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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新收益(000870)

嘉实新收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嘉实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四年 十一 月


2 嘉实 新收 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重要 提示 1 、嘉实 新 收 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 称 “ 本基金 ” ) , 经 中 国证 监 会 2014 年 10 月 24 日《 关于 准予 嘉实新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 许 可 [ 2014 ]1123 号 )注 册 募集。 2 、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简 称: 嘉实 新收 益混 合 ,基 金代 码:000870 3 、 本 基金 的管 理人 为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 简称 “ 本 公司 ” ) , 托管 人为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中国银 行 ” ) ,注 册登 记机 构为本 公司 。 4 、 本 基金 募集 对 象是 符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个 人 投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5 、 本 基金 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通 过本 公司 的直 销中 心和代 销 机构的 网点 公开 发售 。 6 、 认 购最 低限 额 :在 基金 募 集期 内 ,投 资者 通 过代 销 机构 或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网上直 销 首 次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首 次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 20,000 元; 追加认 购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投 资者 在认 购期 内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认 购申请 一旦 被 受理, 即不 得撤 销。 7 、 投 资者 欲购 买 本基 金, 须 开立 本 公司 基金 账 户。 除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 外, 一 个投 资者只 能开 设和 使用 一个 基金账 户; 不得 非法 利用 他人账 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也不 得违 规 融资或 帮助 他人 违规 进行 认购。 8 、 投 资者 应保 证 用于 认购 的 资金 来 源合 法, 投 资者 应 有权 自 行支 配, 不 存在 任 何法 律上、 合约 上或 其他 障碍 。 9 、 销 售网 点( 包 括直 销中 心 和代 销 网点 )受 理 申请 并 不表 示 对该 申请 是 否成 功 的确 认,而 仅代 表确 实收 到了 认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成功 应以基 金注 册登 记与 过户 机构( 即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的确 认登记 为准 。投 资者 可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 成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3 10、本公告仅对 “ 嘉实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 规 定 予以说明 。投资者 欲了解 “嘉实 新收 益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的 详细情 况,请 详 细阅读 刊登 在 2014 年 11 月 14 日 《 证券 时报 》 的“ 嘉实 新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 11 、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及本公告将 同时发 布在本 公司网站(www.jsfund.cn ) 。投资 者亦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下 载基金 申请 表格 和了 解基 金发售 相关 事宜 。 12、 各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 点以及 开户 、认 购等 事项 的详细 情况 请向 各代 销机 构咨 询 。 13 、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10 ) 85712266 , 或者 全国 统一 客户热 线 400-600-8800 ( 免长途 话费 )咨 询购 买事 宜。 14、 基金 管理 人可 综合 各 种情况 对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安排做 适当 调整 。 15、 风险 提示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 工具,其 主要功能 是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 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等 等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由 于不能 公开 交 易, 一般 情况 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 风 险。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 恶化时 , 受市 场 流动性 所限 , 本基 金可 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 由 此可 能给 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高于 债券 型 基金及 货币 市场基 金 。 投 资者 在投 资 本基金 之前 , 请仔 细阅 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并充 分考 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谨 慎做出 投资 决策 。 投 资者应 当通过 本基金管理 人或代 销机构购 买和赎回 基金。 本基金在 募集期内 按 1.00


4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投资 者 按 1.00 元 面值 购买 基金 份额以 后 , 有 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破 1.00


元、 从而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5 一、本次基金募集基 本情 况 1、基 金名 称 嘉实新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运 作方 式和 类型 本基金 是契 约型 、开 放式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3、 认购 最低 限额 :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 投 资者 通过 代 销机构 或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 上直销 首次 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首 次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 20,000 元; 追加认 购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投 资者 在认 购期 内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认 购申请 一旦 被 受理, 即不 得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开始调 整之 日的2 个工 作日 前至 少在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4、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5、基 金份 额面 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1.00 元 人民 币 6、基 金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在严 格控制 投资风 险的条件下 ,充分 挖掘和 利用市场中 潜在的 投资机 会,追 求 长期稳 健的 绝对 收益 。 7、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8、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 9、销 售机 构与 销售 地点


6 (1 ) 直销 中心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 上海 直销 中心 、 深圳 、 成 都、 青岛 、 杭州 、 福 州、 南 京、广 州分 公司 和嘉 实网 上交易 。 (2 ) 代销 机构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平 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乌鲁 木齐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北京 农村 商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苏 州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锦 州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嘉 实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万 银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好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责 任公司 、杭 州 数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华 鑫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 宝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宏 信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国 都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如本次 募集 期间 ,新 增代 销机构 或营 业网 点, 将另 行公告 。 10、募 集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1)本基 金的募集 期为自 基金份额 开始发售 之日起 到基金份 额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时 间 段,最 长不 超过3个 月。 (2) 本基 金的 发售 期 为 自2014年11月17日到2014 年12 月5日 。 在发 售期 内, 本 基金向 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同 时发售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认购的 情况 可适 当延 长发 售时间 , 但最 长 不超过 法定 募集 期; 同时 也可根 据认 购和 市场 情况 提前结 束发 售。 (3)基金 募 集期满 ,本基 金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基 金合同生 效条件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按照规 定在 办理 基金 验资 和备案 手续 后公 告本 基金 合同生 效。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金 额中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 投资者 所有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数 额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人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商业 银行, 不得 动用 。


7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 规定 1、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2、认 购费 率和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按照 认购 金额递 减, 即认 购金 额越 大, 所 适用 的认 购费 率越 低。 投 资 者 在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认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5% 100万元 ≤M <500 万元 0.2% M≥ 500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有效认 购款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利 息 转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均为1.00 元。 当投资 者选 择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认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① 认购费 用适 用 比 例费 率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 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 认 购费用 认 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其中 :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结 果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如果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为1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 基金 份数 计算 如下:


8 净认购 金额=10,000/(1+0.5% )=9,950.25 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 950.25=49.75 元 认购份 额=(9, 950.25+ 10)/1.00= 9,960.2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可得 到 9,960.25 份基 金份 额。 3 、认 购限 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 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 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 额不设上 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 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1,000 元;投资 者通过直 销中心 柜台首次 认购单笔 最低限 额为人民 币20,000 元, 追 加认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4 、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 但 认 购申请 一旦 被受 理 , 即 不 得撤销 。 5 、 已 购买 过嘉 实 成长 收益 混 合、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 实 稳健 混 合、 嘉实 债 券、 嘉 实服 务增值 行业 混合 、嘉 实优 质企业 股票 、嘉 实货 币、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嘉 实主 题混合 、嘉 实 策略 混合、嘉实 海外中国股票(QDII) 、 嘉实研究精选股 票、嘉实多 元债券、嘉实 量化阿尔 法股票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主题 新动力 股票 、 嘉实领 先成 长股 票、 嘉实 深证基 本 面 120 联接、 嘉 实信用 债券 、 嘉实周 期优 选股票 、 嘉实 安心货 币、 嘉实 中 创 400 联接、 嘉实 优化 红利 股票 、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QDII) 、 嘉实理 财宝 7 天债 券 、 嘉 实增 强收 益 定期债 券 、 嘉 实纯 债债 券 、 嘉 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 ETF 联 接、 嘉 实丰益 纯债 定期 债券 、 嘉 实研究 阿尔 法、 嘉实 如意 宝定期 债券 、 嘉 实美 国成 长股票 (QDII)、 嘉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 券、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嘉实新 兴市 场双 币分 级债 券、嘉 实绝 对 收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嘉实 宝 A/B 、嘉 实活 期宝货 币 、 嘉实 1 个 月理 财债 券、 嘉实活 钱包 货 币 、 嘉 实泰 和混 合、 嘉实 薪金宝 货币 、 嘉 实对 冲套 利定期 混合 、 嘉 实 3 个月 理财债 券、嘉 实医疗 保健 股票 、嘉 实新 兴产业 股票 的投 资者 ,在 原开户 机构 的网 点购 买本 基金时 不用 再 次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 在新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购买 本基金 时, 需先 办理 登记 基金账 号业 务 。 6 、缴 款方 式: 全额 缴款 。


9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 一) 注意事 项 1 、 一 个机 构投 资 者在 嘉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只 能开 设 和使 用 一个 基金 账 户; 不 得非 法利用 他人 账户 或资 金进 行认购 ,也 不得 违规 融资 或帮助 他人 违规 进行 认购 。 2 、 机 构投 资者 认 购基 金可 以 在 代 销 机构 指定 的 基金 代 销网 点 或本 公司 网 上直 销 、 直 销中心 办理 。 通 过代 销机 构或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上 直销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认 购的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20,0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3 、 在 直销 中心 开 户的 机构 投 资者 必 须指 定一 个 银行 账 户作 为 投资 基金 的 唯一 结 算账 户, 对 于法 人机 构投 资者 ,该银 行账 户户 名须 与基 金账户 户名 一致 ,今 后投 资者赎 回及 无 效认( 申) 购的 资金 退款 等资金 结算 均只 能通 过此 账户进 行。 在代 销网 点认 购的机 构投 资 者请遵 循代 销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二) 通过嘉 实直 销中 心办 理开 户和认 购的 程序 : 1 、开 户及 认购 时间 : 直销中 心柜 台: 机构 认购 业务的 办理 时间 为基 金份 额发售 日的 9 :30 至 17 :00 (周 六、周 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 。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机构 认购业 务的 办理 时间 为基 金份额 发售 日的 任意 时间 (包括 周 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 , 每一发 售 日 17 :00 以后 提交的 申请 , 视为 下一 工 作日提 交的 申 请办理 。发售 末 日截 止为 当日 17 :00 前。 2 、开 立基 金账 户 法人机 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账 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填 妥 并加 盖机 构单位 公 章的 《基 金 开户 、认购 ( 申购 )申 请 表( 机构 ) 》 : 必须 注明机 构客 户的 名称 、注 册地址 、通 信地 址、 邮政 编码、 经营 范围 、组 织机 构代码 、税 务 登记证 号码 ;法 定代 表人 、负责 人和 授权 办理 业务 人员的 姓名 、联 系电 话、 电子邮 箱、 身 份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种类 、号 码、 有效 期限 等信息 。 (2 ) 可证 明本 机 构依 法设 立 并有 效 存续 的营 业 执照 、 组织 机 构代 码证 、 税务 登 记证 书和资 格证 书等 的副 本复 印件, 加盖 机构 单位 公章 。 (3 ) 控股 股东 或 者实 际控 制 人的 法 定代 表人 、 负责 人 或授 权 办理 业务 人 员的 姓 名、 联系电 话、 电子 邮箱 、身 份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种类 、号 码、 有效 期限 等信息。


10 (4 ) 本机 构法 定 代表 人、 负 责人 的 有效 身份 证 件复 印 件( 如 为身 份证 , 要求 身 份证 正反两 面的 复印 件) 。 (5 ) 预留 银行 帐户 的银 行 开户许 可证 或预 留银 行帐 户的银 行开 户证 明复 印件 。 (6 )本 机 构对 授权 办理业 务 人员 的《 基 金业 务授权 委 托书 (法 人 机构 ) 》 ,加 盖 机构 单位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或法人 签字 。 (7 ) 授权 办理 业 务人 员的 有 效身 份 证件 复印 件 (如 为 身份 证 ,要 求身 份 证正 反 两面 的复印 件) 。 (8 ) 预留 印鉴 卡一 式三 份 。 (9 ) 签署 一式 两份 的《 嘉 实传真 委托 服务 协议 书》 ( 如开通 传真 交易 ) 。 非 法 人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请 参 照 嘉 实 网站(www.jsfund.cn) 的 机 构 账 户 类 业务指 南。 机构投 资者 开户 资料 的填 写必须 真实 、准 确, 否则 由此引 起的 错误 和损 失, 由投资 者 自己承 担。 3 、提 出认 购申 请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中 心认 购应提 交加 盖预 留印 鉴的 认购申 请表 。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机构 投资者 申请 办理 认购 申请 时请按 照嘉 实公 司网 站相 关指南 进 行操作 ,无 须提 供书 面材 料。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提 供规 定的 资料 将开 户与认 购一 起办 理。 4 、投 资者 提示 请机构 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中心索 取开 户和 认购 申请 表。投 资者 也可 从嘉 实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的网 站(www.jsfund.cn) 上下 载直 销业 务申 请表 格, 但 必须 在办 理业 务时 保证提 交的 材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 的格式 一致 。 直销中 心与 代理 销售 网点 的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投资 者请勿 混用 。 5、嘉 实直 销中 心联 系方 式 :(010)65215301 、65215303 ,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 费) , www.jsfund.cn 。 ( 三) 机构投 资者 在代 销机 构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以各 代销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 ( 四) 缴款方 式 1、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网 点认购 需准 备足 额的 认购 资金存 入指 定的 资金 结算 账户, 由 代销机 构扣 款。


11 2、 通过 基金 公司 网上 直销 认购的 机构 投资 者, 应按 照基金 公司 网 上 直销 业务 相关规 定 缴款。 3、通 过直 销中 心认 购的 机 构投资 者, 需通 过全 额缴 款的方 式缴 款, 具体 方式 如下: (1 ) 机构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6:30 之 前,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划至 本公司 在 中国银 行或 中国 工商 银行 的直销 专户 。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账号:778350006680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市 东城 支行 营业 室 账号:0200080729027303686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购 款项 ,造 成认 购无 效的,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及 直 销专户 的开 户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2 ) 机构 投资 者在 填写 银 行划款 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3 ) 机构 投资 者的 认购 款 项于申 请当 日 的 16 :30 前到帐 ,该 申请 方为 有效 申请; 申 请之日 16 :30 资金 未到 账者, 如果 投资 者选 择 延 期,且 认购 资金 可于 下两 个工作 日(该 工作日 仍处 于募 集期 内) 内到账 ,直 销中 心将 把认 购申请 转为 资金 实际 到账 的工作 日接 受 的申请 ;如 果 投 资者 不选 择 延期 、或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内 未到 账, 该申 请将 被视为 无效 申 请。 (4 ) 至募 集期 结束 , 以 下 情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款项将 退往 投资 者的 指定 资金结 算 账户: ①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②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③投资 者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12 四、个 人投资者的开户与 认购程序 ( 一) 注意 事项 1 、 个 人投 资者 通 过代 销机 构 办理 基 金业 务, 必 须事 先 开立 各 代销 银行 及 证券 公 司的 资金帐 户卡 或存 折; 个人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办理 基金业 务, 必须 事先 开立 银行活 期存 款 账户, 作为 直销 资金 结算 账户, 该银 行账 户户 名须 与基金 账户 户名 一致 。 2 、 个 人投 资者 认 购本 基金 , 可以 在 代销 机构 指 定的 网 点以 及 本公 司直 销 中心 办 理。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通 过直 销中心 柜台 首次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 币 20,000 元, 追 加认购 最低 限额 为 1000 元。 ( 二) 通过 嘉实 直销 中心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 直销中 心柜 台: 个人 客户 认购业 务的 办理 时间 为 基 金份额 发售 日 9 : 30 至 17 : 00 (周 六、周 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 。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个人 客户认 购业 务的 办理 时间 为基金 份额 发售 日的 任意 时间( 包 括周六 、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 日) , 每一 发售 日 17 :00 以后提 交的 申请 , 视为 下 一工作 日提 交 的申请 办理 。发售 末 日截 止为当 日 17 :00 前。 2 、开 立基 金账 户 直销中 心柜 台: 个人 投资 者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应 提交下 列材 料: (1) 填妥 并 由本 人或 代办 人或 监护人 签字 的 《基 金开 户 、 认 购 (申 购 ) 申 请表 ( 个 人) 》 (2) 出示本 人 有 效身 份证 件 并 留存 复 印件 (3) 投 资人如未 满十八周 岁,须 同时出示 未成年人 本人及 其监护人 的身份证 件以及能 证明监 护与 被监 护关 系的 有效证 件原 件,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以谨 慎原 则认 为需 要提 供的其 他文 件或 证件 (4) 委托他 人办 理的 , 须 出示 代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并留 存 复印 件 (5) 出示 银 行储 蓄卡 并留 存 复 印件 (6) 签署一 式两 份的 《基 金传 真委托 服务 协议 书 》 (如 开 通 传真 交易 ) (7) 签署《 基金 投资 人风 险承 受能力 调查 问卷 》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个人 投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请按 照嘉 实公 司网 站相 关指南 进 13 行操作 ,无 须提 供书 面材 料。 3 、提 出认 购申 请 直销中 心柜 台: 个人 投资 者办理 认购 申请 时需 准备 以下资 料: (1 ) 填妥 并由 本人 或代 办 人或监 护人 签字 的《 基金 认购( 申购 )申 请表 》 (2 ) 出示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 并留 存 复 印件 (3 ) 投资 人如 未 满十 八周 岁 ,须 同 时出 示未 成 年人 本 人及 其 监护 人的 身 份证 件 以及 能证明 监护 与被 监护 关系 的有效 证件 原件 ,以 及基 金管理 人以 谨慎 原则 认为 需要提 供的 其 他文件 或证 件 (4 ) 委托 他人 办理 的, 须 出示 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 并 留存 复 印件 基金公 司网 上直 销: 个人 投资者 申请 办理 认购 申请 时请按 照嘉 实公 司网 站相 关指南 进 行操作 ,无 须提 供书 面材 料。 尚未开 户者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4 、投 资者 提示 (1 )请有意认 购基金的 个 人投资者尽早 向直销中 心 柜台索取开户 和认购申 请 表。个人 投资者 也可 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的网 站(www.jsfund.cn) 上 下载 有关 直销 业 务表格 , 但 必须在 办理 业务 时保 证提 交的材 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的 格式 一致 。 (2 ) 直销 中心 与代 理销 售 网点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个人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3 )直 销中 心联 系方 式:010-65215301 、65215303 ,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 , www.jsfund.cn ( 三) 个人 投资 者在 代销 机构 的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 各代 销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四) 缴款 方式 1 、 个人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网 点认购 只需 准备 足额 的认 购资金 存入 指定 的资 金结 算账户 , 由代销 机构 扣划 相应 款项 。 2 、 通 过基 金 公司 网上 直销 认 购的 个 人投 资 者, 应按 照 基金 公 司网 上 直销 业务 相 关规 定缴款 。 3 、 通 过直 销 中心 柜台 认购 的 个人 投 资者 , 则需 通过 全 额缴 款 的方 式 缴款 ,具 体 方式 如下: (1 ) 持支 持银 联的 银行 卡 通过直 销中 心 POS 机刷 卡 付款 (2 ) 通过 银行 转账 汇款 到 嘉实直 销专 户


14 个人投 资者 应在 提出 认购 申请当 日下 午 16 :30 之 前 , 将足 额认 购资 金划 至本 公司在 中 国银行 或中国 工 商银 行的 直销专 户 , 该划 款账 户须 为投资 者本 人账 户 。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账号:778350006680 户名: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市 东城 支行 营业 室 账号:0200080729027303686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购 款项 ,造 成认 购无 效的,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及 直 销专户 的开 户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3 ) 投资 者在 银行 填写 划 款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4 ) 投资 者的 认购 款项 于 申请当 日 的 16 :30 前到 帐,该 申请 方为 有效 申请 ;申请 之 日 16 :30 资金 未到 账者 ,如果 投资 者选 择延 期 , 且认购 资金 可于 下两 个工 作日( 该工 作 日仍处 于募 集期 内) 内到 账,直 销中 心将 把认 购申 请转为 资金 实际 到账 的工 作日接 受的 申 请;如 果 投 资者 不选 择 延 期、或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内未到 账, 该申 请将 被视 为无效 申请 。 (4 )至 募集 期结束 ,以 下 情况将 被视为 无效 认购, 款项将 退往投 资者 指定的 资金结 算 账户: ①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②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③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划 款账户 与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户名不 一致 的; ④投资 者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⑤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


15 五、清 算与交割 1 、嘉实 新 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验 资日 以 前, 全 部认 购 资金 将被 冻 结在 基金募 集专 户中 。认 购资 金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利 息转 为投资 者基 金份 额。 2 、 本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嘉 实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在 募集 结 束后 对 基金 权益 进 行过 户登记 。 3 、 投 资者 通 过代 销机 构进 行 认购 时 产生 的 无效 认购 资 金, 将 于认 购 申请 被确 认 无效 之日起 三个 工 作 日内 向投 资者的 指定 银行 帐户 或指 定券商 资金 帐户 划出 。通 过直销 机构 进 行认购 时产 生的 无效 认购 资金在 认购 结束 后三 个工 作日内 向投 资者 的指 定银 行帐户 划出 。


16 六、基 金资产的验资与基 金合同生效 1 、 基 金募 集 期限 届满 ,符 合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基 金合 同 生效 条 件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按照规 定办 理验 资和 基金 备案手 续。 2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委 托具 有 证券 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 对 认购 资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出 具认 购户 数证 明。 3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将 验资 报 告及 本 基金 备 案材 料提 交 中国 证 监会 , 中国 证监 会 将于 收到前 述材 料后 予以 书面 确认 。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生 效。基 金管 理 人将于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发 布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4 、 基 金募 集 期限 届满 ,不 能 满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基 金 合同 生 效条 件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2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后三十日内返 还投资人 已 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 行 同期存款 利息。


17 七、本 次募集有关当事人 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二期 23 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华 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付强 客服电 话:400-600-8800( 免长途 话费 ) 、( 010 )85712266 网站:www.jsfund.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捌佰 肆拾 捌万壹 仟玖 佰叁 拾捌 元整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网址: www.boc.cn (三)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 楼01-03 单元


18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1 号嘉里 建设 广 场 T1-120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2、代 销机 构


19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5)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6)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95501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20 (7)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8)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0)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1)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85605006 传真 (010 )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 )961122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钟 园 路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东 吴北 路 14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路 68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03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21 (13) 万银财富(北京)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1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1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责 任公司 (1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1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08-0069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 路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22 (1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1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20)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华 严北 里2 号民建 大 厦 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顺义 区后 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 13520236631 传真 010-62020355 网址 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23 (2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24)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2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 四)注册登记与过 户机 构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华 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 学军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彭鑫 (五)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 021 ) 32109999 , (029 )6891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办公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24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南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 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 范 佳斐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 佳斐 (六)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洪磊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洪磊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