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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息A(530017)

建信双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 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五 年 一 月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 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2011 年10 月13 日 证 监 许 可
[2011]1660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2011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 基 金 的特 定 风 险 , 等 等 。 本 基金 是
债券型基金,风险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
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 的品种。投资者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 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 年12 月1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 未经 审 计 ) 。 本 招 募 说 明书 已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九、基金的投资 ................................................................................................ 50 十、基金的业绩 ................................................................................................ 6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7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十七、风险揭示 ................................................................................................ 81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85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二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6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7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9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 、绪 言 《建信双息红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 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以及 《建信双息红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 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 为《基金合同》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 募集的 建信双息红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 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 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 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 建信双息 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 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 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 境内合法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 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 限 基金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 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 为。 本基金的 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 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 下 的 基 金 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 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 的任何其他开放 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 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 服的客观事件。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建信双息红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C 类基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 销 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 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 杨文升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 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 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 制 度 的制 定 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尽职情况。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 会成员 杨文升先生,董事长。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1993 年毕业于清华 大学技术经济专业, 获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设 银 行 吉 林 省 分 行 副 处长 、 处长、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 大连市分行行长,中国 建设 银行辽宁省分行行长。 2014 年 6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 董事。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 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 、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 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个人 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 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 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 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 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欧阳伯权先生,董事,现任 美国信安 金融集团总裁 — 亚洲。1977 年 获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城 市设计及环境规划系学 士学位。历任加拿大安 泰保 险公司管理级培训员、 团体核保总监,美国友 邦保险公司亚洲区团体 保险 部副总裁,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 袁时奋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 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 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 拿大 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 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 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 置地 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 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 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 区首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8年毕业于首都 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 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历任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投资 咨询部副经理 (主持工 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 制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顾建国先生, 独立董事, 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 总裁。 1984 年获浙江工业大学管理工程学学士学位, 1991 年获浙江大学经 济系宏 观经济专业硕士学位,1994 年获财政部财科所研究生部财务学博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托 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兼财 会部经理、中国建设银 行会 计部副总经理、香港华建国际集团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 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银 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 司 总 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 士学 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 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中国国际 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 任。 2、 监事 会成员 张涛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 。 现 任 中共中国建设银行委员会 第一巡视组组长 。1999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历任 中 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储蓄处副处长、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营 业部总经理,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辽 宁 省 抚 顺 市 分 行行 长 、 党 委 ( 组 ) 书 记 , 中 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 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中国建设银行高级研修院副院长 。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 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唐湘晖女士,监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政治工作部 (纪检监察部) 主任 。1993 年获北京物资学院会计学学士,2007 年获得清 华- 麦考瑞大学应用金融硕士。历任中电联电力财会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原电力工业部经济调节 司,国家电力公司财务 与资产管理部,中国华 电集 团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 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结算中心,中国华电集 团公 司金融管理部副处长、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财务公司) 监察 审计部经 理 、 中 国 华 电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金 融 管 理 部 经 理 、 中 国华 电 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机构发展与管理部经理。 翟峰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 监。1988 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1990 年获得上海复旦 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 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 日报评论部记者,秘鲁 首钢 铁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审计部副主任,中国信 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原名 为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 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 经理,上海永嘉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副总 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监。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 所研究生部。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 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 国建 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 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 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 管理 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总监。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 任科员,高级经 理 助 理,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人力 资 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3、 公司 高管人 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1992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 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 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 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基金监管部、 国泰基金管理公司 (任副总经理) 、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 任 督察长) 。 王新艳女士,副总经理。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硕士。1998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2 年 11 月 2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日至 2004 年 5 月 22 日任长盛成长价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4 年 6 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 资总监等职, 2005 年 3 月 16 日至 2009 年 3 月 16 日任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经理,2007 年 6 月 18 日至 2009 年 3 月 16 日 任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3 月加入本 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 2010 年 5 月起任副总经理。 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1 年 2 月 1 日任建信恒 久 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4 月 27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任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1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任建信内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4、 督察 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1979 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副 处长、处长,华夏证券 部门 副总经理, 宝盈基金管 理公司首席顾问 (公司副总经理级) , 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5、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钟敬棣先生, 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 ) , 硕士, 加 拿大籍华人。 1995 年 7 月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4 年 5 月毕业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先后 任职于广东发展银行珠 海分行、深圳发展银行 珠海分行、嘉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等,从事外汇交 易、信贷、债券研究及 投资组合管理等工作。2008 年 5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2009 年 6 月 2 日至 2011 年 5 月 11 日任建 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8 年 8 月 15 日起任建信稳定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13 日起任建信双 息红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3 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王新艳女士,副总经理。 梁洪昀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监。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万志勇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钟敬棣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姚锦女士,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7、 上述 人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 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 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 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 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 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 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 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 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 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 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行业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 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提 供保 管箱服务;结汇、售汇 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 务。 中信银行(601998.SH 、0998.HK )成 立于 1987 年,原名 中信实业 银 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 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 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 与国 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 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 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 而蜚 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 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 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 改革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 “中信银行” 。 2006 年 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 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 班牙 对外银行 (BBVA )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中信银 行 成 功 收购 中 信国 际 金融 控 股 有限 公 司( 简 称: 中 信 国金 )70.32% 股权 。 经过二十年的发展, 中 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订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的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 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 行长, 高级经济师。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 任中国农业 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 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 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 个人信贷 业务部总经理。 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 任中国中信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 银行行长。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 厅副主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 年 6 月 开始担任中信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 年 8 月至 1993 年 10 月, 在中 国外交 部工作。1993 年 10 至 1997 年 5 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 年 1 月 至 1997 年 1 月,在瑞士银行 SBC 和瑞士联合银行 UBS 等金融机 构工作。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 博士。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 行部处经理、总行资产 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 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 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中信银行已托管 46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信托产品、 企业年金、 股权基 金、QDII 等 其他托 管资产,总托管规模逾 3 万亿元人民币。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 、稳 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 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 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 范工作;托管部内设业 务监督处,专门负责托 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 基金 托管业务 的 各 个 工 作 环节 和 业 务 流 程 进 行 独 立、 客 观 、 公 正 的 稽 核 监察 ; 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控制和防 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 主线,制定了《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 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和《中信银行基金托管 业务 保密管理办法》等一整 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 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 、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 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 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 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 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 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 制防 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 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 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 好的 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 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 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 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 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 自动监督。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 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 例情 况,严密监视,及时提 醒基金 管 理 人 ; 发 现 违规 行 为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 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 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 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 会计 账目。 托管人定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 著性等方面进行 评价,并按要求将基金的监督情况 报送中国证监会。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 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杨文升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 赎回、定期投 资 等业务,具体 业 务 办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 本公 司 网址:www.ccbfund.cn 。 (2 )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9)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1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概况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9)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2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 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网址:www.gf.com.cn (2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9)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3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3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3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6)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8)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9)东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41)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42)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4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 )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45)红塔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杨文升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 徐建军、刘焕志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13 日证监许可 [2011]1660 号文核准。 (二) 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1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9 日进行发售。 如果 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 )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 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 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 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 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八) 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 份额。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代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 得低 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 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M ≥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M 为认 购金 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 以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十二 )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 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 利息和具体 份 额 以 注 册登 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6% )=49,701.79 元 认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认购份额=(49,701.79+5)/1.00 =49,706.79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则其可得到 49,706.79 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 )认购的方法与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 )募集资金利息的 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 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七、 《基 金合 同 》 的 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 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 3、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门账户 , 任何人不得 动 用 。 认 购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息 在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 。利 息 转 成基金 份 额 的 具体 数 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时的 处理方式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或 基 金 募 集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使 《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三) 基金存 续期 间异常 情况 的处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 送解 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 , 在依法履行有关 程序后,本基金将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债券型基金进行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 本基金前十大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 占比例连续60 个 工作日达到90%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基金份额类别 :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 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 式见 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3:00) 之前, 其基 金份额 申 购、赎回的价格为当 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 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 时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 其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四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 先进先出 ”原则, 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 理时,认购、申购确认 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 资者可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 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 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 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 低申 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均为10 元 人 民 币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交 易 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额。本基金没有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 效前2 个 工 作 日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七 ) 申购费与赎回费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 , 申购费率随申购 金 额增加而递减; 投 资 者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申 购 申请 单 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情形 申 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 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1 ) 本基金A 类基金的赎 回 费 率 按 照 持 有 时 间递 减 , 即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持有期<1 年 0.1% 1 年≤ 持有期<2 年 0.05% 持有期≥2 年 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 或者调低赎回费率, 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2)本基金C 类收费模式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C 类赎回费率 N<30 天 0.5% N≥30 天 0 注: 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 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将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3、本基金的 A 类基金 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C 类 基金 份 额 从 该 类 别 基 金 资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不 收 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八 ) 申购份数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投资者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即: 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 投资 人 投资5 万元申购 本基 金的C 类 基金份额 ,假 设申购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 )=5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即: 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赎回 适用 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 =11468.52 元 即: 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例二:某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30 天,则赎回适用 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 =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 =11480.00 元 即: 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 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持有期大于 30 天,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48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 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 )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 )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 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确定该 单 个 基金 份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额持有人当日办理 的 赎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交 赎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 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 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 赎回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以此类推,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不 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同时以 邮 寄 、 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 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 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 )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 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 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 延期 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 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 受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和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 已 开 通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进行转换 业 务 。 基 金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费 率 等 具 体 事 项 可 以 由基 金 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通过主动管理债券组合, 力争在追求基 金资产稳定增长基础上为投资 者取得高于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债 、 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等) 、 股票 (包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 , 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20% , 持 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投资理 念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高债息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同时在固定收益 类 资 产所提供的稳健 收 益 基础 上 , 适 当 投资于 具 备良 好 盈 利 能 力 、 红 利 回报 的 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 , 追求稳定的债 息收入 、红利收入和 长 期 的 资本 增 值。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 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 组合 。 同时在 固 定 收 益资 产 所 提 供 的 稳 健 收 益基 础 上,适当进 行 股 票 投 资,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作 为债券投资的辅助和补 充, 以 本 金安全为最重要因 素 。 本基金管理人力求 综合发挥固定收益、股 票及 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研究 团队的力量,通过专业 分工细分研究领域,立 足长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期基本因素分析,从利 率、信用等角度进行深 入研究,形成投资策略 ,优 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超出 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1 、 大类 资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根据 各项重要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 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 周期, 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 在此基础上, 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 综合股市估值水平和债 市收益率情况及风险分 析,进行灵活的大类 资产 配 置进而在固定收益类资 产、权益类资产之间进 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 的最 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具体来说,本 基金的资产配置具体流程如下: (1) 根据各项重要经济指标 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 趋势,判断当前 所处的经济周期; (2) 进行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 确定中、 短期 的市场变化方向; (3) 计算股票市场、债券市 场估值水平及风险分析 ,评价不同市场 的估值优势; (4) 对不同调整方案的风险 、收益进行模拟,确定 最终资产配置方 案。 2、 债券 投资策 略 (1)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理和信 用风险管理相结合 的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 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 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 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 进行 日常管理。 1)久期调整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 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 进而 确定组合整体久期和调整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组合中长、 中、 短期债券的 搭 配。 本基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 杠铃或梯形策略 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利差管理策略决定本基金 资产在不同类属 债券资产间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不同信用 等级债券在不同市场时 期 的 利差变化及收益率 曲线 变化调整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综合评估不同 行 业 以 及 单 个 企 业 的 公 司 债 或 短 期 融 资 券 在 不同经济周期收益率及 违约率变化情况,以决 定不同行业公司债或短 期融 资券的投资比例。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比 如运用跨市场套利、回 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 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 行相 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 (2)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 风 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 债券; 3)在信用评 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高债息的债券; 4)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线 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5) 公司基本面良好, 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转股溢价率和投资 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 债; 6) 在合理估值模型下, 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好 的资产支持证券。 (3)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 风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 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 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 、其 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 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 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 权定 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3、 股票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可以投资的股票包括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 股票、二级市场股票 。 (1)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 股票及增发 新股 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 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 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 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 考一 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 购策略。本基金对于通 过参 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 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 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 的高 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 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当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增强基金资产收益。本基金股 票投资部分将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分红特征的 “红利股” ,所谓“红利股” 一般是指具有良好稳定 的分红政策和意愿、持 续良好的盈利及分红能 力的 上市公司。 本基金将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精选个股。选取过去两年连续现金 分红且现金股息率 (税后) 均大于 0 的上市公司形成备选库。 在此基础上, 对于纳入备选库的股票 ,本基金将全面考察上 市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 竞争 格局、业务发展模式、 盈利增长模式、公司治 理结构等基本面特征, 同时 综合利用市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 和折现现金流 (DCF ) 等估 值方法 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 分析和比较,挖掘具备 中长期持续增长或阶段 性高 速成长、且股票估值水平偏低的上市公司来构建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 4、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品种 投资 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 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 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 响,包括市场利率、发 行条 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 基本 面因素,并辅助采用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 内在价值,以合理价格 买入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并持有。 5、 权证 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 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 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 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 五) 投资限 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 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 组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所有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4)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若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有 新的规定, 适用新的 规定;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1)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1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 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则 本基金在依法履行有 关程序后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为 :90% ×中国 债券总 指数 收益率+10% ×中 证 红利指数收益率 。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 资于债券的 资 产 占 基 金资 产 的 比例不 低 于 80% , 在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 本 基 金 债券 投 资 比 例 均 值 约 为 90% ,故 本基 金采取 90% 作为 复合 业绩比 较 基准中 衡量 债券 投资 业 绩的权 重,相应将 10% 作为衡量权益类投资业绩的权重。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 债券组合投资 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 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 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 总水 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 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 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 动向 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因此 , 本 基 金 债券投资 的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选 择 中 国债 券 总指数收益率。 中证红利指数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 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 100 只股票作为样本, 以反映 A 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因此,本基金权益类证券 品种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 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 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基准 的股票指数时, 经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本基金可以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 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八) 投资决 策体 制和流 程 1、 投资 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 根据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 规章制 度 , 确 定 公 司 所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序 、 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 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 险控 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 ;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 理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 追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 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 池。交易部根据基金经 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 金资 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 投资 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 资管理流程如下 图所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资实施 汇 报 、 建议 投资策 略 投资目 标 投资方 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究报 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交 回 报 监察 稽 核 绩效 评 估 基金投资管理流程示意图 (1) 研究分 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 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 解国家宏观货币和财政 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 及信用债券发 行 人 的 信用 风 险进行监测,并建立相 关研究模型。基金管理 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 策略 报告、利率监测报告 、债 券 发行人资信研究报 告以及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投 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 实 施 汇 报 、 建 议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方 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究报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交回报 监察稽核 绩效评估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资 实 施 汇报 、 建议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方 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 究 报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 交 回 报 监 察 稽 核 绩 效 评 估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价值分析报告等, 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 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环境、利 率走势、债发行人信用 级别变化 以 及 拟 投 资 上市 公 司情况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 依据。 (2) 投资决 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 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 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 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 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 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 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 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交易执 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 具体执行 。 基 金 经 理 下达 的 交 易 指 令 不 明 确 、不 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 相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 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 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 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04,113,929.18 11.98 其中: 股票


204,113,929.18 11.9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382,749,704.48 81.13 其中: 债券


1,382,749,704.48 81.1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28,388,884.94 1.67 7 其他资 产


89,174,250.84 5.23 8 合计





1,704,426,769.44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3,917,416.36 0.27 B 采矿业 - -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C 制造业 166,564,893.39 11.5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4,680.00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8,987,671.43 1.3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4,639,268.00 1.0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4,113,929.18 14.13 注:以 上行 业分 类 以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 中国 证监 会 行业分 类标 准为 依据 。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600067 冠城大 通 2,916,693 18,987,671.43 1.31 2 600887 伊利股 份 719,648 18,638,883.20 1.29 3 000858 五 粮 液 898,960 16,603,791.20 1.15 4 002273 水晶光 电 731,931 15,926,818.56 1.10 5 002344 海宁皮 城 999,950 14,639,268.00 1.01 6 002008 大族激 光 730,019 14,271,871.45 0.99 7 000625 长安汽 车 999,906 13,698,712.20 0.95 8 601299 中国北 车 2,394,583 12,619,452.41 0.87 9 300032 金龙机 电 533,087 11,440,047.02 0.79 10 600519 贵州茅 台 69,932 11,338,075.16 0.78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 券 品 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102,834,852.00 7.1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7,543,500.00 10.2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7,543,500.00 10.21 4 企业债券 355,805,186.76 24.63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0,212,000.00 8.32 6 中期票据 554,973,000.00 38.42 7 可转债 101,381,165.72 7.02 8 其他 - - 9 合计 1,382,749,704.48 95.72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140203 14 国开 03 900,000 95,634,000.00 6.62 2 101461017 14 神华 MTN002 800,000 80,696,000.00 5.59 3 1480443 14 广 州地 铁债 03 500,000 50,950,000.00 3.53 4 122316 14 赣粤 01 500,000 50,610,000.00 3.50 5 101459044 14 龙 高速 MTN001 500,000 50,185,000.00 3.4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 资明 细 无。 8、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8.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8.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8.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9、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9.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9.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9,691.8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4,483,305.4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844,512.38 5 应收申 购款 23,686,741.1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9,174,250.84 9.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的 净值比例(%) 1 110015 石化转 债 18,946,143.10 1.31 2 127002 徐工转 债 18,380,475.13 1.27 3 110023 民生转 债 9,356,000.00 0.65 4 110018 国电转 债 8,540,586.00 0.59 9.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建信双息红利 债券 A 阶 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1 年 12 月 13 日 - 2011 年 12 月 31 日 0.10% 0.03% -0.16% 0.12% 0.26% -0.09% 2012 年1 月1 日- 2012年12月31日 5.19% 0.21% 3.13% 0.13% 2.06% 0.08% 2013 年1 月1 日 — 2013年12月31日 4.90% 0.25% -2.71% 0.18% 7.61% 0.07% 2014 年1 月1 日 — 2014年9月30 日 12.65% 0.17% 8.62% 0.14% 4.03% 0.03% 2011 年 12 月 13 日 -2014 年9 月30 日 24.43% 0.21% 8.80% 0.15% 15.63% 0.06% 建信双息红利 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9 月 1 日— 2014 年 9 月 30 日 0.80% 0.18% 1.94% 0.13% -1.14% 0.05%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利息 ;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 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户 、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 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 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 其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 形而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股票、权证、 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 程序 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锁 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 故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起 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 法避免、无法抗拒,则 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 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差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 金托 管人原因 造 成 基 金 资 产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 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5)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在《基金合同》项下,基金利润即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 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 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季度末,当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超过 0.05 元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下一季度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分红方案;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投 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 的 分红方式。选 择 采 取 红利 再 投 资 形 式 的 , 同 一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资金 将 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 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 购费。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 值; 5、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 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 一基 金份额类别内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 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 将 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转为基金份额。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银行汇划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 9、 按照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 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 金 管 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0.70% 年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法 如 下: H =E ×0.7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 金 托 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0% 年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法 如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 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3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低 对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 将专门用于建信双息红 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计算方法如下: H =E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 给各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 4、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 相关费用,包括但不 限 于验资费、会计 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 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 三)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 售费 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基 金信 息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1、招募说明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 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1) 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前述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 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增加、减少基金份额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 开 澄 清 , 并将 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 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 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 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 点, 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十 七、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 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 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 储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 能按 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 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 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 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 基金代销 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及相关公告。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 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 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上市公司的融资成 本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 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基金所投资债券对应的公司经营不善,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公司无法偿还债券 利息的风险 。 虽 然 本 基金 可 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 易对 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 、管理风险、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作为积极型的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投资于债券类资 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需要承担债 券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本 基 金 也会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因 此可 能 面 临 新 股 发 行 放 缓或 停 滞,或者新股收益率下 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 的风险。同时,本基金 可投 资的可转债、可提前赎 回类债券由于隐含期权 ,导致市场波动不但会 引起 期权价值变化,还会造 成债券未来的现金流的 不确定性,影响基金投 资收 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 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 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 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 益水 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 对 主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的 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 位调 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 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 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 合流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 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 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 重大 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 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 能 及 时 准 确 执行 交 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 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赎回、注 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 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 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 生的 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 八 、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 、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十 九 、 《 基金 合同 》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二十、 《 托管 协议 》 的内 容摘 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 需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 话费用) 、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邮寄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地址及邮编, 我公 司将提供以下邮寄服务: 1、账户确认书 客户服务中心于投资者开户确认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2、交易对账单 客户服务中心于每季度结束后, 在 15 个工作 日内安排为基金持有人寄 出。 3、对账单补寄 客户服务中心于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4、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为加强与投资者沟通,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最新动态及产品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将不定期为客户寄送相关信息资料。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 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 投资 者还可通过“账户查询 修改” 、 “查询密码修改 ”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 查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 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1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 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 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 得 免费手机短信服务,包 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 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 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 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 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 项服 务。 2、 短信对账单: 短信 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 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 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期末 基金余额、 期末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 预 留 了 有 效 手 机 号 码 并 成 功 定 制 短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发 送 短 信 对 账 单。 (五)电子对账单服务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 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 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 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六)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 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二 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自 2014 年 6 月 13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2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 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12-11 2 建 信 双 息 红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转 换转入)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11-27 3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直 销 渠 道 和 建 设 银 行 渠 道 开 通 跨 TA 转换业务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11-26 4 建 信 基 金 关 于 开 展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基 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11-18 5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 投 基 有 道 ” 渠 道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11-08 6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 、 赎回、 转 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10-24 7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10-21 8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天 天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10-16 9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数 米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2014-10-16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10 建 信 双 息 红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分红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10-13 11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投基有道” 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09-30 12 关 于 建 信 双 息 红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C 类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09-30 13 关 于 新 增 建 设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为 建 信 双 息 红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C 类份额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09-29 14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 投 基 有 道 “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09-29 15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华 泰 证 券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和 柜 台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09-23 16 2014 年第二季度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结果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09-09 17 2014 年第一季度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结果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09-09 18 关 于 建 信 双 息 红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加 C 类 收 费 模 式 并 修 改 基 金 合同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08-28 19 建 信 双 息 红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分红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07-14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 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双息红利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3.《建信双息红利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 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附 件一 《 基 金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1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 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 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 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与 赎回申 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 业 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 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 合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1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 自《基金合同》和《基 金托管协议》生效之日 起 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 或公告,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 资料 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 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无需承担相关募集费用,基金管理人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1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 、 《 托 管协 议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基金 财 产 、 其他 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 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 于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 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自《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取得依据《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 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可以在 授 权 范围 内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法行使出席会议 、表 决 等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报 酬 标 准, 但根 据 法 律法 规 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 基 金 与其 他 基 金的 合并 , 但 本基 金 根 据《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件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债券型基金进行合并的除外 ; (8) 变 更 基 金投 资 目 标、 范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 监会 另 有 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的 ,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 现 场 开 会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席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 (含50%) 。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 讯 开 会 应 以书 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 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表 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小于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4 )上述第(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理 投 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 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会议 召集 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 基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的 ,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 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需征得原 提 案 人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变 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 决 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 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 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 授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 未 能 主 持 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 第 (二)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 通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运 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 基金合同》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的 ,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当 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 响 计 票和 表 决结果。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程 序 1 、基 金管理 人的 更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 核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 及 时 向 临 时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务 的 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 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 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 金托 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3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同时 更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基 金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按照《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 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 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五、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 、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但本基金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条 件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债券型基金进行合并的除外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 、基 金 份额 的注 册登记 ( 一)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办理 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 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 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 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 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权 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义 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 检查 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 、违 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 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 责任;如属《基金合同 》当 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 自应 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 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 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基金合同》约 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同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 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 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 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 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八 、争 议的处 理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 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 金合 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附 件二 : 《托 管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文升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 或相关 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或简 称“ 托管人 ”)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联系电话: 010-65558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行业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 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 务 及 担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供 保 管箱服务;结汇、售汇 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包括 国 债、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债 、 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等 ) 、 股票 (包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20% ,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产净值的 5%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4) 本基金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5)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有新的规定, 适 用新的规定;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证券投 资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1)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1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13)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定的 比 例 不在 限 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则在依法履行有关程序 后,本基金将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 限制 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原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金 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出 现 可预 见 资产 规模 大幅 变 动的 情 况下 ,至 少提 前 2 个 工 作日 正式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施 , 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 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 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 加 盖 公 章 并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供 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 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管 理 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 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 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 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由此 造 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对 于 交 易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联 交 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 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 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 对手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并将更新后的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单进 行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托 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 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 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时,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 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 后仍 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 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 风险。本基金应优先选 择托 管银行为存款银行,除 托管银行外,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 根据名单进行监督 。 7、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 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 行确 认。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 面信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证 监 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 数量、发行价格、锁定 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 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 值占 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 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 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 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施 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 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 拒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 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果 基 金托管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承 担 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 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 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 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 并 以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 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 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 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 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验资完成,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 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基 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 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 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 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 专用 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 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付 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 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 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和 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 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 正本 ,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 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指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份 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并 以 双 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 签 名 、盖 章并 以双 方认可 的 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 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 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 基金 所拥有的债券、股票、 权证、银行存款本息等 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 资者 造 成损 失的 应先 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 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 确 认后 公告 的, 由此造 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损 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由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相 应 的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 的信 息 错误 ,另 一方 当 事人 在 采取 了必 要合 理 的 措 施 后仍 不能 发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 误 造 成投 资者 或基 金的损 失 ,以 及由 此造 成以后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 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 损失 ,由 提供 错 误信 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 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 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 达成 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 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 该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 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 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 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 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 当日核对不 符 , 暂 时 无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 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 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 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 盖业务印鉴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各 自 留存一份。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前 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 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 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 文件 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 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4 ) 项 规 定 清 偿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