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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增长动力(519170)

浦银增长动力: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浦银安盛 增长 动 力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浦 银 安盛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一 五 年 二月





录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3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4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2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12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15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18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20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 25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26 十 一、 基金费 用 .................................................................................................... 27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 28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 29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29 十 五、 禁止行 为 .................................................................................................... 32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33 十 七、 违约责 任 .................................................................................................... 34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 36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36 二 十、 其他事 项 .................................................................................................... 37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 37 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2 鉴于浦银安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有限 责任公 司, 拟募 集 浦银 安盛 增 长动 力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浦 银安 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拟 担任 浦 银安 盛 增长 动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拟担任 浦银 安盛 增长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浦银 安盛增长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 浦 银安盛 增长 动力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中 定义 的相 应术语具 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3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 长宁区仙霞路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4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浦 银安盛 增长 动力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订 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含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货 币市场 工具( 含中 期票 据)、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股 指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受益于代表中国经济 新的发展动力的包括改革红利、 经济转型、 创 新驱动、 中国需求和全球化竞争、 可持续 成长等 相关 行业 证券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 ; 现 金、债券 资产、 资产支 持证 券及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产比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5 例为5%-10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例 为 基 金资 产的 0%-95% ;现 金、 债券 资 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5% -10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6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5) 流通受限证券 投 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中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要 求的内 容、 格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报 告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 约情 况、 交易目 的及对 应的 证券 资产情况 等;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 ‐95% ; (20)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行 股指 期货投 资之 前,应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股指期 货开 户、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1) 本基金投资于 单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7 净值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 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不 再受 相关限 制,但 须提 前 公 告,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工作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8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 书面协 议, 明确 双方在 相关协 议签 署、 账户开 设与管 理、 投资 指令传达 与执行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管 以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以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职 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管 理、 利率 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9 行为的紧急通知》 、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消 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 未 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3)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 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 规 要求 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包括 但 不限 于拟 发行 证 券主 体 的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文 件 、 发行 证 券数 量、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基 金拟 认 购的 数 量、 价格 、总 成 本 、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 金 划付 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 实、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指 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 上述 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5 ) 基金 托管 人 应对基 金 管 理人 提供 的 有关书 面 信 息 进 行审 核 , 基金 托 管 人 认为 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 基金 投资 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前 就该 风险 的 消除 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 充书 面 说明,并 保留 查 看 基 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 资 料 的权 利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 指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 令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10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本着 审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针 对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投资, 制定 了相 关风险 控制制 度及 决策 流程,以 规范对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 险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已 将经董事 会批准 的相应 风险 控制 制度及 决策流 程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若基 金管 理人对相 关制度 进行修 订, 应及 时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依据 届时 有效的制 度文件 及基金 合同 、本 托管协 议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是否遵 守相关 制度 、决 策流程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投资 比例、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 的监 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应遵守 《关于证券投 资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2) 基金管理人应将 经董事会批准 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以 及 基金 投资 中 期票 据 相 关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和比 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应 根据 《托管 协议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的约 定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托管基 金拟 购买 中期票 据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期票 据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11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投 资其他 方面 进行监 督。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认、 基 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 行 监督 和核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 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材料 上,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有 权在 发 现 后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12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 是否及 时、 准确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是否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 是否 按照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 纠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保管基 金财产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 定开立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帐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 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13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到 达 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本 基金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的开 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到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托管 人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相关证 明文件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 根据中 国人民 银行 规定 计息。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制 作、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支 付基金 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存 款账户;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14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 付,并 使用 交通 银行企 业网上 银行 (简 称“交 通银行 网银 ”)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 人民币 银行账 户结算 管理 办法 》、 《 现金管 理暂 行条 例实施 细则 》 、《 人民 币利率管 理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过 后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及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负 责申 请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行 交易 ,由 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15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 产投 资的有 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其中 实物证 券也 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 银行 间市 场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办 理。 基金 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名 单、 签字 样本、 预留印 鉴和 启用 日期, 注明相 应的 权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令时 基 金 托管 人确认 有权发 送人 员 ( 以下简称 “被授 权人” ) 身 份的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加盖 公章。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授权通 知后, 以电 话形 式向基 金托管 人确 认, 授权通知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16 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 用日 期 开始 生效, 在此 后三 个工作 日内基 金管 理人 应将授权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人 泄露。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 、 大额支付号 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 ,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 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的方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发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过电 话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指令 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 不足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 确保 在当日 完成 划付 。对基 金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金 的情况 下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可不 予执行 ,并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因 为不执 行该 指令 而造成 损失的 责任 。如 基金管理 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与基金 托管人 电话 确认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传输 不及时 或账户 资金 不足 ,未能留 出足够 的执行 时间 ,致 使指令 未能 及 时执 行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导致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银行间 市场成 交单 加盖 预留印 鉴后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对于被 授权人 发出 的指 令,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效 力。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授 权通知 ”规定 的方 法确 认指令 的 有效 后, 方可 执行指 令 。指令 执 行完 毕后,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仅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授 权文件对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17 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 清 或不全 等 。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 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员或 改变 被授权 人员 的权限 ,必 须提前 至少 三个 工作日 ,使用 传真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加盖 公章 的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 注明启用 日期,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管 人。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 自 其上 面注 明的 启用日期 起 开始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自 启用日 期起 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 书面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 限发送 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不 承担 责任 。 基金 托管人 更换 接 收 基金管理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18 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 构 的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基金 交易 单元 号 、佣 金费 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法 定信 息披 露公告 中披露 相关 内容 。因 相关 法律法 规或交 易规 则的 修改带 来的变 化届 时以 有效的 法律法 规和 相关 交易规则 为准。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 如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自身 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造成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19 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 和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 要的 配合,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前,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交 易记 录与 会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基 金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不真 实,由 此 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承担 。 基金 管理人 每一 交易 日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在 当日 全部 交易结 束后, 将编 制的 基金资 金、证 券账 目传 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 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 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 账目核对。 (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及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的责 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 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 基金 的数据真 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负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收 申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T+3 日前将申购净额 (不包含申购费) 划至托管账户。 如申购 净额未 能如 期到 账,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由责任 方承 担。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 责任 方追偿基 金的损失。 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20 4、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金 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 日 (包含赎回 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 基金管理人指 定账户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划 付。 若 赎回金 额未 能如 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五) 基金 收 益分 配 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 收 益分配 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收益分配 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分发 现金 红利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依据划 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 分 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 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 时间。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关于 证券投 资基金 执 行<企 业会计 准则> 估值 业务及 份额净 值计价 有 关事项的 通知 》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以 约定 方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21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22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发现方 应及时 通知对 方, 以约 定的方 法、程 序和 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以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人 。如 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责任 。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 条“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中 估值方法的第 1-7、9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没有 发现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失 的,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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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 -23 (2)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三)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时;





(4)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四)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 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五)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24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 六)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七)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 半 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以 约定 方 式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反 馈给 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发 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25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 体规 定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的 20% ,若 《基 金 合 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为基准 计算。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指期 末资 产负 债表中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6、 分红权益登记日申 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 分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26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 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 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 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七)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其他 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27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 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5%。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5%。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 由于本基金为 开 放式基金 ,规 模随时 可 变,当本 基金 达到一 定 规模或市 场发生 变化时 ,在 遵守 相关的 法律法 规并 履行 了必要 的程序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28 理人可 酌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或基 金托 管人 可酌情 调低基 金托 管费 率。此项 调整不 需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 从基金资产中 列 支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之外的其 他基金 费用, 应当 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以及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基金 合同 生效之前 的律师 费、会 计师 费和 信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 产中列 支; 基金 托管人对 不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合 同》 的其 他费用有 权拒绝 执行。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有 关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和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的约定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费 用,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人 做出书 面解释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认为 基金 管理 人无正 当或合 理的 理由 ,可以拒 绝支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 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 登 记机构 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29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 登记 机构 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 不少于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30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 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 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管 理业 务的 移交手 续,新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时 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审 计, 并将 审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审计费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 理业务 前,原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需 采 取 审慎措 施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失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31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 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托管 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 交接: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 前, 原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需 采取审 慎措 施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 益造 成损 失,并 有义务 协助 新基 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按 上述程 序职 责终止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新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32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生效 后 在 指定 媒体上 联合公 告 并 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四) 新基金管理人 接 收基金管 理业 务或新 基 金托管人 接收 基金财 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 前,原 基金 管理 人或原 基金托 管人 应继 续履行 相关职 责, 并保 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禁止行为如下: ( 一) 《 基金 法》第 二十 一条 、第三 十 九 条禁止 的行 为。 ( 二) 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 得用基 金财 产 从 事《 基金法 》 第 七十四 条禁 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身和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四)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的 方 式公 开披露 的信 息,不 得对 他人泄 露。 ( 五)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资金 头寸不 足的 情况下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令。 ( 六)在 资金 头寸充 足且 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下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 执行 。 ( 七) 除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或《基 金 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动 用 或处 分基金 财产 。 ( 八)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为同 一 机构 , 不得 相互 出资或 者持 有股 份。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行政上 、财务 上互 相独 立,其 高级基 金管 理人 员 或 其他 从业人 员不 得相互 兼职 。 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33 ( 九) 《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 十)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34 (2)基金财产清算 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 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期限不少于15 年。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 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应 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 基金 法》 规 定 或者 本托管 协议 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分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35 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直 接损 失 ,一 方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后 有 权 根 据 另 一 方 过 错 程 度 向 另 一 方 追 偿 。 但 是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当 事人可 以免 责: 1、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 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 交由证 券公司 、期货 公司 等其 他机构 负责清 算交 收的 基金资 产(包 括但 不限 于期货保 证金账 户内的 资金 、期 货合约 等)及 其收 益, 由于该 机构欺 诈、 疏忽 、过失或 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使 本协议 当事 人无 法全部 履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本协 议的任 何不可 抗 力 事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骚 乱、火 灾、政 府征 用、 没收、 法律变 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易 所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中 国人民 银行 结算 系统故 障 、计 算机 系统 故障、网 络故障 、通讯 故障 、电 力故障 、计算 机病 毒攻 击及其 他非基 金托 管人 故意造成 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 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36 ( 三)托 管协 议当事 人违 反托 管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 ( 四)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 管 协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损失 。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上 海,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议 草 案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协议 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意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协 议以 报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的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生 效。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 三) 基金托 管协 议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力。 ( 四) 基金托 管协 议一式 6 份, 除上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各 1 份 外,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持 有 2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37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 协 议未 尽事 宜,当 事人 依据基 金合 同、有 关法 律法规 等规 定协商 办理。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本页 无正 文 ,为 浦银 安盛 增 长动 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盖章页 )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