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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稳债(350009)

天治稳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天 治稳定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 第 1 次更新 ) 
 
 
 
 
 
 
 
 
 
基 金管理人 :天治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中信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 重要 提示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9 月1 日证监 许可【2011】1379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 年12 月28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 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 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 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债 券型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 险较低收益品种,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 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除特 别说明外,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40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封闭期和 开放期 ........................................................................................ 42 第九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 回................................................................................................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 投资...................................................................................................................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业绩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 ...................................................................................................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79 第十八部分


风险 揭示...................................................................................................................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 要................................................................................................ 90 第二十一部分


基 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25 第二十三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项 ................................................................................................. 126 第二十四部分


招 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 式........................................................................... 128 第二十五部分


备 查文件 ............................................................................................................. 129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基 金 合 同 目的 不 包 括 香港 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天 治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天治稳定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 天 治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 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基金销售业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 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 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基金封闭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和 赎回 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期为1 年。 本基金封 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开放 期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的存续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交易时间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购、 赎 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基 金 投 资 者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封闭期内, 基金投资者不能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封闭期结束, 本基金转 为开放式基金后, 基金投资者方可申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 赎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成 现 金 的 行 为 。 封 闭 期 内, 基金投资者不能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封 闭期结束,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后, 基金投资者 方可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 回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基金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转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业务规则》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 行为 基金转换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公告,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基 金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并 于 每 期 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 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设立日期:2003 年5 月27 日


注册资本:1.6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 号 电话:021 -60371155


联系人:张丽红


股权结构: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98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61.25%;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8.75%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赵玉彪先生: 董事长, 博士, 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 交易部经理、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经理兼驻上海证券 交易所出市代表、 上海金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天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天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福波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 历任吉林省白山市人民银行 任办公室主任、 副行级助理稽察、 吉林省白山市农村信用联社任理事长、 党委书 记、 吉林省农村信用联社任资金信贷处负责人、 副主任, 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柏广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黄泥 河林业局副局长、 党委书记, 中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延边州人民 政府副秘书长, 延边州林业管理局局长兼吉林延边林业集团董事长, 现任吉林森 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 常永涛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学士 , 历任四川 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 大成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员、 基金经 理助理、 基金经理、 申万巴黎基金 管理公司基金经 理、投资部 总经理,2009 年 起就职于天治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洁思女士:独立董事,自 1991 年 7 月至2007 年 12 月在吉林 省延边朝鲜 族自治州政府工作。 在工作期间曾任延边州政 府副秘书长、 副州长、 常务副州长, 分管过政法、经济、金融等工作,现已退休。 陶武平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 硕士学位 , 历任上海市司法学校教务科科 长、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海市浦东涉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现 任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及首席合伙人。 王明义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 曾任通化市 矿务局工程处段长、 吉林省白 山市房产局技术员、 建设银行白山市支行科长、 中国银行白山市支行副行长、 中 国平安保险公司白山支公司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介部主任。 侯丹宇女士: 监事会主席 (职工监事) , 学士 , 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营业部经理、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 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 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 邱荣生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 历任吉林省财政厅预算处科 员、 科长、 副处长, 香港振兴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 吉林省财政厅副主任, 吉林省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办公室主任、 财务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现任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姚世家先生: 监事, 硕士, 高 级会计师 , 曾任 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太阳林场 财务处会计、 处长、 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总会 计师、 副局长、 局长、 吉林省敦化 市林业局局长、 吉林省敦化市市长, 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 许家涵先生: 职工监事, 经济学、商 务英语双 学士,2007 年起就 职于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刘伟先生: 督察长, 学士, 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 责人、 自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 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 现任天治基金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闫译文女士 : 副总经理, 吉林大学法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注册会计师, 曾 就职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任下属公司财务主管、 公司行政主管、 业务部 经理、 党委委员、 职工董事等职务, 现任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天治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 。 时冰先生: 副总经理, 在职研究生, 历任深圳 蛇口经济发展总公司总助、 海 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州市总工会科员、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营销策划负责人、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宏源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营销董事总经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天治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 基金经理 秦娟女士 :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经验 11 年, 历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分析师、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分析师、 长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员、2010 年 4 月14 日至2012 年6 月29 日任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 本公司执行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 自 2010 年 4 月 14 日至今任天治稳健双盈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6 月4 日至今任天治可转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自2011 年12 月28 日至今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常永涛先生, 总经理助理、 研究发 展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 兼电子商务部总监吴战峰先生 ,执行总监、 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陈勇 先生, 执行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兼天治稳健双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秦娟女士 。 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 代为办理基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4-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 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5-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 章。 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内控环境、 内控措施 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基 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档案 管 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工 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 则:内部控 制应当覆盖 公司的 各项业务、各个 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 则:内部控 制应当科学 、合理 、有效,公司全 体职员必须竭 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独立性原 则:公司应 当在精简高 效的基 础上设立能充分 满足公司经营 运作需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监 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 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 原则:内部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 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并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6-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 则:公司基 金财产、固 有财产 和其他财产的运 作应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 评估等部 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 当隔离。 (6)成本效益 原则: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 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适时性原 则:内部控 制应具有前 瞻性, 公司将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 化及时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原 则:在以上 原则的 基础上,建立定 量的风险控制 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 部分: (1)董事会合 规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作为董 事会下设的专 门 委员会,其主 要职能是: 检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监督、 控 制公司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经营决策程序、内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性, 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报董事会批 准; 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检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 检查评估公 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公司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 负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风险事故进行内部调查, 并将 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作出处理。 (2)督察长: 督察长负责 公司的督察 稽核工 作,对董事会负 责,对公司的 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内部控制 委员会:内 部控制委员 会是公 司内部协助经营 管理层进行风 险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 (4)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 资决策委员 会是公 司的最高投资决 策机构,在内 部控制组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 (5)监察稽核 部:监察稽 核部全面负 责公司 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公司内部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7- 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 机构提供独立、客 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6)各业务部 门:风险控 制是每一个 业务部 门和员工重要的 责任。各部门 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个员工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 准则、 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 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 第一层监控防线; 部门内各子部门、 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 层监控防线; 内部监 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第三层监控防线; 以内部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监控防线, 实施对公司各类 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2)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 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 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3) 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包括基 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 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范基金投资管 理方面的相关 工作, 包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决策程序、 组织架构, 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 及的投资、 研究、 交易、 投资表现评估 、 投资 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的基本 规范、程序和职责等。 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 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 交易部和研究发展部等分别 制定了部门管理制度,用以规范每个部门的岗位、职责、业务和人员等。 ③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 包括 《投资手册》 、 《交易手册》 、 《研究手册》 等, 作为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补充, 用以保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 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4) 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会计政策和制度, 做好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并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8- 金财产的会计核 算工作,以如 实反映和记 录基 金财产运作的情 况。 公司确 保基 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 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 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保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 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 维持和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 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9- 联系电话: 010-65558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 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 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 关系。2007 年 4 月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 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 市。2009 年, 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国金) 70.32% 股权。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 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 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订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 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 行长, 高级经济师。1984 年8 月至2007 年1 月, 任中国农业银行 总行国际业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 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 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 理。2009 年5 月至2013 年 9 月, 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零 售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0- 2013 年9 月至2014 年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7 月, 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苏国新先生,中 信银行副行 长,分管 托管业 务。曾担任中信 集团办公厅副 主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 年 6 月开始担任 中信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 年 8 月至 1993 年 10 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1993 年10 至1997 年 5 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 。1996 年 1 月至1997 年1 月 , 在 瑞士银行SBC 和瑞士联合银行UBS 等金融机构 工作。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 1996 年8 月进入本行工作, 历任总行行长秘书 室科长、 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 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 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中信银行 已托管46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 品、信托产 品、企业年 金、股 权基金、QDII 等其 他托管资产, 总托管规模逾3 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 标。强化内 部管理,确 保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 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 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 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 客观、 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控制制 度。中信银 行严格按照 《基金 法》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1- 务管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 施。建立了 各 项规章制 度、操 作流程、岗位职 责、行为规范 等, 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 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 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话:021-60371155 传真:021-60374934 联系人: 王珊珊、韩涵 客服电话:400-098-4800(免长途通话费用) 、021-6037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直销:天治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E 天网 ” 网址:https://etrade.chinanature.com.cn/ 2、代销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 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3-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 8 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4- 联系人:杨成茜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熊奎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 www.95599.cn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9)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5-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汤征程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87569188 联系人: 毛真海 客服电话 :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czbank/ (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 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 -84457777


联系人: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6- 电话:010-85130544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天 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 com.cn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7- (1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8217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8)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 37865070


传真:020 -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 潘锴


客服电话: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21)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


(2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传真:0755-82400826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9-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转8 网址:www.pingan.com.cn


(2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www.hazq.com (24)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5)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0- 网址:www.jyzq.cn


(26)爱建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博爱大厦20-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博爱大厦20-25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宋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 鑫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李珊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2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代行)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国联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客服电话: 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3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910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2- 网址: www.longone.com.cn (3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 、36、38、39 、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 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3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3-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 国凤凰大厦1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3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8)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818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陈征 客服电话: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0871-8898130 网址:www.tpyzq.com (3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4- 电话:0931-4890619 联系人:曹占强 客服电话:甘肃省内:0931-96668 ,全国:4006898888 网址:http://www.hlzqgs.com (40)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 号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 号 万 丽城晶座4 楼 中天证券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80842 传真:024-86268016 联系人:袁劲松 客服电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4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 楼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联系人:刘莹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4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 、B01(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电话:021-64316642 传真:021-54653529 联系人:陈敏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5- 客服电话:4001099918 (全国)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4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 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6- (4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联系人:周轶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0 766 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9)北京万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毛怀营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50)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5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宋丽冉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2)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一号楼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卓越世纪中心一号楼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8-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鄢萌莎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53)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复兴西路159 号 法定代表人: 赵玉彪 电


话:021-60371155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9- 传


真:021-60374974 联系人: 周义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 时代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 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 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电话:021-2228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 、蒋燕华 联系人: 蒋燕华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9 月 1 日证监许可[2011]1379 号文核 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募集信息 1、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379 】 号文核准, 自2011 年10 月 12 日至2011 年12 月23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 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 份额共计220,605,000.90 份,募集户数为2352 户。 2、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3、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发售公告 。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 年12 月28 日生效 。 二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 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封闭期 和开放 期 一、 基金的封闭期 基金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期 间,本基金封闭期为1 年。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3- 第 九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含一年)的封闭期内采用封闭式运作。 封闭 期内, 基金投资者不能申 购、 赎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 基金封闭期结束, 本基金转 为开放式基金后,基金投资者方可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一、申购 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代 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 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日的下一工作日起, 本基金开始受理申购、 赎回业务。 在 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投资 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4-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按 “ 先进先出” 的原 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 注册登记确认 日期在先 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 注册登记确认 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 被赎回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限和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 (包括该 日)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 投资者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5-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 行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 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投资者通 过直销中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不得低于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 需一次 全部赎 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 份之情 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 可以规定单 个基金投资 者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量或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6-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 根据单次申 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 。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不高于 5% ,随申购 金额的 增加而递减,适 用以下费率标 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不高于 5% ,随持有 期限的 增 加而递减 ,适 用以下费率标 准 。 持有期(N) 赎回费率 N<365 天 0.1% 365 天≤N<730 天 0.05% N≥730 天 0 (3)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最 高不得 超过法律法规规 定的限额。 基 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申购、 赎回 费率 或 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7-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3 、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T 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则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2 =8,267.1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267.19 份基金份额 。 4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假定某投资人持有该基金不满 365 天,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 额=10,000× 1.2 =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 0.1% =12.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12=11,988.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该基金不满 365 天 , 在 T 日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则其可得到赎回金额为 11.988.00 元。 5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 金份额总数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8-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基金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 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基金投资者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基金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 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 内,注册登 记机构 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八 、拒绝或暂停 接受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临 时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 第 5 项以外的暂 停申购的 情形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或拒绝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9-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 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 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成功 确认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成功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0-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每笔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 基金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当 发生巨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1-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以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 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 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三 、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 后,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 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四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 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 体的 情形; “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 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2-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 、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解冻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 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3- 第 十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的稳定收益 。 二、 投资理念 在价值分析基础上进行积极管理,通过稳定收益的累积实现资产的长期增 值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 可转债 、资 产支 持证券、次级债 、债券回购 等 ) 、 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权证 、 货币 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但可以参与一 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 还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 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 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交易日内卖 出。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投资于 权 益 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运作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四、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根 据 宏观 经济 运 行状 况、 货币 政 策及 利率 走 势的 综 合判 断,运用自上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4- 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品种选择策略, 通过目标久期管理合理控制组合久 期的波动范围, 在全面评估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 充分 运用各种套利策略提升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率, 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同时, 本基 金将 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 积极参与新股 申购, 有效提高基 金资产的收益性。 (一)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资产配置 (1)久期管理 本基金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适 度增大组合久期, 以 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适度减小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 依据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当选 择采用子弹组合、 杠铃组合和 梯形组合 ,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 态调整 , 从长、 中、 短期债券的相 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 券种配置 本基金根据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资产支持证券和可转换债券之间的相对 价值 ,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 , 同时兼顾特定类属收益的基本面分 析 ,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类属债券投资比例。 2、债券品种选择 在资产配置比例基本确定的基础上, 本基金选择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符合标 准、流动性高、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其中,资产流动性通过二级市场存量、 日均交易量、 上市时间等指标加以判断, 资产价值通过利率期限结构、 持有期总 收益等指标评价。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2)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的下行保护的债券; (3)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4)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金融债或企业(公司)债券;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5- (5)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债券; (6)其他有 增值潜力、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3、债券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 多种 无风险套利机会 有效 提高债券资产盈利水平: (1)利用同一 债券品种在 不同债券市 场上的 价格差异,通过 无风险套利操 作 ,获得由于市场分割带来的超额收益; (2)利用同期 限债券回购 品种在不同 市场上 的利率差异,通 过开展无风险 套利操作,提高投资组合的盈利能力; (3)利用同期 限债券品种 在一、二级 市场上 的收益率差异, 通过投资品种 的转换 ,获得一、二级市场的差价收入 。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 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股性 和债性 的相对变化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价分析, 选择相应券种,以 获取相对 较高的 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结合可转债发行主体 所属行业、 财务结构、 经营业绩、 经 营效率等基本面因素对 可转债进行 债权价值评估 和期权价值评估 , 以作为可转债 品种选择的基础。 5、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 券包括 资产抵 押贷款支 持证券 (ABS ) 、住 房抵押 贷款支持 证券 (MBS ) 等,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 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 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 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二) 新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把握我国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定价差异所产生的投资机会, 在 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 积极获取 新股上市溢价收益 , 有效提高 基金资产的收益性。 本基金通过考察各种定价因素和预期因素决定是否参与新股申购以及参与 金额。 通过定价因素分析, 确定合理的新股预期价格, 作为参与新股申购和判断 新股上市后股价是否处于合理估值水平的主要依据。 通过预期因素分析, 避免新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6- 股上市后由于市场波动、 行业估值水平下降、 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导致股价 产生较大的下跌风险以及新 股上市后成交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在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获配新股将在上市首日或者解禁首日卖出, 以保证基 金整体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如果获配新股满足二级市场投资标的的特征且价 格明显低于合理估值水平,则持有至合理价格卖出。 (三)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 可持有因持股票派发或因参与可分离债 券一级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 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结合权证的溢价率、 隐含波动率等指标选择 权证的卖出时机。 五、投资决策流程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 投资策 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 本公司采用较为 科学合理的分层决策体制: 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 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 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 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项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 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固定收益 部、 研究发展部、 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 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 本 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 投资 决策、 投资执行、 投资跟踪 与调整、 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宏观研究员、 固定收益部 债券研究员以及 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 部 定量分析师负责研究分析工作, 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 (包括宏观经济、 货币 政策、债券投资 策略、个债投 资价值等分 析) ,为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基金经 理提 供投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公司的有关管理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7- 制度, 确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性规定, 包括基本目标、 基本原则和投资 限制等。 (2)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 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依据本基金产 品的投资原则、 投资限制等要求, 结合自身对 经济政策、 证券市场的研究、 分析 和判断, 按月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建议表, 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每月 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 如遇重大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召开临时 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 根据每 周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决定每周具体的投资策略、 再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 讯息进行讨论,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3)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 制成投 资计划书后, 向投资总监备案。 重 要投资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 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 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取得相应批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 案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 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 依据。 (4)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成投资 决定书,经投资总监复核后,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3、投资执行 交易部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书,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 对交 易情况及时反馈, 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 并做成基金投资执行表, 若执行发生差 异,则需填写差异原因,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 4、投资跟踪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 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 研究员与定量分 析师的投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 进一步分析判断, 并据此在权限范围内及时 调整投资组合。 一般情况下, 基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就投资 现况进行总结, 并提交投资总结报告, 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8- 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风险控制 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部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 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给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 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合 (或 拟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 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 权益 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运作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9-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持有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该权益人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0-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中债综合 (全价) 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是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基点为 100 点,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发布。中债综 合 (全价) 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其停止编制, 本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 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 风险较低收益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和债 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1-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4 年12月31 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5,513,600.00 48.80 其中:债券 15,513,600.00 48.8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000,000.00 34.6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4,818,087.04 15.16 6 其他各项资产 ,458,459.53 1.44 7 合计 31,790,146.57 100.00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2-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990,350.00 9.5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523,250.00 39.9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523,250.00 39.95 4 企业债券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 中期票据


7 可转债


8 其他 - - 9 合计 15,513,600.00 49.49 5、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30407 13农发07 100,000 9,955,000.00 31.76 2 010107 21国债 ⑺ 25,000 2,588,750.00 8.26 3 018001 国开1301 25,000 2,568,250.00 8.19 4 019418 14国债18 4,000 401,600.00 1.28 6、期末基金投资前五名权证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权证。 7、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3-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58,459.53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8,459.53 (4)期末 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 - (3) (2 ) - (4 )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4- 2011 年 12 月 28 日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84% 0.12% 0.49% 0.06% 7.35% 0.06% 2013 年 1 月 1 日 —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38% 0.39% -3.75% 0.08% 6.13% 0.31% 2014 年 1 月 1 日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4.78% 0.34% 6.54% 0.11% 8.24% 0.23%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6-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7-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8-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新股等 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 行估值; (3)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 所市场挂牌 交易且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 上市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的 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9- 4、交易所以大 宗交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 权证,从持 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未行权的 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0- (四)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 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1-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 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能 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的行为 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2-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 资有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交易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 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3-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 估值方法的第 3 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 项进行估值时 ,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 易所或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有关会 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3、 封闭期间,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 开 放期间,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资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如投资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当 本基金每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 0.01 元 (含) 时, 本基金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收益分配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 5、 封闭期间,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不少于一次, 且收益分配总额不低于基金 在封闭期内可供分配利润的90%;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5- 在 不 影响 基 金投 资者 利 益的 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 提 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中 应 载明 截 止收 益分 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案 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 并由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并 根 据 法 律法规相关规定备案和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2、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 -8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相关 费用,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费、会计 师和律师费、 信 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8-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分别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 定期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9- 第十 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报刊 (以下简称 “指 定报刊” )和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0-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 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1-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 面报 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2-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3-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 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4-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 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 亏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同时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本基 金主要面临以下几类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 市场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 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 临的主要风险, 并通过 对股票市场走 势变化等方 面的影响, 引起基金新 股申购收益 水平的变化。 4、信用风险 信 用 风险 是 指债 券发 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 发 行 人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债券价格下 降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 券交易对手 因违 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的下降将影响基金利息收入进行债券类金融工具再投资的收益率。 6、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6-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 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将影响本基金新股申购收益。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 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 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规避此类风险。 (四)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 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7-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将维持较高的债券持仓比例。 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在债券投资中,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对宏观经济趋势、 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 深入 , 二是对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 学、 准确。 基本面研究及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 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此外,由于本基金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如遇新股申购收益率为负, 本基金将可能面临新股申购的损失。 本基金将严格执行新股申购因素分析的约束 条件, 力争将以上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以 实现本基金稳健收益的累积效应。 最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 含一年) 的封闭期内采用封闭式运 作。封闭期内,基金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终止 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 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 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生效后,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90 个工作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少于200 人; (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90 个工作日基金资 产规模少于3000 万人民币;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90 个工作日本基金 前十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 基金90%以上的基金份额。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9-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 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0-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独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 同》 收 取基 金 管理 费 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 如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 委托 、 更换 基 金销 售 机构 , 对 基金 销 售机 构 的 相关 行 为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 或 委托 其 他符 合 条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金 登 记机 构 办 理基 金 登记 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1-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 宜; 如认为基金销售 机构违反《基 金合 同》 、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 关法 律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 决策 , 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履行 信 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不泄 露 基金 投 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2-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活 动 的 会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者提 供 的各 项 文 件或 资 料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致 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 务委 托 第三 方 处 理时 , 应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3-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依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获得 基 金托 管 费 以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 监 管部 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联名 的 方式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公 司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 基 金 的名 义 在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公 司 开设 银 行 间债 券 托管 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4-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 不得 利 用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 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或 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5-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致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 者委 派 代表 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销 售机 构 损害 其 合 法权 益 的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和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 费用;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6- (3)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 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 ,经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 以上(“以上”含 本数,下同)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本基金一年 封闭期 届满后直接转为 开放式基金运 作方式的除外; (5)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7- 2、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此外,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等 其他应 由基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 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8-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称 “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 式开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9-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 括现场 开会、通讯方式 开会或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确定 ,但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3)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50%, 下同) ; 2) 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0-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以下 称为 “监督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监督人经通知拒 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 基金合同规 定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1-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 日 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 的提案(包 括临时 提案),大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知后,如 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2-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 机构及监督人 的 监督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 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 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3- (1)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由大 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 过的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日起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4- 三、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 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 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生效后,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90 个工作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少于200 人; (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9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规模少于3000 万人民币;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90 个工作日本基金 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 基金90%以上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5-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争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6-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法定代表人: 赵玉彪 设立日期: 2003 年5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3 号 注册资本: 1.6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 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1-60371155 传真:021-6037498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佰玖拾亿叁仟叁佰叁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 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7-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证 转账) ;保 险代 理业务;保管箱 服务;发行金 融债 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开放式基金 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 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 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 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 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 可转债 、资 产支 持证券、次级债 、债券回购 等 ) 、 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权证 、 货币 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金融工具, 但可以参与一 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 还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 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 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交易日内卖 出。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8-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投资于非 权益 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运作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 权益类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运作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 8) 本基金持有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该权益人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本基金应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9-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8%;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券的正、逆回购。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0-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 为。 如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禁 止性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 基 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 于 基金 关 联 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 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有责任 确保名单的真实、 完整、 全面, 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 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 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 行结算, 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 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1- 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 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银 行 间 市场 进 行 现券 买 卖 和 回购 交 易 时 , 需按 交 易 对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 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基金管理人与核心交易对手, 以约定适用的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对于相关责任人未 足额赔偿导 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行 存 款 的信 用 风 险 主要 包 括 存款银 行 的 信 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等, 本 基金投资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2- 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 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8% 。 (2)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于首次执 行投资指 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 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投资决 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3- (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4-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托 管协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确认后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5-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与基 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 认(申)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募集到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 开立的基金 资 金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 金的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管理。基金 托管人应严格 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及时核查账户余额。 2、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银行 账户,并根据 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6-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名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算。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5、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 管理人负责 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 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7-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 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 制的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 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 后计 算 当 日的 基 金 份 额资 产 净 值 并 以双 方 认 可 的方 式 发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8-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9- ④ 非公开发行 的且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2)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 所市场挂牌 交易且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 上市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的 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 宗交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0-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6)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 权证,从持 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配 股权,以及 停止交 易、但未行权的 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1- 管人按照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费率比例承担责任 。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双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2-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 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 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 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3-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 止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4-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终 止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 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 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5- 第二十 二部 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 持 有 人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注 册 登 记 中 心 ,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帐 户 的 开 立 、 变 更 、 注 销 等 业 务 ;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存 管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所 发 生 的 基 金 份 额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账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的 资 料 查 询 。 ( 二 ) 资 料 寄 送 服 务 (1 ) 账 户 确 认 书 根 据 客 户 的 需 要 , 为 客 户 寄 送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书 。 (2 ) 对 账 单 对账单的寄送方式默认为电子邮件方式。 如投资者需要重置寄送方式或寄送 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 ) 其 他 相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介 绍 公 司 最 新 动 态 、 投 资 运 作 、 新 产 品 、 国 内 外 金 融 市 场 动 态 和 投 资 机 会等。 ( 三 ) 网 络 在 线 服 务 与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的 留 言 板 和 客 户 服 务 信 箱 , 投 资 者 可 以 实 现 在 线 咨 询 、 投 诉 、 建 议 和 寻 求 各 种 帮 助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提 供 了 基 金 公 告 、 投 资 资 讯 、 理 财 刊 物 、 基 金 常 识 等 各 种 信 息 , 投 资 者 可 以 根 据 各 自 的 使 用 习 惯 非 常 方 便 的 自 行 查 询 或 信 息 定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 网 上 交 易 、 帐 户 查 询 、 电 子 对 帐 单 申 请 、 对 账 单 寄 送 方 式 或 频 率 设 置 、 修 改 密 码 等 多 种 服 务 。 公 司 网 址 :www.chinanature.com.cn 电 子 信 箱 :marketing@chinanature.com.cn ( 四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6-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 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公司最新公告等。 ( 五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CALL-CENTER ) 电 话 服 务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 × 2 4 小 时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查 询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座 席 每 个 交 易 日8 :30-17:00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客 服 电 话 :400-098-4800 ( 免 长 途 通 话 费 用 ) 、021-60374800 传真:021-60374934 ( 六 ) 投 诉 受 理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以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网 点 提 所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以 “ 及 时 回 复 ” 为 处 理 原 则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2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对 投 资 者 的 投 诉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顺 延 的 工 作 日 当 日 进 行 回 复 。 第二十三部 分


其他 应披露事 项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 与 本 基 金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的 公 告 如 下 : 1 、2014 年 7 月 1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了 《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2 、2014 年7 月3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了 《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开 通 工 商 银 行 支 付 方 式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3 、2014 年 7 月 8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了 《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华 龙 证 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7- 4 、2014 年 7 月 9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了 《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光 大 银 行 直 销 账 户 的 公 告 》 。 5 、2014 年7 月21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了 《 天治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2014 年 第2 季 度 报 告 》 。 6 、2014 年8 月9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了 《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开 通 交 通 银 行 支 付 方 式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7 、2014 年8 月12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了 《 天 治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摘 要 ) (2014年第2 次 更 新 ) 》 。 8 、2014 年8 月26 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了 《 天治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2014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 。 9 、2014 年10 月9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了 《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淘 宝 官 方 旗 舰 店 开 展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10 、2014 年10 月11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了 《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官 方 淘 宝 店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11 、2014 年10 月16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了 《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12 、2014 年10 月25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了 《 天治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2014年第3 季 度 报 告》。 13 、2014 年11月7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了 《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公 告》。 14 、2014 年11 月18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了 《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5 、2014 年12 月25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了 《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开 通 招 商 银 行 支 付 方 式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8- 第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 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 行查阅。 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 者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天治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代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 (二) 《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