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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消费品(270041)

广发消费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广 发 消费品 精 选股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时 间: 二〇 一 五 年 一 月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2 年3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295号文核准。 本 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2年6 月12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 购(或申购)基金时 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 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12月11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 5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9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0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62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62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63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73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86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88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9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96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98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99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104 第 十八 部 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0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1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5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42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44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51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52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以及《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指 《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消费品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广发消费品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消费品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 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就 本基金 合同 而言, 不包 括香港 特别 行政区 、澳 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 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可投 资于中 国证 券市 场,并 取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 金投 资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的 宣传 推介、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 销机 构: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 册登 记业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基金投 资者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 册登 记机构 :指 办理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为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 金账 户:指 注册 登记机 构为 基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基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 录基金 投资 者通过 该销 售机构 办理交易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 33、基 金募 集期限 :指 自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 :指公历月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 回: 指在基 金存 续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卖 出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5、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的公告 在本 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变 更所持 基金 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7、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投资 者通 过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约 定每 期扣款 日、 扣款金 额及扣 款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 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9、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4、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 《业务规则》 : 指《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场南塔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风险 投资 有限公司, 分别持有本 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15.763%、9.458%和 7.881%的股 权。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中 国基金 业协 会公司 治理 专业委 员会委 员,广 东省 第十 届政协 委员, 广东 省政 府决策 咨询顾 问委 员会 企业家 委员, 广东 金融 学会常 务理事 ,江 西财 经大学 客座教 授。 历任 广发证 券董事 长兼 党委 书记、 广东发 展银 行党 组成员 兼副行 长, 广东 发展银 行行长 助理 ,广 东发展 银行信 托投 资部 总经理 ,广东 发展 银行 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总经 理,中 国基金 业协 会创 新与战 略发展 专业 委员 会委员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第三 届上诉 复核 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总部 北京 业务 总部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理 兼投 资银 行上海 业务总 部副 总经 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有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 限公司 董事, 证通 股份 有限公 司监事 ,监 事长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 司投资 银行部 经理 、广 发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经 理、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资自 营部 副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财务总 监兼董 事会 秘书 , 兼任 武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司、 南京 烽火藤 仓光通 信有 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 信有限 公司 、西 安北方 光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汉烽 火普 天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 有限 公司 、武汉 光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司 、成都 大唐 线缆 有限公 司 、 南 京烽 火星 空通信 发展有 限公 司等 公司董 事 ;兼 任武 汉烽 火网络 有限责 任公 司、 武汉烽 火信息 集成 技术 有限公 司、藤 仓烽 火光 电材料 科技有 限公 司、 大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 司 监事 。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香江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深圳 市金 海马 实业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深 圳香江 控股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全国政 协委员 、全 国妇 联常委 、中国 产业 发展 促进会 副会长 、广 东省 工商联 副主席 、广 东省 女企业 家协会 会长 、深 圳市政 协常委 ,香 江社 会救助 基金会 主席 , 深 圳市深 商控股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广 东南 粤银行 董事 , 深圳 龙岗 国安村 镇银行 董事 ,广 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 许冬瑾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副总经 理,兼 任 中 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专 家、全 国中 药标 准化技 术委员 会委 员、 全国制 药装备 标准 化技 术委员 会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国 家中医 药行 业特 有工种 职业技 能鉴 定工 作中药 炮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家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广 东省中 药标 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复 旦大 学教授 ,兼 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授 ,上 海四 维 乐马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绍兴银 行独 立董 事,海 尔施生 物医 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本人 现任 辽宁大 学新 华国际 商学院 教授, 兼任 东北 制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 曾 任辽 宁大学 工商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 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 长、 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 罗海平: 独立董事, 男 , 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 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 兼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 (法人代表) 。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湖北 省分公 司业 务处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国际部 总经 理、 中国人 民保险 公司 汉口 分公司 总经理 ,太 平保 险湖北 分公司 总经 理, 太平保 险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太 平保险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纪委书 记, 民安 保险( 中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 :监 事会主 席, 女,经 济学 博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广 发证券 成都营 业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基金 部副 总经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长 。 匡丽军 :监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科 技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工 会主席 、副总 经理 ,兼 任广州 市科达 实业 发展 公司总 经理。 曾任 广州 实达实 业发展 公司 办公 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 。 吴晓辉 :监 事,男 ,工 学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 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总经 理 ,中 国基 金业 协会创 新与战 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委员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银 行总 部北 京业务 总部总 经理 、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 副总 经理, 女, 企业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互联网 金融部 总经理 ,中 国基 金业协 会产品 与销 售委 员会副 主任委 员。 曾任 珠海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助理总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投资 部总 经理,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六 届创业 板发 行审 核委员 会 兼职 委员 。曾 任上海 荣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部华 南业务 部副 总经 理、基 金科汇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聚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瑞 元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自营 部副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 经理,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发行 审核 委员 会 发行 审核委 员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士。 曾 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金 融工程 部总 经理,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 资产管 理部产 品设 计人 员,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总监。 包林生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信 托投 资公司 投资 银行业 务部 总 经理, 中国 化工 进出口 (集团 )公 司战 略规划 部股改 办副 主任 ,中化 国际贸 易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助理 、董 事会秘 书、投 资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部职 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程琨,男,中国籍,金融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持有基金业执业资格证书,2006 年 3 月至2007 年6 月任第一上海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6 月起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2 月5 日起任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9 月4 日起任广发逆向策略混 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12 月8 日起任广发消费品 精选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冯永欢,任职时间为 2012 年6 月 12 日至2014 年12 月7 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 总经理 林传 辉;成 员: 公司副 总经 理朱平 ,公 司副总 经理 易阳方 ,权 益投资 一部总经理刘晓龙,研究发展部总经理许雪梅,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 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内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的 总揽 和指 导。内 部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部 控制目 标和 原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内 部控制 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风 险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核 制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系 统管理 制度 、员 工保密 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等 。部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 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15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是中国 金融体系 的重要组 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 国务院 批准,中 国农 业银行 整体 改制 为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中国 农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中国 农业 银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 乡, 成为 国内网 点最 多 、 业 务辐 射 范围最 广 , 服 务领 域最 广 , 服 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齐全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之 一。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银 行同样 通过 自己 的努 力赢 得了良 好的 信誉 , 每 年位 居 《财 富》 世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 城乡 并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 型国有 商业 银行 , 中国 农 业银行 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 持审 慎稳 健经营 、 可 持续 发展 , 立 足县域 和城 市两 大市 场, 实施差 异化 竞争 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 分 支机 构、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元化 的金 融产 品, 致力 为广 大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与 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 验丰 富, 服 务 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 被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中国 “最 佳托 管银 行” 。2007 年中 国农 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表 明了 独立 公 正第三 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 管 理、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全 面认 可。 中国 农业 银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2010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6 年首届 “‘ 金牌 理财 ’TO P 10 颁 奖盛 典 ” 中成 绩突 出 , 获 “最 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 再次 荣获 《首 席 财 务官》 杂志 颁发 的“ 最佳 资产托 管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批 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技术 保障处 、 营 运中 心 、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处 、 境 外资产 托管 处 、 综 合管 理 处、 风险 管理 处 , 拥 有先 进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 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 其 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 经济 师 、 高 级工 程 师 、 律师 等专 家 10 余名 , 服 务团 队成 员 专业水 平高 、 业务 素质 好 、 服 务能 力强 , 高级 管理 层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 验和高 级技 术职 称, 精通 国内外 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4 年9 月30 日,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 227 只, 包括富 国天 源平 衡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平稳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景阳领 先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创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德主题 增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博 时内 需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 盛证 券投 资基金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鸿 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丰 和价 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 久 嘉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成 长价 值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宝 盈鸿 利收 益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价 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债券投 资基 金 、 银 河稳 健 证券 投资基 金 、 银 河收益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中信 全债 指数增 强型 债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息收 益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 长盛 动态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益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精选 增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利 精选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瑞强 势地 区 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鹏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分红 增利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货币 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 新华 优选 分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精选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泰达宏 利货 币 市 场基金 、 交银 施罗德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资 源垄 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诚 四季 红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益民 货币 市场基 金 、 长 城安心 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邮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景顺 长城 内需增 长贰 号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泰达 宏利 首选企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价 值成长 双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 动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宝盈 策略 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牛创新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创新 优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 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复 兴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7 金、 富国 天成 红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双 利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 林 国海深 化价 值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万 巴黎 竞争 优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金元 惠理成 长动 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天治 稳健双 盈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蓝 筹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丰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元惠 理丰 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 施罗德 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 信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银华内需精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大 成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上证 180 公 司治理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LOF) 、 景 顺长 城能源 基建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信用 添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易方 达消 费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汇利 分级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丰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兴 全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工银 瑞 信 深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富国可 转换 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泰 达宏 利领 先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信 用添 利债 券 证券投 资基金(LOF) 、东吴 中证新 兴产业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瑞 信四季收 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商安 瑞进 取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汇添 富社 会责 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易 方达 黄 金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中邮 中小盘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浙 商 聚 潮产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 实领 先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 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南方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施 罗德 先进 制造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根 新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策略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元 惠理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安 达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深证 300 价 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中国 中小 盘股 票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交 银 施罗 德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富国 中 证 5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长信内 需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中证 内地 消费主 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海消 费主 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 同瑞 中证2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顺 长城核 心竞 争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 除日 本) 机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逆向 投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 新锐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菱信 中小 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消 费品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金刚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8 资基金 、汇 添富 理财 14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全 球房 地产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元 惠理 新经 济主 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新社 会责 任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理 财 宝7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恒久 信用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月 添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安信目 标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 国 7 天 理财 宝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理 财 21 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易方 达中 债新综 合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工银 瑞 信信用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现金 增利货 币市 场基金 、 景顺 长城支 柱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量化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东 方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理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国 泰民 安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华安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惠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 商双 债增 强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品 质投 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海可转 换债 券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融 通 标普中 国可 转债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现 金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荣祥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焦 点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沪 深 30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聚 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 景安 短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研 究阿 尔法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新华 行业 轮 换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目标 收益 一年 期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 添富 高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东 方利群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稳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 城 四 季金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夏 永福 养老 理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丰益 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 证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定期 支付 双息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光大保 德信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投 资级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趋势 优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润 元大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双 月红一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 国有 企 业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安达 信用 主题 轮动 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顺长 城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安信 永利 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信息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景 祥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 克林国 海岁 岁恒 丰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长 城景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 万 家市 政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稳定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投摩 根双债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 活 期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融通 通源一 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信用 增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浓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 恒 生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 航天 海工装 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新动 力 股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9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阿尔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天 天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 前海 开源 可 转 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鑫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顺 长城中 小板 创业板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双动力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改 革 红 利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周期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海 积极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万 菱 信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 时 裕 隆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寿安 保沪 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前海 开源 沪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天弘 季加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新 华鑫 安 保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永 鑫收 益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景 益平 稳收 益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稳利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证 军工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可 转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宝 盈科 技 30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润元 大医 疗保 健量 化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融通月 月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海 惠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稳 定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方新 兴成 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双月定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新兴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 天 天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招商 招利 1 个月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完整,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及 时,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作 进行 监督和评 价 。托 管业务部 专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了 专职内 控监 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 系统、完善的 制度控制体 系,建立了管 理制度、控 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可 以保 证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进 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 从业资 格 ; 业 务管 理实 行 严格的 复核 、 审核 、 检 查 制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业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 务 信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 动 化操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比 例和 禁止 投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 资品种 输入 监控 系统 , 每 日登录 监控 系统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并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 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 示。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提 示;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 标、清 算资金透 支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基 金管 理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 北京、 上海设立的分公司、 深圳理财中心、 杭州理财中心及本公 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东3 号东裙楼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4 楼 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1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2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6)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3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9)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 站:www.cib.com.cn (11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4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2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3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4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联系电话:010-65557048 业务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热线: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15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5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6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8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6 (19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20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1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 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22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7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3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4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5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26 )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8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 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27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28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29 )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 (全国) ,020-96699(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9 (30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31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2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 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33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0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4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35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36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1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37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8 )公司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联系人:张露茜 联系电话:0371-67009917 业务传真:0371-67009917 客服热线:967585 公司网址:www.zzbank.cn (39 )公司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2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人代表:黄子励 联系人:戴一挥 联系电话:020-2885257 客服电话:020-961111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40 )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41 )公司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8081290 业务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热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42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称)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 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3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43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44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5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m (46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4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47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8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49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5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0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深圳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51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52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6 (53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54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55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 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56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7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57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免费业务咨 询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58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59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8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60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61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62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63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64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65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66 )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67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68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69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70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1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71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72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73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2 (74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75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76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77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3 客服电话:9533696336 (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78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 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79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80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81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4 办公地址:深圳市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82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83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84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85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5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86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87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88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6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89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90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91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7 (92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93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94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业务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4000-188-688 公司网址 :www.ydsc.com.cn (95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8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96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97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98 )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9 公司网站:www.xmzq.cn (99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100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 网站:www.hrsec.com.cn (101)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102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0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103 )名称: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刘亚静 电话:0311 -66006393 传真:0311-66006249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站:www.s10000.com (104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400-871-888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105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106 )名称:中天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107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108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109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2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110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111 )名称:东莞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12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13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3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114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 : :陈敏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115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116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4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117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18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19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20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 (07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 (07 )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5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21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122 )公司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 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123 )公司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6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24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 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125 )公司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26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27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 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7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28 )名称: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3 楼 法定代表人:林清德 联系人:郑毓栋 联系电话:021-50163988 业务传真:021-58205487 客服热线:800-820-8088 公司网址:www.standardchartered.com.cn (129)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106)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 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8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30 )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 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 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31 )公司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132 )公司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133 )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58325395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8507771 公司网址:https://t.jrj.com (134 )公司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 网址:www.dtsbc.com.cn (135 )公司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业务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136 )公司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0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137 )公司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戴莉丽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38 )公司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肖寒 联系人:廖雪 联系电话:0757-86266566 业务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 公司网址:www.nanhaibank.com (139 )公司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1 (140 )公司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 :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 )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9 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 -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 陈桂华 联系人:程秉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2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洪锐明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2 年 3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2]295 号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为 2012 年5 月14 日 到2012 年6 月8 日止。 经深圳市鹏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648,514,140.1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6,726 户。 本基金 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 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 基 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2 年6 月12 日正式生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3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基 金管 理人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进 行。 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投资 者可以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已 于 2012 年6 月12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自 2012 年 7 月27 日起开始办理。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转 换。基 金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收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4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 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在直销 中心有认购 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3、投资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根 据销 售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 资者 在提交 申购 申请时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基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付 的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5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 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的 支付 办 法 参照本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9%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3% M≥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 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不 低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赎 回费 率随赎 回基金 份额 持有 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3、本基金 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开 通公 司网 上交 易 平台 C 类 收费 业务 模式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6 (1)C 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率, 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 并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一 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简 称 代码 销售服 务费 申购费 C 类赎 回费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270041 0.6%/ 年 0 持有时 间不 足 30 日 (含30 日) ,费 率 为 0.5% 持有时 间大 于 30 日 ,费 率 为 0 (2) 本公司开通的C 类收费模式中, 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1 从基金确认日算起持 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上的, 不收取赎回费率;2 持有时间不足 30 日 (含30 日) 收取一定的赎 回费用。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对持续持有时间少于 30 日 (含30 日) 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上 不收取赎 回费率,但旗下指数基金不 受持有时间限制,不收取任何赎回费用。 (3) 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 C 类资产 逐日计 提并 记录 在每个 客户帐 户, 在客 户赎回 或转换 时从 客户 的赎回 或转换 款项 中扣 除。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 费方式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对 基金投 资者 适当 调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7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00×0.5% = 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8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申 购份 额计 算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 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9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应 按时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可支付 部分按 单 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0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基金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 获赎回 的部 分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1日,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 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1日但少于2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照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依照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1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公司于2014 年5 月9 日开通网上交易平台C 类收费业务模式,C 类收费模式下的基金 份额与 前端收 费基 金份 额之间 可以相 互转 换, 转换规 则适用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 销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关于 C 类收费的基金份额详细转换规则请参考 2014 年 5 月 9 日发布 的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增 加 C 类 收 费 模 式 的 公 告》 。 十 四、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受 理继承 、捐 赠、司 法强 制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它情况 而产生 的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十 五、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 现基 金管理 人、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转 托管的 销售 机构因 技术 系统性 能限 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可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服 务, 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2 十 七、 其 他情 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关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以 及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被 冻结 基金 份额所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或法院 判决 、裁 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 份额 处于冻 结状 态时,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其 他相 关机构 应拒 绝该部 分基 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73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深入 研究 的基础 上, 本基金 精选 消费品 行业 的优质 上市 公司进 行投 资,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 资理念 在中国 经济 增长方 式和 经济结 构转 型的过 程中 ,消费 升级 将带来 较大 的投资 机会 。本基 金通过 投资消 费品 行业 中那些 竞争优 势强 、质 地优良 且具有 持续 成长 潜力的 上市公 司, 分享 中国经济增长和消费升级过程中的投资机会,力争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 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及 股 指 期 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产的 5%-40%, 其中, 基 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以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依据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申万研究 所” ) 的行业分类方 法,将 农林牧 渔、 家用 电器、 食品饮 料、 纺织 服装、 轻工制 造、 医药 生物、 商业贸 易和 餐饮 旅游等 八个申 万一 级行 业界定 为消费 品行 业。 本基金 投资于 消费 品行 业上市 公司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如果申 万研 究所调 整或 停止行 业分 类,或 者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更 适当 的消费 品行 业划分 标准, 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有权对消费品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此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4 如本基 金对 消费品 行业 的界定 方法 调整或 者上 市公司 经营 发生变 化等 ,本基 金持 有消费 品行业股票的比例低于股票资产的 80%,本基金将在10 个交易日之内进行调整。 四 、 投 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宏 观研究 员对 宏观经 济形 势的研 究, 策略研 究员 对市场 运行 趋势的 研究, 以及行 业研 究员 对行业 与上市 公司 投资 价 值的 研究, 综合 考虑 基金的 投资目 标、 市场 发展趋 势、风 险控 制要 求等因 素,制 定本 基金 资产在 股票、 债券 和货 币市场 工具等 大类 资产 的配置比例,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1、消费品行业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消费品行业主要由农林牧渔、 家 用电器、 食品饮料、 纺 织服装、 轻工制造、 医药生 物、商 业贸 易和 餐饮旅 游等八 个申 万一 级行业 组成。 农林 牧渔 行业主 要包括 种植 业、 渔业、 林业、 饲料 、农 产品加 工和农 业综 合行 业;家 用电器 行业 主要 包括白 色家电 和视 听器 材行业 ;食品 饮料 行业 主要包 括食品 加工 、食 品制造 和饮料 制造 行业 ;纺织 服装 行 业主 要包 括纺织 和服装 行业 ;轻 工制造 行业主 要包 括造 纸、包 装印刷 和其 他轻 工制造 行业; 医药 生物 行业主 要包括 化学 制药 、中药 、生物 制药 、医 药商业 、医疗 器械 和医 疗服务 行业; 商业 贸易 行业主要包括零售和贸易行业;餐饮旅游行业主要包括景点、酒店、旅游综合和餐饮行业。 2、消费品行业子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以 《申银 万国 行业分 类标 准》作 为行 业划分 的依 据,从 行业 成长性 、行 业景气 度和行 业估值 水平 等三 个维度 来对消 费品 行业 各个子 类行业 进行 研究 和分析 ,并在 此基 础之 上实现基金权益资产在各个消费品行业子行业之间的合理配置和灵活调整。 3、个 股精选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备选库制度,本基金的备选库包括一级库和二级库。 一级库 是本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旗下 基金统 一的 股票投 资范 围,入 选条 件主要 是根 据广发 企业价 值评估 体系 ,通 过研究 ,筛选 出基 本面 良好的 股票进 入一 级库 。 广发 企业价 值评 估系 统是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 的,全 面评估 企业 价值 的系统 。具体 而言 ,广 发企业 价值评 估系 统对 企业价值的考察重点包括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竞争力优势及所处行业环境。 二级库 是本 基金所 独有 的风格 股票 投资范 围。 在二级 股票 库构建 方面 ,本基 金将 采用定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5 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对一级股票库中 的消费品行业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考察, 评价其 投资价 值, 精选 其中质 地优良 、具 有较 高投资 价值的 上市 公司 入选二 级股票 库。 在定 性分析 方面, 本基 金主 要关注 具有行 业代 表性 、 良好 的治理 结构 、市 场化的 经营机 制、 稳定 有效的 管理、 良好 增长 潜力的 业绩、 独特 的竞 争优势 等特点 的上 市公 司;在 定量分 析方 面, 本 基 金将 主要 通 过主 营业 务 收入 增长 率 、主 营业 务 利润 率等 财 务分 析指 标 以及 (P/E )/G 等 估值分析指标对一级股票库中消费品行业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 4、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 将根 据对消 费品 行业各 细分 子类行 业的 综合分 析, 确定各 细分 子类行 业的 资产配 置比例 。在细 分子 类行 业配置 的基础 上, 本基 金将选 择具有 较强 竞争 优势且 估值具 有吸 引力 的消费 品行业 上市 公司 进行投 资。当 各细 分子 类行业 与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股票的 估值 水平 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调整。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 投资 上,坚 持稳 健投资 的原 则,控 制债 券投资 风险 。具体 包括 利率预 测策 略、收 益率曲线模拟、债券资产类别配置和债券分析。 本基金 将在 利率合 理预 期的基 础上 ,通过 久期 管理, 稳健 地进行 债券 投资, 控制 债券投 资风险 。在预 期利 率上 升阶段 ,保持 债券 投资 组合较 短的久 期, 降低 债券投 资风险 ;在 预期 利率下降阶段,在评估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增大债券投资的久期,以期获得较高投资收益。 (四)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助 性投 资工具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加 强基 金风险 控制 ,有利 于基 金资产 增值。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权证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 定执行。 五 、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6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发展部根据自 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 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 选库,对拟投资对 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 战略,根据投研联席会 议的决议,结合对 证券市 场、上 市公 司、 投资时 机的分 析, 拟订 所辖基 金的具 体投 资 计 划,包 括:资 产配 置、 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基 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 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易部执 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监察稽核部的绩效 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 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申银万国消费品指数+20%×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指 数编 制单位 停止 计算编 制这 些指数 或更 改指数 名称 ,本基 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或 者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基 准的指 数时 ,本 基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具有较 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其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均高于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 、 投 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7 1、 本基金的股 票资产及股指期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 资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的 10% ;本 基金持 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 中,有 价证 券 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0、本基金关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8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 、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资 可不 受上述 规定限制。 十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9 当利益。 十一 、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经理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 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 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0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 三、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5 年 1 月 7 日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0,677,816.63 85.99 其中:股票 70,677,816.63 85.99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150,768.09 13.57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1 7 其他各项资产 361,026.84 0.44 8 合计 82,189,611.56 100.00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907,020.08 2.3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3,262,379.69 77.6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465,016.86 5.4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43,400.00 1.2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0,677,816.63 86.79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2 1 000625 长安汽车 590,912 8,095,494.40 9.94 2 002271 东方雨虹 293,930 7,824,416.60 9.61 3 002572 索菲亚 351,121 6,867,926.76 8.43 4 000651 格力电器 146,000 4,048,580.00 4.97 5 600594 益佰制药 110,000 4,013,400.00 4.93 6 002508 老板电器 130,187 3,903,006.26 4.79 7 600566 洪城股份 100,000 2,451,000.00 3.01 8 000026 飞亚达A 219,918 2,368,516.86 2.91 9 000963 华东医药 35,000 2,096,500.00 2.57 10 002236 大华股份 70,000 1,929,900.00 2.37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以 套期保 值主 要目的 。在 构建股 票投 资组合 的同 时,通 过卖 出股指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3 期货对 冲市场 下行 风险 ,降低 系统风 险损 失, 提高组 合收益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货 符合 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资 组合报 告附注 11.1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6,334.7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90.91 5 应收申购款 313,401.1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1,026.84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4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600594 益佰制药 2,138,400.00 2.63 非公开发 行流通受 限


8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1、本基 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 段 净值增 长 率(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4) (1)-(3) (2)-(4) 2012.6.12-2012.12.31 1.90% 0.48% -5.43% 0.97% 7.33% -0.49% 2013.1.1-2013.12.31 20.71% 1.35% 14.97% 1.00% 5.74% 0.35% 2014.1.1-2014.6.30 0.33% 1.25% -0.98% 0.90% 1.31% 0.35% 2014.1.1-2014.9.30 11.22% 1.12% 14.43% 0.83% -3.21% 0.2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今 36.80% 1.11% 24.29% 0.94% 12.51% 0.17% 2、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比较图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6 月12 日至2014 年 9 月30 日)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6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 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建仓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有 关约定。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立 证券交 易清 算资金 的结算 备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账 户。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7 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代销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的 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 以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费用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代销机 构以 其自 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代 销机构 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8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相关金 融资 产的公 允价 值,并 为基 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交易日 ,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 、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果 以双方 认可的 形式 报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以双 方认 可的 形式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予以 公布 。月 末、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9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如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0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或 注册登 记机 构或代 销机 构或投 资者自 身的过 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差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方 承担 ;若 差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1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大 ;当 错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公司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2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当 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理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行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 算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失 的,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就 实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 人在履 行正常 的复 核程 序后仍 不能发 现该 错误 ,进而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3 4、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结 果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条、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 (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算错 误,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投 资者 在不同 销售机 构可 以选 择不同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在同 一销售 机构 只能 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 定,基金管理人按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5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9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 述基 金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内 按照公 允的 市场价 格确 定,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7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一中3 到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包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露费 等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费用 。基 金收 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 、费 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率 。降低 基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基 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98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 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 、基 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9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在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时, 不得 有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0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 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基金 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 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2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应当 至少 提前 40 日公 告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时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3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4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 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5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 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 券型基 金,属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较 高风 险、 较高收 益的基 金类 型; (2) 选股方 法、 选股 模 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 为行 业基金 ,股 票资产 主要 投资于 消费 品行业 股票 ,本基 金须 承受政 府政 策变化 等影响 消费品 行业 的因 素所带 来的行 业风 险。 当消费 品行业 股票 整体 表现较 差 时, 本基 金的 净值增 长率可 能低 于主 要投资 对象为 非消 费品 行业股 票的基 金。 另外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判断 失误,本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 能产生的风险;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6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07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8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 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的清 偿、分 配顺 序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9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 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0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取 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认 和接 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1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2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3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4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 召开事由 1.当 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6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以 上”含 本数 ,下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7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称 “ 召集人 ”)负责 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日在指定媒体网站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8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授 权 委托 等文件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 方式收 取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的 条件 ,则 召 集人 可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3)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9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开 事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 决 的提 案;也 可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审 议;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作出决 定。 如将其 提案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 意;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决 定,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宣 布会议 议事 程序及 注意 事项,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0 确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经公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以 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50% 以 上多数 选 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通过 方为有 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及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通 过方为 有效;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终止 基金合 同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 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1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 人未进 行重新 清点 ,而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其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 表监 督计票 的,不 影响 计票 效力及 表决结 果。 但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至 少提前 两个 工作 日通知 召集人 ,由 召集 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2 有约束 力。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 小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3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对于因 本基 金合同 产生 或与本 基金 合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4 调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 者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基 金投 资者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25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日期: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 时间: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范围 : 吸收 公众存款; 发放短 期、中期 、长期贷 款;办 理国内外 结 算;办 理票据 承兑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 、 代理买 卖 外 汇; 结汇 、售 汇;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代 理资 金清算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加 银 团贷款 ; 外汇 存款 ; 外 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外汇 借 款; 发行 、 代 理发 行、 买 卖或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6 代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现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外 汇担 保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企 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证券公 司客 户交 易 结算资 金存 管业 务; 证 券 投资 基 金托管业 务;企业 年金托 管业务; 产业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境内 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代 理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 电话 银行、 手机银 行、 网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 产品交 易业 务; 经 国务 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与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和 交易 对手 库,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 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及 股 指 期 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产的 5%-40%, 其中, 基 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以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依据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申万研究 所” ) 的行业分类方 法,将 农林牧 渔、 家用 电器、 食品饮 料、 纺织 服装、 轻工制 造、 医药 生物、 商业贸 易和 餐饮 旅游等 八个申 万一 级行 业界定 为消费 品行 业。 本基金 投资于 消费 品行 业上市 公司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如果申 万研 究 所调 整或 停止行 业分 类,或 者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更 适当 的消费 品行 业划分 标准, 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有权对消费品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此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本基 金对 消费品 行业 的界定 方法 调整或 者上 市公司 经营 发生变 化等 ,本基 金持 有消费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7 品行业股票的比例低于股票资产的 80%,本基金将在10 个交易日之内进行调整。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 、融 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及股指 期货 占基 金资 产 的60%-95%,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 证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算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9)本基金关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8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协议第 十五 条第九 项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及 有关关 联方交 易证 券名 单。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的 关联 交易 ,如基 金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仍 无法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而只能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和交易 所规 则 进 行事后 结算, 则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更新,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 应向 基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在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 单开始 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制 ,按 银行 间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9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 复核相关协议、 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 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在 选择存 款银 行时有 违反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的 业绩 表现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材料 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回 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0 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流 动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度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 基金 流动 性的需 要合理 安排 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 资比 例, 并在风 险控制 制度 中明 确具体 比例, 避免 基金 出现流 动性风 险。 上述 规章制 度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事 会通 过之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将 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 数量 、定价 依据 、监管 机构 的批准 证明 文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与承 销商 签订的 销售协 议复印 件、 缴款 通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划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 化导致 基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造 成较大 风险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对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并做出 书面 说明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经 事先书 面告知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 常查询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 问题 ,造 成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 据,导 致基金 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人 职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法 律后果 。除 基金 托管人 未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履 行职 责外 ,因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 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1 资指 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 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2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 认 (申) 购、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财产 账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认购专 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申 购款 ,均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3 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 设、使 用的 ,按 有关规 定开设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结 算账户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 债 券的结 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4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管 人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5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 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小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6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条、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 2)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公 司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0%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当 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理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差错 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双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行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 托管人 未对计 算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金 份 额净 值出 错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失 的,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就 实际向 基金 份额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7 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计 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申 购或赎 回金 额等) , 基 金托管 人在 履 行正常 复核 程序 后仍不 能发现 该错 误,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基 金托管 人按 规定 制作相 关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为 准。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8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 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上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 表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账 务处 理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见 书,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 托管人 在对 财务会 计报 告、半 年报 告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需 盖章 确认或 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关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 )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9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注册登 记机 构编制 ,由 基金管 理人 审核并 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日 或全部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30 日和 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0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 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1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42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 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 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4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4 年6 月13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4年6 月13日起通过恒天明泽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 势优 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集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亚 太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 发中 债金 融债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全 球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人 民币 份额) 、广发 集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天 天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竞争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LOF) 、广 发聚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富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聚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核 心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全 球精 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 接基金 、广发 标普 全球 农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制造 业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双 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和广 发新 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4 年6 月13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4年6 月13日起通过中国国际期货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 国房地 产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5 金、广 发趋势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民币 份额) 、广 发中 债金融 债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人 民币份 额)、 广发 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天天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竞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富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市 场基 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 双债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和 广发 新经济 股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金。 3、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4 年6 月23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4年6 月23日起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货币市 场基金 、广 发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LOF ) 、 广发 中小板300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联接 基金 、广发 沪深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深证100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 基 金、广 发核心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瑞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消费 品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经 济股票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轮 动配置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4 年6 月27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4年6 月30日起通过爱建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人 民币 份额)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民币份 额) 、广发 全 球医疗 保健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人民 币份 额)、广 发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小盘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富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稳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丰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策略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大 盘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增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6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瑞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内 需增 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全 球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行业领 先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标 普全球 农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制造 业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财信 用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5、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4 年9 月25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 司决定 自2014 年10 月1 日至2015 年9 月30日 对通 过广发 基金 官方淘 宝店 申购旗 下部 分基金所适用的费率开展优惠活动。 6、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4 年9 月26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4年9 月26日起通过北京创金启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 动配置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 国房地 产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成长 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趋势 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集利 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亚太 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债 金融 债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全 球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集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天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主 题领 先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新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 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逆向 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富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健增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聚丰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行业 领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 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制造业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消 费品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4 年9 月26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4年9 月26日起通过广州农商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丰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7 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聚瑞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理财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经 济股票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轮 动配置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优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美 国房 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趋 势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集 利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亚 太中高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民币 份额) 、广发 中债金 融债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全 球医疗 保健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人民 币份 额)、 广发集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天天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竞争 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 年10月13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 司决定 自2014 年10 月13 日起通 过齐 商银行 代理 销售以 下基 金:广 发轮 动配置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美 国房地 产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广 发趋势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广 发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民币 份额) 、广 发中 债金融 债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人 民币份 额)、 广发 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天天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竞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富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市 场基 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8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双债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和 广发 新经济 股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金。 9、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 年10月13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 自2014 年10 月13日 起通 过厦 门鑫鼎 盛代理 销售 以下 基金: 广发 理财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轮动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鑫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美 国房地 产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币 份额) 、广 发成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趋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 额)、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集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天天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富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稳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广发 聚丰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策略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瑞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联接 基金、 广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制 造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30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0、本 基金 管理人 于2014 年10 月20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发 布 公 告 , 本 公 司 决 定 自2014 年10 月20 日 起 通 过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代 理 销 售 以 下 基 金 : 广 发 理 财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9 份额)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 额) 、 广发集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天 天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主题 领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竞 争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动力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逆 向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聚富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聚 丰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 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 小板3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联 接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标 普全球 农业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制造 业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消 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理 财30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和广 发新 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1、本 基金 管理人 于2014 年11 月28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4年11月28日起通过泉州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7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轮动配 置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 成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趋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集利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亚太中 高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天天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逆向 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竞争 优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富 证券投 资 基 金、 广发稳 健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基 金、广 发聚 丰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瑞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50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广 发标 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消 费品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纳 斯 达 克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双 债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理 财30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 经济 股票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LOF) 、广 发聚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深 证10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和广 发聚 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 年12月6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本公司决定自2014年12月8日增聘程琨为本基金基金经理,原基金经理冯永欢离任。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51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52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广 发消 费品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二) 《 广发 消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消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