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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中证大农业(001027)

前海中证大农业: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基 金管理 人:前海 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 北京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二 零一五年 一月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 投资基 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制 订 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3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基金 ,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4 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 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5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 关市场 规 则,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按照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 密,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以 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60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 金 份额10% 以上 (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 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 议召开前30 日,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 权提供便利。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 同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如果 参加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 持有 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50% , 则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月 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 , 方 可 召 开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1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含50% ) 选举产 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 为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由 召 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以特 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2 个 工 作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3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或补充,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两 种:现 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4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20%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5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3 、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 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16%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 数许可 使用 基点 费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币4 万元, 计费 期 间不足 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 计算。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季 度末, 按季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指 数使 用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10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中 证 指 数 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费率和计算方法的, 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 的 约 定 要 求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许 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6 付给指数许可方。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4 -10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 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中期 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 , 其中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除股票外的其 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10% ,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7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 -95% , 其中投资于 中 证大农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2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8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一只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五;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 本基金投资单只 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10% , 并且 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回购)等;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 证券资产情况等;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22)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23)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投资 证券 衍生品 种的 ,应当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9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6 个 月 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0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 上市实 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 上市未 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1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 货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2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 接 经济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 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 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 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3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6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4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 至 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 终止事由 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5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的 地点 为北京 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6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