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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ETF(510050)

50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 要提 示 
 
上证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 经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11
月22日 证监 基金 字[2004]196 号文 批准 募集 。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于2004 年12月30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金 的价 值 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根 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险 包括 :
因整体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基金 属股 票基 金, 风险 与收益 高于 混
合基金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基 金。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金 ,采 用完 全复 制策 略,跟 踪上 证
50 指 数, 是股 票基 金中 风 险较低 、 收益 中等 的产 品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 申 购基金 时 ,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4 年12 月30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据 截止 日
为2014 年9 月30 日。 (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 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 30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1 
八、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31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1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2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39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46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46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7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0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1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3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3 
十九、 风险 揭示 ..................................................................................................................... 57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9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1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0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5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6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77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77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上 证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 ( 以下 简称 “本招 募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以及 《上证 5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上 证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上 证 5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招募说 明书 : 指本《 上 证 5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基 金管
理人对 其定 期作 出的 更新 。 
托管协 议: 指 《 上证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发售公 告: 指《上 证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于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指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则 》 定义 的 “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 ” )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的 规定 , 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场 , 并取 得 国 家外 汇 管理局 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施 细则 》定 义的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托 管和 结算 业务 。 
募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期间 。 
发售代 理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理 本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 
发售协 调人 :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协调 本基金 发售 等工 作的 代理 机构 。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办理 本基 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 证券公 司 , 又 称为 代
办证券 公司 。 
销售代 理机 构: 指发售 代理 机构 和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合同 满足 生效 条件 后,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
续,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购 回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赎回 清单 :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告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 价等信 息的 文件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申购对 价: 指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应交 付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 。 
赎回对 价: 指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 定应
交付给 赎回 人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对 价 。 
组合证 券: 指本基 金标 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 
标的指 数: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编 制并 发布的 上 证 50 指 数及 其未 来可能 发生 的变 更 。 
现金替 代: 指申购 、 赎 回过 程中 , 投 资者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 用 于替
代组合 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 
现金差 额: 指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的 资产净 值与 按当日 收 盘价 计算的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位 中的 组合 证券 市值 和现金 替代 之差 。 投资 者 申购 、 赎 回时 应支 付
或应获 得的 现金 差额 根据 最小申 购 、 赎 回单 位对 应 的 现金 差额 、 申购 或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数计 算 。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 指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赎回 份额的 最低 数量 , 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应为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整 数倍 。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在 交易 时间内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申 购 、 赎 回清 单
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
值,简 称 IOPV 。 
预估现 金部 分: 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及申购赎回 代 理 券 商 预 先 冻 结 申 请 申
购、赎 回的 投资 者的 相应 资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布 的现 金 数 额 。 
指定交 易: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指定 交易实 施细 则》 中定 义的 “指定 交易 ”。 
基金份 额折 算: 指本基 金建 仓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将投 资者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变更 登记 的行 为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 
收益评 价日 : 指基金 管理 人计 算本 基金 累计报 酬率 与标 的指 数累 计报酬 率差 额之 日 ,
本基金 收益 评价 日为 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 。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 指收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 比 减 去
100% 。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
减去 100%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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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等 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过程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 其 他 媒
体。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期限, 本基 金为 不定 期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日/ 月: 指公历 日/ 月 。 
T 日: 指本基 金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 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 
元: 指人民 币元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 事长 、代 总经理 、党 委书 记 ,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硕 士, 高
级经济 师。 兼任 华夏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曾 任 中信 证券 公司 董事 、襄 理、副 总经 理, 中
信控股 公司 董事 、 常 务副 总裁 ,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 行 董事 、 总 裁 ,
兼任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等 。 
杨一夫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鲍尔 太平 有限 公司 总裁, 负责 总部 加拿 大鲍 尔公司 在中 国
的投资 活动 , 兼 任三 川能 源开发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中 国投资 协会 常务 理事 。 曾 任国际 金融 公司 (世
界银行 组织 成员 )驻 中国 的首席 代表 等。 
胡祖六 先生 :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
济学家 ,达 沃斯 世界 经济 论坛首 席经 济学 家, 高盛 集团大 中华 区主 席、 合伙 人、董 事总 经 理 。 
徐刚先 生: 董事 ,博 士, 经济师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董 事总 经
理、 经 纪业 务发 展与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委员 、 研 究部 行政负 责人 , 兼 任中 信证 券 (山 东) 、 中信 期
货、前 海股 权交 易中 心、 青岛蓝 海股 权交 易中 心、 厦门两 岸股 权交 易中 心等 公司董 事 。 曾任 中
国地质 机械 仪器 工业 总公 司干部 ,曾 任职 于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咨询 部、资 产管 理部 、
金融产 品开 发小 组 、 金 融 组、 研究 部、 股票 销售 交 易部 , 担 任经 理、 高级 经 理、 部门 副总 经理、
部门总 经理 、部 门行 政负 责人等 职务 。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计
划财务 部行 政负 责人 ,兼 任华夏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投 资银 行
部高级 经理 、上 市部 副主 任、风 险控 制部 执行 总经 理、交 易部 (现 交易 与衍 生产品 业务 部) 行
政负责 人。 
朱武祥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博 士生 导
师 ,兼 任 北 京建 设( 香港 上市) 及华 夏幸 福基 业、 中海油 海洋 工程 、荣 信三 家内地 上市 公司 的
独立董 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曾
任职于 北京 工艺 品进 出口 公 司 、 美 国纽 约中 国物 产 有限公 司 (外 派工 作) , 曾 担任中 国银 行信 托
咨询公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银 行卢 森堡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国 银行 意大 利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中
银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中国 银行 重组上 市办 公室 、董 事会 秘书办 公室 、上 市
办公室 总经 理,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博 士生 导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师,兼 任同 方环 境股 份有 限公司 、北 京双 杰电 气股 份有限 公司 、博 彦科 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上 市
公司) 、 朗新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 立董 事 , 中 国会 计 学会第 八届 理事 会理 事 , 中国会 计学 会财 务
成本分 会 第 八届 理事 会副 会长。 曾任 清华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会 计学 讲师 、副 教授。 
吴志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学士。 曾任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市场 总监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等 。 
林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 研究 总监 , 硕士 。 曾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等 。 
张霄岭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
学院特 聘教 授。 曾任 中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华盛 顿总 部) 经
济学家 、摩 根士 丹利 (纽 约总部 )信 用衍 生品 交易 模型风 险主 管、 中国 银监 会银行 监管 三部 副
主任等。 
汤晓东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任职 于摩 根大 通、 荷兰银 行、 苏格 兰皇 家银 行、中 国证 监
会等。 
李红源 先生 :监 事 长 ,硕 士,研 究员 级高 级工 程师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产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经理 。曾 任中 国北 方光 学电子 总公 司信 息部 职员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教 育局职 员、 主任 科
员、规 划处 副处 长、 计划 处处长 ,中 国兵 器装 备集 团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经济 运营 部副 主
任、资 本运 营部 巡视 员兼 副主任 。 
罗楚良 先生: 监事 , 硕士 , 高 级工 程师 。 现任 山东 省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总经理 ( 法定 代
表人) 、党 委副书 记 ,兼 任 山东高速 投资控 股有 限 公 司法定代 表人、 总经理 , 山东高速 环球融 资
租赁有 限公 司法 定代 表人 、 执行董 事兼 总经 理, 山 东高速 路桥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 曾 任山 东
省交通 厅政 策法 规处 副主 任科员、 主任 科员, 山东 省交通 厅外 事外 经处 副处 长, 山东 基建 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经 理, 山东高 速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常 务副 总经 理。 
吕翔先 生: 监事 ,学 士。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执 行总 经理 。曾任 国家 劳
动部综 合计 划与 工资 司副 主任科 员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人 力资 源管 理部 执行总 经理 。 
康茜女 士 : 监 事 , 法 学和 金 融学双 学士 。 现任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纪律 检查 委员会 委员 ,
兼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曾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北京 分行 法律 部、证 券监 管部 门
主任科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成 都分 公司 总经 理 、法 律监 察部 总经 理 等 。 
刘文灿 先生 : 监事 , 工商 管理硕 士 。 曾 任原 北京 市 二商局 干部 , 中国 国际 贸 易促进 委员 会干
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财务 部总 经理、 办公 室 主任 、 稽 核总 监 、 人 力资 源总监 、 法律 监察 部
总监等。 
王芬华女士:监事 ,经济 学学士。现任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部 总监 。曾任北京
NTT DATA 人力 资源 部职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助理 、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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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等。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方军先 生 , 硕 士 。1999 年 7 月 加 入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任 研究 员 、 华 夏成长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兴 华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数量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等, 现任数 量投 资部 总监 , 上证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2004 年 12 月 30 日起 任职) 、中 小企 业板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6 年 6 月 8
日起任 职) 、华 夏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9 年 7 月 10
日起任 职) 。 
3、本 公司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王路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数量 投资 部执行 总经 理、 首席 量化 投资官 ,恒 生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恒 生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基 金
经理、 上证 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上 证主 要消费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上 证金 融地 产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华 夏沪 港通 恒生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华 夏沪 港通恒 生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经理 、华 夏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 
成员: 张弘 弢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数 量投 资部执 行总 经理 ,华 夏沪 深 3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恒生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恒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夏 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上证 能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上 证医 药卫 生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夏沪 港通 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华夏 沪港 通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理 。 
方军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数 量投 资部 总监 , 上证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中 小企 业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经理 、华 夏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列席人 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
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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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投资者 申购 之基 金份 额或 赎回之 股票 、
现金替 代金 额及 现金 差额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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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招 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标 、 策略及限 制等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券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金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保证 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本基金 管理人 将加强 人 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 督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 有关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 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为 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何 其他第 三 人谋取不 当利
益。 
(3 )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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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有 效性 原则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
本收益 原则 建立 了一 套比 较完整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 列 业务管 理制 度及 相
应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 组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息沟 通、 内部 监
控 等要 素。 公司 已经 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 务 国际准 则 第 3402 号 》 ) 认 证,获 得无 保留 意
见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 及运 行有效 性的 报告 。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 理、 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和有 力 的控制 文化 。 
(1 )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等 专 门委 员会 。
公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司 各部门 之间有 明 确的授权 分 工, 既互相 合 作,又互 相核对 和制衡 , 形成了合 理的
组织结 构。 
(3 )公司 坚持稳 健经营 和 规范运作 ,重视 员工的 合 规守法意 识和 职 业道德 的 培养,并 进行
持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对于
不可控 风险, 风险 评估 的 目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 险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 于 可控风 险, 风 险评 估
的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 过制 度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 度。 风 险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 部门 对日常 工作 中新 出
现的风 险进 行再 评估 并完 善相应 的制 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过 程中 评估 相关 风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
度。 
3、控 制 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会计、 技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业务 管理 制
度上, 做 到了 业务 操作 流 程的科 学、 合 理和 标准 化 , 并 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 保 存和严 格的 检查 、 复
核; 在岗 位责 任制 度上 , 内部岗 位分 工合 理 、 职 责 明确 , 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 相互 检
查、相 互制 约。 
(1 )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
度,建 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各 投资 组合享 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 机会。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建立 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定
投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 比例 ; 基金 经理 在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 内, 负责确 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建 立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并下达 投资 指令 , 对 于超 过 投资权 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 严格的 审批 程序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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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管 理部 负责 交易 执行 。 
③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 一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禁止 性控 制。 根据 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相关 规 定,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
受限制 的行 为。 交易 系统 通过预 先的 设定 , 对 上述 禁止 进 行自 动提 示和 限制 。 
⑤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 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 风险 管理 部进 行 事中的 监控; 监
察稽核 部门 进行 事后 的监 控。在 监控 中如 发现 异常 情况将 及时 反馈 并督 促调 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了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人相 关业 务的相 互核 查
监督制 度。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 份、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 理、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 定了完 善的 制 度 。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训 制度 、 考核 制度 、 薪 酬制 度等 人事 管 理制度 , 确保
人力资 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
序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 工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洗钱 和反 恐
融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 关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除建立 健全 反洗 钱
组织体 系外 ,公 司还 制定 了《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 程,确 保依 法切 实
履行金 融机 构反 洗钱 义务 。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息 , 信息 及时 送交 适当 的人员 进行 处理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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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 司业 务均 已做 到了 办公自 动化 ,不 同的 人员 根据其 业务 性质 及层 级具 有不同 的权 限。 
5、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
活动的 有效 运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 蒋 松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末 , 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207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 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以 上 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来 ,
秉承 “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规范 的管 理
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 专业的 服务 团队 ,严 格履 行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境 内外广 大投 资者 、
金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 企业 客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 业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场 形象 和影 响
力。建 立了 国内 托管 银行 中最丰 富、 最成 熟的 产品 线。拥 有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托资 产、 保
险资产 、社 会保 障基 金、 安心账 户资 金、 企业 年金 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 投资 基
金、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理 计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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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同 时在 国
内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407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 续 十年 获得 香港
《亚洲 货币 》 、 英国 《全 球 托管人 》 、 香港 《财 资》 、 美国《 环球 金融 》 、 内地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 报》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 经媒 体评 选 的 45 项最 佳 托管银 行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
势地位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的做 法是 分
不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管 业务 的同 时,
把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 化业务 项目 全过 程
风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2007 、2009 、2010、2011 、2012 年六次顺利 通过 评估 组
织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分 的最 权威 的 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审阅 后,2013 年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七 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效 性的 全面 认
可。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 银行 接轨, 达到 国际 先
进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理科 学化 、监 控制 度化 的内控 体系 ;防 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 持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 托管业 务安 全、 有
效、稳 健运 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控 合
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 托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成 。 总行 稽核
监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 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监督 。资 产托 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处,配 备专 职稽 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 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稽 核监 察职 权。 各业 务处室 在各 自职 责
范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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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 法性 原则 。 内 控制度 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监 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并 贯 穿于 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 
(2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务 的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 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 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 
(3 )及时性 原则 。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内 控优 先”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 各 项业务 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 和 其他 委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 效性 原则 。 内 控制度 应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 律及 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 善, 并
保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外 。 
(6 )独 立性 原则 。 设 立专门 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管 理部 门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制 人 员 必须
相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独 立于 内控 制 度 的制 定和执 行部 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
防火墙 隔离 制度 , 能 够确 保资产 独立 、 环 境独 立、 人员独 立、 业务 制度 和管 理独立 、 网 络独 立 。 
(2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导 与 部门 高级 管理 层作 为工 行 托管 业务 政策 和策 略的 制 定者 和
管理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
目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 检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 施,督 促职 能 管 理部 门改 进 。 
(3 )人 事控制 。资 产托 管部 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建 立“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 线 ” 、 “监
控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化 ,增 强员 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定 向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
训、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 )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管部 通 过制 定计 划、 编制 预算 等 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 动、 处
理各项 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 
(5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产托 管 部通 过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 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 理,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
施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 险隐患。 
(6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们通 过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数 据传 输 线路 的
冗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全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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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 应 用、
操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 织员工 定期 演练 。为 使演 练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 时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 练
结果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专 职 稽核 监察 部门 ,配 备专 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在 总经 理 的直 接
领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想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 发
展 。 
(2 )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施全 员 风险 管理 。完 善的 风险 管 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每 个 员工 的
共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 险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员 风险 管理 ,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通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 向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
织结构 。 
(3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资 产 托管 部十 分重 视内 控制 度 的建 设, 一贯 坚持 把风 险 防范 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
立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包括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
度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成各 个业 务环 节之 间的 相互制 约机 制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托 管 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保持 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资 产 托管 业
务是商 业银 行 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一 直将 建立 一
个系统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业 务的 快速 发
展,新 问题 、新 情况 不断 出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重 要的 位置 ,
视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管 理 人签署的 《托管 协议》 和 有关基金 法规
的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投 资对 象 、 基 金资 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 产的核 算 、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 金 费用的 支付、 基金 申购 资 金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付 、 基金 收益 分配 、 基金的 融资 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 和核查 , 其中 对基 金
投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后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 或有 关基 金法规 规定 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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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确 认。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偿 因其 过失 致使 投资 者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申 购赎 回 代 理券 商(简称 “一 级交 易商 ” ) 
(1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2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3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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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4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5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36 、38、39、41 、42 、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6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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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7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8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 或拨 打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9 )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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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11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12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13 )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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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 :李 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4 )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15 )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16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 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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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胡 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17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18 )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9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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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21 )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22 )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23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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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24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25 )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26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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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27 )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28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29 )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30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31 )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32 )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5585287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陈 利民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33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34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35 )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36 )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37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38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39 )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40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41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42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43 )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东 方企 业园 24 号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44 )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45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 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2、二 级市 场交 易 代 理券 商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有 证券 公司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 的机 构代 理 销售 本 基金 , 并及 时
公告。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 陈 文祥 
联系电 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二 层 
负责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联系人 :李 娜 
经办律 师: 李志 宏、 李娜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 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永 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 合 伙人 :吴 港平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 边 卓群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边 卓群 、濮晓 达 
六、基金的募集 
上证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依照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经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11 月 22 日证监 基金 字
[2004]196 号 文批 准募 集。 
本基金 为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面 值 为 1.00 元 ,认 购 价格 为 1.00 元。 
本基金 自 2004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4 年 12 月 24 日 进 行发售 。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 集 5,435,331,306.00 份 基金 份 额,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37,267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2004 年12月30日 正式生 效。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 变更 登记 
根据基 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2005 年 2 月 4 日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 当 日上 证 50 指数 收盘 值为 872.884 点,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5,616,630,897.30 元,
折算前 基金 份额 总额为 5,435,331,306 份, 折算 前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33 元。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公 式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比 例 为 1.18384087 , 折 算 后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6,434,566,757 份 ,折 算后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0.873 元。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根据 上述 折算比 例, 对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了折 算, 并
由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于 2005 年 2 月 16 日进 行了 变更 登记 。折 算后的 基金 份额 采
取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 整数位 。 
投资者 可以 自 2005 年 2 月 17 日 起在 其办 理认 购的 销 售网点 查询 折算 后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一) 基金 上市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具备 上市 条件 , 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起 在上海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 交 易。 (交 易代 码 :510050 , 场内 简称 :50ETF ) 
(二)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规则 》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业 务实 施
细则》 等有 关规 定, 包括 但不限 于: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工 作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 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不 足 100 份的 部分 可以 卖出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5、本 基金 可适 用大 宗交 易 的相关 规则 。 
(三)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算 与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提供当 日的 申购 、 赎 回清 单,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组 合证 券内 各只证 券的 实时 成交 数据 ,计算 并发 布基 金
份额参考 净 值(IOPV ) , 供投资 者交 易、 申购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参 考。 
1、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申 购、 赎 回清 单中 必须 用现 金替代 的替 代金 额+ 申购 、 赎回 清单 中
可 以用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数量 与最 新成 交价 相乘之 和+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禁止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券 的数 量与 最新 成交 价相乘 之和 +申 购、 赎回 清单中 的预 估现 金部 分)/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
位对应 的基 金份 额。 
2、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以 调 整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回 的 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申 购赎回 代理 券
商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的名称 、 住 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中 “ (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 的相 关描 述。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开 放 时 间 为 上 午 9:30~11:30 和 下 午
1:00~3:00 。在 此时 间之 外 不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变 更交 易时间 或出 现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开放 日、 开 放时 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本基金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为 100 万 份,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其 进行 更改 , 并 在更改 前至 少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的规 定。 
5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 更改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 理 人最 迟
须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开 放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根据申 购、 赎回 清单 备足 相应数 量的 股票 和现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和现 金。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申 请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资 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申 购对 价,
则申购 申请 失败 。如 投资 者持有 的符 合要 求的 基金 份额不 足或 未能 根据 要求 准备足 额的 现金 ,
或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内 不具 备足额 的符 合要 求的 赎回 对价, 则赎 回申 请失 败。 投资者 应在 申请 当
日通过 其办 理申 购、 赎回 的销售 网点 查询 确认 情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投资 者 T 日申 购、 赎 回成 功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日收市 后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份额 与组 合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以及 现金 替代等 的清 算, 在 T+1 日办 理现金 替代 等的 交收 以及 现金差 额的 清算 。
在 T+2 日办 理现 金差 额的 交收 , 并 将结 果发 送给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如果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清算 交收时 发现 不能 正常 履约 的情形 ,则 依据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处理 。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清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六) 申购 、赎 回的 对价 、费用 及价 格 
1 、 申购 对价 是指 投资 者申购 基 金份 额时 应交 付的 组合 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 及其 他
对价。 赎回 对价 是指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交 付给 赎回 人的 组合证 券、 现金 替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代、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 价根 据申购 、赎 回清 单和 投资 者申购 、赎 回的 基
金份额 数额 确定 。 
2、投 资者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可 按 照 0.5% 的 标准 收 取佣金 ,其
中包含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T 日 的申购 、赎 回清 单在 当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开
市前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与 格式 
1、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 赎 回 清单 公告 内容包 括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所 对应 的组 合证 券内 各成份 证券 数
据、现 金替 代、T 日预 估 现金部 分、T-1 日现 金差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 他相 关内容 。 
2、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申购 、 赎 回清 单将 公 告最小 申购 、
赎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 证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 投 资者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替 代组 合
证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 量的现 金。 
(1) 现金 替代 分为 3 种 类 型: 禁止 现金 替代 (标 志 为 “禁止 ” ) 、 可以 现金 替 代 ( 标志 为
“ 允许 ” ) 和必 须现 金替 代(标 志为 “必须 ”)。 
禁止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替代 。 
可以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允 许使 用现 金作为 全部 或部 分该 成份 证券的 替代 ,
但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 成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替 代。 
必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 : 可 以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停牌 等原因 导致 投资 者无 法在 申购时 买入 的
证券。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 券 数量× 该证券 参考 价格× (1 + 现 金替代 溢价 比例 ) 
其中,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目 前 为该 证券 前一 交易 日除 权除息 后的 收盘 价 。 如果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参考 价格 确定 原则 发生 变化, 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通知规 定的 参考 价格 为准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收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 是, 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需 在证 券恢复 交易 后
买入, 而实 际买 入价 格加 上相关 交易 费用 后与 申购 时的参考 价 格可 能有 所差 异。为 便于 操作 ,
基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 清单中 预先 确定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金额 。如 果预 先
收取的 金额 高于 基金 购入 该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差 额; 如果 预
先收取 的金 额低 于基 金购 入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 成本 ,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欠 缺的 差 额 。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溢价 比例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金 额。 
在 T 日后 被替 代的 成份 证 券有正 常交 易 的 2 个 交易 日 ( 简称 为 T+2 日 ) 内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收到 的替 代金 额买 入被 替代的 部分 证券 。 
T +2 日日 终, 若已 购入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 以替 代 金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 实际 购入成 本 ( 包
括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若未 能购 入
全部被 替代 的证 券, 则以 替代金 额与 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代 证券 实际 购入 成本 加上按 照 T+2 日收
盘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 额, 确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 者或 投资者 应补 交的 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 自 T 日起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 而该 证券 正 常交易 日低
于 2 日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 近一次 收盘 价计 算
的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价值 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退还 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若现金 替代 日 (T 日) 后 至 T +2 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 下, 则 为 T 日起 第 20 个 交 易日) 期间
被替代 的证 券发 生除 息、 送 股 ( 转增) 、 配 股以 及由 于 股权 分 置改 革等 发生 的其 他重要 权益 变动 ,
则进行 相应 调整 。 
T+2 日 后第 1 个 工作 日 ( 若在特 例情 况下 , 则 为 T 日起 第 21 个交 易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应
退款和 补款 的明 细及 汇总 数据发 送给 相关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和 基金 托管 人, 相关款 项的 清算 交
收将于 此 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④替代 限制 : 为 有效 控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资者 使用 可
以现金 替代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申购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的 一定 比例 。现 金替 代比例 的计 算公 式
为: 
现金替 代比 例(%)= 
?
i
第 i 只替 代证 券的 数量× 该 证券参考 价格 
× 100% 
申购基 金份 额× 参考 基 金份 额净值 
其中,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目 前为 该 证券 前一 交易 日除 权除息 后的 收盘 价, 如果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参考 价格 确定 原则 发生 变化, 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通知规 定的 参考 价格 为准 。 参考 基金 份额 净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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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目前 为 该 ETF 前一交易 日除权 除息 后的 收盘 价 , 如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参考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方式发 生变 化, 以上 海证 券交易 所通 知规 定的 参考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准。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 即将 被剔 除的 成份证 券。 
②替代 金额 : 对 于必 须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申购 、 赎 回清 单中 公告替 代的 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即 “ 固定 替代金 额 ” 。固 定替 代金 额的计 算方 法为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该 证券 的
数量乘 以 其 T 日预 计开 盘 价。 
4、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估现 金部 分是 指为 便于 计算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及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 结申请 申购 、
赎回的 投资 者的 相应 资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现 金数额 。 
T 日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公 告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必
须用现 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购 、 赎回 清单 中 可以用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量 与 T 日 预计
开盘价 相乘 之和+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禁 止用 现金 替代 成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 预 计开盘 价相 乘之
和) 
其中,T 日 预计 开盘 价主 要根据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提 供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证 券的 预计开 盘价 确
定。另 外, 若 T 日 为基 金 分红除 息日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 “T-1 日最小 申购 、 赎回单 位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 需 扣减 相应 的收 益分配 数额 。预 估现 金部 分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负 或为零 。 
5、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1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其计算 公式 为: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必 须用 现
金替代 的固 定替 代金 额+ 申购 、 赎 回清 单中 可以 用 现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 盘价 相乘
之和+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禁 止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 盘价 相乘 之 和) 
T 日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需按 T+1 日 公告 的 T 日现 金差 额进 行资 金 的清算 交收 。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为负 或为 零。 在投 资者 申购时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则 投资 者
应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支付相 应的 现金 ,如 现金 差额为 负数 ,则 投资 者将 根据其 申购 的基 金
份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在 投资者 赎回 时, 如现 金差 额为正 数, 则投 资者 将根 据其赎 回的 基金 份
额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者 应根 据 其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支付相 应的 现 金 。 
6、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举 例如下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4-12-30 
基金名 称 上证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0051 
2014-12-29 信息内 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 146,190.19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单位 :元 ) 2,452,341.19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 2.452 
2014-12-30 信息内 容 
预估现 金部 分( 单位 :元) 139,843.19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50.0%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是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 :份) 1,000,000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允许申 购和 赎回 
成份股 信息 内容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股票数 量 现金替 代标 志 现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固定替 代金 额 
600000 浦发银 行 7300 允许 10.0%


600010 包钢股 份 5200 允许 10.0%


600015 华夏银 行 2900 允许 10.0%


600016 民生银 行 17300 允许 10.0%


600018 上港集 团 2900 允许 10.0%


600028 中国石 化 3700 允许 10.0%


600030 中信证 券 2800 允许 10.0%


600036 招商银 行 10900 允许 10.0%


600048 保利地 产 4200 允许 10.0%


600050 中国联 通 5600 允许 10.0%


600089 特变电 工 2000 允许 10.0%


600104 上汽集 团 2200 允许 10.0%


600109 国金证 券 700 允许 10.0%


600111 包钢稀 土 1000 允许 10.0%


600150 中国船 舶 300 允许 10.0%


600196 复星医 药 700 允许 10.0%


600256 广汇能 源 2100 允许 10.0%


600332 白云山 200 允许 10.0%


600372 中航电 子 200 允许 10.0%


600406 国电南 瑞 1000 允许 10.0%


600518 康美药业 1000 允许 10.0%


600519 贵州茅 台 300 允许 10.0%


600585 海螺水 泥 1100 允许 10.0%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600637 百视通 300 允许 10.0%


600690 青岛海 尔 700 允许 10.0%


600703 三安光 电 700 允许 10.0%


600832 东方明 珠 300 允许 10.0%


600837 海通证 券 5800 允许 10.0%


600887 伊利股 份 1900 允许 10.0%


600999 招商证 券 1700 允许 10.0%


601006 大秦铁 路 4000 允许 10.0%


601088 中国神 华 2200 允许 10.0%


601118 海南橡 胶 700 允许 10.0%


601166 兴业银 行 7500 允许 10.0%


601169 北京银 行 4200 允许 10.0%


601288 农业银 行 18000 允许 10.0%


601299 中国北 车 1400 允许 10.0%


601318 中国平 安 3100 允许 10.0%


601328 交通银 行 10300 允许 10.0%


601398 工商银 行 10200 允许 10.0%


601601 中国太 保 2100 允许 10.0%


601628 中国人 寿 1000 允许 10.0%


601668 中国建 筑 9700 允许 10.0%


601688 华泰证 券 2000 允许 10.0%


601766 中国南 车 1600 允许 10.0%


601818 光大银 行 12900 允许 10.0%


601857 中国石 油 2600 允许 10.0%


601901 方正证 券 2700 允许 10.0%


601989 中国重 工 4300 允许 10.0%


601998 中信银 行 100 必须


728.000 (八 )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 1、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接受申 购、 赎回 。 2、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决定 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登记 结算 机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申购、 赎 回 。 4、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及 时公 告。 在暂停 申购 、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九 ) 集合 申购 与其 他服 务 在条件 允许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开 放集 合申 购, 即 允 许多个 投资 者集 合其 持有 的组合 证券, 共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同构成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或其 整数 倍, 进行 申购 。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机 构可依 据基 金合 同开 展其 他服务 ,双 方需 签订 书面 委托代 理协 议,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二)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新 股、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三) 投资 理念 中国经 济和 资本 市场 将长 期快速 增长, 指数 化投 资可 以以最 低的 成本 和较 低的 风险获 得市 场 平均水 平的 长期 回报。 标 的指数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流 动性 与蓝 筹特 征 , 通过完 全复 制法 实 现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可 以满 足投 资者 多种投 资需 求。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 即完 全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股 票投 资 组合 ,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调 整 。 但 在因 特殊 情况 (如 流动 性不 足) 导致无 法获 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搭 配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进行 适当的 替代 。 1、决 策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标 的指 数的 相关 规定 是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的决 策依 据 。 2、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决 定有 关 指数重 大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 其他 重大 组合 调整 决策 以及重 大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 基金 经理 决定 日常 指数跟 踪维 护过 程中 的组 合构建 、调 整决 策以 及每 日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编制 决策。 3、投 资程 序 研究、 决 策、 组 合构 建 、 交易 、 评 估 、 组 合维 护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 序。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可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 执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 生。 (1 )研究 : 基金 经理 、 研 究人员 依 托公司 整体研 究 平台,整 合外部 信息以 及 券商等外 部研 究力量 的研 究成 果开 展指 数跟踪、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 等相关 信息 的搜 集与 分析 、 流动性 分析、 误差 及其归 因分 析等 工作 ,撰 写研究 报告 ,作 为基 金投 资决策 的重 要依 据。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 委员会依 据研究 报告, 定 期召开或 遇重大 事项时 召 开投资决 策会 议,决 策相 关事 项。 基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议 ,每 日进 行基 金投 资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 (3 )组合 构建: 根据标 的 指数,结 合研究 报告, 基 金经理以 完全复 制指数 成 份股权重 方法 构建组 合。 在 追求 跟踪 误 差和偏 离度 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基金 经理 将 采 取适 当 的方法, 以降 低买 入 成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 (4 ) 交易 执行 :交 易管 理 部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 ) 投 资绩 效评 估: 风 险 管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 金进行 投资 绩效 评估, 并 提供相 关报 告。 绩效评 估能 够确 认组 合是 否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 误差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 功与否 , 基 金经 理可 以据此 检讨 投资 策略 ,进 而调整 投资 组合 。 (6 )组合 监控与 调整: 基 金经理将 跟踪标 的指数 变 动,结合 成份股 基本面 情 况、流动 性状 况、 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 金 流量情 况以 及组 合投 资绩 效评估 的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 进行监 控和 调整 , 密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 实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 程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中公 告。 (五) 投资 组合 管理 1、投 资组 合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构建 投资 组合 的过程 主要 分为3 步 :确 定 目标组 合、 确定 建仓 策略 和逐步 调整 。 (1 ) 确定 目标 组合 :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完全 复制 成份 股权重 的方 法确 定目 标组 合。 (2 ) 确定 建仓 策略 :基 金 经理根 据对 成份 股流 动性 的分析 ,确 定合 理的 建仓 策略。 (3 )逐步 调整: 通过完 全 复制法最 终确定 目标组 合 之后,基 金经理 在规定 时 间内采用 适当 的手段 调整 实际 组合 直至 达到跟 踪指 数要 求。 本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投 资组合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0% 。 本 基金 将在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3个 月的时 间内达 到 这一投资 比例。 此后, 如 因标的指 数成份 股调整 、 基金申购 或赎回 带 来现金 等因 素导 致基 金不 符合这 一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调 整。 2、每 日投 资组 合管 理 (1 )成份 股公司 行为信 息 的跟踪与 分析: 跟踪标 的 指数成份 股公司 行为( 如 :股本变 化、 分红 、 停 牌、 复牌 等 ) 信 息, 以及 成份 股公 司其 他 重大信 息 , 分 析这 些信 息 对指数 的影 响 , 进 而 进行组 合调 整分 析, 为投 资决策 提供 依据 。 (2 )标的 指数的 跟踪与 分 析:跟踪 标的指 数编制 方 法的变化 ,确定 指数变 化 是否与预 期一 致,分 析是 否存 在差 异及 差异产 生的 原因 ,为 投资 决策提 供依 据。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3 ) 每 日申 购赎 回情 况的 跟踪与 分析: 跟踪 本基 金 申购和 赎回 信息, 分析 其 对组合 的影 响。 (4 )组合 持有证 券、现 金 头寸及流 动性分 析:基 金 经理分析 实际组 合与目 标 组合的差 异及 其原因 ,并 进行 成份 股调 整的流 动性 分析 。 (5 )组合 调整: ①利用 数 量化分析 模型, 找出将 实 际组合调 整到目 标组合 的 最优方案 ,确 定组合 交易 计划。 ②如 发 生成份 股变 动、 成 份股 公 司合并 及其 他重 大事 项, 应提请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召开 会议 ,决 定基 金的 操作策 略。 ③调 整组 合, 达到目 标组 合的 持仓 结构 。 (6 )以T-1日指数成份 股 构成及其权重 为基础, 考 虑T 日将会 发生的上 市公司 变动等情况 , 设计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并 公告。 3、定 期投 资组 合管 理 (1 ) 每月 每月末, 根据 基金 合同 中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 等的支 付要 求, 及 时检 查 组合中 现金 的比 例,进 行支 付现 金的 准备 。 每月末 , 在基 金经 理会 议 上对投 资操 作 、 组 合 、 跟 踪误差 等进 行分 析 。 分 析 最近基 金组 合与 标的指 数间 的跟 踪偏 离度 情况, 找出 未能 有效 控制 较大偏 离的 原因 。 每月末 ,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对 基金 的操 作进 行指 导与决 策。 基金 经理 根据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策 开展 下一 阶段 的工作 。 (2 ) 每半 年( 标的 指数 调 整周期 )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调整 公告 , 基 金经 理依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策 , 在指 数成 份股 调整生 效前 ,分 析并 确定 组合调 整策 略, 尽量 减少 变更成 份股 带来 的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 4、投 资绩 效评 估 (1 ) 每日 ,基 金经 理分 析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 (2 ) 每月 末, 风险 管理 部 对本基 金的 运行 情况 进行 量化评 估。 (3 )每月 末,基 金经理 根 据评估报 告分析 当月的 投 资操作、 组合状 况和跟 踪 误差等情 况, 重点分 析基 金的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产 生原 因、 现金 控制情 况、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整 前后 的操 作 、 以及成 份股 未来 可能 发生 的变化 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 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0.1% ,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2% 。 如因指 数编 制规 则调 整或 其他因 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 合理措 施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跟踪 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为上 证50 指数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如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变更 或停止 上证50 指 数的 编制 及发布 、或 上证50指 数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更 导致 上证50 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或证 券市场 有其 他代 表 性更强、 更适 合投 资的 指 数推出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变更 本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基 金, 风 险 与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债 券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策略 ,跟踪 上证50指 数, 是股 票基金 中风 险较 低、 收益 中等的 产品 。 (八) 禁止 行为 依照《 基金 法》 ,基 金财 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九) 投资 限制 依照《 运作 办法 》 , 基金 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 行证 券投资 ,不 得有 下列 情形 : 1、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单 只基金 所申报 的 金额超过 基金总 资产, 单 只基金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2、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等约 定 。 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 其他情 形。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公司 的 控股或 者直 接管 理 。 2、所有参 与行为 均应在 合 法合规和 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 下进行 , 并谋求基 金财 产的保 值和 增值 。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2014年10 月22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务 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4年9 月30 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7,662,339,100.02 95.93 其中: 股票 17,662,339,100.02 95.9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49,404,492.27 4.07 7 其他各 项资 产 822,545.13 0.00 8 合计 18,412,566,137.42 100.00 注:股 票投 资的 公允 价值 包含可 退替 代款 的估 值增 值。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69,809,298.66 0.38 B 采矿业 1,102,484,650.98 6.00 C 制造业 3,689,066,433.88 20.0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996,601.80 0.01 E 建筑业 466,601,798.37 2.5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13,330,714.06 2.7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536,144,038.14 2.92 J 金融业 10,754,082,211.51 58.52 K 房地产 业 529,823,352.62 2.88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662,339,100.02 96.10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34,956,075 1,445,084,140.50 7.86 2 600036 招商银 行 121,952,927 1,267,090,911.53 6.89 3 600016 民生银 行 201,472,425 1,257,187,932.00 6.84 4 601166 兴业银 行 85,613,250 874,967,415.00 4.76 5 600000 浦发银 行 82,315,262 802,573,804.50 4.37 6 600837 海通证 券 71,914,348 742,156,071.36 4.04 7 600519 贵州茅 台 3,362,062 545,091,112.06 2.97 8 601328 交通银 行 114,290,019 490,304,181.51 2.67 9 601288 农业银 行 189,409,475 471,629,592.75 2.57 10 600887 伊利股 份 18,014,423 466,573,555.70 2.54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 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3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形 。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436,047.5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27,947.4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3,425.8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15,124.17 8 其他 - 9 合计 822,545.13 (4 )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期末 前十 名 股 票中 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要 低 于所列 数字 。 阶


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04 年 12 月 30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0.10% 0.07% -0.12% 0.05% 0.02% 0.02%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3.29% 1.21% -5.50% 1.25% 2.21% -0.04%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27.78% 1.33% 126.69% 1.39% 1.09% -0.06%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35.79% 2.20% 134.13% 2.28% 1.66% -0.08%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65.19% 2.92% -67.23% 3.08% 2.04% -0.16%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83.60% 2.03% 84.40% 2.07% -0.80% -0.04%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1.78% 1.54% -22.57% 1.56% 0.79% -0.02%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7.24% 1.27% -18.19% 1.28% 0.95% -0.01%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7.00% 1.21% 14.84% 1.21% 2.16% 0.00%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2.34% 1.55% -15.23% 1.57% 2.89% -0.0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5.66% 1.02% 2.85% 1.04% 2.81% -0.02%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和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上述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自 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1、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 财产和收 益, 归入本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本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4、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5、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以其自 有资产 承担法 律 责任,其 债权人 不得对 本 基金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6、除 《基 金法 》等 相关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开 放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日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等有 价证 券。 (三 )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股 票按估 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 收 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②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价 估值 。 ④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有 关 规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定 的方法 对 基金资产 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分 的理由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所 市场实 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 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2 )证券 交易所 市场未 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 应收 利息 (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 )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计算 的净价 估值 。 (3 )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 )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 量 。 (5 )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 )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 项第 (1 ) -(6) 小 项规定 的方法 对 基金资产 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分 的理由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 (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价 、 市场 报价 、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 素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8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1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 卖出日 或 行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 证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 计量 ;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当 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 基 金管理人 有充分 的理由 认 为按本项 第 (1)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1 、2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 均 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 估 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 款第1 、2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国 家有 相关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四) 估值 程序 与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报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与 程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将 复核 结果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半年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和及 时 性。 当基 金资 产估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公 告 、 予 以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 价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当 计价 错误 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同 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七)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按股票 估值方 法的第 (3 )项、债 券估值 方法的 第 (7)项或 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 (2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由于证 券交易 市场及 登 记结算机 构发送 的数据 错 误,或由 于不可 抗力,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仍 未能发 现的 错误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采 取必 要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收 入 。 2、买 卖证 券价 差收 入 。 3、存 款利 息收 入 。 4、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3、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核 定的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超过 标的 指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达到1% 以上 , 方可 进行收 益分 配。 5、在符合 上述基 金分红 条 件的前提 下,本 基金收 益 每年至少 分配1次 ,最多 分 配2次,若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起不满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基 金收益分 配比例 为符合 上 述基金分 红条件 的 可分配 部分 的100% 。 6、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取 现 金方式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1、本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为 每 年4月30 日和10 月31 日。 2、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为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 比 减 去 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 盘 价之比 减去100% 。 基金管理 人将以 此计算 截 至收益评 价日基 金超过 标 的指数的 收益: ( 基金累 计 报酬率- 标的 指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 收 益评价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3、计 算截 至收 益评 价日 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 益。 4、基金收 益分配 数额为 上 述计算的 基金超 过标的 指 数的收益 、本基 金可分 配 收益中的 较小 值。 5、每基金 份额的 应分配 收 益为上述 确定的 基金收 益 分配数额 除以 收 益评价 日 发售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保 留小 数点 后3位 ,第4 位舍 去。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 基金可 分配 收益 、 分配 对 象、 分配 原则 、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上市 费及 年费 。 (4 ) 证券 交易 费用 。 (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7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 (8 ) 其他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可以 列入 的费 用。 2、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5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划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划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 规模等 因 素协商酌 情调低 基金管 理 费率、基 金托 管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提高 上述 费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4 ) 本 条第 (一 ) 款第1 项中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关合 同等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事 项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 回基金 份额时,需按照本 招募说 明书 “ 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 中 “ (六 )申 购、 赎回 的对 价、费 用及 价格 ” 的 规定 ,交纳 一定 的申 购、 赎回 佣金 。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均 以份 额申请 ,费 用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 赎 回佣 金= 申购/ 赎 回 份额× 佣 金比 率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佣金 由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在 投资 者申购、 赎回 确认 时收 取 , 用于市 场推 广 费用、 销售 服务 费用 、证 券交易 所和 登记 结算 机构 收取的 相关 费用 等。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年度 、记 账本位 币、 会计 核算 制度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 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 理人应 保留完 整 的会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 有 关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应 聘请与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 独立的、 具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认 为有充 足理由 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经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在 备案后5个 工作日 内 公告。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总则 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 按 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披露 本 基金信 息, 并保 证公 开披 露信息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并 就其 保证 承担 连带责 任。 (二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募 集前 ,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编制 招募 说明 书 , 并向社 会公 开披 露有关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后, 将 经签 署的 招募 说明书 随其 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并 报送 中 国证监 会审 核。 基金 获准 募集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金 募集 三日 前将 招募 说明书 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 并 将招募 说明 书放 置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各销 售网点 ,供 公众 查阅 ,同 时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于 每6个月 结束之 日 起45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并登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公告 的15 日前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报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三 ) 基金 合同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基 金募 集前,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签 订, 并向 社会公 开披 露有 关信 息。 经签署的基金合同 及其摘 要随其他募集申 请文 件 一并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审 核 。基 金 获 准 募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发 售三 日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全 国性报 刊上, 基金 合同 正 文登载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并 将 基金合 同正 文放 置在 基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各销 售网点 ,供 公众 查阅 ,同 时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为了 明确双 方权 利义 务关 系而 订立的 合同。 基 金募集 前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 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 订 , 并 向社 会公 开披 露 有关信 息。 经签署 的基 金托 管协 议随 其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 并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基金 获准募集 后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三 日前 将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并将 基金 托管 协议正 文放 置在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各销 售网 点, 供公众 查阅 ,同 时报 送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和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事 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同时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 性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办理 完毕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 续后, 基金 合同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的次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 性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登载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六 ) 定期 公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季度 报告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定 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 相关文 件进 行编 制并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年 度报 告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每个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九十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 文登载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国 际互联 网网 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全 国性报 刊上 , 年 度报 告正 文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须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出 具审 计报 告。 2、半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每个 会计年 度的 前六 个月 结束 后 六十 日内 编制 完成 半年 度报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基金 管理人 的国 际互 联网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刊登 在至少 一种 由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上,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报送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后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季 度报 告, 并 刊登 在基金 管理 人 的国际 互联 网网 站及 至少 一种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上, 同 时分 别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七) 基金 净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于 基金 管理人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及 其他 披露 媒介 上。 (八) 临时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件, 包括 但 不限于 下列 情况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 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 管部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十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19、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0、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2、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3、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 2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传播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价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或 引 起 较大波 动 时 , 相 关的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知 悉 后应 当 立 即对该 消 息 进 行 公开 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十一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供 投资 者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九、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的 平 均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经济 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波动 ,导 致指 数波 动, 从而使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 3、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于 标的指 数调整 成 份股或变 更编制 方法, 使 本基金在 相应的 组合调 整 中产生跟 踪偏 离度与 跟踪 误差 。 (2 ) 由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生配 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成份 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变 化, 使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产 生跟 踪 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 (3 )成份 股派发 现金红 利 、新股市 值配售 收益将 导 致基金收 益率超 过标的 指 数收益率 ,产 生正的 跟踪 偏离 度。 (4 )由于 成份股 停牌、 摘 牌或流动 性差等 原因使 本 基金无法 及时调 整投资 组 合或承担 冲击 成本而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 (5 )由于 基金投 资过程 中 的证券交 易成本 ,以及 基 金管理费 和托管 费的存 在 ,使基金 投资 组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6 )在本 基金指 数化投 资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 管 理能力, 例如跟 踪指数 的 水平、技 术手 段、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选 择 等, 都会 对本 基金 的收 益 产生影 响, 从 而影 响本 基 金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程度。 (7 )其他 因素产 生的偏 离 。如因受 到最低 买入股 数 的限制, 基金投 资组合 中 个别股票 的持 有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缺 乏卖 空、 对 冲机 制及 其他工 具造 成的 指 数跟踪 成本 较大; 因基 金 申购与 赎回 带来 的现 金变 动; 因指 数发 布机 构指 数 编制错 误等, 由此 产 生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4、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但根 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如 出现 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 基 金将变 更标 的指 数。 基于 原标 的指 数的 投 资政策 将会 改变, 投资 组 合将随 之调 整, 基 金的 收 益风险 特征 将与 新的 标的指 数保 持一 致, 投资 者须承 担此 项 调 整带 来的 风险与 成本 。 5、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 有效的 套利机制使基金份 额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的折 溢价控 制在一定范围 内, 但基 金份 额在 证券 交 易所的 交易 价格 受诸 多因 素影响, 存在 不同 于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即 存在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6、参 考IOPV 决 策和IOPV 计算错 误的 风险 证券交 易所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组 合证 券内各 只证 券的 实时 成交 数据, 计算 并发 布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IOPV ) ,供 投资 者交 易、申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参 考。IOPV 与实 时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 存在 差异 ,IOPV 计算 可能 出现 错误 , 投 资者 若参 考IOPV 进行 投资决 策可 能导 致 损失, 需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7、退 市风 险 因本基 金不 再符 合证 券交 易所上 市条 件被 终止 上市, 或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提 前终 止 上市,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能 继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 风险。 8、投 资者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清 单 中, 可能 仅允 许对 部分 成 份股使 用现 金替 代, 且 设 置现金 替代 比例 上限 , 因 此 , 投 资者 在进 行申购 时 , 可 能存 在因 个 别成份 股涨 停 、 临 时停 牌 等原因 而无 法买 入申 购所需 的足 够的 成份 股, 导致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 9、投 资者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根据 成份 股市值 规模 变 化 等因 素调 整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 由 此可能 导致 投 资者按 原最 小申 购、 赎 回 单位申 购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可能 无法 按照 新的 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 全 部赎回 ,而 只能 在二 级市 场卖出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10、基 金份 额赎 回对 价的 变现风 险 本基金 赎回 对价 主要 为组 合证券, 在组 合证 券变 现 过程中, 由于 市场 变化、 部分成 份股 流动 性差等 因素 ,导 致投 资者 变现后 的价 值与 赎回 时赎 回对价 的价 值有 差异 ,存 在变现 风险 。 11 、 第三 方机 构服 务的 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 )申购 赎回代 理券商 因 多种原因 ,导致 代理申 购 、赎回业 务受 到 限制、 暂 停或终止 ,由 此影响 对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服务的 风险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2 )登记 结算机 构可能 调 整结算制 度,如 实施货 银 对付制度 ,对投 资者基 金 份额、组 合证 券及资 金的 结算 方式 发生 变化, 制度 调整 可能 给投 资者带 来理 解偏 差的 风险 。 同样 的风 险还 可能 来自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他 代理机 构。 (3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 算机构、 基金托 管人及 其 他代理机 构可能 违约, 导 致基金或 投资 者利益 受损 的风 险。 12、管 理风 险与 操作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等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人 员配 备、 管 理水 平与内 部控 制等 对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因业务 扩张 过快、 行业 内过度 竞争、 对主 要业 务 人员过 度依 赖等 可能 会产生 影响 投资 者利 益的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风 险, 例如, 申购 、 赎回 清 单编制 错误 、 越权 违规 交 易、 欺诈 行为 及交 易 错误等 风险 。 13、技 术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交易、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 的故障 或差 错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算机 构及 销售 代理 机构 等。 14、不 可抗 力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可能导 致基 金财 产有 遭受 损失的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证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机 构和销 售代 理机 构等 可能 因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 项业务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二) 声明 1、本基金 未经任 何一级 政 府、机构 及部门 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于 本基金 , 须自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2、除基金 管理人 直接办 理 本基金的 销售外 ,本基 金 还通过销 售代理 机构销 售 ,但是, 本基 金并不 是销 售代 理机 构的 存款或 负债 , 也 没有 经销 售代理 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 销售 代理 机构 并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修改基 金合 同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自批 准 之日起 生效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但如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职责终 止,在 六个月 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 人、新 基 金托管人 承接 的 。 3、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况。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 产进行 清算 。自 中国 证监 会对清 算结 果批 准并 予以 公告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终 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 成: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具 有从 事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 责: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5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 (6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自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之 日起不 超过1年。 3、清 算费用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财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作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在5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 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上证50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及其 权利 与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 获得 管理 人报 酬 。 (3 )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 (4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基 金业务 规则 。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 如认为基 金 托管 人违反 本 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对基 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 (7 )选择 、更换 销售代 理 机构,并 依据销 售代理 协 议和有关 法律法 规,对 其 行为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 (8 ) 选择 、更 换登 记结 算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申 请 。 (10 ) 在 法律 、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 以 基金 的名 义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并 以相应 基金 资产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履行偿 还融 资和 支付 利息 的义务 。 (11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 或者委托 其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 分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投资 者申 购之 基金 份额 或赎回 之股 票、 现金替 代金 额及 现金 差额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 务 会计 报告 。 (12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基 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16 )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 (2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资产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 (5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 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 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 的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基 金报告 出 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9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10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11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 (12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3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4 )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5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6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对 价 。 (17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8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 (19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20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对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 使表 决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义务。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一) 召开 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变 更基 金类 别 。 2、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3、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4、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5、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7、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8、 提 前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 因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除外 。 9、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以下情 形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暂 停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 回 业务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 时,由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托 管 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自行 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出 书 面 提议。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自 收到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至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通 知时 间和 通知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 至 少提 前30 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通知 。 2、 通 知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确定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登 记日 。 (4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构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召集人 可选 择以 现场 开会 或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必须以 现场 方式 召开 。 1、 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 表 出席,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 出示的在 权利登 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全 部有效的 凭证 所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在权 利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 上。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大 会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性 公 告 。 (2 ) 大 会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地 称 为 “ 监督 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3 )大会 召集人 在公证 机 构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 (4 )所有 出具有 效书面 意 见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占 本 基金在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以上 。 (5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的 代 理人,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变更 基金 类别, 变更 基 金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 变 更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程序 , 提前 终 止基金 合同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提高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 标准,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提前 终止 基 金上市 , 与其 他基 金 合 并以 及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六 )款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的,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的,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召集 的, 大会 主持 人为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选 举的代 表。 如果 大会 主持人 未能 按前 述规 定确 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50% 以上 (不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含50% )多 数选 举产 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天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 在 公 证机构 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 (六)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50% 以上 (不 含50% ) 多数 通 过方为有 效;除 下列(2 ) 所规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 均 以一般决 议的方 式 通过。 (2 ) 特别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2/3 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 2、 表 决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委托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行使表 决权 。 3、 表 决程 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计票程 序如 下: (1 ) 现场 开会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 名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 如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对大会 主持 人宣 布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有充 分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其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表 决, 意见 模糊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 决。 计票方式 为:由 大会召 集 人授权的2 名监督 员在监 督 人派出的 授权代 表的监 督 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构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召 集人 可自 行授 权3名 监督 员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证 机构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 决 通过的事 项,召 集人应 当 自通过之 日起5 日 内报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 者 备 案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自 中 国证监 会 依 法 核 准或 者 出 具无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 生 效。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均 有法 律 约束力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 日起5个 工作日 内 在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职责终 止,在 六个月 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 人、新 基 金托管人 承接 的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况。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自中 国证 监会对 清算 结果 批准 并予 以公告 之日 起,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 二十五 、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发生 纠纷 的,可 以通 过协 商或 者调 解解决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 商、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调解解 决或 者协 商 、 调 解 不成的 , 可以 依据 事后 达 成的书 面仲 裁协 议 , 向 仲 裁机构 申请 仲裁 。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事 后没 有达 成书面 仲裁 协议 的, 可以 向人民 法院 起诉 。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 投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但 内容 应以 本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上证50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区A 区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注册资 本:23800万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100 年 经营范 围: ( 一) 基金 募集 ; (二) 基金 销售; (三) 资产管 理; ( 四)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其 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 文号:国 务院《 关于中 国 人民银行 专门行 使中央 银 行职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兑 、 贴 现 、 转 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 代 理 承销、代 理兑付 政府债 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理 证 券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 证转账) ; 保险代 理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业务 (有 效期至2008 年9月4日) ;代 理政策 性银行 、 外国政府 和国际 金融机 构 贷款业务 ;保管 箱 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 托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受托管 理服 务 ; 年 金账 户 管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 注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贷 款承 诺; 企业 、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 款;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 币兑 换 ; 出 口托 收及进 口代 收 ; 外 汇票 据 承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银行卡 业务 ; 电话 银行 、 网上银 行 、 手 机银 行业 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 经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三、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1、 根据《 基金法 》及其 他 有关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的投资对 象、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申 购赎回 价格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 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基金 费用 的 支付、 基 金申 购与 赎 回过程 中的 组合 证券 交割 、 现金替 代和 现金 差额 的 划付、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 金的融 资条 件等 行为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其中 对基 金投 资组合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后 三个 月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的 行为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过 失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2、 根据《 基金法 》及其 他 有关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就 基金托管 人是 否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 是否 擅自 动用 基金资 产、 是否 按时 将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益 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项 ,对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未对 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 自挪用 基金 资产、 因基 金 托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灭失、 减损 或处 于 危险状 态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即 以书 面的 方式 要求 基金托 管人 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必要 的补 救措 施。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 法规、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规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 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监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监 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应安 全保 管所 收到 的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基金 资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自有资 产。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为基 金设 立独立 的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务 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 完 整 地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经 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 损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 有到达 托管 人处 的,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对于基 金申 购、 赎回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及发 售代 理机 构, 将网 下发售 的认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银行 开设的 基金 募集 专 户 ; 网 上现金 认购 结束 , 登 记结 算机构 应将 网上 认购 的资 金划入 发售 协调 人在 银行开 设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网下 股票 认购 结束, 登记 结算机 构应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资 料对 募 集的股 票进 行冻 结。 基金 募集期 满,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行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的2名 以上 ( 含2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募集 到的 全部 资金 存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中, 基 金募 集的 股票 存放 在以基 金名 义开 立的 证券 账户下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金 和股 票当 日出 具基金 资产 接收 报告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基金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 该 账户是 指基 金托 管人 为履 行基金 合同 项下 托管 义务 而特别 开设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 并在 其下 为所 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二级 账户 , 以 确保 基金 资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专户 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使用 基 金 的 任 何账 户 进 行本基 金 业 务 以 外的 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 《现金管 理条 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 理的有 关规 定》 、 《 关于 大 额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付结 算办 法》 以 及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 下称 “ 登记 结 算机构 ” )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登记结算 机构开 立基金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 ,用于证券结 算。 (五) 投资 者申 购或 赎回 时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与 划付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登 记结 算机构 的交 收指 令办 理本 基金因 申购 、 赎 回产 生的 现金替 代、 现金 差额的 结算 。 (六)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也可存 入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托 管人对 由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责任 。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七)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保管, 相 关业 务程 序另 有 限制除 外。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持有 二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七、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额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 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资 产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将复核 结果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 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已上市 流通的 证券, 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 交易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 上市 证券 的估 值和 计 算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 和增发, 按估值 日在证 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收盘价估 值 ;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的股 票 ,按成 本价 计算 。 3、 配股权 证,从 配股除 权 日起到配 股确认 日止, 按 估值日市 价高于 配股价 的 差额估值 ;收 盘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值 为零 。 4、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5、 国 家有 相关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根据《基 金法》 , 本基金 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 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 基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十、基 金有 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登 记结 算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十六、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法律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 应 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 对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1、 本协议 相关各 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 致,可 以对协 议 进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 议,其内 容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 )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 天、每 天24 小 时 的自动语 音服务 ,客户 可 通过电话 查询最 新公告 信 息、基金 份额 净值等 信息 。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天 的人 工服务 。 周一至 周五 的人工 电话 服 务时间 为8:30~21 :00, 周六至 周日 的 人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 除外 。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二) 在线 服务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在 线客 服 投资者 可点 击本 公司 网站 “在线 客服 ” , 进行 咨询。 周一至 周五 的 在 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间 为 8 :30~21 :00 ,周 六至 周 日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定节假日 除外 。 2、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 最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三)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叫 中心 人工 电话 、 在线 客服 、 书信、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 资者 还可 以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4 年7 月19 日发 布 上证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2014年第2 季 度报告 。 (二)2014 年7 月19日 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公司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理人员 及其 他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 等情况 的公 告。 (三)2014 年8 月21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四) 2014 年8月25 日 发布 上证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 半年 度报告 及摘 要 。 (五)2014 年9 月6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六)2014 年9 月13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七 ) 2014 年10月11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管理 人员 及其 他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 等情况 的公 告。 (八)2014 年10 月24 日发 布上证5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2014 年第3 季度报 告。 (九)2014 年11 月8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广州 分公 司经 营场 所变 更的公 告。 (十)2014 年11 月11 日 发 布上证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利润 分配 公告。 (十一) 2014 年12 月18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可 对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设 置申 购上限 、赎 回上 限的 公告 。 (十二)2015年1月31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新增 上证50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 证券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投资基 金一 级交 易商 的公 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发售代 理机 构和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的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 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证50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2、 《上 证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证 券登 记及 服务 协议 》及附 加协 议 。 4、 《上 证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5、法 律意 见书 。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8、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五 年 二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