 A 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 A 的年销售服务 费率为 0.15% ,纯债 B 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费等。 纯债 A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纯债 A 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5%÷ 当年天数 H 为纯债 A 每日应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纯债 A 前一日资 产净值 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不再收取销 售服务费。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首次办理纯债 A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2) 在开始办理纯债 A 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纯债 A 和纯 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以及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在本 基金分 级运 作期届 满并 转换为 不分 级的开 放式 债券型 基金 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以及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开始办理纯债 A 份额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分级运作期内,纯债 A 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转换为 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纯债 A 约定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7)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8)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以 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9)纯债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第 二十 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着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也呈 现出 周期性 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 率风 险:当 金融 市场利 率水 平变化 时, 将会引 起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率 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 用风 险:基 金所 投资债 券的 发行人 如果 不能或 拒绝 支付到 期本 息,或 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 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7、再 投资 风险: 该风 险与利 率风 险互为 消长 。当市 场利 率下降 时, 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 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 经营风险: 它与基 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 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 入现金 流的不确定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造成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 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进而影响 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 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 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特定风险 1、纯债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纯债A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每满3 个月开 放一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只 能在开 放日赎回 纯债A 份额 ,在 非开放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不能 赎回纯 债A 而出现 流 动性风险。 另外,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纯债A 的开放日可能延后, 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在纯债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设定纯债A 的年约定收 益率。对于1 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如 果开放日 利率下调, 纯债A 的年约定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行调整; 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 纯 债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 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纯债A 的每次 开放 日 ,纯债A 将同时 进行 基 金份额 折算 ,纯 债A 的 基金份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额净值调整 为1.000 元,并相应对纯债A 的份额数进行增减。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纯债A 时,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纯债A 具有 低风 险、收益 相对稳 定的特 征, 但是 ,本基 金为纯 债A设置 的收 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纯债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5)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将转型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基金,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 纯债A 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不分级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2、纯债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在扣除纯债A 的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 纯债B享 有,亏 损以纯 债B 的资 产净值 为限 由纯债B 承担, 因此, 纯债B在 可能 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 极端 情况下,纯债B 可能遭 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纯债A 的每次 开放日 ,本基金将 根据届 时执 行的1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利率 重新设定纯债A 的年收益率, 如果届时纯债A 的年利率上调, 纯债B 的资产分配份 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纯债A、纯债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为7:3, 由于纯债A、纯债 B 将独立发 售,两级份额在基金募 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 比可能低于7:3 ,存在 不确定性; 分级运作期内 ,纯债B 封闭运作,纯 债A 则在 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满3 个月开放一 次。由于 纯债A 每次 开放 后的基 金份 额余额 是不 确定的 ,在 纯债A 每次 开放结 束 后,纯债A 、纯 债B的份 额配比可能 发生变化。 两级份额配 比的不确定 性及其变 化将引起纯债B 的杠杆 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纯债B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 由于纯债B 内含杠杆机 制, 基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 上, 但是,纯债B 的预 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 情况下, 纯债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越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从 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将转型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基金,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


纯债B的基金份额转型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基 金份额后,纯债B将不再内 含杠杆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 险。


另外, 本基金转型后, 原有纯债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 额, 可能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 不能顺利赎回。 此时, 投资者可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 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 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五)其他风险


1.随 着符 合本基 金投 资理念 的新 投资工 具的 出现和 发展 ,如果 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环境 控制、 人员 素质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4.因 人为 因素而 产生 的风险 、如 上市公 司治 理结构 问题 、内幕 交易 、不公 正披露等欺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完成备 案手 续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纯债 A 的本金及 应计收益分 配,剩余部分(如有)由纯债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如果 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纯债 A 、纯债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1 、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 密,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纯债 A 、纯债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纯债 A、纯债 B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 合同》 终止的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由纯债 A、纯债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 纯债 A、纯债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但本基金分 级运作 期届满后转换为 开放式 债券型 基金除外;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或销售服务费 率,但 法律法 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纯债 A 、纯债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 有效的纯债 A 和纯债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分别 合计不少于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 有效的纯债 A 和 纯债 B 各自的基金份 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各自基金总份额的的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纯债 A 和纯债 B 各 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 。 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指“ 纯债 A 和纯债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 代表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指“ 参加大会的纯 债 A 和纯债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占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本基 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指“ 参加大会的 纯债 A 和纯债 B 各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占各自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下同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但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的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纯债 A 的本金及 应计收益分 配,剩余部分(如有)由纯债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进行分配。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如果 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成立时间:2011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设立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840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888 6666 传真: 021-6888 8321 联系人:刘未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 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保 险代 理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外 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 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 述基 金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本基 金的 投资资 产 配置 比 例为: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纯债 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的前 10 个工作 日和后 10 个 工作日及开放日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纯债 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在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可转换债券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的新股、可转换债券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 据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本 基金 投资组 合 遵循 以 下投资限制:


1)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 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的 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及开放日不受前述投资组 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可转换债券等, 也不 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换债券申购或增发新股;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纯债 A 份额的每 个开放日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4)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 的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基金管理人应对措施, 便于基 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 述基 金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 管人按 以 下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 易对 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 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 购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市 场交 易的核 心 交易对手 为中 国工商 银 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纯债 A 、纯 债 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 A、纯债 B 的基 金份额 (参 考) 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 金管理人 的正 当指令 , 不得 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 ,与 基金托 管 人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 资产托管专户” )的 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2、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一起 负责为 基 金对外签 订全 国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纯债 A 、纯债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纯债 A 、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纯债 A 、纯债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 ,基 金 管理人计 算并 公告基 金 资产净值 ,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1 第 二十 四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 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 将敦促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账 户 资料: 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 (T+2 日 后 ),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 后(T+2 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基金成 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认购确认信息在 内的对账单。 3 、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经济寄送,即有交易发生就寄送该季 度的对账单。且不论是否发生交易,每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一次对账单 (要求不予寄送的除外) 。季度对账单于每季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送达,记 录基金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 赎回、 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 有份额持有人送达账户状况对账单。 为保护环境, 基金管理人积极推行“ 订阅电子对账单” 活动, 鼓励基 金持有人 订阅“ 更环保、 更快捷、 更私密” 的电子账单代替传统的纸质账单。 基金持有人可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2 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ctfund.com 或客 户热线电话400-820-9888订阅电子 账单。 在时机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 仅为 坚持订阅纸质账单的客户继续提供纸质账单服务, 引导基金持有人共同为保护地 球绿色资源贡献一份力量。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 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 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 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 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fund.com和销售机构为投资者 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 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 息包括: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公司 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3 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 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 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ctfund.com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4 第 二十 五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 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上海证券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www.ctfund.com )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1、 2014年8月22日披露了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2、 2014年8月27日披露了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2014年第1号)》及其摘要; 3、 2014年8月28日披露了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半年度 报告》及其摘要; 4、 2014年9月11日披露了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5、2014年10月10日披露了《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6、2014年10月15日披露了《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7、2014年10月20日披露了《关于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 A 份额约定收益率、基金份额折算及申购、赎回结果的公告》; 8、2014年10月27日披露了《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3 季度报告》; 9、2014年10月28日披露了《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10、2014年10月30日披露了 《长江精工钢结构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 11、 2014年11月12日披露了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2、 2014年11月25日披露了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3、 2014年12月2日披露了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4、2014年12月4日披露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15、 2014年12月19日披露了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16、 2014年12月31日披露了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17、2014年12月31日披露了《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5 书》;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6 第 二十 六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7 第 二十 七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