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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300(510330)

华夏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 年12 月10 日 证监许可[2012]1653 号文核 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2 年12 月25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 某一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 华夏沪深3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股票基金, 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在股票基金中属
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产品。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
出和赎 回; 即在目 前结 算规则 下,T 日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当日 可卖出 ,T 日 申购当 日未 卖出 的
基金份额, T+1 日不得卖 出和赎回, T+1 日交收成 功后T+2 日可 卖出和赎回。 因此为投资者 办
理申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若发生交收违约, 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 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
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 但需注意, 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
能进行基金 的现金认购 和二级市场 交易,如投 资者需要使 用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中 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 赎回, 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
户; 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沪深300指数成 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
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 年12 月2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2014 年9 月30日。 (本招 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 2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十、基金的投资 .......................................................................................................................... 4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八、风险揭示 ..........................................................................................................................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9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0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0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以下 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信 息披露办
法》 ”) 及其 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夏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 指《华夏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华夏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夏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证券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
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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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发售代理机构和/ 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 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
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T+n 日: 指自 T 日后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
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 300 指 数及其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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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崔雁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 股 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代总经理、党委书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硕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 襄理、 副总经理,
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兼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杨一夫先生: 董事, 硕士 。 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 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中
国的投资活动, 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 曾任国际金融公
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等。 
胡祖六先生: 董事, 博士 , 教授。 现任 春华资本集团主席。 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经济学家, 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 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 合伙人、 董事总经
理。 
徐刚先生: 董事, 博士, 经济师。 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董事总
经理、经纪 业务发展与 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 研究部行政 负责人,兼 任中信证券 (山东) 、
中信期货、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 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 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等公司董事。
曾任中国地质机械仪器工业总公司干部, 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 资产
管理部、 金融产品开发小组、 金融组、 研究部、 股票销售交易部, 担任经理、 高级经理、 部
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等职务。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行政负责人, 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高级经理、 上市部副主任、 风险控制部执行总经理、 交易部 (现 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
部)行政负责人。 
朱武祥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兼任北京建设 (香港上市) 及华夏幸福基业、 中海油海洋工程、 荣信三家内地上市 公
司的独立董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兼任东莞银行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北 京工艺品进 出口公司、 美国纽约中 国物产有限 公司(外派 工作) ,曾担 任中国银
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
代表, 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 办
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兼任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市公司) 、朗 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中 国会计学会 第八届理事 会理事,中 国会计学
会财务成本分会第八届理事会副会长。曾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讲师、副教授。 
吴志军先生: 副总经理, 学士。 曾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林浩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研究总监, 硕士。 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霄岭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 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
融学院特聘教授。 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 (华盛顿总部)
经济学家、 摩根士丹利 (纽约总部) 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等。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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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晓东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职于摩根大通、 荷兰银行、 苏格兰皇家银行、 中国证
监会等。 
李红源先生: 监事长, 硕 士,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 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 主
任科员、 规划处副处长、 计划处处长,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 经济运 营
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罗楚良先生: 监事, 硕士 , 高级工程师。 现任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 (法
定代表人) 、 党委副书记 ,兼任山东 高速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山东高速
环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曾任山东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山东省交通厅外事外经处副处长,
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吕翔先生: 监事, 学士。 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曾任国家
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康茜女士: 监事, 法学和金融学双学士。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委
员, 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法律部、 证券监
管部门主任科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法律监察部总经理等。 
刘文灿先生: 监事, 工商 管理硕士。 曾任原北京市二商局干部,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
会干部,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 稽核总监、 人力资源总监、 法
律监察部总监等。 
王芬华女士: 监事, 经济 学学士。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曾任北
京 NTT DATA 人力资源 部职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
部副总经理等。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张弘弢先生 ,硕士。2000 年4 月加入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 发展部总经 理 、
数量投资部 副总经理等 ,现任数量 投资部执行 总经理,华 夏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09 年7 月10 日起任 职) 、 恒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2 年8 月9 日 起任职)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8 月21 日起任职) 、华夏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25 日起 任职) 、 上证 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3 月28
日起任职)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3 月28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日起任职) 、 华夏沪港通 恒生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4 年12 月23 日起
任职)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 月13
日起任职) 。 
3 、本公司量 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 王路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执行总经理、 首席量化投资官, 恒
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夏沪港通恒
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成员:张弘 弢先生,华 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数 量投资部执 行总经理, 华夏沪深3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恒生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 理、华夏沪 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证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 
方军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 上证5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中小企 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基金基金经 理、华夏沪 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列席人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 招募说明书 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 及 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 违反《证券 法》的行为 ,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 有 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 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 ,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 有 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照法 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 本基金管 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照法 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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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 取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 自己、被代 理人、被代 表人、受雇 人或任何其 他第三人谋 取 不
当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 相互制约原则、 防火墙原则 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 ( 《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 号》 )认 证, 获 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 、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 有效的监督管理、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 ) 公司引 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目前有独立董事3 名。 董事 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 ) 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既互相合作, 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 ) 公司坚 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 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并
进行持续教育。 
2 、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 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 、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 会计、 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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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上, 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 合理和标准化, 并要求完整的记录、 保存和严格 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责任制度上, 内部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 )投资控 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 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 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 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防止越权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
实施投资策略、 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 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
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 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 根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 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 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 )会计控 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 )技术系 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
制度。 
(4 )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 培训制度、 考核制度、 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 )监察制 度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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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 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 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
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 )反洗钱 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
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 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 除建立健全反
洗钱组织体系外, 公司还制定了 《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确保 依
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 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 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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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末 , 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 0 7 人, 平均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 范
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 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
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4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07 只。自 2003 年
以来,本行 连续十年获 得香港《亚 洲货币》 、英 国《全球托 管人》 、香港 《财资》 、美 国《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 佳托管 银
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 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六 次
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
阅后,2013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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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控 制处及资产 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 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 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 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 原则。托管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发 生时能准确 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 控 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各项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范 风险,审慎 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 其 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 原则。设立 专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 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 员 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 务实行严格 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 位 职
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 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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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独立。 
(2 )高层检 查。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层 作为工行托 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 定 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托 管部通过制 定计划、编 制预算等方 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资 产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 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 ,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 们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对 独立、数据 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 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门 的灾难恢复 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 、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
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 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 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 织结构,实 施全员风险 管理。完善 的风险管理 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 员 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 内控制度的 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 防 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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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 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 托 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签署 的《托管协 议》和有关 基 金
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规规
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
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 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 
(1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 银行大厦29 楼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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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2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com.cn 
(3 )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4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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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5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6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7 )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400-888-8001 或拨打 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8 )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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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 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9 )中信证 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 迪凯银座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李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0 )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1 )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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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12 )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13 )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14 )广州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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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15 )齐鲁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16 )中国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17 )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A 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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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105111 (四川地区 ) 、400-660-0109 (全国) 
2 、二级市场 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 并 及
时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联系人:陈文祥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杨科 
经办律师:王立华、杨科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 业天地 2 号 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许康玮、洪磊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洪磊 
六 、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2 月 10 日证监许可[2012]1653 号文 核
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 元,认购价格为1.00 元。 
本基金自 2012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2 年 12 月 19 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
集 602,808,845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5,865 户。 
七、基金 合 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25 日正 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 份 额的交易 
(一)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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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上市条件, 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起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交易 代码:510330,场内简称 :华夏 300) 
(二)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海证 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等
有关规定。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分级业务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增加本基金分级份额,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公告。 
(三)IOPV 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
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 仅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
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
新成交价相 乘之和+申 购赎回清单 中的预估现 金部分)/ 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对应 的基金份
额。 
2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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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上述 1 、3 、4 、5 项等 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 份 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中“(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起开始办 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基金采用 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基金的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 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 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 、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规定。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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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且对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对 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根据相应的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
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
出和赎回; 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
基金份额, T+1 日不得卖 出和赎回, T+1 日交收成 功后 T+2 日 可卖出和赎回。 投资者赎回获
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 、申购和赎 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
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 其
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 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
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
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
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当日卖出基金
份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 理申购当日未卖出基
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 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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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 该笔申购当日
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
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
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 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 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
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
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 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目前, 本基 金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为90 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对价 是指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 额时应交付 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 其
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
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 回
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 、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 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未来, 若市场情况发
生变化, 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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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
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 1 日现金 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组合证券 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 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 )现金替 代分为 4 种 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 、可以 现金替代(标
志为“允许”) 、必须现 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
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
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
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
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 )可以现 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
入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沪深 300 指数中的上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
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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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后买入,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
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
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
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
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 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2 日日终 ,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基金
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
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若自 T 日起 , 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 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 日, 则 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后至 T+2 日 (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 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 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
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 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 现金替代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 
?
i
第 i 只替代证 券的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00% 
申购基金份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参考基金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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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目前为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 )必须现 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 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 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 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 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
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 )退补现 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沪深 300 指数中深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1+ 现 金替代溢价比
例) 。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价× (1- 现 金替代溢价比
例) 。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 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价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价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 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 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 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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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
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的原则
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未完成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在 T 日 后被替代的成份证
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 易日(简称为 T+2 日) 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
顺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交所申购赎回
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 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 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
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 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 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 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 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若自 T 日起 ,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 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 日, 则 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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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
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
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后至 T+2 日期 间发生除息、 送股 (转 增) 、 配股等权益变动, 则
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 日内完成。 
4 、预估现金 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 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 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各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
整后 T 日开 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
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
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
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另外, 若 T 日 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T- 1 日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
为正、为负或为零。 
5 、现金差额 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 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
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各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 T 日收盘
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 T 日收 盘价相乘
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 T 日 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 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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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在投资者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 
6 、申购赎回 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4-12-25
基金名称 华夏沪深 300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331
2014 年 12 月 24 日信息 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12,894.96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单位: 元) 2,925,304.96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3.2503
2014 年 12 月 25 日信息 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11,484.96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9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和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000001 平安银行 2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30954.000
000002 万科A 37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40811.000
000009 中国宝安 6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7668.000
000024 招商地产 4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7792.000
000027 深圳能源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3156.000
000039 中集集团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6135.000
000060 中金岭南 6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5568.000
000061 农 产 品 5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5935.000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000063 中兴通讯 8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4144.000
000069 华侨城A 14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9380.000
000100 TCL 集团 29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1078.000
000156 华数传媒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2769.000
000157 中联重科 17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574.000
000333 美的集团 6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6596.000
000338 潍柴动力 4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220.000
000400 许继电气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4152.000
000401 冀东水泥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2354.000
000402 金 融 街 1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150.000
000413 东旭光电 3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2301.000
000423 东阿阿胶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7250.000
000425 徐工机械 5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6820.000
000503 海虹控股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9294.000
000536 华映科技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592.000
000538 云南白药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1710.000
000559 万向钱潮 4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4940.000
000562 宏源证券 5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15250.000
000568 泸州老窖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6231.000
000581 威孚高科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5520.000
000598 兴蓉投资 7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5474.000
000623 吉林敖东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9090.000
000625 长安汽车 8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3328.000
000629 攀钢钒钛 16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5456.000
000630 铜陵有色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4377.000
000651 格力电器 9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33363.000
000686 东北证券 4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6840.000
000709 河北钢铁 17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5950.000
000725 京东方A 39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2597.000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000728 国元证券 5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2895.000
000729 燕京啤酒 5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3850.000
000750 国海证券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4788.000
000768 中航飞机 5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8735.000
000776 广发证券 1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29939.000
000778 新兴铸管 9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4860.000
000783 长江证券 15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22290.000
000792 盐湖股份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4250.000
000793 华闻传媒 5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5690.000
000800 一汽轿车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4443.000
000825 太钢不锈 8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3888.000
000826 桑德环境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5646.000
000831 五矿稀土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6240.000
000839 中信国安 1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1028.000
000858 五 粮 液 7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4721.000
000869 张 裕A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3514.000
000876 新 希 望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2918.000
000878 云南铜业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4086.000
000883 湖北能源 8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5144.000
000895 双汇发展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9141.000
000898 鞍钢股份 7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3892.000
000917 电广传媒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5166.000
000937 冀中能源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2421.000
000960 锡业股份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3344.000
000963 华东医药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5110.000
000970 中科三环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4731.000
000983 西山煤电 6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4734.000
000999 华润三九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4370.000
002001 新和成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3012.000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002007 华兰生物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3350.000
002008 大族激光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4932.000
002024 苏宁云商 17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5640.000
002038 双鹭药业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3967.000
002051 中工国际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2533.000
002065 东华软件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5628.000
002081 金螳螂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4926.000
002129 中环股份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4090.000
002142 宁波银行 4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5608.000
002146 荣盛发展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2634.000
002153 石基信息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7277.000
002202 金风科技 6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7560.000
002230 科大讯飞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5840.000
002236 大华股份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4474.000
002241 歌尔声学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7563.000
002252 上海莱士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4449.000
002292 奥飞动漫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2972.000
002294 信立泰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3562.000
002304 洋河股份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7630.000
002310 东方园林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761.000
002344 海宁皮城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2980.000
002353 杰瑞股份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6446.000
002375 亚厦股份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867.000
002385 大北农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4350.000
002399 海普瑞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2568.000
002400 省广股份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4662.000
002410 广联达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4668.000
002415 海康威视 5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1105.000
002416 爱施德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207.000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002422 科伦药业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2882.000
002429 兆驰股份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2385.000
002450 康得新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8733.000
002456 欧菲光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3976.000
002465 海格通信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5994.000
002470 金正大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2829.000
002475 立讯精密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2825.000
002500 山西证券 5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7130.000
002570 贝因美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3140.000
002594 比亚迪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7336.000
002603 以岭药业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2850.000
002653 海思科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747.000
002673 西部证券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5442.000
300015 爱尔眼科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2820.000
300017 网宿科技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4682.000
300024 机器人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8270.000
300027 华谊兄弟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8280.000
300058 蓝色光标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4566.000
300070 碧水源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7018.000
300124 汇川技术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6020.000
300133 华策影视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2700.000
300146 汤臣倍健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2654.000
300251 光线传媒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2500.000
600000 浦发银行 4300 允许 10.0%
600008 首创股份 400 允许 10.0%
600009 上海机场 400 允许 10.0%
600010 包钢股份 3100 允许 10.0%
600011 华能国际 1600 允许 10.0%
600015 华夏银行 1700 允许 10.0%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600016 民生银行 10400 允许 10.0%
600018 上港集团 1800 允许 10.0%
600019 宝钢股份 1900 允许 10.0%
600023 浙能电力 300 允许 10.0%
600027 华电国际 800 必须 5904.000
600028 中国石化 2100 允许 10.0%
600029 南方航空 1300 允许 10.0%
600030 中信证券 100 必须 2820.000
600031 三一重工 1200 允许 10.0%
600036 招商银行 6400 允许 10.0%
600038 哈飞股份 100 允许 10.0%
600048 保利地产 2400 允许 10.0%
600050 中国联通 3300 允许 10.0%
600058 五矿发展 200 允许 10.0%
600060 海信电器 300 允许 10.0%
600066 宇通客车 400 允许 10.0%
600068 葛洲坝 900 允许 10.0%
600079 人福医药 200 允许 10.0%
600085 同仁堂 200 允许 10.0%
600089 特变电工 1200 允许 10.0%
600100 同方股份 600 允许 10.0%
600104 上汽集团 1300 允许 10.0%
600108 亚盛集团 600 允许 10.0%
600109 国金证券 600 允许 10.0%
600111 包钢稀土 500 允许 10.0%
600115 东方航空 1000 允许 10.0%
600118 中国卫星 200 允许 10.0%
600143 金发科技 600 允许 10.0%
600150 中国船舶 300 允许 10.0%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600153 建发股份 700 允许 10.0%
600157 永泰能源 800 允许 10.0%
600166 福田汽车 700 允许 10.0%
600170 上海建工 500 允许 10.0%
600177 雅戈尔 600 允许 10.0%
600188 兖州煤业 200 允许 10.0%
600196 复星医药 400 允许 10.0%
600208 新湖中宝 900 允许 10.0%
600221 海南航空 2200 允许 10.0%
600252 中恒集团 400 允许 10.0%
600256 广汇能源 1200 允许 10.0%
600267 海正药业 200 允许 10.0%
600271 航天信息 200 允许 10.0%
600276 恒瑞医药 300 允许 10.0%
600277 亿利能源 100 允许 10.0%
600309 万华化学 400 允许 10.0%
600315 上海家化 200 允许 10.0%
600316 洪都航空 200 允许 10.0%
600332 白云山 200 必须 5422.000
600340 华夏幸福 200 允许 10.0%
600348 阳泉煤业 500 允许 10.0%
600352 浙江龙盛 400 允许 10.0%
600362 江西铜业 300 允许 10.0%
600369 西南证券 500 允许 10.0%
600372 中航电子 200 允许 10.0%
600373 中文传媒 200 允许 10.0%
600383 金地集团 1700 允许 10.0%
600395 盘江股份 200 允许 10.0%
600398 海澜之家 300 允许 10.0%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600406 国电南瑞 700 允许 10.0%
600415 小商品城 500 允许 10.0%
600436 片仔癀 100 允许 10.0%
600485 信威集团 100 允许 10.0%
600489 中金黄金 600 允许 10.0%
600497 驰宏锌锗 400 允许 10.0%
600498 烽火通信 200 允许 10.0%
600516 方大炭素 300 允许 10.0%
600518 康美药业 600 允许 10.0%
600519 贵州茅台 200 允许 10.0%
600535 天士力 200 允许 10.0%
600547 山东黄金 300 允许 10.0%
600549 厦门钨业 100 允许 10.0%
600570 恒生电子 200 允许 10.0%
600578 京能电力 500 允许 10.0%
600583 海油工程 700 允许 10.0%
600585 海螺水泥 800 必须 15792.000
600588 用友软件 200 允许 10.0%
600597 光明乳业 200 允许 10.0%
600600 青岛啤酒 100 允许 10.0%
600633 浙报传媒 100 允许 10.0%
600637 百视通 300 允许 10.0%
600642 申能股份 900 允许 10.0%
600648 外高桥 100 允许 10.0%
600649 城投控股 600 必须 4338.000
600655 豫园商城 400 允许 10.0%
600660 福耀玻璃 500 允许 10.0%
600663 陆家嘴 200 允许 10.0%
600664 哈药股份 400 允许 10.0%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600674 川投能源 400 允许 10.0%
600688 上海石化 900 允许 10.0%
600690 青岛海尔 700 允许 10.0%
600703 三安光电 500 允许 10.0%
600705 中航资本 400 必须 10024.000
600718 东软集团 300 允许 10.0%
600739 辽宁成大 600 允许 10.0%
600741 华域汽车 400 允许 10.0%
600783 鲁信创投 100 允许 10.0%
600795 国电电力 3200 允许 10.0%
600804 鹏博士 400 允许 10.0%
600809 山西汾酒 100 允许 10.0%
600827 百联股份 300 允许 10.0%
600832 东方明珠 600 允许 10.0%
600837 海通证券 4600 允许 10.0%
600839 四川长虹 1400 允许 10.0%
600863 内蒙华电 1100 允许 10.0%
600867 通化东宝 300 允许 10.0%
600873 梅花生物 600 允许 10.0%
600875 东方电气 200 允许 10.0%
600880 博瑞传播 300 允许 10.0%
600886 国投电力 1300 允许 10.0%
600887 伊利股份 1100 允许 10.0%
600893 航空动力 200 允许 10.0%
600900 长江电力 1900 允许 10.0%
600998 九州通 100 允许 10.0%
600999 招商证券 1100 允许 10.0%
601006 大秦铁路 2300 允许 10.0%
601009 南京银行 800 允许 10.0%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601018 宁波港 1500 允许 10.0%
601088 中国神华 1300 允许 10.0%
601098 中南传媒 300 允许 10.0%
601111 中国国航 600 允许 10.0%
601117 中国化学 800 允许 10.0%
601118 海南橡胶 500 允许 10.0%
601158 重庆水务 400 允许 10.0%
601166 兴业银行 4500 允许 10.0%
601168 西部矿业 700 允许 10.0%
601169 北京银行 2500 允许 10.0%
601179 中国西电 800 允许 10.0%
601186 中国铁建 1100 允许 10.0%
601216 内蒙君正 200 必须 2088.000
601225 陕西煤业 200 允许 10.0%
601231 环旭电子 100 允许 10.0%
601258 庞大集团 400 允许 10.0%
601288 农业银行 9900 允许 10.0%
601299 中国北车 1600 必须 10320.000
601318 中国平安 1800 允许 10.0%
601328 交通银行 6100 允许 10.0%
601333 广深铁路 1300 允许 10.0%
601336 新华保险 300 允许 10.0%
601377 兴业证券 1400 允许 10.0%
601390 中国中铁 2200 允许 10.0%
601398 工商银行 6100 允许 10.0%
601555 东吴证券 600 允许 10.0%
601600 中国铝业 1100 允许 10.0%
601601 中国太保 1200 允许 10.0%
601607 上海医药 400 允许 10.0%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601618 中国中冶 1900 允许 10.0%
601628 中国人寿 600 允许 10.0%
601633 长城汽车 200 允许 10.0%
601668 中国建筑 5700 允许 10.0%
601669 中国电建 1200 允许 10.0%
601688 华泰证券 1300 允许 10.0%
601699 潞安环能 400 允许 10.0%
601727 上海电气 600 允许 10.0%
601766 中国南车 1900 必须 11020.000
601800 中国交建 900 允许 10.0%
601808 中海油服 200 允许 10.0%
601818 光大银行 7300 允许 10.0%
601857 中国石油 1500 允许 10.0%
601866 中海集运 1200 允许 10.0%
601888 中国国旅 100 允许 10.0%
601898 中煤能源 700 允许 10.0%
601899 紫金矿业 3100 允许 10.0%
601901 方正证券 1500 允许 10.0%
601928 凤凰传媒 300 允许 10.0%
601929 吉视传媒 300 允许 10.0%
601933 永辉超市 600 允许 10.0%
601939 建设银行 3700 允许 10.0%
601958 金钼股份 400 允许 10.0%
601988 中国银行 2400 允许 10.0%
601989 中国重工 2700 允许 10.0%
601992 金隅股份 400 允许 10.0%
601998 中信银行 100 必须 674.000
603000 人民网 100 允许 10.0%
603288 海天味业 100 允许 10.0%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603699 纽威股份 100 允许 10.0%
603993 洛阳钼业 100 允许 10.0%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上海证券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临时停 市或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相关证券 交易所、登 记结算机构 、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申 购 业
务。 
5 、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因异常情 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9 、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7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相关证券 交易所、登 记结算机构 、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赎 回 业
务。 
5 、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6 、因异常情 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 、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 、不违反法 律法规且对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 根 据
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
将另行公告。 
2 、ETF 联接 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紧密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若本基
金推出联接基金, 在本基金上市之前, 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申购价格为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不收取申购费用。 
特殊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
i
(第i 只股票特殊申购日收盘价× 特殊申购数量) + 特 殊申购的现金总额]/
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不含联接基金特殊申购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并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8 位。 
其中, 
(1 )i 代表特 殊申购的第i 只股票。 
(2 ) “第i 只股票特殊申 购日收盘价 ”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 所及深圳证 券 交
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计算。 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 则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计
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特殊申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
(转增) 、配 股等权益变 动,则由于 联接基金获 得了相应的 权益,基金 管理人将按 如下方式
对该股票特殊申购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 特殊申购日收盘价-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 特殊申购日收盘价/ (1+ 每 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 (特殊申购日收盘价+ 配股价× 配股比例)/ (1+ 每股 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 调整后价格= (特殊申购日收盘价+ 配股价× 配股比例)/ (1+ 每股送 股比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例+ 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 送股且配股: 调整后价格= (特殊申购日收盘价+ 配股价× 配股比例- 每股现金股
利或股息)/ (1+ 每股送 股比例+ 每股配股比例) 
特殊申购份额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舍去部分归入本基金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 、在条件允 许时,基金 管理人可开 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多 个投资者集 合其持有的 组 合
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5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 理机构可依 据基金合同 开展其他服 务,双方需 签订书面委 托 代
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折算 
为提高交易 便利或根据 需要(如变 更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 人可向登记 结算机构申 请 办
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
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十二)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非交易
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三)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 、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 。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沪深 300 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 或沪深 300 指 数由其他指数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 300 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
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 股。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 目标,基 金 还 可
投资于非成份股、 债券、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 实现基金投
资目标。 
1 、组合复制 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2 、替代性策 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 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 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 非成份股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进行替代。 
3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 提高投资效率, 从而更好地跟
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 结合多种期权定价模型, 在确定权证合理
价值的基础上,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权证投资。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 
未来, 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
告。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五)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 组合构建、 交易、 评 估、 组合再平衡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基 金经理、研 究人员依托 公司整体研 究平台,整 合外部信息 以及券商等 外 部
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成份股替代
分析、 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 衍生品分析等工作, 撰写研究报告, 作为基金投 资
决策的重要依据。 
2 、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 指数,结合 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以 复制指数成 份股权重及 其 他
合理方法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3 、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执行交易,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4 、投资绩效 评估:风险 管理部定期 或不定期对 基金进行投 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 关 报
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
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5 、 组合再平衡: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密切跟
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并在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情况和
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
人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股票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产品。 
(八)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1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 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 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 的 10 %;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
其规定。 
(2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3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 
(5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6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 份
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 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 股
票或者债券,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
业务,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4 年10 月22 日复 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4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20,581,523,033.5999.18
 其中:股票 20,581,523,033.5999.18
2 固定收益投资 8,890,474.400.04
 其中:债券 8,890,474.400.04









资产 支持证券 -- 3 贵金属投资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9,767,586.12 0.67 7 其他各项资产 21,984,967.22 0.11 8 合计 20,752,166,061.33100.00 注:股票投资的公允价值包含可退替代款的估值增值。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84,755,641.62 0.41 B 采矿业 1,271,478,406.836.15 C 制造业 7,613,958,951.2536.8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93,612,909.45 3.84 E 建筑业 706,054,949.843.41 F 批发和零售业 616,710,859.03 2.9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65,114,727.66 2.73 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01,489,951.68 3.88 J 金融业 6,470,259,808.4331.29 K 房地产业 955,357,402.734.6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2,630,756.13 1.0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92,762,301.31 0.9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76,572,584.90 0.85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S 综合 110,763,008.730.54 合计 20,581,522,259.5999.53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7,497,220 723,335,074.80 3.50 2 600036 招商银行 59,903,513 622,397,500.07 3.01 3 600016 民生银行 97,562,008 608,786,929.92 2.94 4 600837 海通证券 43,005,096 443,812,590.72 2.15 5 601166 兴业银行 41,788,152 427,074,913.44 2.07 6 600000 浦发银行 40,581,100 395,665,725.00 1.91 7 000002 万


科A 35,352,230 324,533,471.40 1.57 8 600519 贵州茅台 1,639,616 265,830,942.08 1.29 9 601328 交通银行 57,072,205 244,839,759.45 1.18 10 000651 格力电器 8,786,485 243,649,229.05 1.18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4 企业债券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 8,890,474.400.04 8 其他 -- 9 合计 8,890,474.400.04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3007 吉视转债 38,080 4,598,921.60 0.02 2 113006 深燃转债 41,040 4,291,552.80 0.02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3 - - - - - 4 - - - - - 5 - - - - -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 卖) (单位:手) 合约市值 公允价值变 动 风险说明 IF1410 IF1410 10 7,362,600.00 13,500.00 买入股指期货多头 合约的主要目的是 进行更有效地流动 性管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 13,50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 29,639,297.51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694,118.51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投资标的为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基金留存的现金头寸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投资于标的指数为基础资产的股指期货, 旨在配合基金日常投资管理需 要,更有效地进行流动性管理,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1 )报告期 内,本基金 投资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 要求,未发 现本基金投 资 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期末其 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984,771.5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8,932,831.8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2,239.6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15,124.17 8 其他 - 9 合计 21,984,967.22 (4 )期末持 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3006 深燃转债 4,291,552.80 0.02 (5 )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 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数字。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27% 0.92% 5.95% 1.29% -2.68% -0.37%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5.43% 1.39% -7.65% 1.39% 2.22% 0.0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7.81% 0.99% 5.19% 0.99% 2.62% 0.00% 十二、基 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 金 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受 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结算机 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 登 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等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 金 的收益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4 、在符合基 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5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 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 方 式等内容。 (三)基金收益可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 、在收益评 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 ;标的 指数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 盘 价之比减去100% 。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的差 额,当差额超过1% 时, 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 标。 2 、根据前述 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依照 法律法 规的 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十五、基 金 的费用与 税 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 (4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 证券交易或 结算产生的 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经 手费、印花 税、证管费 、 过 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 融资融券费、 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 似 性质的费用等) 。 (8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 市初费及年费。 (10 )基金 的登记结算费用。 (11 )基金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署的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按季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 民币 5 万元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 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 ) 本条第 (一) 款第 1 项中第 (4)至 第( 12 )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二)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 金 的会计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 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议登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或其他媒介 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7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 分 之 三十。 (10 )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 )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4 )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19 )更换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0 )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 )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2 )基金 变更标的指数。 (23 )基金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4 )基金 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5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11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 属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 产的紧急事 故 的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十 八 、 风险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标的指数 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 风险。 3 、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 的指数调整 成份股或变 更编制方法 ,使基金在 相应的组合 调整中产生 跟 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 的指数成份 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 为导致成份 股在标的指 数中的权重 发 生 变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 成份股 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 )由于成 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 性差等原因 使基金无法 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或承 担 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由于基 金投资过程 中的证券交 易成本,以 及基金管理 费和托管费 的存在,使 基 金 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6 )在基金 指数化投资 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的 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 数的水平、 技 术 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 踪程度。 (7 )其他因 素产生的偏 离。如因受 到最低买入 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 组合中个别 股 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 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 、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基金将变更标的 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 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 、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 围内, 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 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 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 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 、退市风险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 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 、投资者申 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 且设置现金替代比例 上限, 因此,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 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 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交收成功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 购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如发生交收违约, 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 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 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9 、投资者赎 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 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 赎回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 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0 、基金份 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 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 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 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 、退补现 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申购赎回环节新增了“退补现金替代”方式, 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他现金替代 方式, 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 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 折溢价水平。 极端情况下, 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 该方式带来的不确 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现金替 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 若因技术系统、 通讯链路或 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 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2 、基金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可能存 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3 、股指期 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投 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 )市场风 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 )流动性 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 基差风 险: 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证金 风险:是指 由于无法及 时筹措资金 满足建立或 者维持股指 期货合约头 寸 所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 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 险:是指由 于内部流程 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 现差错或者 疏漏,或者 系 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14 、第三方 机构服务的风险 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 )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 导致代理申购、 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 ,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登记结 算机构可能 调整结算制 度,如实施 货银对付制 度,对投资 者基金份额 、 组 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 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 同样的风 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 )证券交 易所、登记 结算机构、 基金托管人 、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及 其他代理机 构 可 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5 、管理风 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 人员配备、 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因业务扩张过快、 行业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 例如,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越权违规交易、 欺诈行 为 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16 、技术风 险 在基金的投资、 交易、 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 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17 、政策变 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例如, 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18 、不可抗 力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 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 经任何一级 政府、机构 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 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 行 承 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 理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的 销售外,本 基金还通过 销售代理机 构销售,但 是 , 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销售代理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 金 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 金财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 可 执 行,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文件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十、基 金 合同的内 容 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沪深3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2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结算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融资、 融券、 转 融通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对价。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17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 金管理人和 监管机构依 法要求提供 的信息,以 及不时的更 新和补充, 并 保 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 提下,增加 、减少、调 整 本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证券交易 所、代销机 构和登记结 算 机 构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转托管、 收 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的 申购赎回方 式(如增加 场外申赎) 及 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申 购赎回清单 的计算和公 告 时 间或频率。 (8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联 接基金采取 其他方式参 与本基金的 申 购 赎回。 (9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0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1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 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会议召 集人在监督 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4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5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6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 况下,经会 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 以 采 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 项,如决定 终止《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 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收到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无异议 文件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关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持有 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行使与本基金相关的持有人权利, 如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权、 直接参加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折算。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5 、 《基金合 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网站查询。 ” 二十一、 基 金托管协 议 的内容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成立时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 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10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 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 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 债券、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备 选 成 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②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③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④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⑤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 )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 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 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可 预见资产规 模大幅变动 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 个 工作日正式 向 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 止 行 为进行监督: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 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债券,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 限 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于2 个 工作日内进 行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的 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 险 控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 后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于2 个 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 后,对名单 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交 易对手为中 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 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 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 求 的 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 通 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在承诺监督的范围内,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 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承诺监督的范围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 金认(申) 购、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财 产,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 有 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 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网下股票认购结束, 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对募集的股票进行冻结。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回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 法》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二十二、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 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 1 、自动语音 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 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2 、人工电话 服务 提供每周7 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 :30~21 :00 ,周六 至 周 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 :30~17 :00 ,法定 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二)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 进行咨询。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 间为8 :30~21 :00 ,周六至周日的在 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 :30~17 :00,法定节假日除 外。 2 、资讯服务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三)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三、 其 他应披露 事 项 (一)2014 年7 月7 日发 布华夏沪深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利润分配公告。 (二)2014 年7 月19 日发布华夏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2014 年第2 季度 报告。 (三)2014 年7 月19 日发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 员 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等情况的公告。 (四)2014 年8 月21 日发 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五) 2014 年8 月25 日发布 华夏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半年度 报 告及摘要。 (六)2014 年9 月6 日发 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七)2014 年9 月13 日发 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八) 2014 年10 月11 日 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等情况的公告。 (九) 2014 年10 月24 日发 布华夏沪深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第3 季度 报告。 (十) 2014 年11 月8 日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分公司经营场所变更的公告。 (十一 )2014 年11 月24 日发布华 夏沪 深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利润 分配 公 告。 (十二) 2014 年12 月18 日 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可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设置申购上限、赎回上限的公告。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十三) 2014 年12 月27 日 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六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新 增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二十四、 招 募说明书 存 放及查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投资者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 备 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华夏沪深3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华夏沪 深3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 《华夏沪 深3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