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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鑫发优选(000433)

安信鑫发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安 信 鑫发 优 选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 金管理人: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基金托 管人: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 重要提 示 安信鑫 发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募集 申请 于 2013 年 11 月 4 日经 中国证 监 会证监 许可[2013]1401 号文 注册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正 式 生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安信鑫发 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 市 场波 动 等 因 素 产生 波 动 , 投资 者 根 据 所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享 受 基 金收 益,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 险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由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 的积极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 本 基 金为 混合型 基金 , 预期收 益 和 预期风 险水 平 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但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和 债 券型 基金 , 属于 预期 风险 水平 和预 期收益 中等 的投 资品种 。 投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之 前 ,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 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 并 充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 谨 慎 做出投 资决 策。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 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6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9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4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5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6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35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 4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50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5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7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9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0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5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8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0 第二十 部分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1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72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74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75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76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7 附件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1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 第一部 分


绪言 《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以 下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 安信 鑫发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编 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安信鑫 发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或“ 本 基金 ” ) 是 根据本 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 合 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 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详 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安 信 鑫发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安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广发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安 信鑫 发优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 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安信 鑫发优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安 信鑫发 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安信鑫 发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作出 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提供 基 金销 售 服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安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或接受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导致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 务规则》 :指 《安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7、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 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成立时 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1 〕18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联系人 :王阳 联系电 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 股权 结构 如下 : 股东名 称 持股比例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2.71% 五矿资 本控 股有 限公 司 38.72% 中广核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8.5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牛冠兴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武汉 市人 民银行 硚口 支行 信贷 员, 武汉市 工商 银行古 田办 事处 主任 , 武 汉市工 商银 行江 岸支 行行 长, 武汉 市工 商银行 副行 长, 招商 银行 总 行信贷 部总 经 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南 方证 券 行政接 管组 及广 东证 券托 管组组 长。 现任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副 会长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 李军先 生, 董事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深圳 市罗 湖工 业研究 所经 理, 深圳 证券 电脑公 司经 理,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人事 部助理 总监 、 西 南中 心主 任、 上 市审 查部 副总 监、 市场监 察部 副总 监、 会员 管理 部副总 监 , 中国科 技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托管 组组 长 。 现任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刘入领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国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现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研究 发展 中心总 经理 助理 、 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助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战 略部 副 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 总 裁 办公室 主任 、 理 财客 户部 总经理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兼 办公 室主 任、 总裁助 理兼 营销 服务 中心 总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安信 期货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 总 裁助理 兼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 兼任 安 信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任珠峰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五 金矿 产进出 口总 公司 财务 部科 员、 有 色部 经理、 上海 公司 副总 经理 , 英国 金属 矿产 有限 公司 小有色 、 铁 合金 及矿 产部 经理, 五矿 投资 发展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本运 营部总 经理 、 五 矿投 资发 展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中国 五矿 集团公 司总 裁助 理、 中国 五矿集 团公 司金 融业 务中 心总经 理、 五矿 资本 控股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党委 书记 、五 矿集 团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五矿 资本 (香 港)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 隆茂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中 国外 贸金 融租 赁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五 矿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五矿 证券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五 矿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工银安 盛人 寿保险 有限 公 司 副董事 长、 五矿 环保 科技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王晓东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历 任中 国五 金矿 产进出 口总 公司 财务 部科 员 , 日 本五 金矿产 株式 会社 财务 部科 员, 中 国外 贸金 融租 赁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五 矿集团 公司 财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 现 任中 国五 矿集团 公司 金融 业务 中心 副总经 理兼 五矿 资本 控股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五矿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董 事、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董 事、 五矿 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 五矿 环保科 技有 限公 司董 事、 五矿金 牛进 出口 贸易 (上 海) 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五 矿鑫扬 (浙 江)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李宏蕾 先生 ,董 事, 会计 硕士。 历任 深圳 华强 集团 有限公 司财 务结 算中 心投 融资经 理 , 中广核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信贷业 务高 级经 理、 总经 理部秘 书和 投资 银行 业务 高级经 理, 中国 广核集 团有 限公 司资 本运 营与产 权管 理部 资本 运营 主任 。 现 任中 广核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 银行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徐景安先 生, 独立董 事,1964 年 毕业于 复旦大 学新 闻学专业 。历 任中央 马列 主义研 究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 院干部 , 中 共中 央政 策研 究 室干部 , 北 京军 区炮 兵政 治 部教员 , 国 家计 划委 员会 研 究室科 长, 国务院 经济 体制 改革 办公 室科长 , 国 家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处 长, 中国 经济 体制改 革研 究会 副所长 , 深圳 市经济 体制 改革委 员会 主任 , 深 圳市 士必达 国际 投资 公司 董事 长, 深圳 市徐 景 安投资 顾问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深 圳市 景安 文化 传播 公司董 事长 。 郑斌先 生, 独立 董事 , 法 学 硕士 。 历 任中 央组 织部 干部, 国家 国有 资产 管理 局综合 司副 处长, 北京 市正 平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现任 北京 市金 诚同达 律师 事务 所高 级合 伙人。 庞继英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 历任 中央 纪律 检查 委员 会干部 ,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副 处长 、 处 长、 副 司长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心 副总 裁、 总裁 , 中 国人民 银行 条法 司副司 长、 金融 稳定 局巡 视员, 中国 再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副 董事 长 。 现任国 家开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王晓荷 女士 , 监 事会 主席 ,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干部 。 现任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刘国威 先生 , 监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历任 五矿 集团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金部 副经理 、 经 理, 香 港企 荣财 务有 限公 司资金 部高 级经 理, 五矿 投资发 展有 限责 任公 司综 合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规划 发展 部总经 理 、 资本运 营部 总经 理, 中国 五矿集 团公 司金 融业 务中 心资本 运营 部总 经理兼 五矿 投资 发展 有限 责任公 司纪 委委 员 。 现 任中 国五矿 集团 公司 金融 业务 中心副 总经 理 兼五矿 资本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五矿 资本 (香 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隆茂 投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国 外贸 金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 五矿证 券有 限公司 董事 、 工银安 盛人 寿保险 有限 公 司 监事。 姜志刚 先生 , 职工监 事 , 理学硕 士 。 历 任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深 圳软 件开 发中心 高级 程序员 , 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行 电脑 部项 目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信息 技术 中心主 机开 发工 程师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运 营总 监兼 运营 部总经 理, 兼任 安信 乾盛 财富管 理( 深圳 )有 限公 司监事 。 王卫峰先 生, 职工监 事, 工 商管理学 硕士 。历任 吉林 省国际信 托公 司财务 人员 ,汉唐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 部财 务经理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监察 稽核 主 管, 浦 银安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部负 责人 。 现 任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总经理 ,兼 任安 信乾 盛财 富管理 (深 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张再新先 生, 职工监 事, 管 理学学士 。曾 任安信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计划财 务部 会计 。 现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1 任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工 会财 务委 员、 财务 部会计 。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刘入领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简 历同 上。 汪建先 生,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所 研究员 , 衍 生产品 部一 级研 究员 、 董 事总经 理 , 资 产委托 管理 总部副 总经 理 。 现任 安信 基金管 理有 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学明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哲学硕 士。 历任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办 公室 高级经 理 , 理财发 展部 高级 经理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安 信基 金 筹备组 成员 ;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市场 部总 经理 、安 信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 有限公 司董 事兼 总经 理。 孙晓奇 先生 , 督 察长 ,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上海 石化 董事会 秘书 室高 级经 理, 上海证 券交 易所债 券基 金部 执行 经理 。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督 察长 , 兼 任安 信乾盛 财富 管理 (深圳 )有 限公 司董 事。 4 、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蓝雁书 先生 , 理 学硕 士。 历任 桂 林理 工大 学 ( 原桂 林工学 院) 理学 院教 师, 华西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中心 研究 员 、 证 券投 资部研 究员 、 安信基 金筹 备组 基金 投资 部研究 员,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任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基金 投资 部基 金经 理。 5 、基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主任委 员: 刘入领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简 历同 上。 委员: 姜诚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历 任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委 托管 理总 部助 理研究 员、 研究员 、投 资经 理。 现任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部总 经理 兼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李勇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历任中 国农 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行 金融 市场 部交 易员 、 高 级 投资经 理。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固 定收 益投资 总监 兼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龙川先 生, 统计 学博 士。 历任 Susquehanna International Group ( 美国 )量 化投 资经理 、 国泰君 安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量化 投资 部首 席研 究员 、 东 方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量化 投 资部总 监。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量 化投 资部总 经理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2 陈一峰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 历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资 产管理 总部 助理 研究 员,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安 信基金 筹备 组研 究部 研究 员,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投 资经理 。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投 资部 基金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 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3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 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覆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和各 级岗位 ,并 渗透到 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部 控制 手段和 方法 ,建立合 理适 用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并适时 调整 和不 断完 善,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的 职责 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分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防 火墙原 则:公 司投 资、交易 、研 究、评 估、 销售等业 务环 节,适 当分 离,以 达 到防范 风险 的目 的, 对因 业务需 要知 悉内 部信 息的 人员,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 序和监 督 措 施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4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公司 在董 事会 下设 立了合规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相 应的 控 制制度 。 公司经 理层 牢固 树立 内部 控制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识 , 营 造一个 浓厚 的内 部控 制文 化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章 制度 , 使 风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公司构 建有 效的 治理 结构 ,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和监 事会的 监督 职能 , 严 禁不 正当关 联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公司建 立合 规、 高 效、 健 全、 制 衡的内 部组 织架 构 , 建立决 策科 学、 运 营规 范、 管理 高 效的运 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 议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各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 操 作流 程及 内部控 制规 定 , 加 强对 业务 风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定期 对部 门内 风险进 行评 估 , 确定 风险 管理战 略并 实施 , 监 控风 险管理 绩效 , 以 不断改 进风 险管 理能 力。 (2) 风险 评估 公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 和分 析, 及时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 包括 定期 和 不定期 的风 险评 估、 开展 新 业务之 前的 风险 评估 以及 违规、 投诉、 危机事 件发 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3) 控制 活动 公司设 立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防线。 公司建 立科 学的 授权 制度 。 授权 控制 是内 部控 制活 动的基 本要 点, 它贯 穿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始 终 。 公 司建立 完善 的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资 产 、 不同 基金 的资产 和其 他 受 托资产 要实 行独 立运 作, 单独核 算。 公司 建立 科学 、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业务授 权、 业务 执行、 业务 记录 和业 务监 督严格 分离 , 投 资和 交易 、 交易 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实 行物理 隔离 。 公 司制 定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 变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和程 序。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5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适 当、 有效 的信 息沟通 机制 和渠 道, 保证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顺 畅实施 。 公司 根据 组织 架构 和授权 制度 , 建立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内部控 制的 监督 完善 由公 司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等部 门在各 自 的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必要 时,公 司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公司根 据市 场环 境、 新的 金融工 具 、 新 的技术 应用 和新的 法律 法规 等情 况, 对原有 的 内 部控制 定期 进行 全面 检讨 ,审查 其合 法合 规性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适时 改进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声 明 (1)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6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广发 银行)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成立时 间:1988 年 7 月 8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54 亿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 会 《 关于 核准 广东发 展银 行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资 格的 批复 》 , 证 监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 : 李 春磊 联系电 话: (010 )65169830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1988 年 , 是 国务 院和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成 立的 我国首 批 股份制商 业银 行之一 ,总 部设于广 东省 广州市 ,注 册资本 154 亿元。 二十多 年来,广 发银 行栉风 沐雨 , 艰苦创 业 , 以自己 不断 壮大 的发 展历 程, 见证 了中 国经济 腾飞 和金融 体制 改革 的每一 个脚 印。 2006 年 ,广 发银行 成功重 组,引入 了花 旗集团 、中 国人寿、 国家 电网、 中信 信托等 世 界一流 的知 名企 业作 为战 略投资 者。 重组 后, 广发 银行紧 紧围 绕 “ 建设 一流 商业银 行” 的战 略目标 , 注 重战 略规 划的 执行, 坚持 “ 调结 构、 打 基础、 抓创 新、 促 发展” , 强化风 险控 制, 坚持又 好又 快可 持续 发展 ,取得 了良 好的 经营 业绩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全行 总资 产 14698.50 亿 元,总 负 债 13965.58 亿 元 ,所有 者 权益 732.91 亿 元。 根据 英 国 《 银行 家 》 杂 志对 全球 1000 家 大银 行排 定的 位次 , 广 发银 行已 连续多 年入 选全 球银 行 500 强。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7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是 从事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职能 部门 , 内设 业务 运行 处 、 监控 管理处 、 期 货业务 处 和 产品 营销 处 , 部门全 体人 员均 具备 本科 以上学 历和 基金 从业资 格, 部门 经理 以上 人员均 具备 研究 生以 上学 历。 总经理 寻卫 国先 生, 管理 学博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高级会 计师 , 从 事托 管工 作十三 年, 具有丰 富的 托管 业务 经验 。曾担 任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资产 托管 部托 管业 务运 作中心 副处 长 、 交易监 督处 处长 等职 务。2014 年 4 月,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资格 ,任 广发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总 经理职 务。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 得中 国 证监会 、银 监会 核准 开办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批 准文 号: 证监 许可[2009]363 号。 截至 2014 年底, 托管 资 产规模 超 8000 亿 元。 建立 了一只 优秀 、专 业的 托管 业务团 队, 保证 了托 管服 务水准 在行 业 的领先 地位 。 建立了 完善 的产品 线 , 产 品涵盖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 金公司 客户 特定资 产管 理 计 划、 证 券公司 客户 资产 管 理计划 、 保险 资金 托管、 股权投 资基 金、 产 业基 金 、 信托计 划、 银 行理财 产品 、 交 易资 金托 管、 专 项资 金托 管、 中介 资金托 管等 , 能 为托 管产 品托管 全面 的托 管服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 法规 、 规 章、 行 政性规 定、 行业 准则 和行 内 有关 管 理规定 , 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下设 资产 托管 部, 是全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的管 理和 运营部 门 , 专设 监 控管 理处 , 配备 了专 职内部 监察 稽核 人员 ,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工作 , 具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的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资产托 管部 建立 了托 管系 统和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制度体 系包 含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度 、 岗位职 责 、 业 务操作 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 资 格;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8 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 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 投资 对象和 范围、 投资 组合比 例、投 资限制 、 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式 、 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资 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算 、 收 益分 配、申 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金 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 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 严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管 理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涉 及各基 金的 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情况,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 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 技术或 非技术 手段 发现基金 涉嫌 违规交 易, 电话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9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 -82509820 传真:0755 -82509920 联系人 :陈婕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8-088 公司网 站:www.essencefund.com 2 、销 售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 gdb.com.cn (3)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自 忠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0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65 网站:www.zrcbank.com (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 citics.com (8)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1 号 万凯 庭院 商务 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698 网址:www.bigsun.com.cn (9)中 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1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户服 务电 话: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1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长 乐 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 场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2)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5)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2 住所: 杭 州市 余杭 区仓 前 街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8 号 保利 大厦 E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www.homeway.com.cn (17)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 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 -82509861 传真:0755 -82560289 联系人 :魏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3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陈立 群 联系人 :李 妍明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4 第六部 分


基 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 募 集申 请 于 2013 年 11 月 4 日经 中 国证 监 会[2013]1401 号文 准予 注册 。 本基 金募 集期 从 2013 年 12 月 11 日 起至 2013 年 12 月 27 日 止 ,共募 集 550,793,391.48 份基金 份额 , 有效认 购户 数 为 10,149 份。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存 续期 为不 定期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5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正 式生 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6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 包括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 点名单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部分相 关内 容及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或 其 他公告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人 可以 通 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赎回开放 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4 年 3 月 6 日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7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 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 通过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进 行申购 , 单 个基 金账 户单笔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单笔 人民币 500 元 (含 申购 费) ; 各销 售机构 对最 低 申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定 为准 。 2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进 行申 购 , 单 个基 金账 户单笔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50,000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8 元(含 申购 费) ,追 加申 购 最低金 额为 单 笔 10,000 元 (含申 购费 ) 。 3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 销进行 申购 ,单 个基 金账 户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500 元(含 申购费 )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单 笔 500 元 (含 申购 费) , 网上 直销 单笔 交易 上 限及单 日累 计 交易上 限请 参照 网上 直销 说明。 4 、投资 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当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为基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 的限制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每笔 赎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50 份 基 金份额 。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某 笔交 易类业 务 ( 如赎 回、 基 金转 换、 转 托管 等) 导 致在 销售 机构 ( 网点) 单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50 份 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全部 一同赎 回。 6 、本 基金 对 单 个投 资 人 的 累计申购 金 额不 设上 限。 7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投资 人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 后,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登 记 结算手 续, 投资 人 自 T +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 人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 后,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登记 结算 手续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对上 述登记 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有 关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七、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申 购费 率随 申购 金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最高 申购 费率不 超过 1.00% 。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结构 表 申购金 额M ( 含 申购 费用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00%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9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资产 , 申 购费 用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登 记和 销 售 等各 项费 用 。 2 、赎 回费 率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表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T) 赎回费 率(%) T<7 天 1.50%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180 天 0.50% 180 天≤T<365 天 0.20% 365 天 ≤T <730 天 0.10% T ≥ 730 天 0.0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天的 投资人 收 取的赎 回费 ,100% 归 入基 金资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超 过 30 天 ( 含 30 天 ) 但 少 于 90 天的 投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75% 归 入基金 资产 ; 对持 续持 有 期超 过 90 天 ( 含 90 天 ) 但少 于 180 天的 投资人 收取 的 赎 回费 ,50% 归入 基金 资产 ; 对 持续 持有期 超 过 180 天 (含 180 天) 的投 资人 收取的 赎回 费,25% 归入 基金资 产 ,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按 照《 基金合同 》的 相关规 定调 整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的 媒介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0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2:假定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2 元 ,某 投资 人本次 申购 本基 金 25 万 元 ,对应 的 本次申 购费 率 为 1.00% , 该投资 人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250,000/ (1+1.00%)=247,524.75 元 申购费 用=250,000-247,524.75 =2,475.25 元 申购份 额=247,524.75/1.052 =235,289.69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2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52 元 ,可得 到 235,289.69 份基 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3 :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 时间为 三年 ,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 为 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时间 为三年 ,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 1.2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为: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1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2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3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 定媒 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本基金 已 于 2014 年 3 月 6 日开通 转换 业务 ,具 体实 施办法 详见 相关 公告 。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4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期定额投 资 计划 本基金 已 于 2014 年 3 月 6 日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具体 实施 办法 详见 相关 公告。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5 第九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风险 管理 为基 础, 通过 积极主 动的 资产 配置 和丰 富有效 的投 资策 略, 力争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获得 超越 业绩 基准 的绝对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 –95% ,持 有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本 基金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旨在 追求 绝对 回报 , 注重 风险 控制, 通过 严谨 的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和个 券 精选 策 略控制 下行 风险 ,因 势利 导运用 多样 化的 投资 策略 实现基 金资 产稳 定增 值。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用全球 化的 视角 分析 中国 经济增 长的 驱动 力和 阶段 特征 , 通 过宏 观基 本面 定性 和定量 研 究, 结合 政策 因素 、 市 场 情绪与 估值 因素 等对 比分 析大类 资产 风险 收益 比, 合理分 配各 大类 资产配 置比 例, 以实 现基 金资产 的稳 健增 值, 具体 包括: (1) 宏观 因素: 分析 主要 宏观经 济数 据、 金融 数据 变化路 径, 主要 包括 GDP 增速、 工 业增速 、 投 资增 速、 物价 指数、 货币 供应 量和 利率 水平等 , 遵 循客 观的 经济 发展规 律和 现实 约束, 据此 合理 推断 对各 大类资 产的 可能 变化 和影 响。 (2)政 策因素 :紧密 跟踪 经济体制 改革 政策、 产业 发展政策 、区 域规划 发展 政策、 货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6 币财政 政策 等, 尤其 注意 经济转 型期 的政 策动 向。 (3) 市场 情绪 与估 值因 素 : 不 仅要 横向 、 纵 向比 较 相对估 值水 平和 绝对 估值 水平高 低, 同时关 注成 交量 、 新 开户 数、 基金 仓位 水平等 情绪 变化对 估值 的影 响, 在大 类资产 配置 间 寻 找相对 的估 值洼 地。 2 、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自 上而 下地 在利 率走势 分析 、 债券供 求分 析基础 上 , 灵 活采用 类属 配置 、 久 期 配置、 信用 配置 、 回 购等 投资策 略, 选择 流动 性好 、 风险 溢价 水平 合理 、 到 期收益 率和 信用 质量较 高的 品种 ,实 现组 合稳健 增值 。


(1) 类属 配置 从当前 宏观 经济 所处 环境 和现实 条件 出发 , 深 入分 析财政 货币 政策 取向 、 流 动性供 求关 系和利 率走 势等 , 比 较到 期收益 率、 流动 性、 税收 和信用 风险 等方 面的 差异 , 在企 业债 、 公 司债、 金融债 、 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据 、 国债 、 地 方债、 央 票等 债券 品种 间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低估的 品种 配置 , 其 中也 包括浮 动利 率债 券和 固定 利率债 券间 的比 例分 配等 , 以分 散风 险提 高收益 。


(2) 久期 配置 及时跟 踪影 响市 场资 金供 给与需 求的 关键 经济 变量 ,分析 并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变化趋 势 , 并根据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债 券组 合, 如子弹 型组 合、 哑铃 型组 合或者 阶 梯 型组 合等, 在利 率水 平上 升时 缩短久 期、 在利 率水 平下 降时拉 长久 期, 从长 、 中 、 短期 债券 的价 格变化 中获 利。 (3) 信用 配置 从 ROE 、资 产负债 率、流 动比率、 速动 比率等 分析 债券主体 盈利 能力和 偿债 能力, 结 合担保 条款 与担 保主 体的 长期信 用等 级, 独立 、客 观地评 估主 体违 约风 险和 债项违 约风 险 , 在承担 适当 风险 的条 件下 积极参 与有 较高 收益 率的 信用债 投资 。 同 时在 实际 运作过 程中 , 建 立信用 评级 预警 制度 ,及 时跟踪 影响 信用 评级 主要 因素的 变化 。 (4) 回购 策略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情况 下, 通过合 理质 押组 合中 持仓 的债券 进行 正回 购, 用融 回的资 金做 加杠杆 操 作 , 提高组 合收 益。 为提 高资 金使用 效率 , 在 适当 时点 和相关 规定 的范围 内进 行 融 券回购 ,以 增加 组合 收益 率。 (5)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7 由于可 转换 债券 具有 股票 和债券 的双 重属 性, 本基 金将拆 分可 转换 债券 发行 条款, 结合 基础证 券的 估值 与波 动率 水平 , 采 用期 权定 价模 型等 数量化 方法 对可 转换 债券 的价值 进行 估 算, 重点 投资 那些正 股盈 利能力 好 、 估 值合理 的上 市公司 可转 换债 券, 同时 充分利 用转 股 价 格或回 售条 款等 产生 的套 利机会 。 (6)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将在 基础 资产 类型 和资产 池现 金流 研究 基础 上, 分 析不 同档次 证券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着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最大化 的原 则 , 确定 资产 支持证 券类 别资 产的合 理配 置 , 同时 注意 流动性 风险 , 严格控 制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总 量规 模, 对部分 高质 量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可 以采 用买 入并持 有到 期策 略, 实现 基金资 产增 值增 厚。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秉 承价 值投资 理念 , 深度 挖掘 符合 经济结 构转 型 、 契 合产 业结 构升级 、 发展潜 力巨 大的 行业 与公 司, 强 调上 下游 产业 链实 地调研 对研 究逻 辑和 结论 的验证 ; 同 时从 中国资 本市 场行 为特 征出 发, 灵 活运 用多 种低 风险 投资策 略, 把握 市场 定价 偏差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1) 个股 精选 策略 本基金 注重 定性 和定 量研 究方法 相结 合 , 采 用安 信基 金三因 素分 析方 法研 究上 市公司 投 资价值 , 即从 盈利 模式 、 竞 争优势 及其 行业 发展 环境 等三方 面剖 析与 评估 上市 公司投 资价 值, 挖掘现 金流 量状 况好 、盈 利能力 强、 价值 低估 、成 长性好 的股 票, 构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定性分 析 : A. 是 否具 有领 先的商 业模 式和 经营 理念 , 内 部是 否有 与之 匹配 的 管理运 行体 系, 公司 治理 结构 是否 健 全等 ; B. 竞争 优势 是依 赖 于经营 许可 管制 , 还是 品 牌、 资源 、 技 术、 成本控 制或 营销 机制 等; C. 行业 发展 是否 处于 生命 周 期上升 阶段 , 是 否与 宏观 经济发 展大 趋 势相融 合。 定量分 析: 在定 性研 究结 论基础 上, 定量 分析 主营 业务收 入增 速、 毛利 率、 营业利 润增 速、PEG 、 资产 周转 率以 及经营 性现 金流 量等 指标 ,使用 DDM 模 型和 DCF 模型等 绝对 估 值法估算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并与市盈率(P/E )、市净率(P/B )、市销率(P/S ) 等相对 估值 法估 值作 对比 ,以便 对上 市公 司经 营情 况和估 值水 平把 握更 加到 位。 (2) 低风 险套 利投 资策 略 低风险 套利 投资 策略 主要 是利用 市场 的弱 有效 性, 以较低 成本 、 较高效 率 、 承担较 低风 险情况 下把 握市 场定 价偏 差带来 的机 会, 主 要包 括 : 新股/ 新 可转 换债 券 IPO 套利、 增发套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8 利、转 债转 股价 套利 、转 债转股 套利 、股 权激 励套 利等。 新股 IPO 套 利: 新股 发行 市场供 求关 系的 不平 衡, 加上新 股发 行有 利于 投资 人的各 项 规定, 使得 新股 IPO 投资 仍然可 视为 较低 风险 的投 资。新 股投 资时 ,本 基金 将沿用 个股 精 选策略 的基 本面 研究 方法 , 并根据 当时 市场 整体 估值 水平 、 新 股供 求状 况和 市场 资金面 情况 , 合理估 算新 股价 格、 中签 率、 申 购收 益率 , 制 定市 场不同 阶段 的新 股投 资策 略。 风 险控 制方 面, 两 点值 得注 意: 首先 , 对新 股定 价时 , 还 应当 考虑新 股上 市公 司个 性化 的差异 特征 , 例 如特殊 的股 本结 构、 超常 的增长 率、 大股 东背 景等 , 以便 更准 确地 进行 新股 定价, 降低 新股 破发风 险; 其次 , 还 应注 意新 股 打新 收益 与资 金机 会成本 的比 较, 同时 做好 资金安 排, 降低 操作风 险。 新发 行可 转换 债券的 投资 ,同 样适 用于 本策略 。 增发套 利: 定向 增发 锁定 期内或 公开 增发 说明 刊出 后至增 发完 成前 时段 内, 上市公 司二 级市场 价格 低于 增发 价格 的, 且 公司 基本 面和 行业 环境没 有发 生本 质变 化, 同时符 合个 股精 选策略 的选 股标 准的 ,本 基金在 适当 风险 评估 后, 在增发 价以 下适 时参 与投 资配置 。 可转换 债券 转股 价套 利 : 无 特殊情 况下 一般 上市 公司 都希望 发行 的可 转换 债券 到期前 成 功转股 , 特 别是 负债 率相 对较高 的公 司意 愿更 加强 烈, 因 此在 可转 换债 券到 期前标 的股 票二 级市场 价格 在转 股 价 以上 的概率 较大 , 低 于转 股价 购入标 的股 票的 套利 风险 相对较 小。 本基 金将关 注资 产负 债率 高、 未转股 比例 高, 特别 是可 转换债 券将 要到 期且 标的 股票价 格接 近了 净资产 的可 转换 债券 转股 价套利 机会 。 可转换 债券 转股 套利 : 转 股期内 , 当 可转 换债 券的 转换平 价与 其标 的股 票二 级市场 价格 产生折 价时 , 两者间 就会 产生套 利空 间 , 合理 评估 套利收 益与 风险 后, 可以 适当规 模参 与 转 股期内 可转 换债 券转 股套 利。 股权激 励套 利: 股权 激励 计划是 上市 公司 公司 治理 良好的 润滑 剂, 其中 不乏 优秀企 业推 出考核 条件 严格 的股 权激 励计划 ,若 期末 业绩 增长 考核达 标但 二级 市场 价格 低于行 权价 格 , 将不利 于股 权激 励计 划实 施。 本 基金 将在 严谨 基本 面研究 基础 上, 多方 考察 公司与 管理 层信 誉,适 时参 与质 地优 秀公 司的股 权激 励套 利。 (3) 事件 驱动 策略 本基金 还将 运用 事件 驱动 策略投 资 , 通 过对 影响 上市 公司当 前或 未来 价值 的重 大事件 性 因素进 行全 面的 分析 与数 据统计 挖掘 , 寻找 那些 价值 未被市 场充 分认 识的 股票 作为备 选投 资 对象, 结合 市场 热点 和指 数运行 趋势 , 在 事件 明朗 化前提 前布 局。 这些 事件 主要包 括: 个股 或股指 非理 性大 幅下 跌、 年报潜 在高 送转 、高 管增 持、指 数成 分股 调整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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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9 4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严 格遵 守相 关法 律法规 情况 下, 合理 利用 权证等 衍生 工具 做套 保或 套利投 资 。 投资的 原则 是控 制投 资风 险、稳 健增 值。 权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策 略, 以保值 为主 要投 资策 略, 充分利 用权 证与 相关 个股 联动关 系达 到控制 下跌 风险 、 实 现保 值的目 的 ; 同 时深入 分析 标的资 产价 格及 其波 动率 , 合 理利 用数 量 化方法 发掘 可能 的套 利机 会,以 达到 基金 资产 稳健 增值的 目标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在风险 可控 情况 下可 适度 投资股 指 期货、 期权 、备 兑权 证及 其他衍 生产 品。 5 、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的目 标是 追求 相对 稳定的 绝对 回报 , 风 险管 理是实 现基 金目 标的 重要 保障。 本 基 金将参 照多 因素 风险 预算 模型技 术 ,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化 , 动态 调整仓 位和 投资品 种 , 锁 定 收益 、 减 少损 失, 并在 实 际投资 操作 中严 格执 行有 关投资 流程 和操 作权 限, 在投资 的各 个环 节监测 、控 制和 管理 风险 。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 流程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是 本基 金投资 决策 的基 本前 提; 在此前 提下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建 立在 深入的 宏观 经济 分析 、 政 策分析 、 行 业分 析、 市场 分析、 公司 分析 和个券 分析 基础 之上 。 2 、投 资管 理架 构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管理 中采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 导下的 逐级 授权 制度 , 分别 设立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 分管投 研副 总经理 、 基金 投资部 负责 人和基 金经 理四 个层 级, 并在全 面贯 彻 授 权制度 的基 础上 实行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充 分发 挥基 金经理 的独 立性 和创 造性 。 本基金 管理 人遵 循研 究、 投资和 交易 相互 独立 的原 则, 分别 设立 研究部 、 基 金投资 部和 交易室 ( 隶属 运营部 ) 三 个部门 独立 从事 相关 业务 , 并 在相 互之 间建立 了严 格的内 控制 度和 防火墙 制度 。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对 投资 风险 进行 识别和 监控 , 并设 有监 察稽 核部对 投 资的合 规风 险进 行事 前、 事中和 事后 监控 ,以 做到 投资合 法合 规。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0 3 、投 资决 策机 制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基 金投 资行为 必须 经过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授 权, 投 资相 关人 员必 须严 格按照 该委 员会 制定 的原 则和决 策从 事投 资活 动。 分管投 研副 总经 理主要 职责 是参 加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制订 投资 研究 业务规 则并 审批 基金 经理 超权限 投资 等 。 基 金 投 资 部 负责 人 主 要 职责 是 监 督 基 金经 理 贯 彻 执行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的 各 项决 议 并 审 批基 金经理 超权 限投 资, 组织 评估资 产配 置方 案和 投资 组合方 案等 。 基 金经 理在 遵循上 述要 求的 前提下 负责 具体 投资 组合 构建和 跟踪 。 4 、投 资流 程 (1) 研究 本基金 的研 究主 要以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研究 为主 , 同 时综合 外部 机构 研究 成果 , 以客 观数 据和严 谨逻 辑研 判证 券的 投资 价 值。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外部 研究 机构 评价 体系 , 客观 评价 外部 研究机 构的 研究 水平 , 选 取科学 、 合理 、 可 靠的 外 部机构 研究 报告 作为 公司 投资研 究工 作的 参考。 公司宏 观研 究员 和策 略研 究员 , 在 宏观 经济研 究 、 经济政 策分 析 、 资金 供求 深入论 证分 析基础 上 , 形 成切实 可行 的资产 配置 建议 , 为 行业 研究员 和基 金经 理提 供决 策参考 。 行业 研 究员负 责对 各行 业及 其上 市公司 进行 跟踪 研究 , 在财 务分析 和实 地调 研的 基础 上对公 司的 价 值进行 合理 评估 ,并 形成 行业和 上市 公司 研究 报告 ,供基 金经 理和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参考 。 研究部 也可 根据 基金 经理 或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指 定的 重点关 注范 围 , 对 指定 上市 公司进 行 深入细 致的 实地 调研 和持 续跟踪 ,形 成深 度研 究报 告,提 交基 金经 理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在对 宏观 经济、 货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等研 究基 础上 , 辅 以模 型分析 , 合 理估计 债券 收益 率及 其变 化趋势 ,形 成债 券投 资建 议提交 基金 经理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2)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在 研究 部研 究成 果的基 础上 , 结 合自 身对 宏观经 济、 行业 发展 和个 券价值 的研 究和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 资品种 , 并 下达 交易 指令 。 在组 合构 建过 程中 , 对 于超出 权限 范围 的投资 , 基金 经理应 按照 公司权 限审 批流 程, 提交 基金投 资部 负责 人、 分管 投研副 总经 理 或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3) 交易 执行 交易室 接受 并执 行基 金经 理下达 的交 易指 令。 交易 员在接 到交 易指 令后 , 首 先对指 令予 以审核 , 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资 产配 置、 个券 投资比 例等 。 如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1 基金经 理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不明确 、 不规 范或者 不合 规, 交易 室应 暂不执 行指 令, 并即 时通 知 基金经 理或 相关 人员 。 交 易指令 审核 无误 后, 交易 室制定 具体 交易 策略 并执 行交易 。 交易 室 应根据 市场 情况 随时 向基 金经理 通报 交易 指令 的执 行情况 及对 该项 交易 的判 断和建 议 , 以 便 基金经 理及 时调 整投 资决 策。 (4) 风险 控制 与绩 效评 估 公司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负责对 投资 风险 进行 事前 识别、 事中 监控 和事 后检 查, 对 基金 的投资 行为 进行 合规 性监 控, 并 对投 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险 隐患 向基 金经 理、 基金投 资部 负责 人、 分管 投研 副总经 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及风 险控 制委员 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组合 的风 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资 绩效 进行 评估 ,报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抄 送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分管投 研副 总经 理 、 基 金投 资部负 责人 及基 金经 理 , 并 就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理 建 议 。 五、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0%-95%;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2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的,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3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1 年 期人 民币 定期 存款 基准利 率+3.00%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旨 在为 持有人 提供 高于 定期 存款 的稳定 增值 回报 , 在未 来利 率市场 化 带来的 资金成 本上升 中具 有优势 ,而从 过往历 史数 据看, “1 年期 人民 币定期 存款基 准利率 +3.00% ” 绝大 部分 时间 都 能战胜 通货 膨胀 , 市场 上 同类基 金也 多采 用类 似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综合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市场情 况 ,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定 为 “1 年期 人民 币定期 存款 基 准利率+3.00%”。


如果未 来利 率市 场化 推进 导致资 金成 本大 幅超 过 1 年期人 民币 定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 或 通 货膨胀 明显 上行 , 或 者相 关数据 编制 单位 停止 编制 、 公布 该基 准利 率, 或有 更具权 威、 更科 学的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相 关程 序 后, 可以 变更 本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 金 ,属 于中 等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 种。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安信鑫发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董 事 会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来源于 《安 信 鑫 发优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本 投资 组 合报告 中所 列财 务 数 据未 经审计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4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37,391,899.70 6.59 其中: 股票 37,391,899.70 6.5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2,242,000.00 3.92 其中: 债券 22,242,000.00 3.9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39,987,624.98 77.49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5,645,851.82 11.56 8 其他资 产 2,547,966.93 0.45 9 合计 567,815,343.4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240,450.57 0.62 C 制造业 28,738,594.73 5.4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817,200.00 0.3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595,654.40 0.69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7,391,899.70 7.13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737 葵花药 业 91,529 5,295,867.94 1.01 2 600271 航天信 息 140,436 4,284,702.36 0.82 3 300021 大禹节 水 305,799 4,143,576.45 0.79 4 300012 华测检 测 240,512 3,595,654.40 0.69 5 000409 山东地 矿 318,003 3,240,450.57 0.62 6 002117 东港股 份 158,900 3,233,615.00 0.62 7 600685 广船国 际 68,100 2,425,722.00 0.46 8 603889 新澳股 份 89,378 2,310,421.30 0.44 9 002658 雪迪龙 67,500 1,858,950.00 0.35 10 002385 大北农 135,904 1,823,831.68 0.3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010,000.00 3.8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010,000.00 3.82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6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2,232,000.00 0.43 8 其他 - - 9 合计 22,242,000.00 4.2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40410 14 农发10 200,000 20,010,000.00 3.82 2 110030 格力转 债 22,320 2,232,000.00 0.43 6、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金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7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 体未 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不存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 管理人从 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 票必 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462,810.9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86,146.09 5 应收申 购款 99,009.9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47,966.9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8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 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 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较 表 阶段 份 额 净 值 增 长率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④ 201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8.90% 0.11% 6.02% 0.02% 2.88% 0.09%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0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1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 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2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 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3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4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5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5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 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 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3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将对上 述基金 收益 分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6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 生 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0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8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3 -8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9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0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 《运作 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1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 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 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 报 刊和网 站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 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3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 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4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 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 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5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本 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 各 个行业和 证券 市场的 收 益 水平也 呈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投 资于 上市公 司的 股票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和 收益 率的波 动, 并 ,影 响 着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 股 票和 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 利润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影 响 而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 风险反映 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这将 对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产生 影响。 (6)信 用风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的 发行 人如出 现违 约、无法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 此外 , 回 购交易 中由 于融 资方( 正回 购方 )违 约到 期无法 及时 支付 回购 利息 ,也将 会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损失。 (7)新 股价格 波动风 险。 本基金可 投资 于新股 申购 ,本基金 所投 资新股 价格 波动将 对 基金收 益率 产生 影响 。 (8)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 营状况 受到 多种因素 的影 响,如 管 理 能力、 财 务状况 、 世 行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导 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下跌 , 或者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这会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是 不能 完全 规避。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6 2 、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 资的投资 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 和投 资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 作风 险 :指基 金投 资决策执 行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明 晰、 交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职业 道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工不 遵守 职业操 守, 发生违法 、违 规行为 而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特定投 资对 象风 险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在 行业 研究的 基础 上, 通过 自上 而下和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方法, 精选 具有成 长型 的公 司股 票和 价值被 低估 的股 票构 建投 资组合 。 但是 , 在 特定 的 市场时 期 , 由 于 市场偏 好和 热点 不同 , 可 能存在 股票 价格 显著 偏离 其价值 的情 况, 从而 导致 基金业 绩表 现在 短期内 落后 于市 场。 此外, 在上 市公 司股 票估 值分析 中, 基金 管理 人将 重点关 注财 务指 标中 的价 值类指 标 。 若上市 公司 公开 财务 数据 存在一 定程 度的 信息 失真 , 这也可 能导 致研 究结 果与 公司实 际投 资 价值发 生偏 离, 从而 导致 投资风 险。 7 、其 他风 险 (1)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新 投资 工具的 出现 和发展, 如果 投资于 这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7 (3)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从 而 带来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 构 及部 门担保 。基 金投资者 自愿 投资于 本基 金,须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进行销 售, 但是 , 基 金资 产并不 是销售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 没有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担保 收益 , 销售 机构 并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8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 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9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0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1 第 二十 部分


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2 第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可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每次 交易 结束 后, 投资 者应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交 易 确认单 ,或 在 T+1 个 工作 日后通 过电 话、 网上 服务 手段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不 向投资 者寄 送交 易确 认单 。 2 、 每季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单 ; 每年度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所有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对 账单 。 3 、 每月 结束 后, 基 金管 理 人向所 有订 阅电 子邮 件对 账单的 投资 者发 送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essencefund.com )自助订 阅; 或发 送 “订阅 电 子对账 单” 邮件 到客 服邮 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 ;也可直接 拨打 全国 统 一客服 热线 4008-088-088(免 长途 话费 )订阅 。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务 。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投 资者 可以定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 具体实 施时 间、 方法 另行 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自助 开户交 易:投 资者 持有 招商 银行 、 建设 银行 、农业银 行等 银行的 借记 卡可以 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自 助开 户并进 行网 上交 易业 务。 2 、查询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 所持有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交易记 录 等信息 ,同 时可 以修 改联 络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3 、信息 咨询服 务:投 资者 可以利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获取基金 和基 金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3 4 、 在 线客 服: 投 资者 可以 点击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首页 “在线 客服 ” , 与 客服 代表 进行在 线 咨询互 动。 四、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服 务 。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客 服中 心提 交信 息订制 的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将以 电子 邮件、 手机 短信 的形 式定 期为投 资者 发送 所订 制的 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一 客服 热线 :4008-088-088 (免 长途 话费 ) 可 享 有如下 服 务: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客服 中 心自助 语音 系统 提供 7×24 小时 的全 天候 服务 ,投 资者可 以 自助查 询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净值 等信 息。 2 、人工 电话服 务:客 服代 表可以为 投资 者提供 业务 咨询、信 息查 询、资 料修 改、投 诉 受理、 信息 订制 等服 务。 3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服务联 系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4 第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序号 标题 日期 1 安信鑫 发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第2 季度 报 告 2014-7-18 2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公募 基金 参加上 海天 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网 上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7-22 3 安信鑫 发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2014 年第1 号 2014-8-2 4 关于安 信鑫 发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新 增代销 机构 的 公告 2014-8-14 5 安 信鑫 发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 2014-8-28 6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向招 商银 行客 户开 通基金 网上 直 销业务 及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4-9-23 7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持 易华 录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2014-9-27 8 安信鑫 发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第3 季度 报 告 2014-10-27 9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新增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为 基 金销售 服务 机构 并开 通定 期定额 投资 、转 换业 务及 参加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4-11-18 10 2014 年度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副总 经理 ) 变更公 告 2014-11-20 11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持 鼎汉 技术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2014-11-28 12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持 喜临 门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2014-12-05 13 关于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任职 务情 况 变更的 公告 2014-12-12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5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对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 完全一 致。 投 资人 还可以 直接登 录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www.essencefund.com ) 查阅 和下载 招募 说 明书。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6 第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 准 予安 信价值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 安 信鑫 发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 安 信鑫 发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安信鑫 发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法律 意见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5 年 1 月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7 附 件一 :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 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8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9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 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0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1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 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 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2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3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4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5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 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代 表 三 分 之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6 书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方 式 授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4 、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者 以现 场方 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 序比 照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7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8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 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与 将来 颁布 的涉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规 定的 法律法 规不 一致 的,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9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0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1 附件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商务 中 心 36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 牛 冠兴 成立日 期:2011 年12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广发 银行)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成立日 期:1988 年 7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36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54 亿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2 等有价 证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从 事银 行卡 服务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外汇 存、 贷款; 经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部 门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持 有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 –95%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3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 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4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 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范 围在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解 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进行 监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 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5 法》等 有关法 律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账 户管理 、利 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 选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的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 若基 金管 理人 拒不 执行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 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等规章 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性 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 投资比 例 , 并 在相关 制度 中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 免基 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金 管 理 人应至 少于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人 , 保证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4 .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约定 时间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 规要求 的有关 流通受 限证 券的信 息,具 体应当 包括 但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有) :拟发 行证券 主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 件、拟 发行 数量 、定 价依 据、锁 定期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 格 、 总成本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划款账 号、 划款 金额 、划 款时间 文件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 5.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本 协议 的规定 与基 金托 管银 行签 订风险 控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6 制补充 协议 。 协 议应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 动型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的情 况进 行监 督等 内容 。 6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后 两个 交易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7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 在两个 工作 日内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7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8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募 集专 户,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托管 专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2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9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应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交 收价 差 资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银 行 间市 场 债 券 的结 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协议 正本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协 议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签 订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0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 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 30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和 会计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安信基金


























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1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存期 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提 供 ,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