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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民益(160220)

国泰民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二 号) 
 
 
 
 
 
 
 
 
 
 
基金管理人: 国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宁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 二 〇一 四年 十二 月三 十日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1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2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8 八、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 28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0 十、基 金的 投资 ................................................................................................................................ 38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0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1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52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56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57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58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59 十八、 风险 揭示 ................................................................................................................................ 6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67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1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1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92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93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4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3 年 11 月 18 日证监 许可 【2013】1452 号文注册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 益做 出实 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 投资 人 在 投资 本 基 金前 , 需全 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充 分 考虑 自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 理性 判 断市 场 ,对 投资 本 基金 的 意愿 、 时机 、数 量 等投 资 行为 作 出独 立决 策 。 投资人 根 据 所 持有 份 额享 受 基金 的收 益 ,但 同 时也 需 承担 相应 的 投资 风 险。 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 包 括: 因 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 境因 素 变化 对 证券 价格 产 生影 响 而形 成 的系 统性 风 险,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 非 系统 性 风险 ,由 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连 续大 量 赎回 基 金产 生 的流 动性 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由于 发 行 人自 身 特点 , 存在一 定 的 违约 风 险 。同 时 单只 债 券发 行规 模 较 小 , 且只 能 通过 两大 交 易所 特 定渠 道 进行 转让 交 易 , 存 在流 动性风 险。 本 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 ,其预 期 风 险、 预 期收 益 高于货 币 市 场基 金 和债 券 型基金 ,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其 未 来 表现 。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 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 的“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作 出投 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 营 状况 与 基金 净值 变 化引 致 的投 资 风险 ,由 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不 保 证 投 资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本 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4 年 12 月 30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 2014 年 4 季 度报 告 , 有 关财 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3 一、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 书依 据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 相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以及 《国 泰 民益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 本基 金 管理 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泰 民益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宁波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 合同 : 指《 国 泰 民益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 )基金合同 》及 对 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 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 募说明 书 : 指《 国 泰民益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指《 国 泰 民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 8、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4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12 、 《 运作 办法》 :指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 享有 权 利并 承 担义务 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在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境内合 法 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 合现 实 有效 的 相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以 投 资于中 国 境 内市 场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 资人 :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机 构 宣传推 介 基 金, 发 售基 金 份额,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理 人 以 及符 合 《销 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销 售 业务 资 格并 与基 金 管理 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 务协 议 ,办 理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机 构 , 以 及 可通 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 办理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会 员 单位 。 其中 可通 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交易 系 统办 理 本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 机构 必 须是 具有 基 金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经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和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认可 的 、可 通过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本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23 、 登 记业 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 的建 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 登记 、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 的机 构 。基 金 的登记 机 构 为国 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5 25 、 场 外: 指 通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 易 系统 外 的销售 机 构 进行 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 购 和赎 回 等 业务 的 场所 。 通过 该等 场 所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也 称为 场外 认 购、 场 外申 购、场 外赎 回 26 、 场 内: 指 通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内 具 有 销售业务资 格 的 会员 单 位利 用 交易系 统 办 理基 金 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上 市交 易 等业 务 的场 所。 通 过该 等 场所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认 购 、申 购、赎 回也 称为 场内 认购 、场内 申购 、场 内赎 回 27 、 注 册登 记 系统 : 指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开 放式 基 金 注册 登记系 统 。 通过 场外销 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28 、 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 统:指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 证券登 记 结 算系 统。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申 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29 、 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 :指 投 资 者 通过 场 外销 售 机构在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注 册 的 开放 式 基金 账 户。 基金 投 资者 办 理场 外 认购 、场 外 申购 和 场外 赎 回等 业务 时 需具 有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 记机构 的注 册登 记系 统 30 、 深 圳证 券 账户 : 指投资 者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设 的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人民 币 普通 股票 账 户或 证 券投 资 基金 账户 。 基金 投 资者 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 统 办理 基 金交 易 、场 内认 购 、场 内 申购 和 场内 赎回 等 业务 时 需持 有 深圳 证券 账 户。 记 录在 该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记 机构 的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31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 转托 管 及买 卖基 金 等 业务 导致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2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条件, 基 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3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4 、 基 金募 集 期: 指 自基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 发售结 束 之 日止 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35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7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8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9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6 40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 《 业务 规 则 》 : 指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 务 规则 及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2 、 认 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 投资 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申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 申 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投资 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申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 赎 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根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规 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5 、 上 市交 易 :指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投 资 者通 过 场内会 员 单 位以 集 中竞 价 的方式 买 卖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6 、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7 、 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 同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的 变 更所持 基 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8 、 系 统内 转 托管 :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在注 册 登记 系 统内不 同 销 售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登记 的行 为 49 、 跨 系统 转 托管 :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在注 册 登记 系 统和证 券 登 记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50 、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 售机构 提 出 申请 , 约定 每 期申购 日 、 申购 金 额 及扣 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 期 约定 申 购日 在投 资 人指 定 银行 账 户内 自动 完 成扣 款 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 投 资方式 51 、 巨 额赎 回 :指 本 基金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 请份 额 总数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2 、元 :指 人民 币元 53 、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 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4 、 基 金资 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 券、银 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 应收申 购 款 及其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7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5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6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7 、 基 金资 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 债的价 值 , 以确 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8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9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 仟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 (021 )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49 只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鹰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龙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包 括 2 只 子基 金, 分别 为国 泰金龙 行业 精 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金 龙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金马稳 健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货币 市 场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金鹿 保 本增 值 混合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金鹏 蓝 筹价 值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鼎价 值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 金鼎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金牛 创 新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泰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由 国泰 金象 保本增 值混 合 证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8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双利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区 位优 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 由 金 盛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国 泰 纳 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价 值经 典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上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上 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国 泰 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事 件 驱动 策 略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信用 互 利分 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中 小板 300 成长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 金、 国 泰成 长优 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大 宗 商品 配置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国泰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6 个 月短 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国 泰现 金 管理 货币 市 场基 金 、国 泰 金泰 平衡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 金 泰证 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民 安 增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估 值优 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由国泰估值优势可 分离交易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封 闭期 届满 转换而 来) 、上 证 5 年期 国 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 上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纳 斯达 克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中 国企 业 境外 高 收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黄金 交易 型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国泰 美 国房 地产 开 发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目 标收 益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国泰 国 证医 药 卫生 行业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国 泰淘 金 互联 网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泰 国策 驱动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浓益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国泰 安 康养 老 定期 支付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结构 转 型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国泰 金鑫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由 金鑫 证券 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新 经济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国 证 食品 饮 料行 业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另外 ,本 基 金管 理 人于 2004 年 获得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理 事会 社保 基金 资产 管理人 资格 ,目 前受 托管 理全国 社保 基 金 多个投 资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 基金 管理 人 获得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成 为首批 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业 务 (专 户理 财 )的 基金 公司 之 一, 并 于 3 月 24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获得 合格 境内 机构投 资者 (QDII ) 资格, 成为目 前业 内 少数拥 有 “ 全牌 照” 的 基 金公司 之一 , 囊 括了 公募 基金、 社保、 年金、 专户 理财 和 QDII 等管 理业务 资格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9 陈勇胜 , 董 事长, 硕士 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22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1982 年起 在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 中国 投 资银 行总 行 工作 。 历任 综 合计 划处 、 资金 处 副处 长 、国 际结 算 部副 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1992 年 起任 国泰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际业 务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兼 北京 分 公 司总经 理,1998 年 3 月起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长 ,2014 年 12 月 11 日 起代任 公司 总经 理。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 权 管 理部 业 务副 经 理、 业务 经 理, 资 本市 场 部业 务经 理 ,策 略 投资 部 助理 投资 经 理, 公 开市 场投资 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战略发 展部 业务 经理 、组 负责 人 ,现 任战 略发 展部 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陈川, 董 事, 博 士研 究生 , 经济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 工 作, 历 任中 间业 务部、 投 资银行 部、 公司 业务 部业 务副经 理、 业务 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 务部业 务经 理 、 高级副 经理 。 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 中投 证 券资本 市场 部担 任执 行总 经理。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 在 中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 任投 资银 行部 高级 经理、 投资 部 高 级经理 、 企业 管理 部高 级 经理 。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建 投科 信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 任 中 建投 租赁 有限责 任公 司纪 委书 记 、 副总经 理 。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 任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长期 股权 投资 部总 经理 。 现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战 略发 展部业 务总 监。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Santo Borsellino , 董 事, 硕 士研究 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 责经 济 研究;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 融 部 助 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 票保 险研究 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 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 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总 监。2013 年 6 月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 理。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游一冰 , 董 事, 大学 本科, 英国特 许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 英国 特许 保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 任中 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理 经理; 1994 年起 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1996 年起 任忠 利保 险有 限 公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1998 年起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起 任中意 人寿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 产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10 侯文捷 , 董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 中国 电力信 托投 资 有 限公 司 工作 , 历任 经理 部 项目 经 理, 证 券部 项目 经 理, 北 京证 券 营业 部副 经 理, 天 津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 经 理。2002 年 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 财务有 限公 司工 作, 先后 任信息 中心 主任 、 信 息 技术 部 主任 、 首席 信息 师 、华 北 分公 司 总经 理、 党 组副 书 记, 现 任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 司党组 成员 、副 总经 理。2012 年 4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 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 教 ,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 教授 、 博士 生 导师 、法 学 院副 院 长、 院 长, 兼任 国 务院 学 位委 员 会 第六 届 学科 评 议组 法学 组 成员 、 全国 法 律专 业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委 员会 委 员、 国 际贸 易 和 金融 法 律研 究 所所 长、 中 国法 学 会国 际 经济 法学 研 究会 副 会长 、 中国 法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理 事 、中 国 法学 教育 研 究会 第 一届 理 事会 常务 理 事、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仲 裁 员 、新 加 坡国 际 仲裁 中心 仲 裁员 、 北京 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 、 大连 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 等 职。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1982 年 起任 吉林 省长 白朝鲜 族自 治县 县委 常委 、 常务 副县 长;1985 年起 任吉林 省抚 松 县 县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吉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1995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 市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 1998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海南省 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2007 年 任海 南 省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 任河南 省分 行副 处长 、 处 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 任河南 省豫 财会 计师 事务 所 副所 长。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常瑞明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 北 沧 州市 支 行主 任 、副 行长 ; 河北 省 分行 办 公室 副主 任 、信 息 处处 长 、副 处长 ; 河北 保 定市 分行行 长、 党组 副书 记、 书记; 河北 省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党 委书 记;2004 年起任 工商 银 行 山西省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 2007 年起 任工 商银 行工 会工作 委员 会常 务副 主任 ;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银 泉大 厦董 事长 。2014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2、 监 事会 成员 梁凤玉 , 监 事会 主席, 硕 士研究 生, 高级 会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后 建设 银 行 辽宁 分 行国 际 业务 部、 人 力资 源 部、 葫 芦岛 市分 行 城内 支 行、 葫 芦岛 市分 行 计财 部 、葫 芦 岛 市分 行 国际 业 务部 、建 设 银行 辽 宁分 行 计划 财务 部 工作 , 任业 务 经理 、副 行 长、 副 总经 理等职 。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 计部 工作。 2007 年 4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11 月至 2008 年 2 月 在中 国投 资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任高 级经 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 在建 投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 任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 大学 本科 。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 Jardine Fleming India 公司秘 书及 法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任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合 规部主 管、 公 司秘书 兼法 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 规部 副总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 及合规 部主 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 及南亚 合规 部主 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 席执 行官 。 刘顺君 ,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 。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 中国 人民解 放 军 军事经 济学 院工 作 , 历 任 教员 、 副 主任 。 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 在长 江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 任投 资银 行总 部 业务主 管 、 项 目经 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 任 长江巴 黎百 富勤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京部 高级经 理。2005 年 6 月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金 融 租 赁公 司 筹建 处 综合 部主 任 ,营 业 管理 部 主任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 党组 成 员、 纪检 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 建业 务 部副 主 任、 主 任, 现任 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主任 。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监 事。 乔巍 , 监 事, 大学 本科 。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 任职于 泰康 人寿 保险 公司 ,2001 年 8 月至 2001 年 9 月 任职 于上 海明诚 投资 咨询 公司 ,2001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 职于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8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2013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李辉 , 监 事, 大学 本科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于 上海 远洋 运输 公司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 中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于 海康 人寿 保险有 限公 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 任职 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 于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财 富大 学负 责人、 总经 理 办 公室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人 力资源 部及 财富 大学 负责 人。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职工 监事 。 束琴 , 监 事, 大专 学历 。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 和 工商银 行安 康地 区分 行,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 于陕 西省 住房 资金 管理中 心。2008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总 监助 理。 现任公 司行 政 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12 陈勇胜 ,董 事长 及代 任总 经理 , 简历 情况 见董 事会 成员介 绍。 巴立康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会计 师,21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 在 华夏 证 券工 作 ,历 任营 业 部财 务 经理 、 公司 计划 财 务部 副 总经 理 兼上 海分 公 司财 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基 金运作 部总 经理、 基金 运 营总监 、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周向勇 , 硕 士研 究生 ,18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工 作, 先后 任办 公室 科员、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主 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 国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 办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 务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国 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总经 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贺燕萍 ,硕 士,16 年证 券 业从业 经历 。1998 年 2 月至 2007 年 8 月 在中信 建 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原华 夏证 券有 限 公司) 研究 所和 机构 业务 部 任总经 理助 理;2007 年 8 月至 2013 年 8 月 历 任光 大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销售 交 易部 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和 光大 证 券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 司总 经理;2013 年 8 月 加入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 林海中 ,硕 士研 究生 ,12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 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 历任 专 业助理 、 主任 科员 ; 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监 管部工 作, 历任 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 处长 。2012 年 6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2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张一格 ,硕 士研 究生 ,CFA ,8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2006 年 6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兴业 银行 资金运 营中 心任 投资 经理 ,2012 年 8 月 起加 入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2 年 12 月 起任 国 泰民安 增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 3 月 起兼 任上 证 5 年期 国债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其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3 年 10 月 起兼 任国 泰信用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2013 年 12 月起 兼任 国泰 民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原国 泰 淘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 金经 理,2014 年 3 月起 兼任 国泰 浓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4 年 4 月 起兼 任国 泰安康 养老 定期 支付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黄焱, 硕士 研究 生,19 年 证 券从业 经历 。 曾 任职 于中 期国际 期货 公司 、 和 利投 资发展 公司 、 平安保 险公 司投 资管 理中 心。2003 年 1 月 加盟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国泰金 泰封 闭 基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13 金经理 、 金鹿 保本 增值 基 金和金 象保 本增 值基 金的 共同基 金经 理 ;2006 年7 月至 2008 年 5 月 担任国 泰金 龙行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7 年 4 月至 2010 年 10 月 任金 鑫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8 年 5 月 起任 国泰 金鹏 蓝 筹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010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兼任 国泰 价值 经典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 基金经 理;2014 年 5 月 起兼 任国 泰民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原 国泰 淘新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和 国泰 浓益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2009 年5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 基 金管理 部副 总监 ,2011 年 1 月起至 2014 年 3 月 任基 金 管理 部总 监;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2 月任公 司投 资副 总监 ,2012 年 2 月 起任 公司 投资 总 监;2012 年 10 月 起任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2014 年 3 月起 任权 益投 资 事业部 总经 理。 樊利安 , 硕士 ,8 年 证券 从 业经历 。 曾 任职 上海 鑫地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天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等。2010 年7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助理;2014 年10 月起兼 任国 泰民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原国泰 淘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和国泰 浓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 12 月30 日至 2014 年 5 月 6 日 由张 一格 担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4 年 5 月 7 日至2014 年 10 月20 日 由张一 格和 黄焱 共同 担任 本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自2014 年 10 月 21 日 起至今 由张 一格 、黄 焱、 樊利安 共同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5、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 基 金 管理 人 设有 公 司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其 成 员在公 司 分 管副 总 经理 、 投资总 监 、 绝对 收益投资( 事业) 部、权益投资( 事业) 部、量化投资(事业)部等相关 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 理 可 以 推荐 上 述人 员 以外 的投 资 管理 相 关人 员 担任 成员 , 督察 长 和运 营 体系 负责 人 列席 公 司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会 议 。公 司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 要职 责是 根 据有 关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审议 并 决策 公 司 投资 研 究部 门 提出 的公 司 整体 投 资策 略 、基 金大 类 资产 配 置原 则 ,以 及研 究 相关 投 资部 门提出 的重 大投 资建 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周向勇 :副 总经 理 黄焱: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总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 部总经 理 乔巍: 总经 理助 理兼 绝对 收益投 资( 事业 )部 总经 理 沙骎: 量化 投资 (事 业) 部 总经 理 张玮: 权益 投资 总监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14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部 总监 助理 6、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违 反 《基 金法 》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15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 券交 易 场所业 务 规 则, 利 用对 敲 倒、对 仓 等 手段 操 纵市 场 价格, 扰 乱 市场 秩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 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16 2、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七)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组织 (1) 风险 管理 委 员 会: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为 公司 非常 设议事 机构 , 由公 司副 总 经理 、督 察 长 及 相关 人 员组 成 ,其 主要 职 责是 负 责基 金 投资 过程 中 的风 险 评估 与 防范 ,制 定 控制 基 金投 资风险 的措 施 ,并 在市 场 发生重 大变 化时 , 依据 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对 投资 组 合作出 有效 调整 ,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2) 督察 长: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特有 的制度 。督 察长 由公 司总 经理提 名 , 经 董 事会 聘 任或 解 聘。 督察 长 可列 席 公司 任 何会 议, 对 基金 运 作、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 行 及遵 纪守法 情况 进行 稽核 ,独 立出具 稽核 报告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和 公司 董事 长。 (3)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部 门依据 国家 的有 关 法 律 、 法规 ,公 司的 内控 制度 , 在所赋 予的 权限内 , 按照 规定 的程 序 和方法 , 对稽 核对 象进 行 客观公 正的 检查 和评 价 。 稽核部 负责 检查 、 评 价 公司 有 关部 门 执行 国家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情况 和执 行 公司 各 项规 章 制度 的情 况 ;负 责 评价 公 司 内控 制 度的 健 全性 、有 效 性和 合 理性 ; 负责 评价 投 资决 策 程序 及 执行 情况 ; 调查 公 司内 部的经 济违 法案 件等 。 2、内 部风 险控 制、 内部 监 察及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的 建立 情况 建 立 健 全的 内 部控 制 体系是 基 金 管理 公 司的 基 础性工 作 , 也是 保 护基 金 投资者 的 重 要措 施。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建立 的内 控机 制包 括: (1)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原 则 及内容 1) 内 部风 险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全 面 性 原则 : 内部 风 险控制 必 须 覆盖 公 司的 所 有部门 和 岗 位, 渗 透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 业务 环节; 独 立 性 原则 : 公司 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稽 核监察 部 保 持高 度 的独 立 性和权 威 性 ,负 责对公 司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稽 核和 检查 ; 相 互 制 约原 则 :公 司 及各部 门 在 内部 组 织结 构 的设计 上 要 形成 一 种相 互 制约的 机 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保 持 与 业务 发 展的 同 等地位 原 则 :公 司 的发 展 必须建 立 在 风险 控 制制 度 完善和 稳 固 的基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17 础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 公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 位上; 定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 建立完 备 风 险控 制指 标体 系, 使风 险控 制更 具客 观 性和操 作性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 内 部 风 险控 制 制度 的 内容由 一 系 列的 具 体制 度 构成, 包 括 :岗 位 分离 制 度、空 间 分 离制 度、作 业流 程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资料 保全 制度 和独 立的 稽核制 度等 。 为 保 证 各部 门 的相 对 独立性 , 应 建立 明 确的 岗 位分离 制 度 。同 时 实行 空 间隔离 制 度 ,建 立中间 墙, 充分 保证 信息 的隔离 和保 密。 各 部 门 应本 着 合理 、 高效、 尽 可 能减 小 错误 发 生的可 能 性 的原 则 ,制 定 本部门 的 作 业流 程。 基 金 投 资运 作 实行 各 基金的 基 金 经理 独 立决 策 下的的 集 中 交易 制 度, 建 立交易 管 理 部, 所有基 金 投 资必 须在 交易 管理部 完成 。 制 定 规 范的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建立 完 善的 信 息资料 保 全 系统 , 建立 完 整的会 计 、 统计 和各种 业务 资料 的档 案。 实 行 独 立的 稽 核检 查 制度, 稽 核 监察 部 有权 对 公司各 业 务 部门 工 作进 行 稽核检 查 , 并保 证稽核 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2) 内部 稽核 制度 1) 稽 核监 察部 的职 责: 稽 核 监 察部 门 依据 国 家的有 关 法 律法 规 、公 司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 在所 赋 予的权 限 内 ,按 照所规 定的 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对稽 核监 察对 象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稽 核 监 察部 负 责调 查 、评价 公 司 有关 部 门执 行 国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情 况 和执行 公 司 各项 规 章 制度 的 情况 ; 进行 日常 风 险控 制 监控 工 作; 负责 调 查评 价 公司 内 控制 度健 全 性、 合 理性 和 有 效性 ; 评价 各 项内 控制 度 执行 的 有效 性 ,对 内控 制 度的 缺 失提 出 补充 建议 ; 负责 调 查、 评价投 资决 策与 执行 情况 ;评价 基金 资产 情况 ;调 查公司 内部 的经 济违 法案 件等。 针 对 公 司管 理 多个 基 金,稽 核 监 察部 负 责实 时 监控公 司 管 理的 所 有基 金 持有某 一 家 上市 公司的 总持 仓量 ; 通过 系 统设置 , 实现 对基 金间 反 向交易 的自 动禁 止 ,杜 绝 内幕交 易的 发生 ; 检查交 易管 理部 是否 按照 “时间 优先 ,价 格优 先” 原则进 行交 易。 2) 稽 核监 察部 的权 限: 稽 核 监 察部 有 权向 有 关部门 获 取 文件 和 材料 , 查阅合 同 、 协 议 及 相关 附 件,检 查 会 计凭 证 、 账册 、 报表 及 相关 的交 易 记录 资 料, 核 查实 物资 产 ;有 权 穿越 公 司为 控制 风 险和 实 施保 密 制 度而 设 立的 有 形隔 离和 无 形隔 离 ,亦 指 通称 的防 火 墙或 中 间墙 ; 有权 要求 各 业务 部 门提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18 供 有 关经 营 管理 计 划、 及其 执 行情 况 ,提 供 报表 、制 度 、规 定 、办 法 等文 件资 料 。经 总 经理 同 意 ,有 权 参加 公 司业 务会 议 ;监 察 公司 员 工遵 守执 业 行为 准 则, 保 密制 度的 情 况, 有 权要 求相关 人员 提供 相关 资料 和口头 或书 面说 明 ;稽 核 监察部 对被 审部 门或 个人 正在进 行的 违法 、 违规行 为有 权提 请被 查对 象注意 ,在 报公 司领 导同 意后有 权予 以制 止。 公 司 督 察长 可 列席 公 司的 任 何 会 议, 对 基金 运 作、内 部 管 理、 制 度执 行 及遵规 守 法 情况 进 行 内部 监 察、 稽 核, 定期 应 独立 出 具稽 核 报告 ,报 送 中国 证 监会 和 董事 长; 如 发现 公 司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和董 事长 报告 。 (3) 财务 管理 制度 基 金 管 理公 司 的财 务 制度主 要 是 通过 严 格执 行 国家有 关 政 策、 会 计制 度 和准则 , 做 好公 司业务 活动 和其 他活 动的 核算工 作 ,并 如实 反映 基 金的运 作情 况和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开支 情况 。 通过严 格财 务管 理, 配合 加强成 本控 制工 作。 公司 财务管 理与 基金 会计 核算 严格区 分。 (4) 人事 管理 制度 基 金 管 理公 司 的人 事 制度是 通 过 建立 人 才的 培 训、激 励 和 行为 约 束机 制 ,不断 培 训 和吸 引 优 秀的 人 才, 使 公司 的业 务 和管 理 活动 不 断优 化。 具 体制 度 包括 : 制定 人才 培 训和 发 展计 划 , 制定 员 工守 则 和岗 位操 作 守则 , 定期 考 核评 比、 奖 优罚 劣 ,根 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 保 护员 工的合 法权 益。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浙江 宁波 市鄞 州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成立时 间:1997 年 04 月 1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 银监 复[2007]6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拾 捌亿 捌仟 叁百捌 拾贰 万零 伍佰 贰拾 玖人民 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12 】1432 号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末 , 宁波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28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100 %以 上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19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宁波 银行 自 2012 年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 资产 托管的 资 格 以来 , 秉承 “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 的 宗旨, 依靠 严密 科学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体系 、 规 范的 管 理 模式 、 先进 的 营运 系统 和 专业 的 服务 团 队, 严格 履 行资 产 托管 人 职责 ,为 境 内外 广 大投 资 者 、金 融 资产 管 理机 构和 企 业客 户 提供 安 全、 高效 、 专业 的 托管 服 务, 展现 优 异的 市 场形 象 和 影响 力 。建 立 了国 内托 管 银行 中 丰富 和 成熟 的产 品 线。 拥 有包 括 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 托资 产 、 QD I I资 产 、股 权投 资 基金 、 证券 公 司集 合资 产 管理 计 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 资产 管 理计 划、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 产管理 等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体 系 ,同 时在 国内 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 投资 范 围、投 资 对 象进 行 监 督。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定 基 金投 资 风格 或 证券 选择 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的格 式 提供 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 金托 管 人运 用相 关 技术 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 资是 否 符合 基 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 选择 标准 的 约定 进 行监 督 ,对 存在 疑 义的 事 项进 行 核查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 金 托 管人 通 过事 后 监督方 式 对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和 关联 交 易进行 监 督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有关 基 金从 事关 联 交易 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事 先相 互 提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 东、 与本 机 构有 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司 名 单及 有 关关 联方 发 行的 证 券名 单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有责 任 确保 关 联交 易名 单 的真 实 性、 准 确性 、完 整 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 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投资 运 作之 前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 规及 行 业标 准 的 、经 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 适用 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严 格按 照 交易 对手 名 单的 范 围在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选 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 易 。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 化 内 部管 理 ,保 障 国家的 金 融 方针 政 策及 相 关法律 法 规 贯彻 执 行, 保 证自觉 合 规 依法 经 营 ,形 成 一个 运 作规 范化 、 管理 科 学化 、 监控 制度 化 的内 控 体系 , 保障 业务 正 常运 行 ,维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20 护基金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由 宁波银行 总 行审 计 部 和资产托 管部 内 设的 审 计内控 部 门 构成 。 资产 托 管部内 部 设 置专 门 审计 内 控 部门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 察 人员 , 在总 经理 的 直接 领 导下 , 依照 有关 法 律规 章 ,对 业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必 须符 合国家 及监 管部 门的 法律 法规和 各项 制度 并贯 穿于 托管业 务 经 营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整 性原 则: 一切 业 务、 管理 活动 的发 生都 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 督 制 约必 须 渗透 到 托管 业务 的 全过 程 和各 个 操作 环节 , 覆盖 到 基金 托 管部 所有 的 部门 、 岗位 和人员 。


(3)及时性 原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动 必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时 地记录; 按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必须 实 现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必须 根 据国家 政策 、 法律 及宁波 银行经 营管 理的 发展 变化 进行适 时修 订;必 须保 证制 度的 全面 落实执 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时 限及 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部 门 ;直 接的 操作 人 员和控 制人 员 必 须相 对 独立 、 适当 分开 ; 基金 托 管部 内 部设 置独 立 的负 责 审计 内 控 部 门专 责 内控 制 度的 检查。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 “ 基 金投资 监督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对 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的投 资 比 例 、投 资 范围 、 投资 组合 等 情况 进 行监 督 ,并 定期 编 写基 金 投资 运 作监 督报 告 ,报 送 中国 证 监 会。 在 日常 为 基金 投资 运 作所 提 供的 基 金清 算和 核 算服 务 环节 中 ,对 基金 管 理人 发 送的 投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控 , 发 现 投资 比 例超 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书 面 通知 , 与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 情况 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21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 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场 外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直销业 务专 用电 话:021-31081759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021-31081841 联系人 :沈茜 (2) 代销 机构 ①代销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22 3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4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王 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 话 : 95511-3 或 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9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23 1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1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2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3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5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1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24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18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0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22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25 网址:www.nbcb.com.cn ②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金山 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 万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6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2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 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01 法定代 表: 陆彬 彬 联系人 :鲁 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9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11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2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场 内 销 售机构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27 本基金场内 将 通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内 具 有基 金 销售业 务 资 格并 经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和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认 可的 会 员单 位 发售 。本 基 金认 购 期结 束 前获 得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的 证券 公 司也 可 代理 场内 基 金份 额 的发 售 。 尚 未取 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格 ,但 属 于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会 员 的其 他 机构 ,可 在 本基 金 份额 上 市后 ,通 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系 统 办理 本 基金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 师: 黎明 、黎明 (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德 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222 号30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222 号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伯卿 联系电 话:021-6141888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吴柯 联系人 :陶 坚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28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11 月 18 日 证监 许可 【2013 】1452 号文 ( 《关 于核 准国泰 淘新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募集的批 复》 )注册 募集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 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 上市 契 约型开 放式 3、 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三)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1452 号文 核准 , 自 2013 年 12 月 18 日起 向 社会公 开募 集, 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 结束募 集 。经 德勤 华永 会 计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验资 ,本 次募 集的 净 认购金 额 为 1,488,475,315.17 元 人民 币, 折合 基金 份 额 1,488,475,315.17 份 ,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 计 69,951.36 元人 民币 ,折 合 基金份 额 69,951.36 份 , 已分别 计入 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归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有。 上述 资金 总额 已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 全 额 划入 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 宁波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开 立的 基 金托 管 专户 。 按 照 每份 基 金份 额面值 人民 币 1.00 元计 算 ,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含本 息 共募 集 1,488,545,266.53 份 基金份 额 , 有 效 认购户 数 为 12,836 户。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和本 基金 《 基金 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 募集符 合有 关法 律条 件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 获书 面确 认 , 基 金合同 自该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八、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在 本基金 符 合 法律 法 规和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规 定 的上 市 条件的 情 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申请 本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29 1、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2、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三 个 月内, 在 本 基金 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规 定的上 市 条 件的 情况下 ,本 基金 份额 开始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在 确 定 上市 交 易的 时 间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依 据 法律法 规 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基 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上 市 后,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结 算 系统中 的 基 金份 额 可直 接 在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交 易 ;登 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 中 的基 金 份额 通过 办 理跨 系 统转 托 管业 务将 基 金份 额 转至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后 ,方 可上市 交易 。 (二)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 为 10% ,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等相 关规 定。 (三)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四)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 基 金 在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 交 易, 交 易行 情 通过行 情 发 布系 统 揭示 。 行情发 布 系 统同 时揭示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五)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本 基 金 的停 复 牌、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 市 和终 止 上市按 照 相 关法 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及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执 行。 (六)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及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对 基 金上 市 交易 的 规则等 相 关 规定 内 容 进行 调 整 的 ,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 相 应予 以 修改 ,并 按 照新 规 定执 行 ,且 此项 修 改无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七)若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增 加 了基 金 上市交 易 的 新功 能,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适 当的 程序 后增 加相 应功能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30 九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过 销 售 机构 进 行。 投 资人可 以 使 用开 放 式基 金 账户, 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的 直 销机 构 及场 外其 他 销售 机 构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 场外 申 购和 赎 回业 务。 投 资人 也 可使 用 深 圳证 券 账户 , 通过 场内 销 售机 构 利用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系统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场 内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办 理 基 金份 额 场内 申 购、赎 回 业 务的 销 售机 构 为具有 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且符合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风 险 控制 要 求的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会 员 单位 。办 理 基金 份 额场 外 申购 、赎 回 业务 的 机构 为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和 场外销 售机 构。 具 体 的 销售 机 构将 由 基金管 理 人 在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或 其 他相 关 公告 中 列明。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销 售 机构 , 并予 以 公告 。基 金 投资 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期货 交 易市 场、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他 特 殊 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 述开 放 日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 相应 的 调整 ,但 应 在实 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 2014 年 1 月 3 日起 开 始办 理申 购。 基金管 理人 自 2014 年 1 月 3 日起 开 始办 理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公 告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 者时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 或 者转 换 。 投资 人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登 记 机构 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31 1、“ 未知 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 的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4、 场 外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序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 的 情况 下 ,对 上 述原则 进 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 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 人 申购 基 金份 额 时,必 须 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 项。投 资 人 交付 申 购款 项 时,申 购 成 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递 交 赎回申 请 时 ,赎 回 成立 ; 登记机 构 确 认赎 回 时, 赎 回生效 。 投 资人 赎回申 请生效 后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结 束 前 受理 有 效申 购 和赎回 申 请 的当 天 作为 申 购或赎 回 申 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及时 到 销售机 构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 售 机 构对 申 购、 赎 回申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表 申 请一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 请。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 登记 机 构的 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 于 申请 的 确认 情况 , 投资 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担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0 元( 含申 购费 )。各 销售 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申 购 金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售 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32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可 将 其全部 或 部 分基 金 份额 赎 回。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办 理 赎回时 , 单 笔赎 回申请 最低 份数 为 100.00 份, 若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销售机 构保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足 100.00 份, 则赎回 时必 须一 起赎 回。 3、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对上 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5、 对 于场 内申 购、 赎回 及 持有场 内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有 规 定的 ,从 其最 新规定 办理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1、申 购费 用


申 购 费 用由 投 资者 承 担,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 基 金的 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本基金 场内 和场 外的 申购 费率相 同, 申购 费率 为 1.5% 。 2、赎 回费 用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 时收 取。 本 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15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 对 持续持 有期 大于 等于 15 日 少于 30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取 0.75% 的赎回 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 财 产 ;对 持有 期大 于等于 30 日少于 1 年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收取 0.1% 的 赎回 费 ,并将 赎回 费 的 25% 计 入基 金 财 产; 对 持 有期大于 等于 1 年少于 2 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 取 0.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赎 回费 的 25% 计 入基 金 财产 。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不 高于 1.5% , 随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本 基金的 场 内 赎回费 率为 固定 赎回 费 率 0.3% ,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间 分段设 置赎 回费 率: 场外赎 回费 份额持 有时 间(Y ) 赎回费 率 Y<15 天 1.50% 15 天≤Y<30 天 0.75% 30 天≤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 ≥ 2 年


0


场内赎 回费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为 固定 值0.3% ,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 间分段 设 置赎回 费率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33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计 划 ,针 对 以特 定交 易 方式 ( 如网 上 交易 、电 话 交易 等 )等 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 资 人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销 活 动。 在 基金 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 关监 管 部门 要求 履 行必 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 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5、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场内 申 购、 赎回 业务 应遵 守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的 有关 业 务规 则。 若 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或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对场 内申 购 、赎 回 业务 规 则有 新的 规 定, 基 金合 同 相应 予以 修 改, 并 按照 新规定 执行 ,且 此项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 以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外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 金资 产 承担 。 场内 申购 份 额计 算 结果 保 留到 整数 位 ,整 数 位后 小 数部 分的 份 额对 应 的资 金返还 至投 资者 资金 账户 。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费 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 数=49,261.08/1.128=43,671.17 份 若投资 者是 场外 申购 , 则 所得基 金份 额 为 43,671.17 份。 若投 资者 是场 内申 购 ,则 所得 份 额为 43,671 份, 整数 位后 小数部 分的 申购 份额 (0.17 份)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 投资者 。具 体计 算公式 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43,671 ×1.128=49,260.89 元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34 退款金 额=50,000-49,260.89-738.92=0.19 元 即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 从 场内申 购本 基金 , 则可 得 到 43,671 份基金 份 额, 同 时应得 退款 0.19 元。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金额 , 净赎 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资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 金 50,000 份 场外 份额 ,持 有 0.5 年 时决 定赎 回,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1.250 元, 则 其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50,000 ×1.250=62,500.00 元 赎回费 用=62,500.00 ×0.1%=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62,500.00-62.50=62,437.50 元 若该投 资者 持有 的是 场内 份额, 则赎 回费 率为 固定 值 0.3%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1.250 元,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 额如下 : 赎回金 额=50,000 ×1.250=62,500.00 元 赎回费 用=62,500.00 ×0.3%=187.50 元 净赎回 金额=62,500.00-187.50=62,312.50 元 3、 本基 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资产 承担。T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本 基 金 申购 和 赎回 的 登记结 算 业 务, 按 照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及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正 常情况 下 , 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金 成功 后 ,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加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结 算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 起(含 该日 )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T 日赎 回 基 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其 办理扣 除权 益的登 记结 算手 续。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登 记 机构 可 以对 上 述登记 结 算 办理 时 间进 行 调整, 但 不 得实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35 质 影 响投 资 者的 合 法权 益, 基 金管 理 人最 迟 于调 整实 施 日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3、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申 购 申 请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已 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 量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 支付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36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当 出 现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时 ,场 内 赎回 申请 按 照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及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有 关业 务 规 则办 理 。在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 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对 于 场 外赎 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时的 资 产 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占 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 回 份额 ; 对于 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场 内 赎回申 请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和 登记 机构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办理 。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份额 申请 的处理 方式 遵照 相关 的业 务规则 及届 时开 展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3)暂 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37 当 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期 办 理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招募 说 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也 可 以根 据 实际 情 况在 暂停 公 告中 明 确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 行发 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金 登 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强 制 执行 等 情形而 产 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 律法 规 的其 它非 交 易过 户 。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捐 赠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 供的 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1、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同 销 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 行转托 管的 行为 。 (2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基 金份 额赎 回业务 的 销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38 售机构 (网 点) 时, 需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3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 金份 额场内 赎 回 的 会 员单 位 (交 易 单元 )、 或 变更 办 理基 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的 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时 , 需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2、跨 系统 转托 管 (1 )跨 系统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2 )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 办 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另行 规 定 。投 资 人 在办 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可 自 行约 定 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 期扣 款 金额 必须 不 低于 基 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金份 额 的 冻结 与 解冻 , 以及登 记 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前 瞻 性 把握 不 同时 期 股票市 场 、 债券 市 场、 银 行间市 场 的 收益 率 ,在 控 制下行 风 险 的前 提下为 投资 人获 取稳 健回 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对象 是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 益类金 融工 具 、 债 券 等固 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 司债 、 次级 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中期 票据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短期 融资 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等)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39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通 过二 级市 场直接 买 入 股票 , 所 占比 例不 超过 股 票资产 的 10% ; 投 资于 债 券、 债券 回购 、 货币 市场 工具 、 银 行存 款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高 于 20% ;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保 证金 以后 , 本 基金 保 留的现金 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的大 类 资产 配 置主要 通 过 对宏 观 经济 运 行状况 、 国 家财 政 和货 币 政策、 国 家 产业 政 策 以及 资 本市 场 资金 环境 、 证券 市 场走 势 的分 析, 预 测宏 观 经济 的 发展 趋势 , 并据 此 评价 未 来 一段 时 间股 票 、债 券市 场 相对 收 益率 , 主动 调整 股 票、 债 券类 资 产在 给定 区 间内 的 动态 配置, 以使 基金 在保 持总 体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 的基 础上, 优化 投资 组合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 新 股 投资 方 面, 本 基金管 理 人 将全 面 深入 地 把握上 市 公 司基 本 面, 运 用基金 管 理 人的 研 究 平台 和 股票 估 值体 系 , 深 入发 掘 新股 内 在价 值, 结 合市 场 估值 水 平和 股市 投 资环 境 ,充 分考虑 中签 率、 锁定 期等 因素, 有效 识别 并防 范风 险,以 获取 较好 收益 。 本基金二级 市 场 股 票 投资以 定 性 和定 量 分析 为 基础, 从 基 本面 分 析入 手 。根据 个 股 的估 值 水 平优 选 个股 , 重点 配置 当 前业 绩 优良 、 市场 认同 度 较高 、 在可 预 见的 未来 其 行业 处 于景 气周期 中的 股票 。 1)定 量分 析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结合 案 头分析 与 实 地调 研 ,对 列 入研究 范 畴 的股 票 进行 全 面系统 地 分 析和 评价。 ① 成长 能力 较强 本 基 金 认为 , 企业 以 往的成 长 性 能够 在 一定 程 度上反 映 企 业未 来 的增 长 潜力, 因 此 ,本 基 金 利用 主 营业 务 收入 增长 率 、净 利 润增 长 率、 经营 性 现金 流 量增 长 率指 标来 考 量公 司 的历 史成长 性, 作为 判断 公司 未来成 长性 的依 据。 主 营 业 务收 入 增长 率 是考察 公 司 成长 性 最重 要 的指标 , 主 营业 务 收入 的 增长所 隐 含 的往 往 是 企业 市 场份 额 的扩 大, 体 现公 司 未来 盈 利潜 力的 提 高, 盈 利稳 定 性的 加大 , 公司 未 来持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40 续 成 长能 力 的提 升 。本 基金 主 要考 察 公司 最 新报 告期 的 主营 业 务收 入 与上 年同 期 的比 较 ,并 与同行 业相 比较 。 净 利 润 是一 个 企业 经 营的最 终 成 果, 是 衡量 企 业经营 效 益 的主 要 指标 , 净利润 的 增 长反 映 的 是公 司 的盈 利 能力 和盈 利 增长 情 况。 本 基金 主要 考 察公 司 最新 报 告期 的净 利 润与 上 年同 期的比 较, 并与 同行 业相 比较。 经 营 性 现金 流 量反 映 的是公 司 的 营运 能 力, 体 现了公 司 的 偿债 能 力和 抗 风险能 力 。 本基 金主要 考察 公司 最新 报告 期的经 营性 现金 流量 与上 年同期 的比 较, 并与 同行 业相比 较。 ② 盈利 质量 较高 本基金 利用 总资 产报 酬率 、净 资产 收益 率、 盈利 现 金比率 ( 经营 现金 净流 量/ 净利润 ) 指 标来考 量公 司的 盈利 能力 和质量 。 总 资 产 报酬 率 是反 映 企业资 产 综 合利 用 效果 的 核心指 标 , 也是 衡 量企 业 总资产 盈 利 能力 的 重 要指 标 ;净 资 产收 益率 反 映企 业 利用 股 东资 本盈 利 的效 率 ,净 资 产收 益率 较 高且 保 持增 长 的 公司 , 能为 股 东带 来较 高 回报 。 本基 金 考察 公司 过 去两 年 的总 资 产报 酬率 和 净资 产 收益 率,并 与同 行业 平均 水平 进行比 较。 盈 利 现 金比 率 ,即 经 营现金 净 流 量与 净 利润 的 比值, 反 映 公司 本 期经 营 活动产 生 的 现金 净 流 量与 净 利润 之 间的 比率 关 系。 该 比率 越 大, 一般 说 明公 司 盈利 质 量就 越高 。 本基 金 考察 公司过 去两 年的 盈利 现金 比率, 并与 同行 业平 均水 平进行 比较 。 此 外 , 本基 金 还将 关 注公司 盈 利 的构 成 、盈 利 的主要 来 源 等, 全 面分 析 其盈利 能 力 和质 量。 ③ 未来 增长 潜力 强 公 司 未 来盈 利 增长 的 预期决 定 股 票价 格 的变 化 。因 此 , 在 关注 公 司历 史 成长性 的 同 时, 本 基 金尤 其 关注 其 未来 盈利 的 增长 潜 力。 本 基金 将对 公 司未 来 一至 三 年的 主营 业 务收 入 增长 率、净 利润 增长 率进 行预 测,并 对其 可能 性进 行判 断。 ④ 估值 水平 合理 本 基 金 将根 据 公司 所 处的行 业 , 采用 市 盈率 、 市净率 等 估 值指 标 ,对 公 司股票 价 值 进行 动 态 评估 , 分析 该 公司 的股 价 是否 处 于合 理 的估 值区 间 ,以 规 避股 票 价值 被过 分 高估 所 隐含 的投资 风险 。 2)定 性分 析 在 定 量 分析 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 结 合定 性 分析 筛 选优质 股 票 ,定 性 分析 主 要判断 公 司 的业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41 务是否 符合 经济 发展 规律 、产业 政策 方向 ,是 否具 有较强 的竞 争力 和良 好的 治理结 构。 根据定 性分 析结 果, 选择 具有以 下特 征的 公司 股票 重点投 资: ① 符合 经济 结构 调整 、产 业升级 发展 方向 ; ② 具备 一定 竞争 壁垒 的核 心竞争 力 ; ③ 具有 良好 的公 司治 理结构 ,规 范的 内部 管理 ; ④ 具有 高效 灵活 的经 营机 制 。 3、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采用 的 固定 收 益品种 主 要 投资 策 略包 括 :久期 策 略 、期 限 结构 策 略和个 券 选 择策 略等。 (1) 久期 策略 根 据 国 内外 的 宏观 经 济形势 、 经 济 周 期 、国 家 的货币 政 策 、汇 率 政策 等 经济因 素 , 对未 来利率 走势 做出 准确 预测 ,并确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久期的 长短 。 考虑到 收益 率变 动对 久期 的影响 , 若预 期利 率将 持 续下行 , 则增 加信 用投 资 组合的 久期 ; 相反 ,则 缩短 信用 投资 组 合的久 期 。组 合久 期选 定 之后 ,要 根据 各相 关经 济 因素的 实时 变化 , 及时调 整组 合久 期。 考 虑 信 用溢 价 对久 期 的影响 , 若 经济 下 行, 预 期利率 将 持 续下 行 的同 时 ,长久 期 产 品比 短 久 期产 品 将面 临 更多 的信 用 风险 , 信用 溢 价要 求更 高 。因 此 应缩 短 久期 ,并 尽 量配 置 更多 的信用 级别 较高 的产 品。 (2) 期限 结构 策略 根 据 国 际国 内 经济 形 势、国 家 的 货币 政 策、 汇 率政策 、 货 币市 场 的供 需 关系、 投 资 者对 未 来 利率 的 预期 等 因素 ,对 收 益率 曲 线的 变 动趋 势及 变 动幅 度 做出 预 测, 收益 率 曲线 的 变动 趋势包 括 :向 上平 行移 动 、向 下平 行移 动、 曲线 趋 缓转折 、 曲线 陡峭 转折 、 曲线正 蝶式 移动 、 曲 线 反蝶 式 移动 , 并根 据变 动 趋势 及 变动 幅 度预 测来 决 定信 用 投资 产 品组 合的 期 限结 构 ,然 后选择 采取 相应 期限 结构 策略: 子弹 策略 、杠 铃策 略或梯 式策 略。 若 预 期 收益 曲 线平 行 移动, 且 幅 度较 大 ,宜 采 用杠铃 策 略 ;若 幅 度较 小 ,宜采 用 子 弹策 略 , 具体 的 幅度 临 界点 运用 测 算模 型 进行 测 算。 若预 期 收益 曲 线做 趋 缓转 折, 宜 采用 杠 铃策 略。若 预 期 收益 曲 线做 陡峭 转 折, 且 幅度 较 大, 宜采 用 杠铃 策 略; 若 幅度 较小 宜 采用 子 弹策 略;用 做判 断依 据的 具体 正向及 负向 变动 幅度 临界 点,需 要运 用测 算模 型进 行测算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1)特 定跟 踪策 略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42 特 定 是 指某 类 或某 个 信用产 品 具 有某 种 特别 的 特点, 这 种 特点 会 造成 此 类信用 产 品 的价 值被高 估或 者低 估 。特 定 跟踪策 略 ,就 是要 根据 特 定信用 产品 的特 定特 点 , 进行跟 踪和 选择 。 在 所 有的 信 用产 品 中, 寻找 在 持有 期 内级 别 上调 可能 性 比较 大 的产 品 ,并 进行 配 置; 对 在持 有 期 内级 别 下调 可 能性 比较 大 的产 品 ,要 进 行规 避。 判 断的 基 础就 是 对信 用产 品 进行 持 续内 部跟踪 评 级 及对 信 用评 级要 素 进行 持 续跟 踪 与判 断, 简 单的 做 法就 是 跟踪 特定 事 件: 国 家特 定 政 策及 特 定事 件 变动 态势 、 行业 特 定政 策 及特 定事 件 变动 态 势、 公 司特 定事 件 变动 态 势, 并 对 特定 政 策及 事 件对 于信 用 产品 的 级别 变 化影 响程 度 进行 评 估, 从 而决 定对 于 特定 信 用产 品的取 舍。 2)相 对价 值策 略 本 策 略 的宗 旨 是要 找 到价值 被 低 估的 信 用产 品 。属于 同 一 个行 业 、类 属 同一个 信 用 级别 且 具 有相 近 期限 的 不同 债券 , 由于 息 票因 素 、流 动性 因 素及 其 他因 素 的影 响程 度 不同 , 可能 具 有 不同 的 收益 水 平和 收益 变 动趋 势 ,对 同 类债 券的 利 差收 益 进行 分 析, 找到 影 响利 差 的因 素, 并对 利差 水平 的未 来 走势做 出判 断 ,找 到价 值 被低估 的个 券 ,进 而相 应 地进行 债券 置换 。 本策略 实际 上是 某种 形式 上的债 券互 换, 也是 寻求 相对价 值的 一种 投资 选择 策略。 这 种 投 资策 略 的一 个 切实可 行 的 操作 方 法是 : 在一级 市 场 上, 寻 找并 配 置在同 等 行 业、 同 等 期限 、 同等 信 用级 别下 拥 有较 高 票面 利 率的 信用 产 品; 在 二级 市 场上 ,寻 找 并配 置 同等 行 业 、同 等 信用 级 别、 同等 票 面利 率 下具 有 较低 二级 市 场信 用 溢价 ( 价值 低估 ) 的信 用 产品 并进行 配置 。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利用自 下而 上的 公司 、 行 业层面 定性 分析 , 结合Z-Score 、KMV 等 数量 分析 模 型, 测算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的 违 约风 险。 考 虑海 外 市场 高 收益 债违 约 事件 在 不同 行 业间 的明 显 差异 , 根据 自 上 而下 的 宏观 经 济及 行业 特 性分 析 ,从 行 业层 面对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违约 风险 进 行多 维 度的 分 析 。个 券 的选 择 基于 风险 溢 价与 通 过公 司 内部 模型 测 算所 得 违约 风 险之 间的 差 异, 结 合流 动性、 信息 披露 、偿 债保 障等方 面的 考虑 。 4、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旨 在通过 股指 期货 实现 基金 的套期 保值 。 1)套 保时 机选 择策 略 根 据 本 基金 对 经济 周 期运行 不 同 阶段 的 预测 和 对市场 情 绪 、估 值 指标 的 跟踪分 析 , 决定 是否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套期 保值以 及套 期保 值的 现货 标的及 其比 例。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43 2)期 货合 约选 择和 头寸 选 择策略 在 套 期 保值 的 现货 标 的确认 之 后 ,根 据 期货 合 约的基 差 水 平、 流 动性 等 因素选 择 合 适的 期货合 约; 运用 多种 量化 模 型计算 套期 保值 所需 的期 货合约 头寸 ; 对 套期 保值 的 现货标 的 Beta 值进行 动态 的跟 踪, 动态 的调整 套期 保值 的期 货头 寸。 3)展 期策 略 当 套 期 保值 的 时间 较 长时, 需 要 对期 货 合约 进 行展期 。 理 论上 , 不同 交 割时间 的 期 货合 约 价 差是 一 个确 定 值; 现实 中 ,价 差 是不 断 波动 的。 本 基金 将 动态 的 跟踪 不同 交 割时 间 的期 货合约 的价 差, 选择 合适 的交易 时机 进行 展仓 。 4)保 证金 管理 本 基 金 将根 据 套期 保 值的时 间 、 现货 标 的的 波 动性动 态 地 计算 所 需的 结 算准备 金 , 避免 因保证 金不 足被 迫平 仓导 致的套 保失 败。 5)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利 用 股 指期 货 的现 货 替代功 能 和 其金 融 衍生 品 交易成 本 低 廉的 特 点, 可 以作为 管 理 现货 流 动 性风 险 的工 具 ,降 低现 货 市场 流 动性 不 足导 致的 交 易成 本 过高 的 风险 。在 基 金建 仓 期或 面 临 大规 模 赎回 时 ,大 规模 的 股票 现 货买 进 或卖 出交 易 会造 成 市场 的 剧烈 动荡 产 生较 大 的冲 击成本 ,此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考虑 运用 股指 期货 来化 解冲击 成本 的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季 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 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 期 报告 和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 件 中披 露 股指 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 括 投资 政 策、 持仓 情 况、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 等, 并 充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 证 为 本基 金 辅助 性 投资工 具 , 其投 资 原则 为 有利于 基 金 资产 增 值。 本 基金在 权 证 投资 方面将 以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在 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 其合理 定价 的基 础上 , 立 足于无 风险 套利 , 尽力减 少组 合净 值波 动率 ,力求 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比 例不 超 过 95% , 通过 二级 市场 直接买 入 股票, 所占 比例不 超过 股票 资产 的 10%; 投资 于债 券、 债 券回 购 、 货币 市场 工具、 银行 存 款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5%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保证 金以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44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16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持有 的 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17 ) 本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45 (19)本基金投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相 关证 券可交 易 的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规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或 变 更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五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税 后)+1% 其 中 , 五年 期 银行 定 期存款 利 率 是指 中 国人 民 银行公 布 并 执行 的 金融 机 构五年 期 人 民币 存款基 准利 率。 本 基 金 以实 现 绝对 收 益作为 投 资 目标 , 力争 在 混合型 基 金 的投 资 限定 之 下,追 求 较 高的 投 资 回报 。 银行 定 期存 款可 以 近似 理 解为 定 息产 品, 而 五年 期 银行 定 期存 款收 益 较符 合 本基 金的预期。 因此,本 基金 采用五年期 银行定期 存款 利率(税后 ) +1% 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与 本基金 追求 的预 期收 益水 平相符 。 如果今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化 , 或 证券 市 场中 有 其他代 表 性 更强 或 者更 科 学客观 的 业 绩比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46 较 基 准适 用 于本 基 金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依据 维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益 的 原则 , 根据 实 际 情况 对 业绩 比 较基 准进 行 相应 调 整。 调 整业 绩比 较 基准 应 经基 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 ,其预 期 风 险、 预 期收 益 高于货 币 市 场基 金 和债 券 型基金 ,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 七)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及 转融通 本 基 金 可以 根 据届 时 有效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政 策的规 定 进 行融 资 融券 、 转融通 。 待 基金 参 与 融资 融 券和 转 融通 业务 的 相关 规 定颁 布 后,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改变 本基 金 既有 投 资目 标 、 策略 和 风险 收 益特 征并 在 控制 风 险的 前 提下 ,参 与 融资 融 券业 务 以及 通过 证 券金 融 公司 办 理 转融 通 业务 , 以提 高投 资 效率 及 进行 风 险管 理。 届 时基 金 参与 融 资融 券、 转 融 通 等 业务 的 风 险控 制 原则 、 具体 参与 比 例限 制 、费 用 收支 、信 息 披露 、 估值 方 法及 其他 相 关事 项 按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 并履 行相 关程 序 。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董事 会 及董事 保 证 本报 告 所载 资 料不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述 或 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 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指 标 、净 值表 现 和投 资 组合 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 容 不存 在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188,761,173.74 4.33 其中: 股票 188,761,173.74 4.3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53,647,360.36 21.87 其中: 债券 953,647,360.36 21.8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47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93,650,899.93 22.79 其中: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200,899,881.72 50.47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3,966,851.41 0.55 8 合计 4,360,926,167.16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9,849,829.68 0.69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4,886,000.00 0.11 E 建筑业 8,506,693.16 0.2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2,241,475.40 0.2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33,277,175.50 3.06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48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8,761,173.74 4.34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1 002736 国信证 券 10,763,428 109,356,428.48 2.51 2 601398 工商银 行 3,122,946 15,208,747.02 0.35 3 300393 中来股 份 369,665 14,379,968.50 0.33 4 603368 柳州医 药 238,161 12,241,475.40 0.28 5 000001 平安银 行 550,000 8,712,000.00 0.20 6 600820 隧道股 份 1,029,866 8,506,693.16 0.20 7 002721 金一文 化 300,000 6,861,000.00 0.16 8 600617 国新能 源 200,000 4,886,000.00 0.11 9 600401 海润光 伏 600,000 4,146,000.00 0.10 10 603606 东方电 缆 117,440 2,586,028.80 0.06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0,716,000.00 0.4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07,669,044.60 7.0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01,195,000.00 6.93 4 企业债 券 158,846,929.20 3.6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57,137,000.00 10.51 6 中期票 据 2,001,600.00 0.05 7 可转债 7,276,786.56 0.17 8 其他 -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49 9 合计 953,647,360.36 21.93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40444 14 农发 44 500,000 50,110,000.00 1.15 2 011499090 14 中 电信 SCP001 450,000 45,031,500.00 1.04 3 041452053 14 京能 CP001 450,000 44,874,000.00 1.03 4 041451008 14 北车 CP001 400,000 40,360,000.00 0.93 5 041451051 14 百 联集 CP002 400,000 40,100,000.00 0.92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旨 在通过 股指 期货 实现 基金 的套期 保值 。 法 律 法 规对 于 基金 投 资股指 期 货 的投 资 策略 另 有规定 的 , 本基 金 将按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执 行。 10.报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50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况。 11.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1,679.2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905,172.1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966,851.41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3368 柳州医 药 12,241,475.40 0.28 网下新 股 2 600617 国新能 源 4,886,000.00 0.11 非公开 发行 3 600401 海润光 伏 4,146,000.00 0.10 非公开 发行 4 603606 东方电 缆 2,586,028.80 0.06 网下新 股 十一、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 守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 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 来表 现。 投 资有 风 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51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00% 0.00% 0.03% 0.00% -0.03% 0.00% 2014 年度 11.20% 0.10% 5.75% 0.02% 5.45% 0.08% 2013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1.20% 0.10% 5.78% 0.02% 5.42% 0.08% 注:2013 年12 月 30 日 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购 买 的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 本息 和 基金 应 收的申 购 基 金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 规范 性 文件 为 本基金 开 立 资金 账 户、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 户 以 及投 资 所需 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 开 立的 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 机 构的 财 产, 并 由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登记 机 构和 基金 销 售机 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 担其 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 , 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 其固 有 资 产产 生 的债 务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 基金 财 产所 产生 的 债权 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52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 以 及国 家 法律 法 规规定 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证、 股 指 期货 、 债券 和 银行存 款 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 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 未发 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 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53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6、 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以 结算价 格进 行估 值。 (2)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 基 金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按成本 估值 。 国 家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 其规 定进行 估值 。 8、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9、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54 规 定 暂停 估 值时 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 如果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 或登 记 机构 、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自 身 的过 错 造成 估值 错 误, 导 致其 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 于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损 失当 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 失按 下 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 给予 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 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 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 赔偿 责 任 ;若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 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 仍应 对 估值 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 将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55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 认后 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56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 家 会 计政 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极 采 取必 要 的措 施减 轻 或消 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 份基 金 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 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开 放 式基 金 账户 下的 基 金份 额 ,可 选 择现 金红 利 或将 现 金红 利 自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 进行 再 投 资; 若 投资 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 认的 收 益分 配方 式 是现 金 分红 。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深圳 证券 账 户下 的 基金 份 额, 只能 选 择现 金 分红 的 方式 。具 体 权益 分 配程 序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截 止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57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由 投 资 者自 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 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 基金 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现 金 红利 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额 。 红利 再 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等 有关 事 项遵 循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1%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1%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 人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58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 -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六、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 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59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 定 披露 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 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时间内 , 将 应予 披 露的 基 金信息 通 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 证基 金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式 查 阅或 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60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四 ) 本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 金合 同 》是 界 定《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 义务 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规 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 基 金投 资 者重 大利 益 的事 项 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排 、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 披露 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 说明 书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的中 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 构报 送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 更新 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宜 编 制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 在披露 招 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国 证 监 会确 认 文件 的 次日在 指 定 媒体 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 生效 公告。 4、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3 个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61 工作日 前, 将上 市交 易公 告书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 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前款 规定 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 次日 ,将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计 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在 基金 份 额销 售机 构 查阅 或 者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指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产生 重 大 影响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62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超过 百 分 之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 理 人及 其 董事、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重行 政 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 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基 金份 额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63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9、 澄 清公 告 在 《 基 金合 同 》存 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 媒体 中 出现的 或 者 在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 导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 、 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相关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后两个 交 易 日内 ,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体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2 、投 资股 指期 货相 关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 募 说明书 ( 更 新) 等 文 件中 披 露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 况, 包 括投 资 政策 、持 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 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理 制 度 ,指 定 专人 负 责管理 信 息 披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披 露 基 金信 息 ,应 当 符合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基 金 信息披 露 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法 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 书 面文 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体 上 披露信 息 外 ,还 可 以根 据 需要在 其 他 公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体 不 得早 于 指定 媒体 披 露信 息 ,并 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 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64 为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出 具审计 报 告 、法 律 意见 书 的专业 机 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 住 所, 供公众 查 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十八、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受到 经 济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 心理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的影 响 ,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 金投资 于债券 与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 国 债的 价 格和 收 益率 ,影 响 着企 业 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 市 场 前景 、 行业 竞 争、 人员 素 质等 , 这些 都 会导 致企 业 的盈 利 发生 变 化。 如果 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不 善 ,其 股票 价 格可 能 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 配 的利 润 减少 ,使 基 金投 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的 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 货膨胀 的影 响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金 管 理 人的 知 识、 经 验、判 断 、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 势、 证券 价 格走 势 的判 断 ,从 而影 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因 此, 本 基金 的 收益 水 平 与本 基 金管 理 人的 管理 水 平、 管 理手 段 和管 理技 术 等相 关 性较 大 。因 此本 基 金可 能 因为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65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 如 果 基金 资 产不 能 迅 速 转变 成 现金 , 或者 变 现为 现金 时 使 基 金 资产 产 生不 利的 影 响, 都 会影 响 基 金运 作 和收 益 水平 。 特 别 是, 本 基金 股 票资 产的 大 部分 将 投资 于 新股 市场 , 在新 股 申购 资金冻 结期 间 ,可 能会 面 临无法 及时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流动 性风 险 , 尤 其是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果基 金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基金 资产 处于 冻结 期间 ,可能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 本 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通过 二级 市场 直接 买入股 票 , 所占比 例不 超过 股票 资产 的 10%; 投资 于债 券、 债 券 回购、 货币 市场 工具、 银 行存款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5% 。 因此 股市、 债市 的 变 化 将 影响 到 基金 业 绩表 现。 本 基金 管 理人 将 发挥 专业 研 究优 势 ,加 强 对市 场、 上 市公 司 基本 面和固 定收 益类 产品 的深 入研究 ,持 续优 化组 合配 置,以 控制 特定 风险 。 2、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大 部 分将投 资于 新股 市场 。 由 于新股 发行 政策 、 新股 发 行机制 等影 响 新 股发 行 的因 素 变动 ,将 进 一步 影 响本 基 金的 股票 资 产配 置 ,从 而 影响 本基 金 的风 险 收益 水 平 。另 外 ,新 股 配售 比例 、 中签 率 的不 确 定性 ,或 其 他发 售 方式 的 不确 定性 , 也可 能 使本 基金面 临突 破投 资比 例限 制的风 险。 3、 本 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由于发 行人 自身 特点 , 存 在一定 的违 约 风 险。 同 时单 只 债券 发行 规 模较 小 ,且 只 能通 过 两 大 交易 所 特定 渠 道进 行转 让 交易 , 存在 流动性 风险 。 4、 本基 金可 投资 股指 期货 , 股指 期货 采用 保证 金交 易制度 , 由 于保 证金 交易 具有杠 杆性 , 当 出 现不 利 行情 时 ,股 价指 数 微小 的 变动 就 可能 会使 投 资人 权 益遭 受 较大 损失 。 股指 期 货采 用 每 日无 负 债结 算 制度 ,如 果 没有 在 规定 的 时间 内补 足 保证 金 ,按 规 定将 被强 制 平仓 , 可能 给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5、本 基金 新股 投资 部分 , 因估值 等因 素的 影响 ,可 能带来 申购 套利 的风 险。 ( 五) 其他 风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66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带 来 风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 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 对于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 之 日起 生效 ,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 5000 万元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直接 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清 算,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67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 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 财产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68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有 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 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 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 行使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益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施 其 他 法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 换律 师 事务所 、 会 计师 事 务所 、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供服 务 的 外部 机构;


16 ) 在 符合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下 , 制订 和 调整有 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69 金 财 产和 基 金管 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 投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文 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 定计 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 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的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分 配 基 金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 资料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益 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托 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70 22 ) 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金事 务 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 法 律 法规 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 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资 金 账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 证 其托 管 的基 金财 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金 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 同基 金 之间 在账 户 设置 、 资金 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71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和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运 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银 行 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任 不 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 金 投 资者 持 有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行 为 即视 为 对《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 金 投资 者 自 依据 《 基金 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 为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 基金 合同 》 的当 事 人,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72 直 至 其不 再 持有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成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表 有 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73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和 《 基金 合同 》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提 议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计 算 ,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2 )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 本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除 外 ; 13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4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 响的 情况 下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或 登记 机构 的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动 而应当 对 《 基 金合同 》进 行修 改; 5)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74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 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75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 及其 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表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通 讯开会 方 式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当 列 席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现 场 开会 同 时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 额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 以在 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 6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 份额 应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 截至 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76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会 议召 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 人(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 人或 基 金管 理 人经 通知 不 参加 收 取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 决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意 见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小 于 在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 内 , 就原 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代 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4)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基金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会 议程 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 络 、电 话 、短 信或 其 他方 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 式由 会 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 容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 项,如 《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 提 案的 修 改应当 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7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分 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 一) 选 举产 生 一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出 。 除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 定外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 在计 票 时监 督 员及公 证 机 关均 认 为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证 明 , 否则 提 交符 合 会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 资者 身份 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 有效 出席 的 投资 者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弃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78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大 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未 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在 宣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即 对 所投 票数 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 点。 监票 人 应当 进 行重 新 清点 ,重 新 清点 以 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79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 有 约束 力。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 议 事程序 、 表决 条 件等的 规定 , 凡 是 直接 引 用法 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 将 来法 律 法规 修改 导 致相 关 内容 被 取消 或变 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的 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完成 备案 手续 之日 起生效 ,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低于 5000 万元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直 接终 止基 金合 同进行 清算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80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 协 商未 能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据 该 会届 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81 《 基 金 合同 》 可印 制 成册, 供 投 资者 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销 售 机构的 办 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日 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宁波 银行) 住所: 中国 浙江 宁波 市鄞 州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浙江 宁波 市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邮政编 码:315100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成立日 期:1997 年 03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2 】143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拾 捌亿 捌仟 叁百捌 拾贰 万零 伍佰 贰拾 玖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和 长期贷 款 ; 办理 国 内外 结 算;办 理 票 据贴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82 现 ; 发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从 事 同业 拆 借; 提 供 担保 ; 代理 收 付款 项及 代 理保 险 业务 ; 代理 买卖 外 汇; 从 事银 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 进 行 监督 。 基金 合 同明 确约 定 基金 投 资风 格 或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 要 求的 格 式提 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运用 相 关技 术 系统 ,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 是 否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对象 是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 益类金 融工 具 、 债 券 等固 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 司债 、 次级 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中期 票据 、可 转 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短期 融资 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等)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 0%-95% , 通 过二级 市 场直接 买入 股票 , 所 占比 例不 超过 股 票资产 的 10% ; 投 资于 债 券、 债券 回购 、 货币 市场 工具 、 银 行存 款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 ;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高于 20% ;每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 金以后,本基金 保留的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超 过 95% , 通过 二级 市场 直接买 入 股票, 所占 比例不 超过 股票 资产 的 10%; 投资 于债 券、 债 券回 购 、 货币 市场 工具、 银行 存 款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5%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保证 金以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8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16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持有 的 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17 ) 本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9)本基金投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84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相 关证 券可交 易 的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规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或 变 更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款 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通过 事后 监 督方 式 对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 和 关联 交 易进 行 监督 。根 据 法律 法 规有 关 基金 从事 关 联交 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事 先 相互 提 供与 本机 构 有控 股 关系 的 股东 、与 本 机构 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 名单 及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有 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若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名 单 中列示 的 关 联方 进 行关 联 交易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 金管 理人 采 取必 要 措施 监 督该 关联 交 易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该 关联 交 易 侵犯 了 基金 投 资人 利益 的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 已 成交 的 关 联交 易 ,基 金 托管 人事 前 无法 监 督该 关 联交 易的 发 生, 只 能进 行 事后 结算 ,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 金投 资 运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 准 的、 经 慎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适 用 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并 约定 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 式。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严格 按 照交 易对 手 名单 的 范围 在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选 择交 易 对 手。 基 金托 管 人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是否 按 事前 提供 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进 行交 易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每 半年 对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及 结算 方 式进 行更 新 ,新 名 单确 定 前 已与 本 次剔 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 按照 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情 况 需要 临时 调 整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及结 算 方式 的, 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负 责 解 决因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由 此造 成 的任 何 法律 责 任 及损 失 。若 未 履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间 前仍 未 承担 违 约责 任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然 后再 向 相关 交 易对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85 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后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或 交 易方 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应遵 守《 关于 规范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 理办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股 票 网下 配 售部 分等 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 定 期 限锁 定 期的 可 交易 证 券 ,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 消 息或 其 他原 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证 券 、已 发 行未 上市 证 券、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押 券 等流 通 受限 证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 会 批准 的 有关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的 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 制 度。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提 供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 流动 性 风险 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 金 托管 人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有 关 书 面信 息 ,包 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 证 券主 体 的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 文件 、 发行 证券 数 量、 发 行价 格 、 锁定 期 ,基 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总 成 本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 、已 持 有流 通 受 限证 券 市值 占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 资金 划 付时 间等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保证 上述 信 息的 真 实、 完 整 ,并 应 至少 于 拟执 行投 资 指令 前 两个 工 作日 将上 述 信息 书 面发 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 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规 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遵 守 法律 法 规进 行 监督 ,并 审 核基 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有 关 书面 信 息。 基 金 托管 人 认为 上 述资 料可 能 导致 基 金出 现 风险 的, 有 权要 求 基金 管 理人 在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前 就该 风 险的 消 除或 防范 措 施进 行 补充 书 面说 明, 并 保留 查 看基 金 管理 人风 险 管理 部 门就 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出具 的 风险 评 估报 告 等备 查资 料 的权 利 。否 则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拒绝 执 行 有关 指 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 指令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 并 有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86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本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 遵守 《关 于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投资 中 期票 据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经 董 事会批 准 的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以及基金投 资 中 期票据 相 关 流动 性 风险 处置 预 案 提 供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人 是 否遵 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 确 定基 金 投资中 期 票 据的 , 应根 据 《托管 协 议 》的 约 定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其 托 管 基金 拟 购买 中 期票 据的 数 量和 价 格、 应 划付 的金 额 等执 行 指令 所 需相 关信 息 ,并 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对基 金 管理人 提 供 的有 关 书面 信 息 进行 审 核 , 基 金 托管 人 认为上 述 资 料可 能 导 致基 金 投资 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在 投 资 中 期 票据 前 就该 风险 的 消除 或 防范 措 施 进行 补 充书 面 说明 , 并 保 留查 看 基金 管 理人 风险 管 理部 门 就基 金 投资 中期 票 据 出 具 的风 险 评 估报 告 等备 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 则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 拒绝 执 行有 关 指令 。因 拒 绝执 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无 法 达成 一 致 , 应 及时上 报 中 国证 监 会请 求 解决。 如 果 基金 托管银 行没 有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基 金托 管银 行须 承担 连带责 任。 7、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8、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 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对 未 执行 的 该等 投 资指 令应 当 拒绝 执 行。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书面 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 工作 日前 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给 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 证,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 期限 ,并 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 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87 金 业 务执 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 提示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 的 要求 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提 供 相关 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10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 序已经 生 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告,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11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托 管 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 账 户等 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指令 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 管理 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管理 人并 改 正 。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 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88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和 期货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 有特 殊情 况 双方可 另行 协 商 解决 。 基金 托 管人 未经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不得 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 配本 基 金的 任 何资 产 ( 不包 含 基金 托 管人 依据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结 算数 据 完成 场内 交 易交 收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 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基 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备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或 者 从 事 客 户交 易 结算 资 金存 管的 商 业银 行 等开 设 的基 金认 购 专户 。 该账 户 由 基 金管 理 人开 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 财产 的全 部 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立 的 基金 银 行账 户 ,同 时在 规 定时 间 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并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任 何其 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89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银行 账户 办理 基金资 产的 支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 或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金 完 成与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一级 法人 清 算工 作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 收 价差 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 投 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 规定 , 则基 金 托管 人比 照 上述 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关 规定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银 行间 市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持有 人账 户 和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 代 表基 金 进行 银 行间 市场 债 券的 结 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代 表基 金 签订 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 银行 存 款开 户 证实书 等 有 价凭 证 由基 金 托管人 存 放 于基 金 托 管人 的 保管 库 ,也 可存 入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90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 凭 证 的购 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共同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对 由基 金 托管 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 金 信息 披 露协 议 及基 金投 资 业务 中 产生 的 重大 合同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保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重 大合 同 签署 后 及时 以加 密 方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并 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本 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重大 合 同的 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及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后 , 将基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91 基 金 托 管人 因 编制 基 金定期 报 告 等合 理 原因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提 供 相关 资 料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无 故 拒绝 或延 误 提供 , 并保 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 性和 完整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本协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 一 切争 议 ,应 经 友好协 商 解 决, 如 友 好协 商 未能 解 决的 ,则 任 何一 方 有权 将 争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其 时 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为 北 京市 。 仲 裁 裁决 是 终局 的 ,对 仲裁 各 方当 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托管协 议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 的服务 。 以 下是 主 要的 服 务内容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 变 化, 不断完 善并 增加 、修 改这 些服务 项目 :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全 天候 的 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 基金 净值 、 账户信 息 、公 司介 绍、 产 品介绍 、 交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92 易费率 等) 。 3、7×24 小 时留 言信 箱。 若不在 人工 服务 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 留言 ,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回电 。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电 话 信函、 电 邮 、传 真 等方 式 提出咨 询 、 建议 、 投诉 等 需求, 基 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 短信 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手 机 短信 资 讯 。内 容 包括 基 金净 值、 交 易确 认 、手 机 月度 对账 单 、生 日 节日 祝 福、 相关 基 金资 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 四)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电 子 邮件 资 讯 。基 金 管理 人 定期 或不 定 期向 订 制邮 件 服务 的投 资 人发 送 电子 资 讯和 电子 月 度交 易 对账 单等。 ( 五)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二十三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华泰 证券销 售国 泰民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并开通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及 参 加 网上 交易 等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4-7-29 关于国 泰基 金京 东直 销店 新增销 售基 金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4-8-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2014-9-18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93 获配非 公开 发 行 A 股的 公 告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离任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9-2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获配非 公开 发 行 A 股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10-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展 官方 淘宝店 基金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10-15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展 官方 淘宝店 基金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10-16 国泰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变 更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4-10-2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10-29 关于新 增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销售 国泰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并 开通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12-5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华 宝证 券开通 旗下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及 参加网 上交 易申 购( 含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12-1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展 直销 柜台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4-12-1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变 更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12-13 关于新 增华 安证 券代 理销 售国泰 基金 旗下部 分产 品并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12-24 国泰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调整大额 申购 及定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限 制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4-12-24 国泰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暂停申购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4-12-25 国泰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暂停申购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4-12-26 二十 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销 售 机 构和 登 记机 构 的住所 , 投 资者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二号) 94 可 在 办公 时 间免 费 查阅 ;也 可 按工 本 费购 买 本招 募说 明 书复 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 应 以招 募 说明 书正本 为准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以 下 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 场 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 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国泰 淘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募集注册 的 文件 ( 二)《 国泰 民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三)《 国泰 民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国泰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零一五 年二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