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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精选(090004)

大成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 一五 年 一月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 【2004 】163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04 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 说明书 更新已 经 本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所 载 内容截 止日为 2014 年12月15日, 有关 财务数据和基金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9月30日, 本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3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9 七、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49 八、基 金的 转换 ............................................................................................................................................ 54 九、基 金投 资 ................................................................................................................................................ 56 十、基 金业 绩 ................................................................................................................................................ 64 十一、 基金 财产 ............................................................................................................................................ 65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6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9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七、 风险 揭示 ............................................................................................................................................ 75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 76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77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88 二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93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94 二十三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9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7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 、绪


言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取 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指《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任 何修 改和 补充 基金代 码 指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代 码 为 090004 招募说 明书 指《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托管协 议 指《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信托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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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 义务的基金发起人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法人 、社 会团 体、其 他组 织或 投资 主体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 、清 算和交 收 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份 额 持 有 人 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 认、代理发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 记业 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为大成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 为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结束达到 合同 生效条件后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金合同备案 手 续并收 到其 确认 书之 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到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时 间段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向 基金 管理人申请卖出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 部基 金份额转换为同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另一 只开 放式基 金的 份额 代销机 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 银监 会有关规定并与基金 管理 人签订销售服务代 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服务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 金投 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 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 资者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将 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 易账 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全 部或部 分转 出并 转入 另一 销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 行为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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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 扣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的不 定期 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天/ 月 指公历 天/ 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 间受 理指申购、赎回、基 金转 换或其他基金交易 的 申请日 T +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财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 月公告 一次 的有 关基 金概 要、基 金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营业 绩、 重要 变更 事项和 其他 按法 律规 定应 披露事 项的 说明 书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 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 股比例 48% ) 、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 公 司 ( 持股 比例 25% ) 、 光 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 比例 25% ) 、 广 东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持 股比 例 2% ) 四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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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 下设 二十 个部 门, 分 别是股 票投 资部 、 数量投 资部 、 社保 基金 及 机构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委 托投 资部 、研 究部 、 交易管 理部 、 营销 策 划及产 品开 发部 、 信息 技 术部 、客 户服 务部 、市 场 部、 总经 理办 公室 、董 事 会办公 室 、人 力资 源 部、 计 划财 务部 、行 政部 、基金 运营 部、 监察 稽核 部 、风 险管 理部 和国 际业 务部 。 公司 在北 京 、 上海、 西安 、成 都、 武汉 、福州 、沈阳 、 广州 和南 京 等地 设立 了 九 家分 公司 ,拥有 两家 子公 司 , 分别为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及 大成 创新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 。此外, 公司 还设 立了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和 战略 规划 委员 会 等 专业委 员会 。 公司以 “责 任、 回报 、 专 业、 进 取” 为经 营理 念, 坚持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 企业 精神 , 致力于 开拓 基金 及证 券市 场业务 , 以稳 健灵 活的 投 资策略 和注 重绩 优 、高 成 长的投 资组 合 ,力 求 为投资 者获 得更 大投 资回 报。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15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1 只封闭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12 月 26 日 已 转型为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4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金 :大 成中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深 证成 长 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中 证 500 深 市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证 500 沪 市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只 QDII 基金: 大 成标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 39 只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大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蓝筹 稳健 证券 投 资基金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 投 资基金 、大 成积 极成 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大 成景 阳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大成 强化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策略回 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行 业轮 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中证 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核心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竞 争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景 恒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可转 债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消 费主 题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新 锐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大成月 添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现 金增 利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月 月盈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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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成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场 基金 、 大成 景安 短 融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景 兴信 用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 旭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祥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大 成 信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健康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中 小盘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大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丰 财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大成 景益平 稳收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添利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和大 成景 利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 事长 ,工 学 学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 尔滨市 委 、哈 尔滨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2007 年 6 月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2008 年 8 月, 任哈 尔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秘 书;2012 年 4 月 ,任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2012 年 11 月 至今 ,任 中泰信 托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2014 年 12 月 15 日 起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职 于 共青团 河南 省 委;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国 际经 济 与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 任职 于 深圳市 蛇口 律师 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职 于蛇 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限 责任 公司 ; 1997 年 5 月至 今, 任光 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零 售交 易业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 罗 登 攀先 生, 董 事、 总经理 , 耶鲁 大学 经 济学 博士。 具 注册 金融 分 析师(CFA) 、 金 融风 险管 理师 (FRM ) 资 格。 曾 任毕 马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 资深咨 询师 、 金 融部 资深 咨询师 , 以 及 SLCG 证券诉 讼和 咨询 公司 合伙 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规划 委专 家顾 问 委 员, 机 构部 创新 处负 责人 , 兼任 国家 “千 人计 划” 专家;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中 信并 购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理 , 执 委会 委员。 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周雄先 生, 董事, 金融 学博 士,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EMBA)。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 厦门 大学 财经 系教 师;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 ,任 华夏 证券 有限公 司厦 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人 民日 报社 事业 发展局 企业 管理 处 副 处长;1999 年 2 月至 今任 职于中 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 任副 总裁、 总裁, 现任中 泰信 托有 限 责 任公司 董事 、总 裁。 孙学林 先生 , 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在 读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注册 资产评 估师 。 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长 城 信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任 职于 中国银 河证 券有 限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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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审 计 与 合规 管理 部;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黄隽女 士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 士 生导师 , 中国 人 民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助理 ,中国 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究 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 立董 事, 法 学博士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 商法 教 研室主 任 ,博 士 研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 学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 律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 吉敏女 士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 融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金 融 研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事 金融 业 产 业组 织结构 、 银行 业竞 争方 面 的研究 。 参与 两项 国家 自 然科学 基金 、 三项 国家 社 科基金 、 三项 教育 部 人文社 会科 学一 般项 目 、 多项省 级创 新团 队项 目 , 并负责 撰写 项目 总结 报告 ,在 国内 财经 类期 刊 发表多 篇学 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现任 英国 牛津 大学 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和 北 京 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 讲席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金 融系 联 合系 主任 ,院 长 助理, 北 京大 学国 家金 融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在 美 国哈佛 大学 商学 院任 教十 多年 ,并 兼任 哈佛 大学 费 正清东 亚研 究中 心执 行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 生, 监事 长, 中 国 人民大 学经 济学 专业 研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2006 年 被亚洲 风险 与危 机管理 协会 授予 “企 业风 险管理 师” 资格。2007 年 起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常 务副 总裁 ( 至 2012 年 7 月 ) 、 党委委 员;2010 年 7 月起 , 兼任 吉林 省国 家生 物产 业创业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吉 林省国 家汽 车电 子产 业创 业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2012 年 6 月起, 兼 任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2012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裁 。 吴朝雷 女士 , 职工 监事 , 硕士学 位 。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 浙江 省永 嘉县峙 口乡 人民 政府妇 联主 任 、 团 委书 记 ;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浙 江省 温州 市鹿 城区 人民政 府民 政科 长; 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任浙 江省 温州 市人 民检 察院起 诉处 助理 检察 员;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 就 职于 北京 市宣 武区人 民检 察院 , 任 三级 检察官 ;2007 年 8 月 起任 民生人 寿北 京公 司人 事部经 理。 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任 中国 人民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源 部副 总经 理; 2010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纪 委副 书记、 大成 慈善 基金 会常 务副秘 书长 。 李本刚 先生 , 职 工监 事, 管理学 硕士 。2001 年至 2010 年 先后 就职 于西 南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关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和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研究 员、 高 级研 究 员。2010 年 8 月 加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研 究部 高级 研究 员、 行业研 究主 管。2012 年 9 月 4 日 起任 大成 内需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4 月 16 日起 任大 成消 费主 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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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金经理 。2014 年 5 月 14 日任大 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股 票投 资部 价 值 组投资 总监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历 任原 中国 银行 陕西 省信托 咨询 公 司 证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 任广 东 省南方 金融 服务 总 公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 证券 投资部 副经 理 、广 东华 侨 信托投 资公 司证 券总 部资 产管理 部经 理 ;1998 年 9 月 参与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筹建 ; 1999 年 3 月起 , 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2009 年 3 月 19 日起 兼任 大成 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春明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研 究生 。 曾先 后任 职 于长春 税务 学院 、 吉林 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2005 年 6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运 营部 总监 、 市 场部总 经理 、 公司 助理 总 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2010 年 11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2013 年 10 月 25 日 起任 大成 创新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 肖冰先 生, 副总 经理 ,工 商管理 硕士 。曾 任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总 监 、泰 达宏 利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总监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营 销主 管 。 2004 年 3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市 场部 总 监、 综合 管理 部总 监、 公司董 事会 秘书 。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 大成 国际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2010 年 11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董 事 会 秘书 。 刘明先 生, 副总 经理, 经 济学硕 士。1992 年至 1996 年曾任 厦门 证券 公司 鷺江 营业部 总经 理。 1996 年至 2000 年 曾任 厦 门产权 交易 中心 副总 经理 。2001 年至 2004 年曾 任 香港时 富金 融服 务集 团投资 经理 ,2004 年 3 月 加盟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景 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大 成优 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及大 成优选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 助 理总经 理。 现任 股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2013 年 10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并兼任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 钟鸣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金融学 硕士 。 曾任 国家 开 发银行 深圳 分行 资金 计划 部职员 , 联合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投资 经理 , 泰康 人寿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研究 员 ,新 华资 产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高 级投 资经 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总 部总 经理 兼 固 定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2014 年 3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任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肖剑先 生 ,副 总经 理, 公 共管理 硕士 。 曾任 深圳 市 南山区 委 (政 府) 办公 室 副主任 , 深圳 市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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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广聚能 源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广 聚投 资控 股公 司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 ,深 圳市人 民政 府国 有 资 产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副 处长 、处长 。2015 年 1 月加 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2、基金经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刘安田 先生 , 金融 学硕 士 ,证 券从 业年 限10 年。 曾 任职于 中国 证券 研究 设计 中心 、友 邦华 泰 基金管 理公 司 、工 银瑞 信 基金管 理公 司 。曾 担任 行 业研究 员 、宏 观经 济及 策 略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助理 。2008 年8 月加 入大 成 基金 ,曾 任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研 究部 总监 助理 。2012 年3 月20 日至 2013 年7 月17日 任大 成 新锐产 业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 。2010 年4 月7日起 任 大成 精选 增 值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3年3 月8日 起任景 宏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4月10日 起任大 成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基 金经 理 。 现任股 票投资 部混合 组 投资总监 。 具有 基 金从业 资格 。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何光明 2004 年 12 月 15 日 —2006 年 1 月 20 日 曹雄飞 2006 年 1 月 21 日 —2007 年 6 月 26 日 钱辉 2007 年 6 月 27 日 —2008 年 12 月 17 日 张益凡 2008 年 12 月 18 日 —2009 年 3 月 25 日 曹雄飞 2009 年 3 月 23 日-2010 年 8 月 10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 股票投 资) 公司股票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8 名 成员 组成 , 设股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 席 1 名 , 其 他委 员 7 名。 名单如 下:


刘明 ,公 司副 总经 理,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 股票投 资部 总监 ; 汤义 峰 ,数 量投 资部 总 监,大成优 选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大成价 值增长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刘安田 , 股票 投资 部混 合 组投资 总监 , 大成 精选 增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大 成中 小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经 理, 股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周 德 昕,股 票投 资部 成长 组投 资总监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股票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李 本 刚, 股票 投资 部价 值组 投 资总监 ,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大成 消费 主题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大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 王 文祥 , 研究 部负 责 人,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 ,股 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于雷 ,交 易 管理部 总监 , 股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蒋 卫 强,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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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经 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 理 机构 认 定的 其他 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证券 法》 ,并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加 强 人员 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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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 在任 职 期间 知 悉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 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进行 基金 投资 外, 直接 或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交易 ;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 (11 ) 故意 损害 基金 投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 则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保 障基 金 持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公 司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等 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 际 情况 ,制 定《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公 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保 证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划 ,在 充分 考 虑内外 部环 境的 基础 上 , 通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 管理方 法 、实 施操 作程 序 与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公 司建 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 内部控 制体 系 , 制 定科 学 完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 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公 司管理 层对 内部 控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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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制制度 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 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 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涵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包括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 司 基金资 产 、 自 有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相互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 度上的 空白 或 漏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 时性 原则 。 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 控 制环 境 包括经 营理 念和 内控 文化 、 公 司治 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 公 司管 理层 牢固 树立 内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 范意识 , 营造 一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 国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意识 贯 穿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环节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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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 )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和 监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 禁 止 不正当 关联 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 ) 公 司的 组织 结构 体现 职责 明 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操作 相 互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 学、 运营 规范 、管 理高 效 的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主 、 透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5 )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 各岗 位职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 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 书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 公司 督察长和内部监 察稽核部 门独 立于其他部 门,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 和反 馈。 ④风险 管理部主要负责 对投资组 合的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等 进行风险测量, 并提出 风险 调整 的建 议 ; 对投资 业绩 进行 评价 , 包 括整体 表现 分析 、 业绩 构 成分析 以及 业绩 短期 和长期 持续 性检 验 ;对 将 要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 新性 产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 风险 评估 ,提 出风 险预 警 等工作 。 (6 ) 建 立有 效的 人力 资源 管理制 度 , 健 全激 励约 束 机制 , 确 保公 司各 级人 员 具备与 其岗 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7 ) 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 析, 及 时防范 和化解 风险 。 (8 )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 确保 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 和管理层充分了 解和履行 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公司 适当授权,建立 授权评价 和反馈机制,包 括已获授 权的部门和人员 的反馈和评价, 对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9)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 制度, 公司 资产 与基 金资 产、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和其他 委托 资 产,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10)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 资和 交易 、 交易 和清 算 、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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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制 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 的 监察 稽核 部门 ,对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 司定 期评 价内 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并 根 据市场 环境 、新 的 金 融工 具、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 法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 改进。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公 司自 觉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 按照 投资 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规 章、 操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 确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 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立 和维护 备 选 库 。 ④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 投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②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 投资 决策有充分的投 资依据, 重要投资有详细 的研究报 告和风险分析支 持,并有决策记 录。 ④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 建立 科学的投资管理 业绩评价 体系,包括投资 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 程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 等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 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基金 交易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 基金经理不得直 接向交易 员下达投资指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 易。 ②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 交易 管理部门审核投 资指令, 确认其合法、合 规与完整 后方可执行,如 出现指令违法违 规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④ 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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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 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 建 立严 格有 效的 制度 ,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 易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投 资涉 及 关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 议批准 。 (6) 公 司在 审慎 经营 和合 法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 创新。 在 充分 论证 的前 提 下周密 考虑 金 融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 性质 、操 作程 序、 经济 后 果等 ,严 格控 制金 融新 品 种、 新业 务的 法律 风 险和运 行风 险。 (7)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 标准、 销售 渠道 管理 、 广 告宣传 行为 规范 , 建 立广 告宣传 、 销 售 行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 销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 措施。 (8) 制定 详细 的登 记过 户 工作流 程, 建立 登记 过户 电脑系 统、 数据 定期 核对 、备份 制度 , 建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 制度。 (9) 公司 按照 法律 、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保证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 在的 问题 及时 提出 改进 办 法, 对出 现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 见, 并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 任。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格 制 定信 息系 统的管 理制 度。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金融 行业 软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编 写完 整的技 术资 料;在 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设置 保密 系统 和相 应控 制机制 ,并 保证 计算 机系 统的可 稽性 ,信 息 技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经 过业务 、运 营、 监察 稽核 等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14 )通 过严 格的 授权 制度 、 岗位 责任 制度 、门 禁制 度 、内 外网 分离 制度 等管 理 措施 ,确 保系统 安全 运行 。 (15 )计 算机 机房 、设 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 准,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 过程 实施 明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 分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 方面的 职责 。 (16 )公 司软 件 的 使用 充分 考 虑到 软件 的安 全性 、可 靠 性、 稳定 性和 可扩 展性 , 具备 身份 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 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 等功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 计、 软件 开发 等技 术 人员不 得介 入实 际的 业务 操作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 令定期 更换 , 不得 向他 人 透露 。数 据库 和操 作 系统的 密码 口令 分别 由不 同人员 保管 。 (17)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格 的管 理, 保证 信息 数据的 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能 及时 、准 确 地传递 到会 计等 各职 能部 门; 严格 计算 机交 易数 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 并坚 持 电子信 息数 据的 定期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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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查验制 度。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 技术 系统 定期稽 核检 查, 完善 业务 数据保 管等 安全 措施 ,进 行排除 故障 、灾 难 恢复的 演习 ,确 保系 统可 靠、稳 定、 安全 地运 行。 (19)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 基金会 计制 度 、公 司财 务 制度 、会 计工 作操 作 流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 (20) 明确 职责 划分 ,在岗 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会 计岗 位职 责, 禁止 需要相 互监 督的 岗 位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 过程 。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主 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簿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基 金会计 核算 与公 司会 计核 算相互 独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 建立 凭证制度,通过 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 归档等一 系列凭证管理制 度,确保正确记 载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 任。 ②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 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法 和 科学 的估 值程 序, 公允 反 映基 金所 投资 的有 价证 券 在估 值时 点的价 值 。 (24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工 作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时 准 确地 完成 基金 清算 ,确 保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 订完 善的 会计 档案 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财 会 部门 妥善 保管 密押 、业 务 用章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27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 制度 和费 用报 销运 作办 法 ,自 觉遵 守国 家财 税制 度 和财 经纪 律。 (28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 事会 负责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 公司相 关会 议 ,调 阅公 司 相关档 案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 建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议 。 (29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 责,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保 证监 察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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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30) 明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配备 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严 格监 察 稽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 序和组 织纪 律。 (31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确 保公 司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32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1 月15 日依 法成立。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 继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 产、 负债 、业 务 、机 构网 点和员 工 。中 国农 业 银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 乡 , 成为国 内网 点最 多 、 业 务 辐射范 围最 广 , 服 务领 域 最广 , 服 务对 象最 多, 业务功 能齐 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银 行之 一 。在 海外 , 中国农 业银 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 好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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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的信誉 , 每年 位居 《财 富 》世 界500 强 企业 之列 。 作为一 家城 乡并 举 、联 通 国际 、功 能齐 备的 大 型国有 商业 银行 , 中国 农 业银行 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的 经营 理念 , 坚持 审 慎稳健 经营 、 可持 续 发展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 大市场 ,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 策略 ,着 力打 造“ 伴你 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 托 覆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融 产品 , 致力 为广 大 客户提 供优 质的 金融 服务, 与广 大客 户共 创价 值、共 同成 长。 中 国 农业 银行 是中 国第 一批 开 展托 管业 务的 国内 商业 银 行, 经验 丰富 ,服 务优 质 ,业 绩突 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 托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 佳 托管银 行”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了 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 获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报 告,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三 方对 中国 农 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的 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升 , 在2010 年 首届 “‘ 金牌 理财 ’TO P10 颁奖 盛典 ” 中成 绩突 出, 获 “ 最 佳托 管银 行 ” 奖。2010 年 再次 荣获 《首 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 的“ 最佳 资产托 管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立 , 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技 术保 障处 、 营运 中心 、 委托 资产 托管 处 、 保险资 产托 管处 、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处 、 境 外资 产 托管处 、 综合 管理 处、 风 险管理 处 , 拥 有先 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 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 级 经 济师 、 高级 工程 师、 律师等 专 家 10 余名 ,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上 金融 从业 经验 和高 级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4 年 9 月 30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 227 只 ,包 括富 国天 源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积 极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创 新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盛同 德主 题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汉 盛证券 投资 基金 、 裕隆 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福 证券 投 资基金 、 鸿阳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 投 资基金 、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盛 成长 价值 证券 投 资基金 、 宝盈 鸿利 收益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金 、 银河 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河 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信 全债 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利息 收 益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万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精 选 增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信银 利精 选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瑞 强 势地区 精 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华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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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券投资 基金 、 新华 优选 分 红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泰 达宏 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交 银施 罗 德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资 源垄 断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诚四 季红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天 时 货币市 场基 金 、富 兰 克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益 民货 币 市场基 金 、 长 城安 心回 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 增长贰 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成 长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 证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 达宏 利首 选企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动 力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策略 增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金牛创 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益 民创 新优 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 夏复 兴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 成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申万 巴黎 竞 争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 治 稳健双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海蓝 筹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信 利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金 元惠 理丰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 吴进 取策 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信 收 益 增 强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银华 内 需精 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大成行 业 轮动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上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上 证 180 公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 林国海 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南 方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LOF) 、 景顺 长城 能源 基 建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信 用 添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 方达 消费 行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 汇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丰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兴全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工 银 瑞信深 证红 利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利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富 国 可转换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深证 成 长 4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深证 成 长 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泰达 宏 利领先 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 德 信 用添 利 债券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东 吴 中证 新兴产 业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 瑞信 四 季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瑞 进取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汇添 富社 会责 任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 方 达黄金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浙 商聚 潮产 业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领先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南 方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先 进 制造股 票证 券投 资基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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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金、 上投 摩根 新兴 动力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 克林国 海策 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安 达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深 证 300 价 值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中国 中小 盘股 票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交银施 罗德 深 证 300 价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富 国中 证 5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长信内 需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中 证内 地 消费主 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消费 主题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同 瑞中 证2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 城核心 竞争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信 用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光大 保德 信行 业轮 动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亚 洲( 除日 本)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逆 向投 资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新 锐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 万菱 信中 小 板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消 费品 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 金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 添富 理财14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全 球房 地产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元惠 理新 经济 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建 新社 会责 任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理财 宝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 国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月 添利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安信目 标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 7 天 理财宝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交 银施 罗德 理 财 21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 方达 中债 新综 合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工银 瑞信 信用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景顺 长城 支柱 产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 方 达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量化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东 方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增强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 纯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华 理财21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民 安增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 14 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华安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元惠 理惠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商 双 债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顺 长城 品质 投 资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可转 换债 券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通 标 普中国 可转 债指 数增 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现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荣 祥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国 企业 境 外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焦 点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 沪深30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聚 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景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 实研 究阿 尔法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 行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 目标收 益一 年期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 高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东方 利群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稳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四季 金利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夏 永 福养老 理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丰益 信 用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 生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定 期支付 双息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光大 保德 信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投 资级 信用 债债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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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趋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 润元 大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 双月 红一 年期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国有 企业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安达 信用 主题 轮动 纯债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沪 深3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安 信永 利 信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 信息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祥分 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 林国海 岁岁 恒丰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景 益货 币市 场 基金 、万 家市 政纯 债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信稳 定添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投 摩 根双债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活期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融 通通 源 一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信用 增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品 牌传 承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浓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 恒生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航天 海工 装备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新动 力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阿 尔法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 安天 天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前海 开 源可转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华 鑫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盛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中 小板 创业 板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信 改革 红 利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周期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海积 极收 益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 万菱 信中 证环 保 产业指 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裕隆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寿 安保沪 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前海 开源 沪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天弘 季加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新华鑫 安保 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永 鑫 收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景益平 稳收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南 方稳 利1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 万菱 信中 证 军工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达 宏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 宝 盈科技 30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润元 大医疗 保健 量化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融 通 月 月添利 定期 开 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海 惠祥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建信稳 定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 方新 兴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 华双 月定 期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新兴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 、招 商招 利1 个 月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 范运作 、 严格 监察,确 保业 务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真 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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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工 作 进 行 监督和 评 价 。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 了风 险管 理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 务管 理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 审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 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 效;业 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 理, 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人 负责,防 止泄 密;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 和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 系统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 统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并通 过基 金资 金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其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 示 。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金 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 以 书面 方 式对基 金管 理 人进行 提示 ; 3、 书 面报 告 。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 清 算资 金透 支以 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 面提 示有 关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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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上 海设 有投 资理财 中心 : (1 )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王 欢欢 、白 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 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1 号 101 室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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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5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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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7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 )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9 )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刘 雨喻 联系电 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0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蔡 宇洲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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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1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2 )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杭州 市凤 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 话: 浙江 省 内 0571-96523 、全 国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14 )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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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5 )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7 )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96699 , 浙 江省 外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8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办 公地 址同 注册 地址)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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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吴 强


客户服 务 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9 )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20 )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 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1 )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董 金 电话:010-85238441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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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2)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 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3)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郭 剑鸣 电话:0512-56968061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4)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电话:0755-25188371 0755-25188611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 :曾 明 宋永 成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5)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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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人 :滕 克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26)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 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 96528 ( 宁波 、杭州 、南 京、 深圳 、苏 州、温 州) 962528 (北 京、 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27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28 )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王 超


联系电 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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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9 ) 郑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585 网址:www.zzbank.cn (30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3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2)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3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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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4)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5)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户电 话:95503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6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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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网址:www.htsec.com (37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8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9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0 )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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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1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 3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东 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95531 免费服 务热 线:95531 联系人 :汪 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42)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43)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客服电 话:961303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44)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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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5)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 :舒 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46 )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7 )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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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网址:www.gyzq.com.cn (48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49 )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50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 :黄 英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51 )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0571 -96336 (上 海地 区:962336 ) 联系人 :乔 骏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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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52)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3)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4)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 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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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56 )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慕 丽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7 )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8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59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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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60 )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联系人 :杨 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61 )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400-888-8100( 全国) 、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62)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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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联系人 :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6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4)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65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一 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66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杜航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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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67 )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68 )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69 )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70)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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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71)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林 爽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72)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73)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汪 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7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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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 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75 )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6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7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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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8 )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 联系人 :陈 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79 )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杨 晓天 联系电 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80)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81)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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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82)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83)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卢 琳 联系电 话: 0371-68599287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84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徐 雅筠 、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85 )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0351-8686868 联系人 :张 治国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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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86 )天 源证 券经 纪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地 址:www.tyzq.com.cn (87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88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89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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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90 )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91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92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93 ) 中信 建投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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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94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95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062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96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常 春艳 联系电 话:0755-827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97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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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3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8 )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571-2882935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99 )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 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 力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 21 楼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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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 21 楼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叶尔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刘莉 六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大 成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基金 合同 已 于2004 年12 月15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5000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 二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契约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赎 回场 所 1、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代销 机构 。 2、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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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酌情 增 加或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4、销 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 或减少 其销 售网 点、 变更 营业场 所。 (二)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04 年12 月20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于2005 年3 月8日 起办 理日常 赎回 业 务。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具体业 务办 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 间。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或 交易 所交 易 时 间更改 或其他 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可视 情况 对 营 业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按照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条件撤 销, 在 当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4、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 最 迟应在 新的 原 则实施 前两 日内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 换。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者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于受 理基 金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申 请 之日起3个 工作 日内, 对申 请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全额 交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申 购不 成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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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功的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 项应在 自受 理投 资者 有效 赎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7 个 工作日 的时 间内 划往 投资 者银行 账户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按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约定 投资者 按金 额申 购基 金 , 首次申 购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00 元 , 追加 申购 最低 追加 金额为500 元。 基金申 购份 额计 量单 位为 份基金 份额 , 采用 四舍 五 入法保 留两 位小 数 ,由 此 引起的 差额 计入 基金 资产。 投资者 赎回 时按 份额 赎回 基金, 基金 持有 人可 申请 将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额 赎回 。 基金在 每个 交易 账户 内的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为0份 ; 基金对 于投 资者 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额 不做 限 制。 赎回 金额 计量 单位 为 人民币 元 ,采 用四 舍五 入 法保留 两位 小数 , 由此 引 起的差 额计 入基 金资 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申购 与赎 回的 有关 数额限 制, 调整 结果 必须 至少于 前两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报刊 上公 告。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基金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减赎 回费 用和 其他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申请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3、申 请日 (T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证券 交易 所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下一 交易日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和 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基金 资 产净 值总额/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份 数 (七) 拒绝 或暂 停、 延缓 申购或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延缓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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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相应 的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 可能对 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申购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者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 根 据有 关法 律 、 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 基 金合同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规则 , 拒绝 接受、 暂停 接受 某笔 或某 数笔申 购申 请; (2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 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 (4 ) 当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单 个开 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5% 时;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支付 时 ,将 按 每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 余部 分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相应 的处理 办法 在后 续 开 放日予 以兑 付。 3、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 《 招募 说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4、 基金 暂停 申购 、 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公告。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两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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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两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资 产 净 值 。 (八)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份 额( 赎回 申请 总数 与基金 转换 申请 转出 份额 总数之 和扣 除 申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申请转 入份 额总 数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能 使基 金份 额净 值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 例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10% 的前 提下 ,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者 外 ,延 迟至 下一 开 放日办 理 。转 入下 一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赎回 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开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基金 管理 人 网站等 其他 方式 , 在两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 在指定 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含 两个 开放 日)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后 的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报刊 上公 告。 (九) 其他 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 认为需 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 应当 报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经 批准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将 每2 周至 少刊 登提 示 性公告 一次 ;暂 停 期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 前两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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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易 方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金 份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包 括 继承 、捐 赠 、强 制执 行等 ,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认可 的其 他行 为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等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受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其他 具有 社会公 益性 质的 社 会团体 ; 强 制执 行是 指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 律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 制 执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2 个 月内办 理, 并按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具体 条件 、程 序 及收费 标准 以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指南 》为 准。 (十一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是 指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款 时间 、 扣款金 额和 扣款 方式 , 由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 扣 款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投 资方 式。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公 告及 代销 机构的 规定 。 (十三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登 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八 、基 金的转 换 (一) 定义 基金转 换是 指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同一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只 开放 式基 金的份 额。 (二) 适用 范围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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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 基金 转 换业 务目 前限 于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任注 册登 记机 构的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详 见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开通 转换 业务 公告) 。 2、 本基 金转 换业 务适 用于 已开通 转换 业务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包 括个 人 投资者 和机 构 投资者 。 3、 本基 金转 换业 务限 于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以 及接受 本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转换 业务 规 则且有 条件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相关 代销 机构 之营 业网点 。 4、 本 基金 转换 的适 用范 围 同时还 须遵 守其 他基 金的 转换公 告及 其业 务规 则等 有关规 定。 5、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情况下 可以 更改 上述 适用 范围, 但最 迟 应 于开 始实 施日 前2 日内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三) 办理 时间 及场 所 1、转 换开 始日 :本 基金 已 于2005 年3 月8日 正式 开始 办理基 金日 常转 换业 务。 2、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 基金转 换。 (四) 业务 规则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 采用 “ 未知 价 ” 和“ 已 知价 ” 相结 合的 原则 ,即 转 换入大 成货 币市 场基 金以 一元人 民币 的 确定价 为基 准转 换基 金份 额; 转 换入 非大 成货 币市 场基金 转换 价格 按受 理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 “ 份额 申请 ” 原 则,即 投资 者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必 须以份 额为 单位 提出 ; (3 ) “ 定向 转换 ” 原 则,即 投资者 必须 指明 基金 转换 的方向 ,明 确指 出转 出基 金和转 入基 金 的名称 ; (4 ) “ 视同 赎回 ” 原 则,即 基金转 换申 请转 出的 基金 份额应 作为 赎回 申请 纳入 转出基 金当 日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汇总 计算 中,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处 理方 法与赎 回申 请 相 同 ; (5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情况 下可 以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 最迟 应 于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两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报 刊上 公告 。 2、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公式 A=[B× C× (1-D )/ (1+G )+F ]/E 其中,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 应赎回 费率 ,G 为 对应 的 申购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 申 请当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F 为基金 账户 内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 份额 转出时, 结转 的账 户当 前 累计未 付正 收益 ( 仅 限转出 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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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具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转入 份额 的 计算结 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3、基 金转 换费 用 (1 ) 每 笔基 金转 换视 为转 出基金 的一 笔基 金赎 回和 转入基 金的 一笔 基金 申购 。 基金 转换 费 用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申 购补 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2 ) 转 入基 金时 , 从 申购 费用低 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 高的基 金转 换时 , 每次 收 取申购 补差 费 用; 从申 购费 用高 的基 金 向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 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补 差费用 按照 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3 ) 转 出基 金时 , 如 涉及 的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用, 收取该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收取的 赎回 费 用25% 归入 基金 资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4 ) 投资 者可 以发 起多 次 基金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市场情 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前 提下 , 调整上 述收 费方 式和 费率 水平, 但最 迟应 于新 收费 办法开 始实 施日 前2 日内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T 日申 请基金 转换 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在T +1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转 出基金 份 额、增 加转 入基 金份 额的 权益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T +2日 起有 权赎 回转 入部 分 的基金 份额 。 5、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详见基 金转 换业 务公 告等 有关公 告。 6、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情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下 ,对 上 述基金 转换 的业 务规 则进 行调整 ,但 最迟 应于 调整 生效前 两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基 金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投资于 具有 竞争 力比 较优 势和长 期增 值潜 力的 行业 和企业 ,为 投资 者寻 求持 续稳定 的投 资 收益。 (二) 投资 理念 将推动 中国 经济 发展 的行 业和企 业的 增长 动力 转化 为基金 资产 的持 续稳 定增 值。 (三) 投资 范围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以及法 律、 法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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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其 中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40% -95% , 为了满 足投 资者 赎回 要求 , 基金 持有 现金 及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国 债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5% , 债券 投资 比例 范围为 基金 资产 的0 -55%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利用 大成 基金 自行 开发的 投资 管理 流程 ,采 用 “ 自 上而 下 ” 资 产配 置和 行业配 置, “ 自 下而上 ” 精 选股 票的 投资 策 略, 主 要投 资于 具有 竞争 力 比较优 势和 长期 增值 潜力 的行业 和企 业的 股 票,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策略, 追求 基金 资产 长期 的资本 增值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流程 如下 图所示 : (1 ) 资产 配置 根据宏 观经 济指 标、 市场 价值指 标、 投资 者气 氛指 标、盈 利预 测指 标、 证券 市场流 动性 指 标等相 关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对 股票 、 债券 的风险 和 收益率 进行 预测 。 利用 情 景分析 对上 述预 测进 行分析 ,确 定股 票投 资组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2 )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通过 定性 定量 的方 法确定 行业 配置 比例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对 宏观 经济变 化及 行业 结构 调整 的分析 判断 ,确 定行 业配 置比例 。 确定行 业配 置的 主要 依据 为:根 据竞 争优 势分 析, 确定行 业中 具有 竞争 优势 和比较 竞争 优 势的行 业范 围 。根 据多 因 素模型 分析 确定 每个 行业 的内在 价值 , 以及 行业 价 格向内 在价 值回 归的 速度, 结合 均值 方差 分析 确定行 业配 置比 例范 围。 行业配 置的 主要 步骤 为: ①通过 以下 分析 ,确 定行 业相对 投资 价值 对全球 、地 区、 国内 行业 发展趋 势和 发展 环境 进行 分析, 判断 行业 或产 品的 增长前 景( 全 球观念 下, 行业 景气 趋势 分析) 宏观经 济周 期对 行业 发展 的影响 (宏 观分 析) 优势行 业的 发展 模式 分析 (评价 商业 模式 ) 该行业 财务 状况 分析 (财 务稳健 性分 析) 行业配 置 筛 选 行 业股票 重 点 股 票 深 入 分析 评分 加权 构建 执行 投资 组合 业绩 风险 控制 资 产 配 置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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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②根据 多因 素模 型分 析, 确定行 业配 置比 例范 围 利用多 因素 模型 通过 对宏 观经济 变量 、价 值变 量、 增长变 量、 盈利 变量 、动 量变量 等多 种 因素指 标的 定量 分析 , 确 定每个 行业 的内 在价 值 , 以及行 业价 格向 内在 价值 回归的 速度 , 利用 结 合均值 方差 分析 有效 边界 确定行 业配 置比 例范 围。 分析模 式可 以分 为三 步: 第一步 利用 长期 模型 估计 每个行 业和 影响 其基 本因 素的长 期依 赖关 系, 同时 估计行 业价 值 与其内 在价 值的 偏离 程度 ,这里 我们 利用DDM 模型 作为估 计行 业内 在价 值的 框架模 型。 第二步 结合 经验 和实 证分 析结论 ,对 不同 行业 设定 不同的 影响 因素 。利 用短 期动态 模型 分 析每个 行业 价值 向其 内在 价值回 归的 速度 和各 行业 收益率 的预 测水 平。 第三步 利用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的 方式 ,确 定优 势行 业,结 合均 值- 方差分 析确 定行业 投资 组 合比例 范围 。 (3 ) 个股 选择 ①首先 对股 票市 值大 小进 行排序 ,挑 选出 符合 基金 投资规 模和 流动 性需 要的 股票, 作为 模 型的基 础股 票库 。 ②对股 票投 资价 值和 股票 预 期收 益增 长性 进行 定量 分析与 评分 筛选 : 通过选 取与 股价 变动 有较 强相关 性的 每股 预期 收益 增长率 、 市 盈率、 市净 率、 市销率 (P/S)、 流通市 值等 基本 因素 和技 术因素 为指 标, 对基 础股 票库中 各行 业股 票的 投资 价值和 预期 收益 增 长 性进行 定量 分析 与评 分筛 选, 在剔 除掉 通过 不公 允 关联交 易 、非 经常 性收 益 等方式 实现 净利 润大 幅增长 的个 股后 ,组 成股 票备选 库( 本基 金将 新股 申购作 为一 个特 殊资 产类 看待, 单独 管 理 ) 。 ③通过 商业 评估 、公 司评 估、价 值评 估、 盈利 预测 和市场 表现 对备 选股 票库 上市公 司进 行 综合比 较 ,按 照比 较后 的 优先顺 序 ,在 备选 股票 库 中寻找 价格 合 理 、 基本 面 良好 、具 有一 定上 涨 空间的 股票 。 (4 ) 构建 执行 投资 组合 基金经 理按 以下 步骤 建立 投资组 合: ①对当 前的 投资 策略 进行 分析评 估; ②基于 “ 自 上而 下 ” 进 行的 资产配 置与 行业 配置 , 基 于 “ 自 下而 上 ” 选 择的 股票 , 结合 基金 经理 自身的 研究 分析 ,构 建、 执行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为风 险收 益中 等偏 高的基 金产 品, 充分 重视 对债券 的投 资。 债券 投资 时,将 综合 考 虑利率 变化 对不 同债 券的 收益率 水平 、 信用 风险 、 流动性 等因 素的 影响 , 利 用债券 定价 模型 对债 券价格 进行 分析 , 确定 债 券投资 品种 。 基金 经理 统 一负责 本基 金的 债券 投资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确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并结合 资金 量及 流动 性要 求提出 债券 投资 执行 方案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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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5 ) 业绩 风险 控制 基金经 理跟 踪证 券市 场和 上市公 司的 发展 变化 ,结 合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导 致的 现金流 量变 化 情况 ,以 及对 基金 投资 组 合风险 和流 动性 的评 估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动 态 调整 。监 察稽 核部 负 责对基 金投 资过 程进 行日 常监督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benchmark ) 自2011 年1 月1日 起, 大 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使 用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由原 “ 新华 富 时中国A600 指数 ×75% + 新华富 时中 国国 债指 数×25% ” 变 更为 “ 沪深300指数×75% +中 国债 券 总指数 ×25%”。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于 本基 金采 取积 极的投 资管 理、 主动 的行 业配置 ,使 得 本基金 成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风险 程度 中等 偏高 的基 金产品 , 其 长期 平均 的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 于 成 长型基 金, 高于 价值 型基 金、指 数型 基金 、纯 债券 基金和 国债 。 (七) 投资 流程 1、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部 的 研究成 果制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研究部 策略 分析 师和 行业 研究员 在广 泛参 考和 利用 公司内 、外 部的 研究 成果 ,了解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策 、 基础 产业 政 策, 经过 筛选 、归 纳和 整 理,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撰 写 市场策 略研 究报 告和 宏观经 济 、行 业 、上市 公 司分析 报告 。 基 金 经理 根 据 研究 部 的 分析 报告 和研 究报告 制定 资产 配置 方案。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决 定基金 资产 配置 方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研究 部 和基 金经 理提 供的 市场 策略研 究报 告、 宏观 研究 报告、 行业 配 置方案 ,决 议确 定基 金总 体投资 计划 。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方 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结合 研究 部 的 宏观 、行业 及上 市 公司分 析报 告、 市场 分析 报告, 确定 类属 资产 和行 业配置 比例 ,构 造投 资组 合。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理 部 根据 基金 经理 下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交易 。 5、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及监 察 稽核部 提出 风险 控制 建议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 变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评 估, 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监察 稽 核部对 计划 的执 行进 行日 常监督 和实 时风 险控 制。 6、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 调 整 基金经 理根 据证 券市 场变 化、基 金申 购、 赎回 现金 流情况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对各种 风险 的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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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监控和 评估 结果 对组 合进 行动态 调整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权 根据 市场 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要 调 整上述 投资 流程 。 (八)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4、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本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券 ; 5、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非法 抵 押、担 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6、以 基金 财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7、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财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9、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场 、 通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10、配 合管 理人 的发 起人 及其他 任何 机构 的证 券投 资业务 ; 11、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单 只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超过 该基 金的 总资 产,单 只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2、故 意维 持或 抬高 管理 人的发 起人 及其 他任 何机 构所承 销股 票的 价格 ; 13、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以上1 、2 约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 符合以 上1 、2约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或债 权人 权利 时应遵 守以 下原 则: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或发 债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2014 年9 月30 日)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遗 漏,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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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2014 年12 月24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4年9月30 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521,287,381.64 87.40 其中: 股票


1,521,287,381.64 87.4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70,068,000.00 4.03 其中: 债券


70,068,000.00 4.03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3 贵金属 投资 - 0.00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0,238,494.46 6.91 7 其他资 产


28,944,541.73 1.66 8 合计





1,740,538,417.83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2,034,558.60 1.29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943,822,759.48 55.1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0.00 E 建筑业 651,602.28 0.0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1,197,192.15 2.9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07,398,997.52 6.27 J 金融业 120,219,875.94 7.02 K 房地产 业 155,509,855.67 9.0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56,493,433.72 3.3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8,644,705.08 2.8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5,314,401.20 0.89 S 综合 - 0.00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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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合计 1,521,287,381.64 88.86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625 长安汽 车 6,699,701 91,785,903.70 5.36 2 600340 华夏幸 福 2,958,819 74,651,003.37 4.36 3 002179 中航光 电 2,798,435 72,031,716.90 4.21 4 600109 国金证 券 2,711,064 63,330,455.04 3.70 5 600048 保利地 产 11,215,450 62,245,747.50 3.64 6 002410 广联达 2,136,884 58,272,826.68 3.40 7 000768 中航飞 机 3,455,638 57,536,372.70 3.36 8 601318 中国平 安 1,376,135 56,889,420.90 3.32 9 300284 苏交科 4,490,734 56,493,433.72 3.30 10 300199 翰宇药 业 1,799,879 56,444,205.44 3.30 4、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0.00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70,068,000.00 4.0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0,068,000.00 4.09 4 企业债 券 - 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0.00 6 中期票 据 - 0.00 7 可转债 - 0.00 8 其他 - 0.00 9 合计 70,068,000.00 4.09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1 140357 14 进出 57 400,000 39,996,000.00 2.34 2 140204 14 国开 04 300,000 30,072,000.00 1.76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 五名 贵金 属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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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告 期内 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证 券 的发 行主 体 被监 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根据中 国平 安股 票发 行主 体中国 平安 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 于2013 年5 月 21 日和2013 年 10 月 14 日发 布的 公告 ,该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子 公 司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 下简 称 “ 平安 证 券 ” ) 收 到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行 政处 罚 和市场 禁入 事先 告 知 书 》 。 中 国证 监会 决 定 对平 安 证券 给予 警告 并 没收其 在 万福 生科 (湖 南 )农业 开 发股 份有 限公 司(以下简称 “ 万福生科 ” )发行上市项目中的业务收入人民币 2,555 万 元 , 并 处 以 人 民 币 5,110 万元 的罚 款, 暂停 其保荐 机构 资格 3 个月 。 在上述 公告 公布 后 ,本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上 市公 司进 行了进 一步 了解 和分 析 , 认为上 述处 罚不 会对中 国平 安的 投资 价值 构成实 质性 负面 影响 ,因 此本基 金管 理人 对其 投资 判断未 发生 改变 。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 出保 证金 513,579.1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6,949,873.3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66,873.35 5 应收申 购款 314,215.9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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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9 合计 28,944,541.73 (4 )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768 中航飞 机 57,536,372.70 3.36 重大事 项停牌 (6 )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04 年 12 月 15 日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完整 会计 年度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投 资业 绩以 及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4.12.15-2004.12.31 0.08% 0.09% -2.71% 0.81% 2.79% -0.72% 2005.01.01-2005.12.31 -0.28% 0.89% -6.39% 1.03% 6.11% -0.14% 2006.01.01-2006.12.31 150.55% 1.55% 83.15% 1.05% 67.40% 0.50% 2007.01.01-2007.12.31 124.66% 2.08% 104.14% 1.72% 20.52% 0.36% 2008.01.01-2008.12.31 -52.50% 2.13% -52.51% 2.28% 0.01% -0.15% 2009.01.01-2009.12.31 75.92% 1.92% 67.45% 1.53% 8.47% 0.39% 2010.01.01-2010.12.31 1.79% 1.50% -4.35% 1.17% 6.14% 0.33% 2011.01.01-2011.12.31 -29.46% 1.26% -17.97% 0.97% -11.49% 0.29% 2012.01.01-2012.12.31 6.02% 1.19% 6.67% 0.96% -0.65% 0.23% 2013.01.01-2013.12.31 10.32% 1.32% -5.88% 1.05% 16.20% 0.27% 2014.01.01-2014.09.30 2.94% 1.14% 6.01% 0.75% -3.07% 0.39% 2004.12.15-2013.09.30 305.81% 1.57% 126.06% 1.34% 179.75% 0.23%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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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二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 较 : 大成精 选增 值基 金累 计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04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注:1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起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截至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的 各项投 资比 例已 达到 基金 合同中 规定 的各 项比 例。 2、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根据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约定,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自 2011 年1 月1 日 起, 大 成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使 用的 业绩 比较基 准由 原 “新 华富 时 中国 A600 指数 ×75 % + 新 华富时 中国 国债 指 数 ×25 %” 变更 为 “ 沪深300 指数 ×7 5% + 中国 债券 总指数 ×25 %” 。 十 一、 基 金财 产 (一) 基金 财产 总值 基金财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所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收 基金 申 购款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财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 按 照法律 、 法规 、 规章的 有 关规定 可以 在基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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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金资产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专 用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资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 产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固有 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者其 他 情形 而取 得 的财 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 等原 因 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4、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的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为 基 金份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四) 估值 原则 1 、 对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 资品 种 ,如 估 值日 有市 价 的, 应 采用 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值 ; 估值 日无 市价,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 的,应 采用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2 、 对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 资品 种 ,如 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潜 在估 值调 整对 前一 估值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影 响 在 0.25 %以 上的 ,应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 等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当 投资 品种 不 再存 在 活跃 市 场, 且 其潜 在估 值 调整 对 前一 估 值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 上的,应 采用 市 场参与 者普 遍认 同, 且被 以往市 场实 际交 易价 格验 证具有 可靠 性的 估值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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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技术, 确定 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值 。 (五)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 票按 估 值日 其 所在 证 券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 在任 何情 况 下 , 基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 项第 (1)- (2 )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第 (1 )- (2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 在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 挂牌 交 易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 在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 挂牌 交 易未 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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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3 ) 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债 券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的 公 允价 值 进行 估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 交易 所以 大 宗交 易 方式 转 让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 ) 在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的 债 券、 资产 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 项第 (1)- (6 )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第 (1 )- (6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综 合考 虑市 场 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 基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 ) 基金 持有 的 权证 , 从持 有 确认 日 起到 卖出 日 或行 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 权证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因持 有股 票 而享 有 的配 股 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 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4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 项第 (1)- (3 )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3)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六) 估值 程序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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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资产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签字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 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 时 进行。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采用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导 致基 金 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 以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和 及时 性。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错 误偏 差达 到或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 净 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赔偿 原则 如 下: 1、赔 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 致的基 金持 有人 的直 接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 留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在 单次交 易时 给单 一当 事人 造成 的 10 元人 民币 以上 的 损失。 (八)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或权 证估 值方法 的第 (4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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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基 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 其他收 入。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项 目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应 当采 用 现金方 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事先选 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益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基金 份额 申购 的 约定转 为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支 付现金 ; 本基 金分 红 的默认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 收益 分 配每年 不超 过 6 次 , 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收 益可 不分 配; 年度 分配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4 个 月内 完成 ; 7、基 金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当期 已实 现净 收益 的 50% ; 8、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基 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净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 确定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两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将 现金红 利进 行再 投资 时, 免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选 择 现金 分 红方 式 时, 收益 分 配时 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等 手 续费 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少 于 100 元时 ,为 降低 投资者 的转 账成 本 ,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权 益登 记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费用 列 示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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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 (7 )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费用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3 ) 本条第 1 款第 (3 ) 至第(7 )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基 金募集 期间 的律 师费 、 会 计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 用及其 他费 用不 得从 基金 资产中 列支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二) 与基 金销 售相 关费 用 1、申 购费 用: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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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依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 申购金 额 M 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 ≤M <200 万 1.0% 2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在 申购 基金 时从 申购金 额中 收取 ,不 列入 基金资 产。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可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期递减 ,最 高不 超过 赎回 总金额 的 0.5% 。 具体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M <2 年 0.5% 2≤ M <3 年 0.25% M≥3 年 0% 赎回费 用的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的 75% 作为 注册 登记 费, 剩余 25% 归 基金 资产所 有。 3、基 金转 换费 用: 详情见 “ 八 、基 金的 转换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按照国 家现 行税 收法 律 、 法规规 定 ,个 人投 资者 投 资本基 金所 获增 值部 分免 税,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本 基金 所获 增值 部分 应按相 关规 定缴 纳企 业所 得税。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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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 本 基金 会计 责 任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也可 以 委托 具 有证 券从 业 资格 的 独立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 同时从 事本 基金 的 审 计业 务。 (二) 基金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普 华 永道 中 天会 计 师事 务所 有 限公 司 及其 注 册会 计师 对 基金 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普华 永道 中 天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 互独立 ,并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 2 、 会 计师 事务 所 更换 经 办注 册 会计 师 ,须 事先 征 得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 有充 足理 由 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 ,须 经 基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办理。 本基金的 信息 披露事项将 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 刊(以 下简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编 制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并 在 本基金 发售 前三 天将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同 时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二) 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 告、 基 金净 值公 告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中 国 证监会 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的相 关文 件进 行编 制并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1、年 度报 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 90 日内公 告。 2、 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 前 6 个月 结束 后的 60 日内 公 告。 3、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4、基 金净 值公 告: 每开 放 日公布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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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5 、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由基 金 管理 人 编制 并 公告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于 每 6 个 月结 束 后 45 日内 公 告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在公告 时 间 15 日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审核 。 (三) 基金 临时 信息 披露 基金在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时, 基 金管 理 人 须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及时 报 告 并公告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延 长基 金合 同期 限;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 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0、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 十 ; 12、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4、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5、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1、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2、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 购、 赎回 ; 23、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4、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5、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6、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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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四)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券 交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资 心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 发生波 动 。市 场风 险 的主要 存在 以下 几种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 而 导致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国债 与上市 公司 股票 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进而 影响 金融 债 、企 业债的 价格 和 收 益率, 同时 影响 债券 利息 的再投 资。 同时 ,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变化 也影 响到 证券 市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直 接影 响本 基金 的收 益。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 况、 市场 前景 、 行业竞 争 、人 员 素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 生变 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 资的成 长型 公司 经营 不善 ,成 长性 不足 , 导致 股票价 格下 跌或 股息 、 红 利减少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价值 型公 司基 本情 况继 续恶化 , 或者 没有 出 现预计 的价 值回 归,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股息 、红利 减少 ,给 基金 的投 资带来 风险 。 5、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使 购 买 力 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益 下降 。 6、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必 然要受 到国 际市 场同 类技 术或同 类产 品 公 司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分 上 市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 的行业 形势 而业 绩 下 滑 。 尤其是 中国 加 入 WTO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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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以后 ,中 国境 内公 司将 面 临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 争 , 上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 的影 响下将 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二) 管理 风险 1 、 在 基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 基 金管 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策 、技 能 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类型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 金规 模将 随着 基金 投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而不 断 波 动, 若由 于基 金投 资者 的 连续大 量赎 回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或被 迫在 不适 当 的价格 大量 抛售 债券 股票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四)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定性 与定 量相 结合的 方式 进行 行业 配置 。由 于信 息来 源的 不足 、 滞后或 错误 , 可 能导致 对数 量模 型参 数的 预测产 生偏 差, 从而 给本 基金的 行业 配置 带来 风险 。 (五)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 因 基金 业务 快 速发 展 而在 制 度建 设 、人 员配 备 、内 控 制度 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善 而 产生 的风 险;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其 他风 险。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和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1、基 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3 、 基 金管 理人 因 解散 、 破产 、 撤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 担 任本 基 金的 管理 人 ,而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4 、 基 金托 管人 因 解散 、 破产 、 撤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 担 任本 基 金的 托管 人 ,而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5、由 于投 资范 围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6、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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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二) 基金 的清 算 1、基 金清 算小 组 (1 )自 发生 导致 基金 终止 情形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 金 清算小 组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在基 金清 算小 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 基金 清算 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 发起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清算 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基 金 清算 小 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5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 对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 财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基 金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4、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余额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 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清 算结果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于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两 日内 公告。 6、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1 ) 按本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2 )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取得基 金收 益;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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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3 )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询或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 )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基金份 额; (5 ) 在不 同的 基金 直销 或 代销机 构之 间转 托管 ; (6 ) 参与 分配 基金 清算 后 的剩余 基金 财产 ; (7 )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 合同 以 及依 据本 基 金合 同 制定 的其 他法律 文件 的规 定履 行其 义务; (8 ) 依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9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 (10 )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以及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定 的其 他法 律文 件规 定的其 他 权 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3 ) 以其 对基 金的 投资 额 为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本 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享有如 下 权 利 : (1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基金 管 理人 依照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 慎 、有 效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2 ) 根据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 制订 并 公布 有关 基 金募 集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托管 、非 交易过 户、 冻结 、质 押、 收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3 ) 根据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获 得基 金 管理 费, 收 取或 委 托收 取 投资 者认 购 费、 申 购费 、赎 回费及 其他 事先 公告 的合 理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4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销售基 金份 额; (5 )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 依据 本基 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 如认 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本基 金合 同或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 并对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 并有 权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或采 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 代 销机 构 ,对 基 金代 销机 构 行为 进 行必 要 的监 督和 检 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作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 销售代 理协 议 ,基 金 管理人 应行 使法 律法 规 、 本基金 合同 或基 金销 售代 理协议 赋予 、 给予 、规 定 的基金 管 理 人的 任何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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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及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10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并以 相 应基金 财产 履行 偿还 融资 和支付 利息 的义 务; (11 )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12 ) 按照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代表 基金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13 ) 法律 、 法 规、 本基 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订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本 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负有如 下 义 务 :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3 ) 配备 足够 的 具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资产 ; (4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制和 直接 管理 ; (5 )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 监察 与 稽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 金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产相互 独立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委 托 其他 人 运 作基金 资产 ; (7 )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 进行的 监督 ; (8 ) 按照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9 )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0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1 )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2 ) 依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3 )负 责基 金注 册登 记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严 格按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 办理 或委 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记 业务 ; (14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及时 、足 额 支付赎 回和 分红 款项; (15 ) 保管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 (16 )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7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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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8 )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19 )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0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并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1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2 )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3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24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5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享 有如下 权利 : (1 )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资 产,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2 ) 依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用 ; (3 )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 如认 为 基金 管 理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 同及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除非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规 定,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4 )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违法、 违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 监督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基 金注 册及 过户 登记 服务; (6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负 有如下 义务 : (1 ) 基金 托管 人 将遵 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托 法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最大 利益 处理基 金事 务 ;基 金托 管 人保证 恪尽 职守 , 依 照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 谨慎 、有 效地 持有 并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 基金 托 管部 门 ,具 有 符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 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监控 制度 ,对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的部 门和 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先 控制 和事 后监 督,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3 ) 购置 并保 持 对于 基 金财 产 的托 管 所必 要的 设 备和 设 施( 包 括硬 件和 软 件) , 并对 设备 和设施 进行 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保 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常 运行 ; (4 ) 建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 制度 , 确保 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保 证 其托管 的 基 金财 产与 其托 管的其 他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 基金 分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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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别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 之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户 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5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托 法》 相 关法 律 、法 规、 本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为 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此 义务 , 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所 得利益 归于 基金 财产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任 何基 金财产 转为 其自 有财 产 , 违背此 款规 定的 , 将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 包 括但不 限于 恢复 所涉 及的 基金财 产 的 原状 、承 担赔 偿责任 ;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托 法》 相 关法 律 、法 规本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7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 为基 金设 立 证券 账 户、 银 行存 款 账户 等基 金 财产 账 户, 负 责基 金投 资 于证 券 的清 算交 割,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负 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资 金往 来; (9 ) 对基 金商 业 秘密 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投资 者 进行 基 金交 易 有关 情况 负 有保 密 义务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投资者 的相 关情 况及 资料 等 ;除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托 法 》相 关法 律、 法规 、 本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但因 遵 守和服 从司 法机 构 、中 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 构的判 决、 裁决 、 决 定、 命 令而作 出的 披露 不应 视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保 密义 务 ; (10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11 )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2 ) 负责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的资 金保 管和 清算; (13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 本基金 合同 等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4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 条件以 及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的方法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5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法、 违规 的,不 予执 行 ,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16 )在 定期 报告 内出 具 基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7 ) 保存 基金 会计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有 关基 金托 管事务 的完 整记 录 等 15 年 以上; (18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9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20 )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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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21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财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2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3 )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因违 背托 管职 责或者 处理 基金 事务 不当 对第三 人所 负 债 务或者 自己 受到 的损 失, 应以其 自有 财产 承担 ,其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5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7 )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义 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 开事 由 (1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修 改基 金合 同 (基 金 合同 中 约定 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后 修 改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除外)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5)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6) 代 表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9)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10) 变 更基 金类 型; 11)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12)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13) 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 有以 下情 形 之一 的 ,经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后 修 改,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2)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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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2、召 集方 式 (1 ) 在正 常情 况 下,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召集 , 基金 管理 人 未按 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行 召集 。 (3 )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至 少提 前 三十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在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至 少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 和 地点 ; (5 )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6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7 ) 与会 者需 要准 备或 履 行的文 件和 手续 ; (8 )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 的其他 事项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会 议通 知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由 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等。 4、会 议召 开方 式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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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与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参 加 方 可召开 。 (1 ) 现场 开会 现场开 会并 符合 下列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本 人出 席 或通 过 授权 委派 其 代理 人 出席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2 ) 本 人出 席会 议 者应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受 托 出席 会 议者 应 出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3 ) 经 核对 ,汇 总 到会 者 出示 的 在权 益 登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符 合以 下条 件的通 讯开 会有 效: 1 ) 召 集人 应按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公告 会 议通 知, 在 两个 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 体 上连 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在基 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3 ) 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 表他 人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代 理人 提 交的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授 权委 托 书 应符合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4 ) 本 人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具 意 见的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基金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3 ) 不论 现场 开 会或 通 讯方 式 开会 , 若该 次会 议 不符 合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开会 条 件, 则该 次会议 不得 审议 会议 通知 中的各 项议 题 ,但 召集 人 可以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方式 和程 序 ,对 于 同一议 题再 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再次 开会 日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30 天,但 确定 有权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资 格 的权 益登记 日不 发生 变化 ; 再 次召开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需 满足 上述 现场 开会或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各 项条件 方为 有效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提前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 高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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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 案 。 大会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公 告前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1 ) 关 联性 。提 案 涉及 事 项与 本 基金 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 超出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 果召 集 人决定 不将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 程 序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提案 涉 及的 程序 性 问题 作 出决 定 。如 将提 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召集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 问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的 提案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未 获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的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对于召 集人 未列 入会 议通 知并公 告的 提案 , 该 提案 的提案 人可 在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后 按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 款 规定 的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律师见 证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住处 地址 、持 有 或者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 事 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天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 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6、表 决 (1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每 份 基金 份 额有 一票 表 决权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委 托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行使表 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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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 列 2 )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 上通 过方 可作 出。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 采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 表决 时 ,符 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 面表 决 意见 为有 效 表决 。 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为有 效 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为无 效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应 当 分开 审 议、 逐项 表决。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7、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 人对 于 提交 的 表决 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对 所投 票 数进 行重 新 清点 ; 如果 会议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理 人对 会议 主 持 人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重 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会 议主持 人应 当于 重新 清点 后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两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上 公告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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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本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需经 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内 的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2 ) 变更 基金 合 同应 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自 批准 之日 起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 本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变更的 情形 , 或者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不 涉及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会 备案 。 (3 ) 基金 合同 出现 以下 变 更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本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的;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5)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6)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8) 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1 ) 基金 的终 止 出现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终止 的情 形之 一时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可以 终止 基金。 (2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基金终 止后 , 应依 据法 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中 国 证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批准 并予 以公 告之 日起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六) 违约 责任 及争 议的 解决方 式 1、违 约责 任 (1 ) 由于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一 方 不履 行 合同 义务 或 者履 行 合同 义 务不 符合 约 定的 , 应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如 属基 金合 同 双方或 多方 当事 人的 原因 造成违 约的 , 根据 实际 情 况, 由违 约方 分别 承 担各自 应负 的违 约责 任。 (2 ) 当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 1 ) 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中 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或 当 时有 效 的法 律、 法 规或 规 章的 作为 或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2 ) 在 没有 过错 的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 由于 按照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投 资原 则 进行 的 投资 所造 成的损 失等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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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3)不 可抗 力。 (3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给其 他方 造成 直接损 失的 ,应 进行 赔偿 。 (4 ) 基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5 ) 本合 同当 事 人一 方 违约 后 ,其 他 当事 方应 当 采取 适 当措 施 防止 损失 的 扩大 ; 没有 采取 适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 大的 ,不 得就 扩大 的损 失要 求 赔偿 。守 约方 因防 止损 失 扩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违 约方 承担 。 (6 ) 第三 方的 过 错而 导 致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一 方 违约 , 并造 成 其他 当事 人 损失 的 ,违 约方 并不因 此免 除其 赔偿 责任 。 (7 ) 当事 人之 一 违约 而 导致 其 他当 事 人损 失的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应 先于 其 他受 损 方获 得赔 偿。 2、争 议处 理 (1 )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本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 人之 间 因本 基 金合 同产 生 的或 与 本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 争议 可 首先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自一 方书 面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如果 争议 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决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的 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3 )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履 行。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营业 场所 , 基金 投资 者 可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 费 购买 本基 金合 同印制 件或 复印 件 ;如 涉 及争议 事项 需协 商 、仲 裁 或诉讼 的 ,应 以基 金 合同正 本为 凭。 本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等的 营 业场所 ,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 理人等 的网 站上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基金 合同的 复印 件 ,但 应 以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正本 为准。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本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为 : 基金管 理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证券法 规的 规定 , 托管 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资产 的投 资对 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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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 付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基 金收 益分 配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可以拒 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3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按 照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4 ) 如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 基金 管 理人 的 作为 或不 作 为违 反 了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予 、 规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包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事宜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代表 基 金对因 基金 管理 人的 过错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向 基金管 理人 索赔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及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是否 将基 金财 产和 自 有资产 分账 管理 、 是否 擅 自动用 基金 财产 、 是 否 按 时 将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划 入 分 红 派 息 账 户 等 事 项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1 ) 基金 管理 人 定期 对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的 基金 财 产进 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财产 灭失 、 减 损、 或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 式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 正和采 取必 要的 补 救 措施。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2 )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 人的 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 的 作为 或不 作 为违 反 了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 予 、 规定的 基金 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财产 的安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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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全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包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事宜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代表 基 金对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向 基金托 管人 索赔 。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监 督方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 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责 任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将 遵守 《 基金 法 》《 信托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金 事务 。 基金 托 管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谨 慎、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设 立专 门 的基 金 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 合要 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财 产托管 事宜 ;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险 监控 制度 , 对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 先控 制和事 后监 督, 防范 和减 少风险 。 (3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购 置并 保 持对 于 基金 财产 的 托管 所 必要 的 设备 和设 施 (包 括 硬件 和软 件),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进 行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 保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 常运 行。 (4 ) 除依 据《 信 托法 》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此 义 务,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益 归于 该基 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基金财 产转 为其 固有 财产 ,不 得将 固有 资产 与 基金财 产进 行交 易 ,或 将 不同基 金财 产进 行相 互交 易; 违背 此款 规定 的, 将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包 括但不 限于 恢复 相关 基金 财产的 原状 、承 担赔 偿责 任。 (5 ) 基金 托管 人 必须 将 基金 财 产与 自 有资 产严 格 分开 , 将基 金 财产 与其 托 管的 其 他基 金财 产严格 分开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 户, 建立 独立 的账 簿,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具 有实质 的独 立性 。 (6 ) 除依 据《 信 托法 》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7 ) 基金 托管 人 应安 全 、完 整 地保 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 金管 理 人的 正当 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发起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基金发 起人 应将 设立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其 指 定的相 应验 资专 户; 由基 金发起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 并分别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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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3、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2 ) 基金 托管 人 以本 基 金的 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构 开 设本 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账 户 。本 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 金的 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 本基 金银 行 存款 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银行 存 款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4 )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管理应 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票 据法 》 、《 银行 账 户运作 办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 国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定 》 、 《 关于 大额 现 金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代 表本 基 金, 以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 本基 金证 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 一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任 何 证 券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 人 以自 身 法人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行 。 (4 ) 基金 证券 账 户和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的开 设和 管 理可 以 根据 当 时市 场的 通 行做 法 办理 ,而 不限于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 ) 在本 托管 协 议订 立 日之 后 ,本 基 金被 允许 从 事其 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的 ,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 的 规定。 5、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以 基金 的 名义 申 请并 取 得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 理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银 行监 管部 门进 行报备 。 (2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同时 代 表基 金签 订 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债 券 回购 主 协议 ,协 议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6、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但 要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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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管;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库 。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办 理 。 7、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 基金 份 额资 产净 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 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工 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 估值 。估 值 原则 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 金会 计核算 办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用于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 并在 盖 章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 后马上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核 , 并在 盖章 后以 加 密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 与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存在差 异 ,且 双方 经协 商 未能达 成一 致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 月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均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 人负责 分别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相 关信 息。 (六)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之 间因 本 协议 产生 的 或与 本 协议 有 关的 争议 可 通过 友 好协 商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则 任何 一 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 有约束 力 。除 提交 仲裁 的 争议之 外 ,各 方当 事 人 仍应 履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1 、 本 协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 改 。修 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 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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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事 项。 二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将 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 线 400-888-5558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有 如下 服务 : A 、 自 助语音 服务 :提 供 7 ×24 小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可进 行账 户查 询 、 基金净 值 、 基 金产 品等 自 助查询 服务 。 B 、 人 工坐 席服务 : 提供 每周 五天, 每 天不少 于 8 小时 的人 工坐席 服务 ( 法定 节假 日 除外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该热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 基 金账户 查询 、 交易 情 况查询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二 )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大成基 金按 季度 和年 度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单 服务 ,服 务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子 邮件 账单 、手 机短 信账单 、客 服热 线查 询、 纸质对 账单 邮寄 等 。 其中, 纸质 对账 单邮 寄仅 限 70 岁以 上持 有人 、或 确 有需要 并已 订制 纸质 对账 单的持 有人 。 (三 )财 经汇 资讯 服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有 人提 供的 资讯 服务 平台 ,财 经汇 提 供专业 、 独家 、 一手 的理 财资讯 。 投资 者可 登录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 汇平 台或下 载财 经客 户端 ,免 费使用 。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 金账户 及交 易 情况查 询 、个 人资 料修 改 、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 息定制 等自 助服 务 ,提 供 理财刊 物查 阅 、公 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市 场点 评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 务(客 户服 务邮 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 上在 线答 疑服 务。 (五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撤 单 、 基金 定投、 分红 方式修 改 、账 户资 料修 改 、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易 情 况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其 中, 基 金定投 、转 换等 业务 的开 通时间 , 已 另行 公告 为准 。 ( 六)财 富俱 乐部


财 富俱 乐部是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的高 端(VIP ) 客户专 门设立 的服 务 体系, 将为 高端 (VIP ) 客 户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 ( 七)投 资理 财中心


大成 基金各 地投 资理财 中心负 责所辖 区域 高端(VIP ) 客户的 柜台 式 服务工 作。 (八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财 中 心、 客服 热线 、网 站在 线 栏目 、电 子邮 件及 信函 等 渠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对 于受 理的 投诉 或 建议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最 迟 T+1 日内 给予 回复 ; 不 能及时 回复 的 , 在 约定 的 最晚主 动联 系客 户时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间内告 知客 户。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4 年 6 月 15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5 日发 布 的公告 1.


2014 年6 月30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转 换业务 规则 的 公 告》 。 2 .2014 年7 月3 日《 关于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理财中 心业 务变 更的 公告 》。 3. 2014 年7 月4日《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华 灿光 电 ” 股 票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 4 .2014 年7 月8 日 《关 于 大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深 圳理 财 中心 联 系方 式变 更 的公 告 》、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10 郴 州 债(122921 ) ”债 券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 关 于再次 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过 期身 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 5 .2014 年7 月18 日 《 大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4 年第2 季度 报告》。 6 .2014 年7 月22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2 小清 河 (122567 )” 债 券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 7 .2014 年7 月24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13 崇明 债 (124422 )” 债 券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 8 .2014 年7 月30 日《 大 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1 期) 》 、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2014 年第1 期) 》 。 9 .2014 年8 月1 日《 大 成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 旗下基 金 持 有的 “12 小清河 (122567 )” 债 券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 10 .2014 年8 月12 日《 大 成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基 金 持有 的“ 三 川股 份” 股 票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 、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 华宇 软件 ” 股 票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恒 康医 疗”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11 .2014 年8 月14 日《 关 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武 汉理财 中心 业务 变更 的公 告 》。 12 .2014 年8 月20 日《 大 成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基 金 持有 的“ 隆 平高 科 ” 股 票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13 .2014 年8 月28 日《 大 成精 选 增 值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 半年 度 报告 》 、 《 大 成 精选 增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 。 14 .2014 年9 月2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久 其软 件 ”股票 估 值调 整 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石 基信 息 ”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百 视通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15 .2014 年9 月4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华 策影 视 ”股票 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 。 16 .2014 年9 月6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苏 交科 ”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17 .2014 年9 月16 日 《 大 成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基 金 持有 的“ 掌 趣科 技 ”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 18 .2014 年10 月8 日《 大成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持有 的“12 长城投(124138 ) ” 债 券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 东华 软件 ” 股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中 航飞机 (000768 ) ”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19 .2014 年10 月10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持有的 “13 亭 公投 (124138 ) ”债券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 20 .2014 年10 月10 日 《大成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基 金持 有 的 “ 西 陇 化工 (002584 ) ”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21 .2014 年10 月14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金 持 有的 “13 普邦 债 (112172 )”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22 .2014 年10 月24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康得 新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 。 23 .2014 年10 月27 日《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2014 年第3 季 度报 告》。 24 、2014 年10 月29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 持 有的 “14 滇投 债 (124811 )”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25 、 2014 年11 月4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上 港集 团 ”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三花 股份 ”股 票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26 、2014 年11 月18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09 渝地 产(124483 )”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12 富春01 (112088 )”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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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7 、2014 年11 月21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中航 重 机”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28 、2014 年11 月25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新纶 科 技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29 、2014 年11 月26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乐视 网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天 奇股 份”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新大 陆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洲际 油气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30 、2014 年11 月27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三六 五 网”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 鼎 汉技 术” 股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31 、2014 年11 月28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 32 、2014 年12 月2 日《 大成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基 金 持有 的 “13 郑 投 资(124363 )”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33、2014 年 12 月 4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正海 磁材” 股票 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34 、2014 年12 月4 日《 大 成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基 金 持有 的“ 物 产中 大” 股 票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 华 业地 产” 股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35 、2014 年12 月5 日《 大 成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基 金 持有 的“ 广 州友 谊” 股 票 估值 调 整的 公 告》 、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 海通 证券 ” 股 票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金信 诺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旋极 信息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36、2014 年 12 月 10 日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 中航 飞机”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 ( 四 )《 招 募说 明书 》 及以 前 公布 的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与本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内 容若 有 不一 致之处 ,以 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为准 。 二 十三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 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要 求, 对 2014 年 7 月 30 日公 布的 《大 成精 选增 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2014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年第 1 期 》进 行了 更新 , 并根据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实 施的 投资 经营 活动 进行了 内容 补充 和 更 新,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主 要更新 的内 容如 下: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九、 基金 的投 资 ” 部 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 基金 的业 绩 ” 部 分。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二 、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部分 , 披露 了 2014 年 6 月 16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5 日 的公 告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三、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等 的营 业场 所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如 涉及 争议 事项 需协 商、仲 裁或 诉讼 的 ,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凭 。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本基金 的相 关备 查文 件存 放在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如涉 及争 议事 项需协 商、 仲裁 或诉 讼的 ,应以 各项 备查 文件 的正 本为凭 。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大成 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4、《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 5、《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6、法 律意 见书 ; 7、基 金管 理人 的营 业执 照 ; 8、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9、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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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10、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一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