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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保本(206013)

鹏华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五 年 一月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 经 2012 年4 月 9 日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下发的《关 于核准鹏 华金刚保 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2]482 号文)核准,进行 募集。 根据相关 法 律法规,本 基金基金 合同已于 2012 年 6 月 13 日 生效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技术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信用风 险、 本基金 特有风险、 保证风险、 不 适用保本条 款风险、 到期 操作期 间未知 价风险及其 他风险, 等等。 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 金, 必 须自担风险。 投 资者投资 于保本基 金并 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 银 行或存 款类金融 机构 , 保本基 金在极端 情况下仍 然存在本 金 损失的风险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但为投资 者提供 保本保证, 并由保证 人提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担 保 。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 作出投资 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 致的投 资风险 , 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 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 现 的保证 。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前应 认 真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4 年 12 月 12 日,有关 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 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未 经审计)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八、基金的保本 ........................................................... 48 九、基金保本的保证 ....................................................... 51 十、基金的投资 ........................................................... 5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0 十二、基金 的财产 ......................................................... 7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7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十八、风险揭示 ........................................................... 85 十九、保本周期到期 ....................................................... 87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二 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1 附件: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保证合同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 《鹏华金 刚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 的约定编写 。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金刚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或 “ 基金 ”)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投资人 投资决策 有 关的必要事 项, 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 决策 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 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金刚 保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 金管理人 :指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或本基 金托管人 :指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或本 基金合同 : 指 《鹏华 金刚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 对本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 托管协 议或本托 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 鹏华金刚 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指 《鹏 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招募说明 书 》 , 及其 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鹏 华金刚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 章、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地方性法规 、 地方 政府规章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 件及对该 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 的修订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 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6 月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作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及 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 订 1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 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14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可 以投 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 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登记或经 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 设立的机 构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 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可 投资于中国 证券市场 , 并取 得国家外 汇 管理局额度 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0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 介、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 、销售机 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 构: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5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 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6 、基金销 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 27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 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 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 为办 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29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 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 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交易 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 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完 毕,并收到 其书面确 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终 止基金合 同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5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6 、日:指 公历日 37 、月:指 公历月 38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基金投资 者有 效申请工作 日 39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40 、开放日 :指为基 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 日 41 、交易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2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间 ,基金投 资者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43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 投资者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 为;基金合同若无 特指,则不 包括过渡 期申购 44 、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 额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 份额与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份额 间的转换 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7 、 巨额赎回: 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情形 48 、元:指 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 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 额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净资产值 52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的数 值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4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5 、《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注 册登记方 面的 业务规则 ,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投资 者 共同遵守 56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签署之 日后发生 的, 使 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于 洪水、 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 害、 战争 、 骚乱 、 火灾、 政 府征用、 没收、 法律 法规变 化、 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 发 事件、 证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或停 止交 易 57 、保本: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 积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 额 低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保 本金 额,则 基金 管理 人应补 足该 差 额,保证人 对此提供 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 任保证 58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 本的期限。在本 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 一个保本周 期,即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至三个 公历 年后对应日 止 59 、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 期起始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 日以基 金管 理人公告 为准 60 、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 满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 作日 61 、持有到 期: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保 本周期内 一直 持有其基金 份额的行 为 62 、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 对应的认购 金额( 包 括净认 购金额和 认购费) 及募集 期 利息收入之 和, 其后保 本周期的 规定以 基金管理人 公告为准 63 、保证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 证合同,为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 金额承担的 保本清偿 义务提供 连带责任 保证的机 构。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 期由重庆 市三峡 担 保集团有限 公司作为 保证人, 为本基金 第一个保 本周 期的保本提 供连带责 任保证 64 、保证: 指保证人 为本基金 保本提供 的不可撤 销的 连带责任保 证 65 、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与保证 人签订的鹏华金 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 证合同》 66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指保本周期届 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下, 本基金继续 存续; 否则, 本基金转 型为非保 本的 混合型基金, 基 金名称相 应变更 为 “鹏 华宏观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 如果 本基金 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对 基金的存 续要求,则 本基金将 按照本合 同的规定 终止 67 、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 周期届满时,保 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继续为 本基金的 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 的连 带责任保证 或者同意 承诺保本 , 同时 本 基金满足法 律法规和 本合同规 定的基金 存续要求 68 、 保本周期到 期操作: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到期操 作期间选择 赎回本基 金基金份 额、 将本基金基 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 基金份额 、 转入下 一保本周 期或继续 持 有转型后基 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 为 69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 间默认选择 继续持有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70 、到期操作期间: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进行到期操 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 间包括保本 周期到期 日及之后 的三个工 作日,共 计四 个工作日 71 、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结束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至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止的期间为 过渡期; 过渡期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72 、过渡期 申购:投 资者在过 渡期内申 请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 73 、折算日 :下一保 本周期开 始日的前 一工作日 (第 一个保本周 期前无折 算日) 74 、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 或 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额)在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所代 表的资产 净值总额 保持不变 的前 提下, 变 更登记为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数额 按折算比 例相应调 整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 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 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现任 国 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顾问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 今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同时 兼任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投资 管 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 人,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 市 场官、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事,现 任意大利 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 民政府顾 问。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 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研究 生学历 ,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 正 大财务公 司工 作,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现 任深 圳市北融信 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董事长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 籍 : 意大利。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 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李国阳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国籍 :中国。曾任深圳国投证券有限 公司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科长 、 审计科 副经理 、 稽核 审计部副总 经理、 第 二证券交 易部副总 经理、 资金 财务部总 经理, 国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公 司副总会 计师兼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上 海管理总 部总经理 、 首席 会计师 兼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 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监 事会召集 人,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兼首 席会计师 、 资金财 务总部总经 理。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 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总裁助理 、机构理 财部总经 理。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登记结 算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监 察稽 核部法务主 管。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 ) ,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 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 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督察 长,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戴钢先生, 国 籍中国, 厦门大学经 济学硕士 ,12 年证券从业经验 。 曾就职于广 东民 安证券研究发展部 , 担任研究 员;2005 年9 月加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从事 研究分 析工作,历任债券 研究员、专户 投资经 理等职 ;2011 年 12 月起担任 鹏华丰泽分级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2012 年6 月起兼任鹏华 金刚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11 月 起兼任鹏华中 小企业纯债债 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 年9 月起兼任鹏华丰实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3 年9 月起兼任鹏华 丰泰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起兼任鹏 华丰信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戴钢先 生具备基金从 业资 格。 王宗合先生, 国籍中国 , 中国人 民大学金 融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 经验, 曾 经在招商 基 金从事食品 饮料、 商 业零售、 农林牧渔 、纺织服 装、 汽车等行业 的研究。2009 年 5 月加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从事 食品饮料 、 农林牧 渔、 商 业零售、 造 纸包装等 行业的研 究工作, 担任鹏华动 力增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助理,2010 年 12 月起至今 担任鹏 华消费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2 年 6 月起兼任鹏 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7 月 起兼任鹏 华品牌传 承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现同时担任 基金管理 部副总经 理。王宗 合先生具 备基 金从业资格 。 谢书英女士, 国籍中国 , 经济学 硕士,6 年 证券从业 经验。 曾任职 于高盛高 华证券有 限 公司投资银 行部;2009 年 4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历任 研究部高 级研究员 、投资 经理助理, 从事行业 研究及投 资助理相 关工作,2014 年 4 月起至 今担任鹏 华金刚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谢 书英女士 具备基金 从业 资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其它基金 情况: 戴钢先生 2011 年 12 月起 担任鹏华 丰泽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2012 年 11 月起 兼任鹏华 中小企业 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2013 年 9 月 起兼任鹏 华丰实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2013 年 9 月 起兼任鹏 华丰泰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2013 年 10 月 起兼任 鹏华丰信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 王宗合先生 2010 年 12 月 起至今 担任鹏华 消费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7 月 起兼任鹏 华品牌传 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谢书英女士 未担任其 他基金基 金经理。 5、投资决 策委员会 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初冬女士,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固 定收 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社保基金组 合投 资经 理及鹏华 丰盛稳固 收益债券 基金 、 鹏华双债 增利债券 基金、 鹏华双债 加 利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 总经 理 ,鹏华价 值优势基 金基金经 理。 冀洪涛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 构投资部 总经 理,社保基 金组合投 资经理 。 王咏辉先生 ,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量化投 资部总经 理, 鹏华 中证 500 指数 (LOF ) 基 金、鹏华地 产分级基 金、 鹏华 沪深 300 指数(LOF ) 基金 基金经 理。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 理, 鹏 华动力增长 基金、 鹏 华品牌传 承混 合 基金基金 经理。 阳先伟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固 定收益 部执行 总经理, 鹏 华丰收债 券基金 、 鹏华 双债保利债 券 基金基 金经理。 陈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 鹏华中 国 50 混合 基金基金 经 理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 、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3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 销售办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本基金 合同其 他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4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 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 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 潜 在和存 在的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5 防范和控制 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 ”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风险 控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每一 个业务环 节当中 , 并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 、 反馈的义 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 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 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及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不 断完善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5)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7)建立了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每位 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 险管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 估、 预警、报告 、控制以 及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 过明 晰的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6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统以及 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 标监 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对投资比 例限制、 “ 禁止买入股 票名单” 、 交叉 交易等方 面 进行电子化 控制,有 效地防止 了运作风 险和操守 风险 ;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 禁止和限 制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护 ,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 公司 还建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 定期 对各基金 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公司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 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的重 要组 成部分,总行设 在北京 。 经国务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 体改制为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7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承 继原中国 农业银行 全部 资产、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 和员工 。 中国农业银 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 乡,成为 国内网点 最多 、业务辐射 范围最广 ,服务领 域最广 , 服务对象最 多, 业务 功能齐全 的大型国 有商业 银行之 一。 在海外 , 中国 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 自 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500 强企业之 列。作 为一家城 乡并举 、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 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 行, 中 国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 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 慎稳 健经营、 可持 续发展, 立 足县域和 城市两 大市场, 实施差 异化竞争 策略, 着力 打 造 “伴你成长” 服务 品牌, 依托 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 构 、 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 元化的金 融产 品,致力为 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 务,与广 大客 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 行是中国 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 务的国内 商业 银行, 经验 丰富, 服务优质 , 业绩 突出,2004 年 被英国 《全球 托管人》 评 为中国 “最 佳 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 农业银行 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计 , 并获得 无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 表明 了独立公 正第三方 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 服务运作 流程的风 险 管理 、 内部 控制的健全 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 。 中国 农 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 建设,品 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 , 在 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财 ’T OP10 颁 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 财务官》杂志 颁发 的“最佳资 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于 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为托 管业务部 , 内设 养 老金管 理中心、技 术保障处 、 营运中 心 、委托 资产托管处 、 保 险资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处 、 境外资产托管 处、 综合管 理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进的 安全防范 设施和基金 托管业 务 系 统。 2、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 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 师、 高 级工程 师、律师等 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 水平高 、业务素质 好、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 术职称 ,精 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 运作。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2014 年9 月30 日, 中 国农业银 行托管的 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 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共 227 只 ,包括富 国天源平 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华夏平稳 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积极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阳 领先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创 新成长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 盛同德 主题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博时 内需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汉 盛证券投 资基金、 裕 隆证券投 资基金 、 景福证券投资 基金、 鸿阳 证券投资 基 金、 丰和价值证 券投资基 金、 久嘉证 券投资基 金、 长 盛成长价值 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鸿 利收 益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价值 增长证 券投资基 金、 大 成债 券投资基金 、 银河 稳健证券 投资基 金、 银河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 长 盛中信全 债指数增 强型债 券投资基金 、 长信利 息收益 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 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 、 景顺 长城内 需增长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增强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8 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精选 增值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 精选开 放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富 国天瑞强 势地区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鹏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国泰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分红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交银施 罗德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 泰达 宏利货 币市场基金 、 交银施 罗德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资源垄断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信诚 四季红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富国天 时货币市 场基金 、 富兰克林 国海弹性 市值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益 民货币市 场基金 、 长城安 心回报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内需增长 贰号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成长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泰 达宏利首 选企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东吴 价值成长 双 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 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国 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益 民创新优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华夏 复兴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 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 信双利 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 深 化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申 万巴黎 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 金、金元惠 理成长动 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天治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中海蓝筹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长信 利丰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惠 理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先锋股 票证券投 资基金 、 东吴进取 策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成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交 银施 罗德上证 180 公 司治理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富兰克林 国 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南方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LOF) 、景顺长 城能源基建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中小 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东吴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博 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商信用添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易 方达消费 行业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富 国汇利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 丰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 深证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富国 可转 换债 券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泰 达宏利领 先中小盘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信用添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LOF) 、东吴中证 新兴产业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四季收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招商安 瑞进取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汇 添富社会责 任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消费 服务行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易 方达黄 金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LOF ) 、 中邮中 小 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浙 商聚潮产 业成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嘉实 领先成长 股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9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 南方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先进制 造 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 上投摩 根新兴动 力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 海策略 回报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金 元惠理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商安达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南方中国 中小盘股 票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LOF ) 、交银施罗 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富国 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长 信内需 成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 成中证内 地消 费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中海消费 主题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长盛 同瑞中 证 2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 城核心竞 争力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汇添富信 用债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光大保 德信行业 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 海亚洲 (除日 本) 机会股 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汇 添富逆向 投资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新 锐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申万菱信中 小板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 消费品 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鹏华金刚 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汇添 富理财 14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 球房地产 证券投资 基金、 金元 惠理新经 济主题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东 吴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建新社会 责任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嘉实理财 宝 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富兰克 林国海 恒久信用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月 添利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安信 目标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富国 7 天理财 宝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交 银施罗 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易 方达中债新 综合指数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工 银瑞 信信用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现金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 、 景顺长 城支柱产 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易 方达月 月利理财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摩根士丹 利华鑫量 化配置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东方 央视财 经 50 指数 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纯债 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 理财 21 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 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万 家 14 天 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华安 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金元惠 理惠利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南方 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商双债 增强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景顺 长 城品质投资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 海可转换 债券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融通标 普中国可 转 债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现 金宝场内 实时申 赎货币市场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荣祥保 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国泰 中国企业 境外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富 兰克林 国海焦点 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 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源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 安短融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研究 阿尔法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新华行 业轮换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富国 目标收益 一 年期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汇添 富高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东方 利群混 合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 金、 南方 稳利一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景 顺长城四 季金利 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华夏 永福养 老理财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丰 益信用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 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 医药卫 生行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德定 期支付 双息平衡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光大保 德信现金 宝货币市 场基金 、 易方达投 资级信用 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趋势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润元大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 盛双月红一 年期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国有企业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 安 达信用主题 轮动纯债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 景 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邮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安信 永利信 用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信息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祥 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岁 岁 恒丰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景顺长城 景益货 币市场基金 、 万家市 政纯债 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建信稳 定添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上投摩 根双债增 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嘉实 活期宝货 币市场基 金、融通 通源一年 目标 触发式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信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鹏 华品牌传承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浓 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汇添富 恒生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长盛航天 海工装备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 新动力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东吴 阿尔法灵 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天天 宝货币市 场基金 、 前海开源 可转债债 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 资基金、新 华鑫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 国天盛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景顺长城中 小板创业 板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中 邮双动力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建信 改 革红利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交银施 罗德周期 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中海积 极 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申万菱信 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 博时 裕 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沪 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前海开源 沪深 3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天弘季 加利理 财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新 华鑫安 保本一号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 永鑫收 益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大成景 益平稳 收益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南方 稳利 1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申 万菱信中 证军工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可 转债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 金、宝盈科 技 30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华润 元大医疗 保健量 化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融 通月月添 利 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中海 惠祥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建信 稳定添 利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 兴成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 华双月定期 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嘉实新兴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天天 宝货币 市场基金、 招商招 利 1 个月 期理财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务 的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规章 和行内 有关 管理规 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 格监察,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 真实、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1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总体 负责中 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与内 部控制 工作,对托 管业务 风 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监督和评 价 。托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独立行 使监 督稽核职权 。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具备系统、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立了 管理制度 、 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以 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 范操作和 顺利进 行; 业 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 业务管 理实行 严 格的复核、 审核、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 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 管、存放 、使用 ,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 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 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 设置将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规定的 投资 比例和禁止 投资品种 输入监控 系统, 每日登录 监控系 统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金账 户、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 等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金 投资比例 接近超标 、 资 金头寸 不足等问题 , 以书 面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比 例超标 、 清算 资金透支 以及其 他涉嫌违规 交易等行 为, 书 面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电话:(010 )88082426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2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银 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1001 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代销机构 : 1) 银行代 销机构: (1)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2)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 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4)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 榕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西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4 (7)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8)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联系人:汤 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北京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谢 小华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杭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庆春路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1)宁波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5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2)徽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88 联系人:叶 卓伟 网址: www.hsbank.com.cn


(13)东莞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旗峰 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何 茂才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4)东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陈 幸


客户服务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5)浙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毛 真海 客户服务热 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6)佛山 顺德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海恒 客户服务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6 (17)洛阳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18)兴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9)中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郭 伟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20)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唐 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1)包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刘 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内蒙古地区 0472-96016 ;北京 地区 010-96016 ;宁 波地区 0574-967210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7 深圳地区 0755-967210 ;成都 地区 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22)珠海 华润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广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蒋伟 客服电话: :400-880-0338 或96588 ( 广东省外 请加 拨 0756) 联系人:李 阳 网址: www.crbank.com.cn (23)吉林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东南湖 大路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客服电话:400-889-6666 联系人:孟 明 网址:www.jlbank.com.cn 2)券商代销 机构: (1)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齐鲁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 霖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8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方正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 200 华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联系电话:0731-85832503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6)申银万 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乐路 989 号40 楼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54047892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9 (7)宏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201 联系人:李 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张 曼 联系电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 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9)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0)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厦 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0 网址:www.gtja.com (11)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5、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2)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渤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王 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wwww.bhzq.com (14)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深圳市深 南大道港 中旅大厦4、18、24 楼 法定代表 人 :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1 联系人: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15)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16)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张 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17)中信 证券(浙 江)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联系人:王 霈霈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18)中信 证券(山 东)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2 网址:www.zxwt.com.cn (19)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 瑾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0)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1)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3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23)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6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4)国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46 号国海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光 大银行大 厦 3F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电话:0755 -83709350 传真:0755 -83704850 联系人: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25)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信达金融中 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 楼信 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6)财富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26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4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 磊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27)华龙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东岗 路 638 号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李 昕田 客户服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www.hlzqgs.com (28) 华鑫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 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 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29)西部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刘 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第三方销 售机构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5 (1)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 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诺亚正 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何 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3)杭州数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6 联系人:刘 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 怡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京展 恒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 闫振杰 联系人: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 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 : 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 蒋 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9)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浙江 金观诚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拱 墅区霞湾 巷 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教 工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 陆彬彬 联系人:鲁 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 和讯 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王 英俊 联系电话:021-68419822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2)深圳 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3) 宜信 普泽投资 顾问(北 京)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 唐宁 联系人:王 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8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泛华 普益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黄 飚 联系电话:028-84252471 客服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15)中期时 代基金销 售 (北京 )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6 号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话: 010-59539888


客服电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6) 万银 财富(北 京)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27 号盘古 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毛 怀营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7) 深圳 腾元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卓越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卓越 世纪中心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表人 : 卓紘畾 联系人:王 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dowinfund.com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9 (18)北京 增财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罗 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9) 北京 恒天明泽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或变更 上述代销 机构 ,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吴 群莉 联系电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65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 律师事务 所 住所: 上 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 炯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 (86 21)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0 联系人:黎 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 明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 计师:单 峰、魏佳 亮


联系人:魏 佳亮 六、 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2 年4 月9 日证监 许可[2012]482 号 文核 准 募集。 募集期 从 2012 年5 月3 日起 到 6 月8 日 止, 有效 认购份 额 1,858,887,590.81 份, 利息结转份 额 1,040,915.20 份 , 合计 1,859,928,506.01 份 ,募集户 数为 24,824 户。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存续期间为 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2 年 6 月 13 日正式生 效。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 续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 现上述情 况的原因 并提出解 决方 案。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 七、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 理人设在 深圳、北 京、上海 、武汉 和广 州的直销中 心; 2、中国农业 银行的指 定网点以 及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其他代销机 构营业网 点; 3、本基金管 理人的基 金网上交 易系统( 具体业 务规 则与说明参 见相关公 告)。 具体销售网 点由基金 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 等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1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 或办理本 基金 申购与赎回 的场所, 并予以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 在开放日 申请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 赎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 、转换 和 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的办 理时 间 自 2012 年 7 月 26 日 起本基金 的每个开 放日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 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申购、赎回 、转换及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的相关费 率、 业务规则等 内容详见 2012 年 7 月 24 日刊登的 《 鹏华金 刚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关于 开放申购、 赎回、转 换和定期 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 基金投 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的 , 其基金 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时 间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 即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基金管 理人按“后进 先 出”的原则,对该持 有人账户在 该 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 处理, 即 先确认 的份额 后赎回, 后 确认的份 额先赎回 , 以确 定 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和 适用保本 条款的基 金份额数 ;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 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 新 的原则实施 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予以 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 在 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请 。 基金投资者 在提交申 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申购 资金, 基金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 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 予成交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2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正 常情况下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为投 资者对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基金 投资者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 认以注册 登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 于申购、 赎 回 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 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 权利。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代销机 构将基金投 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 款项本金 退还 给投资 者。 基金投资者 赎回申请 成功后 , 基金管 理人将通 过注册 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销 售机构在 T +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 者不设置最高 申购金额限制 ,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 额 不设上限限 制。 2、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 构申购本 基金,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首次最 低金额 为 50 万元 ,追 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 为 1 万 元(通过 本 基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 等特定交 易方式申 购本 基金暂不 受 此限制) 。 3、 投资者 单个交易 账户最低 余额为 30 份基金 份额, 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 资者在销 售机 构托管的单 只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30 份时 , 该笔 赎回业 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 基金份额 , 否则, 剩余部分的 基金份额 将被强制 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 和 赎回的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 整生效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至 少在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申 购费率如 下: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者实 施差别 的申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 包 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 可 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 。 如将 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 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 金类型 , 基金管 理 人可在招募 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 入养 老金客户范 围, 并 按规定向 中国证监 会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3 备案。非养 老金客户 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 的其他投 资者 。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特定 申购费 率如下表 : 购买金额(M ) 特定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 1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费率 如下 表 :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8%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在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 财 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费用。 若保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不 符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 转为转型 后的 “ 鹏华宏观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申 购费率不 高于基金 申购 金额的 5% ,具体 费率以届 时公告为 准。 2、本基金赎 回费率如 下: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赎回费总额的 50% 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按 照持有时 间递减 , 即相关 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 越长, 所 适用的 赎回费 率越低,具 体赎回费 率如下表 所示(一 年按 365 天计 算) :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1 年 2% 1 年≤Y <2 年


1.5% 2 年≤Y <3 年


1.0%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4 Y ≥3 年 0% 若保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不 符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 转为转型 后的 “ 鹏华宏观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赎回 费率最高 不超过 5% , 具体费率以 届时公告 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相关手续 后,在基金合 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 购、赎回费 率 或调整收费 方式, 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 关规定于 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 4、 对特定交易 方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 , 基 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低 于柜台交 易方 式的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 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针对 基金投资 者定期和 不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中 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 后, 对基金投资 者适当调 整基金申 购费率 、 赎回费率和 转换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如,某投 资人 (非 养老金客 户) 投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金,对 应费率为 1.2% , 假设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则 其可得到 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 (1+1.2% )=4,940.7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40.71 =59.2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28 =4,380.06 份 即: 某投资人 (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申购本 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则可得 到 4,380.06 份基金 份额。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5 例如: 某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本基 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 回,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1.5%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是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1.5% =172.2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172.2 =11,307.8 元 即: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本基 金基金份 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赎回,假 设 赎回当日本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 的净 赎回金额为 11,307.8 元。 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赎 回安排按 本基金保 本周期到 期的 相关规定执 行。 3、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购费用以 人民币元 为单位, 计算结果 按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至小数点 后两位 ; 申购 份额计算结 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 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费用以 人民币元 为单位, 计算结果 按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 产所有。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 成功后, 正常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 成功后, 正常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 记 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 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 最 迟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6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注 册 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 或人员支持 等 不充分;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基金 管理人认为 会 损害已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申购;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 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 者。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基金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 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依法决定临 时停市,导致 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导致 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出 现困难。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5、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赎回。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 足额支付 ;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支付 ,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 3 项 所述情形 , 按基 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 处理。 投 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 在暂 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 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 认为是发 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顺延赎 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基金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回 程 序执行。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7 (2) 部分顺 延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基金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 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 回份额; 基 金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赎 回的部分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 先权并以该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 额。 如基 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 理。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 延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2 日 内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 、 基金 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 代销机构 的网点刊 登公 告 , 并在 公开披露日 向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并通 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 书规定的 其 他方式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 赎 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 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进行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依 照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第 2 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 ,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 《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 工作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 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刊登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管 理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8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及时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 构。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如果出现基 金管理人 、 注册 登记机构 、 办理转 托管的 销售机构因 技术系统 性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原因 ,可以暂 停该业务 或者拒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转托管 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 成熟的情 况下, 本基金可 为基金投 资者提 供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服务, 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 的公 告为准。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 捐赠 、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它 情况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 接受 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 法 可以持 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投 资者。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 对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注册 登记机构 的有关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 准 收费。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 基金份额 冻结、解 冻的业务 ,由注册 登记 机构办理。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 关机 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 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 情况的基 金账户或 基金 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 。 基金账 户或基金 份 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基金份额 所产生的 权益一并 冻结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或法 院判决 、 裁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当基金份额 处于冻结 状态时 ,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其 他相关机构 应拒绝该 部分基金 份额的赎 回申请、转 出申请、 非交易过 户以及基 金的转托 管。 八、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 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提 供的 保本 金额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 所对应的 认购金额 及募 集期利息收 入之和。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9 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 ,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的乘 积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的保 本金额 , 则基 金管理人应 补足该差 额, 并 在保本周 期 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 内将该差 额支付至 本基金在 基金 托管人处开 立的指定 账户。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能全 额补 足保 本赔 付差 额,则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 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 书》 。保证人应在收 到基金管理人 发出 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 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 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 人处开立的 指定账户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将保 本赔 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持 有人多次 认购或申 购、 赎 回的情况 , 以后 进先出的原 则确定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二)保本示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该 认 购 申 请 被 全 额 确 认 , 即 认 购 金 额 为 100,000 元) ,认购 费率 为 1.0% 。假定 募集期间 产生 的利息为 10.00 元 ,持有期 间基金累 计 分红 0.1 元/ 基 金份额, 则认购份 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额= (99,009.90 +10.00 )/1.00 =99,019.90 份 1、 假设该投资 者的认购 份额全部 持有到保 本周期到 期。 (1)若保本 周期到期 日,本基 金基金份 额净值 为 0.850 元。 保本金额=100,000+10=100,010 元 到期可赎回 金额=99,019.90 ×0.850 =84,166.92 元





累计分 红金额=99,019.90 ×0.1=9,901.99 元 到期可赎回 金额+ 累 计分红金 额=84,166.92 +9,901.99 =94,068.91 元 即:到期 可 赎回金额+ 累计分 红金额< 保本 金额 若保本周期 到期日该 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 额, 则 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 保本 金额 扣除其持 有期 间的累计分 红金额向 该投资者 支付 90,108.01 元( 即: 100,010- 9,901.99 =90,108.01 ) 。 其 中, 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的保 本赔付差额为 5,941.09 元(即 :100,010 -(84,166.92 +9,901.99) = 5,941.09)。 (2)若保本 周期到期 日,本基 金基金份 额资 产 净值 为 1.500 元。 保本金额=100,000+10=100,010 元 到期可赎回 金额=99,019.90 ×1.500 =148,529.85 元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0 累计分红金 额=0.1×99,019.90 =9,901.99 元 到期可赎回 金额+ 累 计分红金 额=158,431.84 元 即:到期 可 赎回金额+ 累计分 红金额> 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 到期日该 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 额, 则 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 可赎回金 额向该投 资者 支付 148,529.85 元。 2、 假设该投资 者在保本 周期到期 前一年 , 基金 净值为 1.100 元时提前 赎回 2000 份, 其 余份额 持有 到保本周 期到期, 即认购并 持有到期 97,019.90 份。 (1)若保本 周期到期 日,本基 金基金份 额净值 为 0.850 元。 保本金额=(100,000+10) ×(97,019.90/99,019.90) =97,990.00 元 到期可赎回 金额=97,019.90 ×0.850 =82,466.92 元





累计分 红金额=97,019.90 ×0.1=9,701.99 元 到期可赎回 金额+ 累 计分红金 额=82,466.92 +9,701.99 =92,168.91 元 即:到期 可 赎回金额+ 累计分 红金额< 保本 金额 若保本周期 到期日该 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 额, 则 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 保本 金额 扣除其持 有期 间的累计分 红金额向 该投资者 支付 88,288.01 元( 即:97,990.00- 9,701.99 =88,288.01 ) 。 其 中, 由基 金管理 人赔付的 保本赔付 差额为 5,821.09 元 (即 :97,990.00- (82,466.92 +9,701.99) =5,821.09)。 (2)若保本 周期到期 日,本基 金基金份 额资产 净值 为 1.500 元。 保本金额=(100,000+10) ×(97,019.90/99,019.90) =97,990.00 元 到期可赎回 金额=97,019.90 ×1.500 =145,529.85 元 累计分红金 额=0.1×97,019.90 =9,701.99 元 到期可赎回 金额+ 累 计分红金 额=155,231.84 元 即:到期 可 赎回金额+ 累计分 红金额> 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 到期日该 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 额, 则 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 可赎回金 额向该投 资者 支付 145,529.85 元。 (三)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 期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 三个 公历年后对 应日止 。 如该对 应日为 非工作日, 保本周期 到期日 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其 后的保本周 期及起讫 日见基金 管理人 届 时公告。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 无 论选择赎回、转换到 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或是转入转型后的 “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1 金 ” ,都 同样适用 保本条款 。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 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乘积加 上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分 红款项之 和计 算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的保 本金额;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基金保 本周期到 期日前 ( 不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换出 的基金份 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 意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 、转换转入 的 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更 换 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保证人不 同 意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 ; 6、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任何 形式的净 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投资 亏损;或因不 可 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 按约定履行 全部或部 分义务或 延迟履行 义务的 , 或基 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免于 履行保本义 务的。 九、 基金保本的保 证 本节所述基 金保本的 保证责任 仅适用于 第一个保 本周 期。 本基 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 后各保 本周期涉及 的基金保 本的保障 事宜, 由基金管 理人与 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 届时签订 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决 定,并由 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 保本 周期开始前 公告。


( 一) 为确 保履行 保本 条款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本 基金 的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由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 人。


(二)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名 称 重庆市三峡 担保集团 有限公司 2、住所 重庆市渝中 区中华路178 号国际 商务中心6楼 3、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中华路178 号国际 商务中心6楼 4、法定代表 人 李卫东 5、成立时间 2006年4月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2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7、注册资本 叁拾亿元人 民币 8、经营范围 从事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的各 种担保业 务;企业 项目 咨询、财务 顾问与代 理;利用 自 有资金从事 国家法律 、法规允 许的投资 等。 9、其他 重庆市三峡 担保集团 有限公司 前身为重 庆市三峡 库区 产业信用担 保有限公 司,是经 国 家发改委批 准组建的 市级担保 公司, 于2006 年4 月成立 。 2010 年1 月, 公司 正式更名 为重庆市 三峡担保集 团有限公 司。 公 司股东为 重庆渝富 资产经 营管理有限 公司、 中 国长江 三峡集团 公 司和国开金 融有限责 任公司 。 2011年 联合资信 评估有 限公司评定 重庆市三 峡担保集 团有限公 司主体长期 信用等级 为AA+ 。 (三)保证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公司主要从 事法律法 规允许的 担保业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融资担保


流动资金贷款 担保、 固定资产 担保、 银 行承兑汇 票 担 保、 信用证 担保、出 口押汇担保


2、金融产品 担保


债券担保 、 信托计划 担保、基金 担保


3、履约担保


工程履约担 保、合同 履约担保 、 商业票 据 履约担 保、 设备租赁担 保、赊销 信用担保


4、专项担保


诉讼保全 担 保、 政府 采购 担保 、 特许经 营权 担保


5、为上述担 保业务提 供联合担 保、反担 保和再 担保


6、其他业务 截至2011 年12 月31 日 ,重庆市 三峡担保 集团有限 公司 对外提供的 担保资产 规模为人 民 币275.84亿元, 不超过公 司2011 年 度经审计 的净资产 (人民币33.93元) 的25倍。 公司 为保本 基金承担保 证责任的 总金额为41.18 亿元 。 (四) 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签订 《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视为 同意 该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 本基金保本 由保证人 提供 不 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 证; 保 证的范围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乘 积加 上其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总 金额 低 于其保本金 额的差额 部分。保 证人保证 期间为 自 本基 金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 之日起六 个月止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3 第一个保本 周期内, 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 任的金额 最高 不超过 50 亿 元人民币 。


(五)保证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保证费率 保证费由基 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 % 的年 费率从基金 管理费收 入中列支 。保 证费用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2% ÷ 当年天 数


H为每日应计 提的保证 费用


E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 周期内, 本基金 的保证费 用从基金 管理人 的管理费收 入中列支 。 保证 费用每 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于 每月收 到基 金管 理费之 后的 2 个工作日内 支付给保 证人。 (六) 保本 周期内 , 保证人 出现足以 影响其担 保能力 情形的, 应在该情 形发生之 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 管理人以 及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在接到 通知之日 起三个工 作日内应 将上述情况 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提出处理 办法。 当确定 保证人已丧 失继续履 行担保责 任能力或 歇业、 停业、 被吊销 企业 法 人营业执 照、 宣告破产 的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但应根 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尽快确 定新的 保证人。 基 金管理人 应在接 到保证人 通 知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上述情 形。


(七) 保本 周期内 , 更换保 证人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 过, 但 因保证人 发生合 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 分立后 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 织承继 保证人的权 利和义务 , 以及 确认保证 人 已丧失继续 履行担保 责任能力 或歇业、 停业、 被吊销 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宣告破产 的情况除 外。 更换保 证人的 , 原保证 人承担的 所有与本 基金保 证责任相关 的权利义 务由继任 的保证人 承担。 在 新的保 证人接任 之前, 原保 证人应继 续承担 保证责任。 增加 保证人的, 原保证人 继 续承担保证 责任,新 增加保证 人和原保 证人共同 承担 连带保证责 任。


(八) 如果符 合条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 期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的乘 积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其 保本 金 额, 且基金 管理人无 法全额履 行保本义 务的, 基金管理 人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后五个工 作日内, 向保证人发 出书面 《 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 书》 (应 当载明 需保证人代 偿的金额) 。 保证 人将在收 到基金管理 人发出的 《履行保 证责任通 知书》 后的五 个工作日内 , 将需代 偿的金额 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 立的指定 账户中 , 由基金 管理人 将该差额支 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保 证 人将代偿金 额全额划 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 立的 指定账户后 即为全部 履行了保 证责任 , 保证人无须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逐一进行 清偿。 代偿款 的分配与支 付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保 证 人对此不承 担责任。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4 (九) 除本部分第 (七) 条所指的“ 更换保证人的, 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 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 担 ” 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 保证人不得免除保 证 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 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乘积 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累计分 红款 项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不 低于 其 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但在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 日 前(不包括该日)赎 回或转换出 的 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 意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转换转入 的 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更 换 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保证人不 同 意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 ; 6、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任何 形式的净 值减少; 7、基金合同的修改须 经保证人书面 同意,未经保 证 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 合同条款, 可 能加重保证 人保证责 任的,但 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 进行 修改的除外 ;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投资 亏损;或因不 可 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 按约定履行 全部或部 分义务或 延迟履行 义务的 , 或基 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 形基金管 理人免于 履行保本义 务的。 ( 十)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如 符合法 律法 规有 关保 证人或 保本 义务 人资质 要求 ,并 经 基 金 管理 人认可 的保 证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继续 与本 基金管理 人签 订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 合同, 同 时本 基金满 足法 律法规 和本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存续要求 的, 本基金 将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否 则, 本基金 转型 为非保 本的 混合 型基金 ,基 金名称相 应变 更为“ 鹏华 宏观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人不再为该基 金承担保证责 任。 (十一)更换保证人


1、保本周期 内更换保 证人的程 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代表基金 份额百分 之十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提名 新保 证人, 被提 名的新保 证人应 当符合保 本基金保 证人的 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 本基金 的保本提 供 保证。


(2)决议


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更换保 证人 的事 项进 行审议 并形 成 决 议。相关程 序应遵循 基金合同 第八部 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约定的 程序规定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5 更换保证人 的决议需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表决通过。


(3)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更 换保证人的决 议 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 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


(4)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 应自更换保证 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与新保 证人签署 保证 合同, 并 将该保证 合同向中 国证监会 报 备, 新保证 合同自中 国证监会 核准之日 起生效 。 自新 保 证合同生 效之日起 , 原保证 人承担的 所有与本基 金担保责 任相关的 权利义务 将由继任 的保 证人承担。 在新的保 证人接 任之前, 原 保证人应继 续承担担 保责任。


(5)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自新 保证合同 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 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 后,基金管理 人有权更换下 一 保本周期的保证人, 由更换后的 保 证人为本基 金下一保 本周期的 保本提供 保证责任 , 此 项保证人更 换事项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但是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将涉 及新保 证人的有关 资质情况 、 保证 合同等向 中 国证监会报 备。


十、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灵活运用投 资组合保 险策略, 在保证本 金安全的 基础 上追求基金 资产的稳 定增值。 2、投资理念 严谨的机制 设计和严 格的风险 配比是获 得本金安 全及 稳健增值的 基础。 3、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含国 债、 央 行票据、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债券 、 可转债、 分离交 易可转债、 债 券回购 等)、货币 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由优化 的CPPI 策略决定,并对 比例范围有 如下限制 :权益类 资 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超过40%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及其它资 产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60% , 其中基 金保留的 现金以及 投资于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6 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 上述投 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 4、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灵活运用 投资组合 保险策略 ,在本金 安全 的 基础上追 求基金资 产的稳定 增 值。 本基金的整 体投资策 略分为三 个层次: 第 一层次 , 以保本为出发 点的资产 配置策略; 第 二层次, 以 追求本金 安全和稳 定的收益 回报为 目的固 定收益类资 产投资策 略; 第三 层次, 以 股票为主要 投资对象 的权益类 资产投资 策略。 (1)资产配 置策略 本 基金以 优化的 恒定比 例组合 保险策 略(CPPI ) 为核 心,并 结合对 市场时 机的把 握, 确定和调整 基金资产 在风险资 产和无风 险资产间 的投 资比例, 规 避系统性 风险, 确保本基 金 投资目标的 实现。本 基金利用 CPPI 进行资产配 置的 主要步骤是 : 综合考虑本 基金到期 保本增值 的要求、 保本周 期的 时 间长度、 合 理的贴现 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增长 率, 建立 一条随 时间推移 呈非负增 长的动 态资产保障 线, 并以 此作为 本基金资 产 组合的价值 底线( ); 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超越动 态资产保 障水平的 数额 ,该数值称 为安全垫 ( ); 将相当于安 全垫的资 金规模放 大一定倍 数 (称 之为风 险乘数) 后 , 作为 基金风险 资产投 资金额上限 ,其余资 金投资于 无风险资 产; 其中, 为基金资产 时的风险资产投资金额上限, 为基 金资 产在 时的净值, 为风 险乘数(放 大倍数) 。 根据市场的 波动情况 和本基金 资金的运 作情况 , 确定 和动态调整 无风险资 产和风险 资产 之间的配置 比例,以 确保风险 资产的实 际投资比 例不 超过风险资 产的投资 比例上限 。 举一个例子 说明该策 略: 假设 基金利 用 CPPI 策略, 期初投资 1000 万元于 股票和债 券, 投资期限为 三年。债 券收益率 为 3.36% 。 期初(第一 年年初) 基金管理 人通过对 市场的判 断, 确定放大倍 数为 2。 底线为: 万元(保 留 2 位小 数) 期初安全垫 为: 万元 期初投资于 股票的 金 额为:


万元 因此,期初 基金 将 188.77 万元 投资于股 票,将 811.23 万元投资 于债券。 假设到第一年年底,股票资产上涨 10% ,基金管理人认为未来股票市场可能会进行较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7 长时间的调 整,调整 放大倍数 为 1,此 时 各参数 调整 为: 底线变为: 万元(保 留 2 位 小数) 安全垫变为 :





可投资 于股票的 金额为: 万元 可投资于债 券的金额 为: 万元 故在第一年 年底, 将 110.1 万 元投资 于 股票, 将 936.03 万元投资 于债券。 而第一年 年 底 基金拥有 的股票 市值 为 207.65 万元 (188.77 ×(1+10% )=207.65 ) ,故基 金管理 人卖 出 97.55 万元股 票,转 换为债券 。 假设到第二年年底,股票资产下跌 10% ,基金管理人研究认为股票市场有较大上涨空 间,调整放 大倍数为 3。此时 各参数调 整为: 底线变为:


万元 安全垫变为 :





可投资 于股票的 金额为:


万元 可投资于债 券的金额 为: 万元 故在第二年 年底, 将 297.24 万元投资 于股票, 将 769.33 万元投资 于债券 。 而在第 二年 年底, 基金 拥有的债 券市值 为 967.48 万元 (936.03×(1+3.36% )=967.48 ) , 故基 金管理人 卖出 198.15 万元债券 ,转换为 股票。 因此如果股 票上涨 , 那么投 资组合 净值上涨 , 安全 垫增 大, 更多 的资金从 债券转到 股票; 如果股票下 跌, 那么投资 组合净值 下跌, 安全 垫缩小 , 更多的资金从 股票转到 债券; 但投 资 组合净值最 多下跌至 底线, 即 安全垫最 多缩小 为零, 这时投资组 合全部转 换为债券 , 投资组 合沿着底线 增值,到 期增至本 金 1000 万元,从 而实 现保本的目 的。 本基金采用 定性和定 量两种分 析方法确 定放大倍 数。 基金管理人 的金融工 程小组以 相关 波动监测工 具 (包括 风险资产 的波动率 水平、 为减小构 造成本而确 定的放大 倍数波动 范围等) 为依据,为 本基金确 定放大倍 数提供定 量分析支 持。 定性分析则 侧重对宏 观经济运 行情况 、 利率水平及 基金管理 人对风险 资产风险 收益水平 的预 测等进行分 析。 通常 情况下 , 本基金 放 大倍数不会 超过5。 根据CPPI 策略要求,放大倍数 在一定时 间内需要 保持 恒定。在实 际应用中 ,如果要 保 持安全垫放 大倍数的 恒定, 则需根据 投资组合 市值的 变化随时调 整风险 资 产与安全 资产的比 例, 而这将给基 金带来高 昂的交易 费用。 同时, 当 市 场发生较大 变化时, 为维 持固定的 放大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8 倍数, 基金的资 产配置可 能过于激 进。 因此, 本基 金 放大倍数采 取季度定 期调整为 主, 特殊 情况下进行 不定期调 整的方法 。 (2)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 风险和收 益两方面 进行考虑 来构建债 券投 资组合。 债券资产 首先必须 是足够 安全的, 且 债券的现 金流情况 应与保本 周期相 一致; 在上述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将 尽量选择 收益率水平 高的品种 ,以实现 安全垫的 最大化。 本 基金 将持 有一 部分剩 余期 限与 保本 周期 相匹配 的债券 ,另 一部 分兼 顾收益 性和 流 动 性。 本基金 将采取久 期策略、 收益率曲 线策略 、 骑乘 策略、 利差 策略、 息 差策略等 , 力争 在 债券投资层 面为基金 保本增值 产生正向 贡献。 1)久期策略 本基金持有 剩余期限 与基金周 期相匹配 的债券 , 主要 按买入并持 有方式操 作以保证 组合 收益的稳定 性,以有 效回避利 率风险。 2)收益率曲 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 化是判断市场 整体走向的依 据之 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 整组合长、 中、 短期 债券的 搭配。 本基金 将通过对 收益率曲 线变 化的预测, 适 时采用 子弹式 、 杠铃 或梯 形策略构造 组合,并 进行动态 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 用骑乘策 略增强组 合的持有 期收益。 这一 策 略即通过 对收益率 曲线的分 析, 在可选的目 标久期区 间买入期 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 较陡 峭处右侧的 债券。 在收益率 曲线不变 动 的情况下, 随着其剩 余期限的 衰减,债 券收益率 将沿 着陡峭的收 益率曲线 有较大幅 的下滑 , 从而获得较 高的资本 收益; 即使收益 率曲线上 升或进 一步变陡, 这一策略 也能够 提供更多 的 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本 基金 将利 用回 购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通过正 回购 将所 获得 的资金 投资 于 债 券,利用杠 杆放大债 券投资的 收益。 5)利差策略 本基金通过 对两个期 限相近的 债券的利 差进行分 析, 从而对利差 水平的未 来走势作 出判 断, 进而相 应的进行 债 券置换 。 影响 两期限相 近债券 的利差水平 的因素主 要有息票 因素、 流 动性因素及 信用评级 因素等 。 当预期 利差水平 缩小时 , 买入收益 率高的债 券同时 卖出收益 率 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 券利差的 缩小获得 投资收 益; 当 预期利差水 平扩大时 , 则进行 相反的操 作。 (3)股票投 资策略 本基金从行 业和个股 两方面进 行分析研 究, 精 选具有 清晰、 可持 续的业绩 增长潜 力且被 市场相对低 估或价格 处于合理 区间的股 票, 构 建股票 组合, 分散 非系统性 风险, 充分获取 股 市上涨收益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9 1)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结 合宏观经 济研究及 行业特性 分析, 动态调 整行业配置 , 在研究 分析中 重点关 注行业 技术 水平发展 、 产业政 策变化 、 产业组 织分析 、 市场需求 及全球化 等新兴因 素等对行 业估值水平 可能产生 影响的变 量。 2)个股的筛 选 本基金股票 投资以精 选个股为 主。 发 挥基金管 理人专 业研究团队 的研究能 力, 考 察上市 公司所属行 业发展前 景、 行业地 位、 公司竞争 优势、 盈利能力、 成长 性、 估值水 平等多种 因 素,精选流动 性好、成 长性高、 估值水平 低的股票 进行 投资。 为评估个股 的投资价 值, 本 基金将借 助于定量 分析和 定性分析相 结合的方 式, 对 个股进 行研究。 A. 定量分析 财务分析。 通过对资 产负债率 、 流动比 率、 速 动比率等 偿债能力指 标, 应收 账款周转 率、 存货周转率 等营运能 力指标 , 资本金 利润率 、 销售利 税率( 营业 收入利税 率) 、 成本费 用利润 率等盈利能 力指标的 分析,比 较其与行 业内其他 企业 的相对地位 ,鉴别企 业的投资 价值。 估值分析。 基金将选 择运用 相对估值 方法和绝 对估值 方法, 挖掘 出价值低 估和价 值合理 的企业。 B. 定性分析 在 定量 分析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采 用定 性分 析的方 法研究 并考 察上 市公 司的品 质和 可 靠 性,以便从 更长期的 角度保证 定量方法 所选上市 公司 增长的持续 性。 本基金通过 对上市公 司技术水 平、资源 状况、公 司战 略、治理结 构和商业 模式的分 析, 判断推动上 市公司主 营业务收 入或上市 公司 利润 增长 的原因和可 望保持的 时间, 进而判断 上 市公司可长 期投资的 价值。 (4)新股申 购策略 本基金根据 新股发行 人的基本 情况,结 合对认购 中签 率和新股上 市后表现 的预期, 并 考虑保本周 期的期限 限制,谨 慎参与新 股申购, 获取 股票一级市 场与二级 市场的价 差收益 。 (5)权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 证看作是 辅助性投 资工具, 权证的投 资原 则为有利于 基金资产 保值、增 值, 有利于加强 基金风险 控制。 5、业绩比较 基准 三年期定期 存款税后 利率。 三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是中国人 民银行制 定的货币 利率 之一,反映 了居民闲 置资金在 银 行存入三年 定期存款 所能获得 的 年收益 率, 扣 除利率 税后为实际 可得收益 率。 该 利率可反 映 本基金目标 客户群体 风险收益 偏好且期 限与本基 金保 本周期一致 , 可以 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 比 较基准。 如果有更适 当的、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 准推出,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 据 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 的原则, 履行适当 程序后, 调整 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 公告。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0 6、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 保本混合 型基金, 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 中的 低风险品种 。 7、投资决策 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 走势。


8、投资决策 流程 (1) 基金经理 及金融工 程师: 以 CPPI 技术为 基础, 依据量化手 段, 计算大类 资产配置 比例及相关 系数,提 交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议并确定 大类资产配置 比 例及整体投资策略。 投资决策委 员 会定期召开 会议, 由 公司总经 理或指定 人员召集 。 如需 做及时重大 决策或基 金经理小 组提议, 可临时召开 ; (3)基金经理:在严 格遵守大类资 产配置比例及 其 他相关要求的前提下 ,确定配置 比 例、久期、 期限结构 并挑选合 适的股票 、债券等 品种 ; (4)集中交 易室:执 行基金经 理下达的 交易指 令; (5)监察稽 核部门: 进行全程 风险评估 、监测 和绩 效分析。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有权 根据 市场 环境 变化和 实际 需 要 调整上述投 资程序, 并在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 予以 公告。 (二)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追踪宏观经 济周期, 自上而下 地进行资 产配置, 力争 基金资产长 期稳定的 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 票)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资 产占 基金资产的30 %-80 %,其中 权 证资产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不超过3%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以及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的20 %-70% , 其中 基金保 留的现金以 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或对基金投 资组合比 例有新的 规 定,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纳 入投 资范围。 3、投资理念 宏观经济周 期以一定 的规律影 响各类资 产的投资 收益 。 4、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积极主动 管理的投 资方法, 遵循宏观 经济 周期 的规律 ,自上而 下地进行 大 类资产配置 、 债券投 资和股票 投资等 , 在严格 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 , 力争基 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1 增值。 (1 )大类资 产配置策 略 本基金综合 运用定性 和定量的 分析手段 ,在对宏 观经 济因素进行 充分研究 的基础上 , 判断宏观经 济周期所 处阶段 。 基金将 依据经济 周期理 论, 结合对 证券市场 的系统 性风险以 及 未来一段时 期内各大 类资产风 险和预期 收益率的 评估 , 制定本基 金在股票 、 债券 、 现金等 大 类资产之间 的配置比 例、调整 原则和调 整范围。 本基金关注 并分析宏 观经济指 标, 包 括M1 、 M2 、 PPI 、 CPI 、 GDP 增长率 、 工业增 加值、 发电量、 进 出口 、PMI 指数、 工业总产 值、 预算内工 业企业销售 收入、 社会商 品零售额 、 国 内商品纯购 进、 国内商品 纯销售、 海 关进口额、 货币 流通量、 银行现 金收入等。 通过对这 些 指标的跟踪 ,以及对 宏观经济 政策面的 把握,判 断宏 观经济的走 势。在完 成一次配 置之后 , 本基金将结 合宏观经 济周期的 滞后指标 对宏观经 济进 行持续分析 , 对经 济运行中 已经出现 的 峰、 谷进行确认, 并相应调 整资产配 置。 通过对 经济 周期持续、 完整 的跟踪及 分析, 对资 产 配置的效果 进行总结 ,完善资 产配置策 略。 在经济复苏 至过热时 期,基金 将会逐渐 增加股票 资产 的配置;当 经济进入 滞胀或衰 退 初期, 基 金将会调 低股票资 产比例 ; 当经 济处于衰 退时 期, 基金 将保持较 高比例的 债券资 产。 由于投资对 象的限制 , 基金将 不能投资 大宗商 品, 在 大宗商品表 现良好的 时期, 基 金将用与 其表现有较 强相关性 的股票替 代。 (2 )股票投 资策略 1)行业配置 策略 宏观经济周 期对股票 市场的影 响将通过 行业板块 的周 期性表现来 体现, 同 时市场状 况、 技术水平、 产业政策 等因素 都会对行 业特性产 生影响 。 本基金将 通过对历 史资料 的统计分 析 和实地调研 ,自上而 下进行行 业配置。 A. 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重 点关注影 响行业特 性的重要 因素,包 括以 下几个方面 : 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 是 政府管 理和调控 行业的主 要手 段,包括产 业结构政 策、产业 组 织政策、 产业技术 政策和产 业布局 政策等 。 本基金 将深 入分析行业 政策, 把握行业 发展动 向。 产业组织。 指同一产 业内企业 的组织形 态和企业 间的 关系, 包括 市场结构 、 市场行 为、 市场绩效等 方面。 产业组织 创新能在 一定程度 上引起 产业生命周 期运行轨 迹或持续 时间的变 化。 本基金 将用全局 的眼光 , 重点对 能够引起 产业组 织变化的因 素进行分 析, 从而 判断产业 发展前景与 趋势。 技术水平。 技术水平 的进步将 会改变一 个行业的 面貌 ,这一点不 光在高新 技术行业 表 现突出,同 时也会引 起传统行 业的升级 。 其他因素 。 需求变化 是未来优 势产业的 发展导向 ,并 在相当程度 上影响行 业的兴衰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2 因此对社会 习惯变化 的关注和 分析, 有助于对 行业前 景的预测。 全球化是 现代社 会新兴的 经 济现象, 并 使得传统 的经济 学原理在 某些方面 失效, 本基金将充 分重视包 含全球化 因素在内 的新兴因素 对行业产 生的影响 , 适当调 整行业分 析理 论和方法, 从而做出 更贴近真 实的判断 。 B. 定量分析 通过对行业PB 、PE 等指标分 析, 比较行业 相对估值 和 绝对估值水 平, 结 合行业盈 利状 况和盈利预 期等因素 ,把握行 业轮动规 律。 2)个股的筛 选 为评估个股 的投资价 值,本基 金将借助 于定量分 析和 定性分析 相 结合的方 式,对行 业 内个股进行 研究和分 类。 A. 定量分析 财务分析。 通过对资 产负债率 、流动比 率、速动 比率 等偿债能力 指标,应 收账款周 转 率、 存货周转 率等营运 能力指 标, 资本金 利润率、 销 售利税率( 营业收入 利税率) 、 成本 费用 利润率等盈 利能力指 标的分析 , 比较其 与行业内 其他 企业的相对 地位, 鉴 别企业的 投资价值 。 估值分析。 在企业价 值被低估 时买入, 高估时卖 出, 可以获得丰 厚的投资 回报。基 金 将选择运用 相对估值 方法和绝 对估值方 法,挖掘 出价 值低估和价 值合理的 企业。 在定量分析 中,本基 金还将关 注上市公 司基本面 发生 重大变化对 其未来价 值的 影响 。 B. 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 的基础上 ,本基金 采用定性 分析的方 法研 究并考察上 市公司的 品质和可 靠 性,以便从 更长期的 角度保证 定量方法 所选上市 公司 增长的持续 性。 上市公司盈 利增长的 持续性取 决于增长 背后的驱 动因 素,这些驱 动因素往 往是上市 公 司具备的相 对竞争优 势, 具体包括 技术优势、 资源优 势、 战略优势、 公司 治理优 势和商业 模 式优势等。 本基 金通过对 上市公司 技术水平、 资源状 况、 公司战略、 治理 结构和 商业模式 的 分析, 判断 推动上市 公司主 营业务收 入或上市 公司利 润增长的原 因和可望 保持的时 间, 进 而 判断上市公 司可长期 投资的价 值。 技术优势 分 析。主要 通过对公 司主要产 品更新周 期、 拥有专有技 术和专利 、对引进 技 术的消化、 吸收和改 进能力 以及自主 创新产品 能力等 指标进行考 察和分析 , 进而 判断公司 的 技术水平和 技术依赖 程度。 资源优势分 析。主要 通过对公 司的规模 、政策扶 持程 度、成本、 进入壁垒 、国内外 同 行企业比较 和垄断性 等指标进 行考察和 分析,进 而判 断公司的资 源优势是 否支持其 持续发 展。 公司战略分 析。公司 战略是决 定公司未 来及长期 发展 的指导性思 想,体现 公司的眼 光 和潜力,并 会最终体 现在公司 业绩上, 是进行公 司未 来价值评判 的重要因 素。 公司治理结 构分析。 良好的战 略及愿景 需要 通过 坚定 有效地执行 来实现, 公司治理 结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3 构从制度上 保证公司 策略的执 行,影响 公司业绩 的实 现。 商业模式分 析。公司 商业模式 决定了公 司在其所 属行 业中发展的 潜力和方 向,本基 金 将分行业地 对上市公 司进行考 查、分析 其商业模 式。 (3)新股申 购策略 本基金根据 新股发行 人的基本 情况, 结合对认 购中签 率和新股上 市后表现 的预期 , 谨慎 参与新股申 购,获取 股票一级 市场与二 级市场的 价差 收益。 (4)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策略、 信用策略、债券 选择策略等 积极投资策略, 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发掘 和利用市 场失衡提 供的投资 机会, 实 现债 券组合增值。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自上而 下的组合 久期管理 策略, 以实现 对组合利率 风险的有 效控制 。 基金 管理人将根 据对宏观 经济周期 所处阶段 及其它相 关因 素的研判调 整组合久 期。 如 果预期利 率 下降, 本基金将 增加组合 的久期, 以 较多地获 得债券 价格上升带 来的收益; 反 之, 如果预 期 利率上升, 本基金将 缩短组合 的久期, 以减小债 券价 格下降带来 的风险。 2)收益率曲 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 化是判断市场 整体走向的依 据之 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 整组合长、 中、 短期 债券的 搭配。 本基金 将通过对 收益率曲 线变 化的预测, 适 时采用 子弹式 、 杠铃 或梯 形策构造组 合 ,并进 行动态调 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 用骑乘策 略增强组 合的持有 期收益。 这一 策略即通过 对收益率 曲线的分 析, 在可选的目 标久期区 间买入期 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 较陡 峭处右侧的 债券。 在收益率 曲线不变 动 的情况下, 随着其剩 余期限的 衰减,债 券收益率 将沿 着陡峭的收 益率曲线 有较大幅 的下滑 , 从而获得较 高的资本 收益; 即使收益 率曲线上 升或进 一步变陡, 这一策略 也能够 提供更多 的 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本 基金 将利 用回 购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通过正 回购 将所 获得 的资金 投资 于 债 券,利用杠 杆放大债 券投资的 收益。 5)利差策略 本基金通过 对两 个期 限相近的 债券的利 差进行分 析, 从而对利差 水平的未 来走势作 出判 断, 进而相 应的进行 债券置换 。 影响 两期限相 近债券 的利差水平 的因素主 要有息票 因素、 流 动性因素及 信用评级 因素等 。 当预期 利差水平 缩小时 , 买入收益 率高的债 券同时 卖出收益 率 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 券利差的 缩小获得 投资收 益; 当 预期利差水 平扩大时 , 则进行 相反的操 作。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4 (5)权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 行权证投 资时, 将通过对 权证标的 证券基 本面的研究 , 并结合 权证定 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 估值水平, 主 要考虑运 用的策略 包括: 价 值挖掘策略、 价 差策略、 双 向权证策 略 等。 本基金将充 分考虑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性特 征, 通过资 产配置 、 品种与 类别的 选择,谨慎 投资,追 求长期稳 定收益。 5、业绩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 ×55% +中债总 指数收益 率×45% 沪深 300 指 数是由上 海和深圳 证券市场 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 编制而成 的成分 股 指数, 覆盖 了沪深市 场六成左 右的市值 , 具有 良好的 市场代表性 ; 中债总 指数是反 映债券全 市场的整体 价格和投 资回报情 况的指数 。 此外 , 本基 金按照预期 的大类资 产平均配 置比例设 置了业绩基 准的权重 。 如果指数编 制单位停 止计算编 制上述指 数或更改 指数 名称、 或有 更适当的 、 更能 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 ,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 ,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 6、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一 般情况下 其风险 和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和债 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 型基金。 7、投资决策 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等的相 关规定 ;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 走势; 8、投资决策 程序 (1)本基金管理人实 行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 基 金经理团队制。投资 决策委员会 负 责制定基金 投资方面 的整体投 资计划 、 投资原 则及其 它重大事项 ; 基金经 理根据 投资决策 委 员 会的决策 ,负责投 资组合的 构建、调 整和日常 管理 等工作; (2)基金经理构建、 调整投资组合 ,并在此过程 中 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每日基金申 购 和赎回净现 金流量; 基金合同 的投资限 制和比 例限制 ; 研究团队 的投资建 议; 绩 效与风险 评 估小组的建 议等; (3)交易执行相关部 门根据基金经 理下达的交易 指 令制定交易策略,完 成具体证券 品 种的交易; (4)风险绩效相关部 门根据市场变 化定期和不定 期 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 评估,并提 供 相关绩效评 估报告; (5)监察稽 核相关部 门对投资 合规性进 行监控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5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有权 根据 市 场 环境 变化和 实际 需 要 调整上述投 资程序, 并在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 予以 公告。 (三)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该 限制适用 于“ 鹏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与转型 后的“鹏 华宏观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1、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 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 的 10% ; 3、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 融入的资 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 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 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5、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6、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金额 ,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5% ,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 权证的 10% 。投 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 比例,遵从法 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的相关 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 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8、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允价 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9、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 金合同中 有关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投资 比例的规 定; 10、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 述比例限 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在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 动等非本基 金管理人 的因素致 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不符 合上述 1-3 项以及 5-8 项规 定的投资 比 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金 投 资可不 受上述 规定限 制。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6 (四)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 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他活动 。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 资可不 受上述 规定限制。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 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 何 不当利益。 (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 融资 、融券。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会、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载资料 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的法律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复 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 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90,976,183.71 8.62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7 其中:股票


90,976,183.71 8.62 2 固定收益投 资


651,227,857.90 61.68 其中:债券


651,227,857.90 61.68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 中:买断 式回购 的买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01,689,317.47 28.57 7 其他资产 11,987,162.36 1.14 8 合计 1,055,880,521.4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5,569,693.93 8.20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生产 和供 应业 831,006.68 0.12 E 建筑业 2,326,800.00 0.34 F 批发和零售 业 6,647,841.80 0.98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 软件和 信息技术 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3,849,056.00 2.04 K 房地产业 6,313,846.32 0.93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5,437,938.98 0.80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8 合计 90,976,183.71 13.43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86,100 13,959,393.00 2.06 2 000858 五 粮 液 645,572 11,923,714.84 1.76 3 002304 洋河股份 130,702 8,251,217.26 1.22 4 000001 平安银行 688,200 6,978,348.00 1.03 5 601318 中国平安 166,200 6,870,708.00 1.01 6 002262 恩华药业 239,131 6,647,841.80 0.98 7 600535 天士力 149,999 6,236,958.42 0.92 8 000888 峨眉山A 261,691 5,437,938.98 0.80 9 600557 康缘药业 164,173 4,499,981.93 0.66 10 000002 万


科A 369,474 3,391,771.32 0.5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48,000.00 2.96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20,048,000.00 2.96 4 企业债券 504,391,871.70 74.47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99,810,000.00 14.74 7 可转债 26,977,986.20 3.98 8 其他 - - 9 合计 651,227,857.90 96.15 5、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2156 12 厦工债 1,248,170 123,943,281.00 18.30 2 122911 10 鞍城投 1,174,890 117,935,458.20 17.41 3 1282207 12 广汇 MTN1 1,000,000 99,810,000.00 14.74 4 122889 10 冶色债 680,000 67,592,000.00 9.98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9 5 112074 12 华茂债 607,281 61,031,740.50 9.0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股 指期货投 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股 指期货投 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之一的中 国平安的 发行 主体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简称 “中国 平安”) 于 2013 年5 月 22 日发布 公告称其控 股子公司 平安证券 收到中国 证监会《行 政处罚和 市场禁入 事先告知 书》 ,中 国证 监会决定对 平安证券 被给予警 告并没收 其在 “万福 生科” 发行上市 项目中的 业务收入 人民币2,555 万元 , 并处以 人民币 5,110 万元 的罚款,暂 停其保荐 机构资格3 个月。2013 年 10 月15 日, 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发布公 告称近日 收到中国 证监会《 行政处罚 决定 书》([2013]48 号), 决定对平 安证券 予以前述行 政处罚 。 对该股票的 投资决策 程序的说 明: 本 基金管理 人长期 跟踪研究该 股票, 认 为中国 平安作 为国内最大 的保险机 构之一将 长期受益 于我国保 险行 业的发展, 从处罚公 告中知悉 ,2012 年平安证券 投行业务 承销佣金 收入占平 安集团营 业收 入的 0.19%, 净利润 的 0.66% , 对平安 集团的财务 状况及经 营成果并 不产生实 质性影响 。 本 次行政处罚 对该股票 的投资价 值不产生 重大影响。 行政处罚 不改变 该股票的 投资价值 。 该证 券的投资已 执行内部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符合法 律法规和 公司制度 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中的 其它证券 本期没有 发行 主体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 查的 、 或在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0 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2) 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股 票没有超 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 (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9,153.01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901,763.55 5 应收申购款 6,245.8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987,162.36 (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 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的情 况。 (6)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十一 、基金的业绩 1、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 其与同期基准的 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12 年 6 月13 日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至2012 年12 月31 日 1.40% 0.10% 2.38% 0.01% -0.98% 0.09%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0.30% 0.23% 4.25% 0.01% -4.55% 0.22%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9 月30 日 8.41% 0.11% 3.18% 0.01% 5.23% 0.10% 自基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至2014 年 9 月30 日 9.60% 0.17% 9.81% 0.01% -0.21% 0.16%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1 2、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 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 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 较: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注1:业绩比 较基准 (Benchmark ):三 年期定期 存款 税后利率 注2: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 2012 年 6 月 13 日生效 ; 注3:基金业 绩截止 日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以 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金 额。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2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 以本 基金的名 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 户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机 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 机构 的固有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可 以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 其他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以其 自有财产承 担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扣 押和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财产的 债权, 不 得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固 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销 。 除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处分 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 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十三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 准确地 反映基金 相关金 融资产的公 允价值, 并为基 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交 易日 , 以及国 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交 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及其 他基金资 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 , 将估 值结果 以双方认可 的形式报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 进 行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签章 返回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依 据本基 金合同和 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 以公布。 月末、年 中和年末 估值 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 (五)估值方法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3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股 票的估值 :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 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 且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价估 值;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等 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 值价格进 行估值;





③ 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价 格进行估 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 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 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 -(2)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 -(2)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 值。 (4)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且 实行净价交易 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 没有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如 果 估值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将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 盘价,确 定公 允价值进行 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且 未实行净价交 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估值 ; 如果估 值日无交 易,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将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的公 允 价值进行估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4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支 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 -(6)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 -(6)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在综 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率曲 线 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 成的债券 估值,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 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8)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权证估值 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出日 或 行权日止,上市交易 的权证按估 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该权证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4)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 -(3)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5)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4、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 产按国家 有关规定 进行估 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以约 定的方法 、 程序 和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 估值, 以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5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或注册登 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的 过错造成 差 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失 的, 差错的 责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差错 遭 受损失的当 事人( “ 受损方 ” ) 按下述 “ 差错处 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 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 差 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有协 助义 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 差错 责任方应 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差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 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 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 任方 ;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 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 理 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 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因基 金托 管人的 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 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 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判 决、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有责 任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损失;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6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 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 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1)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 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当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错 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当发生 净值计算 错误时 ,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损 失 的, 应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 付, 基 金 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 方承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 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 , 按基 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 执行,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托 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 管 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损失的 ,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 就实 际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 额,其中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50% , 基金托管 人承担 50% ; ③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 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结果 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④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 误 ( 包括但不 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 基金 托管 人在履行正 常的复核 程序后仍 不能发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7 (3)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 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4) 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 者监管部 门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任何 情 况,会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 或 评估基金资 产的;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 易结束 后将当日的 净值计算 结果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 依据本基 金 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 。 国 家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按股票估 值方法的 第 (3 ) 项、 债券 估值方法 的第 (7 ) 项、 权证估值方 法的第(4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 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 不 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十四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8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 为 6 次 ,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 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 于 面值;


4、保本周期内,本基 金仅采取现金 分红一种收益 分 配方式,不进行红利 再投资;基 金 转型后, 本 基金分配 方式分为 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基 金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 若 投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 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 情调 整以上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此项调整 不需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但 应于变 更实施日 前 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等 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由基 金 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 按 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 的发放日 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时 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在分 配方 案公布后( 依 据 具 体 方案 的 规 定) , 基金 管 理 人 就支 付的 现 金 红 利 向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 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 分红 资金的划付 。 3、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金 红利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 担。 基金转型为 “鹏华宏 观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的, 基 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以支 付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时 ,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按 权益登记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9 日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十五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 师费 ;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8、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和银行账 户维护费 ;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 率÷ 当年天 数,本基 金年管理 费率为 1.2%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过渡期内不 计提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 率÷ 当年天 数,本基 金年托管 费率为 0.2%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过渡期内不 计提托管 费。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 合保本基金存 续 条件,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所持有 本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0 基金份额转 为转型后 的 “鹏华 宏观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 份额, 管理费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的 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按 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的年费 率 计提,计算 方法同上 。 4、 上述 ( 一) 中 3 到 9 项 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 定, 按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 ,列入或 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 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相 关 费用, 包括但不 限于验资 费、 会计师 和律师费、 信 息 披露费等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费用。 基 金收 取认购费的 ,可以从 认购费中 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 管费率 。 降低 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 , 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依照有关 规 定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前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十六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 所在的 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3 个月, 可以并入 下一 个会计年度 ;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分别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 管人定期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 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1 3、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 经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以更 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 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十七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3 日前, 将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将基金 合 同、 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于 2012 年 4 月 27 日在指 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登载了《 鹏华金刚 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 在网 站上登载了 《 鹏华金 刚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和 《鹏华金 刚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 协议》。 (1) 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2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险 揭 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 内容。本基 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 载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 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 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 2、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 为保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的附 件, 随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 书一同 公告。 3、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 报 刊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于 2012 年4 月 27 日在指 定报刊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登载了《 鹏华金刚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4、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 人已于 2012 年6 月 14 日刊 登了本基 金的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 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 2012 年6 月13 日生效。 5、基金开始 申购、赎 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申购 开始日 、 赎回开 始日前在 指定报 刊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 基金 管理人于 2012 年 7 月 24 日 在 指定报刊 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公告了《 鹏 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关于开放 申购、赎 回、转换 和定期定 额投 资业务的公 告》 。 6、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 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 、 申购赎 回代理 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 , 披露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 7、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3 文登载于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 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 基金 年 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 种方式。 8、保本周期 到期的公 告 (1 ) 保本 周期届满 时, 若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本 基金将继续 存续。 基金管理 人应 依照法律法 规规定就 本基金继 续存续及 为下一保 本周 期开放申购 的相关事 宜进行公 告。 (2 ) 保本 周期届满 时, 若 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 本基金将转 型为 “ 鹏华宏观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 基金管 理人将在 临时公 告或 《鹏华 宏观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中公告相 关规则。 (3 ) 在保本 周期到期 前,基金 管理人将 进行提 示性 公告。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4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 或减少销 售代理机 构; (20)基金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申请 ; (26)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27)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10、澄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1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时 间、会议形 式、审议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对基 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 件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5 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报刊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披露信息 外, 还 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 息, 但 是其他公 共媒体 不得早于指 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 应当 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的住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制件或 复印 件。 十八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 的主要风 险有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技术 风险、 流动性风 险、 信用风 险、 本 基金特有风 险、 保 证风险 、 不适 用保本条 款的风险 、 到 期操作期间 未知价风 险及其他 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 投资 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动而 产生风险 。 2、经济周期风险。随 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证 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 。 基金投资于 上市公司 的股票,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的 波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和 收 益率的变动,也影响 着企业的融 资 成本和利润 ,基金收 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 响。 4、 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 上市 公司的经 营好坏受 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等, 这些 都会导致 企 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 资的 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 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 , 使基金 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 非系 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5、购买力风险。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货币 购 买力下降,从而使基 金的实际收 益 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 收 益水平与本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水平、 管理手段 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 因此本 基金可能 因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6 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 交易 网络等技 术保障系 统或信 息网络支持 出现异常 情况, 可 能导 致基金日常 的申购赎 回无法按 正常时限 完成、 登记结 算系统瘫痪 、 核算系 统无法 按正常时 限 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 资交易指 令 无法及 时传输等 风险 。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基 金, 在 基金的所 有开放日 , 基金 管理人都有 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如 果基金资 产不能迅 速转变成 现金, 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使 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 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 金运作和 收益水平 。 尤其是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 如果 基金资产 变现能力 差, 可 能 会产生基金 仓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流动 性风险, 可能 影响基金份 额净值。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 , 或者 基金所投 资债券 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 本息,都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损 失和收益 变化,从 而产 生风险。 (六)本基金特定风 险 本基金主要 运用恒定 比例投资 组合保险 策略将资 产配 置于高风险 资产与低 风险资产 。 本 基金投资策 略在理论 上可以降 低本金损 失的风险 、 锁 定投资收益 , 但重要 前提之 一是投资 组 合中股票资 产与债券 资产的仓 位比例能 够根据市 场环 境的变化作 出适时、 连续地 调整。 但 在 实际投资中 , 可能 由于流动 性影响或 者市场环 境急剧 变化的影响 导致本策 略不能有 效发挥功 效,并产生 一定的本 金或已获 取收益损 失的风险 。 此外, 本基 金在过渡 期内将暂 停日常赎 回和转 换出业 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到期 、 但 未在到期操 作期间赎 回或转出 的基金份 额, 将 无法在 过渡期内变 现或转换 为基金 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 。 (七)保证风险 本基金引入 保证人机 制, 但 可能由于 下列原因 导致保 本周期到期 而不能偿 付本金 , 产生 保证风险。 这些情况 包括但不 限于: 本基金在 保本期 内更换基金 管理人, 而保证人 不同意继 续承担保证 责任; 发 生不可 抗力事件 ,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履行 保本义务, 同时保 证人也无 法履行保证 责任; 在保本周 期内保证 人因经营 风险丧 失保证能力 或保本周 期到期日 保证人的 资产状况、 财务状况 以及偿付 能力发生 不利变化 ,无 法履行保证 责任。 (八)不适用保本条款的风险 不适用保本 条款的情 形: 如发生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不适用保 本 条款情形 的, 投资者认 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亦存 在着无法 收回本金 的可 能性。 (九)到期操作期间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 前,基金 管理人将 提前公告 并提 示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 出到期操 作,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7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在 届时公告 规定的时 间内按照 公告 规定的方式 作出到期 操作。 当期保本 周 期到期日之后(不含 保本期到期日 )至赎回或者 基金 间转换的实际操作日 (含该日) , 基金 资产净值可 能受证券 市场影响 有所波动 ,产生未 知价 风险。 (十)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销售代理人 等机构无 法正常工 作, 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 购和 赎回 按正常时 限完成的 风险 。 十九 、保本周期到 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1、 保本 周期届满 时, 基金保证 人或基金 管理人认 可的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能够继续 为 本基金的保 本提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 保证或者 承诺 提供保本 , 同时本 基金满足 法律法规 和 本合同规定 的基金存 续要求的 , 本基 金继续存 续并进 入下一个保 本周期, 该保本 周期的具 体 起讫日期以 本基金管 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 2、 如保本周 期届满后 , 本基金 未能符合 上述保本 基金 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 将按基金 合 同的约定, 转型为“ 鹏华宏观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此 基金的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以及基 金费率 等相关内 容也将根 据本基 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作 相应修改 。 上述 变 更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 ,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后,提前 在临时公 告或更新 的基金招 募说明书 中予 以说明。 3、 如果 本基金不 符合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对 基金的 存 续要求 , 则本基 金将根据 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 终止。 (二)到期操作方式 1、 本基 金保本周 期到期前 , 基 金管理人 将提前公 告并 提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进行到期 操 作。 到期操 作期间为 基金管 理人公告 指定的包 括保本 周期到期日 及之后的 三个工作 日, 共 计 四个工作日 。 2、本基 金到 期操作期 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做出 如下选择: (1 )赎回基 金份额; (2 )将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已开 通基 金转换业务 的其他基 金份额; (3 ) 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 没有作 出上述 (1) 、 (2) 项到 期选择, 且本 基金符合 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的 ,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届时 的公告默 认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选择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转 入下一个保 本周期; (4 ) 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 没有作 出上述 (1) 、 (2) 项到 期选择, 且本 基金不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 并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转型为 “鹏华宏 观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管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8 理人将根据 届时的公 告默认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继续 持有转型后 的 “鹏 华宏观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份额 。 3、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 持有的所 有基金份 额选择 上 述四种处理 方式之一 , 也 可以部 分选择赎回 、转换出 、转入下 一个保本 周期或继 续持 有转型后基 金的基金 份额。 4、 无论 持有人采 取何种方 式做出到 期选择 , 均无 需就 其符合保本 条件的基 金份额在 到 期操作期间 的赎回和 转换支付 赎回费用 和转换费 用等 交易费用。 5、 到期操作采 取 “未知 价 ” 原则, 即 在到期操 作期间 ,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本基金基 金份额或将 本基金基 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 , 赎回 金额或转 出 金额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实际操 作日的本 基金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对于 当期保本 周 期到期日之 后 (不含保本 周期到期 日) 至赎回 或者基 金间转换的 实际操作 日 (含该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 波动的风 险应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承担 。 6、在到期操 作期间, 本基金将 暂停日常 申购和 转换 入业务。 7、 本基金的 到期操作 期间, 除 暂时无法 变现的基 金财 产外, 基金 管理人应 使基金财 产 保持为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三)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 满时,保 证人或基 金管理人 认可的其 他符 合条件的保 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 为 本基金下 一 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 保障, 与基金管 理人就 本基金下一 保本周期 签订保证 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 , 同时本 基金满 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基金存 续要求的 , 本基 金继续存 续 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到 期操作期 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选 择情况决定 本基金进 入下一保 本 周期前是否 进入过渡 期并开放 过渡期申 购。 1、不进入过 渡期的情 形 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到期操作 期间默认 选择转入 下一 个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 额所代表 的 资金净值总 额超过保 证人 提供 的下一个 保本周期 保证 额度或 保本 义务人 提 供的下一 个保本 周期保本额 度的, 基 金将不进 入过渡期 , 直接 进入下 一 个保本周 期。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下一 个保本周期 可享受保 本条款的 基金份额 数的具体 确认 方法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公告。 2、过渡期和 过渡期申 购 若没有发生 基金不进 入过渡期 的情形, 则到期操 作期 间结束后基 金进入过 渡期。 到期操作期 间结束后 第一个工 作日起至 下一保本 周期 开始日前一 工作日止 的期间为 过 渡期,过渡 期最长不 超过20 个 工作日, 具体日期 由基 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 投资者在过 渡期内申 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称 为“过渡期 申购” 。在 过渡期内 , 投资者转换 入本基金 基金份额 ,视同为 过渡期申 购。 (1 )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保证人 或者保本 义务人提 供的 下一保本周 期保证额 度或保本 偿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9 付额度确定 并公告本 基金过渡 期申购规 模上限以 及规 模控制的方 法。 (2 ) 过渡 期申购采 取 “未 知价” 原则, 即过渡期 申购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 本 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3 ) 投资 者进行过 渡期申购 的, 其 持有相应 基金份 额 至过渡期最 后一日 (含该日 ) 期 间的净值波 动风险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承担。 (4 )过渡期 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 费率最高 不超过5% ,具体费 率在届时 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或 相关公告 中 列示。 过渡期申购 费用由过 渡期申购 的投资者 承担,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 场推广、 销 售、注册 登记等各 项费用。 (5 ) 过渡 期申购的 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程 序等 事宜由基金 管理人确 定并提前 公 告。 (6 )过渡期 内,本基 金将暂停 办理日常 赎回、 转换 出业务。 (7 ) 过 渡期内 , 基金 管理人应 使基金财 产保持为 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免收 该期间的 基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管费 。 3、基金份额 折算 若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基金 不进入过 渡期,则 到期 操作期间最 后一日为 基金份额 折 算日; 若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基金 进入过渡 期, 则 过渡期最后 一个工作 日为基金 份额折算 日,基金份 额折算日 为下一保 本周期开 始 日前一 工作 日。 在基金份额 折算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 额(包括投 资者过渡 期申购的 基 金份额和/或 到期操作 期间默认 选择转入 下一个 保本 周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 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所 代表的资 产净值总 额保持 不变的前提 下, 变更 登记为 基金份额 净 值为1.00元 的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数额 按折算比 例相 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持 有期的计 算仍 以投资者认 购、申购 、转换入 或 者过渡期申 购基金份 额的实际 操作日期 计算,不 受基 金份额折算 的影响。 4、开始下一 保本周期 运作 折算日的下 一个工作 日为下一 保本周期 开 始日, 本基 金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运作。基 金 管理人以过 渡期申购 和/或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入 的基 金份额在折 算日所代 表的资产 净值确定 为本基金转 入下一保 本周期时 的基金资 产。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当 期保本周 期的到期 操作期间 默认 选择转入下 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 份 额和/或过渡 期申购的 基金份额 ,经基金 份额折 算后 ,适用下一 保本周期 的保本条 款。 本基金进入 下一保本 周期后, 仍使用原 名称和基 金代 码办理日常 申购、赎 回等业务 。 自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 期开始后 ,本基金 管理人将 暂停 本基金的日 常申购、 赎回、定 期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0 定额投资、 基金转换 等业务。 暂停期限 最长不超 过3 个月。 (四)转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 满时,若 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本基 金转型为“ 鹏华宏观 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1、 对于 投资者在 本基金募 集期内认 购的基金 份额 、 保 本周期内申 购或转换 入的基金 份 额, 默认选择转 为转型后 的 “鹏华宏 观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 转入 金额等于 默 认选择转为 “鹏华宏 观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的基金份 额在 “ 鹏华宏观 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 一个工作 日所 对应的基金 资产净值 。 2、 转型后的 “鹏华宏 观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申购的具 体操作办 法由基金 管 理人提前公 告。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周 期届满时 , 若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 本 基 金将继续存 续。 基 金管理人 应依 照法律法规 规定就本 基金继续 存续及为 下一保本 周期 开放申购的 相关事宜 进行公告 。 2、 保本周 期届满时 , 若不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本 基金将转型 为 “鹏 华宏观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基金管理 人将在临 时公告 或 《鹏华宏 观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中 公告相关 规则。 3、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 ,基金管 理人将进 行提示 性公 告。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在发生保 本赔付的 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 保本 赔付差额, 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后4个工作日 内将该差 额支付至 本基金在 基金托 管人 处开立的指 定账户。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未能 全额补足 保本赔付 差额,则 基金 管理人应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 ,向保证 人发出书 面《履行 保证责任 通知 书》 ,保证人 应在收到 基金管理 人发出 的 《履行保 证责任通 知书》 后的5 个 工作日内 , 将需 清偿的金额 支付至本 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指 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20 个工作 日内 将保本赔付 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 额 持有人。 2、保本赔付 资金到账 后,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分配和 支付。 3、发生赔付 的具体操 作细则由 基金管理 人提前 公告 。 二十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1 2、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的基 金管理人承 接的; 3、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的基 金托管人承 接的;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 算小组,基金清 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 见书 ; (7)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8) 公布基金 清算报告 ; (9)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2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 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代销 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 诉讼; (9)基金管理人或保 证人未履行保 本义务或保证 责 任时,直接向基金管 理人或保证 人 追偿; (10)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费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6) 遵守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的 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 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 的 代理人处获 得的不当 得利; (8)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3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照有关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基 金 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管理 人报酬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用; (3)依照有 关规定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的前提下 ,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则, 决 定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 费和管理 费之外的 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5)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 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基金 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应 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 相关基金 当事人的 利益; (6)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赎回和 转换申请 ; (7)自行担任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或 选择、更换注 册 登记机构,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 代 理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8)选择、更换代销 机构,并依据 销售代 理协议 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 要 的监督和检 查; (9)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10)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 ) 选择 、 更换律 师事务所 、 会计 师事务所 、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2)根据 国家有关 规定,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 ,以基金的 名义依法 为基金融 资、 融券; (13)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由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注 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4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 进行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9)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0)按规 定受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告 ; (12)编制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3)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不得泄 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 (15)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 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7)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8)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 权 益, 应 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按规 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23)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4)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6)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27)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5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8) 第一 个保本周 期到期 日若发生 需要保本 赔付的 情形,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履行 基金合 同约定的保 本义务。 基金管 理人不能 全额履行 保本义 务的, 应书 面要求保 证人按 时履行保 本 保证义务。 如相应款 项未按时 到账,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履行催付职 责。 自第二个保 本周期起 后续各保 本周期的 保本周期 到期 日若发生需 要保本赔 付的情形 , 基 金管理人应 按届时签 定的《保 证合同》 或《风险 买断 合同》的相 关约定履 行相应义 务; (29)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以及 中国证监 会要 求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获得基 金托管费 ; (2)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3)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保 管基金 财产 ; (4)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任基 金管理 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 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对 基金财产 、其他基 金合 同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 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7)按规定 取得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8)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 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6 (8)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中期和 年度基金报告 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 要 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 (12)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13)按照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4)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 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按照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履行 其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向 基金 管理人追偿 ; (19)根据 本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规定 保存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 (20)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1)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或者 由接管人 接 管其资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 会,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22)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3)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以及 中国证监 会要 求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 共 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变更基金类别, 但保本周期届 满时本基 金在 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的情况下 按 照基金合同 约定转型 为 “ 鹏 华宏观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的情 形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略 , 但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 金在不符合 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 “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7 金 ”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执 行的以及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 (6)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保本周期内 更换 保证人,但因 保证 人发生合 并 或分立,由合并或分 立后的法人 或 者其他组织 承继保证 人的权利 和义务 , 或者保 证人已 丧失继续履 行担保责 任能力或 歇业、 停 业、被吊销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宣告破 产的情况 除外 ; (8)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 酬 标准的除外 ; (9)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10)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变更 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 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其 他应由 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 (2)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 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变 更或增加收 费方式; (3)保本周期内增加 保证人,或因 保证人发生合 并 或分立,由合并或分 立后的法人 或 者其他组织 承继保证 人的权利 和义务 , 或在保 证人已 丧失继续履 行担保责 任能力或 歇业、 停 业、被吊销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宣告破 产的情况 下, 更换保证人 ; (4)保本周期届满时 本基金在不符 合保本基金存 续 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 转 型为 “ 鹏华宏观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同约定的 “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的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略 执行; (5)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6)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7)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8)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8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以上含 本数,下 同)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 以 下简称 “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 记日。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 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 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体 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知须 至少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出席方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3)会议形 式; (4)议事程 序; (5)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 益登记 日; (6) 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7)表决方 式; (8)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9)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10)召集 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召 集 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达 意见的寄 交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方式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9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场开 会 、通讯方式 开会或法 律法规和监 管 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 。 (2)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通过 授 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 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 出席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 定以 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2、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经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2) 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凭证 和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等文件 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及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 未 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情 况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开 会的 时间 (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作日 后 )和地 点,但确 定有权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 不变。 (2)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经 通知拒不 参加收取 和统计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 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 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表,同时 提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0 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授 权委 托 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与注册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 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确定 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 (3) 在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 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以 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进 行表决 , 或者采 用网络 、 电话或其 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具体会议 方式及程 序由届时 公告的会 议通 知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 内容为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 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 的内容以及 会 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 其他 事项。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就召 开事 由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需 由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也 可以在会 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 提案, 临 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 集人 。 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 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前 30 日公告。 否 则, 会 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 证至少 与临时提案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3)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的 提案( 包括 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 合 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作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作出决定 ,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会议 的 通知后,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 行 修改,应当 最 迟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日 前 30 日公告。否 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1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 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 , 由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 所地址、 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人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 项。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第 2 日在 公证机构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 决并形成决 议。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 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通 过 方 为有效;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转换 基 金运作方式、 提 前终止基 金合同必 须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 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 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 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 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2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案 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召集,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 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 监票人 。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及表 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 可 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会 议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 而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 宣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 重新清 点, 会议主 持人应当 立即重 新清点并 公 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不派代 表监督计 票的, 不影响计 票 效力及表决 结果。 但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至 少提前两个 工作日通 知召集人 , 由召 集 人邀请无直 接利害关 系的第三 方担任监 督计票人 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 效,并 在生效后 方可执行 。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 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均有约束力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 站公告。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3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 全 文、公证机 关、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 定,对基金合 同 的变更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并依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 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之 日起生效 。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 同意变更后 公布经修 订的基金 合同,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 基 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变更 或 增加收费方 式; (3)保本周期内增加 保证人,或因 保证人发生合 并 或分立,由合并或分 立后的法人 或 者其他组织 承继保证 人的权利 和义务 , 或在保 证人已 丧失 继续履 行担保责 任能力或 歇业、 停 业、被吊销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宣告破 产的情况 下, 更换保证人 ; (4) 保 本周期届 满时本基 金在不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的情况 下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转 型为 “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同约定的 “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的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略 执行; (5)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6)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 (7)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8)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的基 金管理人承 接的; 3、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的基 金托管人承 接的;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 算小组,基金 清 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 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4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清算小组 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清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2)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6)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公布基 金清算报 告; (9)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 金合同产 生或与本 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 议,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 商、 调解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 、 调解 解决的 ,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5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 从其解释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基 金投资者 在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代 销机构和 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 场所查阅 。基金合 同条款及 内容应以 基金 合同正本为 准。 二十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1998 ]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 中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府债券 ;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6 债券; 从事同业 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 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 卡业务; 提 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 款项;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代 理 资金清算; 各 类汇兑业 务; 代理 政策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 机构贷款 业务; 贷 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团 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汇汇款 ; 外汇 借款; 发 行、 代 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 的外币有价 证券;外 币票据承 兑和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 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 财务顾问 服 务; 证券公司客 户交易结 算资金 存 管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企 业年金托 管业务 ; 产业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 管业务; 代理 开放式基 金业务; 电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 上银行业务 ; 金融衍 生产品 交易 业务 ; 经国务 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 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 基 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 对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 查。 1、保本周期 内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含国 债、 央 行票据、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债券 、 可转债、 分离交 易可转债、 债 券回购 等)、货币 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配 置比例由 优化的 CPPI 策略决定, 并对 比 例范围有如 下限制: 权 益类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 的 6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 上述投 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 2、转型‘后 “鹏华宏 观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 票)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7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资 产占 基金资产的30 %-80 %,其中 权 证资产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不超过3%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以及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的20 %-70% , 其中 基金保 留的现金以 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或对基金投 资组合比 例有新的 规 定,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纳 入投 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 融 券比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督 ( 该限制适 用于 “ 鹏华金刚 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与转 型后的 “ 鹏华宏观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 1、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 市值不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3、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 融入的 资金 余额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 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 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5、 本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本基 金与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7、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8、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允价 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9、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 金合同中 有关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投资 比例的规 定; 10、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 述比例限 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 1-3 项 以及 5-8 项 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8 的有关约定 。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上述投资组 合限制条 款中, 若属法律 法规的强 制性规 定, 则当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资可不 受上 述规定限制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基金 托管人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 易进行监 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 交易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完整 性,并负 责及时将 更新后的 名单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 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如 基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 证监会报告 。 对于基 金管理 人已成交 的关联交 易, 如 基金托管人 事前已严 格遵循了 监督流程 仍无法阻止 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 , 而只 能按相关 法律法 规和交易所 规则进行 事后结算 , 则基 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并应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 并约 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 按事前 提供的银 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 易。 基 金 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 行更新,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 需 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应 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 理由, 在 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 决。 基 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 被确 认 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 , 新名 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 基金 管理人负 责对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券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交易 , 基金托 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但不承 担 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 失。 如 基金托管 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 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 监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确定 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 及时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应据以 对基金投 资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9 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建立 定 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 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监督 与 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 、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业务 时 ,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 作 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及 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 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 (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基 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 通 知》 、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 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受 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险控 制预案 等规章制 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 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比 例, 并在 风险控制 制度中 明确具 体比例, 避 免基金出 现流动性 风险。 上 述规章制度 须经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 。 上述 规章制 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将上 述规章 制度以及 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 决议 提交给基金 托管人。 4.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之前 , 基金管 理人应至 少提前 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有关 流通受限证 券的相关 信息,具 体应当包 括但不限 于如 下文件(如 有)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0 拟发行数量 、 定价依 据、 监 管机构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格、总成 本、划款 账号、划 款金额 、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5.基金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 过程中, 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 剧烈变 化导致基金 管理人的 具体投资 行为可能 对基金财 产造 成较大风险 , 基金 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 金 管理人对该 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和整 改, 并做出书面 说明。 否 则, 基 金托管人 经 事先书面告 知基金管 理人, 有权拒绝 执行其有 关指令 。 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 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有 权报告中 国证 监会。 6.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在 本基金名下 , 并确 保证基金 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问题 , 造成基 金财产 的损失或 基 金托管人无 法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的责任 与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7.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未 按照 本 协 议的 约 定 向基 金 托 管人报 送 相 关 数 据或 者 报 送了 虚 假 的 数据, 导致 基金托管 人不能履 行托管人 职责的 , 基金 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 应法律后 果。 除基 金托管人未 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履 行职责外 , 因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产 生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照本 协议履行 监督职责 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 (八)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项及 投资 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 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 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对基 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事项,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1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 运作等行为 。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规 原 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 在上 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基金 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 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未 经基金管 理人 依据合法程 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 指 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 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 达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 失的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 理 人在具有 托管 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 购 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 额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2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 , 同 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 出具验 资报告 。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 未能 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 的条件 ,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 退 款 等事宜, 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 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 并根据基 金 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 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本 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购款 , 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进 行。 3、基金托管 资金帐户 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 、 深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 任何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托 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 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 作,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 管人负责 ,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5、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 涉及相 关 账户的开设、 使 用的, 按有 关规定开 设、 使用并 管理 ;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 比 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 定。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3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 户, 并 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 时代表基 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在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商议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开 立。 新 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存 单等 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 善 保管, 保管 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 的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 属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托 管人对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保 管。 除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 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后 得到的基金 份额的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五入 , 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 合同 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外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4 基金依法拥 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及其 他基金资 产和 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 值方法: 1)上市股票 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 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 且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2)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 ①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价估值 ;


②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新 股等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 价格进行 估值; ③首次公开 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价格 进行估值 ; ④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 1)-2 )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 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2)债券估 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且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 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交易 ,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 价,确定 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且未 实行净价交易 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 ,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日 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的公允 价 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5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进 行后 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价 值。 6)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在 综合考虑 市 场成交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 因 素基础上形 成的债券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3)权证估 值方法: 1) 基金持 有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 日止, 上市交易 的权证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该 权证的收 盘价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 首次发 行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 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 停止交易、但 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4)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 1) -3 )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1) -3 )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 估值。 5)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4)其他有 价证券等 资产按国 家有关规 定进行 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以约 定的方法 、 程序 和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 估值, 以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股 票估值方 法的第 3)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 第 7)项 、权证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6 估值方法的 第 4)项 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0%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当发生 净值计算 错误时 ,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 付, 基 金 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 方承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与 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 , 按基 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 执行,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托管 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损失的 ,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 就实 际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 的赔偿 金 额, 其中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50% , 基金托管 人承担 50% 。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 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结果 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 基 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 正常复核 程序后仍 不能发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 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 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处理。如果 行业有通行 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进 行协商。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7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所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 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 转 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利 益,决定 延迟估值 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于 紧急事故的任 何 情况,会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 售 或评估基金 资产时; (5)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 记录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 账册。 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 应以基 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 当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编制并对 外提供真 实、 完整 的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工作日内 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 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 间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毕 并予以公 告;半年 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编 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 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编 制完毕并 予以 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 报表盖章 后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 行复核 ,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30 日内完 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 件往来均 以加密传 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 定的 其他方式进 行。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8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原 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 以 基 金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 为准。 核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 业务专用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如 果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 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注册登 记机构编 制,由基 金管 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提供任 意一个交 易日 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 供,不得 拖延或拒 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 应遵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 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 从其解释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 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9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 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二十 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 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 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 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 同 时, 投资者 可关注鹏 华基金 官方微信 帐 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 现净值查 询功能 , 绑定个人账户 之后, 还可 实现账户 查 询功能和交 易功能。 基金 管 理人也将 不断努力 完善现 有技术系统 和销售渠 道, 为 投资者提 供 更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新 开户 欢迎信、交 易对账单、 《鹏友会 》等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 道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 的信息。 手 机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包括: 月度 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 公告、 持有 基金 周末净值等; 邮 件定制的 信息包 括: 鹏 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 单等信息 。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业 务发展需要 和实际情 况, 适时 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 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 行信息查 询, 通过输入基 金账户号 (或证件 号码) 和查询密码 进入查询 账户, 享有 交易查询、 信 息定制 、 资料修改 、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0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工作 日 8:30 -21:00 的座席 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销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 网络 服务。 现场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 各 销售机构受 理后反馈 给本基金 管理人跟 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建 立 “ 客 户专家 团 ” 机制, 邀请客户 对客户服 务工 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二十 四、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内容与格 式进行披 露, 并至少在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公 司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及领薪情况 的公告 《证券时报 》 2014 年 6 月 14 日 鹏华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参与交 通银行网 上银行 、 手机 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7 月 12 日 鹏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 二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7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7 月 22 日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2014 年 7 月 25 日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1 摘要 券报》 、 《证 券时报》 鹏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 半年度报 告摘要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8 月 26 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华泰证券网上交易和柜台系统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9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0 月 17 日 鹏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 第三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0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为我司 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0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方案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0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部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我司 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1 月 7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4 年 6 月 13 日至2014 年 12 月12 日止。 二十 五、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代销机 构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投 资者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 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 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的文 件 2、 《鹏华金 刚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鹏华金 刚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2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 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 其余备 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附件 :鹏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 金管理人” ) 住所地: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第4 3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营业执照注 册号:440301501121373 电话:0755-82021222


传真 :0755-82021112


邮编:518048 保证人:重 庆市三峡 担保集团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保证人” ) 住所地:重 庆市渝中 区中华路178 号国 际商务中 心 6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卫东 营业执照注 册号:500000000004479 电话:023-63821025


传真 :023-67885321





邮编:400010 鉴于: 《鹏华金 刚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约定 , 基金管理人对鹏华金 刚保本混合型 基金(以下简 称“ 本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 到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 基金份额 承担保本 义务(见 《基 金合同》第 十二部分 “基金的 保本” ) 。 为 保护 基金投 资者合 法权 益,依 照《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担 保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关于保 本基金 的指导意见 》 等法律 法规及 规范性文 件 的规定, 在 平等自愿 、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基 金投资 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 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鹏华 金刚保本混合 型基金保证合 同》 ( 以下 简称“本合同 ”或《保证合 同》 ) 。 保 证人 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保 本周 期到期 日的 基金 份额所 承担 保 本义务的履 行提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 保证。 保证人 保证责任的 承担以本 合同为准 , 如与 法 律法规相冲 突,以法 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 《保证合同》 的 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 保证人 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 金投资者 自依 《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 保证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 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保证 合同》的 承认、接 受和 同意。 除非本保证 合同另有 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 的词语 或简称与其 在 《基金 合同》 中 的释 义部分具有 相同含义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3 一、保证的 范围和最 高限额 1.1 本基 金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提 供的 保本 金额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所对 应的认购 金额 及募集期利 息收入之 和。 1.2 保证人承 担保证 责任的金 额即保证 范围为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 额与 到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乘积 加上其 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计 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保 本金额的 差额部分 。 1.3 未经保证 人书面 同意提供 保证,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在本保本周 期内申购、 转换转入 的 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 持有人认 购的基金 份额在 保 本周 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或转 换 转出的部分 不在保证 范围之内 ,且保证 人承担保 证责 任的金额最 高不超过50 亿元人 民币。 1.4 保本周期 到期日 是指本基 金保本周 期届满的 最后 一日。 本基金保 本周期 (如 无特别 指明, 保本 周期即为 本基金 第一个保 本周期)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三 个公历年 后对应日 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 工作日, 保本周期 到期日顺 延至 下一个工作 日。 二、保证期 间 保证期间为 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 日起六个 月。 三、保证的 方式 在保证期间 ,本保证 人在保证 范围内承 担不可撤 销的 连带责任保 证。 四、除外责 任 下列任一情 形发生时 ,保证人 不承担保 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 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乘积 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累计分 红款 项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不 低于 其 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但在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 日 前(不包括该日)赎 回或转换出 的 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 意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转换转入 的 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的 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更 换 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保证人不 同 意继续承 担 保证责任 ; 6、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任何 形式的净 值减少; 7、 《基金合同》 的 修改须经 保证人书 面同意, 未 经保 证人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 合同》 条 款,可能加 重保证人 保证责任 的,但根 据法律法 规要 求进行修改 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投资 亏损;或因不 可 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 按约定履行 全部或部 分义务或 延迟履行 义务的 , 或 《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 金管理人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4 免于履行保 本义务的 。 五、责任分 担及清偿 程序 5.1 在保本周 期到期 日, 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乘积 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累计分 红款 项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低 于基 金 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保本金 额, 则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 该差额 , 并在保 本 周期到期日 后 4 个工 作日内将 该差额支 付至本基 金在 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 指定账户 。 5.2 基金管理 人未能 按照本条 5.1 款的 约定全额 履行 保本义务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向保证人 发出书 面 《履 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 , 《履行保 证责任通 知书》 应当 载明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支付 的本基金保 本赔付差 额总额 、 基金管 理 人已自行偿 付的金额 、需保证 人清偿 的 金额以及 本基 金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 立的账户 信息。 5.3 保证人应 在收到 基金管理 人发出的 《履 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 》 后的5 个工作 日内 , 将 《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 书》 载 明的清偿 款项划入 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 的账户中 , 由基 金 管理人支付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保证 人将上述 清偿款 项全额划入 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 的账户中后 即为全部 履行了保 证责任 , 保证人 无须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逐一 进行清偿 。 清偿 款 项的分配与 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保 证人对此 不承 担责任。 5.4 基金管理 人最迟 应在保本 周期到期 日后 20 个 工作 日 (含第 20 个 工作日) 内 将根据 5.1-5.3 条 已划 入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所开 立的 账户 的保 本赔 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5.5 在保本周 期到期 日, 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乘积 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累计分 红款 项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低 于基 金 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保本金 额, 基金管理人 及保证人 未履行 《 基金合同 》 及本条 5.1、5.2、5.3、5.4 款 中约定的保本 义务及 保证责任的,自保本 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根据 《基金 合同》 第二十四部 分 “争议 的处理” 约定, 直 接向基金管 理人或保 证人 请求 解决保本 赔付差额 支付 事宜。 六、追偿权 、追偿程 序和还款 方式 保证人履行 了保证责 任后, 即有权要 求基金管 理人归 还保证人为 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 的全 部款项 (包括但 不限于保 证人按 《履 行保证责 任通知 书》 所载明金额 支付的实 际款项、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直接向保 证人要求 清偿的金 额及保证 人为 履行保证责 任支付的 其他金额 , 前述 款 项重叠部分 不重复计 算) 和 自支付之 日起的利 息以及 保证人的其 他费用和 损失 ( 包括但不 限 于保证人为 清偿及追 偿产生的 律师费、 调查取证 费、 诉讼费、 保 全费、 评 估费、 拍卖费、 公 证费、差旅 费、抵押 物或质押 物的处置 费等) 。 基金管理 人 应自保证 人履行保 证责任之 日起一个 月内 , 向保证 人提交保 证人认可 的还款 计划, 在还 款计划中 载明还款 时间、 还款方式 , 并按 保证人认可 的还款计 划归还保 证人为履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5 行保证责任 支付的全 部款项和 自支付之 日起的利 息以 及保证人的 其他费用 和损失 。 基金管 理 人未能按本 条约定提 交保证人 认可的还 款计划 , 或未 按还款计划 履行还款 义务的 , 保证人 有 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立 即支付上 述款项、 其他费用 、对 保证人的损 失进行赔 偿。 七、保证费 的收取 7.1 基金管 理人应按 本条规定 向保证人 支付保证 费。 7.2 保证费 收取方式: 保证费从 基金管理 人收取的 本 基金管理费 中列 支, 按 本条第 7.3 款公式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月 收到基金 管理费之 后的 2 个 工作日内 向保证人 支付保证 费。保证 人收到 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 日内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合法发 票。 7.3 每日保证 费计算 公式=保证 费计提日 前一日基 金资 产净值×0.2% ÷当年 天数。 八、适用法 律及争议 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 。 发生 争议时 , 各 方应通过协 商解决 ; 协商不 成的, 任何一方可 向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提 起仲裁, 仲 裁裁决为 终局, 并对各方 当 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 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 九、其他条 款 9.1 本保证合 同是基 金合同的 附件, 基金管理 人应向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出示 并随 基金合同一 同公告。 9.2 本保证合 同自基 金管理人、 保 证人双 方加盖公 司 公章或由基 金管理人、 保证人双 方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 权代理人 ) 签字 (或加盖 人名章 ) 并加盖公 司公章后 成立,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 9.3 本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后, 基 金管理人、 保证人双 方全面履行 了本合同 规定的义 务, 且基金管理 人全面履 行了其在 《基金合 同》项下 的义 务的,本合 同终止。 9.4 保证人承 诺继续 对下一个 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 保障 的,双方另 行签署合 同。


9.5 本合同正 本一式 六份, 甲方及 乙方各执 二份 , 其 余报送相关 监管部门 备案 。 每份具 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6 (本页为签 署页,无 正文)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 代表: (签字或盖 章)


保证人:重 庆市三峡 担保集团 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 代表: (签字或盖 章) 签署日期:








日 签署地点: 中国重庆 市渝中区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7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