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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成长优选(000214)

广发成长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广发 成长优 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2015 年 1 号)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日期: 二〇一五年 一 月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3年6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3]745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 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 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而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高风险、较 高收益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 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12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2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48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2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52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62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75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76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1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83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85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86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91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9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9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6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28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4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35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 《广发 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指 《 广发 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 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广发成长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 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销 售机 构: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或接 受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 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 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风险 投资 有限公司, 分别持有本 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9.458%和 7.881%的股 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中 国基金 业协 会公司 治理 专业委 员会委 员,广 东省 第十 届政协 委员, 广东 省政 府决策 咨询顾 问委 员会 企业家 委员, 广东 金融 学会常 务理 事 ,江 西财 经大学 客座教 授。 历任 广发证 券董事 长兼 党委 书记、 广东发 展银 行党 组成员 兼副行 长, 广东 发展银 行行长 助理 ,广 东发展 银行信 托投 资部 总经理 ,广东 发展 银行 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总经 理,中 国基金 业协 会创 新与战 略发展 专业 委员 会委员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第三 届上诉 复核 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总部 北京 业务 总部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理 兼投 资银 行上海 业务总 部副 总经 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有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 限公司 董事 , 证通 股份 有限公 司监事 ,监 事长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 司投资 银行部 经理 、广 发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财 务部经 理、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资自 营部 副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财务总 监兼董 事会 秘书 , 兼任 武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司、 南京 烽火藤 仓光通 信有 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 信有限 公司 、西 安北方 光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汉烽 火普 天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 有限 公司 、武汉 光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司 、成都 大唐 线缆 有限公 司 、南 京烽 火星 空通信 发展有 限公 司等 公司董 事 ;兼 任武 汉烽 火网络 有限责 任公 司、 武汉烽 火信息 集成 技术 有限公 司、藤 仓烽 火光 电材料 科技有 限公 司、 大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司 监事 。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香江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深圳 市金 海马 实业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深 圳香江 控股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全国政 协委员 、全 国妇 联常委 、中国 产业 发展 促进会 副会长 、广 东省 工商联 副主席 、广 东省 女企业 家协会 会长 、深 圳市政 协常委 ,香 江社 会救助 基金会 主席 , 深 圳市深 商控股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广 东南 粤银行 董事 , 深圳 龙岗 国安村 镇银行 董事 ,广 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 许冬瑾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副总经 理,兼 任 中 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专 家、全 国中 药标 准化技 术委员 会委 员、 全国制 药装备 标准 化技 术委员 会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国 家中医 药行 业特 有工种 职业技 能鉴 定工 作中药 炮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家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广 东省中 药标 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复 旦大 学教授 ,兼 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授 ,上 海四 维乐马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绍兴银 行独 立董 事,海 尔施生 物医 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本人 现任 辽宁大 学新 华国际 商学院 教授, 兼任 东北 制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 曾 任辽 宁大学 工商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 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 长、 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 罗海平: 独立董事, 男 , 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 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 兼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法人代表) 。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湖北 省分公 司业 务处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国际部 总经 理、 中国人 民保险 公司 汉口 分公司 总经理 ,太 平保 险湖北 分公司 总经 理, 太平保 险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太 平保险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纪委书 记, 民安 保险( 中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 :监 事会主 席, 女,经 济学 博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广 发证券 成都营 业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基金 部副 总经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长。 匡丽军 :监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科 技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工 会主席 、副总 经理 ,兼 任广州 市科达 实业 发展 公司总 经理。 曾任 广州 实达实 业发展 公司 办公 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 。 吴晓辉 :监 事,男 ,工 学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 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总经 理,中 国基 金业 协会创 新与战 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委员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银 行总 部北 京业务 总部总 经理 、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 副总 经理, 女, 企业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互联网 金融部 总经理 ,中 国基 金业协 会产品 与销 售委 员会副 主任委 员。 曾任 珠海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助理 总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投资 部总 经理,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六 届创业 板发 行审 核委员 会 兼职 委员 。曾 任上海 荣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部华 南业务 部副 总经 理、基 金科汇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聚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瑞 元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自营 部副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 经理,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发行 审核 委员 会 发行 审核委 员,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士。 曾 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金 融工程 部总 经理,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 资产管 理部产 品设 计人 员,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总监。 包林生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信 托投 资公司 投资 银行业 务部总 经理, 中国 化工 进出口 (集团 )公 司战 略规划 部股改 办副 主任 ,中化 国际贸 易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助理 、董 事会秘 书、投 资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部职 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朱纪刚 ,男 ,中 国籍, 理学硕 士,8 年 证券从 业经历 ,持 有基 金业执 业资格 证书 ,2006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任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 12 月至 2009 年 7 月先后任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发展 部研究 员、 研究 小组组 长、广 发大 盘成 长混合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助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2009 年 7 月调入投资管理部,2009 年 9 月 10 日起任广发核心 精选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3 月 15 日至 2012 年 10 月 22 日任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 28 日任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11 日任 广发成长优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1 日起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 一部 副总经理,2014 年 3 月 12 日起任广发竞争优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司总 经理 林传辉 ;成 员:公 司副 总经理 朱平 ,公司 副总 经理易 阳方 ,权益 投资 一 部总 经理 刘晓龙,研究发展部总经理许雪梅,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内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的 总揽 和指 导。内 部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部 控制目 标和 原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内 部控制 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风 险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核 制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系 统管理 制度 、员 工保密 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等 。部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 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王涛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1908 年 ,是中 国历 史最 悠久的 银行之 一, 也是 近代中 国发钞 行之 一。交 通银行 先后 于2005 年6 月和2007 年5 月在香 港 联交所 、上 交所挂 牌上 市,是 中国2010 年上 海 世 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 交通银行连续五年跻身 《财富》(FORTUNE) 世界500强 , 营业收 入排 名第243 位 ,较 上年 提升83 位 ;列《 银行 家》杂 志全 球1,000家 最大 银行一 级 资本排 名第23 位, 较上 年提升7位 。截至2014 年6月30 日 ,交通 银行 资产总 额达 到人民 币6.17 万亿元 , 实现净利润人民币368.95亿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 产托 管部。 现有 员工具 有多 年基金 、证 券和银 行的 从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业 资格 , 以及 经济 师、会 计师、 工程 师和 律师 等 中高级 专业 技术 职称, 员工的 学历 层次 较高, 专业分 布合 理, 职业技 能优良 ,职 业道 德素质 过硬, 是一 支诚 实勤勉 、积极 进取 、开 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 年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至2013 年10 月任本行董事 长、 执行董事、 行长,2009 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 牛 先生1983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 年毕业 于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系 ,获 学士学 位,1997年毕 业于 哈尔滨 工 业大学 管理 学院技 术经 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 年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起任本行行长;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 经理;2005 年8月至2010 年4 月任 本行执 行董 事 、副行 长;2004 年9 月至2005年8 月 任本行 副 行 长;2004 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 行董事、 行长助理;2001 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2001 年 历任 本 行乌鲁 木齐 分行副 行长 、行长 ,南 宁分行 行长 ,广州 分行 行长。 彭先 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钱文挥先生,执行董事、副行长。 钱先生2007年8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2004 年10月至2007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 (其 中:2005 年7 月至2006 年11月 兼任 本行上 海分 行行长 ) 。 钱先生1998 年于上 海财 经大学 获工 商 管理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刘先生2012 年5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 年10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 理,2011 年10 月前历 任 中国农 业银 行长春 分行 办公室 主任 、农行 总行 办公室 正处 级秘书 ,农 行总行 信贷部 工业 信贷 处处长 ,农行 总行 托管 部及养 老金中 心副 总经 理,本 行内蒙 古分 行副 行长。刘先生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4 年三季度末,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14 只。 此外, 还托管了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保险资产、 企业年金、QFII、QDII、 信托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 业基金、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业 规章 及行内 相关 管理规 定, 加强内 部管 理,保 证资 产托管 部业务 规章的 健全 和各 项规章 的贯彻 执行 ,通 过对各 种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有效 地实 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通 过 各 个 处 室 自 我 监 控 和 专 门 内 控 处 室 的 风 险 监 控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 盖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 透到 决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营 环节 ,建 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独 立 负 责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 、 制 衡 性 原 则 : 贯 彻 适 当 授 权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从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置 上 确 保 各 处 室 和 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在 岗 位 、 处 室 和 内 控 处 室 三 级 内 控 管 理 模 式 的 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内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执行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通过行 之有效 的控 制流 程、控 制措施 ,建 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 、 效 益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与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 业 务 范 围 和 业 务 运 作 环 节 的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商 业银行 法》 等法律 法规 , 基金 托管 人 制定 了一整 套严密 、高 效的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制度 ,确 保基 金托 管业务 运行的 规范 、安 全、高 效,包括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管 业务 管理 暂行办 法》 、 《交 通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业 务风 险管 理暂行 办法 》 、 《 交通银 行资产 托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办 法》 、 《交 通银行 资产托 管部信 息披 露制 度》 、 《交通 银 行资 产托 管部保 密工作 制度》 、 《 交通银 行资产 托管业 务 从业人 员守则 》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管 部业 务资 料管理 制度》 等, 并根 据市场 变化和 基金 业务 的发展 不断加 以完 善。 做到业 务分工 合理 ,技 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业务 管理制 度化, 核心 作业 区实行 封闭管 理,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基 金托 管业务 各环 节风险 的事 前揭示 、事 中控制 和事 后稽核 的动 态管理 过程来 实施内 部风 险控 制,为 了保障 内控 管理 的有效 执行, 聘请 国际 著名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和有关 证券 法规的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资 金的 到账 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5 等有关 证券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予 以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及时 核对 确认 并进行 调整。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及时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须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须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银 行及 其负责 资产 托管业 务的 高级管 理人 员无重 大违 法违规 行为 ,未受 到中国 人民银 行、 中国 证监会 、中国 银监 会及 其他有 关机关 的处 罚。 负责基 金托管 业务 的高 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深圳 理财 中心、 杭州 理财中 心及 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 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6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4 楼 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7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 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4)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5)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8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8)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联系电话:010-65557048 业务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热线: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9)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0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9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11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2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13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0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4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5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16 )公司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1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17 )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18 )公司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8081290 业务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热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19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称)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夏 蜀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2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20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21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m (22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3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3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4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5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4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6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深圳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7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8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5 (29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30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1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32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33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34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7 (35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36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37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8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8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39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40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1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9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2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3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44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45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6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47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48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1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49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50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1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2 (52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53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54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5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56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57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58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4 (59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60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61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62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5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3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64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65 )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6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66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67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68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7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69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70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71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8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72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73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74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75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9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76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77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 : :陈敏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78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0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79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80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81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1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82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83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 (07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 (07 )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84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2 (85 )公司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86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87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88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89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90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1 )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 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 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4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92 )公司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93 )公司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94 )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58325395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5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8507771 公司网址:https://t.jrj.com (95 )公司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96 )公司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业务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97 )公司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6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98 )公司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99 )公司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李尔华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7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9 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 -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 陈桂华 联系人:程秉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洪锐明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8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3 年6 月5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3]745 号文核准募集 。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二 、基 金 类型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式 与 募 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全 额缴 款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 集场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 向社 会公开 募集 。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 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六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和 认购 费用 1、份额 发售 面值:人民币1.00元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9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 元 3、认购费用 : 基金对 认购 设置级 差费 率,认 购费 率随认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最高 认购费 率不超 过1.2% , 同时区分普通 客户认购和特定投资群体认购 (仅限直销 柜台 ) 。 投资者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认购金额(M ) 普通客户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 认购费率 (仅限直销柜台) M 〈100 万元 1.20% 0.48%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0% 0.32%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0% 0.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特定投 资群 体指依 法设 立的基 本养 老保险 基金 、依法 制定 的企业 年金 计划筹 集的 资金及 其投资 运营收 益形 成的 企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经 监管部 门批 准可 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 前向基 金管理 人登 记备 案,并 经基金 管理 人确 认。如 将来出 现经 监管 部门批 准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社会保 险基 金、 企业年 金或其 他养 老金 类型,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招募说 明书更 新时 或发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 基金 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 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认购份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担。 例:某投资者 ( 普 通 客 户 ) 投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如 果 认 购 期 内 认 购 资 金 获 得 的 利 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0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 (9,881.42+5)/1.00 =9,886.42份 即 投资 者 投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886.42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 特 定 投 资 者 ) 在直销柜台 投资5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如 果 认 购 期 内 认 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50,000/ (1+0.48% )=49,761.15 元 认购费用 = 50,000-49,761.15=238.85元 认购份额 = (49,761.15 +25)/1.00 =49,786.15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5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49,786.15 份基金份额。 七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 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投资 者可 在基金 正式宣 告成 立后 到各销 售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若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被 确认为 无效 ,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 除 《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 代销 机构销售网点 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 最低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 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直销机构销售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 认购的最 低 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准。 已在 基金 管理人 销售网 点有 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次 认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但受追 加认 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 本 基金 募集期 间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不设置最 高认购金额限制。 八 、 首 次募集 期间 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前 ,基 金投资 者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入 专用 账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认购 资金在 募集期 形成 的利 息在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投 资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归投资 人所 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 用账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2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 年 12 月11 日生效。 自 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3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人民币,投资人 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 费)人民币;已在直销 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投资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4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资 人。 投资 者应及 时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 同时区分普通客户 申购和特定投资者申购 (仅限直销 柜台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普通客户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 (仅限直销柜台 ) M 〈100 万元 1.50%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90% 0.36%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5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0% 0.1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回费用 100% 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 具 体费率如下: 3、本基金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C 类收费业务模式 (1)C 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率, 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 并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2)本公司开通的 C 类收费模式中,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1、从基金确认日算起 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 上的,不收取赎回费率;2、持有时间不足 30 日(含 30 日)收取一 定 的赎回费用。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对持续持有时间少于 30 日 (含 30 日) 的 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上不收取赎回费率,但旗下指数基 金不受持有时间限制,不收取任何赎回费用。 (3) 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 C 类资产 逐日计 提并 记录 在每个 客户帐 户, 在客 户赎回 或转换 时从 客户 的赎回 或转换 款项 中扣 除。 赎回期限(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0% 1 年≤N <2 年 0.30% N≥2 年 0 基金简 称 代码 销售服 务 费 申购费 C 类 赎回 费 广发成 长优 选混 合 000214 0.6%/ 年 0 持有时 间不 足 30 日 ( 含 30 日) , 费 率为 0.5% 持有时 间大 于 30 日 ,费 率 为 0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6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 费方式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对 基金投 资者 适当 调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 投资者 (普通客户)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 特 定 投 资 者 ) 在直销柜台 投资50,000 元 申 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 = 50,000/ (1+0.60% )=49,701.79 元 申购费用 = 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 份额 = 49,701.79/1.050 =47,335.0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6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7 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47,335.04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 回费率为 0.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5% = 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份 ,上 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8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9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0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 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开通网上交易平台 C 类收费业务模式, C 类收费模式下的基金 份额与 前端收 费基 金份 额之间 可以相 互转 换, 转换规 则适用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 销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 关于 C 类收费的基金份额详细转换规则请参考 2014 年 5 月 9 日发布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1 的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增 加 C 类 收 费 模 式 的 公 告》 。 十 四、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 费。 十 六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2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深入 研究 的基础 上, 自下而 上精 选具有 良好 持续成 长潜 力的上 市公 司,在 严格 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 投 资理念 本基金力求把握成长型 企业的特征,发掘在经 济结构转型、社会结构 变革和国家政策导 向等方面涌现出的机会, 通过配置投资相应的受益资产, 为投资者获取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等)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现金 以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四 、 投 资策略 (一)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宏观 经济 分析和 整体 市场估 值水 平的变 化自 上而下 的进 行资产 配置 ,对股 票、债 券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等大 类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动 态调整 ,在 降低 市场风 险的同 时追 求更 高收益。 1、 在宏观经济分析中, 本基金将对相关的宏观经济变量进行分析和预测, 并结合政策面、 市场资金面积极把握市场发展趋势。 在宏观经济研究中, 本基金的关注重点具体如下表所示: 宏观分析重点关注的指标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3 关 注重 点 宏观 经济 方面 GDP 及构成 : 季度GDP 、GDP 构成、季度 GDP 增长率等; 消 费相 关: 月度居民消 费价格指数、 消费者信心指数、 社会消费品零售 总额增长速度、 城镇居民收入及增长率、 居民储蓄率、 实际工资指数等; 工 业相 关: 月度工业增 加值及其增长率、 工业品价格指数、 月度进出口 数据等; 其 他: 市场利率、汇率 、货币供应量、人口增长率等 政策 方面 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 市场 资金 方面 资 金需 求因素 :IPO、 增发、配售等所需资金量; 资 金供 给因素 : 居民储蓄进行证券投资的增量, 基金、 券商自营及 QFII 的新增投资额,居民证券账户新增开户数等 2、 在整体市场估值水平分析方面, 本基金通过重点关注市场平均 PE 、PB 、PEG 等指标 相对于 长期均 值水 平的 偏离度 ,把握 市场 整体 估值水 平的高 低, 并结 合市场 整体盈 利水 平来 研判股市相对风险和市场变化趋势。 (二)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用成长型股票优选策略, 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 自下而上的精选 A 股市 场中具有持续成长潜力 且估值合理 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 1、定量分析 公司的 成长 性最终 体现 为利润 的增 长。因 此, 本 基金 将预期 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和预期 主营业 务利润 率作为 企业 成长 性考察 的主 指标 ,并 结合 税后 利润 增长 率、 净 资产收 益率 等指 标 ,筛选出盈利能力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1 )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往往意味着公司市场份额的扩大, 是 把握公司成长性的主要指标。 本 基金在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时, 将在考察历 史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的基础上, 结合分析公司的产能扩张、 主导产品的市场供 求变化趋势、 行业竞争格局、 以及产品的差异性或替代性等因素, 参考上市公司 的存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 从而准确把握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质 量和有效性。 (2 ) 主营业务利润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反映了公司主营业务获利能力的强弱, 是企业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4 核心竞争能力之所在。 2、定性 分析 公司盈 利增 长的持 续性 主要取 决于 公司的 核心 竞争力 , 因 此,本 基金 将在定 量筛 选的基 础上, 从 技术 优势 、资 源优势 和商业 模式 等 方面 ,把 握公司 盈利 能力 的质量 和持续 性, 进而 判断公司 成长的可持续性。 (1 ) 技术优势分析。 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可持续的研发能力及研发投入, 可以促使公司 所掌握的技术不断转化为新产品或服务, 为公司成长提供动力。 本 基金通过分析 公司拥有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的数量、 新 产品的数量及推出的速度、 核心技术是否 具有较高的竞争壁垒、 产品和研发上的经费投入情况等, 判断公司的技术优势及 其可持续性。 (2 ) 资源优势分析。垄断资源可以为公 司在较长时期内的发展提供较好的利润来源。 对于具有特许权、 专有技术、 品牌等独特资源或者矿产、 旅游等自然资源的公司,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对公司的行业垄断性、 进入壁垒、 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的分析, 判断公司的资源优势是否支持其持续成长 。 (3 ) 商业模式分析。 公司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其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潜力, 独特的商 业模式将支持公司的快速发展。 本 基金将从商业模式的独特性、 可复制性、 可持 续性及赢利性等角度考察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符合行业发展的趋势、 是否可以维 持公司销售规模和盈利的持续性增长。 3、估值 分析 成长型 股票 往往具 有较 高的估 值水 平。为 尽可 能规避 估值 风险, 本 基金 将在 上述 定性分 析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综合采用 PEG 、PE 、PB 等相对估值指标与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 金流折现模型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成长型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辅助性的评估和判断。 在上述 分析 的基础 上 , 本基金 将选 择 具有 持续 成长潜 力 且 估值合 理 的 上市公 司 , 并选择 合理时机, 逐步建立股票组合。 (三) 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 投资 上,本 基金 将坚持 稳健 投资原 则, 对各类 债券 品种进 行配 置。本 基金 将通过 自上而 下的宏 观分 析以 及对个 券相对 价值 的比 较,发 现和确 认市 场失 衡,把 握投资 机会 ;在 良好控 制利率 风险 及市 场风险 、个券 信用 风险 的前提 下,为 投资 者获 得稳定 的收益 。 本 基金 对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投 资综合 考虑安 全性 、收 益性和 流动性 等方 面特 征进行 全方位 的研 究和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5 比较, 对个券 发行 主体 的性质 、行业 、经 营情 况、以 及债券 的增 信措 施等进 行全面 分析 ,选 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债券投 资策 略的关 键是 对未来 利率 走向的 预测 ,并及 时调 整债券 组合 使其保 持对 利率波 动的合理敏感性。 本基金将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 通过久期管理, 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 控制债 券投资 风险 。在 预期利 率上升 阶段 ,保 持债券 投资组 合较 短的 久期, 降低债 券投 资风 险;在 预期利 率下 降阶 段,在 评估风 险的 前提 下,适 当增大 债券 投资 的久期 ,以期 获得 较高 投资收益。 (四) 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将 根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目的 ,选 择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的 期货合 约, 并根 据对证 券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的 研判 ,以 及对股 指期货 合约 的估 值定价 ,与股 票 现 货资 产进行 匹配, 实现 多头 或空头 的套期 保值 操作 ,由此 获得股 票组 合产 生的超 额收益 。本 基金 在运用 股指期 货时 ,将 充分考 虑股指 期货 的流 动性及 风险收 益特 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助 性投 资工具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加 强基 金风险 控制 ,有利 于基 金资产 增值。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权证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五 、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6 2 、研究发展部根据自 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 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 选库,对拟投资对 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 战略,根据投研联席会 议的决议,结合对 证券市 场、上 市公 司、 投资时 机的分 析, 拟订 所辖基 金的具 体投 资计 划,包 括:资 产配 置、 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基 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 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易部执 行。 6、中央交易部 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监察稽核部的绩效 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 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 沪深 300 指数+50%× 中证全债指数。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 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 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 在中证系列指数中, 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 比较基 准;而 中证 全债 指数能 够较好 的反 映债 券市场 变动的 全貌 ,适 合作为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 数编 制单位 停止 计算编 制这 些指数 或更 改指数 名称 ,本基 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或 者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基 准的指 数时 ,本 基金可 以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和 风险高 于货 币型基 金、 债券型 基金 ,而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高风险、较 高收益品种。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7 八 、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 14、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 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8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 、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十 、 基 金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9 十 一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经理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0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 二、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5 年 1 月 6 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58,345,101.83 90.35 其中:股票 458,345,101.83 90.35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845,197.81 5.69 7 其他各项资产 20,087,797.83 3.96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1 8 合计 507,278,097.47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0,679,200.00 4.20 B 采矿业 7,799,137.61 1.58 C 制造业 289,294,150.58 58.7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6,174,243.40 1.2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8,416,055.70 1.7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434,550.00 1.1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9,988,842.86 18.2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64,650.68 0.3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3,062,271.00 4.6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832,000.00 1.18 S 综合 - - 合计 458,345,101.83 93.05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3766 隆鑫通用 1,705,42 28,668,110.20 5.82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2 0 2 002111 威海广泰 1,595,06 5 28,009,341.40 5.69 3 300221 银禧科技 1,699,90 5 25,498,575.00 5.18 4 300007 汉威电子 581,929 19,669,200.20 3.99 5 002491 通鼎光电 882,806 17,479,558.80 3.55 6 000153 丰原药业 1,499,95 0 16,604,446.50 3.37 7 300339 润和软件 649,520 16,601,731.20 3.37 8 300271 华宇软件 299,930 14,660,578.40 2.98 9 300166 东方国信 549,911 14,083,220.71 2.86 10 002126 银轮股份 910,400 13,473,920.00 2.74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贵金属。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 根 据 公 开 市 场 信 息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3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37,887.5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8,187,537.7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185.61 5 应收申购款 1,154,186.9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087,797.8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3.12.11-2013.12.31 0.60% 0.21% -2.52% 0.59% 3.12% -0.38% 2014.1.1-2014.6.30 6.46% 1.19% -0.70% 0.52% 7.16% 0.67% 2014.1.1-2014.9.30 17.50% 1.11% 6.26% 0.50% 11.24% 0.6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8.20% 1.07% 3.61% 0.51% 14.59% 0.56%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4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12 月11 日至2014 年9 月30 日) 注: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13年12月11日,至披露时点本基金成立未满一年。


(2)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5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 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6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7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同 样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投资的股指期货 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的结算价格; (2)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如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8 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四 、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9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0 七 、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股指期货估值方法的第(2)小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1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3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4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费率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调 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5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托管协议 约定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6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7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8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9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0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可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1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 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2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 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 和风险高于货币型基 金、 债券型基金, 而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品种。 (2) 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的 发行 主体一 般是 信用资 质相 对较差 的中 小企业 ,其 经营状 况稳 定性较 低、外 部融资 的可 得性 较差, 信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企 业;同 时由 于其 财务数 据相对 不透 明, 提高了 及时跟 踪并 识别 所蕴含 的潜在 风险 的难 度。其 违约风 险高 于现 有的其 他信用 品种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股指期货风险 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则 ,以 套期保 值为 目的, 选择 流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期货合约 。但期货市场价格波动性较大,股指期货交易使基金仍面临一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3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4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 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5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6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权 利 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7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管 理费 率、托 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7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8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9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0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 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和 《托管协议》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1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 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2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 )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3 ( 三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4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5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6 (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7 力。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8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上 海分 会, 根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9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经营 结汇 、售 汇业务。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0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的投 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央 行票 据、 中期票 据、可 转换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等) 、权 证、货 币市场 工具 、股 指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1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 (14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 作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修 改或 取消上 述限制 规定 时, 本基金 不受上 述投 资组 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2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相 互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 话或书 面回 函确 认,新 名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当日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3 符合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 确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投 资指令 传达 与执 行、资 金划拨 、账 目核 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4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 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 相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资 产管理 人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应 根据 《托管 协议 》及相 关补 充协议 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其托 管基 金拟购 买中期 票据 的数 量和价 格、应 划付 的金 额等执 行指令 所需 相关 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出 具 的 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5 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的规 定,与 基金托 管人 签订 风险控 制补充 协议 。协 议内容 应包括 基金 托管 人对于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度 、流 动性 风险和 信用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的 情况进 行监 督等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前将经 董事 会批准 的相 关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 9、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 对 基金投资其他 方 面进行监督。 ( 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认、 基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 托管 人的审 核擅 自将不 实的 业绩表 现数 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料 上,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在发 现后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 并以电 话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反 馈, 说明 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6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户 ,是否 及时 、准 确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否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是否按 照法 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 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产 、未 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的,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有 到达基 金银 行存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7 款账户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基金募 集期 间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有 效。验 资完 成,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部 资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基金基本 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规 定计息 。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保管 和使 用。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均需 通过本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存款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 付, 并 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 理办法 》 、 《 现金管 理暂 行条例 实施细 则》 、 《人 民币利 率管理 的有关 规 定》 、 《支付 结算办 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证 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账户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8 即资金 交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金 的结 算。 基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托管人 处开 立基 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债 券 托管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的 清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向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由 基金管 理人 在中 国外汇 交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用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托管 银行的 保管 库。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制 的本 基金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保 管,相 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除 外。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尽可 能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权 业务 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会计 核算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9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关于 证券投 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 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 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 知》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以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0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同 样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 票指 数期货 合约 估值方 法: (1)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的结算 价格; (2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 其规定进行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在任何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估 值方 法对基 金 财 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 是,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上述估 值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场 各因素 的基础 上, 可根 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发 现方 应及 时通知 对方, 以约 定的 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1 会计问 题,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金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由 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先行 支付赔 偿金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 第 1-5、7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管 理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股指期货估值方法第(2)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行 ;如 果行业 有通行 做法,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益 的前提 下, 双方 应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三) 基金会 计制 度 按国 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 册, 对双 方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必须及 时查明 原因 并纠 正,确 保核对 一致 。若 当日核 对不符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 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 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后 ,以 传真方 式将 有关报 表提 供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 工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完 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理 人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报 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年度 报告复 核完 毕后, 可以 出具复 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3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注册登 记人 登记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并 确认认 购申 请后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每 年最 后一 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负责编 制和 保管 ,并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真实性 、完 整性 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一)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 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 述约定 时间 外,如 果确 因业务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商 议一 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 商或者 调解解 决。托 管协 议当 事人不 愿通过 协商 、调 解解决 或者协 商、 调解 不成的 ,任何 一方 当事 人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上 海分会 ,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的 地点 在上海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尽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4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 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 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注 册 登记人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5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 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6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 +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 +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 期对账 单。定 期对 账单 分为季 度对账 单及 年度 对账单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每季 度结束 后向 本季 度有交 易并定 制季 度对 账单服 务的投 资者 提供 季度对 账单; 每年 结束 后向所 有本年 度末 持有 基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以 修改通 信地址 、电 话、 电子邮 件等信 息; 另外 还可登 录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查 询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 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8 第 二十 一 二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6 月 13 日起 通过恒天明泽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轮动配置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聚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发美国房地 产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 份 额 ) 、 广 发 成长 优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广发亚太 中高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发中 债 金 融 债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 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 天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金(LOF) 、广 发聚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 富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聚 丰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瑞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全球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 金、 广发标 普全球 农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制 造业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消 费品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纳 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6 月 13 日起 通过中国国际期货代理销售以 下基金:广发轮动 配置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鑫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美 国 房 地 产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民币份额) 、 广 发 成 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趋势 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集利 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广 发 中 债 金 融 债 指 数 证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9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全 球 医 疗 保 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广 发 集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基 金、广 发竞 争优 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 动力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富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稳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广发 聚丰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策略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核 心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内需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全球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 普全球 农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制 造业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广发 新经 济股 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6 月 23 日起 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 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 、 广发中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 接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瑞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消 费品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新经 济股 票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轮动 配置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成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9 月 25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对 通过广发基金官方淘宝店 申 购旗下部分基金所适用的费率开展优惠活动。 5、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9 月 26 日起 通过北京创金启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轮动 配置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鑫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美国 房地 产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趋 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集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亚 太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债金 融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全球 医疗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0 保健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天 天利 货币市 场基金 、广 发主 题领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 动力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逆 向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富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发 聚丰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策 略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核心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行 业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制 造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6、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9 月 26 日起 通过广州农商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稳健增 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瑞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内需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联接 基金 、广发 标普全 球农 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制造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 经济 股票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轮 动配 置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美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广 发 成 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趋 势 优 选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亚 太中 高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广 发 中 债 金 融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全 球 医 疗 保 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民币份额) 、 广 发 集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天 天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广 发主 题 领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1 7、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10 月 1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10 月 13 日起通过齐商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 置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 美 国 房 地 产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广 发 成 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趋 势优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集 利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广 发 中 债 金 融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全 球 医 疗 保 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 广 发 集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广 发天天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竞争 优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新动 力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逆 向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富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聚 丰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全球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 普全球 农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制 造业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 双债 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广发 新经 济股 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8、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10 月 1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10 月 13 日 起通过厦门鑫鼎盛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 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 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广 发 中 债 金 融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全 球 医 疗 保 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竞 争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2 基金、 广发聚 富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聚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除日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制造 业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消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9、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10 月 20 日起通过北京唐鼎耀华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 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聚优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美 国 房 地产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民币 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人民币份额)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人民币份额)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主题领先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竞争 优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 动力 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逆 向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富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货币 市场基 金、广 发聚 丰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策 略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 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核 心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内需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行业领 先股 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标普 全球农 业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制造业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3 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0、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11 月 28 日起通过泉州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趋 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集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亚 太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逆向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竞争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富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货币 市场基 金、 广发 聚丰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大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全 球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行业 领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广发 标普 全球农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制造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财信 用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和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4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5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广发 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 二) 《 广发 成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成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