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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弹性(450002)

国富弹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富 兰 克林 国 海弹 性 市值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2 
【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3 月 30 日证 监基 金字 【2006】57 号文 核准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06 年 6 月 14 日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 但 同时 也要 承担 相应 的 投资风 险 。 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 某 一基 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 富 兰克 林 国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基 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 属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高 风险收 益品 种 。 投 资有 风 险, 投资 者在 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和 基金 业绩 中的 数据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 2014 年 12 月 14 日, 有关 财务 数 据 和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 3 
目


录 一、





绪言................................................................................................................................... 4 二、





释义................................................................................................................................... 5 三、





基金管理人....................................................................................................................... 9 四、





基金托管人..................................................................................................................... 2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





基金的募集..................................................................................................................... 47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49 九、





基金的投资..................................................................................................................... 58 十、





基金的业绩..................................................................................................................... 69 十一、


基金的财产..................................................................................................................... 70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 79 十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1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 83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十七、


风险揭示......................................................................................................................... 89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 92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9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5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 事项 ........................................................................................................... 11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 119 4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以及 《富兰克 林国海 弹性市值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合同 ” 或“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富兰 克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国海 富 兰克林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解释 。 本 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 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做 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者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5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 富兰 克林 国海 弹性 市 值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 其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就本 合同而言,不 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 、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部 门 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 地 方 性法 规、 地方政 府规 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 基金 合同 》 所设 立 的富兰 克林 国海 弹性 市值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指《富兰克林 国海弹性市 值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 《富 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业务管 理规 则 指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规 则》 。 凡与本公 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相关的 基金托管人 、各销 售6 机构、 投资 者及 相关 运营 机 构均 应遵 守该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管 机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有 关 条 件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代 销协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服务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根据 《国 海富 兰克 林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管 理 规则 》 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 注册登 记机 构 为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的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注 册登 记或 经政 府有 权部门 批准 设立 的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其 他投 资 者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聘请 法 定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 金合同 备案 手续 后, 基金 合 同生效 的 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7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日常 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投资 者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 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日常申 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 管理人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 的日常 申购 自 2006 年 7 月 14 日开 始办理 日常赎 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 管理人 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 的日常 赎回 自 2006 年 9 月 14 日开 始办理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股票 红利 、 债 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 益、 买卖 证 券价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益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况 的凭 证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和本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过8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 且 在本合 同 由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合同 当事 人无法 全部 履行 或无 法部 分履行 本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括但 不 限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 然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 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国海 富兰 克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本信 息如 下: 名称: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 广 西南 宁 市 西乡 塘 区 总部 路 1 号中 国- 东盟 科技企 业孵 化基 地一 期 C-6 栋二 层 设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 15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显玲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9 层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2 亿元 股权结 构 : 国 海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原名 “ 国 海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持有 51% 股权 , 邓 普 顿国际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 有 49%股权 联系人 :沈 增 联系电 话:021-3855 555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董事会 成员: 董事长 吴显 玲女 士 , 中 共 党员 , 管 理学 硕士 , 经 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 西壮族 自治 区金融 管理 处主 任科 员 , 广西证 券交 易中 心副 总经 理 ( 主持 全面 工作 ) , 广西 证券登 记有 限 责任公 司法 定代 表人 、 总 经理 , 广 西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副 总裁 , 国海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国 海 富兰克 林资 产管 理 (上 海 ) 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现任 国海富兰 克林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同时兼任 国海富兰 克林资 产管理( 上海 ) 有限公 司董 事。


副董事长阮博 文(William Y. Yun)先 生,工商 管理 硕士,CFA。 阮先生担 任Franklin Resources, Inc. 的 管 理 人 员 , 亦 是 该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 他 也 是 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 “Fiduciary Trust ”)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 于1992 年 加 入Fiduciary Trust 担 任 基 金 经 理8 年 , 之 后 成 为 执 行 副 总 裁 , 负 责Fiduciary Trust 的全球权益 类部门, 并在2000 年至2005 年期 间担任Fiduciary Trust 的总 裁。他 于2002年又10 担任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 的 总裁 ,负 责富兰 克林 邓普 顿全 球业 务发展 团队 的 机构业 务 , 其 职责 还包 括 负责富 兰克 林邓 普顿 养老 金固定 收益 计划 和投 资固 定缴款 业务 , 以 及负责Franklin Templeton Portfolio Advisors 通 过投资顾问和咨 询人员为 个人和机构 客 户提供 专户 管理 。 在2008 年, 他开 始担 任目 前于 富 兰克林 邓普 顿投 资集 团的 职务 。 现 任富 兰 克林邓 普顿 投资 集团 执行 副总裁 , 并负 责特 定和 另 类投资 团队 , 同时 兼任 国 海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国海富 兰克 林资 产管 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董事 。 董事张雅 锋女士, 中共党 员,研究 生学历。 历任广 西壮族自 治区商业 厅副处 长、处长 , 广西 凭祥市委 副书记 , 广西商 业大厦副 总经理, 广西南方 商业集团 公司董事 长兼总 经理、 党 总支书 记 , 广 西壮 族自 治 区证券 办发 行部 主任 , 中 国证监 会南 宁特 派办 副主 任、 广西 投资 集 团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广 西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增资 扩股筹 备组 组长 , 国海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党委 书记,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董事 长、董事 ,国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长 。 现任 广西 投资 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 国海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国 海良 时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 , 国 海创 新 资本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广西 北部 湾股 权交 易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董事麦 敬恩 (Gregory E. McGowan ) 先生 , 硕 士学 位 以及法 学博 士学 位 。 在 加 入富兰 克 林邓普 顿投 资集 团之 前 , 麦敬恩 先生 是美 国证 券交 易委员 会的 资深 律师 。 现 任邓普 顿国 际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副总 裁 , 国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股东 代表 、 董事 , 国海富 兰克 林资 产管理 (上 海) 有 限 公 司董 事 。 同 时担 任多 个富 兰克 林 邓普顿 公司 董事 , 其 中包 括 : 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 卢 森堡) ,富 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邓普顿资产管理公司(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 (毛里 求斯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 (爱尔 兰) 以 及Franklin Templeton Asset Strategies, Inc. (美国 ) 。 麦敬恩 先生 于1986 年 加入 富兰克 林邓 普 顿投资 集团 ,并 担任Templeton Global Advisors Limited (巴 哈马 )执 行副 总裁 。 董事何春 梅,中共 党员, 工程硕士 。历任广 西壮族 自治区政 府办公厅 第五秘 书处科员 、 副主任 科员 , 广西 开发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融资 部副 经理 、 财 务部 副经 理 、 经 理、 总经 理 , 广 西投资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兼 办公 室主 任 , 国 海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 ,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金融工 作办 公室 副主 任 、 党 组成员 、 机关 党委 书记 。 现 任广西 投资 集团 有限 公司 党委副 书记 , 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总 裁、党委 副书记 ,国海创 新资本投 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 国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事胡德 忠先生, 中共党 员,管理 学博士, 经济师 。历任 广 西区人民 银行计 划处科员,11 广西证券 公司国 债交易部 办事员,广 西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深圳 深南中 路证券营 业部出市 代表 、 清算部 经理 、 交易 部经 理 、 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 , 广 西证 券 (2011 年10 月增 资扩 股并更 名为 国海 证券 ) 有 限责任 公司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经纪 业务 部总 经理 , 国 海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裁 , 国海 富兰 克 林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上 海凯 石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副 总经理 ,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经纪 业务 事业 总部 总经理 、 常务 副总 裁。 现 任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 裁,国 海创新资 本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董事, 广西北 部湾股权 交易所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国 海富 兰 克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同时 兼任 国海 富兰 克 林资产 管理 ( 上 海)有 限公 司董 事 。 董事张 伟先 生 , 硕 士研 究 生学历 。 历任 澳纽 银行 集 团 ( 悉尼 ) 企业 银行主 任, 香港上 海汇 丰银行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裁,银 行家 信托 有限 公 司 (英 国) 联席 董事, 德意 志 信托 (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德意 志银 行 (香港 )副 总裁 ,2000 年 7 月加入 富兰 克林 邓普 顿 投资, 先后 担 任机构 业务 拓展 董事 、 香 港区销 售及 市场 业务 拓展 主管 、 香 港区 总监 。 现 任 富兰克 林邓 普顿 投资( 亚洲 )有 限公 司大 中华区 总监 及董 事 ,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独立董 事张 忠国 先生 , 中 共党员 ,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 高 级会 计师 。 历 任广 西 柳州地 区财 政局副 局长 , 广西 鹿寨 县 人民政 府副 县长 , 柳州 地 区行署 副秘 书长 、 财办 主 任, 广西 财政 厅 预算处处 长,广西 财政厅 总会计师 、副厅长 (享受 正厅级待 遇) ,现 已退休。 现任国海 富 兰 克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独立董 事陈 伟力 女士 , 大 学本科 学历 。 历 任美 国斯 坦福大 学访 问学 者, 中国 新技术 创 业 投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 中 国 国际技 术智 力合 作公 司总 经理兼 党委 书记 , 现已 退 休。 现任 国海 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独立董事洪 荣光先生 ,MBA 商学 硕士。历 任台湾亚 洲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长及第 一 大股东 (后 与元 大京 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合并 ) ,H&Q (Hambrecht & Quist Group ) 汉茂 风 险投资 公司 董事 , 越南 国 家投资 基金 公司 董事 , 邓 普顿新 兴市 场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邓 普顿开 发中 国投 资信 托基 金 ( 卢森 堡) 董事 , 台 股 指数基 金公 司 (英 国) 董 事 , 菲律 宾信 安 银行董 事 , 富 兰克 林邓 普 顿国际 基金 董事 , 益民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现 任兴 亚置 业 集团 (中 国) 董事 长 、 亚 洲环球 证券 公司 ( 香港 ) 董事长 、 菲律 宾信 安银 行 独立董 事 , 国 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独立董 事徐 同女 士, 复旦 大学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上 海普陀 区政 协委 员。 历任 深圳特 区 证 券公司 交易 部经 理 、 办 公 室主任 、 深圳 上证 总经 理 , 国 泰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北京 证券 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京 华远 集 团总经 济师 , 国都 证券 公 司总经 济师 。 现任 三亚 财 经论坛 发展 有限12 公司董 事 ,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 总经理 董事 毕国 强 (BI GUOQIANG ) 先 生 , 特 许金 融分析 师 (CFA ) , 加拿 大 约克大 学 舒 力克(Schulich ) 商学院工 商管理硕 士(MBA ) ,大 连理工大 学船舶工 程工学 学士。历 任 中国船 舶工 业总 公司 广州 文冲船 厂项 目经 理 、 科 长 , 美 国景 顺集 团 (Invesco Ltd. ) 加拿 大环 盛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Invesco Trimark Investments ) 分析师 ,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基 金 监管部 副调 研员 、 调研 员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理 。 现任国 海富 兰克 林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 同 时兼 任国 海 富兰克 林资 产管 理 (上 海 ) 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监事会 成员 : 监事会主 席余天丽 女士, 经济学学 士。历任 富达基 金(香港 )有限公 司投资 服务代表 , Asiabondportal.com 营销 助 理,富 达基 金( 香港 )有 限公司 亚洲 区项 目经 理, 英国保 诚资 产 管理 (新 加坡 ) 有限 公司 亚洲区 战略 及产 品发 展部 副董事 , 瑞士 信贷 资产 管 理 ( 新加 坡 ) 有 限公司 亚洲 区产 品发 展部 总监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专 户投 资部 产品 负责人 。 现任 富 兰克林 邓普 顿资 本控 股有 限公司 ( 富兰 克林 邓普 顿 投资集 团全 资子 公司 ) 亚 洲区产 品策 略部 董事 ,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监事刘 俊红 女士 , 硕士 研 究生 , 律 师。 历任 太原 师 范学校 教师 , 太原 市人 民 律师事 务所 执业律 师 , 中 国工 商银 行 广西分 行营 业部 法律 顾问 , 中 国证 监会 南宁 特派 办 上市公 司监 管处 主任科 员 , 国 海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兼董 事会办 公室 主任 , 国海 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拟 任督 察长 、 督 察长 , 国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董 事会 秘书 、 合规 总 监, 国海 良时 期 货有限公 司董事长 (国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兼任),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 现任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兼 合规 总监 , 国 海良时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 广 西北 部湾 股 权交易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国 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 职工监 事张 志强 先生 ,CFA , 纽 约州 立大 学 (布法 罗 ) 计 算机 科学 硕士 , 中国 科学技 术 大学数 学专 业硕 士。 历任 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件 工程 师, 海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研 究所高 级研 究员 , 友邦 华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数量分 析师 , 国海 富兰 克 林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首 席数 量分 析师 、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业务 发 展部总 经理 。 现任 国海 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量化与指 数投资 总监、金 融工程部 总经理 、国富沪 深300指 数增强 基 金基金经 理、 职工监 事。


职工监 事戴 刚先生 ,工 商 管理硕 士、 专业会 计硕 士 , FRM 、CFA 。历任 重庆 工程建 设13 总公司 预算 管理 部助 理工 程师 , 韩 国三 星集 团上 海 代表处 建设 项目 投资 经理 , 湘 财证 券有 限 责任公司 资产管理 部高级 经理 ,浦 银安盛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筹备组成 员、风 险管理部 总监 、 职工监事 。现任国 海富兰 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风 控与信息 技术总监 兼风险 控制部总 经理 、 职工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 总经理 毕国 强 (BI GUOQIANG ) 先生 , 特许 金融 分 析师 (CFA ) , 加拿 大约 克 大学舒 力 克(Schulich )商学 院工商管 理硕士(MBA ) ,大 连理 工大学船 舶工程工 学学士 。历任中 国 船舶工 业总 公司 广州 文冲 船厂项 目经 理 、 科 长, 美 国景顺 集团 (Invesco Ltd. ) 加 拿大 环盛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Invesco Trimark Investments ) 分析 师,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基 金监 管 部副调 研员 、 调研 员,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副总 经理 。 现 任 国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同时 兼任 国海 富兰 克林资 产管 理( 上海 )有 限公司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张 晓东 先生 , 美 国多米 尼克 学院 国际 经济 政治分 析硕 士 。 历 任中 国 企业管 理无 锡培 训中心助教 、中欧管理研 究 生项目(现 改为中欧国 际管理学院) 助教/ 中方院 长助理, 无锡虹 美电 器集 团销 售/ 项 目经理 , 美 国纽 堡太 平洋 投资管 理公 司高 级投 资经 理, 阳 光国 际 管理公司 董事, 中信资本 市场控股 公司董事 (非董 事会成员 ),国海 富兰克 林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 现 任国 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公 募基 金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主席, 首席 基金 经理 ,管 理国富 弹性 市值 股票 基金 及国富 深化 价值 股票 基金 。 副总经 理徐 荔蓉 先生 ,CFA ,CPA ( 非执 业 ) , 律 师 (非 执业 ) , 中央 财经 大 学经济 学 硕士 。历任中 国技术进 出口总 公司金融 部副总经 理,融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经 理 ,申万 巴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 申万 菱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 基金 经理 , 国 海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高 级顾 问 、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投资 经理 。 现 任国 海富 兰克 林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投资 总监 、 研究分 析部 总经 理 , 国 富 中国收 益混 合基 金 、 国 富 潜力组 合股 票基 金和国 富研 究精 选股 票基 金基金 经理 。 副总经 理李 彪先 生 , 硕 士 研究生 , 副研 究员 。 历 任 内蒙古 大学 经济 系讲 师 、 中国证 监会 海南证 监局 证券 期货 市场 监管处 处长 、 证券 机构 监 管处处 长 、 稽 查处 处长 , 国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助 理、督 察长 。现 任国 海富 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副总经 理胡 昕彦 女士 ,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中国 银 行上海 市分 行会 计科 科员 , 汇 丰数 据 处理(上 海)有限 公司共 同基金部 高级专员 ,2004 年加入国 海富兰克 林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先后担 任基 金事 务部 副总 经理 、 行 政管 理部 副总 经 理、 行政 管理 部总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现14 任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期后事项 说明: 经 国海富 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第 四 届董 事会第 七 次会议 审议通过 , 自2014 年12 月22 日起 , 张 晓东先 生不 再担 任本 基金 管理公 司副 总经 理职 务 ( 详情请 参 见2014 年12月23日 刊登 的《 国海 富兰 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 )。 督察长 人员 : 督察长 储丽 莉女 士 , 中 共 党员 , 英 国伦 敦大 学亚 非 学院法 律硕 士 。 历 任上 海 物资贸 易中 心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律 顾问 、 投资 经营 部副 总经 理 , 李 宁体育 (上 海) 有限 公司 法 律顾问 。 2005 年加入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先 后担 任 公司法 律顾 问 、 高 级法 律 顾问 、 监 察稽 核 部副总 经理 、 监察 稽核 部 总经理 。 自2006 年 起, 还 同时兼 任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现 任国 海富 兰 克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兼 董事 会秘 书 、 高 级 法律顾 问 , 同 时兼 任国 海 富兰克 林资 产管 理(上 海)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书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张晓 东先生,美 国多米尼克学 院国际经济 政治分析硕士 。历任中国 企业管理无锡 培训 中心 助教,中欧 管理研究生项 目(现改为中 欧国际管理 学院)助教/ 中 方院长助理 ,无锡虹 美电器 集团 销售/ 项目 经理 , 美国 纽堡 太平 洋投 资管 理公司 高级 投资 经理 , 阳 光国际 管理 公 司董事 , 中信 资本 市场 控 股公司 董事 ( 非董 事会 成 员) ,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经理 。 现任 国海 富兰 克 林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公 募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主席 , 首席 基 金经理 ,管 理国 富弹 性市 值股票 基金 和国 富深 化价 值股票 基金 。 历任基 金经 理 无,该 基金 自成 立以 来一 直由张 晓东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没 有发 生基 金经 理变 更。 期后事 项说 明: 自 2014 年 12 月 19 日 起, 张晓 东 先生不 再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由 赵晓东 先生 接替 其管 理本 基金( 详情 请参 见 2014 年 12 月 20 日 刊登 的《 富 兰克林 国海 弹性 市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 。 3、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的 姓名 和职 务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下 述委 员组成 : 1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下 述委 员组成 :毕 国强 (BI GUOQIANG ) 先生 (总 经理 、董 事) ; 张晓 东先生( 公司副总 经理、 公募基金 投资决策 委员会 主 席、首 席基金经 理) ;徐 荔蓉先生 ( 公 司副总 经理 、 投资 总监 、 研 究分析 部总 经理 、 基金 经 理 ) ; 刁晖 宇先 生 ( 固定 收 益投资 总监 、 QDII 投资总监 、 基 金经 理 ) ; 张 志强 先生 ( 量化 与指 数投资 总监 、 金 融工 程部 总经理 、 基 金 经理 、 职 工监 事) ; 戴 刚先 生 ( 风控 与信 息技 术总 监 兼风险 控制 部总 经理 、 职 工监事 ) ; 赵 晓 东先生 (权 益投 资总 监、 基金经 理) 。 储丽 莉女 士 ( 督察 长 ) 有 权列席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任何会 议。 期后事 项说 明: 自 2014 年 12 月 22 日 起, 张晓 东 先生不 再担 任本 基金 管理 公司投资决 策委员 会 成 员。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按照业 务管理规 则等业 务规则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6、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7 、除依 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10、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6 11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2、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3、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4、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 收益 ;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 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8、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1、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基金 托管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 24、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的 ,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在 募集 期内 产生的 利息 在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天内 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17 (四)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的 行 为,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发 生;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 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基 金管 理 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 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18 (五)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不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管 理风险 、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合 规性 风险以 及其 他风 险。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建立 风险管理 环境。 具体包括 制定风险 管理战 略、目标 ,设置相 应的组 织机构 , 配备相 应的 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 空间 范围 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组 织 系统与 业务 流程 中存 在的 风险以 及风 险存 在和 发生 的原因 。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19 (4)度量 风险。评 估风险 水平的高 低,既有 定性的 度量手段 ,也有定 量的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 每 一种 风 险按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严 重程 度 分别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定的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处理 风险。将 风险水 平与既定 的标准相 对比, 对级别较 低的风险 加以监 控,对 较 为严重 的风 险实 施一 定的 管理计 划 , 对 于后 果极 其 严重的 风险 , 则及 时准 备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6)监视 与检查。 对已有 的风险管 理系统要 监视及 评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 改 变。 (7)报告 与咨询。 建立风 险管理的 报告系统 ,使公 司股东、 公司董事 会、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及 时了 解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向其寻 求咨 询意 见。 2、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度 覆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和 各级 人员 , 并渗 透到 决策 、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设立 独 立的督 察长 与监 察稽 核部 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 独立性 与权 威性。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 司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 明 、 相互牵 制 , 并 通过 切实 可 行的相 互制 衡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重要性 原则 : 公司 的发 展 必须建 立在 风险 控制 完善 和稳固 的基 础上 , 内部 风 险控制 与公 司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容 包括 : 业务 控制 、 资金管 理控 制 、 会 计系 统 控制 、 信 息 技术系 统控 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监察 稽核 控制 、人 事控制 等。 ①业务 控制 业务控 制包 括市 场开 发业 务控制 、 投资 管理 业务 控 制、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控 制 、 金 融创 新 业务控 制等 。 市场开 发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括 : 针对 市场 开发 的 各项业 务建 立明 确的 职责 分工 , 实 行 岗位分 离制 度 , 保 证各 项 业务的 有效 性和 可靠 性 , 同时加 强内 部牵 制 , 防 止 错误及 舞弊 行为 发生 ; 制 定基 金销 售的 标 准化流 程 , 选 用先 进的 电 子销售 系统 , 以不 断提 高 基金销 售的 服务 质量和 避免 差错 事故 的发 生; 制定 统一 的客 户资 料和 销售资 料管 理制 度 , 妥 善保 管各类 资料 ;20 实施对 客户 的审 查制 度 , 对客户 情况 及资 金情 况进 行严格 的审 查 , 事 先明 确 双方的 权利 与义 务,防 范新 的电 子交 易方 式下的 各种 风险 ,对 越权 销售、 销售 的注 销进 行严 格审核和 控制。 研究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 客观 ; 建 立了 严密 的研 究 工作业 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 研究 方法 ; 建 立了投 资对 象备 选 库制度 , 研究部 门根 据基 金 合同要 求, 在充分研 究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建 立了投 资分析例 会制度, 沟通信 息,交流 经验 , 研究对 策, 提高 投资 决策 的准确 性和 及时 性; 建立 了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 投资决 策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括 : 投资 决策 严格 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 符合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略 、 投 资 组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 明确界 定投 资权 限,严 格遵 守投 资限 制, 防止越 权决 策; 建立 了 投 资决策 审批 制度 。 基金交 易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括 :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 中交易 制度 , 基金 经理 不 直接向 交易 员下达 投资 指令 或者 直接 进行交 易; 制定 了基 金投 资 交易业 务的 标准 化流 程并 注意流 程在 各 部门之 间的 衔接 和监 控 , 并有书 面凭 证 ; 建 立了 完 善的交 易记 录制 度 , 每 日 投资组 合列 表等 及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②资金 管理 控制 资金管 理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基金 资金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的自 有资 金 。 基 金 管理人 的自 有资金 与基 金资 金分 开并 互为封 闭 , 不 相互 转款 、 拆借 、 垫 付 , 不 混合 使用 ; 坚 持了 资金 营 运安全 性 、 流 动性 和效 益 性相统 一的 经营 原则 。 资 金的筹 措和 使用 严格 按照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管理人 有关 规定 执行 并统 一管理 , 以提 高资 金使 用 效益 , 并 注意 其安 全性 和 流动性 ; 建立 资 金的预 算审 核控 制 。 基 金 管理人 定期 编制 资金 的预 算计划 , 以便 在一 定期 限 内对资 金统 筹安 排。资 金预 算应 突出 重点 ,确保 重要 业务 的开 展, 兼顾一 般, 压缩 非业 务性 资金支 出。 ③会计 系统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了适 当的 会计控 制措 施 , 明 确会 计 凭证 、 会 计账 簿和 财务 会 计报告 的处 理程序 , 以确 保基 金管 理 人会计 核算 系统 的正 常运 转。 具体 内容 包括 : 基 金 管理人 建立 了凭 证制度 , 通 过凭 证设 计、 登 录、 传 递、 归档 等一 系列 凭 证管理 制度 , 确 保正 确记 载经济 业务 , 明 确经 济责 任 ; 基 金管 理 人建立 了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体 系 , 正 确设 置会 计 账簿 , 有 效控 制 会计记 账程 序 ; 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复核 制度 , 通过 会计 复核和 业务 复核 防止 会计 差错的 产 生 。 ④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了 完整的 技术 资料 ; 在 实现 业务 电子 化 时, 设置 保密 系统 和相 应 控制机 制 , 并 保证 了信 息 技术系 统的 可稽 性;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已经 过业 务、 运营 、监察 稽核 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21 ⑤信息 披露 控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包 括 : 基 金 管理人 按照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公 司法 》 、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 其配 套 的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和编 报规 则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 有关规定 ,建立完 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能够 保证公 开披露的 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 基金管 理人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包括 : 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 定 期报 告 ; 临时 报告 ; 法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应 予披 露的 其他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严格 执行 信息 披露的 作业 流 程,各 部门 各司 其职 ,并 承担其 相应 的责 任。 ⑥监察 稽核 控制 监察稽核 控制包括 :基金 管理人设 立了督察 长,全 权负责基 金管理人 的监察 稽核工作 。 督察长 的任 命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任职 条件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督察 长对 董 事会负 责 , 任 期由 基金 管理 人章程 规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监察 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 基金 管理 人相关 会议 , 调阅 基金 管 理人相 关档 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对于在 稽核 监察 中所 掌握 的信息 资料 负 有保密 责任 。 督察 长定 期 和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督察 长独立 出具 监察 季报 及其 他报告 , 直接 报送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 同时抄 送总 经理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向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⑦人力 资源 管理 控制 人力资 源管 理控 制包 括 :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合理 的员工 报酬 体系 , 合理 确 定员工 报酬 水平 。 过 低的 报酬 会影 响 人力资 源的 质量 和运 行效 益, 而过 高的 报酬 会损 害 基金管 理人 的利 益, 所以 确定 工资 制度 时 坚持了 效益 优先 , 兼顾 公 平的原 则 ; 基 金管 理人 建 立了管 理人 员的 选聘和 培养 制度 。 制定 科 学的管 理人 员选 聘政 策和 方法 , 使 优秀 人才 脱颖 而 出; 制定 管理 人 员培养 制度 , 不断 提高 其 管理水 平 ; 制 定了 员工 的 业绩评 价和 激励 方案 , 充 分调动 了其 积极 性。 ⑧内幕 交易 和关 联交 易控 制 内幕交 易和 关联 交易 控制 包括 : 严 格规 范和 界定 禁 止员工 从事 的活 动 , 并 要 求员工 严格 遵守 ; 完 善电 脑监 控系 统 , 在 线实 时监 控基 金的 投 资、 交易 活动 , 防 止利 用 基金资 产对 敲作 价等操 纵市 场的 行为 , 尤 其注意 观察 大额 买卖 股票 的现象 ; 设置 投资 限制 表 。 按 照内 幕交 易 和关联 交易 的有 关规 定明 确限制 买卖 的股 票 , 对 限 制表中 的股 票严 禁购 买 , 监察稽 核部 门根 据限制表 监控基金 投资; 对员工行 为进行监 察,防 止出现与 基金从业 人员操 守不符的 行为 ,22 以及有 关法 律法 规禁 止基 金从业 人员 从事 的行 为; 对员工 加强 职业 道德 教育 。 实行集 中交 易制 度、 防火 墙制度 、信 息控 制制 度, 从制度 上防 止内 幕交 易的 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承继原 中国农业 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业 务、机 构网点和 员工 。 中国农业 银行网点 遍布中 国城乡, 成为国内 网点最 多、业务 辐射范围 最广, 服务领域 最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 你成 长 ” 服 务品 牌 , 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 庞 大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融 产品 , 致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 “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 国农业 银行 通23 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表明 了独立 公正 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 的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品牌 声誉 进一步 提 升, 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 理财 ’ T O P 1 0 颁 奖盛典 ” 中 成绩 突出, 获 “ 最佳托 管银 行 ” 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 《 首席 财务 官》 杂志颁 发的 “ 最 佳资产 托管 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 综 合管理 处 、 风 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 中 高级会 计师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 程师、 律师 等专 家 10 余 名 ,服务 团队 成员 专业 水平 高、业 务素 质好 、服 务能 力强, 高级 管 理层均 有 20 年 以上 金融 从 业经验 和高 级技 术职 称, 精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4 年 9 月 30 日,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 227 只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阳领 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盛 证券 投 资基金 、 裕隆 证券 投资 基 金、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 投资 基 金、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鸿利 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价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河 稳健 证券 投资基 金 、 银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利 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动 态精 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银利 精 选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瑞 强势 地 区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泰 达宏 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资 源 垄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信 诚 四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时 货币 市场 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弹性 市 值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货币 市场 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24 长盛中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盈 策略 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益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复 兴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成 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万 巴 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金元 惠理成长 动力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天治 稳健双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中海蓝 筹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利 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建 信收 益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 华内需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大成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 理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富兰 克林国海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南 方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LOF) 、 景顺长 城能 源基 建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吴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创 业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 信用 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汇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景丰 分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兴 全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 深证红利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瑞 信深 证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富国可 转换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深 证 成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泰 达宏 利领 先 中小盘 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信 用添 利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东吴 中证新兴 产 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工 银瑞信四 季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商安 瑞进 取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汇 添富 社会 责 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黄 金主 题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 中邮 中 小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浙 商 聚潮产 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领 先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 小板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 小板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南方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先进 制 造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投摩 根新 兴动 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策略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金元惠理 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深证 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南方中 国中小盘 股票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LOF)、25 交银施 罗德 深 证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富 国中 证 500 指数 增 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长信内 需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中 证内 地 消费主 题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海 消费 主 题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同瑞 中证2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核 心竞 争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添富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光 大 保德信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亚洲 ( 除日 本) 机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逆 向投 资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新 锐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 小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消费 品精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金 刚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汇 添富 理财 14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证 券投 资基金 、金 元 惠理新 经济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吴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建 新 社会责 任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理 财宝 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久 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月 添利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 信目标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 国7 天理财 宝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理 财 21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达 中债 新 综合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工银 瑞信 信 用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现金 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 景顺 长 城支柱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量化配 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方 央视 财经 5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理财 21 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国 泰民 安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 14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华 安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商 双债 增强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品 质投 资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海可 转换 债券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融通 标普 中 国可转 债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现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荣 祥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国 企 业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 焦点驱 动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沪 深 300 等 权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聚 源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景安 短融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 研究阿 尔法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华 行 业轮换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 目标 收 益一年 期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 添 富高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方利 群混 合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稳利 一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四 季金 利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夏 永福养老 理财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嘉实 丰益信用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国泰国 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级 证 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 施罗德 定期 支付 双息 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光大 保德 信现 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方 达 投资级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26 趋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华 润元 大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双 月红 一 年期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国 有企 业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安达 信用 主题 轮动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安信 永利 信用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瑞 信信 息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景 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 岁岁恒 丰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景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 万家 市政 纯债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信 稳定 添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上 投 摩根双 债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 活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融 通通源 一年 目标 触发 式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信用 增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华 品牌 传 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浓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汇添 富恒 生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盛 航天海 工装 备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动 力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吴 阿尔 法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天 天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前海 开 源可转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 华鑫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盛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中 小板创 业板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邮 双动 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改革 红利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周 期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海 积极收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申万菱 信中 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隆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寿安保 沪 深 30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前海 开源 沪 深 30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天弘 季加 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新 华鑫安 保本 一号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永鑫 收益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益 平稳收益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南方稳 利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申 万 菱信中 证军 工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 商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宝盈 科技 30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华 润元 大 医疗保 健量 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融 通月 月添 利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海惠 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稳 定添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 方新兴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华 双月 定期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 新 兴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天 天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招 商招 利 1 个 月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 规范 运作、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实 、27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 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 行监督 和评价。 托管业务 部专门 设 置了风 险管理处, 配备了 专职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 业务管 理实 行严 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 度,授权 工作实行 集中控 制,业务 印章按规 程保管 、存放、 使用 ,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制约 机制严格 有效;业 务操作 区专门设 置,封闭 管理, 实施音像 监控 ;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 息披露 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 实现自动 化操作, 防止人 为事故的 发生 , 技术 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 告。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 算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28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 西 乡 塘区总部路 1 号 中国 -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 一 期 C-6 栋二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显玲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客服电 话:4007004518 、95105680 和 021-3878 9555 联系人 : 王 蓉婕 公司网 址:www.ftsfund.com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联系人 :查 樱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30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丰 靖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bank.ecitic.com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郑 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3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 杨 成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3636155 传真:010-636306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公司网 址:www.cebbank.com (11)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唐 苑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2)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32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8(上海 、北 京地区 962528 )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13)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陈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公司网 址:www.dongguanbank.cn (14)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15)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姜 鹏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33 公司网 址:www.urcb.com


(16)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苏州 市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项 喻楠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 话: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17)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0755 -83709350 传真:0755 -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1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2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 :宋明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2


业务联 系电 话:021--38162212 35 业务联 系人 : 夏 中苏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23)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电话: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联系人 :邓 寒冰


公司网 址:www.sywg.com (24)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 :www.newone.com.cn (2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26)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36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3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 www.qlzq.com.cn


(2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8)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公司网 址 :www.nesc.cn (29)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37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 址 :www.i618.com.cn


(30)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40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31)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传真:010-6604515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公司网 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站 :www.jjm.com.cn (32) 南京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人代 表: 张华 东 联系电 话:025-83364032 38 联系人 :徐 翔 传真:025-833200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公司网 址 :www.njzq.com.cn (33)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 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 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李珊 联系电 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 :www.bigsun.com.cn (34)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 :万 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35) 湘财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学荣 电话:0731-84451488 传真:021-68865680


39 联系人 :钟 康莺 联系人 电话 :021-68634518-85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 :www.xcsc.com (3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 :www.essence.com.cn (37)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通讯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 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电 话:0791-86768763 联系人 :余 雅娜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 :www.avicsec.com (38)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通讯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40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62272108 联系人 :陈 琳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 或 95578 、安 徽省 内客 服电话 :96888 公司网 址 :www.gyzq.com.cn


(39)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龚 德雄 联系人 :张 瑾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全国 ) 公司网 址 :www.962518.com


(4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户服 务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95525 公司网 址 :www.ebscn.com


(41)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通讯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41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 :www.jhzq.com.cn (42) 东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 :www.longone.com.cn (4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44)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010-88085338


42 传真:010-88085240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全 国) 公司网 址 :www.hysec.com (4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8113 联系人 : 刘 闻川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 :www.cnhbstock.com (46)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新天地 大 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7)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4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客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48) 上海华 信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8777877 公司网 址 :www.shhxzq.com (49) 中信证 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热 线: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50)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王 丽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8678-81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址:www.erichfund.com 44 (5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纳 小丹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52)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5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陈 洁 电话:021-58870011-6703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 www.howbuy.com (54)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45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6023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55)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 西 乡塘区 总部 路 1 号中 国- 东盟科 技企 业孵 化基 地一 期 C-6 栋二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显玲 电话:021-3855 5511 联系人 : 胡 昕彦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电 话: (021 )51150298 46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廖 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吕 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卢 湾区 湖滨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刘颖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刘颖





47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募集 期 为 2006 年 5 月 10 日至 6 月 9 日, 募集 的净销 售额 为 2,912,150,781.80 元 人民币,认 购款项 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 银行利 息共计 830,670.48 元人民币 ,募 集有效认购 总 户数为 93,747 户 , 按 照每 份基金 份 额 1.00 元 人民 币 计算 , 本 基金 在募 集期 募 集的有 效认 购 份额为 2,912,150,781.80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830,670.48 份 , 两 项 合 计 共 2,912,981,452.28 份 基金 份 额,已 全部 计入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归 投资 者所 有。 4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核准 , 本 基金 合同 已 于 2006 年 6 月 14 日正 式生 效。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额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4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将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 点 进行 。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国 海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及 其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 目前的 代 销机构 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信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夏 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国 民生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宁 波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东 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苏州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海 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 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兴 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申 银 万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 司、 广发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山西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财富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天 相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南 京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券 ( 浙江 )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 泰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湘 财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 安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 航证 券 有限公 司 、 国 元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江海 证券有限 公司 、 东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信证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 公司 、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上 海 天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海 好买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诺亚 正 行 ( 上海 )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等代 销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 , 并另 行公 告。 投资者 也可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者指 定基 金代 销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例 如 : 电 话、 传 真或网 上交 易)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 资者办 理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等业务 的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 金 管50 理人根据 法 律法规 或本合 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开 放日具体 业务办理 时 间 即开放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基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 请 的,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 可对申 购 、 赎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 但 此 项调整 不应 对投 资者 利益 造成实 质影 响并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 在实施 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本基金 日常 申购 自 2006 年 7 月 14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赎 回 自 2006 年 9 月 14 日起 开始 办理。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 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采取 书面形 式 、 电 话、 或销 售 机构同 意的 其他 交易 形式 。 基 金投 资 者必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手续向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 须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 否 则所 提交 的 申购申 请无 效而不 予成 交。 投资者 申请 赎回 时 , 其 在 销售机 构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 的赎回 申请 无效而 不予 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51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投资者 可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和赎 回的成 交情 况。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T +7 日 ( 包 括该日 ) 内 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的 有关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约定 1、代销网 点、直销 网上交 易以及直 销电话交 易的 投 资者每次 申购本基 金的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 ( 含申 购费) 。 直销 柜台网 点投 资者 首次 申购 本基金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500 元, 已在 直销 柜台 网点有 该基 金认 购记 录的 投资者 不受 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代 销网点 的投 资者 欲转 入直 销柜台 网点 进行 交易 要受 直销柜 台网 点 最低金额 的限制。 投资者 当期分配 的基金收 益转购 基金份额 时,不受 最低申 购金额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 整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对 本基 金的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50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余 额 不 足 5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3、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对以 上限制 进 行调整 ,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4、申购份 额及余额 的处理 方式:本 基金的申 购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 金额在 扣 除相应的 费用后, 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 ,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第 3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5、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的 赎回金额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 额以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用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第 3 位 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6、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六)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1、申 购费 52 (1) 投资 者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需交纳 申购 费用。 按申购 金额采 用比 例费率 。投资 者在 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体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费率 100 万 以下 1.50% 100 万( 含)-500 万 1.20% 500 万 (含 )-1000 万 1.00% 1000( 含) 万以 上 1000 元/ 笔 投资者 选择 红利 自动 再投 资所转 成的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2、赎 回费 本基金 赎回 费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 费率 1 年以 下 0.60% 1 年( 含 1 年) 至 2 年 0.30% 2 年( 含 2 年) 至 3 年 0.10% 3 年( 含 3 年) 以上 0 3、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最 高不得超 过法律 法规规定 的限额。 在法律 法规规 定 的限制 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决定实 际执 行的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在 《 招募 说明 书 》 中进 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需要 调整 费率时 , 应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 (七) 赎回 费的 归属 本基金 赎回 费 的 25% 归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作为 注册登 记等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八) 申购 份额 和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其中, 申购 金额 包括 净申 购金额 和申 购费 用。 例二 : 假 定 T 日本 基金 的 份额净 值 为 1.2000 元, 三 笔申购 金额 分别 为 1 万元 、100 万元53 和 500 万元 ,则 各笔 申购 负担的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该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 1.50% 1.20% 1.00% 净申购 金额 (C =A/(1+B) ) 9,852.22 988,142.29 4,950,495.05 申购费 (D =A-C ) 147.78 11,857.71 49,504.95 申购份 额(E =C/1.2000 ) 8210.18 823,451.91 4,125,412.54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 该 日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500 元 , 其在 认 购/ 申购 时已 交纳 认购/ 申 购 费用, 持有 年限 不 足 1 年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10,000× 1.2500 -10,000× 1.2500× 0.6% =12,425 元 3、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 式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资产 净值 总额/ 发行 在外 的基金 份 额总数 。 本基 金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 +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自 动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自 动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54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上 公告 。 (十)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暂 停基 金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无 法计算 当日 的基 金净 值; (3) 基金 财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 (1 ) 到 (4 )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的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十一 )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必须 保持 足够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内的 政府债 券, 以备 支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赎回 款项 。 除出 现如 下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拒 绝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因市 场剧烈 波动或 其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回 ,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 难;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支 付的 , 可支付 部分 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 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 应的处 理办法在 后续开放 日予以 支付。同 时在出现 上述第 (3)款的 情 形 时,对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公告 。 投 资者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55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暂停赎 回 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十二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 请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当 时市 场和 本基金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 赎 回或部 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部分 顺延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支 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部 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明 确做 出不 参加顺 延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的表 示外 , 自 动转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赎回 处理。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 将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准进 行计 算 , 并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部分 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 生巨额 赎回 并顺延 赎回时 ,基金 管理 人通过 指定媒 体、 基 金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或销 售代理 人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或 邮寄 、 传 真等 方式 ,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十三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56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第 二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一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至少 两周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和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连续 刊登 该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十四 )基 金的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资 者 可以选 择在 本基金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旗 下其他 基金 ( 如有 ) 之 间 进行基 金转 换 。 基 金转 换 的数额 限制 、 转 换费率 等具 体规 定可 以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规定 。 (十五 )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进行份 额转 托管 时 , 投 资 者可以 将其 某个 交易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 转托管 。 办 理转托 管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需在 转出 方办 理基 金份额 转托 管手 续。 对于 有 效的转 托管 申 请,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将 在 投资者 办理 转托 管手 续后 转入其 指定 的交 易账 户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 业 务管 理规 则 ” 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业务规 则。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 者在 办理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 基金管理人 在 相 关 公告 或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七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57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注 册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及经 注册 登记机 构 认可的 其他 情况 下产 生的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八 )基 金的 冻结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 基金账户 或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解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一 并冻 结。 58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以富 兰克 林邓 普顿 基金集 团环 球资 产管 理平 台为依 托, 在充 分结 合国 内 新兴证 券 市场特 性的 原则 下 , 通 过 主要投 资于 具有 独特 且可 持续竞 争优 势 、 未 来收 益 具有成 长性 的上 市公司 股票 ,辅 助投 资于 资产价 值低 估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以达 到基 金财 产长 期增值的 目的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国内 依法公 开发 行的 股票 、 债 券 以及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其中 , 股 票投 资范围 包括 所 有在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的 A 股; 债券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和可 转换债 券等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范 围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60% -95% , 债 券、 现 金类 资产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5%-40% , 其 中 , 基 金 保留的 现金 以 及投资 于一 年期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主 要集 中于具 有良 好品 质并 具有 良好成 长性 的上 市公 司, 辅 助投资 于 资产价 值低 估的 上市 公司 , 而 资产 价值 低估 的机 会可 在全流 通的 市场 条件 下通 过企业 重组 和 收购兼 并来 实现 。 具 有成 长 性和资 产价 值低 估的 上市 公司的 投资 比例 将不 低于 本基金 股票 资 产的 80% 。 (三) 投资 理念 一般而 言 , 市 值相 近的 上 市公司 在股 价的 表现 上具 有一定 的相 似 性 , 但真 正 支持股 价持 续表现 的因 素 , 并 非市 值 大小而 是上 市公 司自 身具 有的增 长潜 力 。 因 此深 层 发掘上 市公 司的 增长潜 力, 辅以 市值 板块 的属性 特征 ,将 能有 效捕 捉股价 或未 来收 益的 增长 。 (四)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流 程 主 要 包 括 “ 自 下 至 上 ” 的 选 股 计 划 和 “ 自 上 至 下 ” 的 选 债 计 划 两 个方面 。 具体分 解为 如下 几个 环节 : 1、确 定资 产配 置 一般情 况下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配置 策略 , 并 采用 资产 配置 分 析会的 形式59 来实施 , 以资 产配 置分 析 会的组 织形 式保 证资 产配 置决策 的正 确性 和科 学性 。 资 产配 置分 析 会由投 资总 监主 持, 基金 经理和 研究 部总 监参 加。 在具体 的资 产配 置过 程中 , 本 基金 采用 “ 自 下而 上 ” 的资产 配置 方法 , 从上 市 公司的 具体 发展前 景和 未来 的盈 利分 析, 到行 业的 发展 趋势 , 再 到宏观 经济 形势 , 确定 大类 资产的 配 置 。 在运用 了 “ 自下 而上 ” 策略 之后 , 根 据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 市场 出现 的各 种套 利 机会和 未来 的发展 趋势 判断 ,确 定本 基金财 产配 置最 终的 选择 标准。 同时 , 在 股票 组合 的构 建 中, 充分 、 及 时地 利用 好 证券市 场出 现的 各种 投资 机会 , 按 照 市值属 性进 行配 置 , 在 正 常的市 场环 境下 , 本基 金 投资于 大市 值上 市公 司的 比例占 本基 金股 票资产 的 20%-100% (与下 同) , 中 市值 上市 公司 的比 例为 0%-70% , 小市值 的比 例为 0%-40% 。 划分市 值时 ,基 金管 理人 每季度 将中 国 A 股 市场 中 的所有 上市 公司 ,按 其总 市值由 大 至小排 列 , 并 计算 各公 司 所对应 的累 计总 市值 占全 部公司 累计 总市 值的 百分 比, 将所 对应 的 累计总 市值 百分 比处 在[0%,40%] 的 公司 定义 为大 市值 公司 , 在[40%,70%] 的公 司 定义为 中市 值公 司 ,在[70%,100%] 的 公司定 义为 小市 值公 司。 若因新 股发 行等 因素 导致 A 股 市场 市 值 规模分 布发 生较 大变 动 , 并因而 导致 本基 金股 票组 合在大 、 中、 小市 值公 司 的投资 超出 上述 配置比 例时 , 本基 金将 根 据市场 情况 , 本着 基金 持 有人利 益最 大化 原则 , 适 时予以 调整 , 调 整期限 最长 不超 过一 年。 2、股 票选 择 本基金 在学 习和 借用 富兰 克林邓 普顿 基金 集团 弹性 市值基 金管 理经 验的 基础 上, 创 造 性 地科学 制定 规范 的股 票选 择流程 ,该 选择 流程 包括 如下步 骤: (1) 检验 所有 A 股 通过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全面 研究中 国股 市整 体状 况, 在 分析经 济周 期的 影响 和各 行业投 资 机 会时 ,横 跨三 种不 同的 市值大 小, 力争 寻找 各行 业中最 好的 机会 ,形 成初 级股票 池。 (2) 鉴别 成长 驱动 因子 在形成 初级 股票 池后 进行 上市公 司成 长的 驱动 因子 分析, 以进 一步 寻找 能推 动 企业未 来 收益增 长的 驱动 因子 。 其 中, 独特 的产 品领 域 、 特 有的生 产技 术 、 出 色的 财 务状况 、 良好 的 企业管 理和 领先 的行 业地 位都是 蕴涵 增长 潜能 的竞 争优势 , 也就 是所 谓的 成 长驱动 因子 。 具 体操作 上, 本基 金将 那些 在 一个或 者多 个驱 动因 子方 面具有 明显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选择 出来 以 形成次级 股票池。 并不要 求进入初 级股票池 的所有 股票同时 具备四个 驱动因 子的全部 条件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 据 具体 的上市 公司 的实 际情 况深 入挖掘 其具 有的 成长 驱动 因子。 (3)评 估成长 潜力和风 险。 本基金考 察的财 务风险指 标主要包 括长期 负债权益 比率、60 资产负债 率、长期 负债资 产比率; 经营风险 指标主 要包括主 营收入增 长率、 净利润增 长率 、 总资产 增长 率 、 固 定资 产 增长率 、 股东 权益 增长 率 、 主 营利 润增 长率 等 ; 此 外, 如上 市公 司 的应收 账款 周转 率 、 获 利 能力 、 偿 债能 力、 高级 管 理人员 的信 用记 录 、 操 作 品性评 估等 指标 也是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分 析的主 要内 容。 (4) 利用 三层 次分 析方 法 有效把 握股 票的 成长 性机 会和特 殊情 况下 的市 场机 会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和选 择具 有成长 性的 股票 , 那 些收 益 增长潜 力尚 未完 全反 映在 目前股 价 上的股 票构 成了 我们 投资 组合的 基础 , 在此 基础 上 , 我 们根 据市 场机 会的 变 化, 捕捉 套利 性 和特殊 性机 会, 以降 低基 金的整 体风 险并 提升 基金 的超额 收益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为 股票 投资由 于市 场条 件所 限 , 不易实 施预 定投 资策 略时 , 使 部分 资 产保值 增值 的防 守性 措施 。 (五) 投资 程序 投资决 策是 投资 运作 的重 要环节 , 通过 对不 同层 次 的决策 主体 明确 授权 范围 , 建 立公 司 投资决 策运 作体 系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 公司 的最 高投 资决 策层, 对投资 总监 提交 的投 资策 略和资 产 配置进 行讨 论, 并对 重大 投资决 策做 出决 定。 (2) 投资 组合管 理会议 :由 投资总 监主 持,基 金经理 和研究 部总 监参加 。按照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决 议 , 根 据最 新 的市场 动态 以及 来自 分析 员的最 新推 荐 , 评 估投 资 组合的 构成 以及 资产配 置和 投资 策略 。 风 险控制 经理 将从 风险 预测 和策略 有效 性的 角度 提出 建议 。 当 观点 达 成一致 时 , 对 投资 组合 的 调整才 能够 付诸 实施 。 投 资总监 在没 有统 一意 见的 情况下 做出 最终 决策。 (3) 股票 购买清 单审议 会议 :由投 资总 监主持 ,基金 经理和 研究 分析部 研究员 参加 会 议。审 议研 究员 提出 的公 司分析 报告 ,确 定进 入或 剔除出 股票 购买 清单 的股 票名单 。 (4)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组合 管理会 议的 资产配 置指令 和购买 清单 审议会 议作出 的结 论 构建投 资组 合 。 在 构建 投 资组合 的过 程中 , 基金 经 理必须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的投资 限制 及其 他要求 ,同 时其 对组 合调 整的幅 度必 须在 被授 权的 范围内 进行 。 (5) 风 险管 理和 业绩 分析 报告会 : 风 险控 制经 理提 供 最新的 风险 管理 和业 绩分 析报告 。 针对现 有的 投资 组合 , 所 有的风 险控 制规 则都 需要 得到检 验 , 从 而保 证在 投 资框架 允许 的范 围内进 行投 资。 61 (6) 基金 经理根 据风险 管理 和业绩 分析 定期报 告,以 及最新 信息 和研究 结果做 出投 资 组合的 适当 调整 。本 基金 投资策 略由 “ 自下 而上 ” 的选 股 计划 和 “ 自上 至下 ” 的选 债 计划 组成 。 由投资总 监主持的 投资组 合管理会 议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出 投资策略 和资产 配置议案 。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 准的 决议方 案交 由基 金经 理执 行。 基 金经 理从 股票 备选 清 单中选 取股 票 , 再并入 债券 经理 提供 的债 券, 构建 投资 组合 。 基金 经 理对证 券交 易的 决策 通过 中央交 易室 执 行。 下图是 本基 金的 投资 框架 结构。 图 3: 本基 金投 资框 架 “ 自下 至上 ” 的选 股计 划: 从企业 层面 出发 , 通 过对 投资对 象深 入、 系统 的分 析来挖 掘上 市公司 的内 在价 值, 积极 寻求价 值被 低估 的证 券。 “ 自上 至下 ” 的选 债计 划: 在研判 宏观 经济 趋势 、 货 币政策 、 利 率期 限结 构变 化及信 用状 况的基 础上 做出 最佳 的资 产配置 及风 险控 制。 (六) 投资 限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3 、本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 该基 金的总 资产,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投资组合管理会议


(投资总监主持)


股票备选清单


审核会议





(研究总监主持)


基金经理





中央交易室





投资组 合


投资策 略和


资产配 置决 议





投资 策略和


资产配 置议 案





资产配 置决 议


购买清 单


债券经理


债券组 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


(总经理主持)


62 5、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七)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八) 风险 管理 风险控 制是 投资 管理 的重 要组成 部分 , 有 效防 范和 化 解投资 风险 是切 实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重要 举措 。 风险控 制经 理负 责公 司投 资组合 风险 控制 平台 的运 作。 本 基金 组合 风险 控制 平 台建立 于 富兰克 林邓 普顿 的风 险控 制平台 之上 ,以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为风 险管 理的最高 准则 。 本基金 风险 管理 主要 工具 是 “ 国 海富 兰克 林基 金风 险 管理及 绩效 评估 系统 ” 。 该 风险管 理 系统包 括市 场风 险管 理、 流动性 风险 度量 、 风 险的 多因素 模型 分析( 股票 和债 券分析) 及投 资 组合绩 效评 估等 模块 。 (九) 业绩 评价 基准 本基金 的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指数 为: 70% × MSCI 中国 A 股指数+ 25% × 中 债国 债总 指数 (全价 )+ 5% × 同 业存 款 利率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衡 量 股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 中 债国债 总指 数 ( 全价 ) 衡 量基金 债券 投资部 分的 业绩 。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 具有 市场代 表性 强、 指数 编制 方法透 明、 样本 股票 调整 规则清 晰 、 市场波 动较 小等 特征 ,所 以本基 金选 择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 衡量 股票 投资 部 分的业 绩。 中债国 债总 指数 是业 内最 常用的 一种 评判 债券 投资 收益的 基准 指数 之一 , 由 于 其权威 性 、 便利性 、及 时性 的特 点, 本基金 债券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选择 中债 国债 总指 数(全 价) 。 随着国 内证 券市 场的 逐步 成熟和 监管 部门 监管 效果 的出现 , 如果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化 , 或 者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本 基金 将严 格按 照管 理层的 要求 ,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股 东权利 及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 产 生的其 他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63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以基金管 理人的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股东 权利 及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其他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中 国农 业银行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于 2014 年 10 月 22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 净 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697,121,153.05 93.69 其中: 股票 2,697,121,153.05 93.6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8,728,248.40 0.65 其中: 债券 18,728,248.40 0.65 6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2,637,564.59 5.65 8 其他资 产 417,877.61 0.01 9 合计 2,878,904,843.65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78,623,830.86 69.0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63,562,744.85 9.2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38,309,519.30 4.8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25,549,728.92 4.3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80,150,823.48 2.8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6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10,924,505.64 3.8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697,121,153.05 94.18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0276 恒瑞医 药 4,210,010 156,065,070.70 5.45 2 600267 海正药 业 9,003,153 154,674,168.54 5.40 3 002422 科伦药 业 4,854,521 154,470,858.22 5.39 4 002022 科华生 物 5,450,467 146,835,580.98 5.13 5 600594 益佰制 药 3,805,919 142,721,962.50 4.98 6 300124 汇川技 术 4,645,332 139,778,039.88 4.88 7 000963 华东医 药 2,309,007 138,309,519.30 4.83 8 002375 亚厦股 份 6,389,759 138,210,487.17 4.83 9 000651 格力电 器 4,980,319 138,104,245.87 4.82 10 002250 联化科 技 8,317,664 131,419,091.20 4.59 4. 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5,032,000.00 0.1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66 7 可转债 13,696,248.40 0.48 8 其他 - - 9 合计 18,728,248.40 0.65 5. 报 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146,390 13,696,248.40 0.48 2 098060 09宇通 债 50,000 5,032,000.00 0.18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根据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不 投资贵 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根据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不 投资股 指期 货 。 10.报 告期 末 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根据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不 投资国 债期 货 。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 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报 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证 监会 、证券 交易 所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况 说明 如下 : 67 四川科 伦药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科 伦药 业")于 2013 年 5 月 20 日 收到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国证 监会" ) 《调 查通 知书》 ( 稽查总 队调 查通 字 13139 号 ) , 因科伦药 业涉嫌信 息披露 违法违规 ,中国证 监会稽 查总队决 定对科伦 药业立 案稽查。 2014 年 6 月 3 日 , 科 伦药 业收 到中国 证监 会 《 行政 处罚 决定书 》 ([2014]49 号) , 并对外 发布 公 告。 公 告显 示, 经 查明, 科 伦药 业 存在 以下 违法 事实: 1 ) 科伦 药业 相关 临时 信息 披露不 真实 ; 2)科伦药 业《2010 年年 度报告》和 《2011 年年 度 报告》未披 露与君 健塑胶 的关联关系 和 关联交 易 。 鉴 于科 伦药 业 在没有 披露 相关 关联 关系 时其关 联交 易的 价格 是公 允的 , 科 伦药 业 已补充 披露 了相 关关 联关 系。 根据 当事 人违 法行 为 的事实 、 性质 、 情 节与 社 会危害 程度 , 依 据《证券 法》第 一百九十 三条,《 行政处 罚法》第 二十七条 的规定 ,中国证 监会决定 : 1 ) 对科伦 药业 给予 警告 , 并 处 30 万元 罚款 ; 2 ) 对 刘 革新给 予警 告 , 并 处以 5 万元罚 款 ; 3 ) 对程志 鹏、 潘慧 、熊 鹰、 冯伟给 予警 告, 并分 别处 以 3 万元 罚款 ; 4) 对刘 思 川、赵 力宾 、 高冬、张 强、罗孝 银、刘 洪给予警 告。 科 伦药业及 董事长刘 革新先生 诚恳地 向全体投 资 者 致歉, 并表 示接 受中 国证 监会的 行政 处罚 ,不 申请 行政复 议和 提起 行政 诉讼 。 2014 年 7 月 7 日, 科伦 药 业于发 布了 《关 于收 到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调 查通知 书 的公告 》。 该公 告显 示, 科伦药 业于 2014 年 7 月 4 日收到 中国 证监 会《 调查 通知书 》( 成 稽调查 通字 147014 号) , 通知书 主要 内容 为: 因涉 嫌信息 披露 违法 违规 ,根 据《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决定 对该 公司 予以 立 案调查 。 目前 , 科 伦药 业 正在接 受相 关部 门对公司与成都久易 贸易 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之间 的交易涉及的信息披 露等 相关事项进行 调查 。 科 伦药 业表 示: 在 立案调 查期 间 , 将 积极 配 合调查 工作 , 并就 相关 事 项严格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 本基金 对科 伦药 业投 资决 策说明 : 本公 司的 投研 团 队经过 充分 研究 , 认为 该 事件对 科伦 药业的 经营 影响 有限 。 我 们买入 科伦 药业 主要 是看 好其大 输液 、 抗生 素以 及 新药业 务的 发展 前景 。 我 们也 认可 该公 司 在这些 领域 的竞 争力 和执 行力 , 看 好其 长期 价值 。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该股的 投资 决策 遵循 公司 的投资 决策 制度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其他 各项 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68 1 存出保 证金 148,399.6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4,346.79 5 应收申 购款 105,131.1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7,877.61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13,696,248.40 0.48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9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截止 到 2014 年 9 月 30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 6 月 14 日- 2006 年 12 月 31 日 50.08% 1.13% 38.64% 0.97% 11.44% 0.16% 2007 年 1 月 1 日 -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64.34% 2.06% 95.25% 1.61% 69.09% 0.45% 2008 年 1 月 1 日 -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3.68% 2.00% -49.38% 2.11% 5.70% -0.11% 2009 年 1 月 1 日 - 2009 年 12 月 31 日 65.43% 1.60% 60.24% 1.41% 5.19% 0.19% 2010 年 1 月 1 日 -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88% 1.31% -5.90% 1.10% 10.78% 0.21% 2011 年 1 月 1 日 —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3.74% 1.18% -18.83% 0.92% -4.91% 0.26% 2012 年 1 月 1 日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3.65% 0.96% 4.87% 0.90% 8.78% 0.06% 2013 年 1 月 1 日 —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73% 1.09% -3.92% 0.96% 7.65% 0.13% 2014 年 1 月 1 日 — 2014 年 9 月 30 日 5.81% 0.89% 6.50% 0.62% -0.69% 0.27% 2006 年 6 月 14 日 - 2014 年 9 月 30 日 268.82% 1.46% 79.94% 1.29% 188.88% 0.17% 70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其构成 主要 有: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基 金份额 所支 付的 款项 ; 2、运 用基 金财 产所 获得 收 益(亏 损) ; 3、以 前年 度实 现的 尚未 分 配的收 益或 尚未 弥补 的亏 损。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 “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 户、 以 “ 富兰 克林 国海 弹性 市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并报 中 国人民 银行 备案 。 开立 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71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1 、基 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4、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5、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及 其 他费 用 。 6、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7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股票 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股 票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开 发行的 且在发 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73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2)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次 发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6)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 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 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74 (1)基金 持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 权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3)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 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果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 -(3 )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75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6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


① 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 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77 ④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 额等)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 (3)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封 闭式基金 为每周 五)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方法 的第(3 )项、债 券估值方 法的第 (7)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4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78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注:根据 中国证监 会《关 于进一步 规范证券 投资基 金估值业 务的指导 意见》 (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 等相 关规 定和 要求 ,以及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 起 , 对旗下 基金 已持 有的 长期 停牌股 票 , 采 用 《 中国 证 券业协 会基 金估 值小组 关于 停牌 股票 估值 的参考 方法 》中 的 “ 指数 收 益法 ” 进行 估值 。 79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本基金 的收 益包 括 : 基 金 投资所 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息 、 票据 投资 收益 、 买卖证 券价 差、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基金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多 为 4 次 , 年 度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年度 已实现 收益 的 75% ;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4、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6、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至 少分 配一 次 , 但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 可以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7、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8、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收益 方案 中应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80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应 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 收 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现金红 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将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按除息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 ,依照 “ 业务管 理规则 ” 执 行。 81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费用 列 示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在有 关规定允 许的前 提下,本 基金可以 从基金 财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 销售服 务 费的具 体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有关 公告中 载明 ; (8)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基 金资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 金 终止清 算时 所发 生费 用, 按实际 支出 额从 基金 财产 总值中 扣除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 算,逐 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 5‰ 的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 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 算,逐 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82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 上 述 “1 、 与基 金运 作 有关费 用列 示 ”中(3 ) - (8 )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募集 期间的信 息披露 费、会计 师费、律 师费及 其他费用 ,不得从 基金财 产中列支 。 其他具 体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执行 。 4、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或 基金 托管 费率。 调 高 基金管 理费 率或 基金 托管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或 基金 托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基金申 购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式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相应 部 分。 2、赎 回费 用 基金赎 回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式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相应 部 分。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类 纳税主 体,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 8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本基金 管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 师,应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应 在 2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8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 定报 刊 ” )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 媒 介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一)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同 时将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1、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85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 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基金合 同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 文 件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五)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86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方式 。 七)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87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所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并 予以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 基金 管理 人 、 本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十)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二)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88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布 后,应 当分别置 备 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 所,供 公众查阅 、 复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89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 资的 股票型 基金 , 属于 风险 适 度偏高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 种。 本基 金 力争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谋 求实 现基 金资 产长 期稳定 增长 ,实 现较 高的 超额收 益。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引 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观 经济 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 技 术、 竞争 、 管理 、 财 务 等 都会导 致 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5) 购买 力风 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 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 从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2、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3、债券收 益率曲线 变动风 险。债券 收益率曲 线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益率 曲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4、再投资 风险。再 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 对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资 收益的 影90 响, 这与 利率 上 升 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 即前 面所 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 互 为消 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 率 5、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6、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取 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管 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7、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等引致 的风险,例如,越 权违规 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 或者导 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 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 能来自 基金管理 公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8、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9、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本基金 未经任何 一级政 府、机构 及部门担 保。投 资者自愿 投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 管理人直 接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中 国农业银 行、国 海证券 股91 份有限 公司 、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等代 销机 构代理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 代销 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没 有 经代销 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 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9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下 列涉 及到 基金 合同 内 容变更 的事 项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8)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2、除非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另有规 定,对基 金合同 的变更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 案 。 3、依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 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出具 无异议 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4、除依本 基金合同 和依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对基金合 同的变更 须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和须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以 外的 情形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可对 基 金合同 进行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小组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93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以基 金的 名义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9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购买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自取 得依 据基 金合 同募 集的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基 金合 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 的合法 权益 。 3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等涉 及的 款项 及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 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基金管 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95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 财 产 ;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 认购 费、申 购费和 基金赎 回费 、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金 代销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 处理 。 如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反 本基金 合同 、 基金 代销 协 议及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9)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0)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理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 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6)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96 (3)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4)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 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收益 ;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 97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3)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全 部 募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计 在募 集期 内产 生的 利息在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天 内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 以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 金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开设 银行 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负 责基 金 的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 (7)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资产托 管部 ,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98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核 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 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利益99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1)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一)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9)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5)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100 3 、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如 在上 述第 4 条情 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 自行召 集 ,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媒 体上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开 会 方101 式召开 。 1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委派 代表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出具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 规 定;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利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在权 利登 记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会议 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利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出具 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法 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102 (1) 关联 性。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议 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将 提案 提交 大会审 议 ; 对 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 不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 出决定 。如将 提案进 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实 现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出 席或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 持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103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为 有效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 止 基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 中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资 者,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书 面表 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 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七)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未能 出席 或主 持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可 以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2、通 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10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一)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以 基金 的名 义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105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三)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基 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 获得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登载 在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并对 外公开 散发 或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有 关场 所查 阅, 但 应以基 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10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 西 乡塘区 总部 路 1 号 中国 - 东盟科 技企 业孵 化基 地一 期 C-6 栋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显玲 成立时 间: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145 号 组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2 亿元 营业期 限:50 年 二)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金: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 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2、 对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3、 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为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 的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107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 单; 4、 为控制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信 用风 险,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督, 监督内容 包括但 不限于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 制和交易 方式(如 见券付 款、见款 付券 ) 的控制 ; 5、 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 的,基 金管理人应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6、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基 金托管 人在 上 述 一) 、 二) 项 的监 督与核 查中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本托 管 协议的 约定 , 应当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 期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 时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 托管协 议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五 )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一 )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职 责 情况 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108 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金 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 人擅 自 挪用 基金 财 产、 未 对基 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 纠正 ,基 金 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三)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本协议对 基金业务 执行监 督、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因 基金 投资 、 基金 申 (认 ) 购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 收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的 ,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二)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 集 期内 销 售机 构将 认 购资 金 划入 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有 托 管资 格 的商 业银 行 开设 的 国海 富 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认 购专 户。 基金 募集 期 满,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 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109 基 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后 方为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到 的全 部 资金 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基金财 产接 收报 告。 三)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 设基 金 托管 专 户, 保 管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 。该 账 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 金 托管 专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除 满足 开展 基金 业务 需 要以 外的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基金托 管 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以 及中 国人 民银 行的 有 关 规定 。 四)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的账 户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 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五)基 金证 券交 收账 户和 资金交 收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式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在 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 从 事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的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 设、 使用 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 的规 定;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和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10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申请 基 金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开 设同 业拆 借 市 场交 易账 户,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设 债 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并 由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备 。 2、 同业 拆借市 场交 易账 户 和债券 托管 账户 根据 中国 人民银 行 、 中 国外 汇交 易 中心和 中 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有 关规 定,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补 充 协议 ,进 行 使 用和 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 为 基金 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 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副 本。 七)基 金实 物证 券、 银行 存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 的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 资的 实物 证 券、 银 行定 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 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人 存 放于 托 管银 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 据 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保 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属 于 基金 托 管人 实际 有 效控 制 下的 有 价凭 证在 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期间 的毁 损 、灭 失 ,由 此 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对托 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 的证 券不 承担责 任。 八)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由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 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 的签 署 ,除 本 协议 另有 规 定外 ,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签署 。 签署 时 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 上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 件。 如上 述合 同只 有一 份 正本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取 得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 正本 送达 基 金 托管 人处 保管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十 个 工作 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合 同正 本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 保 存 期限不 少于 十五 年或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其他 期限 。 111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一)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 估值 原则 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会计业 务指 引 》 及 其他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 用 于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以加密 传真方式 发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后 , 当日签 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公 布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估 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 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 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 行协 商和 纠正。 二)估 值差 错的 处理 因 基 金估 值 错误 给投 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已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确认 后 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 的投 资 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 向投 资者 或 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按 照 差错 发生 的具 体情 况,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由 于 一方 当 事人 提供 的 信息 错 误, 另 一方 当事 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 合理 的措 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 错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以 及由 此 造成 以后 交 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 基 金的 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 息的 当事 人一方 负责 赔偿 。 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于 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金112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财产 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针 对 净值 差 错处 理, 如 果法 律 法规 或 证监 会有 新 的规 定 ,则 按 新的 规定 执 行; 如 果行 业 有 通行 做法 ,在 不违 背法 律 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 的前 提下 ,相 关各 方当 事 人应 本着 平等互 利的 原则 重新 协商 确定处 理原 则。 当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与 基金 托管 人 的计 算 结果 不 一致 时, 相 关各 方 应本 着 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 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果 为 准 对外 公布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 起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但 有权 向相 关责 任方 追偿。 三)基 金会 计核 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在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 照相 关 各方 约定 的 同一 记 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对 相关 各 方各 自的 账 册定 期 进行 核 对, 互相 监 督, 以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为 准。 经 对 账发 现 相关 各方 的 账目 存 在不 符 的,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及 时查 明 原因 并 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3、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 金 财务 报 表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每月 分 别独 立 编制 。 月度 报表 的 编制 , 应于 每月终 了 后 5 日 内完 成。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一 次。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上 半年终 了 后 60 日 内完 成 半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并 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月 度报 表 完成 当 日, 对 报表 加盖 公 章后 , 以加 密 传真 方式 将 有关 报 表提113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5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10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 年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45 日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相关 各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共同 查明 原 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 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 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 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公 章,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基 金 托管 人 在对 财务 会 计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或 年 度报 告 复核 完 毕后 ,需 盖 章确 认 或出 具相应 的 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 由 基 金管理 人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由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负 责 编制 和 保管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记 载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及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下列 情形下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 限不少 于十 五年 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其他期 限 。 因 基金 托管 人 未能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而 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相 关主 体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法 承担相 应责 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 关 各方 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 议而 产 生的 或与 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 切争 议, 除 经友 好 协商 可 以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上 海 分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 担或 按仲114 裁裁决 确定 。 争 议 处理 期 间, 相关 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 守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一)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 协 议相 关 各方 当事 人 经协 商 一致 , 可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并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二)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或其 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11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 的服 务项目 如下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 册登记 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同 时兼 任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 在 公 司内部 设立 了专 门的 运营 部门负 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业 务 , 配 备先 进 、 高 效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 系统 , 准 确、 及 时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基金 账户 业务 、 汇总 和 储存并 管理 基金 的所 有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 信息, 确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工作 的准确 和顺 利进 行。


(二) 资料 寄送 1、每 次申 购交 易结 束后 , 投资者 可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过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打 印交易 确认 单; 2、 每 次认 购交 易结 束后 , 投资者 可在T+2 个工 作日 后通过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 询交易 情 况,最 终确 认份 额以 基金 成立后 的确 认份 额为 准。 3、本公司 默认的对 账单方 式为月度 电子邮件 形式对 账单,基 金投资人 也可选 择按季 度 或年度发 送。我司 将在每 期结束后 的 5 个 工作日 内 向投资者 发送基金 账户对 账单或其 他重 要资料 。 本公 司提 示, 凡 无法接 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投资 者 , 须 在开 户成 功 后与本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4007004518 (免 长途 费) 、95105680 (免 长途费 ) 和 021-38789555 ) ,我 们 在核对 投资 者联 系方 式完 整无误 后 , 可 为基 金投 资 者保留 纸质 对账 单的 寄送 方式 。 纸 质对 账 单的寄 送将 按基 金持 有人 的不同 频率 选择 (季 度、 年度) ,为 每期 内有 交易 的投资者 寄送 。 (三)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 注册登 记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通过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定 期定 额投资 的服 务, 即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 通过固 定的 渠道 , 采用 定期 定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期定 额投 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额 限制 , 具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 详见相 关公 告。 116 (五) 资讯 服务 1、 手 机短 信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司 网站 和客 户服 务热 线人工 应答 预留 手机 号码 , 按需要 定 制短信 内容 并选 择发 送频 率,我 们将 根据 定制 要求 提供相 应服 务。 2、电 子邮 件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注册 , 登 录定制 所需 要的 各类 公开 信息 。 如 果 留下个 人邮 箱, 将会 收到 定制的 信息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1、客 户服 务电 话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 的自助 语音 服务 和查 询服 务,客 户 可通过 电话 收听 最新 公告 信息 、 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 助查询 基金 账户 余额 信息 、 交 易确 认情 况 等。同 时, 呼叫 中心 在工 作时间 提供 人工 应答 服务 。 2、网 上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上客 户服 务中 心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查询 服务 、 资 讯服 务以 及相 互交 流 的平台 。 注 册登录 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以 查询 个人 账户 资料 , 包 括基 金持 有情 况、 基 金交易 明细 、 基 金分红 实施 情况 等 ; 此 外 , 还 可以 修改 个人 账户 资 料, 查询 热点 问题 及其 解 答, 查阅 投资 刊 物,或 提交 投诉 和建 议等 等。 公司网 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FTSFUND.COM (七) 客户 投诉 处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网 上投 诉栏目 、 呼叫 中心 自动 语 音留言 、 呼 叫中心 人工 坐席 、 书信 、 电子邮 件 、 传 真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 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进行 投诉 。 (八) 服务 渠道 1、咨 询电 话:4007004518 (免长 途费 ) 、95105680 ( 免长途 费) 和 021-3878 9555 2、网 站及 在线 客服 :WWW.FTSFUND.COM 3、传 真:021-6887 0708/021-6888 3069 4、电 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 他, 如邮 寄等 。 117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 事项 1. 2014 年 6 月 30 日, 国海 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华 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 交易 渠道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 2014 年 7 月 1 日, 国海 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继 续参 加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3. 2014 年 7 月 18 日 ,富 兰 克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二季 度报 告; 4. 2014 年 7 月 28 日, 富兰 克 林国海 弹性 市值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摘要更 新(2014 年 2 号) ; 5. 2014 年 8 月 29 日 ,富 兰 克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半年 度报 告及摘 要; 6. 2014 年 10 月 13 日 , 国 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国 海富 兰克 林淘 宝官方 旗舰 店” 相关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7. 2014 年 10 月 27 日, 富兰 克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三 季 度报 告; 8. 2014 年 11 月 6 日 ,国 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 9. 2014 年 11 月 11 日 ,国 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通过 华宝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通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10. 2014 年 11 月 17 日 ,国 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上海 天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非 现场方 式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11. 2014 年 11 月 25 日 ,国 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杭州 数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2. 2014 年 12 月 4 日, 国海 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 加苏 州银 行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1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 查阅 。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19 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富 兰克林 国海 弹性 市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富 兰克 林国 海弹 性 市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富 兰克 林国 海弹 性 市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法 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国 海富 兰克 林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管 理规 则》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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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