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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双债(161716)

招商双债:双债增强A份额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招商双 债增 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双债 增 强 A 份额 开放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 
基金主代码 16171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3 月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招商
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等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2 月27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双债增强 A 双债增强 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1717 150127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赎回 是 否 
注: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 双债增强A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在第四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 不开放申购。 双
债增强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
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015年2 月27 日为双债增强A 的第 四个开放日,即在该日投资者可 办理双债
增强A 份额的赎回业务。未赎回双债增强A 份额的 投资者,其持有的双债增强A 份额将于基金份额转换日日
终被默认为转入“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2 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双债增强 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 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 2015 年 2 月 27 日 为双债增强 A 的第四个开放日 , 即在该日 15: 00 前接受办理双债增强 A 份
额的赎回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双债增强 A 的赎回业务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 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每次赎回双债增强 A 份额不得 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双债增
强 A 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双债增强 A 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2 赎回费率 
双债增强 A 不收取赎回费用。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未知价”原则,即在双债增强 A 的每一个开放日,双 债增强 A 的赎回价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双 债增强 A 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外销售机构 
4.1.1 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1 )招商基金电子商务平台“基金易”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5018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涛 
(2 )招商基金华东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1601 室 
电话:(021)58796636


联系人:王雷 (3 )招商基金华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4 )招商基金养老金及华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207 至 219 单元 电话:(010)66290540 联系人:刘超 (5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层招商基金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4.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民生 银行、招商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平安证券、光大 证券、安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 、国信证券、国海证券、华泰证券、中信证券、信达证券、中航证券、华 融证券、 华宝证券、 华安证券、 齐鲁证券、 国元证券、 广州证券、 东海证券、 东吴证券、 中信证券 (浙江) 、 中投证券、国金证券、国都证券、英大证券、新时代证券、民族证券。 各代销网点的地址、营业时间等信息,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 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4.2 场内销售机构 -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收益 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日) 、 双债增强 B 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双 债增强 A 和双债增强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在双债增强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 A 和双债增强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双债增强 A 和双 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双债增强 A 和双债 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 本公告仅对双债增强 A 的第四个开放日即 2015 年 2 月 27 日, 办理其赎回有关事项 予以说明。 投资 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 )本次双债增强 A 基金份 额开放赎回结束后,双债增强 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7/3 倍双债增强 B 的份额余额。 双债增强 A 赎回将使双债增强 A 的规模缩减 , 从而引致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 进而出现杠杆 率变动风险等。 (3 )双债增强 A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 式为: 双债增强 A 的年收益率(单利 )=MAX[4%,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1.3%] 2014 年 8 月 30 日至 2015 年 2 月 27 日期间,双债增强 A 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4.3% 。 (4 )双债增强 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双债增强 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双债增强B 已于2013 年11 月13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场内简称: 双增B , 交易 代码: 150127。 本基金在扣除双债增强 A 的应 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债增强 B 享有, 亏损以双债增强 B 的资产净值 为限由双债增强 B 承担。 (5 ) 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 及希望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和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者, 可以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mfchina.com )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400-887-9555(免长途 费)。 (6 )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 投资者应以各代销机构 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7 )有关本基金开放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8 )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9 ) 风险提示: 招商双债增强 A 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是, 本基金为招商双债增强 A 份额设定的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 在极端情况下, 如果基金 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招商双债增强 A 份额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本金受损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