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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恒利(000382)

富国恒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1 富 国 恒利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二0 一 四 年第 二号) 基金管 理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9 月4 日证监许可 【2013】1149 号文 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12 月9 日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但 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认购( 或 申 购 )基 金 时 应认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和 产 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购 基 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行 为 作 出 独立 决 策 。投资 人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益 的 同 时,亦 承 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现的 各 类 风 险, 可 能 包括: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发 的 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非 系 统 性 风险 、 大 量赎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 人 在 投资 经 营 过程中 产 生 的 操作 风 险 以及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 基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 者 基金 投 资 的“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 作 出 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 是 指 中 小微 型 企业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公 开 方 式发行 和 转 让 ,约 定 在 一定期 限 还 本 付息 的 公 司债券 ,其发行 人 是 非 上 市中 小 微 企业, 发 行 方 式为 面 向 特定对 象 的 私 募发 行 。 因此,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较传 统 企 业债的 信 用 风 险及 流 动 性风险 更 大 , 从而 增 加 了本基 金 整 体 的 债券投资风险。 从 基 金 资 产 整 体运 作 来看 ,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金 , 属 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预 期风险 与 预 期 收益 高 于 货币市 场 基 金 ,低 于 混 合型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 从本 基 金 所分离 的 两 类 基金 份 额 来看, 由 于 本 基金 资 产 及收益 的 分 配 安 排,恒利 A 份额将表现 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恒利 B 份额 则表现出较 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本基金恒利 A 和恒利 B 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日与开放日分离。 恒利 A 运作 每 3 个月开放一次。恒 利 B 在任一运作周年内 封闭运作,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




















招募说 明书 3 日开放一次。 在恒利 A 的每个运作期, 恒利 A 的赎回申请日为恒利 A 的开放日 (T 日)之前(不包含该日)3 个工作日的第 1 个工作日(T-3 日) ,赎回申请日共 1 个工作日; 恒利A 的申购 申请日为恒利A 的开放日 (T 日) 之前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 (T-1 日)和开放日(T 日) ,申购申请日共 2 个工作日。在每个周年运作期,恒 利B 的赎回申请日为恒利 B 的开放日 (T 日) 之前 (不包含该日)3 个工作日的第 1 个工作日(T-3 日) ,赎回申请日共 1 个工作日;恒利 B 的申购申请日为恒利 B 的开放日 (T 日) 之前 (不包含该日)2 个工 作日的第 1 个工作日 (T-2 日) , 申购 申请日共1 个工作日。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 2014 年 12 月 9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2014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 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42 七、基金的募集 ..................................................... 4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9 十、基金的投资 ..................................................... 6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六、基金份额折算 ................................................. 8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十九、 风险揭示 ..................................................... 8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 10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6




















招募说 明书 5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以及 《 富国恒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述 了 富国 恒 利 分 级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等 与 投 资者投 资 决 策 有关 的 全 部必要 事 项 , 投资 人 在 做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内 容 、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解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6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富国 恒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国恒利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富国恒 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恒利 A 份额和恒利 B 份额




















招募说 明书 7 16、恒利 A:指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 A 份额。恒利 A 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运作 每3 个月开放一次, 该开放日的日期应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季度对日 。 17、恒利 B:指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 B 份额。本 基金在 扣除恒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恒利 B 享有,亏损以恒利 B 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恒利 B 首先承担;恒利 B 在任 一运作周年内封闭运作,仅在每个 运作周年到期日开放一次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境 内 依 法 募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了基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招募说 明书 8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不包含T 日)第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37、T-n 日:指 T 日前(不包括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38、季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之后每 3 个日历 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的对应日 期 , 如 该 对应 日 期 为非工 作 日 或 若该 日 历 月中不 存 在 对 应日 期 的 ,则提 前 至 该 日 期之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如 2013 年 5 月 23 日次一个季度、次两个季度的对应日 期分别为2013 年8 月23 日 (周五) 、2013 年11 月23 日 (周六) , 假定 2013 年8 月23 日为工作日, 2013 年11 月23 日为非工 作日, 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3 年11 月 22 日 (周五) , 则 2013 年5 月23 日次一个季度、 次两个季度的季度对日 分别为2013 年8 月 23 日、2013 年11 月22 日,以此类推 39、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之 后各日历年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 工作日或若该日历年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提前至该日期之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如2012 年 5 月24 日次一个年份、 次两个年份的年度对应日期分别为 2013 年5 月




















招募说 明书 9 24 日 (周五) 、2014 年5 月24 日 (周六) 。 假设 2013 年5 月24 日为工作日,2014 年5 月24 日为非工作 日, 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4 年5 月23 日 (周五) , 则 2012 年 5 月 24 日 次一个年份、次两个年份的年度对日分别为 2013 年 5 月 24 日、2014 年5 月23 日,以此类推 40、运作周年: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的起 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到期 日 为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次年 的 年 度 对日 。 第 二个运 作 周 年 的起 始 日 为第一 个 运 作 周 年 到 期 日 次日 , 到 期日为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次两个 年 份 的 年度 对 日 。以此 类 推 。 但 若 某 运 作 周年 到 期 日发生 无 法 按 时开 放 申 购与赎 回 并 顺 延情 形 的 ,开放 日 顺 延 , 该 运 作 周 到期 日 亦 顺延至 开 放 日 ,下 一 运 作周年 的 起 始 日为 该 顺 延后的 开 放 日 次 日。 41、申请日:指 接受投资人提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作 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恒利A 的单独开放日:指每个运作周年内,恒利 A 除运作周年到 期日之 外的开放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业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 的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登记方 面 的 业 务规 则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招募说 明书 10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恒利 A 的单独开放日,依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申购 与 赎 回申 请 的 确 认 原则 进 行 申购与 赎 回 申 请的 成 交 确认后 , 恒 利 A 的 净 赎 回 金额 ( 赎 回申请 份 额 总 数减 去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的 余 额 乘以开 放 日 折 算 后的恒利A 基金份额净值) 超过开放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0%时的情形; 或恒利 A 和恒利B 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同时开放时, 依 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恒利 A 的净赎回金 额(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减去申购申请份额总数的余额乘以恒利A 开放日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与恒利 B 的净赎回金 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减去申购申请份额总数的余额 乘以开 放日恒利 B 基金份额 净值)的总和超过 本基金赎回开放日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时的情形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 “虚拟清算”原 则分别计算并公告的恒利 A 和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1、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募说 明书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4 年12 月9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 资决策委员 会 负 责 制 定基 金 投 资的重 大 决 策 和投 资 风 险管理 。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负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控 制 和 管理工 作 , 确 保公 司 日 常经营 活 动 符 合相 关 法 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九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 投资部、 固 定 收 益 投资 部 、 量化与 海 外 投 资部 、 权 益专户 投 资 部 、养 老 金 投资部 、 权 益 研 究 部 、 集 中交 易 部 、机构 业 务 部 、零 售 业 务部、 营 销 管 理部 、 客 户服务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战略 与 产 品部、 监 察 稽 核部 、 计 划财务 部 、 人 力资 源 部 、行政 管 理 部 、 信息技术部、 运营部、 北京分公司、 成都分 公 司、 广州分公司、 富国 资产管理 (香 港 ) 有 限 公司 、 富 国资产 管 理 ( 上海 ) 有 限公司 。 权 益 投资 部 : 负责权 益 类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2 产 品 的 投 资管 理 ; 固定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固定收 益 类 公 募产 品 和 非固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券 部 分 (包括 公 司 自 有资 金 等 )的投 资 管 理 ;量 化 与 海外投 资 部 : 负 责 量 化 权 益投 资 、 量化衍 生 品 投 资及 境 外 权益等 各 类 投 资的 研 究 与投资 管 理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负 责 社保 、 保 险 、QFII、 一 对一 、 一 对 多 等非 公 募 权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养 老 金 投资部 : 负 责 养老 金 ( 企业年 金 、 职 业年 金 、 基本养 老 金 、 社 保 等 ) 及 类养 老 金 专户等 产 品 的 投资 管 理 ;权益 研 究 部 :负 责 行 业研究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观 研 究 等;集 中 交 易 部: 负 责 投资交 易 和 风 险控 制 ; 机构业 务 部 : 负 责 年 金 、 专户 、 社 保以及 共 同 基 金的 机 构 客户营 销 工 作 ;零 售 业 务部: 管 理 华 东 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 、 北方营销中心 (北京分 公司) 、 西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公司) 、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管理部: 负责营销 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 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 构 业 务 团 队、 子 公 司等提 供 一 站 式销 售 支 持;客 户 服 务 部: 拟 定 客户服 务 策 略 , 制 定 客 户 服务 规 范 ,建设 客 户 服 务团 队 , 提高客 户 满 意 度, 收 集 客户信 息 ,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支 持 公 司决策 ; 电 子 商务 部 : 负责基 金 电 子 商务 发 展 趋势分 析 ,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电 子 商 务发展 策 略 和 实施 细 则 ,有效 推 进 公 司电 子 商 务业务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负责 开 发 、维护 公 募 和 非公 募 产 品,协 助 管 理 层研 究 、 制定、 落 实 、 调 整 公 司 发 展战 略 , 建立数 据 搜 集 、分 析 平 台,为 公 司 投 资决 策 、 销售决 策 、 业 务 发 展 、 绩 效分 析 等 提供整 合 的 数 据支 持 ; 监察稽 核 部 : 负责 监 察 、风控 、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技 术部: 负 责 软 件开 发 与 系统维 护 等 ; 运营 部 : 负责基 金 会 计 与 清 算 ; 计 划财 务 部 :负责 公 司 财 务计 划 与 管理; 人 力 资 源部 : 负 责人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 行政 管 理 部: 负 责 文 秘 、行 政 后 勤;富 国 资 产 管理 ( 香 港)有 限 公 司 : 证券交易、 就 证 券 提供意 见 和 提 供资 产 管 理;富 国 资 产 管理 ( 上 海)有 限 公 司 :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4 年 12 月 9 日,公司有员工 267 人,其中 61%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陈 敏 女 士 , 董 事长 。 中共 党 员 , 工 商 管理 硕 士, 经 济 师 。 历 任上 海 市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副 处长 、 处 长;上 海 市 外 经贸 委 处 长;上 海 万 国 证券 公 司 党委书 记 ; 申 银




















招募说 明书 13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发布公告,陈敏女士因届龄退休 于2014 年 12 月21 日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 中共党员,硕士,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 作。曾任 国泰君安证券 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研 究 策划 部 研 究员、 研 究 策 划部 经 理 、总经 理 助 理 、权 益 投 资部总 经 理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5 年4 月 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 月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副董事长。 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 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合 伙人负责毕马 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 的 对华业务。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 经 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裴长江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硕士。 历任石油部第四石油机械厂工会主席; 上 海 万 国 证券 公 司 研究员 、 营 业 部总 经 理 助理、 营 业 部 总经 理 ; 申银万 国 证 券公 司 浙 江 管 理总 部 副 总经理 、 申 银 万国 证 券 公司经 纪 总 部 副总 经 理 ;华宝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投 资 总监; 华 宝 兴 业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现 任 海 通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 术 有 限 公司 研 究 所信息 中 心 副 主任 ; 厦 门大学 工 商 管 理教 育 中 心副教 授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圳 经 济 特区分 行 深 圳 市中 心 支 行会计 处 副 处 长; 中 国 人民银 行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非银 行 金 融机构 处 处 长 ;中 国 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深 圳监管 局 财 务 会 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生于 1958 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 计师。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 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岳 增 光 先 生 , 董事 。 中共 党 员 , 本 科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 历 任山 东 省济 南 市 经 济 发 展 总公 司 会 计;山 东 正 源 和信 有 限 责任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室 主 任;山 东鲁信实




















招募说 明书 14 业 集 团 公 司财 务 ; 山东省 鲁 信 投 资控 股 集 团有限 公 司 财 务。 现 任 山东省 国 际 信 托 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金融学院副院长、 常务副院长、 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金 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 党委书记。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 有 30 余 年 财 务 管 理 及 信 息 系 统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 曾 任 职 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博士。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现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监事长。大学本科。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科员、项目 经 理 、 业 务经 理 ; 鲁信投 资 有 限 公司 财 务 经理; 山 东 省 国际 信 托 有限公 司 高 级 业 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法学 学士。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 审 判 组 长 ;上 海 市 第二中 级 人 民 法院 办 公 室综合 科 科 长 。现 任 申 银万国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 海 分 行 结 构融 资 部 经理; 蒙 特 利 尔银 行 金 融机构 部 总 裁 助理 ; 荷 兰银行 上 海 分 行 助理副总裁 。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 行 所 主 任 ;华 夏 证 券有限 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 财务主 管 。 现 任海 通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李 燕 女 士 , 监 事。 硕 士。 历 任 国 信 证 券有 限 公司 、 富 国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会计、 基金会计主管 、 运营总监助理。 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副总监。 孙 琪 先 生 , 监 事。 学 士。 历 任 杭 州 恒 生电 子 股份 公 司 、 东 吴 证券 有 限公 司 ,




















招募说 明书 15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 、IT 总监助理。现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IT 副 总监。 唐洁女士,CFA , 监事。 中共党员, 硕士。 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 究 员 ,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研 究助 理 、 助理研 究 员 。 现任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策略研究员。 王 旭 辉 先 生 , 监事 。 中共 党 员 , 硕 士 。曾 任 职于 郏 县 政 府 办 公室 、 郏县 国 营 一 厂 。 加 入富 国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后 , 历 任客户 经 理 、 高级 客 户 经理。 现 任 富 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总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 10 月20 日开始 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 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漳州商 检 局 办 公 室、 晋 江 商检局 检 验 科 、厦 门 证 券公司 投 资 发 展部 工 作 。曾任 富 国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 经理、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 。曾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 分 行 历 任 分支 行 职 员、经 理 。曾 在华 安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市 场业务 一 部 投 资 顾 问 、 上 海机 构 业 务部总 监 助 理 、市 场 部 总监助 理 、 上 海业 务 部 总经理 、 市 场 部 总经理、 公司副营销总裁。2014 年6 月19 日开始担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注: 本公司已于 2015 年1 月10 日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 理变更的公告》,李笑薇女士和朱少醒先生自 2015 年 1 月 9 日起 任本公司副总经 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邹卉, 硕 士 , 曾任 上 海国 泰 人 寿 保 险 有限 公 司投 资 部 投 资 助 理, 东 方基 金 管




















招募说 明书 16 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自 2008 年 9 月至 2011 年 7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债券研究员,自 2011 年 8 月至 2014 年 8 月 任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5 月起任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起任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6 月起任富国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12 月起任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3 月起任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4 年 7 月起任富国目标齐利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4 年10 月起任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2013 年12 月至 2014 年3 月期间,刁羽 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朱 少醒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饶刚先生等人员。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招募说 明书 17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招募说 明书 18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备 相 应 的人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定 风 险 管 理的 时 间 范围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招募说 明书 19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 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 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 若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 按其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 度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定量 的 方 法 则是 设 计 一些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 以监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 的风险 , 则 实 施一 定 的 管理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 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 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 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 人 在 董 事会 下 设 立有独 立 董 事 参加 的 风 险委员 会 , 负 责评 价 与 完善公 司 的 内 部




















招募说 明书 20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监 事会负 责 审 阅 外部 独 立 审计机 构 的 审 计报 告 , 确保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 贯 彻 公 司董 事 会 制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 战略, 设 立 了 总经 理 办 公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 负责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 资、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及合 理 性 进 行全 面 检 查与监 督 , 参 与公 司 风 险控制 工 作 ,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生 负 面 影响的 内 部 和 外部 因 素 ,对公 司 总 体 经营 目 标 产生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 金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 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 作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 立的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 部门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 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 晰、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 理手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 司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关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招募说 明书 21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和有 效 性 , 监督 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内部 管 理 及 基金 运 作 中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 进意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制 度 有 效地执 行 。 内 部稽 核 人 员具有 相 对 的 独立 性 , 监察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198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077301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朱万鹏 2、发展概况




















招募说 明书 22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4 月8 日,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H 股,9 月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 亿H 股。 截止2014 年9 月30 日, 本集团 总资产5.0331 万亿 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1.45%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0.89%。 2002 年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8 月, 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 名 为 资 产托 管 部 ,下设 业 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理 室 、 业 务营 运 室 、稽核 监 察 室 、 基金外包业务室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 和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获得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 业务资 格 , 成 为国 内 第 一家获 得 该 项 业 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 资 质 最 全 的商 业 银 行,拥 有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 受 托 投 资管 理 托 管、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企业年金基金托 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 富 ” 为 历史 使 命 ,不断 创 新 托 管系 统 、 服务和 产 品 : 在业 内 率 先推出 “ 网 上 托 管银行系统”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 效 分 析 报 告, 开 办 国内首 个 托 管 银行 网 站 ,成功 托 管 国 内第 一 只 券商集 合 资 产 管 理计划、 第一只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 实现货 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一只 “1+N” 基金专户理财、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 TOT 保管, 实现从 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年发展,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4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 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11 月末新增托管 公募开放式基金 15 只 ,新增首发公 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156.55 亿元。 克服 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势, 托 管 费 收 入 、 托 管 资 产 均 创 出 历 史 新 高 , 实 现 托 管 费 收 入 18.95 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118.38% ,托管资产余额 3.36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81.16%。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 23 首 个 独 立 第三 方 托 管人, 成 功 签 约“ 壹 基 金”公 益 资 金 托管 , 为 我国公 益 慈 善 资 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 “十 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事长、 非执行董事,2014 年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 董事 长 。 英 国 东伦 敦 大 学工商 管 理 硕 士、 吉 林 大学经 济 管 理 专业 硕 士 ,高级 经 济 师 。 招 商 局 集 团有 限 公 司董事 长 , 兼 任招 商 局 国际有 限 公 司 董事 会 主 席、 招商局能源 运 输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董事长 、 中 国 国际 海 运 集装箱 ( 集 团 )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局 华 建公 路 投 资有限 公 司 董 事长 和 招 商局资 本 投 资 有限 责 任 公司董 事 长 。 曾 任 中 国 远 洋运 输 ( 集团) 总 公 司 总裁 助 理 、总经 济 师 、 副总 裁 , 招商局 集 团 有 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长、 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本行执行 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 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本行副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 历 任 杭 州 分行 办 公 室主任 兼 营 业 部总 经 理 ,杭州 分 行 行 长助 理 、 副行长 , 南 昌 支 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4 月起 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 管 理 人 员任 职 资 格。先 后 供 职 于中 国 农 业银行 黑 龙 江 省分 行 , 华商银 行 , 中 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2002 年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 任 招 商 银行 总 行 资产托 管 部 经 理、 高 级 经 理、 总 经 理 助理 等 职 。是国 内 首 家 推 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一, 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 业 经 验 。 在托 管 产 品创新 、 服 务 流程 优 化 、市场 营 销 及 客户 关 系 管理等 领 域 具 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截至2014 年11 月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 资 基 金 ( 含招 商 股 票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商 平衡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和 招商债 券 证 券 投




















招募说 明书 24 资 基 金 ) ,招 商 现 金增值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华 夏 经 典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 货币 市 场 基 金 、华 泰 柏 瑞金字 塔 稳 本 增利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海 富 通强化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光大保 德 信 新 增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富 国 天合稳 健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上证 红 利 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德盛优 势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华 富 成长趋 势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光 大 保德 信 优 势配置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益 民 多利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德 盛 红 利 股票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上 证 中央企业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中 银蓝 筹 精 选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南 方策 略 优 化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兴全合润 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中 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中 银稳 健 双 利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银河 创 新 成 长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多 利 分级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国 泰 保本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华 宝 兴 业 可 转 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建 信 双利 策 略 主题分 级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鹏 华 新 兴产 业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博 时裕祥 分 级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 换 债 券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中 银转 债 增 强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国 低 碳 环 保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中 银中小盘成长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国 泰 成 长 优选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兴 全 轻资产 投 资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 易 方 达 纯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银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增 强收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中 小 企 业 纯 债债 券 型 发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诺安双 利 债 券 型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南 方 安 心 保本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中 银 理 财 7 天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中 海 惠 裕纯 债 分 级债券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 建 信 双 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 济 股 票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中银 稳 健 添利债 券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博 时 亚 洲 票 息 收益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工 银 瑞信增 利 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鹏 华 丰 利 分 级债 券 型 发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中银消 费 主 题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工




















招募说 明书 25 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6 个 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 然 资 源 等权 重 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 金、 博 时 月月薪 定 期 支 付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保 本 二号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建 信 安心回 报 两 年 定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惠 利 纯 债分级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富 国 恒 利分 级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优秀 企 业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中银多 策 略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安 新活 力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宝 盈 新 价值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交 银 施 罗德新 成 长 股 票投 资 基 金、嘉 实 对 冲 套利 定 期 开放混 合 型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瑞 祥 养 老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和银华 永 益 分 级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聚 利 分级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国 泰 新经济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新财 富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东 方 红 睿丰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博 时 月 月盈短 期 理 财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中银 新 经 济灵活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86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 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33644.61 亿元人民币。 ( 四) 托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务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 ,自觉 形成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想和经营理 念;形成 科学合理的决策 机制、执 行机制和监督机 制 ,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 确保 托管 业务 的 稳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总 行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监 察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险 预防和 控制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室直接领导 下,独立 于部门内其他业 务室和托 管分部、分行资 产托管业 务主管部 门,对 各岗位、各业务 室、各分 部、各项业务中 的风险控 制情况实施监督 ,及时发 现内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招募说 明书 26 三级风 险防范 是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业 岗位设 置时 ,必须 遵循内 控制衡 原则 ,监督 制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 全部人 员参 与。 (2)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管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 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当 体现"内 控优 先"的 要求。 (3) 独立 性原 则。 各室 、 各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同 托管 资产 之间 、 托管 资 产 和自有 资产之间应当分 离。内部 控制的检查、评 价部门应 当独立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 和执行部 门,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负 责对部 门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评价 和检 查。


(4) 有效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利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的 反馈和 纠正 。 (5) 适应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应适 应我 行托 管业 务风 险管理 的需 要 , 并 能随 着 托管业 务经 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的变化 和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 部环境 的 改变及 时进行修订和完 善。内部 控制应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 念等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订和 完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业务 营 运、 稽 核监 察等 相关 室,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 公网和 业务 网分 离, 部门 业务网 和全 行业 务网 分离 ,以达 到风 险防 范的 目的 。 (7) 重要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 关注 重要 托管 业务 事 项和高 风险 领域。 (8) 制衡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 业 务流程 等 方 面形成 相互 制约 、相 互监 督,同 时兼 顾运 营 效 率。 (9) 成本 效益 原则 。 内部 控制应 当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 以 适当的 成本 实现有 效控 制。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 设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业 务管 理办法 》 、 《招商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内控管理办法 》 、 《招商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 一系列 规章制度,从资 产托管业 务操作流程、会 计核算、 岗位管理、档案 管理、保 密管理和 信息管 理等方面,保证 资产托管 业务科学化、制 度化、规 范化运作。为保 障托管资 产安全和




















招募说 明书 27 托管业 务正常运作,切 实维护托 管业务各当事人 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发 生 或确保 危机事 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 还制定了《招商 银行托管 业务危机 事件应 急处 理办 法》 , 并 建 立了灾 难备 份中 心 , 各 种业 务数据 能及 时在 灾难 备份 中心进 行备 份, 确保灾 难发 生时 ,托 管业 务能迅 速恢 复和 不间 断运 行。 (2) 经营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资金 清算 与会 计核 算 双人双 岗、 大额资 金专人跟踪、凭 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 列完整的 操作规程,有效 地控制业 务运作过 程中的 风险 。 (3) 业务 信息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用 加密方 式传 输数 据 。 数 据 执行异 地同 步灾备 ,同时,每日定 时对托管 业务数据进行 磁 带备份, 托管业务数据进 行磁带备 份,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 客户 资料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 视 同 会计资 料保管。客户资 料不得泄 露,有关人员如 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室成 员审批, 并做好调 用登记 。 (5 ) 信 息 技 术 系统 风 险 控制 。 招 商 银 行 对信 息 技 术系 统 管 理 实 行 双人 双 岗 双责 、 机 房 24 小时 值班 并设 置门 禁管 理、电 脑密 码设 置及 权限 管理、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 与全行 业务 网 双 分离制 度, 与外 部业 务机 构实行 防火 墙保 护等 ,保 证信息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 (6) 人力 资源 控制 。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 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 激励 机 制、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 建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 储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 力资源 控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基金投融 资比例、 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 、 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 基 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 关信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对 上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中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投 资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上述 监督 内容 的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进 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 合法规允许的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 。在规定




















招募说 明书 28 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应 当拒 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正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正,或 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 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托管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招募说 明书 29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曾艳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招募说 明书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 )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丰靖 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 (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7)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招募说 明书 31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巫渝峰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22866268 传真:0769-22866268 联系人:何茂才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9)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8195 客户服务电话:96523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1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招募说 明书 32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1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 )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1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招募说 明书 3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 (021 )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1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招募说 明书 3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 )65183888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112 联系人:牟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2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招募说 明书 35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21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2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招募说 明书 36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传真: (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孔晓君 联系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咨询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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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37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2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8 网站:www.pingan.com (29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联系人:刘阳 客户服务热线: (0755)33680000(深圳) 、400-6666-888(非深圳地区)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 60897840




















招募说 明书 3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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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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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成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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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32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3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3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709




















招募说 明书 39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3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 大厦 A 座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热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3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002 联系人: 陈剑虹 客户服务热线: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3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联系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招募说 明书 40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8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0931 )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3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 (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4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于杨 网址:licaike.hexun.com (4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招募说 明书 4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 、17 层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 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招募说 明书 42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 、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 一) 基金份 额结 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恒利 A 份额和恒利 B 份额, 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 作。 ( 二) 基金份 额配 比 恒利 A 、 恒利 B 份额的 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具体控制措施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基金的 运作 周年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运 作 周年 的 起 始 日 为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 , 到 期 日为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次 年 的年 度 对 日。第 二 个 运 作周 年 的 起始日 为 第 一 个运 作 周 年到期 日 次 日 , 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两个年份的年度对日。以此类推。


例 1:如基金合 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5 月 24 日(周四) ,则基金合同生效日次 一个年份、次两个年份的年度对应日期分别为 2013 年 5 月 24 日 (周五) 、2014 年 5 月 24 日(周六) 。 假设 2013 年 5 月 24 日 为工作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为自 2012 年 5 月 24 日起, 至 2013 年 5 月 24 日止。 假设 2014 年 5 月 24 日为非工作日, 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4 年 5 月 23 日 (周五) , 则第二个 运作周年为自 2013 年 5 月 25 日起,至 2014 年 5 月 23 日止。其他运作周年的计算类同。 例 2: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2 月 29 日(周三) ,则基金合 同生效日次 一个年份、 次二个年份、 次三个年份、 次四个 年份的年度对应日期分别为 2013 年 2 月 29 日、2014 年 2 月 29 日、2015 年 2 月 29 日和 2016 年 2 月 29 日(周一) 。 因 2013 年不存在 2 月 29 日, 假设该日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3 年 2 月 28 日, 则第一个运作周年为自 2012 年 2 月 29 日起, 至 2013 年 2 月 28 日 止。 因 2014 年




















招募说 明书 43 不存在 2 月 29 日, 假 设该日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4 年 2 月 28 日, 则第二个 运作周年为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止。 因 2015 年不存在 2 月 29 日,假设该日期前最 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5 年 2 月 27 日(周 五) ,则第三个 运作周年为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2 月 27 日止。假设 2016 年 2 月 29 日为工作日,则第四个运作周年为自 2015 年 2 月 28 日起,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止。 ( 四) 恒利 A 的运 作 1、约定收益 恒利 A 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年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前 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设定并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恒利 A 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利差 其中计算恒利 A 的年 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在 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的第五个工作日或恒利 A 的每个开放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 工 作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整 存 整 取 基 准 年 利 率 (当时适用税率) 。 在恒利 A 的每个开放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 人 将 根 据该 日 中 国人民 银 行 公 布并 执 行 的金融 机 构 人 民币 一 年 期整存 整 取 基 准 年利率重新设定该开放日次日起适用的恒利 A 的年约定收益率。 视 国 内 利 率 市 场变 化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下一 个 运作 周 年 开 始 前 公告 该 运作 周 年 适用的、 恒利 A 的约定 收益的利差值。 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 (含) 到 2% (含) 。 恒利 A 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恒利 A 的约定收 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 情况下,恒利 A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 风险。 2、恒利 A 的开放日 恒利 A 的开放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个运作周年的到期日以及每个运作周 年内恒利 A 的单独开放日。 在每个运作周年中,恒利 A 运作每 3 个月开 放一次,该开放日的日期应为基




















招募说 明书 44 金合同生效日的季度对日。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 而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顺延 本 基 金 开 放 申购 与 赎回 的 , 恒利 A 的开放日为该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运作周年到期日发 生上 述 无 法按 时 开 放申购 与 赎 回 并顺 延 情 形的, 开 放 日 顺延 , 该 运作周 年 到 期 日 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3、基金份额折算 在恒利 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恒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恒 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利 A 份额数按折 算比例相应增减。恒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具体见 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五) 恒利 B 的 运作 1、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恒利 A 的本金、 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恒利 B 享 有, 亏 损以恒利 B 的资产净值 为限由恒利 B 首先承担 。 2、恒利 B 的开放日 恒利 B 的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年的年度对日,即运作周年到期 日 。 发 生 不可 抗 力 或其他 情 形 而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顺 延 本 基金 开 放 申购与 赎 回 的 , 恒利 B 的开放日为该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运作周年到期日发 生 上 述 无 法按 时 开 放申购 与 赎 回 并顺 延 情 形的, 开 放 日 顺延 , 该 运作周 年 到 期 日 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3、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年的运作周期到期日前 五 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恒利 B 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恒利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利 B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恒 利 B 的基金份额折算 具体见 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 六) 基金份 额发 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 恒利 A 和恒利 B 将分别通过 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招募说 明书 45 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 七)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恒利 A 和恒利 B 的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恒利 A 和 恒利 B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恒利 A 和恒利 B 的开放日分别计算各自的基金份 额净值。 1、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假设 T 日为恒利 A 的某一开放日, t NV 为 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 A t NAV 为 T 日恒利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 A t NUM 为 T 日恒利 A 的份额余额, t 为恒利 A 的上一个开放日次日 (如 T 日之前恒利 A 尚 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R 为上一个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恒利 A 尚未 进行开放 ,则为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前 五 个工作日的 第一个工 作 日 设定的恒 利 A 的年约定收益率,则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0 乘以 T 日恒利 A 的 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恒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 ( = R t 1 000 . 1 ? ? A t NAV 其中, R t 000 . 1 UM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A 日全部 T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 恒利 A t N , 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恒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恒利 A 尚 未进行开 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招募说 明书 46 (2)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0 乘以 T 日恒利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 T 日全部恒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A t t A t N NV NAV UM / = 2、恒利 B 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假设 T 日为恒利 B 的 某一开放日, B t NAV 为 T 日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B t NUM 为 T 日恒利 B 的份额余额 , 则恒利 B 的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B t t A t t B t NUM NUM NAV NV NAV / ( A ) ? ? ?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0 ? B t NAV ,则 0 ? B t NAV 。 恒利 A 和恒利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 九) 恒利 A 和恒 利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计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计算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基 础上 , 采用 “ 虚 拟 清 算 ”原 则 分别 计 算 并公告恒利 A 和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 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假设 T 日为恒利 A 的非开放日,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 基金资产净值, A t NAV 为 T 日 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A t NUM 为 T 日恒利 A 的份额余额, t 为恒利 A 的上一个开放日次日 (如 T 日之前恒利 A 尚 未进行 开放,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R 为上一个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恒利 A 尚未 进行开放 ,则为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前 五 个工作日的 第一个工 作 日 设定的恒 利 A 的年约定收益率,则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0 乘以 T 日恒利 A 的 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恒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招募说 明书 47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 ( = R t 1 000 . 1 ? ? A t NAV 其中, R t 000 . 1 UM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A 日全部 T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 恒利 A t N , 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恒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恒利 A 尚 未进行开 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0 乘以 T 日恒利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 T 日全部恒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A t t A t N NV NAV UM / =


2、恒利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 T 日为恒利 B 的 非开放日, B t NAV 为 T 日恒 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 t NUM 为 T 日恒利 B 的份额 余额, 则恒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B t t A t t B t NUM NUM NAV NV NAV / ] [ A ? ? ?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0 ? B t NAV ,则 0 ? B t NAV 。 恒利 A 和恒利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T 日的恒利 A 和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基 金的 募集




















招募说 明书 48 本基金为契约 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9 月4 日证监许可【2013】1149 号文核准 。 本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本基金以“运作周年滚动”的方式运作。恒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运作 每 3 个月开放一次,该开放日应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季度对日。恒利 B 在任一运作 周 年 内 封 闭运 作 , 仅在每 个 运 作 周年 到 期 日开放 申 购 和 赎回 一 次 。每次 开 放 仅 开 放一个工作日。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基金的募 集情况: 富 国 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本 次 募 集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户 数 共 计 2,064 户,富 国 恒利 分级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已 收 到 首 次 发行 募 集 的实 收 基 金( 本 金)为人民币421,661,915.57 元, 折合421,661,915.57 初始基金份额。 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33,795.90 元,折合33,795.90 份初始基金份额。 以上收到的 实收基金( 本息) 共 计 人 民 币421,695,711.47 元,折合421,695,711.47 份初始基金 份额。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金 备 案条 件 的 , 自 基 金管 理 人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案 手 续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 面 确 认之日 起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否 则 基 金 合同 不 生 效。基 金 管 理 人




















招募说 明书 49 在 收 到 中 国证 监 会 确认文 件 的 次 日对 基 金 合同生 效 事 宜 予以 公 告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期 间 募 集的资 金 存 入 专门 账 户 , 在基 金 募 集 行为 结 束 前,任 何 人 不 得 动用。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 售 网 点 详见 本 招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关 服 务 机构”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基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情 况变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予 以 公 告。基 金 投 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机 构 办 理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营 业 场 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招募说 明书 50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恒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运作 每 3 个月开 放一次,该开放日的日期应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的季度对日。恒利 B 在任一运 作周年内封闭运作 ,仅在每个运作周 年 到 期 日 开放 申 购 和赎回 一 次 。 具体 开 放 日的确 定 见 基 金合 同 第 四部分 中 的 “ 恒 利 A 的开放日” 、 “恒利 B 的开放日”的相关 内容。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其 开 放 日 为该 影 响 因素消 除 之 日 的下 一 个 工作日 。 如 某 运作 周 年 到期日 发 生 上 述 某 类 份 额 无法 按 时 开放申 购 与 赎 回并 顺 延 情形的 , 开 放 日顺 延 , 该运作 周 年 到 期 日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在 确 定 申 购 、 赎回 开 放日 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申 购 、 赎 回 开 放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恒利 A 采用 “ 确定 价” 原则, 即申购、 赎 回价格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 算;恒利 B 采用“ 未 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开放日(T 日)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招募说 明书 51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申 购或 赎 回 申 请 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在恒利 A 的每个运作期, 恒利 A 的赎回申请日为恒利 A 的开放日 (T 日) 之 前(不包含该日)3 个工作日的第 1 个工作日 (T-3 日) ,赎回申请日共 1 个工作 日; 恒利 A 的申购申请日为恒利 A 的开放日 (T 日) 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T-1 日)和开放日(T 日) ,申购申请日共 2 个工作日。 在每个周年运作期, 恒利 B 的赎回申请日为恒 利 B 的开放日 (T 日 ) 之前 (不 包含该日)3 个工作日的第 1 个工作日(T-3 日) ,赎回申请日共 1 个工作日;恒 利 B 的申购申请日为 恒利 B 的开放日(T 日 )之前 (不包含该日)2 个工作日的 第 1 个工作日 (T-2 日) ,申购申请日共 1 个工作日。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 人 交 付款 项 ,申 购 申 请 即 为 有 效。 若 申 购无效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管 理 人 指 定的 代 销 机构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款 项 本 金退还 给 投 资 人 , 由 此 产生的 利 息 等 损失 由 基 金投资 人 自 行 承 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市 场 数据 传 输 延 迟 、 通讯 系 统故 障 、 银 行 数 据交 换 系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金 管 理 人及基 金 托 管 人所 能 控 制的因 素 影 响 业务 处 理 流程, 则 赎 回 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申 请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开放 日(T 日)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申购或赎回申请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恒利 A 或恒利 B 的 每个开放日 (T 日) 的 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 所有经 确认有效的恒利 A 和恒利 B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 以成交确认。




















招募说 明书 52 在任一运作周年到期前的恒利 A 的开放日 (T 日) 提出的对于恒利 A 的申购 申请, 如果对恒利 A 的 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 恒利 A 的份 额余额小于 或等于恒利 B 份额余额 的三分之七倍, 则经确认有效的恒利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 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恒利 A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 恒利 A 的份额余 额大于恒利 B 份额余额 的三分之七倍, 则在经确认后 的恒利 A 的份额余额不超过 恒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 之七倍的范围内,对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如继续接受恒利 A 的申购申请将使得恒利 A 的份额余额大于恒利 B 份 额余额 的三分之七倍,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恒利 A 的申购并公告。 在任一运作周年到期日恒利 A 的开放日, 即恒 利 A 和恒利 B 的共同 开放日 (T 日)提出的对于恒利 A 和恒利 B 的申购申 请,如果对恒利 A 和恒利 B 的有效申 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 恒利 A 的份额余额 等于恒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 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恒利 A 和恒利 B 的申购 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恒利 A 和恒利 B 的有效申购 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 恒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恒利 B 份 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 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恒利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并对恒利 B 分以下三种 情形进行处理: 1)在对恒利 A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恒利 B 的有效 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恒利 A 的份额余额等于恒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 七倍, 则对 恒利 B 的有效申购申请 全部不予确认; 2)在对恒利 A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恒利 B 的有效 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恒利 A 的份额余额仍小于恒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 之七倍, 则 对恒利 B 的有效申购申 请全部不予确认, 并 按照恒利 A 的份额余额等于恒利 B 份 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恒利 B 的份额 余额进行按比例自动赎回; 3)在对恒利 A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恒利 B 的有效 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此时恒利 A 的份额余额大于恒利 B 份额余额的三 分之七倍, 则按照恒利 A 的份额余额等于恒利 B 份额余额 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 对恒利 B 的 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如果对恒利 A 和恒利 B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 请进行确认后, 恒利 A 的份额余 额大于恒利 B 份额余额 的三分之七倍, 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恒利 B 的 申购申请全 部予以成交确认,并对恒利 A 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招募说 明书 53 1)在对恒利 B 的有效 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恒利 A 的有效 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恒利 A 的份额余额等于恒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 七倍, 则对 恒利 A 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 2)在对恒利 B 的有效 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恒利 A 的有效 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恒利 A 的份额余额仍大于恒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 之七倍, 则 对恒利 A 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 并按照恒利 A 的份额余额等于恒利 B 份 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恒利 A 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自动赎回; 3)在对恒利 B 的有效 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后,如果仅对恒利 A 的有效 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此时恒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恒利 B 份额余额的三 分之七倍, 则按照恒利 A 的份额余额等于恒利 B 份额余额 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 对恒利 A 的 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 确 认 办 法及 确 认结 果 见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发 布 的 相关公告。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 购、赎 回 申 请 。申 购 、 赎回的 确 认 以 基金 登 记 机构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申 购 申 请及申 购 份 额 的确 认 情 况,投 资 人 应 及时 查 询 并妥善 行 使 合 法 权利。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恒利 A 份额时, 单笔申 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申 购恒利 B 份额时, 首次申购申请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申请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 。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的,投资 者 还 需 遵 循相 关 销 售机构 的 业 务 规则 。 投 资者当 期 分 配 的基 金 收 益转购 基 金 份 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 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点接受首次 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 追加申 购申请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 要受直 销 网点 最 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 已 在 直销网 点 有 认购 或 申 购 过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 通过直销网点申购恒利 A 份额,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 为20,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申购业务的不受 直销网点单




















招募说 明书 54 笔 申购 最 低金 额 的 限制 。 本 基 金 直销 网 点 单笔最低申 购 金额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酌情 调整。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恒利 A、恒利 B 份额时,每次对 恒利 A、 恒利B 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恒利 A、恒利B 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 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 的 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 在调 整 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恒 利 A 不收取申购费用。恒利 B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恒利 B 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恒利B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在 一 天 之 内 如果 有 多 笔申购 , 适 用 费率 按 单 笔分别 计 算 。 本基 金 对 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购 恒利B 份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 老基金 , 包 括 全国 社 会 保障基 金 、 可 以投 资 基 金的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业 年 金 基金 、 企 业 年 金理 事 会 委托的 特 定 客 户资 产 管 理计划 、 企业年 金 养 老 金 产品 。 如 将来出 现 经 养 老基 金 监 管部门 认 可 的 新的 养 老 基金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招 募 说 明书更 新 时 或 发布 临 时 公告将 其 纳 入 养老 金 客 户范围 , 并 按 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 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恒利 B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18%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 元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场外申购 恒利B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招募说 明书 55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2、赎回费率 恒利 A、恒利B 不收取赎回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划, 针 对 以 特定 交 易 方式( 如 网 上 交易 、 电 话交易 等 )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投 资 人 定期或 不 定 期 地开 展 基 金促销 活 动 。 在基 金 促 销活动 期 间 , 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恒利 B 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 明书 56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 购金额=申购金额-申 购费用 申购 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 在恒利 B 的申购 申请日, 某投资人 (非 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恒利B,对应费率为 0.6%,假设申购当日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8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1+0.6%)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 =99,403.58/1.008 =98,614.66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恒利 B, 假设申购当日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1.008 元,则可得到 98,614.66 份基金份额。 2)恒利 A 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0 例3:在 恒利A 的申购申请日, 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恒利 B,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0/1.000 =5000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恒利B的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4: 在恒利B的开放日, 某投资人赎回500,000 份, 假设赎回 当日恒利B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00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金额=500,000.00 ×1.008=500,400.00 元 2)恒利A的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0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恒利 A 和恒利 B 的基 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招募说 明书 57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 停 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 购 款 项将 退 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 的情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本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 明书 58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已确 认 的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 部分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理人 在 后 续 工 作日予以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恒利 A 的单独开放 日,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恒利 A 的净 赎回金额(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 减去申购申请份额总数的余额乘以开放日折算后的恒利 A 基金份 额净值) 超过开放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0% 时; 或恒利 A 和恒利 B 在每个运作 周年到期日 同 时 开 放时, 依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申购 与 赎 回 申请 的 确 认原则 进 行 申 购 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恒利 A 的净赎回 金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减去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的余额乘以恒利 A 开放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与恒利 B 的净赎回 金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减去申购申请份额总数的余额 乘以开放日的恒利 B 基金 份额净值)的总和超过本基金赎回开放日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时,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 为 支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可 能 会对 基 金 的资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 波 动时,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 ( 十一 ) 基金 转换




















招募说 明书 59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之 间 在 开放 日 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规 则 由 基金管 理 人 届 时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 规 及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制 定 并 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二)基金 的 非 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三)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四) 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资 人 在 办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可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管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中 所 规定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五 )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招募说 明书 60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 追 求 基金 资 产长 期 安 全 的 基 础上 , 力争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创造 高 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 司 债 券 、短 期 融 资券 、 中 期 票 据、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可 转换 债 券 (包括 可 分 离 交 易可转换债券) 、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 等金融工具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他 固 定 收 益证 券 品 种(但 须 符 合 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于 非 固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具 。 本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级 市 场买 入 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 A 股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上 市 的股票 ) 的 新 股申 购 或 增发新 股 , 并 可持 有 因 可转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因 所 持 股票所 派 发 的 权证 以 及 因投资 可 分 离 交易 可 转 换债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以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投资的 其 他 非 固定 收 益 类品种 ( 但 须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因上述原因持有 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 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种 的 投资 比 例 限 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自上 而 下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动 态 的 整 体 资 产配 置 和类 属 资 产 配 置 。 在认 真 研 判宏观 经 济 运 行状 况 和 金融市 场 运 行 趋势 的 基 础上, 根 据 整 体




















招募说 明书 61 资 产 配 置 策略 动 态 调整大 类 金 融 资产 的 比 例;在 充 分 分 析债 券 市 场环境 及 市 场 流 动 性 的 基 础上 , 根 据类属 资 产 配 置策 略 对 投资组 合 类 属 资产 进 行 最优化 配 置 和 调 整。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 过 对 国 内 外 宏观 经 济状 况 、 市 场 利 率走 势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情况 , 以及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信 用 风 险情况 、 风 险 预算 和 有 关法律 法 规 等 因素 的 综 合分析 , 在 整 体 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 根据不同类属 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 率水平、 利 息 支 付 方式 、 利 息税务 处 理 、 附加 选 择 权价值 、 类 属 资产 收 益 差异、 市 场 偏 好 以 及 流 动 性等 因 素 ,采取 积 极 投 资策 略 , 定期对 投 资 组 合类 属 资 产进行 最 优 化 配 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 明 细 资 产 配 置上 , 首先 根 据 明 细 资 产的 剩 余期 限 、 资 产 信 用等 级 、流 动 性 指 标 决 定 是否 纳 入 组合; 其 次 , 根据 个 别 债券的 收 益 率 与剩 余 期 限的配 比 , 对 照 基 金 的 收 益要 求 决 定是否 纳 入 组 合; 最 后 ,根据 个 别 债 券的 流 动 性指标 决 定 投 资 总量。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普 通 债券 的 投资 中 主 要 基 于 对国 家 财政 政 策 、 货 币 政策 的 深入 分 析 以 及 对 宏 观经 济 的 动态跟 踪 , 采 用久 期 控 制下的 主 动 性 投资 策 略 ,主要 包 括 : 久 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 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收益率 曲 线 以 及各 种 债 券价格 的 变 化 进行 预 测 ,相机 而 动 、 积 极调整。


(1) 久期控制是根据 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 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限结构配置是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 组 合 期 限结 构 , 包括采 用 集 中 策略 、 两 端策略 和 梯 形 策略 等 , 在长期 、 中 期 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信用风险控制是 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 据发债主




















招募说 明书 62 体 的 经 营 状况 和 现 金流等 情 况 对 其信 用 风 险进行 评 估 , 以此 作 为 品种选 择 的 基 本 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 基 金 认 为 , 信用 债 市场 运 行 的 中 枢 既取 决 基准 利 率 的 变 动 ,也 取 决于 发 行 人 的 整 体 信用 状 况 。监管 层 的 相 关政 策 指 导、信 用 债 投 资群 体 的 投资理 念 及 其 行 为 等 变 化 决定 了 信 用债收 益 率 的 变动 区 间 ,整个 市 场 资 金面 的 松 紧程度 以 及 信 用 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自上 而 下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形 势 、基 准 利 率 走 势 、资 金 面状 况 、 行 业 以 及 个券 信 用 状况的 研 判 , 积极 主 动 发掘收 益 充 分 覆盖 风 险 ,甚至 在 覆 盖 之 余 还 存 在 超额 收 益 的投资 品 种 ; 同时 通 过 行业及 个 券 信 用等 级 限 定、久 期 控 制 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流 动性风险, 以求得投资 组合赢利性、 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 一 信 用 产 品 在不 同 市场 状 态 下 往 往 会有 不 同的 表 现 , 针 对 不同 的 表现 , 管 理 人 将 采 取不 同 的 操作方 式 : 如 果信 用 债 一二级 市 场 利 差高 于 管 理人判 断 的 正 常 区 间 , 管 理人 将 在 该信用 债 上 市 时就 寻 找 适当的 时 机 卖 出实 现 利 润;如 果 一 二 级 市 场 利 差 处于 管 理 人判断 的 正 常 区间 , 管 理人将 持 券 一 段时 间 再 行卖出 , 获 取 该 段 时 间 里 的骑 乘 收 益和持 有 期 间 的票 息 收 益。本 基 金 信 用债 投 资 在操作 上 主 要 以 博 取 骑 乘 和票 息 收 益为主 , 这 种 以时 间 换 空间的 操 作 方 式决 定 了 本基金 管 理 人 在 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 跨市场套利根据 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 和调整债 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 套利。


(5) 相对价值判断是根 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 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本 基 金 对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的 投 资 主 要 围绕 久 期、 流 动 性 和 信 用风 险 三方 面 展 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 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 信 用 风 险 控制 方 面 ,对个 券 信 用 资质 进 行 详尽的 分 析 , 对企 业 性 质、所 处 行 业 、 增 信 措 施 以及 经 营 情况进 行 综 合 考量 , 尽 可能地 缩 小 信 用风 险 暴 露。流 动 性 控 制 方 面 , 要 根据 中 小 企业私 募 债 整 体的 流 动 性情况 来 调 整 持仓 规 模 ,在力 求 获 取 较 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 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回购套利策略




















招募说 明书 63 回 购 套 利 策 略 是本 基 金重 要 的 操 作 策 略之 一 ,把 信 用 产 品 投 资和 回 购交 易 结 合 起 来 , 管理 人 根 据信用 产 品 的 特征 , 在 信用风 险 和 流 动性 风 险 可控的 前 提 下 , 或 者 通 过 回购 融 资 来博取 超 额 收 益, 或 者 通过回 购 的 不 断滚 动 来 套取信 用 债 收 益 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4、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 权 债 券 指 对 债 券 发 行 体 授 予 某 种 期 权, 或 者 赋 予 债 券 投 资 者 某 种 期 权, 从而 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同发 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类有可 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等。


(1)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债 券 不 同于 一 般的 企 业 ( 公 司 )债 券 ,其 投 资 人 具 有 在一 定 条件 下 转 股 和 回 售 的权 利 , 因此其 理 论 价 值应 当 等 于作为 普 通 债 券的 基 础 价值加 上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内 含期 权 价 值,是 一 种 既 具有 债 性 ,又具 有 股 性 的混 合 债 券产品 , 具 有 抵 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 转 换 债 券 最 大的 优 点在 于 , 可 以 用 较小 的 本金 损 失 , 博 取 股票 上 涨时 的 巨 大 收 益 。 可以 充 分 运用可 转 换 债 券在 风 险 和收益 上 的 非 对称 性 分 布,买 入 低 转 换 溢 价 率 的 债券 , 并 持有的 投 资 策 略, 只 要 在可转 换 债 券 的存 续 期 内,发 行 转 债 的 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 转 换 债 券 可 以按 照 约定 价 格 转 换 为 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 因 此 在日 常 交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出现 可 转 换债券 市 场 与 股票 市 场 之间的 套 利 机 会。 本 基 金持有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可 以 转换 成 股 票。基 金 管 理 人在 日 常 交易过 程 中 , 会密 切 关 注可转 换 债 券 市 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利 用 债 券市 场 收益 率 数 据 , 运 用利 率 模型 , 计 算 含 赎 回或 回 售选 择 权 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 ) ,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5、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 券 化 是 将 缺 乏流 动 性但 能 够 产 生 稳 定现 金 流的 资 产 , 通 过 一定 的 结构 化 安 排 , 对 资 产中 的 风 险与收 益 进 行 分离 组 合 ,进而 转 换 成 可以 出 售 、流通 , 并 带 有 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招募说 明书 64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的 定 价受 市 场 利 率 、 发行 条 款、 标 的 资 产 的 构成 及 质量 、 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 资 产 证 券化 产 品 的交易 结 构 风 险、 信 用 风险、 提 前 偿 还风 险 和 利率风 险 等 进 行 分 析 , 采 取包 括 收 益率曲 线 策 略 、信 用 利 差曲线 策 略 、 预期 利 率 波动率 策 略 等 积 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 四) 投资决 策与 交易机 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 组 合 基准 久 期、 回 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范 围 内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的 投 资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债 券 交易 员 , 负 责 执 行投 资 指令 , 就 指 令 执 行过 程 中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变 化 对 指令执 行 的 影 响等 问 题 及时向 基 金 经 理反 馈 , 并可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建 议 。 集中交 易 室 同 时负 责 各 项投资 限 制 的 监控 以 及 本基金 资 产 与 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


2、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决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大 决 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授权 范 围内 ,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 基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 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 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 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 动态调整。 (五 )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为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并 发 布的 中 债




















招募说 明书 65 综合 财富 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 央行票据、 证券公司债、 证券 公司短期 融资券、 政策性银行债券、 地方企业债、 中期票据、 记账式国债、 国际机构债券、 非 银 行 金 融机 构 债 、短期 融 资 券 、中 央 企 业债等 债 券 , 综合 反 映 了债券 市 场 整 体 价 格 和 回 报情 况 。 该指数 以 债 券 托管 量 市 值作为 样 本 券 的权 重 因 子,每 日 计 算 债 券 市 场 整 体表 现 , 是目前 市 场 上 较为 权 威 的反映 债 券 市 场整 体 走 势的基 准 指 数 之 一。 该指数合理、 透明、 公 开, 具有较好的市场接 受 度, 可以较好的体现 本基金的 投 资 特 征 与目 标 客 户群的 风 险 收 益偏 好 。 为此, 本 基 金 选取 中 债 综合 财富指数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更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用于 本 基 金 的业 绩 基 准的指 数 时 , 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从 基 金 资 产 整 体运 作 来看 ,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金 , 属 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预 期风险 与 预 期 收益 高 于 货币市 场 基 金 ,低 于 混 合型基 金 和 股 票 型基金。 从 本 基 金 所 分 离的 两 类基 金 份 额 来 看 ,由 于 本基 金 资 产 及 收 益的 分 配安 排 , 恒利 A 份额将表现出低 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恒利 B 份额则表 现出较高风 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 七)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招募说 明书 66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4 ) 本 基 金 持有 单 只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15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剩 余 期限 , 与 运 作 周 年的 剩 余期 限 相 匹配;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或变更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 在




















招募说 明书 67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八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 债权 人 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 利, 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 通 过 关 联 交易 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 人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87,044,345.62 95.63 其中: 债券 587,044,345.62 95.6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招募说 明书 68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766,259.56 2.08 7


其他资 产 14,083,372.03 2.29 8


合计 613,893,977.21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018,000.00 5.0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018,000.00 5.05 4 企业债 券 483,052,542.50 121.9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0,158,000.00 7.61 6 中期票 据 20,036,000.00 5.06 7 可转债 33,779,803.12 8.53 8 其他 - - 9 合计 587,044,345.62 148.2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2028 11 冀 能债 270,000 27,405,000.00 6.92 2 122819 11 常 城建 255,200 26,017,640.00 6.57 3 122033 09 富力 债 207,510 20,790,426.90 5.25 4 1280390 12 和 平国 资债 200,000 20,774,000.00 5.24 5 041457002 14 渝 保税 CP001 200,000 20,072,000.00 5.0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招募说 明书 69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立 案 调查 或 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5,608.22 2 应收证 券清 算 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907,763.8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083,372.0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招募说 明书 70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05 平安转 债 9,850,500.00 2.49 2 110015 石化转 债 9,523,770.50 2.40 3 110024 隧道转 债 8,054,995.20 2.03 4 128004 久立转 债 5,153,187.42 1.30 5 113003 重工转 债 1,197,350.00 0.30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 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原 因 , 投资组 合 报 告 中市 值 占 净值比 例 的 分 项之 和 与 合计可 能 存 在 尾 差。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12.9 至 2014.9.30 4.84% 0.08% 7.38% 0.08% -2.54% 0.00% 2014.1.1 至 2014.9.30 4.63% 0.08% 7.56% 0.08% -2.93% 0.00% 2014.7.1 至 2014.9.30 1.93% 0.09% 1.65% 0.07% 0.28% 0.02%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富 国 产 业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招募说 明书 71 注: 截止日期为 2014 年9 月30 日。 本基金于 2013 年 12 月 9 日成立,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年。本基 金建仓期6 个月, 从 2013 年12 月9 日至2014 年6 月8 日, 建仓期 结束时各项资 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他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招募说 明书 72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 券 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行机 构 未 发 生影 响 证 券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招募说 明书 73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票,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招募说 明书 74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或 基金份 额 参 考 净值 ) 结 果发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估 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招募说 明书 75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方 的 损 失,并 在 其 支 付的 赔 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 得利的 权 利 ;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已 经 将此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受损 方 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得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招募说 明书 76 4、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或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担 任, 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管理人 的 建 议 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由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后 公 告,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造成损 失 的 , 应根 据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对投 资 者 或基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向 投 资 者或基 金 支 付 的赔 偿 金 额,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人 按 照 过 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 虽然 多 次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或对 基 金 管理人 采 用 的 估值 方 法 ,尚不 能 达 成 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情形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计算 结 果 对 外公 布 , 由此给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财产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 家 会 计政 策 变 更、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能发 现 该 错 误而 造 成 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招募说 明书 77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 或 基 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计算,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于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计 算 当 日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 值 ( 或基 金 份 额参考 净 值 ) 并 发 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对净 值 计 算结果 复 核 确 认后 发 送 给基金 管 理 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而 造成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或基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计 算错 误 ,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招募说 明书 78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招募说 明书 79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恒利 A 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恒利 B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用 于 支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基 金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服务费等。 恒利 A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恒利 A 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 基 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 数 H 为恒利 A 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恒利 A 资产净值 其中恒利 A 资产净值等于恒利 A 份额净值乘以恒利 A 份额。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划出 , 由 基金管 理 人 按 相关 合 同 规定支 付 给 基 金销 售 机 构 ,若 遇 法 定 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 托管 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 产品在证券账户开 户一个月 内 成 立 的 ,经 管 理 人与托 管 人 核 对无 误 后 ,自证 券 账 户 开户 一 个 月内由 托 管 人 从 基金财产 中扣 划 ; 如证券 账 户 开 户一 个 月 内产品 未 能 成 立, 由 管 理人在 收 到 托 管 人缴费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托管人,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招募说 明书 80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 五) 基金 管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低 基 金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管 费 ,此 项 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六、 基金 份额 折算 ( 一) 恒 利 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 1、折算频率 恒利 A 在每个开放日进行折算。 2、折算对象 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恒利 A 份额。 3、折算日 假设恒利 A 的开放日为 T 日,则折算日为 T 日,即恒利 A 的开放日和折算 日为同一工作日。 4、折算方式 在折算日日终,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




















招募说 明书 81 持有人持有的恒利 A 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恒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恒利 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的恒利 A 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恒利 A 的份额数×恒利 A 的折算比例 恒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的恒利 A 基金份额净值和恒利 A 的折 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恒利 B 的 基金份额 折算 1、折算频率


恒利 B 的每个开放日前 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恒利 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折算对象 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恒利 B 份额。 3、折算日 假设恒利 B 的开放日 为 T 日,则恒利 B 的 折算日为 T-5 日。 4、折算方式 在折算日日终, 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利 B 的份额数将按照 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恒利 B 的基金份额折 算公式如下:


恒利 B 的折算比例= 折算日折算前的恒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恒利 B 经折算后的份 额数=折算前恒利 B 的 份额数×恒利 B 的折 算 比例


恒利 B 经折算后的份额 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招募说 明书 82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的恒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 恒利 B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 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83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 体 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的 互 联 网网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 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招募说 明书 84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投 资 者 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媒 体 上 ;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上 登 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 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工作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工作 日的 基 金 份额参 考 净 值 或 者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或者 基金份额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招募说 明书 8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 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够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招募说 明书 86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或 基 金 份 额 参 考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或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恒利 A 或恒利 B 开放申购、赎回; (22 )恒利 A 或恒利 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 )恒利 A 年约定收益率的设定及其调整; (24 )每个开放日日终恒利 A 和恒利 B 的份 额配比; (25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6 )发生对恒利 A 份额或恒利 B 份额 的强制 赎回; (27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招募说 明书 87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10、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媒 体 披 露所投 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的 名 称 、 数量 、 期 限、收 益 率 等 信 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 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 期 报 告和 定 期 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等 公 开披露 的 相 关 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体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 明书 88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八)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露 基 金相 关 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 九、 风险 揭示 从 基 金 资 产 整 体运 作 来看 ,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金 , 属 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预 期风险 与 预 期 收益 高 于 货币市 场 基 金 ,低 于 混 合 型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 从本 基 金 所分离 的 两 类 基金 份 额 来看, 由 于 本 基金 资 产 及收益 的 分 配 安 排,恒利A份 额 将 表现出 低 风 险 、收 益 相对 稳定 的 特 征 ;恒 利B份 额则 表 现 出 较 高 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政 策 的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产 生 一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 民经 济 的晴 雨 表 , 而 经 济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宏 观经 济 运




















招募说 明书 89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动 会 导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券 市 场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的 变 动,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 的 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 水平 。 因 此基金 投 资 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 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获 得 的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货 膨 胀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程 发 生交 收 违 约 , 或 者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人 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 风险( 即 前 面 所提 到 的 利率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 的固定 收 益 证 券所 得 的 利息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迅 速 转变 成 现 金 , 或 者不 能 应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资 者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 回可 能 会 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市 场 等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信 息 不 全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招募说 明书 90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例 如 , 越 权违 规 交 易、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 , 可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 常进行 或 者 导 致投 资 者 的利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术风 险 可 能 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 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 者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资 对 象为 债 券 类 资 产 ,因 此 ,本 基 金 将面临较高的 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 其 次 , 信 用 债 券为 本 基金 债 券 类 资 产 中的 重 要投 资 对 象 , 因 此, 本 基金 无 法 完 全 规 避 发债 主 体 特别是 公 司 债 、企 业 债 的发债 主 体 的 信用 质 量 变化造 成 的 信 用 风险。 再 次 ,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指 中 小微 型 企 业 在 中 国 境内 以 非 公开方 式 发 行 和转 让 , 约定在 一 定 期 限还 本 付 息的公 司 债 券 , 其 发 行 人 是非 上 市 中小微 企 业 , 发行 方 式 为面向 特 定 对 象的 私 募 发行。 因 此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较 传统企 业 债 的 信用 风 险 及流动 性 风 险 更大 , 从 而增加 了 本 基 金 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①恒利 A 运作每 3 个月 开放一次。恒利 B 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封闭运作,仅在 每 个 运 作 周年 到 期 日开放 一 次 。 本 基 金 在 封闭期 内 不 办 理申 购 赎 回业务 , 也 不 上 市交易, 从而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短期流动性需求。 另外, 因不可 抗力等原因, 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投资者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②当开放期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恒利 A 的单独 开 放 日 , 依本 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申 购与 赎 回 申请的 确 认 原 则进 行 申 购与赎 回 申 请 的 成交确认后,恒利 A 的净赎回金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减去申购申请份额总数的 余额乘以开放日折算后的恒利 A 基金份额净 值后)超过开放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10% 时; 或恒利 A 和恒利B 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同时开放时, 依本基 金合同约 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恒利 A 的净




















招募说 明书 91 赎回金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减去申购申请份额总数的余额乘以恒利 A 开放日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后的余额)与恒利 B 的 净赎回金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减去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的余额与开放日的恒利 B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后)的总和超过 本基金赎回开放日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因支 付 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请而 进 行 的 财产 变 现 可能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 波 动时, 尽 管 基 金管 理 人 须对当 日 全 部 赎回 申 请 进行确 认 , 但 基 金管理人可 以延缓支付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赎回款项。 因此,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这种情况下 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3) 利率风险 在恒利 A 每次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重新设定该开放日次日起适用的恒利 A 年约 定收益率。如果利率下调,恒利 A 的年约定 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调整;如果利率上 调,恒利 A 的年约定收益率将相应向上调整,恒利 B 在扣除恒利 A 的 本金、应计 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如果利率上调没有在调整日之前发生,恒利 A 的年约定收益率并不会立 即进 行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下一次开放时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 因此, 投资者面 临利率风险。 (4) 开放日不能完全赎回的风险 在恒利 A 的每个开放日,恒利 A 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恒利 A 的持有人可能 面临不能赎回由于折算而新增的这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5)强制赎回风险 在任一运作周年到期日,即恒利 A 和恒利 B 的共同开放日(T 日) ,如果在对 恒利 A 的有效申购与赎 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恒利 B 的有效赎 回申请进行 确认,恒利 A 的份额余额仍小于恒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恒利 B 的有 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并按照恒利 A 的份 额余 额等于恒利 B 份额 余额的三分 之七倍的原则,对恒利 B 的份额余额进行按 比例自动赎回;在对恒利 B 的有效申 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恒利 A 的 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恒利 A 的 份额余额仍大于恒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恒利 A 的有效申 购申请全部 不予确认,并按照恒利 A 的份额余额等于恒 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 七倍的原则, 对恒利 A 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自动赎回。因此,恒利 A 和恒利 B 持 有人均有可 能面临既有份额被强制按比例赎回的风险。 (6)杠杆风险 恒利 B 在扣除恒利 A 的 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恒利 B 享有,亏




















招募说 明书 92 损以恒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利 B 首先承担。因此,恒利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 基 金 资 产 增值 收 益 预期的 同 时 , 也将 承 担 基金的 投 资 亏 损。 由 于 分级基 金 两 级 份 额的配比,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波动上。若恒利 A 与恒利 B 的份额配 比越小或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越 高 , 则 杠杆 率 越 低,收 益 放 大 效应 越 弱 ,从而 产 生 杠 杆率 变 动 风险。 在 极 端 情 形下,恒利B 可能遭受全部投资损失。 (7) 极端条件下的损失风险 恒利 A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 证恒利 A 的约定收益 。在极端情形下,例如基金资产 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投资亏 损时, 恒利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11、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场 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手 续 后方 可 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 明书 93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恒利 A 的本金及约 定收益分配 (以基金合同终止日为准计算) , 剩余部分 (如有) 由恒 利 B 获得。 进 而在两类份额内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招募说 明书 9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招募说 明书 95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有关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 其他 监 管 部门, 并 采 取 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招募说 明书 96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同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规定 计 算 并 公告 基 金 资产净 值 ,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按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动 的 会计 账 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 和方式 , 随 时 查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招募说 明书 97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义 务 ,基 金 托 管人违反 基金 合 同 造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方 处 理时 , 应 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利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 规 行为, 对 基 金 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 的 利 益造 成 重 大损失 的 情 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招募说 明书 98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以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 的 不 同的 基 金 分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利 用 基 金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 季度、 半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 定 进 行;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说明 基 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99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时 ,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审 议 事 项 应 分别由恒利 A 和恒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 立进行 表决。恒利 A 和恒利 B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在各自份额级别内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招募说 明书 100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 管理人 收 到 提 议当 日 的 基金份 额 计 算 ,下 同 ) 就同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享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集 提议 权 、 自 行 召 集权 、 提案 权 、 会 议 表 决 权、 新 任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提名 权 的 单 独或 合 计 持有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 持有恒利 A 、 恒利 B 各 自的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和日期重新设定恒利 A 的利差; (7)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招募说 明书 101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仍 认 为 有必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 和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定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书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招募说 明书 102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通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机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到指 定 地 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的 ,不影 响 表 决 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律 法 规和 监 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 出 席 , 现场 开 会 时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 当 列 席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金托 管 人不 派 代 表列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委托 证 明 符 合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 恒利 A 、恒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 分别合计 不少于权益登记日恒利 A 、恒利 B 各自 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下同)。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恒利 A 、 恒利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少于在权益登记日恒利 A 、 恒利 B 各自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恒利 A 、恒利 B 各自的基




















招募说 明书 103 金份额分别合计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恒利 A 、恒利 B 各自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 和公 证 机 关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收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管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 恒利 A 、 恒利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 分 别合计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恒利 A 、 恒利 B 各自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恒利 A 、恒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 分别合计小于在权益登记日恒利 A 、恒利 B 各自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 项 重 新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集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应 当 有 持 有 恒利 A 、恒利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 述 第(3 ) 项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 代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人,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具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委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 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 非 现 场 方 式或 者 以 非现场 方 式 与 现场 方 式 结合的 方 式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招募说 明书 104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 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事 项 以及 会 议 召集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选 举 产 生一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拒 不 出席 或 主 持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每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票 表 决权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审 议事项应分别由恒利 A 、恒利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恒利 A 、恒 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




















招募说 明书 105 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为 经参加大会的恒利 A 和恒利 B 各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为 经参加大会的恒利 A 和恒利 B 各自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之二 以上 ) 通 过 方可 做 出 。 除基 金 合 同 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或大会 虽 然 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但是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担任监 票 人 。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招募说 明书 106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宣 布 表 决结果 后 立 即 对所 投 票 数要求 进 行 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以一 次 为 限 。重 新 清 点后, 大 会 主 持人 应 当 当场公 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 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完成备案手续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事 由、 召 开 条 件 、 议事 程 序、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凡 是 直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的 部 分,如 将 来 法 律法 规 修 改导致 相 关 内 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说 明书 107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任一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 或 者 在任 一 开 放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加 上 当日有 效 申 购 申请 金 额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2 亿 元 , 基 金 合同 将 于 次日终 止 并 根 据基 金 合 同第二 十 一 部 分的 约 定 进行基 金 财 产 清 算; 4、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 明书 108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恒利 A 的本金及约 定收益分配 (以基金合同终止日为准计算) , 剩余部分 (如有) 由恒 利 B 获得。 进 而在两类份额内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地 点 为 上海 市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性 的 并 对各方 当 事 人 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 本 协 议规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招募说 明书 109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 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 制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构 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二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办 理 票




















招募说 明书 110 据 贴 现 ; 发行 金 融 债券;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付、 承 销 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提 供 信 用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付款 项 及 代 理保 险 业 务;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汇 款 ; 外币兑 换 ; 国 际结 算 ; 结汇、 售 汇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外 汇 票据的 承 兑 和 贴现 ; 外 汇借款 ; 外 汇 担保 ; 发 行和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券; 买 卖 和 代理 买 卖 股票以 外 的 外 币有 价 证 券;自 营 和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资 信 调 查、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离岸金 融 业 务 。经 中 国 人民银 行 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 司 债 券 、短 期 融 资券、 中 期 票 据、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可 转换 债 券 (包括 可 分 离 交 易可转换债券) 、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等金融工具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他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品 种(但 须 符 合 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于 非 固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具 。 本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级 市 场买 入 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 A 股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上 市 的股票 ) 的 新 股申 购 或 增发新 股 , 并 可持 有 因 可转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因 所 持 股票所 派 发 的 权证 以 及 因投资 可 分 离 交易 可 转 换债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以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投资的 其 他 非 固定 收 益 类品种 ( 但 须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因上述原因持有 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 可交易之日起的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2 、本基金不 得投 资 于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部 门规 章 及 基金合同 禁 止 投资 的 投 资工具。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送 的 不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投资 行 为 , 基 金 托管 人 可以 拒 绝




















招募说 明书 111 执 行 , 并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 对于 已 经 执行的 投 资 , 基金 托 管 人发现 该 投 资 行 为 不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行整 改 , 并 将 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 投 资品 种 池 ,以便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实际 投 资 是 否 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种 的 投资 比 例 限 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 级




















招募说 明书 112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4 ) 本 基 金 持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15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剩 余 期限 , 与 运 作 周 年的 剩 余期 限 相 匹配;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或变更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本 托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九 款 基 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进 行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通 过 事 后监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投 资 禁止行 为 和 关 联交 易 进 行监督 。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有关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的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事 先 相 互提 供 与 本机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与 本 机 构有其 他 重 大 利害 关 系 的公司 名 单 及 有关 关 联 方发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有 责任 确 保 关联交 易 名 单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如 基金 托 管 人提醒 基 金 管 理人 后 仍 无法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告。 对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已成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管 人 事 前无法 阻 止 该 关联 交 易 的发生 , 只 能 进行 事 后 结算。 基 金 托 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招募说 明书 113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 期 存 款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符 合 条 件的所 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并 及 时 提 供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 金 划 拨 、账 目 核 对、到 期 兑 付 、文 件 保 管以及 存 款 证 实书 的 开 立、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权 利 、 义务和 职 责 , 以确 保 基 金财产 的 安 全 ,保 护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法律 法 规 , 以及 国 家 有关账 户 管 理 、利 率 管 理、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银 行 时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在 10 个工 作 日 内 纠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 托 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监会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有重 大 违 规行为 , 应 立 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 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批 准的有 关 基 金 投资 中 小 企业私 募 债 券 的投 资 决 策流程 、 风 险 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招募说 明书 114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进行 审 核 。 基金 托 管 人应在 收 到 上 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 风 险 采 取 积极 有 效 的措施 , 在 合 理的 时 间 内有效 解 决 基 金运 作 的 流动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赎 回 或 市场发 生 剧 烈 变动 等 原 因而导 致 基 金 现金 周 转 困难时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额度和 比 例 进 行监 督 。 如果基 金 管 理 人对 相 应 风险控 制 制 度 进 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 发 现 异 常情 况 , 应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监督和 核 查 。 基金 管 理 人接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并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原 因和 解 决 措施。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时对 所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督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理人 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期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人应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 要求。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基 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及行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择的 、 本 基 金适 用 的 银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单 并 约 定各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易结 算 方 式 。基 金 管 理人有 责 任 确 保 及时将 更 新后 的 交 易对手 名 单 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人 , 否 则 由此 造 成 的损失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理人 应 严 格 按照 交 易 对手名 单 的 范 围在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基 金 托 管人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是 否按事 前 提 供 的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交 易 。 在基金 存 续 期 间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调 整 交易 对 手 名单, 但 应 将 调 整 结 果 至 少提 前 一 个工作 日 书 面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 新 名 单确 定 前 已与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进 行 但 尚未结 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照协 议 进 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需 要 临时 调 整 银行间 债 券 交 易对 手 名 单及结 算 方 式 的, 应 向 基金托 管 人 说 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招募说 明书 115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若未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管 理 人 确定的 时 间 内 仍未 承 担 违约责 任 及 其 他相 关 法 律责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对 相 应 损失先 行 予 以 承担 , 然 后再向 相 关 交 易对 手 追 偿。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成 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况进 行 监 督 。如 基 金 托管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事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 进行交 易 时 , 基金 托 管 人应及 时 提 醒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七、本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关 于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通 知 》 、 《 关于 基 金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等 流 通受 限 证券 有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 本 协 议 所 称 的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上 市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理 办 法》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公开 发 行 股 票网 下 配 售部分 等 在 发 行时 明 确 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券 , 不 包括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 息 或其他 原 因 而 临时 停 牌 的证券 、 已 发 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经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公 开 发行 证 券 , 且 限 于由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或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负责 登 记 和存管 的 , 并 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 金 参 与 非 公 开发 行 证券 的 认 购 , 不 得预 付 任何 形 式 的 保 证 金,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有锁 定 期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的 证 券, 且 锁 定 期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 的 剩余期限,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 管理 人 还 应提供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批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案 。 上 述资料 应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投资 额 度 和 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少 于 首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进行 审 核 。 基金 托 管 人应在 收 到 上 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招募说 明书 116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动 性 风险 负 责 , 确 保 对相 关 风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措 施 , 在合理 的 时 间 内有 效 解 决基金 运 作 的 流动 性 问 题。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场 发 生 剧烈变 动 等 原 因而 导 致 基金 现 金 周 转 困难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现 金 确 保基金 的 支 付 结算 。 对 本基金 因 投 资 受限 证 券 导致的 流 动 性 风 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 金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前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符 合 法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书 面 信 息,包 括 但 不 限于 拟 发 行证券 主 体 的 中国 证 监 会批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发 行 价格、 锁 定 期 ,基 金 拟 认购的 数 量 、 价格 、 总 成本、 应 划 付 的 认 购 款 、 资金 划 付 时间等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保证上 述 信 息 的真 实 、 完整,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资 指 令 前两个 工 作 日 将上 述 信 息书面 发 至 基 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 金 托 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 管 理 人未 及 时提 供 有 关 证 券 的具 体 的必 要 的 信 息 , 致使 托 管人 无 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 金 托 管 人 依照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审 核 基 金 管理 人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行 为 。 如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违 反 了 基金 合 同 、 托管 协 议 以及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关 规 定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并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保 护 基金 投 资 人的利 益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对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违 法、违 规 以 及 违 反 基金合同 、 托 管 协议 的 投 资 指 令不 予 执 行,并 立 即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予纠 正 或 已代表 基 金 签 署合 同 不 得不执 行 时 , 基金 托 管 人应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告。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对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务 进 行研 究 , 认 真 评 估中 期 票据 投 资 业 务 的 风 险, 本 着 审慎、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 进行中 期 票 据 的投 资 业 务。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监管部 门 的 规 定, 制 定 了经公 司 董 事 会批 准 的 《基金 投 资 中 期 票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制度》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中 期票 据 属 于固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基 金 投资 中 期 票 据 应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 债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招募说 明书 117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投 资中 期 票 据 是 否 符合 比 例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督 , 如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及 时 以 书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基 金 管 理 人接 到 通 知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向 基 金托管 人 说 明 原 因 和 解 决 措施 。 基 金托管 人 有 权 随时 对 所 通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 理 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 因 市 场 变 化, 基 金管 理 人 投 资 的 中期 票 据超 过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金 份 额 净值( 或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计 算 、 应收 资 金 到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确 定 、 基金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披露 、 基 金 宣传 推 介 材料中 登 载 基 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事 项 及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投 资 运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和本 托 管 协 议的 规 定 , 应及 时 以 电 话提 醒 或 书面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人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 的书面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以 书 面形式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回函 ,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疑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明 违 规 原因及 纠 正 期 限。 在 上 述规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一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义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管协 议对 基 金 业务执 行 核 查 。包 括 但 不限于 : 对 基 金托 管 人 发出的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 复 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 的 要求 需 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 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 应当 立 即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招募说 明书 118 十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 情况 进 行 核 查 , 核查 事 项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 产的资 金 账 户 和证 券 账 户、复 核 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或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用 基 金财 产 、 未 对 基 金财 产 实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行 或 无 故延迟 执 行 基 金管 理 人 资金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 人 收 到书 面 通 知后应 在 下 一 工作 日 前 及时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管 理 人发出 回 函 , 说明 违 规 原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在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定期 限 内 , 基金 管 理 人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义 务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管 理 人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行 核 查 , 包括 但 不 限于: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的书 面 提 示 ,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 配合提 供 相 关 资料 以 供 基金管 理 人 核 查托 管 财 产的完 整 性 和 真 实性。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所 托 管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分 别 设置 账 户 , 确 保 基金 财 产的 完 整 与独立。




















招募说 明书 119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的 约 定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经 基 金 管理人 的 正 当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 用 、 处分 、 分 配基金 的 任 何 资 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投 资 产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应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财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账 户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基 金 管 理 人未 及 时 催收给 基 金 财 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安 全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资 产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正 当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用 、 处 分、分 配 基 金 的任 何 资 产。不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际有 效 控 制 下 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因 为 基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生 的 存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托 管 人以 外 机 构 的 委 托 财产 , 或 交由期 货 公 司 或证 券 公 司负责 清 算 交 收的 委 托 资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期 货 保证 金 账 户内的 资 金 、 期货 合 约 等)及 其 收 益 ;由 于 该 等机构 或 该 机 构 会 员 单 位 等本 合 同 当事人 外 第 三 方的 欺 诈 、疏忽 、 过 失 或破 产 等 原因给 委 托 财 产 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 除 依 据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第 三 人托 管 基 金财产。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 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或 基 金停 止 募 集 时 , 募集 的 基金 份 额 总 额 、 基金 募 集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为基 金 开 立 的基 金 银 行账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基 金 管理人 应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师事 务 所 进 行




















招募说 明书 120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 条 件 ,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 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本 基 金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机 构 开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户 ,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并 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办 理资金 收 付 。 本基 金 的 银行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 银 行 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任何 其 他 银 行账 户 ; 亦不得 使 用 基 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银 行 账 户的 开 立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法律 法 规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的 有 关 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公 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 用 , 仅 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保 管 由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 结 算备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 协助。 结 算 备 付金 、 结 算互保 基 金 、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招募说 明书 121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或 其 他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管 协 议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基 金 从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 资 业 务,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使 用 的 , 若无 相 关 规定, 则 基 金 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 规 定 ,以基 金 的 名 义在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开 立 债 券 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协 助 基金托 管 人 按 照有 关 法 律法规 和 本 合 同的 约 定 协商后 开 立 。 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证 按 约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存 放 于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库 , 或 存入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 金 托 管 人 持有 。 实 物证券 等 有 价 凭证 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 人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 对 由 上述 存 放 机构及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构实 际 有 效 控 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原 件 分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 应 保 证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持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在 重 大 合 同签 署 后 及时将 重 大 合 同传 真 给 基金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作 日 内 将正本 送 达 基 金托 管 人 处。因 基 金 管 理人 发 送 的合同 传 真 件 与




















招募说 明书 122 事 后 送 达 的合 同 原 件不一 致 所 造 成的 后 果 ,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 重大合 同 的 保 管 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或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或 基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 人 对 外 公布。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理人 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意 见 的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 证 件号 码 和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 由基 金 登 记机构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令 编 制 和 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拒绝 或 延 误 提供 , 并 保证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和完 整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托 管 人 不得将 所 保 管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 用于 基 金 托管业 务 以 外 的 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123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制对 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 本年度末所有 持有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份额 的 投 资 者, 或 在 第四季 度 有 交 易、 年 末 基金份 额 余 额 为 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 单。




















招募说 明书 124 ( 二) 网上交 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和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办 理 申购 、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 周基金净值、 交 易 确 认 信息 、 富 国周刊 、 公 告 信息 、 月 度、季 度 电 子 对账 单 等 ,基金 管 理 人 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四) 网络在 线服 务 投资者通 过 基 金账 户 号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 客 户服 务 ”栏 目 , 可 享 有 账 户查 询 , 信息定 制 , 资 料修 改 , 投资刊 物 查 阅 ,在 线 咨 询等多 项 在 线 服 务。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 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得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目 、 自动 语 音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 等 6 种不同的 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七)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20361544 基金管理人 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招募说 明书 125 二十 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4 年 6 月11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 A 份额折算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2、 2、2014 年 6 月20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 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 3、2014 年 8 月9 日 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 4、2014 年 9 月1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 《富国 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 A 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 5、2014 年 9 月2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 《富国 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 A 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更正公告 》 6、2014 年 9 月2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 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关于扩大养老金客户范围的公告 》 7、2014 年 9 月3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 《关于 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 A 份额年约定收益率设定的公告 》 8、2014 年 9 月4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 《富国 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 A 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 》 9、2014 年 9 月11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 A 份额折算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 》 10、2014 年11 月8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 和公司网 站发布《 富国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提 请 投资者 及 时 更 新、 提 交 身份证 件 或 身 份 证明文件的公告 》 11、 2014 年11 月28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 B 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 》 12、2014 年12 月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 和公司网 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定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 13、2014 年12 月2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 和公司网 站发布《 富国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开 展 本公司 网 上 交 易系 统 转 账汇款 资 金 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126 费率优惠的公告 》 14、2014 年12 月2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关 于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运作周年利差值设定的公 告》 15、2014 年12 月2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富 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 16、2014 年12 月4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关 于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 A 份额年约定收益率设定的公告 》 17、2014 年12 月4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富 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 B 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 18、2014 年12 月5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富 国恒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 A 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 》 二十 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六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 募集富国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募说 明书 127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 二十三日