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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现金增利A(000620)

易方达现金增利: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现 金 增利 货 币市 场 基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 年一月 
 
 



1 易方达现 金增利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重要提示 1. 易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的募 集已 获 2014 年 3 月 26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关于 核准 易方达 现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募 集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4 】326 号) 、2014 年 11 月 5 日 《 关于 易方 达 现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延 期募集 备案 的 回函》 (证 券基 金机 构监 管 部部函 【2014 】1713 号) 文批准 。 2.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货 币市场 基金 。 3. 本 基金的管 理人和 注册登记 机构均为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本公 司” ) , 托管 人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中国 建设 银行 ” ) 。 4. 本基金 将自 2015 年 2 月 3 日至 2015 年 2 月 4 日通过直销机 构, 以 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的 交 易方 式公 开发 售 。 5. 募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6. 本 基金募集 对象 为 符合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 7. 认 购最低限 额 :在 基金募集 期内,除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另有规 定 ,投资 者通过 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首 次认 购 A 类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1 元,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1 元 ;首次 认购 B 类 基金 份额 的单 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 万元, 追加 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 万 元。 投 资人 通过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首次 认 购 A 类 基金份 额的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50,0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限 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 首次 认购 B 类基 金份额 的单 笔 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万 元, 追加 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 万 元。 8. 投资者 在认 购期 内可 多次 认购本 基金 , 认 购申 请一 经受理 , 即 不得 撤销 。 9. 投 资者欲购 买本基 金,须开 立本公司 基金账 户。 投资 者 不得非 法利用 他人账户 或 资金进 行认 购, 也不 得违 规融资 或帮 助他 人违 规进 行认购 。 10. 投 资者应保 证用于 认购的资 金来源合 法,投 资者应有 权自行支 配,不 存在任何 法 2 律上、 合约 上或 其他 障碍 。 11. 销售 机构受理 投资 者的认购 申请并不 表示对 该申请 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 表销售机 构 确实收到 了认购申请 。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即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投 资者 可在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到各 销售网 点查询 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 的 份额。 12. 本 公告仅对 “易方 达 现金增 利货币市 场 基金 ”发售的 有关事项 和规定 予以说明 。 投资者 欲了 解 “易 方达 现 金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的 详细情 况 , 请 详细 阅读 刊 登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的《 易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 13.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本 公告将 同时 发布 在本 公司 网站( www.efunds.com.cn ) 。投 资者亦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下载基 金申 请表 格和 了解 基金募 集相 关事 宜。 14.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8818088 ) 及 直 销 中 心 专 线 电 话 (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咨 询购买 事宜 。 15.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 16. 风险提 示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均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混 合型 基 金及债 券型 基金 , 属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的较低 风险 收益 品种 。 投 资者购 买本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 基 金管 理 人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 承担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的 市场 风险 , 因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而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 益率变 动的 利率 风险 , 因债 券和票 据发 行主 体信 用状 况恶化 而可 能产 生的 到期 不能兑 付的 信 用风险 , 因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因投 资 者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份 额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因本 基金 管理 现金 头寸 时有可 能存 在现 金不 足的 风险或 现金 过 多而带 来的 机会 成本 的风 险, 因收 益分 配处 理的 业务 规则造 成持 有份 额数 较少 的投资 者无 法 获得投 资收 益的 风险 , 因本 基金投 资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等 因素 影响 业务处 理流 程 造成赎 回款 顺延 划出 的风 险, 因投 资人 申购 金额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规定 的上 限而 被拒绝 的风 险 、 因本基 金投 资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而面 临流 动性 风险和 信用 风险 等等 。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 金之前,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 ,全面认 识本基 金的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性 ,并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 慎做 出投资 决策 。


3 一 、 本 次 募 集 基本 情 况 1. 基金名 称 易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A 类 份额 基金 代码 : 000620, B 类份额 基金 代码 : 000621 ) 2.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3.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4. 基金份 额面 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5. 基金投 资目 标 在有效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 持高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力 争获得 高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回 报 。 6.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7. 销售机 构与 销售 地点 本基金 将通 过 直 销机 构 公 开发售 。 直 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广州市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 行大 厦 40 楼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广 州直销 中 心; 北京市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20 号 B 座 8 层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 上海市 世纪 大 道 88 号金 茂 大厦 2706-2708 室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直 销中心 ;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网 址 http://www.efunds.com.cn 。 (2) 如本 次募 集期 间, 增 加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将另 行公告 。 8. 募集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 生效 (1)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限 为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三 个月 。 (2) 本基 金 自 2015 年 2 月 3 日到 2015 年 2 月 4 日公开 发售 。在 认购 期内 ,本基 金向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同时发 售 。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认购 的情 况可 适当 调整 募集时 间 , 但 最 长不超 过法 定募 集期 限 。 (3)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 起三个 月内 , 如 果本 基金 的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认 购户 数不 少 于 200 人,则 该基 金合 同满 足生 效条件 。 (4)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 当存入 专门账 户,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束 前,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 有 效认 购资 金在 募 集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成 投资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归 投资者 所有 。


(5 ) 若 三个 月的 募集 期满 , 本 基金 合同 未达 到法 定 生效条 件 , 则 本基 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 并 将所 募集 的资 金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募集 期结 束 4 后 30 天内 退还 给基 金认 购 人。 二 、 认 购 方 式 与相 关 规 定 1. 认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2. 认购费 率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3.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 计 算公 式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基 金份 额面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本 基金 A 类份 额 10,000 元 ,假 定 该笔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 集期产 生 的利息 为 5.50 元, 则可 认 购基金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10,000 +5.50)/1.00 =10,005.50 份 即:该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 可得 到 10,005.50 份 基金 份 额 。 其中,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 采 取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4. 募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 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转 份额 的数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5. 认购的 确认


投资者 在当日(T 日) 规 定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 通 常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T+2 日) 到基 金销售 网点 查询 交易 确认 情况 。 销 售机 构对 投资 者 认 购申请 的受 理并 不表 示对 该申请 的成 功 确认, 而仅 代表 确实 收到 了 认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有效 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 结果 为准 。 6. 按有关 规定 ,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的 律师 费、 会计 师费 和信息 披露 费在 基金 认购 费中列 支。 7. 认购申 请一 旦被 受理 ,即 不得撤 销。 三 、 机 构 投 资 者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序 ( 一) 注意事 项


5 1.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 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 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 行 认 购 。 2. 机构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可到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或登 陆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 3. 投资者 不能 直接 以现 金方 式认购 。 4. 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的 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 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 唯 一 结算账 户 , 今 后投 资者赎 回、 分红 及无 效认 (申 ) 购 的资金 退款 等资 金结 算均 只能通 过此 账 户进行 。 ( 二)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业务 办理 时间 : 基金发 售日 的 9 :00 至 16:00( 周六 、周 日 及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 2. 开立 基金 账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投资者填写 并加盖机 构公 章和法定代 表人章的 《开 放式基金账 户业务申 请表》 一式两 份; (2) 工商行 政管 理机 关颁 发的 有效法 人营 业执 照 , 或 民政 部门或 其他 主管 部门 颁发 的注册 登记 证书 , 以及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和 税务 登记 证, 上述 文件 应同 时提 供 复印件 ( 加盖 机 构公章 ) ; (3)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 加盖机 构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签章 ) ; (4) 经办人 身份 证件 及其 正反 面 复印 件( 加盖 机构 公章 ) ; (5) 法定代 表人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 复印 件( 加盖 机构 公章 ) ; (6) 《印鉴 卡》 ; (7) 指定银 行账 户的 银行 《 开 户许可 证 》 或 《开 立银 行 账户申 请表 》 复印 件 ( 加 盖 机构公 章) ,或 指定 银行 出 具的开 户证 明原 件; (8) 提供有 授权 经办 人签 字并 加盖单 位公 章或 预留 印鉴 的 《 风险 承受 力调 查问 卷》 ; (9)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要求 提供 的其他 有关 材料 。 具体业 务办 理规 则以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的规 定为 准 , 机 构投资 者开 户资 料的 填写 必须真 实 、 准确, 否则 由此 引起 的错 误和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己 承担。 3.提出 认购 申请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中 心认 购应提 交以 下资 料: 加盖 预留印鉴 和授权经 办人签 字的《开 放式基金 认/ 申购 、赎回、 转换 交易 等业务 申请 表》 。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提 供规 定的 资料 将开 户与认 购一 起办 理。


6 4.投资 者提 示 请机构 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中心索 取账 户和 交易 申请 表。 投资 者也 可从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的网 站(www.efunds.com.cn) 上下载 直销 业务 申 请表格 , 但必 须在办 理业 务时保 证提 交 的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 求的格 式一 致。 5.直销 网点 咨询 电话 :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 三) 缴款方 式 1.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或 网上交 易系 统 认 购的 机构 投资者 , 则需 通过 全额 缴 款的方 式缴 款,具 体方 式如 下: (1) 机构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7 : 00 之 前 ,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划至 本 公司在 中 国工商 银行 或中 国银 行的 直销专 户。 a. 户名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州市 东城 支行 账号:3602031419200088891 b.户名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法 划付 认购 款项 , 造成 认购 无 效的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及 直 销专户 的开 户 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2) 机构 投资 者在 银行 填 写划款 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3)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提交 认购 申请 时,可 选择 当日 有效 或 3 天内有 效 (如果不选 则默认 为当日 有效) ,对 于选择当 日有效 的申请, 资金晚于 截止时 间到账的 ,则 视为无 效申 请 ; 对 于选 择 3 天内 有效 的申 请, 以资 金 实际到 账之 日作 为有 效申 请受理 日 , 资 金晚于 当日 截止 时间 到账 的,则 次日 为有 效申 请受 理日。 2.以下 情况 将被 视为 无效 认购 , 款项 将退 往投 资者 的指定 资金 结算 账户 : (1) 投资 者 已 缴款 ,但 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2) 投资 者 已 缴款 ,但 未 办理认 购 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3) 投资 者 缴 款金 额 少 于 其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4) 投资 者缴 款时 间晚 于 基金认 购结 束日 本公 司截 止时间 的; (5)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 情况。 四 、 个 人 投 资 者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序 ( 一) 注意事 项


7 1. 投资者 不得 委托 他人 代为 开户。 2. 个人投 资者 可到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办理 或登 陆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 理。 3. 个人投 资者 不能 直接 以现 金方式 申请 认购 。 4. 个 人投资者 通过 本公 司 直 销中心 办理 基金业 务,必 须事先开立 银行活 期存款 账户, 今后投 资者 认 ( 申 ) 购 、 赎回 、 分 红及无 效认 ( 申 ) 购 的资 金退款 等资 金结 算均只 能通 过此 账户进 行。 ( 二)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发 售日 的 9:00 至 16 :00 (周 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 除 外) 。 2. 开立基 金账 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业 务 申 请表 》 一 式两 份; (2)出示本 人有效 身份证 明原件(身 份证、 军官证 、士兵证、 武警证 等 )并 提供 正反 面 复印 件; (3) 出示 银行 活期 存款 账 户 并提 供复 印件 ; (4) 填妥 的《 风险 承受 力 调查问 卷》 ; (5)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要 求 提供的 其他 有关 材料 。 3. 提出认购 申请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需准备 以下 资料 :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认/ 申购 、赎 回、 转换 等交 易业务 申请 表》 ; (2) 出示 身份 证件 原件 并 提供 正 反面 复印 件。 尚未开 户者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4. 投资者 提示 (1)请有意 认购基 金的个人 投资者尽 早向直 销 中心 索取 账户和 交易 申 请表。 个人投资 者也可 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网站(www.efunds.com.cn) 上下 载有 关 直销 业务 表 格 , 但 必须在 办理 业务 时保 证提 交的材 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的 格式 一致 。 (2) 直销 网点 咨询 电话 :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 三) 缴款方 式 1.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认 购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需 准 备 足 额 的 认 购 资 金 存 入 其 在 本 公 司 网上交 易系 统指 定的 资金 结算账 户, 在提 交认 购申 请时通 过实 时支 付的 方式 缴款。 2.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认 购的个 人投 资者 , 则需 通 过全额 缴款 的方 式缴 款 , 具体方 式如 下: (1) 个人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7 : 00 之 前 ,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划至 本 公司在 中 国工商 银行 或中 国银 行的 直销专 户。


8 a. 户名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州市 东城 支行 账号: 3602031419200088891 b.户名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法 划付 认购 款项 , 造成 认购 无 效的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及 直 销专户 的开 户 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2) 投资 者在 银行 填写 划 款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3) 个人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提交 认购 申请 时,可 选择 当日 有效 或 3 天内有 效 (如果不选 则默认 为当日 有效) ,对 于选择当 日有效 的申请, 资金晚于 截止时 间到账的 ,则 视为无 效申 请 ; 对 于选 择 3 天内 有效 的申 请, 以资 金 实际到 账之 日作 为有 效申 请受理 日 , 资 金晚于 当日 截止 时间 到账 的,则 次日 为有 效申 请受 理日。 3.以下 情况 将被 视为 无效 认购 , 款项 将退 往投 资者 指定的 资金 结算 账户 : (1 ) 投资者 已缴 款 , 但未 办理 开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 (2 ) 投资者 已缴 款 , 但未 办理 认购 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 确认的; (3 ) 投资者 缴款 金额 少于 其申 请的认 购金 额的 ; (4 ) 投资者 缴款 时间 晚于 基金 认购结 束日 本公 司截 止时 间的; (5 ) 其它导 致认 购无 效的 情况 。 五 、 过 户 登 记 与退 款 1.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在 募集 结束 后 对 基金 权益 进行过 户 登记 。 2.在发 售期 内被 确认 无效 的认购 资金 , 将于 认购 申 请被确 认无 效之 日起 三 个 工作日 内向 投资者 的 结 算账 户划出 , 在发售 结束 后被 确认 无效 的认购 资金 , 将于 验资 完 成日起 三个 工作 日内 向 投资 者的 结算 账户 划出。 六 、 基 金 资 产 的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生 效 1.募集 截止 后 ,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注 册登 记机构 确认 的 数据 , 将有 效认 购资 金 ( 不含认 购 费) 及有 效认 购申 请资 金 产生的 利息 一并 划入 在托 管行的 专用 账户 , 基金 管 理人委 托具 有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资产进 行验 资并 出具 报告 ,注册 登记 机构 出具 认购 户数证 明 。


9 2.若基 金合 同达 到生 效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 在 按照 规 定办理 了基 金验 资和 备案 手续后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 3.若本 基金 合同 未能 生效 , 则基金 管理 人 应 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 并 将已 募集 资 金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天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七 、 本 次 募 集 有关 当 事 人 或 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 行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 881 8088 (免 长途 话费 ) 传真: (020 )38799488 联系人 :贺 晋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联系电 话: (010 )6759 5096 联系人 :田 青 (三) 销售 机构 本基金 将通 过直 销机 构公 开发售 。 直销机 构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10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0 号 B 座 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募集期 间 , 客 户可 以通 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4008818088 ) 进 行募 集 相关事 宜的 问询 、 开 放式 基金 的投 资 咨询及 投诉 等 。 直 销中 心 客户还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电话 查询 汇入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有关内 容同 上。 (五)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市 中伦 (广州 )律 师事 务所 地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珠江 新城 华夏 路 10 号 富 力中 心 23 楼 负责人 :林 泽军 电话:(020)28261688 传真 :(020)28261666 经办律 师: 林泽 军、 凌娜


11 联系人 :凌 娜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昌 华、 熊姝 英 联系人 :许 建辉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五年 一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