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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国企(000928)

中融国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 中 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国 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〇 一 四 年 十一 月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目


录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 6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 8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 10 四、清算与交割 ................................................................................................ 14 五、退款事项 .................................................................................................... 14 六、发售费用 .................................................................................................... 15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15 八、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15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重要提 示】 1 . 中 融 国 企 改 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 金 ” ) 的募集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1 月 26 日证监 许可 〔2014〕 1252 号文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 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 、开放式、混合型 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 。 4. 本基金的托管人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本基金自 2014 年 12 月 3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26 日止通过基金 管 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和 代 销 机构 ) 发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7. 代销机构包括南京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 定证券公司和指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即本公司。 8.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10.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 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以下简称 “ 基 金账户” ) 。 办理注册 基金账户业务的机构为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其他各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 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 基金 账户,不得非法利 用他人 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 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 资者 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所 有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办 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 当天 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1 . 投资人 通 过 本 基 金销 售 机 构 认 购 基 金 , 投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 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人民币 ,代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通过本公司直销 柜台认购本基金时,最 低认 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4 12 .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 限制。 13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14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 份额 登 记机构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投 资 者 可以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并 正 式 发 布 生 效公 告 后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5 .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 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 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 中 融 国 企 改 革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 16 . 代理销售机构代销 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 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 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7 . 在募集期间,除本 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 构外 , 如 出 现 调整销售 机 构的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8 .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 的地区的投资者,请拨 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 话(010-85003210 )咨询购买相关事宜。 19.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20.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 自己的基金产品。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 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 储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 能按 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 基 金 的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5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 面值开 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 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 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 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相关部分。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6 一、本次 募集基 本 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 认购期基金代码及 简称 代码:000928 简称:中融国企改革混合 (三)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 型 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基金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认购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募集对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七) 销售渠道与销售地 点 1.本基金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本公司直销机构和代销 机构的具体地点和联系 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部分 或本公司网站。 2.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名录详见各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募集期间, 基金管 理人可以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或销售网点, 也 可以增减相应的募集销售交易平台, 届时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若有) 为准。 (八)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 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 2014 年 12 月 3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26 日 止。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7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同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 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实际情况可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 时间。 若 3 个月的设立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的基金合同生效 条件,基金管理人将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 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天内退还给 投资人。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二 、认 购方 式与 相关 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在直销机构和公告的代销机构的各个网点 同时公开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销售渠 道 本基金销售渠道包括直销机构及 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具体如下: 1.直销机构: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 “ 八、 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部分。 (二) 认购方式与费率结 构 1.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发售面值发售。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得撤销。 3. 本基金认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 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者。 4. 认购本基金的 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 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 所示: 认购金额(M )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 以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 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 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6. 认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产 承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 担。 7.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8.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 用。利息以基金份额 登记 机 构 的记录为准。计算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三) 认购的金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 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 金份额。代销网点每个 基金 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通过本公司直销柜 台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 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 额为 10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0 三、开 户与认购 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 1.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开户 1)个人投资者亲自临柜开户需提交如下材料: A .填妥的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个人) 》 B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C . 申请人预留的银行储蓄存折 (卡)原件及复印件 D .填妥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和《投资 人权益告知书》 E . 填妥并签字的 《传 真交易协议书》 一式两 份 (适用于申请开通传 真 交易) F .申请人如未满十 八 周岁,则须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 代理办理,除遵循上述 1)条所需材料外,还须提供的材料: (1) 提供填写合格并由监护人签字确认的 《账户业务申请表 ( 个人) 》; (2)出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3)出示未 成年人的 户口簿原件, 提供复印 件 (注:未成 年人的监 护 人为其父母只需提供未 成年人的户口簿;如由 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 监护 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 还需提供未成年人父母 已故或不具备监护能力 的证 明以及现任监护人具有监护资格的证明) ; (4)监护人签署的认可未成年人投资行为的文件说明原件。 2)个人投资者代办人临柜开户需提交如下材料: A .填妥的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个人) 》; B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C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D .申请人预留的银行卡原件及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E . 申请人填妥的 《风 险承受能 力调查问卷》 和 《投资人权益告知书》 ; F .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 G . 填 妥 并签 章 的《 传真 交 易 协议 书 》 一式 两份 ( 适 用于 申 请 开通 传 真交易) 。 注 意事 项: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1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2 ) 投资者在开立基金 账户的同时,可以办理 认购申请,但开户无效 当天的其他交易也同时无效 。 3)身份证请提供正反面的复印件。 4 ) 银行账户信息(户 名、开户银行和账号) 是作为基金份额赎回、 分红和退款的唯一结算 账户。 此 账 户 可 为 投 资者 在 任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款 账 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 2.认购本基金 产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 2)申请人/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代办需申请人签字) ; 3)有效的银行划款凭证; 4) 委托他人代办的, 须 提供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 《业务授权委托书》 ; 注 意事 项: (1) 直销录入员受理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并不表示对该业务申请的确 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2)直销录入员 17:00 以后受理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交易日的申请。 (3) 只有当投资者有足额认购款项到达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 账户后,对应的认购业务才能确认成功; (4 ) 如 果 投 资 者 从 未 在 直 销 机 构 填 写 《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 须 提 交 后 再 进 行 认 购 基 金 ; 投 资 者 须 确 认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结 果 与 认 购 基 金 的 风 险 等 级 是 否 相 匹 配 , 如 不 匹 配 , 投 资 者 在 《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 签 字 (盖章)则代表已了解投资基金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若在直销柜台通过传真的委托方式进行有关业务的办理,需与 本公司签订《传真交易协议书》 。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 1.开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2)经过年检的企 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加盖 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2 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 首次提出交易申请时请被授权人填妥相应投资者类型的 《风险承 受能力调查问卷》 和 《 投资人权益告知书》 并签字和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 (5)印鉴卡一式三份; (6)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 (7)开户机构的银行账户证明材料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 填妥并签章的 《 传真交易协议书》 一式两份 (适用于申请开通传 真交易) 。 2.认购本基金产品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由投资者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 (2)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复印件; (3)有效的银行划款凭证。 注 意事 项: (1)开户时需临柜办理,暂不接受传真方式。 (2)机构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在交易时间内一日可 进行多笔认购申请。 (3)机构投资者 T 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后, 可以于T+2 日到本公司直 销柜台查询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传真交易申请 后5 个工作日内需将交易申请资料原件邮寄至直 销柜台。 (5)投资者开户当天可进行认购,直销录入员可受理申请,但开户 无效当天的其他交易也同时无效; (6) 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银行和账号) 是作为基金份额赎回、 分红和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 (7) 《印鉴卡》 中预留的印鉴作为机构投资者授权办理相关业务的印 章和签章; (8) 投资者预留的客户信息是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投资者联系、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唯一信息来源,投资者所填信息中融基金均视为真实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3 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因投资者预留信息有误导致无法联系投资者本人或被 授权人,造成的 结果由投资者承担; (三)特别说明 1.认购期直销柜台业务办理时间:每个交易日 9:30-11:30、 13: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 2.投资者认购基金前,应通过汇款转账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 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指定直销账户: 账户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 银行账号:0200003419027305242 大额支付号:102100000345 3.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划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办理直销基金业务须使用本公司模 版的表单, 直销表单 通过本公司直 销柜台获取。 4.注意事项 (1) 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 17:00 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 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受理。其中个人投资者划款 账户须为投资者本人 在开户时的预留账户。 (2)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应在银行汇款单备注栏内准确 填写其在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已经开立的基金账号和产品代 码,如果尚未申请基金账号,则应填写准备用于开立基金账户的身份证件 号码后六位和产品代码,两个代码间用空格区分。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 效认购: A.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发行期截止日 17:00 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的情形。 (4)投资提示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4 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获取申请材料,按照要求 办理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四)通过 代销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在代销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业务的流程与程序以各 代销机构的规定为 准。 四 、清 算与 交割 (一)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 户中。投资人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时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 、退 款事 项 (一)基金发行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 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已开户投资者划 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 3.投资者划 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4.投资者的资金晚于规定的资金最迟到账时间 到账; 5.登记机构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 认购失败的情形。 (二) 投资者的无效认 购资金, 投资者需填写 《交易业务申请表》 勾 选 “资金退出” ,申请将该笔认购无效资金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 募集失败: 在募 集期结束后, 如果本基金募集份额总份额小于 2 亿份,募集资金金额少于 2 亿元人民币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少于 200 人,则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 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并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中国人民 银行 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投资者。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5 六、 发 售费 用 本次发售中所发生的律师费 、 会计师费、 法定 信息披露费等费用, 不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若在募集期结束时,基金仍不能满足法定备案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七 、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 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八 、有 关当 事人 或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桂松蕾 电话: 010-85003388 传真: 010-85003386 联系人:肖佳琦 客服电话: 010-8500 3210 网址:www.zrfunds.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6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22940063 联系人:张思遐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桂松蕾 电话:010-85003581 传真:010-85003387 联系人:黎峰 网址:www.zrfunds.com.cn (四)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桂松蕾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562 联系人:许杰 网址:www.zrfund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销售机构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证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7 电话:010-58170952 联系人:李俊彦 (2)销售机构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电话:400-8199-868 联系人:胡明会 (3)代销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95536 (4)代销机构名称: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95532 (5)代销机构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68 号汇杰广场 2 楼 201 室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40088-96400(全国) (五)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8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孙睿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贺耀 联系人:贺耀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中 融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11 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