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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全球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广发全 球 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广发 亚太 (除 日本)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名 而来 。 广发亚 太 (除 日本 ) 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成立 于 2010 年8 月18 日 , 基 金管理 人为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4 年5月19 日, 广 发亚 太 (除 日本 ) 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 现 场方 式召开 , 大会讨 论通 过了 关于 修改 基金名 称 、 投资 范围 及相 关事项 的议 案。 在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履 行相 应备 案手续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确认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生 效 。 依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自 中国 证 监会确认 之日起, 原《 广 发亚太( 除日本) 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失效 , 《 广 发全球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基 金更 名为 “广发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 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等等。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外证 券市 场,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市 场波 动 、 汇率 变动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拟 认 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 与 《基 金合 同》 等,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人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 于认 购( 或 申购)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要承 担相 应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 本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4 年11 月19日 ,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4 年 9月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 计)。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6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 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 23 第七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29 第八部分


境外托管 人 ............................................................... 32 第九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历 史沿 革 ........................................................... 7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存续 ............................................................. 80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赎回与转换 ............................................. 8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9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9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9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9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0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0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10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 11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 文件 ............................................................ 147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试行办 法》 ” ) 、 《 关于 实施< 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以下简 称 “ 《 通知 》 ” ) 和 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以 及《 广发 全球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广发全球 精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或 “ 本基 金” ) 是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 会” ) 核 准 。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招 募说明书 》











指 《 广发全球 精选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即 供基金投 资者选 择 并决定 是否 提出 基金 认购 或申购 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 件,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广 发全球 精选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和 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仅 为《基 金 合同 》 目的 不包 括香港 特 别行 政 区、 澳门 特 别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试行 办法 》 指《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通知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 通知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广 发全球 精选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广 发全球 精选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发售 公告 》 指《广 发全球 精选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业务 规则 》 指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或 其授 权的代 表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仅指 该法 人)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根 据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签订的 合同 , 为 本基 金提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供境外 资产 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融 机构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与其 签订的 合同 , 为 本基 金境 外证券 投资 提供 证券 买卖 建议或 投资 组合 管理 等服 务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 运作 情况选择 、 更换 或撤 销 境 外投资 顾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 招募 说明 书 》 和 《基 金合 同 》 及 相关 文件 合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基金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 申 购、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 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 《基 金合 同》 享 受权 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 和其他 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法 定机 构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续 ,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 基金中 的基 金














指投资 对象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 其投 资组 合由 各种基 金组 成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 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投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管 理 人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销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 金管 理人 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本基 金的日 常赎 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各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构 办理 认购 、申 购 、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 交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 式基金 (转 出基 金) 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 何其 他开放 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卖 证券 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 他收益 和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 息和本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 成或已 完成 的行 动 , 及 其 他与本 基金 持仓 证券 所投 资的发 行公 司有 关的 重大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权益 派发、 配股 、提 前 赎 回等 信息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全国 性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或 因素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 险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和债 券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 益预 期的金 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也 可能 承担 基金 投资 所带来 的损 失。 投资于 本基 金可 能面 临的 风险包 括: (一)境 外投 资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会 因为 国际 政治环 境 、 宏 观和微 观经 济因素 、 国家 政策 、 投 资 人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 动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 而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这种 风险 主要包 括: 1、海 外市 场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场 , 不 同国 家 或 地区 所处的 经济 周期 和产业 景气 循环 周期 不同 , 将 对基 金 的投资绩 效产生影 响。 各 国适用的 法律法规 可能与 国内证券 市场有诸 多不同 。此外,相关的 投资目 的地 如 美国、香港 、新加 坡 等证 券交易市 场对每日 证券交 易价格并 无涨跌幅 上下限 的规定,因此这 些国家 或地 区证券 的每 日涨 跌幅 空间 相对较 大 。 上述 因素 可能 会带来 市场 的急 剧下 跌, 从 而带来 投资 风险 的增 加。 2、政 治风 险 政治风 险是 指基 金投 资的 某些境 外国 家或 地区 出现 大的政治 变化, 例如 政府 更迭 、 国内 动 乱、 政策 调 整、 对 外政 治关 系发 生危 机等, 以及 财政 、 货 币、 产业和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宏 观政策 发生 变化 等, 这些 事件 甚至 可 能造 成市 场剧 烈波 动,从 而带 来投 资风 险, 影响 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 3、经 济周 期风 险 各个国 家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受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 响, 而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随着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 不同 国家 或地 区经济 、 各个 行业及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从而 影响到 证券 市 场 走势, 对基 金收 益产 生影 响。 4、法 律和 政府 管制 风险 由于各 个国 家或 地区 适用 不同法 律法 规的 原因 , 可 能导致 本基 金的 某些 投资 行为在 部分 国家 或地 区受 到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从 而使 得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的可 能性 。 各国对 市场 的管 制程 度不 同, 有些 可能 会通 过该 国 或该地 区的 财政 、 货币 、 产业 、 地 区发 展等 方面 的 政策进 行管 制 , 例 如 , 新 兴市场 国家 一般 对外 汇的 管制较 严格 , 存在 一定 的 外汇管 制风 险 , 可 能导 致 汇兑 损益。 因此 ,上 述政 府管 制将对 基金 的投 资收益 造 成影响 。 5、新 兴市 场风 险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海外新 兴市 场相对 欠 缺成 熟稳定 的市 场环 境及 严格 规范的 法律 法规 , 其 市场 准入制 度、 外汇 管制 制度 等可能 对本 基金 参与 新兴 市场的 投资 收益 产生 直接 或间接 的影 响。 6、境 外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境外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行 业竞 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 盈利发 生变 化 。 如 果基 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7、汇 率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产品 是以 人民 币销售 与结 算 , 投资 于以 港币 、 新元 或 美元等 外币 报价的 金融 工具 , 因 此 投 资者面 临 汇 率风 险。 也就 是说, 投资 者使 用人 民币 申购本 基金 , 本 基金 将人 民币换 为外 币后 投入 境外 市场,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时 获得 的为人 民币 , 由于人 民币 汇率在 未来 存在 不确 定性 , 因 此, 投资 本基 金存 在 一定 的汇率 风险 。 8、会 计核 算风 险 由 于各个 国家/ 地区对 上市公 司日常 经营活动 的会计处 理、财 务报表披 露等会计 核算标 准的规定 存在 一定差 异, 可能 给本 基金 投资带 来潜 在风 险。 9、税 务风 险 由于各 个国 家或 地区 税务 法律法 规的 不同 , 本 基金 可能会 就股 息 、 利息 、 资 本利得 等收 益向 各 国 家或 地区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 包括预 扣税 , 该行 为可 能 会使得 投资 收益 受到 一定 影响 。 各 国 、 地 区的 税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可能 变化 , 或 者加以 具有 追溯 力的 修订 , 所 以可 能须 向该等 国家 缴纳本 基金 销售 、 估 值或 者 投 资日并 未预 计的 额外 税项 。 (二) 基金 投资 的一 般风 险 1、流 动性 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者的 赎回 , 如 果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产 生不 利的 影响 , 都 会影响 基金 运作 和收 益水 平。 尤其 是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 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 流动 性 风险 , 从而 影 响基 金份 额 净值 。 由 于境 外市 场的 交 易日、 交易时 间 、 结 算规则 等与 国内存 在一 定的 差异 , 本 基金有 关申 购 、 赎回 的开 放与交 易确 认的 安排 不同 于 国 内一般 开放 式基 金。 本基 金赎回 款项 到达 投资 者指 定账户 需要 更长 的时 间。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债 券回购 , 其 收益 水平 可能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和货 币市 场供 求状况 的影 响。 各个 国家 或地区 的利 率变 动还 将影 响该地 区的 经济 与汇 率等 。 3、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统 设置 不当 造成 操作 失误或 公司 内部 失控 而可 能产生 的损 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1)决 策 风险 :指基 金投资 的投资 策略制定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绩 效监督检 查过程 中,由于 决策 失误而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的 可能的 损失 ; (2)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 决策执 行中,由 于投资指 令不明 晰、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素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3)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4、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若是 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大 量赎 回而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被迫 以低 于目 标价 格抛售 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现 金需 要 , 则 可能 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5、金 融模 型风 险 投资管 理人 在有 时会 使用 金融模 型来 进行 资产 定价 、 趋 势判 断、 风险 评估 等 辅助其 做出 投资 决策 。 但 在使用 金融 模型 时, 可能 会因为 模型 使用 不恰 当、 模型参 数的 估计 错误 、 数 据录入 错误 等导 致模 型使 用 失 败, 面 临出 现错 误结 论的 可能性 , 从 而引 起投 资损 失的风 险。 6、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金融衍 生品 的价 值是 从一 些基础 资产 价格 、 参 考利 率或指 数中 派生 出来 的, 其保证 金交 易制 度产 生了 杠杆作 用 , 可 以 放 大收 益 或损失 : 一方 面 , 由 于交 易成本 非常 低 , 杠 杆作 用 可使金 融衍 生品 成为 一种 对冲 风险和 投机 的有 效工 具; 另一方 面 , 杠 杆作用 使得 潜在的 风险 和收 益同 时 放 大, 在基 础资 产的价 格剧 烈 变 动时, 由于 杠杆 作用 和投 资者的 非理 性预 期, 金融 衍生品 可能 会 给 投资 组合 带来难 以估 算和 控制 的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 并 通 过 严 格 的 风 险 管 理 等 手 段 来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7、证 券借 贷 、 正回 购/ 逆 回购风 险 证券借 贷 、 正 回购 /逆 回 购风险 的主 要风 险在 于交 易对手 风险 , 具体 讲 , 对 于证券 借贷 , 作为 证券 借 出方 , 如 果交 易对 手方 ( 即证券 借入 方 ) 违 约 , 则 基金可 能面 临到 期无 法获 得证券 借贷 收入 甚至 借出 证券 无法归 还的 风险 , 从而 导 致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 对 于正回 购 , 交 易期 满时 买 方未如 约卖 回已 买 入 证券 , 或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在交易 期间 未如 约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红 ; 对于逆 回购 , 交 易期 满时 卖方未 如约 买 回 已售出 证券 。 8、信 用风 险 (1) 交易 结算 风险 基金在 证券 交割 或现 金交 割过程 中, 由于 交易 对手 违 约而引 发的 风险 。 (2) 债券 投资 的信 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 债券 的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和 收益 变化 , 从 而 产 生风险 。 9、其 它风 险 (1)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2)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从而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带 来损失 的风 险 ;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从 而带 来风 险; (6)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在 全球 市场 进行 积极 的资产 配置 和组 合管 理, 有效分 散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风险,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持 续、稳 健增 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及 其它权 益类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现 金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 具 市值 占基金 资产 的 5%-40% 。 具体投 资范 围包括 : 股票 及其他 权益 类证 券包 括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普通 股、优 先股 、存 托凭 证 、 公募股 票基 金等 ; 现金 、 债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包 括银 行存款 、 可转 让存 单 、 回 购协 议、 短 期政府 债券 等货 币 市场工 具; 政 府债 券、 公 司债券 、 可转 换债 券、 债 券基金 、 货币 基金 等及 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国 际金 融组 织发行 的证 券;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境 外交 易所 上市 交易的 金融 衍生 产品 等。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将 投资 于全球 主要 证券 市场 , 其 中投资 于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订了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易 的证 券资 产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如与中 国证 监会 签订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地 区增 加、 减少 或变 更, 本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证 券市场 将相 应调 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 以自 上而 下的 宏观 经济研 究和 自下 而上 的个 券研究 为基 础 , 精 选全球市场具 有高 成长 性及 投资 价值的 证券 ,实 现基 金资 产在资 产类 别以 及区 域方 面的有 效配 置, 努力 为投 资者带 来长 期而 稳健 的 回 报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资产配 置策 略和 自下 而上 的个股 精选 策略 进行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构建 , 注 重国际 宏观 经济 环境 、 政 治形势 、 区 域市 场和 证券 市场走 势的 综合 分析 , 并 强调公 司品 质与 成长 性的 结合, 由此确 定基 金资 产在 国家 与地区 间的 区域 配置 以及 在股票 、 债 券和 现金 等各 类资产 类别 上的 投资 比例 , 并 通过自 下而 上的 个股 精选 , 挖 掘定 价合 理、 具备 持 续竞争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进行 投资 , 并有效 控制 下行 风险。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包 括股票 和债 券等 大类 资产 的配置 及国 家和 地区 间的 资产配 置。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 及 其它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95% , 现金 、 债券及 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投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的 比 例5%-40% 。 (二) 权益 类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全球 经济 发展趋 势下 全球 各主 要 市 场的投 资特 点, 进行 自上 而下的 国家 和地 区配置, 在此基 础上 对公 司及 行业 所处的 基本 面进 行深 入分 析和把 握 , 采 取自 下而 上 的个股 精选 策略 实现 合理 的投 资组合 配置 。 1、个 股精 选策 略 本基金 力图 对公 司及 行业 所处的 基本 面进 行深 入分 析和把 握 , 采 取自 下而 上 的个股 精选 策略 实现 合理 的投资 组合 配置 。 本基金 个股 选择 策略 由定 量和定 性两 部分 组成 。 定量分 析的 选择 标准 包括 成长性 和盈 利质 量分 析相 结合。 本基 金特 别注 重盈 利质量 的分 析。 本基金 在定 量分 析选 取出 的股票 基础 上, 通过 进一 步定性 分析 , 包 括对 公司 治理、 核心 业务 竞争 优势、 行业外 部环 境以 及潜 在机 会的分 析, 重点 考察 行业 龙头、 国际 知名 品牌 和具 有资源 或技 术优 势的 企业 。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的股 票是 通过深 入研 究论 证后 的优 秀公司 , 并且 每只 重点 投 资的股 票都 应有 清晰 的投 资主题 和详 尽的 估值 分析 。 2、基 金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境 外基 金的 投资 , 主 要是 作为 股票投 资的 一种替 代性 投资 工具 。 一 般情况 下 , 本 基金对 各 个 国家和 地区 的资 产配 置主 要通过 直接 投资 当地 市场 的股票 来实 现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由于 某些 原因 出现 无法 或不能 及时 的直 接投 资当 地市场 的股 票、 或者 直接 投资的 成本 过高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通过 投资 以 ETF 为 主的公 募股 票基 金来 快速 实现对 该市 场的 资产 配置 。 本基金 在ETF 的 选择 上主 要考虑 标的 指数 的市 场代 表性 、 基 金的 跟踪误 差 、 交易成 本和 流动 性等 , 其 它主动 型股 票基 金的 投资 则重点 考察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和投 资风 格、 过往 历史 业绩、 基金 经理 的长 期业 绩表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声 誉和 投资管 理团 队的 稳定 性等 。 (三)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以 分散投 资风 险和 优化 流动 性管理 为主 要目 标, 一般 不做主 动性 投资 。 本 基金 将投资 于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订了 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 国家 或地 区信 用等 级为投 资级 以上 的债 券 , 其资 产 组合 以 安 全性 、流 动性 和收益 性为 配置 原则 。 本基金 主要 根据 基金 申购 赎回对 资金 的流 动性 需求 、 基金 在不 同国 家和 地区 的资产 配置 需求 、 各 国家 和地区 的宏 观经 济环 境、 货币和 财政 政策 、 金 融市 场环境 及利 率走 势等 决定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和 投资区 域, 并选 择信 用等 级为投 资级 以上 的政 府债 券、公 司债 券等 来构 建固 定收益 类投 资组 合。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四)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以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效 管理 为目 标, 在基 金风险 承受 能力 许可 的范 围内 , 本 着谨 慎原则 , 适 度参与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包括远 期合 约、 掉期 、期 权、期 货等 ,以 实现 投资 组合风 险管 理。 此外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 还可进 行证 券借 贷交 易 、 回购交 易等 投资 , 以增 加 收益 。 未 来 , 随 着全 球证 券市场 投资 工具 的发 展和 丰富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在 经监管 部门 允许 , 并履 行 相应 程序后 , 可 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资 策略 。 (五) 币种 配置 和外 汇管 理 本基金 人民 币与 其他 外币 的转换 目的 是为 了满 足股 票投资 清算 和应 对赎 回的 需要 , 基金 管 理人 将根 据 对汇率 前景 的预 测、 股票 资产的 地区 配置 要求 , 以 及应对 申购 赎回 的需 要, 对货币 资产 在港 币、 美元 、 日 元、 韩币 、 澳元 、 欧 元 、 英镑 、 新 币 、 人 民币 等币 种之间 进行 配置 。 基金 管 理人 将 通过 比较 在境 内由 人民 币直接 转换 为外 币与 在境 外通过 美元 或港 币转 换为 其他外 币的 成本 , 及 考虑 清算交 割风 险成 本, 决定 币种 转换方 式, 以节 约货 币交 易成本 。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 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


2 、全球 宏观经 济发展 态势、 区域经 济发展情 况、各国 经济运 行环境及 其货币市 场和证 券市场运 行状 况。 3 、投资 对象收 益和风 险的配 比关系 。在充分 权衡投资 对象的 收益和风 险的前提 下作出 投资决策 ,是 本基金 维护 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保 障。 4、本 基金 将在 对宏 观经 济 和上市 公 司 基本 面深 入研 究的基 础上 ,进 行基 金资 产的组 合投 资。 (二)决策程序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 整 体投资 战略 。 2 、国际 业务部 根据自 身或者 其他研 究机构的 研究成果 ,构建 股票备选 库,对拟 投资对 象进行持 续跟 踪调研 ,并 提供 个股 、债 券决策 支持 。 3 、基金 经理小 组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投资 战略,根 据投研 联席会议 的决议, 结合对 证券市场 、上 市公司 、 投资 时机 的分 析 , 拟订 所辖基 金的 具体 投 资计划 , 包括 : 资产 配置 、 行业 配置、 重仓个 股投 资方 案。 4、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对基 金 经理小 组提 交的 方案 进行 论证分 析, 并形 成决 策纪 要。 5、根 据决 策纪 要, 基金 经 理小组 构造 具体 的投 资组 合及操 作方 案, 交由 交易 部执行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6、交 易 部 按有 关交 易规 则 执行, 并将 有关 信息 反馈 基金经 理小 组。 7 、基金 绩效评 估及风 险管理 小组重 点控制基 金投资组 合的市 场风险和 流动性风 险,定 期进行基 金绩 效评估 ,并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提 交综 合评 估意 见和 改进方 案。 六、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购 买不 动产 ; 5、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 7、购 买实 物商 品 ; 8、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 9、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4、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20%。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 款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2、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 府、国 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的10% 。 3 、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签 署双边 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 录国家 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 国家或 地区证券 市场 挂 牌交易的 证券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其 中持有任 一国家 或地区市 场的证券 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4 、基金 不得购 买证券 用于控 制或影 响发行该 证券的机 构或其 管理层。 同一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基 金不得 持有 同一 机构10% 以 上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 发行 总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 并计算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托 凭证 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假 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证 行使 转换 。 5、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10% 。 前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6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任何 一只境外 基金, 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 金总份 额的20 %。 单 只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10% ,持 有货 币 市 场基 金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7、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若基金 超过 上 述1-7 项投 资比例 限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 理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 三)金融衍生品投 资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限 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大 交易 , 同 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列 规定 : 1、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 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初 始保证 金、投资 期权支付 或收取 的期权费 、投资柜 台交易 衍生品支 付的 初始费 用的 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 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评级 机构 评级。 (2)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工 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并 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价 值终 止交 易 。 (3)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 险 分析年 度报 告。 ( 四)本基金可以参 与证 券借贷交易,并且应 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102 %。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向 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 借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4、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 现 金; (2) 存 款证 明; (3) 商 业票 据; (4) 政 府债 券; (5) 中资商 业银行 或由不 低于中 国证监 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评级 的境外金 融机构 (作为交 易对 手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 外) 出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 证。 5 、本 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终 止证券 借贷交易 并在正常 市场惯 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 求归还 任一或所 有已 借出的 证券 。 6、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 五)基金可以根据 正常 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 交易 、逆回购交易,并且 应当 遵守下列规 定: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 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 构信 用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采 取市值 计价制度 对卖出收 益进行 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 低于已 售出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卖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红 。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对 购入证 券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进行 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 证券市 值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责 任。 ( 六)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回 购交 易, 所 有 已 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所 有已 售出 而未 回购 证券总 市值 均不 得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的 50 %。 前项 比 例限制 计算 , 基金 因参 与 证券借 贷交 易 、 正 回购 交 易而 持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60% ×MSCI 全球 指数 (MSCI World Index )+40% ×恒 生 指数。 MSCI 全球 指数 是摩 根士 丹 利资本 国际 公司 主持 开发 的全球 性证 券市 场指 数 , 是 全球投 资组 合经 理作 为 投资基 准最 为广 泛应 用的 指数 。 该指 数覆 盖了 包含 发达国 家以 及新 兴国 家证 券市场 上市 的股 票, 反映 了全 球主要 股票 市场 价格 走 势 的总体 状况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恒生指 数是 由恒 生银 行附 属的恒 指服 务公 司编 制, 它是香 港蓝 筹股 价变 化的 指标。 恒生 指数 成份 股分 别纳入 工商 业、 金融 、地 产和公 用事 业四 个分 类指 数。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算 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名 称、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 股 票型 基金 , 风 险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基 金 、 债券基 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 具有较 高风 险 、 较 高预 期 收益的 特征 。 九、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 或债权 人权 利时 应遵 守以 下原则 :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十、 代理投票 1 、基金 管理人 作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代理人 ,将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参加上市 公司股 东大会, 并 行 使股票 的代 理投 票权 。 2 、基金 管理人 将本着 维护持 有人利 益的原则 ,按照增 加股东 利益、提 高股东发 言权的 原则 代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操作需 要 ,委 托境外资 产托管人 或其他 专业机构 提供代理 投票的 建议、协 助完 成代理 投票 的程 序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代 理机 构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4 、通常 情况, 在不损 害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将不参 与有锁定 期要求和 支付较 高费用的 投票 事项 。 此外 , 某些 中国 以 外的法 域要 求投 票的 股东 就不同 的基 金披 露当 前的 持股情 况 , 如 果存在 此类 披露 要求 , 管理 人在 一般 情况 下将不 行使 委托 投票 权 , 以保护 基金 持有 信息 。 十一、 证券交易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1、基 金管 理人 将主要 根 据 交易执 行能 力、 研究 实力 和研究 支持 服务 等评 价 指 标选择 交易 券商 : (1) 交 易执行 能力。 主要指 券商是 否对投资 指令进行 了有效 的执行以 及能否取 得较高 质量的成 交结 果。 衡 量交易 执行 能力 的 指标主 要有: 是否 完成 交 易、 成 交的及 时性、 成交 价格、 交易差 错率、 对市 场的 影响等 ; (2)研究 实力 。主要 是指券 商能否 提供高质 量的宏观 经济研 究、行业 研究及市 场走向 、个股分 析报 告和专 题研 究报 告 , 报告 内容是 否详 实 , 投资 建议 是否准 确; (3)研究 支持 服务 。 主要是 指券商 能否根据 本基金的 业务需 要,提供 高质量的 研究报 告、 协助 安排 上市公 司调 研、 举办 推介 会、及 时沟 通市 场情 况、 协助交 易评 价等 较为 全面 的服务 ; (4) 其它 指标 。主 要包 括 券商的 财务 实力 、市 场和 销售服 务和 后台 操作 便利 性。 2、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上述 评 价指标 进行 综合 评价 ,并 确定 交 易券 商交 易量 的分 配。 3 、对于 在券商 选择和 分仓中 存在或 潜在的利 益冲突 , 管理人 应该本着 维护持有 人的利 益出发进 行妥 善处理 ,并 及时 进行 披露 。 十二、 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 十三、 基金的融券政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券 。 在 进行交 易清 算时 , 以 不卖 空为基 础 进 行融券 。 十四、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 不设 境外 投资 顾问 。 在 未来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选择 境外 投资 顾问 , 则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从维护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角 度出发 ,选 择合 适的 境外 投资顾 问, 此事 项无 须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同意 。 十 五、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 内 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 的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保 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本报 告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9 月 30 日。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占 基 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91,347,418.46 84.04 其中: 普通 股 257,790,452.95 74.36 存托凭 证 33,556,965.51 9.68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3,058,371.35 15.30 8 其他各 项资 产 2,286,536.41 0.66 9 合计 346,692,326.22 100.00 (二) 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 家(地 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中国香 港 212,911,098.30 62.95 美国 78,436,320.16 23.19 合计 291,347,418.46 86.14 注:1 、国 家( 地区 )类 别 根据股 票及 存 托 凭证 所在 的证券 交易 所确 定。


2、上 述美 国比 重包 括注 册 地为开 曼群 岛在 美国 上市 的ADR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三)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能源 20,607,922.30 6.09 材料 8,266,942.72 2.44 工业 23,825,465.22 7.04 非必须 消费 品 22,227,905.19 6.57 必须消 费品 - - 保健 107,811,221.20 31.87 金融 33,024,006.63 9.76 信息技 术 60,909,165.07 18.01 电信服 务 - - 公共事 业 14,674,790.13 4.34 合计 291,347,418.46 86.14 注:本 基金 对以 上行 业分 类采用 全球 行业 分类 标准 (GICS)。 (四)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 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司名 称(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 所属 国家 数量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券市 场 (地 区) (股)


1 BEIJING TONG REN TANG CHINES 北京同 仁堂国 药有限 公司 8138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2,357,000.00 19,537,483.18 5.78 2 BAIDU INC - SPON ADR 百度 BIDU US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12,000.00 16,111,920.90 4.76 3 WELLS FARGO & CO 富国银 行 WFC US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50,000.00 15,956,508.75 4.72 4 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H 中国石 化 386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2,800,000.00 15,088,438.40 4.46 5 CONSUN 康臣药 1681 香港 中国 2,600,000.00 14,010,692.80 4.14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PHARMACEUTICAL GROUP 业 HK 交易 所 香港 6 TONG REN TANG TECHNOLOGIES-H 北京同 仁堂科 技 1666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1,540,000.00 13,082,563.65 3.87 7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 700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130,000.00 11,898,786.90 3.52 8 SHANGHAI FUDAN MICROELECT-H 上海复 旦 1385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1,412,000.00 8,392,151.40 2.48 9 LEE'S PHARMACEUTICAL HLDGS 李氏大 药厂 950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995,000.00 8,011,136.63 2.37 10 TOWNGAS CHINA CO LTD 港华燃 气 1083 HK 香港 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1,100,000.00 7,252,593.92 2.14 (五)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 用等级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六)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七)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八)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金 融衍生 品。 (九)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十)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根据 公开 市场信 息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也未 出现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173,338.67 4 应收利 息 1,601.23 5 应收申 购款 2,111,596.5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86,536.41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一) 本基 金在 业绩 披露 中将采 用全 球投 资表 现标 准(GIPS ) 1、在 业绩 表述 中采 用统 一 的货币 ; 2、按 照GIPS 的 相关 规定 和标准 进行 计算 ; 3、如 果GIPS 的 标准 与国 内现行 要求 不符 时, 同时 公布不 同标 准下 的计 算结 果,并 说明 其差 异; 4、对 外披 露时 ,需 要注 明 业绩计 算标 准是 符 合GIPS 要求的 。 ( 二) 基 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投 资有风 险,投 资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1)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单 位 基金资 产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④ 2010.8.18-2010.12.31 3.10% 0.85% 13.63% 0.90% -10.53% -0.05% 2011.1.1-2011.12.31 -22.50% 1.15% -21.59% 1.47% -0.91% -0.32% 2012.1.1-2012.12.31 19.02% 0.64% 17.43% 0.92% 1.59% -0.28% 2013.1.1-2013.12.31 43.43% 0.86% -2.48% 0.84% 45.91% 0.02% 2014.1.1-2014.6.30 5.89% 0.68% 8.00% 0.56% -2.11% 0.12% 2014.1.1-2014.9.30 8.81% 0.65% 4.64% 0.53% 4.17% 0.12% 2010.8.18-2014.9.30 48.42% 0.86% 6.77% 1.01% 41.65% -0.15% 注:1 、本 基金 建仓 期为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六 个月 ,建 仓期结 束时 各项 资产 配置 比例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 定。 2、 本基 金自2014 年6月10日起 , 将 基金 业 绩 比较 基 准由 “ 摩根 士丹 利综 合亚 太 ( 除日 本 ) 总 收益 指数 ”变 更为 “ 60% ×MSC I 全 球指 数 (MSCI World Index )+4 0 %× 恒 生指 数 ” 。 (2)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单位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变动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比较 图 (2010 年 8 月 18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注:1 、本 基金 建仓 期为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六 个月 ,建 仓期结 束时 各项 资产 配置 比例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 定。 2、 本基 金自2014 年6月10日起 , 将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 准由 “ 摩根 士丹 利综 合亚 太 ( 除日 本 ) 总 收益 指数 ”变 更为 “ 60% ×MSC I 全 球指 数 (MSCI World Index )+4 0 %× 恒 生指 数 ” 。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概况 1、名 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 琴新区 宝中 路3 号 4004-56 室 3、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 区琶洲 大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场 南 塔 31 -33 楼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5、设 立时 间:2003 年8 月 5 日 6、电 话:020-83936666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95105828 7、联 系人 :段 西军 8、注 册资 本:1.2688 亿 元人民 币 9 、股权 结构: 广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广 发证券 ” ) 、烽火通 信科 技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 控股 集团 有限公 司、 康美 药业 股份 有限公 司和 广州 科技 风险 投资有 限公 司, 分别 持有 本基 金管理 人 51.135%、15.763 %、15.763%、9.458 %和 7.881 % 的股 权。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会 成员 王志伟 : 董事 长, 男 , 经 济学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兼任中 国基 金业 协会 公司 治理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广 东省第 十届 政协 委员 , 广 东省政 府决 策咨 询顾 问委 员会企 业家 委员 , 广 东金 融学会 常务 理事 , 江 西财 经 大 学客座 教授 。 历 任广 发证 券董事 长兼 党委 书记 、 广 东发展 银行 党组 成员 兼副 行长, 广东 发展 银行 行长 助理, 广东发 展银 行信 托投 资部 总经理 , 广 东发 展银 行人 事教育 部经 理, 广东 省委 办公厅 政治 处人 事科 科长 等职 务。 林传辉 : 副 董事 长,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 现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兼任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 中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与 战略 发展 专业 委员 会 委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员,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第三 届上诉 复核 委员 会委 员。 曾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总 部北京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 银行上 海业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投 资银 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孙晓燕 :董 事, 女, 硕士 ,现任 广发 证券 副总 裁、 财务总 监, 兼任 广发 控股 (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 证通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监事长 。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 部 经理、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投资自 营部 副总 经理 、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副总 经理 。 戈俊: 董事, 男, 管 理学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现任 烽火通 信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财 务总 监兼 董 事会秘 书 , 兼 任武汉 烽火 国际技 术有 限责 任公 司、 南京烽 火藤 仓光 通信 有限 公司 、 武 汉烽 火软件 技术 有 限 公司 、 烽 火藤 仓光 纤科 技 有限公 司 、 江 苏烽 火诚 城 科技有 限公 司 、 江 苏征 信 有限公 司 、 西 安北 方光 通 信有 限责任 公司 、 武 汉烽 火普 天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 、 武 汉市烽 视威 科技 有限 公司 、 武汉 光谷 机电 科技 有限 公司、 成都大 唐线 缆有 限公 司、 南京烽 火星 空通 信发 展有 限公司 等公 司董 事; 兼任 武汉烽 火网 络有 限责 任公 司 、 武汉烽 火信 息集 成技 术有 限公司 、藤 仓烽 火光 电材 料科技 有限 公司 、大 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 司监 事 。 曾任烽 火通 信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财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财 务部总 经理 。 翟美卿 : 董 事, 女, 工 商 管理硕 士, 现任 深圳 市前 海香江 金融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法 定代 表人 , 香 江集 团有限 公司 总裁 , 深 圳市 金海马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深圳 香江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全 国 政协委 员 、 全 国妇 联 常 委 、 中 国产 业发 展促 进会 副 会长 、 广 东省 工商 联副 主 席、 广东 省女 企业 家协 会 会长、 深圳市 政协 常委 , 香 江社 会救助 基金 会主 席, 深圳 市深商 控股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广东 南粤 银行 董事, 深圳龙 岗国 安村 镇银 行董 事。 许冬瑾 : 董事 , 女, 工商 管理硕 士 , 主 管药 师 , 现 任康美 药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 副 总经 理 , 兼 任中国 中药 协会 中药 饮片 专业委 员会 专家 、 全 国中 药标准 化技 术委 员会 委员 、 全国 制药 装备 标准 化技 术委 员会中 药炮 制机 械分 技术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 、 国 家 中医药 行业 特有 工种 职业 技能鉴 定工 作中 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业 专家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广东 省中 药标 准 化 技术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等 。 曾任 广东 省康 美药 业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董茂云 : 独 立董 事, 男, 法学博 士, 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现任 复旦 大学教 授 , 兼任 宁波 大学 特聘教 授, 上海四 维乐 马律 师事 务所 兼职律 师 , 绍 兴银行 独立 董事 , 海 尔施 生物医 药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曾 任 复 旦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复 旦大学 法学 院副 院长 。 姚海鑫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学 博士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本 人现 任辽 宁大 学新华 国际 商学 院教 授 , 兼任东 北制 药 ( 集团 ) 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曾 任辽宁 大学 工商 管理 学院 副院长 、 工 商管 理硕 士 (MBA ) 教育中 心副 主任 、计 财处 处长、 学科 建设 处 处 长、 发展规 划处 处长 、新 华国 际商学 院党 总支 书记 。 罗海平 :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学 博士 , 现 任中 华联 合保险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裁 , 兼 任中 华联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合 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总 裁(法人 代表) 。曾任 中国 人民保险 公司荆州 市分公 司经理、 中国人民 保险公 司湖北 省分 公司 业务 处长 、 中 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湖 北 省国际 部总 经理 、 中国 人 民保险 公司 汉口 分公 司总 经理, 太平保 险湖 北分 公司 总经 理, 太平 保险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 , 太 平保 险公 司副 总 经理兼 纪委 书记 , 民安 保 险 ( 中 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阳 光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阳光 保险 集团 执行 委员会 委员 。 2、监 事会 成员 余利平 : 监 事会 主席 , 女 , 经济 学博 士, 兼任 广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成 都营 业部总 经理 、广 发证 券基 金部副 总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董事长 。 匡丽军 : 监事 , 女, 工商 管理硕 士, 高 级涉 外秘 书 , 现任 广州科 技风 险投 资 有限公 司工 会主 席、 副 总 经理 , 兼 任广 州市科 达实 业发展 公司 总经 理。 曾任 广州实 达实 业发 展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 广 州屈臣 氏公 司 行 政主管 、广 州科 技风 险投 资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办公室 主任 。 吴晓辉 : 监 事, 男, 工 学 硕士, 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 总经 理, 兼 任广 发基 金分 工会 主席。 曾任 广发 证券 电 脑 中心员 工, 副经 理, 经理 。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林传辉 : 总 经理 , 男, 大 学本科 学历 , 兼 任广 发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瑞 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总 经理 , 中 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 略发 展专业 委员 会委 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 员会委 员。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总 部北 京业 务总 部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 副总经 理兼 投资 银行 上海 业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部常务 副总 经理 。 肖雯: 副总 经理, 女, 企 业 管理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兼任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经 理, 中国基 金业 协会 产品 与销 售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 曾 任珠 海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助理总 经理 、 广 发证 券电 子商 务部副 总经 理、 广发 证券 经纪业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 男, 硕 士, 经 济师 , 兼 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部总经 理,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第六 届创 业板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兼职 委员 。 曾任 上海 荣臣 集团 市场 部经理 、 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华南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 基 金科汇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研究负 责人 、 广发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易阳方 : 副总 经理, 男, 经济学 硕士, 经济 师。 兼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总 监, 广 发聚 丰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 曾 任广发 证券 投资自 营部 副经 理,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发行 审 核 委 员会发行 审核委员 ,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投资管 理部总经 理,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助理, 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基 金基 金经理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段西军 : 督察 长, 男 , 博 士。 曾 在广东 省佛 山市 财 贸学校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广 东监 管局 工作 。 邱春杨 :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学 博士 , 兼 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金融 工程 部总经 理,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原南 方证券 资产 管理 部产 品 设 计人员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机构 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 金融工 程部 副总 经理 、产 品总监 。 包林生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学 博士 。曾 任中 国对 外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公司 投资银 行业 务部 总经 理 , 中国化 工进 出口 ( 集团 ) 公司战 略规 划部 股改 办副 主任 , 中 化国 际贸 易股 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董 事会 秘书、 投资 部总 经理,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职 员,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4、基 金经 理 Ding Tom Liang (丁 靓) , 男,新 西兰 籍, 金融 学硕 士,持 有中 国基 金业 执业 资格证 书,7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2007 年 5 月至 2009 年 7 月 在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历 任投 资管 理部 研究员 及海 外投 资部 基金 经理 助理,2009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 在交 银国 际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历 任研 究员 及投资 经理 ,2011 年 3 月 28 日至 2012 年4 月5 日在 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国 际业务 部研 究员 , 2012 年4 月6 日至2014 年6 月9 日 任广发 亚太 精选 股票(QDII)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4 年 6 月 10 日起 任广 发全 球精选 股票(QDII) 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Alfred Wong Teck Chit ( 王德捷 ) , 任职 时间 为 2010 年 8 月 18 日至 2010 年11 月 25 日。 YONGHUA PAN ( 潘永 华) , 任职时 间 为 2010 年10 月29 日至 2013 年7 月26 日。 5、本 基金 投资 采取 集体 决 策制度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的 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主席: 公司 总经 理林 传辉 ; 成员 : 公 司副 总经 理朱 平, 公 司副 总经 理易 阳方 , 权益 投资 一部 总经 理刘 晓龙, 研究 发展 部总 经理 许雪梅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张芊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 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 (1)严 格遵守 《基金 法》及 其他相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并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基金 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 (2)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及限 制进行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 。 2、基 金管 理人 严格 按照 法 律、法 规、 规章 的规 定, 基金资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 业 务规章 等 。 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对各 项基本 管理 制度 的总 揽和 指导。 内部 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部控制 目标 和原 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内部 控制 环境 、 内部 控制 措施 等。 基本 管理 制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 核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披露 制度 、 信 息系 统管 理制度 、 员 工保 密制 度、 危机处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等 。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工作 要求 、业 务流 程等的 具体 说明 。 根据基 金管 理业 务的 特点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四道 内控防 线: 1、建 立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 制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各 岗位 均制 定明 确的 岗位职 责, 各业 务均 制 定详尽 的操 作流 程, 各岗 位人员 上岗 前必 须声 明已 知悉并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各自 职责 。 2、建 立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 监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的 责任 。 3、建 立以 监察 稽 核 部对 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 督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监察稽 核部 属于 内核 部门 , 直 接接 受总 经理的 领导 , 独 立于 其他 部门和 业务 活动 , 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 和监 督。 4、建 立以 合规 审核 委员 会 及督察 长为 核心 ,对 公司 所有经 营管 理行 为进 行监 督的第 四道 监控 防线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七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4 年6月 末, 中国 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170 人, 平均 年龄30 岁,95%以 上员 工拥 有大 学 本科以 上学 历, 高管 人员 均拥有 研究 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技 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国 工商银 行自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 服务以 来 , 秉 承 “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 的 宗旨 ,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规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 进的 营运 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外 广大 投资 者、 金融 资产管 理机 构和 企业 客户 提 供 安全、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影 响力 。 建 立了 国内 托管银 行中 最丰 富、 最成 熟的 产品线 。拥 有包 括证 券投 资基金 、信 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会 保障 基金 、安 心账户 资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 、 QFII 资 产、QDII 资产 、 股 权投资 基金 、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 券公 司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商 业银 行信贷 资产 证券 化 、 基 金 公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 门 类齐全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同 时在国 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 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服务 。 截 至2014 年 6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 证券投 资基 金380 只 。 自2003 年 以来 , 本 行连 续十 年 获得香 港 《 亚洲 货币 》 、 英 国《全 球托 管人 》 、 香港 《 财资》 、美 国《 环球 金融》 、内地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 报》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 经媒体 评选 的44 项最 佳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 地位 。 这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些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 的做 法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工作 ,在 积极 拓展 各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把 加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 精心培 育内 控文 化 , 完 善 风险控 制机 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继2005 、2007 、 2009 、2010 、2011 、2012 年六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审计 标准第70号 )审 阅后 ,2013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 部第七 次通 过ISAE3402(原SAS70 ) 审阅 获得 无保 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进 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 形成 一个 运作规 范化 、 管 理科 学化 、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控 体系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保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维 护持有 人的 权益 ;保 障资 产托管 业务 安全 、有 效、 稳健运 行。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 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控 合规 部、 内 部 审计局 ) 、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 各业 务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资产 托管 部 内部设 置专 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 管理 活 动的 始终 。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 制约 应 渗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个 操作 环节 ,覆 盖所 有的部 门、 岗位 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的 原则 , 新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 时,必 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 的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他 委托 资产 的 安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并 保证 得到 全 面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 空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须 相对 独立 , 适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科 学的 业 务流程 、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 等 一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采 取 了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 能 够确保 资产 独立 、环 境独 立、人 员独 立、 业务 制度 和管理 独立 、网 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 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理 者, 要 求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 以 检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3) 人事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线” 、 “监 控防 线” 三 道控制 防线, 健全 绩效 考 核和激 励机 制, 树 立 “以 人为本 ” 的内 控文 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 签订承 诺书 , 使员 工树 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 (4 ) 经 营控制 。 资产 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 各项 事务, 从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源 ,达 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最 大化 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定 期或 不定 期 地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 行检 查、 监 控, 指导 业务 部门 进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的 冗余 备份 、 监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操 作、 环 境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方 案 , 并 组织员 工定 期演练 。 为使 演练更 加接 近实战 , 资产 托管部 不断 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随 机演 练” 。从 演练 结 果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 能 力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全 面贯 彻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确 保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稳 定地发 展。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 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同 参与 , 只有这 样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和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效 。 资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 实到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具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 通 过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 部 门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的理 念 和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 程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 控 制制度 , 包括 :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稽 核监 察制度 、 信 息 披露 制度 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 商业 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立一 个系 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 范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 新问题 、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 资 产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签署 的《 广发 聚瑞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 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 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 投资对 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 资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产 的 核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费用 的支付 、 基 金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付 、 基金 收益 分配 、 基金的 融资 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 和核查 , 其中 对基 金的 投 资监 督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 金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 过失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第八部分


境外托管 人 一、基 本情 况 名称: 渣打 银行 (香 港) 有限公 司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法定代 表人 :洪 丕正 先生/Ben Hung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成立时 间: 渣打 银行 (香 港)


有限公司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完 成在 香港 本 地注册 的手 续。 办公地 址: 香港九 龙官 塘 道 388 号渣 打中 心十 五楼 15/F., Standard Chartered Tower, 388 Kwun Tong Road, Kowloon, Hong Kong 注册地址 :香港 中环德 辅 道中四至 四 A 渣打 银行大 厦三十二 楼 32/F.,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Building, 4-4A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实收资 本: 港币 34,061,000,000 元( 港币 340 亿元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渣打银 行 在 1853 年 获得 英国皇 家特 许状 注册 成立 ,至今 已有 超 过 150 年 的 历史。 渣打 集团 的业 务遍 及全球 增长 最快 的市 场 , 拥有超 过 1700 个 经营 网 点 ( 包括 子公 司、 关联 公司 和合资 公司 ) , 涉及 亚太 地 区、 南亚 、 中 东 、 非 洲 、 英 国 和美国 等 70 多 个国 家 。 渣 打银行 现有 超 过 88,000 名 雇员 , 来 自 115 个 国家 , 遍 布 70 个市 场。 渣打 银行 标 准普尔 中长 期评 级 为 AA- 。 渣打银 行( 香港 )有 限公 司的证 券资 产托 管规 模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维 持在 2,710 亿美 元以 上, 标准普 尔中 长期 评级 为 AA- 。 二、托 管业 务及 主要 人员 情况 渣打银 行证 券托 管业 务是 渣打银 行的 核心 业务 之一 , 主要 提供 托管 和投 资组 合会计 服务 , 机 构客 户群 广泛分 布在 北美 , 欧 洲及 亚洲 。 渣 打银 行在香 港有 超过五 十年 的证 券托 管经 验, 是亚 洲区 具备较 强实 力 的 托管银 行之 一 , 也 是全 球 笫一家 拿 到 ISO 国 际认 证 的托管 银行 。 证券 托管 服 务业务 不仅 是渣 打银 行的 核心 业务之 一, 该部 门也 是 债 打银行 主要 的利 润来 源部 门。 渣 打银 行集 团董 事会 对证券 托管 业务 提供 了巨 大支 持,为 证券 托管 业务 发展 提供相 应的 财务 支持 。 渣打银 行 ( 香港 ) 有 限公 司作为 渣打 银行 的地 区托 管运作 中心 , 支 持该 行在 美洲、 欧洲 、 澳 洲、 非 洲、 中东和 亚洲 的托 管业 务。 渣打银 行也 在亚 洲, 非洲 和中 东 39 个国 家和 地区 通 过本地 分行 提供 托管 服务 。 三、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委托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安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计算境外基 金资 产的 资产净 值;


3. 按照相关合 同的 约定 ,及时 办理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交 割事 宜;


4. 按照相关合 同的 约定 和所适 用国 家、 地区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开 设基 金资 产的资 金 账户以 及证 券账 户;


5. 按照相关合 同的 约定 ,提供 与基 金资 产业 务活 动有关 的会 计记 录、 交易 信息; 6. 保存基金 资产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 其他由基金 托管 人委 托其履 行的 职责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第九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在 广州 、 北京 、 上 海设 立的 分公 司为投 资者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开户 、 认 购、 申购、 赎 回、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 (1)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 南塔 32 楼 直销中 心电 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2)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 2 号月 坛大 厦 17 楼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厦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 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 申 购 、 赎 回、 基金 转换等 业务 , 具体 交易 细 则请参 阅本 公司 网址 公告 。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网址 :www.gffunds.com.cn 。 本公司 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 话:95105828 (免 长途费 )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 真:020-34281105 2、代 销机 构 (1)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赵 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名称 :广 发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3) 名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站:www.ccb.com (4) 名称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站:www.abchina.com (5) 名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 站:www.boc.cn (6) 名称 :交 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名称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8) 名称 :广 发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人 :詹 全鑫 、张 大奕 电话:020-38322222 、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公司网 站:www.cgbchina.com.cn (9) 名称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倪 苏云 、虞 谷云 客服电 话: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10)名 称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兴业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电话:021 -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 或拨 打 当地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站:www.cib.com.cn (11) 名称 :上 海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宁 黎明 联系人 :张 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 话:021-962888 公司网 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2) 名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13) 名称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薛 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 话:95595 ( 全国 ) 公司网 站:www.cebbank.com (14) 名称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廉 赵峰 联系电 话:010-65557048 业务传 真:010-65550827 客服热 线:95558 公司网 址:www.bank.ecitic.com (15) 名称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公司网 站:http://bank.pingan.com (16) 名称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名称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郑 鹏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联系电 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 话:95577 公司网 站:www.hxb.com.cn (18) 名称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方 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 北京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19) 名称 :青 岛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香港 中 路68 号 法定代 表 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 克 联系电 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 话: (青 岛)96588 ,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 站:www.qdccb.com (20) 名称 :浙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联系电 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 话:95527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21) 名称 :徽 商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昕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 话:4008896588( 安 徽省外)、96588( 安 徽省 内) 公司网 站:www.hsbank.com.cn (22) 名称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1 公司网 站:www.cbhb.com.cn (23) 名称 :东 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巫 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40011-96228 公司网 站:www.dongguanbank.cn (24) 名称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25) 名称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 话:961122 公司网 站:www.drcbank.com (26) 名称 :浙 江稠 州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法定代 表 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董 晓岚 邵 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27) 名称 :天 津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龙 联系人 :杨 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 话:4006-960296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公司网 站:www.bank-of-tianjin.com (28) 名称 :北 京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九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 话:010-96198 公司网 站:www.bjrcb.com (29) 名称 :广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广州 大道 北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客服电 话:400-83-96699 (全国 ) ,020-96699 (广 州) 联系人 :张 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 站:www.gzcb.com.cn (30) 名称 :南 京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白下区 淮海 路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 路288 号3 楼 个人 业务 部 法人代 表: 林复 联络人 :翁 俊 联系电 话:025-86775337 客服电 话:96400 ,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31) 名称 : 河北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2) 名称 :江 苏吴 江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吴 江区 中山南 路 1777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吴 江区 中山南 路 1777 号 法人代 表: 陆玉 根 联络人 :王 健 联系电 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 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33) 名称 :广 东顺 德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顺德 区大 良街道 办事 处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市顺 德区 大 良街 道办 事处 德和 居委 会拥翠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海恒


联系人 :何 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4) 名称 :大 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49 楼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公司网 址:www.bankofdl.com (35) 名称 :江 苏江 南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中 路 6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中 路 668 号 法人代 表: 王国 琛 联系人 :续 志刚 联系电 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 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36) 名称 :包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人代 表: 李镇 西 联络人 :刘 芳 联系电 话:0472-5189051 客服电 话: 内蒙 古地 区:0472-96016 北京地 区:010-96016 宁波地 区:0574-967210 深圳地 区:0755-967210 成都地 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37) 名称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杭 州市 庆 春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杭 州市 庆 春路 46 号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法人代 表: 吴太 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8) 公司 名称 :郑 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22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联系人 :张 露茜 联系电 话:0371-67009917 业务传 真:0371-67009917 客服热 线:967585 公司网 址:www.zzbank.cn (39) 公司 名称 :广 州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信合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信合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黎 超雄 联系电 话 :020-28019593 业务传 真:020-28852692 客服热 线:020-961111 公司网 址:www.grcbank.com 名 称: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法人代 表: 黄子 励 联系人 :戴 一挥 联系电 话:020-2885257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客服电 话:020-961111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40) 名称 :威 海市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环 翠区 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环 翠区 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电 话:0631-5222293 业务传 真:0631-5215726 客服热 线: 省 内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 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41) 公司 名称 :日 照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刘 慧贤 联系电 话:0633-8081290 业务传 真:0633-8081276 客服热 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 址:www.bankofrizhao.com.cn (42) 名称 :富 滇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全 称)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拓东 路 41 号( 详细 地址 )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拓东 路 41 号( 详细 地址 ) 法定代 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戴 秋娟 联系电 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 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 线:4008896533 公司网 址:www.fudian-bank.com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43) 名称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 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 0591 ) (44) 名称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99 号 标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45) 名称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乐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m (46) 名称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吴 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47) 名称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 公司网 站:www.chinastock.com.cn (48) 名称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49) 名称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 顾网 址: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50) 名称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楼深 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站:www.guosen.com.cn (51) 名称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52) 名称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联系人 :庞 晓芸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站:www.htsc.com.cn (53) 名称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 站www.bocichina.com (54) 名称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55) 名称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00068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431-85096795 公司网 站:www.nesc.cn (56) 名称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57) 名称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名 称: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 —8 公司网 站:www.pingan.com (58) 名称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42 号写 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bhzq.com (59) 名称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站:www.htsec.com (60) 名称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 站:www.dwzq.com.cn (61) 名称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站:www.jyzq.cn (62) 名称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63) 名称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联系人 :梁 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 站:www.longone.com.cnn (64) 名称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 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公司网 站:www.gsstock.com (65) 名称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站:www.i618.com.cn (66) 名称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 基金 客服 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 站:www.xcsc.com (67) 名称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 95570 公司网 站:www.glsc.com.cn (68) 名称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公司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69) 名称 :广 州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站:www.gzs.com.cn (70) 名称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通讯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站:www.fcsc.cn (71) 名称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www.citics.com (72) 名称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 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站:www.tebon.com.cn (73) 名称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陈 琳琳 联系电 话:0551 -2246273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安 徽地区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公司网 站:www.gyzq.com.cn (74) 名称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络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 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 全国 ) 公司网 站:www.hazq.com (75) 名称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深 圳 路222 号 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站:www.zxwt.com.cn (76) 名称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95548 (77) 名称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徐 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 话:9533696336 ( 浙江) ,40086-96336 (全 国) 公司网 站:www.ctsec.com (78) 名称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公司网 站:www.ccnew.com (79) 名称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站:www.guodu.com (80) 名称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接收 传真 :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公司网 站:www.wlzq.com.cn (81) 名称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82) 名称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 站:www.cfzq.com (83) 名称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站:www.essence.com.cn (84) 名称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住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际 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 站:www.avicsec.com (85) 名称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地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服电 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 站:www.95579.com (86) 名称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牟 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公司网 站:www.ubssecurities.com (87) 名称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常 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网 站:www.cnht.com.cn (88) 名称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89) 名称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00-8008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90)名 称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 路86 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站:www.qlzq.com.cn (91) 名称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彭 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站:www.foundersc.com (92) 名称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93) 名称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站:www.cnhbstock.com (94) 名称 :英 大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电 话:0755-83007159


业务传 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 线:4000-188-688 公司网 址 :www.ydsc.com.cn (95) 名称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A 座 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联系电 话:010-5935594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站:www.e5618.com (96) 名称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公司网 站:www.hlzqgs.com (97) 名称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站:www.cindasc.com (98) 名称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公司网 站:www.xmzq.cn (99) 名称 :南 京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徐 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85888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100 )名 称: 华融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三 层、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陶 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101 )名 称: 浙商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公司网 站:www.stocke.com.cn (102 )名 称: 西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103 )名 称: 财达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自强 路 35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刘 亚静 电话:0311 -66006393 传真:0311-66006249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公司网 站:www.s10000.com (104 )名 称: 红塔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9 楼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400-871-888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 站:www.hongtastock.com (105 )名 称: 国金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公司网 站:www.gjzq.com.cn (106 )名 称: 中天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南五马 路 121 号 万 丽城 晶 座4 楼 中 天证 券 经 纪事 业部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袁 劲松 联系电 话:024-23280842 客服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 站:www.stockren.com (107 )名 称: 联讯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 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 站:www.lxzq.com.cn (108 )名 称: 新时 代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109 )名 称: 日信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公司网 址:www.rxzq.com.cn (110 )名 称: 天风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 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法人代 表: 余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 址: www.tfzq.com (111 )名 称: 东莞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人代 表: 张运 勇 联系人 :乔 芳 联系电 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112 )名 称: 上海 长量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 16 层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13 )名 称: 深圳 众禄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汤 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114 )名 称: 华鑫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B01(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 :陈 敏 联系电 话:021-64316642 业务传 真:021-54653529 客服热 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115 )名 称: 中山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刘 军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联系电 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 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 线:4001022011 公司网 址:www.zszq.com (116 )名 称: 中国 国际 金 融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业务传 真:010-6505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117 )名 称: 上海 好买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业务传 真:021-68596916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118 )名 称: 浙江 同花 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 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 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19 )名 称: 上海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张 瑾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业务传 真:021-63608830 客服热 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120 )名 称: 深圳 腾元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 法定代 表人 :卓 紘畾 联系人 :王 娓萍 联系电 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 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 线:4006877899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121 )名 称: 中期 时代 基 金销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8756 业务传 真:010-65807864 客服热 线: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FUND.com (122 )公 司名 称: 万银 财 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盘 古大 观3201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盘 古大 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393923 业务传 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 线:400-808-0069 公司网 址:www.wy-fund.com (123 )公 司名 称: 首创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15 号 德胜 尚城E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15 号 德胜 尚城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刘 宇 联系电 话:010 -59366070 业务传 真:010 -59366055 客服热 线:400-620-0620 公司网 址:www.sczq.com.cn (124 )名 称: 太平 洋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九 号华 远企 业 号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陈 征 联系电 话:010-88321882 业务传 真:010-88321763 客服热 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 址:www.tpyzq.com (125 )公 司名 称: 诺亚 正 行(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0735 业务传 真:021-38509777 客服热 线: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126 )名 称: 上海 天天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业务传 真:021-64385308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127 )名 称: 杭州 数米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业务传 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128 )名 称: 渣打 银行 ( 中国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201 号渣 打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清德 联系人 :郑 毓栋 联系电 话:021-50163988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业务传 真:021-58205487 客服热 线:800-820-8088 公司网 址:www.standardchartered.com.cn (129 )名 称: 和讯 信息 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联系电 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 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hexun.com


(106 ) 名称 :浙 江金 观 诚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市西 湖区世 贸丽 晶城 欧美 中 心1 号楼 (D 区)801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市西 湖区世 贸丽 晶城 欧美 中 心1 号楼 (D 区)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邓 秀男 联系电 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 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 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130 )公 司名 称: 东兴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 、15 层( 详细 地址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 、15 层( 详细 地址 )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业务传 真:010-66555246 客服热 线:4008888993 公司网 址:www.dxzq.net.cn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131 )公 司名 称: 北京 钱 景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联系电 话:010-57418829 业务传 真:010-57569671 客服热 线:400-678-5095 公司网 址:www.niuji.net (132 )公 司名 称: 上海 久 富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徐 金华 联系电 话:021-68685825 业务传 真:021-68682297 客服热 线:400-021-9898 公司网 址:www.jfcta.com (133 )公 司名 称: 深圳 市 新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联系人 :刘 宝文 联系电 话:010-58325395 业务传 真:010-58325282 客服热 线:4008507771 公司网 址:https://t.jrj.com (134 )公 司名 称: 大同 证 券经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 央21 层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业务传 真:0351-4137986 客服热 线:4007121212 公司网 址:www.dtsbc.com.cn (135 )公 司名 称: 中国 国 际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59539864 业务传 真 :010-59539806 客服热 线: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net (136 )公 司名 称: 北京 恒 天明泽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20 号乐 成中 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陈 攀 联系电 话:010-57756019 业务传 真:010-57756199 客服热 线:400-786-8868-5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137 )公 司名 称: 爱建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联系人 :戴 莉丽 联系电 话:021-32229888 业务传 真:021-62878783 客服热 线:021-63340678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138 )公 司名 称: 广东 南 海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2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26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寒 联系人 :廖 雪 联系电 话:0757-86266566 业务传 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 线:96138 公司网 址:www.nanhaibank.com (139 )公 司名 称: 嘉实 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140 )公 司名 称: 北京 创 金启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晶晶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 真:010-88067526 客服热 线:010-66154828 公司网 址:www.5irich.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 公 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3 号 4004-56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31-33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联系人 :李 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国浩 律师 (广 州) 事务所 住所: 广 东省 广州 市体 育 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 厦9 楼 负责人 :程 秉 电话:020 -38799345 传真: 020 -38799335 经办律 师: 黄贞 、王 志宏 联系人 :程 秉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人代 表: 卢伯 卿 联系人 :洪 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洪锐明 第 十部分


基金的 历史沿革 广发全 球 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广发 亚太 (除 日本)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名 而来 。 广发亚 太 (除 日本 ) 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成立 于 2010 年8 月18 日 , 基 金管理 人为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4 年 5 月 19 日 ,广 发 亚太( 除日 本)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现 场方 式召 开, 大会 讨论 通过了 关于 修改基 金名 称 、 投资 范围 及相关 事项 的议 案。 在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履 行 相 应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后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 依 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自 中 国证监会 确认之日 起,原 《 广发亚 太(除日 本) 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失效, 《 广发 全球 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基 金更名 为 “广发 全球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同 时基 金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等 投资细 节相 应调 整。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变 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根 据生效日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进行基金份 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 息 变更, 并对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 份额予以确认或重新 登 记。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存续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 二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 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1、本 公司 直销 机构 ; 2、代 销机 构: 经本 公司 委 托,具 有销 售本 基金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或其 他机 构的 营业网 点。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 九 部分)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 放日 及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自 《 基金合 同 》 生 效后 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 办 理申购 赎回 的具 体日 期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及境 外主 要投 资场所 同时 正常 交易 的工 作日 (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以销售 机构公布 的时间为 准, 基 金管理人 公告暂停 申购或 赎回时除 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放 日 的 开放 时间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台 湾证 券交易 所 、 印 度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纽约 证券交 易所 和 美 国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有 一个或 一个 以上 的市 场休 市或 为 公众 节假 日, 可能 影响本 基金 正常 估值 时 , 根据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暂停 本基 金的 申购 或赎回 ,并 在实 施 前2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 在 开放 日的其 他时 间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 、 赎 回申请 , 但是 对于投 资 者 在非开 放时 间提 出的 申购 、 赎 回申 请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时 间所 在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购 、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整 ,但 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 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 的前提 下调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 上 公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2 日 内为 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在 T+3 日后 ( 包括该 日) 投资 者可 向销 售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投资 者申 购 或 赎回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购 或 赎回 申请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机 构 在 T+10 日 (包括 该日 ) 内将赎 回款 项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但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除外 ; 如基 金投资 所处 的 主 要市场 休市 时 , 赎 回款 项 支付的 时间 将相 应调 整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通过 代销机 构或基 金管理 人网上 交易系统 (目前仅 对个人 投资人开 通)每个 基金账 户首次申 购的 最 低限额 (含申 购费)为1,000 元人 民币( 中国工 商银 行的销 售网点每 个基金账 户首次 申购的最 低限额 为 5,000 元, 含申 购费) ; 各 代销机 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2 、直销 中心每 个账户 首次申 购的最 低 限额为50,000 元 人民币 (含申购 费) ;已在 直销中 心有认购 本 基金 记 录的 投资 人不 受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本 基金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 份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 金份额 赎回 ,但 某笔 赎回 导致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一个网 点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相 应的 最低 赎回 限额 时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余额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报刊 和网站 等 媒介 上 公告。 六、 申购费率、赎回 费 率 1、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投资 者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具 体 费 率如下 : 申购金 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6% 100 万 元≤M〈500 万元 1.0% 500 万 元≤M〈1000 万元 0.5%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担 , 赎回 费用在 投资 者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赎 回费率 随赎 回基 金份 额持 有年份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费率 如下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式 ,基金管 理 人最 迟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2 日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等媒 介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金 促销 赎回期 限(N) 赎回费 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计划 , 针 对特 定地域 范围 、 特 定行 业、 特定 职业 的 投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本基金 以净 申购 金额 为基 数采用 比例 费率 计算 申购 费用。 基金 申购 份 额 具体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1+1.6%)=9,842.52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42.52=157.48 元 申购份 额=9,842.52/1.050=9,373.83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申购 费率 为 1.6%,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则 可得 到 9,373.83 份 基金份 额。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基金 赎回 金额 具体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基金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0 万 份 基金份 额, 份额 持有 期限 100 天, 对应 赎回 费率为 0.5%,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13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0×1 .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1,300.00 ×0.5% = 606.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0 万份基 金份 额 , 份 额持 有 期限 100 天,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13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 120,693.5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应 当在 估值 日后 2 个工 作日 内披 露 。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延 迟 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八、申购 和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2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自 T+3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2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等 媒介 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以下 三个 市场中 有一个 或一个 以上的市 场 休市, 并可能 影响本基 金正常估 值时 : 香港联合 交易 所、 澳大 利亚 证券交 易所 和韩国 证券 交易 所 ; 以下 四个市 场有 一个 或一 个以 上休市 , 可能 影响本 基金 正 常 估值 , 并 且基 金管理 人认 为继续 接受 申 购 可能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台湾 证券 交易所 、 印 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纽约 证券 交易所 和美 国纳 斯达 克证 券交易 所 ; (3)以下 三个 市场中 有一个 或一个 以上的市 场为 公众 节假日 ,并可能 影响本基 金正常 估值时 :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 澳大利 亚证 券交易 所 和 韩国 证券 交易 所 ; 以下 四个 市场有 一个 或一个 以上 为公 众节 假日 , 可 能影响 本基 金正 常估 值, 并且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继续 接受申 购可 能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台 湾证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券交易 所、 印度 证券 交易 所、美 国纽 约证 券交 易所 和美国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4) 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的 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或 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接受 申购可 能会影响 或损 害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 构因技术 保障或人 员伤亡 导致基金 销售 系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6)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7)基 金资产 规模或 者份额 数量达 到了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上 限(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外 管局的审 批及 市场情 况进 行调 整) ; (8)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9)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到 (7) 项、 第 (9 ) 项和 第 (10)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等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本 基 金进 行交 易的 主 要证券 交 易市 场或 外汇 市 场交易 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或 遇公众 节 假日 ,可 能 影响本 基金 投资 ,或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4) 基金投 资所 处的 主要 市场 或外汇 市场 休市 时; (5) 本 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 的重要 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 或其他 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 受赎回 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6)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注 册登记 机 构因 技术 保障 或 人员伤 亡 导 致 基金 销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时; (7)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 人 将足额 支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的 , 可延期 支付 部分赎 回款 项 , 按每 个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办 法 在 20 个工 作日 内 予以支 付。 同 时,在 出现上 述第(3)款 的情形 时,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 项,最 长不超过 支付 时间 20 个 工 作日 ,并 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等媒 介上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等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赎 回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媒 介上 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顺 延 赎 回 。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 付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于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赎回 申请,应 当按 照 其申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 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 定 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办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 迟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赎 回 价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等媒介 或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同时 以 邮 寄、 传真 或 《 招募说 明书 》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并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支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等媒 介上公 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 和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 暂停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届 时有效 的合 法程 序宣 布暂 停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等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等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两 周(含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 重复刊 登暂停公 告一 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等媒 介上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规定 选择 在本 基金 和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进 行基 金转 换。 基金 转换的 数额 限制 、 转 换费 率等 具体规 定可 以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另行 规定 并公 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个 交易 账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 理 方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确 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 中, “继 承”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 捐赠” 指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的情形 ;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 法 人、 社 会团 体 或其 他组织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 应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持有 本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的 ,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 部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益 分配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基 金投 资及 收益 以及 估 值调整 ; 7、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基 金代销 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 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财 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入 基金 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 扣 押 或其他 权利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抵 消。 在符合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有关 资产 保管 的要 求下 , 对境 外托 管人 的破 产而 产生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措施 进行 追偿 , 基 金管理 人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进行追 偿 。 基 金托管 人存 在故意 或过 失行 为的 , 应 承 担 赔偿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 并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本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 担 责 任 。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 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将不 保证 托管 人或境 外托 管人 所接 收基 金财产 中的 证券 的所 有权 、 合法 性或 真实 性 (包 括 是否 以良好 形式 转让 ) 。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应妥善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财产 汇入 、 汇出 、 兑换 、 收 汇 、 现 金往 来及 证券 交易的 记录 、 凭证等 相关 资料 , 并 按规 定的期 限保 管, 但境 外托 管人持 有的 与境外 托管 人账 户相 关的 资 料 应按照 境外 托管 人的 业务 惯例保 管。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与 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的开放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开 放日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存 托凭证 、ETF 基金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交 易所 上市 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等按 成本估 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证 ,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 确认 日止 , 若 配股 权证可 以在 交易 所交 易, 则按 照 1 中 确定 的方 法进 行估值 ; 若 配股 权证 不 能 在交易 所 交 易, 则按 可获 配股股 票 的 估值 日收 盘价 和配 股价的 差额 进行 估值 ,如 果收盘 价低 于或 等于 配股 价,则 估值 为零 。 4 、对于 非上市 证券, 采用公 允价值 进行估值 ,具体可 采用行 业通用权 威的报价 系统提 供的报价 进行 估值。 5 、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在 估值日 公布的净 值进行估 值,开 放式基金 未公布估 值日的 净值的, 以估 值日前 最新 的净 值进 行估 值。 6、外 汇汇 率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1)估 值计算 中涉及 美元、 港币、 日元、欧 元、英镑 等五种 主要货币 对人民币 汇率的 ,将依据 下列 信息提 供机 构所 提供 的汇 率为基 准: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的 人民 币与 主要 货币的 中间 价。 (2) 其他 货币 采用 美元 作 为中间 货币 进 行 换算 , 与 美元的 汇率 则以 估值 日彭 博伦敦 时 间 16 :00 报价 数据为 准。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托 管银 行中 国 工商银 行或 境外 托管 人所 提供的 合理 公开 外汇 市场 交易价 格为 准。 7、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果采 用本 项 1-6 中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根 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 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 形式 加密 传 真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时 间、程序 进行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 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在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各自 委托第 三方 机构 进行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各自 承担 的责 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值 出现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错误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估值 错误偏 差达 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应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投 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 不能 避免 、 并不 能克 服的客 观情 况, 按下 列有 关不可 抗力 的约 定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在基 金管 理人 可承担 的范 围内 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 有 权根 据过 错原则 , 向 过错人 追偿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 将按 照以 下约 定处理 。 (1) 如 采用 规 定的 估 值方法 进行处 理,若基 金管理人 净值计 算出错,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中 没有 发现 , 且 造成 投资人 损失 的, 由双 方根 据过错 程度 按比例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如基金 管理 人采 用规 定估 值 方 法外的 方法 确定 一个 价格 进行估 值的 情形 并已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的情 形下 , 若 基金管 理人 净值 计算 出错 ,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 有发现 或未 提出 异议 , 且 造成投 资人 损失 的, 双方 按照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2)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 不能按时 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单方面 对外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结 果时 注明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将 有关 情况 向监 管机 构报告 , 由 此给 投资 者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3)如 基金管 理人未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单 方面对外 公告基 金净值计 算结果应 该在公 告上标明 未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因基 金 管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而单 方面 对外 公布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结果 或公 告的 计算结 果与 基金 托管 人 ( 最终 ) 复 核结 果不 一致 而 造成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任 何责任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4)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市场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及数 据供应 商发送的 数据错误 ,券商 或交易对 家的 成交回 报错 误或 延误 ,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5)法 律法规 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果行 业有通行 做法,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双方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商 。 (6)差 错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 更 正 。 (7)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8)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9)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10 ) 差 错责 任方拒 绝进 行赔 偿 时 , 如 果因基 金管 理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 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但该 第三 方是 由托 管人 委托的 情况 下,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赔偿 并向 差错 方追 偿。 (11)如 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 并且依据 法律、行 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损 失。 (12)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进 行更 正,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交 易所 、市 场或 外汇 市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 者的利 益,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会 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 或无法 评估基金 资产 的情形 ; 5、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份 基金 份额 每次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利 润的 10%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 如 投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构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不 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以投资 者最 后一 次选 择的 分红方 式为 准; 3、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比例 应 当以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基准计 算。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指 期末 资产 负债 表 中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 能低 于面 值 ; 5、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 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的 管理 费; 2、基 金的 托管 费;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及 在境外 市场 的交 易、 清算 、 登记等 实际 发生 的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 6、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 税 务顾 问费 等根 据 有关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 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7 、基金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应 当缴纳 的,购买 或处置证 券有关 的任何税 收、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 易及其 他税 收及 预扣 提税 (以及 与前 述各 项有 关的 任何利 息、 罚金 及费 用) ( 简称 “ 税收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与 基金 有关 的诉 讼、 追 索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 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1.80% 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1.8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 每 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如将来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投 资顾问 ,境 外投 资顾 问的 投资顾 问费 已包 含在 基金 的管理 费中 。 2、基 金的 托管 费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本基金 托管 费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 按如 下方 法进 行计提 。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3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托管 费包 含 境 外托 管人托 管费 及其 他相 关费 用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 费 划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 额 列入 或 摊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 费 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 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 基金合 同 、 相 关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 上公 告, 并在 公告 日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 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各个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行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月1 日至12月31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基金管理 人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8、基 金管 理人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后60个 工作 日内 向证 监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试行办法》 、 《通知》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报 刊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 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网 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 招募 说明 书》 、 《 基金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 网 站 上 。 1、 《 招募 说明 书 》 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 安 排、基金 投资、基 金产品 特性、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服务 等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明 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书 》 ,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2、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者 重大 利 益 的事 项的 法律文 件。 3、 《 托管 协议 》 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的 权利 、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制《发 售公告 》 ,并 在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定 媒体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每 个估 值日 后2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1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 的2 个工 作日 内, 将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 》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的 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60 个 工作 日内 向 证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 报 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告 两种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 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选 择、更 换或 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境 外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 责人 发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4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 会 议形 式、 审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 《 招募 说明 书》 等公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 供 公众 查 阅、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 外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 对《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其他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 当 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自 《基 金合同 》变 更生 效之 日起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 上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者 自取得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 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 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并获 得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决 定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 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 《业务规 则》 , 决定和 调整除 调 高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 外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7) 选择、 更换 或撤 销 境 外投 资顾问 ; (18)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 购、 赎 回和登记 事宜; 如 认为基 金代销机 构违反《 基金合 同》 、 基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2)


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 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 以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时间 和方式 ,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 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 应 当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 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 导致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人 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24)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法律 法 规行为 , 对基 金 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选择、 更换 或撤 销 境 外托 管人 ; (5)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6)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 置 、 资金 划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谋取利 益;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 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8) 确保基 金份 额净 值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说 明 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 金的 资金 汇出、 汇入 、兑 换、 收汇 、付汇 、资 金往 来、 委托 及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 料 , 其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 少 于20 年 ;其 它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相关 资料 的保 存时 间应不 少 于 15 年; (12)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 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2) 对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基金 托管人 可授 权境 外托 管人 代为履 行其 承担 的职 责。 境外托 管人 在履 行职责 过程 中 , 因 本身 过 错、 疏忽 原因 而导 致的 基 金财产 受损 的 , 基 金托 管 人承担 相应 责任 。 在决 定 境外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托管人 是否 有过 错、 疏忽 等不当 行为 , 应 根据 基金 托管人 与境 外托 管人 之间 的协议 的适 用法 律及 当地 的证 券市场 惯例 决定 。本 条不 受本协 议终 止的 影响 ; (23)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按照 规定 对基 金日 常投 资行为 和资 金汇 出入 情况 实施监 督, 如发 现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 出入 违法、 违规 ,应 当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外 管局 报告 ; (24) 安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 准 时 将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确保 基金 及时 收 取所有 应得 收入 ; (25) 每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 报告基 金管 理人 境外 投资 情况, 并按 相关 规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 报; (26) 办理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的 有关 结汇 、售 汇、 收汇、 付汇 和人 民币 资金 结算业 务。 (27) 法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和外 管局 根据 审慎 监管原 则规 定的 基金托 管人 的其 他职 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 ,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 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 式,并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结 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 席,现 场开会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管 人 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程 :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 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含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 在基 金托管 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 额不 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 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 电 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进 行 表 决 , 具 体方 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电话、短 信或 其他方 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 以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至少 35 天 前 提 交召 集 人 并 由召集 人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 的 应 当在 大会召 开 日 30 天前 公 告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1 )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 有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人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 做出 决定。如 将提案进 行分拆 或合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 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前3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 并 形成 大会 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 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 号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机关 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效;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 基金合 同 》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 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 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 下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定 ,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 外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 对《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其他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 因相 应的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5 )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 当 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变 更后 的《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 之日起 在 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等媒介 上公 告 。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阅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 基金 合同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 》 正本 为准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志伟 成立时 间: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91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2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联系人 : 段 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 国 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 承兑 、 贴 现、 转贴 现、 各 类汇兑 业务; 代理 资金 清 算;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 保; 代 理销售 业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 销、 代 理兑 付政 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 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性银 行、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 保 管箱 服务; 发 行金融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证 券投 资 基金、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款 ; 外 汇贷 款; 外 币 兑换; 出口 托收 及进口 代 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 行卡 业务; 电话银 行、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业 务;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 的 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股票 及其 他权 益类 证券包 括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普通 股、 优先 股 、 存托凭 证 、 公 募股 票基 金 等; 现金 、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包 括银 行存 款 、 可 转 让存 单、 回购 协议 、 短期 政府 债券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 政 府债券 、 公司 债券 、 可转 换债券 、 债券 基金 、 货币 基金 等及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国际金 融组 织发 行的 证券 ; 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境 外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金 融衍 生产 品等。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将 投资 于全球 主要 证券 市场 , 其 中投资 于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订了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易 的证 券资 产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如与中 国证 监会 签订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地 区增 加、 减少 或变 更, 本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证 券市场 将相 应调 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 相应 调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上 限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2、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中 股票及 其它 权益 类证 券市 值占基 金资 产 的 60%-95% ,现金 、债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市 值占基 金资 产 的 5%-40%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 其中 银行 应当 是 中资商 业银 行在 境外 设立 的分行 或在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银行 , 但存 放于 境内 外 托管 行 的存 款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2)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3)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挂牌 交易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上述 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 并计算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托 凭证 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假 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证 行使 转换 。 4)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上述 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5)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但持 有货 币市场 基金 不受 此限 制 。 若基金 超过 上 述 1-5 项 投 资比例 限制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采 用合理 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工作 日 内增 加 10 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而导 致证券 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 可将调 整时 限 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 到 3 个月 。 6)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股 票及其 它权 益类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现金、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市值 占基 金资 产 的 5% -40% 。 7 )本 基 金投资 衍生品 应当仅 限于投 资组合避 险或有效 管理, 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 大交易 ,同时应 当严 格遵守 下列 规定 : A.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B.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 资期 权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 柜台交 易衍 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用 的总 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C.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 b.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值 终止 交易 ; c.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 8)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A.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B.应当 采取 市 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C.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及 时向 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一 旦借 方违 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D.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现金 ; b.存款 证明 ; c.商业 票据 ; d.政府 债券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e.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 易对 手方 或 其关联 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撤 销信 用证 。 E. 本 基 金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在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要 求 归 还 任 一 或 所 有 已 借出的 证券 。 F.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上述 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而持 有的担 保物 不得 计入 基金 总资产 。 9)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A.所有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B.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 应 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售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一 旦买 方违 约, 本 基金根 据 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保 留或 处置 卖出 收益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C.买方 应当 在正 回购 交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红 。 D.参与 逆回 购交 易 , 应 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值 不低 于支 付现 金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10) 基金 参与 证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 所有 已 借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有 已售 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市 值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产 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计 入基金 总 资 产。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 金不 受上 述 限 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 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 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算 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 金 。该 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 (11)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4、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 新 , 加盖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章 并 书面 提交, 并确保 所提 供的 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面性 。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 整 、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前 述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并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 支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 其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监 督 。 本 基金 投资 除 提供的 存款 银行 名单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 则 对于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对于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调 整。 6 、基金 管理人 可对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和投资 限制进行 更新, 但任何更 新均应符 合最新 之法律法 规要 求。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投资及 其调 整情 况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并配 合基金 托管 人以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进行 投资 合规 性检 查, 核对资 产状 况, 提供 相关 信息, 并确 保信 息真 实、 准确。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授 权投 资机 构的投 资运 作和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或电 话或 双方 认可 的其 他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进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如 基 金 管理人 未予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监管 部门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授权 投资 机构 有重 大违法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有 关监 管机 构, 同 时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有关 监管 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四 ) 基 金管 理人认 可 , 合规投 资责 任方 为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的 合规 监管 系统 的准确 性和 完整 性受 限于 基金管 理人 、 经 纪人 及其 他中介 机构 提供 用于 该系 统的数 据和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对这 些机 构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作 任何 担保 、 暗 示或 表示, 并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损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五) 无投 资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 理 解, 托管 人对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交易 监督服 务 是 一种 加工 应用 信息的 服务,而 非投资服 务。 除下 列第 ( 六) 项及 法律法 规明 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 管人 将 不会 因为 提供 交易 监督 服务 而 承担 任何 因基 金管 理人违 规投 资所 产生 的有关 责任 , 也没 有义 务去 采 取任何 手段 回应 任何 与 合 规分 析 服务 有关 的信 息和 报道 , 除 非接 到 基 金管 理人 或 其授权 机构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 针 对某 个信 息和报 道作 回应 的书 面指示 。 (六)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应 本着 诚实 尽责 的原则, 采取 合理 的手 段 、 方法和 实施 工具, 来提 高交易 监督 服务 的质 量, 除非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人 因疏 忽 、 过失 或故 意而未 能尽 职尽 责, 造成 交 易 监督结 果不 准确 , 并 进而 给基金 资产 或基 金管 理人 造成损 失,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不 应就 交易 监督服 务承 担任 何责 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 、在本 协议有 效期内 ,在不 违反公 平、合理 原则,以 及不导 致基金托 管人的接 受基金 管理人监 督与 检查与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监 管要 求相 冲突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 情况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与检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故 延迟 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 时 , 基 金管理 人须 向基金 托管 人作 出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管 人在接 到提 示后 , 应 及时 对提示 内容 予 以 确认, 如无 异议 ,应 在基 金管理 人给 定的 合理 期限 内改进 ,如 有异 议, 应作 出书面 解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4、基 金管 理人 须尽 其最 大 努力保 证其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不影 响基 金托 管人的 正常 营业 活动 。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3、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4 、除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和本协 议约定外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外托 管人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 或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违反 此义务 所得 利益 归于 基金 财产 , 由 此造 成的直 接损 失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该 等 责 任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 财产的 原状 、承 担因 此所 引起 的 直接 损失 的赔 偿责 任; 5、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并 尽 商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境 外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托管 证券 ; 6 、除非 根据基 金管理 人书面 同意, 基金托管 人 自身, 并应尽 商业上的 合理努力 确保 境 外托管人 不得 在任何 基金 资产 上设 立任 何担保 权利 , 包括 但不 限 于抵押 、 质押 、 留置 等, 但根据 有关 适用 法律 的规 定而 产生的 担保 权利 除外 ; 7 、对于 因为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本协议 项下基金 投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因 基金 持有 的资产 所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作 为资 产持 有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到 账日没 有到 达托 管账 户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满,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规定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效 。 2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 人应 将募集 的 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管 人为基 金开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 理退款事 宜。 (三) 资产 保管 内容 和约 定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现 金账 户中的 现金 将由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 的 银行身 份持 有。 除非被 授权 人按 指令 程序 发送的 指令 另有 规定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境外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被授 权人 的 指令后, 按下述 方式收付 现金、或 收付证 券:(a) 按 照交易发 生的司 法管辖区 或市场的 有关 惯 常和既定 惯例和 程序 作出 ; 或(b) 就 通过证 券系 统进 行的 买卖 而言 , 按 照管 辖该系 统运 营的规 则 、 条 例和条 件作 出。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境外 托管 人应不 时将 该等 有关 惯例 、程序 、规 则、 条例 和条 件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清 盘或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终止 清算 时, 不得 将基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金财产 归入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托 管人 应自 身, 并尽 商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其 境外托 管人 建立 安全 的数 据管 理机制 ,安 全完 整地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财 产相 关的业 务数 据和 信息 。 (四)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或者 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联名的 形式在 其营业机 构或其境 外托管 人处开立 基金 的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保 管和 使用 。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开 展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不得 假借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投 资地法 律法规 要求或行 业惯例需 要 ,在 基金所投 资市场或 证券交 易所适用 的登 记结算 机构 为基 金开 立基 金名义 或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或境外 托管 人名 义或 境外 托管人 的代 理人 名义 , 或 以上 任 何 一 方 与 基 金 联 名 名 义 的 证 券 账 户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负 责 办 理 与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有 关 的 手 续,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所有 必要协 助。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足 开展基金 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以 及境 外托管 人均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双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户 相关证 明 文件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于 合法合 规、符 合基金合 同的其他 非交易 所市场的 投资品种 时,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人 根据 投资 所在 市场 以及国 家或 地区 的相 关规 定, 开 立进 行基 金的 投资 活动 所需要 的各 类证 券和 结算 账户, 并协 助办 理与 各类 证券和 结算 账户 相关 的投 资资格 。 5、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有关 法律 的规 定。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投资 市场所 在国家或 地区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供所 有必 要协 助。 2、 投资 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 理 。 (七) 证券 登记 1、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基 金托 管人 应确 保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始 终是 以所 有证券 的实 益所 有人 (beneficial owner) 的方 式持有 基金 财产 中的 所有 证券。 3、 基 金托 管人 应该 :(a) 在其账 目和 记录 中单 独列 记属于 本基 金的 证券 , 并 且(b) 要求 和尽 商业 上的 合 理努 力 确保 其境 外托 管人 在其账 目和 记录 中单 独清 楚列记 证券 不属 于境 外托 管人 , 不 论证 券以 何人 的 名义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登记 。 而 且 , 若 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 、 境 外托 管人 以 无记名 方式 实际 持有 , 要 求和尽 商业 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 其境外 托管 人将 这些 证券 和基金 托管 人、 其境 外托 管人自 有资 产、 任何 其他 人的资 产分 别独 立存 放。 4、 除 非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存 在过 失、 疏忽 、 欺诈 或故 意不 当行 为, 基金托 管人 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外 托管 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中 的证 券的 所有 权、 合法性 或真 实性 (包 括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人应 指示存 放在证 券 系统的证 券为基 金的实 益 所有人持 有, 但须 遵守 管辖该 系统 运营 的规 则、 条例和 条件 。 6、由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记 名证 券和 在 证券系 统持 有的 证券 除 外)应 按本 协议 约定 登记 。 7、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应 就其 为基 金利 益而 持有证 券的 市场 有关 证券 登记方 式的 重大 改变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若 基金 管理 人要求 改变 本协 议约 定的 证券登 记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应 就此 予以 充分配 合。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的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或 其 授权的 境外 投资 顾问 )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及 其境外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涉及 基金 财产 投资运 作的 书面 协议 的副 本或相 关证 明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 除本协 议另 有 规 定外 ,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合 同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 ,保存 时间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会 计核 算和 估值 的处 理 原则 (1 )托 管资 产的 会计 责任主 体 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本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计 算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计 算 复 核 和 本 基 金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所 需 要 的 相 关 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据 与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协 商确 定的 会计 原则 和会计 准则 进行 会计 处理 。 (2)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按 照 中国会 计准 则及 双方 认可 的会计 处理 方法 ,为 基金 提供会 计核 算服 务。


(3 )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管 人 应按 国家 规定 和基 金管 理 人要 求对 托管 资产 中的 证 券账 户和 现金 账户 进行帐 实核 对。


(4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委托第 三 方独 立机 构进 行会 计核 算 ,并 认可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 独立 机构 所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的第 三方独 立机 构所 计算 的资 产净值 进行 复核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2、基 金托 管人 的会 计核 算 处理 (1)在 遵守相 关会计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基 金托管人 应按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协 商确定的 会计 核算方 法和 处理 原则 进行 会计核 算 , 并 对基金 单独 建账 、 独 立核 算, 并应 指 定专门 人员 负责 会计 核算 与会 计资料 保管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收 益应 全额 计入 会计 账簿, 不得 与其 他托 管资 产的收 益相 混淆 。 (2)托 管资产 核算的 内容包 括但不 限于:证 券买卖业 务的核 算、持有 资产的付 息、兑 付、分红 等业 务的核 算 、 证 券发 行认 购 业务的 核算 、 货币 市场 产 品买卖 业务 的核 算 、 银 行 存款计 息 、 存 款账 户间 的 资金 划付业 务的 核算 、支 付费 用的核 算、 汇兑 损益 的核 算等。 3、净 值计 算 (1)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份额 净值 是指 资产 净值 除以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人 民币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日为每 一基 金开 放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集净 值计 算日 估值 价 格截止 时点 所估 值证 券的 最近市 场价 格后 , 按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协商确 定的 估值 方法 和处 理原 则对各 类估 值资 产进 行估 值, 如监 管有 相关规 定的 , 按 相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 计算出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二)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采用 四舍 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3 位 。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 于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在发 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投 资 者自 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见 、 无法 避免并 不能 克 服 的, 则按 照下 述不可 抗力 处理 。 因 不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 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在基 金管 理人 可承担 的范 围内 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根据 过错 原则 ,向 过错人 追偿 ,本 协议 的当 事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 定 处 理 。 (1) 如采 用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进行 处理 ,若 基金 管理 人净值 计算 出错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 有 发现 , 且 造成 投资人 损失 的, 由双 方根 据过错 程度 按比例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如基金 管理 人采 用规 定估 值 方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法外的 方法 确定 一个 价格 进行估 值的 情形 并已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的情 形下 , 若 基金管 理人 净值 计算 出错 ,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 有发现 或未 提出 异 议 , 且 造成投 资人 损失 的, 双方 按照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 的比 例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2)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单方面 对外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结 果时 注明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将 有关 情况 向监 管机 构报告 , 由 此给 投资 者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3)如 基金管 理人未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单 方面对外 公告基 金净值计 算结果应 该在公 告上标明 未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因基 金 管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而单 方面 对外 公布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结 果 或公 告的 计算结 果与 基金 托管 人 ( 最终 ) 复 核结 果不 一致 而 造成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任 何责任 。 (4)由于证券交易所, 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 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 错误,券商或交易对 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 ,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5 ) 法律法 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法,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双 方应本 着平等 和 保护基金 持有人 利益的 原 则进行协 商。 (6)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 更 正 。 (7)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 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8)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9)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10 ) 差 错责 任方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 如 果因基 金管 理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 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但该 第三 方是 由托 管人 委托的 情况 下,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赔偿 并向 差错 方追 偿。 (11)如 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 , 并且依据 法律、行 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损 失。 (12)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进 行更 正,基 金管 理人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两日 内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三)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交 易场 所或 市场 或外 汇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交 易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 者的利 益,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 紧急事 故的任何 情况,会 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 或无法 评估基金 资产 的情形 ; 5、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四)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 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各家 数 据服 务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金 托管 人对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金管理 人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本基 金的 净值 计算 复核 和本基 金进 行信 息披 露所 需要的 相关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 账 册, 对相关 各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 录相符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法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监管 机构 报告相 关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以 下内 容: (1)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5 个 工作 日 内 ,将 有关账 户的 详情 报告 外管 局; (2) 每月 结束 后7 个工 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并 按相 关监 管规 定 进行国 际收 支申 报;


(3)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指令或 资金 汇出 违法 、违 规的,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或外管 局报 告;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 管局规 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上述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支持 和配合 。 (七)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和准 则执 行。 (八)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核 。 核 对不符 时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共 同查 出原 因, 进行调 整, 直至 双方 数据 完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每年结 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 双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须 分别妥 善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包 括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至少 应包 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期 限为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期限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合同 》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管期 限为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期限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负有 保密义 务。除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 任何信 息以 任何 方式 向任 何第 三方披 露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 信息 限制在 为履 行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之目 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信 息的 人员 范围 之内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未能 妥善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造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毁 损 、 灭 失 , 或 向 第三 方泄 露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信息 的 ,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此承 担法 律责任 , 赔偿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或基 金管理 人 ) 遭 受的全 部直 接 损 失。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 自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 、争议 解决方式 (一 ) 本 托管 协议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依照 其解释 。 相关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 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 经友 好协 商可 以解 决的, 均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在北 京仲 裁 ,按 照申 请仲 裁时 该会 现行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双 方均 有约 束力 。 (二 ) 当 任何 争议发 生或 任何争 议正 在进 行仲 裁时 , 除 争议 事项 外, 双方 仍 有权行 使本 协议 项下 的其 它权利 并应 履行 本协 议项 下的其 它义 务。 八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书 面形 式对 本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 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和 变更应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任 一情 况, 本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终止 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 报告;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 合 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化 ,有 权增 加或 变更 服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 册登 记服 务, 配备 安全 、 完 善的 电 脑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办 理基金 账户 业务 、 基金 份 额的登 记 、 权 益分 配时 红 利的 登记、 权益 分配 时红 利的 派发 、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户 等服 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 查询 及邮寄服务 1、基 金交 易确 认服 务 注册 登 记机 构 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投资记 录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每次 交易 结束 后(T 日) ,本基 金销 售网 点将 于 T +3 日 开始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该 笔交 易成 交确 认单 的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也 可以 在 T +3 日 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 据在直 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 易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要 求打印 成交 确认 单 。 基 金 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要 求进 行成 交确 认。





2 、定 期对 账单 邮寄 服 务





基 金 交 易 对 账 单 分 为 季 度 对 账 单 和 年 度 对 账 单 , 记 录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季 度 或 一 年 内 所 有 申 购 、赎回等 交易发 生的时间 、金额、 数量、 价格以及 当前账户 的余额 等。季度 对账单在 每季结 束后的 20 个工作 日内 向有 交易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书面 或电 子邮件 形式 寄送 ,年 度对 账单在 每年 度结 束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对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邮 件形 式寄送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帐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和本基 金管 理人 的销 售网 点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公 司基 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子 邮件 地址 , 可 订制 电子邮 件服 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 报 、 交 易确 认 及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 ; 如预留 手机 号码 , 可订 制 手机短 信服 务 , 内 容包 括 基金 净值播 报、 交易 确认 等。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到销 售网 点 或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1 心(包 括电 话呼 叫中 心和 网站账 户自 动查 询系 统) 办理资 料变 更。 四、 信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 每 个基 金账 户提供 一个 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凭基 金账 号和 该密 码通 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 呼叫中 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 户 基金 账户信 息 ;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 另 外还 可登录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查询基 金 申 购与 赎回 的交 易情况 、 账户 余额 、 基 金 产品 信息。 五、 投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服 、 呼叫 中心 人工 坐 席、 书信 、 电子 邮件 、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进行 投诉 。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 户服 务中 心 电话呼 叫中 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该 电话 可转 人工 服 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s@gf-funds.com.cn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2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 应披 露事项 1、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4 年6月6日 在 《中 国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 定自2014 年6月6 日起 通过 上海久 富财 富代 理销 售以 下基金 : 广 发中 债金 融债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全球 医疗保 健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民币 份额) 、 广 发集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新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聚富 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稳健 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 广 发 聚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大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核 心 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广 发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聚瑞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亚太( 除日本)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广发 行业领 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小 板300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广发标 普全球农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聚财 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消 费品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纳斯 达克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双 债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理 财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广 发新 经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2 、本基 金管理人 于2014年6 月11 日 在《中国 证券报 》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发布公 告,本公 司 决 定自2014 年6月11 日 起通过 大同证券 代理销 售以下基 金:广发 轮动配 置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鑫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聚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美 国房地 产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人民 币 份额)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趋 势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亚 太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人 民币 份额) 、 广 发中 债金融 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全 球医 疗保 健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人 民币 份 额)、 广 发集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广发 天天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新 动力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富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 金、 广发 聚丰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策 略优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核心 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沪 深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聚瑞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全球精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行 业领先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广发 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联接 基金 、 广发标 普全 球农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制 造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聚财 信 用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消费品精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纳 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双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 经济 股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3 广 发小盘成 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中 证5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广 发聚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深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聚源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3 、本基 金管理人 于2014年6 月13 日 在《中国 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发布公 告,本公 司 决 定自2014 年6月13 日 起通过 恒天明泽 代理销 售以下基 金:广发 轮动配 置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鑫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聚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美 国房地 产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人民 币 份额)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趋 势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亚 太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人 民币 份额) 、 广 发中 债金融 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全 球医 疗保 健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人 民币 份 额) 、 广 发集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天天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新 动力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广发聚 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小盘 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中证5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LOF) 、 广发 聚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深证100 指 数分 级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聚源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富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 金、 广发 聚丰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策 略优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核心 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沪 深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聚瑞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全球精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行 业领先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联接 基金 、 广发标 普全 球农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制 造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聚财 信 用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消费品精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纳 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双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广 发新 经济 股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 4 、本基 金管理人 于2014年6 月13 日 在《中国 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发布公 告, 本基 金 投资主 要涉 及的 交易 所 : 香港证 券交 易所 、 美国 纽 约证券 交易 所和 美国 纳斯 达克证 券交 易所2014 年 休 市安 排 ,本 基金 将在 该段 日期 暂停申 购、 赎回 、定 投业 务 。 5 、本基 金管理人 于2014年6 月13 日 在《中国 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发布公 告,本公 司 决 定自2014 年6月13 日 起通过 中国国际 期货代 理销售以 下基金: 广发轮 动配置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聚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优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美 国房地 产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民 币份额) 、广发 成长优 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趋势优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亚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发 中债金 融债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 份额)、 广发 集鑫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天天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 广发竞 争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新动力 股票 型 证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4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富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健 增长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货 币市 场 基金 、 广 发聚 丰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策略 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大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核 心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聚瑞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全球精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行 业领先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联接 基金 、 广发标 普全 球农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制 造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聚财 信 用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消费品精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纳 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双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广 发新 经济 股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 6 、本基 金管理人 于2014年6 月27 日 在《中国 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发布公 告,本公 司 决 定 自2014 年6 月30 日 起 通 过 爱 建 证 券 代 理 销 售 以 下 基 金 : 广 发 美 国 房 地 产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 份额)、 广发 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 份额)、 广发聚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小盘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 发聚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富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核心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聚瑞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内 需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全球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行业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标 普全球 农业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制造 业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消费 品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纳 斯达 克1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和 广发 新经 济股 票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7 、本基 金管理人 于2014年9 月25 日 在《中国 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发布公 告,本公 司 决 定 自2014 年10 月1 日至2015 年9 月30 日 对 通 过 广 发 基 金 官 方 淘 宝 店 申 购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所 适 用 的 费 率 开 展 优惠活 动。 8 、本基 金管理人 于2014年9 月26 日 在《中国 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发布公 告,本公 司 决 定自2014 年9月26 日 起通过 北京创金 启富代 理销售以 下基金: 广发轮 动配置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聚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美 国房地 产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趋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债 金融 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全球 医疗 保健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集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广 发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竞 争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新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5 广发聚 富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货币 市场 基金 、 广 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策略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大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核 心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广发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沪 深300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内 需增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全 球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行 业领 先 股 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中 小板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联接基金 、广发 标普全球 农业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制 造 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财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广 发纳斯 达克1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双 债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发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经 济股 票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9 、本基 金管理人 于2014年9 月26 日 在《中国 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发布公 告,本公 司 决定自2014 年9 月26 日起 通 过浦发 银行 代理 销售 以下 基金 : 广 发全 球医 疗保 健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 份 额)和 广发 新动 力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10、 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4 年9 月26 日 在 《中 国 证 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 海证 券报》 发布公 告, 本 公司 决 定自2014 年9月26 日 起通过 广州农商 行代理 销售以下 基金:广 发稳健 增长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增 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 发沪深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聚瑞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内需增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行 业领先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联接 基金、 广发标普 全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广发 制 造业 精选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消费 品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发 纳斯达 克100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双债 添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理 财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 经 济股票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轮 动配置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聚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美国 房地 产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人 民 币份额)、 广 发成 长优 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民币 份额) 、广 发中 债金融 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全 球医 疗保 健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人 民币 份额) 、 广发 集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广 发主 题领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新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11 、本基金 管理人 于2014 年10 月13 日 在《中 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 司决定 自2014 年10月13日 起通过 齐商 银行 代理 销售 以下基 金: 广发 轮动 配置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聚优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发 美国房 地产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人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6 民 币份额) 、广发 成长优 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趋势优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亚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发 中债金 融债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 份额)、 广发 集鑫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天天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 广发主 题领 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竞争优 势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聚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逆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聚富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稳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货币 市场 基金 、 广 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大盘 成长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核心 精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增 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沪 深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全 球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行 业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联 接基 金、 广发 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制 造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广 发消费 品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纳斯达克100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广 发双债 添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广发新 经济 股票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12 、本基金 管理人 于2014 年10 月20 日 在《中 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 司 决定自2014 年10月20 日起 通过北京 唐鼎耀 华代理销 售以下基 金:广 发理财7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 发 轮动配置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鑫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广发 聚优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美国房 地产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人 民币份额) 、广发成 长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广 发趋势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集 利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发 亚太中 高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人民 币份额) 、广发 中债 金融债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全 球医疗保 健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人 民币份 额) 、广发集 鑫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天天 利货币 市场基金 、广发主 题领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新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广 发逆向策 略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 聚富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稳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 广 发聚 丰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广发策略 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大盘 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心精 选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增 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聚瑞 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广发 内需增长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全球 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行 业 领先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小板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联接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广 发标普 全球 农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制 造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聚财 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消费品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纳斯达 克100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双债添 利债券型 证券投广发全球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7 资基金 、 广 发理 财30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广发 新经 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 准广发 全球 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广发全球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三) 《 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四) 《 广发全球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