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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稳定(121009)

国投稳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2月)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2 月更新) 
 
 
 
 
 
 
 
 
 
 
 
 
 
基金管 理人: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 重要 提示】 
 
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 国证监
会2007 年12 月5 日证 监基金字[2007]332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
年1 月 11 日正式生效。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 管理人” 或 “本公司” ) 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5 年1 月11 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 与
基金业绩 截止日期为 2014 年12 月31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对本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2 月更新)进行了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19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21 六 、 基 金募 集 与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52 七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及 其 他 注册 登 记业 务 ...................................................................................53 八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 、 冻结 与 质押 .......................................................................................60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61 十 、 基 金的 融 资、 融 券 ...............................................................................................................................70 十 一 、 基金 的 业绩 .......................................................................................................................................71 十 二 、 基金 的 财产 .......................................................................................................................................73 十三 、 基金 资 产估 值 ...................................................................................................................................74 十 四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78 十 五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80 十 六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82 十 七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83 十 八 、 基金 的 风险 揭 示 ...............................................................................................................................87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89 二 十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92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10 二 十 二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121 二 十 三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122 二 十 四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123 二 十 五 、备 查 文件 .....................................................................................................................................124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 一 、绪 言 《国 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 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2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国 投 瑞 银稳 定 增 利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 仅为 《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包 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 《 国 投 瑞 银稳 定 增 利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 国 投 瑞 银稳 定 增 利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 国 投 瑞 银稳 定 增 利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 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民 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第 三 十 次会 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及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 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3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及不 时 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UBS Global AM 指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根 据 《 基 金合 同 》 及相 关 文 件 合 法取 得 本 基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清 算 和 交 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金 账 户 管理 、 基 金 份 额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确 认 、 发放 红 利 、 建 立并 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注 册 登 记业 务 的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注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国投 瑞 银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或 接 受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 基 金 注册 登 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 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投 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合 法 注 册登 记 或 经 有 权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续 并 依 法可 以 投 资 于 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境 内 证券 投 资 管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 投 资 于在 中 国 境内 依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4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 并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额 募 集 期限 , 自 基 金 份额 发 售 之日 起 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 金 募 集的 基 金 份 额 总额 、 募 集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 合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定的, 基金 管 理 人依 据 《 基 金 法》 向 中 国证 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期 内 , 投资 者 按 照 本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的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申请 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的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条件 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购 回 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 在 单 个 开 放日 中 ,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净 赎 回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份 额 扣 除申 购 申 请 总 份额 后 的 余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转 出 申请 总 份 额 扣 除转 入 申 请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之和 超 过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 情形; 基 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按 基金 管 理 人 规 定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的 行 为;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5 销售服务费: 指 本 基 金 支 付基 金 销 售代 理 人 佣 金 以及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营 销 广 告 费、 促 销 活动 费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服 务 费 等 的 费 用 ,该 笔 费 用从 基 金 资 产 中扣 除 , 属于 基 金的营运费用;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 其基 金 账 户 内 的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到 另 一 销 售 机 构 的 行 为;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 基 金 代 销业 务 资 格并 接 受 基 金 管理 人 委 托, 代 为办理基 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的 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的 直 销 中心 及 基 金 代 销机 构 的 代销 网 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 信 息 披露 的 报 刊和 互 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构 为 基 金投 资 者 开 立 的记 录 其 持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办 理注 册 登 记 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 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者 开立 的 记 录 投 资者 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 及转 托 管 等业 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受理 投 资 者申 购 、 赎 回 或其 他 业 务申 请 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 数;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6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各 类 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以其 他 资 产等 形 式 存 在 的基 金 财 产的 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除 以 计 算 日基 金 份 额余 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 评 估基 金 资 产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现 行有 效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法 规 、 地方 规 章 、 部 门规 章 及 其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不可抗力: 指 任 何 无 法 预见 、 无 法克 服 、 无 法 避免 的 事 件和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洪 水、 地 震 及 其 他自 然 灾 害、 战 争 、 疫 情 、 骚乱 、 火 灾、 政 府 征 用 、没 收 、 法律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或 其 他 突发 事 件 、 证 券交 易 场 所非 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2 】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 杨蔓 客服 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 )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UBS AG )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 董事长, 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经济 师、 国投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法定代 表人) 、 国投财务有限 公司董事、 国 投 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家计委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8 经济研究所干部、研究室副主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副主 任 、主任。 凌新源先生, 董事, 中 国籍, 硕士, 高级经济 师。 现任瑞士银行 (香 港) 环球 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国区主席。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 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 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 王彬女士,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兼 董事会秘书。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 ,国投信 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日成先生, 董事, 中国香港籍, 英国 Sheffield 大学学士, 现任瑞银环球资 产管理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曾 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 董事 ,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台湾总经 理,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 官,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 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刘 纯 亮 先 生 ,总 经 理 ,董 事 , 中 国 籍, 经 济 学学 士 , 中 国 注册 会 计 师协 会 和 特 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 )会员,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 银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 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会计, 柏德豪 (BDO) 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会计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部科员,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负责人、督察长,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 主编、 中信银行独立董事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史克通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籍, 法学学士, 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经常性业务及 IPO 、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大重组、 证券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的设立、投资等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职于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9 龙涛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籍, 硕士。 现任北 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 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 监事 会主席, 中国香港籍,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 理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环球 资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 理职位。 展飞先生, 监事, 中国 籍, 硕士, 现任国投信 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总部负责人。 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一级项目经理助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资产 运营部和信托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 王明辉先生, 监事, 中 国籍, 经济学硕士, 特 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 全球风 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 计师(CIA) 资格。 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曾任职国 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 计总监。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监。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刘纯亮先生, 总经理 ,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 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 )会员,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 银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 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会计, 柏德豪 (BDO) 关黄陈方国际 会计师行 会计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稽查部科员,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监察法律部负责人、督察长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 ,兼任国投瑞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 。曾任职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内蒙古自治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0 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利安达信 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 包爱丽女士, 副总经理 ,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 ,兼任国投瑞银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贝莱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核算部、 共同 基金部业务主管,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战略发展部总监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督察长 。 张 南 森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中 国 籍 , 北京 大 学 高级 管 理 人 员 工商 管 理 硕士 。 曾 任 湘财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刘 凯 先 生 , 督察 长 , 中国 籍 , 复 旦 大学 工 商 管理 学 硕 士 , 兼任 国 投 瑞银 资 本 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 曾任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 目经理, 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 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翔凯先生, 固定收益 部总监, 中国籍, 香港 中文大学 金融财务工商管理硕士 , 18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 任职于平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保险资产管理、债券投资工作。2008 年5 月加入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先后任职于基金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 从事债 券投资管理及研究分析工作。2012 年 9 月15 日起任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及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 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3 月 20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瑞易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注:本基金管理人 于2015 年1 月20 日在指定 媒体刊登了关于国投瑞银稳定增 利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自 2015 年1 月20 日起陈翔凯先生不在担任本基金基金 经理,聘任刘兴旺 先生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本基金。 刘兴旺先生, 中国籍, 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10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先后任职 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1 司, 从事固定收益研究 和投资工作。2012 年11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11 日起任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 16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 21 日起兼 任国投瑞银岁添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 20 日任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曾于 2011 年2 月9 日至 2012 年 10 月 24 日担任泰信周 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1 年 4 月 27 日 至2012 年10 月24 日担任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芮颖女士,2008 年 1 月11 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08 年5 月30 日; 韩海平先生,2008 年4 月 3 日至2012 年9 月14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召集人:刘纯亮先生,总经理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孟亮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翔凯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何明女士:研究部副总监 LU RONG QIANG 先生:量化投资部 总监,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总 监 马少章先生 :专户投资部负责人,投资经理 蔡玮菁女士:投资经理 (3 )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2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基金定期 报告; 7、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 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3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 扰 乱 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 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 严格遵守法律、 行 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 执行 行业自律规 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 、打压股价等损害证 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 独立、 客观地履行 职责, 在作出投资建议 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 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 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4 (3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 ) 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保障业务稳健运行, 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 ) 最高性原则: 风险 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 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 ) 及时性原则: 风险 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 )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 )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 五个不同层次的制 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 ;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 风险控制 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 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5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 定期向合规 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 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 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 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 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 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 完善; 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6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 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 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7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 长。督察 长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 建立内控结构,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 )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 建立有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 如计算 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用数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 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8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 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 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 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 业务部总经理 :李爱华 托管部门 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开 展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 管业 务 的 商业 银 行 , 中 国银 行 拥 有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 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307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 中境内基金 282 只,QDII 基金25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 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 指数型等多种 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20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 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 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 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3 年 , 中 国 银 行 同 时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 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 曹丽丽、 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陶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2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客服中心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 号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23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电话:010-6642120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3636150 传真:010-63636157 联系人:薛军丽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24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杨成茜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25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高天 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82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刘军祥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 电话 :0512-63969841 传真:0512-63969841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26 联系人:王健 客服电话:0512-96068、400-8696-068 公司网站:www.wjrcb.com (16)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314





联系人:胡莹





客服电话:96592





公司网址:www.urcb.com


(17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李格格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18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25楼2501室、26楼、27楼2701 室、28楼、 37楼、38楼(名义楼层28楼2801室、29楼、30楼3001室、31楼、41楼、4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电话:021-3866 3866 传真:021-3866 3966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27 联系人:杨俊 垂询热线:800 830 3811 公司网址:www.hkbea.com.cn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杨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28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ywg.com (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 天河区 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29 (25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6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cn (2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2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30 办公地址: 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5337 联系人: 周欣玲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李芳芳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31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 汪燕、范超 客服电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32 )中信证券(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 李珊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3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3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32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吴昊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3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 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京) 、0755-82492962 (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33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冯爽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3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72101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李蔡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39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4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162212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34 传真:0591-38507538 联系人:黄英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 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夏吉慧 客服电话:96336 (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4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刘阳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35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 网站:www.qlzq.com.cn (4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胡天彤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http://www.bhzq.com (4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95573 、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月茹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36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 、05、11、12、13、15、16 、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49)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 勇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联系人: 李荣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37 客服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5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51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 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5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等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婧漪 客服电话:4006-600109;95105111(四川省内拨打)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38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 许曼华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54)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5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39 (5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222 联系人: 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58)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 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孙智勇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站:www.cfzq.com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40 (59)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7275 联系人: 张曼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6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联系人: 徐锦福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6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62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41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6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 一街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6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 、肖婷 、陈曦 公司网 站:www.cicc.com.cn


(6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42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宗锐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加拨059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6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南昌市红谷滩中心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41 层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中心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 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6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43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69)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284 联系人:黄恒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7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话: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71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44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赵钦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7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世纪大道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戴莉丽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站:www.ajzq.com (7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雷新东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74)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26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26 层 法定代 表人:翟建强 电话:0311-66006342 传真:0311-66006201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45 联系人: 马辉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址:www.S10000.com (7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站:www.nesc.cn (76)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 010-83991716 传真:010-88086637


联系人:陈文彬 客服电话:400-660-9839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77)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明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4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7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7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联系人: 陈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80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96 联系人: 郭晴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47 (8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8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48 (8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陈敏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8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省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market.fund123.cn (87)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49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刘芳 客服电话:96016(内蒙、北京) ,967210(深圳、宁波) ,65558555(成都) 公司网站:http://www.bsb.com.cn (8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胡璇 、杨翼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8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9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50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64310572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陆云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91)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刚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92)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站:http://8.gw.com.cn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 机构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51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冯伟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A 座3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A 座31 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联系人:宋萍萍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 昌华、王华 联系人: 李妍明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52 六 、基 金 募集 与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12 月 5 日证监基金字[2007]332 号文核准募集。 自 2007 年12 月17 日到2008 年1 月9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共募集4,195,551,145.26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57,912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08 年1 月11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53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及 其他注 册登 记业务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 (一)列举。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 开放日的 价格。 本基金自 2008 年 2 月18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5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2 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 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 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 赎回款项,赎回款项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经销售机构于 T+3 日 内划 往投资者资金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在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 元,追加 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在不低于上述 10 元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 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 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 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限制以相关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55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为 :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60 日 0.10% T≥60 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余额,各计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计算公式 为: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56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2: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5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如果赎回当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10,500.00 ×0.1%=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 -10.50=10,489.5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归 入基金财产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 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 日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 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57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 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 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 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 )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58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账户。发生上述(1)到(5)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 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 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 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或其他相关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59 (3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 告。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60 八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具 体按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办理。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 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61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 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 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主动式管理,力求 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来预测债券市场利率走势,并对各固定收益品种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久期 和利率敏感性进行综合分析,评定各品种的投资价值,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此外,通过对首次发行和 增发公司内在价值和一级市场申购收益率的细致分析,积极参与一级市场申购,获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62 得较为安全的新股申购收益。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通过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主动管理,力求降低 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根据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预测,积极参与 风险较低的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力求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类资产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借鉴 UBS Global AM 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债 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1 )评估债券价值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 (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置。风 险补偿包括四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流动 性及信用风险补偿。 本基金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 期超额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 得到投资评级。 (2 )选择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 择策略。在不同时期,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用何种 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3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管理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 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进行定价。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 换为股票。 (4 )资产支持证券等的投资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 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辅以 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63 (5 )组合构建及调整 由公司投资主管和债券组负责人组成债券策略组。 该小组将借鉴 UBS Global AM 债券研究方法,结合各成员债券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 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模拟组合。 债券策略组每周开会讨论债券策略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同时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组合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 展与金融创新的深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投资 的金融工具出现时,本基金将基于审慎的原则,在满足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 时调整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6 )风险管理与归因分析 国投瑞银借鉴 UBS Global AM 的风险管理方法管理债券组合风险。组合风险来 源,包括久期、剩余期限、汇率和信用特征。把组合总体风险分解为市场风险、发 行人特定风险和汇率风险等。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 在进行新股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将结合金融工程数 量化模型, 参考现金流贴现模型等方法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 充分借鉴合作券商等 外部资源的研究成果,对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或增发新股)等权益类资产价值进 行深入发掘,评估申购收益率,并通过对申购资金的积极管理,制定相应的申购和 择时卖出策略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 本基金结合发行市场资金状况和新股上市首日表现,预测股票上市后的市场价 格,分析和比较申购收益率,从而决定是否参与新股申购。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获配新股将在上市首日起择机卖出,以控制基金净值的 波动。若上市初价格低于合理估值,则等待至价格上升至合理价位时卖出,但持有 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交易日。 (五)业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 增值,为此,本基金选取中信标普全债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64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8 ) 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3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65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数据截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74,215,737.71 2.44 其中:股票 74,215,737.71 2.4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579,260,998.14 84.67 其中:债券 2,579,260,998.14 84.67 资产支持证券 - -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66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21,728,742.53 10.56 8 其他各项资产 71,222,875.45 2.34 9 合计 3,046,428,353.83 100.00 2、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74,215,737.71 4.5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67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4,215,737.71 4.52 3、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795 国电电力 16,029,317 74,215,737.71 4.52 4、 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51,957,000.00 27.5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51,957,000.00 27.51 4 企业债券 1,608,587,439.64 97.9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26,941,000.00 13.81 7 可转债 291,775,558.50 17.76 8 其他 - - 9 合计 2,579,260,998.14 157.00 5、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40211 14国开11 1,500,000 166,485,000.00 10.13 2 110018 国电转债 757,790 156,218,408.50 9.51 3 124713 14黔铁投 1,200,000 127,992,000.00 7.79 4 110020 南山转债 759,490 106,032,398.90 6.45 5 124269 13渝大足 800,000 81,360,000.00 4.95 6、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68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资产。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 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35,487.7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8,112,703.50 5 应收申购款 2,974,684.2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1,222,875.45 (4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69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018 国电转债 156,218,408.50 9.51 2 110020 南山转债 106,032,398.90 6.45 3 113002 工行转债 25,362,300.00 1.54 (5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本基金本期未投资托管行股票、未投资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未从 二级市场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未违反相关法 规或本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70 十 、基 金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71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 2014 年12 月31 日)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 .01 .11 (基金合同生 效日) 至2008.12.31 9.67% 0.11% 9.34% 0.10% 0.33% 0.01% 2009.01.01 至 2009.12.31 4.12% 0.19% 0.27% 0.06% 3.85% 0.13% 2010.01.01 至 2010.12.31 9.23% 0.20% 2.00% 0.07% 7.23% 0.13% 2011.01.01 至 2011.12.31 -1.17% 0.23% 3.79% 0.06% -4.96% 0.17% 2012.01.01 至 2012.12.31 7.85% 0.15% 4.03% 0.04% 3.82% 0.11% 2013.01.01 至 2013.12.31 -0.90% 0.21% 1.78% 0.05% -2.68% 0.16% 2014.01.01 至 2014.12.31 25.17% 0.28% 9.41% 0.16% 15.76% 0.12%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72 自基金合同生 效至今 64.92% 0.20% 34.53% 0.09% 30.39% 0.11% 注:1 、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 类金融 工具 , 强调 基金 资 产的稳 定增 值 , 为 此, 本基 金选 取中 信标 普 全债指 数作 为本 基 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2 、 本 基金 对 业绩比 较基 准采 用 每日再 平衡 的计 算方 法。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73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74 十 三 、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 回、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 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方法 (1 )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75 易日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 ) 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 )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5 )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 配股权证的估 值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 方式的, 采 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投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采用本项第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 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76 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 (含第四位) 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77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78 十 四 、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 基金收益包括: 基 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 差价、 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 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获取 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简称“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 7、 全年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80%。 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三个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79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80 十 五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 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 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8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 取。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 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3%, 基金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H=E ×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 代付给销售机构 。 4、 本条第 (一) 款第 4 至第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82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合同生效当年的会 计年度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83 十 七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84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85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86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87 十 八 、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 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同时积极参与新股 IPO 和增发新股的申购 。影 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 主要有:财政与货币政策变化、 宏观经济周期变化 、汇率变 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 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 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特征,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新股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 之发生变化。 (三)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 损失。利率风险是 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并通过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引起基金新 股申购收益水平的变化。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信用风险是债券投资中所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 (五)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的下降将影响基金利息收入进行债券类金融工具再投资的收益率。 (六)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 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88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导致其新股上市价格 涨幅的下降甚至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参与新股申购的收益水平。 (八)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本基金 可能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九)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十)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十一)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十二)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 人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十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同时 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 风险,也可能 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 所带来的风险 。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89 十 九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但 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 本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而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90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 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 (2 ) 、 (3) 项规 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91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92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 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93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 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 (7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 和有关 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94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7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95 通知基金托管人; (13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5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6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8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0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1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4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2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96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 交 割 事宜;


(9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9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 人组成。 2、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 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 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98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4、 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99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等内容。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在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00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50%); (4 )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30 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 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2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01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 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效。 8、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②一般决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开会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代表担任;如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管理人的代表担任)共同担任监票人, 担任监票人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代表不出席的,不影响表决的效力;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③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 生效与公告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03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 )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获 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简称“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 (7 ) 全年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80%。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三个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8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04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 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 常情况下, 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 取。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 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3%, 基金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05 公式如下: H=E ×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 代付给销售机构 。 (五 )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股票、权证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 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 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 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06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 (3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07 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而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08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 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 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制作清算报告; 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09 ⑦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⑧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提交 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行。 (九 )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10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 钱蒙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 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11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 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建立相关的 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 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 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 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12 ②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a、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b、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c、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e、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 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 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③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④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13 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f、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g、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⑤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⑥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 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 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 手库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 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 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b、 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14 c、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 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总监批准。 ⑦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⑧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 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 (2 ) 项的 监督和核查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 )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本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 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15 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 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7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财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 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 项,对基金托 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 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本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 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 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 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 的基金财产的损失 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16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 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 有效 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 取非法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财产严 格分开,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财产严格分开, 将本基金财产与其托管 的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 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 账管理。 (5 )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17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 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市 场 的 通 行 做 法 办 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 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18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 进行报备。 6、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 指定营业 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 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 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签署合同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合同 的正本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 管部门15 年以上。 (四 )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应 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数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19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在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 照双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 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基金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20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存期限为 15 年。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当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 其他规定。争 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21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 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21:00 , 周 六、 周日 9:00—17: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 (免长途) (二)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交 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账户查询”平台完成基金账户 的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 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原则上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22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 在本报告期内 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3、2014 年8 月29 日, 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 关于在直销渠道开通旗下 基金跨TA 转换业务的公告 。 4、2014 年9 月3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限制的公告 。 5、2014 年12 月 11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 关于旗下基金的债券估 值调整公告 。 6、2014 年 12 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23 二十 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 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2 月更 新) 124 二十 五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国投瑞银 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国投瑞银 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关于国投瑞银 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 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 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二 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