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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季添金(550015)

信诚添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信 诚 添金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 1 次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信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2 年11 月15 日 证 监许可 【2012】1523 号文 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 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核 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 的 核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 收益 作 出 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投资 者根据 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但同 时也 需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金 ,属 于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 金和股 票型 基金 。 其 中, 基于本 基金 的分 级机 制和 收益规 则, 季季 添金 为低 风险、 收益 相 对稳定 的基 金份 额, 岁岁 添金为 中高 风险 、中 高收 益的基 金份 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市场 风 险 、 管理 风险、 新 产品 创 新 带 来的 风险、估值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 本 基 金的 特 定 风 险 和其他风险 等。 基 金 管 理人 建 议 投 资人 根据自 身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 品,并 且中 长期 持有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不 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 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若 无特 别说 明为2014年12 月12 日 ,有 关财 务 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4年9 月30日 (未 经审 计)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 2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25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冻结 与质 押 ...........................................................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 4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43 第十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 算 ...................................................................................................... 4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4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47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4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 5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5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65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75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76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7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77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 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信 诚 添 金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写。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本基 金 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供 在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说 明书 根据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编 写,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信诚 添金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信 诚添 金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该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信 诚添 金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信 诚添 金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信 诚添 金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的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 2011 年6 月9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 于2011 年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 8 日 颁布 并 于2004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 额分 级: 指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分为 季季添 金份 额和 岁岁 添金 份额; 季季添 金: 指信诚 添金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之季 季添 金份 额。季 季 添金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获取约 定收 益, 并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起每 满3 个月 开 放 一次 ; 岁岁添 金: 指信诚 添金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之岁 岁添 金份 额。本 基 金在扣 除季 季添 金的 本金 及应计 收益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归 岁 岁添金 享有 ,亏 损以 岁岁 添金的 资产 净值 为限 由岁 岁添金 首 先承担 ;岁 岁添 金在 任一 运作周 年内 封闭 运作 ,仅 在每个 运 作周年 到期 日开 放一 次;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 为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受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总 称;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18 周岁 ,合 法持 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份证 、军 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以 及中国 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经 有权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第十 一部 分之规 定召 集、 召开 并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 金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 额 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 基金 法》 聘请 法定机 构验 资并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 备案手 续后 ,获 得中 国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发售: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人销 售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 基 金合 同的 开放 日, 投资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基 金合 同的 开放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条件要 求将 所持 份额 兑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经 过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成交 确认后 , 基金 的 净赎 回金额 超过 本 基金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的 情形;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 金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人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指 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T-n 日: 指 T 日 前(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对日: 指某一 日期 在之 后各 月的 相同日 期。 如2012 年 5 月 24 日的 对日 为2012 年6 月24 日、2012 年7 月 24 日 ,以 此类推 ; 运作周 年: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运作 周年 的起始 日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到 期 日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次年 的对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则 到 期日为 该日 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作 日。 第二 个运 作周 年的起 始 日为第 一个 运作 周年 到期 日次日 ,到 期日 为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次两个 年份 的对 日。 如该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到 期日 为该日 之 前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以 此类推 。如 后续 年份 实际 不存在 对 日的, 则到 期日 提前 至上 一工作 日;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 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余额 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基础 上, 采用 “虚拟 清 算”原 则分 别计 算并 公告 的季季 添金 和岁 岁添 金的 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地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部 门规章 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的 客 观事件 。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设立 日 期:


2005 年9月30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 本:


2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





林军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 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9800


49


中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限 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张 翔燕女 士, 董事长 ,硕士 学位。 历任 中信银 行总行 营业部 副总 经理、 综合计 划部总 经理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副 行 长 、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济 师 ,中信 控股有 限责任 公司 风险管 理部总 经理 、 中信 控股有 限责任 公司副 总裁 。现任 中国中 信集 团 有限公 司业务 协同部 主任 、 中信 信托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中信信 诚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之子 公司 )监事 、代 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 陈 一松先 生, 董事, 金融学 硕士。 历任 中信实 业银行 资金部 科长 、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总 裁 办主任 、长城 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会 秘书、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行 长秘书 兼行长 办公 室副主 任 。 现任 中信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包 学勤先 生, 董事, 研究生 。历任 招商 银行证 券业务 部出市 代表 、南方 证券有 限公司 投资 银 行 部总经 理助理 、国信 证券 有限公 司投资 银行二 部总 经理、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深 圳投资 银行 部总经 理、 中信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银 行二 部总 经理。 现任 中信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Graham David Mason 先 生, 董 事, 南非 籍, 保险 精算 专 业学 士。 历任 南非 公募 基 金投 资分 析 师、南非Norwich 公司基金经理、英国保诚集团(南非)执行总裁。现任瀚亚投资执行副董事 长。


黄 慧敏女 士, 董事, 新加坡 籍, 经 济学 学士。 历任花 旗银行 消费 金融事 业部业 务副理 、新 加 坡 大华银 行业务 开发副 理、 大华资 产管理 公司营 销企 划经理 、瀚亚 投资( 新加 坡)有 限公司 营销 部主管 、瀚 亚投 资( 台湾 )有限 公司 市场 总监 。现 任瀚亚 投资 (台 湾)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魏 秀彬女 士, 董事, 新加坡 籍,工 商管 理硕士 。历任 施罗德 国际 商业银 行东南 亚区域 合规 经 理、施 罗德 投资 管理(新加坡)有 限公 司亚 太地 区风 险 及合规 总监 。现 任瀚 亚投 资首席 风险 官。 何 德旭先 生, 独立董 事,经 济学博 士。 历任中 国社会 科学院 财贸 所所长 、研究 员。现 任中 国 社会科 学院 数量 经济 与技 术经济 研究 所副 所长 、金 融研究 中心 副主 任。


夏 执东先 生, 独立董 事,经 济学硕 士。 历任财 政部财 政科学 研究 所副主 任、中 国建设 银行 总 行 国际部 副处长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所 副总经 理、 北京天 华中兴 会计师 事务 所首席 合伙人 。现 任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管委 会副主 席 。


杨 思群先 生, 独立董 事,经 济学博 士。 历任中 国社会 科学院 财贸 经济研 究所副 研究员 ,现 任 清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经 济系副 教授 。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 年2 月14 日 起 正 式 更 名 为 瀚 亚 投 资,其 旗下 各公 司名 称自 该日起 进行 相应 变更 。瀚 亚投资 为英 国保 诚集 团成 员。 2. 监事 李 莹女士 ,监 事会主 席,金 融学硕 士。 历任中 国建设 银行沧 浪办 事处信 贷科长 、中国 建设 银 行 苏州分 行中间 业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北京 证券投 行华 东部一 级项目 经理、 中新 苏州工 业园区 创业 投 资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部总 经理、 苏州工 业园区 银杏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现 任 苏州 元禾 控股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 於 乐女士 ,监 事,经 济学硕 士。历 任日 本兴业 银行上 海分行 营业 管理部 主管、 通用电 气金 融 财务( 中国 )有 限公 司人 力资源 经理 。 现任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人力 资源官 。 解 晓然女 士, 监事, 双学位 ,历任 上海 市共青 团闸北 区委员 会宣 传部副 部长、 天治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总监 助理。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监。 3. 经营 管理 层人 员情 况 张 翔燕 女士, 董事 长,代任 公司 总经理 。张 翔燕女士 代为 履行总 经理 职务的时 间自2014 年11 月5 日 起, 不超 过90 日。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 桂 思毅先 生, 副总经 理,工 商管理 硕士 。历任 安达信 咨询管 理有 限公司 高级审 计员, 中乔 智 威 汤逊广 告有限 公司财 务主 管,德 国德累 斯登银 行上 海分行 财务经 理,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风 险 控制总 监、财 务总监 、首 席财务 官 、首 席运营 官 。 现任信 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首席 财务官。 林 军女士 ,副 总经理 ,经济 学硕士 。历 任浙江 省证券 公司投 资银 行部副 总 经理 、市场 总监 , 西 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国际 业务部 总经理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助理 、营销 总监, 汇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总 监 、 副 总 经 理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市 场 总 监。现 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首 席市 场官。 隋 晓炜先 生, 副总经 理,经 济学硕 士, 注册会 计师。 历任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高级 经理 、 中 信控股 有限责 任公司 高级 经理、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总监 、首席 市场 官、首 席运营 官。 现任信 诚基 金管 理公 司副 总经理 ,兼 任中 信信 诚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4. 督察 长 唐 世春先 生, 督察长 ,法学 硕士 , 历任 北京天 平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国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 察 稽核部 法务主 管、友 邦华 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法律 监察部 总监、 总经理 助理 兼董事 会秘书 。现 任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兼 任 中 信信 诚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5. 基金 经理 王 国强先 生, 管理学 硕士。 曾任职 于浙 江国际 信托投 资公司 投行 业务部 、健桥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债券 业务部 、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理 财部 ,长期 从事固 定收益 证券 分析和 研究, 精于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定 价 、 信 用 产 品 的 风 险 分 析 等 。2006 年8 月 加 盟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固 定 收 益 分 析 师 , 现 任 信 诚 理 财7 日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诚 年 年 有 余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信 诚添 金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及信 诚优质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王 旭 巍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21 年 金 融 、 证 券 、 基 金 行 业 从 业 经 验 。 曾 先 后 任 职 于 中 国 ( 深 圳 )物资 工贸集 团有限 公司 大连期 货部、 宏达期 货经 纪有限 公司、 中信证 券资 产管理 部和华 宝兴 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10 年加 盟信诚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 任信诚 基金 副首席 投资官 、信诚 增 强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信诚 添金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及 信诚新 双盈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胡喆女 士, 副首 席投 资官 、特定 资产 投资 管理 总监 ; 王旭巍 先生 ,副 首席 投资 官; 董越先 生, 交易 总监 ;


张光成 先生 ,股 票投 资副 总监; 王睿先 生, 研究 副总 监、 投资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8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将遵守 《证券 法》、 《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信 息披 露 办 法》等 法律 法 规的相 关规 定,并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法 违规行 为的 发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 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和 原则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指公 司为了 保障 业务正 常运作 、实现 既定 的经营 目标、 防范经 营风 险 而 设立的 各种内 控机制 和一 系列内 部运作 程序、 措施 和方法 等文本 制度的 总称 。内部 控制的 总体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9 目 标是: 建立一 个决策 科学 、营运 高效、 稳健发 展的 机制, 使公司 的决策 和运 营尽可 能免受 各种 不确定 因素 或风 险的 影响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渗 透 到 公 司 的 决 策 、 执 行 和 监 督 层 次 , 贯 穿 了 各 业 务 流 程 的 所 有 环 节,覆 盖了 公司 所有 的部 门、岗 位和 各级 人员 。 有 效性原 则: 各项内 部控制 制度必 须符 合国家 和主管 机关所 制定 的法律 法规和 规章, 不得 与 之相抵 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 守的行 动指 南。 相 互制约 原则 :在公 司的各 个部门 之间 、各业 务环节 及重要 岗位 体现相 互监督 、相互 制约 , 做 到公司 决策、 执行、 监督 体系的 分离以 及公司 各职 能部门 中关键 部门、 岗位 的设置 分离( 如交 易 执行部 门和基 金清算 部 门 的分离 、直接 操作人 员和 控制人 员的分 离等) ,形 成权责 分明、 相互 牵制的 局面 ,并 通过 切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 措施 来降 低各种 内控 风险 的发 生。 及 时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应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 念等内 部环境 的变化 而不 断 修正, 并随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等 外部 环境 因素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将充分 发挥各 机构 、各部 门及广 大员工 的工 作积极 性,尽 量降低 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防 火墙原 则: 公司基 金投资 、基金 交易 、投资 研究、 市场开 发、 绩效评 估等相 关部门 ,应 当 在 空间和 制 度上 适当分 离, 以达到 防范风 险的目 的。 对因业 务需要 知悉内 幕信 息的人 员,应 制定 严格的 审批 程序 和监 管措 施。 2. 风险 防范 体系 公 司根据 基金 管理的 业务特 点设置 内部 机构, 并在此 基础上 建立 层层递 进、严 密有效 的多 级 风险防 范体 系: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 事会下 设风 控与审 计委员 会,对 公司 经营管 理与基 金运作 的合 规性进 行全面 和重点 的分 析 检查, 发现 其中 存在 的和 可能出 现的 风险 ,并 提出 改进方 案。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对 董事会 负责 ,按 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和董 事会 的授 权进行 工作 。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 级风险 防范 是指在 公司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和监 察稽核 部层次 对公司 的风 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总 经 理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的 研 究 、 分 析 、评估 ,制定 相应的 风险 管理制 度并监 督制度 的执 行,全 面、及 时、有 效地 防范公 司经营 过程 中可能 面临 的各 种风 险。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在总 经理的 领导下 ,研 究并制 定公司 基金资 产的 投资战 略和投 资策略 ,对 基 金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 投资风 险,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性的 目的 。 监 察稽核 部在 总经理 的领导 下,独 立于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和各 分支 机构, 对各岗 位、各 部门 、 各机构 、各 项业 务中 的风 险控制 情况 实施 监督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0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公 司各 部门对 自身 业务 工作 中的 风险进 行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 司各部 门根 据经营 计划、 业务规 则及 本部门 具体情 况制定 本部 门的工 作流程 及风险 控制 措 施 ,达到 :一线 岗位双 人双 职双责 ,互相 监督; 直接 与交易 、资金 、电脑 系统 、重要 空白支 票、 业 务用章 接触的 岗位, 实行 双人负 责;属 于单人 、单 岗处理 的业务 ,强化 后续 的监督 机制;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本 公司确 知建 立内部 控制系 统、维 持其 有效性 以及有 效执行 内部 控制制 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本 公 司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准 确, 并承 诺根 据市 场的变 化和 公司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制度 。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 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设 立 于1998 年,现有员工110 余 人 , 大 部 分 员 工 具 有 丰 富 的 银 行 、 证 券 、基金 、信托 从业经 验, 且具有 海外工 作、学 习或 培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 工具有 硕士以 上学 位或高 级职 称。 为给 客户 提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划、 信托计 划、企 业年 金、银 行理财 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 金、资 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产 品 丰富 的 托管业务 体系 。在 国 内, 中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评 估、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1 截至2014 年9 月30 日 , 中 国 银 行 已 托 管293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其 中 境 内 基 金268 只,QDII 基金 25 只,覆 盖了股 票型、 债券 型、混 合型、 货币型 、 指 数型等 多种类 型的基 金, 满足了 不同客 户多 元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 金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部 风险管 理与控 制工 作是中 国银行 全面风 险控 制工作 的组成 部分, 秉承 中 国 银行风 险控制 理念, 坚持 “规范 运作、 稳健经 营” 的原则 。中国 银行托 管业 务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贯 穿业务 各环节 ,包括 风险 识别, 风险评 估,工 作程 序设计 与制度 建设, 风险 检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的 执行 ,工 作程 序与 制度执 行情 况的 内部 监督 、稽核 以及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后评 价。 2007 年 起,中 国银 行连续聘 请外 部会计 会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内 部控 制审 阅工 作。先 后 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 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2013 年 ,中 国银 行同时 获得 了基 于“ISAE3402 ”和 “SSAE16 ”双 准则 的内 部 控制审 计报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控 制度完 善, 内控措 施严密 ,能够 有效 保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的 相关规 定,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应 当拒绝 执行,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报告 。基金 托管 人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场外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及 本公 司的 网上 交易 平台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 丰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钱慧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 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的 开户、认购、申购及赎 回 等业务, 具体交 易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citicprufunds.com.cn 或www.xcfunds.com. (2) 代销 机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2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网址:www.boc.cn 2)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 楼长 安兴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6528 , 上海 地区 :962528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3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方 式:021 -63586210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6)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邮 编: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755-23835888 、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7)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26606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20 层(266061 )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8)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71-9554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71-85106383 联系人 :周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9)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4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0)中 国中 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至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11)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电 话:010-85130554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联系人 :黄莹 联系电 话:021-54033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或者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13)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14)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5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15)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6) 西 藏同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7)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 鹿 馨方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8)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9)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20)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





话:021-58870011 传





真:021-68596916 21)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 杭 州市 余杭区 仓前 街道 海曙 路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





话:0571-28829790 传





真:0571-26698533 22)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8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





话:021-38602377 传





真:021-38509777 23)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





话:0755-33227950 传





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24)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简 称“ 天相 投顾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 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邮 编: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层





邮 编: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7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25)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8


联系人 : 郑 舒丽(zhengshuli001@pingan.com.cn,0755-22626391)


网址: www.pingan.com


26)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27)国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 层至26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8)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8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29)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0)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 :www.95579.com


31)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95597 32)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8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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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3)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层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19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4)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仅代 销季 季添金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35)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8 号保 利广 场E 座18F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或 变 更 上 述代销 机构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信诚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联系人 :金 芬泉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www.xcfunds.com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0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人代 表: 姚建 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 国蓓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季 季添金 份额 和岁 岁添 金份 额,所 募集 的基 金资 产合 并运作 。 (二)基金份额配比 季季添 金、 岁岁 添金 份额 的份额 配比 原则 上不 超 过7:3 , 具体 控制 措施 详见 招 募说明 书、 发 售公告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三)基金的运作周 年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运 作 周 年 的 起 始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到 期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次 年 的 对 日 。如该 日为非 工作日 ,则 到期日 为该日 之前的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第二个 运作 周年的 起始日 为第 一 个运作 周年到 期日次 日, 到期日 为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次两个 年份的 对日。 如该 日为非 工作日 ,则 到 期日为 该日之 前的最 后一 个工 作 日。以 此类推 (见例 1) 。如后 续年份 实际 不存在 对日的 ,则 到期日 提前 至上 一工 作日 (见 例 2)。 例1: 如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2 年5 月24 日 (周 四), 则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次一个 年份 、次 两个年 份的 对日 分别 为2013 年5 月 24 日 (周 五) 、2014 年5 月 24 日 (周 六)。 假 设 2013 年5 月24 日为 工作 日, 则第 一 个运作 周年 为 自2012 年5 月 24 日起 ,至2013 年5 月24 日止 。假 设 2014 年5 月24 日为 非工 作日, 该日 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作 日 为 2014 年5 月23 日( 周五 ), 则第 二个运 作周 年为 自2013 年 5 月25 日起 ,至2014 年5 月 23 日止 。其 他运 作 周年的 计算 类同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1 例 2: 如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2 年 2 月 29 日( 周 三), 则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次 一个 年份 、次 二个年 份、 次三 个年 份、 次 四个 年份 的对 日分 别 为 2013 年 2 月 28 日 (周 四 )、2014 年 2 月 28 日(周 五) 、2015 年 2 月 28 日( 周六 )和 2016 年 2 月 29 日 (周 一) 。假 设 2013 年 2 月 28 日 为工作 日, 则第 一个 运作 周年为 自 2012 年 2 月 29 日起, 至 2013 年 2 月 28 日止。 假 设 2014 年 2 月 28 日 为工 作日 ,则 第 二个运 作周 年为 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 , 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 止。 假设 2015 年 2 月 28 日为 非工 作日, 该日 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作 日 为 2015 年 2 月 27 日( 周五 ), 则第 三个运 作周 年为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 起, 至 2015 年 2 月 27 日 止。 假设 2016 年 2 月 29 日为 工作 日,则 第四 个运 作周 年为 自 2015 年2 月28 日 起, 至2016 年2 月29 日 止。 (四) 季季 添金 的运 作 1 、约 定收 益 季季添 金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获 取约 定收 益, 年约 定收益 率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前的第 二个 工作 日设定 ,并 在开 放日 公告 ,计算 公式 如下 : 季季添 金的 年约 定收 益率 (单利 )=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利差 其中计 算 季 季添 金的 年约定 收益 率的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 是 指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前 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或季 季添金 的每 个开 放日 前的 第二个 工作 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并执 行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一年 期整 存整 取基准 年利 率 ( 当时 适用 税率) 。在 季季 添金 的每 个开放 日前 的第 二个 工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该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行 的 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期 整存 整取 基准 年利率 重新 设定 该开 放日 次日起 适用 的季 季添 金的 年约定 收益 率。 视国内 利率 市场 变化 ,基 金管理 人在 下一 个运 作周 年开始 前公 告该 运作 周年 适用的 、季 季添 金的约 定收 益的 利差 值。 利差的 取值 范围 从 0% ( 含 )到 2% ( 含) 。 季季添 金的 年约 定 收 益率 计算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季季 添金 的约 定收 益, 在基金 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 的情况 下, 季季 添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能会面 临无 法取 得约 定收 益甚至 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2 、季 季添 金的 开放 日 季季添 金的 开放 日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每3 个 月的 对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开 放日 为该 日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以此 类推 (见 例3 )。 如后续 月份 实际 不存 在对 日的, 则到 期日 提前 至上一 工作 日( 见 例4)。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而基金 管理 人决 定顺 延本 基金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的, 其开放 日为 该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如 某运 作周 年最 后一个 开放 日发 生上 述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并顺 延情 形的 ,该 运作 周年最 后一 日亦 顺延 至开 放日, 下一 运作 周年 的起 始日为 该顺 延后 的开 放日次 日。 例3: 如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2 年5 月24 日 (周 四), 则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次 3 个月 、次 6 个月 、次9 个 月、 次 12 个月 的 对日 分别 为2012 年 8 月 24 日( 周五 )、2012 年 11 月24 日 (周三 )、2013 年2 月 24 日( 周日 )和2013 年5 月 24 日( 周五 )。 假设2012 年8 月24 日 (周五 )、2012 年 11 月24 日( 周三 )均 为工 作日 ,则第 一个 、第 二个 开放 日分别 为 2012 年8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2 月24 日、2012 年 11 月 24 日; 假设2013 年2 月 24 日( 周日 )为 非工 作日 ,该日 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作 日 为2013 年2 月22 日( 周五 ), 则第 三个 开放日 为2013 年2 月22 日;假 设 2013 年 5 月24 日( 周五 )为 工作 日 ,则第 四个 开放 日( 即运 作周年 到期 日) 为 2013 年 5 月 24 日; 其他 各个开 放日 的计 算类 同。 例4: 如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2 年5 月31 日 (周 四), 则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次 3 个月 、次 6 个月 的对 日分 别为2012 年 8 月31 日( 周五 )、2012 年 11 月30 日( 周五 ) 。假设 上述 两个 日 期均为 工作 日, 则季 季添 金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的 两个开 放日 为2012 年 8 月 31 日和2013 年 11 月30 日。 3 、季 季添 金的 基金 份额 折 算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每 3 个月的 开放 日( 具体 日期 见基金 合同 第七 部分 ),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季季添 金进 行基 金份 额折 算,季 季添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调 整 为1.000 元,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季季添 金份 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应 增减 。 季季添 金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具体见 基金 合同 第七 部分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五) 岁岁 添金 的运 作 1 、剩 余收 益 本基金 在扣 除季 季添 金的 本金、 应计 收益 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归 岁岁 添金 享有 ,亏损 以岁 岁添 金的资 产净 值为 限由 岁岁 添金首 先承 担。 2 、岁 岁添 金的 开放 日 岁岁添 金的 开放 日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每一 年的 对日, 即运 作周 年到 期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开 放日 为该 日之 前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以 此类推 。如 后续 月份 实际 不存在 对日 的, 则到 期日提 前至 上一 工作 日。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而基金 管理 人决 定顺 延本 基金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的, 其开放 日为 该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如 某运 作周 年最 后一个 开放 日发 生上 述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并顺 延情 形的 ,该 运作 周年最 后一 日亦 顺延 至开 放日, 下一 运作 周年 的起 始日为 该顺 延后 的开 放日次 日。 3 、岁 岁 添 金的 基金 份额 折 算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每一 年的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前( 具体日 期见 基金 合同 第七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将 对岁 岁添 金进 行基 金份额 折算 ,岁 岁添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调 整 为1.000 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岁 岁添 金份 额数 按折算 比例 相应 增减 。 季季添 金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具体见 基金 合同 第七 部分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六) 基金 份额 发售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季 季添 金和岁 岁添 金将 分别 通过 各自销 售机 构的 基金 销售 网点独 立进 行公 开发售 。 (七)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3 T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为季季 添金 和岁 岁添 金的 份额总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内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八) 季季 添金 和岁 岁添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季季 添金 和岁 岁添 金的 开放日 分别 计算 各自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1 、季 季添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假 设 T 日 为季 季添 金的 某一 开放日 ,NVt 为T 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NAVt A 为T 日 季季 添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NUMt A 为 T 日季 季添 金的 份额 余额,t 为 季季 添金 的上一 个开 放日 ( 如T 日 之前季 季添 金尚 未进 行开 放,则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次日 至 T 日的 运作 天数,R 年 为上 一个 开放 日( 如 T 日之 前季 季添 金 尚未 进行 开放 ,则 为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设 定 的季季 添金 的年 约定 收益 率,则 季季 添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公式 如下 : (1) 如果T 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1.000 乘以T 日 季季 添金 的 份额余 额加 上 T 日全 部添 金A 份额 应计 收益之 和” ,则 NAVt A = 1.000 ×(1+ t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 ×R 年) 其中, T 日全 部季季 添 金份 额应 计收益 之和 =NUMt A ×1.000 × t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 ×R 年 ,下 同。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指 季季 添金上 一次 开放 日( 如 T 日之前 季季 添金 尚未 进行 开放, 则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所 在年 度的 实际天 数, 下同 。 (2) 如果T 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小于 “1.000 乘以 T 日季 季添 金的 份额 余额加 上 T 日全 部季季 添金 份额 应计 收益 之和” ,则 NAVt A = NVt/ NUMt A 2 、岁 岁添 金的 基金 净值 计 算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假 设 T 日 为岁 岁 添 金的 某一 开放日 ,NAVt B 为T 日 岁 岁添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NUMt B 为T 日 岁 岁添金 的份 额余 额, 则岁 岁添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NAVt B =(NVt -NAVt A ×NUMt A )/ NUMt B 若根据 上述 公式 计算 得 出NAVt


B ≤0 ,则 NAVt


B =0。 季季添 金和 岁岁 添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均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九) 季季 添金 和岁 岁添 金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在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基 础上 ,采 用“ 虚拟清 算” 原则 分别 计算 并公告 季季 添金 和岁岁 添金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是对 两级 基金 份额 价值 的一个 估算 ,并 不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际 价值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4 1 、季 季添 金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计算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假设 T 日为 季季 添金 的非开放 日,NVt 为 T 日 闭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NAVt A 为 T 日季 季添 金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NUMt A 为 T 日季 季添 金的 份额余 额,t 为季 季 添金的 上一 个开 放日 (如 T 日之前 季季 添金 尚未 进 行开放 ,则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次日 至 T 日的 运作天 数,R 年为 上一 个 开放日 (如 T 日 之前 季季 添金尚 未进 行开 放 , 则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设 定的季 季添 金的 年约 定收 益率, 则季 季添 金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公 式如 下: (1) 如果T 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1.000 乘以T 日 季季 添金 的 份额余 额加 上 T 日全 部季季 添 金份 额应 计收益 之和 ”, 则 NAVt A = 1.000 ×(1+ t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 ×R 年) 其中, T 日全 部季 季添 金份 额应 计收益 之和 =NUMt A ×1.000 × t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 ×R 年 ,下 同。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指 季季 添金上 一次 开放 日( 如 T 日之前 季季 添金 尚 未进 行 开放, 则为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所在 年度 的实际 天数 ,下 同。 (2) 如果T 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小于 “1.000 乘以 T 日季 季添 金的 份额 余额加 上 T 日全 部季季 添金 份额 应计 收益 之和” ,则 NAVt A = NVt/ NUMt A 2 、岁 岁添 金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计算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假 设 T 日 为岁 岁添 金的 非开 放日,NAVt B 为T 日岁 岁 添金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NUMt B 为T 日 岁岁添 金的 份额 余额 ,则 岁岁添 金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计 算公 式如 下: NAVt


B=(NVt -NAVt A ×NUMt A )/ NUMt B 若根据 上述 公式 计算 得 出NAVt


B ≤0 ,则 NAVt


B =0。 季季添 金和 岁岁 添金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均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T 日 的季 季添 金和 岁岁添 金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 内公 告。 如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第七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信诚 添 金分 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 可[2012]1523 号文批 准, 于2012年11月28 日起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向 社 会公开 募集 ,截 至2012年12月10 日, 基金 募 集工作 已顺 利结 束。 经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 所 公司 验资 ,本 次募 集的 净认购 金额 为3,092,526,956.94 元人 民 币,其 中 信 诚季 季添 金 ( 基金代 码:550015)2,165,472,931.81元, 信 诚岁 岁 添金 ( 基金 代码 : 550016 )927,054,025.13 元;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验资 确认日 之前 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计280,564.22 元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5 人民币 ,其 中 信 诚季 季添 金119,534.96元, 信 诚岁 岁添金161,029.26 元 。上 述资金 已于2012 年12 月12 日 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本 次募 集有 效认购 总户 数为8,756 户。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面 值1.00元 人民币 计算 ,募 集发 售期 募 集 的 有 效 份额 为3,092,526,956.94 份 基金 份 额 ,其中 信 诚 季 季 添金2,165,472,931.81份,信诚 岁 岁 添金927,054,025.13 份 。 利息 结 转的 基金 份 额为280,564.22 份基 金 份额, 其 中 信 诚 季季 添金 119,534.96 份, 信 诚 岁岁添 金161,029.26 份 。 两项合 计 共3,092,807,521.16 份基 金 份 额 , 已全 部 计 入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归投 资者所 有。 第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2 年12 月12 日正 式生 效。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20 个 工作日 出现上 述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向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方 案。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 基金的 销售 机构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委托 的代销 机构 。具体 的销售 网点将 由基 金 管 理人在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或其他 公告 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 销机构 ,并予 以公告 。投 资人应 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 其他方 式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代 销机构 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上 等 交易方 式,投 资人可 以通 过上述 方式进 行本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具体办 法由 基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 开放日及时间 季 季 添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每3 个 月 开 放 申 购 和 赎 回 一 次 , 岁 岁 添 金 在 任 一 运 作 周 年 内 封 闭 运作, 仅在每 个运作 周年 到期日 开放申 购和赎 回一 次。 具 体开放 日的确 定见 基金合 同第四 部分 中的“ 季季 添金 的开 放日 ”、“ 岁岁 添金 的开 放日 ”的相 关内 容。 发 生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而基金 管理 人决定 顺延本 基金开 放申 购与赎 回的, 其开放 日为 该 影 响因素 消除之 日的下 一个 工作日 ,如某 运作周 年最 后一个 开放日 发生上 述某 类份额 无法按 时开 放 申购与 赎回并 顺延情 形的 ,该运 作周年 最后一 日亦 顺延至 开放日 ,下一 运作 周年的 起始日 为该 顺延后 的开 放日 次日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或者 转换 。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6 1 、 季 季 添 金 采 用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1.000 元为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岁 岁 添 金 采 用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额 赎 回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在该 销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额 进行处 理时, 申购 确认日 期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回 ,申购 确认 日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后不 得撤 销;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 应 在 新 的 原 则 实 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人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 资人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其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则所 提交 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时间 正 常情况 下, 每个开 放日(T日)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T+1日 )内 ,注册 登记机 构对 申购与 赎回 申 请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日 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 人应 在T+2日 后(包 括该日)到 销售网 点柜台 或 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况 ,如 投资人 未进行 前述查 询, 因申请 未得到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依 法 对 上 述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必 须在调 整实施 日前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原则 在 季季 添金或 岁岁 添金的每 个开 放日(T 日 )的下一 个工 作日(T+1 日),所 有经 确认有 效 的季季 添金 和岁 岁添 金的 赎回申 请全 部予 以成 交确 认。 在 任 一 运 作 周 年 的 前 三 个 季 季 添 金 的 开 放 日 (T 日 ) 提 出 的 对 于 季 季 添 金 的 申 购 申 请 , 如 果 对 季季添 金的有 效申购 与赎 回申请 进行确 认后, 季季 添金的 份额余 额小于 或等 于岁岁 添金份 额余 额 的三分 之七倍 ,则经 确认 有效的 季季添 金的申 购申 请全部 予以成 交确认 ;如 果对季 季添金 的有 效 申购与 赎回申 请进行 确认 后,季 季添金 的份额 余额 大于岁 岁添金 份额余 额的 三分之 七倍, 则在 经 确认后 的季季 添金的 份额 余额不 超过岁 岁添金 份额 余额的 三分之 七倍的 范围 内,对 有效申 购申 请按比 例进 行成 交确 认。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7 在 任 一 运 作 周 年 的 第 四 个 季 季 添 金 的 开 放 日 , 即 季 季 添 金 和 岁 岁 添 金 的 共 同 开 放 日 (T日) 提 出的对 于季季 添金和 岁岁 添金的 申购申 请,如 果对 季季添 金和岁 岁添金 的有 效申购 与赎回 申请 进 行确认 后,季 季添金 的份 额余额 等于岁 岁添金 份额 余额的 三分之 七倍, 则所 有经确 认有效 的季 季 添金和 岁岁添 金的申 购申 请全部 予以成 交确认 ;如 果对季 季添金 和岁岁 添金 的有效 申购与 赎回 申 请进行 确认后 ,季季 添金 的份额 余额小 于岁岁 添金 份额余 额的三 分之七 倍, 则所有 经确认 有效 的季季 添金 的申 购申 请全 部予以 成交 确认 ,并 对岁 岁添金 分以 下三 种情 形进 行 处理 : (1 ) 在 对 季 季 添 金 的 有 效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后 , 如 果 仅 对 岁 岁 添 金 的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进 行确认 ,季季 添金的 份额 余额等 于岁岁 添金份 额余 额的三 分之七 倍,则 对岁 岁添金 的有效 申购 申请全 部不 予确 认; (2 ) 在 对 季 季 添 金 的 有 效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后 , 如 果 仅 对 岁 岁 添 金 的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进 行确认 ,季季 添金的 份额 余额仍 小于岁 岁添金 份额 余额的 三分之 七倍, 则对 岁岁添 金的有 效申 购 申请全 部不予 确认, 并按 照季季 添金的 份额余 额等 于岁岁 添金份 额余额 的三 分之七 倍的原 则, 对岁岁 添金 的份 额余 额进 行按比 例强 制赎 回; (3 ) 在 对 季 季 添 金 的 有 效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后 , 如 果 仅 对 岁 岁 添 金 的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进 行确认 ,此时 季季添 金的 份额余 额大于 岁岁添 金份 额余额 的三分 之七倍 ,则 按照季 季添金 的份 额 余额等 于岁岁 添金份 额余 额的三 分之七 倍的原 则, 对岁岁 添金的 有效申 购申 请进行 按当日 申请 比例进 行成 交确 认, 而不 会对岁 岁添 金既 有的 份额 余额进 行强 制赎 回。 如 果对季 季添 金和岁 岁添金 的有效 申购 与赎回 申请进 行确认 后, 季季添 金的份 额余额 大于 岁 岁 添金份 额余额 的三分 之七 倍,则 所有经 确认有 效的 岁岁添 金的申 购申请 全部 予以成 交确认 ,并 对季季 添金 分以 下三 种情 形进行 处理 : (1 ) 在 对 岁 岁 添 金 的 有 效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后 , 如 果 仅 对 季 季 添 金 的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进 行确认 ,季季 添金的 份额 余额等 于岁岁 添金份 额余 额的三 分之七 倍,则 对季 季添金 的有效 申购 申请全 部不 予确 认; (2 ) 在 对 岁 岁 添 金 的 有 效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后 , 如 果 仅 对 季 季 添 金 的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进 行确认 ,季季 添金的 份额 余额仍 大于岁 岁添金 份额 余额的 三分之 七倍, 则对 季季添 金的有 效申 购 申请全 部不予 确认, 并按 照季季 添金的 份额余 额等 于岁岁 添金份 额余额 的三 分之七 倍的原 则, 对季季 添金 的份 额余 额进 行按比 例强 制赎 回; (3 ) 在 对 岁 岁 添 金 的 有 效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后 , 如 果 仅 对 季 季 添 金 的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进 行确认 ,此时 季季添 金的 份额余 额小于 岁岁添 金份 额余额 的三分 之七倍 ,则 按照季 季添金 的份 额 余额等 于岁岁 添金份 额余 额的三 分之七 倍的原 则, 对季季 添金的 有效申 购申 请进行 按当日 申请 比例进 行成 交确 认, 而不 会对季 季添 金既 有的 份额 余额进 行强 制赎 回。 每个开 放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确 认办 法及 确认 结果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基 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4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8 申 购采用 全额 交款方 式,若 申购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 账则 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 代销机 构将 投资人 已缴付 的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人 ,由 此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投 资人赎 回申 请成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通过注 册登记 机构按 规定 向投资 人支付 赎回款 项, 赎 回 款 项 在 自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人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7 个 工 作 日 的 时 间 内 划 往 投 资 人 银 行 账 户。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处理 。 (五)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通 过代销 网点申 购 季季添 金 单笔 最低金 额为1,000 元 人民币 。通过 直销 中心首 次申购 的最 低 金 额 为10 万 元 人 民 币 ,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人 民 币 。 已 有 认 购 季 季 添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首次 申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但 受追加 申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 申购业 务的 不受直 销网点 单笔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申购 最低 金额为 单笔1,000 元。 本基金 直 销网点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酌情 调整 。 代 销网点 的投资 人欲转 入直 销网点 进行交 易要受 直销 网点最 低金额 的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2 、通 过代销 网点申 购岁岁添 金 每笔 最低认 购金 额为5万 元人民 币(含 申购 费); 投资人 在直 销 中 心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5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申 购 费)。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平台 办理 岁 岁添 金申 购 业务的 不受直 销网 点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最低 申 购 金额 为每 笔5万 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 费 )。 3 、 季 季 添 金 或 岁 岁 添 金 按 照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单 笔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100 份 。 基 金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 全部赎 回。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对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日前 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六)申购费用与赎 回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季季添 金的 申购 费率 为0 。 岁 岁添金 的申 购费率 按照申 购金额 递减 ,即申 购金额 越大, 所适 用的申 购费率 越低。 岁岁 添 金的申 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M) 申 购费 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200 万 0.40% 2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1000 元/笔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29 岁 岁添金 的申 购费用 由申购 人承担 ,主 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对 特定交 易方 式(如 网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岁岁 添金采 用低于 柜台 交 易方式 的申 购费 率, 并另 行公告 。 2 、赎 回费 率 季季添 金的 赎回 费率 为0 。 岁岁添 金的 赎回 费率 为0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季季 添金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0 上 述各计 算结 果均按 照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在 季 季 添 金 的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5,000 元申购 季 季 添 金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0/1.000=5000 份 (2) 岁岁 添金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岁 岁添金 的申 购金额 包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注 册登记 机构 根据单 次申购 的实际 确认 金 额确定 每次 申购 所适 用的 费率并 分别 计算 : 1 )当 申购 费用 为比 例费 率 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岁岁 添金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当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岁岁 添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享有 或承 担。 例: 在 岁 岁 添 金 的 开 放 日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0元申购 岁 岁 添 金 , 对 应 费 率 为0.6%,假设 申购当 日 岁 岁添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0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1+0.6%)=99,403.58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0 申购份 额=99,403.58/1.008=98,614.66 份 即 :该 投资 人投 资100,000 元 申购 岁岁 添金 ,假 设申购 当日 岁岁 添金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08 元,则 可得 到98,614.66 份 基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季季 添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季季添 金 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 赎 回份 额 ×1.000 (2) 岁岁 添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 岁岁添 金 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 赎 回份 额×T 日岁岁 添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上 述各计 算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 在 岁岁添 金的 开放日, 某投 资人赎 回500,000 份, 假 设申购 当日 岁岁添金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0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 总金 额=500,000.00 ×1.008=500,400.00 元 ( 八 )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可 以撤销 。 2 、 投 资 人 申 购 季 季 添 金 或 岁 岁 添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在T +1 日 为 投 资 人 增 加 权 益 并 办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资 人自下 一个相 应的季 季添 金或岁 岁添金 的开放 日起 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3 、 投 资 人 赎 回 季 季 添 金 或 岁 岁 添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人 扣 除 权 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应 在 调 整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 在 本基金 的开 放日出 现如下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暂停 或顺延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1) 因不 可 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者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理 判 断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1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拒绝 或暂停 接受某 些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时, 申购 款项将 退回投 资人账 户。 发 生 上述(1)-(3 )、(5)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接 受申购申 请时,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并依 法公 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 在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出 现 如 下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 或 暂 停 或 顺 延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基 金在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 赎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成 功 的 赎 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将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的 ,可延 期支付 部分赎 回款 项,按 每个赎 回申 请 人已被 接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接 受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工作日 予以 支付 。 2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 个开放 日, 依基金 合同约 定的申 购与 赎回申 请的确 认原则 进行 申购与 赎回申 请的成 交确 认 后 ,季季 添金及 岁岁添 金( 如有) 的净赎 回金额 合计 (包括 季季添 金自动 赎回 金额) 超过本 基金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全 额接 受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可 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但 延缓期 限不得 超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 条件 成熟的 情况下 提供本 基金 与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的 在开放 日的转 换服 务。基 金转换 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十二)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者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在届 时发布 公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冻 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2 非 交易过 户是 指不采 用申购 、赎回 等基 金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金 份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 某一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一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只 受理继 承、捐 赠、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的 其他情 况下 的 非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仅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 的情形 ; “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应符 合相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持有 本基 金 份额的 投资 人的 条件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 须提 供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相关 资料 。 ( 二)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请 受理日 起二 个月内 办理; 申请人 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 户费 用。 (三)转托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 在不同 销售机 构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 可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 收 取转 托管 费。 (四)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冻 。基 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包括 现金 分红 和红 利再 投资) 一并 冻结 。 ( 五)如 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 基金管 理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或 其他基 金业 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 务规则。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通过 主动 管理 ,力 争追 求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益 。 (二)投资范围和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主要 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包 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 地方 政府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回购、 银行 定期 存款 、中 期票据 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以 及法 律规 法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本 基金 也可 投资 于股 票、权 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本基 金不 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工具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3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权益 类资 产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20% ,其 中持 有的 全部权 证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对 上述 资产 配置比 例进 行适 当调整 。 (三)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债 券、 现金各 自的 长期 均衡 比重 ,依照 本基 金的 特征 和风 险偏好 而确 定。 本基金 定位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资 产配 置以 债券 为主 ,并不 因市 场的 中短 期变 化而改 变。 在不 同的 市场条 件下 ,本 基金 将综 合考虑 宏观 环境 、市 场估 值 水平 、风 险水 平以 及市 场情绪 ,在 一定 的范 围内对 资产 配置 调整 ,以 降低系 统性 风险 对基 金收 益的影 响。 2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 策略 (1)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整体 资产 配置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将 通过 考量 不同 类型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信用 风险、 市场 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税 收等 因素, 研究 各投 资品 种的 利差及 其变 化趋 势, 制定 债券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以 获取 债券 类属 之间 利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潜 在收 益。 (2) 普通 债券 投资 策略 对于普 通债 券, 本基 金将 在严格 控制 目标 久期 及保 证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采 用目 标久 期控制 、期 限结 构配 置、 信用利 差策 略、 流动 性管 理、 相 对价 值配 置等 策略 进行主 动投 资。 1 )目 标久 期控 制 本基金 将根 据分 级基 金的 剩余运 作期 限以 及宏 观经 济因素 (包 含消 费物 价指 数、固 定资 产投 资、工 业品 价格 指数 、货 币供应 量等 )与 不同 种类 债券收 益率 之间 的数 量关 系,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2 )期 限结 构配 置 在确定 债券 组合 的目 标久 期之后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央行政 策、 经济 增长 率、 通货膨 胀率 等众 多因素 的分 析来 预测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的可 能变 化; 在上述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运用子 弹型 、哑 铃型 或梯形 等配 置方 法, 从而 确定短 、中 、长 期债 券的 配置比 例。


3 )信 用利 差策 略 信用债 券的 收益 率主 要由 基准收 益 率 与反 应信 用债 券信用 水平 的信 用利 差组 成。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4 基准收 益率 由宏 观经 济因 素及市 场资 金状 况等 决定 。本基 金将 从宏 观经 济环 境与市 场供 需状 况两个 方面 对市 场整 体信 用利差 进行 分析 。首 先, 对于宏 观经 济环 境, 当宏 观经济 向好 时, 企业 盈利能 力好 ,资 金充 裕, 市场整 体信 用利 差将 可能 收窄; 当宏 观经 济恶 化时 ,企业 盈利 能力 差, 资金紧 缺, 市场 整体 信用 利差将 可能 扩大 。其 次, 对于市 场供 给, 本基 金将 从市场 容量 、信 用债 结构及 流动 性等 几方 面进 行分析 。 而信用 利差 受市 场整 体信 用水平 、个 券信 用影 响。 本基金 通过 公司 内部 债券 信用评 级体 系, 对债券 发行 人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 融资 能力 、抗 风险 能力、 经营 状况 等进 行综 合评估 ,确 定发 行人 的信用 风险 及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4 )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对流 动性 进行 积极 管理以 应对 :a 、季 季添 金 每 3 个 月开 放时 可能 的净 赎回;b、 岁岁 添金每 一年 开放 时可 能的 净赎回 。在 预期 份额 持有 人净赎 回比 例较 高时 ,本 基金将 采用 持续 滚动 投资方 法, 将回 购或 债券 的到期 日进 行均 衡等 量配 置,以 应对 大量 赎回 产生 的流动 性需 求。 本基 金将通 过发 行量 、前 一个 月日均 成交 量、 前一 个月 的交易 频率 、买 卖价 差、 剩余到 期期 限等 指标 甄别个 券的 流动 性。 5 )相 对价 值配 置 本基金 将对 市场 上同 类债 券的收 益率 、久 期、 信用 度、流 动性 等指 标进 行比 较,寻 找其 他指 标相同 而某 一指 标相 对更 具有投 资价 值的 债券 ,并 进行投 资。 (3)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 策略 对于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 金将综 合考 虑市 场利 率、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和质 量等 因 素,研 究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和 风险 匹配 情况 ,采 用数量 化的 定价 模型 跟踪 债券的 价格 走势 ,在 严格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基础 上选择 合适 的投 资对 象以 获得稳 定收 益。 3 、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策 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衍 生金融 工具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本 基金 对衍 生金 融工 具的 投 资主 要以 对冲 投资 风险或 无风 险套 利为 主要目 的。 基金 将在 有效 进行风 险管 理的 前提 下, 通过对 标的 品种 的基 本面 研究, 结合 衍生 工具 定价模 型预 估衍 生工 具价 值或风 险对 冲比 例, 谨慎 投资。 在符合 法律 、法 规相 关限 制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按谨慎 原则 确定 本基 金衍 生工具 的总 风险 暴露。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 中信标 普全 债 指 数收 益率 中信标 普债 券指 数系 列最 早由中 信证 券 于2000 年 推 出,现 已正 式纳 入中 信标 普指数 体系 。 该指数 系列 包 含5 个 独立 的固定 收益 指数 ,它 们是 中信标 普国 债指 数、 中信 标普企 业债 券指 数、 中信标 普可 转换 债指 数 、 中信标 普银 行间 债券 指数 以及中 信标 普全 债指 数。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5 中信标 普全 债指 数旨 在追 踪中国 的国 债、 企业 债、 银行间 债券 和可 转换 债券 市场, 它涵 盖了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银 行间 上市 的债券 。该 指数 已成 为广 为机构 投资 者认 可的 投资中 国固 定收 益市 场的 基础指 标, 并且 它易 于观 察,任 何投 资人 都可 以使 用公开 的数 据获 得指 数数据 ,保 证了 基金 业绩 评价的 透明 性 。 如果今 后市 场中 出现 更具 有代表 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或者 更科 学的 复合 指数 权重比 例, 本基 金将根 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基 准予 以调 整。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变更 需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而 无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并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在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列 示。 ( 五)投资决策依据 和投 资管理流程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以《基 金法 》和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为 决策依 据, 并以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作为最 高准 则。 2 、投 资管 理流 程 本基金 的债 券研 究和 投资 组合确 立过 程图 示如 下: 图 13-1:基 金债 券投 资组 合策略 确定 流程 图 债券组 合 债券投 资战 略研 究 债券投 资战 术研 究 宏观经 济运 行 金融市 场环 境 利率走 势判 断 基本债 券组 合 收益率 曲线 调整 久期调 整 债券品 种分 析 其他投 资机 会 组合战 术调 整 组合模 拟 根据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的定 位,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构建 流程为 : 步骤一 、债 券投 资整 体战 略性配 置。 通过 分析 未来 利率走 势, 在匹 配投 资期 限和债 券久 期的 基础上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债券、 现金 和 回 购的 比例 ; 步骤二 、债 券投 资战 术性 类属配 置。 在战 略性 配置 基础上 ,根 据市 场收 益率 曲线及 其动 态变 动分析 ,结 合其 它短 期策 略对债 券组 合进 行战 术性 配置与 调整 ,决 定债 券投 资在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6 等市场 的比 例; 同时 根据 对金融 债、 企业 债等 债券 品种与 同期 限国 债之 间收 益率利 差的 变化 预 期,调 整各 债券 类属 的投 资比例 ,获 取不 同债 券类 属之间 利差 变化 所带 来的 投资收 益; 步骤三 、债 券的 个券 选择 。根据 分析 师、 基金 经理 对个券 的风 险收 益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敏 感性分 析和 久期 管理 等选 择主要 投资 的个 券; 步骤四 、由 基金 经理 决定 具体投 资执 行计 划并 由交 易部门 实行 投资 ; 步骤五 、对 所有 投资 过程 进行风 险监 控, 并对 投资 结果进 行绩 效评 价, 其评 价结果 均将 作为 重要的 反馈 信息 反馈 到投 资团队 ,以 对投 资策 略进 行调整 。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其 预期 风险 与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股 票型 基金 。 其中, 基于 本基 金的 分级 机制和 收益 规则 ,季 季添 金为低 风险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基 金份 额, 岁岁添 金为 中高 风险 、中 高收益 的基 金份 额。 ( 七 )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4)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权益 类资 产(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20%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7 (5) 本基 金投 资于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6)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制 。 3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基 金管 理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 后,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 八 )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 九 )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未经审计) 本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本 报告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复核 了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的财 务数 据截止 至 2014 年9 月30 日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270,173,815.52 96.35 其中: 债券 1,270,173,815.52 96.3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907,811.48 1.28 7 其他资 产 31,230,109.12 2.37 8 合计 1,318,311,736.1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091,000.00 5.7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091,000.00 5.79 4 企业债 券 1,081,204,257.80 124.8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10,840,000.00 12.80 6 中期票 据 9,987,000.00 1.15 7 可转债 18,051,557.72 2.09 8 其他 - - 9 合计 1,270,173,815.52 146.7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41460055 14 渝 供销 CP001 500,000 50,080,000.00 5.78 2 124125 13 温 经开 499,970 49,497,030.00 5.72 3 122891 10 通 辽债 380,640 37,835,616.00 4.37 4 122619 12 迁 安债 368,640 37,343,232.00 4.31 5 1280079 12 合 川农 投债 300,000 31,350,000.00 3.6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权证投 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39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股指期 货投 资。 2)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不包 括股 指期货 投资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投 资 范围 不包 括国 债期货 投资 。 2)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国债期 货投 资。 3)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国 债期货 投资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 定备选 库之 外的 股票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247.4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1,215,861.7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230,109.1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债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因四 舍五 入原 因, 投资 组 合报告 中市 值占 净值 比例 的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存 在尾差 。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业 绩数 据截 至 2014 年9 月30 日。 (一)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0.50% 0.15% 1.78% 0.05% -2.28% 0.10%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0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7.82% 0.10% 5.59% 0.15% 2.23% -0.05% 2012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7.17% 0.13% 7.78% 0.11% -0.61% 0.02% ( 二)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注: 本 基金 建仓 日自 2012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3 年 6 月 12 日,建 仓日 结束 时 资产配 置比 例符 合本 基金基 金合 同规 定。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的应 收款 项和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1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围 。 4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估值 的目 的是为 了准确 、真实 地反 映基金 相关金 融资产 和金 融负债 的公允 价值。 开放 式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应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 基金的 估值 日为相 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常 营业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 金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1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自债 券计息 起始日 或上一 起息日至 估值当日 的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交 易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的 净价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值。 (4 )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2 (5 ) 交 易 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3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4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采用 上述1-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 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充 足的理 由认为 按上述 方法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 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市 场成交 价、市 场报 价、流 动性、 收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 上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返 回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和/或基金份额净值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和/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或基金 份额 净 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或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和/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1 、 当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3 位 ( 含 第3 位 )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3 案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 同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第 ( 四 ) 条 有 关 估 值 方 法 规 定 的 第4 项 条 款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益后 的余 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 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指 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基金 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 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包 括季 季添 金和 岁岁添 金份 额)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季 季添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 4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9 、账 户开 户费 和账 户维 护 费;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6%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4 H =E×0.6%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 次月首 日起5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 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 理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8%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18%÷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管 费每 日计提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 次月首 日起5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3 、季 季添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季季添 金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为0.35% ,岁 岁添 金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销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 机构佣 金、 基金 的营 销费 用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费等 。 在 通常 情况 下,季 季添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按前 一日 季季 添金 资产 净值的0.3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35% ÷ 当年 天数 H 为季 季添 金每 日应 计提 的销售 服务 费 E 为季 季添 金前 一日 资产 净值 季 季添金 销售 服务费 每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经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代 付给销 售机 构。 4 、本 条第( 一)款 第4 至第10项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 规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本 条第( 一) 款约定 以外的 其他费 用, 以及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协商酌 情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和销 售服务 费,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5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份额折 算 (一)季季添金的基 金份 额折算 1 、折 算频 率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每3 个 月折算 一次 。 2 、折 算对 象 折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所 有季季 添金 。 3 、折 算基 准日 假 设季季 添金的 开放 日为T日 ,则折 算基准 日为T日,即 季季添 金的开 放日 和折算 基准日 为同 一工作 日。 4 、折 算方 式 在 折 算 基 准 日 日 终 , 季 季 添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将 调 整 为1.000 元 , 折 算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 的季 季添 金的 份额 数将按 照折 算比 例相 应增 减。 季季添 金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式如 下: 季季添 金的 折算 比例 =折 算基准 日折 算前 的季 季添 金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1.000 季季添 金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折 算前 季季 添金 的份 额数× 季季 添金 的折 算比 例 季 季 添 金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在 实施基 金份 额折算 时,折 算基准 日折 算前的 季季添 金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和季 季添金 的折 算 比例的 具体 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5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1) 基金份 额折算 方案须最 迟于实 施日前2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金份 额折算 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在2 日内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岁岁添金的基 金份 额折算 1 、折 算频 率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每年 折算一 次。 2 、折 算对 象 折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所 有岁岁 添金 。 3 、折 算基 准日 假设岁 岁添 金的 开放 日为T 日,则 折算 基准 日为T-2 日。 4 、折 算方 式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6 在 折 算 基 准 日 日 终 , 岁 岁 添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将 调 整 为1.000 元 , 折 算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 的岁 岁添 金的 份额 数将按 照折 算比 例相 应增 减。 岁岁添 金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式如 下: 岁岁添 金的 折算 比例 =折 算基准 日折 算前 的岁 岁添 金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1.000 岁岁添 金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折 算前 岁岁 添金 的份 额数× 岁岁 添金 的折 算比 例 岁 岁 添 金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 折 算 基 准 日 折 算 前 的 岁 岁 添 金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和 岁 岁 添 金 的 折 算比例 的具 体计 算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5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1) 基金份 额折算 方案须最 迟于实 施日前2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金份 额折算 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在2 日内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 度 为公 历 每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独 立 的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 对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2日 内 公告。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中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通 过至少 一种 指 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站 等媒介 披露, 并保 证投资 人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 司网 站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公 告的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份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露 招募说 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公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 首次办 理季季 添金 的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 次季季 添金 和岁 岁添 金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以 及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首次办 理季 季添金 的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工作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销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季 季添金 和岁 岁添金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以及 本基金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 日季季 添金 、岁岁 添金和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前述 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将 季季添 金、 岁岁添 金和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五)定期报告 基 金定期 报告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颁布 的有 关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 容 与格式 的相关 文件的 规定 单独编 制,由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相 关内容 进行复 核。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将 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8 2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临时报告与公 告 基 金发生 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两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 款所称 重大 事件, 是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价 格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事 件,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行 政处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季 季添 金或 岁岁 添金 开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49 22 、季 季添 金或 岁岁 添金 进行基 金份 额折 算; 23 、季 季添 金年 约定 收益 率的设 定及 其调 整; 24 、每 个开 放日 日终 季季 添金和 岁岁 添金 的份 额配 比; 25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6 、发 生对 季季 添金 份额 的强 制 赎回 ; 27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8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9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3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公开澄清 在 基金合 同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九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 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构 的住所 ,投 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 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第 二十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 基 金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市 场 的 变 化 将 影 响 到 基 金 的 业 绩 。 因 此 , 宏 观 和 微 观 经 济 因 素 、国家 政策、 市场变 动、 行业与 个股业 绩的变 化、 投资人 风险收 益偏好 和市 场流动 程度等 影响 证券市 场的 各种 因素 将影 响 到本 基金 业绩 ,从 而产 生市场 风险 ,这 种风 险主 要包括 : 1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 着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国家 经济 、微观 经济、 行业及 上市 公司的 盈利水 平也可 能呈 周 期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 券市场 及行 业的 走势 。 2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的 各项 政策, 如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产业政 策、地 区发 展政策 等发生 变化, 导致 证 券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 资收益 ,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0 由于利 率发 生变 化和 波动 使得证 券价 格和 证券 利息 产生波 动,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业绩 。 4 、信 用风 险 当 证券发 行人 不能够 实现发 行时所 做出 的承诺 ,按时 足额还 本付 息的时 候,就 会产生 信用 风 险 。信用 风险主 要来自 于发 行人和 担保人 。一般 认为 :国债 的信用 风险可 以视 为零, 而其他 债券 的 信用风 险可根 据专业 机构 的信用 评级确 定。当 证券 的信用 等级发 生变化 时, 可能会 产生证 券的 价格变 动,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资产 。 5 、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资获 得的 收益又 被称做 利息的 利息 ,这一 收益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市 场利率 水平和 再投 资 的 策略。 未来市 场利率 的变 化可能 会引起 再投资 收益 的不确 定性并 可能影 响到 基金投 资策略 的顺 利实施 。 6 、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益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货 膨胀因 素而使 其购 买 力下降 。 7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状况 受多种 因素的 影响 ,如经 营决策 、技术 变革 、新产 品研发 、竞争 加剧 等 风 险。如 果基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面 或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可 能导致 其股 价的下 跌,或 者可 分 配利润 的降低 ,使基 金预 期收益 产生波 动。虽 然基 金可以 通过分 散化投 资来 减少风 险,但 不能 完全规 避。 (二)管理风险 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金 管理人 的管理 水平 、手段 和技术 等因素 ,而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 这种 风 险 可能表 现在基 金整体 的投 资组合 管理上 ,例如 资产 配置、 类属配 置不能 达到 预期收 益目标 ;也 可能表 现在 个券 个股 的选 择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三) 新产品创新带 来的 风险 随 着中国 证券 市场不 断发展 ,各种 国外 的投资 工具也 将被逐 步引 入,这 些新的 投资工 具在 为 基 金 资 产 提 供 保 值 增 值 功 能 的 同 时 , 也 会 产 生 一 些 新 的 风 险 , 例 如 利 率 期 货 带 来 的 期 货 投 资 风 险 ,期权 产品带 来的定 价风 险等。 同时, 基金管 理人 也可能 因为对 这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熟 悉而 发生投 资错 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四) 估值风险 本 基金采 用的 估值方 法有可 能不能 充分 反映和 揭示利 率风险 ,或 经济环 境发生 重大变 化时 , 在 一定时 期内可 能高估 或低 估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将 共同 协商, 参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使 调整后 的基金 资产 净值更 公允地 反映 基金资 产价 值。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1 (五) 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面 临的 流动性 风险主 要表现 在几 个方面 :建仓 成本控 制不 力,建 仓时效 不高; 基金 资 产 变现能 力差, 或变现 成本 高;在 投资人 大额赎 回时 缺乏应 对手段 ;证券 投资 中个券 和个股 的流 动性风 险等 。这 些风 险的 主要形 成原 因是 : 1 、市 场整 体流 动性 问题 。 证 券市场 的流 动性受 到价格 、投资 群体 等诸多 因素的 影响, 在不 同状况 下,其 流动性 表现 是 不 均衡的 ,具体 表现为 :在 某些时 期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常 好,而 在另一 些时 期,则 可能成 交稀 少 ,流动 性差。 在市场 流动 性出 现 问题时 ,本基 金的 操作有 可能发 生建仓 成本 增加或 变现困 难的 情况。 这种 风险 在发 生大 额申购 和大 额赎 回时 表现 尤为突 出。 2 、市 场中 流动 性不 均匀 , 存在个 股和 个券 流动 性风 险。 由 于不同 投资 品种受 到市场 影响的 程度 不同, 即使在 整体市 场流 动性较 好的情 况下, 一些 单 一 投资品 种仍可 能出现 流动 性问题 ,这种 情况的 存在 使得本 基金在 进行投 资操 作时, 可能难 以按 计 划买入 或卖出 相应数 量的 证券, 或买入 卖出行 为对 证券价 格产生 比较大 的影 响,增 加基金 投资 成本。 这种 风险 在出 现个 股和个 券停 牌和 涨跌 停板 等情况 时表 现得 尤为 突出 。 (六) 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 、季 季添 金 的 特有 风险 (1) 流动 性风 险 季 季 添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3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 季 季 添 金 的 持 有 人 只 能 在 季 季 添 金 的 开 放 日 赎 回 。 在 非 季 季 添 金 的 开 放 日 , 季 季 添 金 的 持 有 人 将 因 不 能 赎 回 季 季 添 金 而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另外 ,因不 可抗力 等原 因,季 季添金 的开放 日可 能延后 ,导致 季季添 金的 持有人 不能按 期赎 回而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 (2) 利率 风险 在 季季添 金 的 每个开 放日 前 的第二 个工 作日 , 本基金 将根据 届时 执行的 一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 利 率设定 该开放 日次日 起适 用的季 季添金 的年约 定收 益率。 如果 该 开放日 前的 第二个 工作日 利率 下 调, 季 季添金 的年约 定收 益率 将 相应向 下调整 ;如 果利率 上调 没 有发生 在该日 ,季 季添金 的年 约 定收益 率并不 会立即 进行 相应调 整,而 是等到 下一 个开放 日 前的 第二个 工作 日 再根 据实际 情况 作出调 整, 从而 出现 利率 风险。 (3) 开放 日的 巨额 赎回 风 险 在 季季添 金 的 每个开 放日, 若 本基 金 发 生巨额 赎回, 本基金 可根 据具体 情况进 行延期 支付 , 季季添 金 的 持有 人将 因此 而承担 延期 支付 所导 致的 风险。 (4) 开放 日不 能完 全赎 回 的风险 在 季季添 金 的 每个开 放日, 季季添 金 将 进行基 金份额 折算, 季季 添金 的 持有人 可能面 临不 能 赎回由 于折 算而 新增 的这 部分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5) 极端 情形 下的 损失 风 险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2 季 季添金 具有 低风险 、收益 相对稳 定的 特征,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并不承 诺或保 证 季季 添金 的 约 定收益 ,在极 端情形 下, 比如基 金资产 在短期 内发 生大幅 度的投 资亏损 时, 季季添 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能会 面临 无法 取得约 定收 益甚 至损 失本 金的风 险。 (6) 强制 赎回 风险 任 一运作 周年 到期日 为季季 添金和 岁岁 添金份 额共同 开放申 购赎 回的日 期。当 日,出 于保 护 投 资 人 利 益 , 恢 复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目 标 值 , 需 要 对 季 季 添 金 和 岁 岁 添 金 的 份 额 配 比 进 行 比 例 控 制 (7 :3 ), 因此 ,季 季添 金或岁 岁添 金持 有人 均有 可能面 临既 有份 额被 强制 按比例 赎回 的风 险。 2 、岁 岁添 金 的 特有 风 险 (1) 杠杆 机制 风险 本 基金在 扣除 季季添 金的本 金、应 计收 益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归岁 岁添金 享有, 亏损以 岁岁 添 金 的资产 净值为 限由岁 岁添 金首先 承担。 因此, 岁岁 添金在 可能获 取放大 的基 金资产 增值收 益预 期的同 时, 也将 承担 基金 投资的 全部 亏损 ,在 极端 情形下 ,岁 岁 添 金可 能遭 受全部 的投 资损 失。 (2) 利率 风险 在 季季添 金的 每个开 放日 前 的第二 个工 作日 , 本基金 将根据 届时 执行的 一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 率设定 该开放 日次日 起适 用的季 季添金 的年约 定收 益率, 如果 该 开放日 前的 第二个 工作日 利率 上 调,季 季添金 的年约 定收 益率将 相应向 上调整 , 本 基金在 扣除季 季添金 的本 金、应 计收益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 将 减少 ,从 而出现 利率 风险 。 (3) 杠杆 率变 动风 险 由于 岁岁 添金 内含杠 杆机制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波动将 以一定 的杠 杆倍数 反映到 岁岁添 金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值 的波动 上。 但是, 岁岁添 金 的杠 杆率 并不是 固定的 ,而是 取决 于两级 基金份 额的 份 额配比 以及两 级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若 季季 添金 与 岁岁添 金 的份 额配 比越小 或 岁岁 添金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越高 ,则杠 杆率 越低 ,收 益放 大效应 越弱 ,从 而产 生杠 杆率变 动风 险。 (4) 强制 赎回 风险 任 一运作 周年 到期日 为季季 添金和 岁岁 添金份 额共同 开放申 购赎 回的日 期。当 日, 出 于保 护 投 资 人 利 益 , 恢 复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目 标 值 , 需 要 对 季 季 添 金 和 岁 岁 添 金 的 份 额 配 比 进 行 比 例 控 制 (7 :3 ), 因此 ,季 季添 金或岁 岁添 金持 有人 均有 可能面 临既 有份 额被 强制 按比例 赎回 的风 险。 (七) 其他风险 1 、技 术风 险 当 计算机 、通 讯系统 、交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系 统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异 常情况 ,可能 导致 基 金 日常的 申购赎 回无法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系 统瘫痪 、核算 系统无 法按 正常时 限显示 产生 净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 令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2 、大 额申 购/赎 回风 险 本 基金是 开放 式基金 ,基金 规模将 随着 投资人 对基金 单位的 申购 与赎回 而不断 变 化, 若是 由 于 投资人 的连续 大量申 购而 导致基 金管理 人在短 期内 被迫持 有大量 现金; 或由 于投资 人的连 续大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3 量 赎回而 导致基 金管理 人被 迫抛售 所持有 的证券 以应 付基金 赎回的 现金需 要, 则可能 使基金 资产 净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3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基 金投 资人 在赎 回基 金单位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 分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 风险。 4 、其 他风 险 战 争、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有遭受 损失的 风险 ,以及 证券市 场、基 金管 理 人 及基金 代销机 构可能 因不 可抗力 无法正 常工作 , 从 而产生 影响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按 正常时 限完 成的风 险。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终 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3 、 但 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 ,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修 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有 权依照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报 酬 、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获 得 补 偿 的 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4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清 算费用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3 年 内 , 将 优 先 满 足 季 季 添 金 的 本 金 及 约 定 收 益 分 配 , 剩 余 部 分 ( 如有) 由岁岁 添金获 得。 进而在 两类份 额内部 按各 自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后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年 以上。 第二十 二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5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及 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 为;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 构;


(16)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申 购、赎 回、转 换和 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6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17)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面 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合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理 时,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有 关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7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 已 募集资 金并加 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 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托 管的 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8 (10)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失 时,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 基 金 投 资 者 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同类 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59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 程 序和规则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 事 项 应 分 别 由 季 季 添 金 和 岁 岁 添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独 立 进 行 表决。 季季添 金和岁 岁添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份 基金份 额在各 自份 额级别 内拥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3 、有 以下情 形之 一时,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 下 同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提 议 权 、 自 行 召 集 权 、 提 案 权 、 会 议 表 决 权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名 权 的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类 似 表 述 均 指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季 季 添 金 、 岁 岁 添 金 各 自 的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 议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变 更 基 金 合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0 4 、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文件,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及 销售 服务 费率;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和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和 日期 重新 设定 季季 添金的 利差 ; (7)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5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10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基 金份 额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少 提前30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6 、通知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于会议 召开前30天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将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1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7 ) 如 采 用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 还 应 载 明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7 、开 会方 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方式包 括现 场开会 和通讯 方式开 会以 及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 的 其他方 式。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开会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出 席;通 讯方 式开会 指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以通 讯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 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代 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 上( 含50%, 下同; 为全部 有效 凭证所 代表的 季 季添金 、岁 岁添 金各 自基 金份额 分别 合计 占权 益登 记日该 级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下同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50% 以上 ; (4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在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 关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亦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 他非书 面方式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向其 授权 代理 人进行 授权 。 在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 关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亦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 他非现 场方式 或者 以 非 现场方 式与现 场方式 结合 的方式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会议 程序比 照现 场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至 少 应 在25 个工作 日后), 且确 定有 权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 持不变 。 8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2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二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项 。 2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 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定 不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b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人 不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4 )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或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获得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 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先 由召集 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议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公 布 提 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第二 个工作 日由大 会聘 请的公 证机关 的公证 员统 计全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9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 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 于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 之二 ) ( 为 参 加 大 会 的 季 季 添 金 、 岁 岁 添 金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 含 三 分 之 二)以 上) 通过 。 2 )一 般决 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 以 上 ( 为 参 加 大 会 的 季 季 添金、 岁岁 添金 各自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上 )通 过。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应 当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3 采 取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时, 符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 有 效的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10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为 召 集 人 授 权 出 席 大 会 的 代 表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监督员 由基金 托管人 担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托 管人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指 定)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人未 进行重 新清点 ,而 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理人对 大会主 持人 宣 布的表 决结果 有异议 ,其 有权在 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清 点,大 会主 持人应 当立即 重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担 任 召 集 人 的 情 形 下 , 如 果 在 计 票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管人 拒不配 合的, 则参 加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推 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 证 员进 行计 票。 11 、生 效与 公告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按 照 《 基 金 法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法律约 束力。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定 。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当 自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具 无异议 意见 后2日内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4 12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自 中 国 证 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3 ) 但 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 本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 ,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有 权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报 酬 、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获 得 补 偿 的 权 利。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清 算 组 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5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清 算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3年 内,将 优先满 足季 季添金 的本金 及约定 收益 分配, 剩余部 分( 如 有 ) 由 岁 岁 添 金 获 得 。 进 而 在 两 类 份 额 内 部 按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后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 基 金 合 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决, 但若自 一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争 议之日 起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协 商方式解 决的, 则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 金合同 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住所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 合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第二十 三 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6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 丰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时 间: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2005]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集、基金 销售、资 产管理、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 营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 ;发 行 金 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从事同 业拆 借;提 供信用 证服 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务 ;提供 保险 箱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换 ;国际 结算; 同业 外汇拆 借;外 汇票据 的承 兑和贴 现;外 汇借款 ;外 汇担保 ;结汇 、售 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股 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买卖 和代 理 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国 际贵金 属买 卖;海 外分支 机构经 营与 当地法 律许可 的一 切 银行业 务;在 港澳地 区的 分行依 据当地 法令可 发行 或参与 代理发 行当地 货币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建 立 相 关 的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7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债券 库等各 投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督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主 要投资 于固 定收益 类品种 ,包括 国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回 购、银 行定期 存款、 中期 票据等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以及 法律规 法或 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本基 金也可 投资于 股票 、权证 以及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它 权益类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接 从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权 证等 权益类 工具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的20% , 其 中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当 法律法 规的 相关规 定变更 时,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 对上述 资产配 置比例 进行 适 当调整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4 )固 定收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80% 。 权益 类资产 (包 括股票 、权证 等)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的20%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6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4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5% , 基 金 持 有的全 部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8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 本 基 金 持 有的同 一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8%;本 基金 可变更 或根据 相关 的法律 法规 取消 本条 限制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不符 合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当 法律法 规的 相关规 定变更 时,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 对上述 资产配 置比例 进行 适 当调整 ,并 为基 金托 管人 调整监 督事 项留 出必 要的 时间 。 (3 ) 为 对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库 , 交 易 对 手 库 由 银 行 间交易 会员中 财务状 况较 好、实 力雄厚 、信用 等级 高的交 易对手 组成。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 情况的 变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库 予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的 交易对 手应 符合交 易对手 库的范 围。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审 慎的风 险控制 原则 ,对银 行间交 易对手 的资 信状况 进行评 估,控 制交 易 对 手的资 信风险 ,确定 与各 类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在 具体的 交易 中,应 尽力争 取对 基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6 ) 基 金 如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事 先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所 有存款 银行 的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据 以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进行监 督。 (8)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上 述 第 ( 一 ) 、 ( 二 ) 款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的约 定,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 及时核 对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69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并 依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 本协议 约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依照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基金 托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 在 本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和/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 等 行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的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定期 限内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0 聘 请具有 从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2名 以上 ( 含2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 字方为 有效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认 购 款 项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中 , 并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金 额相 一致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本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以本 基金名 义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存 款银行 的指定 营业 网 点 开立存 款账户 ,并负 责该 账户的 日常管 理以及 银行 预留印 鉴的保 管和使 用。 基金管 理人应 派专 人 协助办 理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户 开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更 过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的 相关 资料 ,并 对基 金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 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转让 本基 金的证 券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 金的证 券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办理 基金托 管人所 托管 的 包括 本基金 在内的 全部 基金在 证券交 易所进 行证 券投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算 业务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4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的开 设、使 用的, 若无 相关规 定,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比 照并遵 守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以本 基金的 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 交易资 格,并 代表本 基金 进行交 易;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开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 托管账 户,并 代表 本基金 进行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1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妥 善保管 。基 金 托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保 管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 凭 证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应 在收 到合同 正本后30日内 将一 份正本 的原件 提交 给 基金托 管人。 除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 基金一 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件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分 别计算 季季添 和岁 岁添的 基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基金份 额(参 考) 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会 计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该 基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并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对 净值计 算结果 进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传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 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公 允 价 值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正 。 (5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错误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的 同时并 及时 进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处 理。 (6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的 任 何 基 金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实际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对此 承担责 任。若 基金 托管人 计算的 净值数 据正 确,则 基金托 管人 对 该损失 不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正 确,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 履行复 核义务 的责任 。如 果上述 错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得利 ,且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 不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还 不当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2 得 利。如 果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已 承担的 赔偿金 额, 则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按 照其对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 公布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同 一记账 方法和 会计 处 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和 保管基 金的全 套账 册,对 双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行 核对, 互相 监 督,以 保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若 双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定期就 会计 数据和 财务指 标进行 核对 。如发 现存在 不符, 双方 应 及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 金财务 报表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每月 分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 的编制 ,应于 每月 终 了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季 度 报 告 应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0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每 个 季 度 结 束之日 起15个 工作日 内予 以公告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4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 度半年 终了后60日内 予以 公告; 年度报 告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60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度 终了 后90日内 予以公 告。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两 个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在 月度报 表完成 当日, 将报 表盖章 后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后应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10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在 年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15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共同 查 明 原因, 进行调 整,调 整以 双方认 可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若双方 无法达 成一 致以基 金管理 人的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3 账 务处理 为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部 门公章 或者 出 具加盖 托管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核 意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一 份。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 于应当 发布公 告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3)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 于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半 年 度 结 束 后5 个 工 作日内 定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对于基 金募集 期结 束时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相 关 的 名 册 生 成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 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有 人名册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代为 履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职责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协 商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一 方有 权 将争议 提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并 按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 协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商一 致,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 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4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清 算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4) 将优先 满足季 季添 的本金 及约定 收益 分配, 剩余部 分(如 有) 由岁岁 添获得 。进 而 在两类 份额 内部 按各 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 例进 行分 配。 季季 添岁岁 添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5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后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第二十 四 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 一系列 的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根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资料寄送 投 资人更 改个 人信 息 资料, 请利用 以下 方式进 行修改 :到原 开立 基金账 户的销 售网点, 登录 信 诚基金 网站进 行或投 资者 本人致 电客服 中心。 在从 销售机 构获取 准确的 客户 地址和 邮编的 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将负 责寄 送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 基金管理人每年(1 月 份 ) 向 所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一 次 对 账 单。对 账单 在每 年(12月 份)结 束后 的7 个工 作日 内 寄出。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 资人可 通过 信诚基 金网站 办理基 金份 额的基 金开户 、认购 、申 购、赎 回、撤 单、转 换、 修 改分红 方式 等业 务。


本 公司与 中国 建设银 行、农 业银行 、招 商银行 、上海 汇付数 据服 务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 汇 付 天 下 ” ) 和 支 付 宝 ( 中 国 )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支 付 宝 ” ) 合 作 , 面 向 中 国 建 设 银 行龙卡 持卡人 、农业 银行 金穗卡 (借记 卡、准 贷记 卡)持 卡人 、 招商银 行一 卡通持 卡人 、 汇付 天 下天天 盈三方 支付帐 户 的 持有者 以及支 付宝基 金投 资账户 的 持有 者,推 出基 金网上 交易业 务。 持有以上银行卡 和 账 户 的 投 资 人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 www.citicprufunds.com.cn 或 www.xcfunds.com ) 登 陆 网 上 交 易 , 按 照 网 上 交 易 栏 目 的 相 关 提 示 即 可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开 户 、 交易及 查询 等业 务。 有关 详情可 参见 相关 公告 。


在 条件成 熟的时 候, 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网 上交易 业务的 发展状 况, 适时扩大 可用于 基金 网上交 易平 台或 用于 交易 支付的 银行 卡种 类, 敬请 投资人 留意 相关 公告 。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 基金可 通过 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提 供定 期定额 投资的 服务, 即投 资人可 通过固 定的渠 道, 采 用 定期定 额的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定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最低申 购金额 限制, 具体 实施时 间和业 务规 则将在 本基 金开 放申 购赎 回后公 告。 (四)基金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以 及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 条件 成熟的 情况下 提供本 基金 与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6 信诚基金免长途 费 客 服 专 线400-6660066 , 为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的 电 话 自 助 语 音 或 人 工 查 询 服务。 (六)在线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 或www.xcfunds.com ) 为 基 金 投 资 人提供 网上 查询 、网 上资 讯、 网 上留 言 等 服务 。 (七)资讯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持有 人不 定期寄 送资 讯刊 物。 (八) 客户投诉和建议处 理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网上 留言、 呼叫中 心人工 座席 、书信 、传真 等渠道 对基 金 管 理人和 销售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诉 或提出 建议 。投资 人还可 以通过 代销 机构的 服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第 二十 五 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本 基金的 其他 应披露 事项将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销 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办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内容 与格 式进 行披 露,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自2014 年6 月13 日 以 来 ,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公 告 如 下 ( 信 息 披 露 报 纸 为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 1. 信 诚 添 金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季 季 添 金 份 额 折 算 和 申 购 与 赎 回 结 果 的 公 告 , 2014 年6月14 日 ; 2.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 年7月1日 ; 3.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6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公告,2014 年7 月1日 ; 4. 信诚添 金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4 年 第二 季度 报告 ,2014 年7 月21 日; 5. 信 诚 添 金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014 年第2 次更新) ,2014 年7 月26 日; 6. 信 诚 添 金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014 年第2 次更新),2014 年7 月 26日; 7.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和 讯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4 年8 月9日; 8. 信诚添 金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4 年 半年 度报 告 ,2014 年8月27 日 ; 9. 信诚添 金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4 年 半年 度报 告摘要 ,2014 年8月27 日 ; 10. 信 诚 添 金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季 季 添 金 份 额 办 理 份 额 折 算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2014年9月4 日;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7 11. 信诚添 金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之 季季 添金 份额 折算方 案的 公告 ,2014 年9 月10日 ; 12. 信 诚 添 金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季 季 添 金 份 额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2014 年9月10 日 ; 13. 信 诚 基 金 关 于 信 诚 添 金 分 级 债 券 基 金 之 季 季 添 金 份 额 第 二 个 运 作 周 年 第 三 个 开 放 日 后 年约定 收益 率的 公告 ,2014 年9月12日 ; 14. 信 诚 添 金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季 季 添 金 份 额 折 算 和 申 购 与 赎 回 结 果 的 公 告 , 2014年9月16 日 ; 15.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信 诚 基 金 淘 宝 官 方 旗 舰 店 开 展 基 金 申 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 年9月30 日 ; 16.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天 天 基 金 网 上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2014 年10月17日 ; 17. 信诚添 金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4 年 第三 季度 报告 ,2014 年10 月25 日; 18. 信 诚 基 金 关 于 信 诚 添 金 分 级 债 券 基 金 之 季 季 添 金 份 额 第 三 个 运 作 周 年 利 差 设 定 的 公 告,2014 年11月28日 ; 19. 信 诚 基 金 关 于 信 诚 添 金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办 理 份 额 折 算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2014年11月28日 ; 20. 信诚基 金关 于信 诚添 金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折 算方案 的公 告 ,2014 年12 月8日 ; 21. 信 诚 添 金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014 年12 月8日 ; 22. 信 诚 添 金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2014年12月10日 ; 23. 信 诚 添 金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2014年12月11日; 24. 信 诚 基 金 关 于 信 诚 添 金 分 级 债 券 基 金 之 季 季 添 金 份 额2014 年 第 四 个 开 放 日 后 年 约 定 收 益率的 公告 ,2014 年12月12 日。 第二十 六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 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构 的住所 ,投 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第二十 七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信 诚添金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信 诚添 金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 78 (三) 《 信 诚添 金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信诚 添金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 在合 理 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年1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