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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成长(000001)

华夏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成 长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 示 
 
华夏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经中 国 证监会2001 年11 月13 日 证 监基金 字[2001]49
号文批 准募集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于2001 年12月18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中的 风险 包括 : 因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积 极 管
理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本基 金在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属于 中高 风险 的品 种, 其 长期 平均 的预 期收
益和风 险高 于债 券基 金和 货币市 场 基 金 。 投 资有 风 险,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时 ,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谨 慎
做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4 年12 月18 日,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数据 截止日为2014
年9月30 日。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3 四、基 金托 管人 ..................................................................................................................................... 1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4 六、基 金的 募集 ..................................................................................................................................... 5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54 九、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 78 十、基 金的 投资 ..................................................................................................................................... 78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85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86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7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89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0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2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3 十八、 风险 揭示 ..................................................................................................................................... 96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98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99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8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3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 项 ................................................................................................................... 115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7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 言 《华夏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 (以 下简称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夏成长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实 性 、 准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出任 何解 释 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 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华 夏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招募说 明书 : 指本 《 华夏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金 管理人 对其 定期 作出 的更新 。 托管协 议: 指 《 华夏 成长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及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其 不时作 出的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华 夏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行 公告 》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直销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及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机 构, 也称 为 销售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规定 的条 件,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券 市场 , 并取 得国 家 外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 的中国 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 险公 司 、 证 券公 司以 及 其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管 、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代 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 登记机 构为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销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及 转托 管 等业务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合同 满足 生效 条件 后,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 日 期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 括T 日 )第n个工 作日 。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购 回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某 一 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转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行为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 程 。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三、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2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4 月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3800 万元 ,公 司 股权结 构如 下: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本 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 事长 、 代 总经理 、 党 委书 记,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兼 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曾任 中信 证券公 司董 事、 襄理、 副 总经理 , 中 信控 股公 司董 事、 常 务副 总裁, 中国 建 银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副 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裁, 兼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等。 杨一夫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 现任 鲍尔 太平 有限 公司 总裁, 负责 总部 加拿 大鲍 尔公司 在中 国的 投资 活动 , 兼任 三川 能源 开发 有限公 司董 事、 中国 投资 协会常 务理 事 。 曾任 国际 金融公 司 ( 世界 银行 组织 成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 等。 胡祖六 先生 : 董事 ,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 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 组织高 级经 济学 家, 达沃斯 世界 经济 论坛 首席 经济学 家, 高盛 集团 大中 华区主 席、 合伙 人、 董事 总经理 。 徐刚先 生: 董事 , 博 士, 经济师 。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 员 会委 员、 董 事总 经理 、 经 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部行政负责人 ,兼任中信证券(山东) 、中信期货、前海股 权交易 中心 、 青 岛蓝 海股 权交易 中心 、 厦 门两 岸股 权交易 中心 等公 司董 事 。 曾任中 国地 质机 械仪 器工 业总公 司干 部, 曾任 职于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咨询 部、 资产 管理 部、 金融产 品开 发小 组、 金融 组、 研究 部 、 股票 销售 交 易部 , 担 任经 理、 高级 经 理、 部门 副总 经理 、 部 门 总经理 、 部门 行政 负责 人 等职务 。 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 董 事总经 理、 计划 财务 部行政 负责 人 , 兼任 华夏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银行 部高 级经 理 、 上市部 副主 任、 风险 控制 部执行 总经 理、 交易 部( 现交易 与衍 生产 品业 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兼 任北京 建设 (香 港上 市) 及华夏 幸福 基业 、中 海油 海洋工 程、 荣信 三家 内地 上市公 司的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曾任 职于 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 ,曾担任中 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副 处长、 处长, 中国 银行 卢 森堡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 银行意 大利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中 银集 团投 资管 理公 司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中 国银行 重组 上市 办公 室、 董事会 秘书 办公 室、 上市 办公室 总经 理,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兼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任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朗新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国 会计 学会 第八 届 理事会 理事 , 中国 会计 学 会财务 成本 分会 第八 届理 事会副 会长 。曾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讲 师、副 教授 。 吴志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学士。 曾任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市场 总监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等 。 林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 研究 总监 , 硕士 。 曾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等 。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 院特 聘教授 。 曾 任中 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项目 经理 、 美 国联邦 储备 委员 会 ( 华盛 顿总部 ) 经 济学 家、 摩 根 士丹利 (纽 约总 部) 信用 衍生品 交易 模型 风险 主管 、中国 银监 会银 行监 管 三 部副主 任等 。 汤晓东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任职 于摩 根大 通、 荷兰银 行、 苏格 兰皇 家银 行、中 国证 监 会 等 。 李红源 先生 : 监 事 长, 硕士 ,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 师。 现 任南方 工业 资产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经理 。 曾任中 国北 方光 学电 子总 公司信 息部 职员 , 中 国兵 器工业 总公 司教 育局 职员 、 主任 科员、 规划 处副 处 长、 计 划处 处长, 中国 兵 器装备 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主 任、 经济 运营 部副 主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 兼副主 任。 罗楚良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任 山东 省 农村经 济开 发投 资公 司总 经理 (法 定代 表人) 、 党委副 书记 , 兼 任山 东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法定 代表人 、 总 经理, 山东 高 速环球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执 行董 事兼 总经理 , 山 东高 速路 桥集 团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 任 山东 省交 通厅 政策 法规 处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山东省 交通 厅 外 事外 经处 副处长 , 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山东高 速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常 务副 总经 理 。 吕翔先 生: 监事, 学士 。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执 行总 经理 。 曾任 国家 劳动 部综 合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 任科 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 行总 经理。 康茜女 士: 监事, 法学 和 金融学 双学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 律检 查委员 会委 员 , 兼任 华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常 务副总 经理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北京 分行 法律 部、 证券监 管部 门主 任科 员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都分公 司总 经理 、法 律监 察部总 经理 等。 刘文灿 先生 :监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原北 京市 二商局 干部 ,中 国国 际贸 易促进 委员 会干 部 , 华夏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经理 、办 公室 主任 、稽核 总监 、人 力资 源总 监 、法 律监 察部 总 监 等。 王 芬 华 女 士 : 监 事 , 经 济 学 学 士 。 现任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 曾 任 北 京NTT DATA 人 力资 源部 职员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总经 理助 理 、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等。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倪邈先生,浙江大学工学硕士。曾任原中信金通证券研究员、信诚基金研究员等。2009 年6月加 入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任 投资 研究 部研 究员 等, 现 任 股 票投 资部 高级 副总裁 , 华 夏成 长证 券投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3 月17日 起任 职) 。 李铧汶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研究员等。2010 年3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曾 任投 资研 究部 研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等 , 现任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 , 华夏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3月17 日 起 任职) 。 董阳阳 先生 , 美 国波 士顿 学院金 融学 硕士 、 工 商管 理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投 行业 务部经理。2009年8 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等, 现任 股票投 资部 总监 , 华 夏蓝 筹核心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理 (2013 年3月11 日起 任职) 、 华 夏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1 月7日 起任 职) 。 历任基金经理:2004 年2月27日至2005 年10 月29 日期间,田擎 先生任基金 经理;2001 年12月18 日 至2005 年4 月12 日期 间, 王 亚伟先生 任 基金 经理 ;2005 年10 月29 日至2010 年1月16 日期 间, 巩 怀志 先生 任 基 金 经 理 ;2012 年4 月5 日 至2013 年6 月28 日期间,孙振峰 先生任基金经理;2010 年1 月16 日 至2014 年6月20 日 ,童 汀先 生任 基 金经理 ;2014 年6月20 日至2015 年1 月7 日, 崔同 魁先 生任基 金经 理 。 3、 本 公司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阳琨 先生 ,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 投 资总 监 , 华 夏兴 华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夏 盛世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成员 : 林浩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研究 总监 。 王海雄 先生 ,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董 事总经 理 , 华 夏经 典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华夏 回报 二号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孙彬先生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票投资部董事总经理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 理、 华夏 大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郑煜女 士 , 华 夏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股 票投 资部 董事 总经理 , 华夏 收入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郑晓辉 先生 ,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 华 夏优 势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列席人 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办 理或 者委 托其 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 基金财 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 和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投资者 申购 之基 金份 额或 赎回款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法律法 规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编 制本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及其 他处 理有 关基金 事务 的完 整记 录15年 以上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 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 制 等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 并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 基金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当 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 收益 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 处 理、 控制 程序 组成 , 具 体 包括控 制环 境 、 风 险评 估 、 控 制活动、 信息 沟通 、 内部监控 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ISAE3402 ( 《 鉴证 业务国 际准 则第3402 号》 ) 认证 , 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控制设 计合 理性 及运 行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有效性 的报 告。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 (1 ) 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3 名 。 董事 会下 设审 计委 员会 等 专门 委员 会。 公 司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2 )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 织 结构。 (3 )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 合规守法意识和 职业道德的培养,并进行持 续 教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 于不 可 控风险 , 风 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 险或 减少相 关业 务; 对于 可控 风险, 风险 评估 的目 的是 分析如 何通 过制 度安 排来 控制风 险程 度。 风险 评估 还包括 各业 务部 门对 日常 工作中 新出 现的 风险 进 行 再评估 并完 善相 应的 制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并 制定 风险 控制制 度。 3、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系 统和人 力资 源等 主要 业务 制定了 严格 的控 制制 度 。 在业务 管理 制度 上, 做到了 业务 操作 流程 的科 学、 合 理和 标准 化, 并 要 求完整 的记 录、 保存 和严 格的检 查、 复核; 在岗 位 责任制 度上 ,内 部岗 位分 工合理 、职 责明 确, 不相 容的职 务、 岗位 分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 制 约 。 (1 )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 建 立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投 资组 合享 有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 会。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责 制定 投资 原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 比例 ; 基金 经理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 严格 的审批 程序 ; 交易 管理 部 负责交 易执 行。 ③警示 性控 制 。 按 照法 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 交 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到 接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 一数 值时自 动预 警。 ④禁止 性控 制。 根据 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相关 规 定,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从 事 受 限制 的行为 。交 易系 统 通 过预 先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 行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的 监控 ; 监 察稽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核部门 进行 事后 的监 控。 在监控 中如 发现 异常 情况 将及时 反馈 并督 促调 整 。 (2 )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了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人相 关业 务的相 互核 查监 督 制 度。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硬 件的维 护、 数据 的备 份、 信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 理、 危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 定了 完善的 制度 。 (4 )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 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 力资 源的有 效管 理。 (5 )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 监 察制 度包 括违 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 和处 理制度 ,以 及对 员工 行为 的监察 。 (6 )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洗钱 和反 恐融 资 合 规管理 工作 ;各 相关 部门 设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钱 负责 人员 。除 建立 健全反 洗钱 组织 体系 外 , 公司还 制定 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部 控制 制度 》 及 相关 业务操 作规 程, 确保 依法 切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 洗钱 义务。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 公 司员 工 及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 了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 人 员进行 处理 。 目前 公司 业 务均已 做到 了办 公自 动化 ,不同 的人 员根 据其 业务 性质及 层级 具有 不同 的权 限。 5、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监 督公司 各项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 )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 前身 “中 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 于 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 名 为“中 国建 设银 行 ” 。 中 国建设 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行 之一 。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银 行于 2004 年 9 月 分立而 成立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设 银行 的商 业银 行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市 , 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 公司 晋 升 恒 生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 A 股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 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行 的已 发行 股份 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 (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2014 年上 半年 , 本 集团 实 现利润 总 额 1,695.16 亿元 ,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 9.23% ; 净利 润 1,309.70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9.17% 。 营业 收入 2,870.97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14.20% ; 其中 ,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2.59% , 净利 息收 益率 (NIM )2.80% ; 手续 费及 佣金净 收入 增 长 8.39% , 在营业 收入 中的 占比 达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20.96% 。成本 收入比 24.17% ,同比 下降 0.45 个百分 点。资本 充足率 与核心一 级资本充 足率分 别为 13.89% 和 11.21% ,同 业领 先。 截至 2014 年 6 月 末, 本 集团资 产总 额 163,997.90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长 6.75% ,其 中, 客户 贷款 和垫款 总 额 91,906.01 亿 元 , 增 长 6.99% ; 负债 总额 152,527.78 亿元 , 较上 年末 增长 6.75% , 其中 , 客 户存款 总 额 129,569.56 亿 元,增 长 6.00% 。 截至 2014 年 6 月 末, 中国 建设银 行公 司机 构客户 326.89 万户 ,较 上年 末增加 20.35 万 户, 增长 6.64% ; 个人 客户 近 3 亿 户 ,较上 年末 增 加 921 万 户 ,增 长 3.17% ; 网上 银行 客户 1.67 亿户 ,较 上年 末增 长 9.23% , 手机 银行 客户 数 1.31 亿 户, 增长 12.56%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 中国 建设银 行境 内营 业机 构总 量 14,707 个, 服务 覆盖 面 进一步 扩大 ; 自助 设备 72,128 台, 较上 年末 增加 3,115 台。 电子 银行 和自助 渠道 账务 性交 易量 占比 达 86.55% ,较 上年 末提 高 1.15 个 百分 点。 2014 年上半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 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 构 授予的 40 余个 重要 奖项 。 在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 2014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 以一 级资 本 总额位 列全 球 第 2 ,较 上 年上 升 3 位 ; 在美 国《 福 布斯 》杂 志 2014 年 全球 上 市公 司 2000 强 排名 中位 列第 2 ;在 美国 《财 富》 杂志世 界 500 强 排名 第 38 位,较 上年 上 升 1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 基金 市场 处、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 财信 托股权市 场处、QFII 托 管处、养老 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等9 个职能处室,在上 海 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40 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 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2、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 贷 二部、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并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省 分行营 业部 、 总 行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总行 审计 部担 任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 行业 务和 内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 财 务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 司 业务部 , 长 期从 事大 客户 的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张军红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行 零 售业 务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 行长办 公室 , 长 期从 事零 售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黄秀莲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 管理 等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 心 ” 的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 强风 险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 切实维 护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质 量的 托管 服务 。 经 过多年 稳步 发展 , 中 国建 设银行 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 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 资基金 、 社保 基金 、 保险 资 金、 基本 养老 个人 账户 、 QFII 、 企业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是目 前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4 年 9 月末 ,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管 38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 和业务 水平 ,赢 得了 业内 的高度 认同 。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 今连 续五 年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全 球 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获和讯网的中 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 《每日 经济 观察 》的 “最 佳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优 秀托 管机 构 ” 奖。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 行内 有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 察, 确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 。 投资托 管业务 部 专门 设置 了监督 稽核 处 , 配 备了 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 职权和 能力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 施 投资托 管业务 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 操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 检查制 度 ,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 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 , 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依照 《 基 金 法》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 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并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日 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 投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 现 投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核 实, 督促 其纠 正 ,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 进 行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 法 合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 格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2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5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 :010-57092611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 )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 )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4 )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5 )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888 (16 )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83号 广发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1207 、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 :韩 鹏 网址:www.g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3-8003 (17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 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8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9 )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8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20 )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董 汇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21 )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全 国 ) (22 )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 天徽大 厦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天 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 (23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24 )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25 )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88-8508 (26 )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7 )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8 )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 (其 他地 区) (29 )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全 国 ) (30 )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31)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 楼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32 )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33 )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34 )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35 )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36 )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 铁 大街6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16 ( 内 蒙古、 北京 ) 、967210 ( 宁 波、深 圳) 、028-65558555 (成都 ) (37 )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38 )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区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区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39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40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41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号 泛利 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42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43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44 )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45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46 )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47 )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48 )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 院盘 古大 观A 座3201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13913845654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 :石 军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49 )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 心1 号楼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 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50 )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1号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管 理 局综 合办公 楼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皇 岗商 务中 心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51 )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52 ) 上海 久富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2819 号1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403 号 信息 大厦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53 ) 品今 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7号4 号楼40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 财富 中心A 座46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赵 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 (54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55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56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57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58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5、18 、19 、36 、38、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59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60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2-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61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62 )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45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63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64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65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66)西 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67 )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 :李 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68 )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69 )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70 )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71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胡 天彤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72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73 )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74 )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75 )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76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77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78 )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1 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79 )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80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81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82 )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83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84 )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85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86 ) 新时 代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87 )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88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89 )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办公地 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90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91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92 )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93 )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94 )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6572 、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张 巧玲 、乔 芳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95 )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5585287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陈 利民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96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97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23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98 )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99 )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100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周 欣玲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101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102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03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04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105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106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 号 证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107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108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109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10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11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112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13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14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115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电话:021-64339000-807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16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17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118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层、8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19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20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21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22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 (全 国) (123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层-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24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25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 莲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26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 广场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广 场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戴 莉丽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127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8号A 座3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黄 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 电 话:010-58568118 (128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129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 大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大 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代销 机构 , 并 另行 公告 。 销售 机构可 以根 据情 况 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张 金锋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二 层 负责 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联系人 :李 娜 经办律 师: 李志 宏、 李娜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 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永 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 边 卓群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边 卓群 、 濮晓 达 六、基 金的募 集 华夏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依 照原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 暂行办 法 》 及 其实 施 准则、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试点 办法 》 等有 关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和其 它有 关规 定, 经中 国证 监会2001 年11 月13 日 证 监基 金字[2001]49 号 文批 准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币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2001 年11 月28 日到2001 年12 月12 日进 行发 售。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集3,236,830,105.93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55,212 户。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于2001 年12月18日 正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与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 以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直 销机 构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 南 京分 公 司 、 杭 州分 公司 、 广 州分公 司 , 设在 北京 、 上 海、 广 州的 投资 理财 中心 以及电子 交 易平 台。 (1 )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 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8 )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9 )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 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业广 场一 层 F-36 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0 )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1 )北 京东 四环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2)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 (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3)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路 115 号一 层(200135 ) 电话:021-68547366/7566/7586 传真:021-68547277 (14)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 厦 1 号楼 18D (518026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5)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6)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7 )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塔 写字 楼 第 50 层 02 单元(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8 )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塔 写字 楼 第 50 层 02 单元(510623 ) 电话: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461077 (19 )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 移 动客 户端 交易 等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 网上 交 易系 统 或 移动 客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 赎回等 业务 , 具 体 业 务办 理情况 及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查询 。 本 公司 网址:www.ChinaAMC.com 。 2、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中 “ ( 一) 销 售 机构 ” 的相 关描 述。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为投 资者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等基 金业 务。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基金管 理 人 与销 售 机 构约定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本基金 已 于 2002 年 1 月 30 日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于 2004 年 3 月 25 日开 放基金 转换 业务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本 基 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日前3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投 资者 应在T+2 日 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或到 其办 理业 务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 认情 况,打 印确 认单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 赎 回款 项应在 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金 合 同 及本 招募 说明 书有关 规定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提前 公告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每 笔申购 申请 不得 低于100.00 元( 含申 购费); 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 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000.00 元(含申购费,定期定额不 受 此限制 )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 份基 金份 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赎回。 具体业 务办 理请 遵循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 最迟在 调整 生效 前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七)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1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 为 前端申 购费 ,投 资者 选择 在赎回 时交 纳的 称为 后端 申购费 。 (2 ) 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前端 申购费 时,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递减 。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体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 前端申 购费率 100 万 元以下 1.5% 100 万 元 以 上( 含 1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1.2% 500 万 元以 上 ( 含 500 万元)-1000 万 元以 下 0.8% 1000 万元 以上 (含 1000 万元) 每笔 1,000.00 元 (3 )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 申购费 时, 费率 按持 有时 间递减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后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 内 1.8% 满 1 年不满 2 年 1.5% 满 2 年不满 3 年 1.2% 满 3 年不满 4 年 1.0% 满 4 年不满 8 年 0.5% 满 8 年 以后 0 (4 ) 本基 金申 购费 由基 金 管理人 支配 使用 ,不 列入 基金资 产。 2、赎 回费 本基金 赎回 费为 赎回 总 金 额的0.5% 。 本基 金赎 回费 由赎回 人承 担 , 其 中须 依 法扣除 所收 取赎 回费 总额的25% 归入 基金 资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销 售手 续费 等各 项费 用。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遵守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下 , 根 据市 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报中国 证监 会并 给予 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 人 最 迟 将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开 始 实 施 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 (八 )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法 1、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1 )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前 端 申购费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净申购 金额 及申 购份额 的 计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2 )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 后 端 申购费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额 的 计算 结果 以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例一 、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前 端申购 费时 假定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 若三 笔申 购金 额 分别为1,000元、100 万元 、500万元 , 则各 笔 申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申购份 额(E=C/1.200 ) 821.02


823,451.91


4,133,597.88


若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9,999,000.00


申购份 额(D=C/1.200 ) 8,332,500.00


例二、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申购 费时 假定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 若三 笔申 购金 额 分别为1,000 元、100 万元 、500 万元 , 则各 笔 申购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申购份 额 (B=A/1.200 ) 833.33 833,333.33 4,166,666.67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1 ) 如果 投资 者在 认购/ 申购时 选择 交纳 前端 认购/ 申购费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2 ) 如果 投资 者在 申购 时 选择交 纳后 端申 购费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费 率/ (1 +后 端申 购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其中, 后端 申购 费用 的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00 份 , 该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250 元, 其 在认购/ 申购 时已 交 纳前端 认购/ 申购 费, 则其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赎回金 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例四、 假 定某 投资 人申 购 本基金 份额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该 投 资人选 择交 纳后 端申 购费, 并分 别在 半年 后、 一 年半后 和两 年半 后赎 回 10,000 份 , 赎 回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分别 为 1.230 、 1.300 和 1.360 元, 各笔 赎 回扣除 的赎 回费 用、 后端 申购费 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A )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B )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 金额 (D=A× C ) 12,300.00 13,000.00 13,600.00 赎回费 用(E=D× 0.5% ) 61.50 65.00 68.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F ) 1.8% 1.5% 1.2% 后端申 购费 (G=A× B× F/ (1+F)) 212.18


177.34


142.29


赎回金 额(H=D-E-G ) 12,026.32


12,757.66


13,389.71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九 )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投 资者 自T+2 日起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投 资者 赎回基 金成 功后,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1 日为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 益的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十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赎回总额-申购总额 + 转换转出总额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时,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 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 的 赎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 可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 发生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 部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 将以 该下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于 3 个 工作 日内 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延缓 期限 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十 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 (2 ) 证券 交易 市场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产生 损害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4 )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会 有 损于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其他 申购 。 (5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技 术保 障或 人员支 持等 不充 分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 ) 不可 抗力 。 (2 ) 证券 交易 市场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3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兑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兑 付 , 应 当 按单个 账户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 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 后 续开放 日予 以兑 付 , 并 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发生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 受 基金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可 以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 4、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 5、暂 停期 间结 束基 金 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 露 媒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提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 告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 净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 )除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单笔 转 入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 最低 申购限 额限 制。 (6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 组 合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 出或 部分转 出, 并且 对于 基金 转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的 比例 确认 ; 在 转出 申请得 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 确认 的转 出申 请可 根据投 资者 事先 的选 择和 代销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予 以 顺延或 撤销 基金 转换 。 (7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 状 态。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 可 能开 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 投 资者 应参 照 各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2、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 金 份额的 转出 申请 。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于规 定期 限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刊 登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公 告。 3、转 换费 (1 ) 基金 转换 费: 无。 (2 )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如该部分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 购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买, 除 收取 赎回 费外, 还 需收取 赎回 时应 收的 后端 申购费 。 转 换金 额指 扣除 赎回费 与后 端申 购费 (若 有)后 的余 额。 (3 )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 费 基 金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 和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 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 最 高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 费 基 金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高 , 则 收 取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 基金 适用的 固定 费用 ;反 之, 收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 端收 费 基 金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 重新 开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不 收取 申 购 费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 费 基 金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 最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高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 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 费 基 金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 和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 端收 费 基 金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 重新 开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不 收取 申 购 费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 费 基 金基金 份额 ,且 转入 基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 最 高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九。 ⑩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 费 基 金基金 份额 ,且 转入 基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高 , 则 收 取的申 购费 用为 转 入 基金 适用的 固定 费用 ;反 之, 收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 端收 费 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后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 重新 开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一 。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 的其 他不 收取 申 购 费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二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他 前 端 收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转出 基金 的持 有时间 (单 位为 年) ,最 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三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他 前 端 收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费用收 取方式 :收 取的申 购费用= 固 定费用 -转 换金 额× 转 出基 金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转 出基 金的持 有时间 (单 位为 年) ,最 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四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他 后 端 收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 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 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 转 入的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五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他 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六 。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 认) 购 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对转 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的 持 有时间 规定 如下 : (i ) 对于 货币 型基 金( 目前 包括 华夏 现金 增利 货币、 华夏 货币 、华 夏财 富宝货 币 、 华夏 薪金 宝 货币 )和 不收取 赎回费 用 的债券型 基金( 目前包 括 华夏债 券 C ) ,每当 有基金 新增份额 时,均 调整 持 有时间 ,计 算方 法如 下: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 除上 述 (i ) 中 五只基 金外 的不 收取 申购 费用的 基金 , 其持 有时 间 为本次 转出 委托 中多 笔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 有时 间。 (4 )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2.0% ,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1.2% , 该日 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 甲基 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 该日 甲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档 为 1.5% , 赎回 费 率 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金 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 日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金 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 日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前 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后端 收费 基 金乙 ,该 日甲 、乙 基金 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 甲基金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端 申购 费 率为 1.2% , 且乙 基金 不收 取赎回 费,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 (1+O ) )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T 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 费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 甲基 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 该日 甲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 申购 费率 最高档 为 1.2% , 赎回 费 率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乙基金 前端 申购 费 率最高 档 为 1.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丙基金 前端 申购 费 率最高 档 为 1.0% , 该 日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 甲基 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赎 回费 率 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500 元 , 乙基金 适用 的申 购 费用为 1,000 元, 该日 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 金适 用的 申 购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前 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0,000 份 ,转 入后 端 收费基 金乙 , 甲基 金申 购 费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 确认成 功。 甲基金 适用 赎 回费率 为 0.5% 。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端 申购 费 率为 1.2% , 且乙 基金 不收 取赎回 费,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 (1+O ) )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基 金乙 , 甲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T 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率 为 0.5%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持有 期为 半 年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费 模式 ) , 转出 时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 率为 1.8% , 该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 档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申 购日 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2.0% ,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 (1+K ) )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1.2% , 该日 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 (1+K ) )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 持有 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费 模式 )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 该日 甲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 最高档 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申 购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金 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 日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金 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 日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 假定 投资 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 转 出持 有 期为 3 年的 后端 收 费基金 甲 1,000 份, 转 入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转 出时 适 用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 率 为 1.0% , 该 日甲、 乙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申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 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 (1+T ) )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期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基金乙 。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 1.500 元。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赎 回费 率为 0.5% ,转 出时适 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为 1.0%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 端收 费基金 乙。T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回 费。 乙基 金适 用申 购费率 为 2.0% 。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 (1+H ) )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前 端 收费基 金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率 为 0.3%,不 收取赎 回费 。乙 基金 适用 固定申 购 费 5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定 投资 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 转 出持 有 的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入 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 日甲 、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功 。甲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 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 为 1.0% ,且 乙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 (1+O ) )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1%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与转 托管 (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 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 其他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 其 中继 承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捐赠 仅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其 他具 有 社 会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交易账 户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基金管 理人 及销 售 机 构的 业务规 则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注册 登记机 构 认 可的 、 符合 法 律法规 的 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解 冻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 按 照有 关规 定 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 (四)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有 明确规 定的 条件 下, 注册 登记机 构可 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 并制 订公布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十、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属成 长型 基金 , 主 要通过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成 长性的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 在保持 基金 资产 安全 性和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实 现基金 的长 期资 本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其 中投 资的重 点是 预期 利润 或收 入具有 良好 增长 潜力 的 成 长型上 市公 司所 发行 的股 票,这 部分 投资 比例 将不 低于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80%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的基 本投 资理 念是 “ 追求 成长 性 ” 和“ 研究 创造价 值 ” 。 1、追求成长性: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并且这种势头仍有望保持下去。上 市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公司中 有许 多是 中国 经济 的优秀 代表 , 将得 益于 经 济的高 速增 长而 呈现 出良 好的成 长性 , 投资 于这 些 成长型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可以在 最大 程度 上分 享中 国经济 高速 增长 的成 果。 2、研究创造价值:本基金认为,股票的中长期走势是由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决定的,国债的中 长 期走势 是由 宏观 经济 的基 本面决 定的 , 只有 立足 于 宏观经 济和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进 行深 入的 研究 , 才 能准确 把握 股票 和债 券的 中长期 走势 ,从 而为 投资 创造价 值。 (四) 投资 策略 1、投 资依 据 (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 定。 (2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 究 的基础 上进 行投 资。 (3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 预 期收益 大于 预期 风险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 2、投 资程 序 (1 )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通过对政治、经济、 政 策、 市 场的 综合 分析 决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 债券、 现金 的分 配比 例。 如遇重 大情 况,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也可 以召 开临 时会 议作出 决策 。 (2 )自下而上的品种选择:基金经理在既定的股票、债券、现金比例下,借助基金管理人内 外 研究力 量的 研究 成果 , 结 合自身 对证 券市 场和 上市 公司的 分析 判断 , 决定 具 体的股 票和 债券 投资 品种 并决定 买卖 时机 。 (3 )独立的决策执行: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交易管理部,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 线 监控功 能, 保证 基金 经理 的投资 指令 在合 法、 合规 的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 (4 )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 回 导致的 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 及组合 风险 和流 动性 的评 估结果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动态的 调整 , 使 之不 断得 到优化 。 (5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 环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 对上 述投资 程序 作出 调整 。 3、投 资方 法 (1 ) 股票 投资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预 期利 润或收 入具 有良 好增 长潜 力的成 长型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股票 , 从 基本 面 的 分析入 手挑 选成 长股 。 具 有以下 特点 的公 司将 是基 金积极 关注 的对 象 : ① 公 司所处 的行 业发 展前 景良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好, 公 司在 本行 业内 处于 领先地 位, 且有 明显 竞争 优势和 实力 , 能 充分 把握 行业发 展的 机遇 、 保 持领 先; ② 公司 的经 营模 式和 科技创 新能 力保 持相 对优 势, 了 解市 场并 能够 不断 推出新 产品 , 真 正满 足市 场需要 ; ③ 公司 管理 层具 有敏锐 的商 业触 觉, 能够 对外部 环境 变化 迅速 作出 反应。 本基金 建立 了一 套基 于成 长性的 上市 公司 综合 评价 指标体 系, 以上 市公 司过 去两年 的历 史成 长 性 和未来 两年 的预 期成 长性 为核心 , 通过 对上 市公 司 所处行 业成 长性 及其 在行 业中的 竞争 地位 、 包括 盈 利能力 和 偿 债能 力在 内的 财务状 况、 企业 的经 营管 理能力 及研 发能 力等 多方 面的因 素进 行分 解评 估 , 综合考 察上 市公 司的 成长 性以及 这种 成长 性的 可靠 性和持 续性 , 结 合其 股价 所对应 的市 盈率 水平 与 其 成长性 相比 是否 合理 ,作 出具体 的投 资决 策。 (2 ) 债券 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 。本基金将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 人 基本面 进行 分析 的基 础上 , 综 合考 虑利 率变 化对 不 同债券 品种 的影 响 、 收 益 率水平 、 信用 风险 的大 小、 流动性 的好 坏等 因素 ,建 立由不 同类 型、 不同 期限 债券品 种构 成的 组合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根据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暂 无业 绩 比较 基准 。 (六)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符合 以下 规定: 1、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的80% 。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的 股票,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3、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 得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4、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5、 本 基金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以备 支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款 项 。 6、本 基金 的股 票资 产中 至 少有80% 属 于本 基金 名称 所显示 的投 资内容 。 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9、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2、 本公 司管 理的 全部 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类资 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13、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4、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15、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为BBB 或 以上; 本基 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3个 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16、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禁止 的投 资事 项 。 1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情形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5条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标 准;如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七) 风险 特征 本基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中 高风 险的 品种 , 其 长期平 均的 预期 收益 和风 险高于 债券 基金 和 货 币市场 基金 。 (八) 风险 管理 工具 及主 要指标 本基金 利用 华夏 基金 风险 控制与 绩效 评估 系统 跟踪 组合及 个股 、 个券 风险 , 主要包 括市 场风 险 指 标和流 动性 风险 指标 。 (九)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1、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 3、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担保 、 资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 4、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 5、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 6、投 资于 与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有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7、从 事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 关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直 接管 理 。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财产的保 值 和增值 。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 其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4 年 10 月 22 日复 核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 标、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5,827,736,780.48 67.81 其中: 股票 5,827,736,780.48 67.8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052,247,669.80 23.88 其中: 债券 2,052,247,669.80 23.8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82,001,093.00 4.45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78,422,218.34 3.24 7 其他各 项资 产 53,366,932.92 0.62 8 合计 8,593,774,694.54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69,107,526.46 1.99 B 采矿业 128,710,486.80 1.52 C 制造业 3,419,522,433.35 40.3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66,244,656.76 4.32 E 建筑业 151,636,187.99 1.7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40,759,973.82 2.8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07,062,938.50 2.4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11,196,352.79 8.39 J 金融业 72,008,598.00 0.85 K 房地产 业 152,358,901.86 1.80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3,191,973.72 0.9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17,951,797.40 0.21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07,984,953.03 1.27 S 综合 - - 合计 5,827,736,780.48 68.73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279 久其软 件 7,237,370 239,774,068.10 2.83 2 600535 天士力 5,601,737 232,920,224.46 2.75 3 600887 伊利股 份 7,340,842 190,127,807.80 2.24 4 002326 永太科 技 9,424,506 162,666,973.56 1.92 5 600270 外运发 展 9,878,388 157,856,640.24 1.86 6 600674 川投能 源 8,299,504 147,399,191.04 1.74 7 600037 歌华有 线 9,384,833 138,050,893.43 1.63 8 002690 美亚光 电 2,810,650 127,210,019.00 1.50 9 600519 贵州茅 台 769,712 124,793,406.56 1.47 10 300248 新开普 4,244,800 121,655,968.00 1.43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41,012,000.00 9.9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41,012,000.00 9.92 4 企业债 券 1,098,701,829.30 12.9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00,395,000.00 1.18 7 可转债 12,138,840.50 0.14 8 其他 - - 9 合计 2,052,247,669.80 24.20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6018 08 江 铜债 2,657,390 246,658,939.80 2.91 2 140208 14 国开 08 2,000,000 203,540,000.00 2.40 3 068007 06 首 都机 场债 1,600,000 160,016,000.00 1.89 4 122149 12 石化 01 1,500,000 148,200,000.00 1.75 5 110236 11 国开 36 1,300,000 128,466,000.00 1.52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3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2014 年1月12 日12 石化01的 发行 人中 国石 化公 告了 “11 ? 22 ” 重大 事故 的处理 结果 。 本 基金 投资该 证券 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3 )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2,855,012.8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9,145,148.97 5 应收申 购款 11,366,771.1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366,932.92 (4 )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2,265,087.60 0.03 (5 )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金 的各 项费 用, 计入 费用后 实际 收益 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 ③ ②-④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3.91% 0.98% - - - -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5.33% 0.94% - - -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18.05% 1.25% - - - -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30.73% 1.81% - - - -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4.02% 1.99% - - - -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67.37% 1.67% - - - -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56% 1.08% - - - -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4.45% 1.04% - - - -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25% 0.96% - - - -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5.71% 0.98% - - - -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10.34% 0.76% - - - -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等 的价 值 总 和 。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自 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独 立。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基 金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 本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 本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4、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 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十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开放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日 对基 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等有 价证 券。 (三 )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 由认 为按本 项第(1) -(2)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 或上 一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 息 )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3 )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 )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允价值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 由认 为按本 项第(1) -(6)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在综 合考 虑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的 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计 量;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的 配股 权,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 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3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2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 、2、3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国 家有 相关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 用 于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后 , 将 估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 报送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与 程序 进行 复 核; 如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则 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五)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及 处理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六) 估 值 错误 的确 认与 处理 1、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计价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公 告、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赔偿仅限于 因 差错而 导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直接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 在赔 偿基 金投 资者 后 , 有 权向有 关责 任方 追偿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4、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七)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3) 项 、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7) 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 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 2、买 卖证 券价 差 。 3、银 行存 款利 息 。 4、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3、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的 4 个 月内 完成 。 6、本基金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 投 资于本 基金 。 选择 采取 红 利再投 资形 式的 , 分红 资 金将按 分红 实施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转 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净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 则、 分 配时 间、 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请 投资者 留意 本基 金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 提 取一定 的数 额或 者一 定的 比例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作 业手续 费 , 如 收取 该项 费 用, 具体 提取 标准 和方 法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规定 。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 述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 记机 构 可 将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 按 分红实 施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为 基金 份额 。 十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投资 交易 费用 。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 (6 ) 其他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可以 列入 的费 用。 2、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费用 的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 本条 第 (一 ) 条第1 款第 (3 ) 至 第 (6 ) 项 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关 合同 等的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 及 处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事 项发 生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 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算 公式 、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 中的 “ (七 ) 申购费 与赎回 费 ” 与 “ ( 八 )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方法 ” 中的 相关 规定 。 2、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 八、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中的 “ ( 十二 )基 金份额的转换 ”中 的相 关规 定。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 的独立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担 任基金 会计 ,但 该会 计师 事务所 不能 同时 从事 本基 金的审 计业 务。 (二) 基金 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相关 审 计工作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证监 会 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 理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需 在 5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总则 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披露 本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公开 披露 信息 的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并就 其保 证承 担连 带责 任。 (二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募 集前 , 基 金 管 理人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编制 招募 说明 书, 并向社 会公 开披 露有 关信息 。 基金 管 理人 编制 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后, 将经 签署 的招 募说明 书随 其他 募集 申请 文件一 并报 送中 国 证 监会审 核 。 基 金获 准募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募集 三日 前将 招募 说明 书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公司网 站上 , 并 将招 募说 明书放 置在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各销 售网 点, 供 公 众查阅 ,同 时报 送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6 个月 结束 之 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公告 的15 日前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报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 书 面说明 。 (三 ) 基金 合同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募集 前,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签 订, 并向 社会 公开披 露有 关信 息。 经签署 的基 金合 同及 其摘 要随其 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 并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基金获 准募集 后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三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 上, 基 金合 同正 文及 其摘 要登载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并将 基金合 同正 文放 置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各销 售网 点,供 公众 查阅 ,同 时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为了 明确双 方权 利义 务关 系而 订立的 合同 。 基 金 募 集前,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 基金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签 订, 并向 社会公 开披 露有 关信 息 。 经签署 的基 金托 管协 议随 其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 并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基 金 获准募集 后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三 日前 将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并 将基 金托 管协 议正 文 放置在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各销 售网 点, 供公 众查 阅,同 时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五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和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同 时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和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办理 完毕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续 后, 基金合 同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次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 公 司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六 ) 定期 公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 度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和 中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有关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的 相关 文 件 进行编 制并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每个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九十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 载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国 际互 联网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 刊 上, 年度 报告 正文 报送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须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出具审 计报 告。 2、半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每个 会计年 度的 前六 个月 结束 后六十 日内 编制 完成 半年 度报告 , 并 将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基金 管理 人的国 际互 联网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刊 登在 至少一 种由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后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季 度报 告, 并刊 登在基 金管 理人 的 国 际互联 网网 站及 至少 一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上, 同时 分别 报送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七) 基金 净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于 基金 管理 人国际 互联 网网 站、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 刊 及其他 披露 媒介 上。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八) 临时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件 , 包 括但 不 限 于下列 情况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 、提 前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十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19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0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2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3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2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传 播媒 介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价 格产 生 误 导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 波动 时,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 并将 有 关情况 立即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供投 资者 查 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八、 风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财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观 经济 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接影 响企 业的 融 资 成本和 利润 水平 。基 金投 资于股 票和 债券 ,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技 术、 竞 争、 管 理、 财 务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从 而导 致基 金投 资收益 变化 。 (5 )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财产 保值 增值 , 如果 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 而影响 基金 财产 的保 值增 值。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3 、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财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等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对 基金收 益水 平存 在 影 响 。 5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 反 操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 易 的 正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公司、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6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 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 风 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中所列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 但是, 基金 并不 是代 销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 者背 书,代 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十九、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1、 存续 期间 内,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60个 工作 日达不 到100 人, 或连 续6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人 民币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宣 布本 基金 终止 。 2、基 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 基 金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 义务 。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 他适当的 基 金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 义务 。 6 、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 7、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的清 算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1、基 金清 算小 组 (1 ) 自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清 算小组 ,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 在 基金 清 算小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具有从 事证 券法 律业 务资 格的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5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 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清 算 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余额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 须及时 公告 ;基 金清 算结 果由基 金清 算小 组于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 3 个工 作日 内公告 。 6、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成长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 同》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自 本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 依法独 立运 用基 金资 产并 独立决 定其 投资 方向 和投 资策略 。 2、获 取基 金管 理费 。 3、代 表基 金对 所投 资公 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 4、决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5、销 售基 金份 额, 获取 认 购(申 购) 费 。 6、选 择和 更换 销售 机构 , 并对其 销售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 7、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 赎 回。 8、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 9、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 基金资 产 。 4、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 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 独立,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 产运作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 6、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不得 委托 其他 人运 作基金 资产 。 7、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 值 。 9、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0、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以 保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1 、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2、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3、 负 责基 金 注 册登 记。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 办理 或委 托其 他机 构办理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14、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和分 红 款 项 。 15、保 管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15 年以 上 。 16、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7、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18、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19、基 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 20、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 保 证投 资 人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21、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2、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资 产 。 2、获 取基 金托 管费 。 3、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4、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 2、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 的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资 产托管 事宜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不得 委托 其他 人托 管基金 资产 。 5、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资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资产 相互 独立 。 对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 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 独 立 。 7、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 交 割,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往 来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 基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委 员 会 。 11 、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使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 12、 采 取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 13、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4、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内 出 具基金 托管 人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 还 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5、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等 15 年 以上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6、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7、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支 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8、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20、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行使表 决权 。 2、取 得基 金收 益 。 3、监 督基 金经 营情 况, 获 取基金 业务 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赎 回、 转 换基 金份 额, 并 在 规定的 时间 取得 有效 申请 的款项 或基 金份 额 。 5、取 得基 金清 算后 的剩 余 资产 。 6、知 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有 关信息 披露 内容 。 7、提 请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按本 契约 规定 应尽的 义务 。 8、因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要求 赔 偿的权 利 。 9、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承 担规 定的 费用 。 3、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 的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本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5、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召开 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1、修 改基 金合 同, 但本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 3、提 高基 金管 理费 率或 基 金托管 费率 。 4、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5、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6、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7、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有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 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以下情 形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召集 方式 1、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人可以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三)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 应载 明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 间 、地 点 和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利登 记日 。 4、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构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四)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 对 应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在 权利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 上。 2、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大 会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 ) 大 会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管 理人 ( 分别 或 共同 地 称为 “监督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 )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 意见 。 (4 )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 托书符 合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6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现 场 开 会 或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条 件 , 则 对 同 一 议 题 可 履 行 再 次 开 会 的 程 序,再 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期 限为 至少 10 天,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 利 登记日 不应 发生 变化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提 前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提 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提高基 金托 管费 率、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的,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的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召 集的 , 大会 主 持人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选 举的 代表 。 如 果大 会主持 人未 能按 前述 规 定 确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不 含 50% )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第 二 天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构 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公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效 。 (六)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不含 50% ) 多数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2/3 以上通 过方 可作 出。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 (七 )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 票 人 。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 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 , 有权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清 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 当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监督人 派出 的授 权 代 表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证 机构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大 会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 三名 监督员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构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 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 体公告 。 采用 通讯 方式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时公 告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及公 证员 姓名。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二十六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1、 基 金清 算小 组 (1 ) 自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清 算小组 ,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 在 基金 清 算小组 接管 基金 资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具 有从 事 证券法 律业 务资 格的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5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清 算 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余额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5、 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 须及时 公告 ;基 金清 算结 果由基 金清 算小 组于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3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6、 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二十九 、争 议处 理 本 基 金 合 同 各 方 当 事 人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应 当 通 过 协 商 或 者 调 解解决 , 协 商或 者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可向 有管 辖权 的人民 法院 起诉 , 也 可根 据事后 达成 的仲 裁协 议向 仲裁机 构申 请仲 裁。 三十、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 售代 理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阅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本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但 内容 应以 本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三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与 终止 1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终止 : (1 ) 存 续期 间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6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100 人, 或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 元,基 金管 理人 宣布 本基 金终止 。 (2 ) 基金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表决 终止 。 (3 ) 因重 大违 法行 为, 基 金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 的 基金 管 理机 构承 接其 权利 及义务 。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 的 托管机 构承 接其 权利 及义 务 。 (6 )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7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本基金 终止 后 , 须 按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进行清 算 。 中 国证 监会 对 清算结 果批 准并 予以 公告后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 二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成长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 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2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4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经营范 围: (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 售; (三 ) 资 产管理 ; ( 四 )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00万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 融 债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规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基金 资产 的 投 资组合 、所托 管的 基金管 理人的 所有基 金的 投资比 例(如10% 的限 制) 、基金 资产核 算、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 认 购、 申 购和 赎 回资金 的划 拨、 基金 收益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分配以 及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价 格计 算等 行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对 基金 管理人 因以 上方 面的 过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 减 损 或处于 危险 状态 等 , 基 金 托管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方式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和采取 必要 的补 救措 施。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 遭 受的损 失。 2、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行为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 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 妥 善保 管 基金的 全部 资产 、 按时 将 赎回资 金和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 专用 账户、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擅自 动用 基金 资产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因 以上 方面 的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灭失 、 减 损或 处于 危险 状态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以 书 面 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正 和采 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 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 人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配 合、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监督 、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监督 方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资 产保 管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并 安全保 管基 金的 全部 资产 。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 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本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它资 产或 其它 业务 以及 其它基 金的 资产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二)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间 及募集 资金 的验 资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 基金募 集专 户 ”。该 账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满 , 由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验资报 告出 具后 , 基金 成 立,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资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名 义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中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一个至多个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 动。 3、基金银 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 理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 额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中 国人民 银行 的其 他 规 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证 券账 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 得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管 理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成立 后, 经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 可申 请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债券 托管 账户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 人民银 行 、 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开 立和 管理 。 2、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用于债券的交易和清算。中央国 债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可按有 关规 定签 订相 关业 务协议 。 (六) 其它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其它账 户,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名 义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以本 基金 名义 开立 基金 清算备 付金 账户 , 用 于证券 资金 清算 。 所有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的资 金账户 ( 包括 基金 银行 账 户和基 金清 算备 付金 账户 等) 由基 金托 管人 开 立和管 理, 证券 账户 卡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原件 。 (八)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名 义存 入有 权办 理存 管业务 的机 构、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其 它的 代保 管库中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保存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九)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以基 金的 名义盖 章 。 合 同原 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由于 合同产 生的 纠纷 、 诉 讼等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要 求有 关责任 方承 担责 任。 如导 致基金 或基 金投 资人 发生 损失,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因 其他 原因 造成的 ,由 有关 责任 方承 担赔偿 责任 。 八、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余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计 算 得 到 的 每 基 金 份额的 价值 。 每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估 值结果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签 名、 盖 章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一) 基金 成立 日、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 每 月最后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 注册登 记机 构负 责编 制并 保管。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 按国 家法 律 法规及 证券 监管 部门 的要求 执行 。 (三 ) 注 册登 记机 构未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向 基金 或基 金托管人提出的查询(已公开披露信息除外) 、诉讼 、要求赔偿等事项涉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身份和权 益有关 事项 的确 认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协助 办理 。 十九、 争议 处理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 可向有 管辖 权的 人民 法院 起诉, 也可 根据 事后 达成 的仲裁 协议 向仲 裁机 构申 请仲裁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止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生 效, 须经 证监 会批准 的, 经其 批准 后生 效。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 金或 本 基 金基 金合同 终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它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它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 权 。 4、发 生《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 二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持有人账 单 订 制 情 况 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 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 写或更 新客 户资 料 (含 姓 名、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 邮寄 地址 、邮 政编 码等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送 出的除外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 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开 放式 基 金运作 情况 回顾 、客 户服 务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 注册登 记机 构将 其所 获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 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投 资者 可通 过 固定的 销售 机构 , 采 用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 购基 金份额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 受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 定 期定 额具 体实 施时 间 和业务 规则 详见 我公 司发 布在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及 公司网 站 的 公告 。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 转 入基 金并 开通 基 金转换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换 需遵 守转 入基 金 、 转出基 金有 关基 金申 购赎 回的业 务规 则 。 办 理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投资 者可 获得 一定的 费率 优惠 ,具 体业 务规则 和办 理时 间详 见我 公司发 布在 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及 公司 网站 的 公告。 (五)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 借记 卡、 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 中国 银行 借记 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浦 发银 行东 方卡/ 活 期账户 一本 通、 广发 银行 借记卡 、 上 海银 行借 记卡 、 平安 银行 借记 卡、 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借 记卡、华 夏银行 借记 卡 等 银行 卡的 个人投 资者 , 开通 天天 盈 账户 、 支 付宝 基金 专户 等 第三方 支付 账户 的个 人投 资者, 以及 在华 夏基 金投 资理财 中心 开户 的个 人投 资者 , 在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公 司移 动客 户端 , 与 本公司 达成 电子 交易 的相 关协议 , 接受 本公 司有 关 服务条 款并 办理 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办理 基金 账户 开 立、 基金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资料 变更 、 分 红方 式 变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 业 务,具 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询 。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址 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订制电 子邮 件服 务 , 可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未 预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资 料变 更后 获得 此项 服务。 (七)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客 户可通 过电 话查 询最 新公 告信息 、基 金份 额 净 值、基 金账 户余 额等 信息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周六 至周 日的 人 工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 :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 除外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八)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 基金 账户 查询 ”, 查询 基金账 户情 况、 更改 个人 信息、 订制 个性 化服 务。 2、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 “在线客服”,进行咨询。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 : 30~21 :00 , 周六 至周 日 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 间 为8 :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 除外。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 基金 法律 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 动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 电 话、 在线客 服、 书信、 电 子邮件 、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投 资者 还可 以通 过 代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二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2014 年7 月19 日发 布 华夏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第2 季度 报告 。 (二)2014 年7月19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从 业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 等情 况的公 告。 (三)2014 年8 月21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四)2014 年8 月25 日发 布 华夏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半 年度 报告 及摘 要。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五)2014 年8月28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吉林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六)2014 年9 月6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七) 2014 年9 月9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包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八)2014 年9 月11 日 发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九)2014 年9 月13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十)2014 年10 月11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董 事、 监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及其 他从 业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 等情 况的公 告。 (十一 ) 2014 年10月15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宏信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二 ) 2014 年10月20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浙江 同花 顺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十三 )2014 年10月24 日 发布华 夏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第3季 度报 告。 (十四 )2014 年11 月8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广 州分 公司 经营 场所 变更的 公告 。 (十五 )2014 年11 月14 日 发布华 夏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第十 七次 分红 公告 。 (十六 ) 2014 年11 月25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代销 机构 的 公 告。 (十七)2014 年12月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 公 告。 (十八 ) 2014 年12月31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期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十 九 ) 2015年1月9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华 夏成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的 公 告。 (二十 )2015 年1月12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 公 告。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二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 所 , 投 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 、备查 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华夏 成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 2、 《华 夏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3、 《华 夏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 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五年 一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