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融国企(000928)

中融国企: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 中 融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国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4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5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2 五、基 金财 产保 管..................................................................................................................... 13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16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9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4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29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30 十一、 基金 费用 ........................................................................................................................ 32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4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5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6 十五、 禁止 行为 ........................................................................................................................ 39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41 十七、 违约 责任 ........................................................................................................................ 43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44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45 二十、 其他 事项 ........................................................................................................................ 46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7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 集发行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鉴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 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中定义 的术语 在用于 本托管协 议时应 具有相 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桂松蕾 设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5003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邮政编码:518001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4 年 6 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3 〕166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 融资融券; 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 法规 (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 议的目 的是明 确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之间 在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名单, 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债券、 权证、中 期票据 、央行 票据、短期 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债券、 权证、 中期票据、 中小企 业私募债、 现金、 货币 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为 5%-100% ,其中 权证 投 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 本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 包含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投资于国企改革 主题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相关证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债券、 权证、 中期票据、 中 小企业私募债、 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5%-100% ,其 中权 证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17.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0.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十一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 券名单。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有责 任确保 关联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 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 或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投资 的 流通 受限证券 须为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 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应制订 流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并 经其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 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于 投资前 三个工 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 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 (3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个 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 (2 )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 (3 )有关比例限制 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托管资 金专门 账户和 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五、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 产,如 有特殊 情况双方 可另行 协商解 决。基金 托管人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以下简 称 “ 中 登公司 ” )结算 数据完 成场内交 易交收 、托管 资产开户银 行扣收 汇划 费等费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予 以 必 要 的 协助与配合,但 对此不承担 相应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 中 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基金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的名义 在 合作银 行 开设 唯一的 托 管资金 专门账 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资金 专户进行。 2. 托管 资金专 门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结算 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传真 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授权文件 原件并 经电话 确认后, 授权文 件即生 效。如 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 则以基金托 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 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授权文 件负有 保密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给基 金托管人 的指令 应写明 款项事由 、支付 时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 留印鉴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 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 必 须在当天 15:3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15:30 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 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 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 (T 日 ) 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认购权证行权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 日 14: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 16:00 前支 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 留出足够 的划款 时间, 致使资金 未能及 时到账 所造成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由于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 及时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及 印鉴,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可 不予执 行,但 应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审核、 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 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 序 基金管理 人发送 错误指 令的情形 包括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改正 。如需 撤销指 令,基金 管理人 应出具 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 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 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 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 不同,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 否则, 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和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 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 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 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结算备 付金管理 办法》 ,在每 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对结算参 与人的 最低结 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 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 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 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 偿;如 果因为 基金管理 人未事 先通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 交易单 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及质押 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 金和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 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上午 11:00 前补足透支款项, 确保资金清算。 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 备足资金头寸, 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 资回购 业务时, 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 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 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质押券进行 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托管资 金专门账 户 ( 除登记 公司收保 或冻结 资金外 ) 上有充 足的资 金。基 金的资金头 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 但应及时通知资产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 发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分 考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款 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 金头寸 充足的 情况下,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 人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 责任方 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的确认 、清算 由基金 管理人或 其委托 的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构负责。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放日 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本基金( 或本基 金管理 人委托) 的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构 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 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 据的准确、完整。 4. 基金 管理人 或其委 托的基金 份额 登 记机构 应通过与 基金托 管人 协 商一致 的发送方 式 发送 有关数 据 (包括 电子数 据和盖 章生效的 纸制清 算汇总 表 ) ,如因 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本 基金的 注册登记 业务, 应保证 上述相 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账户, 该 账户由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款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 日应收 款没有到 达托管 资金专 门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 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 合。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 时拨付, 如系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 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 全额清算、 净额 交收 ” 的原则, 每日 (T 日: 资金交收日, 下同 ) 按照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应收资金与应 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 交收 额。 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7:00 之前从基 金清算账户划到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 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0: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将有 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 管资金 专门账 户净应付 额时, 如 托管 资金专门 账户有 足够的 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 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它 基金开 展转换业 务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 托管人 将根据 基金管理 人传送 的基金 转换数据 进行账 务处理 ,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3. 本基 金开展 基 金转 换业务应 按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 管理人 确定分 红方案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双方核 定后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分 红进行 账务处理 并核对 后,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2.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银 行存款或 办理存 款支取 时,应提 前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交易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估 值。如 使用的 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3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为 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结 果对外公 布,由 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损失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一方 提供的 信息错误 ,进而 导致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而 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付。 3.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公告后 (依据 具体方 案的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就支付 的现金 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应按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进 行信息 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运作中产 生的信 息以及 从对方获 得的业 务信息 应予保密。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 服从法 院判决或 裁定、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 募集情况 、 《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临 时报告 、澄清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 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本章第 (二) 条 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 ( 或基金 托管人 ) 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3 )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于 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 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 《基金合同》 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十 一、 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 券账户 开户费 用、证券 交易费 用、基 金财产划 拨支付 的银行 费用、 银行账户 维护费 、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的信息 披露费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 用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五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六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 管人可要求基金管 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基金托管人可 拒绝支付。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 托管人 应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 管理人 签署重 大合同文 本后, 应及时 将合同文 本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2.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与本基 金账务 处理、 资金划拨 等有关 的合同 、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换后 , 由基 金托管 人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 )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及 时向临 时基金 管理人或 新任基 金 管理 人办理基 金管理 业务的 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 基金名称变更: 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 托管资格; (2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 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换后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 )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7 )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 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 )基 金托管 人私自 动用或处 分基金 财产,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 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应 当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从事 的其他行为。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 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5.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十 七、 违约责 任 (一)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不履行 本协议 或履行本 协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在履行 各自职 责的过程 中,违 反《基 金法》 或者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一方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在没 有过错 的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 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 《基 金合同》 成立 之日起成 立,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 一式五份 ,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份, 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二 十、 其他事 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 、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二 十一 、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