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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创业(161223)

国投创业: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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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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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 
1 、 国 投 瑞 银 瑞泽中证 创 业 成 长 指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
金 ” )的募集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2012 】440 号 文 批 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核 准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 推 荐 或
者保证。 
2 、 本 基金 为 股 票 型 指数基金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国 投 瑞 银 ” 或 “ 本 公
司” )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国工商 银
行”)。 
3 、 本基金 通 过 场 外 、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其 中 , 场 外 发 售 机构包括本
公司直销中心 和 代 销 机 构 , 场 内 发 售 机 构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员单位。 
4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国 投 瑞 银 瑞 泽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即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 , 场 内 简 称 “ 国 投 创 业 ”, 基 金 代 码 :
161223 ) 、 国 投 瑞 银 瑞 泽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A 类份额(即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场内简称 “国投创 A ”,基金代码:150213)与国投
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类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场内简称“国投创 B”, 基金代码:150214)。其中,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5、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15 年 3 月 9 日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 上限。 
7、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 国投
创业成长份额;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
离,确认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8、本基金的发售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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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多 次 认 购 , 认 购 一 经 受 理 , 不 得 撤
销 。 投 资 者 应 保 证 用 于 认 购 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 投 资 者 应 有 权 自 行 支 配 , 不 存 在 任
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欲通过
场外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
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
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
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 本基金,
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 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 不须另行
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
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将 以不同的交易代码 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12、本基金场外认购在各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 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在国投瑞银网上直销
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 元。本基金场内认购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
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
认购最大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13、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 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4、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 情况应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 《基金合同》生
效后第 2 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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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各 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 点 以 及 开 户 、 认 购 等 事 项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各 销售 机
构咨询。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
-880-6868)咨询购买事宜。 
16 、 在 募 集 期 间 , 本 基 金 有 可 能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 敬 请 留 意 近 期 本 公 司 及 各 代
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 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8、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
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19、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基金投资的
标的指数为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
票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
票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遇到各
种风险,既包括指数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合规性风险、交易风
险、各项相关业务的操作风险、业务运作的技术系统风险等, 还包括本基金运作
的特有风险(三类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各异、基金收益的风险、基金份额的折
/溢价交易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 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 与预期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
他机构购买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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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注意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 基 金 份 额 上市 交
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 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 (四)认购期基金代码及简称 本基金的认购代码为161223 。本基金场内认购的基金简称为国投创业。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七)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 本基金。 (八)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通 过 场 外 认 购 本基金 , 须 开 立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已 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 则 不 需 要 再 次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募 集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和 指 定 的 基 金 销 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 资 者 欲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本 基 金 , 应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A 股 账 户 或 基 金 账 户 , 已 经 有 该 类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不 须 另 行 开 立 。 募 集 期 内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发售公告 5 (九)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 (十)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可能全 部确认或部分确认,认购 申请成功与否及 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 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 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和认购的 基金份额。 (十一)认购份额的确认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 国投创业 成长份额;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确 认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和积极收益类的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十二)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 为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5年3 月9日至2015年3月13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期,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 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缩短发售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三)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含直销柜台与网上 交易)。 (2)其他发售机构:天天基金销售、数米基金销售、好买基金销售、 大智 慧财富管理、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和讯科技、众禄基 金销售、展恒基金销售。 (3)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1)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发售公告 6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 的场内认购业务。 二、发售方式 及 相 关 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全额缴 款、份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1、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5% M≥100 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 由销售机构比照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注:对于 100 万(含)以上的 认购金额,适用绝对认购费用数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投资5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0×0.5%/(1+0.5%)=248.76元 发售公告 7 净认购金额=50,000-248.76 =49,751.24元 认购份额=(49,751.24+50)/1.00=49,801.24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 国投创业成长基金份额为 49,801.24 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 动分离,确认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国投创业 成长A 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国投创业成长B 份额。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 ×0.5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 ×0.5 其中,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 取整 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最终结果以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结果为准。 例2: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50,000份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40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0.5% ,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50,000×0.5% =250 元 认购金额=1.00×50,000×(1+0.5%)=50,25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40/1.00 =40 份 认购份额总额=50,000+40 =50,040 份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25,020 份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认购份额总额×0.5=25,020 份 发售公告 8 即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 50,000 份本基金,需缴纳 50,250 元,加上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 后,投资者经确认的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为 25,020 份。 (四)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本基金份额在场外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在国 投瑞银网上直销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 认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 元。 (七)本基金场内认购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 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 购最大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三 、 场 外 认购 的 开 户 与认 购 程 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 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 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 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 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 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 构打印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卡。 发售公告 9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 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 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注 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 本基金 的,须用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 认。 (二)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1、直销柜台的开户与认购 (非网上交易客户) (1)业务受理时间 2015 年3 月9 日至2015 年 3 月13 日上午 9:30—下午 17 :00(周六、周 日 和节假日 不 受理 )。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具体账户 开立手续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 各开户代理网 点的说明。 2)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 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 3)开户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 身份证、中国公民护照、军官证、士兵证 、户口 本等)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使用未成年人身份证件开户的,必须同时提交符合 规定的代理人身份证件资料; 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及其复印件 (如有)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及其复印件(如有) ; ③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的原件 及复印件; ④填妥《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发售公告 10 注:上述③项中“指定银行账户 ”是指: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认购的投资 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赎回、 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 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一致。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 ①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等的复印件; ②加盖公章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法人机构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或法定代表 人签字; ④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代身份 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⑤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如 不能留存原件的,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⑥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及其复印件 (如有)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及其复印件(如有); ⑧签署一式两份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服务协议书》; ⑨填妥《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注:上述第⑤项中“指定银行账户 ”是指:在本公司直销 柜台办理认购的机 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 赎回、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 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 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一致。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 ①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 身份证、中国公民护照、军官证、士兵证 、户口 本等)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未成年人认购基金份额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 并同时提交符合规定的代理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 ; ③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 发售公告 11 ①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③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资金划拨 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 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 户名: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00003241920014022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喜年支行 大额支付行号:102584003247 在办理汇款时,请投资者务必 注意以下事项: ① 认 购 资 金 的 汇 款 人 应 为 投 资 者 本 人 , 汇 出 账 号 的 户 名 应 与 投 资 者 在 本 公 司 直销柜台登记的姓名一致; ②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 ③投资者汇款金额不得小于 申请的认购金额; ④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 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专 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网上交易的开户与认购 (1)适用对象 国投瑞银网上直销客户。 (2)开户及认购受理时间 2015 年3 月9 日9:30 至2015 年3 月13 日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 日照常受理,但该等业务申请算作下一个交易日提交的交易申请),24 小时服务 (日终清算时间除外)。 (3)开户及认购程序 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上的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和开 户及交易演示,办理相关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4)网上交易网下汇款方式资金划拨 发售公告 12 网 上 交 易 客 户 通 过 国 投 瑞 银 网上直 销 系 统 下 单 , 采用网 下 汇 款 方 式 购 买 基 金 时,需按时足额将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 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户名: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4201501100050013017 (5)注意事项 ①目前网上交易仅限个人投资者。 ②个人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银联或银 行规定收 取的转账费用,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③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 转托管转出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 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内转托管时,届时基金 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的,具体办理程序以各代销 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场 内 认购 的 开 户 与认 购 程 序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 本基金 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 续。 3、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开户 所需的资料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 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深圳封 闭式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场内销售机构的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 规定。 (二)证券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发售公告 13 1、业务受理时间 2015 年3 月9 日至2015 年 3 月13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 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 2、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 参与本基金场内发售的各证券公司 营 业网点公布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立证券账户 ①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参见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网点的说明。 ②已经开立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另行开 户。 (2)开立资金账户 在参与本基金场内发售的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开立资金账户 所需提供的资料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为 准。 (3)认购 ①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认购量,在认购前向自己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 金; ②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或磁卡委托等方式在其开立资金 账户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申报认购。认购申请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经申报, 不得撤消; ③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场内认购本基金所需提交的材料参见各证券公司营业 网点的相关说明。 五 、 清 算 与交 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 认购资金将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为无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发售公告 14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 存入专门账户, 募集期间 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六 、 基 金 的验 资 与 基金 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截止,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募集届满,在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 息将 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 、 本基金 募集的当 事人 和 中 介 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发售公告 15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电话:(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三)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 83575993


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曹丽丽、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发售公告 16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田路195 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省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market.fund123.cn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法兰桥创意园)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发售公告 1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站:8.gw.com.cn (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胡璇 杨翼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吴卫东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I、J单元 发售公告 18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飞飞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四)场内销售机构 1、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发售机构为 :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 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 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 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 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 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 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 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 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 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 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发售公告 19 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 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 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 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 原证券等。 2 、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可通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认 购 业 务 。 具 体 名 单 可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七)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发售公告 20 传真:(021)23238800 签章注册会计师:薛竞、叶尔甸 联系人:刘莉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2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