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华50A(161821)

银华50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1


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 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于2012 年10月12日证监 许可2012 【1358】号文核 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2 年12月13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风险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 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 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 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 险、 技术风险、 操作风险、 合规风险 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 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 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 投资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招募说明书


3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 年12 月13 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4 年9 月30 日, 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4 年第3 季度 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11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22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24 六 、 基 金的募 集 ............................................................................................................................ 37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38 八 、 基 金的上 市 交 易 .................................................................................................................... 39 九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 与 转换 ............................................................................................. 41 十 、 基 金的投 资 ............................................................................................................................ 54 十 一 、 基金的 业 绩 ........................................................................................................................ 61 十 二 、 基金的 财 产 ........................................................................................................................ 62 十 三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63 十 四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67 十 五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69 十 六 、 基金的 会 计 和审计............................................................................................................. 72 十 七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73 十 八 、 风险揭 示 ............................................................................................................................ 76 十 九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 78 二 十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 80 二 十 一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 81 二 十 二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82 二 十 三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84 二 十 四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85 二 十 五 、备查 文 件 ........................................................................................................................ 86













































































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银华中证 中票50指数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 “招 募 说 明书”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银华中证 中票50指数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银 华中证中票50 指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 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 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A 类 基 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 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结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办理非交易过户、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通 过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通 过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招募说明书


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 基金管理人 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现金 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 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已开通基金 转换业务的 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为同一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 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9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 分别简称 “场外” 和 “场内” ;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 申 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 A 股账户) 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招募说明书


10 红利再投日: 指 将 投 资 者 应 得 红 利 转 换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采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日期,具体的红利再投日以分红公告为准;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n 指自 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所 得 的 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不 同的类别。 在 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以及对于该等法律 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11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文 ) 设立的全国性 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 亿元人民 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49%) 、 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9 %) 、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1 %)及山西 海鑫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 %)。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 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 委员会”和 “薪酬与提 名委员会”2 个专业委员 会,有针对 性地研究公 司在经营 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 切实加强对 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 由4 位监事组 成,主要负 责检查公司 的财务以及 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 人 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 量化投资部、 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 高端客户部、 国际合作与 产品开发部、 境外投资部、 特定资产管理部、 交易管理部、 固定收益部、 养老金业务部、 运作保障部、 信息技术部、 公司办公室、 人力资 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 、战略发展部等 19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 分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时下设 “ 主 动型股票投资决策、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特定资产投资决策、 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 四个 专 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 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管理。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 董事长, 经 济学博士。 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













































































招募说明书


12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此外 , 还曾先后担任中国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 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 国投电力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 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 限公司 董事、 银华国际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 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 董事, 经济 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 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 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还担任中国证 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 深圳 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杨树财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证券业协 会创新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 第十三届长 春市人大代表, 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 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 者, 吉林省劳动模范, 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三届、 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 曾任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会计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主任; 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吉林会计师事 务所副所长;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裁、 总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副书记;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裁、 党委书记;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周晓冬先生 :董事,金 融MBA、国际商务师。曾 任中国南光 进出口总公 司广东分公 司 总 经理; 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 董事总经理,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 南方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 市 场拓展部总监; 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公司副总经理、 代总经理 、 代董事长 。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 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长。 王恬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 深圳 天 骥基金董事, 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深圳) 董事长, 首长四方 ( 集团)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招募说明书


13 陆志芳先生,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律师。 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 伙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合伙人。 高歌女士: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曾任高阳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总裁; 普天系统集 成 公司副总经理;新华锦集团副总裁、副董事长。现任中国民主建国会青岛市委员会副主委、 全国青联委员、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新华锦集团副董事长。 周兰女士, 监事会主席, 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 业研究生毕业。 曾任北京建材研 究院财务科长; 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 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 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 监事, 硕士 。 曾任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处 秘书、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 理三处副处长。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 龚飒女士: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 泰达 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监事, 大专 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 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 收款主管、 收款主任、 经理助理、 副经理、 经理。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 总 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 , 副总经理, 工学硕士。 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 平安证券综合研究 所副所长、 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广发 基金机 构投 资部总 经理 等职。2011 年3 月加 盟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曾担任 公司 总经理助 理职务,现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 特定资产管理 业务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 行 量化分析部 副总裁及巴 克莱亚太有 限公司副董 事等职。2009 年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 曾 担 任银 华 全 球 核心 优 选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银 华 沪 深300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及银 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现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 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 银华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 并同时兼任 银 华深证1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中证800 等 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职务。 凌 宇 翔 先 生 , 督 察 长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机 械 工 业 部 主 任 科 员 ;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银华 国际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招募说明书


14 经惠云女士 ,硕士学位 ;2009 年7 月北京大学毕 业后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 担 任固定收益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 自2013 年8 月5 日 起担任 银华中证成长 股债恒定 组合30/70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并兼任 银 华信用双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 自2014 年5 月8 日起兼任本 基金及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葛鹤军先生, 博士学位;2008 年至2011年曾在中诚 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中诚信国际信 用评级有限公司从事信用评级工作。2011 年11月 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债券 研究工作, 曾任基金经 理助理 ,自2014 年10月8 日起担任本 基金基金经 理并同时兼 任 银华信 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及银华 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张翼女士,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2年12 月13日至2014 年5 月8 日。 3.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 王世伟、郭建兴、倪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 月加盟银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筹) ,先后在研 究策划部、 基金经理部 工作 ,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 银华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总监及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组合经理 等职。2005 年9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养老金 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 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 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 司董事, 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 司市场部总 监;都邦保 险投资部总 经理;金元 证券资本市 场部总经理 。2013 年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招募说明书


15 郭建兴先生, 学士学位。 曾在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从事 证券自营业务工作, 历任交易主管、 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 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曾担 任华商 领先 企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职务。2011 年4 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职务 。2011 年4 月加盟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银华核 心价 值优选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 权利 与 义 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 证 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 )销售基 金份额; (6 )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法 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 有权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8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 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招募说明书


16 (14)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7)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 录、会计账 册、报表及 其他相关资 料 15













































































招募说明书


17 年以上; (17)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3)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招募说明书


18 (1 )本基金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 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 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 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 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 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有 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从事证 券承销行为; (9 )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 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 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 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 而参加上市 公司股东大 会的、与上 市公司董事 会或其他持 有 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 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 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













































































招募说明书


19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 风险 管 理 体系 和 内 部 控制制 度 1. 风险管理 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 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 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 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 制定风险管 理战略、目 标,设置相 应的组织机 构 ,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 险。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 务流程中存 在什么样的 风险,为什 么会存在以 及 如 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 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 )度量风 险。评估风 险水平的高 低,既有定 性的度量手 段,也有定 量的度量手 段 。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 险。将风险 水平与既定 的标准相对 比,对于那 些级别较低 的风险,则 承 担 它, 但需加以监控。 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 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 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 检查。对已 有的风险管 理系统要监 视及评价其 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适 时 加 以改变。 (7 )报告与 咨询。建立 风险管理的 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 会、公司高 级 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的原则 A. 全面性原 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 独立性原 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 权威性。 C.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招募说明书


20 D. 有效性原 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 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 防火墙原 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 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 适时性原 则。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 制的主要内容 A.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 在特殊情况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 对公司业务进 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 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 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 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 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 操













































































招募说明书


21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 信息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 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E. 监督与内 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 及 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 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 本公司确 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 上述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 本公司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22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 二 ) 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 资 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 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4 年9 月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293 只 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268 只, 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管业 务 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招募说明书


23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包括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 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 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 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 主流内控审 阅 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 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管人 对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招募说明书


24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 )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 代销机构 (1 )场外代 销 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招募说明书


25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客服电话 021 -962999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6)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 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8)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会 展 路129 号 大 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19)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 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1)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厦9 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2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2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2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2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 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 王姣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2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2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9)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3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层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3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3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3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34)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宋旸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3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3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3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8)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3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A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4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4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凯银座22、23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4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 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4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戴莉丽 网址 www.ajzq.com 45)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4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47)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4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 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4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5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5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5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5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话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5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55)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5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5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5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5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6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6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6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6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服电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6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6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厦7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66)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客服电话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400-188-3888; 全 国 统 一 电 话 委 托 号 码: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6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6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网址 www.cfsc.com.cn













































































招募说明书


33 029-68918888 69)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70)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7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72)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 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7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74)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75)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7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 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77)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 经 贸中心办 公 楼47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78)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汪尚斌 客服电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7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80)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 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8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82)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 、31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8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招募说明书


35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8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8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8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8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 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陈攀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8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 茂大厦903 联系人 杨翼 客服电话 0571-88920897 网址 www.ijijin.cn 8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2 )场内代 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 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招募说明书


36 ( 二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21 )58872625 传真 010-58598907 (三)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 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及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 3 办公楼)16 层 执行事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招募说明书


37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 一 ) 基金募 集 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12日 证监许可2012 【1358】号 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募 集 期募集及利 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共计 份3,388,525,071.87 (其 中A 类基金份 额 份2,664,234,839.87 ,C 类基金份额份724,290,232.00) ,有 效认购户数为8,060 户。 ( 二 ) 基金类 型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金的 运 作 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上市交 易 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 五 ) 基金存 续 期 限 不定期 ( 六 ) 基金份 额 初 始面值 和 认 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 份。













































































招募说明书


38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12 月 13 日正式生 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 日达不 到200 人,或 连续20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













































































招募说明书


39 八、 基 金 的上 市 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 A 类份 额 的上市交易。 1 、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交易 的时间 本基金 A 类 份额 已于 2013 年1 月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 A 类份 额 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 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 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 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3 、上市交易 的规则 (1 )本基金A 类份额上市 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A 类份额实行 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A 类份额买入 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 )本基金A 类份额申报 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 (5 )本基金 A 类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4 、上市交易 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 、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 A 类份 额 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 、上市交易 的停复牌和恢复上市 本基金 A 类 份额 的停复牌和恢复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业务规则执行。 7 、暂停上市 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 A 类 份额 上市后,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 A 类份额的上 市 交易:


(1 )不再具 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招募说明书


40 (2 )违反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 A 类份额 上市; (3 )严重违 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须 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基金 A 类份 额 上市,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8 、终止上市 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 A 类份额的上 市交易:


(1 )自暂停 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 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并报经监管机构备案,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9 、上市交易 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10 、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41 九、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与转换 ( 一 ) 申购和 赎 回 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 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者 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 A 类份额 ; 通过场外 渠道申购与赎回 C 类份 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 基金销 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三 ) 申购和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 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办 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场 内业务办理 时间为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招募说明书


42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 册登记机构接受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业务已于 2013 年 1 月14 日 开通。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 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场 外赎回基金 份额时,基 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的 原则,即对 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份额登记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份额登记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当 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前 撤销,在当 日的业务办 理 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 本 基金A 类份额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 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6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 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更 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 在 新 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无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可用余额, 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招募说明书


43 日) ,正常情 况下,T 日规 定时间受理 的申请,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T+2 日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 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有关 规定公告。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赎回款 项在自受理 基金投资者 有效赎回申 请之日起不 超过7 个工作 日(包括该 日)的时 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处理。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 六 ) 申购和 赎 回 的 数额 限 制 1. 在本基金 代销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场外申购时,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直销 机构的直销中心 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 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 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 最 低 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场外赎回时 ,每笔赎回 申请的最低 份额为500 份基金份额;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办理场内赎 回时,每笔 赎回申请的 最低份额为5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 回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 ,999 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500 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招募说明书


44 3. 投资人将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4.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七 ) 申购和 赎 回 的费用 及 其 用途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 额两类。 其中: A 类基金份 额收取认购 / 申购、 赎回 费;C 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 。 1.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 购费率相同, 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五档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 具体费 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 金 份额 申购金 额 M ( 含 申 购费, 下 同 ) 前 端 申 购费率 M <50 万元 0.5% 50 万元≤M <100 万元 0.4%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3%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M ≥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 笔 C 类基 金 份额 0 自2013 年1 月25日起, 本基 金A 类份额在 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A 类基 金 份额 申购金额M ( 含 申 购费, 下 同 ) 前端特定 申购 费 率 M <50 万元 0.15% 50 万元≤M <100 万元 0.12%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09%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06% M ≥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 笔













































































招募说明书


45 2. 赎回费率 A 类、C 类基金份额收取 的场外 赎回 费用随基金 份额的持有 期限的增加 而 递减。本 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A 类 场外 赎 回费 持有期限 (Y ) 费率 Y <180 天 0.2% 180 天≤Y <1 年 0.1% Y ≥1 年 0 A 类 场内 赎 回费 0.2% C 类 场外 赎 回费 持有期限 (Y ) 费率 Y <30 天 0.75% Y ≥30 天 0 注:1 年指365 天。 自2013 年1 月25日起,本 基金A 类份额 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特 定 赎 回费率 持有期<180 天 0.05% 180 天≤持有 期<1 年 0.025% 持有期≥1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3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于所收取的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其中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等 相关手续费 。 对于持有 期限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内调 整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 金 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招募说明书


46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30 日的基金份额的 短期交易收取短期交 易赎回费 。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的标准如下:


(1 )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1.5 %的 赎回费;


(2 )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0.75 % 的赎回费。


按上述标准收取基金短期交易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将于实施时, 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 八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方 式 1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 份额 对应 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 即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具体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A 类基金份 额的计算













































































招募说明书


47 某投资人投资500,000 元 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 0.4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 +0.4%)=498,007.97元 申购费用=500,000 -498,007.97 =1,992.03 元 申购份额=498,007.97/1.050 =474,293 份(保留 整数)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A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 额 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A 类基金 份额474,293 份A 类基金份 额。 例: 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A 类基金份 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500,000 元 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 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4%,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 +0.4%)=498,007.97元 申购费用=500,000 -498,007.97 =1,992.03 元 申购份额=498,007.97/1.050 =474,293.3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 元场外 申购本基金的A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 额 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A 类基金 份额474,293.30份。 (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的 场外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 申购 当日C 类基金 份额净值 例: 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C 类基金份 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 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6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场外 申购本基金的C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 额 净值为1.060 元,则其可得到C 类基金 份额94,339.62 份。 3 、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招募说明书


48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 人在深交所场内赎回10,000 份本基金A 类 份额,场内赎回费率为0.2% ,假设赎 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 =22.96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22.96 =11,457.04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 类份额在深交所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 额净值是1.148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7.04元。 例: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 场外赎回10,000份本基 金A 类份额, 持有时间为200 天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 =11,468.52元 即: 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 类 份额200 天后 通过场外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 (2 )C 类基 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T 日的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场外赎回10,000份本基金C 类份额, 持有时间为50 天,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 =0 元













































































招募说明书


49 净赎回金额=11,480 -0 =11,480 元 即: 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C 类份额50 天 后在场外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 假 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 元。 ( 九) 基 金份 额 的 注册登 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结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 利、办理非交易过户、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 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后续修订版本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1 、本基金的 份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 认购和申购 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 登 记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可通过基 金销售机构 申请赎回, 但不可 通过 上 市 交易的方式 卖出。 3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回。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注册 登记费; 2 、建立和管 理 投资者基金账户 ;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5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4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基金账户信 息负有保密 义务,因违 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 或 基 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招募说明书


50 5 、按《基金 合同》及《 招募说明书 》规定为投 资者办理非 交易过户业 务、提供其 他 必 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义务。 ( 十)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 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时; (6 )本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登 记机构因技 术故障或异 常 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发生上 述除第(5 )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 十 一) 暂停 赎 回 或延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的 情形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2 个或 2 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除非发生巨额赎回,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













































































招募说明书


51 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 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 时,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 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 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根据有关规定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 十二) 巨额 赎 回 的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10% ,为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 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兑付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 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 付 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 务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


52 (3 )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 在3 个工 作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 予以上公告。 (4 ) 暂停接 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 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三)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四) 基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本基金 A 类和C 类份额之间不支持相 互转换。 ( 十五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 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 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的 条 件 。 其 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的情形;





“司法 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招募说明书


53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 十六) 基 金转 托 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 销 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基金 赎回业务的 销 售 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 )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 上市交易或 场 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统 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 登 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跨系统 转托管仅适 用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跨 系统转托管 的 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 十七 )基金 的 冻 结与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机构认可的、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 ( 十八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1 月14 日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 , 具体规则 详见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 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 购金额。













































































招募说明书


54 十 、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以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中票 50 指数的成份券及其 备选成份券、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短期融资券、回购、 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本 基金不投资 股票(含一 级市场新股 申购) 、 权 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 中中 证中票 50 债券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投资不低于本基金债券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跟踪中证中票 50 债券指数,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 个获得信用债特别是中票持有期收益的有效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 采用最优复制法, 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基础, 综合 考虑跟踪效果、 操作风险等因素构成组合, 并根据本基金资产规模、 日常申赎情况、 市场 流 动性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特性、 交易惯例等情况, 进行取整和优化, 以保证对标的指数 的有效跟踪。 当预期成份券发生调整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 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 带来影响时, 或因市场流动性不足时, 或因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因素影响跟踪标的指 数效果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构建替代组合。 由于本基金资产规模、 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市场流 动













































































招募说明书


55 性、 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组合中个券权重和券种与标的指数成份 券和券种间将存在差异。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如 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大。 1 、资产配置 策略 为了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标目标, 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债 券 资产,又将其中的 80% 投 资于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

















2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最优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本基 金可以采取适当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调整, 降低交易成本, 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 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1 )债券投 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 将按照中证中票 50 债券指数各成份券构成,并综合考虑本基金资 产规模、 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对其逐步买入。 当遇到成份券流动性不足、 价格严重 偏离合理估值、 单只成份券交易量不符合市场交易惯例等其他市场因素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 份券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判断, 对 个券权重和券种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当基金规模过小时, 根据债券市场成交惯例, 基金可能只能购买部分成份券; 当基金规 模过大时, 受到市场流动性和法规限制等影响, 基金将从备选成份券 中挑选替代债券或替代 组合满足跟踪需求。 (2 )债券投 资组合的调整 ①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的中证中票 50 债券指数对其成份券 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1) 当成份券 发行量变动,本基金将根据指数的新构成进行相应调整; 2) 本基金处 理日常申购赎回时, 资金量可能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交易相应成份券。 本 基金将综合考虑交易规模、 交易惯例和成份券 (或备选成份券) 的流动性等因素, 对债券 投













































































招募说明书


56 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3) 若成份券 遇到退市、 流动性不足、 法规限制或组合优化需要等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 综 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4) 本基金将 以一定仓位参与一二级市场套利交易、 回购套利交易、 个券套利交易和放大 交易,以期减小基金运作的有关费用对指数跟踪的影响。 ③替代组合构建方法 由于定期和不定期的调整需求, 基金管理人可构建替代组合。 构建替代组合的方法如下: 1) 按照与被 替代债券久期、 信用评级相似的原则, 选择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作 为备选库; 2) 采用备选 库中各债券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的历史数据,分析其与被替代债券的相关性, 选择正相关度较高的债券进一步考察; 3) 考察备选 券的流动性, 综合流动性和相关度两个指标挑选替代券, 并使得替代组合与 被替代债券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④债券投资组合的优化 为 更 好 地 跟 踪 指 数 走 势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适 当 方 法 对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整 体 优 化 调 整,如“久期盯住” 、 “ 比例盯住”等。 1 )久期盯住 “久期盯住” 策略是指投资组合久期与标的指数久期一致为目标, 从而使得在收益率曲 线平行移动的情况下,债券投资组合和标的指数走势一致。 2 )比例盯住 “比例盯住 ”具体又分为信用等级比例匹配和期限匹配两部分: 信用等级匹配主要是考虑到不同信用评级的中票收益率波动情 况的不一致。 考虑各信用 评级中票的权重, 力争基金组合各类型中票权重与标的指数分布相匹配, 减少信用错配的跟 踪误差。 期限匹配是考虑各个期限的中票的权重, 力争基金组合各个期限段权重与标的指数分布 相匹配,减少期限利差变动造成的跟踪误差。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中票 50 指数*95%+ 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标的指数不适用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并同时更换本基













































































招募说明书


57 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其中, 若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若标的指数 变更对基金 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 包括 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 名等) ,则无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 管理人应在 取得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应至少提前 30 个工 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指数复 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 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中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 的投资比例 限制为:投 资于债券资 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90% ,其中 中 证中票 50 债券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投资不低于本基金债券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但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3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本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













































































招募说明书


58 券规模的 10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 、若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取消 上述投资限 制或禁止行 为,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 金 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一 )投资 组 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银 行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值 表 现 和 投 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77,655,500.00 96.70 其中:债券


77,655,500.00 96.7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872,508.72 1.09













































































招募说明书


59 计


7 其他资产


1,781,078.03 2.22 8 合计





80,309,086.75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5,014,500.00 8.5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032,000.00 1.7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71,609,000.00 121.85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77,655,500.00 132.14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债 券投 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01469005 14 北排水MTN001 200,000 20,458,000.00 34.81 2 101364016 13 连普湾MTN001 100,000 10,839,000.00 18.44 3 101460015 14 浦东土地 MTN001 100,000 10,242,000.00 17.43 4 1282160 12 抚矿 MTN1 100,000 10,077,000.00 17.15 5 1382125 13 中粮 MTN1 100,000 10,017,000.00 17.04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招募说明书


60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贵 金属 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权 证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 基金 投 资 的 前十 名 证 券 的发 行 主 体 本期 不 存 在 被监 管 部 门 立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日 前 一 年 内受 到 公 开 谴责 、 处 罚 的情 形 。 10.2 本 基金 本 报 告 期末 未 持 有 股票 , 因 此 本基 金 不 存 在投 资 的 前 十名 股 票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情 形 。 10.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02.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79,553.55 5 应收申购款 897.02 6 其他应收款 25.0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81,078.03


10.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券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注 的 其 他 文字 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招募说明书


61 十一、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20% 0.04% 0.08%





0.03% 0.12% 0.01%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10% 0.10% -0.32% 0.09% -0.78% 0.01%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6 月30 日 5.55% 0.09% 5.06% 0.08% 0.49% 0.01% 2014 年 7 月1 日至 2014 年 9 月30 日 1.53% 0.06% 1.50% 0.04% 0.03%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12 月 13 日) 起 至 2014 年 9 月30 日 6.20% 0.09% 6.38% 0.08% -0.18% 0.01% (二)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20% 0.04% 0.08%


0.03% 0.12% 0.01%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30% 0.10% -0.32% 0.09% -0.98% 0.01%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6 月30 日 5.36% 0.09% 5.06% 0.08% 0.30% 0.01% 2014 年 7 月1 日至 2014 年 9 月30 日 1.44% 0.06% 1.50% 0.04% -0.06%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12 月 13 日) 起 至 2014 年 9 月30 日 5.70% 0.10% 6.38% 0.08% -0.68% 0.02%













































































招募说明书


62 十二、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 管 人保管。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 和 收 益, 归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 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 进 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 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 互 抵 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63 十三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易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 、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值办法 (1 ) 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交 易所市场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 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 , 按 成本估值。 (4 )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5 )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 、 本基金持 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招募说明书


64 3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3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 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5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 进 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 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A 类、C 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A 类、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值或份













































































招募说明书


65 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当 估值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错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 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若估值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该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 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可能导致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失 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招募说明书


66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的交易数 据的,由基 金 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4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67 十四 、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是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 日 的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选择红利再投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者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 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2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 4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 准计算。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招募说明书


68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 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69 十五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 、银行汇划 费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9 、基金上市 初费和上市月费; 10 、基金的 指数使用许可费; 11 、从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2 、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


70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 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经基金管 理人代 付给 各个基金销 售机构。 若 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 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 、指数使用 许可费 在通常情况下,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一点五 (1.5 个 基点)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 的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 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 按季支付。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 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 万 元) ,基金设 立当年,不足 3 个月的 ,按照 3 个 月收费。 5 、 本条第 (一) 款第3 至第 9、第 12 项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招募说明书


71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招募说明书


72 十六 、 基 金的 会 计 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 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管 理 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招募说明书


73 十七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 , 将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













































































招募说明书


74 募说明书。 1 、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招募说明书


75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 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27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


76 十八、 风 险揭 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亏损。 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五种 : ( 一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 因国家 宏观经济 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 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 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 从而引 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利率风险 。 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 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 同时也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 表现。 例如当市场 利率上升时, 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 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 则 基 金资产面临 损失。 4.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 券的 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能履行合 约规定的其他 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风险。 该种风险 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 策出现偏差。 7. 再投资风 险。 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 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 较低的收 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 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 利率 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经营风险。 此类风险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 确定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 经营风险就越小。 9. 债券回购 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 二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 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管理风险。 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招募说明书


77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 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 本基金 特 有 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最优复制投资法,实现跟踪中证中票50指数, 但 由于基金费用、交易成本、 指数成份券取价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间的差异等因素, 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指数 收益率存在偏离。 作为一只被动化投资的指数型基金,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标的指数 抽样方法引 发的风险: 即标的指数 因为抽样方 法的缺陷有 可能导致标 的 指 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 增加基金的交易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 、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政 策 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 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 、跟踪偏离 风险:即基 金在跟踪指 数时由于各 种原因导致 基金的业绩 表现与标的 指 数 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1 )由于买 入和卖出债 券时均存在 交易成本, 导致本基金 在跟踪指数 时可能产生 收 益 上的偏离; (2 )受市场 流动性风险 的影响,本 基金在实际 运作中,由 于投资者申 购而新增的 资 金 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的成份券、 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债券及 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 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3 )在本基 金实行指数 化投资过程 中,管理人 对指数基金 的管理能力 如跟踪指数 的 技 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造成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偏离。 ( 五 ) 其他风 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 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其他不可 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如战争、 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招募说明书


78 十九、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 案,并自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 并属于本基 金合同必须 遵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3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 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 金财产中获 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 定组织清算 组 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79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













































































招募说明书


81 二十一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













































































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二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资料寄 送 1. 基金投资 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 在每季结束 后的10 个工 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 后15 个工作 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 二 ) 红利再 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 三 ) 资讯服 务 1. 信息查询 密码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 后6 位数字, 不足6 位数字 的,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 码用于投资 人查询基金 账户下 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400-678-3333 或登录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查询密码。 2. 信息咨询 、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 四 ) 在线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 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理 (或投 资顾问)交流服务。 ( 五 ) 电子交 易 与 服务













































































招募说明书


83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手 机 交 易 系 统 及 电 话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基 金 交 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84 二十三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1 、2014 年10 月9 日,本基 金管理人发 布公告,自2014 年10月8 日起增聘葛 鹤军先生为 本 基金基金经理。 2 、2014 年12 月3 日,本基 金管理人发 布公告,自2014 年12月4 日起调低本 基金的管理 费 率并修改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 。













































































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四、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 可 以直接登 录 基金管理 人 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 明 书。













































































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五、 备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 银华中证中票50 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 集的文件; 2. 《银华中 证中票50指 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 3. 《银华中 证中票50指 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 协议》; 4. 《关于银 华中证中票50 指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 的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