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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宝A(310338)

收益宝A/B:更新招募说明书(第十七次)查看PDF公告

 
 
 
 
 
 
 
申 万 菱信 收益 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第十 七 次更 新 ) 
 
 
 
 
 
 
 
 
 
基金管理人: 申 万 菱信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 由基 金 管 理人 依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理 暂 行办 法》 、 《 申 万菱 信 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 金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 并 经 中国证 监 会 2006 年 5 月 25 日证监 基金 字 【2006】【 98】 号文 核准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作 出的 任何 决定 , 均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 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投 资 人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同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其它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 收益。 投资者 投资 于 本 基金 前应 认真阅 读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 投资有 风险 ,请 谨慎 选择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所 管理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将来业 绩。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 2015 年 1 月 7 日,有 关基 金的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 止 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申 购和赎 回 ...................................................... 41 七、基 金的 投资 ...................................................................... 51 八、基 金的 业绩 ...................................................................... 62 九、基 金财 产 ........................................................................ 65 十、基 金资 产估 值 .................................................................... 67 十二、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3 十三、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76 十四、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7 十五、 风险 揭示 ...................................................................... 83 十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5 十七、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87 十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100 十九、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0 二十、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11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2 二十二 、备 查文 件 ................................................................... 114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 货币 市场基 金管 理暂 行办 法 》 和 其他相 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 申万菱 信 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 “ 《 基金 合 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内容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 真实 性 、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 料募集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主要向 投资 者披 露本 基 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 的 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 择 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 金 的要约邀请文件 。 《基金 合 同》 是 规 定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文件 。 投资 者缴 纳认 购 和申购 基金 份额 的款 项时 , 《基金 合同 》 成立 , 其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 金合同 》 的承认 和接 受 。 投 资者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 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合 同》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 《 基金 合同 》 指《 申 万菱 信 收 益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不 时对其 作出 的 任何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 不包 括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行 政 规章及 规范 性文件 、地 方法 规、 地方 规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 申 万菱 信 收 益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 招募 说明 书 》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指《申万 菱信 收 益宝货 币 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一 份公开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 有 关服务 机构 、 基金 的募 集 、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基金的 投资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基金的 业绩 、 基 金的 财产、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基 金的 收 益与分 配、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基 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基 金的 信 息 披露 、 风险 揭示 、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基金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摘要 、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其 他应 披 露事项 、 招募 说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备查 文件 等涉 及本 基金 的信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件,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申 万菱 信 收 益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发 售公 告》 业务规 则 指《申 万菱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申万 菱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 或简 称“ 中国 工商银 行” )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售 、 申 购、 赎 回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 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 金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 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注册登 记人 指申万 菱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 委托 的其 它符 合 条件办 理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注 册登 记或 经政 府有权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的 条 件可投 资中 国境 内证 券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 总 称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金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条 件,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 法定机构 验资并 办理完 毕 基金备案 手续后, 《 基金 合 同 》生效 的 日期 募集期 限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过3 个月 募集期/ 募集 期间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首 日至 募集结 束日 止的 确定 期间 , 具体日 期见 本基金 的发 售公 告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金 合 法存 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工 作日 ( 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 管理人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 的 申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 管理人 卖出 基金份额 的行为 。本基 金 的赎回自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不超过3 个月 的时间 开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本 基 金总份 额的 10% 时 的情 形 基金转 换 指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向 本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申请 ,将 其原来 持有 的开 放式 基金 (转出 基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和 计划 投资 的基金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定扣 款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的 一 种 投 资 方式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 金用 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本 基金 对 各级基 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该 笔费用 从各 级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属于 基金 的营 运费 用 基金份 额等 级


























指 本基 金根 据投 资 者持有 本基 金的 份额 数量 , 对投资 者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用 , 因 此形 成 不同的 基金 份额级 别。 各级 基金 份额 单独设 置基 金代 码, 并单 独公布 各级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基 金 份 额 的 升 级




















指 当 投 资 者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某 级 基 金 份 额 之 和 达 到 上 一


级基金 份额 的最 低份 额要 求时,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 自动将 投资 者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升 级 为 上 一 级 基 金 份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额” ; 基 金 份 额 的 降级























指 当 投 资 者在 单个 基 金 账 户保 留 的 某级 基金 份 额 之 和不 能 满足 该级基 金份 额最 低份 额要 求时,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 自动将 投资 者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降 级 为 下 一 级 基 金 份 额” 。 摊余成 本法 指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期 限内 平均 摊销 ,每 日计提 收益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以最 近7 日( 含节 假日 )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 券差价 、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和本基 金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 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额 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 三百九 十七 天) 的 债券 ;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债券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 据;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 金 融工具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有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 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无 法预见 、 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且 在 《基 金合同 》 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 《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无 法全部履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 《 基 金合同 》 的任 何事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它 自然 灾害 、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用 、 没 收、 法 律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突 发事 件、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三、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申万菱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1 、 设立日 期 :2004 年 1 月 15 日 2 、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中 山南 路 100 号 11 层 3 、 法定代 表人 :姜 国芳 4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中 山南 路 100 号 11 层 5 、 办公电 话: +86 21 2326 1188 6 、 联系人 :牛锐


7 、 注册资 本 : 人民 币 1.5 亿元 8 、 股本结 构 :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持 有 67% 的股 权, 三菱 UFJ 信 托银 行株 式 会社持有 33% 的股权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 董事会 成员: 姜国芳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 工作,先后 任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上海 市分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分 行组 织处 , 上 海申 银证券 有限 公 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香港)有限公司。2004 年至今 任申万菱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原申 万巴黎 基金 管理 管理 有限 公 司) 董事 长。 杜平先 生 , 董事 , 法 学硕 士, 经 济师 。1989 年至 1993 年 先后 任职 于湖 北省 武 汉市政 府政 策研究室,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办公厅;1993 年起从 事金融相关工作,曾先后任职于交通 银行总 行秘 书处 、 深圳 分 行, 新加 坡分 行 。2003 年 10 月 起加 盟申 银万 国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任 公司 副总 裁。 刘郎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副教授。曾在湖南邵阳学院和东南大学任教。1994 年起 从事金 融相 关工 作 , 先 后 在泰阳 证券 、 万联 证券 任 公司总 裁 。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1 月 在广州 城市 商学 院担 任主 任。2007 年 1 月至 8 月在 大通证 券公 司任 副总 经理。2007 年 9 月至今 任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原田义 久先 生 , 董事 ,日 本籍 , 大学 学历 。1987 年 4 月至 今在 三菱 UFJ 信 托 银行株 式会 任职 , 曾 任投 资企 划部 次 长、 海外 资产 管理 部副 部 长。 现任 三 菱 UFJ 信 托银 行株式 会社 海 外资产 管理 部部 长。 陈志成 先生 ,董 事, 日本 籍 ,大 学学 历 。1990 年 7 月至今 在三 菱 UFJ 信托 银 行株式 会社 任职 , 历 任中 国业 务科 员 、 中 国业 务科 长 、 上 海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 现 任北 京 代表处 首席 代 表。 冯根福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博 士生 导师 ,二级 教授 。曾 在陕 西财 经学院 工作 , 历任陕 西财 院学 报主 编、 陕西 财 院工 商学 院院 长。2000 年 5 月至 今在 西安 交 通大学 经济 与金融 学院 担任 院长 。 张军建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研 究生 ,教 授。 曾在 四川外 国语 大学 、日 本长 崎县立 大学 、 日本千叶大学、早稻田大学任教;此后曾任职于日本菱南开发株式会社。2001 年至今在 中南大 学任 法学 院教 授, 中日经 济法 研究 所所 长, 中南大 学信 托与 信托 法研 究中心 主任 ; 中国银 行法 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中美 法律 交流 基金 会信托 法委 员会 副主 席。 阎小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1969 年 开始 工作 ,1984 年进 入金 融 行业, 曾先 后任 职于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 工商 银行 北京 市 分行 等。2009 年 1 月起退 休。 李秀仑先生, 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69 年开始工作,曾 先后任职于 中国工 商银 行 、 上 海农 村 信用合 作社 联合 社 、 上 海 农村商 业银 行 ;2009 年 1 月至 12 月在 市金融 党委 科学 发展 观活 动任指 导检 查组 二组 组长 ;2010 年 1 月 起退 休。 (2 ) 监事会 成员: 蒋元真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大学学 历, 高级 会计 师,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职于 上海 市财政 局、 上海市 财税 二分 局、 上海 市税务 局、 上海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限公 司等 单 位,2010 年中 至今 在申 银 万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任 党委委 员、 监事 会主 席。 杉崎干 雄先生 , 监事 ,日 本籍, 大学 学历 。1988 年 4 月至 今任 职于 三菱 UFJ 信托银 行株 式会社 ( 原三 菱信 托银 行) , 历 任投 资企 划部 次长 等 职务 ,2014 年 4 月 起任 受 托财产 企划 部副部 长。 赵鲜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职 于申 银万 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主 要 从事人 力资 源 相关工作。2012 年加入申 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行政管理总部副总监,兼任申 万菱信 (上 海)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牛锐女 士 , 监 事 , 法 学博 士 。 曾 任职 于申 银万 国证 券 、 中国证 监会 上海 监管 局 、 中金公 司、 国泰基 金等 公司 , 2013 年 加入申 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监 察稽 核总 部副总 监 ( 主 持工作 ) 。 (3 ) 高级管 理人员 姜国芳 先生 ,董 事长 ,相 关介绍 见董 事会 成员 部分 内容。 过振华 先生 , 公司 总经 理 , 工 商管 理硕 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 分行 、 上 海申 银证 券公司 、 申万泛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等。2004 年 加入申 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原 申万 巴黎 基金 管理管 理有 限公 司) , 曾 任 公司督 察员 、 副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 欧庆铃 先生 , 公司 副总 经 理, 理学 博士 , 曾在 华南 理工大 学应 用数 学系 任教 , 此 后曾 任职 于广州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和万家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 8 月加入 申万 菱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申万 菱信 消 费增长 基金 经理 。 现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来肖贤 先生 , 公 司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际业 务总 部 投资分析师、部门副经理等。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申万巴黎基金 管理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 监察稽 核总 部副 总经 理, 公司督 察长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王伟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加入申 万巴 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筹备 组, 后正 式 加 入本公 司, 历任 市场 部副 总监、 总监 , 首席市 场官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兼 任申 万菱 信( 上海)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4 ) 督察长 王菲萍 女士 , 硕 士研 究生。 曾在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裁 办任 法律 顾问 等职务 , 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监 察稽核总部 总监,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5 ) 基金经 理 叶瑜珍 女士 , 法 国格 尔诺 布勒第 二大 学硕 士 。 2005 年加入 申万 菱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原 申万巴 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先 后担 任风 险分 析师 、 信 用分 析师 , 基金 经理 助理等 职务 , 2013 年 7 月起 任 申 万菱 信 收益宝 货币 、 申万 菱信 添 益宝 及 申万 菱信 可转 换债 券基金 经理 。 邱伟先 生 ,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 本基 金基 金 经理。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周鸣女 士 ,2009 年 6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 本基 金基 金 经理。 (6 ) 投资决 策委员 会组成 本委员 会由 以下 人员 组成 : 总 经理 、 公 司分 管投 资 的副总 经理 、 投资 管理 总 部总监 、 研究 总监、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 、固 定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等 。 公司总 经理 为本 委员 会主 席, 分管 投资 的副 总经 理 为本委 员会 召集 人 , 投 资 管理总 部总 监 为本委 员会 秘书 ,负 责协 调统筹 本委 员会 的各 项事 宜 。 本公司 董事 长、 督察 长、 监 察稽 核总 部总 监、 风险 管理总 部总 监作 为非 执行 委员, 有权 列 席本委 员会 的任 何会 议。 非执行 委员 不参 与投 票表 决 。 (7 ) 上述人 员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2)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或委 托符 合条 件的 其它机 构 代 理该项 业务 ; (5)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人员和相应的技 术设施办理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记业务或委托符合条 件的 其它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6)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记 账 , 分 别进 行证 券投资 ; (7)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9) 按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及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10) 严格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的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1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及其 它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2)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3)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4)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按 规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 在 支付合 理成 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22)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 基金管 理人 于此 承诺 将遵 守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 2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禁止 用本 基金财 产从 事以 下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3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2) 不为自 己、 其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非法 利益 ; (3) 不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协助 、 接 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何 形式 为 除 基金 管理 人以外 的 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证 券 交 易。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概述 1 、 内控体 系设 计依 据 本 基金 管理 人内控 体系 的设 计基 于满 足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以 及 本 基金 管理 人 对 相关 法 律法 规精神 的深 入理解, 结合 本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理解 和规划并 借鉴 股东 单位 在资产 管理 业务 领域 长期 的实践 经验 。 2 、 内控体 系设 计原 则 (1)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贯 穿到 决 策 、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 : 本 基金 管理 人内控 体系 注重 于建 立不 同层次 的风 险控 制和 监察 程序, 同 时 各业务 部门 和岗 位均 设立 并 遵循 合理 的管 理制 度和 有效率 的工 作流 程 。 本 基 金管理 人 内 部控制 体系 的建 立在 各项 业务的 运行 过程 中将 发挥 事前防 范风 险 、 事 中监 控 和事后 稽 核 的作用 。 (3) 独立性 原则 : 本基 金管 理 人各机 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 旗下 基金 资产 、 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 产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 设 立 独立于 各业 务和 管理 部门 的风险 管理 部对各 部门 、 岗 位进 行流 程监控 和风 险管 理。 此外, 更具独 立性 的督 察长 和监 察稽核 部 , 对各部 门的 业务 开展 进行 合规监 察, 并代 表董 事会 对公司 的运 营进 行独 立的 稽核。 (4)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5)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运 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济 效 益, 通过 合 理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 风险管 理及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组织 结构 (1)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为 公司 非常 设议 事机构 , 由 公司 总经 理、 督察长 、 风 险管理 总部 总监 和监 察稽 核总部 总监 组成 。 该委 员 会 主要 负责 审核 本公司 的 风险控 制 制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度和风 险管 理流 程 , 以 确 保对公 司整 体风 险进 行风 险评估 的识 别 、 监 控与 管 理; 对 本 公 司存在 的风 险隐 患或 出现 的风险 问题 进行 研究 , 提 出解决 方法 ; 负 责对 本公司 所管 理 的 基金 的 投 资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并 设 定 风 险 控 制 参 数 ,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供 相 关 的 风 险 测 算、 风 险分 析之 咨询 建议 ; 对基 金资 产运 作的 风险 进行预 测、 评估 和控 制管 理; 决 定 对 公司内 部员 工严 重违 法、 违规事 件的 调查 , 并 依据 调查结 果 向 公司 管理 层建 议 做出 相 应 的处罚 决定 。 (2) 督 察长:本 基金管理 人设督 察长, 对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责行 使法律( 和 其不 时修改 的规定 ) 赋 予其 的所 有职 权, 可列 席本 基金 管理 人 的任何 会议 , 对基 金运 作 、 内部 管 理 、制度执 行及遵规 守法情 况进行内 部监察、 稽核, 独立 出具稽核 报告; 根据 本基金 管理人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并在 董事 会授 权范 围内 , 督 察长 可以 调阅 本基 金 管理人 相 关 档案 , 就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 价、 报告 、 建 议职 能 ; 定 期和 不 定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内 部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应当 对督察 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3) 监察稽 核部 : 该 部门 直接 向督察 长负 责。 监察 稽核 部通过 定期 稽核 计划 以及 不定期 的 抽 查 稽 核 实 现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监 控 ; 监 察 稽 核 部 有 权 对 基 金 投 资 交 易 过 程 实 施 实 时 监 控; 有 权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立和 落实情 况进 行检 查稽 核; 对违规 事 件 进行调 查并 提出 处理 意见 ; 对 设立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的 合理 性 、 有 效性 进 行分析 , 提 出改进 方案 ,上 报督 察长 或在必 要时 上报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进行 讨论 。 (4) 风险管 理部 : 该 部门 直接 向总裁 负责 。 风 险管 理部 职责在 于对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各项 经 营 活动中 的风 险进 行评 估及 管理; 对基 金投 资、 研究 、交易 、基 金业 务管 理、 基金 营 销 、 基金会 计、 IT 系 统、 人力 资源、 财务 管理 等各 业务 部门及 运作 流程 中的 各 个 环节进 行 监 控, 检 查其 遵守 公司 的规 章、 指 引和 流程 的情 况; 针对此 类事 项, 定期 向总 裁出具 独 立 的风险 控制 报告 ,该 报告 须抄送 督察 长。 (六) 基金管 理人 内部控 制要素 1 、 内部控 制环 境 (1) 内部控 制环 境包 括经 营理 念和内 控文 化 , 公 司治 理 结构 、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 德素质 等内 容; (2) 本基金 管理 人 致 力于 营造 一个强 调内 控和 风险 管理 的文化 氛围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符 合 公 司 发 展 需 要 的 组 织 结 构 和 运 行 机 制,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 监事会 对公 司管 理层 和经 营活动 的监 督, 通过 在董 事会、 监 事 会层面 建立 专业 化、 民主 、 透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 议事规 则, 防止 不正 当的 关联交 易、 利益输 送和 公司 内部 人控 制的现 象并 确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不 受侵 犯; (4) 本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 科学 的聘用 、培 训、 评估 考核 、晋升 、淘 汰等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 度 , 建立了 健全 的激 励与 约束 机制, 确保 公司 职员 具备 和保持 良好 的职 业 操 守和 专 业 素 养 ; (5) 本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 贯穿 于公司 整体 的 、 层 次明 晰 、 权 责统 一、 监管 明确 的 四层内 部控 制防线 ,包括 : 第一层 :员 工的 自律 与岗 位之间 的相 互制 衡与 监督 ; 第二层 :严 格的 授权 管理 及等级 监督 制度 ; 第三层 : 独 立于 各部 门、 服务于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的 由风险 管理 部对 各业 务 部 门 实施的 日常 常规 风险 检查 ; 第四层 :服 务于 董事 会的 独立的 合规 监察 与稽 核; (6) 本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 重要 业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制 度 , 有 关部 门和 岗 位之间 相 互 监督、 相互 制衡 。 2 、风 险评 估 (1) 风险评 估, 包括 风险 鉴别 和风险 测算 两 大 部分 ,是 风险控 制管 理的 前提 ; (2) 风险鉴 别指 公司 需要 确认 并了解 它所 面临 风险 的特 征; (3) 风 险 测 算 则 在 风 险 鉴 别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对 风 险 可 能 产 生 的 损 失 作 出 较 为 科 学 和 准 确 的 估测; (4)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需要 从风 险损失 的领 域进 行划 分 , 确认某 项风 险将 导致 公司 承担相 应 法 律责任 、社 会和 公众 责任 、经济 损失 或是 在以 上三 个领域 的任 何组 合损 失; (5) 各部门 应负 责落 实其 相关 的风险 控制 措施 ; (6) 风险管 理部 需要 在预 期风 险损失 发生 的情 景下 ,评 估风险 对各 方面 产生 的冲 击效应 。 3 、控 制活 动 (1) 严格的 流程 控制 是公 司进 行有 效 的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 1) 本基金管理人 各 项 业 务 操作 均 应 严 格 遵守 公 司 制 定的 相 应 流 程 ,主 要 的 基 本业 务 流程包括: 销售 和 基 金 募集 管 理 流 程 、 客户开户和注 册 登 记 管 理流 程 、 客 户服 务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与 客 户 关 系 处理 流 程 、 投资 决 策 管 理 流程 、 投 资 交易 管 理 流 程 、基 金 清 算 与基 金 会 计 管 理 流 程、 产 品 开 发流 程 、 信 息 披露 管 理 流 程、 信 息 技 术 管理 与 操 作 流程 、 紧 急 应 变 程 序、 绩 效 评 估与 考 核 程序 、授 权 管 理 程序 、 风 险 控 制流 程 和 监 察稽 核 程序等 ; 2) 在 主 要 基 本 业务 流 程 体 系的 基 础 上 , 各部 门 结 合 基本 业 务 流 程 和其 部 门 、 岗位 的 职 责 进 一 步 制定 具 体 的 、涵 盖 操 作 细 节的 操 作 流 程; 在 销 售 、 注册 登 记、投资 、 交 易 、 基 金 清算 及 授 权 管理 等 重 要 操 作流 程 设 计 与执 行 中 应 产 生和 保 留 详 细的 书 面记录 ; 3) 风险管 理部 在日 常业 务运 行过程 中对 操作 流程 的遵 守情况 进行 全面 监督 和记 录; 4) 各 部 门 主 管 负责 对 本 部 门的 流 程 运 作 进行 实 时 监 控以 保 证 本 部 门的 工 作 严 格遵 守 相关业 务流 程; 5) 监 察 稽 核 部 以定 期 稽 核 的方 式 检 查 各 业务 部 门 对 相关 流 程 运 作 与遵 守 情 况 ,并 对 该流程 的合 理性 、可 操作 性以及 得到 遵守 的实 际状 况进行 评估 ; (2) 严格的 分级 授权 是公 司内 部控制 的基 本方 式; (3) 建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资 产、 不同基 金的 资产 和其 他委 托资产 实 行 独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4) 严格执 行岗 位分 离制 度, 明确制 定了 岗位 职责 ; (5) 建立科 学的 业绩 评估 和考 核体系 , 定期 对各 项业 务 开展作 出综 合评 价并 对各 部门和 岗 位 人员的 业绩 进行 评估 、考 核; (6) 制定切 实有 效的 紧急 应变 制度, 建立 危机 处理 的机 制,明 确危 机处 理的 程序 。 4 、 信息沟 通 (1) 建立公 司内 部的 信息 沟通 渠道, 保障 信息 的及 时、 准确的 传递 ,并 且维 护渠 道 的 畅 通 ; (2) 建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 (3) 如果遇 到紧 急情 况无 法联 络 上级 主管 ,可 以越 级汇 报。 5 、 内部监 控 本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 有效的 内部 监控体 系,设 置督 察 长和 独立的 监察稽 核部, 对公 司内控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证 内控 制度 落实 。 (1) 设督察 长, 对董 事会 负责 , 经董 事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核 工 作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的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开展 工作; (2) 设独立 于公 司运 营管 理部 门的监 察稽 核部 , 督 察长 是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负 责人 。 监察 稽 核 部通过 定期 稽核 计划 以及 不定期 的抽 查稽 核实 现对 公司的 内部 风险 监控 ;


(3) 设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 的风 险管理 部, 该部 门直 接向 总裁负 责; (4) 各部门 主管 负责 本部 门对 于内控 制度 的执 行和 监督 ;在具 体的 业务 运营 中, 授权 管 理 、 岗 位 间 相 互 监 督 与 相 互 制 衡 以 及 业 务 流 程 中 跨 部 门 之 间 的 相 互 校 验 与 会 签 制 度 的 执 行 将赋予 各岗 位具 体的 监督 职能; (5) 督察长 、 风 险管 理部 和投 资总监 对整 个投 资交 易过 程有权 实施 全程 跟踪 的在 线监控 ; 信 息技术 部在 信息 技术 方面 对这项 实时 监控 提供 充分 的技术 支持 。 监控 者根 据 其授权 范 围 和监控 领域 对于 投资 交易 过程中 的控 制参 数进 行预 设置;


(6) 各部门 在发 现任 何有 违内 控原则 的行 为时 , 应 立即 根据报 告流 程逐 级上 报, 遇到紧 急 情 况可以 越级 上报 ;


(7) 对于员 工个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和有 关规 定, 视其 给公 司造成 的损 失及 影响 程度 进行 处 理 。 对各项 规定 制度 完善 、 风 险防范 工作 积极 主动 并卓 有成效 的部 门, 公司 将给 予适当 表 彰 与鼓励 。 由 于部 门制 度不 合适或 管理 不完 善而 造成 较大风 险并 给公 司带 来损 失的, 公 司 将追究 部门 主要 负责 人的 责任。 (七) 基金管 理人 内部控 制制度 声明 1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关 于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合规 控制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4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0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4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80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选的4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 地位 。 这些成 绩的 取得 , 是 与资 产托管 部 “ 一手 抓业 务拓 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的 做法是 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 部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 拓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 的 力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 完善风 险控 制机 制, 强化 业 务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要 工作 来做 。 继2005 、 2007、 2009 、 2010 、 2011 、 2012 年 六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 织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分 的最 权威 的SAS70 (审计 标准 第70 号 ) 审 阅 后,2013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第七 次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获 得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报 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 方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 健 全 性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际 大型 托管 银行 接 轨 , 达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形成 一个运 作规 范化 、 管 理科 学化 、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控 体系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 保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维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 障资产 托管 业务 安全 、有 效、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控 合规 部、 内部审 计局 ) 、 资产 托管 部 内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 管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总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全 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 对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 监督 。 资产 托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 责 稽 核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配备 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 章 , 对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察 职权 。各 业务 处室 在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整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 督制 约 应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 程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 所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员 。 (3) 及 时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的原 则,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新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 时,必 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 的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他 委托 资产 的 安全与 完整 。 (5 ) 有 效性 原则 。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 法 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 证得 到 全面落 实执 行, 不得 有任 何空间 、时 限及 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性 原则 。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须 相对 独立 , 适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学 的 业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采 取了良 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 独立 。 (2)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理 者, 要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 内部控 制目 标方 面的 进 展 ,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 人事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线” 、 “监 控防 线” 三道控 制防 线 , 健 全绩 效 考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 人为本 ” 的内 控文 化 , 增 强 员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 向的业 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签 订承 诺书 , 使 员工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 ) 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 各项 事 务,从 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 置组织 资源 ,达 到资 源利 用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 (5 )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 或不 定 期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监控 ,指 导业 务部 门进行 风险 识别 、评 估, 制定并 实施 风险 控制 措 施 , 排查风 险隐 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 数 据 传输线 路的 冗余 备份 、 监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 (7)应 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操 作、 环境四 个层 面的 完备 的灾 难恢复 方案 , 并组 织员 工 定期演 练 。 为 使演 练更 加 接近实 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 断 提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的 “随 机演 练” 。从 演 练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全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 贯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 稳定地 发展 。 (2)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同 参与 , 只有这 样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和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效 。 资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 通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 向 多部门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的理 念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 责 、 制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 经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 部已经 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 险控制 制 度 , 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 核监察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 渗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业 务环 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机 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 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 业 银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 资 产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 一 直 将建立 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 风 险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 变化和 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 题 、 新 情况 不 断 出 现,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 投 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并 通 过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等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其 他 行 为 。 当基金 出 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 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 行 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 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 金 管理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申万菱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 中心 申万菱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国芳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 : 申 浩波


李 濮君 公司网 址:www.swsmu.com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86 21 962299 或 400 880 8588 2 、代销机构 (1) 名称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 -66107738 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张 凯学 电话:010-85109230 传真:010-85109219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名称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联系人 :王 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4) 名称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名称 :中 信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 廉 赵峰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6)名称 :上 海浦 东 发展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倪 苏云 、于 慧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7)名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陈翯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8) 名称 :华 夏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联系人 :白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9)名称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注册办 公所 :广 东省 深圳 市罗湖 区深 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0)名称 :上 海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15 -20 、22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 2999 ,4006 962 999 联系人 :吴 海平 传真:021-38523664 网址:www.srcb.com (11) 名称 :南 京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2)名称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13)名称 :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14)名称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传 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名称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16)名称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www.gf.com.cn (17)名称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18)名称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宋明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9)名称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全国) ,021-95553 ,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www.htsec.com (20)名称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21)名称 :长 江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2)名称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站地 址:www.essence.com.cn (23)名 称 :中 信证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4)名称 :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 :李 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5)名称 :中 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www.zxwt.com.cn (26)名称 :东 吴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东吴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27)名称 :信 达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8)名称 :东 方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03 东方证 券网 站:www.dfzq.com.cn (29)名称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 服电 话:95525 传真:021-68815009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30) 名称: 广州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邱三 发 联系人 : 林洁 茹 联系电 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31) 名称: 国联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名称 :中 航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联系人 :戴 蕾 客服电 话:0791-6768763 网址:www.scstock.com (33)名称 :西 部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刘 莹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站:www.westsecu.com (34)名称 :中 山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刘 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35)名称 :红 塔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昆明 市北 京 路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9 楼 办公地 址: 昆明 市北 京 路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高 国泽 客户服 务电 话:0871-3577930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网址:www.hongtazq.com (36)名称 :中 国民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40F-43F 邮政编 码:100101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站:www.e5618.com (37)名称 :华 宝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代表法 人: 陈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传真:021-68778790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38)名称 :华 融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网址:www.hrsec.com.cn (39)名称 :天 风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路 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唐家墩 路 32 号 国资 大厦B 座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40)名称 :深 圳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10 号 庄胜 广 场中央 办公 楼东 翼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操 联系人 :刘 宝文 客服 电 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41)名称 : 和 讯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42)名称 :诺 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3)名称 :深 圳众禄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银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基 金买 卖网www.jjmmw.com (44)名称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5)名称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196 号(法 兰桥 创意 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46)名称 :杭 州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传 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om (47)名称 :上 海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单 丙烨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48)名称 :浙 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文 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传真:0571-88910240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站:www.5ifund.com


(49)名称 :北 京展恒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0)名称 : 宜 信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程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1)名称 :万 银财富 (北 京)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传真:010-59393074 网址:http://www.wy-fund.com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52)名称 :北 京钱景 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二) 注册登 记人 申万菱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国芳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 : 李 濮君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86 21 31358666 传真:+86 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册 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杨 绍信 电话:+86 -21-23238888 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 姓名 :赵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姓名 :薛 竞、赵钰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六 、基金 份 额的交 易、 申购 和 赎回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已于 2006 年 7 月 7 日生 效 。 (一) 基金投 资者 范围 个人 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二)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1 、 申万菱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中心 2 、 各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开 办开 放式基 金业 务的 营业 网点 ,具体 名单 见本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 本公司同时考 虑,在适当 的时候,投资 者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或者 其指定的基 金销售代理人 进行 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形式 的 申购与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依 据实 际情 况增 加或 在不对 投资 者的 实 质 利益 造成影 响的 条件 下减 少基金 销售 代理 人或 代销 网点 ,并另 行公 告。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1 、 本基金 已 于 2006 年 7 月 14 日起 开始 办理 包括 申购 、赎回 在内 的日 常交 易业 务 。


2 、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 开 放 日 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目前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时间 为交 易日 上 午 9:30-11:30 , 下 午 1:00-3:00 。 投 资者 在 《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日 期和 时间 之外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3 、 投资者 通过 申万 菱信 网上 直销平 台可 以申 请快 速赎 回 A 级 基金 份额 ,每 个自 然日 7 ×24 小时 接受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但 交易日 下 午 15:00 以后 接 受的交 易申 请均 顺延 至下 一个交 易日 处 理 。


4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金 管 理人可 对申 购 、 赎 回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时 间进 行调整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投资 者利 益造 成实 质影 响并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实 施日 2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 公告。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确定 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行 计 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投资者 在全 部赎 回其 持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余 额时 , 其 账户 内待 结转 的基 金 收益将 全部 结转 , 再 进行 赎回款 项结 算; 部分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剩 余的 基金 份额必 须足 以弥 补其 当前 累计收益 为 负时 的损益 ,否 则将 自动 按部 分赎回 份额 占投 资者 基金 账户总 份额 的比 例结 转当 前部分累 计收益 ,再 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4 、 当 日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5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况 并在 不影 响投 资者 实质利 益的 前提 下调 整上 述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 2 个 工作 日前 在 至少一 种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公 告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 、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者 必须根 据基 金销售机 构规 定的程 序, 在业务办 理时 间, 向 基金 销售机构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 资者 在申购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 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 足额缴 付申 购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 赎 回申 请时, 其在 销售机构 (网 点)必 须有 足够可用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则所 提交 的申购 、 赎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 、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在 T 日规 定时间 之内 受 理 的申请 正常 情况 下基 金注 册登记 人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交 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资 者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可向基 金销 售网 点按 照其 规定的 方式 查询 申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基 金发 售机构 对申 购、赎回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发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该 申请 。申 请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若 申购 资金在 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申 购不成 功 或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T 日赎 回 申请确 认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指示 基金 托管 人按 有关规 定将 赎 回 款项自 在 T +1 日从 基金 托 管账户 划 出 ,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集中 清算 专户 于 T+2 日 内划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指定 的银 行账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照本 《基 金合同 》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 4 、基 金管 理人 已于 2013 年 8 月 30 日起 在申 万菱 信网上 直销 系统 开通 本基 金 A 级基 金份 额 T+0 快速赎 回业 务 , 并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上 午 9:00 起 调整本 基 金 A 份 额快 速赎 回上限 , 由每 个 投 资者 每个 基金 账号单 日累 计不 超过 50 万元调 整为 每个 投资 者每 个基金 账号 单日 累计 不超 100 万 元。 具体 信息 请查 阅相 关 公告 。


(六) 申购和 赎回 数额限制 1、A 级基 金份 额首 次申 购 最低金 额及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均为 1,000 元人 民币 ;B 级 基金 份额 首次最 低金 额及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分 别 为 500 万元 人民币 和 1,000 元人 民币 ; 本基金 当期 基 金 收益结 转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本基 金 B 级基金 份 额暂 不开通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 各代 销机 构对上述 首次 申购及 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 额有其 他 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B 级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最低份额 为 500 万份。





2 、客户 赎回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0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账 户中 基金份 额不 足 1,000 份 的 ,应一 次 性赎回 。 客 户通 过 直 销赎 回本基 金 A 级基 金 份 额, 赎回的 最低 份额 为 0.01 份 基金份 额 , 客户 单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最低 份额 为 0.01 份 基金 份额 , 具体信 息请 查阅 相关 公告 。





3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的数量 限制 , , 调整 基金 份 额升降 级的 数量 限制 及规 则, 基金 管理 人须 至少 在 开始调 整之 日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七) 申购费用 与 赎回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 率 、申 购费 率和 赎 回费 率均 为零 。 (八) 申购份 额和 赎回金 额的 计 算方法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保持 为 1.00 元。 1 、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申 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 有效 认购 份 额单位 为 0.01 份。 2 、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部 分赎 回份额 的情 况下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全 部赎 回份额 的情 况下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当 前累 计收 益;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第三位四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 入 基金资 产。 如出现负收益 ,则体现为 基金法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际持有(或可 赎回份额) 的减少;在基 金 份额被全部或 部分冻结 的 情形下,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将不能全额赎 回。但在 法 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 另行规定或不 违反同业 通 行做法的情形 下,经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经 协 商一致后可在 不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 况下对 此处 理办 法进 行修 改。 3 、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方法 如下 : 日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当 日基金 净收 益/ 当 日基 金份 额总额 ×10000 ; 按日结 转份 额 的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日 ( 包括计 算当 日)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 4 位,7 日 年化 收益 率采 用百分 比形 式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若 遇法 定 节 假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二日 ,披 露节 假日 期间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节 假日最 后一 日 的 7 日 年化收 益率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个 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 将 基金 资 产净值 、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九)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人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 投 资 者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成功 后,注 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 述 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 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者 的 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实 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 除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抗 力 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 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它可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5)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申购 ; 发 生上述 (1 )到 (4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2 、 除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1) 不可抗 力 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原 因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4)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备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将 足额 支付;如 暂时 不能支 付的 ,可支付 部分 按每个 赎回 申请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 申 请量 占已接 受赎 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由基金管 理人 按照发 生 的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 时在 出现 上述 第 (3 ) 款的情 形时 , 对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超 过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工 作 日, 并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投资者 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 以撤销 。 3 、 发 生《 基金合 同》 或《 招募 说明 书》中 未予 载 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要 暂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经 届时 有效 的合 法程 序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赎回 申 请 。 4 、 在暂停 申购 或 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或 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5 、 暂停或 恢复 基金 的申 购或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公告 。 (十一 )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 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2 、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分 顺 延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2) 部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 赎 回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 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 对 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 投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明确作 出不 参加 顺延 下一 个开放 日 赎 回的表 示外 , 自 动转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赎回 处理 。 依 照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赎 回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 将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准进 行计 算, 并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在 2 日内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 基金 管理 人 的公司 网站 或销 售代 理人 的网点 刊 登 公告, 或邮 寄、 传真 等方 式 通知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3 、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十二 )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 一 天,基金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定媒体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每 万份 基金 收益 率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一天但少于 两 周,暂停 结 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 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一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放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的 每万 份基 金收 益率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两周,暂停期 间,基金 管 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 登暂停公告一 次。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 (十三 )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 司 法执 行 等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适格 的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或合 格境 外投 资者 。 “ 继承 ”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将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其他 社会团 体; “ 司法执 行 ” 是指 根据生 效法 律 文书, 有履 行义 务的 当事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 将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依 生效 法律文 书之 规定 主动 过 户 给其他 人, 或法 院依 据生 效法律 文书 将有 履行 义务 的当事 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人 。 投 资者 办理 因继承 、 捐赠 原因 的非 交易 过户可 到转 出方 的基 金份 额托管 机构 申请 办理 。 投资者 办理 因司 法执 行原 因引起 的非 交易 过户 须到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处办 理。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 户申请 按《 申万 菱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十四 ) 基金 的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 额持有人 , 未来在各项技 术条件和 准 备完备的情况 下,投资 者 可以选择在本 基金和 基金管 理人 旗下 其他 基金 之间进 行基 金转 换 。 基 金 转换的 数额 限制 、 转换 费 率等具 体规 定可 以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另行 规定 并公 告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十五 ) 基金 的冻 结 基金注册登记 人只受理 国 家有权机关依 法要求或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自愿 要 求的基金账户 或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有 关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按 《 申万 菱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每 日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为投资 者 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 在 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投 资者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该等 每期 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十七 )转托 管 本基金目前实 行份额托 管 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 将 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从一 个 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个 交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进行份额转托 管时,投 资 者可以将其某 个交易账 户 下的基金份额 全部或部 分 转托管。办理 转托管 业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需 在转出 方办 理基 金份 额转 出手续 , 在转 入方 办理 基 金份额 转入 手续 。 对于 有 效的转 托管 申请 , 转出 的 基金份 额将 在投 资者 办理 转托管 转入 手续 后转 入其 指定的 交易 账户 。 具体 办 理方法 参照 《 申万 菱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的业 务规则 。 (十八) 基金份 额分级 在 基金存 续期内 的任何 一个 开放日 ,若A 级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单个 基金账 户保 留的A 级 基金份 额 达到或超过500万份 (不含 未付收益) , 本基金 的注册 登记机构自 动将其在 该基 金账户持有 的A 级基金 份额升 级为B 级基 金份 额, 并于升 级当 日按 照B 级 基金 份额等 级享 有基 金收 益。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的任 何一 个开放 日, 若B 级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B 级 基金 份额 低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于500 万份(不含 未付收益 ) ,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 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 户持 有的B 级基金份额 降级 为A 级基 金份 额, 并于 降 级当日 按照A 级基 金份 额 等级享 有基 金收 益。 如果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于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某一 开放日 (T 日) 对 投资 者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进 行 了 升降级 处理 , 那 么投 资者 在该日 对升 降级 前的 基金 份额提 交的 赎回 、 基 金转 换转出 、 转 托管 等申 请 将 确认失 败 , 基 金管 理人 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一切 损失 ; 投 资者 可于T +1日 就升 级或降 级后 的基 金份 额提 交赎回 、基 金转 换转 出及 转托管 申请 。 本基金 份额 分级 规则 于2013年1月21日 生效 。 本 基金A 级、B 级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费 率均 为零 。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级 别, 不同 基金 份额级 别之 间不 得互 相转 换,但 依据 《基 金合 同 》 约定因 申购 、赎 回而 发生 基金份 额自 动升 级或 者降 级的除 外。


本 基 金 原 已 开 通 的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将 继 续 适 用 于A 级基 金 份 额 ,B 级 基 金 份 额 暂 不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业 务。对 于新 增业 务, 本公 司将另 行公 告。 本基金 原已 在 有 关代 销机 构开通 与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 A 级、B 级基 金份 额均 可 办 理 转 换业 务, 具体 以代 销机 构 的安 排为 准。 本基 金的A 级、B 级 基 金份 额继续 适 用已 公布 的收 益宝 货币基 金转 换费 率。 投资者可在本 基金的各 销 售机构办理基 金转换业 务 ,本基金在各 销售机构 的 可转换基金以 销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十 九 )其他 在不违反届时 有效的法 律 法规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 人可以开办基 金份额的 质 押业务或其他 非交易 过户业 务, 并制 订、 修改 和公布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七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在力保 基金 资产 安全 和高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追 求稳 定的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包 括:


(1) 现金 ; (2) 通知 存款 ;


(3)1 年 以内 (含 1 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4)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5)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 债券 回购 ; (6)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7) 短期 融资 券; (8) 中国 证监 会 、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并允 许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 币 市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三) 投资理 念 本基金 奉行 主动 式投 资管 理。 本基 金以 价值 分析 为 基础 , 定 性与 定量 分析 相 结合 , 通 过积 极的 投资 策略,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 提下 , 力 争基 金资 产获 得 持续稳 定的 收益 , 为投 资 者实现 资产 的保 值和 增值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市场 价值 分析 , 平 衡投 资组 合的 流动 性 和收益 性 , 将 以价 值研 究 为导向 , 利用 基本 分析 和数量 化分 析方 法 , 通 过 对短期 金融 工具 的积 极投 资, 在控 制风 险和 保证 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 追 求稳 定 的 当期收 益。 本基金 战略 资产 配置 策略 有: 利率 预期 策略 、 估值 策略 、 平 均剩 余期 限控 制 策略以 及现 金流 管理 策 略。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本 基金战 术资产 配置策 略包 括债券 回购的 套利策 略、 滚动配 置策略 和时机 选择 策略, 短期债券的 投资主 要采 用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益 率利 差策 略、 一级市 场参 与策 略和 个券 选择策 略。 (五)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决 策程序 1 、 投资决策 依据 以 《基金 法》 、 《货 币市场基 金管理 暂行办 法》等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为决策 依据, 并以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作为最 高准 则。 2 、 投资管理 的方 法和 标 准 (1) 投资 计划 和项 目方 案 的制定 : 基金 经理 根据 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限 制等规 定性 要求 , 结 合证券 市场 运行 特点 及研 究部门 的推 荐意 见, 进行 分析和 判断 ,制 定具 体的 投资计 划和 项目 方案 。 (2) 重要 投资 方案 的论 证 和审批 :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的授 权范 围内 , 一般 投 资可由 基金 经理 自主 决定 , 并 向投 资总 监备 案 。 重 要投 资 ( 附带 详细 的 研究报 告 ) 必 须 根 据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 的投 资审 批 程序和 相关 规定 向投 资总 监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报告 , 并 取得 相应 的批 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在审 批投 资 计 划和项 目方 案之 前必 须召 开投资 决策 听证 会, 由基 金经理 和相 关研 究人 员阐 述投资 理由 和投 资依 据。 (3) 投资 授权 和方 案实 施 : 重 要投 资计 划和 项目 方 案得到 批准 后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向基 金经 理授 权,由 基金 经理 在授 权的 范围内 组织 实施 。 (4 ) 反 馈与 投资 计划 调整 :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计 划 的实施 情况 和执 行效 果 、 市场心 理变 化等 , 进 一步分 析判 断 , 并 据此 调 整投资 组合 。 如果 遇有 重 大变化 需要 修改 投资 计划 和项目 方案 , 必须 报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批 准后 方可 实施 。 (六) 投资限 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债券 , 但 法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 者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 证券 , 但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7) 、 本 基金 不得 与基 金 管理人 的股 东进 行交 易 , 或通过 交易 上的 安排 人为 降低剩 余期 限的 真 实天数 ; (8)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9)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禁止 从事的 其 他 行 为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2 、投资组合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 运 作管 理 本基金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遵循 下列 规定 : [1] 、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 (3) 剩余 期限 超 过 397 天的债 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 款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6)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2] 、本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应 当符合 下列规 定: (1) 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短期 融资 券及 短期 企业 债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合计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 放 在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4)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5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 额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因 发生 巨额 赎回 导 致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20%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6)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 期限在 每个 交易 日都 不得 超过 180 天 ; (7)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 超 过 397 天 但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摊余 成本 总计 不 得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通过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的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9)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中 国人 民银 行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3] 、基金 投资的 短期 融资 券的信 用评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准 :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的 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信 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其 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评 级和 跟踪 评 级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①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② 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中国 主权 评级 为 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基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二 十 个交 易日 内予 以全 部减持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七) 业绩比 较基 准 综合考 虑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性 ,业 绩比 较基 准定 为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当市场 上出 现更 加合 适的 业绩基 准时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调整 , 并 按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进 行公 告, 但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低风险 、高 流动 性和 持续 稳定收 益。 (九)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计 算方法 1.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购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





其中: 投资于 金融工 具 产生的资 产包括 现金类 资 产( 含银行存 款、清 算备付 金、交易 保 证金、 证券 清算 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存 单 、 通知存 款、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逆回 购、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中 国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附 息债券 成本 包括债 券的面 值和折 溢价 ;贴现 式债券 成本 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方法 (1)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余期 限 以 计 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 易 日天 数计 算; 买断 式回 购 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 日至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2 )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额 存单 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 到期日 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3) 组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是指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 余的 天数, 以 下 情况除 外: 允 许 投 资 的 浮动 利 率 债券的 剩 余 期 限 以计 算 日 至下一 个 利 率 调 整日 的 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4) 回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逆 回购) 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 数 计算。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十)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的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 (十二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经理 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基金 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的其 他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 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从业 人员 形象;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34,946,248.94 40.67 其中: 债券 134,946,248.94 40.67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0,000,150.00 6.0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4,267,176.47 49.51 4 其他资 产 12,574,379.99 3.79 5 合计 331,787,955.40 100.00 2 报告期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0.7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日融 资余 额占资 产净 值比 例的 简 单 平均值 。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的20% 。 3 基金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3.1 投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9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2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61 报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 超过 180 天情况 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180 天的 情况 。 3.2 报告期末 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分 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净值的 比例 (% ) 净值的 比例 (% ) 1 30天以 内 57.12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1.51 - 2 30天( 含) —60 天 3.02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4 90天( 含) —180 天 18.10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5 180天( 含) —397 天 (含 ) 21.12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合计 99.36 -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9,949,132.53 15.0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9,949,132.53 15.07 4 企业债 券 5,000,000.00 1.5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9,997,116.41 24.14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134,946,248.94 40.72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9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5,000,000.00 1.51 5 报告期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债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40213 14国开13 300,000 29,967,686.39 9.04 2 041460047 14闵交 运CP001 200,000 20,000,294.91 6.03 3 120239 12国开39 200,000 19,981,446.14 6.03 4 041462047 14冀国 控CP001 100,000 10,000,791.36 3.02 5 011499048 14徐工SCP003 100,000 10,000,600.56 3.02 6 041460104 14新兴 铸管CP001 100,000 10,000,383.74 3.02 7 041460089 14津钢 管CP002 100,000 10,000,341.03 3.02 8 041456052 14天山 水泥CP002 100,000 9,998,608.71 3.02 9 041476002 14新海 连CP001 100,000 9,996,096.10 3.02 10 0980147 09中航 工债 浮 50,000 5,000,000.00 1.51 6 “影子定价 ”与“ 摊余 成 本法”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17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3477%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744%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794% 7 报告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资组合报 告附 注 8.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率 每日 计提 利 息 , 并 考 虑 其 买入 时 的溢 价 与折 价 在 其 剩余 期 限内 摊 销。 本 基 金 通过 每 日分 配 收益 使 基 金 份额 净 值保 持 在 1.00 元。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8.2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内 不存在 持有 剩余 期限 小于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的摊 余 成本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20% 的情 况。 8.3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 编制日 前 一 年 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8.4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035,000.00 3 应收利 息 2,539,379.99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2,574,379.99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八 、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净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 数据 截止 时间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申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 A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6 年 7 月 7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0.9348% 0.0011% 0.8608% 0.0002% 0.0740% 0.0009% 2007 年 2.7128% 0.0051% 2.4441% 0.0017% 0.2687% 0.0034% 2008 年 2.8694% 0.0074% 3.4246% 0.0011% -0.5552% 0.0063% 2009 年 0.8559% 0.0054% 1.5007% 0.0020% -0.6448% 0.0034% 2010 年 1.5636% 0.0073% 0.3600% 0.0000% 1.2036% 0.0073% 2011 年 2.9347% 0.0032% 0.4697% 0.0001% 2.4650% 0.0031% 2012 年 3.1800% 0.0034% 0.4190% 0.0002% 2.7610% 0.0032% 2013 年 3.7624% 0.0038% 0.3500% 0.0000% 3.4124% 0.0038% 2014 年 4.2566% 0.0067% 0.3500% 0.0000% 3.9066% 0.0067%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5.5139% 0.0060% 10.5984% 0.0031% 14.9155% 0.0029%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按 日分 配收 益, 按月 结转份 额”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申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 B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 01 月 2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6105% 0.0044% 0.1544% 0.0000% 1.4561% 0.0044% 2014 年 4.5079% 0.0067% 0.3500% 0.0000% 4.1579% 0.0067% 自基金 分级 日起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8.4788% 0.0055% 0.6820% 0.0000% 7.7968% 0.0055%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动比 较。 申万菱 信收 益宝 基金 累计 净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 申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 A (2006 年 7 月 7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申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 B (2013 年 1 月 2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注:本 基金 自2013 年1月21日起进 行分 级运 作, 基金 分为A 级 基金 份额 和B 级基 金份额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九 、基金 财产 (一) 基金 财 产的 构成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证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7、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总 值与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 基金所 拥有的各类 证券及 票据价 值、银行存 款本息 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方法 如下 : 日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当 日基金 净收 益/ 当 日基 金份 额总额 ×10000 ; 按日结 转份 额 的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 其中, Ri 为最 近 第 i 个自 然日 ( 包括计 算当 日)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 用百分 比形 式四 舍五 入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三) 基金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开立资金 结算账 户和托 管专户用于 基金的 资金结 算业务,以 基金托 管 人和 “ 申万 菱信 收益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联 名的 方式 开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并以 “ 申万 菱信 收益 宝货 币 市 场基金 ” 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 债券托 管账 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行 备案 。 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代 销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 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代销机构的 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 和 基金代 销机 构以 其固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财 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消。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十、 基 金资 产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一) 计价目 的 基金资 产计 价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二) 计价日 本基金 的计 价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定 价时 点为 上述 证券 交易场 所的 收 市 时 间 。 (三) 计价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计 价: 1、 本 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 在 其 剩余期 限内 按照 实际 利率 法每日 计提 收益 。 本基 金 不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 的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 在 有关 法律 法规允 许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可以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 价 前,本 基金 暂不 投资 于交 易所短 期债 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重大 偏离 , 从而 对基 金 持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平 的结 果 , 基 金管 理 人于每 一计 价日 , 采用 估 值 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 价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当基金资产净 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或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发 生了其 他的 重大 偏离 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进行 调整 ,使 基金 资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 基金资 产价 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计价 。 4、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计 价。 5、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此 , 就与本 基 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四) 计价对 象 本基金 依法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五) 计价程 序 在计价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完 成计价 后 , 将 计价 结果 加 盖业务 公章 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按 《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有关 规定 的计 价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加盖 业 务公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计价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六) 计价错 误的处 理 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保留至小数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 百 分比形 式保 留至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法规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当 基金 资产 计 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 小数点后4 位或7 日年化收 益率小数点后3 位以内的 计 算发生差错时,视为 计价 错误 。 当 基金 计价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纠正 ,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计 价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计价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金 计价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 任 , 有权根 据过 错原 则向 过错 人追偿 。本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 定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 注 册登 记人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投 资 者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并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 计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见 、 无法 避免 、 无 法 抗 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 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 利 的义务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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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 任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 赔偿责 任 。 差 错责 任方 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确保 差错 已 得 到更正 ;





(2)差错的 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错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 负 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 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 损 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 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 基金的 利益 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 依据法 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 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其他 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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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差 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错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损 失;





(4)根据差 错处理的 方法 , 需要修改注册登记 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注册 登记人进行更正 ,并就 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管 理人及 基 金托管人基 金资产 净值计 价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计价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净 值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七) 暂停计 价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八) 特殊情 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 的第2、3条方法进行计价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净值错误 处 理; 2 、由 于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各 个市场 及其 登记 结算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计 价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十 一、 基金 收益分 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益包 括:基 金投资 所得债券利 息、票 据投资 收益、买卖 证券差 价、银 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 他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收 益。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 利再投 资,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2、 “ 每日 分配 、 按月 支 付” 。 本基 金收 益根 据每 日 基金收 益公 告为 投资 者每 日计算 当日 收益 并 分配, 当日 分配 的收 益参 与 下一工 作日 收益 分配 , 每 月 集中支 付收 益。 投资 者当 日 收益的 精度 为 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采取 去尾原 则,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为 止。


3、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收益 情 况, 将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当 日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为投 资者 记正 收 益;若 当日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为 投资 者记 负收 益; 若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时, 当日投 资者 不 记 收 益 。


4、 本 基金 每日 收益计 算并 分配时 , 以 人民 币元 方式 簿记, 每月 累计 收益 支付 方式只 采用 红利 再 投资 (即 红利 转基 金份额 ) 方 式, 投资 者可 通过 赎 回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 收益 ; 若 投资 者在 每月累 计 收益支 付时 ,其 累计 收益 恰好为 负值 ,则 缩减 投资 者的基 金份 额。 若投 资者 全部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 , 其对应 收益 将立 即结 清, 若收益 为负 值, 则从 投资 者的基 金份 额赎 回款 中扣 除。


5、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 当 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 工 作日起 ,不 享有 基金 的分 配权益 。


6、本 基金 收益 每月 集中 支 付一次 。本 基金 同级 别的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收 益分配 权。 。


7、 在 不影 响投 资者利 益情 况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致 并得 到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 基 金管 理 人可酌 情调 整基 金收 益分 配方式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 按日 分配 收益 , 每 日分配 收益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日, 通过 指定 媒体 、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体 , 披 露开放 日的 各级 基金 份额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益 率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 二日 , 披 露节 假日 期间 的 各 级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首 个开 放日 的各 级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对上 述 事 项,法 律法 规有 新的 规定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新的 规定作 出调 整。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 二、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 费用 1 、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 种类 :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上述 第 4-8 项 费用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期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付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资产 中扣 除。 2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33%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 0.33 %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个 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基金管理费 划 款 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前 两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资产 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 0.1% ÷ 当年 天数 ,其中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 管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两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4 、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级 基金份 额和 B 级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售 服务 费。A 级 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 费按照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B 级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照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 售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R ÷当 年天 数 H 为 各级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 日该 级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该级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销 售 服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销 售服 务费主 要用于 支付销 售机 构佣金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行销广 告费、 促销 活动费 、 持有人 服务 费等 。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 、 认购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认 购费 率 为 0。 2 、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采取 金额 申购 的方式 ,认 购费 率 为 0。 3 、 赎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采取 份额 申请 赎回到 方式 ,赎 回费 率 为 0。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 资产的损失 ,以及 处 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 《基金合同 》 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包括但 不 限于验 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可根 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 管理费 率、基金托 管费率 、 基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或 基金销 售费率 等费率,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或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五) 基金的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的有 关 法 律法 规执行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 三、 基金 的会计 和审 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 ;基 金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2 个 月,并 入下 一 个 会计 年度 ; 3 、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帐 本位 币, 记帐 单位 是人民 币元 ; 4 、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 5 、 本基金 独立 建帐 、独 立核 算; 6 、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基金 会计 帐目、 凭证 (原 始凭 证由 托管行 保管 )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 、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 本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证券 从业 资格的 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司 及 其注 册会计 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三) 会计师 事务 所 的更 换程序 1 、 会 计师 事务所 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 师,应 事先 征得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2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 为有充 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 事务所 ,须 经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 同意 , 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在2日 内 在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十 四、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 市场基金管理暂行 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 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 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等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全国 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 ) 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资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时,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开 始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将 《 基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 金 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 并登载 在 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 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 刊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 等 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 益 的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 日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当 日基金 净收 益/ 当 日基 金份 额总额 ×10000 ; 按日结 转份 额的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 当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 4 位,7 日 年化收 益率 采用 百分比 形式 四舍五 入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 化收益 率。 若 遇 法 定节 假日, 应于 节假日结 束后 第二个 自然 日,披露 节假 日期间 的每 万份基金 净收 益、节 假 日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日 的每 万 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 益率。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本基金 固定 按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人 民币 为 基础进 行计 算。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后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 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 和本基 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3)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 管理费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 情 形; (18) 、 改聘基 金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 变更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20) 、 更换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 、 开始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转 换或 其他 业务 ; (22) 、 基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 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24) 、 基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 暂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6)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错误 达 0.5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 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时 间 、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二)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开披 露基 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 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 审 查 ,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除 依法 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 是其 他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 指定 报刊和网站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媒 体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出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 ,应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 复 制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十 五 、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 市场 风险 、 流 动性 风 险 、 政策 风险、 信用 风险 、 道德风 险、 营运 风险、 管理风 险和 其他 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指金融工具或 证券的价 值 对市场参数变 化的敏感 性 ,是基金资产 运作中所 不 可避免地承受 因市场 任何波 动而 产生 的风 险; 其中包 括: 经济周期风险 :市场的 收 益水平随经济 运行的周 期 性变动而变动 ,基金所 投 资于国债与上 市公司 股票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利率风险:金 融市场利 率 波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 和收益率的变 动,直接 影 响基金所投资 的国债 与股票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从而给 基金 的投 资带 来风 险; 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如 果 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 经 营不 善,会导 致其股票 价 格的下跌,或 股息、 红利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从 而给 基金 的投 资带来 风险 ;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收 益 主要通过现金 的形式来 分 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 货 膨胀影响而使 购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二)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 括两类。 一 是指在市场中 的投资操 作 由于市场的深 度限制或 由 于市场剧烈波 动而导 致投资 交易 无法 实现 或不 能以当 前合 理的 价格 实现 , 从 而可 能为 基金 带来 投 资损失 的风 险 。 二 是指 开 放式基 金由 于申 购赎 回要 求可能 导致 流动 资金 不足 的风险 。 (三) 政策风 险 指政府各种经 济和非经 济 政策的变化 给 公司所管 理 的基金资产带 来的风险 ; 政策风险包括 :货币 政策的 变动 、 财 政政 策的 波动、 税收 政策 的变 动、 产业政 策的 变动 、 进 出口 政策的 变动 等政 策的 变动 引发的 市场 价格 变动 ,对 公司所 管理 的基 金资 产带 来的风 险。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四)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 程中可能 发 生交收违约或 者所投资 债 券的发行人违 约、拒绝 支 付到期本息等 情况, 从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五) 道德风 险 是由员工之行 为违反法 律 法规、监管部 门之规定 及 公认的道德标 准,损害 客 户或公司利益 所造成 的风险 。 (六) 营运风 险 指由于公司组 织结构不 健 全,内部管理 的漏洞与 人 为失误所蕴藏 的风 险。 营 运风险可以分 内在和 外在风 险两 方面 。 内在风险包括 因人员、 系 统和程序而衍 生的风险 如 人为错失、犯 法行为、 未 授权活动、人 员损失 等操作 风险 、技 术风 险、 系统稳 定安 装等 风险 和决 策及程 序风 险; 外在风 险主 要因 其他 风险 如法规 、法 律、 公共 责任 等产生 的营 运风 险。 (七) 管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 专业技能 、 研究能力及投 资管理水 平 直接影响到其 对信息的 占 有、分析和对 经济形 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进而 影响 基金 的投 资收 益水平 。 同 时,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管 理制 度、 风 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 否有 效防 范道 德 风险和 其他 合规 性风 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八) 其他风 险 1 、 因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 争压力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2 、 战 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现 ,可能 严重影 响证 券市场 运行, 导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和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 六 、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除非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对 《 基 金合同 》 的 变更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或备 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3 、除依《基 金合同》和/ 或依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 同》的变更 须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 过和/ 或须报 中国证监会核 准以外的 情 形,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可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终止 的; 2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终 止 , 而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情 况。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资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以自 己的 名义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四) 基金财 产清 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2 、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制作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6 、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 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 、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 月。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费用 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是指 基 金 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 金财产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 所有合理费用 ,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 中支付 。 (六) 基金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 剩 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 费用后,由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按持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在 《基 金合同 》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八) 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十 七、 基金 合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获 得基金 管理 费和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了 《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 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决 定基 金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前提 下,制 订和 调整 《业 务规 则》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 不限于: (1)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4)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 份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 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 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定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 需要向 基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文 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 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20)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3) 基金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时,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 部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息 在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天内退 还 基 金认购 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其 他法 定收入 和其 他法 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部 门批 准 的约定 收入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分 公司 开 设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投资 债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7)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 不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资 产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 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中期和 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 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 机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承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免除; (20)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据《基金合同》和本基金之招募说明书进行认购或申购并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 为本《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并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 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代 理人 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共同 组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 的 投票 权。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 的 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8)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9) 对《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金 管 理 人 收 到提 议当 日 的基 金份 额 计 算, 下同) 就 涉 及本基 金 的 同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2)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 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2) 在《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 销 售服 务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5)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4)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 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 (1) 现 场开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 规 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2) 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 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 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 式 在表决截至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日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会议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3)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总数 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数 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 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定 的确认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面符合 法律法 规 和 会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 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 盾的视为 弃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 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 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法律 法 规 及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 论 的其他 事项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会议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会议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会议召集人提交 临时提案,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 35 天 提交 召集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 修 改应 当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否则 ,会 议 的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有 30 天 的间 隔期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会议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符 合条 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进行 审核: 1) 关联性。 会议召集 人对 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会议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应 当 在 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2) 程序性 。 会议 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 分拆 或 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 更的, 会 议召 集人 可以 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 记日基金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 获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 同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由 代 表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选 举产生 一名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 应 当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 事 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提交书面表决意见时提交了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视为有效 出席的 投资者, 符 合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模 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会议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计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担 任计 票人 。 2) 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计 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会议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五)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六)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律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 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 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与基金托管人 有 关 的仲裁 的地点 为北 京, 其 他仲裁 的地点 为上 海, 仲 裁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基 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代 理 人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 所查阅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 基金 合同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十 八 、 基金 托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申万菱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淮海 中 路 300 号, 香港新 世界 大 厦 40 楼 (200021)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淮海 中 路 300 号, 香港新 世界 大 厦 40 楼 (200021) 法定代 表人: 姜国芳 电话: (021)23261188 传真: (021)23261199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30 年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关 于中 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决 定》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 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国内 会计业 务、代理资金清 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 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承兑债券 ,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 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外 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 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 账户管理服务 、认购申购业务,咨询调 查 业务,贷款承诺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 兑 换,出口托收及 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发行、代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 自营代外汇买卖,外汇金 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 电话银行、网上 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 理结 汇售汇 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有 关 基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的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投 融资比 例、 投资 禁止 行为 、 关联 投资 限制 、 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计 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 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 解 释和举 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而致 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遭受的 损 失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管 人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基 金 托 管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每万 份 基 金净 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在 一 个 工 作 日 内及 时 核 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式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 回函进 行解 释和 举证 。 在 限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基 金 管 理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 产保管 的原 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业 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 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财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2. 募集资 金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管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 申 万菱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认 购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募 集 的基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金额 、 基 金 认 购人 人 数 符合《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 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 全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认 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金 合同 》 规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3. 基金银 行帐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的 专用 账户 。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人 民银行 利率 管理的 有关 规定 》 、 《 关于 大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4. 基金的 银行帐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的 专用 账户 。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 符 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人 民银行 利率 管理的 有关 规定 》 、 《 关于 大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5. 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前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 《基 金法 》 以及 相 关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 规 定, 就货 币市场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签订书 面协 议 。 具体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在相 关协 议签 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 资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 划拨、 账目 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 立、 传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 务和 职 责。 6. 基金证 券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 司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出 借和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7. 债券托 管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基 金 的名义 申请并 取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议 ,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8. 其他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9. 基金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由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的 保管 库; 其中 实物 证 券也可 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 指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基金投 资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10.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应派 专人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 日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当 日基金 净收 益/ 当 日基 金份 额总额 ×10000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按日结 转份 额 的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7 日年 化收益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并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 签 名、 盖 章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予 以公 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本基金 计价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 商 定利率 或 实际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进行 摊销 ,每 日计 提收益 。


本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估 值方法 如下 :


(1) 基金 持有 的短 期债 券 采用折 溢价 摊销 后的 成本 列示, 按票 面利 率计 提应 收利息 ;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 ,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 付 本息之 间的 收益 ,在 剩余 期限内 每日 计提 应收 利息 ;


(3)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 利 息;


(4) 基 金持 有的 质押 式回 购以成 本列 示 , 按 商定 利 率在实 际持 有期 间内 逐日 计提利 息;


(5)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债券,视同普通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回 购期间 产生 的总 利息 按照 直线法 每日 计提 。 (6)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以本金 列示 ,按 银行 同期 利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3.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交易 所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价 之前 , 本 基金 暂 不投资 于交 易所短 期债 券。


4.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余 成 本 法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与 按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市 价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产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金 管理 人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于每一 计价 日, 采用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价格 , 对 基金 持有的 计价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 影 子定价” 。当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根据 风险 控制的 需要 调整投 资组 合, 其中 对于 偏离程 度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基 金管 理 人将进 行临 时公告 。


5.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 按 上述 方法进 行计 价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法 计价 。 6.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计价 。


7.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款 第 2-6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 对 方,共 同查 明原 因, 协商 解决。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 管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人编 制, 由基 金管 理人审 核并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任意一 个交 易日 或全 部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提供 ,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等涉 及到 基 金 重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以 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保 存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任何 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本协议 相关各 方当 事人经 协商一 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 与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有 任 何冲突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 必要 的核准 或备 案手续 后生 效。 2.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因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 造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因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 造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发生《 基金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十 九、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 一系列 的服 务。以 下是主 要的服 务内 容,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的 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 记 录对帐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直 接登 录公司 网站 下载 或打 印对 帐单 , 也 可选 择 E-MAIL 、 短信 、 微 信等 方式 得 到投资 记录 对 账 服务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获 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单 , 可拨 打本 公司 客 服 电话 400-880-8588 (免 长 途话费 ) 或 021-962299 , 公司将 按流 程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免费 邮寄 。 2 、互 联网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利用 公 司 官方 网站(www.swsmu.com) 、官方微信(SW_SMU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供基金 查询/ 交易 服务 及 各 类在线 咨询 服务 。 3 、基 金转 换服 务 为 方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投 资者可 以依照 基金管 理人 的有关 规定选 择在本 基金 和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 定 可以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另 行 规定并 公告 。 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管理 人 可利 用直销 中心 或代销 网点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投 资的服 务。通 过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 额。 该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的办理 时间 、 费率 和有 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 服务 渠道 1 、咨 询电 话:+86-21-962299 或 400-880-8588( 免长 途 话费 ) 2 、网 站:www.swsmu.com 3 、微 信: 申万 菱信 基金 (SW_SMU )或 小申 在线 (SW_SMUZX ) 4 、其他 : 如微博 等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二 十、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 代销 网点 的营 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 费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二十 一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4 年 7 月 8 日至 2015 年 1 月 7 日, 与本 基金 和本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公 告 如下 : 1、 2014 年 7 月 14 日, 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 报》 的 关 于 新增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旗 下部 分基 金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 2014 年 7 月 19 日, 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 报》 的 申 万 菱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申 万菱信 收益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 3、 2014 年 7 月 19 日, 刊登 于《中 国证 券报 》的 申万 菱信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度 报告。 4、 2014 年 8 月 20 日, 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 报》的 申 万 菱信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第十 六 次更新 全文 及摘 要 。 5、 2014 年 8 月 26 日, 刊登 于《中 国证 券报 》的 申万 菱信收 益 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4 年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及摘 要 。 6、 2014 年 9 月 18 日 , 刊 登 于 《 中国 证券 报 》 的 关于 新增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 北京 ) 有 限公 司为 旗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 转换 业务及 参加 网上 交易 费率 优惠活 动 的 公 告 。 7、 2014 年 9 月 24 日, 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 报》 的 关 于 新增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旗 下基 金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网 上交 易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8、 2014 年 9 月 25 日, 刊 登 于 《中 国证 券报》 的 申 万 菱信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暂 停申 购、 转 换转入 公告 。 9、 2014 年 10 月 25 日 , 刊 登 于 《 中国 证券 报》 的 申 万 菱信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4 年第 3 季度 报告。 10 、 2014 年 11 月 19 日 ,刊 登 于《中 国证 券报 》的 申万 菱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货币 基金 快速 赎回业 务调 整支 持银 行卡 的公告 。 11 、 2014 年 12 月 23 日 ,刊 登 于《中 国证 券报 》的 关于 新增万 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下 基金 的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 转换 业务及 参加 交易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12 、 2014 年 12 月 27 日 ,刊 登 于《中 国证 券报 》的 申万 菱信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暂 停申 购、 转换转 入公 告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13 、 2015 年 1 月 5 日, 刊 登于 《中国 证券 报》 的 关于 旗 下开放 式基 金 2014 年年 度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公告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二十 二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申 万菱信 收益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申 万菱 信 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申 万菱 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四) 《 申 万菱 信 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五) 《法 律意 见书 》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