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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2212)

南方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文件 2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 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止日 :2014 年12 月21 日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1. 绪言 ............................................................................................................................... 4 2. 释义 ............................................................................................................................... 5 3. 基金管 理人 ................................................................................................................. 10 4. 基金托 管人 ................................................................................................................. 19 5. 相关服 务机 构 ............................................................................................................. 25 6.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60 7. 保本 ............................................................................................................................. 68 8. 担保 ............................................................................................................................. 70 9. 基金的 投资 ................................................................................................................. 77 10. 基金的 财产 ................................................................................................................. 94 11. 基金资 产估 值 ............................................................................................................. 95 12.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102 13.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104 14.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106 15.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07 16. 风险揭 示 ................................................................................................................... 112 17. 保本期 到期 ............................................................................................................... 115 18.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120 19.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23 20.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42 2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58 22.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61 23.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62 24. 备查文 件 ................................................................................................................... 163 25. 附件: 南方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164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重要提 示 本 基金 经中国 证监会2011 年4 月11 日证 监许可[2011]524 号 文核准募 集 , 基 金合 同已于 2011 年 6 月21 日 正式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真 实 、 准确、完 整。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 为 证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 未 持 有 到 期 , 投 资 者 赎 回 时 不 能 获 得 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 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 失 的风 险。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认 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基 金的 《招 募 说明 书》及 《基 金合同 》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守 、 诚 实信 用、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4 年 12 月 21 日, 有 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 表 现截 止日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以及 《南 方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2. 释义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 南方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或 本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 方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南 方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及其 定期 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南方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部 门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 规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 《基 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2004 年 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5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 、 中 国: 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就 《基 金合 同》 而 言,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 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注 册 登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立 的机 构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可 投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 取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基 金投 资者 : 指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2 、 担保 人: 在本 基金 合 同中 如 无特 别指 明, 指本 基金公 告的 当期 保本 期内 的保本 担保 人 23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的宣 传推 介、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4、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5、直 销机 构: 指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6、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7、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8、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9、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0 、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31、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 构 办理交 易业务 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 案 条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件,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3、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34、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5、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 保 本期 : 三 年, 即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保本 的期 限。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期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日起 至三 年后 的对 应日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本 基金 第一 个 保本期 后的 各保 本期 自本 基金公 告的 当期 保本 期起 始日起 至三 年后 对应 日 ,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 工作日 , 则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日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保本期 到期 前公 告到 期处 理规则 , 并确 定 下一个 保本 期的 起始 时间 。基金 合同 中若 无特 别所 指,保 本期 即为 当期 保本 期 37 、 保 本期 到期 日或 到期 日: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期 到期日 指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至三年 后的 对应 日 , 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期后 的各 保本 期自本 基金 公告 的当 期保 本期起 始日 起 至三年 后对 应日 。如 该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期 到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38 、 保 本金 额: 第 一个 保本 期的保 本金 额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金额,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金 额、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和 。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 期后 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金 额分 为上一保本期选择或 默认 选择转入 当期保 本期 并持 有到 当期 保本期 到期 日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 指 折算后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下 同,以 下简 称“转 入份额” )的 保本金 额、过 渡期申 购并持 有到 当期保 本期到 期日的 基金 份额 (以 下简 称为 “ 过渡 期申 购份 额” ) 的保本 金额 。 分 别按 以下 方式进 行计 算 : 转入份 额保 本金 额为 : 转入份 额保 本金 额= 转入 份额在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 即当期 保本 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日 , 下 同)所 代表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过渡期 申购 份额 保本 金额 为: 过渡期申购份额保 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份额在 基金份 额折算日所代表的 基金资 产净值+ 过渡期 申购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 基金合 同中 若无 特别 所指 ,保本 金额 即为 当期 保本 金额 39 、 保 本: 对于 第一 保本 期, 保 本是 指在 保本 期到 期日, 如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当 期 保 本 期到 期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乘积 加 上 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 于 其 保本 金 额 , 则 基金 管 理 人 补足 该 差 额 的行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为; 对于 第一 保本期 之后 的各保 本期 , 保本是 指在 第一保 本期 之后 的各 保本 期, 如果 在当 期 保本期 到期 日 , 转 入份 额与 当期保 本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乘 积加 上转 入份 额在当 期保 本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转 入保 本金 额 , 或 过渡 期申购 份额 与当 期保 本期 到期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过 渡 期申 购 份 额 在 当期 保 本 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 金额 之 和 低 于过 渡 期 申 购份 额保本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将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行 为 40 、保本 赔付 差额: 对于 第一保本 期, 保本赔 付差 额是指根 据《 基金合 同》 , 在保本 期 到期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当期 保本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乘 积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在当 期 保 本 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款 项 之 和 计 算的 总 金 额 低于 其 保 本 金额 的差额 ; 对 于第 一保 本期 之后的 各保 本期 , 保 本赔 付差额 是指 转入 保本 赔付 差额与 过渡 期申 购保本 赔付 差额 之和 。 其中 , 转 入保 本赔付 差额 是指 , 在 当期 保本期 到期 日, 转入 份额 与当期 保本 期到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乘 积 加 上 转入 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 期 内 的累 计 分 红 金 额之 和 计 算 的总 金 额 低 于转 入份额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过渡期 申购 保本 赔付 差额 是指, 在当 期保 本期 到期 日, 过 渡期 申购 份额 与当 期保本 期到 期日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过 渡 期 申购 份 额 在 当期 保 本 期 内 的累 计 分 红 金额 之 和 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过渡 期申 购保 本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基金合 同中 若无 特别 所指 ,保本 赔付 差额 即为 当期 保本赔 付差 额 41 、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 指 满足 持有 到期行 为的 基金份 额 , 即 第一个 保本 期内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到当 期保 本期到 期日 的基 金份 额 ; 第 一个保 本期 后各 保本 期内 指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从 上 一 个保 本 期 结 束后 选 择 或 默 认选 择 转 入 当期 保 本 期 转 入份 额 并 持 有到 当 期 保 本期 到期日 的基 金份 额, 以及 过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当期 保本期 到期 日的 基金 份额 42 、担 保: 指担 保人 为基 金管理 人履 行保 本 义 务提 供的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43 、 保证 合同 : 指 担保 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针 对当 期保 本期签 订的 《 南方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保证 合同 》 4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5 、日 :指 公历 日 46 、月 :指 公历 月 47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48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49 、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51 、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 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2 、 赎 回: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53 、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在本 基金 份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54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55 、巨额 赎回 :本基 金单 个开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情 形 56 、元 :指 人民 币元 57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58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6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61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2 、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63 、 《业 务规则》 :指《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投资 者共同 遵守 64 、 不 可抗 力: 指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 且 在 《基 金合 同》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无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 事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 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法 律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3.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文批 准, 由南 方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 文批 准进 行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1.5 亿 元 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监 许可[2010]1073 号文 核准 深圳 市机 场 ( 集 团) 有限公 司将 其持 有 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 元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45%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 厦门国 际信 托 有限公 司 15% 及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1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华 泰金 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1994 年 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 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裁 助 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资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 业 务总监 、总 裁助 理、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的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 董事会 秘书 、 华泰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江苏 股权交 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 董事 长、 华泰 瑞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夏桂英女 士, 董事, 中共 党员,高 级经 济师,26 年 法律公司 管理 经济工 作从 业经历 。 毕业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律 专业, 获法 学硕 士学 位。 曾 先后担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中 国法制 研究 所 教师 、 深 圳市 人大法 工委 办公室 主任 科员 、 深 圳市 光通发 展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深 圳市 投 资管理公 司总 法律顾 问、 深圳市对 外劳 动服务 有限 公司党总 支书 记、董 事长 等职。2004 年 10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公司 ,历 任法律 事务 部部长、 企业 一部部 长职 务。现任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深圳 市通 产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团 有 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城 市建 设开 发 (集 团)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中小 企业 信用 融资 担保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事。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 西财 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 计教 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 深圳 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 所 、 深圳市商 贸投 资控股 公司 任职,2004 年深圳 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成立至 今, 历任公司 投资 部部长 、投 资发 展部 部长 、企业 一部 部长 ,长 期从 事投融 资、 股权 管理 、股 东事务 等工 作 。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战 略发 展部 部长 、中 国深圳 对外 贸易 (集 团) 有限公 司董 事 、 深圳市 长城 润达 资产 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高 新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润五 丰肉 类食 品 (深 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市 建筑 设计 研究 总院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深 投华控 产业 投 资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成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 团总 支副书 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 会主 席、 党总支 副书 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 证监 会处 长 、 副 主任 。2012 年 加入南 方基 金, 担任 督察 长,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 裁、 党委 副书记 、 南 方东 英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 港)董 事。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学历 。 曾 任国 家经委 副处 长, 商业 部政 策研究 室副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处长、 国际 合作 司处 长、 副司长 ,中 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 业分 会副 会长 、常务 副会 长 , 国内贸 易部 商业 发展 中心 主任、 中国 商业 联合 会副 会长、 秘书 长, 安徽 省政 府副秘 书长 、 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 代市 长、 市长, 安徽 省统 计局 局长 、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 计局 总经济 师。 现任 国务院 参事 室研 究员 、 中 国统计 学会 副会 长、 北京 大学、 清华 大学 、 吉 林大 学、 浙 江大 学兼 职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金 融创 新实 验室兼 职研 究员 、 复 旦大 学金融 研究 院兼 职教授 、教育 部金融 开放 实验室 副主任 (兼) 、中国 金融学 年会常 务理事 、国 家留学 基金会 评审专 家 、 江 苏省资 本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国家 开发银 行江 苏 分 行咨询 顾问 、 南 京市 江宁 区、 秦 淮区 政府 顾问 、 国 电南瑞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 司 独立董 事、 南京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周锦涛 先生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历任 香港 警务处( 黄大 仙及 油尖 区) 警 务督察 , 香 港警 务处( 商 业罪案 调查科) 警务总 督察, 香港证券 及期货 专员 办事处 证券主 任,香 港证 券及期 货事 务监 察委 员会 法规执 行部 高级 经理 、 总 监、 顾问 , 现 任香 港汇 业 集团控 股有 限公 司及其 旗下 汇业 证券 有限 公司、 汇业 金融 期貨 有限 公司、 汇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独 立非 执行 董事。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及 工商管理 硕士 ,20 年以上 证券从 业 经历。 毕业 于财 政部 科研 所, 曾 任职 于北 京市 财政 局、 深 圳蛇 口中 华会 计 师 事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机 构, 先后 担任干 部、 经理 、 副 主任 等工作 。 现 担任 致同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董事 合伙 人, 兼任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职务。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 曾于 西北 大学宣 传部 、 陕 西电 视台 新闻部 、 陕 西博硕 律师 事务 所、 北京 市万商 天勤 (深 圳) 律师 事 务所、 北京 市中 伦 (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 北京市 信利 (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任职, 现任 北京 市 金杜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合伙人, 全联 并 购公会 广东 分会 副会 长、 广东省 律师 协会 女律 师委 员会副 主任 、 深圳市 律师 协会证 券 、 期 货 和基金 专业 委员 会副 主任 、 深圳 市中 小企 业改 制专 家服务 团专 家、 深圳 市易 尚展示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广 西强 强碳 素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深圳松 海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独立 董 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 事, 经济 学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 政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顾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历 任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 监察 部总 经理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总 监 、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华泰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华 泰瑞 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间 专厂、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 公司、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今, 历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经理, 财务 预算 部副 部长, 长期从 事财 务管 理、 投融 资、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深圳 市科 实投 资发展 有限 公司 监事、 深圳 市国 际招 标有 限公司 董事 、 中 国科 技开 发院有 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深福 保 ( 集团)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 圳经 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建 安 (集团 )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 门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 。 林红珍 女士,监 事, 投资 经 济管理 专业 学士 学位, 后 参 加人民 大学 金融 学院 研究 生进修 班。 曾任厦 门对 外供 应总 公司 会计、 厦门 中友 贸易 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 外供房 地产 开发 公司财务 部经 理,1994 年 进入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 计财部财 务综 合组负 责人 、直属营 业部 财务部 经理 、 财务会 计部 计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 制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 经理 、 风 险管 理 部副总 监 、 稽 核审 计部 副 总监 、 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经 理 ( 主持 工作 ) 、 兴业 证券 风险管 理部 总 经理, 现任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 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 术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 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工监 事 ,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律 师、浦 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 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监 助理 ,现 任监 察稽核 部副 总监 。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 农 业银 行 、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 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 公 司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财 务负 责人、 总经 理助 理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 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及任 职年限 分别 为: 蒋峰,2011 年 6 月至 2012 年 12 月; 孙鲁闽 , 2011 年 6 月 至今 。 孙鲁闽 先生 , 南开大 学理 学和经 济学 双学 士、 澳大 利亚新 南威 尔士 大学 商学 硕士 , 具 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曾任 职于 厦门国 际银 行福 州分 行,2003 年 4 月 加入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 南方高 增和南方隆元的基 金经理 助理、专户投资管 理部总 监助理;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0 月 ,担任 南方 基金 企业 年金 和专户 的投 资经 理。2010 年 12 月至 今, 任南方 避险 基金 经理 ;2011 年 6 月至 今, 任南 方保 本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总 裁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 南 方东 英资产 管 理 有限公 司 ( 香港 ) 董 事 李 海鹏 先 生, 总裁 助理 兼权益 投资 总监 史博 先生 , 交 易管理 部总 监王 珂女士 , 投 资部 总监 陈键 先 生 , 专 户投 资管 理部 总监 蒋峰 先生 ,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韩 亚庆先 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 关于 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 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在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法律 法规 和国 务院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计 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 岗位 责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金 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 施来实 行。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分 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各 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 科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 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证 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处 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和 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 控 制制 度 由 风 险控 制 委 员 会 组织 各 部 门 制定 , 风 险 控 制制 度 由 风 险控 制 的 机 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分 组成 。


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包 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 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 务风险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 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 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是 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 经国 务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 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表 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中国 农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理 财 ’ T O P10 颁奖 盛典 ” 中成 绩突 出, 获 “ 最 佳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 首席 财务 官》 杂 志颁发 的 “最 佳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托 资产 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经 济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4 年9 月30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227 只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 盛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 和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 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 投资基 金、 银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 长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瑞强 势地 区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泰达 宏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交银 施罗 德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信 诚 四季红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 核心 优选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中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 达宏 利首 选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 盈策 略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牛创 新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成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 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优 选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金 元惠 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 治稳 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海蓝 筹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LOF) 、景 顺长城 能源基 建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核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汇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工银瑞 信深证 红利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工 银 瑞 信 深 证红 利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联 接 基 金 、 富国 可 转 换 债券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泰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信 用添 利债 券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东 吴中证新 兴产 业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工 银瑞信 四季 收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安 瑞进 取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黄金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邮 中小 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浙 商聚 潮产 业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领 先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南 方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先进 制造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策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惠 理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安达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深证300 价值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中 国中 小盘 股票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交 银施罗 德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富国 中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长信 内需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中 证内 地消 费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海 消费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瑞中 证 2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核 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逆 向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申万菱 信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消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理财 14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证 券投 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新经 济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新社 会 责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理财 宝7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月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安 信目 标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国 7 天理 财宝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 方达中 债新 综合 指数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工银瑞 信信 用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大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景 顺长 城支 柱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量化 配置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方央 视财经 5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民安 增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万 家 14 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华 安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惠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南 方 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双 债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 顺长 城品质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海可 转换 债券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 通标普 中国 可转 债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荣祥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焦 点驱 动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景顺 长城沪 深 30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源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研 究 阿尔法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目 标收 益一 年期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高 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方利 群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稳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四季 金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永福 养老理 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丰益 信用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定期 支付双 息平 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趋 势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润元 大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双月 红一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国有 企业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安 达信用 主题 轮动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城 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邮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安信 永利 信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 瑞信信 息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祥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岁岁 恒丰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景益 货币市 场基 金、 万家 市政 纯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稳定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投 摩根 双债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活期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融 通通 源一 年目 标触发 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信 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浓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恒生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航 天 海工装 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前 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新 华鑫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中 小板 创业 板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 信改 革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周期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积极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证 环保产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裕 隆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寿 安保沪 深 300 指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前海开源 沪深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天弘季 加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 华鑫 安保 本一号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永鑫 收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益 平稳收 益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稳利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证 军工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商可 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宝盈科 技 30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润 元大 医疗 保健 量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通 月月 添利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惠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稳 定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东 方新 兴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双 月定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招 商招 利1 个月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 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 系统、完 善的制度控制体 系,建 立了管理 制度、控制 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 作流 程,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的 规范操 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 实行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查 制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账 户资 料严格 保管,制 约机 制严 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 业务 信息 由 专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防 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5.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 32 、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2、代 销机 构:





代 销银 行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4 中国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曹榕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中国 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常 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010-65557053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法定代表 人:高建 平 联系人:刘玲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太 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16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17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010-85608345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9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公司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20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21 江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洪武 北 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洪武 北 路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025-58587018 客服电话 :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站 :www.jsbchina.cn 22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廖玉 林 联系人: 陈幸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23 青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普大 厦 办公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普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客服电话 :(青 岛)96588 ,(全国 )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24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25 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复 联系人: 刘晔 联系电话 :025-86775335 客服电话 :96400 公司网站 :www.njcb.com.cn 26 临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兰山区北 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进 联系人: 田宇


吕芳芳 联系电话 :0539-7877821





0539-7877773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公司网站 :www.lsbchina.com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27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李欣 联系方式 :027-82656740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 ) 、40060-96558 (全 国) 公司网站 :http://www.hkbchina.com 28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自忠 联系人: 徐刚 联系电话 :0512-56968297 客服电话 :0512-96065 公司网站 :www.zrcbank.com 29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联系电话 :0571-8765954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30 温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邢 增福 联系人: 林波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 :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31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甘 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32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王璇 联系电话 :0755 -25188266 、0755 -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公司网址 :www.4001961200.com 33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 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4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遇玺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18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5 乌鲁木齐 市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菅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6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www.cbhb.com.cn 37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8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9 大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40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合 肥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 市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 96588(安 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41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 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真勇 联系人: 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42 金华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 :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3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包头 市青山 区 钢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镇西 联系人: 刘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44 广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黎超雄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 :961111 网址:www.grcbank.com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45 珠海华润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伟 联系人: 翁家树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 :96588( 广东 省 外加拨 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6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韩璐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47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 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唐 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全国)96666(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8 杭州联合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 :96592 网址:www.urcb.com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49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刘冬阳 电话:0592-5037203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50 威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 :省内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51 山东寿光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法定代表 人: 颜 廷军 联系人: 周坤玉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52 浙江绍兴 瑞丰农 村商业 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绍兴柯 桥笛扬路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绍兴柯 桥 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53


广东 华兴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汕头 市 金砂路 92 号嘉信 大厦 1-2 楼部分 和 5 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市 天河区天 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 泽荣 联系人: 易卓斯 电话:020-38173635 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电话 :400-830-8001 网址:www.ghbank.com.cn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代销券 商和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中山东路90 号华 泰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生路1199 弄 证大五道 口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夏中苏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宋明 联系电话 :010-6656845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6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广州 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18、19 、36、38、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 网点 公司网站 :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10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3 申银万国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世 纪 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世 纪 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10108998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 界处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03 、05、11 、12 、13 、15、 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16 宏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 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表 人:冯 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吴昊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8 中信证券 (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解放东路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解放东路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邮政编码 :310016 联系人: 王霈霈 联系电话 :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95548 19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20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21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22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23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24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25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 北京市 西 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黄恒 联系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6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张曼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27 长江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28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29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 许曼华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30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 一街 8 号7-9 层 办公地址 : 江苏 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 一街 8 号7-9 层 法定代表 人:姚志 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 胡 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34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郑 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7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8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步 国旬 联系人: 陈秀丛 联系电话 :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39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0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1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7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 服 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2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3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44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公 司网址 :www.hfzq.com.cn 45 中 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 强 高新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华侨 城 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46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 光大银行 大厦 3F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7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联系电话 :0371 —65585670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48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网址:www.swsc.com.cn 49 财达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 石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 石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 人:翟 建强 联系人: 马辉 联系电话 :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公司网站 :www.S10000.com 50 德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1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2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阜南路 166 号润 安 大厦 A 座25 层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全国 统一热 线 95578 ,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 热 线 9688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53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曾小 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4 中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丁 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010)85679238(010)85679169 公司网站 :www.ciccs.com.cn 55 大同证券 经纪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 世贸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6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杰 联系人: 徐锦福 联系电话 :010-57398062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57 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夏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 (浙江 ),40086-96336(全 国)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58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9 新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刘 汝军 联系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60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冯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61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om.cn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62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63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一宏 联系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4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33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5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新华 东 街111 号 办公地址 : 呼和 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魏巍 联系电话 :0471-3953168 网址:www.cnht.com.cn 66 华龙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 :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67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陈敏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8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 心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话 :010-83991716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69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 三十、三 十一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 三十、三 十一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吴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70 中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 办 公地址 : 沈 阳市和平 区南五 马 路121 号万丽 城晶座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 业 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 :024-23280842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71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张 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2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 大连 市沙河 口 区会展路129 号大 连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红光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3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74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75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76 开源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付琦 电话:029-81887063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77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 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 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海涛 联系人: 马国滨 电话:029-88602138 传真:029-88602135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8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79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 省昆明 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 元 法定代表 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80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 晓亚 联系人: 郝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1 诺亚正行 (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杨浦 区 昆明路 508 号北 美 广场 B 座12F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2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深南东路5047 号 发展银行 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83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上海 市 虹口区欧 阳路 196 号 ( 法 兰桥创意 园)26 号 楼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4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 杭州 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5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大 道 555 号 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6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 楼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5 号3 号 楼C 座 9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87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德胜门外 华严北 里 2 号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 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8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 子商务产 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9 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14 号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朱 剑林 联系人: 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90 万银财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 人:王 斐 联系人: 廉亮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 :400-081-6655 网址:www.wy-fund.com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91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2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 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3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 市拱墅 区 嘉兴东路8 号3 幢 三楼 3034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锦 昌大厦 )13 楼 法定代表 人:陆 彬彬 联系人: 邓秀男 电话:0571-88337734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4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95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6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 园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刘宝文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7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20 号 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98 北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99 深圳宜投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 大学深圳 产学研 大楼 B815 房(入 驻深圳 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2028 号皇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岗商务中 心 2405 法定代表 人: 华 建强
























































联系人: 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100 深圳前海 汇联 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 大学深圳 产学研 究大楼B815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软件产业 基地 4 栋 D 座三楼 法定代表 人: 万勇


联系人: 贾海霞 联系电话 : 0755-86722853 传真:0755-86725180 客服电话 :0755-86722851 网址:http://www.flyingfund.com.cn 101 中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门 外光华 路 14 号 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麦子店 西路 3 号 新恒基国 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102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张晶晶


电话:010-6615482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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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5irich.com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103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 陆家嘴金 融服务 广场 1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世谨 联系人: 刘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4


其 他基 金代 销机 构情 况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 :古 和鹏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人 :陈 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6.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赎回开放日 为每周一, 若该日不是证 券交易所交 易日,则不予 开放。在开 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本基 金的 开放 时间和 开放 次数 ,由 基金 管理人 在调 整前 的三 个工 作日予 以公 告。 基金合 同生效后,若 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 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 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本基 金的 保本 期内 , 一 般不接 受申 购申 请 ( 包括 转换转 入) 。 特 殊情况 经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担保 人协 商并报 监管部 门备案 后可 接受申 购申请 (包括 转换 转入) 。 具体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开 始办 理申购 的具 体日 期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 上予以 公告 。 本 基金 保本 到期后 的申 购业 务 ( 包括 转换转 入) 见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开始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基金投 资者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的,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根据《 南方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及《南 方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保本期 到期 操作 规则 及转 入下一 保本 期的 相关 规则 的提示 性公 告》 的相 关规 定, 本 基金 的第 一个保 本期 为三 年, 自2011 年 06 月21 日至 2014 年 06 月23 日止 ;第 二个 保本期 为三 年 , 自2014 年07 月11 日至2017 年07 月11 日止 。 本基金 于2014 年8 月11 日开始 办理 赎回 业务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开 放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按照 “ 先 进先出” 的原 则, 对 该持 有人账 户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处 理 ;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实质性 利益 的前提下 调整 上述原 则。 基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内 ( 包 括该日 ) 为 投资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在 T +2 日 后( 包括该 日) 投资 者可 向销 售机构 或以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向 销售 机构 或以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 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者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基金 代销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以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本 基金 不对 单笔 最低 赎回份 额进 行限 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基 金代销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以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2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本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交 易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进行 限制 ;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 在 本基 金的 保本 期内 , 一般不 接受 申购 申请 。 特 殊情况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担保人 协商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可 接受 申购 申请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开始办 理申 购 的具体 日期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申 购费 率不高 于基 金 申 购金额 的 5% ,具 体费 率以 届时公 告为 准。 在本基 金保 本期 到期 后 , 如 转入下 一保 本期 , 本基 金 过 渡期 申 购费 用采 用前 端收 费模式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1.2% ,且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 购买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8% 500 万≤M <1000 万 0.4%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登记结算 等 各项 费用 。 若保本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南方 平 衡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购 费率不 高于 基金 申购 金额 的 5% ,具 体费 率以 届时 公 告为准 。 2 、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 2.0% ,随 申请 份额 持有 时间 增 加而 递减 (其 中 1 年为 365 天 ,1.5 年为 547 天 )。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5 年 2.0% 1.5 年≤N <3 年 1.0% N ≥3 年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 50% 。 若保本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南方 平 衡配置 混合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赎回 费 率最高 不超 过 5% ,具 体费 率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同 》 的相 关约定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 ), 基金管理 人及 其他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对基 金销 售费 用实 行一定 的优 惠 , 费 率 优 惠 的 相关 规 则 和 流程 详 见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其 他基 金 销 售 机 构届 时 发 布 的相 关 公 告 或通 知 。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净 申购金 额和 申购 费用 。 (1)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2: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对应 费率 为 1.2%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18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98,814.23/1.180= 83,740.87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本基 金 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公式 为: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3、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 回 费率 为 2.0%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808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808 =180,800 元 赎回费 用=180,800 ×2.0% =3,616 元 净赎回 金额 =180,800 -3,616=177,184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 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 T+2 日 (含 该日 )起 每周一 (若 该日 不是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 , 则不予 开放 )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扣 除权 益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在本基 金的 保本 期内 , 一 般不接 受申 购申 请 ( 包括 转换转 入) 。 特 殊情 况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担保 人协 商并报 监管 部门 备案 后可 接受申 购申 请 ( 包括 转换 转入) 。 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开 始办 理申购 的具 体日 期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 上予以 公告 。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依 法决定临 时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4 、 为保 护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期到 期前 30 个 工作 日内 视情 况 暂停本 基 金的日 常赎 回和 转换 转出 业务;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3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基 金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基金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基金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如 基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2 日 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至 少一 家指定 媒 体刊登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并 通过 邮寄、 传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工 作日 内通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少 于两周,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实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公 告; 或者 最迟 于重 新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于重新开 放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间 持续 两个 月以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发布 提示 性公 告, 并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 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述 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 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项 业务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 体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十八、其他情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基金 份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法 院判 决 、 裁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相关 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的赎回 申请 、转 出申 请、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 的转 托管。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7. 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 保本 期 , 如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当期 保本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上 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在 当 期 保 本期 内 的 累 计 分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低于其 保本 金额 ,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第一 期保 本期 到期 日后 二十个 工作 日内 (含第 二十 个工 作日 , 下 同) 将该 差额 支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担 保人 对此 提供不 可撤 销 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在第一 保本 期之 后的 各保 本期, 如果 在当 期保 本期 到期日 , 转 入份 额与 当期 保本期 到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乘 积 加上 转 入 份 额 在当 期 保 本 期内 的 累 计 分 红金 额 之 和 低于 转 入 保 本金 额, 或过 渡期 申购 份额 与当 期保本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乘积 加上 过渡 期申 购份额 在当 期 保本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低 于过 渡期 申购 份额 保本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该 差额 , 并 在当期 保本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 (含第 二十 个工作 日 , 下 同) 将该 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本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 的保本 金额 分为 以下 几种 情 况: 1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期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的保 本金额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收 入之 和。 2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期后 的各保本 期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 的保 本金额 分为 上一保 本 期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当 期保本 期并 持有 到当 期保 本期到 期日 的基 金份 额 (进 行基金 份额 折 算的, 指折算 后对应 的基 金份额 ,下同 ,以下 简称 “转入 份额” ) 的保 本金额 、过渡 期申购 并持有 到当期 保本期 到期 日的基 金份额 (以下 简称 为“过 渡期申 购份额 ” )的 保本金 额。分 别按以 下方 式进 行计 算: 转入份 额保 本金 额为 : 转入份 额 保 本金 额= 转入 份额在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 即当期 保本 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日 , 下 同)所 代表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过渡期 申购 份额 保本 金额 为: 过渡期申购份额保 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份额在 基金份 额折算日所代表的 基金资 产净值+ 过渡期 申购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二、保本期 三年, 即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保本的 期限 。 自 本基 金公 告的当 期保 本期 起始 日起 至三个 公历 年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保本 期到 期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 情形 1 、对 第一 个保 本期 而言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 2 、对于 第一个 保本期 后的 各保本期 而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 金过渡 期内 申购并 持 有到当 期保 本期 到期 日的 基金份 额 , 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从 本基 金上 一保 本期 选择或 默认 选 择转入 当期 保本 期并 持有 到当期 保本 期到 期日 的基 金份额 。 3 、对于 持有到 期的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于保 本期 到期后无 论选 择赎回 、转 换、转 入 下一保 本期 还是 转型 为“ 南方平 衡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都 同样 适用 保 本条款 。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 的情 形 1 、在保 本期到 期日,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 与当 期保本 期到 期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积 加 上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当 期 保本 期 内 累 计 分红 款 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额 不低于 其保 本金 额的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基金 保本期到 期日 前(不 包括 该日)赎 回或 转换转 出的 本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保 本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 基金份 额;


4 、在 保本 期内 发生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 、在保 本期内 发生本 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 并或更 换基 金管理人 的情 形,且 担保 人不同 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 保本 期到 期日 之后 ( 不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 生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 7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8. 担保 一、基 本信 息 本基金 由管 理人 与担 保人 签署 《 保证 合同》 , 《 保证 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 担 保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其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 合同》 的承 认 、 接受和 同意 。 本基金当期保本期内 由担 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所 承担保 本义 务的 履行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担保人 保证 责任 的承 担以 本 《 保证 合同 》 为准。 本基金 的第 二个 保本 期 由 中国投 融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作为担 保人 。 本基 金第 二个 保本期 之 后 的 各 保 本 期的 担 保 人 及保 证 合 同 的 内容 以 管 理 人与 各 保 本 期 担保 人 签 订 的相 应 《 保 证合 同》为 准。 二、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担保 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投融 资担 保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 环北 路 100 号 北京 金玉 大 厦写字 楼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 100 号 北京 金 玉大厦 写字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炎勋 成立日 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4,500,000,000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融资 性担 保业 务: 贷 款担 保、 票 据承 兑担 保、 贸 易融 资担 保、 项 目融 资担保 、 信用证 担保 及其 他融 资性 担保业 务。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债 券担 保、 诉讼保 全担 保 、 投标担 保、 预付 款担 保、 工程履 约担 保、 尾付 款如 约偿付 担保 等履 约担 保业 务, 与 担保 业务 有关的 融资 咨询 、财 务顾 问等中 介服 务, 以自 有资 金投资 。投 资及 投资 相关 的策划 、咨 询 ; 资产受 托管 理; 经 济信 息 咨询; 人员培 训; 新 技术 、 新产品 的开 发、 生 产和 产品销 售; 仓 储 服务; 组织 、主 办会 议及 交流活 动。 上述 范围 涉及 国家专 项规 定管 理的 按有 关规定 办理 。 其他:中 国投 融资担 保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中投 保” )的 前身为 中国经 济技 术投资 担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保有限 公司 , 是 经国 务院 批准特 例试 办, 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 国家 工商 行政管 理局 注册 成立的 国内 首家 以信 用担 保为主 要业 务的 全国 性专 业担保 机构 。 中投 保由 财政 部和原 国家 经 贸委共 同发 起组 建, 初始 注 册资本 金 5 亿 元, 2000 年 中投保 注册 资本 增 至 6.65 亿元。 2006 年, 经 国务 院批 准, 中投 保整体 并入 国家 开发 投资 公司, 注册 资本 增至30 亿 元。2010 年 9 月2 日 , 中投 保通过 引进 知名投 资者 的方 式, 从国 有法人 独资 的一 人有 限公 司, 变更 为中 外 合资的 有限 责任 公司, 并通 过向投 资人 增发 注册 资本, 将中投 保的 注册 资本 金增 至 35.21 亿 元。 经资 本公 积金转 增 , 于 2012 年8 月 6 日将 注 册资本 金增 至 45 亿 元人 民币 。2013 年, 公司分 别获 得中 诚信 国际 信用评 级有 限责 任公 司、 联合资 信评 估有 限公 司、 大公国 际资 信评 估有限 公司 给予 的金 融担 保机构 长期 主体 信用 等 级AA+ 。 截至 2013 年 12 月底 , 中国投 融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的在保 余额 为 1,012.91 亿元; 截至 2014 年1 月初, 中投 保为28 只 基金 提供 担保, 实际 基金担 保责 任金 额合 计270.35 亿元 人 民币。 三、 保本 期内 , 担 保人 出 现足以 影响 其履 行担 保责 任能力 情形 的 , 应在 该情 形发生 之日 起三 个 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以及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三个 工作 日 内应将 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并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上述 情形。 确定 担保 人已丧 失保 证能 力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5 个工 作日 内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就 如下 事 项进行 表决 : 1 、更 换担 保人 ;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4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四、 当 确定 担保 人歇 业、 停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照 、 宣 告破 产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增 加新 的担 保人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新的担 保人 必须 具有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担任 基金 担保 人的资 质和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与 新的 担保 人签 订《 保证合 同》 后 ,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管理人在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2 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上公 告担 保人的 有关事 项以及 基金 管理人 与新担 保人签 订的 《保证 合同》 。 新增 加的担 保人和 原担保 人共同 承担 连带 担保 责任 ,原担 保人 继续 承担 担保 责任。 五、 保 本期 内更 换担 保人 必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担 保人 的更 换必须 符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保本期 内更 换担 保人 的程 序: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1 、提 名 新任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担 保人必 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1) 具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担任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 和条件 ; (2 )符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1/2 以上( 含1/2 ) 表决 通过 。 3 、核 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方可 执行 。 4 、签 订《 保证 合同 》 更换担 保人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保 人签 订《 保证 合同 》 。 5 、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在 中国证 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告 更 换担保 人的 有关 事项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 保人 签订的 《保 证合 同》 。 6 、交 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 原 担保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期 内保证 业务 资料 , 及 时向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 担保 人办 理保 证业 务资料 的交 接手 续, 基金 管理人 和新 任担 保人 应及 时接收 。 保本期 内更 换担 保人 的 , 原 担保人 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证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继 任 的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任担 保人接 任之 前, 原担 保人 应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六、第 二个 保本 期保 证合 同的主 要内 容 (一) 保证 的范 围和 最高 限额 1 、本基 金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提 供的保本 金额 (以下 简称 为“保 本 金额” ) , 分为 上一 保本 期选 择或 默 认选 择转 入当 期保 本期并 持有 到当 期保 本期 到期日 的基 金 份额( 进行基 金份额 折算 的,指 折算后 对应的 基金 份额, 下同, 以下简 称“ 转入份 额” ) 的 保本金 额 、 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到 当期 保本 期到 期日 的基金 份额 ( 以下简 称为 “过 渡期 申购 份 额” ) 的保 本金 额。 分别 按 以下方 式进 行计 算: 1.1、 转入 份额 保本 金额 为 : 转入份 额保 本金 额= 转入 份额在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1.2、 过渡 期申 购份 额保 本 金额为 : 过渡期申购份额保 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份额在 基金份 额折算日所代表的 基金资 产净值+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过渡期 申购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 2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 金额即 保证 范围 为: 2.1 对 于转 入份 额, 担保 人 的保证 范围 为: 在当 期保 本期到 期日 , 转 入份 额与 当期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乘 积 加 上 转 入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 期 内 的 累计 分 红 金 额之 和 计 算 的总 金额低 于转 入份 额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以下 简称 “转入 保本 赔付 差额 ” ) ; 2.2 对 于过 渡期 申购 份额 , 担保人 的保 证范 围为 : 在 当期保 本期 到期 日, 过渡 期申购 份 额 与 当 期 保 本期 到 期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乘 积 加 上 过渡 期 申 购 份 额在 当 期 保 本期 内 的 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过 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的差额 部分 (以 下简 称 “过 渡期申 购保 本 赔付差 额” ) ; 2.3 保 本赔 付 差 额为 转入 保本赔 付差 额与 过渡 期申 购保本 赔付 差额 之和 。 3 、除转 入份额 及过渡 期申 购份额之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申购 、在 保本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 或 转 换转 出 的基 金份 额或 其他 基金 份额均 不在 保证 范围 之内 , 且担 保人 承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高 限 额 不 超过 当 期 保 本 期起 始 日 确 认的 转 入 份 额 及过 渡 期 申 购份 额 的 保 本金 额 。 经 担 保 人与 基 金 管 理人 双 方 协 商 同意 可 调 增 担保 责 任 金 额 上限 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另 行公 告。 4 、 当期 保本 期到 期日 是指 本基金 当期 保本 期届 满的 最后一 日。 本基 金的 保本 期为三 年, 自本基 金公 告的 当期 保本 期起始 日起 至三 个公 历年 后对应 日止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 当 期保本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 二) 保证 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当期 保本 期到期 日起 六个 月。 ( 三) 保证 的方 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 四) 除外 责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当 期保本 期到期 日, 转入份额 与当 期保本 期到 期日基金 份额 净值的 乘积 加上转 入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不 低于 转入 份额 保本 金额 , 或 过渡 期 申 购 份 额 与 当期 保 本 期 到期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过 渡 期 申购 份 额 在 当期 保 本 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 的 总金额 不低 于过 渡期 申购 份额保 本金 额的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基金 当期保本 期到 期日前 (不 包括该日 )赎 回或转 换转 出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3 、除转 入份额 及过渡 期申 购份额之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申购 、在 保本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 或 转 换转 出 的基 金份 额或 其他 基金 份额; 4 、在 保本 期内 发生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 、在保 本期内 发生本 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 并或更 换基 金管理人 的情 形,且 担保 人不同 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 保本 期到 期日 之后 ( 不包括 该日 ) , 基金 份额 发 生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 7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8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担保 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改 的除 外。 (五) 责任 分担 及清 偿程 序 1 、如果 在当期 保本期 到期 日,转入 份额 与当期 保本 期到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加 上 转入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期内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转入保 本金 额 , 或 过渡 期申 购份额 与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日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乘 积 加 上过 渡 期 申 购份 额 在 当 期 保本 期 内 的 累计 分 红 金 额之 和低于 过渡 期申 购份 额保 本金额 , 且基 金管理 人未 能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全额 履行 保本 义务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保本期 到期 日 后5 个 工作 日内 , 向 担保 人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 通知书 》(应当 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的 本基金 保本赔 付差 额总额 、基金 管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款项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 管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信 息) 。 2 、担 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 5 个工 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 明的代 偿款 项划 入基 金管 理 人指 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 的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担 保人 将上 述代偿 金额 全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一 进行 代偿 。 代 偿款 项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担保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3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当 期保本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第20 个 工作 日) 内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4 、如果 在当期 保本期 到期 日,转入 份额 与当期 保本 期到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加 上 转入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期内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转入份 额保 本金 额 , 或 过渡 期申购 份额 与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当 期 保 本 期 到期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过 渡 期申 购 份 额 在 当期 保 本 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过渡 期申 购份 额保本 金额 , 且基金 管理 人及担 保人 未履 行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合 同 上述条 款中 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保 证责 任的 ,自 保本 期到期 后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合同 》第 24 部分 “争 议的 处理 ”约定 ,直 接向 基金 管理 人或担 保人 请 求解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事宜, 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向 担保 人追 偿的 , 仅 得在保 证期 间内 提出。 (六)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还款 方式 1 、担保 人履行 了保证 责任 后,即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归还担 保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 的全部 款项 ( 包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按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所 载明金 额支 付的实 际代 偿 款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额 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任 支付 的其 他金 额 , 前 述款项 重叠 部 分不重 复计 算) 和自 支付 之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他 费用 和损 失, 包括 但不限 于担 保人 为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 师费 、 调查 取证 费、 通 讯费、 诉讼费 、 保 全费、 评估 费 、 拍卖 费、 公 证 费、差 旅费 、抵 押物 或质 押物的 处置 费等 。 2 、基金 管理人 应自担 保人 履行保证 责任 之日起 一个 月内,向 担保 人提交 担保 人认可 的 还款计 划 , 在 还款计 划中 载明还 款时 间 、 还款 方式 ,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划归 还担 保 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 部款项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损 失 。 基 金 管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 定提 交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 行还 款义务 的, 担保 人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立 即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 他费 用,并 赔偿 给担 保人 造成 的损失 。 (七) 担保 费的 支付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 费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 3 款 公式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管 理费 之后 的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支付担 保费 。 担保 人于 收到 款项后 的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合法 发票 。 3 、每日 担保费 计算公 式= 担保费计 算日 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2‰×1/当 年日 历天数 。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本 基金 第二个 保本 期起 始日 起 , 至 担保人 解除 保证 责任 之日 或当期 保本 期 到期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9.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按照 恒定 比例 投资 组合保 险机 制进 行资 产配 置, 在确 保保 本期 到期 时本 金安全 的 基础上 ,力 争基 金资 产 的 稳定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可 以投 资于股 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股 指期 货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根 据中 国宏观 经济 情况和证 券市 场的阶 段性 变化,按 照投资 组合保 险机 制对安 全 资产 ( 包括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固 定收 益资 产) 和风险 资产 ( 股票、 权证 等权益 资产)的 投资比 例进 行动 态调 整 。 其中 , 股 票、 权证 等风 险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比例 不高 于40%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安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6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 范围。 三、投 资理 念 本基金 遵循 保本 增值 的投 资理念 , 把债 券投 资的 潜在 收益与 基金 前期 已实 现收 益作为 后 期 投 资 的 风 险 损 失 限 额 , 按 照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 的机 制 进行资 产配 置, 以实 现保 本和增 值的 目标 。 四、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恒定 比例 投资 组合保 险策 略(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CPPI ) 来实 现保 本和 增值 的目标 。 恒 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险 策略 不仅 能从 投资 组合资 产配 置的 层面上 使基 金保 本期 到期 日基金 净值 低于 本金 的概 率最小 化 , 而 且还 能在 一定 程度上 使保 本 基金受 益于 股票 市场 在中 长期内 整体 性上 涨的 特点 。 CPPI 是 国际 通行的 一种投 资组合保 险策 略,它 主要 是通过数 量分 析,根 据市 场的波 动 来调整 、修正 风险资 产的 可放大 倍数( 风险乘 数) , 以确保 投资组 合在一 段时 间以后 的价值 不低于 事先 设定 的某 一目 标价值 , 从 而达 到对 投资 组合保 值增 值的 目的 。 在 基金资 产可 放大 倍数的 管理 上, 基金 管理 人的金 融工 程团队 在 定量 分析的 基础 上, 根据 CPPI 数理机 制、 历 史模拟 和目 前市 场状 况定 期出具 保本 基金 资产 配置 建议报 告 , 给 出放 大倍 数的 合理上 限的 建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议,供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作为 基金资 产配 置的 参考 。 CPPI 的投 资步 骤可 分为 : 第一步 ,基 金管 理人 金融 工程团队 基于 CPPI 策 略计 算防守 垫大 小, 根据 对市 场波幅 的 历史数 据和 对未 来的 展望 ,给出 最大 放大 倍数 ,并 形成相 应的 报告 提交 给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 。 第二步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根 据金融 工程 报告 , 确 定股 票 投资比 例上 限, 下达 给基 金 经理。 第三步 , 基金 经理 在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所 确定 的股 票投 资比例 上限 之内 进行 股票 和债券 的 组合管 理。 假 设 在 调 整时 刻 t 资 产 总 值和 底 值 分 别为 t A 和 t F ,那么在 t t ? ? 时 刻 组 合 可投 资 于风 险资产的值为 ) ( t t t t F A m E ? ? ? ? , t ? 为调整所需要的交易时间,与整个 投资期相比是一 个很小 的量 。 根据CPPI, 该 保本 策略 成 功的充 分必 要条 件为 : 风险资 产在 调整 点之 间的 损失金 额 ≦ 防 守垫 – 价值底 线在 调整 点之 间的 增加额 防守垫 = 风险 资产 投资 额 ÷ 放 大倍 数 等价于 :风 险资 产在 调整 点之间 下跌 比例 ≦1/ 放大 倍数 m 根据 CPPI 进 行资 产配 置是 一个动 态调 整的 过程 ,在 投资的 过程 中, 设定 一系 列的调 整 点来调 整资 产配 置比 例来 达到保 本的 目的 。 在 基金 资产可 放大 倍数 的管 理上 , 基金 管理 人的 金融工 程团队 在 定量 分析 的基础 上, 根据 CPPI 数理 机制、 历史 模拟 和目 前市 场状况 定期 出 具保本 基金 资产 配置 建议 报告, 给出 放大 倍数 的合 理上限 的建 议, 供基 金管 理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 作为 基金 资产配 置的 参考 。 举例说 明CPPI 策略 : 假设期 初投 资100 万 元于 股票和 债券 , 投 资期 限为 三年, 放大 倍数 选为3。 债 券 三年 预 期 收益 率 为10% 。 根据股 票资 产投 资金 额计 算公式 (以 下简 称“ 股票 资产计 算公 式” ) : (1- )×股 票资 产+ (总 资 产-股 票资 产) ×(1+ 债 券 预期收 益率 )=100 万元 可计算 得出 期初 投资 于股 票资产 的金 额为 :23.08 万元(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2 位) 。 因此,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金额为 :100-23.08=76.92 万元 。 a 、 运作 一段 时间 后, 在 T1 时刻 , 假设 股票 资产 上 涨 10% , 而债 券资 产在 此 期间的 投资 收益 为1% ,预 期至 保本 期 到期时 的收 益率 为 9%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则 T1 基金 总资 产为 :23.08 ×(1+10% )+76.92 ×(1+1% )=103.08 万元 。 根据股 票资 产计 算公 式, 可计算 得 出T1 时刻 可投 资 于股票 资产 的金 额为 :29.19 万 元。 可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金额 为:103.08-29.19=73.89 万元。 故在T1 时刻 将 29.19 万 元 投资于 股票 , 将 73.89 万 元投资 于债 券, 由于 此时 基金拥 有 的债券市 值为 77.69 万元 (76.92 ×(1+1% )=77.69 ) ,故基金 管理人 卖出 3.80 万元债 券 (77.69-73.89=3.80 ) , 同 时买 入 3.80 万 元股 票。 b 、继 续运 作一 段时 间后 , 在 T2 时 刻, 假设 股票 资 产下 跌 5% ,而 债券 资产 在 此期间 的 投资收 益 为1% ,预 期至 保 本期到 期时 的收 益率 为 8% 。 则此时 基金 总资 产为 :29.19 ×(1-5% )+73.89 ×(1+1% )=102.36 万元 。 根据股 票资 产计 算公 式, 可计算 得 出T2 时刻 可投 资 于股票 资产 的金 额为 :25.52 万 元。 可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金额 为:102.36-25.52=76.84 万元。 故在T2 时刻 将 25.52 万 元 投资于 股票 , 将 76.84 万 元投资 于债 券, 由于 此时 基金拥 有 的股票市 值为 27.73 万元 (29.19 ×(1-5%)=27.73 ) ,故基金 管理人 卖出 2.21 万元股 票 (27.73-25.52=2.21 ) , 同 时买 入 2.21 万 元债 券。 因此如 果股 票上 涨, 那么 投 资组合 净值 上涨 , 防 守垫 增 大, 更 多的 资金 从债 券转 到 股票; 如果股 票下 跌, 那么 投资 组合净 值下 跌, 防守 垫缩 小, 更 多的 资金 从股 票转 到债券 ; 但 投资 组合净 值最 多下 跌至 底线 , 即 防守 垫最 多缩小 为零 , 这 时投 资组 合全部 转换 为债券 , 投资 组 合沿着 底线 增值 ,到 期增 至本 金 100 万元 ,从 而实 现保本 的目 的。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资 产配 置策略 分为 两个层次 :一 层为对 风险 资产和安 全资 产的配 置,该 层次以 恒 定比例 组合 保险 策略 为依 据 , 即风 险资 产部 分所 能承 受的损 失最 大不 能超 过安 全资产 部分 所 产生的 收益 ; 另 一层 为对 风险资 产 部 分的 配置 策略 , 依据 稳健 投资 、 风 险第 一的原 则, 以低 风险性 、 在保 本期内 具备 中期上 涨潜 力为 主要 标准 , 构 建 风 险资 产 组合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情况对 这两 个层 次的 策略 进行调 整。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经 济运 行的质 量与 效率 , 把 握领 先指标 , 预测 未来走 势 , 深入分 析国 家推行 的财 政与 货币 政策 对未来 宏观 经济 运行 以及 投资环 境的 影 响 。 本基 金对 宏观经 济运 行 中的价 格指 数与 中央 银行 的货币 供给 与利 率政 策研 判将成 为投 资决 策的 基本 依据 , 并 作为 债 券组合 的久 期配 置的 依据 。 在宏 观分 析及 其决 定的 久期配 置范 围下 , 本 基金 将进行 类属 配置 以贯彻 久期 策略 。 对 不同 类属债 券 , 本 基金将 对其 收益和 风险 情况 进行 评估 , 评 估其 为组 合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提供持 有期 收益 和价 差收 益的能 力 , 同 时关注 其利 率风险 、 信用 风险和 流动 性风险 。 本基 金 的债券 投资 策略 还包 括以 下几方 面: (1)持 有相当 数量剩 余期 限与保本 期相 近的国 债、 金融债, 其中 一部分 严格 遵循持 有 到期原 则 , 首 要考虑 收益 性, 另一 部分 兼顾收 益性 和流动 性 。 这 部 分投 资可 以保证 债券 组 合 收益的 稳定 性, 尽可 能地 控制利 率、 收益 率曲 线等 各种风 险。 (2)综 合考虑 收益性 、流 动性和风 险性 ,进行 积极 投资。这 部分 投资包 括中 长期的 国 债、 金 融债 , 企 业债, 以及 中长期 逆回 购等 等。 积极 性策略 主要 包括 根据 利率 预测调 整组 合 久期 、 选 择低 估值债 券进 行投资 、 把握 市场上 的无 风险套 利机 会 , 利用 杠杆 原理以 及各 种 衍 生工具 ,增 加盈 利性 、控 制风险 等等 ,以 争取 获得 适当的 超额 收益 ,提 高整 体组合 收 益 率 。 (3)利 用银行 间市场 和交 易所市场 现券 存量进 行国 债回购所 得的 资金积 极参 与新股 申 购 、新 股增 发 和 配售 ,以 获得股 票一 级市 场 的 可能 投资回 报。 (4)利 用未来 可能推 出的 利率 远期 、利 率 期货 、利 率期权等 金融 衍生工 具, 有效地 规 避利率 风险 。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注重 对股 市趋 势的 研究 , 在 股票 投资限 额之 下, 发挥 时机 选择能 力 , 控制股 票市 场下跌 风险 ,分 享股 票市 场成长 收益 。 本基金 依据 稳健 投资 、 风 险第一 的原 则 , 以低 风险 性、 在保 本期 内具备 中期 上涨潜 力 为 主要标 准, 构建 股票 组合 ,同时 兼顾 股票 的流 动性 。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 上下 游行业 运行 态势 与利 益分 配的观 察来 确定 优势 或景 气行业 , 以 最低的 组合 风险 精选 并确 定最优 质的 股票 组合 。 在 行业选 择中 , 本 基金 注重 宏观经 济景 气状 况及所 处阶 段 , 主要 分析 目前经 济增 长的 构成 、 来 源、 景 气状 况, 寻找 在当 前增长 模式 下增 长空间 和弹 性最 大的 行业 , 寻找 经济 转型 中受 益程 度最高 的行 业 , 结合 动态 分析行 业发 展周 期、与 上下 游关 系与 谈判 地位, 寻找 产业 链中 由弱 转强或 优势 扩大 的行 业。 在个股 的选 择上 , 首 先按 照风险 性由 低至 高、 中期 上涨潜 力由 高至 低和 流动 性由高 到低 对股票 池内 的股 票进 行排 名, 累 加三 项排 名得 到综 合排名 , 取 综合 排名 靠前 的股票 构建 股票 组合, 进行 组合 投资 。 本基金 通过 选择 风险 低的 股票, 保证 组合 的稳 定性 ;通过 选择 具中 期上 涨潜 力的股 票 , 保证组 合的 收益 性; 通过 分散 投 资 、 组 合投资 和流 动性管 理 , 降 低个股 集中 性风险 和流 动 性 风险。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应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在股 指 期货投 资中 主要 遵循 有效 管理投 资策 略 , 主要 采用 流动性 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约 , 通过 对 现货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值 操作 。 (1) 利用 股指 期货 调整 风 险资产 的比 例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CPPI 策略与市场的变化不断 调整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 之间的比 例。 在 需要 调整 风险 资 产 的头寸 时, 本基 金将 适当 通过买 卖股 指期 货对 风险 资产头 寸进 行调 整。当 需要 增加 风险 资产 头寸时 ,可 根据 相应 的 β 值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 ;反之 ,当 需 要降低 风险 资产 头寸 时, 可根据 相应 的 β 值 建立 股 指期货 空头 头寸 。 (2)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β 值 风险资 产的 β 值 是决 定组 合表现 的重 要因 素, 基金 管理人 将通 过在 弱市 中降 低风险 资 产组合 的 β 值 , 在 强市 中 提高风 险资 产组 合 的 β 值 , 以 提升 组合 的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过 建立 多头 或者 空头 股指期 货头 寸实 现对 风险 资产组 合 β 值 的控 制。 (3) α策 略 在投资组 合中 分离出 系统 风险,寻 求具 有长期 稳定 的超额收 益 的 投资品 种,并 利用股 指 期货规 避系 统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投 资股 指期货 前将 与担 保人 协商 确定股 指期 货相 关风 险控 制流程 。 本 基金的 股指 期货 投资 将充 分考虑 股指 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特征 , 通 过资产 配置 、 品 种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 以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被 动投 资权 证为 主要策 略 , 包 括投 资因 持有 股票而 派发 的权 证和 参与 分离转 债 申购而 获得 的权 证, 以获 取这部 分权 证带 来的 增量 收益 。 同 时, 本基 金将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以 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主 动进 行部 分权 证投 资。 今 后, 随着 证券 市场 的发展 、 金 融工 具的丰 富和 交易 方式 的创 新等, 基金 还将 积极 寻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基 金将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3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0.5% 。 本基金是 保本 型基金 ,保 本期为三 年, 以三年 期银 行定期存 款税 后收益 率+0.5% 作为 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在 投资期 限上 较为 类似 , 并 且能够 使本 基金 投资 者判 断本基 金的 风险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收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 为 保本 基金 , 属 于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七、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标的 指数 的有关 规定 。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 市场走 势。 (3)团 队投资 方式 。 本基 金在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 通过 投资 研究 全 体人 员的共 同 努力 与 分工 协作 ,由 基金 经理具 体制 定并 执行 投资 计划, 构造 投资 组合 。 2 、决 策体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投资 方式 。 在遵守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投 资 原则前 提下 , 通过投资 研究 全体 人员 的团 队投 资 、 分工协 作 , 由 基金经 理具 体制定 并执 行 投 资计划 。 3 、决 策程 序 (1)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基金 的主要投 资原 则,并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 (2)提 出投资 建议: 固定 收益部研 究员 以外部 研究 报告以及 其他 信息来 源作 为参考 , 对利率 市场 、 信用市 场进 行研究 , 提出 债券市 场运 行趋势 的分 析观 点, 在重 点关注 的投 资 产 品范围 内根 据自 己的 研究 选出有 投资 价值 的各 类债 券向基 金经 理做 出投 资建 议。 研究 部股 票 研究员 对股 票市 场 运 行趋 势、 行 业配 置和 个股 选择 向基金 经理 提出 股票 资产 的投资 建议 。 研 究员根 据基 金经 理提 出的 要求对 各类 投资 品种 进行 研究并 提出 投资 建议 。 (3)制 定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定的 投资 原则前 提下 ,根据 研 究员提 供的 投资 建议 以及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做 出具 体的投 资决 策。 (4)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 控制委员 会定 期召开 会议 ,对基金 投资 组合进 行风 险评估 , 并提出 风险 控制 意见 。 (5)评 估和调 整决策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环 境的变化 和实 际的需 要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 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 化 和实 际 需 要 调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予 以公告 。 八、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基 金与由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4)本基 金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6)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本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全部 卖出 ; (9)本基 金持有 的净 敞口( 持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之 和)将 保 持在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 至40%之 间。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 合约 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 每 日所 持期 货合约 及有 价 证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 用于 保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 额 。 (10)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的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非本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1)-(3) 项 以及(5)-(10) 项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限制 。 九、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十、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二、 转型 “ 南方 平衡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的投 资目 标、 范 围、 理 念、 策 略 1 、投 资目 标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的研 究, 判 断经 济所 处的 经济 周期阶 段、 景气 循环 状况 和未来 运行 趋势, 积极 把握 股票 、 债 券等市 场发 展趋 势, 重点 挖掘企 业的 核心 竞争 力, 在适度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2 、投 资范 围及 组合 比例 本基金可 以 投 资于股 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股 指期 货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30% ~80% ; 债 券、 权 证 、 货 币 市场 工 具 及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占 基 金 资 产的 比 例 范 围为 20% -7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 金持 有权 证的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今后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资本 市场 发展趋 势的 积极 把握 , 实 现主动 资产 配置 策略 , 并 且在资 产配 置基础 上, 精选 出具 有核 心竞争 力的 企业 进行 投资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将 以优 化流动 性管 理 、 分散投 资风 险为 主要 目标 ,同时 根据 需要 进行 积极 操作, 以提 高基 金收 益。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基于 宏观 经济 情况 、 微 观经 济因 素、 经济 周 期情况 、 政策 形势和 证券 市场走 势的 综合分 析,参 考经济 周期 “投资 时钟” , 确定 组合中 的股票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比例 ,力 争在 适度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提高收 益。 投资时 钟体 现的 是实 体经 济运行 与投 资策 略的 基本 联系 。 投 资时 钟经 历衰 退期 、 复 苏期 、 过热期 和滞 涨期 , 并 周而 复始, 相对 应各 时期 , 债 券、 股 票、 大宗 商品 和现 金组合 的表 现依 次超过 大市 。投 资时 钟可 以给我 们一 个大 致的 资产 配置周 期标 准。 如判 断经 济处于 衰退 期 , 则资产 类别 中以 债券 为主 。如判 断经 济处 于复 苏期 ,则尽 量提 高权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选股 主要 依托 于南 方基金 公司 的研 究平 台, 抓住经 济增 长的 机遇 , 重 点挖掘 企业 核心竞 争力 。对 于企 业的 核心竞 争力 ,重 点关 注以 下三方 面的 情况 : 公司管 理情 况: 考察 管理 层和董 事会 的治 理和 激励 机制, 这些 机制 是否 能确 保管理 层以 公司 利 益最 大化 为目 标 ; 管理层 是否 能够 控制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成本 ,有 效提 高资本 回报 率 , 使资本 回报 率处 于行 业的 领先水 平 等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公司财 务状 况 : 考察 上市 公司的 财务 信息 披露 的透 明度 , 并 在此 基础上 , 对 上市公 司资 产负债 率 、 现 金流量 情况 进行综 合分 析 , 考察 其财 务稳健 状况 , 以及抵 御风 险能力 及分 红 派 息能力 。 公司创 新能 力: 通过 上市 公司研 发经 费占 总支 出费 用的比 例、 科研 人员 占总 员工的 比例 等数据 , 考 察上 市公 司的 制度创 新、 组织 创新 、 业 务创新 、 产 品 创 新等 能力 , 并把 握创 新这 一公司 发展 的源 动力 ,挖 掘公司 发展 为相 关细 分行 业新龙 头的 内在 潜力 。 对于经 济增 长的 机遇 ,重 点关注 以下 三方 面的 情况 : 国资整 合的 机遇 :国 务院 国资委 主导 下的 国有 资本 结构的 调整 ,国 有资 本会 有进有 退 。 无论国 有资 本的 进退 , 都 可能给 资本 市场 带来 惊喜 , 或者 是短 期的 现金 收益 或者是 长期 的业 绩增长 。 上市公 司回 购的 机遇 : 上市 公司回 购符 合国 资委 关于 国有企 业通 过增 持回 购股 份加强 对 上市公 司控 制力 的政 策导 向, 有 利于 促进 公司 进一 步做大 做强 。 上 市公 司回 购价往 往高 于市 场价, 对股 价形 成积 极的 支撑。 国内外 收购 兼并 的机 遇: 上市公 司通 过收 购兼 并, 可以迅 速获 取关 键资 源、 做大做 强 。 全球经 济转 型 , 增加 了上 市公司 收购 兼并 的机 遇, 并且视 野从 国内 拓展 到国 外, 将支 持公 司 业绩的 长期 向好 。 本基金 将综 合分 析宏 观经 济、 市 场环 境、 公司 管理 情况、 公司 财务 状况 、 公 司创新 能力 以及产 业结 构转 型的 机遇 , 构 造股 票组 合, 并持 续 地进行 组合 的调 整, 争取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的最大 化。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的 债券 品种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 (包 括可 转换 债) 等。 本 基金将 在 研究利 率走 势的 基础 上做 出最佳 的资 产配 置及 风险 控制。 根据 宏观 经济 分析、 资金面 动向 分 析 和 投 资 人 行为 分 析 判 断未 来 利 率 期 限结 构 变 化 ,并 充 分 考 虑 组合 的 流 动 性管 理 的 实 际情 况, 配 置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 结合 信用 分析 、 流 动性 分析、 税收 分析 等确 定债 券组合 的类 属配 置。 在 上述 基础 上利 用债 券定价 技术 , 进 行个 券选 择, 选 择被 低估 的债 券进 行投资 。 在 具体 投资操 作中 , 采 用骑 乘操 作、 放 大操 作、 换券 操作 等灵活 多样 的操 作方 式, 获取超 额的 投资 收益。 在选择 债券 品种 时, 本基 金综合 考虑 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债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和风险 性, 重点分 析债 券发 行人 的债 信品质 , 包 括发 行机 构以 及保证 机构 的偿 债能 力、 财务结 构与 安全 性, 并 根据 对不 同期 限品 种 的研究 , 构 造收 益率 曲 线, 采用久 期模 型构 造最 佳债 券期限 组合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降低利 率风 险; 对可 转债 的投资 , 结 合对 股票 走势 的判断 , 发 现其 套利 机会 , 利用 杠杆 原理 以及各 种衍 生工 具, 增加 盈利性 、 控 制风 险 等 等, 以争取 获得 适当 的超 额收 益, 提 高整 体组 合收益 率。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 略包 括: 杠杆策 略、 价值 挖掘 策略、 获利保 护策 略、 价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 卖空 保护 性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策 略等 。 基 金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权证 资产的 收益 性 、 流动 性及 风险性 特征 ,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 与类 属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追 求较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 (5)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证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股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 赎回等 ;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的 杠杆 作 用,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4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3)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7) 本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30% ~80% ;债 券、权 证、货 币 市场工具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20% -70%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 全部 卖出 ;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 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差 计 算)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50%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6 、风 险收 益特 征 该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预期 收益和 风险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 而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中高 风险 品种。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 的财务 指 标、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保 证复 核内 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 遗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9 月30 日 ( 未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1,819,356.70 14.54 其中: 股票


121,819,356.70 14.5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78,992,462.60 81.07 其中: 债券


678,992,462.60 81.0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4,747,030.68 2.95 7 其他资 产 12,008,777.36 1.43 8 合计 837,567,627.34





100.00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407,500.00 0.05 C 制造业 45,631,820.80 5.87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8,464,406.68 1.09 E 建筑业 339,000.00 0.0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018,500.00 0.3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1,483,495.64 4.0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01,700.00 0.09 J 金融业 17,582,257.06 2.26 K 房地产 业 3,536,027.20 0.4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514,200.00 0.07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7,572,565.00 0.9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567,884.32 0.33 S 综合 - - 合计 121,819,356.70 15.67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006 大秦铁 路 3,120,038 24,273,895.64 3.12 2 601166 兴业银 行 800,123 8,177,257.06 1.05 3 300070 碧水源 250,250 7,572,565.00 0.97 4 601877 正泰电 器 258,567 6,544,330.77 0.84 5 600741 华域汽 车 400,000 5,144,000.00 0.66 6 000625 长 安汽 车 370,000 5,069,000.00 0.65 7 600795 国电电 力 1,750,000 4,515,000.00 0.58 8 000895 双汇发 展 130,888 4,392,601.28 0.57 9 600000 浦发银 行 450,000 4,387,500.00 0.56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10 603167 渤海轮 渡 330,000 4,197,600.00 0.54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055,000.00 6.4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055,000.00 6.44 4 企业债 券 325,214,127.20 41.8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10,437,000.00 14.21 6 中期票 据 171,090,000.00 22.01 7 可转债 22,196,335.40 2.86 8 其他 - - 9 合计 678,992,462.60 87.37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40212 14 国开 12 500,000 50,055,000.00 6.44 2 122923 10 北 汽投 410,150 41,158,552.50 5.30 3 1282462 12 人福 MTN1 400,000 40,456,000.00 5.21 4 122068 11 海螺 01 400,000 40,120,000.00 5.16 5 1382116 13 北国资MTN1 400,000 39,888,000.00 5.13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8.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8.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应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在股 指 期货投 资中 主要 遵循 有效 管理投 资策 略 , 主要 采用 流动性 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约 , 通过 对 现货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值 操作 。 (1) 利用 股指 期货 调整 风 险资产 的比 例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 据 CPPI 策略与 市场 的变 化不 断调 整风险 资产 和安 全资 产之 间的比 例。 在 需要 调整 风险 资产 的头寸 时, 本基 金将 适当 通过买 卖股 指期 货对 风险 资产头 寸进 行调 整。当 需要 增加 风险 资产 头寸时 ,可 根据 相应 的 β 值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 ;反之 ,当 需 要降低 风险 资产 头寸 时, 可根据 相应 的 β 值 建立 股 指期货 空头 头寸 。 (2)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β 值 风险资 产 的 β 值是 决定 组 合表现 的重 要因 素, 基金 管理人 将通 过在 弱市 中降 低风险 资 产组合 的 β 值 , 在 强市 中 提高风 险资 产组 合 的 β 值 , 以 提升 组合 的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过 建立 多头 或者 空头 股指期 货头 寸实 现对 风险 资产组 合 β 值 的控 制。 (3) α策 略 在投资 组合 中分 离出 系统 风险, 寻求 具有 长期 稳定 的超额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并 利用股 指 期货规 避系 统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投 资股 指期货 前将 与担 保人 协商 确定股 指期 货相 关风 险控 制流程 。 本 基金的 股指 期货 投资 将充 分考虑 股指 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特征 , 通 过资产 配置 、 品 种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 以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0.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0.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选 股票 库。 10.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86,905.9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721,871.3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008,777.36 10.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13,846,880.00 1.78 2 110018 国电转 债 4,708,800.00 0.61 3 113005 平安转 债 2,189,000.00 0.28 10.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十 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南方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3) (2) - (4 ) 2011.6.21-2011.12.31 2.10% 0.08% 2.91% 0.00% -0.81% 0.08% 2012.1.1-2012.12.31 4.12% 0.11% 4.96% 0.02% -0.84% 0.09% 2013.1.1-2013.12.31 2.66% 0.18% 4.40% 0.01% -1.74% 0.17% 2014.1.1-2014.9.30 5.19% 0.13% 3.10% 0.01% 2.09% 0.12%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14.81% 0.14% 16.26% 0.01% -1.45% 0.13%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 财产。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估值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价 格进行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价格 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且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且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 的净价 估值 ; 如果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3 )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以 结算价 格进 行估 值。 (2)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 第(1)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 进 行估 值。 5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予以 公布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及时性 。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 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 人的 行 为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有 责任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公 司应当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 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 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 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 《基 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法 的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 、 股票 指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的 第 (2) 项进 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12.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次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基金合 同生效 不 满3 个 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4. 本基 金仅采 取现 金分红 一种收益 分配 方式, 不进 行红利再 投资 。转型 为“ 南方平 衡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为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上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前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1.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公 告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在分配 方 案公布后( 依据 具 体 方案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就支 付的 现 金 红 利向 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 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在保本 期内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 当投资 者 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所需 的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代 为支付 ,具 体业 务规 则依 照《业 务规 则》 执行 。 基金转 型为 “ 南方平 衡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收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以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权益登 记日 除 权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13.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 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 范围内按照公允的 市场价 格确定,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1.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保本期 内, 担保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从 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列 支。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若保本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所持 有本基 金份 额转为 变更 后的 “南 方平 衡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的年 费率 计 提, 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 率计提 。 计 算方 法同上 。 3 、上 述(一)中 3 到 7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 金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 托管费率。 降 低 基 金 管 理费 率 和 基金托 管 费 率 , 无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 费率 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14.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所在 的 会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 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可以 更换。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依据 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在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时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 明 书、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 基 金认购、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 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 督 等活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 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 当 日登载 于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 效 公 告。 4 、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 网 站、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 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 销售代 理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同》存续 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 履 行信 息 披 露 义务 的 , 召 集 人应 当 履 行 相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除依法 在至少一家指 定 媒体上披 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披 露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定 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16.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 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国债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投资 组合保险机 制的 风险


本基金 采用 恒定 比例 投资 组合保 险机 制在 理论 上可 以实现 保本 的目 的 , 但 其中 的一个 重 要假定 是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与债券 的仓 位比 例能 够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作 出适 时的 、 连 续的 调 整, 而在 现实 投资 过程 中可 能由于 流动 性或 市场 急速 下跌这 两方 面的 原因 影响 到恒定 比例 投 资组合 保险 机制 的保 本功 能,由 此产 生的 风险 为投 资组合 保险 机制 的风 险。 三、保证风险


本基金 在引 入担 保人 机制 下也会 因下 列情 况的 发生 而导致 保本 期到 期日 不能 偿付本 金 , 由此产 生担 保风 险。 这些 情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保 本期内 本基 金更 换管 理人 , 而 担保 人不 同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意继续 承担 保 证 责任 ;或 发生不 可抗 力事 件, 导致 本基金 亏损 或担 保人 无法 履行保 证责 任 ; 或在保 本期 内担 保人 因经 营风险 丧失 保证 能力 或保 本期到 期日 担保 人的 资产 状况 、 财 务状 况 以及偿 付能 力发 生不 利变 化而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等 。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资 产变 现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六、其他风险 1 、


未 持有 到期 ,投 资者 赎回时 不能 获得 保本 保证 ,将承 担市 场波 动的 风险 ; 2 、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3 、


因基 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 人员 配备 、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 的风险 ; 4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 、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7 、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从 而 带来风 险; 8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 风险 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 机构 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构和 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价 , 不同 的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 风险等 级评 价与 法律 文 件 中风险 收益 特 征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 投 资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受 能力 与 产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八、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 的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主 要存 在以 下风 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股指 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者 带来 的风 险。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于股 指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变现 所带 来的 风险 。 (3 ) 基 差风 险 : 是 指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格和 指数 价格 之间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 (4) 保证 金风 险: 是 指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经纪 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风 险。 (6) 操作 风险 : 是 指由 于内部 流程 的不 完善 , 业 务人员 出现 差错 或者 疏漏 , 或者 系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17. 保本期 到期 (一) 保本期 到期 后基 金的 存续 形式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6 月 21 日生 效, 根据 《南 方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和 《南 方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相 关 规定,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保 本 期为三 年,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三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 该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 保 本期 到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因 2014 年 6 月 21 日、22 日为 非工 作 日,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期到期 日顺 延 至 2014 年 6 月 23 日 。 鉴于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期 的保 本担保 人同 意继 续为 本基 金进入 第二 个 保本期 的运作 提供保 本保 证,并 与本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保证合 同》 , 本基金 符合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保本 基金 存续 的条 件,本 基金 将转 入下 一保 本期 保本期 届满 时 , 担 保人 同意 继续提 供保 本保 障或 基金 管理人 认可 的其 他机 构继 续提供 保 本保障 , 并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同 , 同 时本 基金 满足 法律法 规和 本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情况下 , 本基 金将转 入下 一保本 期 。 本 基金转 入下 一保本 期 , 担 保 人承诺 继续 对下 一保 本期 提供保 证的 ,担 保人 与基 金管理 人另 行签 署保 证合 同。 否则,本 基金 转型为 非保 本基金“ 南方 平衡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投资、 基 金费率 、 分红 方式等 相关 内容也 将做 相应 修改 ,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 提 前在临 时公 告 或 更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予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终止 。 (二) 保本 期到 期的 处理 方式 1 、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 为保本 期到 期日 及之 后 3 个工作 日( 含 第 3 个 工作 日) 。 2 、在本 基金的 到期操 作期 间,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将持有的 部分 基金份 额或 全 部基 金 份额做 出如 下选 择: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可转 入的 基金将 另行 公告 ; (3) 转入 下一 保本 期或 转 型为 “南 方平 衡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金 管 理人将 提 前进行 公告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将 其 持有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选择 上述三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选 择赎 回时无需 支付 赎回费 用; 选择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时无需支 付赎回费 用 和补差费用; 转入下一 保 本期和转型为 “ 南方平衡 配 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无 需支 付赎 回 费用和 申购/ 认购 费用 。 5 、保本 期到期 后,如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没 有作出 到期 选择,本 基金 转入下 一保 本期,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默认 方式 为转入 下一 保本 期; 保本 期 到期后 , 如 本基 金转 型为 非 保本基 金 “ 南 方平衡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默认 方式 为转 型为 “ 南 方 平衡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基金 管 理人默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进行到期操作 的日期 为到 本基金的到 期 操作期 间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6 、 为了 保障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期 到期 前 30 个工 作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常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 务,并 提前 公告 。 7 、在本 基金的 到期操 作期 间,本基 金接 受赎回 、转 换转出申 请, 不接受 申购 和转换 转 入申请 。 8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 未知价” 原则,即赎回 价格或 转换转出的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 9 、本基 金的 到 期操作 期间 ,除暂时 无法 变现的 基金 财产外, 基金 管理人 应使 基金财 产 保持为 现金 形式 。 (三) 保本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款 1 、符合 基金 合 同第 12 部 分第三 条约 定情 形的 都适 用保本 条款 。 2 、在保 本期到 期日,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 照本合 同的 约定履行 保本 义务, 担保 人应当 按 照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的 《保 证合 同》 的约 定履 行 担保义 务 。 若 基金管 理人 未能在 保本 期到 期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含 第二十 个工 作日 ) 内 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自 保 本期到 期日 后第 二十 一个 工作日 起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按 基金 合同 《争 议的 处理 》 章 节的 相 关约定 向基 金管 理人 和担 保人请 求解 决 。 3 、保本 期到期 日 后的 下一 工作日 至 其实 际操作 日( 含该日) 的净 值下跌 风险 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四) 过渡 期和 过渡 期申 购 到期操 作期 间结 束日 的下 一工作 日至 下一 保本 期开 始日前 一工 作日 的期 间为 过渡期 ; 过 渡期最 长不 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投资者在 过渡 期内申 请购 买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称为“过 渡期 申购” 。 在过 渡期内 , 投资者 转换 转入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视 同为 过渡 期申 购 。 (1)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担 保人提供 的下 一保本 期保 证额度或 保本 偿付额 度确 定并公 告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本基金 过渡 期申 购规 模上 限以及 规模 控制 的方 法。 (2)过 渡期申 购采取 “未 知价”原 则, 即过渡 期申 购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3)投 资者进 行过渡 期申 购的,其 持有 相应基 金份 额至过渡 期最 后一日 (含 该日) 期 间的净 值波 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4)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具体 费率 在届 时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 列示。 过渡期 申 购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 的投 资者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5)过 渡期申 购的日 期、 时间、场 所、 方式和 程序 等事宜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并提前 公 告。 (6) 过渡 期内 ,本 基金 将 暂停办 理日 常赎 回、 转换 转出业 务。 (7)过 渡期内 ,除暂 时无 法变现的 基金 财产外 ,基 金管理人 应使 基金财 产保 持为现 金 形式 (无 法变 现的基 金财 产, 如在 过渡 期内具 备变 现条件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安 排变现 )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五) 下一 保本 期资 产的 形成 1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保本 期到 期日 , 如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与当 期保 本期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当 期 保本 期 内 的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 算 的 总金 额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差额 部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并以现 金形 式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投 资者 认购 或者 在特 殊情况 下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 担保 人协 商并 报监管 部 门备案 后接 受的 申购 (包 括转换 转入 ) 的 基金 份额 ,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本 期的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期的 转 入 金 额等 于 选 择 或 默认 选 择 转 入下 一 保 本 期 的相 应 基 金 份额 在 下 一 保本 期开始 前一 工作 日( 即折 算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2 、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对于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 转 入下 一保 本期 的转入 金额 等于 相应 基金 份额在 下 一保本 期开 始前 一工 作日 (即折 算日 )所 对应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六)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日 )为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包括 投资 者过 渡期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保本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期的 基金 份额 ) 所 代表 的资产 净值 总额 保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变更 登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数额 按折 算 比例相 应调 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 持 有期的 计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 申 购 ( 包括转 换转 入)或 者过 渡期 申购 基金 份额的 实际 操作 日期 计算 ,不受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影 响。 (七) 下一 保本 期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期 开始 日, 本基 金进入 下一 保本 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 期保 本期的到期操作期间 选择 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 期的基金 份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适 用下 一保 本期 的保 本条款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经折 算的基 金份 额至 下一 保本 期到期 的 , 如 果下 一保 本期 到期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与当 期 保 本 期到 期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乘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 差额 部 分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补足 该差 额, 并由 担保人 提供 保本 保障 。 下 一保 本期保 本金 额为 : 经 基金 份额折 算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至 下一保 本期 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 (八) 转型 后的 “南 方平 衡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资 产的 形成 1 、保本 期届满 时,若 不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本 基金转型 为“ 南方平 衡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在保本 期到 期日 , 如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与当 期保 本期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当 期 保本 期 内 的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和 计 算 的 总金 额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差额 部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并以现 金形 式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2 、 保 本期 届满, 如本 基金 转型为 “南 方平 衡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管理人 将 打开申 购, 申购 的具 体操 作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予以公 告。 3 、对于 投资者 在本基 金募 集期内认 购的 基金份 额、 在特殊情 况下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 、 担 保人 协商 并报 监管部 门备 案后 接受 的申 购 (包 括转 换转 入) 的基 金份额 , 选 择或 默认选 择转 为转 型后 的 “ 南方平 衡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 金 份额 的 , 转入金 额等 于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为 “ 南方 平衡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在 “ 南 方平衡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前 一工 作日 所对 应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九) 保本 期到 期相 关业 务公告 保本期 到期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就 有关 到期 的上 述事 宜进行 公告 。 公 告内 容包 括但不 限于 保本期 到期 处理 方式 的有 关业务 规则 、 转 入下 一保 本期或 转型 为 “ 南方 平衡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有 关法 律文 件、申 购赎 回安 排等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修改 相关 规则, 此等 事宜 的相 关规 定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在保本 期到 期前 ,基 金管 理人将 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本公司 于 2014 年 6 月 16 日发布 了 《南 方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保 本期 到期 操作规 则 及转入 下一 保本 期的 相关 规则公 告》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18.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对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并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自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 日起 生效。 2.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但在保本 到 期 后根 据《 基金合 同》 约定 变更 为“ 南方平 衡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除 外;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但 在保 本到 期后 在《 基金合 同》 规定 范 围内变更为“ 南方平衡 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并 按《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南方平衡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的 投 资目标 、范围 或策略执 行 的以及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保 本期 内, 更换 担保人, 但担 保人 因歇 业、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宣 告 破产或 其他 已丧 失继 续履 行担保 责任 能力 的 情 况除 外; (8)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9)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大会;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收费方 式或 调低 赎 回费率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保 本期 内, 当确 定担保人 歇业 、停 业、 被吊销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宣告 破产 的情 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增加 新的 担保人 ; (5) 保本期 到期 后本 基金 转 型为非 保本 基金 “南 方平 衡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并由 此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 (6)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 (7)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19.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代 销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费用; (3)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 围内,承 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规 则 ; (7)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管 理 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 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决 定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理费 之外 的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根 据《基 金合同 》及 有关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基 金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基金 当事 人 的利益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注册 登记机构 ,并 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协 议和 有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1)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3)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 融券; (14)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由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得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5)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收 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6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8) 履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保本 义务 。 (29)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财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 其 他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6)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7)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8)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9)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7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15 年; (10)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时 办 理 清 算、 交割 事 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18)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8 (19) 根据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 规定 建立 并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授 权 代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更 基金类 别, 但在保 本到期后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变 更为 “南方 平衡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除 外; (4)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投 资范围或 投资 策略, 但在 保本到期 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 围内变 更为 “南 方平 衡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并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南方平 衡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 、 范围 或 策略 执行 的以及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保本 期内, 更换 担保人 ,但担保 人因 歇业、 停业 、被吊销 企业 法人营 业执 照、宣 告 破产或 其他 已丧 失继 续履 行担保 责任 能力 的情 况除 外; (8)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9 (1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 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保本 期内, 当确 定担保 人歇业、 停业 、被吊 销企 业法人营 业执 照、宣 告破 产的情 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增加 新的 担保人 ; (5)保 本期 到期 后本 基金 转 型为非 保本 基金 “南 方平 衡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并 由 此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 (6)《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7)《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8)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以上含 本数 ,下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0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 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表 决方 式,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表达 意见 的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1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 议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书面的 方式 进行 表决 。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 对、汇 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 上( 含50% , 下同) ; 2)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凭证和 受托 出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 文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 基金合 同 》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 统计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 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4) 直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意 见的 代表 ,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会 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授 权 委托 书 等 文 件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2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为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事由 所涉及 的内 容以及 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前 35 日提 交召集 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0 日公告 。 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3)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提案(包括 临时提 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现 场开 会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3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终止 基金 合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4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 八)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会 议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监督 计票 的, 不 影响 计票 效力及 表决 结果 。 但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人 , 由 召集 人邀请 无直 接利 害关 系的 第三方 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5 会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次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基金合 同生效 不 满3 个 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4. 本基 金仅采 取现 金分红 一种收益 分配 方式, 不进 行红利再 投资 。转型 为“ 南方平 衡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为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上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前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6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1.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公 告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在分配 方 案公布后( 依据 具 体 方案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就支 付的 现 金 红 利向 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 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在保本 期内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 当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所需 的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代 为支付 ,具 体业 务规 则依 照《业 务规 则》 执行 。 基金转 型为 “ 南方平 衡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收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以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权益登 记日 除 权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1.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保本期 内, 保证 费由 基金 管理人 从基 金管 理费 收入 中列支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7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若 保本 期 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 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所持 有本基 金份 额转为 变更 后的 “南 方平 衡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的年 费率 计 提, 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 率计提 。 计 算方 法同上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股 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股 指期 货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根 据中 国宏观 经济 情况和证 券市 场的阶 段性 变化,按 照投资 组合保 险机 制对安 全 资产 ( 包括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固 定收 益资 产) 和风险 资产 ( 股票、 权证 等权益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进 行动 态调 整 。 其中 , 股 票、 权证 等风 险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40%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安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6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 范围。 (二)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 ,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4)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6)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 任 何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8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的2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本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全部 卖出 ; (9)本 基金持 有的净 敞口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之和) 将 保持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 至40% 之间 。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 基金 每日 所持 期货合 约及 有 价证券 的最 大可 能损 失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扣 除用 于保本 部分 资产 后的 余额 。 (10)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1)-(3) 项 以及(5)-(10) 项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限制 。 ( 三)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9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 的清算方式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对 基金 合 同的变 更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并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自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 日起 生效。 2.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 的基 金合同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保本 期内, 当确 定担保 人歇业、 停业 、被吊 销企 业法人营 业执 照、宣 告破 产的情 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增加 新的 担保人 ; (5)保 本期 到期 后本 基金 转 型为非 保本 基金 “南 方平 衡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并 由 此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0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 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1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 金合 同》 产生 或与 《 基金 合同 》 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通 过协 商、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基 金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2 20.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金: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3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可 以投 资于股 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股 指期 货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根 据中 国宏观 经济 情况和证 券市 场的阶 段性 变化,按 照投资 组合保 险机 制对安全 资产 ( 包括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固 定收 益资 产) 和风险 资产 ( 股票、 权证 等权益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进 行动 态调 整 。 其中 , 股 票、 权证 等风 险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40%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安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6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 范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基 金与由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4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4)本基 金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6)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全部 卖出 ; (9)本 基金持 有的净 敞口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之和) 将 保持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 至40% 之间 。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 基金 每日 所持 期货合 约及 有 价证 券 的最 大可 能损 失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扣 除用 于保本 部分 资产 后的 余额 。 (10)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非本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1)-(3) 项 以及(5)-(10) 项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5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而只 能 按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 进 行事 后结算 , 则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6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 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 理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有 违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 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7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金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 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 一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有 关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 如 认为 因市 场出 现剧烈 变 化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 投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 造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 经 事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 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 并 确保 证基 金托管 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基 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按照 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 托管 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 了虚假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 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8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 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9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0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身 法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1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2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 进行估 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进 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 1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且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且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的公 允价 值进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 )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3 7) 在任何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3 )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 第 1)-3)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估 值方法 : 1 )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以 结 算价格 进行 估值 。 2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5)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4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股 票指数 期货 合约 估值 方法 的第 2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0%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基 金托 管 人在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5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时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 作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半 年度报 告在 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40 日 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6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度 终了 后9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予以 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6 度报告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7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8 2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 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 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资 人 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9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网上 交易 ”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 申 购、 定 投、 赎回及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 具 体业务 规则 请 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网站 相关 公告 和 业务 规则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 根据 提示操 作 输 入要 咨询 问题 的关键 词 , 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工 服 务 投资人 可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通 过“在线客服 ”获得 投资 顾问、服务定 制/ 取消 、账户 查询 等 专项 服务 。 6 、专用 客 户端 下载 投 资人可通 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下载专 用客户 端,如PC 版、iPhone 版、iPad 版和Android 版等 , 通过 专用 客户 端获 得基金 净值 查询 、 账 户查 询、 理 财资 讯及 相关 客户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直销 投资 人还 可通过 专用 客户 端 进 行基 金交 易。 (二 ) 投 资人 通过 手机 上 网,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 得基 金管 理 人最新 的 理 财 资讯 ,办 理各 项 基金查 询 和基 金交 易业 务 。 手机WAP 交易 具 体规 则请 参见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 和 业务 规则 。 (三)投资人通过微信添加基金管理人(可 搜 索 公 众 号 “ 南 方基金”或微信号 “NF4008898899 ” ) 为 朋 友, 可 查阅 基金 净值 、 基 金动态 及活 动 、 服务 资讯 等。 如 绑定 个人 账户, 还可享 有基金 交易 (仅限 基金管 理人电 子直 销投资 人) 、 账 户查 询、 基 金交易 查询、 持有 理 财基 金到 期 日 查询 等 服务 。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 定制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 各 类短/ 彩 信资 讯 等 。 四 、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0 为便于 投资 人 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请 投 资人 及时 更新 服务 联系信 息 。 投资人 可通过 以下4 种方式 进行服务 联系 信息( 包括 联系地 址、手 机号码 、固 定电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 基金 管 理人 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请 遵照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关 规 定办 理 : 1 、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账户查 询” 或 “网 上交 易”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 电 子直 销投资 人 ) 系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转 人工 修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 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工 服务: 提供每 周七 天,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投资 人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 投 资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 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1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华 兴银 行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和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2014-12-12 ·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宏 信证 券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和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2014-11-28 ·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太 平洋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 和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4-11-03 · 关于 公司 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告


2014-09-04 · 关于 电子 直销 业务 增加 通联支 付第 三方 支付 业务 的公告


2014-08-28 ·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 海 银基 金 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和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4-08-15 · 南方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开放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14-08-06 · 南方 基金 :关 于从 业人 员在子 公司 兼任 职务 情况 的公告


2014-08-06 ·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创 金启 富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和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4-07-16 · 南方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第一 个保 本期 转入 第二个 保本 期的 过 渡期折 算结 果的 公告


2014-07-14 · 南方 保本 参与 部分 代销 机构电 子渠 道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6-28 · 南方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过渡 期申 购时 间的 提示性 公告


2014-06-27 ·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中 国国 际期 货为 代 销机 构及 开通 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6-25 ·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瑞 丰银 行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和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4-06-23 · 南方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保本 期到 期操 作规 则及转 入下 一保 本 期的相 关规 则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4-06-23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2 23.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3 24.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本基 金 成立的 文件 ; 2 、 《南 方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 《南 方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1 月 30 日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4 25. 附件:南 方 保 本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保 证 合 同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 基金管理人 ” ) 住所地: 深圳市福田 中心 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 商务 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邮编:518048 担保人: 中国投融资 担保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担 保人 ” )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 区西 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400012135 电话 :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南方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约定了基金 管 理人的 保本 义务 ( 见 《基 金合同 》 第 12 部 分) 。 为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 依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担保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中国 证 监会 《关 于保 本基金 的指 导意见 》 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中 国证 监会 规范 性文 件的要 求 , 基 金 管理人 和担 保人 在平 等自 愿、 诚 实信 用、 充 分保 护基 金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合 法权 益的 原 则基础 上, 特 订立 《 南方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合 同》 ( 以下 简称 “ 本 合同” 或 “ 《保 证合同 》 ” ) 。 担保 人就 南方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的 第二个 保本 期 (以下 简称为 “当期 保本 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所承担 保本义 务的 履行 提供 不可 撤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担 保人保 证责 任的 承担 以本 《保 证合 同》 为 准。 《保证 合同》的当事 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担保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 金投资者自 依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5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 其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 表 明其 对《保 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和 同意 。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 本《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 词语或简称与 其在《基金 合 同》中 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义 。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 高限 额 1 、本基 金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提 供的保本 金额 (以下 简称 为“保 本 金额 ” ) , 分 为上 一保 本期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期 并持 有到 当期 保本 期到期 日的 基 金份额 (进 行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指折 算后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下 同, 以下 简称 “转入 份额 ” ) 的保本 金额 、 过渡期 申购 并持有 到当 期保 本期 到期 日的基 金份 额 (以下 简称 为 “ 过渡 期申 购 份额” )的 保本 金额 。 分 别按以 下方 式进 行计 算: 1.1、 转入 份额 保本 金额 为 : 转入份 额保 本金 额= 转入 份额在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1.2、 过渡 期申 购份 额保 本 金额为 : 过 渡 期 申 购份 额 保 本金 额= 过 渡 期 申 购份 额 在 基金 份额 折 算 日 所代 表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过渡 期申购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 2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 金额即 保证 范围 为: 2.1 对 于转 入份 额, 担保 人 的保证 范围 为: 在当 期保 本期到 期日 , 转 入份 额与 当期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乘 积 加 上 转 入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 期 内 的 累计 分 红 金 额之 和 计 算 的总 金额低 于转 入份 额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以下 简称 “转入 保本 赔付 差额 ”) ; 2.2 对于 过渡 期申 购份 额, 担保人 的保 证范 围为 :在 当期保 本期 到期 日, 过渡 期申购 份 额 与 当 期 保 本期 到 期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乘 积 加 上 过渡 期 申 购 份 额在 当 期 保 本期 内 的 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过 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的差额 部分 (以 下简 称 “过 渡期申 购保 本 赔付差 额” ) ; 2.3 保 本赔 付差 额为 转入 保 本赔付 差额 与过 渡期 申购 保本赔 付差 额之 和。 3 、除转 入份额 及过渡 期申 购份额之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申购 、在 保本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 或 转 换转 出 的基 金份 额或 其他 基金 份额均 不在 保证 范围 之内 , 且担 保人 承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高 限 额 不 超过 当 期 保 本 期起 始 日 确 认的 转 入 份 额 及过 渡 期 申 购份 额 的 保 本金 额 。 经 担 保 人与 基 金 管 理人 双 方 协 商 同意 可 调 增 担保 责 任 金 额 上限 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另 行公 告。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6 4 、 当期 保本 期到 期日 是指 本基金 当期 保本 期届 满的 最后一 日。 本基 金的 保本 期为三 年, 自本基 金公 告的 当期 保本 期起始 日起 至三 个公 历年 后对应 日止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 当 期保本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当期 保本 期到期 日起 六个 月 。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当 期保本 期到期 日, 转入份额 与当 期保本 期到 期日基金 份额 净值的 乘积 加上转 入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不 低于 转入 份额 保本 金额 , 或 过渡 期 申 购 份 额 与 当期 保 本 期 到期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过 渡 期 申购 份 额 在 当期 保 本 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不低 于过 渡期 申购 份额保 本金 额的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基金 当期保本 期到 期日前 (不 包括该日 )赎 回或转 换转 出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 3 、除转 入份额 及过渡 期申 购份额之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申购 、在 保本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 或 转 换转 出 的基 金份 额或 其他 基金 份额; 4 、在 保本 期内 发生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 、在保 本期内 发生本 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 并或更 换基 金管理人 的情 形,且 担保 人不同 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 保本 期到 期日 之后 ( 不包括 该日 ) , 基金 份额 发 生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 7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8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担保 人 对 加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改 的除 外。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7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 程序 1 、如果 在当期 保本期 到期 日,转入 份额 与当期 保本 期到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加 上 转入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期内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转入保 本金 额 , 或 过渡 期申 购份额 与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日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乘 积 加 上过 渡 期 申 购份 额 在 当 期 保本 期 内 的 累计 分 红 金 额之 和低于 过渡 期申 购份 额保 本金额 , 且基 金管理 人未 能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全额 履行 保本 义务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保本期 到期 日 后5 个 工作 日内 , 向 担保 人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 通知书 》(应当 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的 本基金 保本赔 付差 额总额 、基金 管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款项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 管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信 息) 。 2 、担 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 5 个工 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 明的代 偿款 项划 入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 的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担 保人 将上 述代偿 金额 全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一 进行 代偿 。 代 偿款 项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担保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3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当 期保本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第20 个 工作 日) 内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4 、如果 在当期 保本期 到期 日,转入 份额 与当期 保本 期到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加 上 转入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期内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转入份 额保 本金 额 , 或 过渡 期申购 份额 与 当 期 保 本 期 到期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过 渡 期申 购 份 额 在 当期 保 本 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过渡 期申 购份 额保本 金额 , 且基金 管理 人及担 保人 未履 行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合 同 上述条 款中 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保 证 责 任的 ,自 保本 期到期 后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合同 》第 24 部分 “争 议的 处理 ”约定 ,直 接向 基金 管理 人或担 保人 请 求解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事宜, 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向 担保 人追 偿的 , 仅 得在保 证期 间内 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 序和 还款方式 1 、担保 人履行 了保证 责任 后,即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归还担 保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 的全部 款项 ( 包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按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所 载明金 额支 付的实 际代 偿 款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8 人大会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 金额 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任 支付 的其 他金 额 , 前 述款项 重叠 部 分不重 复计 算) 和自 支付 之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他 费用 和损 失, 包括 但不限 于担 保人 为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 师费 、 调查 取证 费、 通 讯费、 诉讼费 、 保 全费、 评估 费 、 拍卖 费、 公 证 费、差 旅费 、抵 押物 或质 押物的 处置 费等 。 2 、基金 管理人 应自担 保人 履行保证 责任 之日起 一个 月内,向 担保 人提交 担保 人认可 的 还款计 划 , 在 还款计 划中 载明还 款时 间 、 还款 方式 ,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划归 还担 保 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 部款项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损 失 。 基 金 管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 定 提 交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 行还 款义务 的, 担保 人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立 即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 他费 用,并 赔偿 给担 保人 造成 的损失 。 七、担保费的支付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 费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 3 款 公式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管 理费 之后 的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支付担 保费 。 担保 人于 收到 款项后 的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合法 发票 。 3 、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费 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2‰×1/ 当年 日 历天数 。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本 基金 第二个 保本 期起 始日 起 , 至 担保人 解除 保证 责任 之日 或当期 保 本期到 期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及 终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 解决 方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 协 商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均可 向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提起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 且 仲裁 裁 决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九、其他条款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2 、本《 保证合 同》自 基金 管理人、 担保 人双 方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 字(或 盖 人名章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之日起 成立 ,自 本基 金第 二个保 本期 起始 日起 生效 。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9 3 、本基 金当期 保本期 到期 日后,基 金管 理人、 担保 人双方全 面履 行了本 合同 规定的 义 务,本 合同 终止 。 4 、担保 人承诺 继续对 本基 金下一个 保本 期提供 保本 保障的, 基金 管理人 、担 保人另 行 签署合 同。


( 以下 无正 文)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0 (本页为签署页,无 正文 ) 签署日 期:























日 签署地 点: 中国 北京 市海 淀区 基金管 理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公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代表 : ( 签字 或盖 章 ) 担保人 : 中 国投 融资 担保 有限公 司 ( 公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代表 : ( 签字 或盖 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