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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163907)

中海惠裕: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海惠 裕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 







































(2015 年 第1号)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1 月7 日 生 效 。


















































重 要 提 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 年1 月7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 年12月31 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1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联系人:兰嵘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员 陈 浩 鸣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历任海洋石油开发工程设计公司经济师, 中国海洋石油 总公司财务部保险处主管、 资产处处长, 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成 赤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计 划 资 金 部 融 资 处 处 长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有限公司资金融资部副总监。 黄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 理 兼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 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 彭 焰 宝 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无 锡 证 券 ) 交 易 员 、 投 资 经 理 、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期 间 曾 兼 任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风控总监,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2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 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 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无锡县前 东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总 经 理 、 无 锡 华 夏 南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副 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 TAY SOO MENG ( 郑 树 明 ) 先 生 , 董 事 。 新 加 坡 国 籍 。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产管理 ( 香港) 有限公司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历 任 新 加坡Coopers & Lybrand 审 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行 政 及 财 务 部 门 主 管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营 运 总 监( 亚 太 区, 日 本 除 外)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法 国 兴 业 资 产管理新 加 坡 执 行 长 ,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 李 维 森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澳 大 利 亚 悉 尼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经 济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副 院 长 。 历 任 山 东 社 会 科 学 院 《 东 岳 论 丛 》 编 辑部编辑, 澳 大 利 亚 麦 角 理 大 学 经 济 学 讲 师 。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 券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美国德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历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 哥 总 部 律 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MB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2 、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士 , 高级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副 书 记 、 总 稽 核 兼 合 规 总 监 、 稽 核 审 计 部 经 理 、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任北京石油交 易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 海 石 油 总 公 司 平 湖 生 产 项 目 计 财 部 经 理 , 中 海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计财部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 计划财务部 经理。 Denis LEFRANC ( 陆 云 飞 ) 先 生 , 监 事 。 法 国 国 籍 。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洛希尔资产管理 ( 香港) 有限公司执 行 总 监 。 历 任 法 国 期 货 市 场 监 管 委 员 会审计师,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 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3 务 副 总 裁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亚 太 区 执 行 长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北亚区 副 执 行 长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 副执行总监 。 兰嵘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助理、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东 海 石 油 公 司 ( 后 变 更 为 中 海 石 油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工 程 师 、 人 事 主 管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人 事 管 理 岗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 财 富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中 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 风 控 总 监 。 贺 俊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硕士。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营 销 中 心 渠 道 及 客 户 服 务 总 监 。 历 任 上 海 市 邮 政 储 汇 局 稽 核 员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上 海 四 川 北 路营业部柜员、 场 内 交 易 员 、 业 务 部 经 理 、 综 合 部 经 理 、 交 易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经理、客户服务部副总监、客户服务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 委员。2007年10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总经理,2011 年10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2013年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 2013年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宋 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 锡 市统计局秘书,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发行调研部副经理、 办 公 室 主 任 、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2004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本 公 司 督 察 长 。2010 年1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2011 年1月至2011 年10 月 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2014年5月至2014 年10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王 莉 女 士 , 督 察 长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中 银 国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部 翻 译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助 理 。2006 年9 月 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部部门负责人、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2014 年10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督 察 长 兼 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


4 4 、 基金经理 陆成来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统计学专业博士。历任安徽省巢湖市钓鱼初 级中学教师,安徽省淮北市朔里矿中学教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 策略部经理、资深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董事副总经理、证券资产 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副总监兼投资主办。 2012 年 9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任投资副总监,现任投资副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2013 年 1 月至今任中 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至今任中 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惠 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复旦大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士 。 历 任 长 江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投 资 经 理 、 中 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天 安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恒 康 天 安 保 险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投 资 部 经 理 、 太 平 洋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公司高级经理。2009 年11 月 进入本公司工作 , 曾任固 定 收 益 小 组 负 责 人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监 。2010 年7月至2012 年10月任 中 海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2011 年3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2013 年1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惠 裕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4 年3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4 年8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惠 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5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1 月7 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江小震 2013 年1 月7 日-2013 年1 月11 日 江小震、陆成来 2013 年1 月12日至今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总 经 理 。 夏 春 晖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研中心代理总经理、 研究 副总监兼首席策略分析师。 骆 泽 斌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理投资总监、 投资副 总监、基金经理。


5 陆 成 来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副 总 监 兼 固 定 收 益 部总监、基金经理。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陈 明 星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工 程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定收益部 副 总 监 、 基 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注册资本252.198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 建 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朱万鹏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 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 次 增 资 扩 股 , 并 于 2002 年 3 月 成 功 地 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 6 挂 牌 ( 股 票 代 码 :600036 ) , 是 国 内 第 一 家 采 用 国 际 会 计 标 准 上 市 的 公 司 。 2006 年 9 月 又 成 功 发 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挂 牌 交 易 ( 股 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 止 2014 年 9 月 30 日 , 本 集 团 总 资 产 5.0331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 充足率 11.45% , 权 重 法 下 资 本 充 足 率 10.89% 。 2002 年 8 月 ,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基 金 托 管 部 ;2005 年 8 月 , 经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 职 能 处 室 , 现 有 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获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格 , 成 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 , 正 式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招 商 银 行 作 为 托 管 业 务 资 质 最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受 托 投 资 管 理 托 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QFII )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 商 银 行 确 立 “ 因 势 而 变 、 先 您 所 想 ” 的 托 管 理 念 和 “ 财 富 所 托 、 信 守 承 诺 ” 的 托 管 核 心 价 值 , 独 创 “6S 托 管 银 行 ” 品 牌 体 系 , 以 “ 保 护 您 的 业 务 、 保 护 您 的 财 富 ” 为 历 史 使 命 , 不 断 创 新 托 管 系 统 、 服 务 和 产 品 : 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系 统 ”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和 “6 心 ” 托 管 服 务 标 准 , 首 家 发 布 私 募 基 金 绩 效 分 析 报 告 , 开 办 国 内 首 个 托 管 银 行 网 站 , 成 功 托 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 一 只 信 托 资 金 计 划 、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 账 、 第一只 境外银行QDII 基 金 、 第一只红利ETF 基金、第一只“1+N”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 第一家大小非解 禁 资 产 、 第 一 单 TOT 保管 , 实 现 从 单 一 托 管 服 务 商 向 全 面 投 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 过 十 年 发 展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规 模 快 速 壮 大 。2014 年 招 商 银 行 加 大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12 月 末 新 增 托 管 公 募 开 放 式 基 金 19 只, 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238.73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 行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21.12 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98.92% , 托 管 资 产 余 额 3.54 万 亿 元 , 较 年 初 增 长 7 90.77%。 作 为 公 益 慈 善 基 金 的 首 个 独 立 第 三 方 托 管 人 , 成 功 签 约 “ 壹 基 金 ” 公益资 金 托 管 , 为 我 国 公 益 慈 善 资 金 监 管 、 信 息 披 露 进 行 有 益 探 索 , 该 项 目 荣获2012 中 国 金 融 品 牌 「 金 象 奖 」 “ 十 大 公 益 项 目 ” 奖 ; 四 度 蝉 联 获 《 财 资 》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三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1 、 直销机构 (1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曾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1 号楼F218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1 号楼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 、 场外代销机构 (1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 住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 建 红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2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738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 洪 章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 住所: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6193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高天、杨文川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6 )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电 话 : (021 )38576666 传 真 :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7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8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 大 厦


10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9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0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11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2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3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世 纪 商 贸 广 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世 纪 商 贸 广 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ywg.com (14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楼21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12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5 ) 中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 迪 凯 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解 放 东 路 29 号 迪 凯 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16 ) 东海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朱 科 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71 联系人:梁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7 ) 招商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1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8 ) 中银国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19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20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14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1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22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 号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 学 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3 ) 万联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 号 广 东 电 信 广 场 36 、37 层 办公地址: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 建 军 电话:020-37865070 联系人:王鑫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15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24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25 ) 国金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 东 城根上街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6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7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期)北座


1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8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证 券 大 厦 1005 室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9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 电 话 :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0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17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31)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2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3)厦门证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18 公司网站:www.xmzq.cn (34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5 ) 华林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 华 融 大 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联系人:王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lions.com (36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7)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文 一 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19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8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 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9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 郑 茵 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0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客服电话:400 -821-5399


20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1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42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3 ) 万 银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3201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李亚洁


联系电话:010-53300532 客服电话:400-081-6655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44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虹 口 区 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21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5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周斌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46)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 、场内代销机构 惠裕 B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场 内 认 购 业 务 的 发 售 机 构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惠裕 B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后 , 代 理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参 与 惠 裕 B 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22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 系 电 话 :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23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四 、 基 金 的 名 称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 本 基 金 名 称 为 “ 中 海 惠 裕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期届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本 基 金 名 称 为 “ 中 海 惠 裕 纯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LOF) ” 。 五 、 基 金 的 类 型 债券型 六 、 基 金 份额 的 分级 (一)基金份额 的 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惠裕 A 、 惠 裕 B 两 类 , 所 募 集 的 基 金 资 产 合 并 运 作。 1 、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惠裕 A 、惠裕 B 的 份 额 配 比 将 不 超 过 7:3。 本 基 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的 每 一 个 开 放 日 ,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后 的 惠 裕 A、惠裕 B 的 份 额 配 比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7:3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 惠 裕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 惠 裕 B 封 闭 运 作 并 上 市 交 易 。 在 惠 裕 A 的 每 次 开 放 日 , 基 金管理人将对惠裕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 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内 第六个惠裕A 的 开 放 日 惠 裕 A 不 折 算 ) , 惠 裕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惠 裕 A 份 额 数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增 减 。 在 惠 裕 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惠裕 A 没 有 赎 回 或 者 净 赎 回 份 额 极 小 , 惠 裕 A 、惠裕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 情 形 ; 如 果 惠 裕 A 的净赎 回 份 额 较 多 , 惠 裕 A 、 惠 裕 B 在 该 次 开 放 日 后 的 份 额 配 比 可 能 会 出 现 小 于 7:3 的情形。


24 2 、惠裕 A 的运作 (1 )收益率 惠裕 A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获 取 约 定 收 益 , 其 收 益 率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设 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惠裕 A 的 年 收 益 率 ( 单 利 ) =1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1.4% 惠裕 A 的 年 收 益 率 计 算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以 百 分 比 计 算 的 小 数点后第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惠裕A 的 首 次 年 收 益 率 , 该 收 益 率 即 为 惠 裕 A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最 初 6 个 月 的 年 收 益 率 , 适 用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含 ) 到 第 1 个 开 放 日 ( 含 ) 的 时 间 段 ; 在 惠 裕 A 的每个开放 日(最后 1 个 开 放 日 除 外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惠裕A 的年收益 率 , 该 收 益 率 即 为 惠 裕 A 接下来 6 个 月 的 年 收 益 率 , 适 用 于 该 开 放 日 ( 不 含 ) 到 下 个 开 放 日 ( 含 ) 的 时 间 段 ; 在 惠 裕 A 的 最 后 1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1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惠裕 A 的 年 收 益 率 , 该 收 益 率 适 用 于 该 开 放 日 ( 不 含 ) 到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 届 满 日 ( 含 ) 的 时 间 段 。 例 :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如 果 1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3.00% , 则惠裕 A 的 年 收 益 率 ( 单 利 ) 为 : 惠 裕 A 的 年 收 益 率 ( 单 利 ) =3.00%+1.4% =4.40% (2 )开放日 惠裕 A 在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内每满 6 个 月 ( 该 6 个 月 , 下 称 为 “ 惠 裕 A 开 放 周 期 ” ) 开 放 一 次 ,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惠裕A 的 开 放 日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3 年 内 每 满6 个 月 的 最 后 一 个 工作日。惠裕 A 的第 n ( 16 n ?? ) 个 开 放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满 n*6 个 月 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25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惠裕 A 的 第 一 次 开 放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满 6 个 月 的 日 期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为 该 日 之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第 二 次 开 放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至 12 个 月 满 的 日 期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为 该 日 之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以 此 类 推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日 为 2012 年 10 月 7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满 6 个月、满 12 个月、满 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3 年 4 月 6 日、 2013 年 10 月 6 日、2014 年 4 月 6 日 , 以 此 类 推 。 假 设 2013 年 4 月 6 日为 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3 年 4 月 5 日 , 则 第 一 次 开 放 日为2013 年 4 月 5 日 。 其 他 各 个 开 放 日 的 计 算 类 同 。 (3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 管理人将对惠裕 A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内第 六个惠裕 A 的 开 放 日 惠 裕 A 不折算) , 惠 裕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惠 裕 A 份 额 数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增 减 。 惠 裕 A 的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 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内第六个惠裕 A 的 开 放 日 惠 裕 A 不 折 算 ) 。 惠裕 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具 体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九 部 分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的 每 个 开 放 日 ,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后 的 惠 裕 A 的 份 额 余 额 较 惠 裕 B 的 份 额 余 额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7/3。 具 体 规 模 限 制 及 其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 、惠裕 B 的运作 (1 )惠裕 B 封 闭 运 作 , 封 闭 期 内 不 接 受 申 购 与 赎 回 。 惠裕 B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3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6 (2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个 月 内 , 在 符 合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下 , 惠裕 B 将 申 请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3 ) 本 基 金 在 扣 除 惠 裕 A 的 应 计 收 益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收 益 归 惠 裕 B 享有, 亏损以惠裕 B 的 资 产 净 值 为 限 由惠裕 B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惠 裕 A 的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即 如 在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 况 下 , 惠 裕 A 仍可 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此时惠裕 B 剩余资 产可能为 0 。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 、 本基金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本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T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为 惠裕 A 和 惠裕 B 的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并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T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为 该 LOF 基 金 的 份 额 总 额 。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惠裕 A 和惠裕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惠 裕 A 的 开 放 日 计 算 惠 裕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惠 裕 B 的 封 闭 期 届 满 日 分 别 计 算 惠 裕 A 和惠裕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惠裕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 截 止 惠 裕 A 的 某 一 开 放 日 或 者惠裕 B 的 封 闭 期 届 满 日 (T 日 ) , 设 a T 为自惠裕 A 上 一 次 开 放 日 ( 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 金 成 立 日 ) 至 T 日 的 运 作 天 数 , T NV 为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aT F 27 为 T 日惠裕 A 的 份 额 余 额 , b F 为 T 日惠裕 B 的 份 额 余 额 , aT NAV 为 T 日惠 裕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 0 (T a NAV 为惠裕 A 上一开放日折算后的份额净值 1.000, 若 上 一 开 放 日 未 发 生 折 算 , 则 为 上 一 开 放 日 惠 裕 A 的 份 额 净 值 , r 为在惠裕 A 上 一 次 开 放 日 ( 如 T 日 为 第 一 次 开 放 日 , 则 为 基 金 成 立 日 ) 设 定 的惠裕 A 的 年 收 益 率 。 1 ) 如 果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大 于 或 等 于 “ ) ( 0 T a NAV ×T 日惠裕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 全 部 惠 裕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之 和 ” , 则 : ? ? ? ? ? ? ? ? ? ? a T a aT T r NAV NAV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 ( 1 0 “T 日全部惠裕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T 日全部惠裕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 a T a aT T r NAV F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 ( 0 (下同) 以 上 各 式 中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指 惠 裕 A 上 一 次 开 放 日 ( 如 T 日 为 第 一 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小 于 “ ) ( 0 T a NAV ×T 日惠裕 A 的份 额余额加上 T 日 全 部 惠 裕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之 和 ” , 则 : aT T aT F NV NAV ? (2 )惠裕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设 bT NAV 为惠裕 B 封 闭 期 届 满 日 (T 日 ) 惠 裕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惠 裕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 ? ? 惠裕 A 、 惠 裕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8 位 , 小 数 点 28 后第 9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日 , 设 自 惠 裕 A 上 一 次 开 放 日和折算日起的运作天数为 120 天 , 基 金 运 作 当 年 的 实 际 天 数 为 365 天 , 基 金资产净值为21 亿 元 , 惠 裕 A 、 惠 裕 B 的 份 额 余 额 分 别 为 14 亿份和 6 亿份, 惠裕 A 上 一 次 开 放 日 设 定 的 惠 裕 A 年 收 益 率 为 4.65%。则惠裕 A 、惠裕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惠裕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65% 1.00 1 120 365 ?? ? ? ? ?? ?? =1.01528767 ( 元 ) 惠裕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1 14 1 .01528767 6 ?? =1.13099544 ( 元 ) 3 、惠裕 A 和惠裕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 则 分 别 计 算 并 公 告 惠 裕 A 和惠裕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其 中 , 惠 裕 A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不 包 括 惠 裕 A 的 开 放 日 。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 )惠裕 A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 在 惠 裕 A 的 非 开 放 日 (T 日 ) , 设 a T 为自 惠裕 A 上 一 次 开 放 日 ( 如 T 日之前惠裕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 的 运 作 天 数 , T NV 为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aT F 为 T 日惠 裕 A 的 份 额 余 额 , b F 为 T 日惠裕 B 的 份 额 余 额 , aT NAV 为 T 日 惠 裕 A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 ( 0 T a NAV 为惠裕 A 上 一 开 放 日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净 值 1.000, 若 上 一 开 放 日 未 发 生 折 算 , 则 为 上 一 开 放 日 惠 裕 A 的 份 额 净 值 , r 为在惠裕 A 上 一 次 开 放 日 ( 如 T 日 之 前 惠 裕 A 尚 未 进 行 开 放 , 则 为 基 金 成 立 日)设定的惠裕 A 的 年 收 益 率 。 1 ) 如 果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大 于 或 等 于 “ ) ( 0 T a NAV ×T 日惠裕 A 29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 全 部 惠 裕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之 和 ” , 则 : ? ? ? ? ? ? ? ? ? ? a T a aT T r NAV NAV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 ( 1 0 “T 日全部惠裕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T 日全部惠裕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 a T a aT T r NAV F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 ( 0 (下同) 以 上 各 式 中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指 惠 裕 A 上 一 次 开 放 日 ( 如 T 日 之 前 惠 裕 A 尚 未 进 行 开 放 , 则 为 基 金 成 立 日 ) 所 在 年 度 的 实 际 天 数 , 下 同 。 2 )如果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小 于 “ ) ( 0 T a NAV ×T 日惠裕 A 的份 额余额加上 T 日 全 部 惠 裕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之 和 ” , 则 : aT T aT F NV NAV ? (2 )惠裕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bT NAV 为 T 日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惠裕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公式如下: max ,0 T aT aT bT b NV NAV F NAV F ?? ?? ? ?? ?? 上式中,在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3 年内的惠裕 A 非 开 放 日 , aT NAV 为惠裕 A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在 惠 裕 A 的 开 放 日 , aT NAV 为惠裕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惠裕 A 、 惠 裕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T 日 的 惠 裕A 和 惠 裕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设 自 惠 裕 A 上 一 次 开 放 日 30 和折算日起的运作天数为 90 天 , 基 金 运 作 当 年 的 实 际 天 数 为 365 天,基金 资产净值为 21 亿 元 , 惠 裕 A 、惠裕 B 的 份 额 余 额 分 别 为 14 亿 份 和 6 亿份, 惠裕 A 上 一 次 开 放 日 设 定 的 惠 裕 A 年 收 益 率 为 4.65%。则惠裕 A 、惠裕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惠裕 A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4.65% 1.00 1 90 365 ?? ? ? ? ?? ?? =1.011 ( 元 ) 惠裕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21 14 1.011 6 ?? =1.141( 元 ) ( 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 期 届满,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惠裕A 、 惠裕 B 的 基 金 份 额 将以各自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并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时 的 基 金 转 换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十 二 部 分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八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中 的 公 司 债 部 分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经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可转债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的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 资 范 围 。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 中 31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1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1 、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配 置 策 略 (1 ) 久期配置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国内生产总值、 工业增加值、 固定资 产 投 资 、 消 费 品 市 场 、 价 格 指 数 和 货 币 信 贷 等 ) 和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包 括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和 产 业 政 策 等 ) 的 分 析 ,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所 处 的 经 济 周 期 , 由 此预测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期的属性, 即货币市场顺周期、 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 确定债券资产配置的基本方向 和特征;同时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 ) 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 术 , 对 各 期 限 段 的 风 险 收 益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各 个 期 限 的 骑 乘 收 益 进 行 分 析 , 在 子 弹 组 合 、 杠 铃 组 合 和 梯 形 组 合 中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比 最 佳 的 配 置方案。 子弹组合, 即 ,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集 中 分 布 ; 杠铃组合, 即 ,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呈 两 极 分 布 ; 梯形组合, 即 ,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在 投 资 期 内 尽 可 能 平 均 分 布 。 (3 ) 债 券 类 别 配 置/ 个 券 选 择 : 主 要 依 据 信 用 利 差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配置。 在宏观分析和久期及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 益品种的信用风险、 市场流动 性 、 市 场 风 险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以 其 历 史 价 格 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其基本面分析, 综合分析各品种的利差和 变 化 趋 势 。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高 时 持 有 金 融 债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 资 产 支 持证券等信用品种,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 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 对 价 值 原 则 : 同 等 风 险 中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品 种 , 同 等 收 益 率 风 险 较 低 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32 2 、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除外) 本 基 金 对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信 用 品 种 采 取 自 上 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久期配置 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 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品种的信用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对 利 差 走 势 及 其 收 益 和 风 险 进 行 判 断 。 自 下 而 上 投 资 策 略 指 本 基 金 运 用 行 业 和 公 司 基 本 面 研 究 方 法 对 债 券 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 置。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 考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主要 包括经营历史、行业地 位 、 竞 争 实 力 、 公 司 治 理 、 股 东 或 地 方 政 府 的 实 力 以 及 支 持 力 度 等 ; 并 结 合 债 券 的 发 行 条 款 , 综 合 考 虑 信 用 等 级 、 期 限 、 流 动 性 、 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以确定信用 品种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 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3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 在此基 础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 段 , 研 究 私 募 债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在 经 济 周 期 和 政 策 变 动 中 所 受 的 影 响 , 以 确 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 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有潜 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选 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4 、其它交易策略 (1 ) 杠 杆 放 大 策 略 : 即 以 组 合 现 有 债 券 为 基 础 , 利 用 回 购 等 方 式 融 入 低 成 本 资 金 , 并 购 买 剩 余 年 限 相 对 较 长 并 具 有 较 高 收 益 的 债 券 , 以 期 获 取 超 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2 ) 公 司 债 跨 市 场 套 利 : 公 司 债 将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同 时 挂 牌 , 根 据 以 往 的 经 验 , 两 个 市 场 的 品 种 将 出 现 差 价 套 利 交 易 的 机 会 。 本 基 金 将 利 用两个市场相同公司债券交易价格的差异, 锁定其中的收益进行跨市场套利, 33 增加基金资产收益。 十、 基 金 的 投 资 限 制 1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10%; (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10%;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1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惠 裕 B 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34 (13 )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十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3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二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 种 , 其风 险 收 益 预 期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 本基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本 基 金 经 过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后 , 惠裕 A 为 低 风 险 、 收 益 相 对 稳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 惠 裕 B 为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收 益 的基金份额。 十 三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海惠 裕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发起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资产净值为 654,650,659.58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08 元 , 累 计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1.142 元 。 其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如 下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36 2 固定收益投资


1,344,295,724.00 91.48 其中:债券


1,344,295,724.00 91.4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80,893,809.08 5.50 7 其他资产


44,297,745.74 3.01 8 合计





1,469,487,278.8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明细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40,231.00 0.1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008,000.00 6.11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40,008,000.00 6.11 4 企业债券 1,163,519,493.0 0 177.7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39,728,000.00 21.34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344,295,724.0 0 205.35


37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4209 13 三门峡 900,000 90,900,000.00 13.89 2 124131 13 安国资 600,000 61,806,000.00 9.44 3 124240 13 合工投 600,970 61,292,930.30 9.36 4 124147 13 甬东投 500,000 52,030,000.00 7.95 5 124159 13 绍城改 500,000 51,500,000.00 7.87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报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 )本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38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本 基 金 为 纯 债 基 金 , 不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 (3 )截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 ,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产 项 目 构 成 如 下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6,058.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4,251,686.7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297,745.74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四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至 39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01.07- 2013.12.31 -0.55% 0.13% -1.04% 0.10% 0.49% 0.03% 2014.01.01- 2014.12.31 15.24% 0.26% 10.82% 0.09% 4.42% 0.17%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14.60% 0.21% 9.67% 0.10% 4.93% 0.11%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 年1 月7 日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表现。 十五、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 期 届 满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均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7% 年费率 40 计提。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7%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7%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或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 期 届 满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均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年费 率计提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 、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惠 裕 A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35% ,惠 裕 B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惠裕 A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惠 裕 A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5% 年 费 率 计 提 。 销售服务费的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0.35%÷ 当 年 天 数


H 为惠裕 A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41 E 为惠裕 A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双 方 核 对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自 动 转 换 为 “ 中 海 惠 裕 纯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后 , 不 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上述“(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10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议规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 四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 售 服 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五) 基 金 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42 十六、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部 分 的 说 明 (一)在“基金管理人”部分,对“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二)对“基金托管人”部分进行了更新。 (三)对“相关服务机构”部分进行了更新。 (四) 在 “ 基 金 的 投 资 ” 部 分 , 对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按 最 新 资 料 进 行了更新。 ( 五 ) 对 “ 基 金 的 业 绩 ” 按 最 新 资 料 进 行 了 更 新 。 (六) 在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部分, 披 露 了 本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公 告 信 息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五 年 二 月 十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