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富国一年期(000197)

富国一年期: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1 富 国目标 收益一 年期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二 0 一 四年 第二号 ) 基金管 理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5 月23 日证监许可 【2013】685 号文 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6 月27 日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但 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认购( 或 申 购 )基 金 时 应认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和 产 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购 基 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行 为 作 出 独立 决 策 。投资 人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益 的 同 时,亦 承 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现的 各 类 风 险, 可 能 包括: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发 的 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非 系 统 性 风险 、 大 量赎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 人 在 投资 经 营 过程中 产 生 的 操作 风 险 以及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 基金 管 理 人提醒 投 资 者 基金 投 资 的“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 作 出 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 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 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 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与 一 般 基 金 不 同 ,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率 是 无 法 预 先 确 定 的 , 其 费 率 统 一 随 基 金 合 同 事 先 约定 的 业 绩考核 周 期 内 的基 金 投 资收益 而 定 。 投资 者 必 须注意 , 由 于 每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认、 申 购 日 期以 及 赎 回日期 不 同 , 其个 人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期 可 能 与 业 绩考 核 周 期并不 吻 合 , 进而 导 致 其投资 收 益 与 业绩 考 核 周期内 的 投 资 收 益不一致,但适用的管理费率一律按照既定的业绩考核周期进行判定并收取。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不 计 提 管 理 费 , 而 是 在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一 次 性 计 提 年 管理 费 。 投资者 必 须 注 意, 封 闭 期内任 一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是未扣除管




















招募说 明书 3 理 费 的 净 值, 且 投 资者在 开 放 期 内赎 回 基 金份额 的 赎 回 价格 可 能 因为一 次 性 计 提 管理费的原因而较大程度的低于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 基 金 为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开 放 频 率 为 每 年 开 放 一 次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约定, 若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R) 小于等 于一定数 值时基金管理人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投资人须 注意, 这并不代表基金 的收益保证, 即本基金存在上述收益率 R 低于该数值甚至为负的可能性。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2014 年 12 月27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至 2014 年 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 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4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7 十、基金的投资 ..................................................... 5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4 十二、基 金的财产 ................................................... 6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八、风险揭示 ..................................................... 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9




















招募说 明书 5 一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富国目标收 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富 国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期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风 险 、 费率等 与 投 资 者投 资 决 策有关 的 全 部 必要 事 项 ,投资 人 在 做 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解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6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 合 同 : 指 《 富 国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期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富 国 目 标 收 益 一 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富 国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期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富 国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期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0.《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1.《信息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运作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 登 记 并 存续 或 经 有关政 府 部 门 批准 设 立 并存续 的 企 业 法人 、 事 业法人 、 社 会 团 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招募说 明书 7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2.代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与基 金 管 理 人签 订 了 基金销 售 服 务 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 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 为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所对应 的 下 年 年度 对 日 前的倒 数 第 二 个工 作 日 。第二 个 封 闭 期




















招募说 明书 8 的 起 始 之 日为 第 一 个开放 期 结 束 之日 次 日 ,结束 之 日 为 第一 个 开 放期结 束 之 日 次 日 所 对 应 的下 年 年 度对日 前 的 倒 数第 二 个 工作日 , 依 此 类推 。 本 基金在 封 闭 期 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3.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即每个封闭期起始 之 日 的 下 年年 度 对 日前的 倒 数 第 一个 工 作 日,包 括 该 日 )进 入 开 放期, 期 间 可 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 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 法 按 时 开放 申 购 与赎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期 时间中 止 计 算 ,在 不 可 抗力或 其 他 情 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4.业绩考核周期: 本基金的业绩考核周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起 (包 括 该 日 ) 至该 封 闭 期结束 之 日 的 下一 个 工 作日( 包 括 该 日) 的 期 间。基 金 管 理 人 所收取的管理费将依据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业绩表现而定 35.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至下 一 个 工 作日 , 若 该日历 年 度 中 不存 在 对 应日期 的 , 则 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T 日: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 : 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 的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登记方 面 的 业 务规 则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招募说 明书 9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持有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某 一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转换 为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招募说 明书 10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4 年12 月27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基 金 投 资的重 大 决 策 和投 资 风 险管理 。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负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控 制 和 管理工 作 , 确 保公 司 日 常经营 活 动 符 合相 关 法 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九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 投资部、 固 定 收 益 投资 部 、 量化与 海 外 投 资部 、 权 益专户 投 资 部 、养 老 金 投资部 、 权 益 研 究 部 、 集 中交 易 部 、机构 业 务 部 、零 售 业 务部、 营 销 管 理部 、 客 户服务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战略 与 产 品部、 监 察 稽 核部 、 计 划财务 部 、 人 力资 源 部 、行政 管 理 部 、 信息技术部、 运营部、 北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 司、 广州分公司、 富国 资产管理 (香 港 ) 有 限 公司 、 富 国资产 管 理 ( 上海 ) 有 限公司 。 权 益 投资 部 : 负责权 益 类 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管 理 ; 固定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固定收 益 类 公 募产 品 和 非固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券 部 分 (包括 公 司 自 有资 金 等 )的投 资 管 理 ;量 化 与 海外投 资 部 : 负 责 量 化 权 益投 资 、 量化衍 生 品 投 资及 境 外 权益等 各 类 投 资的 研 究 与投资 管 理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负 责 社保 、 保 险 、QFII、 一 对一 、 一 对 多 等非 公 募 权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养 老 金 投资部 : 负 责 养老 金 ( 企业年 金 、 职 业年 金 、 基本养 老 金 、 社 保 等 ) 及 类养 老 金 专户等 产 品 的 投资 管 理 ;权益 研 究 部 :负 责 行 业研究 、 上 市 公




















招募说 明书 11 司 研 究 和 宏观 研 究 等;集 中 交 易 部: 负 责 投资交 易 和 风 险控 制 ; 机构业 务 部:负 责 年 金 、 专户 、 社 保以及 共 同 基 金的 机 构 客户营 销 工 作 ;零 售 业 务部: 管 理 华 东 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 、 北方营销中心 (北京分 公司) 、 西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公司) 、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管理部: 负责营销 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 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 构 业 务 团 队、 子 公 司等提 供 一 站 式销 售 支 持;客 户 服 务 部: 拟 定 客户服 务 策 略 , 制 定 客 户 服务 规 范 ,建设 客 户 服 务团 队 , 提高客 户 满 意 度, 收 集 客户信 息 ,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支 持 公 司决策 ; 电 子 商务 部 : 负责基 金 电 子 商务 发 展 趋势分 析 , 拟 定 并落实公 司电 子 商 务发展 策 略 和 实施 细 则 ,有效 推 进 公 司电 子 商 务业务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负责 开 发 、维护 公 募 和 非公 募 产 品,协 助 管 理 层研 究 、 制定、 落 实 、 调 整 公 司 发 展战 略 , 建立数 据 搜 集 、分 析 平 台,为 公 司 投 资决 策 、 销售决 策 、 业 务 发 展 、 绩 效分 析 等 提供整 合 的 数 据支 持 ; 监察稽 核 部 : 负责 监 察 、风控 、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技 术部: 负 责 软 件开 发 与 系统维 护 等 ; 运营 部 : 负责基 金 会 计 与 清 算 ; 计 划财 务 部 :负责 公 司 财 务计 划 与 管理; 人 力 资 源部 : 负 责人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 行政 管 理 部:负 责 文 秘 、行 政 后 勤;富 国 资 产 管理 ( 香 港)有 限 公 司 : 证 券 交 易 、就 证 券 提供意 见 和 提 供 资 产 管 理;富 国 资 产 管理 ( 上 海)有 限 公 司 :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有员工 270 人,其中 61%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 生 , 董 事 长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扬 州 分 行 监 察 室 副 主 任、 办 公 室主任 、 会 计 部经 理 、 证券部 经 理 ,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扬 州 营 业 部 总经 理 , 兴安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托管组 组 长 ,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部 总 经 理兼党 委 书 记 、上 海 分 公司总 经 理 兼 党委 书 记 、公司 机 关 党 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研 究 员、基 金 经 理 、研 究 部 总经理 、 总 经 理 助理、 副总经理, 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招募说 明书 12 理。 麦 陈 婉 芬 女 士 (Constance Mak ) , 董 事 , 文 学 及 商 学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 加 拿 大 注 册 会 计 师 。 现 任 BMO 金 融 集 团 亚 洲 业 务 总 经 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历任 ST.Margaret’s College 教师,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会计师。 裴 长 江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石 油 部 第四 石 油 机械厂 工 会 主 席, 上 海 万国证 券 公 司 研究 员 、 闸北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营业 部 总 经理, 申 银 万 国证 券 公 司浙江 管 理 总 部副 总 经 理、经 纪 总 部 副 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董事兼总经理。 方 荣 义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监 。 历 任北京 用 友 电 子财 务 技 术有限 公 司 研 究所 信 息 中心副 主 任 , 厦 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人 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 行)会计处副处长, 中 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深圳 监 管 局 财务 会 计 处处长 、 国 有 银行 监 管 处处长 , 申 银 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任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注册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历任 Coopers & Lybrand 审计师。 岳 增 光 先 生 , 董 事 ,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历 任 济 南市经 济 发 展 总公 司 会 计;山 东 正 源 和信 有 限 责任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山 东 申元 会 计 师事务 所 、 山 东审 计 师事 务所) 室 主 任, 山 东鲁 信实 业 集 团 公 司 财务,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 张 克 均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工 程 师 。 现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规 划 总部 总 经 理。历 任 福 建 兴业 银 行 厦门分 行 部 门 经理 , 申 银万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厦门 厦 禾 路证券 营 业 部 副总 经 理 、总经 理 、 深 圳分 公 司 副总经 理 兼 任 厦 禾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戴 国 强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教 授 。 现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教授委员会主任、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历任上海第二织带厂工会副主席, 上 海 财 经 大学 助 教 、讲师 、 副 教 授、 金 融 学院副 院 长 、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 兼 :




















招募说 明书 13 财务金融学员副院长、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院长。 伍时焯 (Cary S. Ng)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加 拿 大 特 许 会 计 师 。 现任Seneca College of Applied Arts & Technlogy 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历 任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审计经理,Richter,Usher & Vineberg Chatered Accoutants 审计经理,Home Care Program for Metropolitan Toronto,Inc. 财务及行政副总裁, Rhodnius Incorporated 财务及行政副总裁, Municipal Financial Leasing Corp. 财务及行政副总裁,Stereo People of Canada Ltd. 主记官,Infotronix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创办人,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AMR Technologies Inc.) 首席财务总监及财务副总监,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财务和行政副总裁,UniLink Tele.com Inc. 首席财务总监。 李 宪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金 同 水 先 生 , 监 事 长 ,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 现 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经 理 。历 任 山 东省国 际 信 托 有限 公 司 科员、 项 目 经 理、 业 务 经理; 鲁 信 投 资 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 沈 寅 先 生 , 监 事 , 法 学 学 士 。 现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稽 核 总 部 高 级 法 律 顾问 。 历 任上海 市 中 级 人民 法 院 助理审 判 员 、 审判 员 、 审判组 长 ; 上 海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 监事, 工 商管理硕士。 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 任 上 海 大学 外 语 系教师 ; 荷 兰 银行 上 海 分行结 构 融 资 部经 理 ; 蒙特利 尔 银 行 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 夏 萍 女 士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历任 中 国 工商银 行 上 海 分行 杨 浦 支行所 主 任 ; 华夏 证 券 有限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财务主管。 李 燕 女 士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副 总 监 。 历 任 国 信 证 券有 限 公 司,富 国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基 金 会 计 、基 金 会 计主管 、 运 营 部 总监助理。




















招募说 明书 14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 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杭 州 恒 生 电 子股 份 公 司职员 , 东 吴 证券 有 限 公司职 员 ,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系 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 洁 女 士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策 略 研 究 员 。 历 任 上 海 夏 商 投资 咨 询 有限公 司 研 究 员,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研 究 助理、 助 理研究 员。 王 旭 辉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 历任 职 于 郏县政 府 办 公 室职 员 , 郏县国 营 一 厂 厂长 , 富 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3、督察长 范 伟 隽 先 生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历 任 毕 马 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1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历 任漳州 进 出 口 商品 检 验 局秘书 、 办 事 处 负 责 人 ,厦门 证 券 公 司 业务经理(期 间 借 调至厦 门 证 监 会、 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 监 管部) ,富 国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督察长。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历任中 国 建 设 银行 上 海 市分支 行 职 员 、经 理 , 华安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营 销 总 部投资 顾 问 、 总监 助 理 、市场 部 总 监 助理 、 上 海分公 司 总 经 理 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副总 经 理 兼 基金 经 理 。历任 国 家 教 委外 资 贷 款办公 室 项 目 官 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 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 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 中 华 主 动 股 票 投 资 总 监 、 高级 基 金 经理及 高 级 研 究员 , 富 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量 化与海 外 投 资 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招募说 明书 15 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兼 基金经 理 。 历 任富 国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产 品 开 发主管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金 经 理 、研究 部 总 经 理兼 基 金 经理、 总 经 理 助理 兼 研 究部总 经 理 兼 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 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1)饶刚先生,硕士研究生,自 1999 年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任职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职员、投资银行部职员;2003 年7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06 年1 月起任富国天利增长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10 月起任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9 月至2013 年9 月任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起任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6 月起任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起任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3 月起任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5 月更名为富 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4 年6 月起任富国产业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 朱锐先生, 硕士 , 曾 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2014 年9 月加 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11 月起任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4 年12 月起任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 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2)历任基金经理: 刁羽先生, 任职时间为 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3 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如 下 : 公 司 总 经 理 陈 戈 先 生 ,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朱 少醒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饶刚先生 等人员。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招募说 明书 16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招募说 明书 17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 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招募说 明书 18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具 体 包 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备 相 应 的人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定 风 险 管 理的 时 间 范围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 若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 按其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 度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定量 的 方 法 则是 设 计 一些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 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 以监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 的风险 , 则 实 施一 定 的 管理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 已 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 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 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19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 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 风 险 控 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 内 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董 事会 下 设 立有独 立 董 事 参加 的 风 险委员 会 , 负 责评 价 与 完善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监 事会负 责 审 阅 外部 独 立 审计机 构 的 审 计报 告 , 确 保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董 事 会 制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 战略, 设 立 了 总经 理 办 公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 负责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 资、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及合 理 性 进 行全 面 检 查与监 督 , 参 与公 司 风 险控制 工 作 ,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 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生 负 面 影响的 内 部 和 外部 因 素 ,对公 司 总 体 经营 目 标 产生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 金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 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招募说 明书 20 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 作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 立的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 部门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 晰、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 理手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 司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关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 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和有 效 性 , 监督 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内部 管 理 及 基金 运 作 中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 进意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制 度 有 效地执 行 。 内 部稽 核 人 员具有 相 对 的 独立 性 , 监察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 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招募说 明书 21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 业 务、 机 构 网点和 员 工 。 中国 农 业 银行网 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成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辐 射 范 围最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服务 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能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行 之 一 。在海 外 , 中 国农 业 银 行同样 通 过 自 己的 努 力 赢得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财 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型 国 有 商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一贯 秉 承 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 域和城 市 两 大 市场 , 实 施差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造 “ 伴 你成长 ” 服 务 品牌 , 依 托覆盖 全 国 的 分支 机 构 、庞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化 的 金 融产品 , 致 力 为广 大 客 户提供 优 质 的 金融 服 务 ,与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中 国 第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务 的 国内 商 业 银 行 , 经验 丰 富, 服 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 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表明 了 独 立公正 第 三 方 对中 国 农 业银行 托 管 服 务运 作 流 程的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健 全 有 效性的 全 面 认 可。 中 国 农业银 行 着 力 加强 能 力 建设, 品 牌 声 誉 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 “最




















招募说 明书 22 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 营运中心 、委 托 资 产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 托 管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处、 境外资产 托 管 处 、 综合 管 理 处、 风 险 管 理 处, 拥 有 先进的 安 全 防 范设 施 和 基金托 管 业 务 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 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4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227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大 成 积 极 成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景阳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同 德 主 题增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博 时 内需增 长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汉 盛 证券投 资 基 金 、 裕 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景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鸿阳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丰 和价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久 嘉证 券 投 资基金 、 长 盛 成长 价 值 证券投 资 基 金 、宝 盈 鸿 利收益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 河 收 益 证券 投 资 基金、 长 盛 中 信全 债 指 数 增强 型 债 券 投资 基 金 、长信 利 息 收 益 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长 盛 动 态 精选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 内 需增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万 家 增强收 益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大 成 精选 增 值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银 利 精 选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国 天 瑞 强 势地 区 精 选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华 货 币 市场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中 海分红 增 利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货 币 市 场 证券 投 资 基金、 新 华 优 选分 红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泰达宏 利 货 币 市场 基 金 、交银 施 罗 德 货币 市 场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信诚 四 季 红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 时 货 币市场 基 金 、 富兰 克 林 国海弹 性 市 值 股




















招募说 明书 23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益民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 回 报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中 邮 核 心 优 选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景 顺 长 城内需 增 长 贰 号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 首 选 企 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东吴 价 值 成长双 动 力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宝盈 策 略 增长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国 泰 金 牛 创 新 成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益 民创 新 优 势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邮 核 心 成 长 股票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华 夏 复 兴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富国 天 成 红利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信 双 利 优 选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兰 克 林 国 海 深 化 价 值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申万 巴 黎 竞争优 势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新 华 优 选 成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金 元惠 理 成 长动力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天 治 稳 健 双盈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中 海 蓝筹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丰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金 元惠 理 丰 利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交银 施 罗 德 先 锋 股 票 证 券投 资 基 金、东 吴 进 取 策略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建 信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 华内需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行 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景顺长城能源基 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 势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工 银 瑞 信中小 盘 成 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东 吴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 资基金 、 博 时 创业 成 长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招商信 用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易方 达 消 费 行业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富 国 汇利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工 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深 证 红 利 交易 型 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联接基 金 、 富 国可 转 换 债券证 券 投 资 基 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 联 接 基 金、 泰 达 宏利领 先 中 小 盘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 富 社 会责 任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消 费 服 务行 业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招募说 明书 24 金 、 易 方 达黄 金 主 题证券 投 资 基 金(LOF ) 、中邮 中 小 盘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浙 商聚 潮 产 业成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嘉 实 领 先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联 接 基 金 、南 方 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交银 施 罗 德 先 进 制 造 股 票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上 投 摩根 新 兴 动力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策 略 回 报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金元 惠 理 保 本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长信 内 需 成长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大 成 中 证 内地 消 费 主题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景 顺 长城核 心 竞 争 力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汇 添 富 信用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光 大 保德信 行 业 轮 动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富 兰 克 林国海 亚 洲 ( 除 日 本 ) 机 会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汇 添 富 逆向投 资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大 成 新 锐 产 业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申 万菱 信 中 小板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广 发 消 费 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嘉 实 全 球房 地 产 证券投 资 基 金 、金 元 惠 理新经 济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东吴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建 新社 会 责 任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月添利 理 财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安 信目 标 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 富国 7 天理财 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易 方 达 中债新 综 合 指 数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LOF ) 、 工银瑞 信 信 用 纯 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大 成 现 金增 利 货 币市场 基 金 、 景顺 长 城 支柱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易 方达月 月 利 理 财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摩 根 士 丹利华 鑫 量 化 配 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安 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14 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纯债 债 券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金 元惠 理 惠 利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南 方 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




















招募说 明书 25 顺 长 城 品 质投 资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中 海可转 换 债 券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融 通 标 普 中 国可 转 债 指数增 强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大 成 现 金 宝场 内 实 时申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 荣祥保 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国 泰 中国 企 业 境外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 国 海 焦点 驱 动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景 顺 长 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景安短 融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嘉 实 研究 阿 尔 法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华 行 业 轮换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富国 目 标 收益一 年 期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汇 添 富 高 息债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东 方 利群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南方稳 利 一 年 定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 四 季 金 利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华 夏永 福 养 老理财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嘉 实 丰 益 信 用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国 泰 国证医 药 卫 生 行业 指 数 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罗 德 定 期支付 双 息 平 衡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光 大 保 德信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易 方 达 投资级 信 用 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广发 趋 势 优选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华润 元 大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长 盛 双 月红一 年 期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富 国 国有 企 业 债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安 达 信 用 主 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中 邮定 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安信 永 利 信 用定 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银 瑞 信 信息产 业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大 成 景祥 分 级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克 林 国 海岁岁 恒 丰 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景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万 家 市 政纯债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建 信 稳 定添利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上投摩根 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活期宝货 币市场基金、 融 通 通 源 一年 目 标 触发式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大 成 信 用增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鹏 华 品牌 传 承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国 泰 浓 益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汇 添 富 恒生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长 盛 航 天 海 工 装 备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发新 动 力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东 吴 阿 尔 法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诺 安天天 宝 货 币 市场 基 金 、前海 开 源 可 转 债 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 、 新华 鑫 利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富 国 天 盛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景 顺 长 城中小 板 创 业 板精 选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双动 力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建 信改革 红 利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交 银




















招募说 明书 26 施 罗 德 周 期回 报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中 海 积 极收 益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申 万 菱信中 证 环 保 产业 指 数 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博 时裕隆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 数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天 弘 季 加 利理 财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新 华鑫安 保 本 一 号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诺 安 永 鑫 收益 一 年 定期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大 成 景 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医 疗 保 健 量 化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融 通 月 月添利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惠 祥 分级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建 信 稳定添 利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东 方 新 兴 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银 华双 月 定 期理财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嘉 实 新 兴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对托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 和 内 部控制 工 作 进 行监 督 和 评价 。 托 管 业 务部 专 门 设置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 备 了专 职 内 控监督 人 员 负 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 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实 行 严格的 复 核 、 审核 、 检 查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中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保 管 、 存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 息 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人 负 责, 防止




















招募说 明书 27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规 定 的 投 资 比例 和 禁 止投资 品 种 输 入监 控 系 统,每 日 登 录 监控 系 统 监督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并 通 过基金 资 金 账 户、 基 金 管理人 的 投 资 指令 等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 的 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 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传真: (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招募说 明书 28 (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蒋超良 联系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 )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 )58408483 联系人员: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 )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招募说 明书 29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 )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 )65550827 联系人员: 丰靖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 )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 )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 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 )68475888 传真电话: (021 )68476111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 )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招募说 明书 30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电话: 0574-87050024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8)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 吴太普 联系电话: (0571 )85108195 传真电话: (0571 )85108195 联系人员: 严峻 客服电话: 96523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 9)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法人代表: 王建甫 联系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电话: (0379 )65921977 联系人员: 李亚洁 客服电话: 966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luoyang.com.cn (1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招募说 明书 31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 )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 )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1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 )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招募说 明书 32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38、41 和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 )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 )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 )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 )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 )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1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3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人代表: 储晓明 联系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电话: (021 )54038844 联系人员: 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 )962505 公司网站: www.sywg.com (1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 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泽柱 联系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电话: 027-85481900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2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招募说 明书 34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 )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 )82558002 联系人员 :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2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联系电话: 0571-85776114 传真电话: 0571-85783771 联系人员: 李珊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2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人代表: 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传真电话: (021 )68865680 联系人员: 赵小明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2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吴万善 联系电话: 0755-82569143




















招募说 明书 35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孔晓君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2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2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2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电话: 021-63326729 联系人员: 胡月茹




















招募说 明书 36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2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电话: (0755 )83515567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0755 )33680000 (深圳) 、400-6666-888(非深圳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公司网站: www.nesc.cn




















招募说 明书 37 (3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 龚德雄 联系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 )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 )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3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 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人代表: 姚志勇 联系电话: 0510-82830162 传真电话: 0510-82830162 联系人员: 沈刚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3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郑舒丽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3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招募说 明书 38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0327 法人代表: 李工 联系电话: 0551-65161666 传真电话: 0551-65161600 联系人员: 甘霖 客服电话: 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3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55 )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 )83704850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3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 )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 )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3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刘化军




















招募说 明书 39 联系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电话: 021-50498825 联系人员: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3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人代表: 许刚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传真电话: 021-50372474 联系人员: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3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电话: 028-86157275 联系人员: 张曼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39)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人代表: 冯戎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招募说 明书 40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4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 -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4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 0755-83025625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4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招募说 明书 4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43)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 )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 )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4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 站: www.cf-clsa.com (45)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 )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4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2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01 、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龙增来 联系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 )82026539 联系人员: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4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4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人代表: 陈林 联系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电话: 021-68777822 联系人员: 刘闻川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3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5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 )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5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人代表: 闫振杰 联系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电话: (010 )62020088 联系人员: 宋丽冉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5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招募说 明书 44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 、17 层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招募说 明书 45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为 不 定 期 。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3 年5 月23 日证监许可【2013】685 号文核准。 ( 一) 基金类 型


债券型 ( 二)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 以 定 期 开 放 的 方 式 运 作 , 即 采 用 封 闭 运 作 和 开 放 运 作 交 替 循 环 的 方 式。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本 基 金 进 入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 直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对 应 的 下 年 年度 对 日 前的倒 数 第 二 个工 作 日 为止。 自 该 年 度对 日 前 的倒数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本基 金 进 入第一 个 开 放 期。 第 一 个开放 期 结 束 之日 次 日 起,本 基 金 进 入 第 二 个 封 闭期 , 直 至第一 个 开 放 期结 束 之 日次日 所 对 应 的下 年 年 度对日 前 的 倒 数 第二个工作日为止,依此类推。 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开 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 公 告 。 如 在开 放 期 内发生 不 可 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致 使 基 金 无法 按 时 开放申 购 与 赎 回 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 三)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四) 募集情 况




















招募说 明书 46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 效认购户数为 22,345 户, 本次 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3,549,619,686.78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677,256.20 份,两项合计共3,550,296,942.98 份基金份额。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 面 确 认之日 起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否 则 基 金 合同 不 生 效。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证 监 会 确认文 件 的 次 日对 基 金 合同生 效 事 宜 予以 公 告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期 间 募 集的资 金 存 入 专门 账 户 ,在基 金 募 集 行为 结 束 前,任 何 人 不 得 动用。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 前 述 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向中 国 证 监会说 明 出 现 上述 情 况 的原因 并 报 送 解 决方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则 无 须 召 开 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合 同 将 于该 日 次 日终 止 并 根 据 基金 合 同 第十九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 基 金财 产 清 算: (1 ) 基 金资 产 净值 加上 当 日 有 效申 购 申请 金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金 额 扣 除有效 赎 回 申 请金 额 及 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金 额后的 余 额 低 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 27




















招募说 明书 4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 、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 方式。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的 起 始 之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结 束 之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对应 的 下 年年度 对 日 前 的倒 数 第 二个工 作 日 。 第二 个 封 闭期的 起 始 之 日 为 第 一 个 开放 期 结 束之日 次 日 , 结束 之 日 为第一 个 开 放 期结 束 之 日次日 所 对 应 的 下 年 年 度 对日 前 的 倒数第 二 个 工 作日 , 依 此类推 。 本 基 金在 封 闭 期内不 办 理 申 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 基 金 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即 每 个 封 闭 期 起 始 之 日 的 下 年 年 度 对 日 前的 倒 数 第一个 工 作 日 ,包 括 该 日)进 入 开 放 期, 期 间 可以办 理 申 购 与 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 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 前 进 行 公告 。 如 在开放 期 内 发 生不 可 抗 力或其 他 情 形 致使 基 金 无法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务 的 , 开放期 时 间 中 止计 算 , 在不可 抗 力 或 其他 情 形 影响因 素 消 除 之 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关 服 务 机构”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基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情 况变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予 以 公 告。基 金 投 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机 构 办 理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营 业 场 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 具体




















招募说 明书 48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正 常 交 易日 的 交 易时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法 律 法 规、中 国 证 监 会的 要 求 或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公 告 暂停申 购 、 赎 回 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开 放期内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同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间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申 请 的 ,且基 金 管 理 人或 者 登 记机构 确 认 接 受的 , 其 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回价格为 该开放期内 下 一开放日 基 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 的价 格 ; 在开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投 资 人 在基金 合 同 约 定之 外 的 时间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换申请的,视 为无效申请 。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开 放 期 内 的 有 效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 出”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招募说 明书 49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及时查 询申 请 的 确认情 况 。 若 申购 不 成 功,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人 。 基 金销售 机 构 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申请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实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确认 以 登 记机构 或 基 金 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即 为 有 效。 若 申 购资金 在 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额到 账 则 申 购不 成 功 。若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管 理 人指 定 的 代销机 构 将 投 资人 已 缴 付的申 购 款 项 退 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 规定,本基金 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 100 元,投资者 通过代 销 机 构 申 购本 基 金 时, 除需满足基金 管 理 人 最低 申 购 金 额限 制 外 ,当代 理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低 金 额 高于上 述 金 额 限制 时 , 投资者 还 应 遵 循相 关 代 理销售 机 构 的 业 务规定 。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20,000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 额 的 限 制 。投 资 者 当期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基金 份 额 时 ,不 受 最 低申购 金 额 的 限 制。 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网上 交 易 系 统办 理 基 金申购 业 务 的 不受 直 销 网点单 笔 申 购 最 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 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 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招募说 明书 50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 回时 或 赎 回后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留 的 基 金 份 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 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本基 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A、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注: 上述 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 他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购买金额(M,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18% 100 万≤M<500 万 0.12% 500 万≤M 1000 元/笔 注 : 上 述 特 定 申购 费 率适 用 于 通 过 本 公司 直 销柜 台 申 购 本 公 司旗 下 开放 式 基 金 的 养 老 金客 户 , 包括基 本 养 老 基金 与 依 法成立 的 养 老 计划 筹 集 的资金 及 其 投 资




















招募说 明书 51 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老 基 金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新 的 养老 基 金 类 型 , 本公 司 将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时 或 发 布临时 公 告 将 其纳 入 养 老金客 户 范 围 ,并 按 规 定向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赎回时点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含) 1.00%


30 天以上 0%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其 他 手 续费后 的 余 额 归基 金 财 产,赎 回 费 归 入基 金 财 产的比 例 为 赎 回 费总额的10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 交 易 的 投资 人 定 期或不 定 期 地 开展 基 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招募说 明书 52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 于开放期 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6%,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6% )=39,761.43 元 申购费用=40,000-39,761.43=238.57 元 申购份额=39,761.43/1.080=36,816.14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在开放期申购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并在同一开放期全部 赎回,由于其持有期小于 3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0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0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80=10,800.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0 ×1.00%=108.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108.00 =10,692.00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招募说 明书 53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 )、(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暂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的申购申请 被 拒 绝 , 被拒 绝 的 申购款 项 将 退 还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 (九)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付 。 在暂停赎 回 的 情 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及时 恢 复 赎回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告, 且 开 放 期 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




















招募说 明书 54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 份 额 总 数 大于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 支 付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 而进行 的 财 产 变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大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对 当 日 全部赎 回 申 请 进行 确 认 ,但可 以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最 长 不 超 过20 个工作日。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缓 支 付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在 开 放 期 内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转换 业 务 , 基金 转 换 可以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关 规 则 由基金 管 理 人 届时 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 及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制 定 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招募说 明书 55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户 以 及 登记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法规 的 其 它 非交 易 过 户。无 论 在 上 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 追 求 本 金 安 全 、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以 及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投 资 管 理, 力 争 为 持 有人 提 供 较高的 当 期 收 益以 及 长 期稳定 的 投 资 回 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短 期 融 资 券、 质 押 及买断 式 回 购 、协 议 存 款、定 期 存 款 、 通 知 存 款 、资 产 支 持证券 、 可 分 离交 易 可 转债的 纯 债 部 分 等 金 融 工具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固 定 收益证 券 品 种 (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定) 。




















招募说 明书 56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也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新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 的 限 制 。 本基 金 在 封闭期 内 持 有 现金 或 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 不 受 限制, 但 在 开 放期 本 基 金持有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策 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 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 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 工业增长、 货币信 贷、 固定 资 产 投 资 、消 费 、 外贸差 额 、 财 政收 支 、价 格指 数 和 汇 率等) 和宏 观经 济 政 策( 包 括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 预测未来的利 率 趋 势 , 判断 债 券 市场对 上 述 变 量和 政 策 的反应 , 并 据 此对 债 券 组合的 平 均 久 期 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 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利 息 支 付 方式 、 利 息税务 处 理 、 附加 选 择 权价值 、 类 属 资产 收 益 差异、 市 场 偏 好 以 及 流 动 性等 因 素 ,采取 积 极 投 资策 略 , 定期对 投 资 组 合类 属 资 产进行 最 优 化 配 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 明 细 资 产 配 置 上 , 首 先 根 据 明 细 资 产 的 剩 余 期 限 、 资 产 信 用 等 级 、 流 动 性 指 标 决 定 是否 纳 入 组合; 其 次 , 根据 个 别 债券的 收 益 率 与剩 余 期 限的配 比 , 对 照 基 金 的 收 益要 求 决 定是否 纳 入 组 合; 最 后 ,根据 个 别 债 券的 流 动 性指标 决 定 投 资 总量。 2.固定收益品种的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普 通 债 券 的 投 资 中 主 要 基 于 对 国 家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的 深 入 分 析




















招募说 明书 57 以 及 对 宏 观经 济 的 动态跟 踪 , 采 用久 期 控 制下的 主 动 性 投资 策 略 ,主要 包 括 : 久 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 场套利和相对 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收益率 曲 线 以 及各 种 债 券价格 的 变 化 进行 预 测 ,相机 而 动 、 积 极调整。


(1) 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 定 组 合 的整 体 久 期,有 效 的 控 制整 体 资 产风险 。 本 基 金在 久 期 控制上 遵 循 组 合 久期与 封闭期的期限 适当匹配的原则。 (2) 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 组 合 期 限结 构 , 包括采 用 集 中 策略 、 两 端策略 和 梯 形 策略 等 , 在长期 、 中 期 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 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据发债主 体 的 经 营 状况 和 现 金流等 情 况 对 其信 用 风 险进行 评 估 , 以此 作 为 品种选 择 的 基 本 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 基 金 认 为 , 信 用 债 市 场 运 行 的 中 枢 既 取 决 基 准 利 率 的 变 动 , 也 取 决 于 发 行 人 的 整 体 信用 状 况 。监管 层 的 相 关政 策 指 导、信 用 债 投 资群 体 的 投资理 念 及 其 行 为 等 变 化 决定 了 信 用债收 益 率 的 变动 区 间 ,整个 市 场 资 金面 的 松 紧程度 以 及 信 用 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自 上 而 下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基 准 利 率 走 势 、 资 金 面 状 况 、 行 业 以 及 个券 信 用 状况的 研 判 , 积极 主 动 发掘收 益 充 分 覆盖 风 险 ,甚至 在 覆 盖 之 余 还 存 在 超额 收 益 的投资 品 种 ; 同时 通 过 行业及 个 券 信 用等 级 限 定、久 期 控 制 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流 动性风险, 以求得投资 组合赢利性、 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 一 信 用 产 品 在 不 同 市 场 状 态 下 往 往 会 有 不 同 的 表 现 , 针 对 不 同 的 表 现 , 管 理 人 将 采 取不 同 的 操作方 式 : 如 果信 用 债 一二级 市 场 利 差高 于 管 理人判 断 的 正 常 区 间 , 管 理人 将 在 该信用 债 上 市 时就 寻 找 适当的 时 机 卖 出实 现 利 润;如 果 一 二 级 市 场 利 差 处于 管 理 人判断 的 正 常 区间 , 管 理人将 持 券 一 段时 间 再 行卖出 , 获 取 该 段 时 间 里 的骑 乘 收 益和持 有 期 间 的票 息 收 益。本 基 金 信 用 债 投 资 在操作 上 主 要 以 博 取 骑 乘 和票 息 收 益为主 , 这 种 以时 间 换 空间的 操 作 方 式决 定 了 本基金 管 理 人 在 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招募说 明书 58 (4) 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和调整债 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 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6)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 方面展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 判,灵活调整组合 的久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 处行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 动性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 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回购套利策略 回 购 套 利 策 略 是 本 基 金 重 要 的 操 作 策 略 之 一 , 把 信 用 产 品 投 资 和 回 购 交 易 结 合 起 来 , 管理 人 根 据信用 产 品 的 特征 , 在 信用风 险 和 流 动性 风 险 可控的 前 提 下 , 或 者 通 过 回购 融 资 来博取 超 额 收 益, 或 者 通过回 购 的 不 断滚 动 来 套取信 用 债 收 益 率和资金成本的 利差。 4.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组 合 基 准 久 期 、 回 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 债 券 交 易 员 , 负 责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就 指 令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变 化 对 指令执 行 的 影 响等 问 题 及时向 基 金 经 理反 馈 , 并可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建 议 。 集中交 易 室 同 时负 责 各 项投资 限 制 的 监控 以 及 本基金 资 产 与 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5.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决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 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 和特点, 并结合基金合 同、 投 资




















招募说 明书 59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同 期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税后)+1%。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用于 本 基 金 的业 绩 基 准的指 数 时 , 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六)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 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财 产 的 非系统 性 风 险 ,保 持 基 金组合 良 好 的 流动 性 。 基金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每个开 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 不 受 限制, 但 在 开 放期 本 基 金持有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招募说 明书 60 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1)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本 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2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合 计 市 值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为准。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则本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招募说 明书 61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九)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610,465,642.38 91.34 其中: 债券 3,543,918,842.38 89.66








资产 支持 证券 66,546,800.00 1.68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9,500,194.25 1.25




















招募说 明书 62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8,576,244.00 1.73 7


其他资 产 224,256,247.07 5.67 8


合计 3,952,798,327.70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74,668,000.00 10.6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2,564,856,305.40 99.8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83,120,000.00 14.91 6 中期票 据 242,915,000.00 9.45 7 可转债 - - 8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78,359,536.98 3.05 9 其他 - - 10 合计 3,543,918,842.38 137.9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41461043 14 渝 两江 CP001 1,000,000 100,470,000.00 3.91 2 123466 13 华融 1,000,000 100,000,000.00 3.89 3 124946 14 保 利集 1,000,000 100,000,000.00 3.89 4 1280042 12 西 江债 700,000 75,460,000.00 2.94 5 122618 12 统 众债 700,000 72,030,000.00 2.8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1489070 14 台银 1A 370,000 37,162,800.00 1.45 2 14JFF1 14 建 发房1 200,000 20,000,000.00 0.78 3 1489064 14 华驭 1A 120,000 9,384,000.00 0.37




















招募说 明书 63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 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立 案 调查 或 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招募说 明书 64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61,871.6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33,493,914.0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0,700,461.3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4,256,247.0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投 资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占 净 值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与 合 计可 能 存 在尾差。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65 1、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 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 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6.27-2013.12.31 2.10% 0.06% 2.06% 0.00% 0.04% 0.06% 2014.1.1-2014.6.30 3.81% 0.08% 1.98% 0.00% 1.83% 0.08% 2014.1.1-2014.9.30 6.38% 0.07% 2.99% 0.00% 3.39% 0.07% 2013.6.27-2014.9.30 8.61% 0.07% 5.05% 0.00% 3.56% 0.07%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14 年9 月30 日。 2.本基金于2013 年 6 月27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2013 年6 月27 日至2013 年12 月 26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招募说 明书 66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他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费 、 托 管费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费 用 。 基金 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固 有 财 产的 债 务 相抵销 , 不 同 基金 财 产 的债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登 记 机 构 和 代销机构 以其 自 有 资 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招募说 明书 67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 五)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的 , 可 参 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招募说 明书 68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估值错 误的 确认与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 值 错 误 遭 受损 失 当 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招募说 明书 69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 各 方 , 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生的 费 用 由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及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估 值错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失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对 直 接 损失承 担 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已 经 积 极协调 , 并 且 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应 对更正 的 情 况 向有 关 当 事人进 行 确 认 ,确 保 估 值错误 已 得 到 更 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仍 应 对估值 错 误 负 责。 如 果 由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人 不返还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 人 的利 益 损 失(“ 受损方 ”) ,则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方 的 损 失,并 在 其 支 付的 赔 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 得利的 权 利 ;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已 经 将此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受损 方 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得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评估; (3)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招募说 明书 70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并 发 送 给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招募说 明书 71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若 每 个 封 闭 期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每 10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不 低 于 0.4 元, 则基金必须进行收益分配, 且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 供分配利润的50%。该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和权益登记日,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开放期的第一日)为除息日;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仅现金分红 一种 ; 6.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现 金红 利 自 动转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投资 的 计 算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招募说 明书 72 一 、与 基金运 作有 关的费 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收取浮动年管理费, 即本基金管理费的适用费率 (m) 是根据 业绩考核 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的大小来决定的。 序号 条件 管 理费 率(m ) 1 R≤(r+1%) 0% 2 (r+1%)(r+4%) Min(0.9%,0.6%+ R r 4% 1R ?? ? ) 其中, (1)R 的计算方法如下: 1 0 NAV 1 NAV D R ? ?? ? NAV1 为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的未扣除管理费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0 为第N-1 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若 N=1,则 NAV0=1.000); D ? 为以第 N 个业绩考核周 期内的任一日为除息日的份额红利的总和。业绩




















招募说 明书 73 考 核 周 期 为自 每 个 封闭期 的 起 始 之日 起 ( 包括该 日 ) 至 该封 闭 期 结束之 日 的 下 一 个工作日(即开放期第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2) 适用于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的 r 为第 N-1 个开放期第一日前的倒数第三 个工作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若 N=1 , r 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不 计 提 管 理 费 , 而 是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第 一 日 对 管 理 费 进 行 一 次 性 计 提 并支 付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 金 管理 费 划 款指令 , 基 金 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等 , 支 付 日 期顺 延 。 本基金 对 非 业 绩考 核 周 期的存 续 期 不 收 取管理费,即在除了开放期第一日之外的每个开放期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m ÷365×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实际天数 其中, H 为在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未扣除管理费) m 为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适用的基金管理费率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招募说 明书 74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 四)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调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和 基 金 托管费 率 。 降 低基 金 管 理费率 以 及 降 低基 金 托 管费 , 无 须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依 照有关 规 定 最 迟于 新 的 费率实 施 日 前在 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二 、与 基金销 售有 关的费 用 1、申购费用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率 水 平、 计 算 公 式 、 收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率 水 平、 计 算 公 式 、 收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招募说 明书 75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 金 托 管 人 每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其 他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 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予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 指定 报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 下 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 并 保 证基 金 投 资者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时 间 和 方式 查 阅 或者复 制 公 开 披 露的信息资料 。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招募说 明书 76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民币 元。 一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产品 的 特 性 等涉 及 基 金投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和赎回 安 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宜 编 制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 并 在披露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当 日登载 于 指 定 报 刊和网站上。 (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




















招募说 明书 77 1.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2. 在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其 他 媒 介 ,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上 述市 场 交 易日的 次 日 , 将基 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五)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 关 申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投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季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要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 。基金 年 度 报 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 七)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招募说 明书 78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管理费率的收取条件发生变更; 27.本基金的每个业绩考核周期管理费实际收取情况;




















招募说 明书 79 28.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澄清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以公告。 ( 十)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信 用 风 险,说 明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券 对 基 金总 体 风 险的影 响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券 后 两 个 交易 日 内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券 的 名称 、 数 量、期 限 、 收 益率 等 信 息,并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度报 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 招募说 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 露 中 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二、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体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招募说 明书 80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 八、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于 货 币 市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 型 基金和 股 票 型 基金 。 本 基金在 追 求 本 金 安 全 、 保 持资 产 流 动性以 及 有 效 控制 风 险 的基础 上 , 通 过积 极 主 动的投 资 管 理 , 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 的 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 水平 。 因 此基金 投 资 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招募说 明书 81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 风险( 即 前 面 所提 到 的 利率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 的固定 收 益 证 券所 得 的 利息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信 息 不 全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例 如 , 越 权违 规 交 易、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 常进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术风 险 可 能 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 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82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为 债 券 类 资 产 , 因 此 , 本 基 金 将面临较高的 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 其 次 , 信 用 债 券 为 本 基 金 债 券 类 资 产 中 的 重 要 投 资 对 象 , 因 此 , 本 基 金 无 法 完 全 规 避 发债 主 体 特 别是 公 司 债 、企 业 债 的发债 主 体 的 信用 质 量 变化造 成 的 信 用 风险。 再 次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指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在 中 国 境内 以 非 公开方 式 发 行 和转 让 , 约定在 一 定 期 限还 本 付 息的公 司 债 券 , 其 发 行 人 是非 上 市 中小微 企 业 , 发行 方 式 为面向 特 定 对 象的 私 募 发行。 因 此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较 传统企 业 债 的 信用 风 险 及流动 性 风 险 更大 , 从 而增加 了 本 基 金 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① 本 基 金 为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开 放 频 率 为 每 年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从而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短期流动性需求。 ②当 开 放 期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即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 当 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支 付 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请有 困 难 或 认为 因 支 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的 财 产 变现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值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 尽管基 金 管 理 人 须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缓支付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 赎 回 款项 。 因 此,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 这种情 况 下 将 面临 其 赎 回款项 被 延 缓 支 付的风险。 (3)基金合 同终止风险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则 无 须 召 开 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合 同 将 于该 日 次 日终止 并 根 据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1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加 上当 日 有效 申购 申 请 金 额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 申 请




















招募说 明书 83 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因此,本 基金存在基金合同在开放期终止的风 险。 (4)产品创新的认知风险 本 基 金 采 用 了 浮 动 管 理 费 的 创 新 模 式 , 这 类 收 费 模 式 与 大 多 数 国 内 市 场 上 现 存 的 基 金 的固 定 费 率的收 费 模 式 是不 同 的 ,因此 , 可 能 存在 由 于 投资者 对 产 品 创 新的事前认识不足而导致的错误决策风险。 首 先 , 管 理 费 率 的 不 确 定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率 是 无 法 预 先 确 定 的 , 其 费 率统一随基金合同事先约定的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投资收益而定。 其 次 , 业 绩 考 核 周 期 收 益 率 与 持 有 人 持 有 期 收 益 率 不 一 致 的 风 险 。 投 资 者 必 须 注 意 , 由于 每 个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认 、 申购日 期 以 及 赎回 日 期 不同, 其 个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期 可 能与业 绩 考 核 周期 并 不 吻合, 进 而 导 致其 持 有 期投资 收 益 与 业 绩 考 核 周 期内 的 投 资收益 不 一 致 ,但 适 用 的管理 费 率 一 律按 照 既 定的业 绩 考 核 周 期进行判定并收取。 对 于 认 购 期 购 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而 言 , 若 不 在 开 放 期 第 一 天 申 请 赎 回 , 而 是 在 开 放 期 第二 天 及 以后申 请 赎 回 ,则 其 个 人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期 与 业绩考 核 周 期 即 不 一 致 ; 对于 后 续 开放期 购 买 本 基金 的 投 资者而 言 , 若 不在 开 放 期最后 一 日 申 请 申 购 , 且 在下 一 个 开放期 第 一 日 申请 赎 回 ,则其 个 人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期 与 业 绩 考 核周期即不一致。 再 次 , 一 次 性 计 费 的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不 每 日 计 提 管 理 费 , 而 是 在 封 闭期 结 束 后的第 一 个 工 作日 一 次 性计提 年 管 理 费。 因 此 ,封闭 期 内 任 一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未扣 除 管 理 费的 净 值 ,且投 资 者 在 开放 期 内 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价 格 可能 因 为 一次性 计 提 管 理费 的 原 因 而较 大 程 度 的低 于 封 闭期最 后 一 个 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最后, 本基金约定, 若 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R)小于等于 一 定 数 值 时基 金 管 理人不 收 取 基 金管 理 费 ;投资 人 须 注 意, 这 并 不代表 基 金 的 收 益保证,即本基金存在上述收益率 R 低于该数值甚至为负的可能性。 11、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招募说 明书 84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 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 后 方 可 执行, 自 决 议 生效 之 日 起 按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招募说 明书 85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后 ,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86 二 十、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 明书 87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 基 金 合 同及 国 家 有关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 其他 监 管 部门, 并 采 取 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招募说 明书 88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 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规定 计 算 并 公告 基 金 资产净 值 ,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89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 和方式 , 随 时 查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金 合 同 造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利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招募说 明书 90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 规 行为, 对 基 金 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 的 利 益造 成 重 大损失 的 情 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以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 的 不 同的 基 金 分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照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 行;如 果 基 金 管




















招募说 明书 91 理 人 有 未 执行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说明 基 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时 ,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 明书 92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 调整管理费率的收取条件 ;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 则 无 须 召 开 持有 人 大 会,基 金 合 同 将于 该 日 次日终 止 并 根 据基 金 合 同第二 十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 基金 财 产 清算: (1 ) 基金 资 产净 值 加上 当 日 有 效申 购 申请 金额 及 基 金 转




















招募说 明书 93 换 中 转 入 申请 金 额 扣除有 效 赎 回 申请 金 额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金额后 的 余 额 低 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不 召 集 , 基金 托 管 人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由 基 金 托 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人提 出 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的 , 应 当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出 书 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都 不 召集 的 , 单独或 合 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招募说 明书 94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通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机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到指 定 地 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影 响 表 决 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或 通 讯 开 会 等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 出 席 , 现场 开 会 时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 当 列 席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 人或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 列 席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委托 证 明 符 合法 律 法 规、基 金 合 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招募说 明书 95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 和公 证 机 关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收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管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人,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具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委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 可 以 采 用网 络 、 电话或 其 他 方 式进 行 表 决,或 者 采 用 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 方 式 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事 项 以及 会 议 召集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招募说 明书 9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出 席或主 持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招募说 明书 97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视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或大会 虽 然 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但是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担任监 票 人 。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 在宣 布 表 决结果 后 立 即 对所 投 票 数要求 进 行 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以一 次 为 限 。重 新 清 点后, 大 会 主 持人 应 当 当场公 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招募说 明书 9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 后 方 可 执行, 自 决 议 生效 之 日 起 按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 则 无 须 召 开 持有 人 大 会,基 金 合 同 将于 该 日 次日终 止 并 根 据基 金 合 同第二 十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 基金 财 产 清算: (1 ) 基金 资 产净 值 加上 当 日 有 效申 购 申请 金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 金 额 扣除有 效 赎 回 申请 金 额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金额后 的 余 额 低 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招募说 明书 99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招募说 明书 100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 、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 、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招募说 明书 101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买卖、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汇、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业务 ; 提 供 保 管箱服务 ;代 理 资 金清算 ; 各 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 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币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 卖;外 币 兑 换 ;外 汇 担 保;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证 券 公 司 客户 交 易 结算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 行 、 网 上银 行 业 务;金 融 衍 生 产品 交 易 业务; 经 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招募说 明书 102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象 进 行 监督。 基 金 合 同明 确 约 定基金 投 资 风 格或 证 券 选择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按 照 基 金托管 人 要 求 的格 式 提 供投资 品 种 池 和交 易 对 手库,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相 关 技 术系统 , 对 基 金实 际 投 资是否 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证券 选 择 标 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家债券、 金 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短 期 融 资 券、 质 押 及买断 式 回 购 、协 议 存 款、通 知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资 产 支 持证券 、 可 分 离交 易 可 转债的 纯 债 部 分等 金 融 工具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固 定 收益证 券 品 种 (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也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 每个开放期的前3 个月和后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 基 金 在 封闭 期 内 持有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制 , 但 在开放 期 本 基 金持 有 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开放 期的前3 个月和后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比 例不 受 限 制,但 在 开 放 期本 基 金 持有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且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招募说 明书 103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期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1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自 投 资 之 日 起 至 本 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项基 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 进 行监 督 。 基金托 管 人 通 过事 后 监 督方式 对 基 金 管




















招募说 明书 104 理 人 基 金 投资 禁 止 行为和 关 联 交 易进 行 监 督。根 据 法 律 法规 有 关 基金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相互提 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关系 的 股 东 、 与本机构 有其 他 重 大利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 单 及有关 关 联 方 交易 证 券 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有 责任确 保 关 联 交易 名 单 的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并 负 责 及 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的发 生 , 如 基金 托 管 人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如 基 金 托 管人 事 前 已严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仍无法 阻 止 该 关联 交 易 的发生 , 而 只 能 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交易所 规 则 进 行事 后 结 算,则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由此 造 成 的 损 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基 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 适 用 的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并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的 交 易 结算方 式 。 基 金托 管 人 监督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按 事前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名单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管理人 可 以 每 半年 对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进 行 更 新,如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市场情 况 需 要 临时 调 整 银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解决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基金 托 管 人 书面 确 认 后,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生 效 , 新名单 生 效 前 已与 本 次 剔除的 交 易 对 手所 进 行 但尚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照 协 议 进行结 算 。 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对 交 易 对 手的 资 信 控制,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 则进行 交 易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成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但不 承 担 交 易对 手 不 履行合 同 造 成 的损 失 。 如基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按 照 事 先 约定 的 交 易对手 或 交 易 方式 进 行 交易时 , 基 金 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招募说 明书 105 定 , 确 定 符合 条 件 的所有 存 款 银 行的 名 单 ,并及 时 提 供 给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与 存 款银 行建 立 定 期 对账 机 制, 确保 基 金 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 银 行存 款 业务 的监 督 与 核 查, 严 格审 查、 复 核 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 人 在开 展 基金 存 款业 务 时 ,应 严 格遵 守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法律 法 规 , 以及 国 家 有关账 户 管 理 、利 率 管 理、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六、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 、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基 金 费 用 开支 及 收 入确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关 信 息 披露、 基 金 宣 传推 介 材 料中登 载 基 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进 行 监 督 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 , 则 基金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 担 任何责 任 , 并 将在 发 现 后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 金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关 于 基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等 流 通 受 限证 券 有关 问题 的 通 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包括 由 《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 理 办 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 发 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招募说 明书 106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 时停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上市 证 券 、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 首 次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制 定相 关 投资 决策 流 程 、 风险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 控 制 预案 等 规 章制度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基 金 流 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 免 基 金 出现 流 动 性风险 。 上 述 规章 制 度 须经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批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会 通 过 之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将上述 规 章 制 度以 及 董 事会批 准 上 述 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与承销 商 签 订 的 销售 协 议 复印件 、 缴 款 通知 书 、 基金拟 认 购 的 数量 、 价 格、总 成 本 、 划 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 现 剧 烈 变 化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的 具 体投 资 行 为可能 对 基 金 财产 造 成 较大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要 求 基 金管理 人 对 该 风险 的 消 除或防 范 措 施 进行 补 充 和整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否 则 , 基金托 管 人 经 事先 书 面 告知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拒绝执 行 其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绝 执 行 该指令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的,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任何 责 任 , 并 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基 金 托 管 人 能够 正 常 查询。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原 因产生 的 受 限 证券 登 记 存管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损 失 或 基金托 管 人 无 法安 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的 责任 与 损 失,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 7.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据 , 导 致基金 托 管 人 不能 履 行 托管人 职 责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后果 。 除 基金托 管 人 未 能依 据 基 金合同 及 本 协 议履 行 职 责外, 因 投 资 流 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 应及 时 以 书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基




















招募说 明书 107 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和协 助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监督和 核 查 。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核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金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 就基金 托 管 人 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经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 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行 核 查 。 对基 金 托 管人发 出 的 书 面提 示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答 复 并 改正, 或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疑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求 需 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 送基 金 监 督报告 的 事 项 ,基 金 管 理人应 积 极 配 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托管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 产的资 金 账 户 和证 券 账 户、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根据 基 金 管 理人 指 令 办理清 算 交 收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行 或 无 故延迟 执 行 基 金管 理 人 资金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在下 一 工 作 日前 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回函 ,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纠正 期 限 , 并保 证 在 规定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 期限内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督促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8 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管人 应 积 极 配合 基 金 管理人 的 核 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以 供 基 金管理 人 核 查 托管 财 产 的完整 性 和 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管理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财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账 户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由 此 给 基 金财 产 造 成损失 的 , 基 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招募说 明书 109 将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开立 的 基 金 托管 资 金 账户, 同 时 在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从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合 法合规 的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付。 本 基 金 的银 行 预 留印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基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动,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投 资、支 付 赎 回 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假 借 本 基金 的 名 义开立 任 何 其 他银 行 账 户;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出借 或 未 经 对方 同 意 擅自转 让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托 管 的 基 金完 成 与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 按照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招募说 明书 110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使 用 的 , 按有 关 规 定开设 、 使 用 并管 理 ; 若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 规 定 ,以本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账 户 , 并代表 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 市场债 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商 议 后由 基 金 托管人 负 责 开 立。 新 账 户按有 关 规 则 使 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管 , 保 管凭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办 理 。属 于 基 金托管 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 任 应 由基 金 托 管人承 担 。 托 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除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金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证 基 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以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招募说 明书 11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 基金 合 同 和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对外 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的 , 可 参 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 明书 112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 家 最 新规 定 估 值。如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或者 未 能 充 分维 护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估 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 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招募说 明书 113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不 当 得 利造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得 的 赔 偿 额加 上 已 经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相 关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策 变 更 、市场 规 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然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现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基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免除 赔 偿 责任。 但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招募说 明书 114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地 设 置 、记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全套账 册 。 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方 法 存 在分歧 , 应 以 基金 管 理 人的处 理 方 法 为准 。 若 当日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找 到 错 账的原 因 而 影 响到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计 算和 公 告 的,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账册为准。




















招募说 明书 115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编 制 并 对 外 提 供 真 实 、 完 整 的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月 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 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 报告应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 管 理 人 在季 度 报 告完成 当 日 , 将有 关 报 告提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托 管 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 人 在 半 年度 报 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给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之 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同 查 明 原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双方 认 可 的 账务 处 理 方式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一 致 , 以基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为准 。 核 对 无误 后 , 基金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报 告上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章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 管 业务专 用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不 能于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就 相 关 报表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 按 照 其编 制 的 报表对 外 发 布 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季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基 础 数 据 和 编 制结果。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116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制对 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 本年度末所有 持有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份额 并 定 制 对账 单 服 务 的投 资 者 , 或在 第 四 季度有 交 易 、 年 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 单。 ( 二) 网上交 易服务




















招募说 明书 117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 周基金净值、 交 易 确 认 信息 、 富 国周刊 、 公 告 信息 、 月 度、季 度 电 子 对账 单 等 ,基金 管 理 人 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四) 网络在 线服 务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 栏 目 , 可 享 有 账 户查 询 , 信息定 制 , 资 料修 改 , 投资刊 物 查 阅 ,在 线 咨 询等多 项 在 线服 务。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得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自 动 语 音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 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七)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20361544 基金管理人 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4 年6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关于富国




















招募说 明书 118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期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一 个 业 绩 考 核 周 期 计 提 管 理 费 的 公 告》 。 2、2014 年8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 3、2014 年9 月 2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 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关于扩大养老金客户范围的公告》 。 4、2014 年10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告》 。 5、2014 年10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目标 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〇一四年第三次收益分配公告》 。 6、2014 年11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 司 网 站 发 布《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提请投 资 者 及 时更 新 、 提交身 份 证 件 或 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 7、2014 年12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定 投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公 告》 。 8、2014 年12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 司网 站 发 布《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开展本 公 司 网 上交 易 系 统转账 汇 款 资 金 方式费率优惠的公告》 。 9、2014 年12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增聘富 国 目 标 收益 一 年 期纯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的 公告》 。 10、2014 年12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 11、2014 年12 月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告》 。 12、2014 年12 月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 赎回转认购” 交易方式实施认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招募说 明书 119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富 国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期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件


(二)《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 关 于 申请 募 集 富 国 富 国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期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