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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睿元(000970)

东方红睿元: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上 海 东方 证 券资 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商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2 
 
 
目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10 第四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12 第五部 分





基 金备 案 ................................................................................................................. 14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开放期 、封 闭期 、申 购与 赎回 ......................................................... 16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 23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30 第九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38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 托管 ............................................................................................................. 4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注册 登记 ......................................................................................... 42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4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5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55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63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 67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69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70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76 第二十 部分





违约 责任 ............................................................................................................. 78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的 处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 79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效 力 ............................................................................................. 80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事 项 ......................................................................................................... 81 第二十 四部 分





合 同摘 要 ......................................................................................................... 82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3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4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上海东 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招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 合同 、 《基金 合同 》 : 指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东方 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规范 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 年2 月17 日修订通过、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04年6月29 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6 13 、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 投 资人 : 指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 投 资人 : 指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人 : 指个人 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人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的总称 20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根 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代 销机 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注册 登 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4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 指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指投 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人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7 26 、 基金 交 易账户 : 指各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28 、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募 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0 、 基 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1 、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3 、 T+n 日: 指自T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 、 封 闭期 :本基金 的第一 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应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第二 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 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应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依此类推 35 、 开 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 期结束之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即每个封闭期起始 之日的第三年年度对应日的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20个工作日 36 、 开 放日 : 指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7 、 开 放时 间 :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 业务 规则》 : 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 务规则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8 39 、 认 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 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赎 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转 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45 、 巨 额赎 回: 指在单个开 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20%时的情形 46 、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 民币元 47 、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 、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 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9 、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 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 的净资产值 50 、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1 、 基 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9 53 、 不 可抗 力: 指本合同当 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 、 基 金销 售网点 : 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5 、 货 币市 场工具 : 指现金 ;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 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0 第 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本 情况 一 、基 金名称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的类 别 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 金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 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 四、 基 金份额 的开 放期和 封闭 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 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 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应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 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 第三年年度对应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 依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 (即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三 年年度对应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五 、基 金发起 资金 来源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固有资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 等人员的资金。 发 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1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本基金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资 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七 、基 金的募 集份 额总额 与募 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 (不包括利息折算 的份额)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不包括利息) ,本基金的最高募集 份额总额为5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的最高募集金额为50亿 元人民币 (不包括利息) 。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不包括利息) , 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和 认购 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2 第 四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发售 一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时间 、发 售方式 、发 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 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 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及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 资人 。 二 、基 金份额 的认购 1、发起资金认购 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 认 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公告。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3、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3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 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的规定, 参照 行业惯 例, 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 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 《发售公 告》。 三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金额 的限 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4 第 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 万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其中发 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 及 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人 所有。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5 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开放期期满时,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无须召开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 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1)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 于200人 ,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6 第 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 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本基 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等业务。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 《基金合同》 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本基 金在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 日对赎回申请进行受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交易时间之外提出申购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销售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申购开放期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7 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有关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 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基 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8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将 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9 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 处 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20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 、5、6、7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指定媒体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 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21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刊 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 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 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 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开放期与封 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22 十一 、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注 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三、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23 第 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 许可[2013]11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63325888 联系人:钱慧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24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 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25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26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 (26)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252.19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27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28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29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 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30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 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31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每个开放 期期满 时,如 发生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则无须 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 数少于200 人,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二 、会 议召集 人及 召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32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授权方式、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在 会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及投票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 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33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三分之一以上 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召集 人通知的 书面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通讯开会 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 50%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表决截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34 止日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三 分 之 一 以 上的持有人出具意见,方视为有效。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 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 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35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 住所地址 、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人,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 票 1、现场开会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36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完成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37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 本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38 第 九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情形 ( 一)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 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程序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39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 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时更 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40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41 第十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42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一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非交易过户等。 二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办 理机 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 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四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 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 年以 上;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43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44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 ,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 资 产净值 的 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发行的 股票) 、债券 (含中小企 业私募债 ) 、中 期票据 、债券回 购、货 币市场 工具、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股指 期货 、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比例为: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0% —95%,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 —100%;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 开放期 每个交易日日终 ,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述5%的限制 ,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 待基金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 等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 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 转 融 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 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 资策略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45 本基金在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下,寻找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行 业, 积极把握由新型城镇化、 人口结构调整、 资源环境约束、 产业升级、 商业模 式创新等大趋势带来的投资机会, 挖掘重点行业中的优势个股, 自下而上精选具 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 分享转型期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一 )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确定投资组合中权益类资产和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 、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 以及估值水平、 盈利预期、 流动性、 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 确定未来市场变动 趋势。 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 对股票、 债券等大类 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结果, 运用资 产配置优化模型, 在目标收益条件下, 追求风险最小化目标, 最终确定大类资产 投资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二)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 金股票投资主要遵循 “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 利用我公司投研团 队的资源, 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并进一步挖掘出价格低估、 质 地优秀、 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 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 行投资。 1、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 (1 ) 新型城镇化 城镇化是扩大内需、 拉动 经济 增长的持久动力。 城镇化带动大量农村人口进 入城镇, 带来消费需求的大幅增加, 同时还产生庞大的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 以及住房建设等投资需求。 城镇化 既创造了供给, 也能够 创造需求。 推进城镇化将从基础设施建设和消 费市场扩大两方面消化工业化带来的产能 。 此外, 城镇化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紧密 相连,城镇化还可以推进 消费和服务行业发展,实现 经济结构转型。 我国 的城镇化率刚刚超过 50%, 仍然处于快速提升的阶段 。 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城镇化率仍然有较大上升空间。 但是受到人口、 土地、 资源、 环境等诸多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46 因素制约, 传统的以基建投资和圈地造城为主要手段的城镇化方式已经面临越来 越高的成本约束, 走到了尽头。 如何把潜在的空间变为现实, 解决的办法只有依 靠改革。 十八大以来政府推行的一系列市场化改革措施, 就是旨在通过改革财政 金融体系、 土地制度、 户籍制度、 人口政策、 要素价格、 人力资本等 多方面,优 化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从而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未来的城镇化图景一定有别于过去, 核心是人的城镇化。 它应该着眼农村和 中小城镇, 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和公共服务均等化, 进城人口的市民化, 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 实现共同富裕。 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 实现制造业和服务业升级, 投入资本的回报率逐步提升, 人力资本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比提升, 消费和服务业 占GDP 的比重提高,资源和环境更加友好。新型城镇化将带动消费和服务产业 大发展, 尽管增长速度的绝对值未必比得上过去, 但增长将更有质量和更加可持 续。 (2 ) 人口结构变化 随着出生率 的下降、 婴儿潮部分人口步入老龄以及预期寿命的延长 , 我国人 口结构将发生巨大的变化, 在未来的十五到二十年内这个趋势是无可逆转的。 随 着人口结构的调整, 将 给传统的经济模式带来挑战与考验, 同时对相关产业带来 投资机会。 比如将形成 大量对于自动化的需求以替代人工; 比如 由于老龄化人口 的增多, 使得医疗服务业、 养老产业的市场需求迅速进入到爆发周期 ; 又比如 人 口结构的剧变也会驱动着人口政策随之变化, 从而带来相关投资机会。 (3 ) 资源环境约束 中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 高速发展,以GDP单一考核的机制 ,已经让环境付出 了巨大代价。 环境治理 、 能源结构调整、 要素价格改革 将为中国的环保服务、新 能源产业和 设备商等带来新一轮 的发展机遇。 同样, 也将对传统产业的行业集中 度产生影响,从而改变企业的投资价值。 (4 )产业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 由于人口和资源环境约束, 传统型企业正在逐渐失去成本优势, 迫切需要转 型升级来提高附加值和竞争力。 这种机会既有产业层面的, 比如劳动力结构的智 力化带来的工程师红利,将直接表现为我国科技型企业的人均效率和 成本优势。 也有企业层面的, 更多依靠企业家的勤奋和创新精神, 运用智能化生产、 信息和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47 网络技术、新材料技术等先进手段来建立创新型企业,或者改造传统企业。 产业升级带来的投资价值提升是巨大的,重要的是回避了低水平恶性竞争, 提高 了企业的附加值。企业的人均产出和人均效益 将得到提升,资产由重变轻, 更多依靠创新来获得竞争优势。 另外, 人力资本高端化正在成为重要的趋势, 有 些企业在享受这种红利, 比如在互联网、 生物医药、 先进制造业等领域, 已经在 局部领域具有了全球一流的竞争力,这样的企业数量必然会越来越多。 随着互联网逐渐成为人们生 活中无所不在的基础设施, 互联网化已成为一个 趋势。 互联网化是指企业利用互联网 (包含移动互联网) 平台和技术从事的内外 部商务活动。 随着企业互联网化的发展, 对传统商业模式进行优化、 创新、 甚至 替换,带来了巨大的投资机会。 2、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 本基金会倾向于一些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 或子行业, 比如由人口老龄化驱动的医疗行业、 具有品牌优势的消费品行业、 可 以替代人工的自动化行业等。具体分析时,我们会跟踪各行业整体的收入增速、 利润增速、 毛利率变动幅度、ROIC变动情况, 依此来判断各行业的景气度, 再根 据 行业整体的估值情况, 市场的预期, 目前机 构配置的比例来综合考虑各行业在 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3、股票投资选择 针对个股, 每个报告期管理人都会根据公开信息和一些假设推理初筛一批重 点研究标的, 围绕这些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团队将展开深入的调研, 除 了上市公司外, 管理人还会调研竞争对手, 产业链的上下游, 以此来验证管理人 的推理是否正确。对于个股是否纳入到组合,管理人会重点关注3个方面:公司 素质、 公司的成长空间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速、 目前的估值。 其中公司素质是管理 人最看重的因素, 包括公司商业模式的独特性、 进入壁垒、 行业地位 、 公司管理 层的品格和能力等方面; 对于具有优秀基因的公司, 如果成长性和估值匹配的话, 管理人将其纳入投资组合;否则将会放在股票库中,保持持续跟踪。 (三 )折价和套利策略 本基金定期开放, 可运用在封闭期没有流动性需求的优势, 抓住 一些长期投 资 的机会, 在价值低估或者有折价机会的时候介入, 将价值回归转化为投资收益 。 (1 )大宗交易策略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48 管理人将利用自身在二级市场的规模及影响力的优势寻找大宗交易机会, 并 综合考虑二级市场价格、 折价情况、 大宗交易数量、 二级市场成交量、 交易对手 减持目的等多种因素, 同时根据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审慎做 出买入决定, 对于一些 好的大宗交易 机会, 可利用基金有一定封闭期的优势承诺锁定一定期限, 以获得 优先获得大宗交易的机会或 以此获得更大的折扣优惠, 并根据历史和实时交易数 据设计了自动化交易算法和交易系统, 以扑捉有利的卖出时机, 同时尽可能的减 小卖出股票时的冲击成本, 从而将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股票时的折价转化为基金 的收益。 (2 )可转换债券 管理人在进行可转债投资时, 首先以债性作为依托进行选择, 利用对股票的 判断选择可转债可以接受的转股溢价率, 积极捕捉可转债的套利机会。 当可转债 的转换溢价率为负时, 买入可转债的同时卖出标的股票 可以获得套利价差; 反之, 买入标的股票的同时卖出可转债也可以获得套利价差。 当对可转债未来的转换溢 价率有比较明确的趋势判断时, 该种套利策略同样适用。 另外, 管理人在投资时 不轻易进行条款博弈,但可以通过分析大股东转股动力来进行投资。 (3 )参与定向增发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通过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发行人的行业背景、市场地位、产销规模、 核心技术、 股东和管理层情况、 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等各方面的信息; 对定向增 发价格的合理性做出判断, 并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的情况, 在进行 全面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定, 在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力求获取较高的收 益。 (4 )定向增发破发股票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当前已经实施完定向增发,且还处于锁定期的上市公司, 当二级市场股价跌破定向增发价时, 通过考虑定向增发数量、 发行对象、 大股东 认购方式、增发锁定期限、资金运用目的等因素,并结合发行人的行业背景、 市场地位、 产销规模、 核心技术、 股东和管理层情况、 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等各 方面的信息, 同时结合当前股价在技术面的情况, 在定向增发达到一定的破发幅 度后择机买入,在定向增发股票解禁日逐渐临近或定向增发股票解禁后择机卖 出,以获取破发回补的收益。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49 (四 )债券等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主要有国债、 企业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固定收益投资主要用于提高非股票资产的收益率, 管 理人将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合理的回报。 在债券投资方面, 管理人将以宏观形势及利率分析为基础, 依据国家经济发 展规划量化核心基准参照指标和辅助参考指标, 结合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的实施 情况,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基准利率水平及变化情况,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平变 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投资策略 由于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 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 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 在进行投资时, 将采取 分散投资、 锁定收益策略。 在遴选债券时, 将只投资有担保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发 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以降低信用风险。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 避市场风险。 故股指期 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 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 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 避市场风险。 故国债期 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 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四 、投资 限制 ( 一)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100%,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95%; (2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50 (3 ) 本基金开放期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国债期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6 )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51 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本基金封闭期的剩 余 期限; (21 )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52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 每个封闭 期的业 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前最近一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的 三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 , 第一个封闭期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认购期间最后一个认购日的 三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封闭 期内业绩比较基准不因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做调整 ; 每个开放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同前一个封闭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开放期内业绩比较 基准不因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做调整。 其中,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三 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以实现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目标,力争在混合型基金的投资限定之下,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53 追求较高的投资回报。 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定息产品, 而三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收益较符合本基金的预期。 因此, 本基金 采用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追求的预期收益水平相符。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可以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只特殊的开放式 基金, 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每个封闭期的期限 为三年,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相对于一般的开放式基金其流动性 较差。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转 融通 ,基金 投资 基金 待基金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 等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 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 转融 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 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54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55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 券、 权证 、 股指期货合 约、 国债期货合约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和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 值 应 符 合 本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证 监 会 计 字 [2007]21 号《关 于证 券投资基 金执 行<企 业 会计准则>估 值业务 及 份额净值 计价 有关事项 的通 知》、 中 国证监会[2008]38 号 公告《关 于进 一步规 范 证券投资基 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 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 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 如 估 值 日 有 市 价 的 , 应 采 用 市 价 确 定 公 允价值。 估值日 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估 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 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运用估值技术得 出的结果, 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 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56 (3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 价值的, 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 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57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1)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 按照成本估值。 (4) 在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估 值 时 , 应 主 要 依 据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5) 对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按 中 债 登 公 司 提 供 的 相 应 品种的当日估值净价估值。 对未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且中债登公司未提供价格 的, 按成本估值。 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 鉴于其交易不活跃, 各 产品的未来现金流也较难确认的,按成本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保证收益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照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逐日计提应 收利息, 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与计提收益的差额确认损益; 保本浮动收 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成本列示,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确认收益。 4、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58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4) 股指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 的结算价估值。 (5)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59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差错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差错 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差错 。 关于 估值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 值差错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差错处理原则 (1 )估值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 估值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 于 估值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差错 ,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差 错 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估值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估值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差错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60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估值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 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 )如果出现估值差错 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差错 。 3、 估值差错处理程序 估值差错 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差错 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差错 发生 的原因确定 估值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 估值差错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61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 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处理 。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62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差错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63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 仲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证券账户开户费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 费之和。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 本基金的 基本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 基本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基本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本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64 (2 )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1) 基金管理人提取附加管理费的 条件 ① 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 ②每次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 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1 的孰高者,管理人才能收取附加管理费,附加管理费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收取。 ③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管理人方可提取超额收益的15%作为附加管理费。 ④提取 评价日:每次基金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和提取 在同时满足以上附加管理费提取条件的情况下,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为 附加管理费= ( ) 15% A B A P P S ? ? ? 其中: A P 为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 P = 提取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 ? 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1 n i ? ? 第i次基金份 额分红 ? 第i次分红日的折算因子 B P 为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和1 的孰高者,其中首次封闭期的 B P 为1 A S 为提取评价日的基金份额=提取评价日基金总份额 ? 提取评价日的折算 因子 特定日期的折算因子为 相应日期(包括当日)之前所有折算系数的乘积 折算系数=基金折算日除权前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折算日除权后基金份额净 值 附加管理费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将资金划拨给基金管理人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65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证券账 户开户 费用 :证券账 户开户 费由托 管人在开 户时先 行垫付 ,产品 在证券账户开户 两个月内成立的, 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自证券账户开 户 两 个月内由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扣 划 ; 如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两 个 月 内 产 品 未 能 成 立, 由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缴费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托管人, 托管人不 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 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66 定媒体 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67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 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68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69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 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 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70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 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71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 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每个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每个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7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七)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 定, 在 《基金合同》 生 效公告、 基金年报、 半 年报、 季报中分别披露 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 (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 公司投研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 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73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74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分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 的变动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7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体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76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生 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 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 (1) 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2亿元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77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78 第 二十 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履行 各自 职责的 过程 中, 违反 《 基金法》 规 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 造成 损害的 ,应 当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对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 直接损 失。 二、 在发生 一方 或多方违 约的 情况下 , 在最大限 度地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合同 》能 够继续 履行 的应当 继续 履行。 非违 约方当 事人 在 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 施 致 使损 失进一 步扩 大的, 不得 就扩大 的损 失要求 赔偿 。非违 约方 因防止 损失 扩 大 而支 出的合 理费 用由违 约方 承担。 三 、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可控 制的因 素导 致业务 出现 差错,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成 基金 财产或 投资 人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 此造 成 的影 响。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79 第 二十 一部分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80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 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81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事 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 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82 第 二十 四部分





合 同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理 人的 情况简 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设立日 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63325888


联系人: 钱慧 2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83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 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84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85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 金托管 人的 情况简 介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19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4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86 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87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88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89 1 、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90 外的其他情形。 2 、会 议召集 人及 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 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91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授权方式、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下, 由会议召集 人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及投票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 提交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92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召 集人通知的 书面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通讯开 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 50%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表决截 止日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三 分 之 一 以 上的持有 人出具意见,方视为有效。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并且 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93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 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 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94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 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95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完成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 部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 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 分,如 将来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可 直接 对 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执 行方式 ; 1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96 2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3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 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 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 (3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 四) 与基金 财产 管理、 运用 有关费 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


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97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 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 )证券账户开户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 费之和。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 本基金的 基本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 基本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 基本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本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I 基金管理人提取附加管理费的条件 ① 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98 ②每次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 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1 的孰高 者,管理人才能收取附加管理费,附加管理费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收取。 ③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管理人方可提取超额收益的15%作为附加管理费。 ④提取评价日:每次基金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II 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和提取 在同时满足以上附加管理费提取条件的情况下,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为 附加管理费= ( ) 15% A B A P P S ? ? ? 其中: A P 为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 P = 提取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 ? 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1 n i ? ? 第i次基金份 额分红 ? 第i次分红日的折算因子 B P 为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和1 的孰高者,其中首次封闭期的 B P 为1 A S 为提取评价日的基金份额=提取评价日基金总份额 ? 提取评价日的折算 因子 特定日期的折算因子为相应日期(包括当日)之前所有折算系数的乘积 折算系数=基金折算日除权前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折算日除权后基金份额净 值 附加管理费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将资金划拨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99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证券 账户开 户费 用: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由 托管人在 开户时 先行垫 付,产 品在证券账户开户两个月内成立的, 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自证券账户 开户两个月内由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扣划; 如证券 账户开户两个月内产品未能成 立, 由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缴费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托管人, 托管人不 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 费、会计师和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浮动范围内,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的 情形除外;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5 、基 金税收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00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 执行。 ( 五) 基金财 产的 投资方 向和 投资限 制;


1 、投 资目标 本基金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资 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2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发行的 股票) 、债券 (含中小企 业私募债 ) 、中 期票据 、债券回 购、货 币市场 工具、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股指 期货 、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0% —95%,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 —100%;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 待基金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 等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 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 转融 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 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01 3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下,寻找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行 业, 积极把握由新型城镇化、 人口结构调整、 资源环境约束、 产业升级、 商业模 式创新等大趋势带来的投资机会, 挖掘重点行业中的优势个股, 自下而上精选具 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 分享转型期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确定投资组合中权益类资产和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 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 、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 以及估值水平、 盈利预期、 流动性、 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 确定未来市场变动 趋势。 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 对股票、 债券等大类 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结果, 运用资 产配置优化模型, 在目标收益条件下, 追求风险最小化目标, 最终确定大类资产 投资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2 )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股票投资 主要遵循 “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 利用我公司投研团 队的资源, 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 入细致的分析, 并进一步挖掘出价格低估、 质 地优秀、 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 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 行投资。 1) 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 A、 新型城镇化 城镇化是扩大内需、 拉动 经济 增长的持久动力。 城镇化带动大量农村人口进 入城镇, 带来消费需求的大幅增加, 同时还产生庞大的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 以及住房建设等投资需求。 城镇化 既创造了供给, 也能够 创造需求。 推进城镇化将从基础设施建设和消 费市场扩大两方面消化工业化带来的产能。 此外, 城镇化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紧密 相连,城镇化还 可以推进 消费和服务行业发展,实现 经济结构转型。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02 我国 的城镇化率刚刚超过 50%, 仍然处于快速提升的阶段 。 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城镇化率仍然有较大上升空间。 但是受到人口、 土地、 资源、 环境等诸多 因素制约, 传统的以基建投资和圈地造城为主要手段的城镇化方式已经面临越来 越高的成本约束, 走到了尽头。 如何把潜在的空间变为现实, 解决的办法只有依 靠改革。 十八大以来政府推行的一系列市场化改革措施, 就是旨在通过改革财政 金融体系、 土地制度、 户籍制度、 人口政策、 要素价格、 人力资本等 多方面, 优 化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从而跨越中 等收入陷阱。 未来的城镇化图景一定有别于过去, 核心是人的城镇化。 它应该着眼农村和 中小城镇, 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和公共服务均等化, 进城人口的市民化, 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 实现共同富裕。 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 实现制造业和服务业升级, 投入资本的回报率逐步提升, 人力资本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比提升, 消费和服务业 占GDP 的比重提高,资源和环境更加友好。新型城镇化将带动消费和服务产业 大发展, 尽管增长速度的绝对值未必比得上过去, 但增长将更有质量和更加可持 续。 B、 人口结构变化 随着出生率 的下降、 婴儿潮部分人口步入老龄以及预期寿命的延长 , 我国人 口结构将发生巨大的变化, 在未来的十五到二十年内这个趋势是无可逆转的。 随 着人口结构的调整, 将 给传统的经济模式带来挑战与考验, 同时对相关产业带来 投资机会。 比如将形成 大量对于自动化的需求以替代人工; 比如 由于老龄化人口 的增多, 使得医疗服务业、 养老产业的市场需求迅速进入到爆发周期 ; 又比如 人 口结构的剧变也会驱动着人口政策随之变化, 从而带来相关投资机会。 C、 资源环境约束 中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 高速发展,以GDP单一考核的机制 ,已经让环境付出 了巨大代价。 环境治理 、 能源结构调整、 要素价格改革 将为中国的环保服务、新 能源产业和 设备商等带来新一轮 的发展机遇。 同样, 也将对传统产业的行业集中 度产生影响,从而改变企业的投资价值。 D、 产业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 由于人口和资源环境约束, 传统型企业正在逐渐失去成本优势, 迫切需要转 型升级来提高附加值和竞争力。 这种机会既有 产业层面的, 比如劳动力结构的智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03 力化带来的工程师红利,将直接表现为我国科技型企业的人均效率和成本优势。 也有企业层面的, 更多依靠企业家的勤奋和创新精神, 运用智能化生产、 信息和 网络技术、新材料技术等先进手段来建立创新型企业,或者改造传统企业。 产业升级带来的投资价值提升是巨大的,重要的是回避了低水平恶性竞争, 提高了企业的附加值。企业的人均产出和人均效益将得到提升,资产由重变轻, 更多依靠创新来获得竞争优势。 另外, 人力资本高端化正在成为重要的趋势, 有 些企业在享受这种红利, 比如在互联网、 生物医药、 先进制造业等领域, 已经 在 局部领域具有了全球一流的竞争力,这样的企业数量必然会越来越多。 随着互联网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无所不在的基础设施, 互联网化已成为一个 趋势。 互联网化是指企业利用互联网 (包含移动互联网) 平台和技术从事的内外 部商务活动。 随着企业互联网化的发展, 对传统商业模式进行优化、 创新、 甚至 替换,带来了巨大的投资机会。 2) 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 本基金会倾向于一些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 或子行业, 比如由人口老龄化驱动的医疗行业、 具有品牌优势的消费品行业、 可 以替代人工的自动化行业等。具体分析时,我们会跟踪各行业整 体的收入增速、 利润增速、 毛利率变动幅度、ROIC变动情况, 依此来判断各行业的景气度, 再根 据行业整体的估值情况, 市场的预期, 目前机 构配置的比例来综合考虑各行业在 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3) 股票投资选择 针对个股, 每个报告期管理人都会根据公开信息和一些假设推理初筛一批重 点研究标的, 围绕这些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团队将展开深入的调研, 除 了上市公司外, 管理人还会调研竞争对手, 产业链的上下游, 以此来验证管理人 的推理是否正确。对于个股是否纳入到组合,管理人会重点关注3个方面:公司 素质、 公司的成长空间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速、 目前的估值。 其中公司素质是管理 人最看重的因素, 包括公司商业模式的独特性、 进入壁垒、 行业地位、 公司管理 层的品格和能力等方面; 对于具有优秀基因的公司, 如果成长性和估值匹配的话, 管理人将其纳入投资组合;否则将会放在股票库中,保持持续跟踪。 (3 )折价和套利策略 本基金定期开放, 可运用在封闭期没有流动性需求的优势, 抓住一些长期投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04 资的机会, 在价值低估或者有折价机会的时候介入, 将价值回归转化为投资收益。 1)大宗交易策略 管理人将利用自身在二级市场的规模及影响力的优势寻找大宗交易机会, 并 综合考虑二级市场价格、 折价情况、 大宗交易数量、 二级市场成交量、 交易对手 减持目的等多种因素, 同时根据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审慎做出买入决定, 对于一些 好的大宗交易机会, 可利用基金有一定封闭期的优势承诺锁定一定期限, 以获得 优先获得大宗交易的机会或以此获得更大的折扣优惠, 并根据历史和实时交易数 据设计了自动化交易算法和交易系统, 以扑捉有利的卖出时机, 同时尽可能的减 小卖出股票时的冲击成本, 从而将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股票时的折价转化为基金 的收益。 2)可转换债券 管理人在进行可转债投资时, 首先以债性作为依托进行选择, 利用对股票的 判断选择可转债可以接受的转股溢价 率, 积极捕捉可转债的套利机会。 当可转债 的转换溢价率为负时, 买入可转债的同时卖出标的股票可以获得套利价差; 反之, 买入标的股票的同时卖出可转债也可以获得套利价差。 当对可转债未来的转换溢 价率有比较明确的趋势判断时, 该种套利策略同样适用。 另外, 管理人在投资时 不轻易进行条款博弈,但可以通过分析大股东转股动力来进行投资。 3)参与定向增发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通过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发行人的行业背景、市场地位、产销规模、 核心技术、 股东和管理层情况、 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等各方面的信息; 对定向增 发价格的合理性做出判断, 并结合上市公 司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的情况, 在进行 全面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定,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取较高的收 益。 4)定向增发破发股票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当前已经实施完定向增发,且还处于锁定期的上市公司, 当二级市场股价跌破定向增发价时, 通过考虑定向增发数量、 发行对象、 大股东 认购方式、增发锁定期限、资金运用目的等因素,并结合发行人的行业背景、 市场地位、 产销规模、 核心技术、 股东和管理层情况、 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等各 方面的信息, 同时结合当前股价在技术面的情况, 在定向增发达到一定的破发幅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05 度后择机买入,在定向增发股 票解禁日逐渐临近或定向增发股票解禁后择机卖 出,以获取破发回补的收益。 (4 )债券等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主要有国债、 企业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固定收益投资主要用于提高非股票资产的收益率, 管 理人将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合理的回报。 在债券投资方面, 管理人将以宏观形势及利率分析为基础, 依据国家经济发 展规划量化核心基准参照指标和辅助参考指标, 结合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的实施 情况,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基准利率水平及变化情况,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平变 化趋势 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投资策略 由于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 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 在进行投资时, 将采取 分散投资、 锁定收益策略。 在遴选债券时, 将只投资有担保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发 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以降低信用风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 避市场风险。 故股指期 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管理人 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 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 避市场风险。 故国债期 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 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4、投 资限 制 (1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100% ,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95%;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06 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 本基金开放期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6)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07 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 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本 基金封 闭期的剩余 期 限; 21)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08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 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 每个封闭 期的业 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前最近一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的 三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 , 第一个封闭期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认购期间最后一个认购日的 三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封闭 期内业绩比较基准不因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做调整 ; 每个开放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同前一个封闭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开放期内业绩比较 基准不因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做调整。 其中,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三 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以实现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目标,力争在混合型基金的投资限定之下,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09 追求较高的投资回报。 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定息产品, 而三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收益较符合本基金的预期。 因此, 本基金 采用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追求的预期收益水平相符。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可以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只特殊的开放式 基金, 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每个封闭期的期限 为三年,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相对于一般的开放式基金其流动性 较差。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其预期风险 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7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转 融通 ,基金 投资 基金 待基金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 等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 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 转融 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 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10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1)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11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 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 按 照成本估值。 4) 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 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 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5) 对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按中债登公司提供的相应品 种的当日估值净价估值。对未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且中债登公司未提供价格 的, 按成本估值。 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 鉴于其交易不活跃, 各 产品的未来现金流也较难确认的,按成本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保证收益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照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逐日计提应收 利息, 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与计提收益的差额确认损益; 保本浮动收益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成本列示,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确认收益。 (4)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进行估值。 4)股指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5)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12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每个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每个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七)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


1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13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 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 1) 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2亿元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14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 115 本页无正文,为 《基金合同》 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 金管 理人: 上海 东方证 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 字) 基 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 字) 签 订地 点: 签 订日 :二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