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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T中证A(150173)

信诚TMT: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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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TMT 产 业 主题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信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2 重 要提 示 信诚中证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2014 年1 月23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4]131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 人依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 没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根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 同时 承担 相应 的 投资风 险 。 投 资人 在投 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 风 险, 本基 金的 指数 投资风 险、 杠杆 机制 风险 、折/ 溢 价交 易风 险、 以及 份额配 对转 换及 基金 份额折 算等 业务 办理 过程 中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基 金 为跟踪 指数 的股 票型 基金 , 具 有较 高预 期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债 券 型基金 和混 合型 基 金。 从本 基金所 分离 的两 类基金 份额 来看 , 信 诚TMT A 份额 具有 预期 风险 、 预 期收益 较低 的特 征; 信诚TMT B 份 额具 有 预期风 险 、 预 期收 益较 高 的特征 。 投资 人在 进行 投 资决策 前 , 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 金合 同》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 并 且中 长期 持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责。 3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2 一 、绪 言 .............................................................................................................................................. 5 二 、释 义 .............................................................................................................................................. 5 三 、基 金管理 人 ................................................................................................................................ 9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8 六 、基 金份额 分级 ......................................................................................................................... 23 七 、基 金的募 集 .............................................................................................................................. 26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0 九 、信 诚 TMT A 份 额 与 信诚 TMT 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 31 十 、信 诚 TMT 份额的申 购、 赎回 .......................................................................................... 33 十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质 押 ........................................................... 41 十 二、 基金的 份额 配对转 换 ...................................................................................................... 43 十 三、 信诚 TMT A 份 额 与信 诚 TMT B 份额的 终止 运作 ............................................ 44 十 四、 基金的 投资 ......................................................................................................................... 45 十 五、 基金的 财产 ......................................................................................................................... 50 十 六、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1 十 七、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56 十 八、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6 十 九、 基金份 额折 算 .................................................................................................................... 58 二 十、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4 二 十一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64 二 十二 、风险 揭示 ......................................................................................................................... 69 二 十三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与清 算 ............................................................................................ 75 二 十四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77 二 十五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77 二 十六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77 二 十七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79 二 十八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79 二 十九 、备查 文件 ......................................................................................................................... 79 4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79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93 ( 一) 基金管 理人 ......................................................................................................................... 93 ( 二) 基金托 管人 ......................................................................................................................... 94 5 一 、绪 言 《 信诚中证TMT 产 业主 题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 以下 简 称 “ 招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招募 说明 书 ” )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信诚中证TMT 产 业主题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文件 。 基金 投资 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基 金 : 指信 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人 :指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指 《 信诚 中 证 TMT 产业 主题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信 诚中 证 TMT 产业主 题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指《 信诚中 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 指 《 信 诚中 证 TMT 产 业主 题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信 诚 TMT A 份6 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 9.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10. 《基 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 最近 一次 修订由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 通过 ,并 于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11. 《销售 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及发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中国 证监 会 : 指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 份额 分级 : 指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包 括信 诚中 证 TMT 产 业主 题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基 础份 额、 信诚 中证 TMT 产 业主 题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 A 份额 与 信 诚中证 TMT 产 业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B 份额 。其 中 ,信 诚中 证 TMT 产 业主 题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A 份 额与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配 比始 终保 持 1 ∶1 的 比例 不变 17. 信诚 TMT 份 额: 指信 诚中 证 TMT 产 业主 题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18. 信诚 TMT A 份 额: 指 本基金 份额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规则 所分 离的 预期 风险 、 预 期收 益较 低的子 份额 19. 信诚 TMT B 份 额: 指 本基金 份额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规则 所分 离的 预期 风险 、 预 期收 益较 高的子 份额 20.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1. 个人 投资 者 : 指 年满 18 周岁 , 依据 中国 有关 法律 法规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22.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以 投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在中 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 注 册登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 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法 人 、 事 业法 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 织 23.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 符合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 中国证 券市场 并 取得国 家 外汇管 理局 外汇 额度 批准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4.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7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 的 合称 2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6. 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或代 销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 份额,办 理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7. 销售 机构 : 指 直销 机构 和代销 机构 28. 直销 机构 :指 信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9. 销售机构 :指符 合《销售 办法》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取 得基金销 售业务 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 办 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 其 中可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必 须是 具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并经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 可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30. 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直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31. 销售 场所 :指 场外 销售 场所和 场内 交易 场所 ,分 别简称 场外 和场 内 32. 场外: 指以交易 所开放式 基金交易 系统以 外的方式 、通过销 售机构 办理基金 销售业 务 的场所 33. 场内: 指以交易 所开放式 基金交易 系统的 方式、通 过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 场 所 34.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 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 确 认 、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等 35.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机 构。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 为 信诚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信诚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36. 注册 登记 系统 :指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 37.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38.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指投资 者通过场 外销售 机构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注 册 的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 基 金 投资者 办理 场外 认购 、 场 外申购 和场 外赎 回等 业务 时需具 有开 放式 基 金账户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 注 册登 记机构 的 的 注册 登记 系统 39.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销 售机构买 卖 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40. 深圳证 券 账户: 指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 公司开 设的深圳 证券交 易 所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基金 投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办理 基 金交易 、 场内 认购 、 场 内 申购和 场内 赎回 等业 务时 需持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 记 录在该 账户 下的 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41.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基 金管理 人8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42.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 ,基 金财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43. 基金 募集 期 : 指 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 月 44. 存续 期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45. 工作 日 :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46.T 日 :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47.T+n 日 :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48. 开放 日 : 指 为 投资 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49. 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50.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51.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52.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条件要 求 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 的 行为 53. 份额 配对 转换: 指根 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 基金 的信 诚 TMT 份 额与 信 诚 TMT A 份 额、 信诚 TMT B 份 额之 间的 配 对转换 ,包 括分 拆与 合并 两个方 面 54. 分拆 : 指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每两 份信 诚 TMT 份 额的 场 内份额 申请 转换 成一 份信 诚 TMT A 份额 与一 份信 诚 TMT B 份额 的行 为 55. 合并 :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一 份信 诚 TMT A 份额 与 一份信 诚 TMT B 份 额进 行 配对申 请转 换成 两份 信 诚 TMT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行 为 56. 会员 单位 :指 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57. 日常交 易:指场 外申购和 赎回、转 换等场 外基金交 易,以及 场内申 购和赎回 及上市 交 易等场 内基 金交 易 58. 上市交 易: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 人通过 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 中竞价 的方式买 卖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59.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 更所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转托 管包 括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管 60. 系统内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 登记系 统内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 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61. 跨系统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 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结 算 系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9 62.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按照 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63.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投 资人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理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4.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 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65. 元: 指人 民币 元 66.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7.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68. 基金 资产 净值 : 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 负 债后 的价值 69.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70.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71.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介 72. 不可 抗力 : 指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 免并 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设立日 期 :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境 外 证券投 资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 业务。 10 电话: (021 )68649788


联系人 :林军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 元人 民币 ) 出资比 例(%)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 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9800 49 中新苏 州工 业园 区 创 业投 资有限 公 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张 翔 燕女 士, 董事 长, 硕士 学 位。 历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 业部 副总 经理 、综 合计 划 部总 经 理, 中信 银行 北京 分行 副 行长 、 中 信银 行总 行营 业 总部副 总经 理 , 中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 经济师 ,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 任公司 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中 信控 股有 限责 任 公司副 总裁 、 兼任 中信信 诚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之子 公司 )监 事 。 陈 一 松先 生, 董事 ,金 融学 硕 士。 历任 中信 实业 银行 资 金部 科长 、中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总裁 办主 任 、 长 城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行 长秘 书兼 行 长办公 室副 主任 。现 任中 信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包 学 勤先 生, 董事 ,研 究生 。 历任 招商 银行 证券 业务 部 出市 代表 、南 方证 券有 限 公司 投 资银行 部总 经理 助理 、 国 信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二部总 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 投 资银行 部总 经理 、 中信 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银行 二部总 经理 。 现任 中信 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 Graham David Mason 先 生, 董 事 , 南非 籍 , 保险 精算 专 业 学 士。 历 任 南非 公募 基 金 投资 分析师、南非Norwich 公司基金经理、英国保诚集团(南非)执行 总裁。现任瀚亚投资执行 副 董事长 。 黄 慧 敏女 士, 董事 ,新 加坡 籍 ,经 济学 学士 。历 任花 旗 银行 消费 金融 事业 部业 务 副理 、 新加坡 大华 银行 业务 开发 副理 、 大 华资 产管 理公 司 营销企 划经 理 、 瀚 亚投 资 (新 加坡 ) 有 限公 司营销 部主 管 、 瀚 亚投 资 (台 湾 ) 有 限公 司市 场总 监。 现任 瀚亚 投资 ( 台湾 )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魏秀彬 女士 , 董事 , 新 加 坡籍 , 工 商管 理硕 士。 历 任施罗 德国 际商 业银 行东 南亚区 域合 规 经理 、 施 罗德 投资 管理( 新 加坡) 有限 公司 亚太 地区 风 险及合 规总 监 。 现 任瀚 亚投 资首席 风险 官。





何德旭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历 任中 国科 学研究 院财 贸所 处长 、 研 究员等 职。 现 任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数 量经 济与技 术经 济研 究所 副所 长、金 融研 究中 心副 主任 。 夏 执 东先 生, 独立 董事 ,经 济 学硕 士。 历任 财政 部科 学 研究 所副 主任 、中 国建 设 银行 总 行国际 部副 处长 、安 永华 明会计 师事 务所 副总 经理 、北京 天华 中兴 会计 师事 务所首 席合 伙人 。11 现任 致 同会 计师 事务 所管 委会副 主席 。 杨 思 群先 生, 独立 董事 ,经 济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社会 科 学院 财贸 经济 研究 所副 研 究员 , 现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经济 系副 教授 。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 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资, 其旗下 各公 司名 称自 该日 起进行 相应 变更 。瀚 亚投 资为英 国保 诚集 团成 员。 2.监事 李 莹 女士 ,监 事会 主席 ,金 融 学硕 士。 历任 中国 建设 银 行沧 浪办 事处 信贷 科长 、 中国 建 设银行 苏州 分行 中间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 北 京证 券 投行华 东部 一级 项目 经理 、 中 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 、 苏 州工 业 园区银 杏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任 苏州元 禾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 於 乐 女士 ,监 事, 经济 学硕 士 。历 任日 本兴 业银 行上 海 分行 营业 管理 部主 管、 通 用电 气 金融财 务( 中国 )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经理 。 现任 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人力资 源官 。 解 晓 然女 士, 监事 ,双 学 位 , 历任 上 海 市共 青团 闸北 区 委员 会宣 传部 副部 长、 天 治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总监助 理。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监。 3.经营 管理 层人 员情 况 王 俊 锋先 生, 总经 理, 工商 管 理硕 士。 历任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副总 监 、华 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总监 、 瑞银 环球 资产 管 理(香港)有 限公 司北 京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 瑞 银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总监 。 现任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首席执 行官 , 兼任 中信信 诚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桂 思 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工 商 管理 硕士 。历 任安 达信 咨 询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审 计 员, 中 乔智威 汤逊 广告 有限 公司 财务主 管 , 德 国德 累斯 登 银行上 海分 行财 务经 理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风 险控 制总 监 、 财 务 总监 、 首 席财 务官 、 首 席 运营官 。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首 席财 务官 。 林 军 女士 ,副 总经 理, 经济 学 硕士 。历 任浙 江省 证券 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 市场 总 监,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营 销总 监, 汇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总 监 、 副 总经 理, 交 银施罗 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市 场总监 。现 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首 席市场 官。 隋 晓 炜先 生, 副总 经理 ,经 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 师。 历 任中 信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高级 经 理、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 司高级 经理 、 信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总监 、 首 席市场 官 、 首 席运 营官。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公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中信 信诚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 总 经理 。 4.督察 长 唐世春 先 生, 督察 长, 法学 硕 士, 历任 北京 天平 律师 事 务所 律师 、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法 务主 管 、 友邦华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律 监察 部总 监 、 总 经 理助理 兼董 事会 秘12 书。现 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 兼任 中信 信诚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5.基 金经 理


吴雅楠 先生 ,统 计物 理学 博士,CFA ,历 任加 拿大Greydanus, Boeckh & Associates 公司 交易员/ 编程员、加拿大道明资产管理 公司(TD Asset Management) 副总裁/高级投资经理。 现 任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数量 分析 总监 、 信 诚中 证500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 诚沪 深3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 信 诚中 证800 有色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诚 中证800 医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诚中 证800 金 融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6.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胡喆女 士, 副首 席投 资官 、特定 资产 投资 管理 总监 ; 王旭巍 先生 ,副 首席 投资 官; 董越先 生 , 交易 总 监 ; 张光成 先生 ,股 票投 资副 总监; 王睿先 生, 研究 副总 监、 投资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 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 并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 法违 规行 为 的 发生 。 2.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禁止的 行为 发生 : 13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 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 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8) 按法 律法 规 、 基 金管 理公司 内部 制度 进行 证券 投资 , 但 应当 事先 向基 金 管理人 申报 , 并不得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发生利 益冲 突 ; (9)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序 ;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行 政 法 规和 中国证 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 等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 施,保 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法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14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定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 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和 原则


公司内 部 控 制制 度 , 是 指 公司为 了保 障业 务正 常运 作、 实现 既定 的经 营目 标 、 防 范经 营风 险而设 立的 各种 内控 机制 和一系 列内 部运 作程 序 、 措施和 方法 等文 本制 度的 总称 。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目 标是 : 建立 一个 决 策科学 、 营运 高效 、 稳 健 发展的 机制 , 使公 司的 决 策和运 营尽 可能 免 受各种 不确 定因 素或 风险 的影响 。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则 :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渗 透到公 司的 决策 、 执行 和 监督层 次 , 贯 穿了 各业 务 流程的 所有 环 节,覆 盖了 公司 所有 的部 门、岗 位和 各级 人员 。


有效性 原则 : 各项 内部 控 制制度 必须 符合 国家 和主 管机关 所制 定的 法律 法规 和规章 , 不得 与之相 抵触 ;具 有高 度 的 权威性 ,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动 指南 。


相互制 约原 则: 在公 司的 各个部 门之 间、 各业 务环 节及重 要岗 位体 现相 互监 督、 相 互制 约, 作到公 司决 策 、 执 行、 监 督体系 的分 离以 及公 司各 职能部 门中 关键 部门 、 岗 位的设 置分 离 (如 交易执 行部 门和 基金 清算 部门的 分离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控 制人 员的 分离 等) , 形成权 责分 明、 相互牵 制的 局面 ,并 通过 切实可 行的 相互 制衡 措施 来降低 各种 内控 风险 的发 生。


及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应 随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 经 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 境的变 化而 不 断修正 ,并 随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等外 部环 境因 素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和 完善 ;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将 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 部门 及 广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 尽量降 低经 营 运作成 本, 保证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交易 、 投 资研 究 、 市 场开 发、 绩效 评估 等 相关部 门 , 应 当在空 间和 制度 上适 当分 离, 以达 到防 范风 险的 目 的。 对因 业务 需要 知悉 内 幕信息 的人 员 , 应 制定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和监 管措施 。


2、风 险防 范体 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 并 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 严密有 效的 多15 级风险 防范 体系 :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与审 计委 员会,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与 基金运 作的 合规 性进 行全 面和重 点的 分 析检查 ,发 现其 中存 在的 和可能 出现 的风 险, 并提 出改进 方案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 对 董事会 负责 , 组织 、 指 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和 风险 管理 工作 , 监 督检 查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和 公司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向董 事会 或 者董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员会 报告 工作 。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 监 察稽 核部 和 风险管 理部 层 次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 的预 防和控 制。


总经理 下设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对公 司在 经营 管理 和 基金运 作中 的风 险进 行全 面的研 究 、 分 析、 评 估, 制定 相应 的风 险管理 制度 并监 督制 度的 执行, 全面 、 及 时、 有效 地防范 公司 经营 过 程中可 能面 临的 各种 风险 。


总 经 理下 设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研究 并制 定公 司基 金资 产 的投 资战 略和 投资 策略 , 对基 金 的总体 投资 情况 提出 指导 性意见 ,从 而达 到分 散投 资风险 ,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安全性 的目 的。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在督察 长指 导下 , 独立 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和各 分支 机构 , 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监 督。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公 司各 部门对 自身 业务 工作 中的 风险进 行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 部门 根据 经营 计划 、 业务 规则 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 定本 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 制 措施, 达 到: 一 线岗 位双 人双职 双责, 互相 监督; 直接与 交易、 资金、 电脑 系统、 重 要空 白 支 票、 业 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实行双 人负 责; 属于 单人、 单岗处 理的 业务 , 强 化后 续的监 督机 制; 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监 督制 衡。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及有 效执 行内 部控 制制 度是基 金管 理 人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 事会 承担 最 终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风 险管 理和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 准确 , 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 变化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发展 不断完 善风 险管 理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16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拥 有 悠 久 的 经 营 历 史 , 其 前 身 “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 于1954 年 成 立 ,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 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 关的资 产和 负债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票代 码 : 939) 于2005 年10月27日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 上市的银行。2006 年9月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 第 一家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 数。 2007 年9 月25 日中 国建 设银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并 开始 交 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 H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 截至2013 年12月31 日 ,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53,632.10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9.95% ; 客户 贷 款和垫 款总 额85,900.57 亿 元, 增 长14.35% ; 客户 存 款总额122,230.37 亿 元, 增 长7.76% 。 营 业收 入5,086.08 亿 元 ,较 上 年 增长10.39% ,其 中 , 利息 净收 入 增 长10.29% , 净利 息收 益 率(NIM) 为 2.74% ;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 入1,042.83 亿元, 增长11.52% , 占营 业收 入比 重为20.50% 。 成 本费 用 开支得到有 效控制, 成本 收入比为29.65% 。实 现利 润总额2,798.06 亿元,较 上 年增长11.28% ; 净利润2,151.22 亿元, 增长11.12% 。 资产 质量 保持 稳定 , 不良 贷款 率0.99% , 拨 备 覆盖率268.22% ; 资本充 足率 与核 心一 级资 本充足 率分 别为13.34% 和10.75% , 保持 同业 领先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在 中 国 内地设 有 分 支 机 构14,650 个 ,服 务 于306.54 万 公司 客 户、2.91 亿 个人 客户, 与中 国经 济战 略性 行业的 主导 企业 和大 量高 端客户 保持 密切 合作 关系 ; 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克 福 、 约 翰内 斯堡 、 东京 、 大 阪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明 市 、 悉 尼 、 墨 尔 本、 台北 、 卢森 堡 设有海 外分 行, 拥 有建 行 亚洲、 建 银国 际、 建 行伦 敦、 建行 俄罗 斯、 建 行迪 拜、 建行 欧洲、 建 信基金 、建 信租 赁、 建信 信托、 建信 人寿 等多 家子 公司。 2013年,本集团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102 项奖项 , 多项 综合 排名 进 一步提 高 , 在 英国 《银 行 家》 杂志 “全 球银 行1000强排名 ” 中位 列第 5,较 上年 上升2 位; 在美 国《福 布斯 》杂 志发 布的 “2013 年度 全球 上市 公司2000 强 排名 ”中, 位列第2,较上年上升13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17 小企业 服务、 私人 银行、 现金管 理、 托 管、 投 行、 养老金、 国际 业务、 电子 商务和 企业 社会 责 任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处、养老 金托管处、清算处、 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 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 员工220 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2.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 广 东 省分行 、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营 运管理 部, 长期 从事 计划 财务、 会计 结算 、 营 运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业 务部 , 长期 从事 大 客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 零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 委 托代理 部 , 长 期从事 客户 服务 、信 贷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 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为 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 加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 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 产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 中 国建 设银 行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 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 基 金、 社保 基金 、 保 险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 等产 品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 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3 年12月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49 只证券投资 基 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专 业 高 效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 认同 。 中 国建 设银 行自2009 年至2012 年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获 和讯网 的中 国 “最 佳资 产 托管银 行 ” 奖 ; 境 内权 威 经济媒 体 《每 日经 济观 察 》 的“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行 ”奖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优秀托 管机 构” 奖。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18 本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 证基 金财 产 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 门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 立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保 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格 ; 业 务 管理 严格实 行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 中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 保管 、 存 放 、 使 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人 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行 开发的 “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 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比 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 并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 国证监 会 。 在 日常 为基 金 投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 2.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 各基金 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 现投资 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 面通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情况 核实 , 督促 其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及 交 易对手 等内 容 进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基 金 投资运 作的 合 法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场外 发售机 构 19 (1 ) 直销 机构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 丰银行 大楼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钱慧 投 资 人可 以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开 户 、认 购、 申购 及赎 回等 业 务,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告 。网 上交 易网 址:http://www.xcfunds.com.cn/. (2 ) 代销 机构 1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站:www.ccb.com 2 )交 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 邮编 :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755-23835888 、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4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 责任公 司


20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71-9554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71-85106383 联系人 :周 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5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层(266061) 办公地 址: 青 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6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电 话:010-85130554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至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8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1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9) 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 www.guosen.com.cn


1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海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1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0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13)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14 、16 、17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14 、16 、17层 22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14)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15)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仓前 街道 海曙 路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 恒 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





话:0571-28829790 传





真:0571-26698533 1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





话:021-58870011 传





真:021-68596919 17)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2. 场内 发售机 构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内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 具 体名单 见本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根据 实情 ,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本 基金 或23 变更上 述销 售 机 构, 并及 时公告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联系电 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薛 竞、 俞伟敏 六、 基 金份额 分级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级及 其基本 运作 如下 :


( 一) 基金 份额 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 信诚 TMT 份额 ” 、 “ 信诚 TMT A 份额 ”与 “信诚 TMT B 份额 ” 。 其中, 信 诚 TMT A 份 额、 信诚 TMT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配比 始终 保 持 1 ∶1 的 比 例不变 。 24 ( 二) 基金 的基 本运 作概 要


1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 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 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 全部份额将 确认为 信 诚 TMT 份 额; 场 内认购 的全 部份 额将 按 1 ∶1 的 比例 确认 为信 诚 TMT A 份额 与信 诚 TMT B 份额。 (具 体认 购 方法参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信 诚 TMT 份 额接 受场 外与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 信 诚 TMT A 份 额、 信 诚 TMT B 份 额只 上市 交易 ,不接 受申 购和 赎回 。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办 理信 诚 TMT 份额 与 信诚 TMT A 份额、 信 诚 TMT B 份 额之 间的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 份额进行折 算。折 算后 基金 运作 方式 及信 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 配比 不变 。 ( 三) 信诚 TMT A 份额 、信 诚 TMT B 份 额概 要


1 、存 续期 限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存 续。 2 、基 金份 额配 比


信诚 TMT A 份额 与信 诚 TMT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配比 始终保 持 1 ∶1 的比 例不 变 。 3 、信 诚 TMT A 份 额与 信 诚 TMT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信诚 TMT A 份额 和信 诚 TMT B 份 额具 有不 同的 净 值计算 规则 ,即 信 诚 TMT A 份 额和 信 诚 TMT B 份 额的 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特征 不同 。 在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对 信 诚 TMT A 份额 和信 诚 TMT B 份额分 别进 行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 本基金 净资 产优 先分 配信 诚 TMT A 份 额的 本金 及信 诚 TMT A 份 额的 约定 收 益 , 本基 金在 优先分 配信 诚 TMT A 份 额的本 金及 信 诚 TMT A 份额的 约定 收益 后的 剩余 净资产 分配 予信 诚 TMT B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 的约 定年 收益率 为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年 利率 (税 后) 加 上 3% 。 本基 金 将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整 存 整 取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设 定该 日起 (含 该日 ) 至第 一个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折算 日 ( 含该 日, 定期 份额折 算日 原则 上 为每年 的 12 月 15 日, 若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提 前至该 日之 前的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详 见基金 合同第 二十 一节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信 诚 TMT A 份额适 用的 年约 定收 益率 ; 此后 ,将 以每 个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折 算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整 存 整 取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 重 新 设 定 该 日 次 日 起 ( 含 该 日 的 次 日 ) 至 下 一 个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 含 该 日 ) 期 间 信 诚 TMT A 份额 适用 的年 约定 收益率 。 例如: 若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3 年 6 月 20 日, 则 以 2013 年 6 月 20 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执 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年 期整 存整 取基 准年 利率 ( 税后 ) 加 计 3% 作为 该日起 (含 该日 ) 至第一 个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算日 期间 (2013 年 6 月 2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3 日。 2013 年25 12 月 15 日为 非工 作日 , 根据定 期份 额折 算规 则 , 第一个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折 算日为 该日 之前 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 的约定 年收益 率 。 本 基金 将以 2013 年 12 月 13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整存整 取基 准年 利率 (税 后)加 计 3% 作 为该 日次 日(含 该次 日) 起 至第二 个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算日 期间 的约 定年 收益 率,依 此类 推。 信诚 TMT A 份额 的约 定年 收益率 除 以 365 天 得到 信 诚 TMT A 份 额的 约定 日收 益率 。 信 诚 TMT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以 1.000 元为 基础 ,采 用信 诚 TMT A 份 额的 约定 日收益 率乘 以应 计约定 收益 的天 数进 行单 利计算 。信 诚 TMT A 份 额在净 值计 算日 应计 约定 收益的 天数 为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或 最近 一个 份额折 算日 次日 至净 值计 算日的 实际 天数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信 诚 TMT A 份额 的约 定收益 ,如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内基 金资 产 出现极 端损 失的 情况 下, 信诚 TMT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能 会面 临无 法取得 约定 收益 甚 至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1 ) 信诚 TMT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T 日信 诚 TMT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包括 信 诚 TMT 份 额、 信 诚 TMT A 份 额、 信诚 TMT B 份 额) 余额 总数 (2 ) 信诚 TMT A 份额 与 信诚 TMT B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公式 假设 T 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日 ,t =min(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 T 日实 际天 数 ,自最 近一 个份额 折算 日次 日至 T 日 实际天 数) ,NAV 母 t 为 T 日信诚 TMT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NAV A t 为 T 日信 诚 TMT 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B t 为 T 日 信诚 TMT B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R 年 为信 诚 TMT A 份 额的 约 定年收 益率 。 NAV A t =1+R 年× 365 t NAV B t =(NAV 母 t -0.5× NAV A t )/0.5 信诚 TMT 份额 、信 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3 ) 信诚 TMT A 份额 与 信诚 TMT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信诚 TMT A 份额 和信 诚 TMT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在 下一日 内与 信诚 TMT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一同 公告 。如 遇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4. 信诚 TMT A 份额 与信 诚 TMT B 份额 的终 止运 作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信 诚 TMT A 份额 与信 诚 TMT B 份 额可 申请 终止运 作。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经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以 特别决 议的 形式 表决 通过 , 即 须 经参 加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信 诚 TMT 份 额、 信诚 TMT A 份 额 与信 诚 TMT 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各 自所 持信 诚 TMT 份 额、 信 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 额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为 有效 。 26 七、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经 2014 年1 月23 日中 国证 监 会证监 许可 【2014 】131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 册 。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具 体发 售时 间 见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四)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场 外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场 内 发售 是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内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发 售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具体 名单 见本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相关 业务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尚未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但 属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的其 他机 构, 可在信 诚 TMT A 份 额、 信 诚 TMT B 份额 上市 后, 代 理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参 与信 诚TMT A 份 额、 信 诚TMT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场外发 售是 指通 过基 金销 售网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的 直销中心 及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 具 体名单 见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场 外公 开发 售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 (五) 募集 对象 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本 合同 约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 (六) 认购 时间 本基金 发售 募集 期间 每天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 由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或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 公告或 者通 知规 定。 各 个 销 售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个 人 投资者或 机 构 投资者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可能不 同 , 若 本招 募说 明 书或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没 有明确 规定 , 则由 各销 售 机构自 行决 定每 天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 (七) 认购 的数 额限 制 1、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通过 场外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每 笔认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民 币 (含 认购 费) ; 投 资人在 直销 中心 首次 认购 最低金 额 为 10 万27 元人民 币 (含 认购 费) , 追 加认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交易 平台 办理 本基 金认购 业务 的 , 不 受直 销 网点最 低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 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单笔 1,000 元( 含认 购费 ) 。本 基金 直销 网点 单笔 认 购最低 金额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酌情 调整 。场 内认购 单笔 最低 认购 份额 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的 须为 1000 份 的整 数 倍,且 每笔 认购 最大不 超 过99,999,000 份 基金份 额。 2、募 集期 内, 单个 投资 人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 理 人最迟 应于 调整 实施 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 上 予以 公告 。 (八)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认 购 1、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具体名 单详 见 基金份 额发 售 公 告) 进行 。 2、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面值 、 认购费 用、 认购 价格 及计 算公式 (1) 本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面 值为人 民 币1.00 元 ,认 购价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份。 (2) 场外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方 法 , 投 资人 在认 购 本基金 时缴 纳认 购费 , 认 购费用 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费 用。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费率 不高 于 5.0% , 实际 执行 费率 结 构如下 表: 单笔认 购金额 认购费 率 M<50 万 0.8% 50 万≤M<100 万 0.5% M≥100 万 1000 元/笔 (注:M: 认购 金额 ;单 位 :元)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3) 场外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场外 认购的 全部 份额 将确 认为 信诚 TMT 份 额。 本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投 资人 在认 购基 金时 缴纳认 购费 。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单 次认 购的实 际确 认金 额确 定每 次认购 所适 用的 费率 并分 别计算 , 具 体 计算公 式如 下: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28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 值 场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 其 中利 息 转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 利 息折 算的 份 额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2 位 以后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如 : 某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 认购本 基 金 50,000 元, 则 其所对 应的 认购 费率 为0.8% 。 假定 该 笔认购 金额 产生 利 息72.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信 诚金 融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50,000/ (1+0.8 % )=49603.17 元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50,000 -49603.17 =396.83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 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9603.17 +72.5 )/1.00 =49675.67 份 即: 该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通 过场 外认 购本 基金 份 额, 在 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其所获 得的 信诚金 融份 额 为49675.67 份。 3、投 资人 对 基 金份 额的 场 外认购 (1) 场外 认购 的时 间安 排 投资人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基金 场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手续 , 具体 的业 务 办理时 间详 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各 代销 机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 则。 (2) 投资 人场 外认 购应 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手续 投 资 人 场 外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的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和 各 销 售 机构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3) 场外 认购 的方 式和 确 认 1)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3) 投资 人在 T 日规 定 时间 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 通 常 应在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 查询认 购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 认购申 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 认购申 请及 认购 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九)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认 购 1、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详见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或相 关业 务公告 ) 进行 。 尚 未取 得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 但 属 于深交 所会 员的 其29 他机构 ,可 在信 诚 TMT A 份额、 信 诚TMT B 份额 上 市后, 代理 投资 人通 过深 交所交 易系 统参 与 信诚TMT A 份额 、信 诚 TMT 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2、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面值 、 认购费 用、 认购 价格 及计 算公式 (1) 本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面 值为人 民 币1.00 元 ,挂 牌 价格为 人民 币 1.00 元/份。 (2 ) 本 基金的 认购 费用 应 在投资 人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3) 场内 会员 单位 应按 照 场外认 购费 率设 定投 资人 的场内 认购 费率 。 (4) 场内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场 内 认购的 全部 份额 将 按 1:1 的比例 确认 为信 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 。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的 方式 。计 算公 式为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认 购金 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利 息以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 准。 计算公 式为 :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 牌价格 认购金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利 息折算 份额 的 计算截 位保 留到 整数 位, 剩余部 分计 入基 金财 产。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经确认 的信 诚TMT A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5 经确认 的信 诚TMT B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5 场内经 确认 的信 诚 TMT A 份额、 信 诚TMT B 份额 的 计算保 留至 整数 位(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如: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认购本 基 金 50,000 份, 若 会员单 位设 定发 售费率为 0.8%, 假定 该笔认 购产 生利 息50 元 。 则认购 金额 和利 息折 算的 份额为 : 挂牌价 格=1.00 元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1.00 ×50,000 =50,000 元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 率=1.00 ×50,000 ×0.8% =400 元 30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50,000 +400 =50,4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 牌价格 =50/1.00 =5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50,050 份 经确认 的信 诚TMT A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5 =50,050 ×0.5 =25,025 份 经确认 的信 诚TMT B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5 =50,050 ×0.5 =25,025 份 即: 该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认 购 50,000 份基 金份 额, 需 缴纳 50,400 元 , 加 上认 购 资金在 认购 期内获 得的 利息 ,在 基金 发售结 束后 ,其 可获 得的 信诚 TMT A 份额为 25,025 份、 信诚 TMT B 份额 为25,025 份。 3、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场 内认购 (1) 场内 认购 的时 间安 排 投资人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具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场内 认购 手续 , 具 体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详 见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或各 代销 机构 相关业 务办 理规 则。 (2) 投资 人场 内认 购应 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代销机 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 则。 (3) 场内 认购 的方 式及 确 认 1)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办 理场内 认购 业务 相关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 的金 额。 2)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申请 的认 购不 允许 撤销 。 3)投 资人 在 T 日 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通常 应在 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 查询认 购申 请的受 理情 况。 4)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 办理场 内认 购业 务的 相关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认 购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 利。 (十) 募集 期间 认购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有效 认 购款 项在 基金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有。 其中 ,利 息转 份额 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十一 )募 集期 内募 集资 金的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 任何 人不得 动 用 。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31 1 、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 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 份,基 金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 并 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或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 基金发 售, 且基 金募 集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 集结束 之日 起 10 日 内聘 请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验 资报 告 , 办 理基 金 备案手 续 。 自 中国 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 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 在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 将折 为投资 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 归 投资 人所 有 。 利 息转 份额的 具体 数额 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 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 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在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 购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 续 二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二百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 值低于 五千 万元 情形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 期报 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六 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作 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法律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申 请信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二)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三)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32 信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 额拟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六 个月 内选 择适 当的 时点申 请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但申 请上 市时 应当 符合 下述第 (四 )项 规定 的基 金上市 条件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在 上市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公 告 。 (四) 基金 上市 的条 件 如基 金具备下列 条件,基金管 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 资 基金上市规 则》 , 向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申请 上市 交易。


1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低于 2 亿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 金获 准在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上市 日前 至 少 3 个 工作日 发布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 (五)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 、信诚 TMT A 份 额、 信诚 TMT B 份 额分 别采 用不 同的交 易代 码上 市交 易; 2 、信诚 TMT A 份 额、 信诚 TMT B 份 额上 市首 日的 开盘参 考价 分别 为各 自前 一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信诚 TMT A 份 额、 信诚 TMT B 份 额实 行价 格涨 跌幅限 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 自上 市首日 起实 行; 4 、信诚 TMT A 份 额、 信诚 TMT B 份 额买 入申 报数 量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5 、信诚 TMT A 份 额、 信诚 TMT B 份 额申 报价 格最 小变动 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6 、 信诚 TMT A 份额 、 信诚 TMT B 份额 上市 交易 遵 循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规则 》 及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其他 有关 规定。 (六)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信诚 TMT A 份 额、 信诚 TMT B 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定 办 理 。 (七)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信诚 TMT A 份额 、 信诚 TMT 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交易 , 交易 行情 通 过行情 发布 系统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 同时揭 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八) 上市 交易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 人T 日 买入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 日自 动为 投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 投资人 自 T +1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卖 出该 部分 基金 ; 投资 人T 日 卖出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 日自 动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 (九)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信诚 TMT A 份额、 信 诚 TMT B 份额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按照 《基 金法》 相关 规定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十)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关 规定 内33 容进行 调整 的 , 基 金合 同 相应予 以修 改 , 并 按照 新 规定执 行 , 且 此项 修改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在本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十一 ) 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易 的新 功 能,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的程 序后 增加 相应 功能。 十、 信诚 TMT 份额的申 购、 赎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人 可通过 场外 或场 内两 种方 式对信诚 TMT 份额 进 行 申购与 赎回 。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 额只 上市 交易 ,不 接受申 购与 赎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人 办理 信 诚 TMT 份 额场外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销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委托的 场外 代销 机构 。 投资人 办理 信 诚 TMT 份 额场内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销售机 构为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的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 本 基 金 场 外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予以 公告 。 投资 人应 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信诚 TMT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人 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 行信诚 TMT 份额 申 购与 赎 回,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人或 信诚 TMT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信诚 TMT 份额 的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信诚 TMT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公告中 载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信诚 TMT 份额 申 购,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在 申购 开始 公告 中规定 。 34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起 不超 过三 个月 开始 办理信诚 TMT 份额 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信诚 TMT 份额 场 内申 购 、赎回 开始 办理 的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规 定确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信诚 TMT 份额 申购 、 赎回开 放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信诚 TMT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并 被确认 接受 的, 其信诚 TMT 份额 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 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转换 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即信诚 TMT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信诚 TMT 份额 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信诚 TMT 份额 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 3 、 信诚 TMT 份额 持 有人 在场外 销售 机构 赎回 信诚 TMT 份额 时 ,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 、 当日 的信诚 TMT 份额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在当 日 业务办 理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5 、投 资人 办理 信诚 TMT 份额 场 外申 购、 赎回 应使 用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办理 信诚 TMT 份 额 场内 申购 、赎 回应 使用 深圳证 券账 户; 6 、 投 资人 办理 信诚 TMT 份额的 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时, 需遵 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关 业务 规则 。 若相 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按 新规定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 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信诚 TMT 份 额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信诚 TMT 份额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方 式备 足 申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信诚 TMT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提 交的 申购 、35 赎回申 请 不 成立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身 或 要 求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及时( 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基 金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申购 、 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以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根据业 务规 则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 行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信诚 TMT 份额 申购 采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申 购申 请成 立;注 册登 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效 。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 定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成 立 。 若 申购 不成立 或没 有 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退 还 给投资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注册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 生效 。 投 资人 赎回申 请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人 在办 理信诚 TMT 份额 场 内申 购时 ,单 笔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含 申购 费)人 民币 。投 资人 办理 信诚 TMT 份额 场外 申购 时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通 过直 销中 心首 次 申购 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 元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含 申 购费) 。 已有 认购 本基 金记 录的投 资人 不 受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但受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上交 易系 统办 理信诚 TMT 份额 申 购业 务 的不受 直销 网点 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申 购最 低金额 为单 笔 1,000 元( 含申购 费) 。本 基 金直销 中心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酌情 调整。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网 点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网点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人 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36 2 、 信诚 TMT 份额 持有 人 在销售 机构 赎回 时, 每笔 赎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00 份 信诚 TMT 份 额 , 且通 过场 内单 笔申 请 赎回的 信诚 TMT 份额 必 须 是整数 份 ; 信诚 TMT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将导 致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 留的 信诚 TMT 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 份 的, 需 一并全 部赎 回。 3 、 信诚 TMT 份额 持有 人 每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份额 余额 为 100 份。 信诚 TMT 份额 持 有人 因赎回 、 转换 等原 因导 致 其单个 基金 账户 内剩 余的 信诚 TMT 份额 低于 100 份时 , 注 册登 记系 统可对 该剩 余的 基金 份额 自 动进 行强 制赎 回处 理。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及赎 回 费 用 1 、信诚TMT 份额 的 申购费 用由投资人承 担,不列 入 基金资产,用 于本基金 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信诚TMT 份额 的赎 回费 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2 、根据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信诚TMT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不超过5 % ,赎 回费 率不 超 过5% 。 3 、信诚TMT 份额 的 场外 申 购费率 如下 : 单笔申 购金 额 场外申 购费 率 M<50万 1.0% 50万≤M<100 万 0.6% M≥100 万 1000元/笔 (注:M: 申购 金额 ;单 位 :元) 信诚TMT 份额 的场 内申 购 费率由 基金 代销 机构 参照 场外申 购费 率执 行。 4 、信诚TMT 份额 的 场外赎 回费率按照基 金份额持 有 时间逐级递减 ,场外赎 回 的实际执行 的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场外赎 回费 率 Y<1 年 0.5% 1年≤Y <2 年 0.25% Y≥2 年 0 (注:Y: 持有 时间 ,其 中1年为365日,2 年为730日) 信诚TMT 份额 的场 内赎 回 费率为 固定 值0.5% ,不 按 份额持 有时 间分 段设 置赎 回费率 。 从场内 转托 管至 场外 的信诚TMT份额 , 从 场外 赎回 时, 其 持有 期限 从转 托管 转入确 认日 开37 始计算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 话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资 人定期 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信诚TMT份额 申 购费 率和 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信诚TMT 份额 的 申购 份 额计算 信诚TMT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单次 申购的 实际 确认金 额确 定每 次申 购所 适用的 费率 并分 别计 算。 计算公 式如 下: 1 )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当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通过 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申购 份额计算结 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 享有或承担;通 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 截 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 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 购资金 将返 还给 投资 人。 例一: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投资 50,000 元 申购 信诚TMT 份 额, 对 应费 率 为 1.0% , 假设 申购 当日信 诚TMT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1+1.0%)=49,504.95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 数=49,504.95 /1.128=43,887.37 份 即:该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投 资 50,000 元 申购 信诚 TMT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信诚 TMT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128 元 ,则可 得 到43,887.37 份 信诚 TMT 份 额。 例二: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信诚 TMT 份 额,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 1.0%, 假设申 购当 日信 诚TMT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25 元 , 则 其申 购手 续费 、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38 及返还 的资 金余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1+1.0%)=99,009.90 元 申购手 续费=100,000-99,009.90 =990.10 元 申购份 额=99,009.90/1.025=96,595.02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采用截 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投 资人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96,595 份, 不足1 份部 分对 应的 申购 资金将 返还 给投 资人 。具 体计算 公式 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595 ×1.025=99009.88 元 退款金 额=100,000-99,009.88-1185.77=0.02 元 即: 该投 资人 投资100,000 元从 场内 申购 信诚TMT 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信 诚 TMT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25 元, 则其可 得到 信 诚 TMT 份额 96,595 份 ,退 款0.02 元。


2 、信诚TMT 份额 的 赎回 金 额计算 投资人 在赎 回信诚TMT 份额 时需 缴纳 一定 的赎 回费 用。计 算公 式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 担。 例: 例三 : 某信 诚 TMT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10,000 份信诚 TMT 份 额一 年后( 未满2 年) 决定 从 场外赎 回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25% , 假设 赎回 当日 信 诚 TMT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 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该 信诚 TMT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10,000 份 信诚 MT 份额一 年后(未满 2 年)从 场外赎 回, 假设赎 回当 日信 诚TMT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11,451.30 元。 例四: 某信 诚 TMT 份 额持 有人从 场内 赎回 10,000 份 信诚 TMT 份 额, 赎回 费率 为 0.5% , 假设赎 回当 日信 诚TMT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48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57.40 元 39 净赎回 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该 信诚 TMT 份额 持有 人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赎回 10,000 份信 诚 TMT 份 额,假 设赎 回当日 信 诚TMT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则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11,422.60 元。 3 、信诚TMT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信诚TMT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信诚 TMT 份额 申 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 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2 、 证券 、 期 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 3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 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售 系 统、基 金注册 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 、2 、3 、5 、6 、7 情形 之一 , 并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法公 告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信诚 TMT 份额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或者 因不 可抗 力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回 款 项 。 2 、 证券 、 期 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40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 量 的比 例支 付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 若连 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 发生巨额赎 回,延期 支付 最长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 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投资 人在 场外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 理并予 以公 告 。 对 于场 内 赎回部 分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赎回 申请 将不 会延 至下 一开放 日而 自动 撤 消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信诚 TMT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 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 的 10% , 即为巨 额赎 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 全 额 赎 回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 资 人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常 赎 回 程序 执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 人 的赎 回 申 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因支 付 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按照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事 先选 择的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 回区别 处理 。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 处理。 (3) 暂停 赎回 :信诚 TMT 份额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41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信诚 TMT 份额 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 进行 公告。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场内 赎回申 请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有 关业务 规则 办 理。对 于场 内赎 回部 分,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赎回 申请 将不会 顺延 至下 一开 放日 ,而将 自动 撤 销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公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信诚 TMT 份额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公告 。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信诚 TMT 份额 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 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 公 告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 行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定 开办 信诚 TMT 份额 与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 十 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信诚 TMT 份额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 在届时 发布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投资 人在办 理信诚 TMT 份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 十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质押 (一)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 的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42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仅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将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会 团体 的情形 ; “ 司法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 构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 内办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 定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二) 转托 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认购 、 申购或 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从场内 转入 的 信诚 TMT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 信诚 TMT A 份额 、 信 诚 TMT B 份 额以 及场 内认 购、 申 购或 通过 跨系 统转 托 管从场 外转 入的 信诚 TMT 份额登 记在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深 圳证 券账 户下 。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2 )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信诚 TMT 份额 赎回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须办理 已持 有信诚 TMT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 上市 交易 或信诚 TMT 份额 场 内赎 回 的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时, 须 办理 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注 册登 记机构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则 。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 ) 跨 系统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信诚 TMT 份额 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和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行 为。 (2 ) 信诚 TMT 份额 跨系 统转托 管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 规定办 理。 (三) 冻结 与质 押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登 记43 机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 权益根 据有 权机 关要 求及 注册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则决 定是否 一并 冻结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 制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十 二、 基金的 份额 配对转 换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一) 份额 配对 转换 是指 本基金 的信诚 TMT 份额 与 信诚 TMT A 份 额、信诚 TMT B 份额 之间的 配对 转换 ,包 括分 拆和合 并两 个方 面。 1 、 分 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每两 份信诚 TMT 份额 的 场内 份额 申请 转 换成一 份 信 诚 TMT A 份额 与一 份信诚 TMT B 份额 的行 为。 2 、合 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一 份信诚 TMT A 份 额与 一份 信诚 TMT B 份 额进 行配对 申请 转换 成两 份信诚 TMT 份额 的 场内 份额 的 行为。 (二)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 额 配 对转换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份额 配对 转换 的 业务办 理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三)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份额配 对转 换自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不超 过 6 个 月的 时 间内开 始办 理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开 始办 理份额 配对 转换 前 2 日 在 指定媒介 公 告。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份额配 对转 换 时除外 )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公 告 , 公 告规 定的 上 述时间 之外 不办 理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交易 规则 或注 册登 记 机构规 则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 金管 理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四)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原 则 1 、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2 、申 请进 行 “分拆 ” 的信诚 TMT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数 必 须是偶 数。 3 、申 请进 行 “合并 ” 的信诚 TMT A 份额 与 信诚 TMT B 份 额必 须同 时配 对申 请 ,且基 金份44 额数必 须同 为整 数且 两者 的比例 为 1 :1 。 4 、信诚 TMT 份额 的场 外 份额如 需申 请进 行 “分拆 ” , 须跨系 统转 托管 为信诚 TMT 份额 的 场内份 额后 方可 进行 。 5 、份 额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 并 在正 式实施 前 2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五)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六) 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 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决 定暂停份额 配对转 换的 情形 。 2 、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出于 保 护投资 人利 益的 角度 ,决 定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形。 3 、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 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的情 形。 4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定 媒介 刊 登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七)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理 费用 投 资 人 申 请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时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可 酌 情 收 取 一 定 的 佣 金,具 体见 相关 业务 办理 机构 公 告。 十 三、 信诚 TMT A 份 额 与信 诚 TMT B 份额的 终止 运作 (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信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 可申请 终止 运作 。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须 经本 基金 所有 份额以 特别 决议 的形 式表 决通过 , 即须 经参 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 额各自 表决 权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为有 效。 45 (二) 信诚 TMT A 份额 与 信诚 TMT B 份 额终 止运 作 后的份 额转 换 信诚 TMT A 份额 与信 诚 TMT B 份 额终 止运作 后, 除 非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另有 规定 的,信 诚 TMT A 份 额、 信 诚 TMT B 份额 将全 部转 换 成信 诚 TMT 场 内份 额 。


1 、份 额转 换基 准日 信诚 TMT A 份额 与信诚 TMT B 份 额终 止运作 日 (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2 、份 额转 换方 式 在份额 转换 基准 日日 终, 以信 诚 TMT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 信 诚 TMT A 份 额、 信 诚 TMT B 份额 按照各 自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换成 信 诚 TMT 场内 份额 。信 诚 TMT A 份额 (或 信 诚 TMT B 份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后 信 诚 TMT 场 内份 额取 整计 算 ( 最小单 位 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 金资 产 。 份额转 换计 算公 式: 信诚 TMT A 份额 (或 信 诚 TMT B 份 额) 的转 换比 例=份 额转 换基 准日 信 诚 TMT A 份额 (或信 诚 TMT B 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份 额转 换基 准日信 诚 TMT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信诚 TMT A 份 额(或 信 诚 TMT B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后 信 诚 TMT 场内 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转换 前信 诚 TMT A 份 额(或 信 诚 TMT B 份 额 )的份 额数 ×信 诚 TMT A 份 额( 或信 诚 TMT B 份额 )的 转换 比例 3 、份 额转 换后 的基 金运 作 信诚 TMT A 份 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全 部转 换为 信 诚 TMT 场 内份 额后 ,本 基 金接受 场外 与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


4 、份 额转 换的 公告


信诚 TMT A 份 额与 信 诚 TMT B 份额 进行 份额 转换 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 四、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 资,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 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实现 对中证 TMT 产业主 题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为投 资者 提供 一个 有效 的投资 工具 。 (二) 投资 范围 46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股票、 债 券、 债券 回购 、 中 期票 据、 银行存 款 、 权 证、 股指 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 为 85% -100% , 其中 投 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投 资 于 中 证 TMT 产 业 主 题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金 资产的 8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数量 化指 数投 资方法 , 按照 成份 股在 标 的指数 中的 基准 权重 为基 础, 以抽 样复 制的策 略构 建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化 进行 相应调 整 , 力 争保 持基金 净值 收益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35% , 年跟 踪误 差 不超 过 4%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和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发 分 红等 , 发 生特 殊情 况 ( 如 成份股 长期 停 牌、 成份 股发 生变 更、 成 份股权 重由 于自 由流 通量 发生变 化 、 成 份股 公司 行 为、 市场 流动 性不 足等 ) , 或因 基金 的申 购 和赎回 等对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数 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 或 法律 法规 禁止投 资等 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有 效复 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投资 组合 管理 进 行适当 变通 和调 整, 力求 降低跟 踪误 差。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成份 股的 流动性 进行 分析 , 如 发现 流动性 欠佳 的个 股将 可能 采用合 理方 法 寻求替 代。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以下 策略 构造 替代 股组 合: (1) 基 本 面 替 代: 按 照与 被替 代 股 票基 本 面及 规 模 相似 的 原 则, 选 取一 揽 子标的 指 数 成份 股票作 为替 代股 备选 库; (2) 相 关 性 检 验: 计 算备 选库 中 各 股票 与 被替 代 股 票日 收 益 率的 相 关系 数 并选取 与 被 替代 股票相 关性 较高 的股 票组 成模拟 组合 , 以 组合 与被 替代股 票的 日收 益率 序列 的相关 系数 最大 化 为优化 目标 ,求 解组 合中 替代股 票的 权重 ,并 构建 替代股 组合 。 基金管 理人 可运 用股 指期 货,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 地达到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在股 指期货 投资 中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 原则 , 以套 期保 值 为目的 ,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 提下 , 本 着谨 慎原 则,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险 ,改 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特 性。 此外 , 本基金 还将 运用 股指 期货 来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以进 行有 效的 现金 管理, 如预 期大 额47 申购赎 回、 大量 分红 等, 以及对 冲因 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授权特 定的 管理 人员 负责 股指期 货的 投 资审批 事项 , 同时 针对 股 指期货 交易 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等制 度并 报董事 会批 准 。 此 外,基 金管 理人 还将 做好 培训和 准备 工作 。 (四) 标的 指数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1 、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标 的指 数为中 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 数 。


2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95 %×中 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 数收益 率+5 %× 金融 同业 存款利 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股票 指数 时, 若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涉及 本 基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的实质 性变 更,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就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且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若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和 投 资策略 无实 质性 影响 ( 包 括但不 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 指 数更 名等 事项 ) , 本 基金 可以 在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和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变 更前 在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媒介 上公 告,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五)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金 财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但符合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标 的指 数成 分股投 资不 计入 受此 限 ; (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但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标 的指数 成分 股投 资不 计入 受此限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 计算)占基48 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 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 数成 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 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 先根据 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比 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 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 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险 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 风 险; (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1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 值的 20%; (18 ) 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49 (19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2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 清 算、 估值 、 交 收等事 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21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或期 货市 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 中支付 对价 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 资产配置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 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 格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 的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过 三 分之50 二 以上 的 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有 较高 预期 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 型基金 。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 的两类 基金 份额 来 看,信诚 TMT A 份 额具 有 预期风 险、 预期 收益 较低 的特征 ;信诚 TMT B 份 额 具有预 期风 险 、 预期收 益较 高的 特征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 (八)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及转融 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转 融 通。 待基 金参 与融资 融券 和转 融通 业务 的相关 规定 颁布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有 投资 策略 和 风险收 益特 征并 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参 与融 资融 券业务 以及 通过 证券 金融 公司办 理转 融通 业 务,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及 进 行风险 管理 。 届时 本基 金 参与融 资融 券 、 转 融通 等 业务的 风险 控制 原 则、 具体 参与 比例 限制 、 费用收 支 、 信 息披 露、 估 值方法 及其 他相 关事 项按 照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执 行, 并履 行相 关程 序。 十 五、 基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以 基金 名义开 立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基金 托 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交 易清 算51 资金的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 以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 债务相 抵销 , 不同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除依 据《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非因 基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 六、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和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52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 确定 公允 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 等 , 按估 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市 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 双方53 协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 各级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分别 计算 并公 告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本基金 分别 计算 并公 告信 诚 TMT 份 额、 信 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1 、信 诚 TMT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T 日信诚 TMT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T 日闭 市后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包括 信 诚 TMT 份 额、 信 诚 TMT A 份 额、 信诚 TMT B 份 额) 余额 总数 2 、信 诚 TMT A 份 额与 信 诚 TMT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公 式 假设 T 日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日 ,t =min(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 T 日 实际 天数 ,自最 近一 个份额 折算 日次 日起 至 T 日实际 天数) ,NAV 母 t 为 T 日信 诚 TMT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NAV A t 为 T 日信 诚 TMT 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B t 为 T 日 信诚 TMT B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R 年 为信 诚 TMT A 份 额的 约 定年收 益率 。 NAV A t =1+R 年 × 365 t NAV B t =(NAV 母 t -0.5 ×NAV A t )/0.5 例:假 设 t=99 ,R 年=6% ,NAV A 0 =1.000 , NAV 母 99 =1.400 NAVA 99 =1.000+6% ×99/365 =1.016 NAVB 99 =(1.400-0.5 ×1.016)/0.5 =1.784 信诚 TMT 份额 、信 诚 TMT A 份额 与信 诚 TMT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公告 。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五) 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 按照 基金合 同第 十八部分 第( 四) 项所 述的计算54 方式确 定,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六)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 错处 理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 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水 平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 原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错 处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 进行更 正,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 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 任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其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 方仍应 对差 错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55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行 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 应列 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 决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直接 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6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 以公布 。 (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 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 变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 七、 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本基金 (包 括信 诚 TMT 份 额、信 诚 TMT A 份额 、信 诚 TMT B 份 额)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如 果终 止信 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 额的 运作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调整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原则 。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 十 八、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57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上市 月 费;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11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二)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帐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等 , 支 付 日期顺 延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2%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帐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等 , 支 付 日期顺 延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58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需 根据与 指数 所有 人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协议 的 约 定 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如 上 述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协 议 约 定 的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本条 下的 指数 许可 使 用费将 相应 变更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或公 告中 予以 披 露。 通常情 况下 , 指数 许可 使 用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2% 的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年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许 可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的收 取下 限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元 (大写 :伍 万元 整) 。计 费 期间不 足一 季度的 , 根据 实际 天数 按 比例计 算 。 计 费区 间不 足 一季度 的 , 该 季度 指数 许 可使用 费收 取下 限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许可 使用 费的收 取下 限=5 万元 × 本基金 在本 季度 的实 际运 作天数 / 所在季 度的实 际天 数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从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的支 付 方式为 每季 支付 一次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数许可 使用 费划 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 于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前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上 一季 度的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4 、除管 理费和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之 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他有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四)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 效前 所 发生 的信 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 公告 。 (六) 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 十 九、 基金份 额折 算 (一) 定期 份额 折算 59 1 、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算 日 每年 12 月 15 日( 若该 日 为非工 作日 ,则 提前 至该 日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 如,假 设本 基金 成立 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 ,则 本基 金成立 后的 第一 个定 期份 额折算 日为 2013 年 12 月 13 日(2013 年 12 月 15 日为 周日 , 因此提 前至 该日 之前 的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 2 、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算 对 象 基金份 额定 期折 算日 登记 在册的 信诚 TMT 份额 和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 不 参与定 期折 算, 除非 定期 折算时 同时 满足 不定 期折 算的条 件。 3 、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算 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 、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算 方 式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信诚 TMT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调 整为 1.000 元,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折算 前 信诚 TMT A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超 出 1.000 元 的 部分将 折算 为信诚 TMT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分 配给信诚 TMT A 份额 持有 人。信诚 TMT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每两 份信诚 TMT 份额 将按 一份 信 诚 TMT A 份 额获 得新 增信诚 TMT 份额 的 分配 ,经 过 上述份 额折 算后 ,信诚 TMT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将 相应 调整 。 1 )信诚 TMT 份额 折算 NAV 后 母 =NAV 前 母-0.5 × (NAV 前 A -1.000 ) 信诚 TMT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 的信诚 TMT 份额 数=0.5 ×NUM 前 母 × (NAV 前 A -1.000 ) /NAV 后 母 其中: NAV 前 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信诚 TMT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下同 NAV 后 母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信诚 TMT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下同 NAV 前 A :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信诚 TMT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下 同 NUM 前 母 :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信诚 TMT 份额 的份 额数 , 下同 持有信诚 TMT 份额 的 场外 份额的 持有 人将 按上 述折 算方式 获得 新增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外 份额的 分配 ; 持有 信诚 TMT 份额 的 场内 份额 的持 有 人将按 上述 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信诚 TMT 份 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分配 。 信诚 TMT 份额 的 场外 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信诚 TMT 份额 的 场内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取整 计算 (最 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 金资产 。 60 2 )信诚 TMT A 份 额折 算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信诚 TMT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 元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信诚 TMT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定期 份 额折算 前信诚 TMT A 份额 的份额 数 信诚 TMT A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信诚 TMT 份额 数=[NUM 前 A × (NAV 前 A -1.000 ) ] /NAV 后 母 其中: NUM 前 A :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信诚 TMT A 份额 的份 额数 ,下同 信诚 TMT A 份额 折算 成信诚 TMT 份额 的 场内 份额 取 整计算 (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余额 计 入基金 资产 。 3 )信诚 TMT B 份额 折算 信诚 TMT B 份额 不进 行份 额折算 ,其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份额 数保 持不 变。 4 )折 算后 信诚 TMT 份额 的总份 额数 折算后 信诚 TMT 份额 的 总份额 数=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信诚 TMT 份额 的份 额 数+信诚 TMT 份额 持 有人 新增 的信诚 TMT 份额 数+ 信诚 TMT A 份 额持有 人新 增的 信诚 TMT 份额数。 5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 信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和信诚 TMT 份额 的 申购 或 赎回等 相关 业务 ,具 体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6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7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三 个月, 不进 行定 期份 额折 算。 (2 )若 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 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 算的情形时,将按 照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的规 则进 行份额 折算 。 (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即 :当 信诚 TMT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1.500 元; 当信诚 TMT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于或 等 于 0.250 元。


1 、当 信诚 TMT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 1.500 元时 61 (1 )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日


信诚 TMT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大 于或 等于 1.500 元 ,基金 管理 人即 可确 定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2 )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登记 在册 的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 和信诚 TMT B 份额。 (3 )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频率


不定期 。 (4 )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方式 当 信诚 TMT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大于 或等 于 1.500 元时, 本基 金将 在基 金份 额折算 日分 别对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 和信诚 TMT B 份额进 行份 额折 算, 份额 折 算后信诚 TMT A 份 额和 信诚 TMT B 份 额 的比例 仍保 持 1 :1 不变 。 份额折 算后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均 调整 为 1.000 元,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折 算前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 额和 信诚 TMT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超出 1.000 元 的部 分均将 折算 为 信 诚 TMT 份额 分 别分 配给 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 额和 信诚 TMT B 份 额 的持有 人。 1 )信诚 TMT 份额 折算


信诚 TMT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 的信诚 TMT 份额 数=[NUM 前 母 × (NAV 前 母 -1.000 )] /1.000 信诚 TMT 份额 的 场外 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信诚 TMT 份额 的 场内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取整 计算 (最 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 金资产 。 2 )信诚 TMT A 份 额折 算 折算后 信诚 TMT A 份 额的 份额数 保持 不变 ,即 :NUM 后 A =NUM 前 A 信诚 TMT A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信诚 TMT 份额 数=[NUM 前 A × (NAV 前 A -1.000 )] /1.000 其中, NUM 后 A : 折算 后信诚 TMT A 份额 的份 额数 ,下 同 信诚 TMT A 份额 折算 成信诚 TMT 份额 的 场内 份额 取 整计算 (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余额 计 入基金 资产 。 3 )信诚 TMT B 份额 折算 折算后 信诚 TMT B 份 额的 份额数 保持 不变 ,即 :NUM 后 B =NUM 前 B 信诚 TMT B 份 额持 有人 新 增的信诚 TMT 份额 数=[NUM 前 B × (NAV 前 B -1.000 )] /1.000 其中, 62 NUM 前 B : 折算 前信诚 TMT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下同 NUM 后 B : 折算 后信诚 TMT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下同 信诚 TMT B 份额 折算 成信诚 TMT 份额 的 场内 份额 取 整计算 (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余额 计 入基金 资产 。 4 )折 算后 信诚 TMT 份额 的总份 额数 折算后 信诚TMT 份额 的总 份额数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信诚TMT 份额 的份 额数 + 信诚TMT 份额 持 有人 新增 的信诚 TMT 份额 数+ 信诚 TMT A 份 额持有 人新 增的 信诚 TMT 份额数+ 信诚 TMT B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信诚 TMT 份额 数 (5 )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 信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和信诚 TMT 份额 的 申购 或 赎回等 相关 业务 ,具 体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6 )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当 信诚 TMT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于或 等 于 0.250 元时 (1 )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日 信诚 TMT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小 于或 等 于 0.250 元, 基金 管理 人即 可确 定基金 份额 折 算日。 (2 )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登记 在册 的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 和信诚 TMT B 份额。 (3 )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频率 不定期 。 (4 )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方式 当信诚 TMT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小于 或等 于 0.250 元 时, 本基 金将 在基 金 份额折 算日 分别对 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 和信诚 TMT B 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 份额折 算后 信诚 TMT A 份额 和信诚 TMT B 份额的 比例 仍保 持 1 : 1 不 变。 份 额折 算后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 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均调 整 为 1.000 元,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 额的 份额数 将得 到相 应的 缩减 。 1 )信诚 TMT 份额 折算 63 NUM 后 母 =(NUM 前 母 ×NAV 前 母 )/1.000 信诚 TMT 份额 的 场外 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信诚 TMT 份额 的 场内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取整 计算 (最 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 金资产 。 2 )信诚 TMT A 份 额折 算 折算后 信诚 TMT A 份 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保 持 1 :1 不变 信诚 TMT A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信诚 TMT 份额 数= (NUM 前 A ×NAV 前 A - NUM 后 A ×1.000 ) /1.000 信诚 TMT A 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额 数取 整计 算 (最 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 额计 入基 金资产 。 信 诚 TMT A 份 额折 算成 信诚 TMT 份额 的 场内 份额 取 整计算 (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余额 计入 基金 资产。 3 )信诚 TMT B 份额 折算 NUM 后 B =(NUM 前 B ×NAV 前 B )/1.000 信诚 TMT B 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额 数取 整计 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 金资产 。 4 )折 算后 信诚 TMT 份额 的总份 额数 折算后 信诚TMT 份额 的 总 份额数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信诚TMT 份额 的 份额 数 + 信诚TMT A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信诚 TMT 份额 数 (5 )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 信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和信诚 TMT 份额 的 申购 或 赎回等 相关 业务 ,具 体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6 )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7 )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在市场 出现 极端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信诚 TMT B 份额 未跌 至 0.250 元以下 时提 前 进行不 定期 折算 , 无须 召 开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须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折算 方式 参照信诚 TMT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于或 等于 0.250 元 时进 行不 定期 折 算的规 则, 具体 以 届时公 告为 准。 64 二 十、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 会计年 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 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 年度财 务报 表 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 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 人, 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二 十一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予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 “指 定报 刊”)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65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不一 致或 有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资 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 赎回安 排 、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 每 6 个月 的 最后 1 日。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网站 上。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的 具体 事66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信诚 TMT A 份额 与信诚 TMT B 份 额获 准在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上市 交 易 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信诚 TMT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 额与信诚 TMT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2 、 在开 始办 理信诚 TMT A 份 额、 信诚 TMT B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或信诚 TMT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 信 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 的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 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七)信诚 TMT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信诚 TMT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在信诚 TMT 份额 销 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料 。 (八)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67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九)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事 件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 少代销 机构 ; 68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 构; 21、 信诚 TMT 份额 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22、 信诚 TMT 份额 申 购、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信诚 TMT 份额 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 ; 24、 信诚 TMT 份额 连 续发 生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信诚 TMT 份额 申购 、赎 回申 请 后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 26、 信诚 TMT A 份 额与 信 诚 TMT B 份额 暂停 上市 、 恢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27、 本基 金开 始接 受或 暂 停接受 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 28、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份 额 配对转 换后 恢复 办理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 29、 本基 金实 施基 金份 额 折算; 30、 信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信诚 TMT A 份额 、 信诚 TMT B 份额 的份额 转换 ; 3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完 成备 案手 续 ; 32、 中国 证监 会 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十)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 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一) 投资 股指 期货 相关 公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股 指 期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 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等 。 (十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三)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 各类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69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 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 公共媒介 披 露信 息 , 但 是 其他公 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 息 ,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十四 )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本基金 的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信 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证 券交易 所,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二 十二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 因此 , 宏 观 和微观 经济 因 素、 国家 政策 、 市 场变 动 、 行 业与 个股 业绩 的变 化 、 投 资人 风险 收益 偏好 和 市场流 动程 度等 影 响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 素将 影响到 本基 金 业 绩, 从而 产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险 主要包 括: (1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 经济 、 微 观经 济 、 行 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 水平也 可能 呈 周期性 变化 ,从 而影 响到 证券市 场及 行业 的走 势。 (2 )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的各 项政 策, 如财 政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化 , 导 致70 证券市 场波 动而 影响 基金 投资收 益,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由于利 率发 生变 化和 波动 使得证 券价 格和 证券 利息 产生波 动,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业绩 。 (4 ) 信用 风险 当证券 发行 人不 能够 实现 发行时 所做 出的 承诺 , 按 时足额 还本 付息 的时 候 , 就会产 生信 用 风险 。 信 用风 险主 要来 自 于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 一 般 认为 : 国 债的 信用 风险 可 以视为 零 , 而 其他 债券的 信用 风险 可根 据专 业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 定 。 当证券 的信 用等 级发 生变 化时 , 可 能会 产生 证券的 价格 变动 ,从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 (5 )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做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决于 再投 资时 的市 场利 率水平 和再 投 资的策 略。 未来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策 略 的顺利 实施 。 (6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因素而 使其 购 买力下 降。 (7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经营 决 策、 技术 变革 、 新 产品 研 发、 竞争 加剧 等风险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产 生变 化 , 可 能导 致 其股价 的下 跌 , 或 者可分 配利 润的 降低 ,使 基金预 期收 益产 生波 动。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分 散化 投资来 减少 风险 ,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8 ) 期货 市场 波动 风险 本基金 可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投 资股 指期 货 。 期 货市 场与现 货市 场不 同 , 采 取保 证金交 易, 风险较 现货 市场 更高 。 虽 然本基 金对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仅限 于现 金管 理和 套期 保值等 用途 , 在极 端情况 下, 期货 市场 波动 仍可能 对基 金资 产造 成不 良影响 。 2. 管理 风险 (1 )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 手 段和 技 术等因 素 , 而 影响 基金 收 益水平 。 这种 风险可 能表 现在 基金 整体 的投资 组合 管理 上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属 配置 不能 达到 预期收 益目 标; 也可能 表现 在个 券个 股的 选择不 能符 合本 基金 的投 资风格 和投 资目 标等 。 (2 )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 险 71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不 断发 展, 各种 国外 的投 资工 具 也将被 逐步 引入 , 这些 新 的投资 工具 在 为基金 资产 提供 保值 增值 功能的 同时 , 也会 产生 一 些新的 风险 , 例如 利率 期 货带来 的期 货投 资 风险 , 期 权产 品带 来的 定 价风险 等 。 同 时, 基金 管 理人也 可能 因为 对这 些 新 的投资 产品 的不 熟 悉而发 生投 资错 误, 产生 投资风 险。 3. 估值 风险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有 可 能 不 能 充 分 反 映 和 揭 示 利 率 风 险 , 或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 估或低 估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共同 协商 ,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使调 整后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更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4. 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 建 仓成本 控制 不力 , 建仓 时 效不高 ; 基金 资产变 现能 力差 , 或变 现 成本高 ; 在投 资人 大额 赎 回时缺 乏应 对手 段 ; 证 券 投资中 个券 和个 股 的流动 性风 险等 。这 些风 险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 (1 )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问 题 。 证券市 场的 流动 性受 到价 格、 投资 群体 等诸 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不 同状 况下 , 其流动 性表 现 是不均 衡的 , 具 体表 现为 :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 跃, 流动性 非常 好, 而在 另一 些时期 , 则 可能 成 交稀少 , 流动 性差 。 在 市 场流动 性出 现问 题时 , 本 基金的 操作 有可 能发 生建 仓成本 增加 或变 现 困难的 情况 。这 种风 险在 发生大 额申 购和 大额 赎回 时表现 尤为 突出 。 (2 ) 市场 中流 动性 不均 匀 ,存在 个股 和个 券流 动性 风险。 由于不 同投 资品 种受 到市 场影响 的程 度不 同 , 即 使 在整体 市场 流动 性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些 单一投 资品 种仍 可能 出现 流动性 问题 , 这种 情况 的 存在使 得本 基金 在进 行投 资操作 时 , 可 能难 以按计 划买 入或 卖出 相应 数量的 证券 , 或买 入卖 出 行为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比较 大的影 响 , 增 加基 金投资 成本 。这 种风 险在 出现个 股和 个券 停牌 和涨 跌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 得尤 为突出 。 5. 指数 投资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标 的指 数为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在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过程 中可 能面 临指 数基 金特有 的风 险: (1 )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基 金资 产主 要投 资于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的 成份 股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因 此中证 TMT 产 业主 题指 数的市 场表 现将 影响 到基 金业 绩的表 现, 当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出现 收 益变动 、波 动提 高时 ,本 基金的 收益 可能 会受 到影 响。 72 (2 ) 指数 复制 风险 本基金 采用 抽样 复制 的方 式来跟踪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指 数 , 能否 有效 地复 制指数 并将 跟 踪误差 控制 在可 接受 范围 内, 对本 基金 的收 益将 产 生影响 。 当复 制方 法由 于 市场条 件受 到限 制 或者替 代股 的选 择存 在错 误时, 本基 金的 收益 可能 会受到 影响 。 (3 )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行 业 平均回 报偏 离风 险 标的指 数 的 样本 空间 为中证 TMT 产 业主 题指 数 成 分股及 备选 成分 股, 其 并 不能完 全代 表 整个 TMT 行 业, 标的 指 数的回 报率 与 TMT 行业 股 票的整 体回 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4 )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因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 导 致原 标的 指数 不 宜继续 作为 本 基金的 投资 标的 指数 及业 绩比较 基准 , 本基 金可 能变 更标的 指数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随 之调 整, 基金的 收益 风险 特征 可能 发生变 化, 投资 者还 须承 担投资 组合 调整 所带 来的 风险与 成本 。 6. 分级 结构运 作的 特有 风 险 本基金 为分 级基 金, 信诚 TMT A 份 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的 运作 有别 于普 通的 开放式 基金 和封闭 式基 金, 投资 于本 基金还 将面 临以 下基 金运 作特有 的风 险: (1 ) 上市 交易 的风 险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信诚 TMT A 份额 和信诚 TMT 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挂 牌上 市交易 。 由于 上市 期间 可 能因信 息披 露导 致基 金停 牌, 投资 人在 停牌 期间 不 能买卖 基金 , 产生 风险 ; 同 时, 可能 因上 市 后交易 对手 不足 导致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 另外 , 当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份 额转向 场外 交易 后导 致场 内的基 金份 额或 持有 人数 不满足 上市 条件 时, 本基 金存在 暂停 上市 或 终止上 市的 可能 。 (2 ) 杠杆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有 较高 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 期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混合 型基 金。从 本基 金所 分离 的两 类基金 份额 来看 , 信 诚 TMT A 份额 具有 低风 险、 收 益相 对稳定 的特 征 ; 信诚 TMT B 份额 具有 高 风险、 高预 期收 益的特 征。 由于信诚 TMT B 份额 内含 杠杆机 制的 设计 , 信诚 TMT B 份额 的净 值变 动幅 度 将大于 信诚 TMT 份额 和信诚 TMT A 份额的 净值 变动 幅度 ,即 信诚 TMT B 份 额的 净值 波动性 将高 于其 他 两类基 金份 额。 (3)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信诚 TMT A 份额 和信诚 TMT B 份 额上 市交易 后, 由 于受市 场供 求关 系的 影响 , 基金 份额73 的 交易 价格 与基 金份 额净值 可能 发生 偏离 而出 现折/ 溢 价交 易风 险。 尽管 份额配 对转 换机 制有 助于将 折/ 溢 价交 易风 险降 低至较 低水 平,但 信诚 TMT A 份 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的 某一 级份 额仍有 可能 处于 折/ 溢 价交 易状态 。 此 外, 由于 份额 配对转 换机 制的 影响 , 信诚 TMT A 份 额和 信诚 TMT B 份 额的 交易 价 格可能 会相 互影 响。 (4 )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风 险 根据本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设 计, 本基 金将 进行 定期 份 额折算 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在 实施 基金 份额折 算后 ,信诚 TMT A 份额持 有人 或信诚 TMT B 份额持 有人 将会 获得 一定 比例 的 TMT 份 额的场 内份 额, 因此 其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将面 临风 险收益 特征 出现 变化 的风 险。 当信诚 TMT A 份 额和 信诚 TMT 份额 终 止运 作后 , 信诚 TMT A 份额 和信诚 TMT B 份 额将 全部转 换成 信诚 TMT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也将面 临风 险收 益 特征出 现变 化的 风险 。 (5 ) 份额 转换 的风 险 当信诚 TMT A 份 额和 信诚 TMT B 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 信诚 TMT A 份额 和信诚 TMT B 份额 将全部 转换 成信诚 TMT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由 于在 二级市 场可 以做 交易 的证 券公司 并不 全部 具 备中国 证监 会颁 发的 基金 销售业 务 资 格, 而只 有具 备基金 销 售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才可 以办 理投 资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的业 务 。 因此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能面临 会员 单位 不具 备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而 导致的 不能 直接 赎回 信诚 TMT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风 险。此 风险 需要 引起 投资 者注意 ,投 资人 可以选 择在 份额 折算 前将 信诚 TMT A 份 额或 信诚 TMT B 份 额卖 出, 或者 将 新增的 信诚 TMT 份额 的 场内 份额 通过 转托 管业务 转入 具有 基金 销 售 资格的 证券 公司 后赎 回基 金份额 。 (6 )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风 险 在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将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本 基金 的 信诚 TMT A 份额 和信诚 TMT B 份 额实 施份额 折算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如 果出 现新增 份额 的情 形, 投资 者可 通过 卖出 或 赎回折 算后 新增 份额 的方 式获取 投资 回报 , 但是 , 投资者 通过 变现 折 算后的 新增 份额 以 获 取投 资回报 的方 式并 不等 同于 基金收 益分 配, 投资 者不 仅须承 担相 应的 交 易成本 ,还 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卖 出或 赎回 的价 格波 动风险 。 7. 其他 风险 (1 )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致 基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册 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统 无 法按正 常时 限显 示 产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74 (2 ) 大额 申购/ 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是 由于投 资人 的连 续大 量申 购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在短 期内 被 迫持 有大 量现 金; 或由于 投资 人的 连 续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 券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 需要, 则可 能使 基 金资产 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3 ) 顺延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 难,基 金投 资人 在赎 回基 金单位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 分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 风险。 (4 )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以 及证 券 市场 、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可能 因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而 产生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按 正常 时 限完成 的风 险。 (二) 声明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需充 分了 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 并 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 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指数 投资 风险、 杠杆 机制 风险 、折/ 溢价交 易风 险、 以及 份额配 对转 换及 基金 份额 折算等 业务 办理 过程 中的 特定风 险等 。 投资 人在 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 并 且中 长期 持有。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基 金 投资人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除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外 , 本 基金 还 通过基 金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 但是 , 基 金资产 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或 负债 , 也没 有经 基 金代销 机构 担保 收益 , 代 销机构 并不 能保 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75 二 十三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与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 更 基 金 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报 酬 标准 。 但 根据 适用的相 关 规定 提 高该等 报 酬 标准 的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的 合 并 ; (8) 终止 信诚 TMT A 份额 与 信诚 TMT B 份额 的运 作;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信诚 TMT 份额 的 申购 费率 、 收 费 方式或 调低 赎回费 率;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上述修 改不 得违 背相 关法 律法规 , 需符 合基 金合 同 要求 , 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自 完成备案手 续之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76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当 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成员 由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负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序 主要 包括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 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77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根据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信 诚 TMT 份 额、 信 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 额 各自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分 别计 算信 诚 TMT 份 额、 信诚 TMT A 份 额 与信 诚 TMT B 份额三 类份 额各自 的应 计 分配比 例, 在此 基础 上, 在信 诚 TMT 份 额、 信 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各 自类 别内 按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并 完成 中国 证监 会的备 案手 续, 在本 基金 的信 诚 TMT A 份额、 信 诚 TMT B 份额 终止运 作后 ,如 果本 基金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则依 据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交 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 十四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请 见附件 一。 二 十五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 的 内容 摘要 ,请见 附件 二。 二十 六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及内 容。主 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78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 请 利用 以下 方式 进行 修 改: 到原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 销售网 点,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进 行或 投资者 本人 致电 客服 中心 。 在从 销售 机构 获取 准确 的客户 地址 和邮 编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寄 送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每年(1月份)向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次对 账 单。对 账单 在每 年(12 月 份)结 束后 的7 个工 作日 内 寄出。 (二)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 撤单、 转换、 修改分 红方 式等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与中 国建设 银 行、 农业 银行 、 招 商银 行 、 汇 付天 下和 支付 宝合 作 , 面 向中 国 建 设 银行 龙卡 持卡 人、 农业 银行金 穗卡 (借 记卡 、准 贷记卡 )持 卡人 和招 商银 行一卡 通持 卡人 、 汇付天 下天 天盈 三方 支付 账户客 户和 支付 宝 (中 国 ) 网 络技 术有 限公 司开 通 支付宝 基金 投资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推 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持 有 以 上 银 行 卡 的 投 资 人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tp://www.xcfunds.com. ) 登陆 网上 交易 , 按 照网 上 交易栏 目的 相关 提示 即可 办理开 放式 基金 的开户 、交 易及 查询 等业 务。有 关详 情可 参见 相关 公告。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 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适 时 扩 大 可 用 于 基金网 上交 易平 台或 用于 交易支 付的 银行 卡种 类, 敬请投 资人 留意 相关 公告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即 投资 人可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份 额 。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具体实 施时 间和 业 务规 则 将在 本基 金开 放申 购赎回 后公 告。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五) 电话 查询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免长途费客服专线400-6660066 ,为客户提供安全高 效的电话自助语音或人 工 查询服 务。 (六)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http://www.xcfunds.com ) 为基金投 资人 提供 网 上查询 、 网 上 资讯 、 网上 留言 等服 务。 (七) 资讯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持有 人不 定期寄 送资 讯刊 物。 (八)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79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上留 言 、 呼 叫 中心人 工座 席 、 书 信、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机 构的 服务 电 话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 二十 七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 基金 的其 他应披 露事 项将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二十 八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 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 售 机构 的 住所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二十 九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住所, 投资 人在 支付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信诚 中证 TMT 产 业主 题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信诚 中证 TMT 产 业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三) 《信诚 中证 TMT 产 业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8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信 诚 TMT 份额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等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券 投资; 81 (6 )除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信诚 TMT 份 额、 信 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信诚 TMT A 份额 与信 诚 TMT B 份 额终 止 运作后 的份 额转 换比 例和 信诚 TMT 份额 申购 、赎 回 的价格 ;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 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信诚 TMT 份 额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 案 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 效,基金管82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 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 与信 诚 TMT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信 诚 TMT A 份额 与信 诚 TMT B 份 额终止 运作 后的 份额 转换 比例和 信 诚 TMT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3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投资人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 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投资 人 自依据 《基 金合同 》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信 诚 TMT 份 额、 依法 转 让其持 有的 信 诚 TMT A 份 额和信 诚 TMT B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 84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 仲裁;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合 法的代 理人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信 诚TMT 份 额、 信诚TMT A 份额 、信 诚 TMT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应 的份 额级 别内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二)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终 止信 诚TMT A 份额 与 信诚TMT B 份额 的运 作; 85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①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 同; ② 指单 独或 合 计持有 信 诚TMT 份额 、 信 诚 TMT A 份 额、 信 诚TMT 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信诚 TMT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上述修 改不 得违 背相 关法 律法规 , 需符 合基 金合 同 要求 , 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单 独或 合 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86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4.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 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表决方 式亦 可采 用网 上表 决、电 话表 决等 其他 表决 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87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经有 效通 知拒 不派 代表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出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会 议 通知载 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也可 以采 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 行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 议并 表 决。 (5)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以 上 ( 指全 部有 效凭证 所对 应的 信 诚TMT 份额、 信 诚 TMT A 份额、 信诚TMT B 份 额分 别占权 益登 记日 各自 基金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 含 二分之 一 , 下同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 记资料 相符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88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 力 ;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指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信 诚TMT 份额 、信 诚 TMT A 份额 、信 诚TMT B 份额 占权 益 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 ;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和授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少 于 二 分之一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三 分之 一)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授 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并与 注册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的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提89 案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4)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10 %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顺 延并 保证 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 隔期。 2.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经合 法 执业的 律师 见证 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 为 召集 人的 ,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 则 由出 席大会 的信诚 TMT 份 额、 信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TMT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 一 ) 多 数选 举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 持有 或 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 委托人 姓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 后第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监 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决 议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信诚 TMT 份额 、信 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基 金份 额在其 对应 的份 额级 别内 享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90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信诚 TMT 份 额、 信 诚 TMT A 份额 与信 诚TMT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信 诚 TMT 份额 、信 诚TMT A 份额与 信 诚TMT B 份额 各 自的表 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信诚TMT 份 额、 信 诚 TMT A 份额 与信 诚TMT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信诚 TMT 份额 、信 诚TMT A 份额与 信 诚TMT B 份额 各 自的 表 决权 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律 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 自 行选举 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 点结 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91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出 的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监 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 场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的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告 。 (十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定 , 凡与将 来颁 布的 其他 涉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规定 的法律 法规 不一 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后,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一)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 ,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92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根 据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信诚 TMT 份 额、 信 诚 TMT A 份额 与信 诚TMT B 份 额各 自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分别 计算 信 诚TMT 份额、 信 诚TMT A 份额 与 信诚 TMT B 份 额三 类份 额 各自的 应计 分配 比 例,在 此基 础上 ,在 信 诚TMT 份 额、 信诚TMT A 份额 与信 诚 TMT B 份额 各自 类 别内按 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该类 别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完成 中国 证监 会的备 案手 续, 在本 基金 的信 诚 TMT A 份额、 信诚TMT B 份 额终 止运作 后, 如果 本基 金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 则 依据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分 配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 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93 组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 尽量通 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办 公场所 查阅 ,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境 外 证券投 资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 业务。 (涉 及行 政许 可的 , 凭许可 证经 营) 94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 买 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资 品种 池 , 以 便基 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股票 、 债 券、 债券 回购 、 中 期票据 、 银 行 存款 、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5% -100% , 其中 投 资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5% ,投 资于中 证 TMT 产 业主 题 指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85% -100% ,其中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投资于 中 证 TMT 产 业主题 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 成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但 符合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投资 不计 入受 此限 ; 95 3.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4.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6.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8.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 全部卖 出; 9.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0. 本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本基 金持 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可变更或根据相 关的法 律法 规取 消本 条限 制,而 无需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3.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0%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 的20% ;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8.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 清 算、 估值 、 交 收等事 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96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 对价 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本 托 管协议 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 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 年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 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责 解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责 任 及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 承担违 约责 任及 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以 承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券的 比例 , 制订 严格 的 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风 险和 操作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 1.本基 金 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不投 资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证 券。 97 本 基 金 投资的流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管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工 作的 落 实和协 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流通 受限证 券登 记存 管 问题 , 造 成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通 受 限证 券 存管 直接 影 响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 处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因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 的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金 流动 性困 难 以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 况 的处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相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的 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 间 内有 效 解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 市场发 生剧 烈变 动 等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 保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 并 承担所 有损 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通 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失 。 3.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 有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 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 露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名称 、 数量 、 总 成本 、 账面价 值 , 以 及总 成本 和 账面价 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98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 善情况 。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 与 信诚 TMT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信诚 TMT A 份 额 与信诚 TMT B 份额 终 止 运作后 的份 额转 换比 例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 查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99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 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 况双方 可另行 协商解 决 。 基 金 托 管人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分 、 分 配 本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中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 管资 产开户 银行 扣收 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帐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 时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 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 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100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付 金 、 结 算互 保基 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 机构的 有关 规 定, 在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 算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 和资 金结 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可 存 入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 资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 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将 重大 合同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重 大合 同 的保管 期限 为 《基101 金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分 别计算 信 诚TMT 份额 、 信诚TMT A 份额 与 信诚TMT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交 易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交 易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净值 结果 以双 方 约定的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 复核结 果传 送给 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和负债 。 2.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 确定 公允 价格;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估值 。 102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等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值 ;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 上市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估 值。 (6)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公 布。 3. 各 级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遵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执行 。 4.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 理 方式 1.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 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 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应由103 基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 如 果由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了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 偿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公布, 如果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了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 3.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 化或由 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 通行做 法 , 双 方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 理方法 为准 。 若当 日核 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准 。 104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 不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按 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 得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 并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除非法 律、 法规 、 规章另 有规 定, 有权 机关 另有要 求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 调 解不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105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得与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6.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106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根 据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信诚 TMT 份额 、 信 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TMT B 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计算 信 诚TMT 份额、 信 诚TMT A 份额与 信 诚TMT B 份额 三 类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配 比例 , 在 此基 础上 , 在信 诚TMT 份额 、 信 诚 TMT A 份额 与信 诚TMT B 份 额各 自类 别 内按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在本 基金 的信诚 TMT A 份 额、 信诚 TMT B 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如果 本基 金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 ,则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 后,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7.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 组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8.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