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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量化驱动(001074)

华泰量化驱动: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 泰柏瑞量化 驱动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华泰 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目录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 1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 原则和解 释 ................................................................................... 3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 7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 8 六、指令的 发送、确 认及执行 ..................................................................................................... 10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 安排 ............................................................................................................. 12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 15 九、基金收 益分配 ......................................................................................................................... 17 十、基金信 息披露 ......................................................................................................................... 18 十一、基金 费用 ............................................................................................................................. 20 十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 21 十三、基金 有关文件 档案的保 存 ................................................................................................. 22 十四、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 23 十五、禁止 行为 ............................................................................................................................. 24 十六、托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25 十七、违约 责任和责 任 划分 ......................................................................................................... 26 十八、适用 法律与争 议解决方 式 ................................................................................................. 28 十九、托管 协议的效 力 ................................................................................................................. 29 二十、托管 协议的签 订 ................................................................................................................. 30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 鉴于 华 泰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是 一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 立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责 任 公司,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具备担 任基金管 理人 的资格和能 力; 鉴于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是 一家依照 中国法律 合法 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银 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具备 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 力; 鉴 于华 泰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拟 担任华 泰柏 瑞 量 化驱 动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的基金管 理人,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拟 担任华泰 柏瑞 量化驱 动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 为 明确 华泰柏 瑞 量 化驱 动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 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 制订本协 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


华泰柏瑞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 区民生路1199 弄上 海证大五 道口广 场 1 号 楼17 层 法定代表人: 齐亮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4 】17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 金、基金 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 捌佰肆拾 捌万壹仟 玖佰 叁拾捌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长期 贷款; 办理 结 算; 办理票据 贴现;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 发行金融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券 ; 从事同 业拆借 ; 提供 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 提 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款 ; 外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 币 有价证券; 买 卖和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外汇 买卖; 代客外 汇买卖; 外汇 信用卡的 发 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 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际贵金 属买卖 ; 海外分 支机 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 银行业务; 在 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 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 办法》 ” )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与 《 华泰 柏瑞 量化驱 动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 订立。 (二)目的 订 立本 协议的 目的 是明 确 华泰 柏瑞 量化驱 动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托管 人 和 华泰柏瑞 量化驱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管理人之 间在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及 相互监督 等 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 义 务及职 责,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本着 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的 原则,经协 商一致, 签订本协 议 。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所 有术语 与 《基金合 同 》 的相应术语 具有相同 含义。 若有 不同的,以 《基金合 同》为准 ,并依其 条款解释 。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基金管 理人应将拟投资 的股票库、 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及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上述投 资范围 对基金的投 资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的股 票 (包含中 小 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 级债、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 据等)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权证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 监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投 资比例占 基金资产 的 0-95% ; 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现 金和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待基金参与 融资融券 和转融通 业务的相 关规定颁 布后 ,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改 变本基金 既有投资策 略和风险 收益特征 并在控制 风险的前 提下 ,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参 与融 资融券业务 以及通过 证券金融 公司办理 转融通业 务, 以提高投资 效率及进 行风险管 理, 届时 基金参与融 资融券、 转 融通等业 务的风 险控制原 则、 具体参与比 例限制、 费 用收支、 信息披 露、 估值方法 及其他相 关事宜按 照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 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 的要求执 行, 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 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本基金 股票资产 的投资比 例占基金 资产的 0-95% ; (2)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和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5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流 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6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17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 其 中, 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 购)等; (18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19 )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20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21 )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制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 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 变 更后的规 定 为准。 如法 律法规或 监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6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 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但 须提前公 告, 无 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托 管 人在上 述第 (一 ) 、 (二) 款 的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 合同》及本 协议的约定 ,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并 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 议的 规定, 应当视情 况暂缓或 拒绝执行, 同时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并 依 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本协议约 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 依 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五)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于: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1、在本协议的有 效期内,在 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 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 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 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对基金 管理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提 交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 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户和 期货结算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 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除依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止 募集时, 募 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 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资, 并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2、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在 基金托管人处 为本基金开 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未 能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 款事宜,基 金托管人 应提供协 助。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名 义开设本基 金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 有关 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 以基金名 义在基金 托管人认 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业 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 金托管人 负 责该账户 的日常管 理以及银 行预留印 鉴的 保管和使用。 在 上述账户 开立和账 户相 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开户或 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 关资料 。 (五)基金 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 当代表本基 金,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9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本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人 所托 管的 包 括本基 金在 内的 全 部基 金在 证券交 易所进 行证 券投资 所涉 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 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 开 设银 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和 资金的 清 算。 在上述 手 续办理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 行报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有价 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除 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 得两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 的合 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 协商或未 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 ,合 同原件不得 转移。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发送指令 人员的书 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 当事先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出书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 通知” ) ,载明 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员 名单(以下 称“指令发 送 人员” )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 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指 令发送人 员的人名 印鉴 的预留印鉴 样本和签 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授权 通知应加盖 公章并由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 权签字 人签署, 若由授 权签字人 签署, 还应附 上法定代 表人 的授权书。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授权 通知 后以电话确 认。 3、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对授权通知 及其更改负 有保密义务,其 内容不得向 指令发 送人员及相 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 任何人 披 露、 泄露。 法 律 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 机关要求 的除外。 (二)指令 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 管理人在 运作基金 财产时, 向 基金托管 人 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投 资指令。 相 关 登记结算公 司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的结算 通知视为 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指 令。 (三)指令 的发送、 确认和执 行 1、指令由“授权 通知”确定 的指令发送 人员代表基 金管理人用加密 传真的方式 或其他 双方确认的 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 对于 指令发送 人 员发出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不得 否认其 效力。 但如果 基金管理 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 对指令发 送 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 托管人已 收到该 通知, 则对于此 后该指令 发送人员 无权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 送的指令, 基 金管理人 不承 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 在其合法的 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 限内, 并依据 相关业务 规则发送指 令。 指令发出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电 话通知基 金托管人 。





3、基金托管人在 接受指令时 ,应对指令 的要素是否 齐全、印鉴是否 与授权通知 相符等 进行表面真 实性的检 查, 对合法合 规的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 执行, 不得 不 合理 延误。 如有 疑问,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4、基金管理人应 在交易结束 后将银行间 同业市场债 券 交易成交单 经 有权人员签 字并 加 盖印章后及 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指 令时, 应为 基金托管 人执行指 令留出执行 指令时所 必需的时 间。 由于基金管 理人原因 造成的 指 令传输不 及时未能 留出 足够的执行 时间, 致使指 令未能及 时执 行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人应 尽 力执行, 但不 承担指令 未能及时 执行所 造成的损失 。 (四)基金 管理人发 送错误指 令的情形 和处理程 序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情 形主要包 括: 指令要素 错误、 无投资行 为的指令、 预 留印 鉴错误等情 形。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1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错误 时, 应当视 情 况暂缓或 拒 绝执行 , 并 及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改 正。对基 金管理人 更正并重 新发送后 的指 令经基金托 管人核对 确认后方 能执行 。 (五)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暂缓、 拒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 或者 《基金合同》 约 定, 应当不予 执行, 并立即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要求其 变更或撤 销 相关指令, 若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发出上述通 知后仍未 变更或撤 销相关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应当拒绝 执行, 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下 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的 银行存款账户有 足够的资金 余额, 确保基金的 证券账户 有足够的 证券余额。 对超头寸 的 指令, 以及超 过证券账 户证券余 额的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 执行, 但 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 人, 由此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六)基金 托管人未 按照基金 管理人指 令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 因未正确 执行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 指令 , 致使本基金 的利益受 到损害, 基 金托管人 在 发现后及 时采取措 施予以补 救, 并 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除 此之外, 基金 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 法合规指 令对基金 造成的损 失不 承担任何责 任。 (七)被授 权人员及 授权权限 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 授权通知的 内容进行修 改(包括但不 限于指令发送人 员的名单的 修改, 及/或权限的 修改) , 应 当至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通知 基 金托管人; 修 改授权通 知的文件 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 盖公章并 由法定代 表人或其 授权签字 人签 署, 若由授权 签字人签 署, 还应附 上法 定代表人的 授权书。 基金 管理人对 授权通知 的修改应 当以加密传 真的形式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 同时电话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收 到变更通 知 后应向基金 管理人电 话确认。 基 金管理 人对授权通 知的内容 的修改自 基金托管 人电话确 认后 于通知载明 的生效时 间起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此后3 个工作 日内将对 授权通 知 修改的文 件原 件送交基金 托管人。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 管理人负 责选择代 理本基金 证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机构 。 1、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 营机构的 标准: (1)资金雄 厚,信誉 良好。 (2)财务状况良 好,经营行 为规范,最 近一年未因 重大违规行为而 受到有关管 理机关 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 范、严格, 具备健全的 内控制度, 并能满足本基金 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 求。 (4)具备基金运 作所需的高 效、安全的 通讯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 理基金进行 证券交 易的需要, 并能为基 金提供全 面的信息 服务。 (5)研究实力较 强,有固定 的研究机构 和专门研究 人员,能及时、 定期、全面 地为基 金提供宏观 经济、 行业 情况、 市 场走向、 股票分析 的 研究报告及 周到的信 息服务, 并 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 特定要求 ,提供专 题研究报 告。 2、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 营机构的 程序 基金管理人 根据以上 标准进行 考察后确 定证券经 营机 构的选择。 基金 管理人与 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委 托协议, 并 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委 托协议(或 交易单元 租用协议 )的原件 及时送交 基金 托管人。 3、相关信息 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 金 交 易单元 的号 码、 券商名 称、 佣金费 率等基金基 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 况,其中 交易单元 租用 应至少在首 次进行交 易的 10 个工 作日 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 交易单元 退租应在 次日内通 知到 基金托管人 。 (二)基金 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发生 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 的清算交收,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根 据相关登记 结算公司 的结算规 则办理。 2、由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原因导 致基金资金 透支、超买或超 卖等情形的 ,由责 任方承担相 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 人同意在 发生以上 情 形时, 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并 及时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3、 由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原因导 致 基金无法 按时支付清算款 时,责任方 应对由 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的 损失承担 相应的赔 偿责任。 4、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在交收日 (T+1 日)12:00 前 基金银行账 户有足够 的资金用 于交 易所的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如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则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 定办理 , 并及时书 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5、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托 管人在执行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 时,基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 账户上有 充足的资 金。 基金的 资金头寸 不 足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 基金 管理人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3 发送的划款 指令, 由此造 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赔偿。 基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 令时 应充分考虑 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 处理时间。 对于要求 当 天到帐的指 令, 应在当 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 点到账, 则指令需 提前 2 个工 作 小时发送, 并相关付 款条件已 经具备。 对于新股申 购网下公 开发行业 务,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网 下申购缴款 日(T 日) 的前一日 下班前将 新股申购指 令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指令 发送时间 最迟 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 :00 时。 对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 购权证行 权交易, 基金 管理人应 于行权日 15:00 前将 需要交付 的行 权金额及费 用书面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 在 16:00 前支付至 登记结 算公司指 定账户 。 对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 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 收的业务 , 基金 管理人应在交 易日 14 :00 将划 款指令发 送至 基金 托管人。 因 基金管理 人指令传 输不及时, 致 使资金未 能及时划 入中登公司 所造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 理人承担, 包 括赔偿在 深圳市场 引起其他 托管客户 交 易失败、 赔偿 因占用中 登深圳公 司最低 备付金带来 的利息损 失。 在基金资金头寸 充足的情况 下,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 理人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的指 令不得 不 合理 拖延 或拒绝执 行。 (三)资金 、证券账 目和交易 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对 本基金的 资金、证 券账 目及交易记 录进行核 对。 (四)申购 、赎回和 基金转换 的资金清 算 1、T 日,投资者 进行基金申 购、赎回和 转换申请,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分 别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 并进行 核对; 基 金 管理人将 双方盖章 确认的或基 金管理人 决定采用 的基金份 额净值以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的 形式传真 至相关信 息披 露 媒介。 2、 T+1 日, 注册登记 机构根 据 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申购份额 、 赎回 金额及转 换份额, 更新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据库; 并将 确认的申 购、 赎回 及转换数据 向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传送。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确 认数据进 行账 务处理。 3、基金托管 账户与“ 基金清算 账户”间 实行 T+3 日 清算 ,赎回 T+3 日交收 。 4、基金托管账户 与“基金清 算账户”间 的资金清算 遵循“净额清算 、净额交收 ”的原 则, 即按照托 管账户当 日应收资 金 (包括 申购资金 及基 金转换转入 款) 与托管 账户应付 额 (含 赎回资金、 赎回费 、 基金转 换转出款 及转换费 ) 的差额 来确定托管 账户净应 收额或净 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 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 管账户净 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 负责将托 管账户净 应收额在 T+3 日 16:00 前从 “ 基金清算 账户” 划到基金 托管账 户; 当存在 托管账户 净应付 额时, 基 金 托管行按管 理人的划 款指令将 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 在 T+3 日16:00 前 划到“ 基金清算 账户” 。 5、 基金管理人未 能 按上款约 定将托管账 户净应收额 全额、及时汇至 基金托管账 户,由 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该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未 能按上款约 定将托管 账户净应 付额全额 、 及时汇至“ 基金清算 账户” ,由 此产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管人承 担。 6、基金管理人应 将每个开放 日的申购、 赎回、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 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4 人。 基金管理 人应对传 递的申购 、 赎回、 转换开放 式 基金的数据 真实性负 责。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 购资金的 到账情况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 及时划付赎 回款项。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该基金 份额总数后 的价值。 基 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 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2、基金管理人应 每 个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 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工作 日结束 后计算 得 出当日的 该基金份 额净值, 并 以 约定方式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 行复核 且 无误后 ,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 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3、当 相关法律 法规或 《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 进行协商 和纠 正。 5、 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四 位(含第 四 位) 内发生差错 时,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 当计价 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 时并及时 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 容另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6、 由于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的任何基金 净值数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 损失, 基金管 理 人应对 此承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 则 基金 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 担责任; 若 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 净 值数据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管人 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 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 责任。 如果上 述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 得利, 且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 承担了赔 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不 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 得利。 如果返 还金额不 足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 自赔偿金 额的比例 对返还金 额进 行分配。 7、 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机构 及存款银行发送 的数据错误 ,或国 家会 计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变更 等非基金 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 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6 8、如果基金托管 人的复核结 果与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 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 其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记和 保管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督 , 以保证 基金财产 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 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 2、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3、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招 募说明书 在《基金 合 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告 ; 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 以 公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后提 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往来 均以加密 传真 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 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 基金 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证监会 备 案。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7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 收益分配 的依据 1、 基金收益分配 是指将该基 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利润根据持 有该基金份 额的数 量按比例向 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进行分配。 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可供分 配利润采 用 收益分 配基准日 资产负债表 中未分配 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 部分 的 孰低数。 2、收益分配 应该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定。 (二)基金 收益分配 的时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相关规 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 于收益分配 日之前将其 制定的收益 分配方案提交基 金托管人 复 核,基 金托管人应 于收到收 益分配方 案后完成 对收益分 配方 案的 复核, 并将 复核意见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复核通 过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将收益 分配方案 报中国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并及 时公告; 如 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 能于收益 分配日之前 就收益分 配方案达 成一致, 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将收益 分配方案 及相关情 况的说明 提交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在上述 文件提交完 毕之日起 基金管理 人有权利 对外公告其 拟订的收 益分配方 案, 且基金托 管人有义 务协助基金 管理人实 施该收益 分配方案 , 但有证据证 明该方案 违反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 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 可采用现金 红利的方式 ,或者将现 金红利按 除权除 息日 的该基 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的方 式 (下称 “再 投资方式” ) , 投 资者可以 选择两种 方式 中的一种; 如果投资 者没有明 示选择, 则视为选 择现 金红利的方 式处理。 4、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收益分 配方案和提 供的现金红利金 额的数据, 在红利 发放日将分 红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指定 账户。 如果 投 资者选择转 购基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则应当进 行红利再 投资的账 务处理。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8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除 为履行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 规定的义务 所必要 之外, 不得为其 他目的使 用、 利用其所 知悉的基 金的 信息, 并且应当 将基金的 信息限制 在为 履行前述义 务而需要 了解该信 息的职员 范围之内。 但 是, 如下情况 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 反保密义 务: 1、非因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原因 导致保 密信 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为遵守和服 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 构的命令、 决定所做 出的信息 披露或公 开。 (二)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 职责 和信息披露 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 责。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负有积 极配 合、 互相督促 、 彼此监 督, 保证 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 式和时限 披露的义 务。 2、本基金信息披 露的所有文 件,包括《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 定期报告、 临时报 告、 基金资产 净值公告 及其他必 要的公告 文件, 由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 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必须 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 简 称“指定 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 称 “网站” )等媒介 进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其他公 共 媒介 不 得早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 的内 容应当一致 。 5、信息文本 的存放与 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规定 将招募说明 书、定 期报告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住 所 , 并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查询 和复制 要求。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为文 本存放、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查询有关 文件提供 必要的场 所和其他便 利。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6、 对于因不可抗 力等原因导 致基金信息 的暂停或延 迟披露的(如暂 停披露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采取补救 措施。不可 抗力等情 形消失后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及时 恢复办理 信息披露 。 (三)基金 托管人报 告 基金托管人 应按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于每个上半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 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在基 金半年度 报告及年 度报告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9 中分别出具 基金 托管 人报告。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0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0% 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1.50%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E ×1.50% ÷当年天 数 H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5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或不可抗 力等,支 付日 期顺延 。 在首期支付 基金管理 费前, 基金管 理人应向 托管人出 具正式函件 指定基金 管理费的 收款 账户。 基金管 理人如需 要变更此 账户, 应提 前10个工 作日向托管 人出具书 面的收款 账户变更 通知。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或不可抗 力等,支 付日 期顺延 。 (三)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 金规模等 因 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 基金管理 费 率或基金托 管费率,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 率需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四) 从基金 财产中列 支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基金 托管人的托 管费之外 的其他基 金费 用,应当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执 行。 (五) 对于 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及 其 他有关规定 ( 包括基金 费用的计 提 方法、计提 标准、支 付方式等 )的基金 费用,不 得从 任何基金财 产中列支 。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4、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 对于基 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 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履行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补偿 。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 人应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 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 期限为 15 年。 (二)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本协议 第十条的 约定对各自 保存的文 件和档案 履行 保密义务。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3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后, 仍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资料, 并 与新任基 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 及 时办理基 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 手续 。 基金托管人 应给予积 极配合, 并 与新 任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 值和 净值。 (二)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后, 仍应妥 善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 料, 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 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 续。 基金管理 人应 给予积极配 合,并与 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 托管 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和净值。 (三)其他 事宜见《 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4 十五、禁止行为 (一) 《基金 法》第二 十 一条、 第三十 九 条禁止 的行 为。 (二) 《基金 法》第 七 十四 条禁 止的投资 或活动 。 (三)除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 基金财产 。 (四)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 和其 他从业人员 不得相互 兼职。 (五)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调整上述 限制的, 本基金从 其规 定。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变更 。 变更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6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 议当事人 不履行本 协议或履 行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 (二) 因本协 议当事人 违约给基 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分别对 各 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 偿责任,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 产 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对 损失的赔 偿, 仅限 于直接损 失 。 但是如发生 下列情况 , 当事人 可以免 责: 1、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理人 和/或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 或不 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 3、 在没有过错 的 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由 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投资或 不投资造成 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 损失等。 (三) 一方当 事人违反 本协议, 给另一方 当事人造 成 损失的, 应承 担赔偿责 任 , 对损 失 的赔偿,仅 限于直接 损失 。 (四) 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 行本协议 的, 根据不可 抗力 的影响, 违约方 部分或全 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 另有规定 的除外。 当事人迟 延履行后 发生 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 除责任。 (五) 当事人一 方违约, 另一 方在职责 范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 尽 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 (六) 违约行为 虽已发生, 但 本协议能 够继续履 行的 , 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 提下,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 继续 履行本协议 。 (七) 为明确责 任, 在不影响 本协议本 条其他规 定的 普遍适用性 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对由于 如下行为 造成的损 失的责任 承担 问题,明确 如下: 1、由于基金 管理人 下 达违法、 违规的指 令所导 致的 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2、 基金管理人 指 令下达人员 在授权通知 载明的权限 范围内下达的指 令所导致的 责任,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即 使该人员 下达指令 并没有获 得 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授 权 (例如基 金管理 人在撤销或 变更授权 权限后未 能及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 ;


3、 基金托管人 未对指令 上签名和 印鉴与预 留签字样 本 和预留印鉴 进行表面 真实性审 核, 导致基金托 管人执行 了应当无 效的指令 ,由此产 生的 责任应由该 基金托管 人承担; 4、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基 金财产(包 括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由 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该基金托 管人 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 承担对其应 收取的管理 费数额计算 错误的责任。如 果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同意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则基金 托管人也 应承 担未正确履 行复核义 务的相应 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 承担对基金 托管人应收 取的托管费 数额计算错误的 责任。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后 同意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则 基金托管 人也应承担 未正确履 行复核义 务的相应 责任;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7 7、由于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不 能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业务 规则及时 清算的, 由 责任方承 担由此给 基 金财产、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及受损 害方造 成的直接损 失, 若由于双 方原因导 致本基金 不能依据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业务 规则及时清 算的,双 方应按照 各自的过 错程度对 造成 的直接损失 合理分担 责任; 8、 在资金交收日 ,基金资金 账户资金首 先用于除新 股申购以外的其 他资金交收 义务, 交收完成后 资金余额 方可用于 新股申购。 如 果因此资 金不足造成 新股申购 失败或者 新股申购 不足,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如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因此提出 赔偿要求, 相 关法律责 任和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8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 决的, 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并按其 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 仲裁各方 当事 人 均具有约 束力。 仲裁费 和律师费 由败 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之 外, 争议处 理期间, 本协 议的当事人仍应 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 履行 本协议的 其他规定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基金管 理人在向 中国证监 会申请发 售基金份 额 时提交的基 金托管协 议草案, 应 经 托管协议双 方当事人 的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签字人 签字 并加盖公章, 协 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 中国 证监会的意 见修改托 管协议草 案。托管 协议以 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本为 正式文本 。 (二) 本协议自 双方签署 之日起成 立,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生 效。 本协议的 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 起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 止。 (三)本协 议自生效 之日起对 双方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 法律约束力 。 (四) 本协 议正本一 式陆份 , 协议双 方各执贰 份, 上报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 监会各壹 份, 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 力。 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0 二十、托管协议 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 文)华泰 柏瑞 量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本页为 《 华泰柏瑞 量化驱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协议》 签 署页, 无正文 )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 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管理人 : 华泰柏 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 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