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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稳健(519690)

交银稳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四年 十二 月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 【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经2006 年 4 月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6】78 号文核准 募集。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06 年6 月 14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同 意 , 但中国 证 监 会 对本 基 金 作出的 任 何 决 定, 均 不 表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投资有风险, 投资 人 在认 ( 申 ) 购 本 基金 前 应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代 表 未来 表 现 。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的 业 绩并不 构 成 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12 月1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4 年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 目 录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4 三 、基 金管理 人 ...................................................... 9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7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2 六 、基 金的募 集 ..................................................... 47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8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9 九 、基 金的转 换 ..................................................... 62 十 、基 金的投 资 ..................................................... 70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 82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84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5 十 四、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91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93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96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97 十 八、 风险揭 示 .................................................... 102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105 二 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107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22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30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32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34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135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 一 、绪 言 《 交 银 施 罗 德 稳健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以 下 简 称“ 本 招 募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和 其 他 相关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以 及 《交 银 施 罗 德稳 健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人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或本 基 金管 理 人 , 公 司 或本 公 司 : 指 交 银 施 罗 德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 交 银施 罗 德 稳 健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及 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 本托 管 协议 : 指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金 签 订之 《 交 银 施 罗 德 稳健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及 对 该 托管协 议的任 何 有 效 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招 募 说 明 书是 基 金 向社会 公 开 发 售时 对 基 金情况 进 行 说 明的 法 律 文件, 自 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每6 个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 新内容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 1 日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 《 交 银 施 罗 德稳 健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施 的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地 方 性 法规、 地 方 政 府规 章 、 规范性 文 件 及 其他 对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 有 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证券法》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 次会议通过,自 2006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3.《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4.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 指合 法持有现 时有效的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 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册 登 记 并存续 或 经 有 关政 府 部 门批 准设立 并 存续 的 企 业法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 投 资 于 中国 证 券 市场, 并 取 得 国家 外 汇 管理局 额 度 批 准的 中 国 境外基 金 管 理 机 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投资 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或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管 理 人 签 订了 基 金 销售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的机构 , 以 及 可通过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交易系 统 办 理 基金 销 售 服务业 务 的 会 员 单位 26.会员单位: 指具有 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认可 的 、 可 通过 上 海 证券交 易 所 交 易系 统 办 理开放 式 基 金 的 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 27.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 账 户 的建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份额登记机构: 指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份额登记机 构为 基金 管理人 或接受 基金管理人 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 : 指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卖 交银施 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限 :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日/ 天 : 指 公 历 日 37.月 : 指 公 历 月 38.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 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40.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2.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具体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3.上交所《业务规则》 :指 2005 年7 月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5 年7 月14 日起施行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业务办理规 则(试行) 》 44. 业务规则: 指《 交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业 务 规 则 》 , 是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 规 范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注 册 登 记 运作 方 面 的业务 规 则 ,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5.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 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 :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 :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场外或柜台: 指不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9.场内或交易所: 指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 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50.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1.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52. 巨额赎回: 本基 金单 个 开 放 日 , 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 申请 份 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扣除 申 购 申请份 额 总 数 及基 金 转 换中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53.元 :指人民币元 54. 投 资 指 令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 拨 及 实 物 券 调 拨 等 指 令 55.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向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指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在投资人 指定资金账户内 自动扣款并 于 每 期 约 定 的 申 购 日 提交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56.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 59.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60.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销售服务费: 也称 持续销售和服务费用, 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基 金 营销广 告 费 、 促销 活 动 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服 务费等 , 该 笔 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2.指定媒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63.不可抗力 :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签 署之 日 后 发生的 , 使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无 法 全 部 或 部分 履行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 火 灾、 政 府 征用、 没 收 、 法律 法 规 变化、 突 发 停 电或 其 他 突发事 件 、 证 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注册资 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 以 下 简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钱文挥 先生,董事长, 硕士学历。现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副行 长。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 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 资产负债管理 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重组改制办公室主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雷 贤 达 先 生 , 副董 事 长, 学 士 学 历 , 加拿 大 证券 学 院 和 香 港 证券 学 院荣 誉 院 士 。 历 任 巴克 莱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基 金 经 理、施 罗 德 投 资管 理 ( 香港) 有 限 公 司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 执 行 董 事 、交 银 施 罗德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总经理 。 曾 任 中国 证 监 会开放 式 基 金 海 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战龙先生,董事, 总经 理,CFA 、CPA , 硕 士学历 , 兼 任 交 银 施 罗德 资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历任安 达 信 ( 新加 坡 ) 有限公 司 审 计 师, 澳 洲 信孚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风 险 管 理副总 监 , 信 安资 产 管 理亚洲 有 限 公 司投 资 风 险管理 总 监 , 荷 兰 国 际 投 资管 理 亚 太有限 公 司 中 国区 总 经 理,招 商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常 务 副 总 经 理,富达国际中国董事总经理。 阮红女士,董事,博士学历。 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交通银行 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吴伟 先生,董事,博士学历。 现任交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中心总裁。 历任交通 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预算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交通银行沈 阳分行行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 孟 方 德 先 生 , 董事 , 硕士 学 历 。 现 任 施罗 德 投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亚 太 区总 裁 。 历 任 施 罗 德投 资 管 理有限 公 司 分 析师 、 投 资经理 , 施 罗 德投 资 管 理(新 加 坡 ) 有 限 公 司 副 董事 长 , 施罗德 投 资 管 理国 际 有 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施 罗 德投资 管 理 ( 卢 森 堡 ) 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施 罗 德 投资 管 理 (日本 )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施 罗 德 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 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 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 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历。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 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 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 杜静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潜江支行办公 室副主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信贷处副处长、信贷处处长兼授信催理处主任、国外 业务处处长;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业务代理处处长;交通银行宜昌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华中授信审批中心总经理。 裴关淑仪女士 ,监事,CFA、CIPM、FRM,工商管理、资讯管理双硕士。 现任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助理总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 经理。 曾任职荷兰银行、 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 资 讯 科 技 部 主 管 、 中 国 事 务 联 席 董 事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陈超女士,监事,硕士学历。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员,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合规审计部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 人员


钱文挥 先生,董事长, 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苏 奋 先 生 , 督 察长 , 纽约 城 市 大 学 工 商管 理 硕士 。 历 任 交 通 银行 广 州分 行 市 场 营 销 部 总经 理 助 理、副 总 经 理 ,交 通 银 行纽约 分 行 信 贷管 理 部 经理、 公 司 金 融 部 经 理 、 信用 风 险 管理办 公 室 负 责人 , 交 通银行 投 资 管 理部 投 资 并购高 级 经 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许 珊 燕 女 士 , 副总 经 理, 硕 士 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交 银 施 罗 德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司董事 。历 任 湖 南大学( 原 湖 南财 经 学院) 金融 学 院 讲 师, 湘 财证 券有 限 责 任 公 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 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谢 卫 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中 央 财经 大 学金 融 系 教 员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财 经 所 助 理 研 究 员 ; 中 国 电 力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基 金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人保 信 托 投资公 司 证 券 部副 总 经 理、总 经 理 、 北京 证 券 营业部 总 经 理 、 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唐倩女士, 基金经理, 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硕士,CPA ,14 年证券投 资从业经 历。2000 年至 2004 年 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分析师;2004 年至 2006 年任中银国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 际有限公司分析师;2006 年至 2007 年任香港雷曼兄弟证券公司研究员;2007 年至 2013 年于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总监、 基金经理, 其中 2011 年 04 月 28 日至 2013 年 7 月 8 日担任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加入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权益部副总经理。 2013 年 12 月 12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李旭利先生,2006 年6 月14 日至2007 年7 月3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拓先生,2007 年 7 月4 日至2009 年8 月 2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立先生,2009 年 8 月21 日至2010 年12 月 3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华昕先生,2009 年 9 月10 日至2011 年8 月 3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科兵 先生,2011 年7 月19 日至2014 年1 月9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战龙(总经理) 项廷锋(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杨利平(投资总监) 管华雨(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4 年12 月14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3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


4.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 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4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 公 司 常 设 的 监 事 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监 事 会 对 公 司 财 务 、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 核及风险管理 委员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之 一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进 行 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 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 一, 风险控制 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 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


(5)督察长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5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 制定 公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和 防 范及 控 制 措施, 组织 执 行,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的 风 险 管理系 统 的 发 展提 供 协 助, 汇 总 公 司 业务 所 有 的风险 信 息 , 独 立 识 别 、 评估 各 类 风险 , 提 出 风 险控 制 建 议, 使 公 司 在 一种 风 险 管理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 责设 计 及实 施 公 司 合 规 审计 计 划, 检 查 公 司 各 项业 务 的合 规 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 务 部 负 责 公 司的 法 律事 务 及 协 调 实 施信 息 披露 事 务 , 依 法 维护 公 司合 法 权 益 , 评 判 并处 理 公 司运营 中 发 生 的法 律 及 信息披 露 相 关 问题 , 及 时向公 司 管 理 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 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 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 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6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 风险评估机制 ,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 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7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名为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 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 原中国建设 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 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 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 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 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 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2014 年上半年, 本集团 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 长 9.23%; 净利润1,309.70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 营业收入 2,870.97 亿元, 较上年 同期增长14.20%;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 , 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增 长 8.39% , 在 营 业 收 入 中 的 占 比 达 20.96% 。成本收入比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8 24.17% , 同 比 下 降 0.45 个 百 分 点 。 资 本 充 足 率 与 核 心 一 级 资 本 充 足 率 分 别 为 13.89%和 11.21%,同业领先。 截至 2014 年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63,997.90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6.75%, 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 额 91,906.01 亿元, 增长 6.99%;负债总额 152,527.78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6.75% , 其中, 客户存款总额 129,569.56 亿元, 增长 6.00%。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 326.89 万户,较上年末增 加 20.35 万户,增长 6.64% ;个人客户近 3 亿户,较上年末增加 921 万户,增长 3.17% ;网上银行客户 1.67 亿户,较上年末增长 9.23%,手机银行客户数 1.31 亿 户,增长12.56%。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 14,707 个,服务覆盖 面进一步扩大 ; 自助设备 72,128 台, 较上年末增加 3,115 台。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 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86.55%,较上年末提高1.15 个百分点。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余个重要奖项。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世 界银行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较上年上升3 位;在美 国《福布斯》杂志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 杂志世界500 强排名第 38 位,较上年上升12 位。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设 投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下 设 综合 处 、 基 金 市 场处 、 证券 保 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 员工24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 总 经 理 , 曾 先后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市 分 行、 总 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 行 个 人 银行 业 务 部、总 行 审 计 部担 任 领 导职务 , 长 期 从事 信 贷 业务、 个 人 银 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9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 , 曾 就职 于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计 划 财 务部、 信 贷 经 营部 、 公 司业务 部 , 长 期从 事 大 客户的 客 户 管 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岛 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零 售 业务部 、 个 人 银行 业 务 部、行 长 办 公 室, 长 期 从事零 售 业 务 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业 银 行 , 中 国 建设 银 行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为 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风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严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维护 资 产 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益 , 为 资 产委 托 人 提供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过 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建 设 银 行托管 资 产 规 模不 断 扩 大,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已 形 成包括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基本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年 金 等产 品 在 内 的 托管 业 务 体系 , 是 目 前 国内 托 管 业务 品 种 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 至 2014 年9 月末, 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获和讯网的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 境内权威经济媒体 《每 日经济观察》 的“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 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优 秀托管机构”奖。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守 国 家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法 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 本 行 内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完 整 , 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确、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与 内 部控 制 工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0 作 , 对 托 管业 务 风 险控制 工 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投 资 托 管 业务 部 专 门设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了 专 职 内控监 督 人 员 负责 托 管 业务的 内 控 监 督工 作 , 具有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具 备 系统 、 完 善 的 制 度控 制 体系 , 建 立 了 管 理制 度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作 流 程 , 可以 保 证 托管业 务 的 规 范操 作 和 顺利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 理 严 格实 行 复 核、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权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规程 保 管 、 存放 、 使 用,账 户 资 料 严格 保 管 ,制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操 作 区 专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 实施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由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业 务 实 现 自动 化 操 作,防 止 人 为 事故 的 发 生,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及 其 配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监 督 所 托 管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利用自行 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规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作基 金 的 投 资比 例 、 投资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进 行 监 督,并 定 期 编 写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报 告, 报 送 中国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投 资 运 作所提 供 的 基 金清 算 和 核算服 务 环 节 中, 对 基 金管理 人 发 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 例 行 监 控, 发 现 投资比 例 超 标 等异 常 情 况,向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书面通 知 , 与 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 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 投 资 运 作的 合 法 合规性 、 投 资 独立 性 和 风格显 著 性 等 方面 进 行 评价, 报 送 中 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1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2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 直销 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电话: (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 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 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购 、 赎回、 转换 及 定 期定 额 投 资 等业 务 , 具 体交 易 细 则请参 阅 本 公 司网 站 。 网上直销交易 平 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 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3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4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 (010)65557083 传真: (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5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 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2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45 联系人:谢小华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6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 (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4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 ,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7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7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 (0512)52909128 传真: (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9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8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0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2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9 (23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430


联系 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 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6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0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7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 (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8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9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1 (30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 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1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 (0571)85776114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李珊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32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3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2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 )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4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4979037 传真: (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 (0471 )4960762,( 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5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 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6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3 网址:www.gyzq.com.cn (37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8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9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1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2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3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4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5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 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6 )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 (0592 )5163588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6 网址:www.xmzq.cn (47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49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0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021 )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1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52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3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8 网址:www.gjzq.com.cn (54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342 联系人:彭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6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7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9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8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9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60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 (010)66555316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0 传真: (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1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 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 )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2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3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1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4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户服务电话: (0371 )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6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6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2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67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8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9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5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3 网址:www.erichfund.com (7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1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38600735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4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4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7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 (010)58325395 传真: (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s://t.jrj.com/ (7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5 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场 内 代 销 机 构是 指 由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的 具 有 开放 式 基 金 代 销资 格, 并经 上海证 券交易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员( 以下简 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份额登 记机 构


名称: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四 )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6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 、沈兆杰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7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78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 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06 年5 月9 日至2006 年6 月8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 募集7,016,138,522.0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68,858 户。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8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6 月1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不 满 两 百 人 或 者基 金 资产 净 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连续20 个 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9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 和 赎回 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 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 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上直销 交易 平台 办理开户、本 基金 的 申购 、 赎 回 、 转换及定 期 定 额投资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则 请 参 阅 本公 司 网 站。 网上直销 交 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代销 机 构的 代 销 网 点 请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 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收费基金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投资人可 通 过 上述 场 所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进 行 申购 或 赎 回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0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代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7 月24 日起开放场外、场内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8 月28 日起开放场外、场 内赎回业务。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有 效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后 , 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资人 认 ( 申 )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1,000 元人民币。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100,0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 单笔 10,000 元人民币;已在直销网点 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1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 直销网点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 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 笔申购 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 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 日 该 账 户 同时 有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 、转换 出 等 ) 被确 认 , 则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07 年 4 月 26 日刊登公告 ,从 2007 年 5 月 8 日起将场内 和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限制由原来的 100 份 调整为 50 份,同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由原来的 100 份调整为50 份。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 、 赎回的份额 以及最低保留余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 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正常情况下,T日规定 时间受理的 申请,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 投资 人 对 该 交 易的 有 效性 进行 确 认 , 在T +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 可 向销 售 机 构 查 询 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 金在 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 购不 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在发生巨额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2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申购申请受理后, 份额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 手续, 投资人 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赎回基金成功后, 份额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理 时 间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实 质 影 响 投资 人 的 合 法权 益 , 并于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和销售。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 持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本基金管理人于2007 年12 月11 日刊登公告 ,自2007 年12 月14 日起统一 旗 下 非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的 分 档 标 准 , 统 一 后 的 费 率 分 档 标 准 见 上 表。 申购费率(后端) 持 有时 间 后 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3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 本基金前端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本 养 老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 老基金 等 , 具 体包 括 全 国社会 保 障 基 金、 可 以 投资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 一 计 划以 及 集 合计划 。 如 将 来出 现 经 养老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的 养 老 基金类 型 , 本 公司 将 发 布临时 公 告 将 其纳 入 养 老金客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柜 台 申购 本 基 金 前 端 基金 份 额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特定 申 购费 率 如 下表: 特定申购费率 (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特 定申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0.48%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32%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有 关 养 老 金 客 户实 施 特定 申 购 费 率 的 具体 规 定以 及 活 动 时 间 如有 变 化, 敬 请 投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 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到2 年(含) 0.2% 超过2 年 0%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4 3、网上 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上直销交易 业 务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直 接 通过 本 公 司网站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以下简称 “ 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 ” )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定期 定额投资和转 换等业务。 本公司暂不 开展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 通过 转托管转入 网 上 直 销交易 账 户 的 后端 收 费 模式的 基 金 份 额只 能 办 理赎回 业 务 。 通 过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 办理 本 基 金 前端 基 金 份额申 购 和 定 期定 额 投 资业务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将 享 受前 端 申 购费率 优 惠 , 通过 网 上 直销交 易 平 台 进行 基 金 转换, 从 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所 载 的 零申购 费 率 的 基金 转 换 入非零 申 购 费 率的 基 金 ,转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前 端 申购 补 差 费率将 享 受 优 惠 , 其 他 费率标 准 不 变 。 具 体 优 惠费率 请 参 见 公 司网站列示的 网上直销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本 基 金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前端 基 金份 额 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 (含) , 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 , 不受 网上直销日常申购的最低金额限制;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投资者可将 其 全 部 或 部分 基 金 份额转 换 成 其 它基 金 , 单笔转 换 申 请 不受 转 入 基金最 低 申 购 限 额限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业务 情 况 调 整 上 述交 易 费用 和 限 额 要 求 ,并 依 据相 关 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 新 的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场 外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 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场内申购时,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5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额返回 投资人 ; (2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 , 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 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 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 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 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 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申购费率为 1.5%,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如果 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39,408.87 元 申购 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 份 如果 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0.14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 投资人。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 总 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 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二:某 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6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4 万元 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 ,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 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 如果投资人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前端 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一:某 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费用 = 10,000 ×1.0160×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 元 即: 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 如果投资人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后端 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二:某 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8%,申购时的基金净值 为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元 后端申 购费用=10,000 ×1.0100×1.8%=181.80 元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7 赎回费用=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8%,申购时的基金净 值为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在交 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财 产 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法 找 到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可能 对 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会 有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 , 或 违反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某笔申购或某些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4、6 暂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暂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人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给 投 资 人。在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不可抗力。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8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同 时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3 ) 项 的 情 形 时 ,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 投 资 人 的赎 回 申 请而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会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造 成较大 波 动 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 赎 回 申 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 日 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 单 个 账户 赎 回 申请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 理 的 赎回 份 额 ;投资 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选择 延 期 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一个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9 开 放 日 继 续赎 回 , 直到全 部 赎 回 为止 ; 选 择取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赎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赎回 申 请 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并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 金 额,并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部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申请 时 未 作 明确 选 择 ,投资 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自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定 媒 体 、基金 管 理 人 的公 司 网 站或销 售 机 构 的网 点 刊 登公告 , 说 明 有 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 基 金 的 赎回 申 请 ;已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以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正 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十一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 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媒 体上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 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转托 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份 额 托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资人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在 场 外 不同销售网点之间,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之间、 或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 间 进 行 份 额转 移 。 在上证 所 场 内 不同 会 员 营业部 之 间 进 行转 指 定 ,也可 以 在 上 证 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托管。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0 进 行 份 额 转 托 管时 , 投资 人 可 以 将 其 某个 交 易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额 全 部或 部 分 转 托 管 。 办理 转 托 管业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需在 转 出 方 办理 基 金 份额转 出 手 续 。 对 于 有 效 的转 托 管 申请, 转 出 的 基金 份 额 将在 投资人 申 请转 托 管 转出手 续 后 次 一 工作日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是 基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一种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通 过向 相 关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约 定 每期申 购 日 、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 式 , 由指 定 的 销售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账 户 内 自动扣 款 并 于 每期 约 定 的申购 日 提 交 基金 的 申 购申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并 不 构 成对基 金 日 常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 的 影 响, 投 资 人在办 理 相 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本 基金 2006 年 11 月7 日 刊登公告自2006 年11 月8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 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 十四 )定时 不定 额投资 计划 自 2009 年 2 月 26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智 定投”办理本基金的定时不定额投资业务。 基 智 定 投 业 务 是中 国 工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普通 基 金 定 投 业 务的 升 级业 务, 基智定投分为定时不定额和定时定额两种投资方式。 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基智定投业 务 , 相 关 流程 和 业 务规则 遵 循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的 有 关 规定。 详 情 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的 代 销 网点或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客 户 服务电话(95588)。 (十 五 )定期 定额 赎回业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申 请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期 定 额赎 回 业 务 。 定 期 定额 赎 回 业务是 指 投 资 人可 以 委 托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每 月 固 定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自 2007 年 12 月 3 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代销网点开通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通 过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办 理 本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赎 回 业务 , 相 关 流 程 和 业务 规 则 遵循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 详情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代 销网 点 或 中国农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客 户 服 务 热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1 线(95599)。 (十 六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指 基 金 份 额 登 记机 构 受理 继 承 、 捐 赠 和司 法 强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非 交 易过 户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受 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其 合法 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捐 赠给 福 利 性质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行 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 据生效 司 法 文 书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强 制 划 转给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过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记 机 构 要求提 供 的 相 关资 料 , 对于符 合 条 件 的非 交 易 过户申 请 自 申 请 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七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 以 及 份 额 登记 机 构 认可的 其 他 情 况下 的 冻 结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 被 冻结 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2 九 、基 金的 转换 ( 一) 基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放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或 全 部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另 一 只开 放 式 基金份 额 。 基 金转 换 只 能在同 一 销 售 机 构进行。 ( 二) 转换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2007 年 12 月 11 日刊登公告自 2007 年 12 月 14 日起开放日 常转换业 务。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的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或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更 改 或其它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将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开 放 日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与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理 时 间 相同。 由 于 各 销售 机 构 的系统 差 异 以 及业 务 安 排等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 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 +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 +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投资 人 可 向销售 机 构 查 询基 金 转 换的成 交 情 况 ,并 有 权 转换或 赎 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 四) 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3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为 单 位进 行 申 请 , 申 请转 换 份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部 或 部 分基金 份 额 转 换成 其 它 基金, 单 笔 转 换申 请 不 受转入 基 金 最 低 申购限额限制。 基 于 各 基 金 关 于投 资 人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最 低 保留 余 额 的 规 定 ,每 个 工作 日 投 资 人 在 单 个交 易 账 户保留 的 某 基 金基 金 份 额余额 少 于 该 基金 的 最 低保留 余 额 时 ,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 等) 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 果 某 笔 转换 申 请 确认后 转 出 基 金的 单 个 交易账 户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少于 转 出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余 额 , 则转出 基 金 在 该账 户 剩 余的基 金 份 额 将被 全 部 赎回。 如 果 某 笔 转换 申 请 确认 后 转 入基金 的 单 个 交易 账 户 的基金 份 额 余 额少 于 转 入基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且 该账 户 当 日有转 入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被确 认 , 则转入 基 金 在 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基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 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费 用 按照 各 基 金 最 新 的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 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 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前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 从前 端 申 购费用 高 的 基 金向 前 端 申购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申 购 费 用的基 金 转 换 ,不 收 取 前端申 购 补 差 费用 。 申 购补差 费 用 原 则 上 按 照 转 出确 认 金 额对应 分 档 的 转入 基 金 前端申 购 费 率 减去 转 出 基金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补 差 , 转出与 转 入 基 金的 申 购 补差费 率 按 照 转出 确 认 金额分 档 ,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4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后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不 收取 后 端 申购补 差 费 用 ,但 转 入 的基金 份 额 赎 回的 时 候 需全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申 购 费 ;从后 端 申 购 费用 高 的 基金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低 的基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基 金 转 换,收 取 后 端 申购 补 差 费用, 且 转 入 的基 金 份 额赎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入 基 金 的后端 申 购 费 。后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按 照转 出 份 额持有 时 间 对 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 服 务 投 资者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通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 投资 者 可 以通过 “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 台 ” 办 理基 金 转 换业 务 , 其 中 部分 转 换 业务可 享 受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优 惠 费 率只适 用 于 转 出与 转 入 基金申 购 补 差 费用 , 转 出基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无 优 惠 。可 通 过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办 理 的转换 业 务 范 围及 转 换 费率优 惠 的 具 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转换费率水平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 调 整 , 并应 于 调 整后的 收 费 方 式和 费 率 在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六) 基金转 换份 额的计 算公 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1+ 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补 差 费 用的 , 转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申 购 补差 费 =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 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5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 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 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 (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 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 若该 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 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 非网 上交易 )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6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 (1+1.5% )=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确认的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 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7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8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七) 业务规 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 在同 一 注 册登记 机 构 处 注册 登 记 的基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时,转 出 方 的 基金 必 须 处于可 赎 回 状 态, 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 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前 端 收 费模式 的 其 他 基金 , 后 端 收费 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 转换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 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 机构将自 动 结 转 该 转出 份 额 对应的 待 支 付 收益 , 该 收益将 一 并 计 入转 出 金 额并折 算 为 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 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 换 入 的 基金 份 额 ,以及 在 基 金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 前 ( 不 包括 该 日 )赎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不 适 用 保本条 款 , 其 赎回 或 转 换价格 以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转 出 基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 , 因 此 有 关转 出 基金 和转 入 基 金 关 于暂 停 或 拒绝申 购 、 暂 停赎 回 的 情形和 公 告 的 有关 规 定 一般也 适 用 于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具 体 暂停或 恢 复 基 金转 换 的 相关业 务 请 详 见届 时 本 基金管 理 人 发 布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9 的相关公告。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额 ( 该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份 额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总 份额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总 份额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总 份 额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 , 基 金 转出 与 基 金赎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 级,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 或部分 转 出 , 并且 对 于 基金转 出 和 基 金赎 回 , 将采取 相 同 的 比 例确认 ; 但在 转 出 申请得 到 部 分 确认 的 情 况下, 未 确 认 部分 的 转 出申请 将 自 动 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0 十 、基 金的 投资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在坚持交银施罗德价值投资理念 前提下,考虑到中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多种复杂因素,为了适 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帮助投资 人 在 承 受 相 对 较 小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 尽 可 能 获 得 稳定持久投资收益而设计的一个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借鉴施罗德集团专业的 投资分析模型和方法,以及其在平衡型基金方面成功的投资经验,通过前瞻性地 分析和预测长期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的变化,全面地考察风险,合理动态地配置 资产,在有效分散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的增 长。 ( 一) 投资理 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关注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积 极挖掘非完全有效市场及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的投资机会,追求长期稳定的投 资回报。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 、 市 场 环 境 在 不 断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在 不 同 方 面 显 示 出 不 同 程 度 的 失 效 , 通 过 专业研究可以获得信息优势,把握市场环境变化的契机,获得更高的超额收益。 2 、 风 险 和 收 益 同 样 重 要 , 在 一 个 尽 可 能 广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合 理 配 置 资 产 , 有 效 地分散风险,实现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的最大化。本基金管理人在控制风险方面 将更全面地考察风险,不仅关注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还要关注不同可能结果发 生的概率和对收益的影响程度。 3 、 利 用 专 业 的 分 析 模 型 和 方 法 , 根 据 经 济 周 期 理 论 , 在 市 场 状 况 不 好 的 情 况 下通过灵活调整资产的配置比例提升组合收益,实现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 二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将坚持并不 断 深 化 价 值 投 资 的 基 本 理 念 , 充 分 发 挥 专 业 研 究 与 管 理 能 力,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 选证券,有效分散风险,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 三 ) 投资对象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为具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行上 市 的 股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1 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 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短期金融工具则包括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在 正 常 市 场 情况 下 , 基金 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为 :股 票 资 产 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35% —95%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60% ; 现 金 、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65% ,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具 体 配 置 比 例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 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 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限制如下表所示。 表一: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范围 股票 35-95% 债券 0-60% 现金、 短期金融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5%-65% ( 四 ) 业绩比 较标 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5%×MSCI 中国A 股指数+35%×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是MSCI 中国A 股指数。MSCI 中国A 股指 数是著名的全球基准指数供应商 MSCI 按照 MSCI 全球指数编制标准,为中国 A 股 市 场 编 制 的第 一 个 指数, 科 学 地 反应 了 我 国资本 市 场 上 市公 司 市 场变化 水 平 , 具 有 较 高 的 权威 性 和 市场代 表 性 , 投资 人 可 以方便 地 从 报 纸、 互 联 网等财 经 媒 体 中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2 获 取 。 同 时, 根 据 本基金 的 目 标 资产 配 置 比例, 本 基 金 的业 绩 比 较基准 中 加 入 了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则本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视 情 况 在 经 过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及时公 告。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65%×MSCI 中国 A 股指数+ 35%×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全债指数”,变更为“65%×MSCI 中国 A 股指数+35%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 ,详情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 发布的《交银 施 罗 德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变 更交 银 施 罗德稳 健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业 绩 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 五 )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的投 资 策略 为 :把 握 宏 观经 济 和投 资 市场 的 变 化趋 势 ,根 据 经济 周 期 理 论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而下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分散风 险。 1、资产配置 本 基 金 将采 用 “自 上 而下 ” 的 多因 素 分析 决 策支 持 系 统, 结 合定 性 分析 和 定 量 分析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具体而言,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宏观经济的经 济周期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 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 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与传 统的配置型基金不同,借鉴施罗德集团在平衡型基金方面成功的投资经验,本基 金在资产配置方面有以下两大特点。 第 一 大 特点 是 本基 金 管理 人 在 进行 资 产配 置 的时 候 , 除了 考 察各 类 资产 的 风 险 收益特征随市场环境的变化,同时关注资产之间相关性随时间的变化。对于配置 型基金而言,投资于债券资产是为了分散股票资产投资的风险,以达到投资中风 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是随着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各类资产之间 的相关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最近一段时间的历史未必总能很好地反映未来的情 况。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在“自上而下”进行资产配置的时候,除了考虑到不同 经济周期下各类资产自身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还会考察各类资产之间相关性随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3 时间的变化,以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为前提确定各类资产最优的配置比 例,并随时间进行动态调整。 配 置 型 基金 灵 活的 资 产配 置 使 得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因 时 制宜 , 把握 投 资市 场 的 变 化趋势,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同时获得 长 期 稳 定 的 投 资 回 报 。 因 此 , 正 确 把 握 投 资 市场的变化趋势对于配置型基金的成败至关重要。为了尽可能准确地把握投资市 场变化的趋势,本基金管理人在对各种证券进行收益率预测的时候,一方面避免 从短期的历史进行推断可能造成的错误,在合理范围内考察较长的历史区间,同 时前瞻性地预测中长期经济环境的变化,并将该变化对证券未来收益的影响反映 到对证券收益率的预期中去。这也是本基金的另一大 特点。 具 体 操 作中 , 本基 金 管理 人 采 用经 济 周期 理 论下 的 资 产配 置 模型 , 通过 对 宏 观 经济运行指标、利率和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分析,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进行判断和预测,然后利用经济周期理论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战略配 置策略。 2、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经济周期、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 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 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并据此对基金股票投资资产的行业分布进行动态调整。 3、股票选择 本 基 金 综合 运 用施 罗 德集 团 的 股票 研 究分 析 方法 和 经 济周 期 理论 精 选股 票 构 建 成份股。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 (2)风格配置和组合优化 对 备 选 股票 进 行风 格 分类 , 利 用经 济 周期 理 论在 不 同 风格 类 别的 股 票之 间 进 行 战略配置,同时结合组合优化模型以实现尽可能高的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4、债券投资 配 置 型 基金 中 债券 投 资管 理 的 目标 是 分散 股 票投 资 的 市场 风 险, 保 持投 资 组 合 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 度与规则快速调整的阶段,对于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自上而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4 下的主动 式 管 理 , 灵 活 运 用 各 种 消 极 和 积 极 策 略 , 寻 找 各 种 市 场 机 会 , 获 得 超 过 市场水平的平均收益。消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 金资产提供稳定的收益。积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无效率来获得低 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超额收益。 在 全 球 经济 的 框架 下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对宏 观 经济 运 行 趋势 及 其引 致 的财 政 货 币 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 作出预测,通过组合优化进行合理的配置。 5、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权 证 投资 以 权证 的 市 场价 值 分析 为 基础 , 配 以权 证 定价 模 型寻 求 其 合 理估值水平 , 以主动 式 的 科 学 投 资 管 理 为 手 段 ,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 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稳 定 的 当 期 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资 资 产支 持 证券 将 综 合运 用 久期 管 理、 收 益 率曲 线 、个 券 选择 和 把 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 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六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开 放 式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通 过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财 产 的 非系统 性 风 险 ,保 持 基 金组合 良 好 的 流动 性 。 基金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40%;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5 (6) 本 基 金 不 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 投资 比 例的 规 定, 本 基 金 股 票、 债 券 、现金 、 短 期 金融 工 具 、权证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及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其中, 股 票 为:35%-95%, 债券 为:0%-60%, 现 金 、 短 期金 融 工 具 、 权 证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为:5%-65%; (7)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5‰;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资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总规 模 的 10%; (11)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3)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公司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资 基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 、(12)和(14)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6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七) 投资组 合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因证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金 投 资 不 符合 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投 资 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混合 型 基金 , 属 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产 品 中 的 中 等 风险 品 种,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与预 期 收 益处于 股 票 型 基金 和 债 券型基 金 之 间 。本 基 金 力争在 有 效 分 散 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复核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7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754,164,833.86 92.12 其中:股票 2,754,164,833.86 92.12 2 固定收益投资 82,945,874.00 2.77 其中:债券 82,945,874.00 2.7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135.00 0.33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9,803,934.13 4.68 7 其他资产 2,728,631.90 0.09 8 合计 2,989,643,408.8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786,894.28 0.03 B 采矿业 56,794.11 -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8 C 制造业 1,280,788,843.49 43.10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330,118.89 0.01 E 建筑业 8,956,983.00 0.30 F 批发和零售业 21,355,993.99 0.7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6,180,000.00 0.21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575,181,465.58 19.35 J 金融业 167,520,462.08 5.64 K 房地产业 307,317,519.69 10.3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5,993,977.92 3.2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1,434,059.25 1.0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32,468,107.25 4.4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5,793,614.33 4.23 S 综合 - - 合计 2,754,164,833.86 92.6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690 青岛海尔 11,248,540 177,726,932.00 5.98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9 2 600109 国金证券 6,730,328 157,220,462.08 5.29 3 000671 阳 光 城 11,568,597 145,764,322.20 4.90 4 300226 上海钢联 2,660,428 138,794,528.76 4.67 5 600763 通策医疗 2,745,453 132,468,107.25 4.46 6 000768 中航飞机 7,282,025 114,983,174.75 3.87 7 300104 乐视网 2,728,421 102,015,661.19 3.43 8 000550 江铃汽车 3,301,070 96,193,179.80 3.24 9 600138 中青旅 5,832,928 95,893,336.32 3.23 10 601012 隆基股份 4,457,300 92,488,975.00 3.1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9,994,000.00 2.0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9,994,000.00 2.0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22,951,874.00 0.77 8 其他 - - 9 合计 82,945,874.00 2.7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0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40207 14 国开 07 300,000 30,069,000.00 1.01 2 120204 12 国开 04 300,000 29,925,000.00 1.01 3 110025 国金转债 185,800 22,951,874.00 0.7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 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0768 中航飞机 114,983,174.75 3.87 重大事项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54,826.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38,465.71 5 应收申购款 535,339.6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28,631.90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2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4 年9 月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12.44% 0.90% 9.93% 0.58% 2.51% 0.32% 2014 年度上 半年 -9.26% 1.20% -2.65% 0.68% -6.61% 0.52% 2013 年度 -2.85% 1.09% -1.76% 0.89% -1.09% 0.20% 2012 年度 15.29% 1.11% 6.18% 0.84% 9.11% 0.27% 2011 年度 -22.91% 1.09% -17.00% 0.86% -5.91% 0.23% 2010 年度 -3.73% 1.54% -4.17% 1.02% 0.44% 0.52% 2009 年度 85.46% 1.96% 57.17% 1.31% 28.29% 0.65% 2008 年度 -42.93% 2.16% -46.18% 1.95% 3.25% 0.21% 2007 年度 106.33% 2.01% 86.60% 1.50% 19.73% 0.51% 2006 年度 (2006 年6月 14日-2006 年12 月31日) 57.11% 0.96% 35.63% 0.89% 21.48% 0.07% 注: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自 2013 年7 月1 日起, 由 “65% ×MSCI 中国A 股指数+35% ×新华巴 克莱资本中 国全债指数” 变更为 “65% ×MSCI 中国A 股指数+35% ×中信标 普全债指数” 。 详情见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3 年 6 月26 日发布的 《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变更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3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 年6 月14 日至2014 年9 月30 日) 注:1 、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 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2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由“65% ×MSCI 中国 A 股指数+35% ×新华巴 克莱资 本中国全债指数” 变更为 “65% ×MSCI 中国A 股指数+35% ×中 信标普全债指数” 。 详情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发布的《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4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的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 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及 其他费用。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5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财 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确 定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而 计 算出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是计算 基 金 申 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 常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项第(1) -(2) 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 不 能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具 体 情 况 ,并 与 基 金托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反映 公 允 价 值 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6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收 利 息(自债 券 计 息 起始 日 或上 一起 息 日 至 估值 当 日的 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6)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项第(1) -(5) 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 不 能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综合考 虑 市 场 成交 价 、 市场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率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形 成 的 债券估 值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 金 托管人 商 定 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证 按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该 权证 的 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 按 最 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 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按 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7 4.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估 值 违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 者 未能 充 分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理人 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的 意 见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 五) 估值程 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按 照 每个 开 放 日 闭 市 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日 基 金份 额 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 每个 工 作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基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额净 值 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按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估 值 方 法、时 间 、 程 序进 行 复 核;经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误后 ,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8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份额 登 记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机 构 、 或投资 人 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差错 , 导 致 其他 当 事 人遭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人 应 当 对由于 该 差 错 遭受 损 失的 当事 人 ( “ 受损 方 ” ) 按 下述 “ 差 错 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 人 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未 更正,则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 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行 确 认 ,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9 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要求 交 付 不 当 得利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的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除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外 的 第 三方造 成 基 金 财产 的 损 失,并 拒 绝 进 行赔 偿 时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方 追 偿 ;追偿 过 程 中 产生 的 有 关费用 , 应 列 入基 金 费 用,从 基 金 资 产 中支付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出 现 过 错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0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例 的 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现 重 大转 变 , 而 基 金 管理 人 为保 障 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 出 现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的 任 何情 况 , 会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不 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并 发 送 给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按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程 序 进行复 核 ; 经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理人 对 基 金 净 值予以公布。 ( 九 )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和 本 基金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值错 误 , 本 基金 管 理 人和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但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和 本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积 极 采取必 要 的 措 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1 十 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买 卖 证券 差 价 、 基 金 投资 所 得红 利 、 股 息 、 债券 利 息、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已 实 现 的其他 合 法 收 入。 因 运 用基金 财 产 带 来的 成 本 或费用 的 节 约 应 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金 收 益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中 扣 除的 费 用 后的余额。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 的 现 金 红利 小 于 一定金 额 , 不 足以 支 付 银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时,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0 次,每次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50%;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现 金 红 利按除 息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进行再 投 资 ; 若 投资 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7、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8、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9、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但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2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对 象、 分 配 原 则 、 分配 时 间、 分 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 施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按照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及时进 行 分 红 资 金的划付。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 七) 收益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投 资 人 可 至 销 售机 构 办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的 修 改, 投 资 人 对 不 同的 交 易账 户 可 设 置 不 同 的收 益 分 配方式 。 投 资 者同 一 日 多次申 报 分 红 方式 变 更 的,按 照 《 业 务 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 份额登记机构 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3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销 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有关公告中载明。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终 止 清算 时 所 发 生 费 用, 按 实际 支 出 额 从 基 金财 产 总值 中 扣 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4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 付日期顺延。 (3)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3-7、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 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 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信 息 披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律 师费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基 金 财 产中列支。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5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6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 果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 理 人) 同意 ,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 可 以 更换 。 就更 换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依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7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人 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报 刊 和 网 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8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 并 就 有关 更 新 内容提 供 书 面 说明 。 更 新后的 招 募 说 明书 公 告 内容的 截 止 日 为 每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 投资人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 金募集情况。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上 市 交 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述 市 场 交易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9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 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 证 投资人 能够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主 要办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0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部 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 超 过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基 金经 理 受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 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1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事 项 不依法 履 行 信 息披 露 义 务的, 召 集 人 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上交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上 述 公 开披 露 的 相关基 金 信 息 中应 由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的事 项 进 行复核 、 审 查 ,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体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公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报刊 和 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 年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度 报 告 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公 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完 成 后 ,将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 所 在 地, 供 公 众查阅 。 投 资 人在 支 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进 行 查阅 。 本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 将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2 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投 资 单 一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 储 蓄和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益 预 期 的金融 工 具 , 投资 人 购 买基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交易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金 总 份 额的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人将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 回 持有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 、 混合 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类 型 的 基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 度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人 应 当 认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明书 》 等 基 金 法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并根 据 自 身 的投 资 目 的、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资 产 状 况 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分 红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变 化 , 不 会 改变 基 金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 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 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市 场 波 动等因 素 的 影 响下 , 基 金投资 仍 有 可 能出 现 亏 损或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 构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3 成 对 本 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投 资 人 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金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风险 , 由 投 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 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 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 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 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证 券 市 场 受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影 响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 造成影响 。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 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来降低这种风险 ,但不 能完全规避。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 券和 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 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 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4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 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通过在股票、债 券和 现金等各类资产之间进行配置来 降低风险,提高收益。如果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同时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 表现将受到影响。基金虽然采用自上而下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但并不能完全 抵御两个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此外,在股市 大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 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大盘走势。 除 了 上 述 股/ 债 市 整 体 风 险 外 , 本 基 金 采 取 的 是 经 济 周 期 理 论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进行阶段性的资产动态配置,如果对经济周期的判断与 实际情况出现偏差,则可能导致阶段性的资产配置策略偏离甚至背离最优策略,影 响组合绩效,产生风险。 ( 六) 其他风 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的 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5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二)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三) 清算程 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6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资 产按 下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 财产按前款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 进行对 下一顺序权利人 的分配。


( 六) 基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 七) 基金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7 二十 、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用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和 管 理 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决 定 和调 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选择、更换份额登记机构,并对份额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3 )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8 (14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5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收益; (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6)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9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10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1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3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9 (14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6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7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收入;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0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1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2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1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7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2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3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4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5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含50%,下同)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6 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份额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7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再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的授权代表主持。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 个工 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 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8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托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9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1)- (8 )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行, 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 定的第(9)、( 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 三) 基金合 同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0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 师 、 律师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人 员 组 成 。基 金 清 算小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1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清 算 小 组公 告 ; 清算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 事项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结 果 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的 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 金 合 同 自 生 效之 日 起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本基金 合同正本一式八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 资 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的 办 公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人在 支 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 间内取 得 上 述 文件 复 制 件或复 印 件 。 但 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2 二十 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3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现金、 短期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 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与可转换债。 短期金融工具则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行存款等。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中,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 、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遵 循 下 述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中 的 第(4) 条 规 定 。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 过 程 中 , 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 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 平衡,但 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 例做适度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百分之四十; (4)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本基金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4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其中,股票为:35%-95%, 债券为:0%-60%, 现金、短 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为:5%-65%,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5%;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千分之五; (7)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百 分 之 五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 —(4)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协 议 第 十 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 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5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6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 的,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后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从 基金管 理人 的清 算户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7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或 未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表 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8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管 原件。 在基 金运作 中签订 的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年度 审计 合同、 信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由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保管。 上述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加密传真 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9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 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和适 用法 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 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 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30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 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持 有 人 提 供 电 子 或 纸 质 对 账 单 , 需 要 订 阅 或 取 消 的 客 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销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个人 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 的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定期定 额投资 和转换等业务 。 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 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通 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 通过网 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 前端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 端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 换,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 载的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 差费率将享受优惠 ,其他费率标准不变 。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 网上 直销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 调整 可用于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 银行卡种类,敬请 个人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资人 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登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31 本基金管理人为 投资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 投资人 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 字,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 投资人 通过客户服务电话 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 金账号后,及时拨打 本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 红利再投 日(即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具体实施方法 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 也可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32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 处分。 3、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 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客户端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6-30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前端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7-1 3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7-19 4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7-29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龙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基金前端申购 (包括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8-5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8-22 7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8-25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9-19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4-10-9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33 公告 证券时报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 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 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10-17 11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10-24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开通支付宝理财 专户支付并实施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10-30 1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11-29 1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 与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12-8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34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人 按此种 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35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