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 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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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财 通 保 本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的 募 集 申 请
已于2012 年11 月9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 】1481 号 文 核 准 。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2 年12 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 并 对 于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做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险、 估 值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
保本混合 型 基 金 , 属 证 券 投 资 基金中 的 低 风 险 收 益 品 种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
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5000 万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于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其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本
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且 对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
3 年。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满 三 年 后 , 其 将 根 据
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有 可 能 赎 回 认 购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 另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若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低于2 亿 元 , 基 金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且 不 得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延 续
基金合同期限。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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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本 摘 要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编 写,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 年12 月20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4 年9 月30 日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的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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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设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阮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 元
联系人:刘未
联系电话:021-6888 6666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 有 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阮琪先 生 , 董 事 长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历 任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财
政局综合计划处副处长, 处长兼杭州市财政局国债服务部主任, 社会保障处
处长,现任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刘 未 先 生 , 董 事 , 浙 江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19年的证券从业经历, 历任财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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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
务管理部总经理, 原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筹建部负责人,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 现 任 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骆 旭 升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 高 级 工 程 师 。 历 任 杭 州 武 林 实 业 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杭 州 轻 工 控 股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科 技 处 副 处 长 , 原 杭 州 市 工 业 资 产
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现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吴 梦 根 先 生 , 董 事 ,EMBA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湖 州 市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升 华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浙 江 升 华 拜 克 生 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现任 升 华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事、总裁 ,
升华集团德清华源颜料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朱颖女士,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复 旦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学 历 。 中 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 专 家 库 专 家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金 融 办 上 市 专 家 顾 问 , 上 海 立 信
会计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等。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姚 先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浙 江 大 学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学 院 、
经 济 学 院 教 授 、 常 务 副 院 长 , 浙 江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教 授 、 院 长 , 浙 江 大 学
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 。
朱洪超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委 员 、 仲 裁 员 ,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会理事。
2 、职工监事:
杨 铁 军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法 学 硕 士 。 执 业 律 师 , 历 任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 、经营管理层人员:
刘未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
王 家 俊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市 场 营 销 部 总 监 , 中 山 大 学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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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年 的 金 融 、 证 券 、 基 金 从 业 经 历 , 历 任 东 方 证 券 遵 义 路 营 业 部 市 场 部 经 理 ,
汇添富基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 南方分公司总经理、 全国渠道
销售总监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 现 任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市 场
营销部总监。
4.督察长
黄 惠 女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历 任 张 家 界 旅 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方 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主 任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工会委员会主席。
5 、基金经理:
邵骏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监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厦 门 大 学 硕 士 。2004 年7 月 加 入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供 职 于 计
划资金部和固定收益部。 于2006 年2 月至2013 年7 月 供 职 于 固 定 收 益 部 , 历 任
发 行 承 销 经 理 、 投 资 经 理 职 务 。2013 年8 月 加 入 财 通 基 金 ,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监。
焦庆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博士。 历任深圳飞亚达集团华东区域经理、 市场
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资产管理部煤炭、电力设备研究员,天治基金煤炭、
商业高级研究员, 上海泽熙投资煤炭、 新能源高级研究员, 上海聚益投资研
究副总监,财通基金研究部总监助理、副总监。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未先生,总经理;
吴成勇先生,投资副总监兼专户投资部总监;
邵骏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赵艰申先生, 基 金 投 资 部 总 监 助 理 ;
向禹辰先生,研 究 部 副 总 监 。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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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0 人 , 平 均
年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截至 2014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80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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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银行,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三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吴 淞 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阮琪
电话:021-6888 6666
传真:021-6888 8321
联系人: 刘未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2 、 代销机构
(1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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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cn
(3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62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4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 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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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汤征程
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 )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 -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 ( 浙 江 ),40086-96336 ( 全 国 )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7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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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李清怡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ywg.com
截 至 报 告 日 , 该 销 售 代 理 机 构 已 吸 收 合 并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根 据
其反馈信息,该代理销售机构由如下机构继承,具体信息如下:
(8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9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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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券大厦 16 层至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 层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1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2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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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3 )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汪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客服电话:400-8888-588 ,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4)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16 、17 号
办 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16 、17 号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5)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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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6)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7)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8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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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19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0)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1)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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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2)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23)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 四 路 光 大 银 行 大 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4)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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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5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 顺 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公司网站:www.ijijin.cn
(26)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7)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银 城 中 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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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28)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8 号 保 利 广 场 E 座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www.licaike.com/
(29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颜玲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天天基金网址: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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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二)注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阮琪
电话:021-6888 6666
联系人:薛程
(三)担保人
名称:中 海 信 达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 中 心 写 字 楼 3101 室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 中 心 写 字 楼 31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陈 国 安
电话:010-51658968
联系人:付启新
(四)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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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法定代表人: 吴 港 平
住所: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0 楼
公 司 电 话 : (021 )2228 8888
公 司 传 真 : (021 )2228 0000
签章会计师:徐 艳 、 蒋 燕 华
业务联系人: 蒋 燕 华
四 、 基 金 名 称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五 、 基 金 的 类 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通过灵活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在保障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力争在保
本周期内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七 、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等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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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有如下限制: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其它资产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八 、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将各类金融工具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 其中债券 (可转换
债 券 除 外 ) 及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属 于 安 全 资 产 , 可 转 换 债 券 、 股 票 、 权 证等资
产属于风险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 根据固定
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和
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即资产配置策略;第二个层面,
分别针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以下两个策略进行资产配置: 第一, 以固定比例投资组
合保险策略(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为 基 本 策 略 ,
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实现稳健的组合收益;第二,实施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 ,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 , 通 过 提 高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的 目 标 价 值 ,
及时锁定阶段性收益。
CPPI 策 略 是 在 风 险 控 制 基 础 上 实 现 收 益 的 基 础 ; 而 TIPP 策 略 是 在 依 据
CPPI 策 略 进 行 投 资 运 作 而 获 得 收 益 后 , 通 过 提 高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的 目 标 价
值及时锁定阶段性收益 的 制 度 保 证 。 两 个 策 略 相 辅 相 成 , 以 共 同 实 现 收 益 稳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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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增长的目标。
1 )CPPI 策略
在 CPPI 策 略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组 合 安 全 垫 的 大 小 , 以 及 制 定 的 风 险
乘 数 , 确 定 风 险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上 限 , 并 根 据 对 市 场 的 主 动 预 判 , 在 配 置 比
例上限以内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安全底线的值。
根据保本周期到期日投资组合的目标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 计算投资组
合的安全底线的值。
第 二 步 : 计 算 投 资 组 合 的 安 全 垫 (Cushion ) , 即 投 资 组 合 净 值 超 过 安 全
底线的数额。
第三步:确定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
根据组合 安 全 垫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风 险 特 性 , 确 定 安 全 垫 的 放 大 倍 数 —— 风
险乘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
风险乘数主要根据对权益类市场的下行风险评估而确定, 本基金对于风
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确定。
首 先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部 采 用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分 析 方 法 , 每 季
度对未来一个季度的权益类市场、 基金当前的风险资产组合、 拟构建的风险
资产组合的下行风险进行评估, 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提交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作 为 确 定 风 险 乘 数 的 决 策 依 据 。 其 中 , 定 量 分 析 手 段 主 要 是 为
本基金设计的波动率监测工具, 综合运用 历 史 法 、 幂 指 数 加 权 法 、 隐 含 波 动
率方法、GARCH 方 法 等 度 量 市 场 和 基 金 组 合 的 收 益 标 准 差 。 定 性 分 析 主 要
是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基本面分析和市场面分析, 对未来一定
时期内权益类资产市场的下行风险进行总体评估。
其 次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以 研 究 部 提 交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为 参 考 依 据 , 确 定
下一季度的风险乘数上限,由基金经理严格按照该指标的约束进行组合管
理。在特殊情况下,当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
本基金将对风险乘数上限进行及时调整。
第四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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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根据对市场的预判 , 在 已 确 定 的 风 险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上 限 的 约
束下,进行灵活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 )TIPP 策略
当保本周期内基金资产获得一定收益后, 为了提前锁定部分收益, 本基
金在 CPPI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引 入 TIPP 策略。
TIPP 策 略 改 进 了 CPPI 策 略 中 安 全 底 线 的 调 整 方 式 , 每 当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率达到一定的比率, 保本周期到期时的目标价值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向上调
整 。 这 样 无 论 以 后 市 场 如 何 变 化 , 当 前 投 资 者 所 获 的 部 分 收 益 在 期 末 都 能 得
到一定保证。
本基金将严格按照 CPPI 策 略 实 施 动 态 资 产 配 置 , 并 在 实 现 阶 段 性 收 益
后 , 根 据 对 未 来 市 场 的 判 断 , 决 定 是 否 实 施 TIPP 策 略 及 时 锁 定 阶 段 性 收 益 ,
力争实现收益的稳健增长。
(2 ) 安 全 资 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宏 观 环 境 分 析 和 微 观 市 场 定 价 分 析 两 个 方 面 进 行 安 全 资
产的投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动态品种优化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i )组合久期匹配与动态调整策略
本基金以风险控制为基本目标, 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保持安全资产的组
合久期与保本周期的剩余期限相匹配, 以控制债券投资的利率风险, 保证本
基金的安全资产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ii)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久期不变的条件下,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 态 特 征 确 定 合 理 的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 在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上 适 时 采 取 子 弹 型 、 哑 铃 型 或 阶 梯 型 等 策 略 , 进 一
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 以 期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调 整 的 过 程 中 增 强 基 金 的 收 益 。
2)动态品种优化策略
本基金依据对类属资产和个券的相对投资价值评估, 构建并动态调整安
全资产组合中的类属资产配置和具体投资品种构成,以不断提高组合收益
率。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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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 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
比 例 。 主 要 决 策 依 据 包 括 对 未 来 宏 观 经 济 和 利 率 环 境 的 研 究 和 预 测 、 利 差 变
动情况、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和流动性情况等。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进行配置。
ii)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
市 场 收 益 率 情 况 , 综 合 判 断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最 匹 配 的 品
种,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
(3 ) 风 险 资 产 投 资 策 略
1)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债 券 同 时 具 备 了 普 通 股 票 所 不 具 备 的 债 性 特 征 和 普 通 债 券 不 具
备的股性特征: 当其正股下跌时,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可以受到债券价值的支
撑 ; 当 其 正 股 上 涨 时 ,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内 含 看 涨 期 权 可 使 其 分 享 股 价 上 涨 带 来
的 收 益 。 可 转 换 债 券 是 本 基 金 的 重 要 风 险 资 产 品 种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可 转 换 债
券来实施收益增强策略。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选 择 那 些 转 股 溢 价 率 和 纯 债 溢 价 率 呈 现 “ 双低 ” 特 征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品 种 , 较 低 的 转 股 溢 价 率 保 证 了 可 转 换 债 券 在 其 正 股 上 涨 时 的 涨 幅
同步性较强,而较低的纯债溢价率则使其正股下跌时的最大损失率也较低。
对这些具备 “ 双低” 特 征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本 基 金 将 进 一 步 对 其 正 股 的 投 资 价 值
进行深入分析,选择那些正股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当市场上存在足够数量的具备上述特征的可转换债券品种时, 本基金将
在风险资产组合中重点配置该类可转换债券, 充分利用该类可转换债券的优
良特征,实施下行风险可控的积极收益增强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基本投资理念,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结果,
以 价 值 选 股 、 组 合 投 资 为 原 则 , 选 择 具 备 估 值 吸 引 力 、 增 长 潜 力 显 著 的 公 司
股票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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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 并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组合的个股集中度风险, 以保证在股票市场系统风险增加时, 可实现股
票组合的快速变现,并及时转入安全资产组合,规避市场系统风险。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 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
策略等。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结合自身资产状况进行审慎投资,
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 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本 着 谨 慎 原 则 ,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 以 管理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
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九 、 基 金 的 保 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下
同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担 保 人 对 此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任
保 证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
金 额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由 当 期
有 效 的 《 基 金 合 同 》 、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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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
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不 适 用 本 条 款 。
认购保本金额 = 基 金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过 渡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进 行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 赎回的情况, 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示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即认
购金额为 100,000 元 ) , 认 购 费 率 为 1.0% 。 假 定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20.00
元,持有期间基金累计分红 0.1 元/ 基 金 份 额 , 则 认 购 份 额 为 :
净认购金额=100,000/ (1 +1.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 +20.00)/1.00 =99,029.90 份
1、假设该投资者的认购份额全部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
(1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0.850 元。
保本金额=100,000+20=100,020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99,029.90× 0.850 =84,175.42 元
累计分红金额=99,029.90× 0.1 =9,902.99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84,175.42 +9,902.99 =94,078.41 元
即:到期可赎回金额+ 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保本金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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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扣 除 其 持 有 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向 该 投 资 者 支 付 90,117.01 元 ( 即 :
100,020-9,902.99 =90,117.01 ) 。 其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付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为
5,941.59 元(即:100,020 -(84,175.42 +9,902.99) =5,941.59)。
(2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500 元。
保本金额=100,000+20=100,020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99,029.90× 1.500 =148,544.85 元
累计分红金额=0.1× 99,029.90 =9,902.99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158,477.84 元
即:到期可赎回金额+ 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
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 148,544.85 元。
2 、 假 设 该 投 资 者 在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前 一 年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00 元 时 提
前赎回 2000 份 , 其 余 份 额 持 有 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 即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97,029.90
份。
(1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0.850 元。
保本金额=(100,000+20)× (97,029.90/99,029.90) =98,000.00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97,029.90× 0.850 =82,475.42 元
累计分红金额=97,029.90× 0.1 =9,702.99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82,475.42 +9,702.99 =92,178.41 元
即:到期可赎回金额+ 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保本金
额 扣 除 其 持 有 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向 该 投 资 者 支 付 88,297.01 元(即:
98,000.00-9,702.99 =88,297.01 ) 。 其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付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为 5,821.59 元 ( 即 :98,000.00-(82,475.42 +9,702.99) =5,821.59)。
(2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500 元。
保本金额=(100,000+20)× (97,029.90/99,029.90) =98,000.00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97,029.90× 1.500 =145,544.85 元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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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分红金额=0.1× 97,029.90 =9,702.99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155,247.84 元
即:到期可赎回金额+ 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可 赎 回
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 145,544.85 元。
(三)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
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 对 于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 转 换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是 转 型 为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 都 同 样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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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本 周 期 , 但 在 基 金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 转 换 入 的基金份额;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在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值减少;
7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十 、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障 机 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
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
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
付 责 任 , 或 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 以 保 证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中 海 信 达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担 保 人 , 为 基
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有关信息如下:
(一)名称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 二)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财 富 中 心 写 字 楼 A 座 3101
(三)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财 富 中 心 写 字 楼 A 座 3101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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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定代表人
陈国安
(五)成立日期
2007 年 4 月 3 日
(六)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七)注册资本
1000000000.00 人 民 币
(八)净资产
2003209736.36 人 民 币
(九)经营范围
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融资租赁及经济合同的担保; 个人消费信贷担保;
汽车消费信贷担保; 投资及投资管理; 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 信息咨询。
其他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 是经国家工商行政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 北 京 市 工 商 管 理 局 注 册 成 立 的 国 有 资 产 完 全 控 股 的 全 国 性 国
有担保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10 亿 元 人 民 币 , 净 资 产 逾 二 十 亿 人 民 币 , 公 司
总部设在北京,目前已在全国设立了 13 家 分 公 司 和 2 家 办 事 处 与 2 家子公
司 ( 香 港- 中 海 信 达 控 股 集 团 与 台 湾- 中 海 信 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是 大 陆 目 前 在
香 港 与 台 湾 的 唯 一 担 保 机 构 ) 。 截 止 目 前 , 公 司 已 在 北 京 、 上 海 、 南 京 、 广
州 、 海 南 、 安 徽 、 重 庆 、 大 连 等 地 担 保 房 地 产 、 风 力 发 电 、 矿 产 、 金 融 等 多
个 项 目 , 担 保 规 模 累 计 逾 百 亿 人 民 币 , 进 入 同 行 前 几 名 , 在 全 国 上 千 家 担 保
公司中,综合实力名列前茅。
(十一)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止 2012 年 第 二 季 度 , 我 公 司 在 保 责 任 余 额 75.63 亿 人 民 币 , 其 中 保 本
基金在保余额为 22.11 亿元人民币。
截止 2012 年 第 二 季 度 , 我 公 司 总 资 产 206,576.94 万 元 人 民 币 ; 净 资 产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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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65 万 元 人 民 币 。
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11 亿元人民币。
2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以 及 保
本 保 障 的 额 度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公 告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 确 定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范 围 为 : 本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二)保证合同
鉴于: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 约 定 了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保 本 义 务 ( 见 《 基 金 合 同 》 第 十 二 部 分 ) 。 为 保
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 保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担 保 人 在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财通保本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或 “ 《 保 证 合 同 》 ”)。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本合同中,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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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及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持有到
期 的 部 分 ) 所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的 履 行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担 保 人 保
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 保 证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保 证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其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 保 证 合 同 》 的 承 认 、
接受和同意。
除 非 本 《 保 证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 本 《 保 证 合 同 》 所 使 用 的 词 语 或 简 称 与
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 本 基 金 为 认 购 本 基 金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认 购 保
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
集期利息之和。
(2 )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金 额 即 保 证 范 围 为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 乘 积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 与 该
等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购 , 或 认 购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赎 回 或 转 换
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承担的连带保证保本责任不超过
本次保本额度 11 亿 元 人 民 币 。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是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 保 本 周 期
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 为 三 年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三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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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赎回金额与该等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
本金额。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申 购 或 转 换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净值减少;
(7 ) 未 经 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部 分 , 担 保 人 对 加 重 部 分 不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 但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和 证 监
会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可赎回金额与该等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担 保 人
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
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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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担 保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代 偿 款 项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 担 保 人 将 上 述 代 偿 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
一 进 行 代 偿 。 代 偿 款 项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担 保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20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20 个
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可赎回金额与该等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担 保 人 未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合 同 上 述 条 款 中 约 定
的保本义务及保证 责 任 的 , 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第 21 个 工 作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 争 议 的 处 理 ” 约 定 , 直 接 向 基 金
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
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 担 保 人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 即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归 还 担 保 人 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 的 金 额 及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支
付 的 其 他 金 额 , 前 述 款 项 重 叠 部 分 不 重 复 计 算 )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担保人在代偿款项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
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费、
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 向 担 保 人
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
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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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在代偿款项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 理 人 未 能 按 本 条 约 定 提 交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 或 未 按 还 款 计 划 履
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
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本 条 规 定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担 保 费 。
(2 ) 担 保 费 支 付 方 式 : 担 保 费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按 本 条 第 (3 ) 款 公 式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
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 ) 每 个 自 然 日 担 保 费 计 算 公 式= 担 保 费 计 提 日 前 一 日 认 购 期 认 购 并 持
有的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 2 ‰ × 1 / 当 年 日 历 天 数 。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 保 证 合 同 》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发 生 争 议 时 , 各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起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且 仲 裁 裁 决 为 终 局 ,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公 告 本 《 保 证 合 同 》 。
(2 ) 本 《 保 证 合 同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或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或 加 盖 人 名 章 )
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全 面 履 行 了
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 《基金合同》 项下的义务的,
本合同终止。
(4 ) 担 保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担 保 或 保 本 保 障 的 , 基 金 管
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三)担保费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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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费率
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0.20% 的 年 费 率 从 基 金 管 理 费 收 入 中 列 支 。 担
保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担 保 费
E 为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期认购并持有的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
值
2、支付方式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的 担 保 费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收 入 中 列
支 。 担 保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给 保 证 人 。
(四)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或 增 加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必 须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更 换 或 增 加 必 须 符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益。
1、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新 任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必 须 符 合 如 下 条 件 :1 )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担 任 基 金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资 质 和 条 件 ;2 ) 符 合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
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 上 ( 含 1/2 )表决
通过。
(3)核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新 任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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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更换或增加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
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更 换 或 增 加 担 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
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
保本周期内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业
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
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担 。 在 新 任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接 任 之 前 , 原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 、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变 更 以 及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变
更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保本义务或者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此项变更事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
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 同 等 向 中 国
证监会报备。
(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如 果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低 出 的 部 分 即 为 “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 , 基 金 管 理
人应补足该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该 保 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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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担 保 人 将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代 偿 款 项 划 入 基 金 管
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担 保 人 将 上 述 代 偿 款 项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如 果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低 出 的 部 分 即 为 “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 , 基 金 管 理
人及担保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20 个 工 作 日 ) 内 足
额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
作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 的 约 定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
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涉 及 的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事 宜
或者保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六)担保人的免责
除 本 部 分 第 二 款 保 证 合 同 主 要 内 容 中 的 “ 除 外 责 任 ” 所 列 明 的 免 责 情 形
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情形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
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 七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资 质 要
求 、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继 续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保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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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保 障 , 并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之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
本 周 期 ; 否 则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的 债 券 型 基 金 , 基 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担 保 人 不 再 为 该 债 券 型 基 金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财 通 保 本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 。
十 一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
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
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转型
为 非 保 本 的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同 时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基 金
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 告 并 提 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进行到期操作。 到期操作期间为基金管理人公告指定的包括保本周期到
期日及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共计四个工作日。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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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做 出 如 下 选 择 :
(1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2 )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金份额;
(3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上 述 (1 ) 、 (2 ) 项 到 期 选 择 , 且 本 基
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公告默认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4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上 述 (1 ) 、 (2 ) 项 到 期 选 择 , 且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转 型 为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届 时 的 公 告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上 述 四 种 处 理 方 式
之 一 , 也 可 以 部 分 选 择 赎 回 、 转 换 出 、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或 继 续 持 有 转 型
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4 、 无 论 持 有 人 采 取 何 种 方 式 做 出 到 期 选 择 , 均 无 需 就 其 符 合 保 本 条 件
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
费用。
5 、 到 期 操 作 采 取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 赎 回 金 额 或 转 出 金 额 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际 操 作 日 的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对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含保本周
期 到 期 日 ) 至 赎 回 或 者 基 金 间 转 换 的 实 际 操 作 日 ( 含 该 日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7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除 暂 时 无 法 变 现 的 基 金 财 产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 转 换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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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的 其 他 基 金 、 还 是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继 续 持 有 转 型 后 的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都 适 用 当 期 保 本
条款。
2 、 若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在 持 有 到 期 后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而
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
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
支付给投资人,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 20 个
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3、若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在 持 有 到 期 后 转 换 基 金 份 额 , 而
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
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
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 20 个
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4 、 若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在 持 有 到 期 后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
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
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 入 金 额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在 保 本 周
期到期日后的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现 金 支 付 给 投 资 人 。
5 、 若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在 持 有 到 期 后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的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而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在 保 本 周
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的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该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前 一 日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金额, 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的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现 金 支 付 给 投 资 人 。
6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中 海 信 达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担 保 人 , 为 基
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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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涉及修改上述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条款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7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 不 含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至 其 实 际 操 作 日 ( 含 该
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在发生 保 本 赔 付 的 情 况 下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向基金份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担 保 人 将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需 代 偿 的 款 项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 担 保 人 将 上 述 代 偿 款 项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 逐 一 进 行 代
偿 。 代 偿 款 项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资 金 到 账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 ) 发 生 赔 付 的 具 体 操 作 细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
2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涉
及修改上述保本周期到期赔付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五、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转 入
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 视 其 业 务 需 要 设 定 过 渡 期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截 止 日 次 个 工
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 过渡期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或 者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的 行 为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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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为 “过渡期 ”申购。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担 保 人 或 者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担
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
法。
(2 ) 过 渡 期 申 购 采 取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过 渡 期 申 购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 )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具 体 费 率 在 届 时 的 临 时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具 体 费 率 、 日 期 、 时 间 、 场 所 、 方 式 和 程 序 等 事 宜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 ) 投 资 人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 其 持 有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至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 ) 本 基 金 过 渡 期 内 , 除 暂 时 无 法 变 现 的 基 金 财 产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对于投资者在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在过
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
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过
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 ) 在 其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折 算 调 整
为 1.00 元 ,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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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人认购、 申
购 、 转 换 入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实 际 操 作 日 期 计 算 , 不 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的影响。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运作。基金管理人以过渡期申购和/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
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和/ 或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
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自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后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
六、转为“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资 产 的 形 成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若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财通收
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1 、 对 于 投 资 者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转 型 后 的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等 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在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前 一 日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2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 如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其 转 型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区 间 内 开 放 其 申
购、赎回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若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将 继 续 存 续 。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过渡期申购的相关事
宜进行公告。
2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若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将 转 型 为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 财 通 收 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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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十二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每个保本周期开始日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为基金成立日) 中国人民银
行确定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 基 金 选 择 三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原 因
如下: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 保本周期为三年, 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 以三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保本
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
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
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
十四、 变 更 后 的 “ 财 通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1、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综合利用多种投资策略,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包 含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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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 资 产 支 持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等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但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有如下限制: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 证 的 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 其 长 期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以 债 券 为 主 。 同 时 ,
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 公司基本面、 市场估值
水平以及投资者情绪, 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债券、 股票和现金各自的投资比例
作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 ) 债 券 资 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宏 观 环 境 分 析 和 微 观 市 场 定 价 分 析 两 个 方 面 进 行 债 券 资
产的投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动态品种优化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i )目标久期管理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和 金 融 市 场 的 运 行 情 况 以 及 国 家 财 政 货 币 政 策
动向等因素,定期对各个关键期限利率的变化做出合理判断。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将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 以降低可能的
利率变化给组合带来的损失。
ii)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久期不变的条件下,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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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结 构 , 在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上 适 时 采 取 子 弹 型 、 哑 铃 型 或 阶 梯 型 等 策 略 , 进 一
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 以 期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调 整 的 过 程 中 增 强 基 金 的 收 益 。
2)动态品种优化策略
本基金依据对类属资产和个券的相对投资价值评估, 构建 并 动 态 调 整 安
全资产组合中的类属资产配置和具体投资品种构成,以不断提高组合收益
率。
i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 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
比 例 。 主 要 决 策 依 据 包 括 对 未 来 宏 观 经 济 和 利 率 环 境 的 研 究 和 预 测 、 利 差 变
动情况、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和流动性情况等。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进行配置。
ii)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
市 场 收 益 率 情 况 , 综 合 判 断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最 匹 配 的 品
种 , 构 建 具 体 的 个 券 组 合 。
iii)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债 券 同 时 具 备 了 普 通 股 票 所 不 具 备 的 债 性 特 征 和 普 通 债 券 不 具
备的股性特征: 当其正股下跌时,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可以受到债券价值的支
撑 ; 当 其 正 股 上 涨 时 ,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内 含 看 涨 期 权 可 使 其 分 享 股 价 上 涨 带 来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选 择 那 些 转 股 溢 价 率 和 纯 债 溢 价 率 呈 现 “双低 ”特征的
可转换债券品种, 较低的转股溢价率保证了可转换债券在其正股上涨时的涨
幅同步性较强,而较低的纯债溢价率则使其正股下跌时的最大损失率也较
低 。 对 这 些 具 备 “双低 ” 特征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将进一步对其正股的投资
价 值进行深入分析,选择那些正股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
资。
iv)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
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并通过研究标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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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流 动 性 对 标 的 证 券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 个 券 选 择 以 及 把 握 市 场 交 易 机 会 等 积 极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 结 合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选 择 风 险 调 整 后 收 益 高 的 品 种
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基本投资理念,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结果,
以 价 值 选 股 、 组 合 投 资 为 原 则 , 选 择 具 备 估 值 吸 引 力 、 增 长 潜 力 显 著 的 公 司
股票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 并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组合的个股集中度风险, 以保证在股票市场系统风险增加时, 可实现股
票组合的快速变现,并及时转入安全资产组合,规避市场系统风险。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 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
策略等。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结合自身资产 状 况 进 行 审 慎 投 资 ,
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5 )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策 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
投资主要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 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
管 理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对 标 的 品 种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 结 合 衍 生 工 具 定 价 模 型 预 估
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4、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 票 、 权 证
等权益类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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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A- 以上( 含 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1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15)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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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样
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 同 发 行 主 体 ( 政 府 、 企 业 等 ) 和 期 限 ( 长 期 、 中 期 、 短 期 等 ) , 是 中 国 目
前 最 权 威 , 应 用 也 最 广 的 指 数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反 映 了 债 券 全 市 场 的 整 体 价 格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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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
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十 五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 年
10 月21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2014 年9 月30
日。
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9,250,080.00 4.36
其中:股票 9,250,080.00 4.3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91,343,464.60 90.10
其中:债券 181,343,464.60 85.39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10,000,000.00 4.71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 摘要 )
51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009,137.91 4.24
8 其他各项资产 2,762,805.97 1.30
9 合计 212,365,488.48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690,000.00 1.27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6,560,080.00 3.1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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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250,080.00 4.38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245 天玑科技 220,000 5,942,200.00 2.81
2 002698 博实股份 100,000 2,690,000.00 1.27
3 300348 长亮科技 11,400 617,880.00 0.29
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980,000.00 9.4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80,000.00 9.46
4 企业债券 141,403,464.60 66.9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9,960,000.00 9.45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81,343,464.60 85.90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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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90311 09进出11 200,000 19,980,000.00 9.46
2 124292 13溧城建 200,000 19,976,000.00 9.46
3 124364 13临尧都 200,000 19,628,000.00 9.30
4 124823 14池金桥 130,000 12,803,700.00 6.06
5 124842 14神木债 100,000 10,260,000.00 4.86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明细
序
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张)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9082 海印1 100,000 10,000,000.00 4.74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9.1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
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
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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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0.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1.1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75,808.3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84,021.17
5 应收申购款 2,976.4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62,805.97
11.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 摘要 )
55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300348 长亮科技 617,880.00 0.29 重大事项停牌
11.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十 六 、 基 金 的 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 一 ) 基 金 净 值 表 现
1、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年12 月20日至
2012年12月31日
0.10% 0.04% 0.14% 0.01% -0.04% 0.03%
2013年1 月1 日至
2013年12月31日
-1.40% 0.20% 4.40% 0.01% -5.80% 0.19%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3 月31 日
2.53% 0.30% 1.07% 0.01% 1.46% 0.29%
2012年12 月20日至
2014 年3 月31 日
1.20% 0.22% 5.67% 0.01% -4.47% 0.21%
2014 年4 月1 日至
7.71% 0.16% 2.18% 0.01% 5.53% 0.15%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 摘要 )
56
2014 年9 月30 日
2012年12 月20日 至
2014 年9 月30 日
9.00% 0.21% 7.97% 0.01% 1.03% 0.20%
注 : (1 ) 上 述 基 金 业 绩 指 标 不 包 括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交 易 基 金 的 各 项 费 用 , 计 入 费 用
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 )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每 个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为 基 金
成立日)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 摘要 )
57
( 二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12月20 日-2014年9 月30日)
财通保本混合发起 基金基准
2012-12-20 2013-03-27 2013-07-01 2013-09-27 2013-12-31 2014-04-04 2014-07-03 2014-09-30
9%
8%
7%
6%
5%
4%
3%
2%
1%
0%
-1%
-2%
注:(1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2012年12 月20日;
(2 ) 本 基 金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占 基 金 资 产 : ≤ 4 0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金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 ≥ 6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资产: ≥ 5 % ; 权 证 占 基 金 资 产 : ≤ 3 % 。 本 基 金 的 建 仓 期 为 2012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3 年 6 月 20 日 , 截 至 建 仓 期 末 和 本 报 告 期 末 ,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符 合 基 金 契 约 的
相关要求。
十 七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 摘要 )
58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2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3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7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同 上 。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 摘要 )
59
上述“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7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十 八 、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部 分 的 说 明
1 、 “ 重 要 提 示 ” 部 分
(1 ) 更 新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及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的截止日期信息。
2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部 分
(1 ) 更 新 了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3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部 分
(1 ) 更 新 了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2 ) 更 新 了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
4 、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部分
(1 ) 更 新 了 代 销 机 构 信 息 。 财通 保 本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 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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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十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部分
(1 ) 更 新 了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2014 年9 月30日。
6 、 “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部分
(1 ) 更 新 了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
7 、 “二十 五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部分
(1 ) 更 新 了2014 年7 月1 日 至2014 年12 月19 日 期 间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公
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北
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7 月21日 做 出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4 ) 朝 民
( 商 ) 初 字 第28893 号 ) , 裁 定 冻 结 中 海 信 达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存 款 三 千 零 四
十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 年8 月7日向本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 ( (2014 ) 朝 民 初 字 第28893 号 ) , 要 求 本
基金管理人协助冻结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本基金的担保金,冻结期限为1
年 , 自2014年8 月7日至2015 年8 月6 日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据 以 冻 结 本 基 金 担 保 金 ,
冻结期限1 年,自2014 年8 月7 日至2015年8 月6 日,特此说明。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