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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180ETF联接(263001)

景顺180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5 年 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一 ) 景 顺长 城上 证 180 等 权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由基金管 理人依 照《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景顺 长 城上 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1 月 21
日证监 许可 【2012 】103 号文核 准募 集, 本基 金合 同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正 式生效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三)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四)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五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
不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七 ) 本 基金 是上 证 180 等权 重ETF 的联 接基 金 , 主要通 过投 资于 上 证180 等权 重ETF
以求达 到投 资目 标, 两者 的标的 指数 一致 ,投 资目 标相似 。 
两者在 投资 方法 、交 易方 式、申 购赎 回方 式等 方面 存在如 下差 异: 
在投资 方法 方面 , 本基 金 属于契 约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将不 低于 90% 的 基金资 产投
资于上 证 180 等权 重 ETF ,并且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以备 支付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款项 。 本 基金 可以 以成 份股 实 物形式 申购 及赎
回上 证 180 等 权重ETF 基 金份额 ,也 可以 在二 级市 场上买 卖上 证 180 等权 重ETF 基 金份 额;
而上 证 180 等权重 ETF 属于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将 不低 于 95% 的基 金资 产投
资于指 数成 份股 、 备选 成 份股 , 投 资策 略主 要采 取 完全复 制法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 按 照标 的
指数成 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基 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进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在交易 方式 方面 , 投资 者 可以通 过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申购 赎回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而 上
证 180 等权重 ETF 属 于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 资 者可 以通 过上 证 180 等权重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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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 的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申购赎 回基 金份 额。 此外 ,上 证 180 等权重 ETF 符合上 市条 件申
请上市成 功后,投 资者还 可通过上 海证券交 易所的 交易系统 在二级市 场买卖 上证 180 等权
重ETF 的 基金 份额 。 
在申购 赎回 方式 方面 , 本基 金与其 他契 约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一样 , 不安 排上 市交易 ,
因此投 资者 只能 用现 金方 式申购 及赎 回本 基金 , 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 赎 回以 份 额申请 , 申购 与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而上 证 180 等 权重 ETF 属 于交 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投资者 申购 赎回 上 证 180 等权 重 ETF 基金 份额 均采 用实物 申购 赎
回方式 , 申购 和赎 回均 以 份额申 请 , 申 购、 赎回 对 价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投 资者申 购 、 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数额 确定 。 
由于本 基金 与上 证 180 等 权重 ETF 在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及申 购赎 回方 式等 方面均 存
在一定 差别 ,因 此不 能保 证本基 金的 表现 与上 证 180 等权 重 ETF 的 表现 完全 一致, 两者 的
业绩表 现可 能会 出现 一定 的差异 。产 生业 绩表 现差 异的原 因包 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1)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采用 现金 方式 ,为 支付 现金赎 回款 ,相 比上 证 180 等权重
ETF , 本基 金需 要保 留更 多 的现金 资产 ; 
(2)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采用 现金 方式 ,在 利用 到账的 申购 资金 投资 上证 180 等权
重ETF 过程 中, 市场 波动 等原因 会造 成本 基金 与上 证 180 等权 重ETF 表 现的 差异; 
(3)本基 金为应对 投资者 以现金方 式申购赎 回本基 金基金份 额而进行 的证券 交易需 支
付一定 的手 续费 ,此 等费 用将影 响本 基金 相对 于上 证 180 等权 重ETF 的 表现 。 
(八 )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 市场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根据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享 受基金收 益,同时 承担相 应的投资 风险。投 资者在 投资本基 金前 ,
请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对认购和/或申购 基金的意 愿、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 为 作
出独立 决策 , 获得 基金 投 资收益 , 亦承 担基 金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 投 资 本基金 可能 遇到
的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 证券 市场整 体环 境引 发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大量赎 回或 暴跌 导致 的流 动性风 险 , 基 金投 资过 程 中产生 的操 作风 险 , 因 交 收违约 和投 资债
券引发 的信 用风 险 , 基 金 投资对 象与 投资 策略 引致 的特有 风险 。 本基 金为ETF 联接 基金 , 其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均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债券 型基 金 和混合 基金 。 本基 金在 股 票基金 中属 于指
数基 金 ,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 数, 属于 股票 基金 中风 险 较高 、 收 益与 标的 指数 所 代表的 股票 市场
水平大 致相 近的 产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资 人作 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责。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九) 本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4 年
12 月 25 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 。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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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0 四 、基 金托管 人 ................................................... 2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3 六 、基 金的募 集 ................................................... 35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9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40 九 、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及 转托管 ................................. 50 十 、基 金的投 资 ................................................... 51 十一 基 金的 业绩 .................................................. 59 十 二、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 61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 62 十 四、 基金资 产估 值 ............................................... 63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6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0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2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3 十 九、 风险揭 示 ................................................... 76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清算 ................................. 78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0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99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08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0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其查阅 方式 ............................ 112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 113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 城上证 180 等 权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 以下简 称“ 招募 说明书 ”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 依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以及 基金合同 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 管理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景 顺长 城上证 180 等 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定 期更 新 ; 基金合 同 指 《景 顺长 城上证 180 等 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 同 的 任何 有效 修 订和补 充;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 放红 利、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 机构为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景顺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 过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同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景 顺长 城上证 180 等 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指 《景 顺长 城上证 180 等 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任何 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 为《 基金合 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 特别行 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及 台湾 地区) ; 基金管 理人 指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 理 本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 及基金 代销 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基金网 上交 易系 统 指直销 机构 的网 上交 易系 统及代 销机 构的 网上 交易 系 统;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国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经 有权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 立和有 效存 续并 依法 可以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企 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 目标 ETF 指另一 获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的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简 称 ETF ), 该 ETF 和本基金所 跟踪 的标 的 指 数相同,并且, 该 ETF 的投资 目标和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类 似,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选择 上 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为目 标 ETF ; ETF 联接基 金 指将绝 大多 数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跟 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 目 标 ETF, 紧密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追求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 踪 误差最 小化,采 用开 放式 运 作的基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第九 部分 之规定 召集 、 召 开并 由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本基 金 募 集结 束, 基金 管理人 募集 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募集金 额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 《 基金 法》 向 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备 案手 续后 ,中 国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基金 募 集期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的基金 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 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之间 , 基 金存 续的 不 定 期之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 的 开放日 ;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含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 资 者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存 续期 间 , 投资 者依照基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金合同 的规 定 申 请购 买本 基金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购回 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 其 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基 金账户 内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从 一个 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一 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标的指 数 指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并发布 的上 证 180 等 权重 指 数及其 未来 可能 发生 的变 更;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 调拨 等指 令;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 该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办理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 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 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目 标 ETF 份额、 银行 存 款本息 、 应 收款 项以 及以 其 他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余额 所 得的单位 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 基 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司 法 解 释、 地 方法 规、 地 方规 章、 部门规 章及 其他 规范 性文 件 以及对 于该 法律 法规 的不 时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 无 法克 服 且 在本基 金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 发 生的, 使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无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事件, 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府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袭 击 、 传染病 传播 、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 刊 和互 联 网网站 或其 它媒 体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一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设立日 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电话: (0755 )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06 传真: (0755 )22381339 联系人 : 杨 皞阳 (二)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本基金管 理人景顺 长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 ”或“本 公司” ) 是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76 号文 批准 设立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由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景顺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开滦( 集团) 有限 责任 公 司、 大连 实德 集团 有限 公 司共同 发起 设 立,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 开业 批文 ,注 册资 本 1.3 亿元 人民 币, 目前 各家出 资比 例 分 别为 49% 、49% 、1% 、1% 。 公司设 立了 两个 专门 机构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负 责公 司整体 运营 风险 的控 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设 置如 下部 门: 股票 投资部 、固 定收 益部 、国 际投资 部、 量化 及 ETF 投资部、 专 户投资 部、 研究 部、 渠 道 销售部 、 机 构客 户部、ETF 销售部、 市场服 务部 、 产 品开发 部、 交 易管理 部 、 基 金事 务 部 、 信息技 术部 、 人力 资源 部 、 财 务行 政部 、 法 律监 察 稽核部 、 总经 理 办公室 。各 部门 的职 责如 下: 1、股票投 资部 :负责 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制定的 投 资原则进 行国内 股票选 择 和组合 的 投资管 理。 2、固定收 益部 :负责 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制定的 投 资原则进 行国内 债券选 择 和组合 的 投资管 理并 完成 固定 收益 的研究 。 3、 国 际投资 部: 主要 负责 与 QDII 、QFII 等国际业 务 相关的 投资 管理 、 国 际合 作和培 训 等业务 。 4、 量化 及 ETF 投资部: 负 责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投 资原 则 , 以 严谨 的 量化投 资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流程为 依托 ,负 责各 类主 动和被 动量 化产 品的 投资 管理。 5、专 户投 资部 :负 责完 成 一对一 、一 对多 等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产品 的投 资管 理。 6、研 究部 :负 责对 宏观 经 济、行 业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7、渠 道销 售部 :负 责公 司 产品在 各银 行、 券商 等渠 道的销 售。 8、机构客 户部 :负责 开发 机构客户 ,并使 其认识 并 了解我公 司在企 业年金 、 社保等 方 面所提 供的 基金 产品 及服 务。 9、ETF 销售部: 负责 公 司 ETF 类产品的 销售 及服 务。 10、 市 场服 务部: 负责 公 司市场 营销 策略 、 计 划制 定及推 广, 电子 商务 和客 户服务 管理 等工作 。 11 、 产品 开发 部: 负责 基 金产品 及其 他投 资产 品的 设计、 开发 、报 批等 工作 。 12、基 金事 务部 :负 责公 司产品 的注 册登 记、 清算 和估值 核算 等工 作。 13、信 息技 术部 :负 责公 司的计 算机 设备 维护 、系 统开发 及网 络运 行和 维护 。 14、交 易管 理部 :负 责完 成投资 部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并进 行事 前的 风险 控制 。 15、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 司各项人 力资源 管理工 作 ,包括招 聘、薪 资福利 、 绩效管理 、 培训、 员工 关系 、从 业资 格管理 、高 管及 基金 经理 资格管 理等 。 16、财 务行 政部 :负 责公 司财务 管理 及日 常行 政事 务管理 。 17、 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负 责对公 司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合规性 进行 全方 位的 监察 稽核, 并 向 公司管 理层 和监 管机 关提 供独立 、客 观、 公正 的法 律监察 稽核 报告 。 18、 总经 理办 公室 : 主 要 受总经 理委 托 , 协 调各 部 门的工 作 , 并 负责 公司 日 常办公 秩序 监督、 工作 项目 管理 跟进 等,并 负责 基金 风险 的评 估、控 制及 管理 。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 稽 核制度 、 财务 管理 制度 、 人事管 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公司 管理 制度 体系。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赵如冰 先生 , 董 事长 , 经济 学硕士 。 曾任葛 洲坝 水力 发 电厂主 任 、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 程师, 葛洲坝 至上 海超 高压 直流 输电葛 洲坝 站站 长 、 书 记 ,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办 公室 主任兼 外办 主 任, 华能 南方 开发 公司 党 组书记 、 总经 理 , 华 能房 地产开 发公 司党 组书 记 、 总经理 , 中住 地 产开发公 司总经理 、党组 书记,长 城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董事 、副董事 长、党 委副书记 等职 。 2009 年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 公司董 事长 。 罗德城 先生 , 董事 , 工 商 管理硕 士 。 曾 任大 通银 行 信用分 析师 、 花旗 银行 投 资管理 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 分公司 的董 事总 经理 。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 香 港 投 资基金 公会 管 理委员 会成 员, 并于 1996 至 1997 年 间担 任公 会主 席 。1997 至 2000 年间 , 担 任 香港联 交所 委员会 成员 , 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 担任 香港 证监 会 顾问委 员会 成员 。 现任 景 顺集团 亚太 区 首席执 行官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黄海洲 先生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1992 年 9 月 起 ,历任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深 圳 蛇口支行 会计、工 程管理 部员工、 人力资源 部干部 ,新江南 投资公司 副总经 理。2005 年 5 月起担 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 理,现 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 理、党 委委 员。 许义明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金融 工程 学硕 士 。 曾 先后就 职于 前美 国大 通银 行香港 、 台 湾及伦 敦 分 行财 资部 , 汇 丰银行 中国 区财 资部 ; 也 曾担任 台湾 景顺 证券 投资 信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兼 总经理、 香港景 顺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大中 华区业务 拓展总监 等职务 。2009 年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公 司董 事兼 总经理 。 伍同明 先生 ,独 立董 事, 文学学 士(1972 年毕 业) 。香港 会计 师公 会会 员(HKICPA)、 英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ACCA ) 、 香 港执 业会 计师 (CPA ) 、 加拿 大公 认管 理会计 师 (CMA)。 拥有超 过二 十年 以上 的会 计、 审核 、管 治税 务的 专 业经验 及知 识 ,1972-1977 受训于 国际 知 名会计 师楼 “毕 马威 会计 师行”[KPMG] 。现 为“ 伍 同明会 计师 行 ” 所有 者。 靳庆军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硕 士 。 曾 担任 中信 律 师事务 所涉 外专 职律 师 , 在香港 马士 打律师 行 、 英国 律师 行 C1yde & Co. 从 事律 师工 作 , 1993 年 发起 设立 信达 律 师事务 所, 担 任执行 合伙 人。 现任 金杜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李晓西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曾任国 务院 研究 室宏 观经 济研究 司司 长 。 现 任北 京 师范大 学校 学术委 员会 副主 任 , 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研究 生院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 教 育 部社会 科学 委员 会经 济学 部召集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王天广 先生 , 监 事, 金融 学学士 , 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分别 在万科财 务顾问公 司、中 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 监管部 工作;1998 年 起历任中 国 证监会深 圳监 管局任 副处 长 、 中 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投 行部总 经理 、 西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兼 投行 总部 总经 理等 职务。2012 年 2 月 进入 长 城证券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银行 事 业部总 经理 ,现 任长 城证 券副总 经理 、党 委委 员。 郭慧娜 女士 , 监事 , 管 理 理学硕 士 。 曾 任伦 敦安 永 会计师 事务 所核 数师 , 历 任景顺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项 目主 管 、 业务发 展部 副经 理 、 企 业 发展部 经理 、 亚太 区监 察 总监 。 现 任景 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亚 太区 首席行 政官 。 邵媛媛 女士 , 监事 , 管 理 学硕士 。 曾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计 师事 务 所、 福建 兴 业银行 深圳 分行 计财 部。 现任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事务 部总 监。 3、高 级管 理人 员 赵如冰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周伟达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曾 担任 联 博香港 有限 公司 分析 员 、 中国研 究总 监兼上 海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亚 洲 (除 日本 外) 增长 型股票 投资 负责 人 、 高 级 副总裁 , 友邦 保 险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资 产管理 中心 副总 裁。2014 年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Xie Sheng (谢生)先生, 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 士 。曾担任加拿大丰业银 行 商业信贷 经理 , 加 拿大 道明 资产 管 理公司 亚洲 市场 部总 经理 , 嘉 实基 金渠 道总 监, 湘 财荷银 基金 首席 市场官 , 富国 基金 总经 理 助理 , 民 生证 券副 总裁 、 执行委 员会 委员 兼资 产管 理事业 部总 裁职 务。2013 年加 入本 公司 ,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康乐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曾 先后 担任 中 国人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研究 员、组合 管理部投 资经理 、国际业 务部投资 经理, 景顺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市 场销售部 经理 、 北京代表处首席 代表,中 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销售 交易部副总经 理。2011 年 加入本公司 ,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吴建军先 生,副总 经理, 经济学硕 士。曾任 海南汇 通国际信 托投资公 司证券 部副经理 ,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机 构管理部 总经理、 公司总 裁助理。2003 年加入本 公 司,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刘焕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投资与 金融 系博 士 。 历 任 武汉大 学教 师工 作处 副科 长、 武汉 大 学成人 教育 学院 讲师 , 《 证 券时报 》 社编 辑记 者, 长城 证券研 发中 心研 究员 、 总 裁办副 主任 、 行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 加入本 公司 ,曾 担任 公司 督察长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黄卫明 先生 , 督察 长, 法 学硕士 。 历任 国家 工商 局 市场司 主任 科员 , 国泰 君 安证券 公司 总裁助 理兼 人 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中 国证 监会 期货 部 、 非上市 公众 公司 部等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处长。2010 年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过 整个 投资 部门 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 争 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聘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徐喻军 先生 ,理 学硕 士。 曾担任 安信 证券 风险 管理 部风险 管理 专员 。2012 年 3 月加入 本公司 ,担 任量 化及 ETF 投资部 ETF 专员职务 ; 自 2014 年 4 月 起担 任基 金经理 。具 有 4 年证券 、基 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5、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无。 6、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金现任 基金经 理 徐喻 军 先生目前 兼任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沪 深 30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7、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时 间 江科宏 2012 年6 月 25 日-2014 年4 月18 日 徐喻军 2014 年 4 月 19 日- 至今





8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名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 各 投资 总监 、 研 究总监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基金经 理代 表等 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 周伟达 先生 ,副 总经 理; 余广先 生, 股票 投资 部投 资总监 ; 毛从容 女士 ,固 定收 益部 投资总 监; 黎海威 先生 ,量 化 及 ETF 投资部 投资 总监 ; 陈晖先 生, 专户 投资 部投 资总监 ; RU PING (汝 平) 先生 , 国际投 资部 投资 总监 ; 张继荣 先生 ,研 究部 总监 ; 陈嘉平 先生 ,股 票投 资部 投资副 总监 兼基 金经 理; 杨鹏先 生, 股票 投资 部投 资副总 监兼 基金 经理 。 9、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合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 券 ;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 有 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 申请并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 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2、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事 以下违反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的 行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将基 金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活 动: (i) 承销证券 ; (ii)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iii) 从事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iv) 买卖其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v) 向其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或者债 券; (vi) 买卖与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vii)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viii) 依照法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定 ,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 (ix) 证券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 的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 东 的 合法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公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3)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火 墙原则: 基金财 产、公司 自有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当严 格分开 并独立 核 算。 4、内 部控 制体 系 I 、内部控制 的组 织架 构 (i ) 董事会审 计与风险 控制委 员会:负 责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基金 投资业务进行合 规性 控制 , 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 审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 该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批 准公 司内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督 公司 内 部 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 向 董事 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 和外 部 审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议 公 司的关 联交 易 ; 对 公司 的 风险及 管理 状况 及风险 管理 能力 及水 平进 行评价 ,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日常 经营 、 拟募集 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 产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监 督制 度, 并不 定期 地 对风险 控制 情 况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 形 成 风险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半 个年 度风 险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 督 和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赋 予的 其 他职责 。 (ii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是 公司日 常经 营中整 体风 险 控制的 决策 机 构, 该委 员 会是对 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 防 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负 责公司 整体 运作 风险 的评 估和控 制 , 由 总 经理 、 副 总经 理 、 督 察长 、 以 及其 他相 关部 门负 责 人或相 关人 员组 成 , 其 主 要职责 是 : 评 估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制度 本 身隐含 的风 险 , 以 及这 些 制度在 执行 过程 中显 现的 问题 , 并 负责 审 定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 审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 析报告 , 基于 风险 与回 报 对业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 需 要时 指导 业务 方 向; 审定 公司 的业 务授 权 方案 ; 负 责协 调处 理突 发 性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定 业务 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责 任 ; 审 议公 司各 项 风险与 内控 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需要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审 议、 决策 的其 他重大 风险 管理 事项 。 (iii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是 公司投 资领 域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 以 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的形 式 讨论和 决定 公司 投资 的重 大问题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 的副总 经理 、 各 投资总 监 、 研 究总 监 、 基 金经理 代表 等组 成 , 其 主 要职责 包括 : 依照 基金 合 同、 资产 管理 合 同的规 定 , 确 立各 基金 、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的 投资 方针及 投资 方向 ; 审定 基 金资产 、 特定 客 户资产 管理 的配 置方 案 , 包括基 金资 产 、 特 定客 户 资产管 理在 股票 、 债券 、 现金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制 定基 金、 特定 客 户资产 管理 投资 授权 方案 ; 对 超出 投资 负责 人权 限 的投资 项目 做出 决 定 ; 考 核包 括基 金经 理 、 投 资经 理在 内的 投资 团 队的工 作绩 效 ; 需 要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决定 的其它 重大 投资 事项 。 (iv ) 督察长: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察 长负 责 组 织指 导 公 司的监 察 稽核工 作 ; 可 列席 公司 任 何会议 , 调阅 公司 任何 档 案材料 , 对基 金运 作 、 内 部管理 、 制度 执 行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察 、 稽核 ; 每月 独立 出 具稽核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和董 事 长 。 (v ) 法律、监察稽 核部: 公司设立 法律、监 察稽核 部,开展 公司的监 察稽核 工作, 并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 职能 作 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 权对公 司各 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理 性、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和 建议 , 并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长 和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进行 讨论 。 法律 、 监察稽 核部 协助 对全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 章制 度培 训 , 回答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询 , 并 对 公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方 案, 同时 组织 各部 门 对公司 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或 出现 的 风险问 题进 行讨 论 、 研 究 , 提 出解 决方 案, 提交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或总 经理 办公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整 改。 II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 应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 通 过科 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护 内 控制度 的 有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度的 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稽核 和检 查;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司管 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有 制度上 的空白 或 漏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时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 制度的 制定 应当 随着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III 、内部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 东的 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 层 次分明 的内 控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和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 了包 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互 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 司在 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 计与 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风 险管 理系 统 : 公 司 通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和 控制 以及 监督 程 序, 并经 过 适当的 控制 流程 , 定期 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 警、 监督 , 从 而 确认 、 评 估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过 顺畅的 报告 渠道 , 对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理 、 控 制, 使部门 和管 理层 及时 把握 风险状 况并 快速 做出 风险 控制决 策 。 建 立自 动化 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 司启用了 电子化投 资、交 易系统, 对投资比 例进行 限制,在 “股票黑 名单” 、 交叉交易 以 及 防范操 守风 险等 方面 进行 电子化 自动 控制 ,将 有效 地防止 合规 性运 作风 险和 操守风 险。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施 , 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规 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 基 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 企业年 金 、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307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 282 只, QDII 基金25 只 ,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风 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 工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 建设 , 风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核 以及 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 等国际主 流内控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3 年 , 中国 银行 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 措施 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的 相关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 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当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券 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一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话: (0755 )82370388-1661 传真: (0755 )22381325 联系人 :严 丽娟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注:包 括深圳直 销中心 及本公司 直销网上 交易系 统、淘宝 网景顺长 城基金 淘宝官方 旗 舰店)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 中心东 座 F9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于慧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天津 市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 王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9)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温州 市车站 大道 华海 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客户服 务电 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0)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杭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7 银行网 址:www.czbank.com (11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银行网 址:www.psbc.com (12) 金华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金华 市光 南 路 668 号( 邮编:321015 )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徐 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银行网 址:www.jhccb.com.cn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13)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 内蒙 古、 北京 地区:96016

















宁波 、深 圳地 区:967210














成都 地区 :028-65558555 网站:www.bsb.com.cn (14)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5)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6)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东码 头园 区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7)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18)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9)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 :宋 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2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传真号 码:010-85657357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2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 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2)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23)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24)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程 刚 电话:010-85892781 传真:010-579516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25)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孙 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01 -8811 网址:www.zcvc.com.cn


(26)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 江 道 2 号 厦门 第一广 场 15 楼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林 松 联系人 :袁 艳艳 电话:0592- 3122703 传真:0592-80607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0-777 网址:www.dkhs.com.cn (27)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林 凌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8)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国金中 心二 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10 号 庄胜 广 场中央 办公 楼东 翼 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刘 宝文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30)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1)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经济 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梁越 联系 人: 陈攀


电话 :010-57756019 传真 :010-57756199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32)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北 京 市海淀 区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 代表 人: 赵荣 春 联系 人: 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33)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系人 :鄢 萌莎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34)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 张 晶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35)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王 岩 联系人 :胡 明会 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一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1668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杨 波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 计师 : 单 峰、 陈熹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 金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1 月 21 日证 监 许可[2012]103 号文核 准。 本基 金 自 2012 年 5 月 2 日 起向 社会 公开 募集, 共募 集 244,522,615.24 份。 (二) 基金 类型 指数基 金、 联接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 标的 指数 上证 180 等 权重 指数 ( 五)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六)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 ( 七) 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和 最低 募集 金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 八) 本基 金与 目标 ETF 的联系 和差 异 本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联 接基金 , 两者的 标的 指数 一致 , 均为 上 证 180 等权重 指数 ; 本 基金通 过主 要投 资于 目 标 ETF 以求达 到投 资目 标, 两者投 资目 标相 似。 两者在 投资 方法 、交 易方 式、申 购赎 回方 式等 方面 存在如 下差 异: 在投资 方法方面,本基金属于契 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将不低 于 90% 的基金资 产 投资于 目标 ETF, 并且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以备支付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款项。本 基金 可以以成份股实物形 式申 购及赎回目标 ETF 基金份 额, 也可 以在 二级市 场上 买卖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而目 标 ETF 属于交易 型 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将不低 于 95% 的基金资 产投资于指数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 资 策略主 要采 取完 全复 制法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按照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构建 基金 股 票投资 组合 ,进 行被 动式 指数化 投资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在交易 方式 方面 ,本 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 申购赎 回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而 本基 金的 目 标 ETF 属于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目 标 ETF 的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申购 赎回目 标 ETF 的基金 份额 。 此外 , 目 标 ETF 符合 上市条件 申请上市成 功后,投 资者还可通过上 海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系统 在二级 市 场买卖 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 在申购 赎回 方式 方面 , 本基 金与其 他契 约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一样 , 不安 排上 市交易 , 因此投 资者 只能 用现 金方 式申购 及赎 回本 基金 , 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 赎 回以 份 额申请 , 申购 与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而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属于交易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 资者申 购赎 回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均采 用实 物申 购赎 回方式 ,申 购 和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申 购、 赎回 对价 根据 申购 赎 回清单 和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数 额确定 。 由于本 基金 与目 标 ETF 在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及 申购赎 回方 式等 方面 均存 在一定 差别 , 因此不 能保 证本 基金 的表 现与目 标 ETF 的表现完 全 一致, 两者 的业 绩表 现可 能会出 现一 定 的差异 。产 生业 绩表 现差 异的原 因包 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1)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采用 现金 方式 , 为 支付 现金赎 回款 , 相 比目 标 ETF , 本基金 需要保 留更 多的 现金 资产 ; (2) 本基 金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采用 现金 方式 ,在 利用 到账的 申购 资金 投资 目 标 ETF 过程 中,市 场波 动等 原因 会造 成本基 金与 目 标 ETF 表现的差异 ; (3) 本 基金 为应 对投 资者 以现金 方式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而进 行的 证券 交易需 支 付 一定的 手续 费, 此等 费用 将影响 本基 金相 对于 目 标 ETF 的表现 。 ( 九) 募集 方式 和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向 投资 者 公 开发售 ,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 体 名单见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本基 金认 购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多次 认购 , 认购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基金销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加 或减 少 其 他代 销机构 ,并 另行 公告 。 ( 十)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具 体发售 时 间由 基金 管 理人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中 披露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 十一 )募 集对 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 十二 )认 购安 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 金向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 售,具 体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中确 定 并披露 。 2.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3. 认购原则 和认购 限额:认 购以金 额申请。 投资者认 购基金 份额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全 额交 付认 购款 项,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 本基金 代销 网点 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系 统(目前仅对个人投 资者 开通)每个账户首次 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追加 认购 不受 首 次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具体以 各家 代销 机构 公告 为准) 。 直 销中 心每个 账户 首次 认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50 万元 , 追加 认 购不受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 十三 )认 购费 用与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1、面 值: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为 1.00 元人 民币 2、认 购价 格: 初始 面值 3、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 有多笔 认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认购 费率 表如下 :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1.00% 100 万≤M <500 万 0.60% 500 万≤M <1000 万 0.30% M ≥1000 万 1000 元/笔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基金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 括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计 算公 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 初始面值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认购费 用 、 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额 产生 的利 息按 四舍 五 入 的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结 果 按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5、基金认 购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于 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募 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十四 )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1、认 购时 间安 排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过 3 个月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至 2012 年 6 月 20 日进 行 发售。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销 售 情况在 募集 期限 内适 当延 长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 间, 并及时 公告 。 2、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 办理手 续 : 投 资者 认购 本 基金应 首先 办理 开户 手续 , 开 立基 金 账户(已 开立 景顺 长城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账户 的客户无 需重新开 户) ,然 后办理基 金 认 购手 续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请 详细查 阅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T 日的 申请 是否 有 效应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登记 为 准。 投资 者可 以自 T+ 2 日起 , 通 过其 原认 购网 点 柜台或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 查询 认购 申请 的 交易确 认情 况 。 投 资者 应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各销 售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4、认 购限 制 (1)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申请的 认购 不允 许撤 销。 (2)在募 集期内,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 或基 金管理 人网上交 易系统( 目前仅 对个人 投 资者开 通 ) 每 个账 户首 次 认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追加 认购 不受 首次 认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具体 以各 家代 销机 构 公告为 准) 。 直 销中 心每 个 账户首 次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0 万元 , 追 加认购 不受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十五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 不 得动 用。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利 息 转 份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或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结 束募 集时 , 具 备下 列条 件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按照规 定办 理验 资和 基金 备案手 续: 1、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同时 本基 金目 标 ETF 符合基金 备案 条件的 前 提下 。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结束 募集 时 , 具备上 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募 集结 束之 日 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 告,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 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本 基金管 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或者目 标 ETF 募集失败 的 ,则本 基 金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二)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具体 的销 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投资 者 可以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 (三)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办理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日(基金 管理人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 或转换 时除外) 。开放日 的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的交 易时 间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2、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 开 始时间 本基金 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起基 金合 同正 式生 效 。 根据 《景 顺长 城上 证 18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本公 司已 于 2012 年 7 月 20 日起开 始办 理本 基金 的日 常申购 、赎 回业 务, 于 2012 年 8 月 3 日 起开 通了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 理人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部分 代销机 构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 (四)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价 格 以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购 和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 额申请 , 赎 回 与 转换 以份 额 申请 ; 3、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 转换 申请时 , 由系 统自 动识 别 先前认 购/ 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时间 , 按 每笔 交易的具体 时间来计算持 有期限,系统 会采取先进 先出法,即先 认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 会先赎 回或 转换 ,按 不同 的持有 期限 分别 计算 收取 赎回费 ; 4、当日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申请可 以在当日 开放时 间结束前 撤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投资 者可 在同 时代 理转 出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 金销 售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在 同一 注 册登记 人处 注 册登记 的基 金; 6、基金转 换转出后 剩余份 额不产生 强制赎回 ;基金 转换转入 金额不受 转入基 金首次 申 购及追 加数 额限 制 , 基 金 转换转 出后 , 原持 有时 间 将不延 续计 算 , 若 转换 申 请当日 同时 有赎 回申请 ,则 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 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 情况下 可 更改上 述原 则, 但必 须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关 规定 在新 的原 则实 施前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程序 1、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 资者 提交赎 回 、 转换 申 请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2、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T+1 日对 基金 投资者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 请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 投 资者 应 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申购 、 赎 回 或转 换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 申 购、赎 回 与 转换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 赎回款 项 , 赎回款项 在自受理 基金投 资者有效 赎回申请 之日起 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 间 内划往投 资者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银行账 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本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 理 。 (六)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数额 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申请 金额 代销网 点或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 目前 仅对 个人 投 资者开 通 ) 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为 10 元, 已在 任一 网 点有认 (申 )购 本基 金记 录的投 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 制(具 体以 各代 销机 构网 点公告 为准 ) 。 直销 中心 每 个账户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50 万 元, 已在任 一直 销中 心有 认( 申)购 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申请 份额 本基金不 设最低赎 回份额 (代销机 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但某笔 赎回导 致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 份 时, 余额 部 分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全部 赎回。 3、本 基金 单笔 转换 转出 的 最低申 请份 额为 1 份 ,基 金转换 转出 后剩 余份 额不 产生强 制 赎回。 4、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调 整对申购 、 赎回 与转换份 额的 数额 限制, 基金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费用 1、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由申 购本基金 的投资人 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 1.2% , 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 适 用以 下前 端收 费费 率标准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80% 500 万≤M <1000 万 0.40% M≥1000 万 1000 元/笔 2、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 资人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其中 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财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 0.5%,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费 率如 下: 赎回费 率 持有期<1 年 0.50% 1 年≤持有期<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0 注:就 赎回 费而 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金 的转换费 用由赎 回费和申 购补差费 组成, 转出时收 取赎回费 ,转入 时收取 申 购补差 费 。 其 中赎 回费 的 收取标 准遵 循本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 申 购补 差费 的 收取标 准为 : 申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 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 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对应的 申购费 用,0】。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率和 赎回费 率。费 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在调 整实 施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 ) 等进 行基 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并与相 关代 销机 构协 商一 致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 赎回 费 率 和转 换 费 率 。 (八) 申购 份额 、 赎 回金 额 与转 换交 易 的 计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 入方法 ,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2%, 假设 T 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 (1+1.2%)=4,940.71 元; 申购费 用=5,000-4,940.71=59.29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128=4,380.06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可 得 到 4,380.06 份基 金份 额。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采用 “ 份 额赎 回 ” 的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赎回 总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18 个 月 ,赎 回费 率为 0.25%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0,000 ×1.148 = 11,480 元 赎回费 用 = 11,480 ×0.25% = 28.7 元 赎回金 额 = 11,480 -28.7= 11,451.3 元 即:投 资者 赎 回 10,000 份 本基金 ,假 设赎 回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48 元 ,可得 到 11,451.3 元赎 回金 额。 3、本 基金 转换 交易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转 换交 易包 括了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其 中: ① 基金转 出时 赎回 费的 计算 :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 基金转 入时 申购 补差 费的 计算: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 本基金 10,000 份转 换为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假 设转 换当 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投资 者持 有该 基金 18 个月 , 对 应赎回 费为 0.25 %, 申购 费为 1.2 %, 内需 增长 贰号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63 元, 申 购 费为 1.5 % ,则 投资 者转 换 后可得 到的 内需 增长 贰号 基金份 额为 : 转出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转出净 额=11,480 -28.7= 11,451.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2=11,315.51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315.51=135.79 元 净转入 金额 =11,451.3 -MAX 【169.23 -135.79 ,0 】=11,417.86 元 转入份 额=11,417.86 / 1.163 =9,817.59 份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九)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注册 登记 1、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2、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 投 资者 转换 基金 成功 后 , 注 册登 记人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减 转出 基金 权益的 注 册登记 手续 ,并 同时 为投 资者办 理登 记转 入基 金权 益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可 在 T+2 日 向销售 机构 查询 确认 结果 且自 T+2 日 (含 该日 )起 转入基 金份 额可 用。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申 购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5)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6)基金 财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 情 形;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技术 故障或 异常情况 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8)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些 或某 笔申 购;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 发 生上述 除 第(8) 项以外的 情形之一 的,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 申请时 ,应当依 法 公 告。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告 。 2、在 以 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6)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赎 回;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除非 发 生巨额 赎回 , 已确认 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的 , 可 延 期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 个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 确认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后 续 开放日 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申 购或赎 回期间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 应依法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基金管理 人将于 重新开放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 ,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或 其他 相关 规 定提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 公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告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停结 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或 其他 相 关规定 提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接受 全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 ,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 日的价 格 。 转 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工 作 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同 时在指定 媒体 予以上 公告 。 (4)暂停 接受和延 缓支付 :本基金 连续 2 个开放 日 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1)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 的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适 用于 符合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所有 投资 者。 (2) 办理 场所 : 自 2012 年 8 月 8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本 公司 柜台 直销 和网上 直销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渤 海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温 州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浙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和金 华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定 期定 额申 购本 基金 。 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数米 基金 网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数米 基金 网 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诺亚 正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诺亚正 行 的 规定 。 自 2013 年 1 月 1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长量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量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2 月 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工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工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3 月 1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展恒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展 恒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好 买基 金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好 买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4 月 1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和讯 科技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和 讯科技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6 月 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交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交 通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6 月 27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天天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天 天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7 月 9 日起 投资 者可 通 过 同花 顺基 金 办 理定 期定 额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循 同花 顺基 金 的 规定。 自 2013 年 8 月 26 日起 投资 者可 通过 万银 财富 办理定 期定 额 业务,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万银财 富 的 规定 。 自 2013 年 10 月 16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众禄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众禄基 金 的 规定 。 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宜信 普泽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宜信普 泽 的 规定 。 自 2013 年 12 月 4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増财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増 财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5 月 23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新兰 德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 遵循新兰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德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5 月 27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晟视 天下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晟 视天下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6 月 1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一路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一 路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恒天 明泽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恒 天明泽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钱景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 遵循 钱 景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7 月 7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腾 元基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腾 元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7 月 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创金 启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创 金启富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9 月 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唐 鼎耀 华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唐 鼎耀华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12 月 10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浦发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浦发银 行 的 规定 。 其他代 销机 构根 据实 际需 要也将 适时 开通 , 景 顺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将 及时 予以 公 告 。 如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及计 费方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赎 回 业务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九 、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及 转托 管 (一)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强制 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 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由其合 法 的 继承人继 承; “捐 赠”仅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的 基 金 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 形; “司 法 强制执 行”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 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 内办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的业务 规则 提交 相应 材料 并缴纳 过户 费用 。 (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注 册 登记机 构业 务规 则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 业务规 则。 (三)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 基金账户 或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解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 利再投 资 ) 一 并 冻结。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以目 标 ETF 、 标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为 主要投 资对 象, 其中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5% ;同 时为 更 好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也可 少量 投资 于新 股( 包括中 小板 、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 、权证 及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需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该部 分 资产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即 目 标 ETF 的 标的 指数 ,为上 证 180 等权 重指 数。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通过 适当 程序 变更 目 标 ETF 时 ,标 的指 数应相 应变 更。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 联接 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以达 到投 资目 标。 当本基 金申 购赎回 和买 卖目 标 ETF , 或 基金自 身的 申购 赎回 对本 基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效果 可能带 来影 响 时,或 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和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增 发、分 红等 行为 时, 本管 理人会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对 投资 组合 进 行 适当调 整, 以便 实现 对跟 踪误差 的有 效控 制。 本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是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相 对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日均 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 过 0.35%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1、 资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目 标 ETF 、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来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投 资 , 达到跟 踪指 数的 目标 。 因 此 ,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资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基金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基 金的 投资 仅限 于目 标 ETF ,现时目 标 ETF 是上证 180 等权 重 交 易 型开放 式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1)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建仓 期内本基 金将按照 标的指 数成份股 的基准权 重构建 股票组合 , 在目 标 ETF 开放申购 赎回 后将股 票组 合换 购成 目 标 ETF ,使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2) 目标 ETF 的投资 方式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申 购及 赎回 目标 ETF 基金份额 ,也 可以 通 过券商 在 二级市 场上 买卖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 本 基金 将根 据开 放日申 购赎 回情 况 、 综 合考 虑流动 性 、 成本、 效率 等因 素, 决定 目标 ETF 的投资方 式。 通 常情况 下, 本基 金以 申购 和赎回 为主 : 当收到 净申 购时 , 本 基金 构建股 票组 合、 申购 目标 ETF ; 当收到 净赎 回时, 本 基金赎 回目 标 ETF 、 卖出股 票组 合。 对 于 股票停 牌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出现 的剩 余成份 股, 本 基金将 选择 作为 后续 实物 申购目 标 ETF 的基础证券 或者择 机在 二级 市场 卖出 。 本基 金在 二 级市场 上买 卖目 标ETF 基 金份额 是出 于追 求基 金充 分投资 、 减少 交易 成本 、 降 低跟踪 误差 的 目的 。 (3) 投资组 合的 调整 本基金将 根据申购 和赎回 情况,结 合基金的 现金头 寸管理, 对基金投 资组合 进行调整 , 从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 3、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部分 的投 资, 采 用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的方法 进 行日常 管理 。针 对我 国证 券市场 新股 发行 制度 的特 点,本 基金 将参 可与 一级 市场新股 认购 。 4、 债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 将 投 资于国 债 、 金 融债 等期 限 在一年 期 以 内 的债 券 , 债 券投 资的 目 的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 有 效利 用基 金资 产, 提 高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益 。 5、 权证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具备 投资 权证 的条 件。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将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进行研 究 , 结合期 权定 价模 型和 我国 证券市 场的 交易 制度 估计 权证价 值 , 主 要考 虑运 用 的策略 包括 : 杠 杆策略 、 价值 挖掘 策略 、 获利保 护策 略 、 价 差策 略 、 双 向权 证策 略 、 卖 空有 保护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策 略等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业绩比 较基 准=上证 180 等 权重 指 数收 益率 ×95%+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5%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 或 标的 指数 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跟 踪标的 , 或证 券市 场有 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 更 适合 投 资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称 。 若变 更标 的指 数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无实 质性 影响 ( 包括 但 不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变更 、指数更 名等事 项) ,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基金 , 其风险 和预 期收 益均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混 合 基金。本 基金在股 票基金 中属于指 数基金, 紧密跟 踪标的指 数,属于 股票基 金中风险 较高 、 收益与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市 场水 平大 致相 近的 产品。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和目 标 ETF 除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基金 资产 中 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2)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金总 资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如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性规 定,履 行适当程 序后,本 基金不 受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变 更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目 标ETF 估 值依 法 调整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十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原则 及方 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上 市公 司的 经营管 理; (2) 有利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和 增值 ; (3)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本 基金 行使 股东 和 债权 人 权 利。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已 经复 核 了本投 资组 合报 告 , 保 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财务 数 据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 本 报告 中所 列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4,962.00 0.13 其中: 股票


34,962.00 0.13 2 基金投 资 22,080,000.00 83.36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302,270.04 8.69 8 其他资 产


2,071,132.56 7.82 9 合计





26,488,364.6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5,476.00 0.0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488.00 0.0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6,398.00 0.0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6,600.00 0.0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962.00 0.13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601669 中国电 建 5,300 15,476.00 0.06 2 600832 东方明 珠 500 6,600.00 0.03 3 600739 辽宁成 大 400 6,488.00 0.03 4 600637 百视通 200 6,398.00 0.02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基金 投资明 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上证180 等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股票型 指 数基金 交易型 开放 式 景顺长 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2,080,000.00 85.22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10.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股指期 货。


1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国债期 货。 11.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2.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2.1


本报告 期内 未出 现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者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12.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12.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7.4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45.52 5 应收申 购款 2,044,365.40 6 其他应 收款 9,133.40 7 待摊费 用 17,240.81 8 其他 - 9 合计 2,071,132.56


12.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12.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0832 东方明 珠 6,600.00 0.03 因重大 事项 停 牌 2 600637 百视通 6,398.00 0.02 因重大 事项 停 牌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一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2014 年9 月30 日。 1、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6 月 25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50% 1.17% -3.34% 1.29% 6.84% -0.12% 2013 年 -3.77% 1.29% -3.09% 1.32% -0.68% -0.03%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6 月 30 日 -5.82% 1.05% -6.04% 1.06% 0.22% -0.01%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9 月 30 日 12.25% 0.98% 12.33% 1.01% -0.08% -0.03% 2012 年 6 月 25 日 -2014 年 9 月 30 日 11.80% 1.17% 5.22% 1.21% 6.58% -0.04% 2、自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累计净 值增长率 变动及 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变动 的 比 较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注:本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 标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 金的 建仓 期为 自2012 年6 月 25 日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6 个 月。 建 仓期 结束 时,本 基金 投资组 合达 到上 述投 资组 合比例 的 要 求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 二、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十 三、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总 值 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得 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 行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十 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不 包括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 标ETF),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目标 ETF 按照 估值 日目 标 ETF 的 份额 净 值估 值, 如该 日目 标 ETF 未 公布份额 净 值, 则按 目 标ETF 最 近公 布的 份额 净值 估值; (3)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5)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类同 权证 处理 方式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进 行估 值。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后,将估 值结果 发送至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值 方法 、 时间、程 序进行复 核,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返回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基金 财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三 位(含第 三位)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 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当计 价错误达 到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及开 户费 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 在 通常 情况 下 , 按 前 一日基 金 资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ET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后 剩余 部分 (若 为负 数,则 取0 )的 0.5%年费 率计提 基金 管理 费。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0.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 余 部分 , 若为负 数, 则E 取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 次月首 日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 理 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托 管费 。 在 通常 情况 下 , 按 前 一日基 金 资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ET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后 剩余 部分 (若 为负 数,则 取0 )的 0.1%年费 率计提 基金 托管 费。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1%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 余 部分 , 若为负 数, 则E 取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 次月首 日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 管 人 。 3、本 节第 一条 第( 一) 款 第3 至第8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二、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一) 认购 费 用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认 购费 率表 如下: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1.00% 100 万≤M <500 万 0.60% 500 万≤M <1000 万 0.30% M ≥1000 万 1000 元/笔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 、 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额 产生 的利 息按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结 果按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二) 申购 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本基金 的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于1.2%,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 递减 , 适 用以 下前 端收 费费 率标准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80% 500 万≤M <1000 万 0.40% M≥1000 万 1000 元/笔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 入方法 ,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三) 赎回 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其中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 财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于0.5%,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 递减 , 费率 如下 : 赎回费 率 持有期<1 年 0.50% 1 年≤持有期<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0 注:就 赎回 费而 言,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 本基金 采用 “ 份 额赎 回 ” 的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位 ,小 数 点后两 位以 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赎回 总 金额 -赎 回费用 (四) 转换 费 用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用由 赎回 费和申 购补 差费 组成 , 转 出时收 取赎 回费 , 转入 时 收取申 购补 差费 。 其 中赎 回费 的收 取 标准遵 循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约定 , 申 购补 差费 的收 取 标准为 : 申购 补 差费= MAX 【 转出 净额 在 转入基 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 费用,0】。 转换交 易的 计算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本基金 的转 换交 易包 括了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其 中: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 回 费 用=转 出总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 申购 补差 费= MAX 【转出 净额 在转 入基 金中 对应的 申购 费用 -转 出净 额在转 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六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收 益分 配方 式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 更 投资者 可在 销售 机构 处对 托管在 该处 的基 金通 过变更 基金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进 行分红 方 式的选 择, 基金 分红 方式 变更确 认后 对该 销售 机构 账户内 托管 的该 基金 品种 全部份额 有效 。 3、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10%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15 个 工作 日。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行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 理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 有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的 ,须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 内公 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 人 同意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 以下简 称 “指 定报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3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 日起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公 告的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及 更新 的招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募说明 书。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 的 住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igwfmc.com) 查阅信息披露文 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十 九、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和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 券不能 迅速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现 金的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还 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3、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或 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券 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 包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 而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4、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作为股 票指 数基 金 , 90% 以上的 联接 基金 基金 资产 将投资 于目 标ETF , 因此 同 目标ETF 一样 , 联 接基 金也 具有 股 票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 无 法规避 市场 的下 跌风 险 。 同时 , 由 于不 高 于10% 的其 他品 种的 投资 , 会 导致 联接 基金 与标 的 指 数之 间的 跟踪 误差 。 另 外, 作为 开放 式 基金 , 不 断变 化的 现金 申 购和赎 回 , 尤 其是 发生 大 额申购 和赎 回时 , 即使 市 场行情 没有 发生 显著变 化的 趋势 , 本基 金 也要进 行股 票买 卖 。 如 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 导致 本 基金无 法顺 利买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进或卖 出股 票, 或者 必须 付出较 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股 票, 这样 ,就 会产 生流动性 风险 , 从而影 响ETF 联接基金 的 跟踪效 果和 投资 业绩 。 5、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现 失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6、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理 公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等 。 7、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 代 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由 基金 交纳 、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收 取的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位 保 证金,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其 进行 调整后 方可 收回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一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合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 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 在 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 券 ;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1)依法 申请并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7)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价格、 申 购、 赎回 对价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 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以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 露 事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19)因 基金管理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向 基金管 理人追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基金投 资者购 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 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者 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 人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委 托 代 理人 出席 会议 并行使 表决 权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召 集目 标ETF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基金管 理人、证 券交易 所、注册 登记机构 在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7、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能 召集时, 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自 行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4、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会议 通知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载 明以 下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如采用 通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明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等 内容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效 力。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或 通 讯方 式 召开 。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1、现场开 会。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 不派代 表列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 2、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 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4)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其 他代表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达不 到上述 的条件, 则召集人 可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 决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 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事由所 涉 及的内 容以及 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对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 人应当 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a、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得 基金 份额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其 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 的代表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 行表决 ,经 合法 执业 的律 师见证 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 会议 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 聘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如监 督 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不影响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的有 效性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 通过 。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合同 》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 员(如果基 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 的 授权 代表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托 管人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指定) 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 的,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大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 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重新 清 点仅限 一次 。 重新 清点 后 , 大 会持 有人 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 监 督人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为监 督人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基 金管 理人 为监 督人 ) 派 出的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如监 督人 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召 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 法》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 本 基金 与目 标 ETF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方 面的 联系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本基 金与 目标 ETF 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方 面 存在一 定的 联系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 计 算参 会份 额和 计 票时 , 本 基金 参会 份额 数 和票数 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目 标ETF 份 额占 联接 基 金 资产 的比例 折算 , 计 算结 果按 照 四舍五 入的 方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 但 可接 受本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 托 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与 表决 。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 人代表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 召集目 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 须 先遵 照本 基 金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召 开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由本 基金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十二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 部分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收 益分 配方 式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 更 投资者 可在 销售 机构 处对 托管在 该处 的基 金通 过变更 基金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进 行分红 方 式的选 择。 具体 规则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4、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 执 行 。 四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及开 户费 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部分不 收取 管 理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 应资 产净值 后剩 余部 分( 若为 负数, 则取 0 ) 的 0.5% 年费 率计 提基 金管 理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0.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部 分 , 若为负 数, 则 E 取 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 理 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部分不 收取 托 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 应资 产净值 后剩 余部 分 ( 若为 负数, 则取 0 )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基 金托 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1%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部 分 , 若为负 数, 则 E 取 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托 管 人 。 3、 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以目 标 ETF 、 标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为 主要投 资对 象, 其中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5% ;同 时为 更 好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也可 少量 投资 于新 股( 包括中 小板 、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 、权证 及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需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该部 分 资产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即 目 标 ETF 的标的 指数 ,为上证 180 等 权重 指数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通过 适当 程序 变更 目 标 ETF 时,标 的指 数应相 应 变更。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联接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以达到投 资目 标。 当本基 金 申购赎 回和 买卖 目 标 ETF , 或基金 自身 的申 购赎 回对 本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效 果可能 带来 影 响时,或 预期成份 股发生 调整和成 份股发生 配股、 增发、分 红等行为 时,本 管理人会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适当 调整 ,以 便实 现对 跟踪误 差的 有效 控制 。 本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是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相 对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日均 跟 踪偏离 度的 绝 对 值不 超 过 0.35%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1 、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目 标 ETF 、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来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投 资 , 达到跟 踪指 数的 目标 。 因 此 ,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资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 基 金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基 金的 投资 仅限 于目 标 ETF ,现时目 标 ETF 是上证 180 等权 重 交 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3、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建仓 期内本基 金将按照 标的指 数成份股 的基准权 重构建 股票组合 , 在目 标 ETF 开放申购 赎回 后将股 票组 合换 购成 目 标 ETF ,使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4、目标 ETF 的投资方 式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申 购及 赎回 目标 ETF 基金份额 ,也 可以 通 过券商 在 二级市 场上 买卖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 本 基金 将根 据开 放日申 购赎 回情 况 、 综 合考 虑流动 性 、 成本、 效率 等因 素, 决定 目标 ETF 的投资方 式。 通 常情况 下, 本基 金以 申购 和赎回 为主 : 当收到 净申 购时 , 本 基金 构建股 票组 合、 申购 目标 ETF;当 收到 净赎 回时, 本 基金赎 回目 标 ETF 、 卖出股 票组 合。 对 于 股票停 牌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出现 的剩 余成份 股, 本 基金将 选择 作为 后续 实物 申购目 标 ETF 的基础证 券 或者择 机在 二级 市场 卖出 。 本基 金在 二 级市场 上买 卖目 标ETF 基 金份额 是出 于追 求基 金充 分投资 、 减少 交易 成本 、 降 低跟踪 误差 的 目的 。 5、投 资组 合的 调整 本基金将 根据申购 和赎回 情况,结 合基金的 现金头 寸管理, 对基金投 资组合 进行调整 , 从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 6 、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部分 的投 资, 采 用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的方法 进 行日常 管理 。针 对我 国证 券市场 新股 发行 制度 的特 点,本 基金 将参 可与 一级 市场新股 认购 。 7 、 债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 将 投 资于国 债 、 金 融债 等期 限 在一年 期 以 内 的债 券 , 债 券投 资的 目 的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 有 效利 用基 金资 产, 提 高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益 。 8 、 权证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具备 投资 权证 的条 件。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将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进行研 究 , 结合期 权定 价模 型和 我国 证券市 场的 交易 制度 估计 权证价 值 , 主 要考 虑运 用 的策略 包括 : 杠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杆策略 、 价值 挖掘 策略 、 获利保 护策 略 、 价 差策 略 、 双 向权 证策 略 、 卖 空有 保护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 沽 权证策 略等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上证180 等 权重 指数 收益 率×95%+银行 活 期存 款利率(税后)×5%





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将 随之 变更并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基金 , 其风险 和预 期收 益均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混 合 基金。本 基金在股 票基金 中属于指 数基金, 紧密跟 踪标的指 数,属于 股票基 金中风险 较高 、 收益与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市 场水 平大 致相 近的 产品。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和目 标ETF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基金 资产 中 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金总 资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如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性规 定,履 行适当程 序后,本 基金不 受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变 更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 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 目标 ETF 估值 依 法调整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十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总 值 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七、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资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二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位 保证金 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整 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组做 出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八、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1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如冰 成立日 期: 2003 年6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 民币存 款;发放 短期、中 期和长 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 金以目标 ETF、 标的指数 成份股 、 备选成 份股 为主 要投 资对 象,其 中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同时为 更 好地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也可 少量 投 资于新 股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需符 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 关 规定,该 部分资产 比例不 高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管理 人应将拟 投资的 股票库、 债券库等 各投资 品种的具 体范围提 供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 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①基金 资产 中投 资于 目 标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0%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中 国 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 金融工 具的投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②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③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④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变 更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3)为对 基金禁止 从事的 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相 互提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4)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 库,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 厚、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 如投资银 行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 并 及时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 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依 照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 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 本协议约 定的,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 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在本协 议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 经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除依 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 验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 的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 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基 金证 券账 户 、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 托管协议 生效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实 物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价值。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 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当 日的该基 金份额 净值, 将 估值结果 发送至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复核 无误 后 返 回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当相 关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 值 。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 方应 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基 金资产的 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三 位内发 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 当 基金 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当 计价错 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 按 其规定 处 理 。 (6)由于 基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 值数据 错误,导 致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 基 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 当得利 ,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 偿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7)由于 不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8)如果 基金托管 人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 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以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登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妥善 保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 按其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 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和 修改 以下 服务 项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录 ; 2、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向 留 有完整 信息 的所 有持 有本 基金份 额或 本年度 内发 生本 基金 交易 的投资 者以 书面 形式 寄送 对账单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向留 有完 整信 息的本 季度 内发 生本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以 书面 形式 寄送对 账单 。 每 月度结 束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向定制 电子 对账 单服 务且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或本 月内 发生本 基金 交 易并留 有完 整信 息的 投资 者以电 子邮 件或 手机 短信 形式提 供对 账单 。 我公司 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发布 《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基金 对账单 寄 送服务 形式 的公 告 》 , 自 2013 年 11 月 15 日起 , 投 资 者首次 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并申 购本 公 司旗下 基金 的 , 如 申购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约 定以 书面形 式寄 送对 账单 的 , 此书面 形式 将确 认为电 子邮 件形 式, 本公 司将在 每期 (季 度、 年度 )结束 后的 10 个工 作日 内 向投资 者发 送 基金账 户对 账单 或其 他重 要资料 。 因提供 的个 人信 息 (包 括 但不限 于姓 名 、 电 子邮 件 地址 、 邮 寄地 址、 邮编 等 ) 不 详、 错 误、变更 或邮局投 递差错 、通讯故 障、延误 等原因 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 无法按 时或准确 送达 。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 收取 对账单 的, 请及 时到 原基 金 销售网 点或 本公 司网 站办 理联系 方式 变 更手续 。详 询 400-8888-606,或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 在 线客服 ” 咨 询。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所 得 的红利 将按 照 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本基 金份额 ,并 免收 申购 费用 。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其网 站 (www.igwfmc.com ) 定期或不 定期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信 息、 基金 产品 信息 、 账户 查询 、 投 资策 略分 析报 告 、 热 点问 答等 服务 。 投资 者可以 登陆 该网 站修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 四)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拨打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400 8888 606 (免 长 途 费)。 客户服 务中 心的 人工 坐席 服务时 间为 每周 一至 周五 ( 法定节 假日 及因 此导 致的 证券交 易 所休市 日除 外)9:00 —17 :00。 ( 五)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留言 栏目 、 自动 语音 留言 栏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六种 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 及 基金 管理 人 的 政策规 定进 行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工 作日 收到的 投诉 , 将在 下一 个 工作日 内作 出回 应 , 在 非 工作日 收到 的投 诉, 将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 日当日 或者 次日 回复 。 对 于不能 及时 解决 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就投 诉处理 进度 向投 诉人 作出 定期更 新。 (六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无 法理解的内 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 本基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 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2014 年 12 月 24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部 分 基金首 次单 笔申 购、 定期 定额申 购单 次最 低限 额和 赎回后 的最 低保 有份 额的 公告 》 2014 年 12 月 23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浙江同 花 顺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4 年 12 月 10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本公司 淘 宝官方 旗舰 店渠 道申 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4 年 12 月 9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上 证 180 等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联接基 金新 增浦 发银 行为 销售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及 基 金 “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 的 公告 》 2014 年 12 月 4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本 公司直 销 网上交 易系 统部 分第 三方 支付渠 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4 年 12 月 3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旗 下部 分基 金首 次单笔 申 购、定 期定 额申 购单 次最 低限额 和赎 回后 的最 低保 有份额 的公 告 》 2014 年 11 月 24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杭州数 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4 年 11 月 24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上海天 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申 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4 年 11 月 4 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上 海天天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4 年 11 月 4 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杭 州数米 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4 年 10 月 24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上 证 180 等 权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 接基 金 2014 年第 3 季度 报 告 》 2014 年 9 月 3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唐 鼎耀 华基金 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4 年 9 月 3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新 增唐 鼎耀 华为销 售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 ” 和基 金转 换业 务 的公告 》 2014 年 8 月 2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上 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基金 2014 年半 年度 报告 》 及《摘 要》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2014 年 8 月 9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基金 2014 年第 2 号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 及《 摘要 》 2014 年 7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创 金启 富基金 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4 年 7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新 增创 金启 富为销 售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 ” 和基 金转 换业 务 的公告 》 2014 年 7 月 19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上 证 180 等 权重 ETF 联接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 告 》 2014 年 7 月 4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新 增腾 元基 金为销 售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 ” 》 2014 年 7 月 4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腾 元基 金基金 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4 年 6 月 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钱 景财 富基金 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4 年 6 月 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新 增钱 景财 富为销 售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 ”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二 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其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办 公场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但应 以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 六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景 顺 长城上证 18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同 (三)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规 则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代 销协议 (八)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议 (九)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五 年 二月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