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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国企(000928)

中融国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 中 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国 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会2014 年11 月26 日证监许可 〔2014 〕
1252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 资 者 应 当 认真 阅
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 投 资 本 基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基 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 本 基 金 属于 混
合 型基金,其风险与预 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债券基金, 低于 股
票 型基金,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 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投资 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6 第十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7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04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 披 露办法》”) 和 其 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以及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 投 资 决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投 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中融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 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指《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中融国企 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5 施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6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 中融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 客观事件。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 层 设立日期:2013年5月31日 法定代表人: 桂松蕾 联系人:肖佳琦 电话:010-85003388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3]667 号文 批准, 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成立。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上海融 晟投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9% , 公司注 册地北京。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桂松蕾女士, 董事长, 金融学硕士 , 历任 UT Starcom IT 部门对外合 作 经理、百视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席代表,2008 年 8 月至今任中植企业集 团有限公司集团副总裁。 2013 年 5 月至今任中 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瑶女士,董事、总经理, 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2013 年 5 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督察长。2014 年 10 月 至今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 范韬先生,董事,大学本科,经济师。曾任职于黑龙江省证券监督管 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2001 年 12 月至 2002 年 3 月 任中植企业集团总裁助理, 2002 年 3 月至今任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裁。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2003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 学硕士学位,并拥有英 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 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 学士 学位。曾在中国人民大 学经济学院任副教授并 兼任院长助理。现于北 京大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10 学经济学院担任教授一职,同时兼任教务部部长。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 学位,并拥有香港科技 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 大学学士学位。任职于 北京 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同 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 院副院长,以及北京大 学燕 京学堂办公室主任。 金李先生, 独立董事, 2001 年毕业于麻省理工学院斯隆工商管理学院, 获金融学博士学位,并 拥有新泽西州立大学经 济学硕士学位以及复旦 大学 经济学学士学位。现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任讲席教授。 裴芸女士,监事,法学学士。曾任职于北京 市 君泰律师事务所、甘肃 太平洋律师事务所,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法 务部总监。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就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筹备 组、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2014 年 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14 年 10 月起至今任督察长。 2. 公司其他管理人员 曹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 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 公司首席财务官 。自 2014 年 11 月起至今 任公司副总经理。 3.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解静, 牛津大学计算机科学硕士, 6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摩 根士丹利 (伦敦)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策略分析师、投资经理。 4.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权益投资部娄涛、产品开发部卞勇、 风 险管理部张怀珍、 权益投资部解静。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11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并承诺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法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12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被代理人、 被 代表人、 受雇他人或任何 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 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 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公 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 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 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 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 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 评估 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 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 ,包 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监 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内部控制、 风险 管 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 运营风险; (2) 督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风险和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13 合规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 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 作报 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 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内控管理委员会: 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 将交易、 运营 风 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 讨论、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 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 作方面的汇报,确定未 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 点关 注的风险点,并调整与 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 控制策略;讨论向公司 高级 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 险报告; (5) 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 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 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 险管 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险管理部: 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 保证各投资组 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 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银行间 交易 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 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 履行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序 ,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 降低 风险; (8) 岗位员工: 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 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 时了 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 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 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 负有 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 各项规章 制 度 , 自 觉 形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不 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14 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 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 动的 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 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 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 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 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 德风 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 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 制度、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 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资 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 和独 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 稽核部。督察长全面负 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 公司 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 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 产运作、内部管理、制 度执 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稽核,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 董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 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 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 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 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 司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 改意见,并提交基金运 作风险管理委员会;检 查公 司各部门执行内 部 管 理制 度 的 情 况 ; 监 督 公 司资 产 运 作 、 财 务 收 支 的合 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 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调 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 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 的离 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控 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 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 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 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 织和 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 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 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 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各项制 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基金 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 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 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15 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公司建立了基金 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 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 的风 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 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 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 统。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 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 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 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 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 能地 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 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 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 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16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 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4年6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3〕1666号 联系人: 张思遐 联系电话: 0755-2294006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国信证券 ” ) 源起于中国证券市场最早 的三家营业部之一深圳 国投证券业务部,1994年成立公司。国信证券 是全 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 司,法定代表人为何如 ,注册资本70 亿 元 , 总部 设 在深圳,目前在全国57 个城市设有11 家分公司、84 家营业网点,同时拥有 三家全资子公司:国信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 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 国信证券(香港)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并参股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前 海股权交易中心、厦门 两岸股权交易中心、青 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 公司 拥有齐全的证券业务牌 照,经营范围涵盖:证 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 ;与 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 动有关 的 财 务 顾 问 ; 证券 承 销 与 保 荐 ; 证 券 自营 ; 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 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金融产品代销;为期 货公 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国信的企业精神是 “ 务实、 专业、和谐、自律 ” ,核 心 理 念 是 “ 创 造 价 值, 成 就 你 我 ” 。截至2013 年12 月31日,公司总资产707.61 亿元,净资产199.04 亿元,净资本137.44 亿元。 2013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0.34 亿元、利润总额23.44 亿元、净利润17.84 亿元。2014年1-5月,公司实现净利润11.13 亿元。 二、主 要人员情况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17 国信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十年以上银行、财务、证券 清算等金融和证券从业 经验,可为客户提供更 多安全高效的增值服务 。同 时 , 托 管 部50% 的 员 工 具 有IT 专 业 背 景 , 可 为 托 管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产 品 处 理能力;骨干员工从国 信证券运营部门抽调, 具备各类创新产品的核 算、 估值处理能力。 三、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国信证券托管部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 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 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 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 有独 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 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 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 度。 国信证券托管部本着 “为您理去繁杂,专注价 值 ” 的原则,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四、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国信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 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托管 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 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 流程, 提高 业 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 制体系,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监察稽核总部、风险监管总部、合规管理总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 公司相关制度,定期或 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 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 ,评 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 性,对发现的问题,要 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并对 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18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 序 国信证券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约定,在授权范围 内 独立 履 行 对 托 管 资 产 投 资运 作 的监督职责。 投资监督可以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主要内容包括: 1.对托管资产的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2.对托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否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3. 对托管资产的资金运用、 计提和支付各类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4.对托管资 产是否存在透支行为、 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进行监督; 5.对托管资产 的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 六、其 他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约 定的监督事项。 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 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相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应当履行通 知管理人、报告监管部门等程序,并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 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19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桂松蕾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62 传真:010-85003387


联系人:许杰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3)其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 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桂松蕾 电话:010-85003581 传真:010-85003387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20 联系人:黎峰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贺耀 联系人:贺耀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21 第 六部 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1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14〕 1252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 投资人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十、认购安排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22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 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人民币,代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通过本公司 直 销柜 台 或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认购 本 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 示: 认购金额(M )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投资人 可以 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 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 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人民币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 基 金 份额 计 入 投 资 人 的 账 户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基 金份 额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23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 的 确 认 以 基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 者自 行承担。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 金份 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24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25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 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26 第八 部分


基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其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非现场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 管理 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本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回 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27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 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到 销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申 请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28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 份额 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量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代销机 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 购金 额为 100 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的 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 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增加而递减;投资人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 购金 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29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2 年 0 注: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归入 基金财 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 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 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投资人的 申 购 金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3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15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3 个月,赎回适用 费率为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 =11422.6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四 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31 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人 登 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人 办 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32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以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 或 基 金 管理 人 认 定 的 其 他 损 害 现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 、6、7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33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定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34 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 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 司 法 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 额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35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36 第九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自上而下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精选品种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动态 平衡股票和债券的投资 比例,控制组合整体风 险,力争在不同市场环 境中 都获得较稳定的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上 市的各类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权证、中期票据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 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金 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 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 律法 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投资于国企改 革主题方向的相关证券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券、 权证、 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 募债、现金、货币市场 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其中权证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的 股 票 类 资 产 的 选 择 采 用 “ 自下而上 ” 为 主 的 精 选 策 略,基于对国企 改 革 相关 政 策 的 分 析 和 对 企 业基 本 面 的 深 入 研 究 , 进行 长 期投资,并采用定性分 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法,精选个股,构建 投资 组合。本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债券类资产将采取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 结合 的方式进行,积极主动 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 趋势,同时审视夺度精 选个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37 券。 1.股票类资产投资策略 定性分析 (1) 准确、 清晰的公司战略,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可持续发展的、 良好的商业模式; (2) 独特、 可鉴别的 企业核心竞争力, 体现在管理、 技术、 品牌、 营 销、资源、渠道网络等一个或多个方面; (3)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重点从公司股权结构、 激励制度、 组织 框 架、董事会与管理层的独立性、信息透明度等方面定性分析。 定量分析 (1) 财务分析: 从 EPS 、EV A 等指标未来的增长情况分析企业未来的 成长性,并配合盈利能 力、运营效率、偿债能 力等方面的系统分析, 比较 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地 位,甄别其真实性,选 择盈利能力强、主营业 务成 长快、财务结构稳健的上市公司; (2) 选择具备成长性 、 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 通过计算与比较包 括 ROC 、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WACC ) 、企业成长(G )等核心指标, 选择具备成长性、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 (3) 估值水平合理。 选择价格低 于价值的上市公司, 或者比较企业动 态市盈率、PEG 等指标,选择目前估值水平明显较低、或相对合理的上市 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2.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确定组合久期 在匹配本产品目标投资期限的前提下,组合将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 率的变动趋势, 并根据 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相应调整组合久期配置, 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 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 风险的目的。在确定债 券组 合久期的过程中,组合 将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 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确 定最 优的债券组合久期。一 般而言,预期市场利率 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 低组 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 组合久期。 确定关键年限配置比例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充分把握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进行组合的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38 期限结构调整,选择哑 铃型、子弹型或阶梯型 等组合,决定整个债券 组合 在各个关键年限上的配置比例。 类属资产配置 组合通过考察不同类别资产的息差情况,根据整体策略要求、组合收 益目标等决定组合中类 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 类别投资的比例。通过 类属 配置,在期限相当的情 况下,适当考虑增加企 业债和金融债的投资比 例, 提高组合预期收益。在充分量化利率风险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 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是本组合的重要投资品种。组合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个券精 选。组合不仅依靠国内 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 同时 依赖固定收益团队持续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精选个债提供支持。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高收益债品种之一,其特点是信用风险高、收益 率高、债券流动性较低 。本基金在对我国中小 企业私募债市场发展动 态紧 密跟踪基础之上,依据 独立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风险评估体系,配备专 业的 研究力量,并执行相应 的内控制度,更加审慎 地分析单只中小企业私 募债 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 险,进行中小企业私募 债投资。在中小企业私 募债 组合的管理上,将使用 更加严格的 风 控 标 准 ,严 格 限 制 单 只 债 券 持 有比 例 的上限,采用更分散化 的投资组合,更短的组 合到期期限来控制组合 的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环境中,有必要审慎灵活地综合运 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对冲系统性风险、降低投资组合波动性并 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套期时将综合考虑: (1) 股指期货交易品种的流 动性; (2)股指期货 交易品种与现货市场的相关度; (3)通过股指期货进 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以及 (4)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综合成本, 来判断是否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或套期保值的合理对冲比率。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39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 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 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5)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 股票) 投资比 例为基 金 资产的 0-95% ,其中 投 资于 国企改革相关证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债券、 权证、 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 募债、现金、货币市场 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其中权 证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40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 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 证券 资产情况等; (17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20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 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 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 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41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收益率* 55%+ 上证国债 指数收益率* 45% 本基金 为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股票 投资比 例为 0-95%,因 此在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投资部分权重为 55% ,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编制合理、 透明、 运用广泛, 具有较强的代 表性和权威性。 2. 上证国债 指数以国 债为样本, 按照发行量加权而成, 具有良好的债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42 券市场代表性。 因此,我们选取了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上证国 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 分的比较基准。如果今 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 算编 制或更改名称,或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 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市场中出现更适 用于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指数, 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 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 预期 收益产品。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投资决策分为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两个层面: 1. 政策层次的投资决 策:公司负责投资决策 的最高机构是投资决策 委 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确定公司所管理的 资产的长期投资战略和 投资 方向,制订重大投资决策。 2. 操作层次的投资决 策:在制定的投资战略 和投资限制框架内,基 金 经理或投资经理可以自 行选择证券、确定入市 时间和投资组合。经过 投资 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 ,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 必须将实施情况定期向 业务 负责人、 首席投资官汇 报。 在 实施过程中, 如 需对投资方案进行重大修改, 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必 须及时做出书面说明并 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待 投资 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43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参与 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44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专门账 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45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 规 定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46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如使用的估值 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 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 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47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48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49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 况的处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 影响。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50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动 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0 次, 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5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5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仲 裁等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53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 划 款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 售费 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54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55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56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57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58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5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 收益率等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60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61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 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 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 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 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 不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62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 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股票债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 险, 购买力风险等因素。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 产生变动,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 供 求 状况 , 以 及 拟 投 资 上 市 公司 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汇率 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 其他 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 非 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63 风险、财务风险及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 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 状况 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层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能力、 技术更新、研究开发、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 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 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 利减 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基金可以通过 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 非系 统性风险。 1. 基金 管理风 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管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 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 券价 格 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 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 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 益水 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 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 的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2)交 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 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 行交 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 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流 动性风 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 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 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 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 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 多所 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4)运 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赎回、注 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 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 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 生的 操作风险。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64 (5)道 德风险 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 程序中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2.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 的权益 类资 产配 置比例 为 0-95% ,相 对 灵活的 资产配 置比 例容 易造成收益波动率大幅提升的风险。 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作为风险对冲工具,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 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存在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的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 围当中,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 业以 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该类债券不能公开交 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综 合 电 子 平 台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综 合 协 议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交 易。 一般情况下,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 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 并且,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质 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动 性 限 制 , 本 基 金 可 能无 法 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此 外 , 本 基 金 属 于 主 题 投 资 混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部 分 重 点 投 资 国 企 改 革 相关股票, 因 此 在 具 体投 资 管 理 中 可 能 面 临 目标 主 题 股 票 所 具 有 的 特定 风 险,或者目标主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风险。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65 第 十七 部分


《 基 金 合同 》 的变 更 、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 止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66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67 第 十八 部分


《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 有 关 法 律 规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68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69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70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 为 , 对 基 金 财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71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定 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72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73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 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74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75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 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 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76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 响表 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 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77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 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本 基 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 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 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现 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 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78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79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 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 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 持人 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8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81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82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 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83 第 十九 部分


《 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桂松蕾 成立日期: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4 年 6 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3〕166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7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 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 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 券;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包括中小板、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84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权证、 中期票据 、 央行 票据、短期融资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 持证券、股指期货以 及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投资比 例为基 金资产 的 0-95% 。债 券、权 证 、中期 票据、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其中权证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 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 律法 规或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5) 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 股票) 投资比 例为基 金 资产的 0-95% ,其中 投 资于 国企改革相关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债券、 权证、 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 募债、现金、货币市场 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85 5%-100% , 其中权证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 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 证券 资产情况等; (17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86 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20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 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 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十一款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 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责 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 后的 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如基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87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阻止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 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 、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 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 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 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 和 比 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88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 定期 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 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 所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 金管理 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 基金 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 安全 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 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 金安 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 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 要解 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 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 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 决措 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管理 人 应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 动性 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 周转 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 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 担所 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 管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 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 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 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有 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 后的 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89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 露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账 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90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 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91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托 管 资 金 专 门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 国结 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 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 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 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 行 开 设 的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92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证券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 资金 专门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合 作 银 行 开 设 唯 一 的 托 管 资 金 专 门 账 户,并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93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立、使用的,若无相 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 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 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 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 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 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后 及 时以传真方式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94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 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95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如使用的估 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 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 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96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 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 基金 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 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 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97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一方提供的信息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提 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 方负 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 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 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 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 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98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 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 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99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100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101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 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 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 登记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理基金账户和基 金份额的登记、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的管理,收益 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 算过 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则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 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换为 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网上直销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 体规 则以相关公告为准。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意愿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 动通知服务。主动通知 服务 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认 通知、纸质账单寄送失 败通知、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 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五、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 通了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上 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 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账户信息查询。客服 专员 在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102 管理人信息;基金交易 信息、资产市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 配等 账户信息。 六、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 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 另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可 提供 对 账单、个人资产证明等资料。 七、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 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 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 线定 制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 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方式提供交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八、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九、投诉建议受理 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 音留言、人工坐席 等 方式 随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用限 期 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十、互动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一、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010-8500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十二、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 公司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103 第 二十 一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投资人可 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文件或 其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的 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融国 企改 革混 合招 募说 明书 104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 注册中 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2.《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 中融 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处,基 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 三、投资者查阅方式 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部分备查文件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