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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新创业(580007)

东吴新创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号)查看PDF公告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 东 吴 新创 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3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六、基 金的 募集 ....................................................... 4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3 九、基 金的 投资 ....................................................... 52 十、基 金的 业绩 ....................................................... 63 十一、 基金 财产 ....................................................... 64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5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9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0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6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7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8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3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 据2010 年5 月4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 同意 东吴 新创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0】【 568 】号 ) 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6 月29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东吴 新 创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称 “ 《 招募说 明书 》 ” 或“本《招募说明书 》 ” )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 、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 系统性 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 基 金运 作风险 等等 。此 外, 本基 金以 1 元 初始 面 值 进行募 集,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的 影响 下, 存在 单位 份额净 值跌 破1 元初 始面 值的风 险。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基 金合同 》 。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 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 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 资者投 资于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 《 招募 说明 书》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 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 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4 年12 月2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 日为2014 年9 月30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与 格式>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东吴 新创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的。 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 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 本合同的任何 有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仅 为《 基 金合同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5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东吴 新创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即 用于公 开披 露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 相关 服务 机构、 基金的 募集 、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 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基 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 的估值、基金收 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 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 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及其 定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签订的《东吴新创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东吴 新创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业务 规则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 件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者 ;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 办理本 基金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 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东吴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6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 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管 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 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 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 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 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 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7 巨额赎 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本基金总份额 的 10% 时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 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 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转 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 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金 (转 入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 收益、证券持有 期间的 公允 价值 变动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名称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8 3.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源 深 路 279 号(200135) 4. 法定 代表 人: 任少 华 5. 设立 日期 :2004 年 9 月 2 日 6.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3 】82 号 7.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国 内合 资) 8. 注册 资本 :1 亿元 人民 币 9. 联系 人: 钱巍 10. 电 话: (021 )50509888 11. 传 真: (021 )50509884 12.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长 途话 费) 、021-50509666 13. 公 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4.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00 70% 上海兰 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 3000 30% 合


计 10,000 100%


15. 简 要情 况介 绍: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 立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 部、专户业务事业部、研 究策划部、集 中交易室、营销管理部、 北京营销中心、上海营销 中心、广州营销中心、苏 州分公司、产品 策 略部、 营销 策划 部 (加 挂电 子金融 部) 、 总经 理办 公室 (下设 三个 二级 部门, 分别 为综合 管理 部、 战略规 划部 与行 政事 务部 ) 、 人力 资源 部、 基金 事务 部、 信 息技 术部 、 北 京办 事处、 财务 管理 部 和监察 稽核 部、 风险 管理 部等 20 个 职能 部门。 公司 已管理 的第 一只 产品 东吴 嘉禾优 势精 选混 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于 2005 年 2 月 1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 托 管行 为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公 司已 管理 的第 二只 产品东 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 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已管理的第三只 产品东吴行业轮 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08 年 4 月 23 日基 金合 同生效 ,托 管行 为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公司已 管理 的第 四只 产品 东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托管行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 管理的第五只产品东吴进 取策略 灵活配置 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于 2009 年 5 月 6 日 基金 合同生 效, 托管 行为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六 只产品 东吴 新经 济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 基金 合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9 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已管理的第七只产品东 吴货币市场证券 投 资基金 , 于 2010 年 5 月 11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托管 行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公 司已 管 理的第 八只 产品 东吴 新创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基 金 合同生 效, 托管 行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公 司已 管理 的第 九只 产品东 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于 2011 年 2 月 1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 托 管行 为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公 司已管 理的 第十 只 产品东 吴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托 管行为 中信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公 司已 管理 的第十 一只 产品 东吴 新产 业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托管 行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公 司已 管理 的第 十二只 产品 东吴 深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于 2012 年 3 月 9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托管 行为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公 司已管 理的 第十 三只 产品 东吴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托 管行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十四 只产 品东 吴 内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基金 合同 生效 ,托 管行 为交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公 司已 管理 的第 十五只 产品 东吴 鼎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 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已管理的第十六只产 品东吴阿尔法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4 年 3 月 19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托 管行 为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公 司已 管理 的第 十七只 产品 东吴 中证 可转 换债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4 年 5 月 9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托 管行为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吴永敏先生,董事长,硕 士研究生,高级审计师、 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 历任苏州市财 政局科员、苏州市税务局 副科长、苏州市税务局三 分局局长、苏州市税务局 科长、苏州市审 计 局副局 长,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党 委书 记,现 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金燕萍女士,副董事长, 大学,高级政工师,中共 党员。历任上海外贸总公 司党委委员、 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上海 海外公司党总支书记,上 海广告公司党委副书记、 副总经理,上海 实 业(集团 )有限公司办事 处常务副主任、党总支书 记、上海兰生(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 、 投资管 理部 总经 理。 任少华 先生 , 董 事, 博士 研究生 , 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苏 州市 人民 检察 院助理 检查 员, 苏州中辰期货公司总经理 助理,苏州证券投资部总 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副总经济师, 东 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总部总经理、总经济 师、总裁助理兼任期货筹 备组组长、研究 所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0 所长,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东吴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东吴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冯恂女士,董事,博士研 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 。历任东吴证券研究所研 究员, 国联证 券研究所所长、总裁助理 兼经管总部总经理、副总 裁,东吴证券总规划师兼 研究所所长,现 任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规划师 兼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戴继雄先生,董事,硕士 ,历任上海复星高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 计副总监、上 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副总监、财务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上海五金矿 产发展有限公司 副 总经理 。 王炯先生,职工董事,硕 士研究生、经济师,中共 党员。历任苏州市统计局 综合平衡处科 员,东吴证券总裁办公室 主任、机构客户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现任东吴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常 务副总 经理 。 贝政新先生,独立董事, 大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 。历任苏州大学商学院财 经学院讲师、 副教授 。现 任苏 州大 学商 学院财 经学 院教 授。 张平先 生, 独立 董事 , 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历 任中 国社科 院经 济研 究所 研究 员、 所 长助 理, 现任中 国社 科院 经济 研究 所副所 长。 陈如奇先生,独立董事, 大专学历,中共党员,高 级经济师。历任新疆人民 银行巴州中心 支行科员,新疆农业银行 巴州及自治区分行科长、 处长,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处长、副行长, 交 通银行 广州 分行 行长 ,交 通银行 香港 分行 总经 理等 职。 2、监 事会 成员 顾锡康先生,监事会主席 ,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 、经济师,中共党员。历 任苏州电子计 算 机厂 工程 师 、 室 主任 , 苏州人 民银 行科 技科 硬件 组组长 , 苏州 证券 电脑 中 心经理 、 技术 总监, 东吴证 券技 术总 监兼 信息 技术总 部总 经理 ,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合规 总监 、监事 会主 席。 王菁女 士, 监事 , 本 科学 士学位 , 会 计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东 吴证 券经 纪分 公司财 务经 理、 东吴证 券财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总经理 。 沈清韵,员工监事,本科 ,学士学位,中共党员。 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 计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兼风险管理部总 经 理。 3、高 管人 员 吴永敏 先生 , 董 事长 。 ( 简 历请参 见上 述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任少华 先生 ,总 经理 。 ( 简 历请参 见上 述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1 王炯先生,常务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经济师, 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统 计局综合平衡 处科员、苏州证券西北街 营业部业务主管、东吴证 券办公室副主任、总裁办 公室主任、机构 客 户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等 职务,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徐军女士,督察长,大学 ,会计师、审计师,中共 党员。历任苏州市审计局 财政、金融审 计处科员、副处长,东吴 证券财务部总经理,东吴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公司总裁 助 理等职 务,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4.基金 经理 周健先 生, 硕士 ,7 年证 券、基 金从 业经 历,2006 年8 月至 2011 年5 月任 职 于海通 证券 , 2011 年 5 月加 入东 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曾 任研 究策 划部研 究员,现 担任 基金 经 理, 其中 自 2012 年5 月3 日 起担 任东 吴中 证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3 年6 月 5 日起 担任 东 吴深 证100 指数 增强 (LOF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2 年10 月27 日起 担任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 张楷浠 , 硕士 , 武汉 大学 金融学 毕业 。2010 年 7 月 起一直 从事 证券 投资 研究 工作 。2010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就 职于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任研 究员 ,2012 年 10 月加入 东吴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 任研 究策 划部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 自2014 年 1 月 9 日起 任东吴 价值 成长 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6 月 14 日起 任东 吴新 经济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4 年11 月 24 日起担 任东 吴新 创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 吴 圣涛 ,2010 年06 月29 日至2012 年08 月22 日 ; 王 少成 ,2010 年09 月 14 日至 2012 年10 月 27 日。吴 广利 ,2013 年 10 月24 日至2014 年 12 月30 日。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少华


公 司总 经理 ; 程 涛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 首席投 资官 、专 户业 务事 业部总 经理 ; 黎 瑛


公 司研 究总 监兼 研 究策划 部总 经理 ; 凌 鹏


公 司研 究副 总监 ; 杨庆定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刘元海


投 资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 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 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2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投 资 ; (6)除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3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 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 先 承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按照 招募 说 明书列 明的 投资 目标 、 理 念、 策略 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基金 管理 人严 格遵 守 《 证券法 》 、 《基 金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规禁 止的行 为发 生: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 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证 券; (6)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7)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8)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向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4 (10) 买卖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2)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金 管理人 将加 强人 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 为: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 利 用对 敲、 对 倒、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中故 意含 有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 被代理 人 、 被 代表 人 、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3)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 等 信息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 风险管 理是 业务 发展 的保 障;


(2) 最高管 理层 负最 终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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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5 (3) 分工明 确、 相互 牵制 的组 织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建 设是 基础 ;


(5) 制度执 行监 督是 保障 ;


2.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 : 风险 控制 必 须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 各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 并 渗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2)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 科学 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立 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内 控 制度的 有 效执行 ; (3)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设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 督察 长和 监 察稽核 部 , 各 风险 控制 机 构和人 员 具 有 并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察 和 稽 核; (4)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 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约 , 同时 强化监 察 稽核部 对各 部门 的监 察稽 核职能 ; (5)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投 资业务 和公 司自 有资 金投 资业务 应在 空间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 离, 投资 决策 和交 易清 算 应严格 分离 。 对因 业务 需 要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 应对其 相 应行为 制定 严格 的审 批程 序和过 失处 罚措 施。 (6) 适时性 原则 :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 随着 公司 经营 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管 理等 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 的改变 而 及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7)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运 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济 效 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 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 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 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 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 察公司的风险管 理 措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 包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作 为总裁 领导 下的 专门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 管 理委 员会 负责协 助经 营 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公司内控制度 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制 定公司的业务风 险 管理政策,主持重大业务 的可行性论证,协助经营 管理层处理其他有关内部 控制方面的重大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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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6 (3 ) 督 察长 : 独 立行 使督 察权利 ; 直接 对董 事会 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提交 独立 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 管理 建议。


(4 ) 监 察 稽 核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公 司 内 控 机 制 与 制 度 的 建 立 、 监 察 、 评 估 和 建 议 。 (5) 业 务部 门: 风险 管理 是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 首要 的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 本部 门的风 险负 全 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 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 于识别 、监 控和 降低 风险 。


4.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 建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 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 员 的支持 ,同 时置 备操 作手 册,并 定期 更新 。


(2)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 立、 健全了 各项 制度 ,做 到基 金经理 分开 , 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 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从制度上减少和 防 范风险 。


(3)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建 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的 任务 、 职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 领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 以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 建立 风险 分类 、 识别 、 评 估、 报告 、 提 示程 序 ; 建 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 会, 使用 适合 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 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 告程序,对风险 隐 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 各个 层次的 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作 出决策 。


(5)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 了足 够、 有效 的内部 监控 系统 , 如 电脑 预警系 统、 投 资监控 系统 ,能 对可 能出 现的各 种风 险进 行全 面和 实时的 监控 。


(6 ) 使 用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 采取 数量 化 、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 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 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 效的措施,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控制 和规 避, 尽可能 地减 少损 失。


(7 ) 提 供足够 的培 训 : 制 定了完 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训 , 使员 工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 风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4 年6 月末, 中国 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170 人, 平均 年龄30 岁, 95% 以 上员 工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 以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 服务以 来 ,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宗旨,依靠严密 科 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 理 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 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 内外广大投资者 、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 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 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 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 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 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 保 险资产 、 社 会保 障基 金、 安心账 户资 金、 企业 年金 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 公 司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齐全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同时在 国内 率先 开 展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等 增值服 务, 可以为 各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服务 。截至2014 年6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380 只 。 自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 年获得 香港 《亚 洲 货币》 、 英国《全球托管 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等境 内外 权威财 经媒 体评选的44项 最佳 托管银 行大奖 ;是获 得奖项 最多 的国内 托管银 行, 优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好 评。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 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 自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 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 理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8 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 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 内外广大投资者 、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 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 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 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 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 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 保 险资产 、 社 会保 障基 金、 安心账 户资 金、 企业 年金 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 公 司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同 时在 国内 率先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4 年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380 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 获得香港《亚洲 货币》 、 英国《全球托管 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 体评选的44 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 的国内托管银行 , 优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好 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说 明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 势地位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的做 法是 分 不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管 业务 的同 时, 把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 化业务 项目 全过 程 风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 六 次顺利 通过 评估 组 织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分 的最 权威 的SAS70 (审计 标准 第70 号) 审阅 后,2013年 中国 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七次 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全 面认 可。 也 证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 达 到国际 先进 水平 。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理科 学化 、监 控制 度化 的内控 体系 ;防 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 持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 托管业 务安 全、 有 效、稳 健运 行。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9 规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产 托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成 。 总 行稽 核 监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 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监督 。资 产托 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处,配 备专 职稽 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 理的 直 接领 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稽 核监 察职 权。 各业 务处室 在各 自职 责 范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 时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 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 慎性 原则 。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他 委托 资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并 保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外 。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须 相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部 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 防火墙 隔离 制度 , 能 够确 保资产 独立 、 环 境独 立、 人员独 立、 业务 制度 和管 理独立 、 网 络独 立 。 (2) 高 层检 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 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现 内部 控制 目 标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 查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线” 、 “监 控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化 ,增 强员 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定 向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 训、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处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20 理各项 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 施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 险隐患 。 (6 ) 数据 安全 控制 。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 数 据 传输线 路的 冗 余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7)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 织员工 定期 演练 。为 使演 练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 练 结果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想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 发 展。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 险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员 风险 管理 ,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通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 向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 织结构 。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 立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包括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 度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成各 个业 务环 节之 间的 相互制 约机 制。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业 务 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 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 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 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 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 重要的位置,视 风 险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源 深 路 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电话:021-50509880 传真:021- 50509884


联系人 :钱巍 客服电 话:400-821-0588 (免长 途话 费) 、021-50509666 公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2) 网上 交易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 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 请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www.scfund.com.cn 2.代销 机构 : (1)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郭 伟 电话:010-6555704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http://bank.ecitic.com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22 联系人 :刘 峰 电话: (010 )85108226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 菲 传真: (010 )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23 (6) (6)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慧 电话: (010 )85238670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7)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8)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 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 :www.cmbc.com.cn


(9)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 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宁波 银行 大楼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24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10)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11)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免长途 费)0755-961202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12)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 话:0577-96699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25 公司网 址: www.wzbank.cn (13)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公司网 址:www.yantaibank.net (14) 苏州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东吴北 路 14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项 喻楠 电话:0512-69868389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 线: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15)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1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2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东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芸 、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021-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9) 广发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27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0)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1)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22)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 888 5288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2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2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吴 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24)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卢 长才 联系人 :方 文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址:www.csco.com.cn (25)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址:www.jyzq.com.cn (26) 东方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29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 胡月 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021-962506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27)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28)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29)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周晖 联系人 :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30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 址: www.cfzq.com (30)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 www.citicssd.com (3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2)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31 (33)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F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40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马 瑾 电话: (021 )203287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34)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35)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36) 恒泰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东风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 瑾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32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37)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凤 良志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李 蔡 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址: www.gyzq.com.cn (38)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水 晨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20066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公司网 址: www.njzq.com.cn (39)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梁 旭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33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0)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 表人 : 宫 龙云 联系人 : 戴 莉丽


电话:021-32229888-25122 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41)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新街 口外 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42)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34 (43)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82400862 传真:0755 -82433794 客服热 线:400881616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4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45)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层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 话:0591 -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先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6)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35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219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4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8)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 :0551-96518 或者 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49)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1915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36 传真:021-33303353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公司网 址:www.shzq.com (50)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 林洁 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51)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 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系人 : 卢金 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热 线:0592-5163588 公司网 址:www.xmzq.com.cn (5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热 线: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37 (53)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 赖君 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54)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聂 晗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热 线:4006543218 公司网 址:www.tyzq.com.cn (55)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联系人 :倪 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热 线:68777877 公司网 址:www.cf-clsa.com (56)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解 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 座 22 层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38


法 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 话:0571-86078823


传 真:0571-85783711


联 系人 :周妍





网 址:www.bigsun.com.cn





客 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57)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58)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9)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孔 泉 电话:0755-82083788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39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热 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60)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热 线: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61)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 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转 8565 传真:0571 —86800423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 5ifund.com


(62)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 线: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40 (63)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4)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 766 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65)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licaike.hexun.com/ (66) 上海长 量 基 金销 售投 资 有 限公司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4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 任 少华 联系人 :钱巍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君 泽君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楼 六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 楼六层 负责人: 陶 修明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 师: 王勇 、余 红征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江苏 天衡 会计 师 事 务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正 洪街18 号东 宇大 厦8楼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42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正 洪街18 号东 宇大 厦8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 瑞玉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谈 建忠 魏娜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东吴新 创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2010]568 号文) 批准 ,于2010 年 5 月 24 日 起向 社会 公开 募集 。截止 到 2010 年 6 月 24 日,基 金募 集工 作已顺 利结 束。


经江苏 公证 天业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验 资 , 本 次募 集的净 认购 金额 为 434,009,921.68 元 人民币 , 认 购金 额在 募集 期间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 计26,819.35 元人 民币。 上述 资金已 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 金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7,135 户 ,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初始 发售 面 值1.00 元 人民币 计算 , 本息合 计募 集基 金份 额总 额为 434,036,741.03 份 基 金份额 , 已 全部 计入 投资 者账户 , 归 投资 者 所有。 其中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本 基 金管理 人" )于 2010 年 6 月 23 日认 购本 基 金,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9,999,600 份 (含 募集 期利 息 结转 的份 额) , 认 购费用 为 1,000.00 元。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 符合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本 基金 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 得到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基 金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 , 基金合 同自 该日 起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43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 理人,并予以公告。销售 机构名单和联 系方式 见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投资者应该在销售机构指 定的营业场所按照指定的 方式和程序办理申购赎回 等业务。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 具体 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 时 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 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 开始 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 开始 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 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44 1.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 者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00 元( 含申 购费)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 网点) 保留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1,000 份 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 次全部 赎回 。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 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 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 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 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 可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 购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45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机 构 在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 将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的 情形 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 费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担 。 2、具 体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万 元以 下 1.5%


100万 元以 上( 含)-200 万 元以下 1.2%


200万 元以 上( 含)-500 万 元以下 0.8%


500万 元以 上( 含)


1000 元/笔 3、赎 回费 随基 金 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含 1 年)


0.5%


1 年-2 年 (含2 年)


0.25%


2 年以 上


0 4.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公告 。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 份数 的计 算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46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数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或收 益归 入基金 资 产 。


例二:假定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1.100元 ,四笔 申购 金额分别 为5,000 元、150 万元、350万 元和1,000 万元 ,则 各笔 申 购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 额(元,A) 5,000.00 1,500,000.00 3,5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50% 1.20% 0.80% 固定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C=A/(1+B)) 4926.11


1482213.44


3472222.22


9,999,000.00 申购费(D=A-C) 73.89


17,786.56


27,777.78


1,000.00 申购份 额(=C/1.100) 4478.28


1347466.76


3156565.66


9,090,000.00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在先进 先出 的原 则下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例 三 : (1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持有本基金 不 超 过 一 年 时 间 内 的T 日赎回20,000.00 份, 其赎回费率 为0.5%,现假定 该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250 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赎回金 额=20,00 0.00 ×1.250=25,000.00 元 赎回费 用=25,0 0 0.00 ×0. 5 %=125.00元 净赎回 金额=25,000.00-125.00=24,875.00 元 (2 )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持 有本基 金的 超过 一年 、 但 不超过 两年 时间 内 的 T 日 赎回 20,000.00 份, 其赎 回费 率为 0.25% , 现假定 该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550 元 , 则 其获 得的 净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20,00 0.00 ×1.550=31,000.00 元 赎回费 用=31,0 0 0.00 ×0.25%=775.00 元 净赎回 金额=31,000.00-775.00=30,225.00 元 (3)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持 有 本基金 超过 两年 时间 内的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其 赎回费 率为 0 % ,现 假定 该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其获 得的净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 0.00 ×1.300=13,000.00 元 赎回费 用=13,00 0.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3,000.00-0=13,000.00 元 3. T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47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 或公告 。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3 位 , 小数 点后 第4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 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 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7.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1.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赎回 金额 的 0.5% 。 (八)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记 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发生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6.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 述 1 到 5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48 (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 管理人不得 拒绝接受或暂 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出现 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 现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发生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第 3 款 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最 长不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时, 即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 顺延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49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 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 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 照其申 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 赎 回总 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 办 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 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 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依照上述 规 定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赎 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 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2 日 内通过 指定 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 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同时以邮寄、传真 或 《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十二)申购和赎回 暂停 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 次。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50 1..基金 转换 业务 的适 用范 围 本基金 已开 通与 本基 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 东吴 嘉禾 优 势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 金代码 :580001 ) 、 东吴 价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前端 收费 (基 金代码 :580002)、 东吴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80003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A (基 金代 码:582001 ) 、 东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C (基 金代 码:582201 ) 、 东吴 进 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80005 )、东吴 新 经济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580006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 A(基金代码:583001 )和东吴货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B ( 基金 代码 : 583101 ) 、 东 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585001)、 东吴新 产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580008 ) 、 东吴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码 :582003 )、 东吴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 基金 代码 :582002 )、东 吴增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C 类( 基 金代码 :582202 )、 东吴 内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 580009 )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的开 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 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 业务,并将另 行公告 。 2. 开通转 换的 销售 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和以下代销机构办理以上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温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 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 通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东方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安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招商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 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东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平 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长江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福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宏源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财富里昂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 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销 售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51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 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和讯信息科 技 有限公 司 、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根据业务需要,本基金管 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 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 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 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代销机构的 业 务规则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 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 从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为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 形 ; “ 司 法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自然人、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的 条 件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该 项 业 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 律 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 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 作出决定之前,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先行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52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主 要投资于市场中的创业型 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 中小板股票和 主板中 的中 小盘 股票 。通 过精选 具有 合理 价值 的高 成长创 业型 股票 ,追 求超 越市场 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 基金为股票型 基 金,投资组合中股票 类资 产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创 业型股票的比例 不低于 股票 资产 的80% ,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 的 0-35%,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 期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 投资的 创业 型股 票包 括创 业板股 票、 中小 板 股票和主板中的中小盘股 票。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 以及其它金融工具投资比 例遵从法律法规 及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将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 理。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投 资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行业研究和金 融工程团队,采用“自上 而下”资产配置和“自下 而上”精选个 股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本 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市 场走势进行研判,结合考 虑相关类别资产 的 收益风险特征,动态的调 整股票、债券、现金等大 类资产的配置。运用本公 司自行开发的东 吴 GARP 策略 选股 模型 ,精 选 具有成 长优 势与 估值 优势 的创业 型上 市公 司股 票。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体 现在资产配置策略 、 选股 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 权 证投资策略 等 几方面 。 1.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 结合的方法进行大 类资产 配置。定量方法本基金采 用东吴资产配 置BL 模型 为定 性研 究提 供 参考 , 本 基金 的投 资研 究团 队将通 过定 性研 究对 定量 研究的 结果 进行 调整之 后, 形成 最终 的资 产配置 方案 。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53 定性研究是根据对宏观经 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 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 况、国际市场 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 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 趋势和风险收益水平;在 各大类资产投资 比 例限制前提下,根据大类 资产风险收益分析结果, 并结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目 标,最终确定、 调 整基金 资产 中股 票、 债券 和现金 的配 置比 例。 2.选股 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市场中 的创业型股票,包括创业 板股票、 中小板股票和主 板中的中小盘 股票。通过精选具有合理 价值的高成长创业型股票 ,分享优质股票带来的高 成长与高收益, 追 求超越 市场 的收 益。 本基金 采用 了GARP (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的 策略 进行 选股 ,所 谓 GARP 策 略, 就是合理价格基础上的成 长策略,其目标是寻找具 有持续增长潜力但价格合 理或低估的股票 , 核心思想是以相对较低的 价格买入成长性较高的公 司股票。这种策略不再简 单的将股票划分 为 成长型或价值型股票,而 是重视了成长潜力和市场 价格的合理性,强调投资 标的具备高速成 长 的优势,同时规避投资标 的 估值过高的风险。这种 策略很好的将价值和成长 融合在了一起, 吸 收了传统的价值型和成长 型识别标准中的科学合理 的成分,剔除了传统的价 值型和成长型识 别 标准中的非科学合理的成 分,并补充了新的更加科 学合理的识别成分和方法 ,以挖掘具有合 理 价格的 成长 型股 票的 投资 机会, 在追 求高 成长 高收 益的同 时有 效的 控制 了风 险。 (1) 本基 金创 业型 股票 池 的构建 本基金 投资 于创 业型 股票 的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80%。 本基 金使 用自 主开 发 的东吴 GARP 策略选股模型专门用于构 建创业型股票池,该模型 分为三个模块,分别为市 值筛选模块、成 长 模块和 价值 模块 。 1)市 值筛 选 本基金至少有80%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于 创 业 型 股 票 , 包 括创业 板股 票 、 中 小板 股 票和主 板中 的 中小盘股票 。 因此,在构 建创业型股票池的时候, 将首先剔除总市值最大的 三分之一的股票。 本基金对大中小盘股票的划分标准是: 将国内A 股市场所有股票按照总市值进行排序,总市值最 大的三分之一的股票为大盘股,总市值处于中间三分之一的股票为中盘股, 总市值最小的三分之 一的股票为小盘股。 2)成 长模 块 该模块的目标是量化股票的成长性,并计算衡量股票成长性的标准化得分。 模块分为三个部 分,分别是确定描述成长性的定量指标、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和 计 算 股 票 成 长 性 分 值 。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54 ①确定 描述 成长 性的 定量 指标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的方法来确定描述成 长性的指标,定性的方法 主要是研究国 内外主要投资机构选择的 成长性定量指标,结合国 内的实际情况进行归纳总 结,在此基础上 , 运用单因素分析,对各因 素在国内市场的效果进行 定量分析,确定最有效的 指标。以下七个 指 标是本 基金 选取 的衡 量上 市公司 成长 性的 指标 。 表 5-1 :成长模块衡量成长 性定量指标 EG 净利润增 长率 REG 预期净利 润增长 率 RG 营业收入 增长 ROE 净资产收 益率 EROE 预期净资 产收益 率 ROA 资产收益 率 NAV 净资产增 长率





② 确定 各指 标分 配权 重 本基金 使用 遗传 算法 对过 去 12 个月 的历 史数 据进 行 分析 , 以 筛选 出上 述各 个指 标对应 的最 优权重,即 EG ERG RG ROE EROE ROA NAV w w w w w w w 、 、 、 、 、 、 。由于市场变化很快,在不同的 市 场环境下各指标的权重效 果不断发生变化,因此本 基金取滚动三年权重的加 权平均值作为各 指 标的最 终权 重, 给予 N-3 年结果 以 20% 的 权重 ,N-2 年结 果以 30% 的 权重 ,N-1 年结果以 50% 的权重 。 ③计算 股票 的成 长性 得分 将 各 项 指 标 分 别 乘 以 权 重 并 相 加 汇 总 , 计 算 成 长 性 指 标 综 合 得 分 ( GI ) 即 GI= EG REG RG ROE EROE ROA NAV EG REG RG ROE EROE ROA NAV w w w w w w w ? ? ? ? ? ? ? ? ? ? ? ? ? 。将 计算 出 的 成长 性指 标综 合得 分(GI) 按从大 到小 的顺 序进 行排 列,选 择 前 N% 的股 票进 入价值 模块 筛 选 , 其余股 票剔 除。 3)价 值模 块 该模块目标是使用量化得 分衡量股票的价值性。对 于进入本模块的股票,通 过确定描述价 值性的定量指标、确定各 指标的权重和计算股票价 值性分值三个部分,对股 票进行筛选,形 成 本基金 创业 型股 票池 。 1 )确 定描 述价 值性 的定 量 指标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的方法来确定描述价 值性的指标,最终选取以 下五个指标作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55 为本基 金选 取的 衡量 上市 公司价 值的 指标 。 表 5-2 :价值模块衡量股票 价值定量指标 PE 市盈率 PB 市净率 PS 市销率 PCF 市现率 EV/EBITDA 企业价 值倍 数 2 )确 定各 指标 分配 权重 本基金使用遗传算法对过去 12 个月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以筛选出上述各个指标对应的最 优权重,即 PE PB PS PCF EV/EBITDA w w w w w 、 、 、 、 。 由 于 市 场 变 化 很 快 , 在 不 同 的 市 场 环 境 下 各 指 标的作用不断发生变化, 因此本基金取滚动三年权重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各指标的最终权重,给予 N-3 年结果以 20% 的权重,N-2 年结果以 30% 的权重,N-1 年结果以 50% 的权重。 3)计 算股 票的 价值 性指 标 综合得 分 将 各 项 指 标 分 别 乘 以 权 重 并 相 加 汇 总 , 计 算 价 值 性 指 标 综 合 得 分 ( VI )即 VI= PE PB PS PCF EV/EBITDA PE PB PS PCF EV/EBITDA w w w w w ? ? ? ? ? ? ? ? ? 。将 计 算出 的 价 值性 指 标综合得分(VI) 按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列,选择前 M% 的股票进入创业型股票池 ,其余股 票 剔除。 这里 的 M% 和成 长 模块 的 N% 两个 比例 根据 上市公 司的 数量 以及 股票 池所需 股票 数量 来 确定。 4) 本基 金针对 创业 板市 场 和主板 、 中小 企业 板市 场 企业的 不同 , 分别 设计 了 “ 东 吴基 金 创 业板上市公司评价体系”和“东吴基金主板/ 中小板中小盘上市公司评价体系”。在利用东吴 GARP 选股 模型 得到 创业 型 股票池 之后 , 本基 金根 据 这两个 评价 体系 分别 计算 备选上 市公 司中 创 业板和 主板/中 小板 股票 的 综合评价 分 值, 评价 中小 企业的 投资 价值 , 精 选出 竞争优 势综 合分 值 排名 前50% 的中 小企 业 股 票作为 基金 核心 股票 池 。 ①东吴 基金 创业 板上 市公 司 评价 体系 “ 东吴基金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评价体系” 是 在 “ 东 吴 基 金 (主板/ 中 小 板 ) 中 小 企 业 竞争优势评 价体系 ” 的 基 础 之 上 , 结 合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模 小 、 技 术 密 集 、 多 属 于 新 兴 行 业 等 特 点 , 对 战 略 管 理 优 势 、 技 术 优 势 、 市 场 优 势 、 管 理 运 营 优 势 的 评 价 标 准 进 行 了 全 面 改 进 , 重 点 突 出 管 理 层 的 创 业 精 神 和 素 质 、 企 业 技 术 优 势 和 所 处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发 展 过 程 中 发 挥 的 关 键 作 用 。 东 吴 基 金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评 价 体 系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四 方面内容: 人 力 资 源 与 战 略 管 理 优 势 、 技 术 创新优势、行业与 市场地位的领先度、 盈 利 能 力 的 质 与 量 优 势 。 评 分 准 则 为 :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56 a.四 大 优 势 评 分 主 要 依 据 各 大 竞 争 优 势 具 体 内 容 进 行 。 b.评分采用四分法:很好(21~25 ) ; 较 好 (14~20 ) ; 一 般 (7~13 ) ; 较 差 (0~6)。 c. 根 据 行 业 分 析 师 评 分 结 果 , 统 计 计 算 出 上 市 公 司 竞 争 优 势 综 合 评 分 值= 人 力 资 源 与 战 略 管 理 优 势+ 技术创新 优势+ 行 业 与 市场 地 位 的 领 先 度+ 盈 利 能 力 的 质 与 量 优 势 , 作 为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竞争优势的评价。 ②东吴 基金 主板/ 中小 板中 小盘上 市公 司评 价体 系 “东吴基金主板/ 中 小 板 中 小 盘 上 市 公 司 评 价 体 系 ” 是 根 据 波 特 五 力 分 析 模 型 ( 五 力 指 供 应 商 的讨价还价能力、购买者的讨价还价能力、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能力、替代品的替代能力以及 行业内竞争者现在 的竞争 能力) 、价值链分 析内容以 及企业能力理论和 企业资 源理论等构建的, 结合中小企业的特 点,重 点对中小企业的技 术优势 、市场优势的评价 标准进 行改进 。 “ 东 吴 基 金 主板/ 中小板中小盘上市公司评价体系”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五 方 面 内 容 : 战 略 管 理 优 势 、 技 术 优 势 、 市 场优势、管理运营优势、资源及其它附加优势。每个方面又有细分指标,评分准则为: a.五大优势评分主要依据各大竞争优势具体内容进行。 b.战 略 管 理 优 势 、 技 术 优 势 、 市 场 优 势 、 以 及 管 理 运 营 优 势 四 大 优 势 评 分 采 用 四 分 法 : 很 好 (21~25 ) ; 较 好 (14~20 ) ; 一 般 (7~13 ) ; 较 差 (0~6 ) 。 考 虑 附 加 优 势 对 企 业 竞 争 优 势 有 正 有 负 影响,评分采用三分法:很好(6~10 ) ; 较 好 (1~5 ) ; 差 (-10~0)。 c.根据行业分析师评分结果, 统计计算出上市公司竞争优势综合评分值= 战 略 管 理 优 势+ 技术 优势+ 市场优势+ 管理运 营 优 势+ 附 加 优 势 , 作 为 上 市 公 司 竞 争 优 势 的 评 价 。 (2) 本基 金非 创业 型股 票 池的构 建 本基金投资于非创业型股 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 的 20%。对于这类股票的 投资,将在已 有的东吴双动力基金股票 池的基础上,剔除属于“ 创业型股票池”的股票以 及禁入股票,由 此 构建“ 非创 业型 股票 池” 。 3.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利率变化的 大周期、市场运行的小周 期和中国债券市场的扩张 特征,制定相 应的债 券投 资策 略, 以获 取利息 收益 为主 、资 本利 得为辅 。 (1) 积极 的流 动性 管理 。 本基金 会紧 密关 注央 行对 于流动 性的 调节 以及 市场 的资金 松紧 ,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现金 流 情况 、 季 节性 资金 流动 、 日历效 应等 , 建立 组合 流 动性管 理框 架 , 实 现对基 金资 产的 结构 化管 理,以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整 体变现 能力 。 (2 ) 基 于收 益率 预期的 期 限配置 和类 别配 置 。 在 预 期基准 利率 下降 时 , 适 当 增加组 合久 期, 以较多 地获 得债 券价 格上 升带来 的收 益, 同时 获得 比较高 的利 息收 入; 在预 期基准 利率 上升 时,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57 缩短组 合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3) 基 于收 益率 曲线 变形 的调整 策略 。 在 确定 组合 久期的 情况 下, 预期 收益 曲线的 变形 调 整债券组合的基本配置。 当我们预期收益率曲线变 陡时,我们将可能采用子 弹策略;而当预 期 收益率曲线变 平时,我们 将可能采用杠铃策略,总 体而言,就是在仔细评估 收益曲线变形情 况 下,分 别在 子弹 组合 、梯 式组合 和杠 铃组 合中 弹性 选择。 (4) 基 于相 对利 差分 析调 整信用 产品 配置 。 观 察金 融债/ 国债, 短期 融资 券/ 央票的 相对 利 差调整组合的信用产品, 在稳定的信用产品风险情 况下,可在利差扩大时, 适当增加信用产 品 比重; 在利 差缩 小时 ,适 当减持 信用 产品 。 4.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 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 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把握 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 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 收益。具体投资 方 法如下 : (1) 考量 标的 股票 合理 价 值、 标 的股 票价 格、 行权 价格、 行权 时间 、 行 权方 式、 股 价历 史 与预期 波动 率和 无风 险收 益率等 要素 ,估 计权 证合 理价值 。 (2) 根 据权 证合 理价 值与 其市场 价格 间的 差幅 以及 权证合 理价 值对 定价 参数 的敏感 性, 结 合标的 股票 合理 价值 考量 ,决策 买入 、持 有或 沽出 权证。 (四)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具有 严密 科学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明 确的 分级 授权体 系, 具体 见 图5-1 。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策 基金总 体战 略、 资产 配置 、 审议 股票 池、 对基 金经 理提出 的仓 位 与组合 预案 进行 审议 与决 策,就 风险 事项 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沟 通; 2. 基 金 经 理: 参 与构 建股 票池、 提出 资产 配置 方案 、 实施 具体 投资 计划 。 基 金经理 必须 严 格按照《投资管理流程》 进行操作,资产配置方案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 过后,以《资产 配 置方案决议》的形式形成 书面结果,作为基金经理 投资操作的依据,同时给 分管领导、投资 管 理部总 经理 及风 险控 制部 门备案 ,以 便监 控。 3. 集中 交易室 : 执行 基金 经理的 交易 指令 、 反馈 交 易指令 的执 行情 况 、 监 督 交易指 令的 合 规合法 性; 4. 研究 平台 : 构 建股 票池 、 为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供 投资决 策咨 询支 持 、 为 基 金经理 投资 提 供支持 ; 5. 金融 工程 小组 : 通 过对 投资组 合的 跟踪 与评 估,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投 资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58 实际效 果的 反馈 意见 ,以 优化改 进投 资决 策; 6. 风 险控 制部 门 (右 边虚 线框内 ) : 风 险控 制部 门 : 由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 察稽核 部 、 风 险管理部等构成。监察稽 核部对投资决策及实际投 资进行稽查,并定期和不 定期向风险管理 委 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风险 管理部 定期评估投资组合 风险与收益水平,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提供 投 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风 险管理委员会就风险事项 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 并与投资决策委 员 会沟通 ,以 监控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各级 决策 权限 的行 使是否 合法 合规 及科 学合 理。 图5-1:投资决策流程示 意图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 信 标普 200 指数 ×50%+ 中 信 标普小 盘指 数×50% )×75%+ 中信 标普 全债指 数×25%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60%-95%, 债券 投资 比例 为 0-35%,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期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定义 , 本 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因此 , 本 基 金总体业绩比较基准中, 股票资产业绩比较基准给 予了 75%的权重,而 债券 资产业绩比较基准 给予了 25%的权重。 本基 金的投资标的主要是创业 型股票, 包括创业板股票 、中小板股票和主 板 中的 中小 盘股 票, 因此 选择中 信标 普 200 指数 和 中信标 普小 盘指 数作 为股 票资产 业绩 比较 基 准,中 信标 普 200 指数 是 国内比 较权 威的 代表 中盘 股走势 的指 数, 中信 标普 小盘指 数是 相应 代 金融工程小组 投资组合 基金经 理 研究部 股票池 构建 与调整 审 议 与 决 策 仓 位 与 组 合 预 案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基金经理 研究平台 集中交易室 执 行 稽察 监控与评估 决 策 支 持 决策支持 监察稽核部 选 股 参与 构建 资产配置 决策支持 提供 评估 报告 跟踪与评估 交易指令 风险管理 部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59 表小盘股走势的指数,本 基金分别给予这两个指 数 50%的权重进行计算合成 , 能够很好的反映 国内 A 股 市场 中小 盘股 票 的走势 。本 基金 的债 券资 产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 信标 普全债 指数 ,是 因 为本基金在债券的投资范 围方面不仅包括国债,而 且也包括企业债和金融债 等,中信标普全 债 指数能 较好 地反 映本 基金 在债券 方面 的投 资范 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 资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 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 较高的基金产品 。 本基金 力争 通过 资产 配置 、精选 个股 等投 资策 略的 实施和 积极 的风 险管 理而 追求较 高收 益。


(七)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 证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5)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5%;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的 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0)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60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 述限制 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 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 , 以 达到 标 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 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限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 益。 (九)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61 东吴新 创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 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4 年 10 月 22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保 证复 核内 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 1、报 告期 末 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3,102,312.31 78.44 其中: 股票


43,102,312.31 78.4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734,541.73 21.35 7 其他资 产


114,641.61 0.21 8 合计





54,951,495.65





100.00 2、报 告期 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245,000.00 2.3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4,837,612.31 64.47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763,500.00 5.1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256,200.00 7.8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62 S 综合 - - 合计 43,102,312.31 79.77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300303 聚飞光 电 169,007 3,435,912.31 6.36 2 002185 华天科 技 180,000 2,368,800.00 4.38 3 600261 阳光照 明 220,000 2,351,800.00 4.35 4 600703 三安光 电 150,000 2,316,000.00 4.29 5 300183 东软载 波 40,000 2,165,200.00 4.01 6 002063 远光软 件 100,000 2,091,000.00 3.87 7 601965 中国汽 研 150,000 2,085,000.00 3.86 8 002309 中利科 技 90,000 2,042,100.00 3.78 9 600196 复星医 药 100,000 1,904,000.00 3.52 10 300306 远方光 电 60,000 1,887,000.00 3.49 4、报 告期 末 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 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 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 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末 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 本期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中 没有发 行主 体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的 ,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 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证 券。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期末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4,871.74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6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78.46 5 应收申 购款 37,491.4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4,641.61 (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183 东软载 波 2,165,200.00 4.01 重大事 项停 牌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1) 东吴 新创 业基 金历 史 时间段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时间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0.06.29-2010.12.31 14.03% 1.23% 17.31% 1.31% -3.28% -0.08% 2011.01.01-2011.12.31 -22.87% 1.09% -24.39% 1.10% 1.51% -0.01% 2012.01.01-2012.12.31 3.24% 1.18% 2.40% 1.11% 0.84% 0.07% 2013.01.01-2013.12.31 14.53% 1.48% 5.66% 1.04% 8.87% 0.44% 2014.01.01-2014.09.30


8.93% 1.19%


16.74%


0.84%


- 7.81%


0.35%


2010.06.29-2014.09.30 13.29%


1.24%


9.35% 1.08%


3.94%


0.16%


注: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 200 指数×50%+ 中信标普小盘指数×50% )×75%+ 中信标普全债 指数×25% ,数据 截止到 报告期末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图 (2010 年06 月29 日至2014 年9 月30日)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64





注:东吴新创业基金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成立。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 2.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 息; 3.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应收 申购 款; 6.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7.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65 9.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 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 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 算业务,并以 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 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 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 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 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66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 面形式 加密 传真 至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 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 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 人;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 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 类似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 公 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转增 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 次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67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的 配 股权 , 从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 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 5.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当 错误达到或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当估值 错误偏 差 达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 责任,有权向过 错 人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 差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方 ” ) 按下 述“ 差错 处 理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水 平无 法预 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68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 差 错已发 生 ,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 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 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 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 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管 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 失,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 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69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差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 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的现 金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70 红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 每年最多分配 八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8.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71 4.《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理费的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3 -7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72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 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 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 费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 告。 (五)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本 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等 请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中的 相关 规定 。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 制 度;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73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 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74 明书、 《 基金合 同 》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 议登载 在网 站上 。 (1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 容。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 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 文件。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5.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75 述信息 资料 。 6.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7.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76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 告。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少 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等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 10.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 务。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77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披露 信 息,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 资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债 券型基 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在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预 期风险 较高 、预 期收 益也 较高的 基金 产品 。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 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 定的影 响, 可能 导致 市场 价 格波 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2.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 风险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78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 膨胀 风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 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 等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响。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少 的 收益率 。 6.法律 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 损失的 风险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 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大额 赎回 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 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是 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 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 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 基金赎回的现金 需 要,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到 不利 影响 。 2.顺延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 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 难,基 金投 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 分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 风险。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 ,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 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另外,在精 选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限 于知 识、 技 术、 经 验等 因素 而 影响其 对相 关信 息、 经济形 势和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其 精选 出的 个股 的业绩 表现 不一 定持 续优 于其他 股票 。 (五)其它风险 1.技术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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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79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 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 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 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 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 按正常时限显示 产 生净值 、基 金的 投资 交易 指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 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 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 行违约等超 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受 损。 (六)特有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中 小企 业主 要有 以下 两点风 险需 要重 视: 1.中小企业的基本面风险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 业规模较小,受到宏观经 济、行业波动 等各方面的影响较大,业 绩不稳定,不确定较高, 公司股票基本面变动快, 价格波动较大,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相关 上市 公司, 自然 要承 受这 类风 险。 2.股票的流动性风险。中 小企业的规模较小,总股 本和流通股本也较少,对 于基金来说, 这类股 票存 在较 高的 流动 性风险 。 本基金十分重视这些特有的风险,从产品设计到投资运作均精心设计,力求减小风险: 1.为了降低基本面的不确 定性,本基金十分重视上 市公司素质的研究,在选 股策略和股票 池构建 过程 中, 专门 设计 了多道 程序 对上 市公 司的 基本面 进行 筛选 , 第 一, 本基金 利 用 GARP 选 股模型,考虑股票成长性 的同时,也重视对中小企 业价值的判断,精选具有 合理价值的高成 长 股票,可以确保本基金选 择具有较高安全边际的股 票。第二,选股过程中数 量化模型的运用 可 以更客观的对股票的成长 性和价值进行判断,规避 人主观心理变化给基金带 来的风险。第三 , 本基金还将使用“东吴创 业型企业优势评价体系” 对 股票进行筛选,该体系 可以全面考查中 小 企业的质量和竞争力,其 中许多指标,如财务管理 能力、成本控制能力等指 标对上市公司的 基 本面都 有明 确要 求。 2.对于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将在战略性资产配置( 股票、债券及现金)与战 术性资产配置 (股票的不同行业与板块 、债券的期限结构与品种 结构等)时专门评估不同 配置方式的流动 性 风险,并作为资产配置决 策过程中进行风险与收益 分析的一个重要依据。在 投资过程中,本 基 金对组 合交 易流 动性 风险 进行动 态管 理: (1 ) 运用 “东吴 流动 性分 析系 统” , 根据流 动性 指标 , 每日对 组合 、 组 合内 所有 证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进 行动 态跟踪 计算 , 考 察证 券流 动性变 化态 势。 (2) 本基金将设立时间周期和 幅度标准,对持续时间达 到周期期限及幅度达到规 定标准的流动性 风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80 险证券 进行 调整 ,并 根据 组合配 置需 要调 入流 动性 较好的 替代 品种 或直 接减 少组合 配置 比例 。 (七)声明


1.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2.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中国 工商 银行 等代 销机 构 代 理销 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 款或负 债 ,也 没有 经代 销 机构担 保 或者 背书 , 代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本 金安 全。 2.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金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81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两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82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 资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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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83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 《业 务规 则》 , 决定 和 调 整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 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 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投 资 ; (6)除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的 价格; (9)进 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84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 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 先 承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第 三 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85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 (3 )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及 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分 公 司开设 证 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投资 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 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 册登记 、 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86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87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1.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 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88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 (2) 以下 情况 可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 在 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2.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 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基 金托 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89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 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 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式 ,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效力。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 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 召开。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90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 份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 4) 上述 第3)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并且 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 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 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91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 召 开日至少 35 天 前提 交召 集 人 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 前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 件的 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1)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 并 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 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 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 当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 前30 日公 告。 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并 保证 至少 与 公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隔 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50%)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92 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 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 视 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93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 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 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8.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 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1)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围 或策 略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94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 程序 ; 9)终 止《 基金 合同》 ; 10)其 他可 能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 在 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95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比 例进 行分配 。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7.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 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 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内容应以《基金 合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96 同》正 本为 准。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源深 路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任 少华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4]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 国 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 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97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 业务;代理发行 、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 险 代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性 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 机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箱 服 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 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 托管理服务;年 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 人财 务顾问 服务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 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 、 权证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为 股 票型 基金 , 投 资组 合中股 票类资 产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60%-95%, 其 中, 投资 于创 业型股 票的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80%,固 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35%,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 投资的 创业 型股 票包 括创 业板股 票、 中小 板股 票和 主板中 的中 小盘 股 票。 本 基金 投资 于权 证、 以及其 它金 融工 具投 资比 例遵从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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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98 a.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40% ; c.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遵从 其 规定; d.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e.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 的10% ; g.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h.本基 金不 得 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i.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 述限制 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 上述限 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 变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 督。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99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债 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 制 。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资 限制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加盖 公 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 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 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 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 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 更。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 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 进 行结算 ,同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并 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 收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00 到名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 函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 的 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 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 人 不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 有 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 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经提 醒后 仍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 经 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 用的交易结 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 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有 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 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 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 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 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则 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上 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 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 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 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 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 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 建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 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 存款出现由于存 款 银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 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 , 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于 核心 存 款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01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明 确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 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以及相 关 投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 书 面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关 书 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 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 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 量、发行价格、 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 证 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完整,并 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5)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 投资决 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 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 托管 人认为上述 资 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 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 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 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 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 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 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 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导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 应承担 连带 责任 。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02 3.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基金 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 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本 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 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 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 基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03 构,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 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 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 处的,基金托管 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2.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管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认购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基金募 集期 满,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 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件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 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 事宜。 3.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04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 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 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本基金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行 。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 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 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 《利 率管理暂行规定 》 、 《支付 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 监 督管理机构的其 他 规定。 4.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 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债券的 后 台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托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05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 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工作 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原 件送 达基 金 托管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额 后的 数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 》 、 《证 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 , 签名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 题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须分别妥善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06 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合同 》 生 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 后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 为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 的 地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 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 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生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07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 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增加 、修 改这 些服务 项目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务 内容 : (一)持有人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 登记人配备安 全、 完善 的电 脑系 统及 通 讯系统 , 准确 、 及时 地为 基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账户 、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 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 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 金交易份额的清 算 过户和 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服 务 。 (二)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 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每季 度或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客户 服务部 门将 向 所有选择此项服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送达该持有人 最近一季度或最近一年度 电子对账单,记 录 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最 近一年度内所有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 生的时间、金额 、 数量、 价格 以及 当前 账户 的余额 等。 每年 度结 束后 30 个工 作日 内, 客户 服务 部 门将向 本年 度有 交易的 且选 择此 项服 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送达 该持 有人 最 近一 年度 纸质 对账 单。 (三)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 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此项服务,本基金将按照默认的现金分红方式对红利予以发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 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 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额投 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 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 具 体方法 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客服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 基金 交易 情 况、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08 信息查 询。


客服中 心人 工坐 席在 每个 工作日 提供 不少 于 8 小 时 的坐席 服务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拨 打热 线 获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服务 投诉、 资料 修改、 疑难解 答、 客户 投诉/意见/ 建议处 理、 信函 补 寄、基 金信 息的 定制 等专 项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509666


(六)网络服务





公 司网 站可 为为 客户 提供下 列服 务 : 信 息定 制 、 在 线账 户查 询 、 信 息下 载、 专家 在线 咨询、 举办网 上活 动等 。 客户还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直 接进行 网上 交易 ,享 受一 站式 服 务。 公司网 站:www.scfund.com.cn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2014 年07 月 01 日 在证 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 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 银行延长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 2014 年07 月 01 日 在证 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方 法变更 的公 告 》 ; (3) 2014 年07 月 18 日 在证 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 吴新创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4 年第2 季 度报 告》; (4) 2014 年08 月 12 日 在证 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 吴新创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及摘 要 》 ; (5) 2014 年08 月 28 日 在证 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 吴新创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半 年度 报告 及摘要 》 ; (6) 2014 年09 月 17 日 在证 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股权变 更的 公告》: (7) 2014 年10 月 27 日 在证 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 体 上公告 了 《东 吴新创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3 季 度报 告》; (8) 2014 年11 月 12 日 在证 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 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新增苏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推出定期定额 业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9) 2014 年11 月 12 日 在证 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 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参加苏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 费率及定投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10)2014 年11 月 19 日 在证 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 东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09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数 米基 金网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11)2014 年11 月 24 日 在证 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 吴新创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12)2014 年12 月 15 日 在证 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方 法变更 的公 告》 ;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投资 者也 可以 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查 阅。 对投 资者 按上 述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东 吴新 创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募集 的文 件 (二) 《东吴 新创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东吴 新创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意 见书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五年 二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