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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油气(163208)

诺安油气: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管理 人 :诺 安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 册 登记 人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上 市 地点 :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时间 :2015 年 2 月 17 日 公 告 日期 :2015 年 2 月 12 日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 目


录 一、 重要 声明与 提示 .............................................................................................................................. 3 二 、基金 概览 .......................................................................................................................................... 3 三 、基金 的募集 与上市 交易 .................................................................................................................. 3 四、 持有 人户数 、持有 人结构 及前十 名持有 人 .................................................................................. 4 五 、基金 主要当 事人简 介 ...................................................................................................................... 5 六 、基金 合同摘 要 ................................................................................................................................ 10 七 、基金 财务状 况 ................................................................................................................................ 10 八 、基金 投资组 合 ................................................................................................................................ 12 九 、重大 事件揭 示 ................................................................................................................................ 15 十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 24 十 一、基 金托管 人承诺 ........................................................................................................................ 24 十 二、基 金上市 推荐人 意见 ................................................................................................................ 25 十 三、备 查文件 目录 ............................................................................................................................ 25 附 件: 诺 安油气 能源股 票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 金合同 摘要 .................................................... 26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 一、重 要 声明 与 提 示 《诺安 油气 能源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 告书》 (以下 简称 “本公 告”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 〈 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业务指南 》 的规定编 制 , 诺安油 气 能源股票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管 理人诺安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以 下 简称“基 金 管理人” 或 “本公司” ) 的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 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 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阅读 2014 年 11 月 11 日刊登在 《 证券 时报》和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 上的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 二、基 金 概览 1 、基金名称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


2 、基金简称 : 诺安油气能源(QDII-FOF-LOF ) 3 、基金场内 简称:诺安油气 4 、基金代码 :163208 5 、截至公告 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2 月10 日基 金份额总额:181,516,657.35 份 6 、截至公告 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2 月10 日基 金份额净值:0.929 元 7 、本次上市 交易份额:7,779,609 份 8 、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 9 、上市交易 日期:2015年2 月17 日。 10、基金管 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 、基金托 管 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结 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推 荐人: 无 三 、 基 金 的募 集 与 上 市交 易 ( 一 ) 本基金 上 市 前基金 募 集 情况 1 、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8 月9 日 证监许可【2011】1258 号 。 2 、基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合同 期限:不定期。 4 、发售日期 :2011 年 8 月 29 日。 5 、发售价格 :人民币 1.00 元。 6 、发售期限 :2011 年 8 月 29 日至 2011 年 9 月 20 日。 7 、发售方式 :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发售 。 8 、发售机构 : (1 )场外销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 场外代销 机构 (排名不分先后) : 招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 行、 交通银 行、 南京银 行、 中国农 业银行、 上 海农村商业银行、 杭州 银行、 江苏 银行 、 中 国 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 、长城证券、东海证券、光大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 华融证 券、 华安证 券、 江海证 券、 南京证 券、 齐鲁证 券、 日信证 券、 山 西 证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4 券、申银万国证券、信达证券、中国中投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原证券、 天相投资顾问、 长江证 券、 德邦证 券、 第 一创 业证券、 广 州证券、 国 都证券、 国 金证 券 、 国 信证券、平安证券、浙商证券、方正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华龙证券、新时代证券、 国海证券、 宏源证券、 湘财证券、 中航证券、 大通证券、 华西证券、 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上 海长量基金、 上海天天基金、 北京增财基金、 杭州数米基金、 深圳众禄基金、 上海好买基金、 和讯信息、北京展恒基金等。 (2 )场内销 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 具体名单及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zse.cn ) 。 9 、验资机构 名称: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0 、募集 资 金 总 额 及 入 账 情 况 :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2,096 户 , 募 集 总 金 额 为 951,030,683.39元人民币 , 其中, 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504,212.24 元人 民 币 。 经利安达 会 计师事务 所 有限责任 公 司 验资, 募 集资金已 于2011年9 月26 日划入本 基 金在基金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1 、 本 基 金 募 集 备 案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于2011 年9 月27日获 书面确认 , 基金合同 自 该日起正 式 生效。自 基 金合同生 效 之日起, 基 金管理人 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2、基金合 同 生效日:2011年9 月27 日 13、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951,030,683.39份 ( 二 ) 本基金 上 市 交易的 主 要 内容 1 、基金上市 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62号 2 、上市交易 日期:2015年2 月17 日 3 、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基金场内 简称:诺安油气 5 、基金交易 代码:163208 6 、本次上市 交易份额:7,779,609 份 7 、未上市 交 易份额 的流 通规定 : 未 上市交 易的 份额托 管在 场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符 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 (三) 本基金 转 托 管的主 要 内 容 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了转托管业务的办理事宜。 四、持 有人户 数 、 持有人 结 构 及前十 名 持 有人 ( 一 ) 持有人 户 数 截至2015 年2 月10 日,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7,798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为 23,277.33 份。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85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91,524.81 份。 ( 二 ) 持有人 结 构 截至2015 年2 月10 日,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0% ;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为 181,516,657.35 份,占 基金总份额的 100% 。其 中,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0%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7,779,609 份 ,占 场内基金总份额 的 100% 。 (三)场内前 十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情 况 截至2015 年2 月10 日, 场内 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5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 ) 1 杨小霞 3,176,297.00 40.83% 2 陈杰 1,434,229.00 18.44% 3 蒋彩云 843,664.00 10.84% 4 翁联吉 520,509.00 6.69% 5 李保林 346,983.00 4.46% 6 刘泰宇 285,983.00 3.68% 7 尤正芬 214,411.00 2.76% 8 田荣建 112,339.00 1.44% 9 阮逸琦 66,031.00 0.85% 10 吴金芳 56,234.00 0.72%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 、 基 金 主要 当 事 人 简介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1 、名称: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 人: 秦维舟 3 、总经理: 奥成文 4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 民币 5 、住所及办 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 业银行大厦19-20 层 6 、设立批准 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7 、工商登记 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103063235 8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 、 股权结构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 投资有限公司40% ; 深 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40% ;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 。 10、内部组 织结构及职能: 委员会名称 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 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风险控制办公会会 研究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 提出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指导和监 督各职能部门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部门名称 职能定位 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研究部 负责宏观策略、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 固定收益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基金产品投资。 国际业务部 负责国际基金的投资管 理与业务合作。 产品研发中心 负责产品开发、设计、报批及产品管理工作。 市场部 开展营销宣传和活动策划; 负责营销材料制作; 开展媒体宣传和公关 维护工作;为销售前台提供营销支持。 构建公司渠道营销服务体系;管理和支持区域营销中心的业务开展。 搭建分级客户服务体系;运用多形式服务手段,建立客户沟通平台; 编辑服务咨询;为公司营销提供服务支持。 专户理财部 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电子商务部 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北京分公司 负责所在区域公募基金、 一对多专户等产品的销售工作及区域内代销 渠道机构的维护和 服务。 上海分公司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6 广州分公司 西部营销中心 监察稽核部 负责公司及基金的合规与运作风险的全面管理。 风险控制部 负责投资风险监控与业绩归因分析。 交易中心 负责执行基金、组合交易指令,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运营保障部 负责信息技术平台建设、 注册登记、 产品销售的后台清算、 保障业务 开展。 财务综合部 负责办公管理、 财务管理、 后勤保 障; 负责人 力资源管理与服务, 使 公司获取并保持人力资源竞争优势; 负责基金估值、 投资交易清算及 投资运作的定期信息披露。 11、人员情 况: 截止 2015 年2 月10 日, 本公司共有员工 160 人 , 其中博士6 人, 硕士62 人, 本科76 人,其他 16 人。 12、信息披 露负责人:陈勇


咨询电话:400-888-8998 或 0755-83026688 13、基金管 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 2015 年2 月10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三十八只开放式基金: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 中小盘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上 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全球 收 益 不 动 产证 券 投 资 基金 、 诺 安 油气 能 源 股 票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 诺 安 新 动 力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中小板等权 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 5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永鑫收益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诺安新经 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4、本基金 基金经理简介 宋青先生, 学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先后任职于香港富海企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 广西分行、 中国银行伦敦分行、 深圳航空集团公司、 道富环球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 表处, 从事 外汇交 易、 证券投 资、 固定收 益及 贵金属 商品 交易等 投资 工作。2010 年 10 月 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国 际业务部总监。2011 年 11 月起任诺 安全球黄金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7 月起任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1 、基金托管 人概况 (1 )基本情 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198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7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 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 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A 股,4 月 9 日在上 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 是 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 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联交所挂牌 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 2014 年 3 月31 日 ,招商银行总资产 4.1550 万亿元人民 币,资本充足率 10.56% 。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支 持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 4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 员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 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 托 管(QFII) 、 全国社会 保 障基金托 管 、保险资 金 托管、企 业 年金基金 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体系, 以 “保护您的业务、 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 托 管系统、 服 务和产品 : 在业内率 先 推出“网 上 托管银行 系 统” 、托管 业 务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 ”基 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 年发 展,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快 速壮 大。2013 年 招商银 行加 大高收 益托 管产 品营销 力度 ,新增 托管 公募开 放式 基金 18 只,新增 首发 公募开 放式 基金托 管规 模 377.37 亿元。 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势, 托管费收入、 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 实 现托管费收入 10.62 亿 元,较上年增长 62.47%,托管资产余额 1.86 万 亿元,较年初增长 71.86% 。作 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 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象 奖」 “十大公 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 “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2 、主要人员 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本行副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 本行, 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支行行长, 南昌分行行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晓辉先生,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1993 年 10 月进 入招商银行工作;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 总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 招银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1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8 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4 年7 月31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含 招商股票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商平 衡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和招 商 债券证券 投 资基金) , 招 商现金增 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优 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益民多利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德 盛红利股 票 证券投资 基 金、上证 中 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 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蓝筹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中 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创新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 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油气能 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中银中 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增强收 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鹏华中 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理财 7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银理财 30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瑞信信 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新价 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 投资基金、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 混合型投资基金、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银 聚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共 80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及 其 它 托 管 资 产 , 托 管 资 产 为 27135.50 亿 元人民币。 ( 三 ) 境外托 管 人 1 、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Douglas A. Donahue 组织形式:合伙制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 “BBH ” ) 是 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 BBH 自 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 年,BBH 开始为客 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9 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目前全球员工约 5 千人,在全球 16 个国家和地区设有 分支机构。


BBH 的惠誉长 期评级为 A+ ,短期评级为 F1。 (二) 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 在全球范围内, 该部 门由本行合伙人 William B. Tyree 先 生领导。 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Taylor Bodman 及 William Rosensweig 先 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 拥有服务 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 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近一百 个市场。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 3.7 万亿美元, 其中约百分之七十 是跨境投资的资产。 亚洲是 BBH 业 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 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 迄今已逾 25 年,亚洲 服务管理资产近 6 千亿 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拥有近 3800 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户提供稳定优质 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在 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括∶ : 《全球托 管人》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Mutual Fund Administration Survey :《全球 托 管人》2013 全球共同基金行政服务 调查 ? #1 Fund Administrator ranked in three or more regions : ‘共同基 金行政 服务第一名 ’ ? Top Rated in 11 categories :在11 个类别中获得最高评价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Agent Bank Survey in Major Markets Survey : 《全 球托管人》2013 主要市场 代理银行调查 ? BBH was declared a Top Rated provider of US Custody services :BBH 被评为‘顶级美国 托管服务商’ ? BBH has received 'Top Rated' recognition from GC 19 of the past 20 years :BBH 在该机构过去 20 年的评 比中已 19 年 获此殊荣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Securities Lending Survey :《全球托 管人》2013 年证券借贷业务调查


? #2 Securities Lending - Global Category :全 球类别第二名 ? Global Custodian - 2012 Global Custody Survey :《全球 托管人》2012 年全球 托管调查 ? #1 for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 机构投资者服务第一名 ? #2 for Fund Managers : 基金经理服务第二名 ? Top rated in 9 categories :在9 个 类别中名列前茅 : 《全球 投资人》 ? Global Investor - 2013 Global Custody Survey :《全球投 资人》- 2013 年全球托管调查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0 ? #1 Mutual Fund Managers: Americas (unweighted and weighted) :美 洲地区共同基金服务第一名 ? #1 Asset Manager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Overall (weighted) : 30 亿美元管 理 资产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总体服务第一名 ? #1 Asset Manager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Americas (weighted) : 30 亿美元管 理资产以上的美洲基金管理人服务第一名 ? #2 Asset Manager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EMEA (weighted) :30 亿美元管理资产以上的欧洲、中东、非洲地区基金管理人服务第二名 ? Global Investor - 2013 Foreign Exchange Survey :《全球 投资人》-2013 年 外汇服务调查 ? #1 Overall (weighed by AUM) :总 体排名第一名(按资产规模)


:《 ETF Express 》 ? ETF Express - 2012 etfexpress Awards :《ETF Express 》-2012 年 ETF 基 金 服务评比调查 ? ‘Best US ETF Administrator ’: 荣获‘美国 ETF 基金最佳 服务商’ :《ICFA 国 际托管及基金行政》 ?


‘2011 年 美洲 地区 服务供应商评比’中被评为‘最佳共同基金托管机构 ’


:《R&M 调查》 ?


‘2012 年全 球托管业务调查 ’ 中被评为 ‘专业机构’ 类别第一名 (使用 5 家以上托管机构的客户) ( 四 ) 验资机 构 名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 号 1 号楼东区20 层 2008 室 法定代表人:姜波 联系电话:010-85866870 传真:010-858668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门熹、李英 六、基 金 合同 摘 要 基金合同摘要见附件。 七 、 基 金 财务 状 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 金资 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1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基金2015 年 2 月10 日 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期末2015 年 2 月10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39,271,518.46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46,590,561.59 其中:股票投资 - 基金投资 146,590,561.59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8,077.77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11,901,624.60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197,771,782.42 负 债 和 所有者 权 益 本期末2015 年 2 月10 日 负 债: -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20,284,298.57 应付赎回款 2,993,692.79 应付管理人报酬 61,343.41 应付托管费 14,313.47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146,376.69 负债合计 23,500,024.93 所 有 者 权益: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2 实收基金 187,604,156.49 未分配利润 -13,332,399.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174,271,757.4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97,771,782.42 八 、 基 金 投资 组 合


截至2015 年2 月10 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如下: (一)报 告期 末 基 金 资产 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146,590,561.59 74.12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9,271,518.46 19.86 8 其他资产 11,909,702.37 6.02 9 合计 197,771,782.42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 二 ) 报 告期 末 在 各 个国 家 ( 地 区) 证 券 市 场的 股 票 及 存托 凭 证 投 资分 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 三 ) 报 告期 末 按 行 业分 类 的 股 票及 存 托 凭 证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3 ( 四 )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 十 名 股 票及存托 凭 证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 五 ) 报 告期 末 按 债 券信 用 等 级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本项主要列示按国际权威评级机构(标普、穆迪)的债券信用评级情况。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此类债券。


( 六 )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 五 名 债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七 )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八 )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 五 名 金融 衍 生 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投资。


( 九 )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 十 名 股票 投 资 明 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SPDR S Oil & Gas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ETF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SGA Funds Management,Inc. 26,271,794.85 15.08 2 UNITED STS OIL FD LP UNITS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United States Commodities Fund,LLC 25,943,590.65 14.89 3 Energy Select Sector SPDR Fund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SSGA Funds Management 24,029,646.80 13.79 4 iShares Dow Jones US Energy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Black Rock Fund Advisers. 23,621,733.78 13.55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4 Sector Index Fund 5 Vanguard Energy ETF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The Vanguard Group Inc. 23,475,660.32 13.47 6 iShares S Global Energy Sector Index Fund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Black Rock Fund Advisers. 22,059,980.40 12.66 7 ETFS Brent 1mth Oil Securities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ETFS Securities.Ltd. 796,514.55 0.46 8 ETFS Natural Gas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ETFS Commodity Securities Ltd. 331,667.25 0.19 9 Brent Oil Fund LP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United States Commodity Funds LLC 59,972.99 0.03 (十)投 资组 合 报 告 附注 1 、 本 基 金本 报 告 期 投资 的 前 十 名证 券 的 发 行主 体 , 本 报告 期 没 有 出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的 情 形 , 也没 有 出 现 在报 告 编 制 日前 一 年 内 受到 公 开 谴 责、 处 罚 的 情形。


2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股票 。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077.77 5 应收申购款 11,901,624.6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909,702.37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5 6 、 投资组合报 告 附 注的 其 他 文 字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重 大 事件 揭 示 本基金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均已通过指定报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lionfund.com.cn) 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编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1 诺 安 油 气能源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8 月 24 日 2 诺 安 油 气能源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8 月 24 日 3 诺 安 油 气能源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基金合 同摘要 《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8 月 24 日 4 诺 安 油 气能源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8 月 24 日 5 诺 安 油 气能源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招募说 明书 《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8 月 24 日 6 诺 安 油 气能源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上网发 售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8 月 29 日 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 )增 加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时报》 2011 年 8 月 31 日 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 )增 加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时报》 2011 年9 月5 日 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 )增 加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1 年9 月7 日 1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江 苏 银 行 为 诺 安 油 气 能源股 票 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场外代销 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时报》 2011 年 9 月 13 日 1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浦 发 银 行为诺 安 油 气 能源股 票 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场外代销 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时报》 2011 年 9 月 15 日 12 诺 安 油 气能源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1 年 9 月 29 日 13 诺 安 油 气能源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开放日 常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时报》 2011 年11 月 8 日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6 1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 券 投 资基金 (LOF ) 开通 跨 系 统转托 管 业 务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1 年11 月 9 日 1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1 年11 月 24 日暂停申 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时报》 2011 年11 月 22 日 1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南 京 银 行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1 年12 月 20 日 1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1 年12 月 26 日暂停申 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时报》 2011 年12 月 21 日 18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2 年 境 外 主 要 市 场 节 假 日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安 排 的 提 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时报》 2011 年12 月 30 日 1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2 年 1 月 16 日暂停申 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1 月 11 日 20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1 年 第 4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1 月 20 日 2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齐鲁证券基金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2 月 13 日 2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2 年 2 月 20 日暂停申 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2 月 15 日 2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股 东 变 更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2 月 27 日 2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浦 发 银 行 借 记 卡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3 月 12 日 25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1 年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 年 3 月 26 日 26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1 年 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3 月 26 日 2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华 融 证 券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并 参 加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3 月 27 日 2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2 年4 月6 日 暂停申购、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2012 年 3 月 30 日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7 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2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信 达 证 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并 参 加 信 达 证 券 开展的非现场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4 月5 日 3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继 续参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4 月5 日 31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2 年 第 1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4 月 23 日 3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部 分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4 月 28 日 3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大 通 证 券 为 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5 月 10 日 34 诺 安 油 气能源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招募说 明书(更新)-2012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 年 5 月 11 日 35 诺 安 油 气能源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招募说 明书(更新)摘要-2012 年第 1 期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5 月 11 日 3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中 国 银 行 借 记 卡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5 月 23 日 3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2 年 5 月 28 日暂停申 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5 月 24 日 3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渤 海 证 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5 月 29 日 3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华 融 证 券 网 上 定 投 业 务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5 月 31 日 4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国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6 月 28 日 4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中 国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6 月 28 日 4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6 月 28 日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8 4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2 年7 月4 日 暂停申购、 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6 月 29 日 4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国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补充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7 月4 日 45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2 年 第 2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7 月 18 日 4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7 月 20 日 4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华 西 证 券 为 诺 安 油 气 能源股 票 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场外代销 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7 月 25 日 48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2 年 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 年 8 月 29 日 49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2 年 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8 月 29 日 5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2 年9 月3 日 暂停申购、 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 8 月 30 日 5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聘 任 会 计 师事务所更名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10 月 13 日 52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2 年 第 3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10 月 26 日 5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对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2 年10 月29 日的申 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申请作无效处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10 月 30 日 5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对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2 年10 月30 日的申 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申请作无效处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10 月 31 日 55 诺 安 油 气能源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招募说 明书(更新)摘要(2012 年第1 期)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11 月 13 日 56 诺 安 油 气能源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招募说 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 年11 月 13 日 5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2 年11 月 22 日暂停申 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11 月 20 日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9 5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11 月 24 日 5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国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12 月 1 日 6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申银万国证券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12 月 1 日 6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2 年12 月 25 日暂停申 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12 月 20 日 6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及 参 加 申 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12 月 26 日 6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基金 (香港) 有 限公司获得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牌照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12 月 29 日 64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3 年 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安排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2 年12 月 29 日 6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3 年 1 月 21 日暂停申 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1 月7 日 6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电 子 直 销 汇 款 交易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 1 月 10 日 6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 1 月 10 日 6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华 鑫 证 券 为 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 转换业务 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 1 月 10 日 69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2 年 第 4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 1 月 21 日 7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3 年 2 月 18 日暂停申 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2 月5 日 7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定 投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 2 月 22 日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0 7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海农商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 3 月 22 日 7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3 年 3 月 29 日暂停申 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 3 月 26 日 7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客 户 身 份 基 本 信 息 及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 证 明 文 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 3 月 26 日 75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2 年 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 3 月 29 日 76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2 年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3 月 29 日 7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 3 月 30 日 78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3 年 第 1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 4 月 19 日 79 诺 安 油 气能源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招募说明 书(更新) (2013 年第 1 期)--正文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5 月 11 日 80 诺 安 油 气能源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招募说明 书(更新)2013 年第1 期-- 摘要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 5 月 11 日 8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港 澳 台 居 民 投 资 旗 下基金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 5 月 17 日 82 诺安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3 年 5 月 27 日暂停申 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 5 月 22 日 8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3 年7 月4 日 暂停申购、 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7 月1 日 8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及申 购费率“折上折”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7 月2 日 8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事务所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7 月6 日 86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3 年 第 2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 7 月 19 日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1 8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兴 业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及 开 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 8 月 14 日 88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3 年 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 8 月 27 日 89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3 年 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3 年 8 月 27 日 9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3 年9 月2 日 暂停申购、 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 8 月 29 日 9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新兰德、 长 量基金、 天天 基金、 增财基 金为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通基金定投、 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 9 月 25 日 9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获 准 设 立 子 公 司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 9 月 30 日 93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3 年 第 3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10 月 24 日 9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数米基金、 众禄 基金、 好买基 金、 和讯信息 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通基金定投、 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10 月 31 日 95 诺 安 油 气能源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招募说 明书(更新)摘要-2013 年第 2 期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11 月 9 日 96 诺 安 油 气能源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招募说 明书(更新)正文-2013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3 年11 月 9 日 9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3 年11 月 28 日暂停申 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11 月 25 日 9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2013 年 12 月 25 日暂停申 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12 月 20 日 9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2014 倾心回馈 ” 基金定投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12 月 27 日 100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4 年 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安排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 年12 月 27 日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2 10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3 年最后一 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累 计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 年1 月3 日 10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4 年 1 月 20 日暂停申 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16 日 103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3 年 第 4 季度报 告 《证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20 日 10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展恒基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2014 年 1 月 28 日 105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 年 3 月 27 日 106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年度报 告摘要 《证券时报》 2014 年 3 月 27 日 10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2014 年4 月1 日 10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2014 年4 月18 日暂停申购、 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4 年 4 月 16 日 109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2014 年 第 1 季度报 告 《证券时报》 2014 年 4 月 22 日 110 诺 安 油 气能源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招募说明 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 年 5 月 12 日 111 诺 安 油 气能源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招募说明 书更新摘要 《证券时报》 2014 年 5 月 12 日 11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2014 年5 月26 日暂停申购、 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4 年 5 月 21 日 11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2014-04-01 11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证券投 资 基金(LOF)2014 年 4 月 18 日暂停 申购、赎 回 及定投业 务 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4-04-16 115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2014 年第 1 季度 报告 《证券时报》 2014-04-22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3 116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招募说 明书(更 新 )2014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5-10 117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招募说 明书(更 新 )摘要 2014 年第 1 期 《证券时报》 2014-05-10 11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证券投 资 基金(LOF)2014 年 5 月 26 日暂停 申购、赎 回 及定投业 务 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4-05-21 11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证券投 资 基金(LOF )2014 年 7 月 4 日暂 停申购、 赎 回及定投 业 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4-07-01 12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银行关 于 网上银行 、 手机银行 基 金申购费 率 优惠及申 购 费率“折 上 折”优惠 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2014-07-01 121 诺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旗下基 金 2014 年上半 年最后一 个 交易日基 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及份额 累 计净值公 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7-03 12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齐鲁证 券 基金网上 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2014-07-09 123 诺安油气 能 源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2014-07-21 12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交通银 行 基金定投 业 务优惠活 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2014-07-28 12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华 龙 证 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及 参 加 申 购 及 定 投业务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2014-07-31 126 诺安油气 能 源股票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半年 度报告摘 要 《证券时报》 2014-08-26 127 诺安油气 能 源股票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8-26 12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证券投 资 基金 2014 年 9 月 1 日暂停申购 、 赎回及定 投 业务的公 告 《证券时报》 2014-08-28 129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4 年第 3 季度 报告 《证券时报》 2014/10/24 130 诺安油气能 源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 更新)摘要 2014 年第 2 期 《证券时报》 2014/11/11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4 131 诺安油气能 源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 更新)2014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11/11 13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4 年 11 月 27 日暂停 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4/11/25 13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4 年 12 月 25 日暂停 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4/12/23 134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 年 境 外 主 要 市 场 节 假 日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安 排 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2014/12/26 13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银行 “2015 倾心 回 馈 ”基金 定 投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2014/12/30 13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4 年最后一 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累 计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1/6 13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 券 投资基金(LOF )2015 年 1 月 19 日暂 停申购、 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5/1/16 138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 度报告 《证券时报》 2015/1/22 十、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及 其他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 金托 管 人 承 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 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 根 据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 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 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规定,将及时以电话、提示函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5 十二、 基 金上 市 推 荐 人意 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 查文 件 目 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 文件 ; (二) 《诺安 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三)《 诺安 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管协议》





(四)《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6 附件:诺 安油 气 能 源 股票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基 金 管 理人: 诺 安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人: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一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的权 利 和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 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 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算; 结汇 、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 外 汇 借 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7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 律法规 及登 记结算 机构 相关业 务规 则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订、 修改 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冻结、 收 益分配等 方 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决定 本基金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 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 合 同的有 效期 内,在 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则 以及 不妨碍 基金 托管人 遵守 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 《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选择 适当的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 担 任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 ,办 理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1)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 购 、赎回和 登 记事宜; 如 认为基金 代 销机构违 反 《基金合 同》 、基金销 售 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8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7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 己 及任何第 三 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 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 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1)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4) 公平对 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及资源分配;


(25)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选择 、 更换境 外托 管人, 可授 权境外 托管 人代为 履行 其承担 的受 托人职 责。 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应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29 当承担相应责任; (7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准时 将公 司行为 信息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确保 基金及 时收 取所 有应得收入;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3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 产; (5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以基 金 财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7 )确保基 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 (8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 )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 清算、交割事宜;


(11)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规 定从基金管理人处取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5)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确保基 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 (17)确保 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 (18)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开持有人大 会; (22)确保 基金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申购 、认 购、赎 回等 日常 交易; (23)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 免除; (24)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5)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7) 每月结 束后 7 个工 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 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0 (28) 基金 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9) 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30)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以及中 国证 监会和 外管 局根据 审慎 监管 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 事 任何有 损基 金、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及其 他《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 的活动; (5 )执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 在 基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本 《基金合同》 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 《基金合同》 为依据, 不因基 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但 当基金规模小于 5000 万 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 200 人 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 90% , 基 金管理人有权终止 《基金合同》 而无需召开 份额持有人大会;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1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 但法律 法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 基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 法规和 本《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降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人 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四)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 下简 称“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2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 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委 托书 委派其 代理 人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2)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召集人按 本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 同称为 “监督 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3 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 授权委托 书 等文件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6 )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 六)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登 记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10%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 会议 的通知 后, 如果需 要对 原有提 案进 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 时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 项。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4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 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 特 别决议通 过 事项以外 的 其他事项 均 以一般决 议 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须 经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更 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 托管人、 转 换基金运 作 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对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大 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 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5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关 于本 章第( 二) 条 所规定 的第(1)-(8) 项召开事由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 效后方可 执 行,关于 本 章第( 二) 条 所规定的 第(9)、(10) 项 召开事由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执 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 、买卖证券 差价; 2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 利息; 4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 5 、持有期间 产生的公 允价值变动(该部分收益不得用于支付基金的利润分配) 。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 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登记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其 收 益分 配方式 分为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 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4 、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基金红 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至日) 的时 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6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基 金的费 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 的 证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在境外 市场 开户、 交易 、清 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收益 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7 、为应付赎 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8 、 《基金合 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 、基金的资 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 除去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及 基 金 资 产 由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转 移 至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及 由 于 境 外 托 管 人 更 换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1、 基金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 、 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 罚金及费用) 以及 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2、 为了基 金利益, 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 与基金有关的 诉讼、追索费用; 13、基金上 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4、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 账户。如需要变更收款帐户,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0 个工作 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7 变更通知。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 -15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本基金 在场 内和场 外的 申购费 率相 同,最 高为 1.5% ,且随 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多次认购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 用。具体费率如下: 场外、场内申购费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8%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不足 1 份 额对应 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其中 25% 的部分归 基金资产所有, 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 记等相关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 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递减, 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0.5 % 。 具体费率如下: 场外赎回费 持有年限(T ) 赎回费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8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 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转换费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相关规则与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4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上述 与销 售有关 的费 率。上 述费 率如 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四 )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 将依照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 生效前 的相 关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和 律师 费、信 息披 露费 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除非基金 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T <1 年 0.5% 1 年≤T <2 年 0.3% T ≥2 年 0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为固定值 0.5% , 不按份额持有 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9 五 、 基 金财 产 的 投 资方向 和 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在全球范围内精选优质的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行业 类基金(包括 ETF )以及 公司股票进行投资,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全球石油、 天然气等资源的稀缺与需求持续增长之间的矛盾凸显油气等能源行业的长期 投资价值。 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精选优质的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基金 (包括 ETF ) 及公 司股票进行投资,为投资者实现资本稳健、长期增值的目标。 (三)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中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公 募 基 金 ( 含 ETF ) ; 普通 股、 优先股 、 存托凭证 等权益类证券; 银行存 款、 可转让 存单、 回购 协议 、 短 期 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以及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 投资于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60% , 投 资于基金的资产 中不低于 80% 投资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基金,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正常的市场状况下, 本基金将会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优质的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的 基金(包括 ETF)及公司股票。本 基 金投资的 基 金主要包 括 (1 )石油 天 然气等能 源 行业基 金,包括能源行业 ETF ( 即跟踪能源行业指数的 ETF )及能源 行业股票基金(包括跟踪能源 行业指数 的 指数基金和 80%以上资产投资于能 源 行业公司 股 票的主动 型 基金) 。 (2 ) 以跟踪 商品指数或商品价格为投资目标的商品类基金。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 (1 ) 石油和天 然气等能 源 行业的开 采 、加工、 销 售及运输 等 企业股票; (2 )能源设 备 及服务等 企 业股票 ; (3 )新能源 及替代能源,如风能、太阳能、其他环保能源及可再生能源企业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 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上采用 “双重配置” 策略。 第 一层是大类资产类别配置, 第二层是在 权益类资产内的 “核心” 组合和 “卫星” 组合的配置。 权益类资产包括基金 (包括 ETF)和 股票。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如图 1 所示: 图 1 :诺安油 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资 产配置策略图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40 (1 )大类资 产配置 ——资产组合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将贯彻 “自上而下” 的资产组合配置策略, 通过分析全球宏 观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 借助基金管理人宏观经济量化的研究成果, 分析和比较权益类、 固 定收益类和流动性工具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运用定 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基金资产配置长期比例。 本基金同时关注宏观经济的动态变化和市场趋势,根据盈利增长、流动性、估值水平、 投资主体行为、市场情绪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积极地调整各类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例, 把握市场时机,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2 )权益类 资产配置 ——“核心-卫星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方面采用 “核心—卫星”资产配置策略。 “核心 —卫星”投资 策略将组合资产分成两部分: 一部分为 “核心” 组合, 该组合主要投资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 行业基金, 包括能源行业 ETF 、 能源 指数基金以及主动型能源基金, 以分享能源行业的长期 收益; 另一部分为 “卫星” 组合, 主 要投资于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类商品 ETF 及能 源行业个 股,通过不同资产类别的优化配置以及优质个股的精选,力争追求超额投资收益。


根据宏观经济环境、 经济和产业周 期, 股票市场估 值、 市场投资主题和风格转换, 以及 市场整体的波动水平, 基 金管理人将对“核心 —卫星”之间的资产配置进行评估和调整。 2 、 “核心” 组合投资策略 在“核心”组合中,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基金,主要包括: (1 ) 以跟踪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类行业公司股票指数为投资目标的 ETF 及 指数基金。 (2 ) 以超越 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行业公司股票指数为投资目标的主动管理型基金。 (1 )实现“ 核心”投资策略具体步骤: ①考虑到全球各主要资本市场宏观经济环境的不同、 经济发展及产业 周期的不一致, 以 及各市场行业板块估值、 市场投资主题和风格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将初步确定在全球不同地 区和市场配置能源行业基金的比例; ② 根据基金 管理人对全球各区域经济及能源行业短、 中、 长 期发展走势的分析和预期, 调整“核心”组合在各主要资本市场和能源品的投资比例; ③ 基金管理 人在前述配置比例基础上,从投资品种库中选择代表性强、跟踪质量好、 流动性高和费率较低的 ETF 或指数型 基金以简单有效快速准确的获取能源行业投资收益, 同 时精选业绩突出、评级优秀和流动性 强的主动管理型能源基金以获取超额收益。 (2 )精选指 数型基金(包含 ETF )保 证“核心”投资策略的实现:


1 )指数型基 金(包含 ETF )选择指标: 投资于指数型基金 (包含 ETF ) 的主 要目标是简单有效快速准确的获取能源行业投资收 益,基于此,该类基金的选择指标主要包括: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41 ① 基金管理 公司:公司管理该类基金的经验和管理历史以及规模;


②做市商评价指标:有做市商的基本情况、报价连续性和买卖价差,历史成交量等; ③ 基金管理 团队评价指标:投资理念、投资风格、历史业绩和稳定性; ④ 基金投资 组合评价指标:基金所跟踪指数和市场的代表性;基金的长期表现和跟踪 效率; 基金的波动性和风险调整后收益及业绩归因分析等; 基金的年内日均成交量及流动性; 基金的费率等等。 2 )基金筛选 : 形成备选 基金池 ① 定性分析 ,主要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和做市商 - 基金管理 人:公司历史、管理规模和公司管理层、股东结构、产品种类、竞争优势、 主要客户和过往法律纠纷等; - 基金产品: 成立时间、 投资理念、 费率水平、 资产增长、 客户分布状况和投资限制等; - 投资流程 :基金决策机制、业绩增长模式 (依靠人员还是依靠流程) 、投资人员和研 究人员的权责划分、研究优势、信息来源和独立研究机构和卖方机构研究支持等; - 基金管理 团队: 团队结构和稳定性、 成员职责和从业经历、 团队的绩效评价体系和备 选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的状况; - 风险控制 :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 流程、 员工风险意识、 风险事故汇报路径和重大事件 的应急处理方案; - 做市商能 力评估(主要针对 ETF)。


② 定量指 标,主要针对基金投资组合


- 基金历史 业绩及业绩归因分析,深入了解基金投资流程和分析管理人投资技巧; - 基金的表 现分析:分析并确认 基金绝对和相对表现优于同类基金平均水平; - 基金的风险 分析:确认基金总体投资风险水平适当可控,分析风险的来源以及基金风 险调整后的收益; - 基金的投 资风格分析:确认基金的投资风格与其宣称的投资风格相符并长期保持一 致; - 基金规模 ; - 基金的历 史跟踪误差以及变动,ETF 还需要考 虑流动性和成交量等; - 第三方评 级机构(如晨星、理柏等)对基金的评级。 3 )基金优选 :形成指数型基金(包括 ETF )的核 心基金池 ① 基金优选


本基金分析研究人员将结合备选基金池中对于每只备选基金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指标进 行分析判断, 并结合当前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最后根据计算结果对备选基金进行评估打 分。


② 确定核心 基金池


根据评估打分和优选结果确定本基金投资的指数型基金(包含 ETF )的 核心基金池。


(3 )精选主 动型能源行业基金保证“核心”投资策略的实现: 1 )主动型基 金选择指标 投资于主动型基金的主要目标是在实现能源行业收益的基础上通过精选业绩突出、 评级 优秀和流动性强的主动基金实现超额收益,基于此,此类基金的选择指标包括主要包括: ① 基金管理 公司:公司管理该类基金的经验、管理历史以及规模;


② 基金管理 团队评价指标:投资理念、投资风格、历史业绩和稳定性; ③ 基金投资 组合评价指标:基金的长期业绩表现、基金的波动性、风险调整后收益、 业绩归因分析及基金的费率等等。 2 )基金筛选 : 形成主动 型基金的备选基金池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42 ① 定性分析 ,主要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 - 基金管理 人:公司历史、管理规模和公司管理层、股东结构、产品种类、竞争优势、 主要客户和过往法律纠纷等; - 基金产品: 成立时间、 投资理念、 费率水平、 资产增长、 客户分布状况和投资限制等; - 投资流程 :基金决策机制、业绩增长模式(依靠人员还是依靠流 程) 、投资人员和研 究人员的权责划分、研究优势、信息来源和独立研究机构和卖方机构研究支持等; - 基金管理 团队: 团队结构和稳定性、 成员职责和从业经历、 团队的绩效评价体系和备 选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的状况; - 风险控制 :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 流程、 员工风险意识、 风险事故汇报路径和重大事件 的应急处理方案; ② 定量指 标,主要针对基金投资组合


- 基金历史 业绩及业绩归因分析, 深入了解基金投资流程和分析管理人投资技巧、 择时 和选股能力; - 基金的表现 分析:分析并确认基金绝对和相对表现优于同类基金平均水平; - 基金的风险 分析:确认基金总体投资风险水平适当可控,分析风险的来源以及基金风 险调整后的收益; - 基金的投 资风格分析:确认基金的投资风格与其宣称的投资风格相符并长期保持一 致; - 基金规模 ;


- 第三方评 级机构(如晨星、理柏等)对基金的评级。 3 )基金优选 :形成主动型基金的核心基金池 ① 基金优选


本基金分析研究人员将结合备选基金池中对于每只备选基金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指标进 行分析判断, 并结合当前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最后根据计算结果对备选基金进行评估打 分。


② 确定核心 基金池


根据评估打分和优选结果确定本基 金投资的主动型基金的核心基金池。 (4 )构建投 资组合


本基金将在核心基金池基础上构建组合, 主要根据基金资产整体在全球不同市场投资的 头寸、单个基金历史业绩表现和投资价值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单个基金的权重。


另外, 本基金还可以根据组合的风险特征分析, 对单个基金投资比例进行一定调整, 以 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优平衡。


(5 )组合调 整


由于短期内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商品市场通常会受到一些非理性或者非基本面因素的影 响并进一步传导到能源行业从而产生波动,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引起市场波动的长期和短 期的各种不同因素的研究与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 3 、 “卫星” 组合投资策略 在 “卫星” 组 合中,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 以跟踪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品商品价格或商 品指数为投资目标的能源类商品 ETF;( 2 ) 全球 范围内优质的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类公司股 票。 (1 )实现“ 卫星”投资策略具体步骤: ①本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能源商品价格趋势、 能源行业盈利和估值水平变化, 利用两 者之间价格的差异化波动进行商品和股票资产的优化配置。 进一步的, 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43 究全球范围内不同市场商品价格发展走势、 不同市场行业周期、 投资风格、 估值水平等因素 , 分析基金投资此类市场获得超额收益的可能性,最终定位“卫星”策略投资的市场。 ②根据 “卫星” 策略确定的资产类别和市场, 本基金管理人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主动选 择最优和最有代表性的石油天然气商品 ETF 和 能源行业股票,在符合资产配置决策基础之 上,结合投研团队的研究分析成果,运用最优化技术实现“卫星”组合配置。 (2 )石油天 然气等能源类商品 ETF 投资策略 1 )基金选择 指标 ① 基金管理 公司:公司管理该类基金的经验和管理历史以及规模;


② 做市商评 价指标:有做市商的基本情况、报价连续性和买卖价差,历史成交量等; ③ 基金管理 团队评价指标:投资理念、投资风格、历史业绩和稳定性; ④ 基金投资 组合评价指标:基金所跟踪指数和市场的代表性;基金的长期表现和跟踪 效率; 基金的波动性和风险调整后收益及业绩归因分析等; 基金的年内日均成交量及流动性; 基金的费率等等。 2 )基金筛选 :形成备选基金池 ① 定性分析 ,主要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和做市商 - 基金管理 人:公司历史、管理规模和公司管理层、股东结构 、产品种类、竞争优势、 主要客户和过往法律纠纷等; - 基金产品: 成立时间、 投资理念、 费率水平、 资产增长、 客户分布状况和投资限制等; - 投资流程 :基金决策机制、业绩增长模式(依靠人员还是依靠流程) 、投资人员和研 究人员的权责划分、研究优势、信息来源和独立研究机构和卖方机构研究支持等; - 基金管理 团队: 团队结构和稳定性、 成员职责和从业经历、 团队的绩效评价体系和备 选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的状况; - 风险控制 :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 流程、 员工风险意识、 风险事故汇报路径和重大事件 的应急处理方案; - 做市商能 力评 估。


② 定量指 标,主要针对基金投资组合


- 基金历史 业绩及业绩归因分析; - 基金风险 调整后的收益; - 基金历史 跟踪误差及变动;


- 基金规模 、流动性和成交量;


- 第三方评 级机构(如晨星、理柏等)对基金的评级; - 基金的商 品期货合约投资所涉及的现货价格收益率(Spot Rate ) 、滚 动收益率 (Rolling Yield ,指当 前投资的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时,通过头寸展期而转入下一月份合约 所产生的损失或者收益)和现金收益率情况,以及期货合约展期的具体策略。


3 )基金优选 :形成核心基金池 ① 基金优选


本基金分析研究人员将结合备选基金池中对于每只备选基金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指标进 行分析判断, 并结合当前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最后根据计算结果对备选基金进行评估打 分。


② 确定核心 基金池


根据评估打分和优选结果确定本基金投资的核心基金池。 (3 )股票投 资策略:自下而上,重视公司基本面,应用合理的价值投资成长的理论, 精选投资股票。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44 1 )自下至上 ,重视基本面:首先根据量化指标构建备选股票池,然后应用以合理的价 值投资成长的理论,对备选股票再次进行精选,建立核心股票池。 2 )建立备选 股票池 根据公司增长性、估值水平指标、盈利质量、价格趋势, 、 规模、流动性等一系列量化 指标对股票进行初步筛选,建立备选股票池。 3 )建立核心 股票池 应用合理的价值投资成长的理论对备选股票再次筛选: 本基金专注于在价值和成长之间 寻找投资机会, 从备选股票池中选择那些具有价值优势又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公司。 市盈率和 增长之间的比率(PEG ratio )是我 们考虑的重要指标。 (4 )构建投 资组合


本基金“卫星”组合将在核心基金池和核心股票池的基础之上构建投资组合。 4 、债券投资 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全球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不同国 家或地区 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 运用数量化工具, 对不同国家及地区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 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 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债券品种的影响、 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险 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 本基金主要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 久期调整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 骑乘策略、相对价值策略、信用利差策略、回购放大策略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 本基金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债券资产配置,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债券选择标准, 运用相应 的债券投资策略,构造债券组合。 5 、现金管理 策略 现金管理是本基金投资管理的一个 重要环节, 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现金流预 测、现金持有比例管理、现金资产收益管理。 准确预测未来几个交易日的现金流动是做好现金管理的前提, 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把握因 基金的申购赎回、 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商品价格波动加大等因素引起的现金流变化, 编制基 金现金流量表。 持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是基金保持流动性的必然要求, 但现金资产的持有将会影响到 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形成现金拖累。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 制定合 理的现金资产持有比例。 对于基金持有的现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 提高现 金资 产使用效率,尽可能提高现金资产的收益率。 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若今后出现了更合理可行的投资于石油、 天 然气等能源类商品的投资方法和策略, 本基金对投资方法和策略可进行相应的调整或更新 。 (五)投资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依照 《基金法》 及 《运作 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5 )买卖 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45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购买不 动产; (8 )购买房 地产抵押按揭; (9 )购买贵 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10)购买 实物商品; (11)除应 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2)利用 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3)参与 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4)直接 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 生品; (15)购买 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6)当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 、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 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值的 20%。在基金 托管 账户的 存款 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 有 同一机 构( 政府、 国际 金融组 织除 外)发 行的 证券( 不包 括境外 基金 )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3 )基金持 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国 家或地 区以 外的其 他国 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基金不 得 购买证 券用 于控制 或影 响发行 该证 券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 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同一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任 何一 只境外 基金 ,不得 超过 该境外 基金 总份 额的20%。 6 )为应付赎 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投资境外伞型基 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8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其他基 金中基金; (2 )联接基 金(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 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 1 )-7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 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 、金融衍生 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 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基 金 投资期 货支 付的初 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支 付或 收取的 期权 费、投 资柜 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 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 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 不低于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46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 手 方应当 至少 每个工 作日 对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基金可 在 任 何时候 以公 允价 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 、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 参 与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构评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 现金; 2 ) 存款证 明; 3 ) 商业票 据; 4 ) 政府债 券; 5 ) 中资商 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 金 有权在 任何 时候终 止证 券借贷 交易 并在正 常市 场惯例 的合 理期限 内要 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 (7 )基金 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所有 已借出 而未 归还证 券总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总资 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 、 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 )所有 参 与正回 购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 有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 正 回购交 易, 应当采 取市 值计价 制度 对卖出 收益 进行调 整以 确保现 金不 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 。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 应 当在正 回购 交易期 内及 时向 本 基金 支付售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息 、利 息和 分红。 (4 )参与 逆 回购交 易, 应当对 购入 证券采 取市 值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已 购入 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 一旦 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对 基金参 与证 券正回 购交 易、逆 回购 交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任。 6 、基金参 与 证券借 贷交 易、 正 回购 交易, 所有 已售出 而未 回购证 券总 市值均 不得 超过 基金总资产的50 %。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 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47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标普能源行业指数 (净收益) (S&P 500 Energy Sector Index (NTR ) ) 。 标普能源行业指数(净收益)是标普 500 指数 (S&P 500 Index )的子 指数,该指数以 标普 500 指 数中能源行业的成分股为成分股, 各成分股都是世界上非常知名的能源公司, 分 别是美国石油、 天然气、 消耗性燃料、 能源设备及相关服务领域的领军者, 公司的基本面良 好、发展稳定。 综合标普能源行业指数 (净收益) 的 编制方法、 成分股覆盖特点及领域, 标普能 源行业 指数(净收益)能够有效地反映出国际能源行业的价格趋势。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将会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优质的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基金 (包括 ETF ) 及 公司 股票,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权 利,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债 权人 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六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方 式 和公告 方 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 、已上市流 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 、 股票 和债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 股和增 发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于 首 次发行 未上 市的债 券按 成本价 估值 ;对于 非上 市债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其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 新 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均值估值。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48 3 、开放式 基 金的估 值以 其在估 值日 公布的 净值 进行估 值, 开放式 基金 未公布 估值 日的 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4 、配股权 证 ,从配 股除 权日起 到配 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 价,按 收盘 价高 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 、基金持 有 的其他 有价 证券, 从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有价 证券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投资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6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 1-5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9 、估值中的 汇率选取原则: (1 )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 港币、 日 元、 欧元、 英 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 的中间价。 (2 ) 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下午四点 (北 京时间)彭博信息(Bloomberg) 数据 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 以托管银行招商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 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10、估值中 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承担的责任。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同基金托管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分别 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 报给基金 托 管人(或 其 授权代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按《基 金 合同》和 《 托管协议 》 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 所涉及 的主 要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或 外汇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延迟 估值有 利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保护; 4 、法律法规 、本合同约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49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 每个估值 日 的截止时 间 后计算开 放 日当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并发送给 基 金托管人, 双方在核对时, 由于双方 会计系统原因容许差异的绝对数在份额净值 0.5% 以内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如因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错误,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 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三位 (含 第三位 )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大 ;当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关于差错 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 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 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 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本协议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如采用 本 协议或 基金 合同中 估值 方法进 行处 理,若 基金 管理人 净值 计算出 错, 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 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照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 管 理人采 用规 定估值 方法 外的方 法确 定一个 价格 进行估 值的 情形并 已告 知基 金托管人的情形下,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 出异议,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 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 向监管机构报告, 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托管 人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复核义务的,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4 )如基金 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单 方面 对外公 告基 金净值 计算 结果应 该在 公告 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50 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 (最终) 复 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 ) 由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经纪商/ 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净值计 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 )由于一 方 当事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另一 方当 事人在 采 取 了必要 合理 的措施 后仍 不能 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7 )法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如 果行 业有通 行做 法,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8 )差错已 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差错责 任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9 )差错的 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10)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 任方应赔 偿 受损方的 损 失,并在 其 支付的赔 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11)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2)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 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3)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14)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 4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 错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差 错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结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51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第 2 个 工作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估值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七 、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基 金合同》 ; 但 当基金规模小于 5000 万 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 200 人 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 90% , 基 金管理人有权终止 《基金合同》 而无需召开 份额持有人大会;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 但法律 法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 基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规和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降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52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 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基 金合同 》变 更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 执行 ,自 《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在 六个 月内没 有新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3 、 当基金规 模小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 200 人或前十大 持有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 90% ,基 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 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合 同》 终止, 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53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争 议的处 理 和 适用的 法 律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 《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之间因本 《基 金合同》 产 生的或与本 《基金合同 》 有 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 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 《基金合同》 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继续履行。 九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本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