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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睿元(000970)

东方红睿元: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2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4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5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5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6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9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2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估值和 会计 核算 ............................................................................. 25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27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28 十一、 基金 费用 ........................................................................................................................ 30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1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2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3 十五、 禁止 行为 ........................................................................................................................ 34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5 十七、 违约 责任 ........................................................................................................................ 36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37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8 二十、 其他 事项 ........................................................................................................................ 39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0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鉴于上 海东 方 证券 资 产管理 有 限 公司 系 一家 依 照中国 法 律 合法 成 立并 有 效存续 的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按 照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具 备担 任 基金 管理 人 的资 格 和能 力 ,拟 募集 发 行 东方红 睿 元三年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鉴于招 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系 一 家依 照 中国 法 律合法 成 立 并有 效 存续 的 银行, 按 照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上 海东 方 证券 资 产管理 有 限 公司 拟 担任 东 方红 睿 元 三 年定 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管 理 人, 招 商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拟 担 任 东方红 睿元 三 年 定期 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东方 红 睿元 三 年定期 开 放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特制 订本 托管 协议 ; 除 非 另 有约 定 ,《 东 方红 睿 元 三 年定 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中 定义 的术 语 在用 于本托 管 协议 时 应具 有相 同的含 义 ;若 有抵 触应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并 依其条款 解 释。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黄 浦区 中山 南路318 号 3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中山南 路318 号 2 号楼 31 层 邮政编 码:200010 法定代 表人 : 王 国斌 成立时 间: 2010 年7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 监许 可 字[2010]518 号 开展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管理 业务 批准 文号 :证 监许可[2013]113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3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证券 资产 管理 业务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和 长期贷 款 ; 办理 结 算; 办 理票据 贴 现 ;发 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 兑付 、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 用证 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项 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 箱服 务 。外 汇 存款 ;外 汇 贷款 ; 外汇 汇 款 ;外 币 兑换 ; 国际 结算 ; 结汇 、 售汇 ; 同业 外汇 拆 借; 外 汇票 据 的承 兑和 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 担 保; 发 行和 代理 发 行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 券; 买 卖和 代 理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券 ; 自营 和 代客 外汇 买 卖;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离 岸 金融 业务 。 经中 国 人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2.198 亿元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 协 议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以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等 有关 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 立 本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 在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投 资 运 作、 净 值 计算 、 收益 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 相 互监 督 等相 关事 宜 中的 权 利义 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本 着 平 等自 愿 、诚 实 信用、 充 分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合 法 权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 板 、 创业 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发行 的股 票 ) 、债 券 (含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 中 期票 据、 债 券 回购 、 货币 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股 指 期货 、 国债 期 货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待 基 金 参与 证 券投 资 基金、 融 资 融券 和 转融 通 业务 等 的 相 关规 定 颁布 后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 有投 资策略 和风 险收 益特 征并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参 与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 资 融券 业 务以 及 通过 证券 金 融公 司 办理 转 融通 业务 , 以提 高 投资 效 率及 进行 风 险管 理 。届 时 基 金参 与 证券 投 资基 金、 融 资融 券 、转 融 通等 业务 的 风险 控 制原 则 、具 体参 与 比例 限 制、 费 用 收支 、 信息 披 露、 估值 方 法及 其 他相 关 事项 按照 中 国证 监 会的 规 定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求 执行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 法律、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 具 。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发送 的 不符合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投 资行为 ,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 拒绝执 行 , 并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对 于已 经 执行 的 投资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该 投资 行 为不 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督 。 基金 合 同明 确约 定 基金 投 资风 格 或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事 先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供 投 资品 种 池, 以便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实 际投 资 是否 符 合基 金 合同 关于 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为 :开 放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股票资 产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的 0% — 95% , 封 闭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股 票资 产投 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 —100% ; 权证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 的0%-3%; 开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金 不受 上述5%的 限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如 果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变 更 投资 品 种的 投 资比例 限 制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 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中 股 票 资产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100% , 在开 放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资 产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 (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3 )本 基金 开放 期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在 封闭 期内 ,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1 )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2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16 ) 开放 期 内的 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 国债 期 货 和股 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和 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封 闭期 内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 国 债期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货和股 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和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17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持 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本 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 卖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市 值 的30%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要求 的内 容 、 格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报 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情 况、 交易 目的及 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18 ) 本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 资 比例 的 有关 约 定; 本基 金 所持 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 国 债期 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 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19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债 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20 )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封 闭期 的剩 余期 限; (21 ) 流通 受 限证 券 投资遵 照 《 关于 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 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有 关 问题 的通知 》 ( 证监 基金 字[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 关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或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 因 导致 投 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及监 管 政策等 对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投资禁 止 行 为和 投 资 组 合 比例限 制 进 行变 更的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基 金 法 》及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基 金 不受 上 述限 制 。 ( 三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本 托 管协议 第 十 五条 第 九 款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进 行 监督 。 基金 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 督 方式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 四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 选择 存 款 银行 进 行监 督 。基 金投 资 银行 定 期存 款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符 合条 件 的所 有 存款 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人 应 据以 对 基金 投 资银 行存 款 的交 易 对手 是 否符 合有 关 规定 进 行监 督 。 对 于不 符 合规 定 的银 行存款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1. 本 基 金的 存 款银 行 应是具 有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资格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代 销业务 资 格 或合 格境外 基金 投资 人托 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 2. 单只 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托 管 资 格的同 一银 行存 款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基 金公 司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 的规定 。 3.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建 立健 全银 行定 期存 款 的业务 流程 、 岗 位 职责 、 风险 控 制措 施和 监 察稽 核 制度 , 切实 防范 有 关风 险 。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 对本 基 金银 行 定 期存 款 业务 的 监督 与核 查 ,审 查 、复 核 相关 协议 、 账户 资 料、 投 资指 令、 存 款证 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信用风 险 。信 用风 险主 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能 力 等涉 及 到存 款银 行 选择 方 面的 风 险。 因选 择 存款 银 行不 当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 并承 担因 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 流 动性风 险主 要 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要求 全部 提 前支 取 、部 分 提前 支取 或 到期 支 取而 存 款银 行未 能 及时 兑 付的 风 险 、基 金 投资 银 行存 款不 能 满足 基 金正 常 结算 业务 的 风险 、 因全 部 提前 支取 或 部分 提 前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的个 人行为 导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 存款时 , 应就 相关 事宜 在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披 露, 进行 风 险揭示 。 (5)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五)基金 投 资银 行 存款协 议 的 签订 、 账户 开 设与管 理 、 投资 指 令与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和文件 保管 1.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 符合 资格 的存 款银 行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存款 银 行总行 或其 授权 分行 签订 《基 金存 款 业 务 总体 合作 协 议》 (以 下简 称 《总 体合 作 协议 》 ) ,确 定 《存 款协 议 书》 的格式 范 本。 《 总体 合作协 议》 和《 存款 协议 书》的 格式 范本 由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商 定。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式 、 邮 寄 地址 、 联系 人 和联 系电 话 ,以 及 存款 证 实书 或其 他 有效 凭 证在 邮 寄过 程中 遗 失后 , 存款 余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3)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 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以 下 简称存 款分 支机 构 )寄 送 存款证 实书 或 其 他有 效 存款 凭 证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 存款 协议 书 》中 规 定基 金 托管 人可 向 存款 分 支机 构的上 级行 发出 存款 余额 询证函 ,存 款分 支机 构及 其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 规定 ,基 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划 转 到 指定 的 基金 托 管帐 户, 并 在《 存 款协 议 书》 写明 帐 户名 称 和帐 号 ,未 划入 指 定帐 户 的,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存 款证 实书 》的 内容 进行复 核 ,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2. 银行 存款 帐户 的开 设与 管理 (1)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 合作协 议》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存款 银行 总行 或授 权分 行指定 的分 支机 构开 立银 行帐户 。 (2) 银行 存款 的预 留印 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3. 存款 投资 指令 的发 送与 执行 (1)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投 资 指令应 采用 加 密 传真 方式 或双方 约定 的其 他方 式。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按照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及托 管 协议的 规 定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存 款 投 资指 令。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依约 定程序 发出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发送 投 资指令 时 , 应为 基 金托 管 人执行 投 资 指令 留 出执 行 指令所 必 需 的时 间 。 投资 指 令传 输 不及 时、 未 能留 出 足够 的 划款 时间 , 导致 资 金未 能 及时 到帐 所 造成 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投资 指令 的确 认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指定 专 人接 收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预先 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其 名单,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商 定 指令 发 送和 接收 方 式。 投 资指 令 到达 基金 托 管人 后 ,基 金 托管 人应 指 定专 人 立即 审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3) 投资 指令 的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 因 基 金托 管 人过 错 致使资 金 未 能及 时 到帐 或 者投资 指 令 执行 差 错所 造 成的损 失 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投 资指 令执 行完毕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若 基 金 托管 人 未能 执 行或仅 可 部 分执 行 投资 指 令(无 论 因 基金 托 管人 原 因还是 基 金 管理 人原因 )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4.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 对及 到期兑 付 (1) 资金 划拨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划拨 指 令,经 基 金 托管 人 审核 无 误后应 在 规 定期 限 内执 行 。存款 资 金 只能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存放于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者 其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2)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领取





存 款银 行 分支 机 构 应为 基 金 开 具存 款 证 实书 或其 他 有 效 存款 凭 证 名称 ,该 存 款 证实 书 为 基金 托 管人 存 款确 认或 到 期提 款 的有 效 凭证 。资 金 到账 当 日, 由 存款 银行 分 支机 构 指定 的 会 计主 管 传真 一 份存 款证 实 书复 印 件并 与 基金 托管 人 电话 确 认收 妥 后, 用特 快 专递 将 存款 证 实 书原 件 寄送 基 金托 管人 指 定联 系 人 ; 若 开户 行代 为 保管 存 单的 , 由存 款行 分 支 机 构 指定 会计主 管传 真一 份存 款证 实书复 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话 确认 收妥 。 ” (3)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的遗 失补 办 存 款 证 实书 在 邮寄 过 程中遗 失 的 ,由 基 金托 管 人向存 款 银 行提 出 补办 申 请,基 金 管 理人 应 督 促存 款 银行 尽 快补 办存 款 证实 书 或基 金 托管 人兑 付 时可 作 为兑 付 依据 的存 款 证明 文 件, 并 以特 快专 递方 式递 送的 方式 特 快专 递给 托管 人。 (4)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定 期 存 款行 负 责于 每 个月的 最 后 一个 工 作日 提 供加盖 存 款 行公 章 的本 基 金存放 在 该 机构 的 存 款余 额 证明 寄 送至 基金 托 管人 指 定 联 系 人, 并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对 “存款 证实 书” 的询 证, 并在询 证函 上加 盖存 款行 公章寄 送至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系 人。 (5) 到期 兑付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前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通过 特 快专 递 将存款 证 实 书原 件 或其 他 存款证 明 原 件寄 给 存 款银 行 分支 机 构指 定的 会 计主 管 。存 款 行未 收到 存 款证 实 书原 件 的, 应与 基 金托 管 人电 话询问 。 存款 到期 前基 金 管理人 与存 款行 确认 存款 证实书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 宜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存款 到 期日未 收 到 存款 本 息或 存 款本息 金 额 不符 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与存 款 行 接洽 存 款到 账 时间 及利 息 补付 事 宜。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接 洽 结 果 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存 款 证 实书 在 邮寄 过 程中遗 失 的 ,存 款 行应 立 即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在 原 存款 证 实 书复 印 件上 加 盖公 章并 出 具相 关 证明 文 件后 ,与 存 款行 指 定会 计 主管 电话 确 认后 , 存款 行分支 机构 应在 到期 日将 存款本 息划 至指 定基 金账 户。 如 果 存 款到 期 日为 法 定节假 日 , 存款 行 顺延 至 到期后 第 一 个工 作 日支 付 ,存款 行 需 按当 期利率 和实 际延 期天 数支 付延期 利息 。 5. 提前 支取 如 果 在 存款 期 限内 , 由于基 金 规 模发 生 缩减 的 原因或 者 出 于流 动 性管 理 的需要 , 经 与定 期 存 款行 友 好协 商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提前 支 取 全 部资 金 ,但 应 继续 按 原有 利率 计 提利 息 ,因 提前支 取导 致的 利息 损失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6. 银行 存款 相关 文件 的保 管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1) 基金 资金 存入 存款 银 行当日 , 存款 行分 支机 构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 同 时 传真 复 印件 给 托管 行和 基 金管 理 人, 并 寄送 原件 给 托管 人 代为 保 管; 若存 款 行代 为 保管 存单原 件, 存款 行传 真复 印件给 托管 行和 基金 管理 人 (2)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 效存款 凭证 原件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 在 选择 存 款银 行 时有 违反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或 拒绝 结 算 , 若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 六 ) 本基 金 投资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券 的 应符 合 证监会 《 关 于证 券 投资 基 金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1.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 金首次 投 资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前 ,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经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批 准 的有 关 基金 投资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的 投资 决 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 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信用 风险 处置 预案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 基 金 管理 人 对本 基 金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的流动 性 风 险负 责 ,确 保 对相关 风 险 采取 积 极 有效 的 措施 , 在合 理的 时 间内 有 效解 决 基金 运作 的 流动 性 问题 。 如因 基金 巨 额赎 回 或市 场 发 生剧 烈 变动 等 原因 而导 致 基金 现 金周 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提 供足 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3.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制 定 的风 险 控制制 度 对 基金 管 理人 投 资中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的额 度 和比 例 进行 监督 。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对 相应 风 险控 制 制度 进 行修 改的 , 应及 时 修订 后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4.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投资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是 否符合 比 例 限制 进 行事 后 监督, 如 发 现异 常 情 况,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 和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查 。 基金 管 理人 接到 通 知后 应 及时 核 对并 向基 金 托管 人 说明 原 因和 解决 措 施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对 所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 违规 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 因 市 场变 化 ,基 金 管理人 投 资 的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超 过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托 管 人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 要求 。 ( 七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 与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投资 运作 之 前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符 合 法律 法 规及 行 业 标准 的 、经 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 适用 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并约 定 各交 易 对手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所 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 方式 。 基 金 管理 人 有责 任 确保 及时 将 更新 后 的交 易 对手 名单 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 ,否 则 由此 造 成的 损失 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 金 管理 人 应严 格 按照 交易 对 手名 单 的范 围 在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选 择交 易 对手 。 基金 托 管人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 按事 前提 供 的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进 行交 易 。在 基 金存 续 期间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调 整 交易 对手 名 单, 但 应将 调 整 结果 至 少提 前 一个 工作 日 书面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新 名单 确 定前 已 与本 次剔 除 的交 易 对手 所 进 行但 尚 未结 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 协议 进 行结 算。 如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市 场需 要 临时 调 整银 行 间 债券 交 易对 手 名单 及结 算 方 式 的 ,应 向 基金 托管 人 说明 理 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 手发 生 交易 前 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负 责 解 决因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若 未履 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 间内 仍 未承 担 违约 责任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 然后 再 向相 关 交易 对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 行 监督 。 如基 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进 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八 )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应 遵 守《 关 于规范 基 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证券 行 为 的紧 急 通 知 》 、 《 关于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等流 通受限 证 券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等 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1. 本 协 议所 称 的流 通 受限证 券 , 包括 由 《上 市 公司证 券 发 行管 理 办法 》 规范的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公 开发 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部 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确 一 定期 限 锁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 券, 不 包括 由 于 发布 重 大消 息 或其 他原 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 证券 、已 发 行未 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 金 可以 投 资经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 非 公开 发 行 证券 , 且 限于 由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或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负责 登记 和 存管 的 ,并 可 在证 券交 易 所或 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 金 参 与非 公 开发 行 证券的 认 购 ,不 得 预付 任 何形式 的 保 证金 ,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 金 不 得投 资 有锁 定 期但锁 定 期 不明 确 的证 券 ,且锁 定 期 不得 超 过本 基 金的剩 余 期 限 ,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批 准的 有 关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的投 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基 金 管理 人 还应 提供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批 准的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 预案 。上 述 资料 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受 限 证 券的 流 动性 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 相 关风 险 采取积 极 有 效的 措 施 ,在 合 理的 时 间内 有效 解 决基 金 运作 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 因 基金 巨 额赎 回或 市 场发 生 剧烈 变 动 等原 因 而导 致 基金 现金 周 转困 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提 供足 额 现金 确保 基 金的 支 付结 算 , 并承 担 所有 损 失。 对本 基 金因 投 资受 限 证券 导致 的 流动 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任何 责任。 3. 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供 符 合法 律 法规要 求 的 有关 书面信 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 拟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 、发 行证 券 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 定 期, 基 金拟 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应 划付 的 认购 款 、资 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 的真 实、 完 整, 并 应至 少 于拟 执行 投 资指 令 前两 个 工作 日将 上 述信 息 书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未 及 时提供 有 关 证券 的 具体 的 必要的 信 息 ,致 使 托管 人 无法审 核 认 购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 议》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的 行为 。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 、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有 关 规 定, 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并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采 取合 理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 资 人的 利 益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违 法、 违规以 及 违反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 协议 》 的投 资 指 令不 予 执行 , 并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 不 予纠 正 或已 代表 基 金签 署 合同 不得不 执行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九)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对投 资 中 期票 据 业务 进 行研究 , 认 真评 估 中期 票 据投资 业 务 的风 险 , 本着 审 慎、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 行 中期 票 据的 投资 业 务。 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法 律 、法 规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制定 了经 公 司董事 会批 准的 《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制度 》 ) , 以 规 范对 中 期票 据 的投 资决 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 基金 管 理人 《 制度 》 的内 容与 本 协议 不 一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循以下 投 资 限制 :


(1 ) 中期 票 据属 于 固定收 益 类 证券 ,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 据 应符 合 法律 、法 规及 《 基 金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限 限制 ;


(2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 期证券 的10%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 据 是否 符 合比 例 限制进 行 事 后监 督 ,如 发 现异常 情 况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 的 监 督和 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 接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 向基 金 托管 人 说 明原 因 和 解决 措 施。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随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如 因 市场 变 化, 基 金管理 人 投 资的 中 期票 据 超过 投 资 比 例的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要 求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将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要 求。 ( 十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 十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 的 上述 事 项及投 资 指 令或 实 际投 资 运作违 反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和 本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 应及 时 以电 话提 醒 或书 面 提示 等 方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 并 回复 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收 到的 书 面通 知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以 书面 形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函 ,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 举证 ,说 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 在 上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 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二 )基 金 管理 人 有义务 配 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依 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 本 托 管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执 行 核查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对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 的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管 协 议的 要求 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三 )若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 依据 交 易程序 已 经 生效 的 指令 违 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及时 纠 正,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四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为 ,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 复 核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算 交 收、 相 关信 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 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协 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 书面 通 知 后应 在 下一 工作 日 前 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 管理 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对 基 金业 务 执行 核 查, 包括 但 不限 于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的 书 面提 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 管理 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 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 经 基 金管 理 人的 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分 、分 配 基金 的 任何 资 产。 不属 于 基金 托 管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下 的 实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期 间的 损 坏、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 任应 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 收。 基金 管 理人 未 及时 催 收 给 基金 财 产造 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 、 处分 、 分配 基 金的 任何 资 产。 不 属于 基 金托 管人 实 际有 效 控制 下 的实 物证 券 的损 坏 、灭 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 8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 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 产 , 或交 由 期货 公 司或 证券 公 司负 责 清算 交 收的 委托 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 期货 保 证金 账 户内 的 资 金、 期 货合 约 等) 及其 收 益; 由 于该 等 机构 或该 机 构会 员 单位 等 本合 同当 事 人外 第 三方 的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原 因给 委托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9.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 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 财产 的 全部 资 金 划入 基 金托 管 人 为 基金 开 立的 基 金银 行 账户 ,同 时 在规 定 时间 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 聘 请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 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1.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保 管基 金 的银行 存款 , 并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办 理 资金 收 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 印 鉴由 基 金托 管人 刻 制、 保 管和 使用 。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 其他 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在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为基 金 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 仅限 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出借 或 未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证 券 账 户卡 的 保管 由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 账户 资 产的管 理 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立结算 备 付 金账 户 , 并代 表 所托 管 的基 金完 成 与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一 级法 人清 算 工作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 协助 。结 算 备付 金 、结 算 互保 基金 、 交收 价 差资 金 等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 若 中 国证 监 会或 其 他监管 机 构 在本 托 管协 议 订立日 之 后 允许 基 金从 事 其他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务 , 涉及 相 关账 户的 开 立、 使 用的 , 若无 相关 规 定, 则 基金 托 管人 比照 上 述关 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关 规定 ,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银 行间 市场 登 记结 算 机构 开 立债 券托 管 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 进行 银 行间 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 理 人 协助 基 金托管人 按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本 合同 的约 定 协商 后 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 关规 定 使用 并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等 有价 凭 证 按约定 由基 金 托 管人 存 放于 基 金托管 人 的 保管 库, 或 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圳 分 公司 或 票据 营 业中 心的 代 保管 库 , 实物 保管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 实物 证 券等 有 价凭 证 的 购买 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 办理 。 基金 托 管人 对 由 上 述存 放 机构 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 有 价凭 证 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署 的 、 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应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重 大 合同 签 署 后及 时 将重 大 合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 本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因 基 金管 理 人发 送 的合 同传 真 件与 事 后送 达 的合 同原 件 不一 致 所造 成 的后 果,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 管理 人应 指定 专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 书面授 权文 件须 加盖 基金 管理人 公章 , 内 容 包括 被 授权 人 名单 、预 留 印鉴 及 被授 权 人签 章样 本 ,授 权 文件 应 注明 被授 权 人相 应 的权 限。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授 权通知 原件 当日 向基 金管 理人确 认 。 授 权通 知在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 后 于授 权通知 书上 载明 的生 效时 间 生效 。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漏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债 券出入 库指 令以 及其 他资 金划拨 指令 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 预留印 鉴并 由被 授权 人签 字。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令 的发 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传真 方式 ,或 其他 双方 同意的 指令 传送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 和合理 指 令 处理 时 间 内 发 送指 令; 被 授权 人 应严 格 按照 其授 权 权限 发 送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在 复 核后 应 在 规定 期 限内 执 行, 不得 延 误 。 对 于被 授 权人 按照 其 授权 权 限 发 出 的指 令,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否 认其 效 力。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已 经撤 销 或更 改对 交 易指 令 发送 人 员的 授权 , 并且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本 协议 确 认后 ,则 对 于此 后 该交 易 指令 发送 人 员无 权 发送 的 指令 ,或 超 权限 发 送的 指令, 基 金 托管 人 应拒 绝执 行 ,否 则 基金 管 理人 不承 担 责任 , 授权 已 更改 但未 经 基金 托 管人 确认的 情况 除外 。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 在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 得 延误。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授权印鉴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电 话确 认。 投资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投资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以基金 托管 人收 到的 投资 指令传 真件 为准 。 2. 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 理 人商 定 指令 发 送和 接收 方 式。 指 令到 达 基金 托管 人 后, 基 金托 管 人应 指定 专 人立 即 对有 关 内 容及 印 鉴和 签 名 进 行审 慎 的表 面 验证 , 如有 疑问 必 须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在没有 得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回复前 可暂 缓指 令的 执行 ,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此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 3. 指令 的时 间和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 经 表面 验证一致 后 ,应 及时 办理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 理 人在 没 有充 足 资金 的情 况 下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的 投 资指 令 、赎 回 、分 红资 金 等 的 划 拨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可拒绝 执 行,由此 对 基金 财产 所引 起的损 失 , 托管 人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或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指 令发送 人员 发送 的指 令不 能辨识 或要 素不 全导 致无 法执行 等情 形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如 需撤 销指 令, 应出具 书面 撤销 说明 或在 原指令 上注 明 “ 作 废”后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视 情况暂 缓或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 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托 管 人 不得 无 故拒 绝 或拖 延执 行 。基 金 托管 人 未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符合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 议 规定 的 有效 指 令执 行或 拖 延执 行 基金 管 理人 的前 述 有效 指 令, 致 使基 金的 利 益受 到 损害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赔偿 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 法指 令对 基金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传 真 方式 或 其他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认 可的 方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加 盖基 金 管理 人 公司 公 章 的书 面 变更 通 知, 同时 电 话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 收到 变 更通 知通 过 电话 向 基金 管 理 人确 认 。被 授 权人 变更 通 知, 经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以电 话 方式 或其 他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认 可 的方 式确 认 后, 于 授权 通 知载 明的 生 效时 间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 在此 后 三日 内 将 被授 权 人变 更 通知 的正 本 送交 基 金托 管 人。 变更 通 知书 书 面正 本 内容 与基 金 托管 人 收到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的传真 不一 致的 ,以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的传 真为 准。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 文 件内 容 相符 进 行检 查, 如 发现 问 题, 应 及时 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 , 并 暂停 指令 的 执行 , 基金 托管人 对 因 此暂 停 执 行指 令对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 择 代 理本 基 金证 券 买卖 的证 券 经营 机 构, 使 用其 交易 单 元作 为 基金 的 交易 单元 。 基金 管 理人 和 被 选中 的 证券 经 营机 构签 订 委托 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并 将被 选 中证 券 经 营机 构 提供 的 《基 金用 户 交易 单 位变 更 申 请 书》 及 时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确 保 基金 托 管人 申 请 接收 结 算数 据 。交 易单 元 保证 金 由被 选 中的 证券 经 营机 构 交付 。 基金 管理 人 应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 基 金的 半 年度 报告 和 年度 报 告中 将 所选 证券 经 营机 构 的有 关 情况 、基 金 通过 该 证券 经 营 机构 买 卖证 券 的成 交量 、 回购 成 交量 和 支付 的佣 金 等予 以 披露 , 并将 该等 情 况及 基 金交 易单元 号 、 佣金 费率 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算 与交 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结 算数 据 办理 ; 场外 资 金汇 划由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交 易 划款 指令 及 相关 结算 规则 具体 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 的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 金的 直接 损 失; 如 果因 为基 金 管理 人 未事 先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增 加交 易 单元 等事 宜 ,致 使 基金 托 管 人接 收 数据 不 完整 ,造 成 清算 差 错的 损失 责 任由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如 果因 为 基金 管 理人 未 事 先通 知 需要 单 独结 算的 交 易, 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失 的 责任 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 如果 由 于基 金 管 理人 违 反市 场 操作 规则 的 规定 进 行超 买 、超 卖等 原 因造 成 基金 投 资清 算困 难 和风 险 的,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后 应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解决 , 由此 给 本 基金 和 其 他产 品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 确保 在 T+1 日 上午12 点之前 有足 够的 资金 头寸 用于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分 公司 的资 金结 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 金 交 收账 户(除 登 记公 司收保 或 冻结 资 金外) 上有 充足的 资 金。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不 足 时, 基金 托 管 人有 权 拒绝 基 金管 理人 发 送的 划 款指 令 。基 金管 理 人在 发 送划 款 指令 时应 充 分考 虑 基金 托 管 人的 划 款处 理 时间 。在 基 金资 金 头寸 充 足的 情况 下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符 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2. 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每日 与托 管人 进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 周最 后一 个 交 易日 结束 后核对 证券 账户 中的 种类 和数量 。 (三)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的 确认 、 清算 由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负 责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送给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对 传 递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 放式 基金 的 数据 真 实性 负 责。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 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通 过与 基金管理 人 建立 的系 统发 送有关 数据 ,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 有 关数 据 , 如 因各 种 原因 , 该系 统 无法 正常 发 送, 双 方可 协 商解 决处 理 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的数据 ,双 方 各 自按 有关 规定保 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6. 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 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该 账户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管理 。 7. 对于基金申购、转换 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应 收款 没 有到 达基 金 资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 造成 基 金损 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8. 赎回 、转 换 和 分红 资金 划拨规 定 拨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 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 应 按时 拨 付; 因 基金 资金 账 户没 有 足够 的 资金 ,导 致 基金 托 管人 不 能按 时拨 付 , 托 管 人不 承 担 责任 ; 如系 基 金管 理人 的 原因 造 成, 责 任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 垫 款义 务。 9. 资金 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资金 净额 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每日按 照托 管账 户应 收资 金 (包 括 T+2 日申 购资 金 及基金 转换 转入 款) 与应 付资金 (含 T+3 日赎回 资金 及扣 除归 基金 资产的 赎回 费、T+2 日基 金转换 转出 款及 扣除 归基 金资产 的转 换 费 ) 的 差 额来 确 定托 管 账户 净应 收 额或 净 应付 额 ,以 此确 定 资金 交 收额 。 当存 在托 管 账户 净 应收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收 日 15:00 时之 前从 基金 清算账 户划 往基 金托 管账 户,基 金托 管 人 在 资 金到 账 后 按 约 定方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当存 在托 管 账户 净 应付 额 时,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基 金 管 理人 的 划款 指 令将 托管 账 户净 应 付额 在 交收 日及时 划往 基 金清 算 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 在资 金划出 后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提供 企业 银行 的 查询功 能 ,便 于 基 金管 理 人进行 账务 管理 。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 基 金银 行 账户 没 有足 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 按时 拨 付,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 托管 人 不承 担责 任 ; 如 系 基金 管 理人 的原 因 造成 , 责任 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 五)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 现金 红利发 放 日 12:00 前 将资 金 划往 基金 清 算 账户 。 3. 基金 管理 人在 下达 指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 估值 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及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后 , 将基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计 核 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应按照 双 方 约定 的 同一 记 账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 原 则, 分 别独 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套 账 册, 对 相关 各 方各 自的 账 册定 期 进行 核 对 ,互 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 资产 的 安全 。 若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对 会计 处 理方 法 存在 分 歧 ,应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处 理 方法 为 准。 若 当日 核对 不 符, 暂 时无 法 查找 到错 账 的原 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 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财 务 报表后 , 进 行独 立 的复 核 。核对 不 符 时,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对于基 金合 同《 基金 合同 》约定 披露 的财 务报 表, 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及复 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 及 复核 ;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及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复 核 过程 中 ,发 现 双方 的报 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共同 查 明原 因 ,进 行调 整 ,调 整 以国 家 有关 规定 为 准。 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两 个 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不 编制 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七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 度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收 益分 配。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的 有 关 规定 进 行信 息 披露, 拟 公 开披 露 的 信息 在 公开 披露 之 前应 予 保密 。 除按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进 行 信息 披 露外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运 作 中产 生 的信 息以 及 从对 方 获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但 是,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为 遵 守和 服 从法 院 判决或 裁 定 、仲 裁 裁决 或 中国证 监 会 等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内 容 主要包 括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 同 、托 管 协议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 募集 情况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告 ) 、临 时报 告、 澄清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信 息 。基 金 年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在 信 息 披露 过 程中 应 以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为宗 旨 , 诚实 信 用 ,严 守 秘密 。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办 理与 基 金有 关的 信 息披 露 事宜 , 对于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需要 由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的 信息 披露 文 件, 在 经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 对 于 不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 管理 人) 复核 的信 息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在 公告 前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或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合 、 互相 监 督,保 证 其 履行 按 照法 定 方式和 限 时 披露 的义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的 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全国 性 报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互 联 网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根 据 法律 法 规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开 披露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出 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任何情 况; (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2. 程序 按 有 关 规定 须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的信 息 披露 文 件,由 基 金 管理 人 起草 、 并经基 金 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 3. 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 人处 ,投 资者 可以 免费 查 阅。 在支 付 工 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获得 上 述文 件 的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十一、 基金费用 基 金费 用 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计 提 和 支付 。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 证件 号 码 和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由 基金 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 少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 律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金 管 理人 和 托管 人 不得 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存 基 金财产 管 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账 册 、 报表 和 其他 相 关资料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将与本 基 金 账务 处 理、 资 金划拨 等 有 关的 合 同、 协 议传真 至 基 金托 管人 。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生变 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应 文件。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按 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原 始凭 证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 册、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 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 妥 善保 管 基金管 理 业 务资 料 , 保 证 不做出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益 造 成损 害的 行 为, 并 与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 或临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及时 办 理基 金 管理 业 务 的移 交 手续 。 基金 托管 人 应给 予 积极 配 合, 并与 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 或临 时基 金 管 理 人 核对 基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 (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 妥 善保 管 基金财 产 和 基金 托 管业 务 资料, 保 证 不做 出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益 造 成损 害 的行 为 , 并 与新 任 基金 托 管人 或 临时 基金 托 管人 及 时办 理 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 托管 业务 的 移交 手 续。 基 金管 理人 应 给予 积 极配 合 ,并 与新 任 基金 托 管人 或临时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基 金合 同的相 关约 定。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将其 固 有财 产 或者他 人 财 产混 同 于基 金 财产从 事 证 券投 资。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公 平地 对 待 其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 管人 不 公平地 对 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 五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对他 人 泄漏 基 金运作 和 管 理过 程 中任 何 尚未按 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 六 ) 基金 管 理人 在 没有充 足 资 金的 情 况下 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出 投 资指 令 和 付款 指 令 ,或 违规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 七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在行 政 上、 财 务上不 独 立 ,其 高 级管 理 人员和 其 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 八 ) 基金 托 管人 私 自动用 或 处 分基 金 财产 ,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合法 指 令、基 金 合 同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国务 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 十 )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以及 依 照 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十七、 违约责任 (一)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不履行 本协 议 或履行 本 协 议不 符 合约 定 的,应 当 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在履 行 各自 职 责的过 程 中 ,违 反 《基 金 法》或者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议 约 定, 给基 金 财产 或 者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造成 损 害的 , 应当 分别 对 各自 的 行为 依 法 承担 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 为给 基 金财 产 或者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造 成 损害 的, 应 当 根 据 各自 的过错 程度 分别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 ( 三 ) 一方 当 事人 违 约,给 另 一 方当 事 人造 成 损失的 , 应 就直 接 损失 进 行赔偿 ; 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 损 失的 , 应就 直接 损 失进 行 赔偿 , 另一 方当 事 人有 权 利及 义 务代 表基 金 向违 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 为 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 行 使或不 行使 投资 权 造 成的 损失等 ; 4. 基金托管 人 对于 不 在其能 控 制 范围 内 的基 金 财产中 证 券 、债 券 等有 价 证券等 实 物 的毁 损造成 的损 失。 5. 基金托管 人 对因 为 基金 管 理 人 投资 产 生的 存 放或存 管 在 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机构 的 基 金资 产 , 或交 由 期货 公 司或 证券 公 司负 责 清算 交 收的 基金 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 期货 保 证金 账 户内 的 资 金、 期 货合 约 等) 及其 收 益 , 由 于该 等 机构 或该 机 构会 员 单位 等 本合 同当 事 人外 第 三方 的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原 因给 基金 资 产 造成 的损失 等。 ( 四 ) 一方 当 事人 违 约,另 一 方 当事 人 在职 责 范围内 有 义 务及 时 采取 必 要的措 施 , 尽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 五 ) 违约 行 为虽 已 发生, 但 本 托管 协 议能 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 度 地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前 提 下,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继 续履 行 本协 议 。若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 六 ) 由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不 可控 制 的因素 导 致 业务 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基 金财 产 或投 资 人损 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 责任 。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 不能 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上海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上海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向中国 证 监 会申 请 发售 基 金份额 时 提 交的 托 管协 议 草案, 应 经 托管 协 议 当事 人 双方 盖 章以 及双 方 法定 代 表人 或 授权 代表 签 字, 协 议当 事 人双 方根 据 中国 证 监会 的意见 修改 并正 式签 署 托 管协议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 二 ) 托管 协 议自 基 金合同 成 立 之日 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生 效。托 管 协 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 四 ) 本协 议 一式 四 份,协 议 双 方各 持 一份,剩余由 管 理 人根 据 需要 上报 监管 机 构 ,每 份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二十、 其他事项 如 发 生 有权 司 法 机 关 依法冻 结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基金 份 额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 配 合,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 本 协 议有 明 确定 义 外,本 协 议 的用 语 定义 适 用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协 议未尽 事 宜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基金管 理人 :上 海东 方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 字)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 字) 签订地 点: 中国 上海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