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工银纯债A(000402)

工银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交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i 重要提 示 工银瑞 信 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 券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2012 年5 月7日 《 关 于 核准 工 银瑞 信 纯债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募 集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2〕625 号 文) 核准 公开 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12年6 月21日 正式 生效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称“ 本基 金管 理 人 ” 或“ 管理 人” ) 保证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准 , 但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核 准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 基金 的 价值 和 收益 作 出 实 质性 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 购( 或 申 购 ) 基金 份 额 时 应认 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产 品 的风 险 收益 特 征 , 应充 分 考虑 投 资人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并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基 金 的意 愿 、时 机 、 数 量等 投 资行 为 作出 独 立 决 策。 基 金管 理 人提 醒 投资 人 基 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资人 作 出 投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营 状 况与 基 金 净 值变化 导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 自 行负 担。 本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 市 场波 动 等 因 素 产生 波 动 , 投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金 前 ,应 全 面了 解 本 基 金的 产 品特 性 ,理 性 判 断 市场 , 并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 政 治 、 经济 、 社会 等 环境 因 素 对 证券 价 格产 生 影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别 证 券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理 实 施过 程 中 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 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 本 基 金特定 风险 包括 :1 )本 基 金无法 完 全 规 避 发 债主 体 特别 是 公司 债 、 企 业债 的 发债 主 体的 信 用 质 量变 化 造成 的 信用 风 险 ; 另 外 , 如 果持 有 的信 用 债出 现 信 用 违约 风 险, 将 给基 金 净 值 带来 较 大的 负 面影 响 和 波 动。2 )在 本基 金的 封闭 运 作期间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面临不 能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3) 在 开 放 期 的最 后 一日 日 终, 满 足 一 定的 情 形时 , 无须 召 开 持 有人 大 会, 基 金合 同 将 于 该 日 次 日 终止 并 根据 相 关约 定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在 本 基 金 的运 作 期间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面 临一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风险 。4 )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赎 回 的, 赎 回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有 可 能存 在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的风 险 , 未 赎 回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仍有 可 能 承 担短 期 内变 现 而带 来 的 冲 击成 本 对基 金 净资 产 产 生 的 负 面 影 响。 本 基金 为 债券 型 基 金 ,预 期 收益 和 风险 水 平 低 于混 合 型基 金 、股 票 型 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基金 初始 募集 净值1元 。 在市场 波动 因素 影响 下 , 本基金 净 值 可 能 低 于初 始 面值 , 本基 金 投 资 人有 可 能出 现 亏损 。 本 基 金以 定 期开 放 方式 运 作 , 其 封 闭 期 为自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 ( 包括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之 日) 或 自每 一 开 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 该日 )三 年的 期间 。本 基 金每个 开放 期最 长不 超过1 个月 ,最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ii 短不少 于5 个工 作日 ,开 放 期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 且基 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开放 期的2日 前进 行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依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人 所 管 理 的 其它 基 金 的 业绩 并 不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4 年12 月20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4 年9 月30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 分 已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iii 目





录 重要提 示 ..................................................................... I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 2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0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0 九、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和 开放期 ................................................ 31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2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跨 系统 登记 等其 他业务 .......................... 38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40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 48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50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1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5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6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57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8 二十、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1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3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4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64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64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65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66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66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68 附件二 :托 管协 议摘 要 ........................................................ 86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i 一、绪 言 《工银瑞信 纯债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 募说 明书 ”或 “招募 说明书 ” ) 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 相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工银瑞信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合 同” ) 编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工 银 瑞 信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风 险、 费 率等 与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解释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 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 或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工银 瑞信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工 银瑞信纯债定期 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招募说明书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工 银瑞 信纯 债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工 银瑞信纯债定期 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工 银瑞信纯债定期 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指《工 银瑞信 纯债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 公 告书》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 2013 年 3 月 15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同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上市 规则 》 : 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清 算 和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 确认、代 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 为 工银瑞 信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 托代为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 人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券 市 场,并 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 批准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 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期满,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 机 构验资并向中 国证监会 办 理备案 手续 后, 中国 证监 会的书 面确 认之 日 ; 封闭期 : 本基金 的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三 年 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三 年。首 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首 个开放期 , 下一个 封闭期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的三 年,以此 类 推。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开放期 : 本基金 自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开 放期,期 间 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 本基 金每个开放期最 长不超 过 1 个月, 最短 不少 于 5 个 工 作日,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 以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且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开 放期 的 2 日前 进行公 告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在基 金开 放期 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 要求基 金管理人将其持 有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在本 基金单个开 放日 内,基金 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 回 申请总 份额扣除申购申 请总份额 之余额)与净转 出申请份 额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 (基金 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 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之和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上市交 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 人通过场 内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 方 式买卖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场外: 指不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 机构和场 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 金 份额的 认购、申购和赎 回也称为 场外认购、场外 申购、场 外 赎回; 场内: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 购 和赎回 等业务的销售机 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 份 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 内认购、场内申 购、场内 赎 回; 日常交 易: 场外申 购和赎回等场外 基金交易 ,以及场内申购 和赎回及 买 卖等场 内基 金交 易;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 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 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跨系统 转登 记: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 业 务规则 进行的本基金份 额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 册 登记人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 和 其他基 金业务的具有基 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机构, 其中可通 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 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 构必须 是 具有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证券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给 投资 人 开立的 用于记录投资人 持有证券 的 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和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 记录 在 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机构的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 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基金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的 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 指在开 放期内,基金管 理人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 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内受理投 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日期 ; T +n 日: 指T 日 起( 不包 括 T 日) 的第n 个工 作日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 资产投资 所得股票红利、 股息、债 券 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和其他合法 收入以及 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本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及 票据价值 、 银行存 款本息、债券的 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款 项、缴存 的 保证金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余额 总数后得 出 的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 的法 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其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其 做出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无法 预见、无法克服 、无法避 免的任何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 、 政府征 用和没收、法律 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系 统故障、 恐 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 以及其 他突 发事 件。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中国银 监会 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2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陈焕祥 先生 , 董 事长, 经 济学硕 士, 现任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集 团派驻 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 专职 派出董监事。1984 年加入 中国工商银行,曾任 中国 工商银行 四川省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中国工 商银 行贵 州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中 国工商 银 行 三峡分 行 ( 副厅 级) 行长 、 党委书 记等 职。 目前 兼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四 川省 分行 资深专 家、 工银金 融租 赁公 司董 事长 及四川 省第 十二 届人 大常 委、财 经委 副主 任。 Neil Harvey 先生 ,董事 ,瑞士信 贷( 香港) 有限 公 司董事总 经理, 常驻香 港 。现 任香港首 席执行 官和大 中 华地区联 席首席 执行官 , 负责私人 银行和 财富管 理 部与投 资银行部 的各项 业务。 他 目前还是 亚太地 区资产 管 理副主席 以及亚 太地 区 管 理委员 会成员 。Harvey 先生从 事投资银 行和资 产管理 业 务长达 27 年, 在亚太 区 工作达 15 年, 拥有对 新兴市 场和亚 太区的丰 富知识 和深入 了 解。 Harvey 先 生在瑞 士信 贷集团 工作了 13 年, 曾在多 个 地区工作 ,担任 过多项 职 务,最近 担任的 职务是 资 产管理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 部亚太区 和全球 新兴市 场 部主管 。Harvey 先生还 担 任过亚洲 (不 含日本 ) 投 资银行 部和固定 收益部 主管 。 Harvey 先生 是瑞士 信贷集 团 全球新兴 市场固 定收益 业 务的创 始人, 曾 担任过 多项高 管 职务, 负 责澳大 利亚、 非 洲、 日本 、 拉美 、 中东 、 土耳其 和俄罗斯 的业务 。 郭 特华 女士 :董 事, 博士 ,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银 瑞 信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计 划 部 副处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处 长、 副总 经理。 库三七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 任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工银 瑞 信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工银 瑞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中 国 工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方庄 支行副 行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办公 室秘 书, 中国 工商银 行 信 贷管理 部、 信用 审批 部信 贷风险 审查 处长 , 中 国工 商银行 (亚 洲)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中国工 商银 行香 港分 行总 经理。 王一心 女士 , 董事 , 高 级经 济师 ,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 管理与 投资 者关 系部 高级 专家、 专职董 事 。 历 任中 国工 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 公司 业 务二部 、 营业 部 ) 副 总经 理; 中国 工 商银行 营业 部 历任 副处 长 、处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技术 改造 信贷 部经 理。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 专职派 出董 事, 于 2004 年 11 月获 得国 际内 审协 会注册 内部 审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 书。 历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清 算中心 外汇 清算 处负 责人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监 督局 外汇 业务 稽核 处副处 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内部 审计局 境外 机构 审计 处处 长, 工 行悉 尼分 行内 部审 计师、 风险 专家。 刘国恩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生 导师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 光 华卫生 经济 与管 理研 究院 执行院 长 , 北京 大学 中国 卫生经 济研 究中 心主 任。 目前担 任 国 务院医 改专 家咨 询委 委员 , 中 国药 物经济 学专 业委 员会主 任委 员。 曾执 教美 国南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1995-1999 ) 、 美 国 北 卡 大 学 (2000- 终 身 教 职 ) 。 历 任 中 国 留 美 经 济 学 会 2004-2005 届 主席 、国 际医 药经济 学会 亚太 联合 会主 席。主 要研 究方 向为 发 展 与卫生 经 济学, 医疗 保险 与医 改政 策分析 。


孙祁祥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现任 北京 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 教授 , 博士生 导师, 享受 国务 院政 府特 殊 津贴专 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 国保险 与社 会保 障研 究中 心主任 , 中国金 融学 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常务 理事, 中国 保 险学会 副会 长, 教育 部高 等学校 经济 学类学 科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美国 国际 保险 学会董 事会 成员 、 学 术主 持人, 美国 C.V. Starr 冠 名教 授。 曾任 亚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 主席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 局、 美国印 第 安纳大 学 、 美 国哈 佛大 学 、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 者 。 在 《经 济研 究 》 等 学术 刊物 上发表 论文 100 多 篇, 主持 过 20 多 项 由国家 部委 和国 际著 名机 构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 Jane DeBevoise 女 士, 独 立 董事, 香港 大学 艺术系 博 士, 历 任银 行家 信托公 司 (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 并)董 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 海姆基金会副主席 及项目 总监、香 港政府 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员 、 香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馆 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 2003 年至今担任香港亚洲 艺术 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 主席 ,2009 年至 今担任美国亚 洲艺术文 献库总 裁。 2、监 事会 成员 史泽友 先 生: 监 事, 高级经 济 师。1994.10-2004.11 历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营 业部副 总 经理、 总 经 理。2004.11-2011.07 历 任中 国工 商 银行内 部 审计 局 昆明 分局 局 长、 成 都分 局局长 、内 部审 计局 副局 长。2011.07 至今 ,任 中国 工商银 行专 职派 出董 事( 省行行 长 级)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 信贷集 团) , 先后 担任 全球 投资银 行战 略部 助理 副总 裁、 亚 太区 投资 银行 战略 部副总 裁、 中国区 执行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资 产管 理大 中国 区首 席运营 官。 张舒冰 女士 : 监 事 , 硕 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 担 任主任 科员 。2005 年 7 月 加入工 银瑞 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 合管理 部 翻译兼 综合 ,2007 年至 2012 年担 任战 略发 展部 副总 监,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任职 于 机构客 户部 ,担 任机 构客 户部副 总监 及总 监职 务;2014 年 9 月至 今, 担任 机 构产品 部 总监。2014 年 11 月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洪波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ACCA 非执 业会 员 。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 事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2008 年至 2009 年任 民生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监察 稽核 总部 业务主 管; 2009 年 6 月加 入工 银瑞 信 法律合 规部 ,现 任 内 控及 稽核业 务主管 。 倪莹女 士 : 监事 , 硕士 。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 任副 科长 、 科 长, 校 团委 副书 记。 2009 年至 2011 年就 职于 北京 市 委教工 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 任副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 碧艳 女士 :硕 士, 国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现 任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 长,兼 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 理(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工银 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 。 1997-1999 年 中国 华融 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 经理 ,2000 -2005 年中 国华 融 资产管 理 公司投 资银 行 部 、证 券业 务部高 级副 经理 。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毕 万英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士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 工 银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00 年 5 月至 2004 年 8 月 任职 于美 国 The Vanguard Group , 担 任 数 量 工 程 师 ;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10 月 任 职 于 美 国 Evergreen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 Investments , 担任 固定 收 益部总 经理 助理 ; 2005 年 10 月至2007 年6 月 任职 于 美国ING Investment , 担任 风险 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2007 年6 月至2013 年1 月任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担 任风 险管 理部总 监( 首席 风险 官)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杜海涛先生,17 年 证券从 业经验; 先后在宝盈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 金经 理助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 基金 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 银瑞信, 现任投 资总 监 兼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 担任工 银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担 任工 银双 利债券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2007 年5 月 11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8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6 月 21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纯 债定 期开放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7 日 至今 ,担 任 工银货 币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8 月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月 月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10 月 31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福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 1 月 27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薪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14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 益负 责人 ;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 , 担 任全 国 社 保 基金二 零四 组合 和三 零四 组合基 金 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 信,现任 投资总监, 兼任 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 )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工 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2011 年起担任全国 社保组合 基金经 理;2008 年 4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添利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2 月 10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四 季收 益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3 月 6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增 利分级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杜海涛 先生 ,简 历同 上。 何江旭 先生 ,17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 报、金 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长 基金 的基 金 经 理, 基金管 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总 监 ; 2009 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 任权益投资总监, 兼 任工 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联席总经 理;2010 年4 月12 日至 2014 年7 月30 日, 担 任工 银核心 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7 月30 日, 担任 工银 消费 服务 行业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曹冠业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东方汇理担任结构基 金 和亚 太股票 基金 经理 , 香 港恒 生 投资管 理公 司担 任香 港中 国股票 和 QFII 基金 投资 经 理; 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 益投资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 兼 任工 银瑞 信资 产 管理 ( 国 际) 有限公 司权 益投 资总 监 ;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担 任工 银核 心价值 基金基 金经 理 ;2008 年2 月14 日至2009 年 12 月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金 基 金经理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 2009 年5 月18 日至2014 年6 月12 日, 担任 工银 成 长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10 月 24 日至2014 年6 月12 日, 担 任工银 主题 策略 股票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9 月23 日至2014 年6 月12 日, 担 任工 银瑞 信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11 月11 日至2014 年6 月12 日, 担任 工银 瑞 信信息 产业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10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研究 部 总监 。2012 年2 月 14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瑞 信添 颐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1 月18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双利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12 月5 日, 担任 工银 瑞信60 天 理财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 2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红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核心 价 值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0 月 23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信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 理;2014 年11 月 18 日 至 今,担 任 工 银瑞 信医 疗保 健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欧阳凯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 现 任固 定 收益部 联席 总监 。2010 年8 月 16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 双利债 券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 保本混 合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2 月7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保本 2 号混 合型 发起 式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6 月26 日 起至 今担任 工银 瑞信 保 本 3 号 混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信 用 纯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19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新 财 富灵活 配 置混合 型基 金 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 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 策略 及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法》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法》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4 、为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本基 金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发行 的股 票或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由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 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5、本基金管理人将加 强人 员管理,强化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行 为: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2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 场秩序 ;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理人、被代 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 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 险, 确 保 基金 财务和 公司 财务 以及 其他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从而 最大 程度地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本公 司建 立了科 学合 理、 控制 严密 、 运 行高效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部 控 制制度 是公 司为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机 制 、 管理 方法 、 操作 程序与 控 制措施 的总 称。 它由 章程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度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 部分 组 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内 控目 标、 内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和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公司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险 管理 制度 、 投 资管 理制度 、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 信息 披 露制度 、 档案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 财 务 管理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人 力资 源 管理制 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进 行了 具体规 定。





(1) 风 险管 理制 度 风险管 理制 度由 风险 管理 的目标 和原 则、 风险 管理 的机构 设置 、风 险类 型的 界定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3 风险管 理的 措施 、 风 险管 理的制 度、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监督 与评 价等 部分 组成 。 风险 管理 的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 交易 风险 管理制 度 、 财务 风险 管理 制度以 及 岗 位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 岗 位职 责 、 反 馈制 度 、 保密制 度 、 员 工行 为准 则 等程序 性风 险管理 制度 。





(2)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投 资管 理制 度包 括基 金投资 管理 的原 则、 投资 研究、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 投资的 风险控 制与 绩效 评估 、 投 资授权 制度 、 股 票池 管理 、 投资指 令审 核、 投资 指令 实时监 控、 投资限 制管 理、 投资 禁止 行为等 方面 内容, 适 用于 基 金投资 的全 过程 。





(3) 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组 织、 指 导监察 稽核 工作 , 督 察长 由总经 理提 名, 经董 事会 聘任, 对董事 会负 责, 报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督 察长 有权 参加 或 者列席 公司 董事 会以 及公 司业务 、 投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 关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 关文件 、 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 报 告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执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 人员 , 明 确规定 了监 察稽 核部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职 责和工 作流 程。 监察 稽核 制度包 括 监 察稽核 体系 、 监 察稽 核工 作内容 、 监 察稽 核方 法和 程序等 。 通 过这 些制 度的 建立 , 监 督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和人 员遵 守法律 、 法规和 规章 的有 关情况 ; 评估公 司各 业务 部门和 人 员 执行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各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 规章 的情况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 制应当 包括公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构、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 提高 经济效 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3、内部 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检 验, 提出 对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改 和完 善方 案,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行 风 险 管理和 合规 性控 制, 对公 司内部 稽核 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审 查和 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告 ; 董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4 事会下 设资 格审 查与 薪酬 委员会 , 负 责对 股东 推荐 的 董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 员资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 查, 拟定董 事、 监事 、 高 级管 理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 策, 报股东 会 或 董事会 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 彻 公司董 事会 制定 的 经 营方 针及发 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行 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经 营 管 理活动 中的 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员 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金 投 资 和风险 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是基 金的 最高 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合理 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风 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 董 事会 下属 的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 风险 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 性事 件 和 重大危 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危 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中 的 重 大问题 和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估 ; c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 资产分 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 防 线。 在公 司内 部建 立科 学 、 严 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 授权制 度 、 资 产分 离制 度 等, 在相 关 部门和 相关 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沟 通制 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为 内部 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 发挥督 察长 和法 律合 规部 对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业 务全 面监 察稽 核作用 ,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第 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 呈报渠 道 。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时 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理 。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授 权 制 度,建 立了 清晰 的业 务报 告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 部门在 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业 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 监 察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合 理性 、 完备 性 和有效 性, 监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 及 时提 出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5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 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 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王 涛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 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 行之 一。 交 通银 行先 后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 香 港联交 所、 上交 所挂 牌上 市, 是 中 国 2010 年上 海世 博会 唯一 的商业 银行 全球 合作 伙伴 。交通 银行 连续 五年 跻身 《财富 》 (FORTUNE) 世界 500 强 , 营业收 入排 名第 243 位 , 较上年 提升 83 位 ; 列《 银行家 》 杂志全 球 1,000 家最 大银 行一级 资本 排名 第 23 位 , 较上年 提 升 7 位 。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交 通银 行资 产总 额 达到人 民 币 6.17 万 亿元 , 实现净 利润 人民 币 368.95 亿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 年基 金、 证 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 备基金 从业 资格 , 以 及 经 济师 、 会计 师、 工程 师和 律师 等 中高 级 专 业技 术 职 称, 员工 的 学历层 次较 高, 专业 分布 合理, 职业 技能 优良 ,职 业道德 素质 过硬 ,是 一支 诚实勤 勉 、 积极进 取、 开拓 创新 、奋 发向上 的资产 托 管从 业人 员队伍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 生 2013 年 10 月 至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长 ,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本 行副 董事 长、执 行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6 董事、 行长。 牛先 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 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获学 士 学位 ,1997 年毕业 于 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 学院 技术经济专业,获硕 士学 位,1999 年 享受国务院颁 发的政府 特殊津 贴。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 生 2013 年 11 月起 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 起任 本行 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中国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责 任 公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行 执行 董事 、 副 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本 行 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 任本 行董 事、 行 长助理 ;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 行行 长助 理;1994 年至 2001 年 历任 本行 乌鲁 木齐分 行 副行长 、行 长, 南宁 分行 行长, 广州 分行 行长 。彭 先生 1986 年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研究 生 部获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 钱文挥 先生 ,执 行董 事、 副行长 。 钱先 生 2007 年 8 月 起任 本 行执行 董事 、 副行 长,2004 年 10 月至 2007 年 8 月 任本 行副行 长( 其中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1 月兼 任 本行上 海分 行行 长) 。钱 先 生 1998 年于上 海财 经大 学获 工商 管理硕 士学 位。 刘树军 先生 ,资 产托 管部 总经理 。 刘先生 2012 年 5 月 起任 本行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起任 本行 资产 托管 部副总 经理 ,2011 年 10 月 前历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长春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 农行 总 行办公 室 正处级 秘书 , 农 行总 行信 贷 部工业 信贷 处处 长, 农行 总 行托管 部及 养老 金中 心副 总经理 , 本行内 蒙古 分行 副行 长。 刘先生 管理 学硕 士, 高级 经济师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4 年 三季 度末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114 只。 此外 ,还 托管 了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保险 资 产、 企业 年金 、QFII 、QDII 、 信托计划 、 证券 公司 集 合资产 计 划、ABS 、 产业 基金 、专 户理财 等 12 类 产品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保 证资产 托管部 业务 规章 的健 全和 各项规 章的 贯彻 执行 ,通 过对各 种风 险的 梳理 、评 估、监 控 , 有效地 实现 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监 控和 管理 , 确 保业 务稳健 运行 , 保 护基 金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益。 2、内 部控 制原 则 (1)全面性原则:通 过各 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 门内 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 内部 控制 机制覆 盖各 项业 务 、 各 个 部门和 各级 人员 , 并渗 透 到决策 、 执行 、 监督 、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节 ,建 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监 督机 制。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7 (2)独立性原则:交 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 责受 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 基金 资产与 交通 银行 的自 有资 产相 互 独立 , 对 不同 的受 托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 账管理 。 (3)制衡性原则:贯 彻适 当授权、相互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设置 上确 保各 处室和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 互牵制 , 并 通过 有效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4)有效性原则:在 岗位 、处室和内控处室三 级内 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 成科 学合理 的内 部控 制决 策机 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 通过 行之 有效 的控 制流 程、 控 制措 施,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保障 内控 管理 的有 效执 行。 (5)效益性原则:内 部控 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 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 的风 险控 制要求 相适 应, 尽量 降低 经营运 作 成 本,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目 标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 等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 制定了 一整 套严 密、 高效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制度 , 确保 基金 托管 业务运 行 的 规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括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 管理暂 行办 法》 、 《 交通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业务 风险 管理 暂行 办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项 目开发 管理 办法 》 、 《 交通 银行资 产 托管部 信息 披露 制度 》 、 《 交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保密 工作制 度》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业 务 从业人 员守 则》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部业 务资 料管 理制度 》 等, 并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基金 业务的 发展 不断 加以 完善 。做到 业务 分工 合理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立 ,业 务管 理制度 化 , 核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 管理 ,有关 信息 披露 由专 人负 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 事中 控制 和事 后稽 核的 动态 管理过 程来 实施 内部 风险 控制 , 为 了保障 内控 管理 的有效 执行 ,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计 师 事 务所对 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内 部控 制评 审。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 的申 购资金 的到 账 与 赎回 资金 的划付 、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 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等有 关证 券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行为 , 应当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认 并进 行调 整。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及时 纠正 的, 基金 托 管人须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8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四) 其他 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受到 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及 其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 责基金 托管 业务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理 公司 无兼 职的 情况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66583110 联系人 : 王 秋雅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场 内代 销机 构 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 金代 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 场内会员单位 。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3、场 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 -58781234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9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杭 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 -85108195


传真:0571 -8510657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 —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 国泰君 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6) 中国银 河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东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1) 中信证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 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 址: www.zxwt.com.cn (12)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 -54033888


传真:021 -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1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18 、19、36、38 、39、41 、42 、43、 44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 -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15)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中 心A栋第18 层-21层 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 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7) 华泰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 江 苏省 南京 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3 电话:025 -84457777


传真:025 -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8)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 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0)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1)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4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 -58560666


传真:010 -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3)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4)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人 :汪 尚斌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25)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期货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5 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永成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6)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2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8)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0)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2)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239 号8 号楼 4 楼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 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7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3)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4)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5)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企大 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36)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8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7)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38)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82 联系人 :刘 鑫


客服电 话: (027 )87618889


公司网 址:http://www.tfzq.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等 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注册登 记业 务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崔巍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三)律师事务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05 室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电


话 : (021)51150298 传


真 : (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梁丽 金 、 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吴海霞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 真: (021 )23238800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业 务规 则 》 等 有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基金 合同 , 并 经 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2012年5月7 日证 监许 可〔2012〕625 号 文核 准 公 开募 集。 (二) 基金 类别 、运 作方 式 及存续 期间 基金类 别: 债券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或 自每 一开 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三年 的期 间。 本 基 金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三年 。 首 个封 闭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首 个开 放期 , 下 一个 封闭期 为 首 个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的三年 ,以 此类 推。 本基 金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 本基金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 期,期 间可 以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 本基金 每个 开放 期最 长不 超过 1 个月 ,开 放期 的具 体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 期时间 中止 计算 , 在 不 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次 日起 , 继 续计 算该开 放 期 时间,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要 求。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三)


基 金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0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6 月 21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20 个工 作日达 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2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说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八、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具 备以 下上 市 条件 , 经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申请 , 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 起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1、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募 集 且基金 合同 生效 ;


2、基 金合 同期 限为 五年 以 上;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一千人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二)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 上市 规 则》等 有关 规定 ,包 括但 不限于 :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 为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三)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四)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 行情 发布 系 统同时 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五)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1 (六) 暂停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不 再具 备本 条第 (一 ) 款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2、违 反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市 ;


3、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上市 公告 。


(七) 恢复 上市 的公 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本基 金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恢 复 上市公 告。


(八) 终止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 证券 交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易 , 基金管 理人 报经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九 ) 相 关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规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且 此修 改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九、基 金份额的封闭期和 开放期 (一) 基金 的封 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或 自每 一开 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三年 的期 间。 本 基 金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三年 。 首 个封 闭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首 个开 放期 , 下 一个 封闭期 为 首 个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的三年 ,以 此类 推。 本基 金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 务 。 (二) 基金 的开 放期 本基金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 期, 期间 可以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本 基金 每个 开放 期最 长不超 过 1 个月 , 最 短不 少于 5 个工 作日 , 开 放期 的具体 时间 以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且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开放 期 的 2 日 前进 行公 告。 如在 开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2 放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 开 放期时 间 中止计 算, 在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日 起 ,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时 间 , 直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 求。 (三)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示 例 比如,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1 月 6 日生 效, 则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三 年, 即 2012 年 1 月 6 日至 2015 年 1 月 5 日。 假设 第一 个开放 期 时间 为1 个 月, 则第 一个 开放期 为 自 2015 年1 月6 日至 2015 年 2 月 5 日; 第 二个封 闭 期为第 一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 起的 三年 , 即 2015 年 2 月 6 日至 2018 年 2 月 5 日 , 以 此类推 。 十、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每个 封闭期 间投 资人 不能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基 金份 额, 但可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后通 过证 券交易 所转 让基 金份 额。 (一)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场所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使用 基金 账户 ,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 、 场 外代销 机构 柜台 系统 办理 场外 的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基 金投 资人也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 理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场 内代销 机构 为具 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 单位。 投资人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外代 销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 务或 按基 金 管理人 和场 内、 场外 代销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 金场内 、 场 外代销 机构 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发 售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资人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交 易业务 的, 投资 人可 以以 电话 、 传真或 网上 交易 等形 式进 行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法 详见 销售 机构 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人办 理 基 金申 购 、 赎回 等业务 的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日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 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并提 前公 告, 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自首 个封 闭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本 基 金进入 首个 开放 期, 开始 办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本基金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一 个 工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3 作日起 进入 下一 个开 放期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次 申购 、 赎 回开 放期 之前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始与 结束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开 放期 之外 的日 期不 接受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 。 开 放期 以及 开放 期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具体事 宜见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管 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的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 时间内撤销,在规定 的时 间以 外不得 撤销 ;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 , 场外的基金 份额赎 回遵 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对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赎回处 理 时, 认购 、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认购 、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 额 后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5、投资人通过场外申 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的 深圳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通 过场 内申购 、 赎回应 使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 公 司开立 的证 券账 户( 人民 币普通 股票 账户 和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 ; 6、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等 业务,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申购 、赎 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的 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的 原则 实 施 2 日 前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予 以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人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4 赎回申 请日(T 日),并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 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请 , 投资人可在 T+2 日起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 的确认情 况。 基金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 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 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注 册登记 机构 可根 据 《 业务规 则》 ,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时 , 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 申购无 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投 资人 ,由 此产 生的 利息等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赎回时 , 当投 资人 赎回 申 请成功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指示基 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 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内 将赎 回款项 划 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按 照 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 其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 则 赎回 款项顺 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出 并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场外申 购时 ,原 则上 , 投 资人 通 过代 销网 点每 笔申 购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电 子自 助 交易 系统 申购 , 每 个基 金账户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 心申购,首次最低 申购金 额为100万元人民 币,已在 直销中心 有认/申购 本公司旗 下 基金 记录的 投资人 不受 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单笔 申购最低 金额为1,000 元 人民 币 。 实 际操作 中,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体 规定 为准 。 场内申 购时 ,每 笔申 购金 额最低 为1000元 ,同 时申 购金额 必须 是整 数金 额。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 部赎 回。 实际 操作 中, 以 各代 销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0 份。 如遇巨额 赎回等 情况发 生 而导致延 期赎回 时, 赎 回 办理和款 项支付 的办法 将 参 照基金合 同有关 巨额赎 回 或连续巨 额赎回 的条款 处 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合理调整对 基金 份额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5 的申购 金额 、 赎 回份 额 及 最低持 有份 额 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的 2 日前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六)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申 购费 用后除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场内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截 尾 法 保留至整数位,不 足 1 份 部分对应的申购资 金将返 回给 投资人。场外 申购份 额的计算 以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 请当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用 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按 照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基金份 额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 费用 及其用途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 申 购费率 如下 表 。 投 资人 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场外申 购 M<100 万 0.8% 100 万≤ M<300 万 0.5% 300 万≤ M<5 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场内申 购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应按照 场外 申购 费率 设定 投资人 的场 内申购 费率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6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例:某 投资 人投资 1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对 应费 率 为 0.8%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0 元 ,若 投资 人 选择 场外 申购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0.8%) =9,920.63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 额 = 9,920.63/1.010 = 9,822.41 份 若 投 资 人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资人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9,822 份,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 分的申 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投 资人 。退 款金 额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822×1.010=9,920.22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920.22 -79.37=0.41 元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范围 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调 低本 基金 的赎 回费率 。 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如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2 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基 金投 资人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 资人采 用低 于柜 台费 率的 申购费 率 。 5、申购费用 由申购基 金份 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财产,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 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归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比例下 限 , 其 余部 分 用 于支 付注册 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八)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记 人 在 T+1 日为投 资人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2、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记 人 在 T+1 日为投 资人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 ,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2 日前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7 巨额赎 回是 指在 单个 开放 日内 , 本 基金中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份额 (基 金赎 回申 请总 份 额扣除 申购 申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 与 净转出 申请 份额 ( 基金转 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申 请 总份额 之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放 日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 基 金管 理人对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赎 回申 请应 于当 日全部 予以 办理 和确 认。 但对于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如 基金 管 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 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 会 对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赎回 款项 进行 延缓 支付 , 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延缓 支付 的赎回 申请 以赎 回申 请确 认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赎回金 额。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 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 人应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媒 体或 代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同 时以邮 寄 、 传 真或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 金管 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此时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向本基 金的 转入 申请 可按 同样的 方式 处理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2)证券交易场所在 交易 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的情 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 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除第 (5)项 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该 退回 款项产 生的 利息 等损 失。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8 2、在如下情况下,基 金管 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此 时, 本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转出申 请可 按同 样的 方式 处理: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证券交易场所在 交易 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3、暂停期间结束,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 少于两周,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 时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或 者最 迟于重 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基金管理 人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以上暂 停及 恢复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公 告规 定 , 不 适用 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开 放期 与封 闭期基 金运 作方 式转 换引 起的暂 停或 恢复 申购 与赎 回的情 形。 (十一)基金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人 可以 依 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 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 转 换。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 转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公 告 。 十一、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跨系统登 记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 登记 1、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 登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和结 算、 基 金 销售业 务确 认、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 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 机构 办理 。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构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 , 应与 代理 机构 签订委 托 代 理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9 算和结 算及 基金 销售 业务 确认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事 宜 中的权 利和 义务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3、本基金的份额采用 分系 统登记的原则。场外 认购 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 场内 认购 、 申购 或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账 户下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以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也 可以 直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基 金 份 额可申 请场 外赎 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位 (席 位 )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 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 或场 内赎回 的会 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行 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 记的 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或者 按照相 关 法 律法规 或国 家有 权机 关另 有要求 的方 式对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的 行为 。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 或 者是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国家 有权机 关 要求的 划转 主体 。其 中: 1、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 承 。 2、 “ 捐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其他 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会 团体 。 3、 “ 司法 强制执 行 ” 是 指司 法机关 依据 生效 的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或 者以 其他 方式 处 分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以办 理的非 交易 过户 情形 ,以 其公告 的业 务规 则为 准。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0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 直 接向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其指 定的 机构申 请办 理。 (五)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 以 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益 一并 冻结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或法 院判 决、 裁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相 关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申请 、转 出申 请、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 的转 托管申 请。 (六) 如相关法 律法规允 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 金份 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 按照 规定进行公告 。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并 保 持资 产流 动 性的 基础 上 , 力争 实现 超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 益 。 (二)投资理念 通过主 要投 资于 债券 、 银 行存款 、 债 券回 购等 固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具 , 并 从利 率、 信 用等角 度深 入研 究, 优化 组合, 获取 可持 续的 、超 出市场 平均 水平 的稳 定投 资收益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 、 中 期票 据、 次级 债、 企业债 、 公司 债 、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 资产支 持证 券 、 短 期融 资 券、 银行 存 款、 债券 回购等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 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 购和新 股增 发 , 可转 债仅 投资二 级市 场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其 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法 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月 、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后 三个 月的 期间 内, 基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开放 期内 现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不低 于5% 。 (四)投资策略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1 本产品 的主 要投 资策 略包 括: 期 限配 置策 略、 类 属 配置策 略、 期限 结构 策略 及证券 选择策 略,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发 掘和 利用 市场失 衡提 供的 投资 机会 , 实现 组合 资产的 增值 。 1、期 限配 置策 略 为合理 控制 本基 金开 放期 的流动 性风 险, 并满 足每 次开放 期的 流动 性需 求, 本基 金 在每个 封闭 期将 适当 的采 取期限 配置 策略 , 即将 基金 资产所 投资 标的 的平 均剩 余存续 期 限与基 金剩 余封 闭期 限进 行适当 的匹 配 。 2、期 限结 构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 主 要影响 因素 是 宏 观经 济基 本面以 及货 币政 策 , 而 投资 人 的 期限偏 好以 及各 期限 的债 券供给 分布 对收 益率 形状 有一定 影响 。 对收 益率 曲线 的分析 采 取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法。 定 性方 法为:在 对 经 济周期 和货 币政 策分 析下 , 对收 益率 曲线形 状可 能变 化给 予一 个方向 判断 ; 定 量方 法为 : 参考 收益 率曲 线的 历史 趋势, 同时 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 给分布以及投资人 的 期 限 偏 好 , 对 未 来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做出 判 断。 在对于 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变 化 和变 动幅 度做 出判 断的 基础上 , 结合情 景分 析结 果, 提 出可能 的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包 括: 子弹 型策 略、 哑铃型 策略 、梯 形策 略等 。 3、类 属配 置策 略 对于债 券资 产而 言, 是信 用债、 金融 债和 国债 之间 的比例 配置 。 当 宏观 经济 转向衰 退周期 , 企 业信 用风 险将 普遍提 高, 此时 降低 信用 债投资 比例 , 降 低幅 度应 该结合 利差 预期上 升幅 度和 持有 期收 益分析 结果 来进 行确 定。 相反, 当宏 观经 济转 向复 苏, 企 业信 用风险 普遍 下降 , 此 时应 该提高 信用 债投 资比 例, 提高幅 度应 该结 合利 差预 期下降 幅 度 和持有 期收 益分 析结 果来 进行确 定 。 此外 , 还将 考察 一些特 殊因 素对 于信 用债 配置产 生 影响, 其中 包括 供给 的节 奏, 主 要投 资主 体的 投资 习惯, 以及 替代 资产 的冲 击等均 对信 用利差 产生 影响 , 因此 , 在 中国市 场分 析信 用债 投资 机会 , 不 仅需 要分 析信 用 风险趋 势, 还需要 分析 供需 面和 替代 资产的 冲击 等因 素, 最后 , 在预 期的 利差 变动 范围 内, 进 行持 有期收 益分 析, 以确 定最 佳的信 用债 投资 比例 和最 佳的信 用债 持有 结构 。 4、证 券选 择策 略 根据发 行人 公司 所在 行业 发展以 及公 司治 理 、 财 务状 况等信 息对 债券 发行 人主 体 进 行评级 , 在 此基 础上 , 进 一步 结 合债 券发 行具 体条 款 ( 主要是 债券 担保 状况 ) 对 债 券 进 行评级 。 根据 信用 债的 评 级, 给予 相应 的信 用风 险 溢价 , 与 市场 上的 信用 利 差进行 对比 , 发倔具 备相 对价 值的 个券 。 本基金 投资 于信 用类 产品 的债项 评级 应 为 AA 以上 ( 含AA)。 5、短 期和 中长 期的 市场 环 境中的 投资 策略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2 在一般 情况 下, 本基 金坚 持中长 期投 资理 念, 对于 投资组 合中 的债 券进 行中 长期 投 资。 但是 , 由于 市场 的波 动, 亦会导 致证 券 的 价格 在短期 内偏 离其 合理 价值 区间 , 在 此 种情况 下, 本基 金可 能进 行短期 波段 性操 作, 具体 表现在 以下 几个 方面 : 1)所买入的证券在短 期内 出现价格急剧波动, 严重 高出其合理价值区间 ,本 基金 将全部 或者 部分 卖出 该证 券, 以 实现 投资 收益, 而 市场价 格经 过自 身内 在机 制调整 , 重 新回到 合理 价值 区间 时再 重新买 入。 2)由于市场出现未能 预见 的不利变化,导致前 期投 资决策的基础条件不 复存 在, 此时, 为有 效控 制投 资组 合风险 ,本 基金 亦将 进行 短期操 作。 6、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品种 投 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 证 券(ABS ) 、住房抵押贷 款 支持证券(MBS ) 等 在内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定 价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包括 市场 利率 、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质 量、 提前偿 还率 等。 本基 金将 深入分 析上 述基 本面 因素 , 并 辅助 采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数 量 化 定价模 型, 评估 其内 在价 值。 (五) 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流 程, 具体 包括投 资研 究、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和 风险管 理 及 绩效评 估等 全过 程, 如 图1 所示 。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3 图 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 管理程序 1、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投 资 与 研 究 方 面 , 实 行 投 资 策 略 研 究 专 业 化 分 工 制 度,由 基金 经理 与研 究员 组成专 业小 组, 进行 宏观 经济及 政策 、产 业结 构、 金融市 场 、 单个证 券等 领域 的深 入研 究, 分别从 利率 、 债 券信 用风险 、 相 对价 值等 角度 , 提 出独 立 的投资 策略 建议 , 经 固定 收益投 资团 队讨 论, 并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后形 成固定 收 益 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该投资策略是公司未来一 段时间内对该领域的风险和收益的 判 断,对 公司 旗下 管理 的所 有基金 或组 合的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投资 具有 指导 作用 。 各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 专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 策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 提 出下 一阶 段投资 策略 , 每 周定 期举 行策略 评估 会议 , 回 顾本 周的各 项经 济数 据和 重大 事项, 分析 其对季 度投 资策 略的 影响 ,检讨 投资 策略 的有 效性 ,必要 的时 候进 行调 整。 2、投 资决 策 基 金 经 理 在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总 体 投 资 策 略 的 指 导 下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投 资 目 标、投 资范 围及 投资 限制 等规定 ,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计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小 组 研究小 组 久期配 置/ 期 限结构 配置 类属配 置 个券选 择 组合构 建 绩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中央交 易室 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信 用 、 转 债 个 券 研 究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4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决 定基 金总体 投资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方 案, 审 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计 划,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 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管 理的 重大问 题。 3、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的 决议 , 在 权限 范围 内, 评 估债 券的 投资 价值 , 选择 证券构 建基 金投 资组 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 常管理 。 4、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水 平 及 基 金 的 投 资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报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抄 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投资 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管 理建 议。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 基金经 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进行 风险 提示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三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率 。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是 指 每 年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网 站 上 发 布 的 三 年 期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存 款基 准利率 ”。 本基金 选择 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税后 收益 率作 为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原 因如 下: 本基金 是定 期开 放式 债券 型基金 产品 , 封 闭期 为三 年 。 为满 足开 放期 的流 动性 需 求, 本基金 在投 资管 理中 将持 有债券 的组 合久 期与 封闭 期进行 适当 的匹 配 。 以 三年 期银行 定 期存款 税后 收益 率作 为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能够 使本基 金投 资人 理性 判断 本基金 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合理 地衡量 比较 本基 金的 业绩 表现。 如果今 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 则,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调整业 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管 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予 以公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八)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应符 合 以下规 定: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5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 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但 在每 次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开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间 内 ,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 限 制;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债券 回购 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4)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的 10%;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品种除 外;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信 用类 产品的 债项 评级 应 为 AA 以 上 ( 含AA ) 。 基 金持 有债 券 或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债券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后 择机予以 全部卖 出 ; (6)本基金 开放期内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监 管 部门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投资 限制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对 于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 大 比 例 分 红 等 集 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 基 金 净 资 产 规 模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增加 10 亿 元以上 的情 形 , 而 导致 证 券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调 整时 限 从10 个 交易 日延 长到3 个 月 。法律 法规 如有 变更 ,从 其变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6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发行 的股 票或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由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 当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4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 止(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327,874,184.22 90.74 其中: 债券


6,327,874,184.22 90.7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48,350,287.33 5.00 7 其他资 产


297,073,763.10 4.26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7 8 合计





6,973,298,234.65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29,828,000.00 2.5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29,828,000.00 2.53 4 企业债 券 2,976,648,184.22 58.0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472,142,000.00 28.72 6 中期票 据 1,749,256,000.00 34.13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6,327,874,184.22 123.47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2090 12 中兴 01 4,660,000 464,196,580.00 9.06 2 112093 11 亚迪 01 2,800,000 280,224,000.00 5.47 3 122165 12 国电 03 2,450,000 244,265,000.00 4.77 4 122153 12 京能 01 1,500,000 149,550,000.00 2.92 5 122059 10 重钢 债 1,100,000 110,330,000.00 2.1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8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6,463.5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41,217,849.0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5,809,450.5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7,073,763.10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三、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9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投 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未 来 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2012年6 月21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2014 年9 月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同 期 基 准的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4) (1) -(3) (2)-(4) 2012.6.21-2012.12.31 0.20% 0.07% 2.66% 0.01% -2.46% 0.06% 2013 年 2.52% 0.09% 4.25% 0.01% -1.73% 0.08% 2014.1.1-2014.9.30 8.34% 0.07% 3.18% 0.01% 5.16% 0.0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1.29% 0.08% 10.08% 0.01% 1.21% 0.07%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2 年 6 月 21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0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2年6 月21 日 生效 。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 本 基 金建仓 期为6个 月。 截至 报 告期末 , 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第 十四条 (三)投资范围 、 ( 八)投 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中的规 定: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 但在每 次开 放期 前三 个月 、 开 放期 及 开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 间内 , 基 金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限 制 ; 开放 期内 现金 及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于5% 。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值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债 券的 应计利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缴存 的保 证金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 息; (2) 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 利息; (3)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存 的 保证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4)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 (5) 应收 申购 基金 款; (6)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和应 计利 息; (7)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 (8) 其他 资产 等。 (二)基金 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本基 金的银 行存 款托 管账 户 ;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基金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本基金 的 名义在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系 统中开 立二 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 托管账 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案 。 开 立的 上述 基金 财 产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如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依据 新规 定执 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1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范围 。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并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法 律 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 他投资 等资 产和 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但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 有充 足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不 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应 收利息 后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 但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净 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 净 价) ,确 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 值。如有充足证据 表明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 地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净价) 进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值 。 (3)首次发行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2 (4)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 会指 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 并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全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 的资产支持证券,根 据行 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 准或 意见 并综合 考虑 市 场 成交 价、 市场报 价 、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线 等因 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 估 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4、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 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5、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上述 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 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 虑 市场各 因素 的基 础上 ,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 按最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发现 方应 及时 通知对 方 , 以约定 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以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对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 以 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顺 延 错误而 引起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值 后 ,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方约 定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将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 致 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财 产价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3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值 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 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产 时;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总 份额余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1、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 ( 含第 三位)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 时性。 当估 值或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价 出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 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计价 错误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金托 管人 ,按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进行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 理销 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 的原因 造成差错,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的,责 任人( “ 差错责任 方” )应 当对由于该 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差错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 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3、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先行支 付赔 偿金 。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 权向 责任 人追 偿。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的原则 处理 基金 估值 差错 。 (1)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 ,及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4 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 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由 此造 成或 扩大 的损 失由差 错 责任方 和未 更正 方依 法分 别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责任方对可 能导 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 责任 方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原 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 的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 金 财产 的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责 任方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由差 错责 任方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项目 ; (6)如果差错责任方 未按 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 偿, 并且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差错 责任 方进 行追 索, 并有权 要 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当事人, 根据 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项 第 5 条 款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5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六、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 行存 款利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 2、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 以在 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等 项目 后的余 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年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该年 度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90% ;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是 指 截至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期末 资产负 债表 中基 金未 分配 利润与 未 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3、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指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5、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方式 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 资,投资人可自主选 择, 如投 资人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红 利 ; 6、本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至日 )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 上述 基金收 益分 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 基 金期 末可 供分 配 利润 、 分 配原 则 、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 分 配方式 、 支付 方式 及有 关 手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6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 内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7、基 金 财 产划 拨支 付的 银 行汇划 费用 ; 8、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 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为 年费 率 0.6%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率为 年费 率 0.2%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7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 3、除管理费、托管费 之外 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前的 律师 费、 会计 师费 和信息 披露 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 调整 在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履 行了必 备的 程序 的条 件下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 商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 必 须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其他费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其 他 的 费 用,并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公 告或 备案 。 (六)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八、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目、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制 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8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须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在 2 日内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 告 。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 和网 站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在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的 过程中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 预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 担损失 ;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代 销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 披露 (1)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 就基 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定 媒体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更 新内容 截 至 每六个 月的 最后 一日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规 定在 公告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派出 机构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三)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 书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9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上市 日前 至 少 3 个 工作日 ,将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四)定期 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件 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定期报 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 刊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要 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在 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五)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上 市交易 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上 市交 易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六)临时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0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换 )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受 到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 基金代 销机 构;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6) 基金 份额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2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 露义务 。 (九)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和 招募 说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投资 人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 投 资人 可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一)暂停或延迟 信息 披露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值 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为 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 紧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 时; (5)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二十、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 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 再 投资 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操 作风 险 、其 他风险 及 本基 金特 有风险 。 (1) 市场 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的 风 险,本 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基 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的 波动 。 (2)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率 波动 也可能 导致 债券 基金 跌破 面值 。 基 金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变 化 的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在 利率波 动时 ,本 基金 的净 值波动 一般 会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2 (3) 信用 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另外 ,由于 交易 对手 违约 造成 的损失 也属 于信 用风 险。 (4) 再投 资风 险 债券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可 能 由 于 市 场 利 率 的 下 降 面 临 资 金 再 投 资 的 收 益 率低于 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 (5)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包括 由于 本基 金出 现 投 资人 大 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 的要求 所引 致的 风险 。 (6)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 险 。 (7)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机 、 代 理商 违约、 托 管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8)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根据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的 规定,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类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本基金 无法 完全 规避 发债 主体特 别是 公司 债 、 企 业债 的发债 主体 的信 用质 量变 化造成 的 信用风 险; 另外, 如果 持 有的信 用债 出现 信用 违约 风险, 将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较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波动 。 2)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 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 包括该日)3年的期 间。在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 期间,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面临 不能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风险 。 3)在开放期的最后一 日日 终,满足一定的情形 时, 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将于 该日 次日 终止 并根 据相关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 在 本基金 的运 作期 间,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面 临一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的风 险。 4)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 放日出 现巨 额赎 回的 , 基 金管理 人对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赎回 申请 应于当 日全 部予 以办 理和 确认 。 基 金经理 会对 可能 出现的 巨 额 赎回情 况进 行充 分准 备并 做好流 动性 管理 , 但当 基金 在单个 开放 日出 现巨 额赎 回被全 部 确认时 ,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有 可能 存在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风险 , 未 赎回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仍有 可能 承担 短期内 变现 而带 来的 冲击 成本对 基金 净资 产产 生的 负面 影 响 。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3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基 金合 同变 更 涉 及基 金合同 第十 节第 (二) 项 规定的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意 。 变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并自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之日 起生 效。 (2) 除上 述第 (1 ) 项规 定的情 形外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可对 基金 合 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该等 变更应当在 2 日 内由基金 管理人进行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终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的;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 在开 放期 最 后 一日 日 终发生 基金 合同 第五 节第 (五) 条约 定的 情形 的; (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发 生,应当按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 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 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3)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 5) 基 金清 算组 做出 清算 报告; 6)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4 7)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9)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立 后 2 日内应 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的成立 进行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做 出的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一 二十三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详见附 件二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 (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电话 1、自 助 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投 资人可 自助 进行 账户 信息 、 基 金 份额、 基金 净值 、基 金对 账单、 最新 公告 的查 询等 操作。 2、人 工服 务: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5 本公司 提供 每天24小 时的 人工服 务。 全国 统一 客户 服务电 话 为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客 户服 务 传 真:010-66583100 。 (二)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定制 资讯 服务 的投 资人, 提供 电子 邮件 、手 机短信 和彩 信形 式的 资讯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拨 打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在 服 务 定 制 栏 目 中 定 制 此 项 服务。 (三) 在线 客户 服务 本公司网站设置了“ 在线 客服” 、 网站论 坛、信 箱留 言等栏目,投资人可 以通 过在 线服务 渠道 开展 相关 咨询 。 在线客 服服 务时 间为 每天24 小时 。 客 户服 务电子 邮箱地址为 :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四) 关于 网站 服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品 信息 查询 、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 告信 息查 询、 基 金资讯 、 投资 策略 报告 、 交 易状态 查询 、 微博/ 微信/ 网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 等内 容的服 务 。 (五)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 线电话 、 电 子邮 箱、 传 真、 在线客 服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二十五 、其他应披露事 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 关于账 户查 询及 直销 交易 系统整 合升 级的 通知 ,2014-06-30; 2、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手续 费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4-07-02; 3、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 高 级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 从业 人员在 子公 司兼 职情 况的 公告,2014-07-17 ; 4、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 高 级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 从业 人员在 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公 告,2014-07-26; 5、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 高 级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 从业 人员在 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公 告,2014-08-02; 6、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原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为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实 行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4-09-23; 7、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中 天 嘉 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金销 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4-09-23; 8、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4-09-23;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6 9、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为 旗 下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惠 的公 告,2014-09-23 ; 10、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4-10-13; 11、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非现 场方 式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4-10-16; 12、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4-11-05; 13、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 高 级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 从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更 的公 告,2014-11-08; 14、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销 售 旗 下 部 分 基 金的公 告,2014-12-05 ; 15、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旗 下 部 分基金 的公 告,2014-12-12 ; 16、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公 告 , 2014-12-19。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 管理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 所,并刊登在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上 。 投 资人可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得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或复 制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七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工 银瑞信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 纯 债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工 银瑞 信 纯 债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执 照 (六)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业 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 以上第 (一 ) 至 ( 五) 项备 查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办公场 所、 营业 场所 , 第 ( 六)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 基 金 投 资人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7 二〇一 五年 二月 三日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8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1)基金投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据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金 的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直至 其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 为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 益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转 让或 者 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 提 起诉 讼 ; 9)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因,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 构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7)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2、基 金管 理人 的 的 权利 、 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管理 基金 财产 ;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 制订、修 改并 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 、申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9 购、赎 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决定 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 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 额, 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基 金赎 回费及 其它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费用 ;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以及 采取 其它 必要 措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 8)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 委托、 更换 适当 的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 依照 代销协 议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机 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10)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的申 请; 11)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2)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3) 按 照法 律法 规 , 代 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它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5)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7)选 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部机 构并 确定 有关 费率 ; 18)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合 同以 及依 据基 金合同 制订 的其 它法 律文 件所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 营方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0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6)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和 相应的 技术 设施 进行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该项 业务 ; 7)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 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8)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照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 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等 申请 , 及 时、 足 额 支付赎 回和分 红 款 项; 15)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6)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不少于 15 年; 1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9)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20)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能在 规定 时间 内发 出; 保 证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 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21)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22)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或者 由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3)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 承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1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4)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6) 公平 对待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和受 托资 产, 防止 在不同 基金 和受 托资 产间 进行 有 损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资 源分 配; 27)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28)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 ,如托 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的 ,不 予执 行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 ,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 了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有权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 以及 采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 益; 7)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监 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的基 金 和受托 资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 金、 受托 资产 之间在 名 册 登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本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按 规定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 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2 7) 按照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 协议的 约定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 理清算 、 交割事 宜;


8)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9)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 10)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2) 按规定 保存 有关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保 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等 不少 于 15 年; 1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从基金 管理 人处 接收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及调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转 换份 额;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8)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0)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2)不 从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本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由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 组成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每 一基金 份 额 具有一 票表 决权 。 2、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不包 括 基金合同 “五、基 金备 案”中约定的开放期 最后 一日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3 日终可 能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情形)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 的 转换 )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 根据法律法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 的 除外 ; (6)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7)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3、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 金 的申购费率、收费方 式或 调低 赎回费 率;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代 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规 则; (8)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4、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会议时 间、 地点 、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选 择确 定。 基金 管理 人未按 规 定 召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 理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4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 召集的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但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基金份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5、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日 前 40 天 在指 定媒 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 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 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及 截止 时间 。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 定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5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结 果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在符 合会议 通知 载明 形式的 前提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也 可 以采用 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表 决。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决 定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代理人身 份 证明 、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权 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者 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关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登 记资料 相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④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6 表,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条件 , 则 召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 表 决的 时间 ,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 数。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召 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 可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召 集 人提交 临时 提案 。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天提交 召集 人。 召集 人对 于临时 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天公布 。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 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 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 ,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 明 。 ② 程 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4)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 案进 行修改 或增 加新 的提 案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日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 会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7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进行 表决, 经合 法执 业的 律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50% 以 上多 数选 举产生 一 名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位 名 称)等 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 前 30 天 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2 天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8、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特 别决 议和 一般 决议: 1)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为有 效;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 金合同 的 重 大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方 式通过 ; 2)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 效,除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 的方式通 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8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果 。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如会 议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布 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 即 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拒 不配 合计 票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 议,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由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11、其他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9 (1) 本基 金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年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该 年度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90% ;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是指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至日 ) 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 未 分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数 ; (3)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指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5)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资人可自主 选择 ,如 投资人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红利 ; (6)本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 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至 日) 的时间 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 (7)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 对上 述基金 收益 分配 政策 进行 调整。 2、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 基 金期 末可 供分 配 利润 、 分 配原 则 、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 分 配方式 、 支付 方式 及有 关 手续费 等内 容。 3、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2 日 内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与基金 相关 的 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与基金 相关 的 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7) 基金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金 上市 费及 年费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0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 定。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为 年费 率 0.6%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率为 年费 率 0.2%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 (3)除管理费、托管 费之 外的费用由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前的 律师 费、 会计 师费 和信息 披露 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在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履 行了必 备的 程序 的条 件下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 商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5、其 他费 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其 他 的 费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1 用,并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公 告或 备案 。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投 资目 标 在控制 风险 并 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 力争 实现 超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 益 。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 、 中 期票 据、 次级 债、 企业债 、 公司 债 、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 资产支 持证 券 、 短 期融 资 券、 银行 存 款、 债券 回购等 固 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 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 购和新 股增 发 , 可转 债仅 投资二 级市 场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其 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法 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月 、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后 三个 月的 期间 内, 基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开放 期内 现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不低于5%。 3、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应 符 合以下 规定 : 1)本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等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80% ,但 在 每次 开放期 前三 个月 、 开 放期 及 开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 间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比 例限制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4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 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除 外; 5)本 基金 投资 于信 用类 产 品的债 项评 级应 为 AA 以 上(含 AA ) 。基 金持 有 债券 或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持有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债 券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后择机 予 以全部 卖出 ; 6)本基金开放期内 保 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2 政府债 券; 7)相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 门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对 于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 大 比 例 分 红 等 集 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 基 金 净 资 产 规 模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增加 10 亿 元以上 的情 形 , 而 导致 证 券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调 整时 限 从 10 个 交易 日延 长到 3 个 月 。法律 法规 如有 变更 ,从 其变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将 基金 财产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使 基金 承担 无限 责 任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 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发 行的 股票 或债券 ;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有 关规定,由国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4、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工作 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3 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总 份 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上 市交 易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 (七)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 涉 及本 基金合同第十节第( 二) 项规定的 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同意 。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自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之日 起生 效。 (2) 除上 述第 (1 ) 项规 定的情 形外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可对 基金 合 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该等 变更应当在 2 日 内由基金 管理人进行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的;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日 日 终发生 基金 合同 第五 节第 (五) 条约 定的 情形 的; (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发 生,应当按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 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 有从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4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 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3)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 5) 基 金清 算组 做出 清算 报告; 6)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9)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立 后 2 日内应 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的成立 进行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做 出的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 可首 先通过 友好 协商 或调 解解 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 解解 决的, 任何 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5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 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 分应 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供投 资人 查阅 , 基金 合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6 附件二 :托管协议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时 间: 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国 人民 银行银 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经营 结汇 、售 汇业 务。 注册资 本:618.85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7 (一)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对 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地方 政府 债 、 金 融债 、 央 行票 据 、 中 期票 据 、 商业银 行债 、 次 级债 、 企业 债、 公司债 、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 的纯 债部 分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短 期 融资券 、 银 行存 款、 债 券 回购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 购和新 股增 发 , 可转 债仅 投资二 级市 场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其 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法 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月 、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后 三个 月的 期间 内, 基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开放 期内 现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不低 于5%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 日起 开始 履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但 在每 次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开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间 内 ,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 限 制;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4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 支持证 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的 10%;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品种除 外; (5) 本基 金投 资于 信用 类 产品的 债项 评级 应为 AA 以上( 含 AA )。 基金 持 有债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8 券或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债 券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后择 机 予以全 部卖 出 ; (6)本基金 开放期内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监 管 部门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投资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 金合 同 》 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对 于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 大 比 例 分 红 等 集 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 基 金 净 资 产 规 模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增加 10 亿 元以上 的情 形 , 而 导致 证 券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调 整时 限 从 10 个 交易 日延 长到 3 个 月 。法律 法规 如有 变更 ,从 其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 基 金合同 》 的 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 生效之 日 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 督。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发行 的股 票或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由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8)法律法规或监 管 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9 (1)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单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电话 或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管 理 人 应定期 和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名单 后2 个 工作 日内 电话 或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 名单 自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 日生 效。 新名 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2)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易时,有责 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 险, 由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负 责 向相关 责任 人追 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 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 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据 以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 定期对账机制,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准 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 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另行 签订 书面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 划 拨、 账目 核对 、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 款证 实 书的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等 流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 职责 ,以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3)基金托管人应加 强对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 监督 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 协议、 账户 资料 、投 资指 令、存 款证 实书 等有 关文 件,切 实履 行托 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 利率 管理 、 支 付结 算等的 各 项 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守《关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 的 紧急通知》、《关 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 知》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并 与资 产 托管人 签订 《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风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0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金投 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基 金管理 人还应提供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执 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 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 要 求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 金拟 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本 、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已持有流通 受限证 券市值占资产净值 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整,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 令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 就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出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基 金 托管人 有 权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 时上 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 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 遵守 《 关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 资 中期 票据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并 与资产 托管 人签 订 《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经 董 事会批 准 的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制 制度 以及 基金 投资中期票据相关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提供 给资产 托管人,资产托管 人 对资 产管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额 度和 比例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 资 中期票据的,应根据《 托 管协议》及相关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资产托管人提 供其托 管基金拟购买中期 票据的 数量和价格、应划 付的金 额等执行 指令所 需相 关信 息, 并保 证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 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 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 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 投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1 资中期 票据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并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 时上 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8、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 其更新 , 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负责 更新 各自 的关 联方名 单 , 并在 名单 变更 后及时 提 交 给对方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 若无 法阻 止关 联交易 发 生 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交易 所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 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9、基金托管人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 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规 、 《 基金合 同 》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 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电 话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反馈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2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管 协议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立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及债 券托 管账 户, 是否 及时、 准确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否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 算交收 , 是 否按 照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进 行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 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用 基金 资产 、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如 无异议 , 应 在基金 管理 人给 定的 合理 期限内 改进 , 如 有异 议, 应做出 书面 解释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对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法规要 求 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 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或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托管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 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和债 券托 管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 和独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3 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 购、 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资产 没 有到达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并尽合 理努 力配 合基 金管 理人采 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 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合同》生 效时 募集资产的验证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 之日 前,投资人 的认购款 项只 能存入 有证券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格 的 商 业银 行 的 基金 募集专 用账 户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募 集 期 内产生 的利 息将 折合 成基 金份额 ,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 基金募 集期 产生 的利息 转 份 额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 之 日起10 日内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 规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 加 验资 的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募 集 到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 中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 金当日 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应 提供 充分 协助 。 (三)基金的银行存 款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 据中 国人民 银行 规定 计息 。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制 作、 保管 和使 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 回金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基 金 管 理人汇 总的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银 行存 款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 的任何 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 过申 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 户的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 金支 付, 并使 用交 通银 行企 业 网上银 行 (简 称 “交 通 银 行网银 ”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金 结算 汇划业 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的管 理应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 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 行账 户结算 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理 暂行 条例 实施 细则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中 国人民 银行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管 理的 通知 》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 及监 督银 行业管 理 机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4 构的其 他规 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 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证 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证 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托 管 人处开 立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结 算的 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五)债券托管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债 券 托管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 金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向 中国 人民 银行进 行 报 备。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申请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 中国外 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借 市场 交易 账户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 主协 议,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人 保存 。 (六)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开 立有关 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 款定 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及银 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由 于基金 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 有 效控制 的本 基金 资 产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相关 业务 程序另 有限 制除 外。 除本 托管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理 人在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5 代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尽 可能 保证 持有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传 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 7 个 工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按照 国 家 有关规 定执 行。 对于无 法取 得 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 的合同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 关 于证券 投资基 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 则>估 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 计 价有关 事项 的通 知》 及其 他法律 、 法规的规定。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 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以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 将 复核 结果反 馈 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 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但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 有充 足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不 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应 收利息 后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 但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净 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 净 价) ,确 定公允价值 进行 估 值。如有充足证据 表明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 地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净价) 进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值 。 (3)首次发行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 会指 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 并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6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全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 的资产支持证券,根 据行 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 准或 意见 并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报 价 、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线 等因 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 估 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4、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 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 值。 但是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上述 估值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场 各因 素的 基础上 ,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 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知 对 方, 以 约定 的方 法、 程 序 和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值 , 以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本基 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对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 以 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 内 (含 第三 位) 发 生差 错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先 行支付 赔 偿金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 认后按 以 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1、如采用本托管协议 第八 章 “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 核 ” 中估 值方法 的 第 1-4 进行 处理 时,若 基金 管理 人净 值计 算出错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 没有发 现 , 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人 或基金 支 付 赔偿金 , 就实际 向投 资人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实 际 情 况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进 行赔偿 ;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7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3、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上 述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有 关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 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 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按 新的 规定 执行 ; 如果 行业有 通行 做法 , 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双 方应 本着平 等 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四)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五)会计数据和财 务指 标的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确保 核对 一致。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 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月 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 定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国 证监 会 的 要求 公告 。 季 度报 表 的编制 , 应 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在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每 6 个 月公 告一 次 ,于截 止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 告。半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度 前 6 个月 结束 后的60 日内 公 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90 日内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约 定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表完 成当 日, 以约 定方 式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 人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8 在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15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20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 不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 告之日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以 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 章 ) 或 以 其他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确认 , 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 件审核 检 查。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负责 编制 和保 管, 并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真实 性、完 整性 和准 确性 负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一)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后 10 个工 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三)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四) 除 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 如 果确 因业 务需 要,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致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法 妥 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9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托管 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托管 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 通过友 好协 商或 者 调 解解 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 解解 决的, 任何 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 基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