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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鑫二号(080015)

长盛同鑫二号: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2月)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示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 于2012年 5月21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79号文批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 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 定风险和其他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以配置二级市场股票,其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投资范围不含二级市场股票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面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投资者投资于本 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者投资 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在一个保本周期内,对于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 收回投资净额(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净认购金额及认购利息,在过渡期内 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 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的可能性;对于投资人在日常申购的基金 份额,存在着仅能部分收回本金的可能性。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 年1月10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目 录 ........................................................................................................................................... 4 第一节 绪 言 ............................................................................................................................. 5 第二节 释 义 ............................................................................................................................. 6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节 相关服务及担保机构 ................................................................................................. 22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46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第九节 保本 ............................................................................................................................. 56 第十节 担保 ............................................................................................................................. 57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 65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 83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83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4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9 第十六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0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第十九节 保本周期到期 ......................................................................................................... 98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 104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6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8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9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110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111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9 附件三: 《保证合同》 ........................................................................................................... 141 附件四: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 155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第二节 释 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为本基金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担保、风险买断或者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保本保障机制并依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基金合同:指《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同鑫二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 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 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 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 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 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招募说明书(更新) 8 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 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 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年后对应日止;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 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 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 保本周期 41、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 确定的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的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 一段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进一步确定在该期间内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期限 42、过渡期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 则,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进 行过渡期申购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 本周期的投资净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4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44、 《业务规则》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投资净额: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净认购金额及认购利息,在过 渡期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以及由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 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纳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投 资净额的计算 59、 折算日: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 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60、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61、可赎回金额:指根据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数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的赎回金额 62、 《保证合同》 :若基金合同无特别所指,指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 司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证所签署的《保证合同》 63、保函:指担保人向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保证法律文件 64、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过渡期申购 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 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65、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自当期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 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赎 回限定期内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 额而言,赎回日或转换日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66、 到期赎回限定期: 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指定的一个期限。 在此期限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 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赎回或者 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赎回日或转换日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或基金间转换费用 (基金间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并可按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与赎回 或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 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 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 67、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后) ,担保人同意继 续担保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未对基 金合同保本条款作出不利改变的担保,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 68、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金存续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 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9、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指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上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 于1999年3 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90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 册资本的 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徽省投资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5年1 月10日,基金管理人共 管理三十七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曾担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 证券营业部经理, 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上海安申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钱正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副处长、 处长,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分 党组书记,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 政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 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 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 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 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 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 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 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公共政策讲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有关 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制研究 小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香港城 市大学讲座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现任香港教育学院校长、 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被委任 为太平绅士。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 任安徽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政治经济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武汉大 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 会委员,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 副会长。 周放生先生,独立董事,在职研究生毕业。曾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处 长、处长,国有资产管理研究所副所长,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脱困工作办公室 副主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研究室主任,国务院国资委企业 改革局副巡视员。现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外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监事,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担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 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投资副经理,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经理,国元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兼任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蔡宾先生,监事,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宝盈基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 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 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 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 益投资经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 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从1992年 9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 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 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2004年10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生,1978 年 11 月出生。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获硕士学位,CFA (特许金融分析师) 。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2006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 组合组合经理, 自2012 年7 月10日起任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 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年8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 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监,社保 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 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侯继雄先生,清华大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策略部经 理。2007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等职务。现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 蔡宾先生,监事,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 师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组 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刘旭明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国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研究部总监,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克玉先生,硕士。历任元大京华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分析师,国都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2006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高级行业研究员,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同益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 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 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 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 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 风险管理部负责日常的投资风险监控、投资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价工作;监察稽 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进行监察稽核、评估、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 行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 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 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 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 公司 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1)建立了详细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施能够 得以有效实施。 (2)建立了严格评价程序,以评估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主要由 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 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 制度的情况, 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 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 同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建立了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控 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 法和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督察长出具 检查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 月31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 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 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07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 内基金282只,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 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 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 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中国银行同时 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第五节 相关服务及担保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莹、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李鸿岩


电话:010-66107913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010-65556960 传真:010-65550981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姚磊


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李锋 电话:010-57092613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号兴业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嘉朔 电话:010-67596220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联系人:高阳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11)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12)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6016(内蒙、北京),967210(深圳、宁波),65558555(成 都)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1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 A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 A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96588)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服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9888或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ywg.com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 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热线: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2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客户咨询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551)2272100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天泰金融广场A座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天泰金融广场A座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询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3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3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 2号楼22 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3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3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代行)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 www.pingan.com (3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4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431)85096795 公司网址:www.nesc.cn (4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4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4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4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5)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8888、0931-966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6)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 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基金代销业务联系人:罗春蓉


陈曦 肖婷 联系电话:010-65051166或直接联系各营业部 传真:010-65058065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47)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48)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47层01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经贸中心47-49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4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姓名:陈敏 联系人电话:021-64339000 联系人传真:021-64333051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5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热线: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5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5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姓名:刘一宏 联系人电话:028-86690700 联系人传真:028-86690126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600109 地区服务热线: 95105111(四川)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5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基金业务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5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5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58)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 www.gzs.com.cn (5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6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61)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点: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联系人:郭晴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6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8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6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 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6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68)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 9号楼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宋欣晔 联系电话:010-5236186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6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 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C座 9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7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7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7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7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 1幢 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站:http://www.niuji.net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7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 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陈琳 电话:021-20691933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75)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 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 5号楼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廉亮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76)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27号 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 2号楼 B座6楼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汤蕾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担保人 名称: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怀宁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钱力


联系人:桑锐 联系电话:0551-65227321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汪棣、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 5 月21日证监许可[2012]679号 文批准募集。募集期为 2012 年 6月 11 日至 2012 年 7 月6 日。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设立募集期共募集1,364,600,176.73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7,687户。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2年7月10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申购开始日:2012年8月28日 赎回开始日:2012年8月28日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为“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直销机构及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 购费)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与价格 1、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申购的有 效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位,由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申购费率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 用)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基金赎回费率 赎回净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未扣除相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越低。若投资者在一天之内有多笔申购,则按每次申购金额对应费率分别收取 申购费。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 1.2% 50万≤M<200万 0.8% 200万≤M<500万 0.4% M≥500万 1,000 元/笔 举例说明如下: 某投资者以 4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净额=400,000/(1+1.2%)=395,256.92元 申购费用=400,000-395,256.92=4,743.08元 申购份额=395,256.92/1.100=359,324.47份 即投资者以 40万元申购本基金,如果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59,324.47份。 2、赎回费用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销售、登记等机构的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6个月以下(不含) 1.8% 6个月(含)-2年(不含) 1.0% 2年(含)-3年(不含) ,但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且在当期保本周期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选择 赎回的,不适用本档费率 0.5% 3年以上(含) ,或者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且在当期 保本周期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选择赎回的 0 (注:1 年按 365 天计算;6 个月按 183 天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时间的计算,以其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 举例说明: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不超过 6 个月的 1,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1.8%,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1,000×1.100=1100 元 赎回费用=1,100×1.8%=19.80元 赎回净额=1,100-19.80=1,080.2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不超过 6 个月的 1,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净额为 1,080.20元。 3、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具体费率以 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赎回 或者转换转出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或基金间转换费用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基金间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同) , 其他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转出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应按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确定并支付赎回费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 低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应在调整实施前 3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者在下 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 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 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前 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 期的保本条款。 2、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 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 规模控制的具体方 案详见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3、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本基金的,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或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第九节 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对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净额 (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者的净认购金额及认购利息, 在过渡期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的基金 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转 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提 供本金保证。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 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默认选择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 如可赎 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 则基金管理人或担保 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 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 = 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 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净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当期保本周 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 3、对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 选择,其投资净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时都适用保本条款: (1)在保本周期到期赎回限定期限内赎回基金份额; (2)在到期赎回限定期内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 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 人继续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在当期保本周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 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的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 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但在当期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前赎回或 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少;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不同意担保的情形;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 义务。 第十节 担保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由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力 注册地址:合肥市怀宁路 288号


邮政编码 230031


成立日期:2005年 11月 25日


注册资本:69.66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桑锐 联系电话:0551-65227321 经营范围: 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 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 项目投资, 资本运作,资产管理及咨询服务,信用评级,财务顾问,商务信息咨询。


担保人简介: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11 月 25 日成立,是安徽省政府 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专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 69.66 亿元。截止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 131.81 亿元,净资产 112.38 亿元,累计实现净利 1.87亿元。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外直接担保在 保余额 217.72亿元,其中: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期末保本份额: 337036189份。 (二) 《保证合同》 1. 《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 《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基金合同的附件。 《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


方: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


方: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是指乙方同意为甲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担保的最高金额。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根据甲方的申请和项目实际情况,乙方授予甲方人民币 51 亿元的担保额 度。 在担保额度内,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甲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负 债务将由乙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乙方的保证责任以本合同为准。 (2)保证的范围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即投资 净额。 保证范围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 的差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 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51亿元。 (3)保证期间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4)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乙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受益人 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6)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 净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乙方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保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 证义务;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到期偿付制度安排 1)到期保本偿付准备及代偿准备 ①保本偿付准备: a.甲方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的到期赎回制度安排基金资产的变现操作,准备 资金应对持有人的赎回; b.甲方应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30 个日历日当日预测本基金是否可 能发生到期保本偿付,并向乙方书面报送《保本到期前报送信息》 。甲方应自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30 个日历日起每周做出预测并应于每周周末之前向 乙方书面报送《保本到期前报送信息》 。 《保本到期前报送信息》的内容应包括 基金资产累计净值、预计到期偿付金额、甲方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调度的自有 资金总额等数据; c.甲方应不迟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6个月在托管银行开设独立帐户,与乙 方共管。从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30 个日历日开始,其中任一工作日,保本基金 按保证本金要求测算后,若出现不足保证本金的差额,甲方应在次工作日向上 述共管账户划转相应金额的风险准备金,以补平上述差额。 ②代偿准备 a.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30 个日历日当日,如甲方预测保本周期的到期日 甲方可能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承担保本责任, 且乙方可能依据本合同承担保证 责任的,则甲方应在首份及其后的《保本到期前报送信息》中同时向乙方书面 通知经预测的需要乙方代偿的金额,提示乙方准备资金; b.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不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则甲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方应将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资产累计净值、 经计算得出的应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金额、已自行偿付的金额以及需乙方代偿的金额向乙方发出书面《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 2)偿付顺序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根据基金合同甲方需承担保本责任,且根据《保证 合同》乙方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保本差额部分按照下列顺序偿付:


①《保证合同》第 6.1.1(3) (即上文“①保本偿付准备”的 c 项)约定 的共管帐户内的风险准备金; ②甲方的自有资金; ③乙方资金。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相关数据资料后五个工作 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 乙方 将上述代偿金额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视为 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甲方负责。 3)基金份额持有人追偿的权利及其程序、方式 在担保人逾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证期间内 有权委托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保 证责任。但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3.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中的约定。 (三)担保费用及支付方式 担保人为本基金提供保证收取的担保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担保费用 的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协商确定,并以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承担。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基金管理人应自每季收到基金管理费之日起 2个工作日 内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转下一保本周期的过渡期内,即 申购限定期,基金管理人不支付担保费。 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1/当年日历天数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担保费可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担保的性质和担保范围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本基金保本担保的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时, 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累计分红金额, 低于投资 净额时的差额部分。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是 指在本基金的募集期间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而言是指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人。 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51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担保方式及 担保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能力 的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应在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及时提取风 险准备金、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更换担保人 等。 基金管理人还应在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确定担保人已丧失保证能力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担保人的更换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因担保人 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 务的除外。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相关的权利义务 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人责 任。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更换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 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且担保人 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 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 同》 。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 《保证 合同》 。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 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 基金管理人和新 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 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保证责任。 (七)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 除本部分第(六)款所指的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相关的权利义 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的情况以及本部分第(二)款第 1项《保证合同》主要 内容的“除外责任”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保本周期届满时, 担保人同意继续为本基金提供担保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 其他机构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风险买断担保或者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 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 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八)担保责任的履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 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担保责任的书面 通知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符合第十四部分第(二)款“适用保本条款的 情形” 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投资净额的, 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或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 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需担保人代偿的金 额)。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 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 证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将上述 代偿金额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视为全部履 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项的分配 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若本基金在当期保本周期内或保本周到期自动转为下一保本周期,基金 的投资适用如下约定: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 上,实现组合资产的稳定增长和保本期间收益的最大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 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按照组合保险策略将资产配置于稳健资产与收益资产。 本基金投 资的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 、货币市场工 具(包括一年以内的短期国债、回购协议、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的收益资产为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投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其中,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少于 5%;投资股票、权证等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在严格有效的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追求保本期间稳健收益的最大化。 四、 投资管理流程 我公司具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投资流程,贯穿研究、战略性资产配置、战 术配置、风险控制、业绩评价等各个环节,通过有力的衔接和反馈机制把各环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节联结为一个整体,保证保本基金运作的可靠性、一致性和风险可控性。我公 司保本基金投资流程图如下:


由于保本基金产品高度强调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与投资决策的纪律性, 严格 运用金融工程手段以有效控制风险, 其投资管理在遵循公司成熟的投资流程框 架(投决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为流程核心)的同时,还具有以下有别于 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组合管理流程的鲜明特点: 1、基金经理和风控经理负责制 严格量化的风险控制机制是保证保本基金产品成功运作的关键,因此,本 保本基金运作管理在传统基金经理基础上,增设风险控制经理一职,具体负责 执行投决会对风险投资额度和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决议, 协调金融工程小组工 作,跟踪组合 VaR 值变化,从风险控制的精确数量化角度对组合提出优化措 施。 2、严格的投资纪律 为保证投资纪律性,防止市场波动时基金经理的情绪化投资决策,当组合 风险暴露头寸达到警戒比例时,经投决会批准后,投资管理系统将启动止盈止 损程序,通过对风险资产进行整体比例减持或具体投资品种进行强制止盈止 损,来确保已实现投资收益或减少已可能的投资损失,从制度上避免组合在投 资期内大幅急剧波动,实现保本基金稳健投资目标。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和基于期权的组合保险策略( OBPI, Option-Based Portfolio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大类资产配置,n值 基金经理 风险控制经理 集中交易 止盈止损 稳 健 配 置 组 合 组 合 调 整 绩 效 评 估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Insurance) 。其中主要通过 CPPI 策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收益资产的投资比 例,以确保在保本期到期时本基金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 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增值目的。 1、CPPI 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 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 的大小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收益资产投 资的比例,通过对稳健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期到期时保本金额的安全,通过对 收益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收益资产 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稳健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 (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保本金额的 100%)和合理的贴现率,设定当期应持有的稳健资产的最低配置数量和比例, 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 ( ) ( t T r T T t e P P P V P ? ? ? ? 其中: t P 为当期稳健资产现值, T P 为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r 为贴现率,T为到期时间,t 为当前时间。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垫(Cushion) ,即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 线的数额。 t t t P V C ? ? 其中: t C 为组合安全垫, t V 为当期投资组合净值。 第三步:确定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收益资产风险特性, 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 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其余资产投资于稳健资产。 ) ( t t t t P V n nC E ? ? ? 其中: t E 为当期持有的收益资产上限,n为放大倍数, 0≤n≤5。 其中放大倍数主要根据当期权益类市场的估值情况、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债券市场收益率水平、基金资产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第四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收益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据安全垫水平、市场估值情况,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收益资产 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增值。 2、OBPI 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 OBPI 策略主要根据期权的收益特性进行构建,其主要投资思路为在投资 期初同时购买风险资产(如:股票)和相应的看跌期权,当股票价格下跌时,可 执行看跌期权,以规避股票价格的下跌,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则放弃使用看跌 期权,以享受正股价格上行的收益。从投资效果分析,OBPI 的投资目标为一 方面可以享受市场上涨时的收益,另一方面又可以锁定市场下跌时的损失。从 这个角度出发,OBPI 策略的核心思想为构建一个投资组合,使其下行风险可 控,上行可享受投资收益。 而根据期权平价公式, OBPI 策略可由股票和看跌期权的投资组合衍生出 另一种投资策略,即通过买入无风险资产和看涨期权以锁定下行风险,具体的 决策过程可以通过以下公式推演得到: S P u t X e C a ll r t ? ? ? ? 其中: Call 为看涨期权, r t X e ? 为无风险资产, X为期权的执行价格, S 为 股票,Put 为看跌期权。 从上式看出, 本基金可以通过不同类型的组合配置实现两类 OBPI 投资策 略,一是构建债券组合和看涨期权的组合,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二是在投 资看跌权证时,可在买入该权证的同时,买入权证对应的股票类资产。通过以 上两种不同的资产组合来实现下行风险可控,上行可享受投资收益的投资目 标。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构造股票组合时,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 结合,通过组合管理有效规避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行业精选确定拟投资 的优势行业及相应比例,通过个股选择,挖掘具有突出成长潜力且被当前市场 低估的上市公司。


股票选择标准: 1)建立以行业基本面、上市公司基本面、行业二级市场相对投资价值、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分析师建议等因素为基础的多因素行业综合评估模型, 对各行业的超额收益潜 力进行打分和排序,初步确定当期拟进行投资的优势行业;


2)建立成长企业甄别模型,选出优势行业中具有可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 司;


3)建立成长企业相对定价模型,对潜力公司进行相对价值评估,根据相 对价值排序确定股票投资组合的初选方案;


4)对初选股票组合中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市场表现进行细致分析,结 合上市公司调研等手段确定最终的股票组合。


本基金将谨慎参与新股申购。在进行新股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将结合数量 化模型,使用现金流贴现模型等方法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充分借鉴合作券商 等外部资源的研究成果,对于拟发行上市新股(或增发新股)的价值进行深入 发掘,评估申购收益率,并通过对申购资金的积极管理,制定相应的申购和择 时卖出策略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 4、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投资于剩余期限与避险周期基本匹配的债券,规避 利率、收益率曲线、再投资等各种风险,控制企业债信用风险,并注重利用市 场时机、无风险套利、利率预测以及低估值等策略,获取债券投资收益。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 因素的投资策略。通过全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 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 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 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 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例如: 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类属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 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 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主要是分析企业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发行人业务发展 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 人的信用风险。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 券的信用风险利差。对企业债券信用级别的研判与投资,主要是发现信用风险 利差上的相对投资机会,而不仅是绝对收益率的高低。 (4)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 结合其信用 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 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5、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将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 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 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 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具有 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 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 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 对价值, 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理论框架的基础上,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运用期权估值 模型,根据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正股价格走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 状况进行权证投资。 对于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投资。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 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多种因素,并辅 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六、 业绩比较基准 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保本周期为 3年。以基金合同成立日所在 年度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税后收益率为计 算基准。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 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 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 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 份额,不享受保本担保。 八、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于本基金的产品属性, 通过兼顾组合投资和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 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 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投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60%; 投资股票、 权证等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 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若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为“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则基金的投资适用如下约定: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中小盘股票,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基准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各类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 、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一年以内的短期国债、回 购协议、银行存款等)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投资组合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即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95%;其中,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 票投资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重点投资于萌芽期和成长期行业中具有持续成长潜力以及未来成长空间广阔 的中小型上市公司,同时考虑组合品种的估值风险和大类资产的系统风险,通 过品种和仓位的动态调整降低资产的波动风险。


1、资产配置 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测, 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 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具体操作中,本基金 管理人采用经济周期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指标、利率和货币政 策等相关因素的分析,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判断和预测,然后利用 经济周期理论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战略配置策略。 2、行业配置 不同行业受宏观经济周期、 行业自身生命周期以及相关结构性因素的影响 在不同时期表现往往具有明显差异。 通过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 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预期具有 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把握行业景气轮换带来的投资机会。 具体操作中,首先考察各行业历史收入和利润增长表现,对未来行业收入 增长率和行业平均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 然后对行业的综合表现和增长空间进 行评估和排序,挑选出未来一段时间内最具增长前景的行业。具体评估将从宏 观经济环境、行业景气度分析和预测、行业财务状况和行业竞争力综合表现四 个方面入手, 采用定性分析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对行业的未来的增长前景进行 综合评价。 最后,在完成对行业增长预测和行业综合评价基础上,通过市场及各个行 业的相对和绝对估值水平 PE、PB等数据的横向、纵向分析,进行估值比较, 并跟踪各行业的资金流向、机构持仓特征等判断行业吸引力,动态把握行业板 块轮换蕴涵的投资机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3、股票选择 (1)中小盘股票的定义


基金管理人自成立及期后每六个月月末将对中国 A 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 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 A 股总流通市值 2/3 的这部 分股票称为中小盘股票。 在前后两次调整排序期间对于未被纳入最近一次排序 范围的股票(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票等) ,如果其流通市值(对未上市新股而 言为本基金管理人预计的流通市值)可满足以上标准,也称为中小盘股票。


一般情况下, 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 票的流通股本乘以收盘价。 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 正的,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流通市值。 当权威的证券数据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可供投资 者在公开股票市场上买卖的自由流通股本数据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采取自由流 通股本乘以收盘价计算流通市值。


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而导致中小盘股票投资比例低于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 则,适时予以调整,最长不超过 3个月。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 小盘股票界定及流通市值计算方式,本基金将予以相应调整,并提前公告变更 后具体的计算方法。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长盛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 采用自下而 上方式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中小盘股票中的优势股票 优先入选。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上符合基本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备选股 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估值比较(PE、PB、PEG、PS、PCF等) 、盈利能 力(ROE、ROA、毛利率、EBITDA利润率等) 、盈利质量(企业自由现金流 量 FCF、主营收入现金含量等) 、成长能力(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销售收入 增长率、EPS、NA V、净利润等) 、运营能力(资产周转率等) 、负债水平(资 产负债率等) 。 2)价值评估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本基金在前述优势行业选择体系的基础上, 根据下述标准挑选出其中具有 投资潜力的上市公司构建核心股票池: ①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规范,信息透明,无违规行为; ②公司主营业务鲜明,盈利能力强,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 ③公司具有优良的成长性,不断增长或改善的优质公司; ④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规模优势和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⑤公司在产品、技术方面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处于行业龙头。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评估和成长性研究, 在 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4、债券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债券投资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在研究能力方面的 优势,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长期 的经济周期、 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通过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确定债券组合期限 结构配置和挑选个券等三个步骤构建债券组合,尽可能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 投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 定的当期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该混合型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0% ?中证 500指数+40% ?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 介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间。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于本基金的产品属性, 通过兼顾组合投资和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 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 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即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95%;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40%。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 票投资资产的 80%;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 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数据摘自本基金2014年第4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报 告”)。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所载数据内容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15,397,492.04 19.85 其中:股票


115,397,492.04 19.85 2 固定收益投资


413,949,404.00 71.21 其中:债券


413,949,404.00 71.2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2,914,018.09 7.38 7 其他资产 9,050,706.69 1.56 8 合计 581,311,620.8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B 采矿业 1,947,000.00 0.51 C 制造业 40,935,859.60 10.7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14,346,700.00 3.78 E 建筑业 8,029,000.00 2.12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46,892,932.44 12.36 K 房地产业 3,246,000.00 0.8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5,397,492.04 30.42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001 平安银行 1,100,000 17,424,000.00 4.59 2 601601 中国太保 299,917 9,687,319.10 2.55 3 601318 中国平安 118,954 8,887,053.34 2.34 4 600795 国电电力 1,750,000 8,102,500.00 2.14 5 000401 冀东水泥 504,197 6,589,854.79 1.74 6 601377 兴业证券 350,000 5,292,000.00 1.39 7 000783 长江证券 300,000 5,046,000.00 1.33 8 000581 威孚高科 179,907 4,826,904.81 1.27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9 601117 中国化学 500,000 4,725,000.00 1.25 10 601179 中国西电 580,000 4,506,600.00 1.1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014,500.00 3.9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014,500.00 3.96 4 企业债券 358,644,904.00 94.5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9,863,000.00 10.51 7 可转债 427,000.00 0.11 8 其他 - - 9 合计 413,949,404.00 109.1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22596 12 沪城开 305,000 31,415,000.00 8.28 2 122200 12 晋兰花 310,010 31,125,004.00 8.20 3 122230 12 沪海立 300,000 30,150,000.00 7.95 4 122225 12 一拖 01 300,000 30,060,000.00 7.92 5 122185 12 力帆 01 280,000 28,044,800.00 7.3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根据2014年12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对中国平安控股子公司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平安证券” ) 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400 万元,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 2867万 元,并处以 440万元罚款。本基金做出如下说明: 中国平安是中国最优秀的综合金融公司,寿险业务最具竞争力,基本面良好。基于 相关研究,本基金判断,旗下平安证券受到处罚,对中国平安的影响较小,因为证券业 务板块在平安集团内的地位较低。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该公司的沟通,密切关注其 制度建设与执行等公司基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除上述事项外,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3,821.1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948,413.55 5 应收申购款 28,471.96 6 其他应收款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050,706.6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 率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超额收益率 2012年7月10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 -2012年12月31日 1.30% 2.03% -0.73% 2013年1月1日 -2013年12月31日 -0.69% 4.17% -4.86% 2014年1月1日 -2014年12月31日 21.27% 4.22% 17.05% 2012年7月10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 -2014年12月31日 22.00% 10.51% 11.49%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权证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 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 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 资; (2)本基金变更为“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则 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承担;


3、若基金转型为“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六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证券账户等的开户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转下一保本周期的过渡期内,即申购限定期, 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 、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保本相关信息 1) 《保证合同》作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并随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2) 在保本周期到期时更换担保人或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基金管理人 除根据基金合同履行必要程序外, 还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及时进行 公告。 3) 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明确担保人承担的保证义务,担保人依据《保证 合同》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保函。 4) 保本周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是 否继续存续、 持有人到期选择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或者本基 金变更为“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5)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不低于监管机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九节 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 一个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一般为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下一保 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盛中小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变更后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投资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 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 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的到期赎回限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做出如下选择,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1)在到期赎回限定期内赎回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赎回限定期内将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2、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且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 款: (1)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将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自动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2)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默认转为变更后的 “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第一个保本周 期而言) 、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 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人 (对于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而言) ,在到期赎回限定期内选择赎回或者转换转出 的,均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 。 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不适用到期赎回限 定期的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 金份额选择赎回时,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基金间转换时,按规定支付基金转 换费用, 其赎回费或基金间转换费用按照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确 定,其持有时间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时,无需支付费用。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盛中小 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持有的基金 份额 (包括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和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和转换 转入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默认转为变更后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无需再支付转换费用。 (三)保本周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出到期选择申请。 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在当期 保本周期结束前5个工作日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一段期间为到期赎回限定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赎回限定期内将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视为持有到期,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其赎回日或转换 日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到期赎回采取“未知价”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赎回日或转换日当日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赎回 日或转换日当日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 低于保本额的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享有保本利益。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 后的净值下跌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其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并持有第一个保本 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或是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盛中 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均适用保本条款。 2、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 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人, 若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赎回限定期内 选择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 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应补足该 金额差额。 3、若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在本基金募集期 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的持有人,若继续持有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长盛中 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周期 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应补足该金额差额。 (五)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在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基金管理人指定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后,即当 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的 过渡期作为进行申购限定期限。 投资者在申购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 购” 。在申购限定期限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进行的过渡期申购,其投资净额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 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 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费率如下: 过渡期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费率 M<50万 0.8%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50万≤M <200万 0.5% 200万≤M <500万 0.2% M≥500万 1000元/笔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 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 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 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 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 值。 3、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过渡期申购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上一 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 ,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 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通过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4、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运作。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 回等业务,下一保本周期的日常申购按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执行。投资者在下一 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 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六)转为变更后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长盛中小 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 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 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人, 如果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当期保本周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其投资净额, 则按可赎回金额作 为转入变更后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如果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 净额,则按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为转入金额转为变更后的“长盛中小 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2、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继续持有本基金而 转为变更后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按可赎回金额作为 转入变更后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3、变更后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持有人到期选择及 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变更为 “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长盛 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3、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公告。 4、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与担保人所签署 的合同约定提前公告。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证券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 险,主要包括: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 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 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 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 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 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投资组合保险方法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 ,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目的, 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 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连续的调整,而在现实 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等原因影响到 CPPI保险方法的保 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方法的风险。


2、担保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了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 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 更换管理人,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 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或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 保证能力从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3、存在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在当期保本周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 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的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 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但在到期赎回限定期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 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少;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不同意担保的情形;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 无法履行保本义务。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 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 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3、 《基金合同》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变更需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但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 回。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 查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 ,进行咨询或留 言。 2、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 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 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 力与方向。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第2季度报告 2014/07/18 4 增加中山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推出申购费率优 惠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07/31 5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08/12 6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4/08/12 7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半年度报告 2014/08/28 8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4/08/28 9 关于增加联讯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4/10/13 10 关于增加广州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推出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0/13 1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的公 告 2014/10/14 12 关于增加长量基金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0/16 13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第3季度报告 2014/10/27 1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 2014/10/29 15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部分代销机构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4/11/11 16 关于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交通银行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4/12/10 17 关于增加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推出部分代销机构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2/17 18 关于增加联泰资产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2/22 19 关于增加一路财富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2/29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或办公地址,投资者 可在工作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保证合同》 ; 4、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 ; 5、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6、关于募集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9、担保人的基本资料。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号城建大厦 A座 21层。 (三)投资者查阅方式 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部分备查文件可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上查阅。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 2月 7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号城建大厦 A座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成立日期:1999年 3 月 2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8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 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 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书面要求担保人按时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 如相应款项未按时 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严格遵守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保 本内容的相关约定;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 月 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 8 月 2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 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时,直接向基金管 理人或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3)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但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 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 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长盛中小 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金”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长盛中小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保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 制;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保本周期内变更担保人所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在保本周期内变更担保人,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召集 方式、通知、开会方式、议事内容与程序、表决、计票及公告程序应符合上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 在保本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 决通过变更担保人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证监会依法核准意见履行 变更基金担保人程序(见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 ,且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担保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3、 《基金合同》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变更需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但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回。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成立时间:1999年3 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89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 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 月2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 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 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 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在当期保本周期内或保本周到期自动转为下一保本周期时,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适用如下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 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按照组合保险策略将资产配置于稳健资产与收益资产。 本基金投 资的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 、货币市场工 具(包括一年以内的短期国债、回购协议、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的收益资产为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2)本基金在过渡期内时,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适用如下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可变现的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3)若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为“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则基金的投资适用如下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各类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 、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一年以内的短期国债、回 购协议、银行存款等)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中小盘投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 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本基金在当期保本周期内或保本周期到期自动转为下一保本周期时,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如下: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投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60%;投资股票、权证等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B.若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为“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则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如下: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即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95%;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40%。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 票投资资产的80%;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 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 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 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 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 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 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二)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附件三:《保证合同》 甲


方: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邮编: 100088 乙


方: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 200 号 法定代表人:钱力 电话:0551-5227521 传真:0551-5292621 邮编:230031





乙方同意为甲方在《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承 担的保本义务向认购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释 义 1.1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基金合同》 :指《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 修订和补充;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1.4 保本周期到期日: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 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 期为三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1.5 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1.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1.8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使 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收 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或其他突发 事件。 《基金合同》与本合同项下之词语和表述均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如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第二条 担保额度 2.1 担保额度是指乙方同意为甲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担保的最 高金额。 2.2 根据甲方的申请和项目实际情况, 乙方授予甲方人民币 51 亿元 的担保额度。 2.3 在担保额度内, 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 甲方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负债务将由乙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乙方的保证责任以本 合同为准。 第三条 保证先决条件 除非本条所规定的保证先决条件已获满足或已被乙方放弃, 否则, 乙 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保证。 3.1 甲方作为本基金的管理人, 自主承担基金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义务, 对基金的投资运作负全部责任;


3.2 乙方作为本基金保本的担保人, 对基金的运作享有必要的知情权 和监控权, 其监控行为以不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不影响 甲方独立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各方签订的法律文件 进行自主基金管理运作为限;


3.3 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政策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的前提下, 可获得甲方提供的风险监控信息;


3.4 《基金合同》项下与保本及保本的保证有关的约定不得违反本合 同项下的约定。 第四条


保证内容 4.1 保证的范围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 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 的利息收入之和,即投资净额。 保证范围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 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的差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 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51 亿元。 4.2 保证期间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4.3 保证的方式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在保证期间, 乙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4 保证受益人 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4.5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 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 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 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 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情形, 且乙方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 式的净值减少;


(7)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保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 法履行保证义务; (8)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 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第五条 担保费的收取 5.1 甲方应按本条规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 5.2 担保费收取方式: 担保费从甲方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 5.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 按季支付。甲方应自 每季收到基金管理费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担保费。 5.3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 ×1/当年日历天数。 第六条 到期偿付制度安排 6.1 到期保本偿付准备及代偿准备 6.1.1 保本偿付准备: (1) 甲方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的到期赎回制度安排基 金资产的变现操作, 准备资金应对持有人的赎回;


(2) 甲方应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30个日历日当日 预测本基金是否可能发生到期保本偿付, 并向乙方 书面报送《保本到期前报送信息》 。甲方应自本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30个日历日起每周做出预测并应 于每周周末之前向乙方书面报送《保本到期前报送 信息》 。 《保本到期前报送信息》的内容应包括基金 资产累计净值、预计到期偿付金额、甲方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可调度的自有资金总额等数据; (3) 甲方应不迟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6 个月在托管银行 开设独立帐户,与乙方共管。从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30 个日历日开始,其中任一工作日,保本基金按保 证本金要求测算后,若出现不足保证本金的差额, 甲方应在次工作日向上述共管账户划转相应金额的 风险准备金,以补平上述差额。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6.1.2 代偿准备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30 个日历日当日, 如甲方预测 保本周期的到期日甲方可能依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承担保本责任, 且乙方可能依据本合同承担保证 责任的, 则甲方应在首份及其后的 《保本到期前报送 信息》中同时向乙方书面通知经预测的需要乙方代 偿的金额, 提示乙方准备资金; (2)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 甲方不能全额 履行保本义务, 则甲方应将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 资产累计净值、经计算得出的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的金额、已自行偿付的金额以及需乙方代偿的 金额向乙方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 6.2 偿付顺序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根据 《基金合同》 甲方需承担保本责任, 且 根据本合同乙方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 则保本差额部分按照下列 顺序偿付:


(1) 本合同第 6.1.1(3)约定的共管帐户内的风险准备金; (2) 甲方的自有资金; (3) 乙方资金。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相关数据资料后 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资金结算账户, 乙方将上述代偿金额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视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代偿款项的 分配与支付由甲方负责。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6.3 基金份额持有人追偿的权利及其程序、方式 在担保人逾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 证期间内有权委托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乙方按 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但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代偿之日起三十日内 归还乙方为承担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乙方代偿之日起以乙方 支付的全部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应付给乙方的资金占用 费。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8.1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在遵守《基金合同》和《风险监控协议》条款的前 提下自主进行本基金的管理及运作。 (2) 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 (3)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向乙方清偿本合同第七条 约定的全部款项, 逾期每日须加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二的违 约金。 (4)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基金合同》的 条款进行修改, 加重乙方保证责任,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 行的修改除外。 8.2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有权按约定收取担保费;


(2) 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和承担保证责任;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3) 乙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 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 要求 甲方归还乙方为承担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4) 受限于本合同 3.2 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管理、运作本基金的 行为进行监控, 具体内容见乙方与甲方签订的《风险监控协 议》 。 8.3 双方的通知义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合同任何一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 应自知悉以下情形之日起三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 发生或可能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公 司形式的重大变更情形;


(2) 发生或可能发生超过净资产(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 产)10%的重大资产转让、处置、举借新债或其他可能导致 同等影响的财务状况变更; (3)


信用评级机构对一方的信用评级发生消极变化;


(4) 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5) 发生或可能发生被监管机构吊销营业执照、 取消业务资格等 导致丧失履行本合同民事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的情形;


(6) 发生或可能发生终止经营、 清算、 申请解散、 被接管或撤销、 被法院宣告破产、被责令关闭、被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机构 处罚等事宜;


(7) 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被采取其它强 制措施等情形;


(8) 发生致使一方不再符合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 的任何情形;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9) 出现导致其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义务转让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期限内, 如出现不可抗力因素, 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时, 双方对本合同均不承担责任。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在其能力 范围内积极采取措施以阻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对其未尽合理努力 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就该损失扩大部分向对方承担赔偿责 任。 10.2 甲方没有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的, 应按逾期支付部分每日万 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款项 的 3%。 10.3 乙方没有按 6.2 条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偿付的, 应按未 偿付部分 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4 甲方没有按约定向乙方偿付代偿款的, 应按逾期支付部分每日万 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款项 的 3%。 10.5 若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 的, 则违约一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同时应承担对方为实现债 权付出的合理费用。 10.6 违约方就迟延履行支付违约金后, 还应当履行债务并继续履行本 合同项下义务。 第十一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本合同项下双方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与其它单位签订任何协议、 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 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变更法人名称、法 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 立等变更情形时, 发生变更的一方应确保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 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 通知送达 12.1 甲乙双方之间的书面通知, 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 传真等方式传送。 12.2 下列情形视为通知送达:


(1) 专人递送的通知, 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2) 以挂号信发出的通知, 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 4 日为有 效送达;


(3) 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 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 3 日为 有效送达;


(4) 以传真发出的通知, 在传真发出时视为送达。 12.3 双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所地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12.4 双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 但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条规定及时向对方送达变更通知。 第十三条 合同的签署、生效、终止、变更和解除 13.1 双方保证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为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的授权 代表; 13.2 双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依照各自 的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所有必需的同意、批准和 授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1 13.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 章之日起生效; 13.4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甲乙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本合同终止。乙方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 期提供担保的, 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13.5 本合同生效后,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 合同, 如本合同需要解除时, 应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并达成书 面协议。但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方已不具备继续担任 本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时, 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 除本合同。甲方依据本条解除本合同后, 有权依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重新聘任担保机构。 须报请主管部门批准的, 合同的解除 在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的补充、修改和解释 14.1 本合同生效后的任何补充或修改均须由各方协商一致并均应以 书面形式作出, 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须报请监管部门批准 的, 合同的补充或修改在批准后生效;


14.2 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 所使用的词句、 有关条款、 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 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 成的, 任何一方可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地点 在北京,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裁决是终局 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协商或仲裁期间, 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 条款, 仍须履行。 第十六条 不放弃权利 乙方除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合同项下权利外, 对全部或部分权利未招募说明书(更新) 152 行使、 延迟行使或对甲方降低条件和程序要求的, 不视为乙方对权利的 放弃。 第十七条 其他 本合同文本一式七份, 甲方执五份, 乙方执两份。 本合同序言和附件是 本合同的一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3 (本页为签署页, 无正文) 甲方: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署日期:











日 签署地点: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4 附件: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保本周期已于



































日到期, 保本周期 到期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总数为




















。至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每一基金份额在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为: 人民币[●]元, 保本周期内 累计分红款项为: 人民币[●]元。 根据《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 本基金未能实现到期保本。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认购保本差额以及 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分别如下:


认购保本差额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总数为:


本基金保本差额总额为人民币[●]元, 本公司已经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调 度自有资金向基金持有人支付人民币[●]元, 尚需贵公司代偿人民币[●] 元(以下 简称“代偿款项”)。请贵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将代偿款项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以下账户中: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贵公司将代偿款项支付至该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代偿款项的分 配与支付由本公司负责, 贵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本通知书中所有数据及计算以基金托管人复核的数据为依据。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5 附件四:《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 致: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保函是安徽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认购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并持有基金份额到本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保函规定 之前提下, 认购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有效地享有本保函的 利益。 在《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同基金份额持有人约定了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投资 金额损失风险的保本条款(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本担保人愿就基金管理人对该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 除非本保函另有约定,本保函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 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保证范围: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的 差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 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1亿元。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年,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 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6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履行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 且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该差额的, 本担保人 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保本差额总和)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差额款项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 金结算账户中。 担保人将差额款项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上述 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 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逾期未主动履行保证责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证期间内有权 委托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担保人按照本保函的约定履行保证 责任。 五、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 净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 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7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 义务;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七、本保函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